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审计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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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审计论文

篇1

从我们的分析看,由于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底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对于上市公司拒绝就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做出调整,或者调整后注册会计师认为其仍然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进而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后,立即对其股票实行停牌处理,并要求上市公司限期纠正。在这种压力下,上市公司规避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动机明显增强,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压力也大大增加。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能够确定被审计单位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情况下,不再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以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为由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甚至出具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样一来,就回避了对上市公司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发表意见。当然,根据有关部门的核查,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同样存在着一定问题,这种报告的隐蔽性更大,给会计报表使用者带来的危害也更大。为此,我们进一步研究了2001年上市公司的159份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对2001年之前的审计报告进行统计分析。现对其中的几个共性问题提出我们的看法与大家讨论,并就如何出具审计报告谈一些意见。需要说明的是,这些问题并不针对哪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而是希望通过讨论,引起大家对这些问题的注意,使审计报告质量在以后年度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和提高。

关于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1997年到2001年约有150份审计报告明确提及了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其中55份为拒绝表示意见,4份为否定意见,61份为保留意见,30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

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在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或在保留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也有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极少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许多会计报表使用者反映,一些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及其披露并不存在显著差异,而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说明段中的表述也不存在显著差异,但审计意见类型却差异很大。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简单地放在意见段之后,或等同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审计报告的有用性受到影响,甚至产生误导作用。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重大不确定事项。对不确定事项,我们可以进行如下分析。

1.不确定事项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确定事项包括或有事项,但范围比或有事项大,主要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事情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任何不确定事项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已经发生的事项,二是尚未发生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对已经发生的事项有可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对尚未发生的事项则无能为力,审计证据有可能在将来才能获取。因此,不确定事项并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遇到不确定事项,就简单地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2.不确定事项不等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不确定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两码事。如果被审计单位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不确定事项进行了适当会计处理和披露,就不算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是比较复杂的不确定事项。如果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如果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并指明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

3.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而被审计单位仍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且被审计单位已按其他基础重新编制了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的规定办理。

4.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但管理当局拒绝就持续经营能力作出书面评价,而会计报表仍按持续经营假设基础编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对重大事项强调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共有124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意见段之后增加了说明段,其中97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7份为意见段之后带说明段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八项减值准备计提、未决诉讼、大额逾期借款、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交易事项的法律手续不完备、关联方占款以及为关联方担保等关联交易、资产重组、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或专家的工作、补贴收入、非经常性损益、一次易取得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较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变更等。上述事项固然属于重大事项,然而有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是不合适的,需要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把问题搞清楚。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和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修订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中明确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在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1)强调有关持续经营的重大事项;(2)存在可能影响会计报表的重大或有负债;(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变更且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4)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与已审计会计报表存在重大不一致;(5)更新前期审计意见;(6)强调某一重大事项(持续经营除外)。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说明段中指明,“此外,我们提醒会计报表使用者关注……。本段内容并不构成对会计报表的任何保留,也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通过采取这样的措施,一方面可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描述事项代替发表意见的行为,防止把本应发表保留甚至否定意见的事项放在意见段后表述,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更加明确地理解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此外,我们还在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作出了一些禁止性的规定,限制把某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作出表述。

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约有50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了上市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问题,其中28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10份为保留意见,12份为拒绝表示意见。在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中,涉及坏账准备的比重较大,有41份,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份,存货跌价准备7份,长期投资减值准备9份,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份,无形资产减值准备2份,在建工程减值准备4份,委托贷款减值准备2份(有的审计报告涉及若干项减值准备)。此外,还有若干份审计报告仅仅提及了应收款项本身,未明确提及减值准备问题。

从目前来看,上市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出现了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出于增发、配股或保持业绩的需要,少提或不提资产减值准备,另一种倾向是为以后的资产重组、扭亏为盈、保住上市资格或避免ST处理打基础,而多提资产减值准备。从50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来看,有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仅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描述了被审计单位计提减值准备的事实,而未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作出实质性判断;还有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以审计范围受限从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由,同样未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作出实质性的判断。应当指出的是,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属于会计估计而非不确定事项。这种现象的出现固然与上市公司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以及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复杂性有关,但也反映了某些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存在问题、未能勤勉尽责的情况,从而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的信息有用性大大降低,浪费了社会资源。

为了进一步规范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明确规定:(1)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是合理的,并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对重大会计估计事项作出强调;如果管理当局作出了重大会计估计变更,且变更是合理的,并进行了适当的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以强调说明有关会计估计的变更事项及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2)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不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3)如果审计范围受到被审计单位或客观条件的限制,以致无法评价重大会计估计的合理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提及其他主体的工作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提及其他主体工作的情况时有发生,被提及的主体通常涉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及专家。根据统计,在1993-2001年之间,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约有50份,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约有20份,提及专家的审计报告约有10份。

1.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近年来,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方式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现象比较突出,通常采用“(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以及“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措辞。此外,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也使用了“我们未复核”或“(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等责任不清的表述方式,或未在审计报告中充分解释无法信赖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理由等。众所周知,某些上市公司年度利润主要来源于其子公司,而这些子公司往往是设在境内的高科技公司或设在境外的销售公司,潜藏着很大的财务欺诈风险。主审注册会计师不对境外子公司进行审计,或无法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只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回避可能承担审计责任的做法并不妥。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如果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均表示满意,对其一贯执业情况等方面已经熟知并认为良好,且对其他注册会计师本次的审计范围和审计工作质量感到满意,主审注册会计师一般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2)主审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的引言段、范围段和意见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也不应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3)如果无法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进行复核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不能满足要求,且无法直接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但不应被视为将其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4)主审注册会计师如果决定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指明双方的审计范围,及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其他重要项目占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整体各该项目的比例,清楚地说明导致所发表意见的主要原因,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5)主审注册会计师在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使用“我们未复核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贵公司所属子公司的会计报表”、“我们完全(或部分地)依赖于(或基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或类似表述。

2.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当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通常会出现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问题。根据统计,有相当一部分后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时,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比如,在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仅仅简单描述“上年度会计报表经XXX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事实,而没有明确期初余额对所审计会计报表的影响;甚至有个别会计师事务所在说明段中使用“贵公司上年度会计报表非由我所审计,我们对本年度会计报表期初余额不予置评”的措辞。

我们认为,如果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不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果期初余额对会计报表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可以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并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如果期初余额不存在影响本期会计报表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前任注册会计师。

3.提及专家的工作。根据统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情况在近两年来开始增多。某些会计师事务所明明知道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在玩数字游戏,明明知道专家的工作不甚合理,将导致收益确认存在问题,但为了满足上市公司的要求,或回避可能承担的责任,只是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专家的工作,或虽指出会计报表部分地依赖于专家工作的结果,但又不说明专家工作的方法、程序及其结果对会计报表的影响。这种做法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规范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把责任分摊给专家。(2)如果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提及专家的工作,包括专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与程度等,并清楚描述所发表审计意见的理由。

关于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的意见不同于原来的意见

当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接受审计业务委托时,则至少前后两期(前期及本期)会计报表是由其审计的。当前期的会计报表在本期的比较会计报表出现时,是第二次出现。此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不但涵盖本期会计报表,也涵盖再次出现的前期会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再次对同一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做法,称为更新前已发出的审计意见。

篇2

一、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往来审计案例简介

1.公司相关情况介绍

某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该公司)1978年成立,注册地:福建沿海某城市,总资产153亿,净资产49亿;主要经营范围:进出口和业务、加工贸易业务、转口贸易业务、房地产开发与经营、高科技产业投资、旅游、酒店、实业投资、高科技产品的研制及生产销售等业务。

2.审计事项简述

该公司由若干个业务部门组成,各部门实行独立核算,部门之间的往来、交易均通过内部划账进行,内部往来款通过“内部往来”科目进行核算。该公司还有众多子公司,还有一个未上市的母公司-集团公司,我们将上市的股份公司和母公司(集团公司)以及与子公司的所有关联往来,均定义为“内部往来”。

在审计中该公司的以下问题引起了审计人员的注意:在记录相关内部交易事项时,其所使用的记账凭证附件中通常只有一张“内部划账通知单”,众所周知,会计分录的生成必须以具备经济实质的原始凭证为依据,而在该公司,充当原始凭证角色却是“内部划账通知单”显然不具备“经济实质”这一原始凭证的基本特质,这是其一;其二,该公司以“内部往来”为纽带,以“内部划账通知单”为“依据”的会计分录常常关联到两个以上的部门,由于“内部往来”发生频繁,数量较大,因此给审计人员对其会计处理正确性的核实以及理解该会计事项所反映的经济实质造成了较大的困难。

例如,审计人员在对2007年度该公司礼品部的应收款项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发现今年该部门的应收款项通过内部往来在各个部门频繁的进行划转,每笔金额虽然都不是很大,但其合计的金额却相当可观,经过向礼品部门财务人员询问,礼品部的财务解释,由于今年公司的外贸业务员有部分调整部门,所以,属于该业务员负责的应收款项也就相应的划转到其所调入的部门;审计人员对财务的解释有所怀疑,因为,根据以前同该公司打交道经验,审计人员发现该公司的管理层对某些会计事项的处理方式很灵活,于是,审计人员就抱着怀疑的态度,追查了几笔款项划转到对应部门本年的全部“流动情况”,经审计,审计人员发现,这些款项除了本年部门间划转这一变动外,再无其他增减变动,即本年该些项目都没有实质的销售和收款的业务发生,并且这些款项的账龄都是一年以上,该公司具有较为严格的坏账准备政策:应收款项账龄1年以内的按10%计提,1~2年的按20%计提,2~3年的按50%计提,3~4年的按80%计提,4年以上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该公司主营业务为进出口业务,有巨额的应收款项,而该公司自己申报的应收款项的账龄分析表与去年相比,无重大差异,本年应计提的坏账准备为-21.00万元,即应冲销管理费用21.00万元,若审计人员按“先进先出法”对企业的应收款项进行账龄分析,得出的结果与企业提供的账龄分析表相似,但若追查通过内部往来划转款项的实际账龄,则得出了企业要补计提2,583万的坏账准备,即审计人员改变了账龄分析的方法,对于内部划转的应收款项,采用“具体辨认法”。

因为那些通过内部往来划转的款项本来上年年末的账龄就为1~2年,如果算上今年,那么该些款项今年年末的账龄就是2~3年,就要从原来的20%的坏账计提比例改按50%来计提坏账准备,那么企业就要多计提2,580多万的坏账准备,这样就会对企业今年的利润形成巨大的压力,迫于利润压力,管理层就决定通过应收款项的内部划转,虚增应收款项的发生额,从而来降低应收款项的账龄,进而达到少计提坏账准备,最终粉饰企业的会计报表,审计人员将该事项写成MPA,向该项目的分管合伙人进行汇报,经过多轮的交涉与谈判,在充分的审计证据面前,企业的管理当局最终不得以做出让步,但只愿意补计提2,000万的坏账准备。转

作为审计人员根本无法了解该事项背后的实际背景。要不是审计人员敢于怀疑,并进行一系列的追查,那么该公司的粉饰报表的阴谋就会得逞,就会给会计师事务所带来了巨大的审计风险,也会给依据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来进行投资决策的广大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审计启示

现在,在许多较大的集团公司内部,经常设置“内部往来”科目来核算公司内部以及和子公司的交易、往来。而且,较多的集团公司似乎都“热衷”于通过内部往来业务进行一些“特别的会计处理”达到企业自身不可告人的目的。常见的情形有:

