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履职报告范文

时间:2023-01-03 06: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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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职报告

篇1

一句话就是:省级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为省域范畴内各级人大代表在依法履职中加强与群众的密切联系提供了切实指导。如回顾近几月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已连续三次召开的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座谈会,我们就会明白,这是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在为全省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加强与群众密切联系所展开的一系列相关的先期行动,其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在全省全面推行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活动提供切实指导。如早在2012年12月5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就专门召开了“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作用”的座谈会。这次会议特别提出,全省各级人大代表要密切联系群众,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依法履职,始终保持与党同心、与民贴心,始终践行“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庄严承诺,以密切联系群众的实际行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正是由于四川省人大常委会连续三次召开的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座谈会,以及下发的相关文件和制定的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办法的推动,所以才指导和保障了四川全省各级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这一活动的顺利开展,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句话就是: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必须依法而为。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真心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表现形式及其先进事迹各有所不同,但他们身体力行、不辱使命、争做人民满意的人大代表的履职成效是共同的,是带有共性的。即不少人大代表在实际工作中所取得的依法履职、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突出成效,确实又是依法而行的。因为宪法和法律就是这样规定和要求的。如我们国家的母法、也就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代表法在规范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履行的义务时更是进一步明确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同时,代表法也对代表履职的途径和方式同样做了明确的规定。可见,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所作所为,与宪法和法律的原则规定完全一致,是依法而为的。而这一点,也正是与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主要区别所在。也就是说,虽然不少人大代表在依法履职、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过程中事迹典型、先进而感人,但由于他们是依法履行代表职务所取得的成效,所以他们并非是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

二、探索:即结合自身体会对“人大代表在依法履职中应怎样加强与群众密切联系”的这个专题作些必要的理性思考

篇2

高职院校是以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学生实习是走向社会的必要环节。在就业形势的压力下,各高职院校都会安排在校学生进行社会实习,以增加就业机会,笔者所在的女子学院每年都安排大三女生到各企业等单位实习。然而,由于我国有关高职院校学生实习期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各级政府缺乏对实习单位的监督,学生在实习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探讨如何解决学生实习期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

1 高职女生实习的特点

实习是为了让学生更好的掌握知识,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以提高操作技能的活动,也是毕业生迈向社会第一步的重要环节。作为高职女生她们面临比男生更严峻的就业形势,,实习期是她们由校园走向社会的关键时期。以我校为例,旅游管理、酒店管理、市场营销等专业都在大三下学期安排女生实习。同时,毕业实习被纳入学校课程体系,可以折换成相应的学分,学生要毕业就必须参加实习。因此,许多女生将实习期作为求职期,通过实习谋求人生第一份工作。学校、学生以及用人单位都将实习期视为毕业生求职的黄金时期。

2 高职女生实习期主要问题的分析

2.1 不良企业视学生为廉价劳动力

许多实习单位低价使用实习生,克扣、拖欠实习报酬,只给予很少的象征性补贴。有在广州地区实习的女生反映,实习期的报酬是300元/月。还有实习单位以交通补贴、伙食补贴等名义支付实习生几十元的报酬。如女生到旅行社当导游,每天补贴伙食费20元作为报酬。实习期间,许多女生都有超时工作、超时加班、节假日加班的情况,但没有得到合理报酬。

2.2 劳动保护缺失,工伤保险空白

由于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适用劳动法来调整,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无法通过工伤赔偿制度来获得赔偿。同时,企业与学生之间也不是一般意义的雇佣关系,因为学生是根据学校的安排到实习单位工作,也不能按照雇佣关系来获得人身损害赔偿。似广东某职业技术学院女生,到东莞某皮革公司实习,公司安排下车间从事质量检查工作。由于所在的公司没有告知此项工作有毒有害,车间的安全防护措施也不到位。以至该女生工作两个月后发病,被诊断为苯中毒。可是在之后的工伤索赔问题上陷于无法可依、无规可循尴尬的困境。

2.3 实习女生工作环境风险突现

面对激烈的就业竞争,许多女生不得不以牺牲自身利益为代价,委曲求全地接受用人单位的不合理安排。尤其是对女生存在性扰、害的工作环境给实习女生带来了不安全的风险。广州某旅游职业学校的女生到旅行社实习,旅行社安排女生做导游带团出游,晚上住宿安排竟然是女生要与男司机同居一室,当女生提出异议时,旅行社以这是公司的惯例,也是出于经营成本的考虑为理由拒绝了女生要求单独安排住宿的要求。还有一些企业利用实习女生思想单纯,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安排她们从事环境复杂,人员混杂的工作,这些都给实习女生的人身安全带来了危险因素。

