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履职报告范文

时间:2023-01-03 06: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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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职报告

篇1

一句话就是:省级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为省域范畴内各级人大代表在依法履职中加强与群众的密切联系提供了切实指导。如回顾近几月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已连续三次召开的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座谈会,我们就会明白,这是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在为全省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加强与群众密切联系所展开的一系列相关的先期行动,其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在全省全面推行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活动提供切实指导。如早在2012年12月5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就专门召开了“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作用”的座谈会。这次会议特别提出,全省各级人大代表要密切联系群众,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依法履职,始终保持与党同心、与民贴心,始终践行“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庄严承诺,以密切联系群众的实际行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正是由于四川省人大常委会连续三次召开的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座谈会,以及下发的相关文件和制定的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办法的推动,所以才指导和保障了四川全省各级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这一活动的顺利开展,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句话就是: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必须依法而为。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真心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表现形式及其先进事迹各有所不同,但他们身体力行、不辱使命、争做人民满意的人大代表的履职成效是共同的,是带有共性的。即不少人大代表在实际工作中所取得的依法履职、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突出成效,确实又是依法而行的。因为宪法和法律就是这样规定和要求的。如我们国家的母法、也就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代表法在规范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履行的义务时更是进一步明确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同时,代表法也对代表履职的途径和方式同样做了明确的规定。可见,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所作所为,与宪法和法律的原则规定完全一致,是依法而为的。而这一点,也正是与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主要区别所在。也就是说,虽然不少人大代表在依法履职、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过程中事迹典型、先进而感人,但由于他们是依法履行代表职务所取得的成效,所以他们并非是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

二、探索:即结合自身体会对“人大代表在依法履职中应怎样加强与群众密切联系”的这个专题作些必要的理性思考

篇2

高职院校是以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学生实习是走向社会的必要环节。在就业形势的压力下,各高职院校都会安排在校学生进行社会实习,以增加就业机会,笔者所在的女子学院每年都安排大三女生到各企业等单位实习。然而,由于我国有关高职院校学生实习期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各级政府缺乏对实习单位的监督,学生在实习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探讨如何解决学生实习期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

1 高职女生实习的特点

实习是为了让学生更好的掌握知识,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以提高操作技能的活动,也是毕业生迈向社会第一步的重要环节。作为高职女生她们面临比男生更严峻的就业形势,,实习期是她们由校园走向社会的关键时期。以我校为例,旅游管理、酒店管理、市场营销等专业都在大三下学期安排女生实习。同时,毕业实习被纳入学校课程体系,可以折换成相应的学分,学生要毕业就必须参加实习。因此,许多女生将实习期作为求职期,通过实习谋求人生第一份工作。学校、学生以及用人单位都将实习期视为毕业生求职的黄金时期。

2 高职女生实习期主要问题的分析

2.1 不良企业视学生为廉价劳动力

许多实习单位低价使用实习生,克扣、拖欠实习报酬,只给予很少的象征性补贴。有在广州地区实习的女生反映,实习期的报酬是300元/月。还有实习单位以交通补贴、伙食补贴等名义支付实习生几十元的报酬。如女生到旅行社当导游,每天补贴伙食费20元作为报酬。实习期间,许多女生都有超时工作、超时加班、节假日加班的情况,但没有得到合理报酬。

2.2 劳动保护缺失,工伤保险空白

由于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适用劳动法来调整,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无法通过工伤赔偿制度来获得赔偿。同时,企业与学生之间也不是一般意义的雇佣关系,因为学生是根据学校的安排到实习单位工作,也不能按照雇佣关系来获得人身损害赔偿。似广东某职业技术学院女生,到东莞某皮革公司实习,公司安排下车间从事质量检查工作。由于所在的公司没有告知此项工作有毒有害,车间的安全防护措施也不到位。以至该女生工作两个月后发病,被诊断为苯中毒。可是在之后的工伤索赔问题上陷于无法可依、无规可循尴尬的困境。