1.类似该公司的上述做法,利用“内部往来”将应收款项的在不同部门和子公司间的划转:当企业的应收款项余额较大并且账龄较长,再加上企业的计提坏账的政策比较严格,企业就会利用“内部往来”,通过内部划转将应收款项的账龄缩短。继而操纵坏账准备的计提额,粉饰经营业绩、调节损益。

篇3

1对高风险业务的风险防范意识较差

审计工作缺乏独立性对于集团企业来说,经营的高风险业务主要就是在资金方面,如股票业务和期货业务,这些业务投资大,时效性强,对专业水平要求高,最主的是市场行情不稳定,给审计风险控制带来难度。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国家政策的更新,对相关业务的执行、管理、及审计制度应进行及时有效的调整和更新,制度的落后为企业经营来带局限性。此外,集团企业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的问题依然存在,审计工作外包或者是流于形式没有实际意义,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小风险演变成大风险,加大审计风险和企业经营风险,阻碍企业高效发展。

2审计人员水平有限且信息化应用程度不高

在我国,高水平的财务和审计人员一直缺乏,近些年虽然得到一些改善,但仍不能满足企业内部审计准则要求。企业配备的审计人员数量不够,并且人员专业素质水平不是很高。在实际审计业务中,审计人员仅是对会计凭证、账表等这些简单的数字进行复核,却忽视了企业在业务流程上的缺陷,没有真正审核出报表是否真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在集团公司与各下属企业之间也没能建立一套健全的内部审计网络体系,下属企业的审计风险不能及时反映到集团总部,不能很好地进行审计风险的控制。

3对内部审计风险的事中管理不够

对于多数集团企业来说,审计人员属于财务部门,主要负责审计和风险评估等工作,归属行政人员,却忽视了他们在会计核算和重要决策中的重要性。审计人员不能切实参与到企业的实际业务和决策中去,不能掌握各项财务数据和工作流程,影响了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对风险的评估和风险控制实施的顺利进行。

4缺乏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

各企业虽也在不断构建自己的风险控制体系,但企业内部组织化、制度化的风险控制体系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企业上下级和企业内部员工之间的风险控制权利、责任和义务并不明确,发生了风险则相互推脱责任,削弱了风险控制能力,影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集团公司内部审计风险的控制措施

审计风险客观存在于审计过程中,不能做到杜绝但可以进行有效控制。提高对高风险业务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健全风险控制体系,不但要进行事后查错纠弊,还要做好事前审计和事中审计,避免可控风险,尽量降低不可控风险的损失程度。

1正确认识审计风险

风险必然会给企业带来损失,对审计风险的有效控制可以减少损失。企业审计风险控制是指企业内部审计部门采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及相关部门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及处理的一系列审核活动。通过适当的措施可以控制审计风险,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帮助企业实现发展目标。审计风险控制正是从企业所面临的风险角度判断内部审计系统设置和执行的合理性,对企业有关治理措施进行评测,并提出可行性建议,提高审计质量。

2运用内审软件,提高工作效率审计手段的完善

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还可以起到防范审计风险的作用。审计软件是由软件工程师专业审计人员根据经验共同编制的,涵盖一些审计技巧,并有高速检索、交叉查询、逆向查询、抽样查询等功能,容易发现重大风险缺陷,降低审计的检查风险。如中普审计软件,通过它可以进行财务数据账套采集,并将其转换到审计软件中,进行总账、明细账、凭证查阅,进行计算、统计、筛选、数据分析,疑点凭证抽查等工作,有效开展审计项目。中普审计软件的运用是集团审计加快信息化建设的一个缩影,它的应用明显提高了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使审计工作更加流程化、规范化、网络化,使集团内部审计工作更上一层楼。

3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风险控制体系

现行内部审计风险控制基本流程包括确定审计范围和对象、识别审计风险、评估测试审计风险、形成建议并处理风险、后续审计。从风险控制角度看,有战略性也有战术性,但从企业战略角度来看,没有对企业投资、融资、扩大市场等战略性决策需要进行风险控制。集团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构建包括更多方面的风险控制体系,如资金运转、存货管理、纳税风险、成本控制、会计信息(包括企业资产、负责以及股东权益是否真实有效)、采购业务风险、风险与效益等方面。

4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审计地位

提高的同时也对审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是集团公司和审计人员要认真思考的问题。审计工作不但专业性强、具有挑战性,还是一项综合性、层次高的经营监督工作,对审计人员的挑选不应该局限于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应多专业选择审计人员,优化内部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同时还要加强审计人员的日常培训和人际交往通知培养,审计工作涉及到很多部门,需要审计人员有较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以达到事半功倍速效果,而日常专业知识培训则是学习先进审计理论和方法,更新知识结构如职业首先、审计专业知识、审计技能的必要途径。

篇4

一、独立审计需求演变

(一)受托经济责任与独立审计的产生

众所周知,受托经济责任的存在是独立审计产生的前提。一方面受托经济责任建立在互相信任和忠实性基础上,即财产所有者愿意把拥有的资源交托给受托人经营,并相信其将以最大的善意履行受托责任和完成委托人的利益目标;另一方面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双方常常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即资源所有者担心由于受托人过失或故意的行为,使自己的资源和利益目标受到损害。正是这种潜在利益冲突,使资源所有者为了维护其利益,需要对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评价;而受托人基于这种潜在利益冲突的存在,会对自己承担的受托责任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认定、自我计量,并定期编制各种受托责任报告,为委托人审核受托责任的完成过程和结果提供信息。为了证明自己的经营成果,向资源委托人索取报酬,解除资源委托人对他的潜在怀疑,受托人也需要对自己的报告进行审查和评价。正是由于这种委托人与受托人双层的需要,才有独立于他们两者之间的第三方,即注册会计师提供鉴证的服务,所以就有了独立审计的产生与发展。

(二)金融市场、受托关系与审计需求者范围的发展变化

随着经济发展,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兴起和资本市场的建立,受托经济责任发展迅速。独立审计服务对象也随之发生变化。生产的社会化与个别资本的有限性导致股份公司的产生。股份公司的出现又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发展。随着企业融资形式的日益多样化,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也趋向复杂。经营者受托范围由最初的所有者发展为现实投资者、潜在投资者和债权人。由于投资者数量的增加和分散,无法集中委托审计师进行审计。而债权人如银行对企业影响力度开始加大。企业需要为之提供经营状况良好。偿债能力强的信息。因此,不少企业开始自愿接受审计。此时审计关系由投资人委托审计转变为企业经营者自愿审计。由于审计关系的变化,审计产品的需求者范围从单纯投资者扩展到由直接需求者和间接需求者两个层次。企业自愿审计的产生让被动接受审计的经营者又多了一重身份——审计产品直接需求者。而企业融资形式的多元化、分散化使投资人、债权人身份成为审计产品的间接需求者和免费受益人。

上个世纪20、30年代的经济危机让人们认识到经济活动不能单纯依赖市场机制。于是政府加强了宏观调控,市场规则开始走向健全与完善。其中以美国1933年颁布的《证券法》和1934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最具代表意义。与此同时,金融市场上直接融资的发展使得投资者成为最重要委托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规日益完善。自20世纪30年代到现在,审计进入法定审计时代。随着政府及社会各界对经济活动干预的程度加深,企业管理者受托经济责任的范围又一次扩大。此时,审计委托人即审计产品的需求者包括了企业经营者、投资者、银行、政府部门、税务机关、内部职工、外部供应商和消费者等诸多利益关系者。

二、独立审计需求特征与审计产品质量

(一)审计需求与审计质量的背离

社会审计产品也是一种市场产品,同样应该受市场供求规律的制约。供求规律下,需求变化将直接影响产品供给。一般情况下,随着需求者范围的扩大,产品需求会日益丰富,因而要求产品供给多样化。因此,当审计需求者范围扩大后,应会要求审计市场提供能够满足各种利益相关者需要的产品。为了充分满足各个利益相关者(包括信息不对称的间接需求者)需求,审计的独立性就应该提高。因为审计独立性越高,审计产品越不会受到某个或某些利益集团的操控,产品供给才能适应需求的多元化的特点。最终结果是审计产品质量得到提高。

但事实上结果并非如此。美国20世纪60年代以后,公众对审计师的诉讼大量增加。特别是2001年发生的安然事件,导致公众对审计产品的信任危机。我国近年来也频繁爆发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联手舞弊事件。这样的结果说明随着需求者范围的扩大,审计产品的质量并未提高。

进一步分析这个结果时,很自然地会思考随着需求者范围的扩大,审计产品需求是否真正拉动供给,审计需求是否有效。显然,当前审计需求是一种无效状态。那么审计产品有效需求不足的根源又在哪里?面对这种情况,如何解决?由此,结合我国实际,以下将从我国特殊制度背景入手具体分析当前我国独立审计需求特点,以及对审计质量产生影响。

(二)我国独立审计的特殊制度环境

我国上市公司主要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本结构中非流通国有股占绝对优势。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其尚未上市流通的国家股比重高达40%,有些上市公司的国家股甚至高达80%。但与此同时国有股股份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尚未解决。这种局面造成了政府对国有企业的高度关注,对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的过度介入。同时由于国有股所有者缺位,随之产生了“内部人控制”。内部人控制是指在出资人缺位的情况下,企业管理层在未经作为所有者的正式授权而实际掌握了企业部分或全部的剩余权力。在这一模式下,经理人员利用其所掌握的信息优势来谋求自身收益最大化,而所有者又缺乏有效的措施来防止这一趋势。这主要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引起的。由于内部人控制现象在我国相当严重,管理层和董事会往往合二为一,或占据了董事会的多数地位。一方面,董事会中形成了由代表国家股或政府控制的法人股的“关键人”控制的局面?鸦另一方面,在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中,董事会成员大多同时兼任公司管理层要职,董事会中“内部人”的比例过高。中国证监会的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接近50%的董事由公司的“内部人”担任,来自大股东的董事比例高达80%,大多数公司未设立独立董事,部分公司即使设立了独立董事,但在董事会中的比例亦过低,难以形成对执行董事和大股东代表的有效制衡。上述问题导致董事会难以承担受托责任(金永红、奚玉芹,2003)。(三)我国独立审计需求特征与审计质量分析

我国上市公司特殊的制度环境,使得两层次审计需求者范围及其需求有着鲜明的特征。首先,作为审计委托人和审计产品直接需求者,内部经理人自愿审计需求不强烈。对审计产品需求不足。由于当前缺乏完善的经理人市场,经理人员没有动力去建立和保持自身信誉。因而经理人自愿审计需求不强烈,更多地是在外界压力下产生强制审计需求。又由于所有者缺位,实质上的情况是,经理人员雇佣注册会计师审计自己。那么审计质量是可想而知。

其次,对资本市场上的中小投资者而言,他们对审计服务同样存在着需求不足。由于制度缺陷导致中国资本市场的高度投机性,使得中小投资者缺乏行使手中权利的合理渠道。加之投资者个人的不成熟,中小投资者也没有真正形成审计需求。尽管现在这一现状有所改变,中小投资者开始对年报、中报给予密切关注。但从对审计服务的需求来看,这种关注并没有对审计提出更高的需求。

第三,政府对审计产品的需求不足。体制改革后,政府虽然不再直接管理企业,但目前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使得政府依然以控股大股东的身份对企业的活动进行干预。同时管理者又由政府任命。政府大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较弱。政府实质上并不真正需要审计产品。

