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范文

时间:2022-08-03 21:2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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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篇1

(一)年初各主管部门对全系统就计划生育齐抓共管情况是否进行专项部署,是否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有专项部署得4分,有会议记录和责任书得4分,否则不得分。

(二)为保证共管目标的完成采取了哪些具体措

施和办法。有措施和办法且有文字记载得4分,如无文字记载减2分。

(三)平时有检查、考评和目标监控。有检查、有考评和目标监控得6分,每缺一项扣2分(均须有文字记载)。

(四)年中和年末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齐抓共管工作分别进行考核评估和总结。考核评估须有实施方案和汇总资料及总结通报。有实施方案得4分,有汇总资料得2分,有总结得3分,有通报或表彰决定得3分。

二、业务工作考核内容:

公安部门

(一)在办理暂住证时,核查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核查率达90%以上得40分,每低于一个百分点减2分,减分以20分为限。

(二)按计划生育年度对所属系统和单位进行中期和年末考核评估得20分,缺一次减10分。

(三)及时依法处理计生工作中发生防碍公务、围攻、殴打和打击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事件得10分。如出现一例未及时处理的事件减5分,减分以10分为限。

工商部门:

(一)在发放营业执照时,核查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核查率达90%以上得40分。每低于一个百分点减2分。减分以20分为限。

(二)按计划生育年度对所属系统和单位进行

中期和年末考核评估得20分,缺一次减10分。

(三)对集贸市场有固定摊位的流动人口、个体工商户,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对育龄妇女进行建帐建卡。建账建卡得5分,卡帐齐全得5分。

劳动部门:

(一)在办理《务工许可证》时,检查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核查率90%以上得40分,每低于一个百分点减2分,减分以20分为限。

(二)按计划生育年度对所属系统和单位进行中期和年末考核评估得20分,缺一次减10分。

(三)在为流动人口输劳动用工手续时,将计划生育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项内容得10分,否则不得分。此项以文字记载为依据。

民政部门:

(一)依法加强婚姻登记管理,严把结婚登记关,查处早婚和其他违法婚姻行为得12分,发现一例早婚或违法婚姻行为减4分,减分以12分为限。

(二)对严重智力低下及遗传病患者,必须在取得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和绝育手术证明后方可办理结婚登记,得20分;未做婚检或未施行绝育手术,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发现一例减10分。减分以20分为限。

(三)严重智力低下及遗传病患者已构成违法婚姻的,与计生部门配合施行绝育手术后,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得10分。每发现一例未办理手续的减5分,减分以10分为限。

(四)每季度与计生、卫生部门交换一次情况得8分,每少一分减2分。

(五)按计划生育年度对全区业务部门进行年中和年末考核评估得20分,缺一次减10分。

卫生部门:

(一)对从事餐饮和美容美发等行业和成年流动人口在办理健康合格证和卫生许可证时,要核查其《婚育证明》,核查率达90%以上得20分,每低于一个百分点减2分,减分以10分为限。

(二)各医疗单位在接收流动人口孕产妇时,要检查现居住地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和生育证,对无证明和生育证生育的,暂缓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并及时通报区计生部门得12分。未查婚育证明和生育证,每发现一例减4分,减分以12分为限。

(三)严禁出具假证明、做假手术,严禁采用“B超”、“CT”等手段与设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得5分,出现一例减5分。

(四)负责对严重智力低下及遗传病患者或监护人提供婚育、节育、遗传病等知识的教育和指导得5分。发现一例未进行教育者减5分,减分以5分为限。

(五)经婚前医学检查,医师应向被诊断为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相关患者提出医学意见,在施行绝育手术后,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得5分,未出具婚育指导意见或未施行绝育手术,就出具婚前医学检查合格证明每发现一例减5分,减分以5分为限。

(六)积极配合计生部门对已婚严重智力低下及遗传病患者施行绝育手术得5分,每发生一起不配合的减5分,减分以5分为限。

(七)每季度与计生、民政部门交换一次情况得8分,每少一次减2分。

(八)按计划生育年度对所属系统和单位进行中期和年未考核得10分,缺一次减5分。

三、验收与评估

(一)评估部分为100分。考核分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不75分-89分之间为达标,74分以下为不达标。