2.3 实习女生工作环境风险突现

面对激烈的就业竞争,许多女生不得不以牺牲自身利益为代价,委曲求全地接受用人单位的不合理安排。尤其是对女生存在性扰、害的工作环境给实习女生带来了不安全的风险。广州某旅游职业学校的女生到旅行社实习,旅行社安排女生做导游带团出游,晚上住宿安排竟然是女生要与男司机同居一室,当女生提出异议时,旅行社以这是公司的惯例,也是出于经营成本的考虑为理由拒绝了女生要求单独安排住宿的要求。还有一些企业利用实习女生思想单纯,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安排她们从事环境复杂,人员混杂的工作,这些都给实习女生的人身安全带来了危险因素。

2.4 实习协议不落实,无法保障女生权益

许多实习女生是在没有签订任何协议下去“裸”实习,这种毫无保障的实习既不受劳动法保护,也没纳入合同法的调整。有些女生虽然签订了实习协议,但是协议内容不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女生这一方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有的女生根本不知晓实习协议,也未参与协商过程,任由实习单位说了算,结果这样的协议往往是实习单位利用法律的不完善和实习生特点,设定不合理条款,损害了实习女生的利益。如我校有女生在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实习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完全不对等。按照约定,公司可以任意解除协议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但实习女生提前解除协议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3 高职女生实习期权益保护的对策

3.1 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保障高职女生实习期权益

针对高职女生实习期“法律真空”问题,政府和有关部门首先要抓紧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尽管制定大学生实习期管理法规的呼声喊了好多年,但收效甚微。要保证毕业生走好就业第一步,首先就是要解决实习期身份认定问题。毕业生在用人单位从事相关劳动实习,毫无疑问与实习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但是她们的劳动权益没有得到保障,究其原因就是法律法规对于实习期毕业生劳动权益保护没有明确规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没有将她们纳入范围。当她们在实习期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实习单位就会依法论理讲,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都没有明文规定实习生具有法律上的劳动主体、合同主体、或工伤赔偿主体的资格,所以索赔无门。可见,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以填补实习生劳动保护的盲区,是十分迫切的。

3.2 加大劳动监查力度,规范实习单位用工制度

作为还没走出校门的高职女生,她们一般缺乏社会经验、也缺少相应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措施。社会各方应该给以相应的帮助和扶持。学校既要关心实习女生的就业情况,也要关心她们的劳动保障问题。而一旦发生实习女生劳动权益受到损害,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反应,协助和指导她们寻找适当的途径解决问题。同时,劳动监察等有关部门要针对实习生这一特殊的劳动群体,采用特殊的监察体制和措施,从实习生的工作时间、工作环境、劳动安全保护、报酬待遇等方面对实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给予督促整改。对于那些想方设法利用实习女生廉价劳动力,降低企业成本,为了赚去高额利润而不顾女生利益的不良企业要进行处罚。

3.3 加强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实习女生自我保护意识

尽管高职学校都开设法律基础课程,但是对涉及到学生日后就业最需要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等相关的法律却是一个薄弱环节,几乎没有涉及到。对实习期会遇到的法律问题一无所知,学生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也就无从谈起。有不少女生认为只有自己没有过错才由实习单位承担责任,很多学生遇到问题时都希望由学校和实习单位解决,被动地等待结果。所以学校应该在毕业生中开设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就业权益保护等课程。尽管当前实习期间是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但是这可以增强学生的劳动法律意识和了解如何避免实习风险,让学生在实习中形成自我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3.4 完善实习保险体系,保障实习女生的人身安全权益

实习女生到企业工作,实习期间劳动的风险与企业的员工同样存在。现实中,实习女生遭受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如我校一女生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在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贴等问题上,实习单位不愿意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必须加强各有关部门对实习保障的重要认识,提高实习女生的保险意识。劳动保障部门应该根据实习生的特点,建立针对实习期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也应该扩大保险范围,把学生实习期的保险纳入,全范围、多角度地为实习女生提供获得损害赔偿的途径,分散实习风险,减少免责事由,使学生实习保险具有稳定性。

篇3

中图分类号:G712?摇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45-0239-03

顶岗实习不同于普通实习实训。顶岗实习要求学生履行其岗位的全部职责,独当一面,对强化学生的技能有很大的帮助,同时顶岗实习有助于高职学生培养职业素质,使学生提前了解社会,增强岗位意识和责任感。很多调查研究显示高职院校在顶岗实习中的安排呈分散式的布局。在实际工作中中小企业对实习生的要求往往存在误解和偏差,使顶岗实习法律风险程度不断增高,法律纠纷不断涌现。如何构建一个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是现阶段亟待破解的难题。