最后,银行等债权人对高质量审计产品需求不足。一方面出于自身利益,要求通过审计服务检查与偿债能力有关的会计信息。"但另一方面,现有体制下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会使得银行不得以借贷保护企业,因而其审计需求并不强烈。

总之,一股独大股权结构下政府的过度介入的制度环境难以造就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需求市场。审计产品有效需求的不足,必然导致高质量审计产品供给的疲软。注册会计师缺乏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外在压力和动力。相反,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意见,甚至会降低那些自身质量不高的待上市或已上市公司的利益。因而独立审计市场份额反而向质量不高的事务所倾斜。

三、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拉动审计有效需求,提高审计产品质量

如何刺激审计产品的有效需求,继而提高审计产品质量?从上文的分析得出,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和制度安排是导致审计产品有效需求不足的根本原因。因此,解决审计产品需求问题最终要“通过制度建设和机构重组,使有可能在决策中受到影响的人,在组织作出任何有可能严重影响其利益的决策时,都能成为一个参与者去发挥自己的作用。”(詹姆斯·E·米德)。从直接需求者角度,鉴于一些企业受托经营者在外部监管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压力下,产生了购买审计意见的动机。那么制度创新就是要解决现代受托经济责任问题即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矛盾问题。从间接需求者角度,鉴于这些审计产品的实际需求者难以找到人反映自身需求,那么制度创新也就是为他们寻找合适的人表达意愿。在现代企业以公司制为最普遍的企业组织形式的背景下,上述一系列制度建设实质就是公司治理的范畴。由此可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改善审计产品需求,提高审计产品的供给质量的根本所在。针对我国公司治理问题,笔者认为重点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采取相应的措施,拉动审计有效需求,提高独立审计质量。

(一)加速股份全流通,改善外部公司治理结构

我国的股票市场发展迅速,但仍然不完善,政策市、投机市的特点依然比较鲜明。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因而加速国有股股权的自由流通和转让,保证各种股份拥有相同的权利,是完善公司治理外部结构的当务之急。这种改变,将对审计产品需求产生重要影响。随着企业控制权的分散,“一方面将提高股东对独立审计的监督需求;另一方面有助于促使股东对企业市场价值的关注,增加股东对高质量审计师的信号需求。”(张奇峰,2006)

(二)改革注册会计师选聘制度,创新审计委员会职责,转变内部公司治理结构

当前,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是由管理当局完成的。内部人控制的公司治理结构下,管理层既没有动力也没有压力进行自愿审计,因而购买审计意见成了为了完成强制审计的必然结果。审计独立性的缺失导致审计质量低下。笔者认为这一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让各层次审计需求者都能真正参与到审计产品的“购买”活动中去。具体来讲,就是通过创建一定的机制让各层次需求者能够充分表达意见。从国外经验来看,主要有两种尝试:一是在企业内部进行改制。可在企业内部创建特定机构。该机构能够代表所有审计产品需求者的利益,而非偏向任何一方。理论上讲,该机构应由所有利益相关者组成,构成人数比例相当。二是在企业外部寻找第三方,其利益独立于审计产品的直接与间接需求者。在我国,由于证券市场本身的不完善。第二种方案实施的可行性较小。对第一种方案,笔者认为,设立审计委员会,吸纳各种利益相关者代表从外部走进企业内部。并赋予审计委员会选聘注册会计师的最终权利,是当前股权结构下改革内部治理状况,提高审计有效需求的比较适合的做法。

目前,我国已开始进行第一种方案的尝试。2002年,由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颁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该准则指出,上市公司董事会可按照股东大会有关决议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准则同时规定了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等。由于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出台时日不长,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尚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一些会计界的研究成果表明,已有的审计委员会发挥了一定的保持审计独立性的作用。但为了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功能,还需通过理论上的不断突破以及实践中的不断探索。

参考文献:

[1]蔡春,唐滔智.公司治理审计[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6.

[2]张奇峰.上市公司独立审计需求原因与治理[J].财会通讯,2006,(3).

[3]张小平,叶友.独立审计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关系[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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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重要程度的加强及风险的增大

网络会计信息系统以计算机和通信网络为基础,它对计算机系统强烈的依赖性潜伏着巨大的威胁,控制不灵、使用不当就可能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并且存在计算机病毒和“黑客”的肆意侵袭、计算机犯罪等等都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风险。因此,审计人员不仅要对经济业务活动产生的数据是否真实、正确、合法进行审计,而且还要对网络会计系统的硬件和软件,进而对整个会计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内部控制的健全性与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审计,从而指出被审单位会计信息系统内部管理和控制上的薄弱环节,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有效地利用计算机随意篡改会计数据或破坏磁性介质上的数据等舞弊行为的发生。因此,这网络会计信息系统中,审计工作的重要性远远超过以望。同时,电子商务和经贸活动的网络化使企业与外部的信息交换更为频繁、快捷,经营周期大大缩短,交易活动呈现很强的实时性。审计风险是指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漏报而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理论上讲,审计风险由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组成。电子商务环境下,审计风险日益复杂:

(1)过渡依赖网络系统。电子商务环境下,主要审计证据来自于网络,其可靠性高度依赖网络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而网络系统的开放性导致审计控制风险更加难以确定。

(2)病毒与黑客风险。计算机病毒和黑客可以从地球任何一个角落攻击会计信息系统的数据,给系统造成破坏,导致固有风险增大。

(3)审计线索模糊。电子商务环境下,网络财务会计系统的设计可能使一个完整的交易轨迹只保留一段时间或设计成计算机可读性,可以人为修改数据而不留任何痕迹。因此,私人违规接触会计数据或修改数据以及接触资产而又不留下显见证据的可能性增大。审计线索的不可见性,使检查风险增大。

2审计线索和审计方式的改变

审计线索对审计来说是极为重要的。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正是通过跟踪审计线索,审核有关经济业务和收集审计证据的。而审计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不断收集、鉴定和综合运用审计证据的过程。在传统商务活动过程中,每笔交易都有一个完整的审计线索,交易的每一环节都有文字记录,都有经受人签字,审计线索十分清楚。审计人员可以从原始单据开始,对交易事项进行追踪,一直到报表为止,也可以从报表开始,追根寻源,一直追溯到原始单据,从而形成了顺查、逆查等审计方法。但是,在网络会计系统中,传统的单据没有了,纸质记录消失了,代之的是粗有数据处理资料的磁盘、磁带、光盘等,这些存储在磁性介质上的信息是机器可读的,它们不再是肉眼所能直接识别的了。审计所需的线索和证据完全可能由审计人员通过网络从其他有关方面获得。从而实现了审计线索、审计证据来源的多样化。

在网络世界里,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形式将处于多样化,并随着不同交易事项自由合成新的经营主体-虚拟企业(VirtualFirms)。虚拟企业存在于计算机网络之中,它是一种临时组成的,没有固定形态和明确空间范围的结合体。它可以随业务活动的需要,由若干相互独立的公司经过整合、重组而成,也可以随交易业务的完成而随时中指。电子商务使得虚拟企业的交易可以在瞬间完成,虚拟企业也就可能在交易完成后立即解散。网络社会的虚拟企业,其存续的时间可以很厂,长达几年或几十年,也可以很短,只存在几秒钟。故虚拟企业的快速结合与解散,要求审计工作必须随时、随地进行,实时、即时提供审计信息,而不能按照传统的审计工作要求,定期提供审计信息。

3审计内容的拓宽

在网络会计系统中,审计的监督职能并没有改变,使审计的内容发生了相应的变化。首先,网络会计系统的特点及其固有的风险决定了审计内容必须包括对网络会计系统处理和控制功能的审查,以证实其对交易事项的处理是否真实、合法及安全可靠,这是传统审计所没有的;其次,由于网络会计系统已经开发完成并投入使用后再对它进行修改优化,要比在系统设计阶段对它改过困难得多,代价也昂贵得多。因此网络会计系统的设计应有审计人员(一般是内审人员)的参加。在系统设计开发阶段,审计人员要提醒开发人员注意并监督审查下列问题:

(1)系统的功能是否恰当、完备,能否满足用户商务活动的需要;

(2)系统的数据流程、处理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贸易法规;

(3)系统是否建立了恰当的程序控制,以防止或发现无意的差错或有意的舞弊。

4审计方法与技术的改进

在网络会计系统中,审计的对象发生了变化,大量的证据都存储在肉眼不可见的磁性介质上,对这些证据,审计人员只能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审查、核对、分析、比较等各项审计工作,从而提高审计的效率与质量。在对会计活动进行审计时,单机系统环境下的审计方法有的已不使用。而网络技术的发展为网络审计软件的开发提供了技术支持,为审计提供了更为便捷的审计方法与技术。具体来讲,审计方法应具有以下特点:

(1)从审计数据获取来看,审计人员可以利用审计接口软件直接获取数据,同时可以通过文件传输、远程登录、网络浏览、电子公告或新闻组等网络工具远程获取信息;

(2)从审计信息的加工处理来看,可以借助各种审计软件对获取的信息进行快速、准确地加工和处理;

(3)从审计报告阶段来讲,可以利用网络发表审计报告,提高报告的时效性,同时扩大审计报告的适用范围。超级秘书网

5对审计主体的相关要求

审计主体即实施审计监督的执行者,也就是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网络系统的发展应用,使得审计人员必须渗透到网络系统的设计、实施、计算机的应用程序,甚至到每一个数据文件中去。为适应网络会计的发展,审计人员应该树立起全新的思维观念:

(1)树立创新意识。网络会计本身是创新的产物,而且远未成型,正处于不断创新和变革之中,同时也源源不断给审计人员带来了挑战。审计人员必须树立创新意识,针对网络会计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全新的审计理论和审计模式,积极探索在新的网络环境下审计目标、审计对象、审计测试、审计准则等方面的理论和方法,这既有利于解决审计面临的难题,同时也有助于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2)树立竞争意识。网络会计的兴起,打破了传统的行业壁垒,同样的业务可能为多种行业共享,审计在开展此类业务时将无法享有专有权,尤其计算机网络系统鉴证等业务,其他非审计职业人员同样可以提供此类服务。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国外会计师事务所机构已经开始进入国内,对国内审计人员和审计机构也形成挑战。国内审计人员必须洞悉市场竞争的变化,调整竞争策略,及时掌握前沿技术,取得竞争优势。

参考文献

[1]刘峰.试论电子商务对审计的影响[J].软科学,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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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量内部审计资源耗费在查错纠弊,增值作用效果不明显

从IIA对内审职能的最新定义来看,咨询职能的确立实际上为内审人员创造了一个管理顾问的角色。然而这种咨询作用并未有效发挥,对下属公司的查错纠弊审计往往耗费了大量的精力,公司高层对内审的战略性定位不高,内审在改善集团风险管理和治理程序等方面的效果并不明显。

2.内部审计组织层级不高,限制了其改善治理程序效果的作用发挥

IIA指出,内部审计要“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来改善治理程序的效果”。而内审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的前提是进入股东、董事会和高管层这一层次。我国很大一部分企业集团公司并未建立起承担超越公司管理层监管职能的审计委员会,内审部门大多隶属于公司管理层。这种管理方式导致内审的组织层级不高,管理权限受限,严格意义上看并未进入公司治理范畴,无法全方位覆盖集团公司治理活动。

3.审计信息化应用程度不高,内部审计信息系统作用发挥有限

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大力推行信息化运营管理方式,已成为大型集团公司一体化、集约化管控必不可少的手段。然而虽然大部分企业集团公司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内部审计信息系统建设,但其应用仍处于初级阶段。