篇2

人口与计生工作作为社会活动和政府行为的一部分,不仅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还关系着国家大计、经济发展。特别是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面对的是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乎的是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在法治社会下,要实现广大群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协调,只能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实现。

(一)实行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管理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要求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以人为本,强化服务的宗旨;是依法行政,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人口与计生工作直接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做好人口计生工作,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人口与计生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人类进步,为人口与计生事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二)实行人口计生工作依法管理是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要求

一是必须正确认识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与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三者之间的关系。依法管理计划生育不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工作中依法办事,既可以强化依法管理又可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在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过程中,其行政行为必须做到合法、合理、公平、公开。三是开展服务,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在维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从依法行政角度讲,突出的就是要坚决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七个不准”的规定。

(三)实行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管理是调整广大育龄群众生育、节育行为的要求

实行人口与计生依法管理是维护群众民利,保证政府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群众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体,人民群众既有按有关法律和政策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也有获得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需求和权利。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只有坚持依法治理,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权利,才能维护人民群众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

二、人口与计生依法管理之现状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虽已颁布,但是还有一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由于地方经济较落后,群众的思想意识没有转变,人口计生部门人员的素质不高、法制意识不强,致使部分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不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群众的思想没有得到根本转变。在经济较落后的农村,养儿防老、门头风、家族观念的思想依然存在。二是一些基层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不强、素质不高。还习惯于过去那种靠行政强制性干预的办法。造成了基层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没有根本转变,而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却在不断提高,人口计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在新形势下,与新的情况不相适应。

三、对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管理的工作思考

(一)更新观念,拓宽思路,转变方法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强化以及《人口计生法》的出台,人口计生工作开始进入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与服务并重转变。要做好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工作,必须转变思路,走依法管理的路子,用法律手段解决现阶段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在具体运作中,坚持“思想教育引导,法律法规制约,关怀服务到位,经济处罚为辅”的原则。促使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从粗放型管理中解脱出来,开始走向法治和服务轨道。

(二)找好载体,找准切入点,抓住重点

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计生工作的现实选择,是计划生育长期依赖行政管理后出现的必然选择。在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过程中,要抓好四个重点:

1、强化宣传教育,创造法制环境。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是先导。因此,要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突出《条例》中法律责任的宣传,让广大群众懂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就是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突出强制案件的宣传,通过对案件的跟踪报道,公开曝光,增强宣传的震动性和警示性。在宣传形式上,除了坚持“社会舆论扬法,办班培训讲法,宣传制品送法、文艺演出传法”等形式外,还充分利用深入基层、与民谈心等形式,把宣传教育向广泛性和深层次拓展。通过深入、广泛、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使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深入人心,促使群众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得到明显增强。

2、强化队伍建设,提供组织保证。实施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必须有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作风硬的工作队伍。在队伍建设上,首先要抓好计生队伍的整顿,要在计生系统中推行竞争上岗,择优用人办法,开通高素质人才进入计生工作阵地的渠道。其次,抓好专业培训,使计生人员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程序,增强法律意识。

3、强化管理机制,促工作上水平。为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有规可循、有章可依,要从基础建设抓起,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建立健全各项工作管理程序,严格规范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各种行政行为,增强原则性。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并长抓不懈,逐级建立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工作关系以合同形式固定下来,明确各自的义务和责任,有效地促进了依法管理工作的开展。

4、强化服务意识,提供技术保障。充分发掘基层卫生资源,利用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为育龄群众提供政策法规、科普知识及各种致富技能培训服务,定期邀请医院专家前来指导讲课,为已婚育龄妇女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等知识教育。注重发挥卫生医疗网点和医疗专业人员作用,全面开展以妇女病为重点的生殖保健服务。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进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干预三大工程。同时,加强基层技术服务网络硬件建设,完善各项服务设施,为已婚育龄妇女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完善措施,政策推动,重视基层

篇3

行政过程指行政法中作为核心主体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作为监督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监督机关与行政主体的关系。研究其运作过程有着重要的意义。行政过程一般分为红、绿、黄灯三种模式,分歧奠基于学界对行政法性质、范围、功能、制度安排及理论基础的不同理解。在不同的理论基础下,行政过程呈现出不同的特点:红灯理论实质是一种控权模式,采用规范主义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优先于行政便利或行政效率。绿灯理论实质是管理模式,将行政管理中的行政相对人视为行政客体,突出地强调行政权力,认为行政法主张以行政为中心,是确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力和职责的一套规则。黄灯理论实质是一种平衡模式,以北京大学法学院罗豪才、湛中乐教授为代表提出的一种全新的理论。核心在于以现代行政法的目的、功能以及整个制度设置应该是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以及相应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等社会多元利益。