一、顶岗实习过程中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一)顶岗实习管理不重视

实习生的顶岗实习计划安排往往与企业用人计划存在时间冲突。这就不可避免出现学校在安排学生顶岗实习与就业的过程中,更重视就业的问题。就业指导中心会全程进行指导。学校在安排顶岗实习的过程中缺乏系统考虑,实习监督没有得到相关学生系部的重视,没有具体的专任教师对学生进行岗位指导,任务安排不明确,喜欢走过场,导致实际效果得不到保障。实习生在此环境中无法准确寻找目标,并给自己未来的发展确定方向。学生自己无法判断到底是顶岗实习还是安排就业。学校的管理不到位也让学生不能好好把握顶岗实习的机会,错失锻炼机会。一部分实习生对所在岗位与自己的专业不对口,岗位专业没发展前途为由,自暴自弃,不好好珍惜现有的工作岗位,丢掉了宝贵的实践训练机会,而把目光转向每年的毕业生岗位招聘会,寻求更好的机会。某些指导老师对这种现象的放任,使实习学生的管理与教育质量每况愈下。这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导致学生无法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认真锻炼,积极获取知识,也使顶岗实习的教学质量和成果流于形式,最终让学校在社会中的形象与办学声誉受到影响。

(二)实习计划与企业需求衔接不畅

现今的中小企业一般都没有为实习生制定专门的岗位培训计划。在他们的观念中,学生涉世未深,只需支付低工资即可占用这种廉价资源,安排加班也不考虑补助津贴的发放。于是实习生对企业安排的工作普遍感到不满意。因为在一个新的工作岗位上,学生是新手,业务不熟悉,面对大量业务和工作需要及时处理时,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从法律角度分析,实习生的身份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所指的劳动者,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法律规定并不能直接对其适用。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顶岗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受保障这一块法律法规,还亟待我们补充完善。

二、顶岗实习法律责任不明确的原因剖析

(一)学校方面的原因

顶岗实习时,学校与企业签订的实习协议并没有对双方的权责利做具体约定,这为后面的法律纠纷埋下伏笔。有问题的学生实习协议没有保障学生未来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学生也没有通过实习协议来避免法律风险的意识。中小型企业为了避免诉讼和不必要的麻烦风险,态度也不积极。我们通常比喻学校是企业和实习生之间联系的纽带。这个纽带要积极发挥牵线搭桥的作用。协议双方无论是哪一方出现问题,学校这个第三方都要进行协助以便积极稳妥的处理善后事宜,化解矛盾。

(二)企业方面的原因

笔者通过查阅资料发现企业消极对待实习生顶岗实习的原因主要有:(1)学生在岗位上不能直接上手,工作进程没法保障;(2)实习生无职业道德泄漏商业机密;(3)实习生业务生疏,增加企业培养成本;(4)培训人员流失,无法为本企业服务,不值得培养;(5)其他原因。企业对安排学生顶岗实习缺乏应有的热情。一是很多企业岗位都把生产安全放在首位,安全与质量同等重要。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其后果无人能承担。所以每当学校前来联系,企业都不愿将学生安排在重要岗位上,也就没有办法指派经验丰富的师傅进行实战操作指导;二是企业最终追求的是生产效益。中小企业普遍认为顶岗实习生增加了企业的运行成本和资源内耗。

三、构建科学的顶岗实习法律责任体系

(一)建立社会融入、学校组织、政府支持的三位一体责任体系

在学生顶岗实习的问题上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对棘手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使学校和企业对接流畅,更好地提高企业积极性。政府要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可以指导学校在安排顶岗实习计划时使用一种资源券,用于学生到企业里进行顶岗实习时使用。这样企业岗位、人员结构、学生主体便形成一个共同责任体系,进而提高顶岗实习的实践效果。具体的操作流程可以是当地政府面向行政区域内的高职院校实习生发行这种资源券,面值相当于现今发行的人民币,通过专业评审团队的审核后该高职院校即可申领资源券,其用途只能够用于实习生购买到企业实习的紧缺岗位。企业通过出售实习岗位后,获得资源券,凭借相关的证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抵扣同等数额的应缴税款。这样,体系就进入良性循环。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将大批的高职实习生吸纳到紧缺岗位进行锻炼和实习工作,就得到资源券,意味着有收入进账,何乐而不为。这样企业之间就必然展开生源竞争。通过优胜劣汰的方式,优秀的中小企业最终会迎来高质量的毕业生在一线岗位工作。

