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14 08: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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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单位概况
(一)单位名称
农牧业有限公司
(二)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三)单位地址
山东惠民县
(四)饲养规模
存栏奶牛350头,日产鲜奶4.5吨。
(五)基础条件
农牧业有限公司奶牛养殖场符合项目建设的基础条件。
1、选址合理。农牧业有限公司位于山东惠民县姜楼镇解陈路西侧(原张八林场)南距220国道4公里,选址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养区以外,背风**,通风良好,给排水方便。养殖场距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的距离满足防疫要求,并取得了动物防疫合格证。交通方便,有稳定水、电供应,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场区内部管理规范,有集中统一的生产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科学合理的饲养管理规范。
3、公司要求对奶牛饲养必须建立规范的档案和生产记录,内容包括:奶牛配种、系谱、分娩、牛只变动、饲料、兽医防疫及用药、产奶量、牛奶质量等。
4、养殖区周围为农田,并留有专门的饲料基地近100亩,其中:饲用玉米40亩,还预备试验田40亩种植全株玉米,种植紫花苜蓿20亩,可为公司奶牛提供充足的秸秆与饲草。
(六)设施设备
1、兽医防疫设施完备。本场建有车辆消毒池、更衣消毒室、兽医室、隔离区、病死牛无害化处理设施等兽医防疫设施。
2、基建设施符合需要。本场建有奶牛舍4排,面积2880平方米,运动场11200平方米;牛舍建筑全部为东西走向,牛舍间距为20米;建有挤奶厅11间,面积460平方米;建有办公室、档案资料室、兽医室、仓库12间,共计510平方米;建设青贮池3800立方米。
3、建设符合环保要求。奶牛场建有专门的粪便堆放区;区内净道、污道分离,净道主要用于奶牛周转、饲养员行走和运料等,污道主要用于粪污等废弃物出场。
4、必要的设备齐全。拥有挤奶设备二套、6吨制冷罐二套、运输汽车一部,并配有相应的青粗饲料加工调制设备、兽医诊疗器械;水电等配套设施完备。
(七)规划布局
场区按标准化奶牛场进行规划布局,功能区布局合理,分为办公区、生活区、生产区、饲料区、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六大部分;由东到西依次为:办公区 、生活区、生产区、饲料区和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安排在了下风向。
(八)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该场技术力量雄厚,全场有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6名,其中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4名,可为项目建设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与支持。
公司积极与畜牧部门合作开展了广泛的技术培训与技术合作,饲养员技术水平均有了质的飞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评价。
第四条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2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与信用。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级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含A级)以上。企业无违法经营行为记录、不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保基金、在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欠息及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等。
6、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产销合同、入股、合作等方式与农民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500户,土地面积在1000亩以上,为农户生产提供配套服务。
7、企业产品质量与竞争力。企业的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区内领先水平,产品质量稳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到90%以上。
8、企业制度建设。企业遵循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公开、科学管理的原则,按照《公司法》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五条申报龙头企业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填报*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表;
2、企业经营情况简介;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财产损益表;
5、企业资产负债表;
6、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纳税状况证明;
7、开户行提供企业信用等级证明;
8、县农业部门或乡(镇)政府提供的带动农户证明;
9、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申报程序及认定:
1、申报企业直接向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申报材料。
2、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核后,行文报市农牧局。
3、市农牧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调查核实后,提出具体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认定,予以发文公布。
第七条经认定的*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享受*市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有关扶持政策。
第八条对*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胜劣汰。*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原则上每两年监测评价一次,具体办法是:
(一)合法合规原则。扶持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企业应遵纪守法,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无不良记录。
(二)辐射带动原则。企业与农民建有稳定可靠的利益联结机制,直接带动当地农民增收。企业能够吸收当地农民劳动力,解决农民就业。
(三)扶优扶强原则。对全市现代农业建设具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优先扶持;对科技含量高的科技型项目优先扶持;对龙头企业和三资农业企业中的成长型企业项目优先扶持;对出口企业项目优先扶持。
(四)公平公正原则。凡符合农业产业政策和支持条件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和三资农业企业均可申报。
二、扶持范围和申报条件
财政资金贴息范围主要是产业化企业用于企业本身生产扩能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市场营销网络建设、科研开发、原料农产品基地建设、定单农业流动资金贷款等项目的贴息。已享受其他类别或部、省级支农项目扶持的,不再同时享受贴息扶持。