2.4 实习协议不落实,无法保障女生权益

许多实习女生是在没有签订任何协议下去“裸”实习,这种毫无保障的实习既不受劳动法保护,也没纳入合同法的调整。有些女生虽然签订了实习协议,但是协议内容不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女生这一方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有的女生根本不知晓实习协议,也未参与协商过程,任由实习单位说了算,结果这样的协议往往是实习单位利用法律的不完善和实习生特点,设定不合理条款,损害了实习女生的利益。如我校有女生在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实习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完全不对等。按照约定,公司可以任意解除协议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但实习女生提前解除协议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3 高职女生实习期权益保护的对策

3.1 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保障高职女生实习期权益

针对高职女生实习期“法律真空”问题,政府和有关部门首先要抓紧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尽管制定大学生实习期管理法规的呼声喊了好多年,但收效甚微。要保证毕业生走好就业第一步,首先就是要解决实习期身份认定问题。毕业生在用人单位从事相关劳动实习,毫无疑问与实习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但是她们的劳动权益没有得到保障,究其原因就是法律法规对于实习期毕业生劳动权益保护没有明确规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没有将她们纳入范围。当她们在实习期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实习单位就会依法论理讲,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都没有明文规定实习生具有法律上的劳动主体、合同主体、或工伤赔偿主体的资格,所以索赔无门。可见,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以填补实习生劳动保护的盲区,是十分迫切的。

3.2 加大劳动监查力度,规范实习单位用工制度

作为还没走出校门的高职女生,她们一般缺乏社会经验、也缺少相应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措施。社会各方应该给以相应的帮助和扶持。学校既要关心实习女生的就业情况,也要关心她们的劳动保障问题。而一旦发生实习女生劳动权益受到损害,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反应,协助和指导她们寻找适当的途径解决问题。同时,劳动监察等有关部门要针对实习生这一特殊的劳动群体,采用特殊的监察体制和措施,从实习生的工作时间、工作环境、劳动安全保护、报酬待遇等方面对实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给予督促整改。对于那些想方设法利用实习女生廉价劳动力,降低企业成本,为了赚去高额利润而不顾女生利益的不良企业要进行处罚。

3.3 加强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实习女生自我保护意识

尽管高职学校都开设法律基础课程,但是对涉及到学生日后就业最需要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等相关的法律却是一个薄弱环节,几乎没有涉及到。对实习期会遇到的法律问题一无所知,学生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也就无从谈起。有不少女生认为只有自己没有过错才由实习单位承担责任,很多学生遇到问题时都希望由学校和实习单位解决,被动地等待结果。所以学校应该在毕业生中开设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就业权益保护等课程。尽管当前实习期间是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但是这可以增强学生的劳动法律意识和了解如何避免实习风险,让学生在实习中形成自我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3.4 完善实习保险体系,保障实习女生的人身安全权益

实习女生到企业工作,实习期间劳动的风险与企业的员工同样存在。现实中,实习女生遭受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如我校一女生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在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贴等问题上,实习单位不愿意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必须加强各有关部门对实习保障的重要认识,提高实习女生的保险意识。劳动保障部门应该根据实习生的特点,建立针对实习期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也应该扩大保险范围,把学生实习期的保险纳入,全范围、多角度地为实习女生提供获得损害赔偿的途径,分散实习风险,减少免责事由,使学生实习保险具有稳定性。

篇3

中图分类号:G712?摇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45-0239-03

顶岗实习不同于普通实习实训。顶岗实习要求学生履行其岗位的全部职责,独当一面,对强化学生的技能有很大的帮助,同时顶岗实习有助于高职学生培养职业素质,使学生提前了解社会,增强岗位意识和责任感。很多调查研究显示高职院校在顶岗实习中的安排呈分散式的布局。在实际工作中中小企业对实习生的要求往往存在误解和偏差,使顶岗实习法律风险程度不断增高,法律纠纷不断涌现。如何构建一个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是现阶段亟待破解的难题。

一、顶岗实习过程中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一)顶岗实习管理不重视

实习生的顶岗实习计划安排往往与企业用人计划存在时间冲突。这就不可避免出现学校在安排学生顶岗实习与就业的过程中,更重视就业的问题。就业指导中心会全程进行指导。学校在安排顶岗实习的过程中缺乏系统考虑,实习监督没有得到相关学生系部的重视,没有具体的专任教师对学生进行岗位指导,任务安排不明确,喜欢走过场,导致实际效果得不到保障。实习生在此环境中无法准确寻找目标,并给自己未来的发展确定方向。学生自己无法判断到底是顶岗实习还是安排就业。学校的管理不到位也让学生不能好好把握顶岗实习的机会,错失锻炼机会。一部分实习生对所在岗位与自己的专业不对口,岗位专业没发展前途为由,自暴自弃,不好好珍惜现有的工作岗位,丢掉了宝贵的实践训练机会,而把目光转向每年的毕业生岗位招聘会,寻求更好的机会。某些指导老师对这种现象的放任,使实习学生的管理与教育质量每况愈下。这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导致学生无法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认真锻炼,积极获取知识,也使顶岗实习的教学质量和成果流于形式,最终让学校在社会中的形象与办学声誉受到影响。

