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9 02: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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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供货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购货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维护供需双方的共同利益,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且共同发展的原则,特制定甲乙双方产品供需产品质量保证协议。
甲方责任及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是合法经营产品,且产品是符合企事业产品质量标准。甲方需对提供给乙方的产品本身提供质量保障。
2、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品资质及合法证明文件(如:质量检测报告、产品责任保险、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售后说明书。)并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后果。
3、甲方提供的产品和包装标识必须符合出厂规定。
4、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产品,需保证在3年内所有自然损坏及衰减性能,甲方根据质量售后说明书对乙方提供质保。
5、甲方需在乙方授权基础之上,经乙方认可或同意,对乙方产品所适用的配套及设施进行合理合法合规的专业改造。
6、甲方需对乙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及时维修及问题说明,其原因不得隐瞒乙方。如因产品质量本身问题,需更换配件或部件。在质保范围以内的产品,按照售后说明严格执行。
乙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不得私自拆损甲方提供的产品,在未经甲方同意之前提条件下私自拆损甲方可拒绝售后。
2、乙方在订购产品或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需如实向甲方反馈,不得可以隐瞒其故障来源。如隐瞒其事故来源,经甲方及工厂调查所得结果不符,甲方可拒绝免费售后及退换货服务。
3、乙方不得恶意损坏产品,如甲方核实存在恶意损坏、骗保等行为,甲方有权对其产品作为证据强制回收。
4、乙方有义务监督核实甲方产品质量体系,如甲方恶意隐瞒,乙方可以单方强制终止合作,并在质保期内,原价退还甲方有质量缺陷产品。
其他条款
1、业务活动发生时起至乙方购甲方产品3年内。
2、质保期后。甲方有权收取乙方维修费用及配件费,其配件费用不能超过产品零整比200%。
3、甲方提供的保险只保证产品本身质量问题所导致的人生及财产损失,因乙方操作不当、或恶意改造行为造成的损失,甲方及保险不负责理赔。
4、甲乙双方需严格遵守本协议内容,如双方违反上述条款,需友好协商。严重违反售后服务款,可强制终止合作。情节严重,可上报当地公安。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议签字盖章之日起,合同即刻生效。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身份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落实责任,加快《规划》实施进程
(一)提高思想认识。南水北调工程是优化我国水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战略性工程。移民安稳和水质保障是南水北调成功的关键。年5月,总理在考察南水北调工程时强调指出:“要把南水北调工程建成一流工程,生态工程,廉政工程,利民工程,确保得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同年11月,国家召开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重新确定中线工程2013年建成,2014年汛后通水。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确保“一江清水北送”的高度,围绕规划实施目标,进一步增强做好项目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南水北调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的通知》(政办[]147号)要求,加强规划项目前期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落实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责任单位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扎实开展工作,加强督办检查,切实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三)加快规划实施进度。对已下达投资计划的近期建设项目,特别是争取国家新增投资计划的项目,要加快建设进度,保证年6月底前完成已下达投资计划,形成工程量;对未开工项目,要查明原因,确定对策,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在3月底前开工建设;对未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要加快进度,争取在6月底前完成省内前期审查工作,将项目上报国家审批;对已完成审核、国家尚未核定概算或未下发批复文件的项目,要加强对口衔接,积极做好项目审批和投资计划的争取工作。
(四)积极配合国家做好《规划》的修编工作。关于《规划》修编工作,在年底省联席会议上,已制定下发了《<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修编工作方案》,十南办发[]5号文件对该项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部署。为了加快规划修编工作步伐,市发改委、南水北调办公室将会同经委、环保、水利、农业等部门成立专门的规划修编工作机构组织开展此项工作。具体组织、协调和督办工作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集中人员、集中时间,认真做好《规划》修编工作,并于年4月20日前完成规划实施评估报告,提出规划修编需求报告和规划修编项目表,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南水北调办汇总后报省发改委、省南水北调办。
(五)尽快启动远期项目前期工作。对远期项目的前期工作要认真吸取《规划》近期项目推进工作的经验教训,针对《规划》远期水污染防治项目大部分在乡镇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费用收集难度较大的实际,各地在做项目前期工作时必须慎重选择污水和垃圾处理工艺,杜绝“晒太阳”工程。一是按照省里有关规定慎重选择可研和设计单位。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要严格按照“占地少、投资省、运行费用低、水质排放标准高”的要求,严把工艺技术和设备选择关。各项目工艺选型方案必须报市南水北调办和市发改委预审。水土保持项目要充分考虑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农艺措施相结合,山、水、林、田、路、能源综合治理因素,高质量、高水准的完成前期工作任务。二是按照时限要求,按时完成项目、投资申报任务。凡确定年新开工的远期项目,要抓紧组织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项目可研报告务必在4月底前、项目初步设计务必在6月底前经市发改委和市南水北调办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确保在8月30日前申报国家投资计划。凡计划年新开工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务必在5月30日前、项目初步设计务必在7月底前经市发改委和市南水北调办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二、严格建设管理程序,保证项目建设质量
(一)落实法人责任制。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所有建设项目没有落实企业法人的,一经发现,将中止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并取消安排中央投资。项目法人要对项目的前期工作、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全过程负责,并对工程质量负总责。项目建设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变动项目法定代表人。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落实招投标制。认真落实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招标事项和必要的监管工作,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中标合同不得转让,工程及设备、材料不准转包。中标人和项目法人都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建设和设备、材料交货及资金支付。
(三)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必须具备市政工程监理资质,并有相关监理业绩,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受省项目主管单位的委托,库区水污染防治项目施工监理接受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南水北调办公室监管。项目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核通过,不得开工建设。监理人员要严把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关,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和按作业程序及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责令返工,同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四)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单位必须按照项目管理规定和合同法有关要求,与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合同双方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项目所在地建设、质量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和规范对整个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建设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设计、监理等单位的作用。施工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按照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在施工中发现设计问题要及时向项目法人和监理工程师反映,并由项目法人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联合作出处理。涉及厂址、工艺、关键设备需要变更时,必须按程序逐级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要有完善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先进技术、先进施工方法和工艺。施工单位有义务为监理单位的监理及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提供方便,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监理和检查工作。
