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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铜壶漏报天将晓,惆怅佳期又一年。(唐。罗隐。《七夕》)
3、年年乞与人间巧,不道人间巧已多。(唐。杨璞。《七夕》)
4、天阶夜色凉如水,坐看牵牛织女星。——杜牧《秋夕》
5、烟外柳丝湖外水,山眉澹碧月眉黄。——姚燮《韩庄闸舟中七夕》
6、莫言相见阔,天上日应殊。——宋之问《七夕》
7、铜壶漏报天将晓,惆怅佳期又一年。——罗隐《七夕》
8、千里暮云平,南楼催上烛,晚来晴。——吕渭老《小重山·七夕病中》
9、未得渡清浅,相对遥相望。(唐。孟郊。《古意》)
10、莫言相见阔,天上日应殊。(唐。宋之问。《七夕》)
11、桑蚕不作茧,尽夜长悬丝。——晋《七夕夜女歌》
12、此日六军同驻马,当时七夕笑牵牛。——李商隐《马嵬·其二》
13、未得渡清浅,相对遥相望。——孟郊《古意》
14、别离还有经年客,怅望不如河鼓星。——徐凝《七夕》
15、此日六军同驻马,当时七夕笑牵牛。——李商隐《马嵬其二》
16、纤云弄巧,飞星传恨,银汉迢迢暗度。——秦观《鹊桥仙·纤云弄巧》
17、玉名堂开春翠屏,新词传唱《牡丹亭》。伤心拍遍无人会,自掐檀痕教小伶。——汤显祖《七夕醉答君东》
18、一道鹊桥横渺渺,千声玉佩过玲玲。别离还有经年客,怅望不如河鼓星。——徐凝《七夕》
19、桑蚕不作茧,尽夜长悬丝。(晋。《七夕夜女歌》)
20、盈盈一水间,脉脉不得语。——古诗十九首《迢迢牵牛星》
21、柔情似水,佳期如梦,忍顾鹊桥归路。——秦观《鹊桥仙·纤云弄巧》
22、喜鹊桥成催凤驾。——晏几道《蝶恋花·喜鹊桥成催凤驾》
23、伤心拍遍无人会,自掐檀痕教小伶。——汤显祖《七夕醉答君东》
24、家人竟喜开妆镜,月下穿针拜九宵。——权德舆《七夕》
25、双星何事今宵会,遗我庭前月一钩。——德容《七夕二首·其一》
26、他乡逢七夕,旅馆益羁愁。——孟浩然《他乡七夕》
27、能无意酬乌鹊,惟与蜘蛛乞巧丝。——李商隐《辛未七夕》
28、两情若是久长时,又岂在朝朝暮暮。(宋。秦观《鹊桥仙》)
29、别浦今朝暗,罗帷午夜愁。——李贺《七夕》
30、此日六军同驻马,当时七夕笑牵牛。(唐。李商隐。《马嵬其二》)
31、今日云骈渡鹊桥,应非脉脉与迢迢。家人竟喜开妆镜,月下穿针拜九宵。——权德舆《七夕》
32、恐是仙家好别离,故教迢递作佳期。——李商隐《辛未七夕》
33、风轻惟响,日薄不嫣花。——李商隐《壬申七夕》
34、天上分金镜,人间望玉钩。——李贺《七夕》
35、向日穿针易,临风整线难。(唐。祖咏。《七夕》)
36、天阶夜色凉如水,坐看牵牛织女星。(唐。杜牧。《秋夕》)
37、家人竟喜开妆镜,月下穿针拜九宵。(唐。权德舆。《七夕》)
38、向日穿针易,临风整线难。——祖咏《七夕》
39、相逢一醉是前缘,风雨散飘然何处。——苏轼《鹊桥仙·七夕送陈令举》
40、别离还有经年客,怅望不如河鼓星。(唐。徐凝。《七夕》)
41、盈盈一水间,脉脉不得语。(古诗十九首。《迢迢牵牛星》)
42、伤心拍遍无人会,自掐檀痕教小伶。(明。汤显祖。《七夕醉答君东》)
43、木兰桨子藕花乡,唱罢厅红晚气凉。——姚燮《韩庄闸舟中七夕》
44、一道鹊桥横渺渺,千声玉佩过玲玲。——徐凝《七夕》
45、当日佳期鹊误传,至今犹作断肠仙。——晏几道《七夕》
46、凤箫声断月明中,举手谢时人欲去。——苏轼《鹊桥仙·七夕送陈令举》
47、能无意酬乌鹊,惟与蜘蛛乞巧丝。(唐。李商隐。《辛未七夕》)
48、烟外柳丝湖外水,山眉澹碧月眉黄。(清。姚燮。《韩庄闸舟中七夕》)
二.别有仙居对三市,金阙银宫相向起;台前镜影伴仙娥,楼上箫声随凤史。
三.凤楼迢递绝尘埃,莺时物色正裴回;灵芝紫检参差长,仙桂丹花重叠开。
四.双童绰约时游陟,三鸟联翩报消息;尽言真侣出遨游,传道风光无限极。
五.宋玉愁空断,娇饶粉自红;歌声春草露,门掩杏花丛。
六.注口樱桃小,添眉桂叶浓;晓奁妆秀靥,夜帐减香筒。
七.钿镜飞孤鹊,江图画水荭;陂陀梳碧凤,腰袅带金虫。
八.杜若含清露,河蒲聚紫茸;月分蛾黛破,花合靥朱融。
九.发重疑盘雾,腰轻乍倚风;密书题豆蔻,隐语笑芙蓉。
十.莫锁茱萸匣,休开翡翠笼;太守仙潢族,含情七夕多。
十一.扇风生玉漏,置水写银河;阁下陈书籍,闺中曝绮罗。
十二.遥思汉武帝,青鸟几时过;二秋叶神媛,七夕望仙妃。
十三.影照河阳妓,色丽平津闱;鹊桥波里出,龙车霄外飞。
十四.露泫低珠佩,云移荐锦衣;更深黄月落,夜久靥星稀。