(二)实习计划与企业需求衔接不畅

现今的中小企业一般都没有为实习生制定专门的岗位培训计划。在他们的观念中,学生涉世未深,只需支付低工资即可占用这种廉价资源,安排加班也不考虑补助津贴的发放。于是实习生对企业安排的工作普遍感到不满意。因为在一个新的工作岗位上,学生是新手,业务不熟悉,面对大量业务和工作需要及时处理时,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从法律角度分析,实习生的身份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所指的劳动者,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法律规定并不能直接对其适用。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顶岗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受保障这一块法律法规,还亟待我们补充完善。

二、顶岗实习法律责任不明确的原因剖析

(一)学校方面的原因

顶岗实习时,学校与企业签订的实习协议并没有对双方的权责利做具体约定,这为后面的法律纠纷埋下伏笔。有问题的学生实习协议没有保障学生未来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学生也没有通过实习协议来避免法律风险的意识。中小型企业为了避免诉讼和不必要的麻烦风险,态度也不积极。我们通常比喻学校是企业和实习生之间联系的纽带。这个纽带要积极发挥牵线搭桥的作用。协议双方无论是哪一方出现问题,学校这个第三方都要进行协助以便积极稳妥的处理善后事宜,化解矛盾。

(二)企业方面的原因

笔者通过查阅资料发现企业消极对待实习生顶岗实习的原因主要有:(1)学生在岗位上不能直接上手,工作进程没法保障;(2)实习生无职业道德泄漏商业机密;(3)实习生业务生疏,增加企业培养成本;(4)培训人员流失,无法为本企业服务,不值得培养;(5)其他原因。企业对安排学生顶岗实习缺乏应有的热情。一是很多企业岗位都把生产安全放在首位,安全与质量同等重要。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其后果无人能承担。所以每当学校前来联系,企业都不愿将学生安排在重要岗位上,也就没有办法指派经验丰富的师傅进行实战操作指导;二是企业最终追求的是生产效益。中小企业普遍认为顶岗实习生增加了企业的运行成本和资源内耗。

三、构建科学的顶岗实习法律责任体系

(一)建立社会融入、学校组织、政府支持的三位一体责任体系

在学生顶岗实习的问题上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对棘手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使学校和企业对接流畅,更好地提高企业积极性。政府要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可以指导学校在安排顶岗实习计划时使用一种资源券,用于学生到企业里进行顶岗实习时使用。这样企业岗位、人员结构、学生主体便形成一个共同责任体系,进而提高顶岗实习的实践效果。具体的操作流程可以是当地政府面向行政区域内的高职院校实习生发行这种资源券,面值相当于现今发行的人民币,通过专业评审团队的审核后该高职院校即可申领资源券,其用途只能够用于实习生购买到企业实习的紧缺岗位。企业通过出售实习岗位后,获得资源券,凭借相关的证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抵扣同等数额的应缴税款。这样,体系就进入良性循环。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将大批的高职实习生吸纳到紧缺岗位进行锻炼和实习工作,就得到资源券,意味着有收入进账,何乐而不为。这样企业之间就必然展开生源竞争。通过优胜劣汰的方式,优秀的中小企业最终会迎来高质量的毕业生在一线岗位工作。

(二)建立政府监督、校企合作、学生为主的职业指导体系

这套体系的管理方法强调系统化和规范化。它注重事故的前期预防,能够及时全面的发现实习工作岗位上存在的隐患和问题,使得我们可以在第一时间消除或控制隐患,排除相应的法律风险,使实习生能自始至终在一种宽松安全的环境中工作。确保在未来一旦发生危险我们可以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

1.学校应将顶岗实习安全教育放在首位。学校在强化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同时,要让学生对安全管理知识进行学习,然后进行安全技能考核。学校和企业联手,通过商讨制定严格的顶岗实习管理制度,强化双方的责任意识,使实习生在岗位操作过程中,对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有能力进行事前评估。学校应当定期开展主题法制讲座,让学生能在实习过程中坦然面对和处理棘手问题。学校应该定期对企业的工作环境进行走访调查,保证实习生在企业实习时的人身、财产安全。