(二)企业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体系转型与升级的新机遇

1.宏观环境的变化,为内部审计角色转变提供了有利的背景支持

内部审计作为集团受托责任系统中重要的控制机制,定位于评价和改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程序的效果。在经营环境不断变化的趋势下,公司高层对内部审计的增值需求将越来越大,内审部门必将成为协助公司高层做出快速反应的“左膀右臂”,并逐渐成为公司培养高级管理人才的基地。此外,法律环境的日趋完善和内审外包业务的管理逐渐规范,也为内审人员将更多精力投入到核心业务的改善上提供支持。

2.集团利益相关者需求的扩大,推动了内部审计服务范围的拓展

组织内外部环境日益复杂,产生了对内审更多服务项目的需求。集团公司为满足不同利益相关者增值需求,所提供的内审服务多种多样。伴随着集团公司社会责任意识和公众权利意识增强,服务范围也不只局限于集团内部传统内审业务,还拓展到风险管理咨询、顾客关系改善等咨询服务,并开始涉及社会责任审计、节能减排审计等领域。

3.信息技术的推广,成为推动内部审计流程再造的强有力手段

随着信息技术在企业管理中广泛运用,集团运营模式发生了深刻变化,在信息流、资金流、业务流高度统一的信息化体系下,传统内审管理方式将发生显著改变。伴随着企业集团集中化管理趋势,企业集团公司对改变传统内部审计运行弊端、再造内部审计流程的诉求将越来越大。信息技术的引入和推广,无疑为内审流程再造提供了动力支持。

二、理论框架:基于价值视角的企业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体系

(一)企业集团公司价值特性

1.企业集团公司的价值创造具有战略性

作为产权关系最上层的集团总部本身不从事具体的经营活动,主要职能是投资管理和行政管理。集团母公司管控机制是影响公司整体收益能力的关键因素之一。集团总部的价值创造是战略性的,如公司战略方针、总公司的资金和资产负债结构、公司特殊资源和核心竞争能力等。这些因素也决定了集团公司在战略风险形成、表现和来源方面的特殊性。

2.企业集团公司的价值目标呈现一致性

集团公司处于企业集团最高层次,对集团统一的资本运营活动起着主导作用。不同于单一企业,企业集团对子公司的控制,是为了使单一企业的行动与集团整体战略目标一致。无论是委托关系的存在,还是资本关系的存在,母公司都必须使子公司的利益目标与母公司趋于一致,保证母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努力使下属业务单位成为集团整体战略组成部分,以战略指导企业创造更大的整体价值和竞争优势,往往是集团公司成功的重要基础。

3.企业集团公司的价值导向体现整体性

不同于单一企业,企业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管控是从企业集团整体的角度出发实证研究表明,集团利益具有集团范围内的共享性利益关系。各经营单位在集团公司的统一战略框架下,面向市场竞争,创造协同价值,反映公司的价值、信誉和理念。

4.企业集团公司的价值管控对象具有层次性

与一般企业相比,企业集团是多级法人结构的复合体,其特点表现为治理结构横向的完整性和纵向的层次性。按照与核心企业紧密程度的不同,应将企业集团划分为核心层、紧密层、半紧密层、松散层四个层次,在此基础上有重点、分层次地展开集团内部审计。

(二)基于价值视角构建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理论框架

1.战略提升:以价值创造为起点

从我国企业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实践上看,高管层对内部审计战略的认识,大多仍停留在单一的阶段性目标制定上,并未建立起系统性的内审发展战略。由于缺乏较高层次的总体性战略谋划,集团公司内审项目的开展,往往很少关注内审项目持续的价值增值,使得目前企业集团公司内审“为组织增加价值”的作用不明显。内审战略作为内审管理的起点,决定了内审工作的深度和广度,集团公司内审管理的转型,必须从内审战略提升开始。提升企业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战略层次,是为了从源头上将集团公司的内审工作锁定在与集团“整体价值最大化”相匹配的战略管控重点上,使总部层面开展的内审业务紧紧围绕着集团公司的战略发展需求。结合企业集团公司的价值驱动要素分析,本文认为企业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战略的提升应该以价值创造为起点。

2.功能拓展:满足利益相关者的增值需求

根据IIA2011年对内审“为组织价值增值”的解释,“组织存在的目的是创造价值,或者使组织的所有者、其他股东、消费者以及客户受益”。从企业管理实际来看,内审增值作用并未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功能仍需进一步拓展。实证研究表明,利益相关者权益的有效保护有利于公司价值的提升。本文认为,企业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功能拓展的方向,是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增值服务,满足不同内部审计服务对象的增值需求。在受托管理责任系统中,内审已经成为高管层的“左臂右膀”、公司治理的组成部分,为满足其增值需求,企业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应该站在总部层面,对集团整体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程序提供持续评价,并为其改善提供咨询服务。伴随着社会公众权利意识的增强,内审部门应积极通过社会责任报告、开展节能减排审计等活动,加强对社会公众权益的保护,提升集团的整体形象。同时,为满足公司员工对提升自身价值的需求,内部审计部门应积极开展风险控制、经营改善等管理培训,把内审部门打造成为组织培养高级管理人员的摇篮。此外,强调内审部门对监管机构以及外部审计师的配合等,都是保护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促进企业集团整体价值提升的有效途径。

3.组织变革:内部审计机构价值提升

在企业集团公司管理实践中,科学合理的内部审计管理组织架构,能够确保企业集团公司内部的良好监督管理和复杂层级间的有效沟通。内部审计在组织中的地位,对于其在公司治理中所能发挥的作用具有重大影响。内部审计为了实现为组织增加价值的目标,必须在股东、董事会和高管层这一层级的受托责任关系发挥重要作用。结合IIA的最新定义,本文认为,通过集团公司内审组织的变革实现内审机构价值提升,进而助推企业集团公司治理优化及价值增值甚为可行。旨在实现内审机构价值提升的组织变革,要求进一步提升内部审计机构的战略层级和服务层次,并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优化。首先,提升内部审计管理层级,维护其独立性,扩大审计职能的覆盖面,使内部审计能参与到企业集团公司最高层面的战略决策中;其次,扩大授权,使总审计师有足够的独立性保障以适应其在更高的战略层面发挥作用,使总审师在评价和改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等方面有充分的话语权;最后,提高内审部门的工作汇报层级,内审部门直接向企业集团公司董事会汇报或通过审计委员会实现同集团董事会之间的沟通,确保内审工作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4.流程再造:内部审计业务流与价值流相互集成

信息系统的引入为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在收集形成和评估战略、风险评估、控制和组织治理决策等信息时提供了便利。但目前以手工审计为主的传统内部审计业务流程,无法适应信息系统环境,使得审计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受阻。因此,内部审计流程再造成为推动企业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有效转型的关键。集团公司经营范围广、环境复杂、管理层级多,内部审计流程的创新变革应满足企业集团公司一体化、集约化发展要求,并能够为内部审计工作在多层级、多元化管控背景下带来更多便利。本文认为,将内部审计业务流与价值流相互集成,是推动企业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流程再造的核心路径。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转变。第一,从单一的静态审计转变为静态审计与动态审计相结合,加强内部审计信息反馈的及时性和内部审计工作的持续性;第二,从单一的事后审计转变为事后审计与事中控制、事前预防相结合,关注内部审计在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增值;第三,从单一的现场审计转变为现场审计与远程审计、非现场审计相结合,满足企业集团公司一体化、集约化、全方位的管控需求;第四,从无序的指令性工作安排转变为有序的审计目标规划,使内部审计工作在把握目标制定、跟踪实施、反馈结果上形成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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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是企业集团的核心公司,它透过控股、投资、参股等出资形式,肩负起企业的管理功能。然而因为外部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自身的实际发展需要,企业集团的规模正在不断扩充,进而导致管理权不够集中,增大了企业的管控跨度和难度,使集团公司的一部分高层干部无法有效制定策略并执行策略,降低了企业的管理质量。在这样的背景下,集团公司的高层为了提高决策质量,必须建立一套独立健全的控制体系。内部审计能对企业各职能机构进行卓有成效的监管,通过内部审计的建设和健全实现企业内部的监管与自我限制,同时可以为领导层提供决策参考依据。所以,内部审计是集团公司得以实现自我提升和自我完善的重要工作,是集团公司管理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独立性和权威性

独立性是审计的特点,是审计的“活的灵魂”,也是内部审计权威性的最好佐证。当前,大多数企业都成立了内部审计部门,对集团公司来说,审计委员会直接隶属于董事会。而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工作体现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它要求工作人员应客观、真实、公平、深入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这样,集团公司内部的工作就能够较好落实,体现其独立性和权威性。尽管内部审计隶属董事会有着先天的优势,但这并不是集团公司的唯一选择,它还能隶属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等,集团公司应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协调。

二、内部审计在集团公司中的作用

(一)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的首要作用就是监督作用。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有别于一般的企业,它不但要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还要对下辖的紧密层、半紧密层进行监管,而更关键的是对所属企业的监管模式也与普通的行政机构或行政公司的内部审计不太一样。然而,因为集团公司内各关联企业的状况不同,企业的大小、组织结构也体现出差异化,所以在监管内容和监管程度上也不尽相同,它通常是视企业的实际状况而定。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的作用可以分成三个:

1.规范财会人员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2.查漏补缺、清除隐患,预防错误和作弊情况的出现,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3.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章进行内部审计工作。高效的内部审计监督可以为集团公司的治理目标的实现提供实质性的帮助。所以,集团公司应重视内部审计的作用,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

(二)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的评价作用

内部审计的评价作用是指将企业的运营活动、管理项目以及运营管理的效率依照特定的权衡标准来进行解析和评价,并对其解析和评价的对象给出一些论断性建议。内部审计的评价职能是其最重要的职能。对于独资控股公司和紧密层的公司是评价其投资策略是否得当、能否获得经济利益、资产质量是否稳定以及是否实现了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于参股公司和半紧密层公司则主要评价其投资者权益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利润的调配是否在约定的范畴内,以及对其经济活动的可靠性进行评价;而对公司法人代表而言,应审计评价其经济职责,要评定其是否依照管理层的指令进行各方面的经济活动,要将保护投资人的任务放在首要位置。让每一位股东都参与到经济管理活动中明显是不现实的。企业必须依据实际的运营状况,并将股东利益告知股东。如此,内部审计的评价作用才能显现。

(三)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的控制作用

内部审计的控制职能是其重要职能,而控制职能和内部审计的实质相关。内部审计是作为一类控制方法存在的,它对企业内部的运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管和评价,并向有关人员反映该类情况,帮助公司直接或间接地对内控的误差进行纠错,并能帮助企业健全内控制度。所以,内部审计既是集团公司领导层对下辖企业进行管控的重要手段,也是集团公司组织机构中实现全面控制的重要环节。在集团公司的整体管理中,内部审计的控制作用比其他机构更为独立和有效,有着不可撼动的地位,甚至可以说它是对内控的再次控制。这是因为,对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来讲,管理控制与会计控制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独立控股公司来讲,管理控制牵涉到企业运营的各个层面,例如:运营管理中策略的订立、管理流程的明确等。而对参股公司来讲,更倾向于会计控制,监管会计活动,对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完整性进行控制。同时,还要通过会计控制的评审来明确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范畴和程序,以此决定是否向有关公司和机构提出强化该类控制的建议。