我国对生育政策的规定本质上体现的是管理论,也即绿灯模式。正如前文所述,管理论实际上是将行政管理中的行政相对人视作行政客体,强调行政权力行使的必要性,行政主体地位的优越性,漠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在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上,过分强调国家利益甚至不惜牺牲个人利益。

在管理论的模式下,国家往往缺乏对行政相对人有效的法律救济机制,缺乏对行政权力行使过程的监督。重此轻彼的背后反映出将法律看作统治民众的一种工具。

(二)从行政过程的角度解读我国生育政策

从行政过程的角度解读我国生育政策,不难看出有以下特点。

1.计划生育属于命令式行政管理

实行计划生育的目的在于服务我国当前的行政目标。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制定是政府进行维护社会秩序,国家秩序以及统治秩序的需要。因此在实施过程中政府往往将意志加于行政相对人一方,双方并不需要合意。

2.双方地位的不对等性

主要体现在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参与行政过程的不对等、责任承担的不对等。在制定并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行政决策之前,普通民众很少有参与或者听证以表述反映自己意见的机会,在行政行为做出之后,也很少有申辩和质证的机会,决定往往由单方面做出。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往往只有行政相对人一方。

3.行政自由裁量没有边界

国家权力机关对于行政权的控制有限,往往是自我授权,尤其是在地方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权没有边界,各种规范性文件、政策取代法律法规的实施。

4.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

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往往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例如司法监督,行政复议等,内部仅仅局限于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内部纪律的行政处分。这些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没有边界。

二、我国生育政策面临的主要困境与出路

(一)主要困境:自由裁量权过大

由于立法授权过于宽泛,无法为行政机关提供明确、具体的规则,因此行政机关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本条只是规定了计划生育是国家的一项权力,但并未规定具体采取何种措施来实现计划生育。实行计划生育的措施很多,一类是行政奖励措施,对执行计划生育的公民予以经济上、精神上的奖励;第二类是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其中就包括引人诟病的强制引产。在网络上搜索会发现,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被计生办“强制引产”的案例实在太多,令人触目惊心。

国家计生委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等文件,要求计生工作中不非法关押、不打骂侮辱群众;不强迫群众手术,然而实际中却屡禁屡犯。不顾实际强制引产、乱定计生罚款数额、非法拘禁以收取社会抚养费等等。类似事件层出不穷,法律所规定的执行计划生育,为何在实际中被赋予了这些不同的“含义”,权力究竟从何而来?

以河南省为例,《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第一,非婚妊娠的;第二,已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证又妊娠的;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生育证妊娠的。”国家权力机关对于行政权的控制有限,往往是自我授权,尤其是在地方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权没有边界,各种规范性文件、政策取代法律法规的实施,立法授权的宽泛成为最深层次的原因。

(二)应对思路探析

1.规范自由裁量权

正如戴维斯将自由裁量权理解为“只要对公共权力的有效限制不足以排除权力行使者进行判断和自由作出选择的可能性,就存在自由裁量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广泛存在可能导致的非正义,对形式法治的理念和制度无疑是一种明显的威胁,形式法治旨在建立明确、合理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既然法律不能做出面面俱到的详尽规定,宽泛的立法授权总会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权力或大或小都会存在,那么只能够对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定和限制。在做出决策之前,设置某个公共行政目标,在执行过程中充分考虑既定目标的各种可选方案及相应手段,评估每种方法实现目标的有效程度,从而挑选最大程度上可以实现目标的方案。这通常称为“专家理性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自由裁量权存在的意义就在于实现这个目标。