2.学校的指导教师要定期深入企业对学生实习岗位进行检查和督促。学生进入企业实习前指导教师应告知其现有岗位的特殊性及注意事项并进行相应的培训指导,请法律老师对学生的权责利进行安全警示,避免他们遭受不必要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同时为了更好地保证顶岗实习的效果,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学校应投入人力和物力建立一个完善的顶岗实习信息数据收集平台,通过平台第一时间了解相关信息,及时做到学校、企业、毕业生三方及时沟通,填补管理过程的漏洞。

(三)建立政府参与和司法救助互为一体的法律保障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学生在顶岗实习中受到伤害后,承担实习生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不是企业。事实上我们通过调查也发现很少有企业能够主动承担实习生的工伤保险责任。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从做好三个方面工作来预防法律的风险。

1.学校安排实习协议签订三方学生,企业,学校参加,通过清楚所有的权利,敲定最后的协议赔偿范围。

2.尽快修订法律,恢复之前《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中关于实习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学生在实习工作中,因工作发生意外,造成自身的人身财产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因为实习生是为了企业的利益去工作和创造价值,所以在法律上就应该认定为工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给予报酬就应认定有事实劳动关系。

3.用保险方式解决高职生顶岗实习中法律纠纷赔偿难的问题。如果学生遇到的意外伤害属于工伤性质,就可以通过社会力量来进行化解,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保险。原则上由政府指导企业或学校践行实习生工伤保险制度。学校和学生按比例共同支付相应的保费。学生实习过程中一旦产生法律风险,就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其工伤,认定后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享受工伤赔偿。同时可以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并把实习生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推向社会化管理,增强透明度,最后由政府在社会上通过招投标让具有法定资质的保险经纪机构来进行管理、投资,以确保基金收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刘一展.从法与利益的视角看高职学生顶岗实习[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0,(10).

[2]梅爱冰.顶岗实习安全建议的预防与处理[J].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04).

[3]舒胜.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法律风险及防范[J].职业时空,2009,(12).

[4]杨春平.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职教探索与研究,2009,(02).

[5]简祖平.刍议顶岗实习法律制度的构建[J].镇江高专学报,2011,(03).

篇4

1研究背景

自我国2012年4月了《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以来,各地纷纷出台政策,在土地规划条件中明确了绿色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重和等级,我国绿色建筑面积激增。而在我国绿色建筑面积逐年增多的同时,运行项目少、高星级项目少、绿色建筑运行效果达不到预期等问题逐渐显现。我国于2014年起实施的评价标准将绿色建筑的评价分为设计和运行两个阶段,设计标识的审核验收往往变成了对工程设计文件的验收,导致各参建单位放松对建筑技术应用及落实的监管和控制,使得绿色建筑停留在图纸上,运行效果往往达不到预期。在2019年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以下简称“《新国标》”)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概念、推动建筑高质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目标,取消了之前“设计标识”的评价,仅在建筑通过“评价”,即建筑投入运行一年(相当于之前的“运行标识”)达标后颁发标识。在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指导思想下,如何确保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是当务之急。新国标陆续在各地全面实行,标准中增加了关于建筑类保险的得分要求,对保险机制在绿色建筑产业中的作用予以了肯定。新国标中涉及的保险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为确保绿色建筑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性能责任险”,保障建设方的投资安全,目前仅在北京有一例试点应用;另一种是用于解决建筑使用过程中遇到的结构、设备等问题的“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IDI”),为建筑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2绿色建筑现阶段问题分析

2.1绿色建筑投资增大,融资难度提高

根据绿色建筑项目经验,绿色建筑星级越高,前期投入的建设成本越多。新国标实施后,绿色建筑的增量成本进一步提高,相比于传统建筑,一星级绿色建筑的实际增量成本在20元/㎡左右,二星级绿色建筑的实际增量成本约为50元/㎡左右,三星级绿色建筑的增量通常会超过100元/㎡。而融资始终是各类建设项目的一大难题,实施绿色建筑技术的增量成本提高了项目初期的投资,致使融资难度进一步加大。

2.2投资回收期长,难以调动建设单位的积极性

对于公共建筑来说,绿色建筑的收益依靠在运营期节约能源消费,扣除通货膨胀等影响,增量成本的回收期在3~10年不等。对于居住建筑来说,投资成本的回收全部依靠出售房屋所得利润,商品房出售后,建筑的所有权易主,绿色建筑带来的能源节约收益不属于开发商,而在各地政府限价及市场约束下,实施绿色建筑技术而带来的额外收益十分有限,消费者对绿色建筑“节能、舒适”的卖点并不买账,绿色建筑的销售没有明显优势。绿色建筑的实施缺乏市场动力。

