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师试用期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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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师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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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3969/j.issn.1671-8801.2013.01.090

【中图分类号】R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8801(2012)12-0100-02

由于妊娠期妇女产生一系列的生理变化,尤其是胎儿胎盘的形成,当妊娠妇女因患疾病使用药物治疗时,需考虑孕妇生理变化为药物作用的影响和药物对胎儿带来可能的损害,故为做到妊娠期妇女的安全用药,需了解药物对妊娠各期的影响,从而合理选择用药。

1 妊娠期用药的基本原则

1.1 必须明确诊断和具有确切的用药指征。

1.2 权衡所用药物对孕妇疾病治疗与药物对胎儿导致可能的损害之间的利弊,若药物虽对胎儿可能产生伤害,但该药物是治疗危及孕妇健康或生命的疾病而必须使用时,亦应根据病情随时调整剂量或及时停药。甚至先终止妊娠,再用药。

1.3 当必须用药时也应尽量选择对孕妇及胎儿无害或毒性小的药物,且采用适当剂量,正确的给药途径及合理的给药间隔时间,最好进行血药浓度监测,以更好地调整用药剂量。

1.4 尽量避免使用新药或孕妇自用偏方、秘方,因这些多属未经对胎儿及新生儿影响的充分验证。

2 妊娠早期的用药注意

2.1 药物对着床前期的影响。着床前期系指受精卵着床与子宫内膜前。虽然此期对药物的影响很敏感,受药物损害严重时,可造成极早期的流产,但若受损害只是轻微时,胚胎可继续发育且不一定会发生后遗问题。故此期可短疗程的服用少量治疗药物。

2.2 药物对妊娠早期的影响。此期具体的是指妊娠3―12周期间,是胚胎,胎儿各器官处于高度分化,迅速发育阶段,因此是胎儿被药物导致某些系统和器官畸形的最敏感时期,故此期用药应特别慎重。

3 妊娠中,晚期用药注意

妊娠中,晚期是指妊娠4个月至分娩期间,此期间胎儿绝大多数器官已形成,药物对胎儿的致畸的敏感性降低而致畸的可能性减少,虽不致造成严重胎儿畸形,但对尚未分化完全的器官系统,如生殖系统,牙齿等仍有可能受到药物的损害,而神经系统在整个妊娠期间持续分化,发育,故药物的损害影响一直存在。此外,有些药物对胎儿致畸的影响和其他损害,并不一定表现在新生儿期,而是在若干年后才表现出来。如孕妇服用己烯雌酚(stilbestrol)致生殖道畸形或阴道腺癌,至青春期才明显的显示出来,因此,此期间用药也应慎重,根据用药适应证权衡利弊做出选择。

4 分娩期用药注意

分娩虽属正常生理过程,但在分娩过程中会发生产妇并发症或出现胎儿宫内窘迫等,而常需使用镇痛药,宫缩药或宫缩抑制药,强心利尿药,血管扩张药及抗菌药等。

哌替啶是常用的分娩镇痛药,为使其对胎儿呼吸抑制的不良作用降低至最小程度,于胎儿娩出前1―4h应用较为恰当;或于胎儿娩出潜伏期使用,可能对胎儿心率下降,但又不致造成胎儿窘迫,且能增强宫缩频率与强度,调整不协调宫缩及改善孕妇的一般状况,当然,吗啡类及鸦片制剂因具强力胎儿呼吸抑制作用而不宜采用。若孕妇采用手术生产时,则应用局部麻醉或硬膜外阻滞麻醉为宜。

用于引产和促进分娩常以缩宫素(oxytocin)静滴,麦角制剂可致强直性子宫收缩,胎儿娩出前不宜使用,垂体后叶素可升高血压,妊娠高血压症及合并高血压孕妇禁用。而预防和治疗早产可采用硫酸镁硝苯地平(nifedipine)沙丁胺醇(salbutamol)等子宫收缩抑制药及吲哚美辛(indomethacin)等前列腺素合成酶抑制药。

硫酸镁是目前预防和控制子痫发作的首选药物,这是由于镁离子可抑制运动神经末梢对乙酰胆碱(acetylcholine)的释放,阻断神经肌肉接头的传导,从而使骨骼肌松弛之故;可采用肌内注射或静注静滴,但用药中应密切注视观察病人,定时检查和腱反射的存在,为治疗镁离子蓄积中毒,可用钙剂作为解毒剂。

5 结语

篇2

1、忽视建池标准,影响沼气池的使用寿命。户用沼气池兴建时,部分沼气工不按国标《户用沼气池标准图集》和《户用沼气池施工操作规范》施工,在具体施工中随意性较大、重数量、轻质量,“三结合”沼气池少,因此留下一些病态池、废池,使用效果不乐观。

2、强调建池速度,不注重建材质量。部分乡村领导只重视沼气计划和建设任务的完成,而不注重建池材料的质量。为了图省钱、省事,随意集中采购一些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低标号水泥和劣质砂子,导致所建的沼气池是“~年好,两年差,三年垮”,其结果势必会使沼气户对使用沼气失去信心。

3、选址不科学,布局不合理。有些沼气池在选址上,没有将沼气池与厨房的距离控制在25m以内,使沼气在输送中达不到最佳使用效果;有的沼气选址在厨房的上方,忽视沼气密度比空气低、而又向下输送沼气,出现灶前压力低、火焰弱、温度低;有的池址选在垫土上,由于地基不实,造成池底下沉,出现漏水漏气。

4、建池施工工艺不当。在建造沼气池过程中,操作规程不认真,施工质量差,不按《农村户用沼气质量检查验收规范》进行验收、质量把关不严,使沼气池带“病”投入生产使用,因而产气率低。

5、农户缺乏沼气发酵必备条件的常识。目前,大多数建池户缺乏沼气发酵知识,在进行沼气发酵时,往往只注意通过原料发酵来生产沼气,而忽略对微生物、生命活动条件的满足。沼气池进料时,由于“七不注意”(不注重沼气发酵原料的合理配制;不注重进料前农作物秸秆的堆沤处理;不注意寻找接种物(活性污泥);不注意严格密封沼气池;不注意掌握池内温度对沼气发酵的影响;不注意观察酸碱度的变化;不注意掌握发酵原料的浓度。导致沼气发酵过程中各个必备条件的缺失,致使沼气细菌生存环境受到威胁,从而影响沼气产气率。

6、发酵原料碳氮比不合适。随着经济的发展,大多农户普遍用混合饲料喂猪,导致猪粪碳氮比失衡,造成池子“消化不良”,产酸过多,抑制或杀灭了产甲烷细菌,池子不能正常产气。

7、管理滞后。沼气建设是“三分建七分管,建是基础,管是关键”。在农村大多地方却存在着重建轻管问题,有的沼气池连续使用几年都不换料,有气就用,无气不管;有的只管进料,不管出料,使沼气池胀满肚子,有的把沼气池当做垃圾坑,什么东西都往里倾倒;有的沼气零部件、管道出现漏气现象却不及时更换;有的灶具打不着火、不维修。从而影响到沼气池的使用效果。

8、灶具产品质量。尽管目前沼气配套器材选用的都是农业部和省能源办招标采购的产品,但仍然存在着部分管材、管件、附属设备等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现象,燃具(灶、灯)热效率低、直接影响沼气的使用效果。

二、对策

1、加强技术培训,严把质量关、验收关。施工技术和施工质量是沼气建设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沼气工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过硬技术,树立质量第一思想,进行精心施工。加强技术培训、进一步提高沼气建设队伍的技术水平,确保沼气建一口成一口,试压试水,才验收,成功率、合格率、使用率达到100%。

2、科学合理选址。为确保沼气池经久耐用,池址选择在背风向阳,土质坚实,地下水位低,便于实施“三结合”的地方;在布局时互相兼顾,最好是相邻组合,距离不能太远,沼气池与厨房灶具的距离,应尽可能控制在25米以内、节约输气管、减少阻力,保证灶前压力,提高供气质量;按“三结合”设计,决不允许单打一建池;猪舍应建在有利于防疫,方便饲养,在住宅的下风处,按坐北朝南偏东12°或偏西15°左右的方向布置,以达到冬季保温、采光,夏季通风,以利于牲猪的生长。猪圈和厕所粪便及冲洗水应能自动流入沼气池。