(四)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的服务作用

内部审计工作的初衷就是为公司服务。服务与监管职能是内部审计中相互影响的两个职能,缺少任意一个职能都是行不通的。对于集团公司的管理者来讲,内部审计通过对经济活动和管理活动的监管和评价,对于审计的结果应上报管理层,管理层可以将上报的信息作为策略制定的依据。而对于被审计企业来讲,审计工作人员可以利用自身的地域和人脉的优势,最大限度地为被审计企业提供实质性的帮助,并促使其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将服务项目分化到被审计企业的具体工作中去。

(五)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的鉴证职能

鉴证职能是内部审计部门优于外部审计单位的职能。内部审计机构及工作人员对集团公司的生产运营状况可谓了然于胸,能鉴证下辖企业所订立的运营计划以及任务完成的进度。通过鉴证,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可以找到企业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帮组企业纠正错误,提升经营效益。集团公司内部审计能鉴证企业管理和控制体制是否完善和高效,并找出问题,分析问题,提出改进的举措。同时,内部审计还能鉴证企业的财务收支状况和运营效益是否符合要求,可协助企业找到新的业务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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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5024(2008)05-0181-03

[作者简介]孙伟龙,浙江万里学院商学院副教授,管理学硕士,宁波市审计研究所副所长,研究方向为审计理论与实务。

(浙江宁波315100)

一、引言

内部审计是现代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在推行有效的治理和控制并评估管理控制实务的有效性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Bailey,2006)。Carcello,Hermanson和Raghunandan(2005)认为,美国证监会(SEC)近年来的指引和强制性动作都反映出这样一种倾向:内部审计是公司治理和公司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陈艳利、刘英明(2004)认为内部审计作为实现内部控制的关键因素,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内部控制的发展离不开公司治理的推动,公司治理的优化也离不开有效的内部控制作为保证。张伟(2004)认为内部审计是降低委托问题中成本的一种手段,现代内部审计已提升到治理层次,应定位于第一层委托关系(即管理者对所有者的受托责任),内部审计正是通过战略管理审计和业务管理审计来满足所有者监督的需要。

二、浙江民营企业公司治理中内部审计发挥作用的现状分析

(一)被调查企业开展内部审计的基本情况分析

1.内部审计的设立部门分析。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立是其发挥公司治理作用的客观基础,而内部审计的设立部门形式则反映了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是对决策层(董事会、股东大会)负责,还是对执行层(总经理)负责,直接决定了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身份或角色,也就决定了内部审计不同作用的发挥。从理论上来说,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的前提是,要进入股东、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这一层次的受托责任关系。如果内部审计只是在较低层次的受托责任关系中发挥作用,那么就不属于公司治理的范围,内部审计也无法在治理中发挥作用。实务中,这体现在内部审计的报告关系上,如果是向董事会及其所属的审计委员会或CEO负责并向其报告,内部审计显然进入了公司治理的受托责任关系中,如果是受财务部门或组织其他中层部门领导,内部审计则很可能排除在公司治理之外,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Hermanson(2002)甚至认为,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这种结构,才最有利于改善治理,才能使内部审计真正成为公司治理结构的一部分。根据笔者对169家民营企业内部审计的调查结果显示,设置了独立专职审计部门的企业占被调查企业总数的34.9%,没有专职审计部门但有专职审计人员的企业占被调查企业总数的44.4%,只有兼职审计人员的企业占被调查企业的20.7%,对于没有设立专职内部审计部门或只有兼职审计人员的企业,大多数将审计人员归属财务部门领导;而内部审计的部门设置形式多样,有9.5%在审计委员会和总经理双重领导下,4.1%在董事会领导下,13.0%在监事会领导下,23.1%在总经理或总裁领导下,7.7%在主管财务的副总领导下,27.2%在财务总监或财务经理领导下,15.4%在其他模式下(主要是外包给中介组织)。可见,内部审计在民营企业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有了一定的客观基础。

2.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内容分析。审计职能作用的发挥是通过开展相应的审计工作,完成相应的审计项目来实现的。在被调查企业中,开展财务收支审计的企业占总数的100%,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企业占总数的90.5%,开展经济效益审计的企业占总数的56.8%;此外,企业还开展了基建审计、内部控制评审、专项审计调查、管理审计等。可以看出,当前浙江民营企业内部审计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除了开展传统的财务审计外,还涉及到经济效益审计、内部控制评审、管理审计等现代审计内容,但开展这些审计工作的企业所占比例不高。

3.采用的内部审计方式情况分析。内部审计方式主要有账项导向审计、制度导向审计、风险导向审计三种方式。在被调查企业中,74.6%的企业采用账项导向审计,25.4%的企业采用系统导向审计,没有一家企业采用风险导向审计。这说明民营企业内部审计方式还停留在以账项导向审计为主的阶段。因此,采用先进的审计手段(尤其是采用风险导向审计)改变传统的审计方式是今后的努力方向。

(二)被调查企业对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作用认识的总体分析

由于公司治理这个概念较为抽象,笔者在实际调查中将其细化为以下这些方面来衡量:内部审计在企业日常经营中的重要性、内部审计结论对企业重要决策的影响、内部审计对健全企业内部管理的影响、内部审计对公司的作用表现形式等方面。调查结果显示:(1)大部分企业(占89.4%)认为内部审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作用很重要或者重要;少数(10.6%)认为内部审计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的作用不太重要。这说明被调查企业对内部审计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的作用的评价是相当高的。(2)认为内部审计结论对企业重要决策的影响比较显著的占62.7%,不太显著的仅占37.3%。这说明被调查企业对内部审计结论之于本企业重大决策的影响的评价是比较高的。(3)认为内部审计对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影响很大或者大的占总数的74%;认为影响不大或者小的仅占总数的26%。这说明被调查企业对内部审计之于健全本企业内部管理的影响的评价也是比较高的。(4)认为内部审计的作用表现在“审查财务收支,查错纠弊”方面的占95.3%,表现在“审查内部控制,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方面的占85.2%,表现在“提高公司绩效及增加公司价值”方面的占81.7%;此外,还认为内部审计在“加强风险管理”、“提供咨询,改善组织运营效果”、“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作用。可以看出,当前民营企业已经认识到了内部审计的多方面作用,除了查错纠弊和加强内部控制及增加公司价值这种传统上已经认识到的作用外,还认识到了内部审计在“加强风险管理”、“提供咨询,改善组织运营效果”、“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等方面的作用。

三、制约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的主要因素及原因分析

我们同时在问卷调查中设计了这样一个问题:“您认为制约贵公司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的主要决定因素是什么?(多选题)”按调查结果依次排序为:公司最高领导层对内部审计不重视、认识不到位(81.5%)、内部审计定位不准、对内部审计职能的认识模糊、未能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76.0%)、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无保障、不科学、不合理、独立性差(72.4%)、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会计制度等管理制度不健全影响内部审计的深度发展(69.3%)、内部审计法规与制度建设严重滞后(47.3%)。

可见,“公司最高领导层对内部审计不重视、认识不到位”是目前制约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的最为严重的问题,说明民营企业最高领导层对内部审计还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对内部审计的认识还存在很大的差异,导致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发展缓慢。笔者针对这个问题与部分内部审计人员进行了座谈,大家普遍感叹:在目前无国家强制规定的情况下,内部审计在民营企业中的生死存亡直接取决于企业所有者,企业要不要实行内部审计,实行什么样的内部审计,其内部审计机构在企业中的地位、组织模式、职能是怎样的,均来自企业所有者的重视程度!我们在实地走访中还得知,有些民营企业领导不知道内部审计是怎么回事,认为企业是私营的,财产是私有的,设立内部审计干什么?有的甚至认为内部审计是自找麻烦。根据我们的实地调查,浙江省民营企业内部审计的发展也不均衡,反差比较大。虽然规范的、独立的、权威的内部审计机构有不少,但企业规模大,下属企业多的民营企业集团尚未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也为数不少,发展不平衡。

笔者认为,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民营企业股权结构单一。在这种单一的股权结构下,所有者和经营权都集中于企业少数几个内部人手中,企业缺少社会化的监督机制,企业处于一种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合一的状态,当他们的素质和喜好不同时,受个人意志的影响,往往导致在内部审计制度建设上的随意性,使内部审计的发展受阻。单一产权下形成的家族制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的发展极为不利,一股独大,“内部人说了算”,缺乏专业背景的家族成员成了企业的特殊阶层,他们占据企业管理岗位,左右企业的管理决策,使内部审计独立性受到干扰、审计效率和效果大打折扣。

“内部审计定位不准、对内部审计职能的认识模糊、未能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是造成内部审计不能充分有效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原因。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对于大多数民营企业领导来说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有的企业领导认为审计代表监督,而对其服务企业的职能知之甚少。有的民营企业虽然设立了内部审计机构,但其审计职能仅仅局限在单一的监督职能上。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在成立之初如何进行操作,并没有现成的理论和准则作指导,如何借鉴国际内部审计的经验对民营企业来说似乎比较遥远,因此,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只能效仿当时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做法进行操作。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无保障、不科学、不合理、独立性差”反映了民营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缺乏制度保障,独立性受到严重损害,大大降低了审计的效率和效果。在我国,民营企业是否需要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国家并没有明确的要求。民营企业的特殊性质和经营环境决定了其内部审计,无论是机构设置还是人员安排都受制于企业主。调查显示,有些民营企业在组织制度中根本没有内部审计制度;有些虽然有内部审计制度,但没有独立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兼职现象也比较严重;有的虽然设立了内部审计机构,但与财务部或其他部门合署办公,缺乏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会计制度等管理制度不健全影响内部审计的深度发展”反映了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从传统财务审计向现代内部管理审计转变缺乏工作基础和前提条件,制约了内部审计作用的充分发挥。内部控制是进行内部审计的前提,对内部控制系统的评价结果是内部审计人员确定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和审计程序的重要依据,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程度和遵守情况,决定了内部审计工作的难度和广度。同时,内部审计要开展管理审计和效益审计就必须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会计制度等管理制度为审计判断标准,才能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做出评价。因此,现阶段民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会计制度等管理制度不健全影响制约了内部审计的深度发展。

“内部审计法规与制度建设严重滞后”这一问题反映了民营企业面临的内部审计法规与制度建设不足对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所造成的困难。内部审计法规与制度建设严重滞后是导致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制度不尽完善,内部审计工作成效不大的重要原因。从我国已颁布的审计法律来看,有关内部审计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为搞好国家审计监督服务的,范围也仅限于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并没有将民营企业内部审计纳入其中。这导致民营企业内部审计长期没有统一的执业标准,从而使审计工作凭经验、按习惯行事,严重削弱了内部审计的权威性。

四、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在民营企业公司治理中作用的对策建议

(1)改善民营企业公司治理。一是优化企业产权结构,实现产权多元化。企业产权结构的多元化,使得企业融资渠道不再封闭,并开始逐渐摆脱企业主家族的全权控制。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的过程同时也是企业主与投资者进行博弈的过程。投资者入股企业后为了规避风险、获取利润,必然会在财务、管理上进行监督,这一压力有利于民营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及经营运行机制规范化,这必将对内部审计机构提出更高要求,从而推动内部审计的发展。二是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就是要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及两权分离下的委托。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下,股东会和董事会、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形成了明确的经济责任关系,使得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对内部审计产生了真正的需求,以确认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同时,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下,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要求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从而使内部审计成为公司管理信息的一个重要来源,成为董事会实现管理目标的一项重要手段,有效地解决守约责任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三是健全民营企业内部控制。通过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可以使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按制度来进行,避免企业只听命于个别人的安排,可以有效地保证企业提高经营的效率和效果,实现企业经营目标。

(2)构建基于公司治理的内部审计运作框架。根据笔者设计,该框架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审计目标,第二层次是审计职能和审计内容,第三层次是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和人员,这三个层次应统一于民营企业公司治理框架中。其中,内部审计目标决定内部审计职能和具体的审计内容。而设计良好的民营企业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并配备高素质的审计人员为完成审计内容、执行审计职能以及最终实现审计目标提供组织支持和保证。公司治理则提供了内部审计有效运作的环境系统。①民营企业内部审计的目标应当与公司治理的目标(企业的目标)保持一致,即实现企业的价值最大化。②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主要是服务自身,应充分发挥审计的服务职能。③审计内容上,除了传统的财务审计之外,要拓展非财务领域的内容如内控制度审计、风险管理审计、战略审计等。④内部审计组织机构设置应与公司治理要求相适应,既要保证可以及时向股东提供治理所需的信息,又要保证能够协助经营管理部门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⑤审计人员要掌握多元化知识,人员配备上专业结构合理。

(3)加快内部审计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方面,国家应完善相应的法律,明确民营企业内部审计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必须建立内部审计规章制度,规范内部审计程序,加强规范化建设。

(4)加强民营企业内部审计理论研究。西方发达国家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和审计实践,都远远地走在了我国的前面,我们可以借鉴,但不能照搬。在我国民营企业公司制逐步走向成熟和公司利益相关者对公司治理的要求越来越高之时,我们应该花大力气对这个课题进行研究,以为其健康发展提供理论上的指导。

参考文献:

[1]Anderson,U.AssuranceandConsultingService[M].TheInstituteOfInternalAuditorResearchFoundation,2003:74-85.