2.3绿色建筑市场欠规范,产品质量无法保证

当前绿色建筑市场上的各参与单位水平参差不齐,绿色建筑技术大多停留在图纸上,实际使用的技术的落地又缺少相应验收环节,导致绿色建筑运行效果不佳,绿色建筑技术的价值难以体现。对建筑运营者和使用者来说,增加新的设备和技术也意味增加后期运维过程中的工作量甚至是问题隐患。使绿色建筑成为仅为了满足规划要求而制作的高成本、低效果甚至无效果的空壳。综上所述,制约绿色建筑发展的问源于高投入成本是否能带来高品质建筑的不确定性。绿色建筑要高质量发展,除了依靠新国标的实行,还需要解决建设单位投资融资难和售后的问题。

3保险在绿色建筑发展中的作用

3.1融资增信

融资困难是目前限制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因素。绿色建筑具有开发周期长、工作量大和资金密集等特征。建设项目的融资存在投资回收期长、缺少连贯性政策、金融单位缺乏绿色建筑专业知识等问题。因此,购买保险可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为开发商增信,降低融资成本。

3.2多方监管

不论是IDI还是绿色建筑性能责任保险,保险公司都需要通过权威的第三方机构对绿色建筑的设计、施工、验收等过程进行监控。保险公司与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独立于工程建设各阶段的产业链之外,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对项目实施监管,从而推动绿色建筑产业从一元管理向多元共治转变,多阶段风险防控,确保建筑质量。

3.3促进销售

在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验收及交付阶段,绿色建筑性能责任险可保障建筑达到相应等级的绿色建筑标准要求,保单可作为绿色建筑运行效果的保障;在建筑的使用阶段,IDI使得保险公司成为建筑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筑的维护及修缮。建设方可出示保单作为绿色建筑“维修保障”的证明,增强绿色建筑在销售市场上的竞争力。

3.4保费激励机制

根据实践经验,保险公司首先会根据面积核定基准保险费后,参考各参与单位的资质、建筑用途、投保人/被保险人历史损失经验衡量其风险水平,确定相应系数,最后相乘来确定最终的保险费。除去投保产生的第三方监管外,参建各方也能自觉提高工程质量,避免出险索赔,抬高保费,增强行业竞争力。秉持发挥绿色建筑运营保险“奖优罚劣”的原则,确定费率调整方案,对改善绿色建筑运营效果发挥积极作用。

4对绿色建筑引入保险机制的建议

篇5

【病史】2010年年底患者因其丈夫患肝癌晚期,而出现心急,担心,有时睡眠差,整日唉声叹气,愁眉苦脸,主诉[说活着没意思],后丈夫去世,患者表现心急,烦躁,常独自一人发呆,[不想干活,感觉全身无力,心慌,害怕,不敢上街买东西,对女儿说自己是拖累,什么都不重要了],自己口服丹参片治疗无效果。家人带到医院就诊,心电图,头颅CT等未见异常,诊断为“抑郁症”给予药物治疗(具体药物不详),患者服药后睡眠改善,其余无变化。4月中旬一天患者将家中全部的药同时服下,家人及时发现急救后出院。后患者女儿做胆囊切除术,患者唉声叹气,烦躁,不吃饭,入睡困难。近半年体重下降20斤,入院早上患者上吊自杀未遂,之后患者问话不答,双腿不停的动来动去,家人急送入院行头颅CT,心电图,肝肾功检查均未见异常。以“抑郁状态”收住院。本次患病以来,患者饮食差,体重明显减轻,睡眠差,两便基本正常,自杀自伤的念头重并有两次自杀行为。

【精神检查】:1一般情况:意识清,定向力完整,接触可,检查合作。衣着整齐,貌龄相符,自动步入病房。进入病房后对周围环境无紧张,恐惧,食欲,睡眠差,大小便正常。

2认知活动:感知觉,患者自觉头痛,头晕,胸闷,心急,烦躁,口干,全身出汗,一会发热,一会发凉。无错觉及感知觉综合障碍,注意力不集中,患者讲“干什么事自己觉得心不在焉,不能静下心。

3情感活动:明显的焦虑,多思多虑,入睡困难,躯体不适主诉多。

4意志行为:患者存在运动性不安,在病房内来回走动,不停找医生要求治疗。谈到在家自杀之事时患者讲[感觉心要跳出来了,实在难受,如此难受,还不如死掉算了]

辅助检查:头颅CT,脑电地形图,心电图等均未见明显异常。

相关量表评估:心理测试:HAMA25,HAMD17

初步诊断:广泛性焦虑

诊断依据:症状标准:患者以持续的原发性焦虑,运动性不安等症状为主要表

病程标准:符合症状标准已有半年余;

严重标准:患者感到痛苦,社会功能严重受损;