3、严把材料的质量。建池材料是建好沼气池的物质基础,为确保建造的沼气池牢固、可靠、使用寿命长,要备足备好建池原材料。建池所用的原材料主要是水泥、砂和公分石。要使用有质量合格证的水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不予使用,优先采用32.5(原425)普通硅酸盐水泥1.25吨,超过3个月的过期失效和受潮结块水泥严禁使用;砂子质地坚硬,干净无杂质,优先选用中砂(细度模数在1.8~2.5),最好是大河砂,少用小河砂。

4、加强培训,普及沼气管理使用知识,使建池户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宣传画、公示栏、阳光工程培训、技术讲座、发放技术手册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普及沼气管理使用知识,让建池农户自己掌握简单的管理维修技术,自己解决自己家中的技术疑难问题。

5、加强进出料管理。

(1)控制一定发酵浓度,浓度不能超过6%,以4%为宜。

(2)新装料或大换料,保证20%~30%接料物,接料物可采用正常产气沼气池中的沼液,沼渣或活性泥。

(3)经常用配合饲料的农户,适当时把秸秆铡碎后加入预处理池内,使料液的碳氮比趋于合适。

(4)常用PH试纸测试沼气池子酸度,若偏酸,用石灰或者草木灰配成30-40公斤碱性水,采用沼液回流将碱性水冲拌均匀,调节酸碱度。

6、加强后续乡村服务网点建设,确保沼气长久使用。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乡村服务网点技术人员做到随叫随到,随时帮助用户排除运行故障,保证沼气设施的正常运转。要达到这一要求,尽快组建乡村服务网点,重点抓好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沼气服务站建设,确保技术咨询、施工维修、零配件供应等服务措施及时到位。

7、积极开发和引进沼气先进技术,搞好产品更新换代。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沼气投入力度加大,沼气产品技术水平和产品档次全面升级,零部件生产已实现了标准化,但由于生产厂家众多,产品质量层次不齐,因此,能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乡村服务网点的指导与监督,确保优质原材料及配套产品的合格供应,杜绝劣质产品流入项目区。在沼气配套器材采购中,一定要选择农业部中标生产的产品。

8、开展“三沼”综合利用,提高沼气的综合效益。利用沼气点灯做饭,节约农户生活燃料支出,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利用沼渣、沼液来喂猪、养鱼、育菇、种植蔬菜、粮食、瓜、果、茶等,提高农产品品质和产量。通过大力开展以沼气为纽带的“三沼”综合利用,建立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生态农业模式,延长沼气产业链条,使沼气的、社会、生态三大效益得到充分体现,让更多的农户放心大胆地建沼气、用沼气,从而推动沼气事业的快速健康。

篇3

抗菌药物是目前临床应用最为广泛的药物品种,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易导致细菌耐药的产生、不良反应的增加、不必要的经济浪费,国家卫生部[1]于2012年为进一步规范抗菌药物的使用,作者对第二医院263份围手术期患者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为2012年度在该院住院并手术使用抗菌药物的263份病历,其中Ⅰ类切口137例,Ⅱ类切口96例,Ⅲ类切口 30例。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规定,以严格控制Ⅰ类切口手术预防用药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对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一般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确需使用时,要严格掌握适应证、药物选择、用药起始与持续时间。

1.2 调查方法 通过医院临床药学室及病案室,对已出院并行手术患者病历进行抽查,共计263份,给药途径为口服、肌注、静脉给药,不包括局部使用抗菌药物。

3 讨论

3.1 术前给药时机不当 根据《2012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1],围术期抗菌药物预防用药术前给药时间为0.5~2 h,在79例病历中,术前不合理给药时间均>2 h。

3.2 术后给药时间超常 根据方案,Ⅰ类切口术后给药时间为≤24 h,Ⅱ类切口≤48 h,Ⅲ类切口3~7 d, 由抽查结果来看,205例超常病历术后给药时间均>2 d,其中Ⅰ类切口术后给药时间>48 h的102例,Ⅱ类切口术后给药时间>3 d的64例,Ⅲ类切口术后给药时间>7 d的18例,平均术后给药时间为6.1 d。

3.3 药物选择不合理、档次过高 按照《2012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2],要合理选择抗菌药物,在使用限制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前,加大微生物送检率以及药敏试验,根据药敏结果有针对性的选择抗菌药物。但统计结果显示,Ⅰ类切口三代头孢菌素使用较多,且该院骨科手术亦有选择喹诺酮类药物做预防用药情况,而喹诺酮类药物在应用于泌尿外科手术(特别是前列腺)中,穿透性好,可做备选药物,而一般术后感染病原菌多为葡萄球菌,宜选择一、二代头孢菌素。因此根据药物的抗菌谱,药物选择不当。

3.4 更换抗菌药物无说明 ①患者在院有转科等情况,转科时随即更换药物,原因在病历中未体现;②患者在接受了1种抗菌药物皮试后,病历中未行说明皮试结果即更换另一种抗菌药物。

3.5 微生物送检率欠达标 根据方案,住院患者在接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使用前微生物送检率分别不低于50%和80%;在调查病历中,微生物送检人数为112例,整体送检率为42.56%,而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在使用前微生物送检率未能达到国家标准。

通过对该院263例围术期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分析,提示该院围手术期抗菌药物的使用存在不合理现象。因此,如何进一步规范抗菌药物使用情况,首先应加强对医务人员合理用药的培训和再教育,提高临床医师指导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责任感;其次加强临床药师医学知识水平,为临床提供全方位的药学服务,对不合理用药进行干预。通过全体医务人员努力,保证患者可以得到安全、有效、合理、经济的治疗。

篇4

目前我国有1.3亿人群携带乙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virus B,HBV),其中25%的感染者发展成为慢性乙型肝炎。乙型肝炎病毒因子引起先天性免疫低下,变异病毒的逃避,T细胞发生功能缺失或障碍以及T细胞受到抑制[1]。研究证明肝细胞凋亡是引起肝脏发炎、坏死、纤维化发生和加重,最终导致肝硬化、肝衰竭和肝细胞癌变的发生[2]。

从1991年普通干扰素α1用于慢性乙型肝炎治疗开始,抗乙型肝炎病毒的药物不断增加,防治方法层出不穷,但治疗效果不领人满意。2005年12月,中国乙型肝炎防治指南正式颁布对乙肝患者的规范化治疗提出重要的参考依据而有章可循。规范化治疗最大限度抑制HBV复制或消除HBV,从而减轻肝细胞炎症坏死及肝纤维化,减少和防止肝脏失代偿、肝衰竭、肝硬化、肝细胞癌变及其并发症的发生,从而改善乙型肝炎患者生活质量和延长生存时间[3]。

慢性乙型肝炎的高发病率、低知晓率、低控制率、低住院率令业内人士十分震撼,在老、边、少地区尤为突出。慢性乙型肝炎在临床治疗中采取西医、中医,中西医结合方法共存,各有优势与不足。西医西药抗病毒治疗的方法在治标(改善症状、抑制HBV复制,取得持续应答)方面非常直接,抑制病毒疗效满意;而中医扶正驱邪,清热解毒,注重机体整体调节,增强患者免疫机能上则更胜一筹,有效的中药为:联苯双酯、齐墩果酸、水乙蓟宾、猪苓多糖、苦参碱、甘草类制剂,丹参制剂等[4]。采用中西医结合治疗方法则可用其所长,避其所短,对慢性乙型肝炎的治疗具有积极作用而值得提倡。

如今治疗乙型肝炎的药物能抑制HBV病毒的复制,随用药时间的延长,耐药性的问题,失去应答的问题日益突出,我们希望新药物和新疗法问世,彰显高效,低毒和耐药性减少。

1 直接抗病毒核苷类药物治疗慢性乙型肝炎的效果评价

截止目前,已获批准治疗慢性乙肝的核苷类似物有:拉夫米定、阿德福韦、恩替卡韦、替比夫定,其应用十分普遍,治疗前景乐观,大量临床治疗效果资料表明:

1.1抗乙型肝炎病毒药物只有单一抗病毒作用,治疗期间,对HBV DNA水平有显著抑制作用。恩替卡韦在抑制HBV DNA、ALT恢复正常和组织学改变方面优于拉米夫定和阿德福韦。

1.2拉米夫定100mg/d,口服治疗2~17岁慢性乙肝病儿是安全有效的。

1.3妊娠后期应用拉米夫定对高病毒载量的母亲能够提高母婴传播的阻断率。

1.4拉米夫定对高病毒载量[平均(13.5±11)×106拷贝/ml]的重症乙型肝炎患者(表现为肝性脑病,严重的凝血异常,高胆红素血症等)疗效满意,在3~6个月治疗结束时无耐药发生[5]。如果加用胸腺肽α1则能提高患者对拉夫米定的生化学、血清学应答率,降低耐药发生率,二者联合出现作用相加效应[6]。