规范自由裁量权对于贯彻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有着极大的意义。如今,在多数人的意愿因制度的约束而不能自由实现时,富人却可以通过特权顺利地多生,这种反差鲜明的对比,将破坏政策法规的公正和平等,使人们对计划生育制度的合理性产生质疑。经济发展使中国的中高阶层人数不断增加,这些富人有能力交罚款,往往会生两个甚至三个孩子。各个地方的罚款标准也各不相同,在北京生二胎要交10倍于平均收入的罚款,而上海只需要交3倍的罚款。在田亮、叶一茜超生之后,这次安康孕妇遭遇强制引产的事件被曝光,这种不平等现象在既没钱也没“关系”的群体当中引发了极大的不满。连西班牙中国政策观察网站,都对中国的这一国情作了分析,在实施30年后,虽然独生子女政策遏制了人口过快增长,使中国少生了3亿人,推动了经济发展,但也给中国政府带来了诸多问题。不可逆转的人口总量下降趋势以及老龄化、劳动力短缺等现象已经成为中国最为严峻的挑战之一。

2.优化公共参与机制

在黄灯模式,也就是平衡论下,倡导建立一种新型的沟通――协作――服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注重服务行政与秩序行政并重,积极行政与消极行政并存且越来越突出服务行政与秩序行政所占的比重。既然行政法旨在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权利,为避免权力侵犯权利,权力排斥权利,就需要优化公共参与机制,增加民主参与机会、注重与行政相对人的协商、沟通与合作,从而摆脱两者完全对立的关系和模式,改变传统观念,使其处于良性互动的关系之中。

优化公众参与机制,需要为公众参与行政过程提供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对通过参与过程提出的各种方案进行协调,做出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对公众是否实际享有公平有效的参与机会进行有效地监督。具体就计划生育政策的决定和执行过程而言,从以下方面入手:

(1)公众利益表达组织化

分散的、未经组织化地民意表达不仅会加大参与成本,而且因分散而容易被忽视。民主听证会是组织表达民意的重要途径之一。把计生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列入民主听证的范畴,在民主听证日,推选威信高的党员、干部、计生协会员、育龄妇女小组长、群众代表等为听证会员,会前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筛选汇总,作为听证的重要依据。明确流程,明确议题,明确对象,保证听证会的有效进行。

(2)改变信息不对称的现状

在做出重大决策之前,应当通过信息开放使得公众与行政机关在信息配置层面处于均衡化。透明的信息资源有利于公众及时做出意愿的选择,也有利于行政机关进行事前控制。因为行政立法直接关乎多数人的利益,因此强调立法过程的公开与开放,可以防止对相对人不利结果的发生。

(3)公众参与程序的规范化

任何公众利益的表达都需要经过协商,在理性分析慎重思考的基础上选举利益的代表。具体体现为事前参与和事中参与,借助于平衡论的视角,通过行政过程或者说是行政程序来强调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控制,来加强对于行政相对人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篇4

有领导小组、有办公场地、有办公人员、有制度、有信息交流平台;缺一项扣2分。

(二)人口控制指标(24分)

1.计划生育合法率达92%(12分),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

2.违法生育多项控制率3%(12分)上升1个百分点扣1分;超生1个小孩扣1分;

(三)工作质量指标(66分)

1.重视教育(6分)

计生政策法规进村入户、育龄群众的政策知晓率达85%以上记2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2分;村(居)委有固定宣传栏记2分,无专栏不记分;永久性标语1—2幅记2分,缺1幅扣1分。

2.优质服务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10分)

全年开展两次免费生殖健康服务达80%以上,建立服务档案记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1分;使用药具在控制指标内记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3分。

3.计生协会和村民自治工作(6分)

村民自治达50%以上,且验收合格记4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验收不合格不记分;协会工作达标记2分,不达标不记分。

4.行政执法(15分)

依法催收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按政策全额征收上交记15分。降低比例的按比例记分。该征收不去征收的,不记分。

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5分)版权所有

做到流入流出底细清、情况明,当年流出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认输达到80%记1分,每降1个百分点扣0.1分;流出区外的育龄妇女每半年有效等价证明达60%以上记2分,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对流入到建卡管理、持证验证达90%以上记1分,下降1个百分点扣0.1分;建立人口信息平台记1分,不建不记分。

6.人口出生误差(6分)

人口出生统计误差控制在5%以内记6分,超过0.1个百分点扣1分。

7.出生婴儿性别比(10分)

当年出生婴儿性别比控制在110以内记10分,每上升1个百分点扣0.5分。

8.人口引产与出生人口比(5分)

当年人流引产例数与当年出生人数之比控制在30%以内记5分,每上升1个百分点扣0.2分。

9.奖励扶持政策(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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