排除标准:可排除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

心理测试:HAMA25,HAMD17

【诊疗经过】入院时患者整日提心吊胆,心烦,心急,反复对医生讲头痛,头晕,口干,胸闷全身不适等,给予阿普唑仑0.8mg/BID,患者睡眠改善,但仍自述头痛,全身无力,疲乏等,HAMA20,HAMD10。3天后阿普唑仑减到0.8mg/日,给予文拉法辛缓释胶囊75mg/日,患者出现心急烦躁加重,不停撕扯胸部衣裳,出汗,来回走动,坐卧不宁,HAMD12,HAMA18。次日停文拉法辛,换用帕罗西汀20mg/日,服药一周后心急现象减轻,HAMD7,HAMA18。停阿普唑仑,帕罗西汀加到40mg/日患者又出现心急现象加重,自述胸闷气急,全身出汗,忽冷忽热,入睡困难。不停要求医生换药,HAMD9,HAMA22,帕罗西汀减到20mg/日合用枸橼酸坦度螺酮胶囊(律康)5mg/BID隔日后加到10mg/日,用药三天后,患者睡眠明显改善,一周后患者心急,烦躁现象减轻,HAMD6,HAMA17,枸橼酸坦度螺酮胶囊(律康)加到15mg/BID两周后患者自述全身出汗,忽冷忽热现象减轻,无头痛,头晕现象,中午午休也能睡着HAMD3,HAMA10,继续服用一月后患者能主动要求参加公娱活动,表情自然。 HAMD2,HAMA3.复查生化.甲状腺功能,心电图均未见异常。达”治愈”应家属要求给予出院.院外继续服药治疗。

篇6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有力打击了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总体上看,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是好的。但由于执法观念、执法水平、执法标准等方面的原因,在办案质量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办案程序违法,收集、固定证据不及时、不全面,对案件审查不细,把关不严等,导致实践中一些刑事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严重影响了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是造成办案超法定期限的重要原因之一。为进一步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有效打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执法为民的观念,充分认识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重要意义

    办理刑事案件是公检法机关的法定职责,确保刑事案件办案质量既关系到准确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关系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乃至国家的形象,责任重大,绝不能掉以轻心。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司法为民、执法为民的工作要求,充分认识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好刑事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维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公正形象,维护司法公正。

    二、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办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分别履行侦查、检察、审判职责,每个阶段的工作都关系到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因此,要本着对刑事案件办案质量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法律、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在刑事诉讼中的每一个环节,在案件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从严、从细、从实地办理每一起案件。

    要把查明案件事实与遵守法定程序联系起来,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有关管辖的规定,避免因管辖混乱造成案件久拖不决;严格依照规定收集、审查、认定证据,避免出现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绝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案件存在的疑点、矛盾的证据以及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等,必须给予高度重视,认真、及时进行核实,保证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对应当办理换押手续的,办案机关必须及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换押手续;因法定事由需要延长、重新计算办案期限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要依法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于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评定,应当根据全案事实、证据、程序和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不能单纯以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或者定罪率作为衡量办案质量的标准。

    三、公安机关要依法全面、及时收集证据,确保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程序,严把案件侦查关,全面、及时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等涉及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采取同期录音、录像等有效措施固定证据。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对于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没有逮捕必要的,侦查终结后可以直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批捕后的侦查工作和退回补充侦查工作。对于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要求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证据或有关材料;确实无法补充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于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明确,法律手续完备。对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继续进行侦查工作;待查清案件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后,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要积极推行侦查人员旁听案件制度,从所办案件的法庭审判中检验办案质量。

    四、人民检察院要全面审查案件,确保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全面、正确掌握逮捕条件,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符合法定批捕条件的,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对调查取证和适用法律提出意见,公安机关应做好证据的全面收集、审查和固定工作,确保案件依法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和直接受理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审查,严把案件起诉关。审查后,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和目的。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补充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帮助。

    五、人民法院要严格依法办实,确保案件最终得到公正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庭审判,除因法定事由延长审理期限的以外,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在庭审过程中,要对证据仔细核实,认真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查清案件事实,确保案件最终得到公正处理,严把案件审判关。

    人民法院要根据已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准确适用法律,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依法作出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于经过查证,只有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要就该部分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和判决;对于查证以后,仍然证据不足,在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内无法再行收集充分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除人民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以外,应当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强业务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

    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是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重要因素。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办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必要时可以采取联合培训的方式,逐步使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经常性地组织疑难、复杂案件和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研讨、庭审观摩、办案质量评比等活动。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应当认真总结办案经验,共同提高办案水平。