1.5拉米夫定、阿德福韦、恩替卡韦治疗停止后有可能出现病毒反弹,ALT异常升高和疾病再活动。

1.6 拉米夫定和阿德福韦的持续应答率仅为10%,不易出现HBsAg血清转换,因此需要进行长期(2~3年)维持治疗。

1.7临床资料表明应用拉米夫定和阿德福韦均已出现耐药突变,无疑将增加生化学和病毒学反跳现象发生,给治疗乙型肝炎增加难度。

1.8恩替卡韦(ETV)0.5mg~1.0mg/d,对拉米夫定耐药患者治疗结果显示:明显改善肝组织学、纤维化发生、HBV DNA转阴以及ALT恢复正常方面均显著优于拉米夫定因而显示出治疗前景十分乐观[7]。

1.9替比夫定(Telbivudine)对慢性乙型肝炎治疗安全性和耐受性良好,在HBeAg阳性患者治疗中其HBeAg转阴率、ALT复常率,治疗应答率等疗效指标改善十分明显。在HBeAg阴性患者治疗中,其治疗应答率和ALT复常率显著增高。[8] 替比夫定做为抗慢性乙型肝炎治疗的重要基础药物无可非议,值得大力推广使用。

2 抗乙型肝炎病毒药物剂量原则[9]

口服拉米夫定:①对肾功能正常且无HIV协同感染的成人患者,拉米夫定的口服推荐剂量为100mg/d。②对于儿童,拉米夫定口服推荐剂量为3mg/(kg・d),最大剂量为100mg/d。③对于协同感染HIV的患者,拉米夫定口服推荐剂量为150mg,2次/d。

口服阿德福韦:①对于肾功能正常的成人患者,阿德福韦为推荐剂量为10mg/d。②对于肾小球滤过率< 50ml/min的患者需要调整剂量为5mg/d。

口服恩替卡韦:①对于无拉米夫定治疗既往史且肾功能正常的成人患者,恩替卡韦推荐剂量为0.5mg/d,对于难治性或拉米夫定耐药的患者,推荐口服剂量为1.0mg/d。②对于肾小球滤过率

口服替比夫定:①对于肾功能正常的成人患者,替比夫定推荐剂量为600mg/d。②对于肾小球滤过率

3 核苷类药物治疗期限[9]

3.1HBeAg阳性慢性乙型肝炎患者:治疗应该持续至HBeAg发生血清转换,并且出现抗-HBe后再至少持续治疗6个月。停止治疗后需要密切监视是否复发。

3.2 HBeAg阴性慢性乙型肝炎患者:治疗应该持续至HBsAg表面抗原消失。

3.3代偿性肝硬化患者:患者接受长期治疗,HBeAg阳性患者如果发生HBeAg血清转换后,再巩固治疗至少6个月后可以停止治疗;HBeAg阴性患者,如果HBsAg确实被清除可以停止治疗。停止治疗后必须严密监测病毒复发和肝衰竭。

3.4失代偿性肝硬化和肝移植手术后肝炎复发患者:推荐进行终身治疗。对于慢性肝炎、早期肝硬化、免疫功能正常没有其他严重疾患的患者,如果没有禁忌症,抗病毒治疗可以先于干扰素类药物的治疗,这无疑是抗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治疗的策略,抗病毒治疗作为治疗HBeAg阳性乙肝的一线药物是明智的并具有实际意义。而非活动性HBeAg携带者,不应接受抗病毒治疗,应该接受监测。

4 免疫调节治疗乙型肝炎的评价

慢性乙型肝炎的治疗中,既要清除血液中的病毒,抑制新病毒的产生,还要防止病毒传染给未受感染的肝细胞以及防止已感染肝细胞的再感染,最重要的是要清除感染细胞的cccDNA,还要清除肝外病毒贮备,乙肝病毒难以清除便成为不争的事实,也是乙肝治疗效果不尽人意的障碍[4]。

研究发现:慢性乙肝患者对干扰素治疗的病毒学应答分为二期。第一期为诱导期,干扰素通过抑制HBeAg的细胞内复制而导致循环血液中的病毒早期清除。第二阶段是维持阶段,开始治疗后14~28d,持续整个治疗期间,患者的免疫系统开始清除HBV感染细胞,而干扰素持续治疗的目的就 是要清除HBV感染细胞。

免疫调节治疗的药物有普通干扰素α和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派罗欣),两种药物具有免疫调节和抗病毒双重模式,疗程有限,可取得持续应答[8]。

4.1干扰素α的抗病毒作用是通过抑制病毒复制实现的,它具有广泛的免疫调节特性,激活T辅助细胞,再激活细胞毒性T细胞和自然杀伤细胞,因而破坏被感染的肝细胞。

4.2干扰素α也激活抗原提呈细胞,或者与辅T细胞一起刺激B细胞产生抗体,增强宿主对病毒的免疫应答达到63%。

4.3派罗欣降低HBeAg定量迅速而持久,180mcg/w效果最佳。在联合应答、HBeAg转阴/血清转换、HBV DNA抑制和ALT复常方面优于普通干扰素α。

4.4派罗欣又称为"长效干扰素",由于具备免疫调节和抗病毒双重作用,所以能够取得治疗结束后可持续的HBsAg血清转换,即便是难治的慢性乙肝者仍然疗效显著[8]。

4.5派罗欣治疗乙肝时间相对较短(48w),复发率低。年龄大、病程长(30~40年)已经发生肝硬化的患者,如果还未到失代偿期也可考虑派罗欣治疗,否则到失代偿期就失去治疗时机。

4.6乙型肝炎HBsAg血清转换是治疗的最终目标,这代表急性感染患者实现有效控制HBV感染的相同状态以及使慢性乙肝最接近治愈。派罗欣用24w HBeAg血清转换率为32%,72w时持久病毒学应答超过50%, ALT复常和HBV DNA水平下降,出现持久的HBeAg消失和血清转换,甚至HBsAg消失/血清转换,在最大程度上预防肝细胞癌变的发生,从而延长乙肝患者的生存期。

5 治疗乙型肝炎免疫增强剂使用剂量及用药时间原则[11]

5.1皮下注射普通干扰素-α(IFN-α)的推荐剂量为5mu/d或10mu/d,3次/w。

5.2儿童应用IFN-α的推荐剂量为6mu/m2,3次/w,最大剂量为10mu。PegIFN-α尚未被批准用于治疗慢性乙型肝炎儿童。

5.3聚乙二醇IFN-α-2a(派罗欣)成人推荐剂量为180mcg/w。

5.4用药治疗时间:①治疗HBeAg阳性慢性乙型肝炎患者,普通IFN-α推荐治疗时间为16w,派罗欣为48w。②治疗HBeAg阴性乙型肝炎患者,普通IFN-α和派罗欣推荐治疗时间均为48w。

综上所述,核苷酸类似物在减少乙肝病毒活性复制方面效果显著,患者耐受性良好,但存在疗效不持久,停药复发以及病毒耐药性变异等缺陷。免疫调节治疗是病毒持久性抑制或清除的关键,普通干扰素和派罗欣具有免疫调节和抗病毒的双重性,可望成为治疗慢性乙型肝炎的主要药物。慢性乙型肝炎未来治疗目标应着眼于研制更安全和抗病毒力更强同时无耐药或耐药发生率极低的药物;采取新的抗病毒药物联合应用或抗病毒与免疫治疗联合应用;对免疫耐受患者进行有效治疗,力争在未发生明显肝损害之前治疗,以减少肝细胞癌变的发生危险;同时应根据宿主、病毒和疾病严重性设计理想的治疗方案,采取个性化治疗(Tailored therapy)或中西医结合治疗,从而大幅度提高乙型肝炎患者的生活质量和生存质量。

参考文献:

[1]Billerbeck E,BottlerT,ThimmeR,Regulatory Tcells in viral hepatitis[J].World J Gastroenterol,2007,13(36):4858-4864.

[2]Fan X,wang K,Liu Y et al.Plasma a-Tocopherol is negatively correlated with hepatocyte apoptosis in chronic hepatitis b patients [J].Int med,2009,(48):1585-1593.

[3]王贵强.慢性乙肝治疗[J].中国医学论坛报,2005,1:20.