十五.空接灵台下,方恧辨支机;牵牛出河西,织女处其东。
十六.万古永相望,七夕谁见同;神光意难候,此事终蒙胧。
十七.飒然精灵合,何必秋遂通;亭亭新妆立,龙驾具曾空。
十八.世人亦为尔,祈请走儿童;称家随丰俭,白屋达公宫。
十九.膳夫翊堂殿,鸣玉凄房栊;曝衣遍天下,曳月扬微风。
二十.蛛丝小人态,曲缀瓜果中。初筵`重露,日出甘所终。
二十一.又近中元,素秋时候;月皎风高,渐凉生襟袖。
二十二.灏气澄凝,是谁清白,应此秀;味洗膏粱,才侔沈谢,三朝勋旧。
二十三.好是新来,日临连帅,化格黔黎,政归仁厚。
二十四.早祷群祠,有雨随车骤;愿与寰区,共资膏泽,岁岁称眉寿。
二十五.孝感灵泉,涓涓不绝,斟为醇酎。
二十六.坐中客。共千里.潇湘秋色。
二十七.渐万宝西成农事了,看.黄云阡陌。
二十八.乔橘洲风浪稳,岳镇耸.倚天青壁。
二十九.追前事.兴亡相续,空与山川陈迹。
三十.都会繁盛,依然似昔;聚翠羽明珠三市满,楼观涌.参差金碧。
三十一.乞巧处.家家追乐事,争要做.丰年七夕。愿明年强健,百姓欢娱,还如今日。
三十二.秋到郊原日夜凉,黍禾高下已垂黄;荷花犹有晚来香,天上佳期称七夕。
三十三.人间好景是秋光,竹洲有月可徜徉。
三十四.两情若是久长时,又岂在朝朝暮暮;别离还有经年客,怅望不如河鼓星。
三十五.伤心拍遍无人会,自掐檀痕教小伶;天阶夜色凉如水,坐看牵牛织女星。
三十六.桑蚕不作茧,尽夜长悬丝;烟外柳丝湖外水,山眉澹碧月眉黄。
三十七.盈盈一水间,脉脉不得语;年年乞与人间巧,不道人间巧已多。
三十八.未得渡清浅,相对遥相望;家人竟喜开妆镜,月下穿针拜九宵。
三十九.当日佳期鹊误传,至今犹作断肠仙;此日六军同驻马,当时七夕笑牵牛。
四十.铜壶漏报天将晓,惆怅佳期又一年;能无意酬乌鹊,惟与蜘蛛乞巧丝。
四十一.莫言相见阔,天上日应殊;向日穿针易,临风整线难。
四十二.迢迢牵牛星,皎皎河汉女;纤纤摸素手,札札弄机杼。
四十三.终日不成章,泣涕零如雨;河汉清且浅,相去复几许;盈盈一水间,脉脉不得语。
四十四.未会牵牛意若何,须邀织女弄金梭;年年乞与人间巧,不道人间巧已多。
四十五.今日云骈渡鹊桥,应非脉脉与迢迢;家人竟喜开妆镜,月下穿针拜九宵。
四十六.一道鹊桥横渺渺,千声玉佩过玲玲;别离还有经年客,怅望不如河鼓星。
四十七.纤云弄巧,飞星传恨,银汉迢迢暗渡;金风玉露一相逢,便胜却人间无数。
举证时限制度是指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权法律后果的民事诉讼期间制度。
民事诉讼离不开证据,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而举证时限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诉讼中是否承担不利裁判风险的一个分界,设立证据时效制度具有重要意义:(1)可以保障举证责任制度的落实。它规定了当事人若不在限定的时限内举证,将失去证据的提出权和证明权,即承当举证责任的败诉风险,由此举证责任才得以真正贯彻和落实。(2)可以防止当事人实施证据突袭,实现诉讼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抑制程序权的滥用。(3)可以维持诉讼程序的安定,使诉讼保护有条不紊的稳定状态。目前,美国、德国、日本、瑞典及中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相继实行了证据时限制度,举证时限制度可谓是世界民诉法之普遍趋势。
证据交换是指在人民法院的组织之下,当事人之间各自将持有的证据与对方进行交换。我国现行《证据规定》规定证据交换的目的是:①对争点进行整理;②对证据进行整理;③促进和解。
二、司法实践中对《证据规定》三十八条的理解与操作