[2]Carcello,J.V.&Neal,T.L.Auditcommitteecom-positionandauditorreporting[J].TheAccountingReview,2000,10(1):453-467.

[3]Dana,R.,Hermanson,L.&Rittenberg,E.InternalAuditandOrganizationGovernance[M].TheInstituteofInternalAuditorResearchFoundation,2003:55-63.

篇9

一、引言

企业持续经营的不确定性增加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难度,导致了审计风险。因此,企业持续经营审计问题也就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1].我国自1997年出现首份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以来①,这类审计报告大量出现。从1998年12月《独立审计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以下简称《准则》)征求意见稿到2003年7月正式颁布实施《准则》修订稿[2],几年来对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发表的审计意见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本文的研究根据《准则》修订前(1997~2001年)和修订后(2002—2004年)两个时间段,对我国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展开研究。

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总体情况

(一)对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数量

根据笔者统计,我国从1997年第一份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意见审计报告出现以后,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数量呈上升趋势,从1997年的3份,到2004年的68份,占各年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比重由3.19%上升到50%左右②[3].其中两次较大幅度的增长出现在1998年和2003年。由1997年的3份增加到1998年的20份,明显地折射出1998年《准则》的对注册会计师出具持续经营不确定审计意见的影响。尽管《准则》对1998年的审计报告没有法定约束,但已产生实质性的影响。2003年关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审计报告较2002有较大增长,而2002年相对于2001年则变化不大,这也部分地折射出2003年《准则》修订稿的颁布实施对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意见的影响。2003年独立审计准则修订稿颁布实施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意见审计报告占当年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比重高达52.34%。

(二)持续经营不确定性意见的类型

1997~2004年期间我国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中有298份出现关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意见,其中带解释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共107份,保留意见18份,带解释说明段的保留意见74份,否定意见4份,无法表示意见的95份。

通过对持续经营不确定性意见类型的进一步分析,有两个问题值得引起注意和思考。

一是出现了否定意见。重庆会计师事务所对渝钛白1997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成为我国第一份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发表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而这份颇具“勇气”的否定意见恰恰是关于持续经营不确定事项的。随后1998年、1999年、2000年各出现一份。其中代码600833的上市公司商业网点连续两年(1999、2000)被出具了否定意见,且均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事项有关。

笔者发现,关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在1997~2004年的8年问仅仅出具了4份,且均发生在2003年《准则》修订之前。值得思考的是,修订后的准则是否使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逃离”了否定意见的条件范围,还是修订后的《准则》进一步明确了判定审计意见类型的条件,使注册会计师发表该种意见类型的比率大大降低了。

二是无法表示意见(拒绝表示意见)出现率居高不下。在带解释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带解释说明段的保留意见、否定意见与无法表示意见五种审计意见类型中,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占总数最多,其次就是无法表示意见类型。《准则》修订前上市公司因持续经营不确定性而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所占当年持续经营不确定审计报告的比例较高,在1/3以上。

无法表示意见对注册会计师而言是比较乐意选择的,但这种意见在西方国家受到一定程度的批评和限制。

无法表示意见,无疑是承认注册会计师在经过一番劳动后并无收获,这是报告使用者所不愿看到的,但可以把关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无法表示意见看成审计委托双方的一种计谋:对注册会计师而言,规避了一定的审计风险;对委托人而言,完成了委托、对报告使用者有了交代。

值得关注的是,审计中关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无法表示意见,2002年较2000年和2001年有较大幅度的降低,且2002—2004年的出具情况稳定在23.21-27.94%之间,由此也可以推论,《准则》修订稿关于对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修改对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有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三)持续经营不确定性意见表述出现的位置

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意见中明确提及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情况来看,一方面注册会计师能够运用专业判断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困境和经营困境等发表意见,但另一方面也看出注册会计师所发表的此类意见在意见类型上存在差异,在表述形式上也各有不同。有相当比重的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审计意见属于带解释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或带解释说明段的保留意见。

《准则》修订前,有55份审计报告在意见段之后提及了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占这一期间130份此类意见的42.31%。《准则》修订后,关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表述在意见段之后的要远远多于在意见段之前的,有107份审计意见在意见段之后提及了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占这一期间168份意见的63.69%。

在注册会计师明确提及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不确定性问题上,由于通常把注册会计师以拒绝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类型出具的报告视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如果仅仅出具了带解释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或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说明段列于带解释说明段保留意见的意见段之后,那么很可能给信息使用者造成一些误解甚至误导。这种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审计意见表述差异可能由于被审计的上市公司在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上确实存在着差异,但也有可能是由于注册会计师以严重程度较低的意见表述方式向被审计上市公司妥协造成的。

以往文献对上述问题已经作出了一定的关注和研究。陈朝晖认为,在持续经营不确定性较大、财务报告又没有进行充分披露的情况下,发表保留意见或带说明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是不正确的[4].孙铮、王跃堂通过描述性分析提出,近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确实存在着运用说明段改变审计意见性质的倾向,他们认为原因一方面来自于上市公司的要求和压力,另一方面是注册会计师主观上认为说明段为其改变审计意见的性质、推卸法律责任提供了途径[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会计师办公室也认为对于持续经营审计所存在的最大问题是“量刑不准”[6].如果对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审计意见表述形式不当,很可能对投资者准确理解会计信息造成误导,产生不利的经济后果。

由此,笔者认为《准则》在此方面的规范作用并不如所期望的那样。有必要在考察上市公司财务因素的基础上考察其他因素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表述行为的影响,为审计报告使用者正确理解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审计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发表审计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行为提供必要的依据。

三、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来源

审计报告是审计的最终产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上市公司、会计准则或制度、审计准则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修订后的《准则》进一步明确了注册会计师考虑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假设合理性的落脚点,即充分关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这一变化贯穿于修订后的全部准则,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为此,这里仍根据《准则》修订前和修订后两个时间段,分析检验修订后的《准则》在评价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方面的可操作性是否真正达到预期的效果。

(一)来自《准则》修订前的证据

通过对《准则》修订前的关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审计意见类型的分析,笔者发现,这一期间因公司的财务状况恶化和公司停产而被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怀疑的情况占绝大多数,超过了60%,其余依次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而无法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意见,大股东及其关联公司占用资金或提供帮助的承诺、存在数额巨大的或有损失影响了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子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影响了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没有遵守银行贷款协议、公司的股权置换频繁、募集的资金未按规定使用以及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影响了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等③。

(二)来自《准则》修订后的证据

在进行《准则》修订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来源分析时,我们将来源按照修订后的《准则》中所列示的被审计单位存在的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加以分类,更加具体地检验修订后的《准则》对注册会计师出具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帮助和指导作用。《准则》修订后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是各种因素的综合结果,修订后《准则》仍以被审计公司的财务状况作为注册会计师需充分关注的中心,表明公司财务状况出现恶化是注册会计师在出具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时考虑的主要因素。

笔者也注意到,因存在“对外巨额担保等或有事项引发的或有负债”事项而被出具持续经营不确定性意见的数量较之《准则》修订前大为增加④。修订前的《准则》将“存在数额巨大的或有损失”一项列为注册会计师应予以关注的“其他方面”,而修订后的《准则》将其作为“存在因对外巨额担保等或有事项引发的或有负债”列入“财务方面”需关注的事项,更加具体化了。

通过对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来源分析,有几点值得注意:

1.注册会计师比较注意分析资产质量,例如关注资产的获利能力。另外,因存在大量巨额担保或债务诉讼,被审计公司的资产冻结、抵押、质押现象较多,注册会计师对此表示关注也是重视资产质量的表现。这也可以进一步说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尽可能“揭开现象看本质”。

2.上市公司不仅存在《准则》所提及的大股东长期占用巨额资金的现象,关联方占用资金的现象也较为严重,且存在一部分因应收关联方款项的收回的重大不确定性被注册会计师提出持续经营疑虑的审计报告。由此,笔者认为在今后的《准则》完善过程中应进一步关注关联方。

3.被审计单位各项资产的减值准备在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段中被多次提到,说明存在着通过减值准备进行利润操纵的现象。

四、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的分析,对我国1997-2004年期间注册会计师明确提及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审计报告状况有了一个比较客观的认识。分析的目的是为了揭示问题,这里主要揭示《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布以来的审计报告所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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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意见没有明确提及持续经营不确定性

笔者在收集2001-2004年期间我国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资料过程中发现,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是:通过审计意见表述,可以发现存在对被审计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注册会计师对事项作了说明,说明的理由完全符合《准则》规定的范围之内,但却没有明确提及持续经营存在不确定性,也未指明被审计公司是否对此进行披露。2001-2004年期间共有21份这样的审计报告,几乎包含了所有的意见类型,如带强调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带强调说明段的保留意见,同时还发现一例带强调事项段的无法表示意见。

意见的理由也非常充分,可以归纳为:(1)子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停顿;(2)因巨额担保涉及诉讼引发的或有负债;(3)巨额逾期借款,且未办理展期手续;(4)连续三年亏损,遭受退市警告,股权置换;(5)资不抵债;(6)累计经营性亏损数额巨大、严重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存在因对外巨额担保等或有事项引发的或有负债;(7)主营业务萎缩,现金流量不足;(8)营运资金出现负数;(9)母公司长期占用巨额资金;(10)应收关联方欠款;(11)经营活动停顿。

如果注册会计师未对被审计单位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合理性做出评价,甚至连“持续经营”的字眼都没出现。笔者认为这是没有尽到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表现。

(二)强调事项段的运用不符合要求

大多数注册会计师在无保留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提及持续经营问题,但是笔者发现无论用修订前或修订后的《准则》衡量,有相当一部分带强调事项段的运用是不符合要求的。根据《准则》规定,强调事项段的表述应包括:(1)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以表述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2)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这才能构成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理由;(3)不应使用附加条件的措辞。这三要点缺一不可,但经过分析,笔者发现部分审计报告在这几方面做得却差强人意。