[4]韩立兵.阿德福韦酯治疗YMDD变异性慢性乙型肝炎临床观察[J].实用临床医药杂志,2009,13(11):59-60.

[5]Graham Cooksley.抗乙肝病毒治疗策略[J].中国医学论坛报,2006.

[6]孙建明.拉夫米定联合胸腺肽α1,治疗慢性乙肝疗效观察[J].临床肝胆病杂志,2008,24(5):369-370.

[7]薛扬.恩替卡韦治疗耐拉夫定的慢性乙型肝炎疗效观察[J].药物与临床,2009,16(24):67-68.

[8]贾继东.替比夫定治疗慢性乙肝疗效优于拉米夫定[J].中国医学论坛报,2007,18:12.

篇5

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随着2007年5月1日《处方管理办法》的施行,医院的门诊处方质量虽然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书写不规范、用药不合理的门诊处方在许多医院仍然存在,这直接关系到患者合理用药和医院的健康发展,故笔者认为要改善临床用药不合理现象,首先应从门诊处方质量抓起,希望能引起关注和重视。

1存在质量问题的门诊处方

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可将存在质量问题的门诊处方分为两类:"书写不规范处方"和"用药不合理处方"。

1.1"书写不规范处方"的表现形式及潜在的危害

1.1.1处方"前记"书写不规范 具体表现为:医生不按规定书写"临床诊断"或不写"临床诊断",导致药师不能判断处方用药是否合理;将患者"年龄"错写为"成人"或"小儿"等;对新生儿、婴幼儿的"年龄"不按规定书写"日、月龄",且未按规定标明"体重",导致药师发药时无法向患者交待准确的用法用量;家庭"住址"未写或书写不规范,如写成"市内"或"城关",毫无意义,无从查找,万一发生调剂差错或药品不良反应时,导致对相关患者的及时告知、联系或回访服务造成很大的困难、不方便。

1.1.2处方"正文"书写不规范 具体表现为:医生书写处方时不认真、不严谨,字迹潦草、拖泥带水,形同天书,如"他巴唑"与"地巴唑"、"消炎痛"与"消心痛"等,看上去模棱两可,容易导致药师对药品的名称、规格、剂量辨识、区分不清而发生差错事故;不按规定书写"甲硝唑"、"利巴韦林"、"诺氟沙星"等药品"通用名称",仍然使用"灭滴灵"、 "病毒唑"、 "氟哌酸"等"商品名";未按规定注明药品"剂型";药品"剂型"书写错误,如将"片剂" 错写成"胶囊剂"或将"丸剂"错写成"片剂"等;药品"规格"漏写或书写有误;药品"剂量"单位书写错误,如将"mg"错写成"g"等;不按规定书写药品的"用法用量",而仍然使用"仿服"、"遵医嘱"、 "备用"等字眼代替,使患者很难把握药品正确的使用方法和用药剂量。

潜在的危害:由于药品"同名异药"现象很多,如"心脑康、妇康片、妇宁"等名称相同的药品至少具有两种用药途径、功能主治各不相同的药物,很容易造成"药师误发、患者误用"。而且同一药品也分别具有不同剂型、不同规格、不同用药途径的品种,一字之差的不同药品也大量存在,药师若不认真调配、复核,很容易发生差错事故,不但不能治病,反而有可能致命。

1.1.3 医师签名不规范 具体表现为:没有取得处方权的医生开具的处方未经过有处方权的医生审核并签名;医生签名与医务科备案的医生签字式样明显不相符,甚至有的实习生或者试用期的医生直接冒充、仿照值班医生在处方上签名;医生在书写药品名称、规格、剂量、数量时有明显的涂改痕迹,而没有按规定在修改处重新签名等。若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相关药师也难逃责任!

1.2"用药不合理处方"的表现形式及严重危害

1.2.1 抗生素的用药不合理 具体表现为:未经病原学诊断和药敏试验,无指征的使用抗生素,如感冒多为病毒感染,却首选抗生素治疗,用药不对症;选药不当,用药不对症或违反用药禁忌,如小儿和哺乳期妇女选用喹诺酮类药物治疗,威胁到小儿的正常发育;溶媒选择不当,如应该用生理盐水溶解的抗生素却用PH值不适宜的葡萄糖注射液溶解,导致药品效价降低、致敏物质增加;联合用药不合理,如氧氟沙星和环丙沙星联合使用,属于同类药物重复用药,明显增加了药物的毒副作用;超剂量用药;给药方法不合理,如给药间隔时间、给药途径不对等。

1.2.2特殊人群的用药不合理 主要包括婴幼儿、老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等人群的不合理用药。

1.2.3相关资料反映的用药不合理 据岳西县卫生局组织专家调查显示,约有10%的传统处方存在用药不合理现象,最常见的有抗生素、激素的乱用和滥用,多种药物联用存在配伍禁忌,以及大处方等问题[1]。

1.2.4严重危害 据WHO公布的资料表明,全世界约1/3死亡不是疾病本身,而是用药不合理所致。据卫生部统计,我国每年有8万人直接或间接死于滥用抗菌药物。

2存在质量问题的门诊处方产生的原因

2.1医生作为处方的开具者,是处方存在质量问题的源头。

2.1.1医生在临床中出现用药不合理,这既与医生的职业道德素养有关,也与其临床用药知识不足有关[2]。

2.1.2长期以来,医生对处方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在书写处方过程中,态度不认真、不严谨,随意性强,字迹潦草,养成了处方"书写不规范"的坏习惯。

2.1.3医生对某些药品的剂型、规格、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不良反应、用药禁忌等信息资料缺乏详细的了解,凭印象随意开具处方,导致药品剂型、规格、用法用量书写错误以及药品配伍组方、药物联用不合理等现象发生。

2.2药师把关不严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药师要对处方用药的适宜性进行审核";"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由此可见,药师作为处方的执行者,应依法享有处方监督、审核权。然而在诊疗过程中,由于医生是主体,药师处于从属地位、无权对医生发号施令,只能嘱咐患者去找医生修改,最终为难的是患者!因此对某些"书写不规范"的门诊处方,药师只好友情操作,先行方便患者,虽然表面上提高了医院当时的患者满意度,但无疑助长了相关医生的不规范行为,也为临床合理用药埋下了很大的隐患!

2.3药师的专业水平有待提高 由于药师的专业技术层次各不相同,某些药师由于临床药学知识的欠缺,对有些"用药不合理处方"缺乏准确的判断、识别能力。

2.4职能部门监管不力 医务科、药剂科对处方管理重视不够,缺少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助长了在诊疗活动中"医生书写处方不规范、药师调配处方把关不严"的不良风气。

3对策

3.1从源头抓起,规范医师执业行为

3.1.1加强医德医风教育,严格贯彻《处方管理办法》 对医生应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提高其职业道德修养,让医生自觉抛弃个人利益,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使其及时纠正在诊疗过程中曾经出现的"抗生素滥用"、"大处方"等用药不合理行为。加大对《处方管理办法》的学习力度,开办"处方规范书写及合理用药"培训班,使医生及时改变处方"书写不规范"的行为,以杜绝"书写不规范处方"。

3.1.2加强医生的药学知识培训,提高医生合理用药水平 医院应定期组织医生参加临床药学知识的学习、培训,加强对《抗茵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临床药学知识的学习力度,及时了解国内外临床药学的新知识、新动态,不断更新、完善药学专业知识,努力提高医生的临床合理用药水平,尽量减少"用药不合理处方"的产生。

3.1.3加强信息沟通,为医生提供信息支持 药剂科应通过制定《医院基本用药目录》、编辑医院《药讯》、开发医院合理用药信息系统软件,构建医院信息服务平台,全方位为医生提供信息支持,使医生在开具处方、选用药品时做到心中有数,自觉提高处方质量。

3.2强化药师的教育、管理,规范药师执业行为

3.2.1依法履行药师职责,严把处方质量关 药剂科应组织药师认真学习《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让药师明确职责所在,及时转变思想观念,严把处方质量关,加强对处方的审核、监督力度,勇于向"书写不规范"、"用药不合理"的问题处方宣战!