(二)建立政府监督、校企合作、学生为主的职业指导体系

这套体系的管理方法强调系统化和规范化。它注重事故的前期预防,能够及时全面的发现实习工作岗位上存在的隐患和问题,使得我们可以在第一时间消除或控制隐患,排除相应的法律风险,使实习生能自始至终在一种宽松安全的环境中工作。确保在未来一旦发生危险我们可以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

1.学校应将顶岗实习安全教育放在首位。学校在强化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同时,要让学生对安全管理知识进行学习,然后进行安全技能考核。学校和企业联手,通过商讨制定严格的顶岗实习管理制度,强化双方的责任意识,使实习生在岗位操作过程中,对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有能力进行事前评估。学校应当定期开展主题法制讲座,让学生能在实习过程中坦然面对和处理棘手问题。学校应该定期对企业的工作环境进行走访调查,保证实习生在企业实习时的人身、财产安全。

2.学校的指导教师要定期深入企业对学生实习岗位进行检查和督促。学生进入企业实习前指导教师应告知其现有岗位的特殊性及注意事项并进行相应的培训指导,请法律老师对学生的权责利进行安全警示,避免他们遭受不必要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同时为了更好地保证顶岗实习的效果,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学校应投入人力和物力建立一个完善的顶岗实习信息数据收集平台,通过平台第一时间了解相关信息,及时做到学校、企业、毕业生三方及时沟通,填补管理过程的漏洞。

(三)建立政府参与和司法救助互为一体的法律保障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学生在顶岗实习中受到伤害后,承担实习生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不是企业。事实上我们通过调查也发现很少有企业能够主动承担实习生的工伤保险责任。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从做好三个方面工作来预防法律的风险。

1.学校安排实习协议签订三方学生,企业,学校参加,通过清楚所有的权利,敲定最后的协议赔偿范围。

2.尽快修订法律,恢复之前《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中关于实习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学生在实习工作中,因工作发生意外,造成自身的人身财产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因为实习生是为了企业的利益去工作和创造价值,所以在法律上就应该认定为工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给予报酬就应认定有事实劳动关系。

3.用保险方式解决高职生顶岗实习中法律纠纷赔偿难的问题。如果学生遇到的意外伤害属于工伤性质,就可以通过社会力量来进行化解,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保险。原则上由政府指导企业或学校践行实习生工伤保险制度。学校和学生按比例共同支付相应的保费。学生实习过程中一旦产生法律风险,就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其工伤,认定后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享受工伤赔偿。同时可以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并把实习生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推向社会化管理,增强透明度,最后由政府在社会上通过招投标让具有法定资质的保险经纪机构来进行管理、投资,以确保基金收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刘一展.从法与利益的视角看高职学生顶岗实习[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0,(10).

[2]梅爱冰.顶岗实习安全建议的预防与处理[J].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04).

[3]舒胜.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法律风险及防范[J].职业时空,2009,(12).

[4]杨春平.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职教探索与研究,2009,(02).

[5]简祖平.刍议顶岗实习法律制度的构建[J].镇江高专学报,2011,(03).

篇4

1研究背景

自我国2012年4月了《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以来,各地纷纷出台政策,在土地规划条件中明确了绿色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重和等级,我国绿色建筑面积激增。而在我国绿色建筑面积逐年增多的同时,运行项目少、高星级项目少、绿色建筑运行效果达不到预期等问题逐渐显现。我国于2014年起实施的评价标准将绿色建筑的评价分为设计和运行两个阶段,设计标识的审核验收往往变成了对工程设计文件的验收,导致各参建单位放松对建筑技术应用及落实的监管和控制,使得绿色建筑停留在图纸上,运行效果往往达不到预期。在2019年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以下简称“《新国标》”)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概念、推动建筑高质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目标,取消了之前“设计标识”的评价,仅在建筑通过“评价”,即建筑投入运行一年(相当于之前的“运行标识”)达标后颁发标识。在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指导思想下,如何确保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是当务之急。新国标陆续在各地全面实行,标准中增加了关于建筑类保险的得分要求,对保险机制在绿色建筑产业中的作用予以了肯定。新国标中涉及的保险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为确保绿色建筑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性能责任险”,保障建设方的投资安全,目前仅在北京有一例试点应用;另一种是用于解决建筑使用过程中遇到的结构、设备等问题的“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IDI”),为建筑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2绿色建筑现阶段问题分析