申报企业申请贴息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苏州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必须:
1.具有一定规模。上年度销售额不低于1000万元,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成交额1亿元以上。
2.辐射带动能力强。企业在苏州市范围内有稳定的原料生产基地,与基地农户有稳固的合同契约关系。
3.企业资信良好。企业的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4.产权明晰,资产结构合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产负债率低于70%。
5.产品具有竞争力。主营产品符合我市农业结构调整方向,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产销率90%以上。
6.项目建设履行了合法审批程序,各种手续齐备,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完整。
(二)属于苏州市市级三资农业企业的必须:
1.紧密连接本地农业生产基地,发展潜力大、效益好、辐射带动面广、出口创汇能力强的优势外向型农业企业。
2.对本地农业产业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各类成长型、科技型、加工型农业企业。
3.符合我市农业产业布局规划要求,具备企业化运作,实行规模化、机械化、设施化、标准化、产业化生产的各类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基地)。
4.能较好地解决当地农民就业,带动农民增收,生态效益显著,以“绿色、休闲、参与、体验”为基本特征,集生产、生活、生态和农业产销、农产品加工、农业旅游服务等三次产业于一体的生态休闲观光农业企业。
三、申报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报。按照属地原则,凡符合扶持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均可进行申报。其中: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直接向所在市、区发改委(局)和财政局申报;市级三资农业企业向所在市、区农林局和财政局申报。经企业所在地市、区发改委(局)或农林局分别会同财政局初审同意排序后,联合行文上报市发改委或农林局和市财政局。
(二)申报材料。申报须提供以下材料:
1.各市、区发改委(局)或农林局和财政局联合推荐文件;
2.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填报《苏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
3.填写《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主营产品,加工能力,原料基地规模,带动农民增收,消化农村劳动力等。同时,说明申报贴息项目情况。
4.项目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有担保的提供)、借款凭证、银行结息凭证。
5.原料收购合同。
6.企业上年报表和当年上半年财务报表。
7.资信等级复印件。
(三)项目审核。市发改委全面负责市级龙头企业项目的审查;市农林局负责对三资农业企业项目情况审查。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投资情况审查。市、区相关部门要对所推荐项目及其投资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四)资金下达。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农林局按照项目投资或贷款核实结果,据实测算项目的贴息补助金额,按程序审查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分别会市发改委和农林局联合行文下拨资金。
四、贴息额度
市级财政每年根据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发展和财政实际预算安排定量资金用于贴息,当年节余结转下年安排。项目贴息额度: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市级三资农业企业,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贴息金额在贴息上限内按年度5%的贴息率据实计算,贴息期限为上年9月21日至当年9月20日。
1 申报条件
申报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或农业投入品生产、加工、流通中介、休闲观光农业或农业科技、农机服务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制有限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60 %以上。
(3)企业规模。从事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经营业务的企业,资产总额须达1 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总额达700万元以上,年营业额须达1 500万元以上;从事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的企业年交易额达1.5亿元以上。企业从业人员50人以上。
(4)企业效益状况。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且连续二年保持盈利。企业要具备较好的发展能力,营业额年增长幅度不低于10 %。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 %;企业应按时缴纳税款、发放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金。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6)企业带动能力。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过程中,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最少应达到500户以上;从事休闲观光农业的企业带动当地农村劳动力就业人数100人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与本省农户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销售货物量的50 %以上。
(7)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和创品牌能力居全省领先水平,企业必须有自己的注册商标或知名品牌,产销率达90 %以上;企业注重实施标准化生产,有健全的投入品登记使用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制度。
(8)企业的创新能力。企业必须注重先进科学技术应用和推广,有自己的核心产品或技术。企业必须建有互联网站进行产品宣传并保持正常信息更新。
(9)产业符合政策,企业管理规范。企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健全的生产、财务、安全等管理制度,前二年没发生过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生产事件。设有专职财务人员,按照计准则设置会计账目,独立核算。
(10)市县龙头企业的认定状况。已开展市、县(自治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市、县(自治县)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市、县(自治县)级农业龙头企业。
对中部山区定安、屯昌、五指山、琼中、保亭、白沙六市县和农产品出口加工企业、农业高新技术开发企业申报龙头企业适当放宽条件,但必须达到第七条3、4、5、6款规定指标的70 %以上。
2 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供如下材料:
(1)申报省级龙头企业申请书。申请书除应按照申报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应符合的条件如实反映企业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包括企业经营及财务状况、企业创新情况、企业发展前景、企业文化等情况。