3.2.2加强药师继续再教育,提高药师专业水平 药师应通过参加院内学术讲座,外出进修、培训,订阅专业期刊等途径,及时更新、完善药学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努力提高对"用药不合理处方"的判断、识别能力,及时发现并纠正临床用药不合理现象。

3.3协调医药关系,加大监管、处罚力度 成立医院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小组,以协调医务科、药剂科之间的矛盾和分歧,促进医生、药师之间的沟通、理解,加强彼此的团结、协作。并加大监督、处罚力度,定期开展处方点评和合理用药监测工作,对"书写不规范处方"和"用药不合理处方"的相关医生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的医生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医生要依法严惩。

4结论

合理用药是当前我国乃至全世界所面临的难题和重要课题,也是全体医药工作者在临床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已经成为医院药学的发展方向,门诊处方作为患者合理用药的源头,理应引起关注和重视。因此在当前"以患者合理用药为中心"的医疗服务模式下,只要严格贯彻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坚持从门诊处方质量抓起,杜绝"书写不规范处方"、"减少用药不合理处方",就一定能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经济!

篇6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类新药层出不穷,为人民防病治病增添了新工具。然而药物是把“双刃剑”,既可以防病治病,也能给病人带来损害,造成残疾,甚至死亡。从上个世纪60年代震惊世界的“反应停”事件、2004年的万络事件,到2006年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假药事件、安徽华源药业的欣弗事件的发生,药品安全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引起人们广泛关注。最近尼日利亚卡诺州政府将美国辉瑞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后者在1996年利用该州儿童试验新药,导致多名儿童致残或死亡,尼日利亚要求辉瑞公司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这起事件不仅是对辉瑞这家老牌药品公司的打击,也进一步引起人们对药物安全的关注。在此宏观背景下,2007年初,为加强药品管理,规范药品市场,国家卫生部、上海市卫生局相继出台了《处方管理办法》、“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试行)”、“关于《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方案》的贯彻实施意见”,对药品的采购、使用监测管理提出规范化的要求。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具有160余年历史,集医、教、研为一体,秉承“仁术济世”精神,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就逐步制定、修改、完善药事管理的各项制度,使药品在每个环节均保证质量可控,为百姓用药构筑安全长城。

1新药申请、审批程序

医院药事会制定新药遴选原则,强调新药的定义是首次进入医院的通用名药品,药品目录原则上是同一通用名、同一用药途径药品保留一个进口药、一个国产药。我院实施一品两规已有七八年以上的历史。新药申请表根据各科床位数、门急诊人次、重点学科与非重点学科,由分管院长核定,每季度每科室分发1~3张,药事会秘书对申请表进行编号、发放,科主任签收、登记。新药申请实施三级管理:⑴临床科主任填写新药申请表,交药剂科。⑵药剂科对符合新药标准的申请表进行评估后转交药事小组。⑶全院分设3个药事小组:门急诊组、内科组及外科组。3个药事小组成员涵盖全院各临床科主任。最后,召开院药事会,由药剂科和药事小组组长分述理由,在药事会成员中投票决定,2/3成员通过的药品才能进入我院使用。通过医院药事会审批的新药,由药库填写新药通知,内容包括药品代码、名称、规格、主要适应证、禁忌证、使用方法等,然后按图1流程逐级告知各临床科室。

2药品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医院通过以下措施对使用药品进行质量管理:⑴实施首营品种的质量跟踪――首营药品在3个月试用期内,临床医师负责临床观察,收集药品不良反应资料报药剂科。⑵药剂科属下5个调剂部门都必须进行药品的养护,每天登记温、湿度,做好药品质量养护记录。科室领导每月督

察一次,检查结果与部门考核挂钩。⑶建立医院药事质量管理组织,每季度召开例会一次,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经向主管院长、院长汇报后,立即停用,避免因药品质量问题进一步危害病人的身体健康。⑷为了确保病人的用药安全,我院严格执行市卫生局文件精神,配出药品不予退药。对因特殊原因引起的退药,经门办审核、登记,药房予以退药,退回药品不再重新配发给病人,而由医院统一处理。医院每月开考评会时,由门办主任陈述退药情况,因医生原因引起的,药品损失由医生个人承担;因不良反应等特殊原因引起的,由医院承担损失。⑸对产品问题较多的药厂,药剂科通过药事会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敦促其限期整改,否则通告药事会予以改换其它厂家产品。⑹每年对购货渠道即医药公司进行供方考核,对其供货质量、送货准确率以及业务员的服务能力、沟通意识进行整体评估,作为选择供应商的依据。

3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3.1监测依据

为加强上市药品安全监督,规范监测上报审定程序,保障病人用药安全,我国于200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章第七十一条规定:我国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2004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卫生部联合颁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我国采用自愿呈报系统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我院在上海市临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的指导下,开展本院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药物警戒工作。

3.2仁济医院不良反应监测网的建立

我院于2004年3月成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及监测员三级网络。东、西两院分别设立药品不良反应信箱,建立不良反应呈报网络体系。药剂科负责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医院各药品使用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使用的药品实行不良反应监控和报告;医务部负责督查各相关部门上报药品不良反应的登记情况;药剂科临床药师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整理、统计和呈报。

3.3监测小组组成及职责

我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领导小组由院长、医务部部长、药剂科主任、护理部主任组成;工作小组由各临床科室医疗大组长和护士长组成;各科室选择医生、护士各1名为不良反应监测员,负责本科室的不良反应报告工作。各科室不良反应监测员有责任在事发后将本部门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情况及时上报,并尽可能保留药物原始凭证;药剂科在东、西两院分别设立1名不良反应报告员,负责与临床沟通、协调,对不良反应资料进行分析、整理和汇总,并经网络呈报至上海市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3.4监测工作特色

监测实行零报告制度。各临床科室若本月未发生不良反应,应进行零报告,实行各科室不良反应工作与科室绩效考核挂钩制度。医务部有专人负责对临床科室实行监测情况的考核,一旦出现药品不良反应,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并作为医院淘汰药品的依据。

3.5取得成效

自从2004年3月成立了医院不良反应监测网以来,报告例数逐年上升,由2004年的50例增至2006年的161例(2006年上海市规定三级医院报告30例/年,2007年规定报告例数为床位的10%,我院核定床位为1 300张)。

4促进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

医疗与药品是病人就诊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两者紧密联系,密不可分。仁济医院临床工作走在前列,药学也发展迅速,近年来,已从“以药品为中心”转向“以病人为中心”。仁济医院临床药学工作有着扎实的基础,早在1995年,就成立了仁济医院临床药学药理研究室,迄今,所有从事临床药学工作人员均为有医学和药学背景的硕士研究生,这为顺利拓展临床药学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近年来,临床药师在促进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4.1临床药师参与临床工作

自1999年以来,临床药学工作人员作为临床药师,深入临床第一线,先后参与心血管内科、消化内科、风湿科、呼吸内科及移植科医生交班、查房以及病例讨论,解答医护人员咨询,提供药学建议,直接面对病人服务。从而加强了医、护、患合理用药的意识,提高合理用药的水平。

4.2处方点评与病史查阅

配合《处方管理办法》与“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试行)”的贯彻,临床药学工作人员协同医务部、抗感染办公室,定期审核门急诊处方,定期查阅手术科室及非手术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处方点评内容包括:处方书写是否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要求;处方中抗菌药物使用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药物相互作用;剂量使用是否符合要求;医师是否严格遵照医院规定分级管理使用抗菌药,是否存在越级使用情况;其它不合理之处。病史查阅内容包括:是否及时进行病原学检测及药物敏感试验;是否根据药物敏感试验结果调整用药;抗菌药物指征掌握情况;抗菌药物使用方案是否合理;围手术期预防用药是否合理;各级医师是否按分级管理制度用药,是否存在越级使用情况。

处方点评与病史查阅结果汇总报门诊办公室及医务部,由门诊办公室及医务部进行考核,反馈至相关科室及个人,进行相应批评处罚。

4.3加强合理用药培训,提高全院用药水平

4.3.1定期进行合理用药培训

医务部负责制订年度合理用药培训计划,临床药师协助医务部定期对全院医护人员进行抗菌药物合理使用、不合理处方解析、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培训,以强化安全用药意识,提高全院整体合理用药水平。

4.3.2重视住院医师培养

住院医师工作在临床第一线,掌握药品的适应证、药物相互作用、不良反应至关重要。因此,医院对住院医师进行规范化培养,每月1次,加强住院医师掌握临床用药。医师培养从基础抓起,这样有助于合理用药进入良性循环。