    七、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相互配合和制约

    为切实保障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加强相互之间的配合,公检法机关之间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如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等,加强业务上的交流。同时,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沟通,互相支持。对不批捕、不起诉、判决无罪及二审、再审改判的案件,相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公检法机关之间既要各负其责,又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把好刑事案件的质量关。

    八、严格执行办案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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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章、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要求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或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并制作工作底稿。本规则的部分内容不适用于增发股份、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提供适当的补充法律意见。

第三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五条、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应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

第六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的某些具体规定确实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变更的原因。本规则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人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发表法律意见。

第七条、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报送后,不得进行修改。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八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第九条、提交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应是经二名以上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经办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签名,并经该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签署日期的正式文本。

第十条、发行人申请文件报送后,律师应关注申请文件的任何修改和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也有义务及时通知律师。上述变动和意见如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有影响的,律师应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条、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文件前,或在报送申请文件后且证券尚未发行前更换为本次发行证券所聘请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及发行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分别说明。

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意见。如有保留意见,应明确说明。在此基础上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新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承诺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审慎审阅,并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概要中发表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由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已经本所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同时,应制作工作底稿。

前款所称工作底稿是指律师在为证券发行人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等资料。

第十四条、律师应及时、准确、真实地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质量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工作底稿的正式文本应由两名以上律师签名,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其内容应真实、完整、记录清晰,并标明索引编号及顺序号码。

第十六条、工作底稿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律师承担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制作项目的时间或期间、工作量统计。

(二)为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制定的工作计划及其操作程序的记录。

(三)与发行人(包括发起人)设立及历史沿革有关的资料,如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或变更文件的复印件。

(四)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重要文件和会议记录的摘要或副本。

(五)与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相互沟通情况的记录,对发行人提供资料的检查、调查访问记录、往来函件、现场勘察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等相关的资料及详细说明。

(六)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的书面保证或声明书的复印件。

(七)对保留意见及疑难问题所作的说明。

(八)其他与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的重要资料。

上述资料应注明来源。凡涉及律师向有关当事人调查所作的记录,应由当事人和律师本人签名。

第十七条、工作底稿由制作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保存,保存期限至少7年。中国证监会根据需要可随时调阅、检查工作底稿。

第二章、法律意见书的必备内容第十八条、法律意见书开头部分应载明,律师是否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应声明的事项第十九条、律师应承诺已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第二十条、律师应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律师应承诺同意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律师应承诺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律师应对有关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第二十三条、律师可作出其他适当声明,但不得做出违反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的免责声明。

第二节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十四条、律师应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对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下列(包括但不限于)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八)发行人的业务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十一)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如有)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二十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三节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五条、律师应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股票发行上市条件、发行人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以及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是否适当,明确发表总体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六条、律师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发表肯定性意见的,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及其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程度。

第三章、律师工作报告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七条、律师工作报告开头部分应载明,律师是否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节律师工作报告引言

第二十八条、简介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及时间、业务范围、证券执业律师人数、本次签名律师的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及其主要经历、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九条、说明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相互沟通的情况,对发行人提供材料的查验、走访、谈话记录、现场勘查记录、查阅文件的情况,以及工作时间等。

第二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第三十条、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股东大会是否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发行上市的决议。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三)如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上述授权范围、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第三十一条、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是否具有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续,即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发行人是否有终止的情形出现。

第三十二条、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分别就不同类别或特征的发行人,对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条核查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定的改制重组合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业务是否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

(二)发行人的资产是否独立完整。

(三)如发行人属于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四)发行人的人员是否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是否独立。

(六)发行人的财务是否独立。

(七)概括说明发行人是否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第三十五条、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一)发起人或股东是否依法存续,是否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

(二)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是否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四)若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应说明发起人是否已通过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了上述资产的所有权,是否已征得相关债权人同意,对其原有债务的处置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若发起人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是否已征得该企业其他出资人的同意,并已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六)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是否已由发起人转移给发行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第三十六条、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是否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是否存在纠纷及风险。

(二)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起人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质押,如存在,说明质押的合法性及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七条、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是否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如存在,应说明其经营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的业务是否变更过,如变更过,应说明具体情况及其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突出。

(五)发行人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第三十八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是否存在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关联方,如存在,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何种关联关系。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如存在,应说明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金额,以及关联交易的相对比重。

(三)上述关联交易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若上述关联交易的一方是发行人股东,还需说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五)发行人是否在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六)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如存在,说明同业竞争的性质。

(七)有关方面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或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八)发行人是否对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以及有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如存在,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拥有房产的情况。

(二)发行人拥有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情况。

(三)发行人拥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情况。

(四)上述财产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如有,应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五)发行人以何种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还需说明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六)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有无限制,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七)发行人有无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情况,如有,应说明租赁是否合法有效。

