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头企业申报材料范文

时间:2022-02-14 08: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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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项目单位概况

(一)单位名称

 农牧业有限公司

(二)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三)单位地址

山东惠民县

(四)饲养规模

存栏奶牛350头,日产鲜奶4.5吨。

(五)基础条件

农牧业有限公司奶牛养殖场符合项目建设的基础条件。

1、选址合理。农牧业有限公司位于山东惠民县姜楼镇解陈路西侧(原张八林场)南距220国道4公里,选址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养区以外,背风**,通风良好,给排水方便。养殖场距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的距离满足防疫要求,并取得了动物防疫合格证。交通方便,有稳定水、电供应,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场区内部管理规范,有集中统一的生产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科学合理的饲养管理规范。

3、公司要求对奶牛饲养必须建立规范的档案和生产记录,内容包括:奶牛配种、系谱、分娩、牛只变动、饲料、兽医防疫及用药、产奶量、牛奶质量等。

4、养殖区周围为农田,并留有专门的饲料基地近100亩,其中:饲用玉米40亩,还预备试验田40亩种植全株玉米,种植紫花苜蓿20亩,可为公司奶牛提供充足的秸秆与饲草。

(六)设施设备

1、兽医防疫设施完备。本场建有车辆消毒池、更衣消毒室、兽医室、隔离区、病死牛无害化处理设施等兽医防疫设施。

2、基建设施符合需要。本场建有奶牛舍4排,面积2880平方米,运动场11200平方米;牛舍建筑全部为东西走向,牛舍间距为20米;建有挤奶厅11间,面积460平方米;建有办公室、档案资料室、兽医室、仓库12间,共计510平方米;建设青贮池3800立方米。

3、建设符合环保要求。奶牛场建有专门的粪便堆放区;区内净道、污道分离,净道主要用于奶牛周转、饲养员行走和运料等,污道主要用于粪污等废弃物出场。

4、必要的设备齐全。拥有挤奶设备二套、6吨制冷罐二套、运输汽车一部,并配有相应的青粗饲料加工调制设备、兽医诊疗器械;水电等配套设施完备。

(七)规划布局

场区按标准化奶牛场进行规划布局,功能区布局合理,分为办公区、生活区、生产区、饲料区、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六大部分;由东到西依次为:办公区 、生活区、生产区、饲料区和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安排在了下风向。

(八)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该场技术力量雄厚,全场有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6名,其中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4名,可为项目建设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与支持。

公司积极与畜牧部门合作开展了广泛的技术培训与技术合作,饲养员技术水平均有了质的飞跃。

篇2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评价。

第四条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2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与信用。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级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含A级)以上。企业无违法经营行为记录、不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保基金、在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欠息及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等。

6、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产销合同、入股、合作等方式与农民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500户,土地面积在1000亩以上,为农户生产提供配套服务。

7、企业产品质量与竞争力。企业的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区内领先水平,产品质量稳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到90%以上。

8、企业制度建设。企业遵循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公开、科学管理的原则,按照《公司法》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五条申报龙头企业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填报*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表;

2、企业经营情况简介;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财产损益表;

5、企业资产负债表;

6、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纳税状况证明;

7、开户行提供企业信用等级证明;

8、县农业部门或乡(镇)政府提供的带动农户证明;

9、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申报程序及认定:

1、申报企业直接向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申报材料。

2、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核后,行文报市农牧局。

3、市农牧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调查核实后,提出具体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认定,予以发文公布。

第七条经认定的*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享受*市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有关扶持政策。

第八条对*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胜劣汰。*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原则上每两年监测评价一次,具体办法是:

篇3

(一)合法合规原则。扶持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企业应遵纪守法,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无不良记录。

(二)辐射带动原则。企业与农民建有稳定可靠的利益联结机制,直接带动当地农民增收。企业能够吸收当地农民劳动力,解决农民就业。

(三)扶优扶强原则。对全市现代农业建设具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优先扶持;对科技含量高的科技型项目优先扶持;对龙头企业和三资农业企业中的成长型企业项目优先扶持;对出口企业项目优先扶持。

(四)公平公正原则。凡符合农业产业政策和支持条件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和三资农业企业均可申报。

二、扶持范围和申报条件

财政资金贴息范围主要是产业化企业用于企业本身生产扩能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市场营销网络建设、科研开发、原料农产品基地建设、定单农业流动资金贷款等项目的贴息。已享受其他类别或部、省级支农项目扶持的,不再同时享受贴息扶持。

申报企业申请贴息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苏州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必须:

1.具有一定规模。上年度销售额不低于1000万元,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成交额1亿元以上。

2.辐射带动能力强。企业在苏州市范围内有稳定的原料生产基地,与基地农户有稳固的合同契约关系。

3.企业资信良好。企业的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4.产权明晰,资产结构合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产负债率低于70%。

5.产品具有竞争力。主营产品符合我市农业结构调整方向,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产销率90%以上。

6.项目建设履行了合法审批程序,各种手续齐备,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完整。

(二)属于苏州市市级三资农业企业的必须:

1.紧密连接本地农业生产基地,发展潜力大、效益好、辐射带动面广、出口创汇能力强的优势外向型农业企业。

2.对本地农业产业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各类成长型、科技型、加工型农业企业。

3.符合我市农业产业布局规划要求,具备企业化运作,实行规模化、机械化、设施化、标准化、产业化生产的各类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基地)。