4.3.3处方点评反馈

临床药师将处方点评结果记录于审方记录单,每月到门急诊药房进行沟通反馈,以提高药学技术人员审方水平;门诊办公室、医务部将处方点评结果向相关科室及个人进行反馈。

4.3.4新职工培训

医院每年对新入院的职工进行系统的培训,在新职工上岗前,就安全用药及合理用药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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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具有160余年历史,集医、教、研为一体,秉承“仁术济世”精神,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就逐步制定、修改、完善药事管理的各项制度,使药品在每个环节均保证质量可控,为百姓用药构筑安全长城。

1新药申请、审批程序

医院药事会制定新药遴选原则,强调新药的定义是首次进入医院的通用名药品,药品目录原则上是同一通用名、同一用药途径药品保留一个进口药、一个国产药。我院实施一品两规已有七八年以上的历史。新药申请表根据各科床位数、门急诊人次、重点学科与非重点学科,由分管院长核定,每季度每科室分发1~3张,药事会秘书对申请表进行编号、发放,科主任签收、登记。新药申请实施三级管理:⑴临床科主任填写新药申请表,交药剂科。⑵药剂科对符合新药标准的申请表进行评估后转交药事小组。⑶全院分设3个药事小组:门急诊组、内科组及外科组。3个药事小组成员涵盖全院各临床科主任。最后,召开院药事会,由药剂科和药事小组组长分述理由,在药事会成员中投票决定,2/3成员通过的药品才能进入我院使用。通过医院药事会审批的新药,由药库填写新药通知,内容包括药品代码、名称、规格、主要适应证、禁忌证、使用方法等,然后按图1流程逐级告知各临床科室。

2药品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医院通过以下措施对使用药品进行质量管理:⑴实施首营品种的质量跟踪――首营药品在3个月试用期内,临床医师负责临床观察,收集药品不良反应资料报药剂科。⑵药剂科属下5个调剂部门都必须进行药品的养护,每天登记温、湿度,做好药品质量养护记录。科室领导每月督

察一次,检查结果与部门考核挂钩。⑶建立医院药事质量管理组织,每季度召开例会一次,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经向主管院长、院长汇报后,立即停用,避免因药品质量问题进一步危害病人的身体健康。⑷为了确保病人的用药安全,我院严格执行市卫生局文件精神,配出药品不予退药。对因特殊原因引起的退药,经门办审核、登记,药房予以退药,退回药品不再重新配发给病人,而由医院统一处理。医院每月开考评会时,由门办主任陈述退药情况,因医生原因引起的,药品损失由医生个人承担;因不良反应等特殊原因引起的,由医院承担损失。⑸对产品问题较多的药厂,药剂科通过药事会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敦促其限期整改,否则通告药事会予以改换其它厂家产品。⑹每年对购货渠道即医药公司进行供方考核,对其供货质量、送货准确率以及业务员的服务能力、沟通意识进行整体评估,作为选择供应商的依据。

3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3.1监测依据

为加强上市药品安全监督,规范监测上报审定程序,保障病人用药安全,我国于200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章第七十一条规定:我国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2004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卫生部联合颁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我国采用自愿呈报系统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我院在上海市临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的指导下,开展本院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药物警戒工作。

3.2仁济医院不良反应监测网的建立

我院于2004年3月成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及监测员三级网络。东、西两院分别设立药品不良反应信箱,建立不良反应呈报网络体系。药剂科负责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医院各药品使用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使用的药品实行不良反应监控和报告;医务部负责督查各相关部门上报药品不良反应的登记情况;药剂科临床药师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整理、统计和呈报。

3.3监测小组组成及职责

我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领导小组由院长、医务部部长、药剂科主任、护理部主任组成;工作小组由各临床科室医疗大组长和护士长组成;各科室选择医生、护士各1名为不良反应监测员,负责本科室的不良反应报告工作。各科室不良反应监测员有责任在事发后将本部门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情况及时上报,并尽可能保留药物原始凭证;药剂科在东、西两院分别设立1名不良反应报告员,负责与临床沟通、协调,对不良反应资料进行分析、整理和汇总,并经网络呈报至上海市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3.4监测工作特色

监测实行零报告制度。各临床科室若本月未发生不良反应,应进行零报告,实行各科室不良反应工作与科室绩效考核挂钩制度。医务部有专人负责对临床科室实行监测情况的考核,一旦出现药品不良反应,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并作为医院淘汰药品的依据。

3.5取得成效

自从2004年3月成立了医院不良反应监测网以来,报告例数逐年上升,由2004年的50例增至2006年的161例(2006年上海市规定三级医院报告30例/年,2007年规定报告例数为床位的10%,我院核定床位为1 300张)。

4促进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

医疗与药品是病人就诊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两者紧密联系,密不可分。仁济医院临床工作走在前列,药学也发展迅速,近年来,已从“以药品为中心”转向“以病人为中心”。仁济医院临床药学工作有着扎实的基础,早在1995年,就成立了仁济医院临床药学药理研究室,迄今,所有从事临床药学工作人员均为有医学和药学背景的硕士研究生,这为顺利拓展临床药学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近年来,临床药师在促进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4.1临床药师参与临床工作

自1999年以来,临床药学工作人员作为临床药师,深入临床第一线,先后参与心血管内科、消化内科、风湿科、呼吸内科及移植科医生交班、查房以及病例讨论,解答医护人员咨询,提供药学建议,直接面对病人服务。从而加强了医、护、患合理用药的意识,提高合理用药的水平。

4.2处方点评与病史查阅

配合《处方管理办法》与“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试行)”的贯彻,临床药学工作人员协同医务部、抗感染办公室,定期审核门急诊处方,定期查阅手术科室及非手术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处方点评内容包括:处方书写是否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要求;处方中抗菌药物使用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药物相互作用;剂量使用是否符合要求;医师是否严格遵照医院规定分级管理使用抗菌药,是否存在越级使用情况;其它不合理之处。病史查阅内容包括:是否及时进行病原学检测及药物敏感试验;是否根据药物敏感试验结果调整用药;抗菌药物指征掌握情况;抗菌药物使用方案是否合理;围手术期预防用药是否合理;各级医师是否按分级管理制度用药,是否存在越级使用情况。

处方点评与病史查阅结果汇总报门诊办公室及医务部,由门诊办公室及医务部进行考核,反馈至相关科室及个人,进行相应批评处罚。

4.3加强合理用药培训,提高全院用药水平

4.3.1定期进行合理用药培训

医务部负责制订年度合理用药培训计划,临床药师协助医务部定期对全院医护人员进行抗菌药物合理使用、不合理处方解析、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培训,以强化安全用药意识,提高全院整体合理用药水平。

4.3.2重视住院医师培养

住院医师工作在临床第一线,掌握药品的适应证、药物相互作用、不良反应至关重要。因此,医院对住院医师进行规范化培养,每月1次,加强住院医师掌握临床用药。医师培养从基础抓起,这样有助于合理用药进入良性循环。

4.3.3处方点评反馈

临床药师将处方点评结果记录于审方记录单,每月到门急诊药房进行沟通反馈,以提高药学技术人员审方水平;门诊办公室、医务部将处方点评结果向相关科室及个人进行反馈。

4.3.4新职工培训

医院每年对新入院的职工进行系统的培训,在新职工上岗前,就安全用药及合理用药进行培训。

篇8

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第十八条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十九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条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条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第二十八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

第二十九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三十条 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第三十一条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三十二条 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三十三条 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 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条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三十六条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七条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三十八条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十九条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四十条 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第四十二条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附件2),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第四十六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四十八条 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五十条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六条 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

第五十七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乡村医生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开具药品处方。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20xx]269号)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法[20xx]436号)同时废止。

处方的书写要求(1)记载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a)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

b)药品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的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 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无论西药、中成药处方, 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如布包、先煎、后下)要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 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3)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 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如 对乙酰氨基酚(通用名)是一种退烧药,不同药厂对它生产的制剂商品名有泰诺林、百服咛、必理通等。因此,必须使用通用名]

(14)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篇9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品和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品和第一类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品和第一类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品和第一类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品和第一类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品和第一类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品和第一类。

第十二条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四章处方的开具

第十四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第十八条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十九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品和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品、第一类处方。

第二十一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品和第一类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除需长期使用品和第一类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三条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品、第一类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条为住院患者开具的品和第一类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条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品和第一类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第二十八条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第五章处方的调剂

第二十九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三十条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第三十一条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三十二条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三十三条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条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三十六条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七条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三十八条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十九条药师应当对品和第一类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四十条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第四十二条除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附件2),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第四十六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品和第一类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品和第一类处方。