(2)海南省龙头企业申报表。申报企业应认真填写海南省龙头企业申报表,并经市县政府出具同意意见和盖章,申报表做为申请书的附件。
(3)资产和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书。企业须提供经省农业厅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年度审计报告原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结论应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结论。
(4)信用证明。申报企业须提供银行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信用等级证明或基本户开户行出具的的信用证明。应付账款达到资产总额30 %的,应提供主要债权人出具的信用情况说明。
(5)带动农户证明。与农民合作社或农户签订的生产或购销合同复印件,与当地农民签订的就业合同复印件,或者市县农业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建立利益关系、带动农户增收的证明,要写明具体的带动方式、利益机制和分别带动农户的数量,并附上农户姓名、电话、所在村名的通讯录。
(6)企业所在地市县级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二个年纳税情况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二个年度企业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劳动保险费证明。
(7)农业质检部门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近2年内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8)土地承包、租赁合同或权属证书复印件。
(9)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等排污企业须提供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达标排放证明。
(10)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需提供一项以上)。
(11)企业取得的各种证书复印件,可根据情况据实提供: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复印件;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专利证书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科技成果等其他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
上述所列一至十项为必须提供的材料,第十一项所列资料按实际情况提供。
3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农经)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各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农经)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3)各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农经)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申报企业材料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盖章,正式行文向省农业厅推荐,并附上企业申报材料。
4 有关事项
(1)申报省级龙头企业申请书。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2 000字左右),主要内容为企业组织形式、经营产品、企业规模等基本情况;企业的经济效益、发展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农户的联结方式,带动基地和农民情况;公司发展前景等。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材料必须以电子版形式发至联系人的邮箱。
(2)资产和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书。企业须提供经省农业厅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原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结论应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结论。
(3)凡是复印、复制的材料均需盖企业公章,以确认复印件、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九部委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企业。*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第三条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前,须先取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已经获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自然享有*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凡在本市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加工或流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不论何种类型、何种所有制、何种隶属关系,均可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企业注册登记地在郊区的企业,需经区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转报)。
第五条申报认定*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要符合本市农业发展导向,并具备下列条件:农产品加工型龙头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市场流通带动型龙头企业,年交易(经销)额3亿元以上。出口创汇型龙头企业,年创汇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龙头企业辐射带动能力强,与农户建立各种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企业有注册商标品牌;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销售利润率3%以上;申报前两年内,无欠税、欠薪等不良记录;银行信用较好,产销率在95%以上。种源农业和高新技术开发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其主营产品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优质产品或高新技术等相关科技水平等级的,可以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放宽。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申报程序
第六条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进行资格认定以及监测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企业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注册地在郊区的龙头企业,需经区县农业产业化经营主管部门转报);
(二)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并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评审;