关于举证期限与证据交换的关系,《证据规定》仅在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予以了规定,即:"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对于上述规定如何理解,直接导致了在实践中的操作不一。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证据规定》第三十七、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的案件中,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因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明确双方当事人的争执点,防止庭审中的突袭,使双方当事人处于公平的对等状态。如果举证期限没有届满而进行证据交换,那么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极有可能是不完全的,则势必造成再次进行证据交换,这样不仅不能早日明确双方的争执点,而且也不符合民事诉讼的"两便"原则和效率原则。所以,庭前证据交换之日应当是举证期限届满之日。无论举证期限和证据交换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两者的日期都应当是相同的,如果二者的日期不一致,双方当事人又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①。
第二种意见认为: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即意味着在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如果确定的证据交换日晚于举证期限届满日,即使举证期限届满但在证据交换之日前提交的证据,法院依旧认可它的效力。
第三种意见认为,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是指证据的交换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审前这段时间内进行。当举证期限届满日与证据交换日不一致时,在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就已失权。
第四种意见认为,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即是要求法院将证据交换之日确定在举证期限届满之时。如果举证期限与证据交换都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两者约定的期日应当相同,并经法院认可;如果两者都是法院指定的,指定的期日也应当相同;如果举证期限与证据交换中的一个是当事人申请,另一个是由法院指定,两者的期日由法院确定。②
第五种意见认为,既然第三十八明确规定了"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则对于需要进行证据交换的案件,法院毋须再指定举证期限,仅指定一个证据交换日即可,该期日可根据案情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前择一日由法院酌定。
由于理解上的不同,导致实践中指定举证期限和证据交换期日上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做法:
1、对于需进行证据交换的案件不再确定举证期限或期日,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此种做法会产生以下后果:《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指定或认可一个举证期限,而此种做法置该条的强制性规定于不顾,致使审判人员陷入违法的尴尬境地。
2、对于需证据交换的案件,将举证期日或举证期限届满日与证据交换日确定为同一日。
此种做法会产生以下后果:①根据《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案件在受理后即确定了一个举证期限或期日,如果案件需要进行证据交换,证据交换的日期由于与举证期日或举证期限届满日为同一天,那么证据交换的日期已在受理后被确定。《证据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证据交换日由当事人协商法院认可或法院指定就没有了任何意义。②根据《证据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供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从该条规定可知,证据交换日处于一个不确定的状态,根据案件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如果举证期日或举证期限届满日保持与证据交换日为同一天,那么举证期日或举证期限届满日则需一直在随着证据交换日变化而变化,这给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3、对需进行证据交换的案件,将证据交换日确定在举证期限日或期限届满之前或之后。