一是理由不充分,判断不明确。一些审计报告对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避重就轻或没有充分披露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要事项;有的披露了部分重要事项或情况,而对其他重要事项或情况只字不提,给会计报表使用人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一些审计报告在强调事项段中没有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作出实质性判断,只是提及上市公司认为可以保证持续经营。

二是存在带有附加条件措辞的强调事项段。一些审计报告在强调事项段中使用了附加条件的措辞,例如,某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为:“……若未来上述担保事项无法妥善解决,往来占款不能及时收回,贵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将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还可以经常看到这样的措辞“除非能够获取财务支持,否则公司的持续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这种假设对审计报告使用者没有任何意义。任何一家公司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措施,持续经营都不能进行下去。而这样做的结果,只能使注册会计师对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的判断变得模糊,使审计报告使用者更加疑虑,违背了对持续经营假设合理性评价的初衷。

(三)对管理当局相关披露的表述

根据《准则》的规定,被审计管理当局是否在会计报表中适当披露对自身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成为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还是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分界点。其中有两点是要求注册会计师重点关注并作出明确表述的,一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是否作了披露;二是所作的披露是否符合准则要求。

对于前一点的关注尤为重要,因为这将涉及审计意见类型的选择。如果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未作适当披露,则应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同时指明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

由此,应关注意见段之后的强调事项段,是否存在管理当局在会计报表中未作披露却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及未作披露应在保留意见段前说明却在强调事项段中评价的审计报告。另外,出具的保留意见中,是否存在没有在意见段前指明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的现象。笔者在分析《准则》修订后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与保留意见后发现,对于未在强调事项段中指明管理当局是否披露的情况,2002年共有10份,2003年7份,2004年仅有1份,而这一期间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与保留意见、且在意见段后表述持续经营情况的分别为28份、38份、46份,无论从数量还是比重来看,这种现象均呈好转之势。

笔者对《准则》修订后三年沪沪市强调说明段中对管理当局的表述情况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统计分析,发现《准则》修订后沪市分别有4家、3家和2家上市公司的年报,虽发表了无保留意见,但经查阅会计报表,管理当局并未对持续经营事项作出披露。值得注意的是,2002年的4家中有1家注册会计师在强调事项段中指明管理当局已作披露,而2004年的2家也为同类情况。由此可以看出确实存在利用强调事项段改变意见类型的情况。这9家上市公司本应被出具保留或否定意见,如此的结果只能大大降低审计意见的质量。对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的情况分析中发现,2004年有了改观,4家上市公司应在保留意见段前的说明,却出现在强调事项段,这也呼应了上述问题中强调事项段的运用。

同时笔者也发现部分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虽然对持续经营情况作了披露,但是并不符合《准则》要求的“适当披露”。《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管理当局在会计报表中适当披露:(1)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2)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

可见需做出披露的有三要点:(1)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事项或情况;(2)改善措施;(3)明确指出自身存在的持续经营不确定性。此三点均具备,才能称之为“适当”。

部分披露不适当的原因是出于管理当局改善措施表述不当,有的没有任何改善措施,有的虽有改善措施却不能令人信服,形同虚设。例如,一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是这样披露的:“目前,虽然公司正在积极采取措施,如申请银行贷款核销,寻找目标公司拟进行资产重组,以便公司摆脱财务困境,为公司今后发展寻求出路。但是,基于上述事项的存在,本公司的持续经营将受到重大影响,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大部分表述不当的情况是不能满足上述要点(3),对于这一点,可以理解,被审计单位当然不想主动承认自身在持续经营能力方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但是这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如果此方面揭示不当,无形之中扩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审计风险加大。2004年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当局的披露情况的说明情况较往年有了进步,但对其披露的质量的把关仍不能令人感到乐观。

同时笔者也对发表了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但在意见段前发表持续经营意见的情况作了分析,《准则》修订后,此类意见并不多,其中2002年4份,2004年1份,2003年没有。5份中,2002年的3份未指明管理当局是否在会计报表中对持续经营情况作出披露,其余两例,均指明管理当局已在会计报表中作了披露。面对后面的情形,到底在意见段后表述还是在意见段前表示值得注意,审计意见的质量值得思考。

(四)评价持续经营假设合理性的表述

在关于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表述中,有两点是不能或缺的:一是出具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理由;二是对持续经营假设合理性的明确判断。在上述分析中,可以发现部分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在这两方面或多或少存在问题。

1.表述过于“委婉”。部分上市公司的审计意见在持续经营问题上表述得过于委婉,简单提及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但又不直接触及持续经营问题,以至于审计报告使用者无法读懂注册会计师到底要告诉人们什么信息。人们要通过查阅会计报表才能知道这些审计意见是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的重大不确定性进行说明。

2.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未作充分说明。在上面关于审计意见来源的分析中,将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意见的理由,根据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在财务、经营、其他等方面的重大疑虑事项或情况作了详细的统计分析。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虽有个别无法表示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充分说明了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大多数审计报告在这方面也作了一定的说明,但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导致许多审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不充分,不能令人信服。

审计报告行为的规范离不开《准则》的规范和约束,从本文的分析和研究可以发现,我国关于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审计意见还很不规范,应加强跟踪研究,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①本文的分析限于A股上市公司,所指的持续经营不确定性意见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提及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审计意见。

②1997~2000年数据来源于李爽,吴溪。中国证券市场中的审计报告行为:监管角度与经验证据。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147—150;2001~2004年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数据是笔者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资料查阅得到。

③1997—2000年数据来源于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首席会计师办公室、上海证券交易所编著。注册会计师说“不”——中国上市公司审计意见分析(1992-2000)。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2002年;2001年数据由笔者根据当年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分析得出。

④笔者根据2002—2004年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分析得出。

[参考文献]

[1]庄恩岳。中外审计准则比较[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0.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2004[S].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3]李爽,吴溪。中国证券市场中的审计报告行为:监管角度与经验证据[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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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信息披露的现状

(一)人员配置信息披露方面

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配备的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和质量直接影响着该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正常运行。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胜任能力直接影响着内部审计职责的发挥。从深交所2010到2013年公布的相关信息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人员配置情况还很不健全,有待进一步提高。2010年我国上市公司中披露内部审计人员配备的公司有230家,占比51%;2011年我国上市公司中披露的内部审计人员配备的公司有241家,占比53.4%;2012年我国上市公司中披露内部审计人员配备的公司有250家,占比55.43%。由此可见,近些年来我国上市公司逐渐重视内部审计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这是一种好的现象。但是,从总体来看我国上市公司对内部审计人员配置的信息披露还不是十分重视,亟待进一步加强。

(二)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信息披露方面

根据深交所公布的2010年至2012年相关信息可以知道,我国上市公司中大部分都已经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只有极少数的上市公司在其的财务报告中显示“:内部审计机构尚未设置”。因此,可以看出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已经设置了内部审计机构,并且有逐年增加的趋势。另外,根据相关审计学者和审计的机构的研究认为内部审计机构应该隶属于董事会等最高机构,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目前来看,我国内部审计机构的隶属模式主要分为三种:隶属于董事会、隶属于总经理和隶属于其他部门。通过研究2010年到2012年的深交所公布的报告总结得出:我国上市公司中披露内部审计机构隶属关系的公司,2010年占92.57%;2011年占95.1%;2012年占95.87%,呈现逐年好转的迹象。但是更进一步查看各个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隶属关系却不尽如人意。

三、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

对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第一,上市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信息不对称性导致处于优势地位的上市公司股东偏向于隐藏不利于自身发展的信息,当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设置方面存在不合理时为了不影响其他利益相关者对该公司的信任度,选择不披露的方式进行操作。第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了上市公司可以选择性的披露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情况。我国目前对于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情况仍采取自愿性披露阶段,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所以存在部分上市公司没有及时公布内部审计信息披露的现象。

四、政策建议

(一)对于上市公司而言

首先,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应该不断提高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素养。上市公司应该定期进行相关培训,加强专业审计知识学习的同时应该加强国外优秀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案例的教学,让相关内部审计人员注重质和量的双重学习。其次,上市公司应该不断完善其内部审计规范,对于内部审计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及时指正,及时纠正错误,实现成本最小化效率最大化的内部审计目标。

(二)对于政府部门而言

首先,加强相应法律法规的约束。我国有关上市公司内部审计信息披露的规范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需要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相应法律条款,对我国上市公司进行规范。其次,加强相关政府部门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加强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是有效加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信息披露的重要保障。对于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应该加大惩罚力度,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不断完善我国资本市场。

(三)利益第三方而言

对于投资者等利益第三方而言,应该不断加强我国上市公司利益第三方的监督意识。目前来说我国上市公司投资者等第三方利益相关者对于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的重视度还不高,对内部审计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利益相关者应该不断学习内部审计,认识上市公司内部审计信息披露的重要性,能够及时发现投资的上市公司所存在的不足,及时改变投资策略将投资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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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9.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5024(2007)07-0162-03

[作者简介]胡敏,江西科技师范学院管理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会计与审计。(江西南昌330038)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相继爆发了一系列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案件,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因审计失败而受到了严厉的惩罚,这再一次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推到了风口浪尖,严重的审计失败问题已经引起了立法机构、监管部门以及会计界人士的强烈关注。令人感到困惑的是,政府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针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措施,试图解决审计失败问题,但是实践的结果并不理想,这引起了笔者的反思。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因为他们过多地专注于从对审计服务的供给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管的角度去研究问题,而忽视了对审计服务需求方的关注,不注意引导和创造审计需求。

一、审计需求:一个分析视角

信息的充分和恰当的披露是实现资本市场公平交易的前提,而信息中首要的必然是会计信息。信息接受者在使用这种信息前,必须评价其质量,独立审计就是帮助信息使用者评价被传递的经济信息质量,从而提高信息价值的一种服务手段。如果把审计服务看作一种商品,注册会计师和审计服务的相关利益集团便构成该商品的供需双方,会计信息使用者为辨别信息质量特征需要审计鉴定服务。只有存在这种审计需求,才可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审计。可以这样讲:审计是基于审计相关主体的需求才产生的,审计需求是审计产生的前提,没有审计需求就不会产生真正的审计,而且产生这种需求的主体必须是真实存在的,人格化的,不能是模糊的。因此,在探讨审计质量问题时就必须考虑审计需求方面的因素,如果一味单方面从审计服务提供方的角度来提高审计质量,而不注意同时引导和创造审计需求,必然是事倍功半,招致审计提供方的不合作,最终使审计质量的提高成为空谈。以下就我国审计市场上的审计需求现状及其成因进行分析。

二、相关文献回顾

由于学者们大多从审计供给的角度研究审计质量问题,因此,有关审计需求方面的文献比较少。刘峰等(2002)通过对原中天勤63家客户的流向分析,发现没有证据支持我国审计市场已形成良性的、追求高质量审计的结论。孙铮、曹宇(2004)通过实证的方式检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对上市公司管理人员选择注册会计师策略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国有股、法人股及境内个人股股东促进上市公司选择高质量审计的动力较小,审计市场对高质量的审计需求不足。朱,夏立军,陈信元(2004)通过检验事务所特征与其IPO审计市场份额之间的关系,对我国IPO审计市场的需求特征进行了实证考察。研究发现,IPO审计市场上存在着对管制便利、事务所规模和事务所地缘关系的需求,但依然缺乏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以上学者采取的研究方法的一个共同之处是选择与问题有关的一个方面,通过对相关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利用经验数据支持他们的结论,而对形成审计需求不足的成因没有进行深层次的分析。李树华(2000)通过对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场份额进行回归分析研究,发现提供高质量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场份额呈逐年减少的趋势,审计市场份额集中度过低,从而得出我国证券市场缺乏高质量审计的需求,而且他对缺乏高质量审计需求的原因也进行了分析,认为是我国证券发行机制和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造成的。