2.1绿色建筑投资增大,融资难度提高

根据绿色建筑项目经验,绿色建筑星级越高,前期投入的建设成本越多。新国标实施后,绿色建筑的增量成本进一步提高,相比于传统建筑,一星级绿色建筑的实际增量成本在20元/㎡左右,二星级绿色建筑的实际增量成本约为50元/㎡左右,三星级绿色建筑的增量通常会超过100元/㎡。而融资始终是各类建设项目的一大难题,实施绿色建筑技术的增量成本提高了项目初期的投资,致使融资难度进一步加大。

2.2投资回收期长,难以调动建设单位的积极性

对于公共建筑来说,绿色建筑的收益依靠在运营期节约能源消费,扣除通货膨胀等影响,增量成本的回收期在3~10年不等。对于居住建筑来说,投资成本的回收全部依靠出售房屋所得利润,商品房出售后,建筑的所有权易主,绿色建筑带来的能源节约收益不属于开发商,而在各地政府限价及市场约束下,实施绿色建筑技术而带来的额外收益十分有限,消费者对绿色建筑“节能、舒适”的卖点并不买账,绿色建筑的销售没有明显优势。绿色建筑的实施缺乏市场动力。

2.3绿色建筑市场欠规范,产品质量无法保证

当前绿色建筑市场上的各参与单位水平参差不齐,绿色建筑技术大多停留在图纸上,实际使用的技术的落地又缺少相应验收环节,导致绿色建筑运行效果不佳,绿色建筑技术的价值难以体现。对建筑运营者和使用者来说,增加新的设备和技术也意味增加后期运维过程中的工作量甚至是问题隐患。使绿色建筑成为仅为了满足规划要求而制作的高成本、低效果甚至无效果的空壳。综上所述,制约绿色建筑发展的问源于高投入成本是否能带来高品质建筑的不确定性。绿色建筑要高质量发展,除了依靠新国标的实行,还需要解决建设单位投资融资难和售后的问题。

3保险在绿色建筑发展中的作用

3.1融资增信

融资困难是目前限制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因素。绿色建筑具有开发周期长、工作量大和资金密集等特征。建设项目的融资存在投资回收期长、缺少连贯性政策、金融单位缺乏绿色建筑专业知识等问题。因此,购买保险可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为开发商增信,降低融资成本。

3.2多方监管

不论是IDI还是绿色建筑性能责任保险,保险公司都需要通过权威的第三方机构对绿色建筑的设计、施工、验收等过程进行监控。保险公司与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独立于工程建设各阶段的产业链之外,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对项目实施监管,从而推动绿色建筑产业从一元管理向多元共治转变,多阶段风险防控,确保建筑质量。

3.3促进销售

在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验收及交付阶段,绿色建筑性能责任险可保障建筑达到相应等级的绿色建筑标准要求,保单可作为绿色建筑运行效果的保障;在建筑的使用阶段,IDI使得保险公司成为建筑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筑的维护及修缮。建设方可出示保单作为绿色建筑“维修保障”的证明,增强绿色建筑在销售市场上的竞争力。

3.4保费激励机制

根据实践经验,保险公司首先会根据面积核定基准保险费后,参考各参与单位的资质、建筑用途、投保人/被保险人历史损失经验衡量其风险水平,确定相应系数,最后相乘来确定最终的保险费。除去投保产生的第三方监管外,参建各方也能自觉提高工程质量,避免出险索赔,抬高保费,增强行业竞争力。秉持发挥绿色建筑运营保险“奖优罚劣”的原则,确定费率调整方案,对改善绿色建筑运营效果发挥积极作用。

4对绿色建筑引入保险机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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