这种做法会产生以下后果:如果遵循了《证据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那么指定或认可的举证期限则形同虚设,严重破坏了法院对案件审理中期限制度的严肃性。如果执行了确定的举证期限,同样也使审判人员陷入了违反《证据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尴尬境地。
综上可以看出,由于《证据规定》中的规定存在着矛盾,致使审判人员无论如何操作,都达不到合法与便利的统一。
据我们调查,《证据规定》实施以来,我们山城法院所审结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中,适用证据交换的案件数占60%,其中由当事人申请的约占20%,绝大多数为法院依职权组织进行。其中证据交换日晚于举证期限日的占70%,早于举证期限的占10%,未指定举证期限日而直接指定证据交换日的占20%,证据交换日与举证期限日同日的占10%.
三、举证期限与证据交换制度之立法比较
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制度的设立显然是借鉴英美法中的发现程序和审前会议制度的结果。美国民事诉讼中的发现程序是当事人有权向对方当事人收集证据的专门诉讼阶段,其目的有四:一是在法庭审理之前的审判准备阶段,原则上在法院不参与的情况下,使双方当事人彼此了解对方当事人所拥有的主要事实;二是简化诉讼程序,通过发现程序进一步明确和整理争点;三是起到保全证据作用;四是促进和解。而审前会议原来是在法庭审理之前,法官传唤双方当事人(实际上是双方律师)为了顺利地进行法庭审理而召集的整理争点和证据的会议。1983年修改的联邦民诉规则为防止滥用发现程序,加强法院对诉讼的管理权限把以下重点作为审前会议的目的:一是促进案件迅速处理;二是尽快确立法院对案件的控制体系,防止由于缺乏管理而出现拖延诉讼的情况;三是开庭审理之前制止当事人无益的诉讼活动;四是充分进行审前准备,提高开庭效率;五是促进和解。③由上可以看出,其一,美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在程序上是自动进行的,不需要通过法院,法院对此不任何命令,而我国的证据交换和举证主导权完全在人民法院,即使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期日还需经人民法院予以批准;其二,美国民诉法中的发现程序与我国的举证时限类似,而其审前会议则类似于我国的证据交换制度。从时间顺序上看,美国民事诉讼中这两个阶段一前一后,阶段性鲜明,而我国的相关司法解释却语焉不详。
四、完善我国举证期限与证据交换制度的构想
关于举证期限与证据交换的关系,我们认为:(一)在目前情况下以尽量将证据交换日确定在举证期限届满之日为宜;(二)在目前《证据规定》框架下,将举证期限与证据交换的关系修正为需举证交换的案件,不再执行确定的证据期限(日);(三)建议将来《证据法》出台之时将举证期限与证据交换之间的阶段性予以明确界定,删除"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之规定。
(一)在目前情况下以尽量将证据交换日确定在举证期限届满之日的理由是:目前,鉴于我国现行《证据规定》对证据期限与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双重规定的矛盾,以致实践中无论如何操作均达不到合法与便利的统一,但相比较而言,第一、三种操作需付出违法的代价,而第二种操作以不便利为代价,故笔者认为选择第二种作法为宜。
(二)将《证据规定》中举证期限与证据交换的关系修正为:对需证据交换的案件确定的举证期限(日)不再执行的理由如下:在需进行证据交换的案件中,要解决《证据规定》中举证期限与证据交换的矛盾,要么改变前者,要么改变后者。改变前者,就是取消案件受理后确定举证期限的必须性,改变后者就是将"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修正。