(三)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经过专家资格评审的企业进行认定;
(四)通过媒体*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公告,制发资格认定证书和标牌。
第八条申报企业应按规定格式及要求(表式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发),如实提供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涉及企业财务、资产、效益等数据的,须出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的审验报告;“优质”、“高新技术”等相关科技水平资质,须由市主管部门出具证明;企业银行信用,须由企业开户行出具证明。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正在进行评审认定的,即行终止评审认证程度;已经取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作假企业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九条凡符合*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条件的单位,可随时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一次认定,3年有效;期满应重新申报认定,逾期未申报的企业,不再享有*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条取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接受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生产经营、基地建设、产品市场、带动农户、企业信用等状况的监测,并按规定要求填报有关年报(表式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发)。区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受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跟踪监测管理,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经认定取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五章附则
一、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在浙江省境内,专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和利用的企业和相关单位。
(二)申报单位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近几年没有发生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行为。
(三)申报项目的实施期为**年7月1日—2008年6月30日。
二、资金支持的范围及方式
(一)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建设。重点支持采用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在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居民区设立管理规范的再生资源收购网点;支持围绕产业集群设立固定或流动的生产性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二)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龙头企业设施改造。重点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回收加工设施改造和信息化建设等项目。
(三)支持再生资源集散市场改造提升。重点支持符合商业网点布局规划、有产业依托的再生资源集散市场,进行硬件设施改造提升和信息化建设项目。
(四)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人员培训及相关研究工作。重点支持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相关业务培训工作,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领域共性技术和理论的研究开发。
对符合以上要求的项目,根据项目的投入情况给予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补助。
三、申报有关要求
(一)项目数量
根据2008年资金规模,本次项目申报由市一级统一汇总,上报的项目数量分别为:所辖县(市、区)数量9个以上(含)的市,报6个项目,其中市本级不超过2个;所辖县、(市、区)少于9个的市,报4个项目,其中市本级1个。义乌市单独上报1个项目。各市汇总上报的项目中,属于供销系统的项目不少于一半。
(二)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文件、申请表(附件一)、企业概况表(附件二),申请文件内容包括申报补助项目的基本情况、实施进度和预计绩效等内容;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网点建设、项目实施、投资额度等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书;
3.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专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备案证明复印件;
4.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属于培训或科研项目的,应出具项目实施费用开支情况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律以电脑打字的形式填报,并装订成册。申报表格可在省经贸委网站()“委发文件”栏目下载。
一、支持领域
为贯彻落实经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深圳市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努力实现2020年目标的若干措施》(深发改〔2020〕23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对大型零售企业在深开设品牌店、批发零售龙头企业在深设立采购中心、制造业企业在深设立销售公司等给予支持。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关于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努力实现2020年目标的若干措施》(深发改〔2020〕234号);
2.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落实〈深圳市关于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努力实现2020年目标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商务规〔2020〕3号)。
(二)管理依据
1.《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
2.《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视申报情况,我局据以对资助(或奖励)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
事后奖励。
四、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
3.申报单位不存在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4.申报单位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5.申报单位按要求向统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二)专项条件
1.“大型零售企业品牌店”奖励项目