概算批复后,建设内容、地点、标准和规模,原则上不能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市报省批准后方可变更。因变更而增加的投资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担。按照国发投资[]2474号文件规定,建设方式不能采用BOT等项目融资方式;实行总承包方式建设的项目,必须按照招投标法等法规对工程建设的各主要环节实施公开招标。
三、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项目建设资金是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制度和办法,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滞留、挤占、挪用、截留。地方政府必须落实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严格控制项目建设资金的各单项开支标准,不准随意扩大项目开支,不准搞任何概算外工程。各项目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有关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开设资金专户,真正做到“专户、专人、专帐、专管、专用”,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单位提出的申请,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工程建设进度以及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等要求拨付项目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处将采用暂缓或停止拨付建设资金办法,限期予以纠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项目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的;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建会计报表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对严重违法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保险合同中止期间不等于退保,保险合同中止期间退保可以由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等保险公司审核通过结算保单现金价值并退还之后即退保成功。
同时如果投保人中止缴费满2年,那么保险公司有权限按退保处理,并结算保单的现金价值,中止保险合同未满两年投保人随时可以补交保费复保。
(来源:文章屋网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住所:
负责人:
电话:
传真:
甲方同意作为出质人,为__________ (在编号为_____)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质押标的
(一)质押标的为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特定保证金账户内的全部现金存款,具体金额以乙方的对账单为准。
(二)甲方应在乙方开立特定保证金账户:
(三)甲方同意并委托乙方将甲方的款项作为保证金存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特定保证金账户。
(四)保证金将一次或陆续存入而混合成为一份不可还原分割的保证金,用于保证被担保人在编号为 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能够得予全数偿还。保证金一旦存入该特定账号,即行冻结封户,不得支取,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甲方为被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担保责任,保证金与授信额的比为_____%.
(六)乙方将对上述保证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____利息计付给甲方,并将利息存入保证金账户作为质押物的组成部分,为被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担保责任。
第二条 质押担保范围
甲方同意将存入乙方保证金账户的全部保证金质押给乙方,作为对被担保人在编号为 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能够得予全数偿还的担保,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人在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本息及公证、评估、拍卖、诉讼、律师费等所有费用。被担保的乙方债权未清偿完毕的,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和使用保证金。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质押权不因甲方的任何变动而受影响。不受甲方或借款人合并、分立、重组、变更、股份制改造、隶属关系的变更等因素的影响。
第四条 质押标的的交付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标的和权利凭证由乙方占有和保管。
第五条 孳息的收取
在质押期间内,乙方有权依法收取质押标的所生孳息。收取的孳息在优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后存入保证金账户作为质押物。
第六条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占管质押标的或有关权利凭证。
(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兑现、再出质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标的;经乙方同意,甲方转让、兑现质押标的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务。
(三)甲方确认为本合同项下设置质押担保而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权利凭证等均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四)甲方确认乙方给予借款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授信合同的履行,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应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应视为对本合同项下规定的乙方权利的放弃。
第七条 质押人声明及保证
(一)质押人的质押行为已经甲方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同意或甲方财产共有人同意。
(二)在签署本质押合同前,质押人未曾将本质押保证金质押给任何其他第三者,在本质押合同有效期内,也不将本质押保证金质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者。
(三)质押人将不会因偿还债务或其他原因与任何第三者签订有损于乙方权益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文件。
(四)本保证金质押项下的授信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到本质押合同的有效性时,质押人将相应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保证金质押项下的授信合同规定要求相一致。
(五)本质押合同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必须作一定删节、修改或补充时,质押人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质押人在本质押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质押合同项下所有的权益。
第八条 质押标的的处理
在发生下列事项中一项或数项时,乙方有权直接扣划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用于清偿乙方在本保证金质押担保项下授信本息及费用。
(一)在保证金担保期限内,如被担保人未能依照授信合同的规定,向乙方偿付授信本息及相关费用的。
(二)质押人在本质押合同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的。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或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质押人、被担保人有其他违反本质押合同或本质押项下授信合同规定事项的。
第九条 费用
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公证、评估、拍卖、诉讼、律师费等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支付或承担。
第十条 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一)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书面形式作出,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如国家法律、法规的任何变化导致本合同任何条款成为非法或无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均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后生效。
1.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署并盖章。
2.质押标的或其权利凭证已交付乙方占有。
3.依法需办理审批、登记或记载的,已办妥有关手续。
(二)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授信合同等其他任何法律文件,授信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的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十四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