首先我们谈一下改变前者的可能性。取消案件受理后确定举证期限的必须性有以下不合理之处:①举证期限的重要性前文已详述,取消其必须性显然是立法上的倒退。②如果仅取消需证据交换案件的举证期限的必须性,虽然解决了举证期限和证据交换的矛盾,但在现实中无法操作。一起案件受理后,审判人员无法确定此案是否需证据交换,那么如何来确定是否指定或认可举证期限呢?
综上,显然取消案件受理后确定举证期限的必须性是不可取的,那么,只有改变后者,修正《证据规定》第三十八条。
如何修正《证据规定》第三十八条中"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众说纷芸,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①将"证据交换时举证期限届满"删除,修正为"证据交换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开庭审理前进行";②将"证据交换时举证期限届满"删除,修正为"证据交换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进行";③将"证据交换时举证期限届满"删除,在《证据规定》第四十条中增补第三款,内容为"最后一次证据交换举证期限届满,证据交换前确定的举证期限(日)不再执行".
1、第①种意见的理由是首先可以解决了举证期限与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双重规定的矛盾;其次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交了各自收集的全部证据,此时进行证据交换,可以充分达到证据交换的目的。
但此种做法存在着弊端:证据交换后,如果当事人提出反驳并要求提出新证据,人民法院如果予以准许,则违反了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的规定。而此时,当事人无法申请延期举证,因为《证据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延期举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内进行;人民法院如果不予准许,则违反了《证据规定》第四十条中关于"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的规定。
2、第②种意见的理由是首先可以解决了举证期限与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双重规定的矛盾;其次维护了证据时限制度的严肃性。
此种做法也有弊端:证据交换后,举证期限尚未届满,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证据交换后再随意提交证据,证据交换只是对案件部分证据的交换,根本就无法固定争点和证据,达不到证据交换的目的。
寄送作品时间:
启事公布之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
二、参赛对象
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所属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段学生,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职业高中学生。
三、参赛要求
本次竞赛以“我与足球的故事”为主题,分为征文竞赛和绘画摄影竞赛两项赛事。
活动一:征文竞赛
要求:
1.本次征文竞赛不设题目,不限体裁。为了使你的作品能够脱颖而出,我们提倡你写真人、记真事、抒真情、表真意。但务必要紧扣主题,思想积极健康,语言流畅。字数2000字以内。
2.也许某场攻防激烈的球赛,让你领略到团队协作的精神;也许某个球星的经历在你心情处于低谷时给了你奋进的力量;也许绿茵场上一个个英姿飒爽的身影和他们永不服输的精神触动过你的心弦……喜欢足球,不仅在于足球运动的活力和激情,更在于它所体现出的精神和力量。现在请拿起你手中的笔,记录下你与足球之间发生的故事吧。可以记叙,也可以抒情,还可以发表议论。