国内外大型知名品牌零售商(自有品牌或品牌方授权均可)在深圳开设品牌店,且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均可申报奖励。其中新开设门店的,企业成立及门店开设时间不早于2020年4月30日,不晚于2020年11月30日;已有门店升级的且由非法人转为法人公司的,转法人时间不早于2020年1月1日,不晚于2020年11月30日(成立法人公司的时间以工商登记日期为准)。
2.“批发零售龙头企业采购中心”奖励项目
批发零售龙头企业(中国连锁经营百强和中企500强企业)在深圳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开展集中采购业务,且2020年度集中采购额超过5亿元的,均可申请奖励。年度采购额以市统计部门统计的商品销售额数据为基准进行核算。
3.“制造业企业销售公司”项目
制造业企业在深圳市新设立独立法人销售公司,且2020年销售额超过5亿元的,均可申请奖励。年度销售额以市统计部门统计的商品销售额数据为基准进行核算。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大型零售企业品牌店”奖励项目
支持内容:推动大型零售企业在深圳设立独立法人,对在深圳新设立法人或由非法人转法人且正常经营的全球性、全国性和区域性品牌店。
支持标准:支持国际品牌(不含港澳台)企业和本土自主品牌(含港澳台)企业及授权商在本市开设中国(内地)首店、华南首店、深圳首店。对国际知名品牌在深圳开设的华南首店或本土自主品牌企业在深圳开设的中国(内地)首店,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对国际知名品牌在深圳开设的深圳首店或本土自主品牌企业在深圳开设的华南首店,给予企业60万元奖励,对自主品牌企业在深圳开设的深圳首店或国际品牌授权商在深圳开设的深圳首店,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如年度申报门店数量超过50个,则根据品牌知名度、年度销售额、门店数量等择优予以奖励。
(二)“批发零售龙头企业采购中心”奖励项目
支持内容:推动有意向的批发零售龙头企业在深设立采购中心,将全国各门店采购额集中到深圳纳统。
支持标准:对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龙头企业在深圳设立的采购中心,2020年度采购额超过5亿元的部分按照0.1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为1000万元。本款所述“采购额”口径为法人公司年度商品销售额与商品零售额之差,具体以市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
(三)“制造业企业销售公司”项目
支持内容:鼓励制造业企业成立销售公司对其产品专业化销售。
支持标准:对制造业企业2020年在深圳新设立的销售公司,当年度销售额超过5亿元的部分按照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为1000万元。其中,年度销售额以市统计局统计的商品零售额数据为准。
六、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网址:gdzwfw.gov.cn/),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信用报告(企业自行登陆“广东信用网”打印)。
(二)项目材料:
1.“大型零售企业品牌店”奖励项目
(1)门店门头照片;
(2)门店开业副省级以上城市级媒体报道照片或网页截图;
(3)2020年度增值税纳税证明;
(4)门店的物业租赁合同或不动产证复印件。
2.“批发零售龙头企业采购中心”奖励项目
(1)2020年度增值税纳税证明;
(2)年度统计报表。
3.“制造业企业销售公司”奖励项目
(1)2020年度增值税纳税证明;
(2)年度统计报表。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七、申请表格
本指南第六条(一)规定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网址:gdzwfw.gov.cn/。
八、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商务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1年4月15日—2021年4月27日18:00;
2.材料提交时间:2021年4月15日—2021年4月30日18:00;
申报单位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在线填报、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注意事项:网络填报时间截止后系统将不再受理新申请以及修改后再次提交的申请,故请尽量预留充足的修改时间)。
(三)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四)咨询电话:0755-88101050、0755-88102384(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九、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十、办理流程
申请指南——申请单位网上申报——初审——申请单位向市行政服务大厅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形式审查——资质审查——专项审计——专家评审(仅“大型零售企业品牌店”奖励项目)——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根据需要核查比对:资质情况、统计数据,是否存在重复资助情形、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否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核定拟资助计划——社会公示——下达资助计划——申请人提交拨付资料——拨付资金。
十一、办理时限
按照工作要求办理。
十二、证件及有效期
证件:无
有效期限:无
十三、证件的法律效力
无
十四、收费
无
十五、年审或年检
无
十六、补充说明
(一)已经资助过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项目、同一笔费用支出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并追究责任。
答:发展目标可以概括为“四大一创新”:做大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大型龙头企业集群;做大农业生产基地,建设一批与优势产区有效对接的大型生产基地;做大农产品品牌,打造一批产品竞争力强、市场占有率高、影响范围广的大品牌;做大农产品流通,构建高效、便捷、快速的农产品大流通体系;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建立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之间的新型利益联结关系,探索发展农业投融资、科技研发推广、风险保障等机制。
重点开展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推进龙头企业集群集聚,培育壮大区域主导产业;二是强化上游产业链建设,带动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三是推动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升农业科技创新与应用能力;四是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五是完善农产品市场功能,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六是支持龙头企业与专业合作社联合合作,增强辐射带动力。
问: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具体创建标准有哪些?
答:《通知》指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主要建在国家、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以及省级农业产业化示范园区。具体创建标准有七点:具有一定发展基础的农产品加工物流园区;龙头企业集群基本形成;规划编制科学合理;加工转化增值能力较强;产业链比较完整;农业组织化程度高;辐射带动作用明显。
问: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申报及认定程序是怎样的?