4.能较好地解决当地农民就业,带动农民增收,生态效益显著,以“绿色、休闲、参与、体验”为基本特征,集生产、生活、生态和农业产销、农产品加工、农业旅游服务等三次产业于一体的生态休闲观光农业企业。

三、申报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报。按照属地原则,凡符合扶持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均可进行申报。其中: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直接向所在市、区发改委(局)和财政局申报;市级三资农业企业向所在市、区农林局和财政局申报。经企业所在地市、区发改委(局)或农林局分别会同财政局初审同意排序后,联合行文上报市发改委或农林局和市财政局。

(二)申报材料。申报须提供以下材料:

1.各市、区发改委(局)或农林局和财政局联合推荐文件;

2.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填报《苏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

3.填写《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主营产品,加工能力,原料基地规模,带动农民增收,消化农村劳动力等。同时,说明申报贴息项目情况。

4.项目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有担保的提供)、借款凭证、银行结息凭证。

5.原料收购合同。

6.企业上年报表和当年上半年财务报表。

7.资信等级复印件。

(三)项目审核。市发改委全面负责市级龙头企业项目的审查;市农林局负责对三资农业企业项目情况审查。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投资情况审查。市、区相关部门要对所推荐项目及其投资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四)资金下达。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农林局按照项目投资或贷款核实结果,据实测算项目的贴息补助金额,按程序审查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分别会市发改委和农林局联合行文下拨资金。

四、贴息额度

市级财政每年根据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发展和财政实际预算安排定量资金用于贴息,当年节余结转下年安排。项目贴息额度: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市级三资农业企业,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贴息金额在贴息上限内按年度5%的贴息率据实计算,贴息期限为上年9月21日至当年9月20日。

篇4

1 申报条件

申报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或农业投入品生产、加工、流通中介、休闲观光农业或农业科技、农机服务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制有限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60 %以上。

(3)企业规模。从事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经营业务的企业,资产总额须达1 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总额达700万元以上,年营业额须达1 500万元以上;从事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的企业年交易额达1.5亿元以上。企业从业人员50人以上。

(4)企业效益状况。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且连续二年保持盈利。企业要具备较好的发展能力,营业额年增长幅度不低于10 %。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 %;企业应按时缴纳税款、发放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金。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6)企业带动能力。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过程中,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最少应达到500户以上;从事休闲观光农业的企业带动当地农村劳动力就业人数100人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与本省农户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销售货物量的50 %以上。

(7)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和创品牌能力居全省领先水平,企业必须有自己的注册商标或知名品牌,产销率达90 %以上;企业注重实施标准化生产,有健全的投入品登记使用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制度。

(8)企业的创新能力。企业必须注重先进科学技术应用和推广,有自己的核心产品或技术。企业必须建有互联网站进行产品宣传并保持正常信息更新。

(9)产业符合政策,企业管理规范。企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健全的生产、财务、安全等管理制度,前二年没发生过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生产事件。设有专职财务人员,按照计准则设置会计账目,独立核算。

(10)市县龙头企业的认定状况。已开展市、县(自治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市、县(自治县)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市、县(自治县)级农业龙头企业。

对中部山区定安、屯昌、五指山、琼中、保亭、白沙六市县和农产品出口加工企业、农业高新技术开发企业申报龙头企业适当放宽条件,但必须达到第七条3、4、5、6款规定指标的70 %以上。

2 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供如下材料:

(1)申报省级龙头企业申请书。申请书除应按照申报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应符合的条件如实反映企业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包括企业经营及财务状况、企业创新情况、企业发展前景、企业文化等情况。

(2)海南省龙头企业申报表。申报企业应认真填写海南省龙头企业申报表,并经市县政府出具同意意见和盖章,申报表做为申请书的附件。

(3)资产和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书。企业须提供经省农业厅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年度审计报告原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结论应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结论。

(4)信用证明。申报企业须提供银行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信用等级证明或基本户开户行出具的的信用证明。应付账款达到资产总额30 %的,应提供主要债权人出具的信用情况说明。

(5)带动农户证明。与农民合作社或农户签订的生产或购销合同复印件,与当地农民签订的就业合同复印件,或者市县农业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建立利益关系、带动农户增收的证明,要写明具体的带动方式、利益机制和分别带动农户的数量,并附上农户姓名、电话、所在村名的通讯录。

(6)企业所在地市县级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二个年纳税情况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二个年度企业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劳动保险费证明。

(7)农业质检部门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近2年内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8)土地承包、租赁合同或权属证书复印件。

(9)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等排污企业须提供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达标排放证明。

(10)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需提供一项以上)。

(11)企业取得的各种证书复印件,可根据情况据实提供: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复印件;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专利证书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科技成果等其他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

上述所列一至十项为必须提供的材料,第十一项所列资料按实际情况提供。

3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农经)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各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农经)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3)各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农经)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申报企业材料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盖章,正式行文向省农业厅推荐,并附上企业申报材料。

4 有关事项

(1)申报省级龙头企业申请书。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2 000字左右),主要内容为企业组织形式、经营产品、企业规模等基本情况;企业的经济效益、发展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农户的联结方式,带动基地和农民情况;公司发展前景等。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材料必须以电子版形式发至联系人的邮箱。

(2)资产和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书。企业须提供经省农业厅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原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结论应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结论。

(3)凡是复印、复制的材料均需盖企业公章,以确认复印件、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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