第四十八条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五十条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品和第一类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品和处方开具情况,按照品和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

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品和第一类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品和第一类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品和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品和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六条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品和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品和第一类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品和第一类处方的;

(二)具有品和第一类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品和第一类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品和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品和第一类的;

(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品、处方的。

第五十七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章附则

篇10

XX市中心医院医院等级评审汇报

我院建于1951年,现是一所无对外承包科室、无对外托管科室、无分院的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康复、保健为一体的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是**西中医学院非直属附属医院,**交通大学、**大学教学医院。医院先后荣获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全国百佳医院、全国首批百姓放心示范医院、**西省创佳评差最佳单位等称号。

在省卫生厅、市卫生局的指导帮助下,我们在开展医院等级复审中的主要做法是: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去年,我院被省卫生厅确定为三级综合医院等级复审试点单位后,全院上下高度重视,成立了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院等级复审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办公室。院领导班子集中一周时间对省厅下发的评审指标及评审手册和《关于2004三级医院医疗质量综合考评标准(试行)》(**卫医发【2004】298号)文件,卫生部下发的《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卫医发【2005】04号)文件,进行系统学习和掌握,认识到开展医院等级复审是我们践行科学发展观,端正办院方向,创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措施和途径;是强化医院内涵建设,提升医院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医院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难得的机遇。在此基础上,召开了全院职工大会,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一行莅临会议,进行全面动员。制定下发了《**市中心医院关于认真搞好医院等级复审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理清步骤,扎实推进医院等级复审工作。

试点以来,利用院办公会、院周会、科主任(护士长)例会等各层次会议,围绕复审进行教育、引导和培训,通过新闻媒体和《情况通报》、宣传版面、横幅等形式,反复宣传动员,为复审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形成全院总动员,人人齐参与的局面。在实践中,积极撰写心得体会,对“复审”进行深入的思考,不断把复审工作推向深入。

按照“边自评、边整改、边完善、边提高”的原则,我们把自查自评贯穿于整个“复审”的始终。院、科瞄准质量、服务、安全等薄弱环节,持续改进,尽力减少和消除医疗服务过程的断点和盲区。“复审”办公室工作人员分包科室、明确责任,对科室进行具体的指导和帮助。期间省卫生厅、市卫生局五次进行调研、初审、指导,帮助我们把整改的重点放在对三类指标的自查和完善上,使“复审”在自查中改进,在改进中提高。通过复审,切实落实“以病人为中心”的人本服务理念,全面推进医院又好又快发展。

二、完善制度,夯实基础

1、加强制度建设 

结合工作实际,汇编各类工作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11册,包括行政、后勤、医疗、医技、护理等9大类331项内容;汇编了24种常用医疗法律法规;各临床科室也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完善了本科室具体的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

 2、坚持依法执业 

首先,修订完善了《传染病管理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灾害性事故应急处理管理制度》、《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实行疫情“日报告”、“零报告”,有效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其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医疗行业人员、技术、设备“三准入”规定,规范医务人员外出会诊等执业行为,并根据医院工作实际,分两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百余名见习护士。对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上岗证书》和《大型医疗器械上岗证书》的新进人员,一律不得独立上岗;规定实习医师、试用期住院医师及无本院处方权的进修医师不得书写住院病历,不得独立进行手术,进修执业医师一般工作3个月以上,根据考核情况方可申请处方权;对新聘人员在两年内未通过执业考试取得医(药、技)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一律解聘。

三是认真执行《献血法》,成立输血科,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输血查对制度》及《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杜绝自采自用,做到合理用血、科学用血。临床成份用血达到99.9%。

四是加强对《食品卫生法》的宣传及对食堂工作的监管。坚持送饭到病区,开展治疗饮食服务。定期进行“卫生、质量、价格”流动红旗评比,保证患者和职工的食品安全。

五是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加强对医院药品,尤其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用毒性、放射性药品的管理。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合理、经济。医院药房连年被评为市“放心药房”、“规范药房”。

六是认真实施《环境保护法》,加强医院绿化美化工程和环境整治。投资近60万元新建了污水站和医疗废物暂存点。我院荣获市级园林单位、“双创”先进单位、全市创建最佳人居环境和节水样板单位。

七是利用专刊、板报等多种形式进行《消防法》的宣传教育,每年举办两期培训班,对全院职工进行防火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从人防、技防、物防等方面加大投入,完善措施,荣获全省消防管理先进单位。

3、落实医疗核心制度 

坚持把首诊负责制、三级医师查房制、分级护理制、疑难病历讨论制、会诊制、危重患者抢救制、术前讨论制、死亡病例讨论制、查对制、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交接班制等涉及医疗工作关键环节的相关制度,作为核心医疗工作制度来抓。在落实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的基础上,要求住院医师每天查房三次,主治医师每周查房三次。制定了《护理查房制度》,推出了护理“四规范”服务,将查房、查体、操作、护理管理工作进一步具体化、规范化。

三、注重质量,持续改进

1、强化质量安全教育

实施院科两级质量教育计划,开展全院性的质量安全月、安全周及科室的质量安全日等专项活动。持续强化“三基”、“三严”训练和考核,将平时的检查考核与定期考评相结合,并与晋升、评优挂钩。编写了全院“三基”训练教材,购买教具模型,组建示教室,加强对医、护人员特别是新进人员的培训及考核、考试工作。

2、建立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制定了《全面质量管理实施方案》,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医院全面质量管理委员会,建立了医院全面质量管理办公会制度,定期对医院质量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在医院全面质量管理总体方案的统一指导下,形成符合本院工作实际的12个子方案。逐月进行综合考评并与科室绩效挂钩。

3、狠抓重点环节质量 

把好门诊质量关。设立了门诊咨询室,配备一名副主任医师专门负责门诊咨询工作和门诊管理工作。确保专家门诊时间。规定门诊医师为每一位就诊患者建立完整的门诊病历,按照《处方管理办法》,除新化学药品、新生物制品外,一律采用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门诊药房调剂人员坚持对每一张处方实行“四查十对”,医教科、质控办每周对处方进行抽查,确定一名副主任药师每天对门诊处方进行审查点评,将不合格处方进行反馈。

加强急、危、重病人管理。调整急诊科人员配备,补充一名副主任医师负责急诊外科工作;完善了急危重患者管理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保证“绿色生命**”的畅通。开展了“如何搞好急危重病人接诊、救治、服务”大讨论,全院职工联系岗位实际,认真分析现状,积极查找不足,制定整改措施,中层以上干部针对急危重患者的“接诊、救治、服务”,都撰写了研讨文章,在 “对口讨论、集中交流”的基础上汇编成册,使医院急危重病人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加强大手术管理。在严格术者资质和重大手术审批制度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围手术期管理,要求医患人员对手术患者的每个细节做好查对、交接和沟通。

4、加强重点科室与特殊时段管理

医教科、质控办、护理部对急诊科、手术室、麻醉科、供应室、ICU、产房、血液净化中心等特殊部位的医疗、护理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和质量标准都作了专门规定;控感科重点加强对治疗室、换药室、手术室、口腔科及各种内窥镜的消毒管理工作。对手术中使用的医用材料质量严格把关,消除一些不易察觉的安全隐患,确保手术质量和安全。加强总值班带班管理,对节假日、夜间等特殊时间段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出现安全断线。

四、以人为本,创新服务

1、改善服务环境

在候诊区和检查等候区设立了导医台、咨询室,添置了饮水机、轮椅,配备了电视、电话和背景音乐,增设了座椅,并设老年人专座;各服务窗口配备了扩音器;诊室检查床配备了围帘;输液室专门为小儿患者准备了热奶器等等,用细节体现人性化关怀。

坚持“入院有人接、手续有人办、检查有人陪、出院有人送”的服务承诺,在门诊大厅、医技楼、住院部和各科室全部配备有专职导医员,负责患者咨询和就医引领,帮助办理各种手续。向全院医护人员提出了“二十四个一” 的服务要求,切实将“热心接、细心问、耐心讲、精心做、主动帮、亲切送”的服务体现在医疗实践中。

2、创新服务模式

设立药品咨询窗口,主要针对心血管、高血压等慢性病患者讲解药物服用、保存、禁忌等基本知识,帮助患者合理用药。两年来,为近3000名患者提供了药品咨询。公布专家门诊和大型设备检查时间及各科咨询电话,开展预约服务;实行“长假不停诊”,满足市民假日就医需求;合并划价和收费窗口,在医技楼增设收费窗口,减少患者往返排队时间。