答: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符合条件的园区进行申报,提出申请意见,并报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农业、畜牧、渔业、农垦等相关部门共同提出意见,经省级分管领导同意后择优上报农业部。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各地申报材料组织有关司局和专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农业部备案认定并授牌。
问: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将会享受到哪些政策扶持?
答:《通知》要求,各级农业部门要将现有的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向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重点倾斜,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示范基地的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同时,抓紧研究龙头企业和示范基地用地、用水、用电等相关政策。
问:在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过程中,怎样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农民从中受益?
一、认真做好20**年度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的组织落实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做好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的落实工作,切实把国家扶持林业发展政策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林业贴息贷款在现代林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对于无法落实确需调整的贴息贷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由市或县林业局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联合行文,经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审批。调整的贴息贷款项目要突出扶持重点,可优先扶持林业小额贴息贷款项目、收购受灾木竹加工等林业灾后重建项目和油茶产业项目(用于受灾木竹加工的应附说明)。
二、切实做好林业小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审核申报工作
各市申报林业小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时,只需上报林业小额贷款总体实施情况报告和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见附表2),不再上报贷款证明等相关资料;采取统贷统还方式的林业小额贷款(须有林农或林业职工贷款清单),仍由统贷统还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的要求与程序申报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要积极做好与当地财政部门协调沟通工作,切实做好林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审核工作。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林业小额贷款审核管理办法,明确林业小额贷款项目监管主体和中央贴息资金申报材料审核与档案管理部门,并留存相关审核资料备查。主要留存资料包括:林农和林业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贷款经办行(含农村信用社,下同)签章的借款凭证复印件、项目实施验收或其它必要的贷款证明材料。
三、扎实开展林业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工作
贴息范围:根据有关规定,20**年中央财政对20**~20**年林业贷款余额和20**年10月~20**年9月新增林业贷款(以下简称新增贷款)进行贴息,贴息率3%。各地20**~20**年林业贷款余额根据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财农[20**]1666号文审核结果及各地实地核实情况确定。
提报要求: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贷款单位提供的20**年10月~20**年9月银行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和银行进帐单、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贷款证明(20**~20**年采取一年一贷方式且有经办金融机构出具续贷承诺函的视同新增贷款)及有关证明材料(统一用A4纸复印,凭证顺序与项目顺序一致,不装订成册),经认真审核后,逐项填列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联合行文上报市林业局,并生成上报软盘。市林业局审核汇总所属县(市、区)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生成新的软盘,连同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各贷款单位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材料,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省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要求,联合行文于10月15日前报省林业厅基金站和省财政厅农业处各一式3份。
各市在报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报告的同时,要同时报送本地区20**年度应贴息林业贷款项目总体实施情况的报告。林业龙头企业的贷款项目需一并报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
一、技术改造项目申报
(一)申报条件
1、符合产业政策和**市都市农业发展规划,对本市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具有带动作用。
2、在**地区组织实施,符合国家、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按规定备案(或立项)的当年或上年完工的项目。