三、我国审计市场上的审计需求

在我国,从注册会计师行业恢复乃至多年发展的过程看,推动其发展的根本动力不是市场中各种相关信息的使用者,而是政府;不是出于因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所产生的委托关系,而是出于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需要。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从事审计、资本验证等法定业务以及管理咨询等非法定业务,但当前仍以法定业务为主,其服务也主要是满足于相关主管部门的需要。绝大多数企业聘请注册会计师不是出于自身改善经营管理的需要,而是应付政府部门的要求,将注册会计师服务视为“过关”的一道程序性工作。简言之,即我国审计市场上缺乏自发性需求。那么,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呢?就这一问题我们现在作进一步地探讨,我们主要从政府、投资者、经营管理层和债权人等审计需求主体的需求状况进行分析。

(一)政府的审计需求

1.首先,政府作为国有企业所有权代表,理应凭借审计报告来监督、评价经理人的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但由于国家所有者只是一个虚置的概念,它没有其他人格化的组织或个人来代为行使所有者职能,虽说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施监管,由于他们既不是国有资产的实际所有者,又不拥有剩余索取权,所以,缺乏根本的利益机制和动力去监管(蒋尧明,罗新华2003)。其次,受托经济责任学说认为,作为财产所有者的人格化代表,其行为目标是单一化的,即只追求资源的最有效利用或财产收益的最大化。但实际上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其行为目标是多元化的:既有财产的保值增值目标,还有许多社会性的目标,如就业、社会稳定等,这就决定了其对经营管理层考核的复杂性,不只是靠独立审计就能完成的。第三,受托责任产生的前提是财产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必须完全是一种经济上的契约关系,而没有任何超越经济的强制或依附关系。这种契约关系规定了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利和责任,审计就是对契约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价鉴定之过程。然而,我国国企管理层一般是通过行政任命产生,而不是通过经理人市场选的,他们与政府行政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加上我国政企并未完全放开,政府通过行政干预企业行为还时有发生,因此,政府作为所有者对经营者干预过多,也决定了其通过审计来评价经营者的受托责任不太现实。

2.政府有关部门作为会计信息市场的监管者,他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是相互矛盾的。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监护人”,中国证监会希望资本市场不出现任何危机和事故,特别是不希望出现源于自身工作失误所导致的事故,从这一角度看,中国证监会不希望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他们需要高质量的独立审计帮助鉴别虚假会计信息,以整顿资本市场秩序。但另一方面,中国证监会又是政府职能部门,它理应贯彻中央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比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贯彻执行“为利用股票市场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促进地方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政策,证监会就不得不对资本市场上流行的“包装上市”、“捆绑上市”等明显的会计信息操纵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样,由于证监会的多重角色决定了他们不大可能大胆去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他们的审计需求也就不是真正的高质量的有效需求。

(二)投资者的审计需求

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分为两种:大股东和中小投资者。从理论上讲,大股东作为战略投资者,最迫切需要经过审计的会计信息,以便自己作出决策。但由于我国政府建立证券市场的初衷是为国有企业募集资金,为国有企业“脱贫解困”服务的,不鼓励甚至限制有势力、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入市,这就导致上市公司绝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而且国有股绝对控股,一股独大,因此,我们这里讨论的大股东就是上面提及的政府所有者。根据上面已做的分析,作为所有者的政府——大股东,由于多种原因,并没有产生真正的、有效的审计需求。中小投资者的情况也不容乐观。第一,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成熟,市场投机气氛很浓,又加上缺少机构投资者的引导,大多数中小投资者都抱着投机的心理到股市上赌一把,主要以炒作股价为其投资取向,股票持有时间较短。他们不预期从公司分配中获得收益,而是通过频繁买卖股票获取差价收益,因而他们更多地关注股市行情和公司一些外生变量及其炒作题材,较少关注会计报表,甚至有些投资者缺乏最起码的财会知识而无法使用会计信息,也就谈不上审计需求了。第二,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投资者的分散化,中小投资者在企业所占的份额逐渐下降,单个投资者的份额甚至微不足道,中小投资者作为所有者(股东)实际上已经被和平“剥夺”了企业控制权,他们不可能也不愿意参加由大股东控制的股东大会。因为即使他们参与也不可能影响企业选择哪家会计师事务所或哪位注册会计师,或许可行的办法是借助集体的力量寻求共同的行动来维护自身的利益,然而这又由于巨额的交易成本或“搭便车”而变得几乎不可能。他们唯一的理性选择就是采取各种关系和手段套取大股东或公司的内部消息,从中获取投机利益。第三,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属于新兴市场,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还不完善,特别是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虽然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但由于以往相关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不足,有关法院已经受理了900多件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迟迟得不到审理结案(宋一欣2003),中小投资者向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索赔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即使其投资是依据经审计过的会计报表。像许多这样类似的案例严重地挫伤了中小投资者的审计需求,更别谈什么高质量的审计服务需求了。

(三)经营管理者的审计需求

在一个有效的经理人市场上,经理人的报酬与经营业绩直接挂钩,他会主动要求通过审计人员对他的业绩真实性进行鉴定评价,以向股东说明其努力程度及有效性,从而获取报酬或职业声望等。但我国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经营管理者一般通过行政任命产生,加上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客观评价经理人的市场机制,还远未形成一个有效的充分竞争的经理人市场,潜在的竞争者对现任经理人的威胁很小,因此他们缺乏高质量的审计需求。再者,地方政府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出于地方政绩的考虑,政府部门及其官员会干预企业的经营行为,比如,为了争取“股票发行资格”、维持“配股资格”、避免被“摘牌”或被“特别处理”,与企业管理当局合谋共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甚至暗示或强制企业管理当局提供预定的数据。这样,企业经营的好坏不是管理当局单独能决定的,经营业绩与管理者的报酬、升迁也没有明显的联系;更加严重的是,在我国上市公司特有的股权结构下,股权相当集中且非流通股占绝对优势,社会公众股股东的“用手投票权”和“用脚投票权”无济于事,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几乎没有真正的制度保障,他们不可能成为长期投资者,而只可能是牟取短期收益的投机者,因此,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也就很难自愿向社会公众股东提供高质量财务信息,也没有聘请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动机。

(四)债权人的审计需求

债权人出于债权能否按期收回的考虑,必须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进行评估,以评定企业的偿债能力,这就需借助企业的会计信息来判断。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又要靠审计鉴定,因此,从理论上讲,债权人需要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但实际情况是我国的金融体系是依托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建立起来的,国有企业的债务性融资主要来自四大国有银行,四大商业银行是国有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所以,国有四大银行理应成为企业会计报表的重要使用者。但由于国有银行同样存在国有企业的通病,银行对企业会计报表的鉴证质量也缺乏足够的关注,表现在:四大银行商业化之前,由于承接了过多的政策性业务,对债务人的会计报表的数据以及可靠性的关注程度较小。商业化之后的四大银行也许会重视会计报表的信息及其可靠程度,因而会关心会计报表的鉴证质量,但是由于存在着金融工具单一、风险意识淡薄、缺乏合理的信用风险控制机制、政府行为严重等问题,故其不可能真正依据会计信息来作出决策,对会计报表及其鉴证质量的关注程度也不会有根本的提高。

四、结语

审计报告虽说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但也和其他商品一样,其质量由需求和供给两方面共同决定。如果一味从审计服务提供方的角度来提高审计质量,而不注意同时引导和创造审计需求,必然是事倍功半,招致审计提供方的不合作,最终使审计质量的提高成为空谈。本文从审计需求方的角度,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审计失败这个顽症久治不愈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缺乏有效的审计需求,并对我国的审计需求主体缺乏真正有效的审计需求进行了深层次的分析,为治理审计失败、提高审计质量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和方向。

参考文献:

[1]刘峰,张立民,雷科罗.我国审计市场制度安排与审计质量需求[J].会计研究,2002,(12).

[2]孙铮,曹宇.股权结构与审计需求[J].审计研究,2004,(3).

[3]朱,夏立军,陈信元.转型经济中的审计市场需求特征研究[J].审计研究,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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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求分析从供求关系中,注册会计师提供鉴证服务,是劳务的供应方,上市公司是需求方。目前供需双方的力量对比中,是供大于求。当供大于求,且供方没有形成同盟的情况下,供方必然处于弱势。所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基于竞争,为了生存,对被审计人的一些额外需求就不便拒绝,比如,要求对一些会计科目的金额作适当的调整。

(二)价格干预的后果分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了规避行业恶性竞争和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收费水平,进行价格干预,逐项规定最低收费标准。同样规模的企业,审计费现在比过去翻了一两倍,被审计人多支付了费用,要求服务的内容肯定就会增加,这就从客观上导致了注册会计师产生了“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想法和行动。由此可见,价格干预的结果促使注册会计师帮助上市公司财务作假。

(三)财务报告的产品属性分析财务报告,特别是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使用者众多,但从成本的角度看,有生产成本,却没有使用成本。财务报告就成了准公共品。公共品的供给方与使用方地位不平等:供给方强于使用方。注册会计师是财务报告提供方的协助者或是共同提供者,处于强势一方,并且具有信息优势,助长了审计舞弊。

(四)相关利益主体的策略思维分析在上市过程中主要的利益主体有政府、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大股东、中介机构、中小投资者,他们都有各自的利益所在。政府获得经济发展和税收,上市公司获取“提款权”,上市公司大股东获得股权溢价,中介机构获取劳务报酬和额外收益,中小投资者获取风险投机收益。在利益博弈中,相关利益主体的地位排序:政府>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大股东>中介机构>中小投资者。相关利益主体的策略选择: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大股东和中介,优势策略——合作;政府,优势策略——容忍;中小投资者,没有明显的优势策略,更多选择投机。

(五)环境分析行业监管机制不健全,更多的是自律;处罚不管对中介机构还是上市公司,力度都不够;公众监督由于广大中小投资者的专业水平总体不高,监督乏力。

二、改变现行模式的思考

要去除上市公司现有审计委托与付费模式的弊端,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

(一)政府承担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费用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有众多的使用者,并且是免费使用,从使用端来看,就是公共品。但从提供端来看,不是公共品,它是上市公司经中介机构签证后对外提供的。提供和使用的公共属性不对等。所以,要改变现有模式的弊端,得从源头上改变财务报告的产品属性,使其从准公共品变成共同品,即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由政府承担审计费用,达到降低上市公司在被审计过程中的话语权。

(二)改变委托人上市公司不能作为委托人,因为不论其是股东、董事,还是监事、管理层,他们的自身利益都与企业利益息息相关。为了自身利益,他们都会向注册会计师提出这样或那样的要求,使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受到影响。为了真正实现委托人、审计人和被审计人三方独立的三角关系,笔者认为证券监管机构作为公共委托人比较合适。

三、可能出现的新问题

改变现行模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但可能出现新的问题。

(一)权力机构寻租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政府部门作为公共委托人后,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方面权力很大,决定着以怎样的条件入围和同等条件下谁入围,这给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

(二)注册会计师的态度可能会扭曲注册会计师本来是处于财务报告提供与使用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应该是中性和独立的,不偏袒任何一方。但在公共委托后,既不由被审计人委托,也不由被审计人支付劳务报酬,注册会计师的立场很可能会改变,从免职和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对被审计人变得苛刻或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变得不中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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