3、拓展服务功能

注重更新临床医生思维方法,倡导“外科诊查方法内科化,内科诊治方法外科化”,努力消除专科医师思维方法的局限性,促进诊疗行为更加科学、准确,避免漏诊、误诊、误治。组织临床药师、影像专科技师、专科护理师参加业务查房和病案讨论,强化各专科的协作,充分发挥医院综合实力。

院、科两级对就诊病人实行回访制,采取电话、信件、网络和上门拜访等多种形式,对出院病人进行院外康复指导和健康咨询。积极参加“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选派技术骨干常住**县医院,帮助开展新技术、新项目16项。响应市委“突破**”的号召,与坪头中心卫生院建立协作支援关系,被市卫生局评为**包扶工作先进集体。

五、阳光作业,惠及患者

1、价格服务获美誉

坚持把价格管理作为加强内涵建设的重中之重。投资30多万元,在门诊、住院部大厅设立电子触摸屏和电子大屏幕,各病区设医疗价格公示栏;院内设价格举报箱,公布投诉电话,方便患者投诉监督。

实行病历医嘱与收费清单核对制。建立“一日清单”患者签字制。通过考核抽查等多种形式,与科室绩效挂钩,加强对价格工作的管理。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简报》、《**西卫生信息》、《**日报》和《**卫生简讯》先后报道了我院的做法。在全市开展的“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中,我院被授为全市首家价格服务进医院示范单位称号。

    2、“阳光”工程降低医疗成本

按照行风建设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求,医院成立了采供中心,制定了采购制度和程序,避免多头采购,确保采购质量,降低医院成本。

物资采购根据价值、品目和用量的不同,采取不同方式进行。万元以上的设备必须采取集体洽谈采购的方式。重大设备的集体洽谈还邀请市纠风办和市卫生局有关领导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针对心脏介入、骨科高值耗材,专门制定了《高值医用材料采供使用管理规定》。另外,对印刷品、办公用品等实行定点采购,对大宗的物品,如空调、劳保用品等通过团购渠道采购。

3、“三合理”让患者少花钱

瞄准“检查、用药、治疗”这些医疗花费的重点环节,在“合理”二字上狠下功夫,努力实现“看好病、服好务、少花钱”的工作目标。

实行医疗检查一、二、三线分级把关,对特殊检查、有创检查和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严格实行审批制度及患者知情签字制度,防止重复和不必要检查。在临床用药上,坚持指导教育和考核奖惩相结合。药师每周参与业务查房,及时发现并纠正临床用药不合理情况;实行抗生素使用三级管理制,对严重不合理用药情况实行重罚。坚持药品收入不计入临床科室收入,定期进行业务收入分析,实行药费收入超标警告制,降低药品收入比率。

为了让患者少花钱,一方面简化诊疗流程,努力缩短住院时间,使患者少花钱;另一方面加强专科的协作、整合,对疑难、复杂病种,实施个体化、系列化、规范化综合治疗,降低了患者的住院费用,提高治疗效果。

篇11

一总则

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2.处方界定: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也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二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处方标准: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三处方的开具

1.处方有效期: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2.处方一般用量: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处方和调剂处方的要求: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四处方的调剂

1.调剂处方药品操作规程:

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2.调剂处方四查十对、签名及不得调剂的规定:

A.四查十对: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B.签名: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C.不得调配的: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3.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外购药品的规定: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五监督管理

1.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规定: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2.处方保存期限及销毁程序: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六法律责任

1.使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处罚: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药师未按规定调剂处方的处罚: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处方的书写规范和标准

一、处方书写的基本原则

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依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经所在医疗保健机构业务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授予处方权的医务人员,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二、处方权的获得与取消

(一)处方权的获取:

医师须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1、医师处方权的授予:

(1)注册执业医师(2)有明确的执业地点(3)有明确的执业类别与执业范围

(4)根据个人申请,科主任签属意见,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主管部门批准授予处方权。(5)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应在执业地点的相关部门签名留样或留专用签章式样。

2、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权的授与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中执业助理医师,根据医疗诊治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只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有处方权,获取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应在相关部门签名留样或留专用签章式样。

3、无处方权的进修医师、试用期医师、实习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责任由签名医师负责。处方签名形式为(带教医师名/实习或进修医师名)。

4、执业医师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在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5、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权,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二)处方权的取消

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调离注册机构处方权自行取消。

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建立医师申请,取得、取消处方权的文字档案。

三、处方规格及内容:

(一)处方规格

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精神药品处方用白纸绿字印制;医用毒性药品处方用白纸红字印制;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规格为130245mm

(二)处方内容

1、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四、处方书写规则及书写示例:

(一)处方书写规则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4、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6、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7、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8、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9、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10、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2、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

13、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14、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 )、毫克(mg)、微克(g)、纳克( 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气雾剂以瓶或支为单位。

15、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1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17、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处方经签名后有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发药品时,必须核对打印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处方收存备查。

(二)书写示例

[示例处方1]总量法形式

R

Mist.Pepsini 100ml

Sig 10ml t.i.d a.c

R

胃蛋白酶合剂100ml

用法 10ml 3次/日 饭前

示例处方2]单量法形式

R

Tab.vit.c100mg40

S. 100mg t.i.d

维生素C片100mg40

用法: 100mg 3次/日

[示便处方3]单量法形式

R

Inj.kanamycin0.56

Sig 0.5 i.m b.i.d

R

卡那霉素注射液0.56

用法: 0.5 肌注 2次/日

[示例处方4]

R

50%Inj.Glucosi 20ml2

2次

Inj.vit.c 0.52

Sig i.v g.d

R

50%葡萄糖注射液 20ml2

2次

维生素C注射液 0.52

用法:静注1次/日

[示例处方5]

R

注射用青霉素钠40万u12支

用法:80万u 肌注 2次/日 皮试(一)

R

Inj Penicillin 40万u12支

Sig 80万u i.m. b.i.d. C.T.(一)

[示例处方6]

R

5%葡萄糖注射液 500ml

2次

10%氯化钾注射液 10ml

维生素B6注射液 0.1

用法:静滴 1次/日

0.9%氯化钠注射液 250ml

0.9%氯化钠注射液 250ml

2次

庆大霉素注射液 4万u4支

用法:静滴 1次/日

R

5%Inj.Glucosi 500ml

2次

10%Inj.kalii chloridi 10ml

Inj.vit.B6 0.1

Sig V drip q.d.

0.9%Inj.Natrii chloridi 250ml

2次

Inj.Gentamicin 4万u4

Sig V drip q.d.

[示例处方7]

R

1%Naristilla Ephedrini 8mL

Sig nar. 3gtt t.i.d.

R

1%麻黄素滴鼻液 8ml

用法:滴鼻 3滴 3次/日

[示例处方8]

R

1%Aur.Glycetini Phenoli 8ml

Sig aur. 2gtt t.i.d.

R

1%酚甘油滴耳剂 8ml

用法:滴左耳 2滴 3次/日

示例处方9]

R

10%Ung.Lchthyoli 30g

Sig us.ext b.i.d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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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处方审核、调剂、发放与保管

1、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

2、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3、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

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工作。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应在本机构药学部门或药品零售企业留样备查。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停止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执业时,其处方调剂权即被取消。

4、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5、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1)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

(4)剂型与给药途径;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6、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经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名,同时注明时间。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

对于发生严重药品和用药失误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7、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品、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

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8、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

9、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10、处方由调剂、出售处方药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

11、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处方,签署姓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员应当拒绝发药。

12、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13、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外,任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得限制就诊人员持处方到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零售企业购药。

14、本规范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的、具有相应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资质的人员。

六、特殊处方的管理与要求

本规范所称特殊处方是指临床使用麻醉药品、的处方。

医疗单位对使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药品的专用处方应当专册登记。专册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时还需填写卡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①医疗机构应对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至少保存2年。

②开具麻醉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纸质)。开具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

③医疗机构使用的麻醉药品空白专用处方应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完善的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④医师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在病历中记录。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精神药品。

⑤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其它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它剂型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

⑥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联合下发的《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国药监安〔20xx〕199号),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可以申请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可委托其亲属或监护人持取药人身份证及《麻醉药品专用卡》到指定医疗机构开方取药。

⑦供药医疗机构应对凭《麻醉药品专用卡》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的患者建立随诊制度,并建立随诊记录。发药部门应在《麻醉药品专用卡》上按要求填写发药记录。

2、毒性药品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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