3、企业有一定的带动力,吸纳本地农村劳动力,或与本市农户和农产品生产基地相关联,促进本市农业出口创汇、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4、企业经营主体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5、项目总投资在140万元以上(其中土建部分不得超过总投资的30%)。如仅为设备投入,应在100万元以上。对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内或淳安县的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总投资放宽到100万元以上(如仅为设备投入,应在70万元以上)。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内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界定按杭政函〔2006〕140号文件所列的乡镇区域和产业类型加以确定。
有关区、县(市)在申报本批农产品加工技改项目时,必须落实当地今年第一批农产品加工技改资助资金。
(二)申报材料
1、**市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项目申报表和各区、县(市)经贸局(计经局、经发局)审核的技改项目备案表(或技改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
2、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购置设备、土建工程的记帐凭证和正式发票复印件(设备、土建分列),龙头企业级别、研发中心和产业带的证书(明)复印件;
3、企业资产负债表(20**年12月31日)和损益表(20**年度)。
二、自主创新项目申报
(一)申报条件
凡本市农产品加工企业申报省级以上(含省级)新产品经确认、或通过省级以上新产品鉴定以及获得专利授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都可以申报。
(二)申报材料
(一)集成技术不断推广,夏粮生产长势良好。加强夏粮生产,细化量化管理,全程跟踪服务,努力克服播期偏晚、越冬期低温、返青拔节期干旱、病虫草害等不利因素,目前小麦长势良好,小麦正陆续进入抽穗扬花期,小麦“一喷三防”工作已基本防治结束;水稻生产保持稳定,全镇水稻面积4.4万亩,目前手工育秧1.8万亩,育苗结束;机插秧2.6万亩,目前物质准备全部到位,近日即可育秧。
(二)园区建设扎实推进,示范带动不断扩大。以创建省级蔬菜标准园为抓手,我镇积极申报2013年省级蔬菜标准园项目资金,集聚资源、集成技术、集中力量,创建高标准、高效益、高技术的园艺生产典型,目前土地流转已结束。450亩辛庄休闲观光园项目已完成规划设计和土地流转工作。
(三)扎实推进农业产业化工作,龙头带动不断增强。为进一步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更好地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农业和农民增收的带动作用,我镇坚持“突出重点,体现特色,扶强扶优,动态管理”的原则计划培育市级龙头企业1个,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个,目前正在准备申报材料。
(四)积极开展“三品认证”,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为提升农产品知名度,更好地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我镇广泛宣传“三品”认证的重要性,积极引导农产品生产企业、种养大户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为目标,加强标准化生产和“源头控制”,提高生产水平和产品质量。充分发挥“一村一品”种养格局优势,为提升农产品知名度,更好的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目前我镇申报省级无公害农产品6个,基地认证面积600亩。
(五)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培育专业化现代农业劳动者。今年以来我镇不断加大新型农民培训力度,培养一批种养能手,率先致富,带动农民;培养一批经营能人,跑市场、搞经纪,促进农产品销售;培养一批职业农民,引领特色农业,为高效生态农业提供人才支撑。半年来我镇已完成现代农业技术培训15场次,2350余人次,职业农民培训班举办2期,培训农民60余人,使我镇农民科技文化素质不断提高。
(六)提高我镇绿化水平,促进全镇生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今年共完成成片造林400亩(顺堤河东岸);农田林网6000亩(隍城村、狄庄等村);育苗50亩(朱阁草庙中闸隍城);四旁植树12万株;新型社区绿化2个(草庙三期、陶庄和谐新村);草庙园区补植100棵批把,130棵红颜石楠球。全面完成了上级部门下达的目标任务。
(七)建立农业安全防控机制,全力抓好安全农业。一是切实加强对动植物疫情防控。建立和完善以长效防控为主、应急防控为辅的动植物疫情防控机制,在强化队伍建设的同时,落实“重免疫、严检疫、强扑疫、拒瘟疫”的综合防控措施,抓好H7N9禽流感等疫情防控,提高我镇动植物疫情的综合防控能力。在春防工作中,我镇防疫生猪3120头,羊1200头,牛700头,家禽26万羽。二是有效保护农业生态安全。按照“以土定产、以产定氮、因缺补缺、科学施肥”的总体要求,抓好肥药减量增效(控害)工程,积极创新农作制度,加强有毒有害农资在生产、经营和使用中的监控和管理,进一步抓好规模畜牧场粪便排泄物治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八)加快推进农机化工作,不断提高水稻机械化种植水平。今年我镇计划推广插秧机60台,机插面积38000亩,目前意向购机62台,落实秧田面积290亩,新增农机专业合作社3个。落实购机补贴政策,截止目前,我镇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机具25台套,补贴资金461500元。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半年计划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抓好春、夏播作物田间管理技术措施宣传培训和现场指导工作,努力提高技术普及率和辐射面。
2、制定农作物抗旱救灾预案,加强农作物病虫害预测预报和综合防治工作,确保秋季农业丰收。
3、继续抓好已列项目建设,扎实推进园区建设。
4、做好三品认证、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推进生态农业健康发展。
5、抓好秸秆还田项目的落实。
同样幸运的还有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4月6日,该公司公告称,根据常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支持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资金”的通知》,金健米业获得2000万元补贴,专项用于公司已投入的优质米种植基地推广及其产业化项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第13期2010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显示,截至4月17日,1570家上市公司已披露年报,其中,1454家公司收到政府补助,占比达到92.61%;涉及总金额高达463.40亿元,平均每家公司获3187.09万元。上述1454家公司中,享受到政府税费返还和减免的有514家,涉及金额79.32亿元,平均每家1543.03万元。
不过,也有一些企业却没那么幸运。与兴业太阳能同时申报2010年国家财政部“金太阳示范工程”20MW屋顶电站的株洲南车时代集团,申报方案最终落选,没有获得财政资金的支持。
申请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真的存在捷径或秘诀吗?