3.字迹工整、清晰会让你的作品给评委留下好的印象。当然,你也可以采用A4纸打印。但无论是手写稿还是打印稿,都请你在参赛文章的右下角注明详细的联系方式(姓名,学校,班级,联系电话),以班级或学校为单位集体参赛的要注明指导老师的联系方式,学生单独参赛的要注明家长的联系方式。
4.大赛名次固然重要,但诚实才是做人的根本。所以请你千万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抄袭、套作,一旦被评委发现,损失的不仅仅是参赛资格,更是你宝贵的声誉。
5.组委会有权将所有入选的作品用于活动相关的宣传、出版、展览以及其他公益活动,并不另付稿酬。
6.所有入选作品如涉及著作权、版权、肖像权、名誉权或其他合法权利的纠纷,均由作者自行负责。
活动二:绘画、摄影竞赛
(一)绘画
1.参赛作品必须为原创,已参加过其他比赛或已公开发表的作品不得参加本次竞赛。
2.绘画作品种类包括蜡笔画、水彩画、版画、卡通画、国画、油画、素描、速写等多种形式。每幅作品最大尺寸不超过100cm×100cm。作品内容要求积极、健康、向上。只接受绘画作品原件,不接受绘画作品复印件、打印件以及电子作品,参赛作品无论获奖与否一概不予退还。
3.参赛者务必在画纸右下角注明自己的联系方式(姓名,学校,班级,联系电话),以班级或学校为单位集体参赛的要注明指导老师的联系方式,学生单独参赛的要注明家长的联系方式。
(二)摄影
1.摄影作品形式不限,彩色、黑白作品,单幅、组照均可。要求均为数码摄影作品。
2.作品文件格式为JPG格式。摄影作品请以图片的形式发送到竞赛指定的电子邮箱。图片命名方式:标题――省份+学校+班级+姓名+联系电话。例:我心飞翔――**省**学校高一年级三班李华139********。
四、参赛办法
1.此次竞赛纯属公益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2.以上两项赛事,可同时参与,也可根据自己的爱好和特长选择参与其中的一项。
3.此次竞赛本着学校和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既可以由教育教研部门和学校在自愿的基础上统一组织学生参加,也可由学生自行报名参加。
4.欢迎各省、市、县(区)教育教研部门及学校统一组织学生参赛。
5.征文、绘画作品完成后,请将纸质作品寄至本次竞赛组委会办公室。信封上务必标明“‘我与足球的故事’征文(绘画)竞赛**年级组”字样。集体参赛者请将作品统一寄出。
各年级组参赛纸质作品统一寄至:
山西省太原市坝陵北街盛世华庭A1座21层学习报社“我与足球的故事”竞赛组委会办公室收 邮编:030009
摄影作品投稿邮箱:
竞赛组委会联系电话:
0351―3239660(小学组)
联系人:王老师
0351―3239655(初中组)
联系人:王老师
0351―3239630(高中组)
联系人:李老师
五、奖项设置
1.此次竞赛活动由山西省教育学会与学习报社邀请有关专家,联合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奖。
2.此次竞赛分为征文竞赛和绘画、摄影竞赛两项赛事,分别设置奖项。绘画、摄影比赛统一评奖,不再分别设置奖项。
3.奖项分小学低年级组、小学高年级组、初中组和高中组四个组别。报送作品经初评、复评、终评,确定一、二等奖及优秀奖,并分别颁发奖品和证书(证书将由山西省教育学会与学习报社共同签章颁发)。
4.本次竞赛为表彰积极参赛的学校和教育教研部门,特设立“优秀组织奖”,并颁发奖牌。
5.本次活动将根据学生获奖等级的评定给辅导老师颁发相应的“优秀辅导奖”。
6.获奖名单公布时间:2016年5月。
7.获得优秀组织奖的学校可推荐参与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教育部规划课题《以培养学生能力为导向的教学模式研究》和中国教育学会“十二五”科研规划课题《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研究与实践》。
8.夏令营活动:获得本次活动一、二等奖的学生,将有机会参加学习报社组织的“足球伴我成长”夏令营活动。具体活动事宜,另行通知。
六、宣传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