兴业太阳能的成功路径
财政部《关于加强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财建[2010]662号)下发日期为2010年9月21日,而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必须在10月30日之前将申报材料报至财政部。如何在1个月内,完成这个看来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呢?
当初负责此项工作的兴业太阳能总经理助理周青告诉记者,他们有每天浏览财政部网站的习惯,地方财政部门还未收到正式文件之前,他们就看到了网站公布的通知。公司成立了专门的申报小组,首先是对照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实际进行分析,最终决定参与申报。
根据财政部2010年662文件精神,此次申报的“金太阳示范工程”重点为:建筑面积充裕、电网接入条件较好、电力负荷较大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进行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集中连片建设。湖南兴业太阳能产业园正好符合这一要求。
“我们每年都要参与很多金太阳屋顶计划类似的示范工程项目,对应申报积累了很多经验。在申报过程中,分工合作非常重要。技术组负责方案设计,政府组负责对接政府沟通,材料组负责材料收集。这或许是我们成功的秘诀之一。”周青向记者透露。
申报初稿在一周后就提交政府部门审批。由于“金太阳示范工程”要逐级审批,而且每级政府都要求财政、能源、科技、环境、电力部门立项和审批。兴业太阳能一开始就向政府部门申请援手,并获得了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公司所在的九华示范区为兴业太阳能申报这个大型太阳能屋顶电站召开了专门会议,全力支持兴业太阳能申报工作。湘潭市副市长、九华示范区管委会工委书记杨亲鹏在接受采访时表示:“2010年底,我们高度重视这个项目,该项目从立项开始,到成功申报获批为‘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后,就一鸣惊人地成为湖南‘两型社会’建设的焦点之一。”
申报材料流程分为三步走:第一步是提交公司项目所在的九华示范区管委会的发改局、财政局及产业局,获得园区立项;第二步提交湘潭市财政局、科技局及发改委,三部门同时立项获批后第二步结束;第三步则是提交湖南省财政厅、能源局(能源局隶属发改委)、环保厅、电力局以及科技厅。
“最后一步至关重要。作为如此重大的省级项目,省级环评以及电力局同意并网则是重中之重。”周青强调说。除此之外,规划好申报时间,按时申报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财政补贴申报“秘笈”
有关专家总结兴业太阳能同时申报成功的几点要素:
1.获取消息早,准备工作比较充分;
2.吃透政策,结合自身实际,对症下药,申报材料针对性强;
3.团队作战,分工合理,执行效率高,有利于短期内快速完成申报;
4.联合政府,争取支持,申报材料通过率比较高;
5.及时沟通,查漏补缺,随时可申报材料存在的缺陷进行补救。
很多企业并不了解财政补贴方面的政策,也不知道获取财政补贴的流程。一位省财政厅副处长认为,出现上述情况,一方面是当地政策部门宣传不够,企业不了解相关情况;另一方面,企业也应该主动去了解政策。
从财政对企业的补贴流程上来看,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中央财政下拨的资金。首先是中央财政下发文件,然后省里组织下面市县财政上报企业,省里汇总,然后上报中央,经过中央财政部门的核实,再把企业名单报回来,划拨资金。
第二种是省级财政下拨的资金。一般都会有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相关企业向当地财政上报项目,然后由当地财政汇总上报省级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