第四十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如有风险和纠纷,应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二)上述合同的主体是否变更为发行人,合同履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三)发行人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如有,应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四)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否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是否合法有效。

第四十一条、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设立至今有无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如有,应说明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二)发行人是否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如拟进行,应说明其方式和法律依据,以及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是否对发行人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及本规定的有关内容产生实质性影响。

第四十二条、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或章程草案的制定及近三年的修改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

(二)发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的内容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是否按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草或修订。如无法执行有关规定的,应说明理由。发行人已在香港或境外上市的,应说明是否符合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是否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是否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议事规则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第四十四条、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上述人员在近三年尤其是企业发行上市前一年是否发生过变化,若存在,应说明这种变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发行人是否设立独立董事,其任职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若发行人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等政策,该政策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近三年是否依法纳税,是否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有权部门是否出具意见。

(二)近三年是否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

(三)发行人的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近三年是否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第四十七条、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募股资金用于哪些项目,是否需要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或授权。如需要,应说明是否已经得到批准或授权。

(二)若上述项目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应说明是否已依法订立相关的合同,这些项目是否会导致同业竞争。

(三)如发行人是增资发行的,应说明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发行人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的用途,应说明该改变是否依法定程序获得批准。

第四十八条、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是否一致。

(二)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第四十九条、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5%)的主要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控股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存在,应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二)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存在,应说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三)如上述案件存在,还应对案件的简要情况作出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该案件的法院名称、提起诉讼的日期、诉讼的当事人和人、案由、诉讼请求、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或已生效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等)。

第五十条、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

(一)公司设立及内部职工股的设置是否得到合法批准。

(二)内部职工股是否按批准的比例、范围及方式发行。

篇8

为了使自己能更好地履职,我积极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培训学习,学习党的xx大精神,学习人大依法履职的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人大基本制度理论,掌握人大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通过学习,增强了我的政治敏锐能力和政治鉴别能力,提高了思想理论水平,对如何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如何审议计划、预算报告,如何提出代表议案和建议,如何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等代表履职所需要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有了系统的了解,提高了自身的综合素质,依法履职的责任感、使命感增强了,群众意识、权力意识、法制意识、服务意识、代表意识、监督意识增强了,为履行好代表职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积极参加活动,依法行使权利

作为一名人大代表,既要积极参加人代会,认真审议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投好每一张“神圣的一票”,更要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当人大代表以来,我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有:视察检查、执法检查、小组活动、学习培训、监督评议,评议派出所等,做到人到、心到、口到,即坚持不作不发言不提建议意见的“挂名代表”;倾听群众呼声,不闭目塞听;审议讨论发言积极;会议表决严肃认真。在依法履职中,努力做到工作有能量,发言有质量,建议有份量。

三、积极提出建议,反映群众呼声

在履行代表职务中,我坚持做到勤写建议。为了收集各种写建议的素材,为了掌握民情,广泛集中民智,准确反映民意,提交的建议具有前瞻性、代表性、针对性、准确性、可操作性,我坚持做到“四个勤”:勤于动脑、勤于动腿、勤于动耳、勤于动手。总之,只要有“用心、留心、细心”这3个“心”,就会掌握写建议的第一手资料,就会有可说、可写、可议之处。参加人代会前,为了提出一个切实可行的建议,我都要花近两个多月的时间和精力把平时调研、视察,深入社区征询群众意见所收集掌握到的各种资料、信息进行认真思考、梳理归纳、分门别类、去虚留实,力求提出有价值的建议。每次在提建议时,我总是既指出问题,这些问题必须有根有据,并解剖分析问题,做到言之有理,使人信服,但更重视提出对策,而且对策要有一定的高度和深度,让有关部门可操作,增强议政的准确性、实效性。对于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即使是人代会闭会期间,我也是不厌其烦认真写好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群众的呼声,为他们办实事。

篇9

街道代表联络室在每年分析代表情况的基础上,拟出代表名单,征询代表对安排的意见。在每年3月召开的第一次代表交流例会上宣布报告履职的代表名单及报告时间,让代表提前做好思想准备,提前作出安排。在此基础上,制定全年工作方案,积极做好“两个对接”:一是对接代表,商定报告会的具体时间,及时为代表提供本届以来代表履职的电子记录资料;二是对接选区牵头单位,明确代表报告履职的目的和要求,协商会务和选民参加安排等。在协商中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合力、指导相关工作的推进。

代表报告履职工作开展后,代表履职需求不断增强,倒逼着代表联络室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除每年常规开展好代表每年两次集中下社区活动外,2013年创建了代表参与居民区约见活动,2014年创建了代表交流例会制度、完善代表参与工作等,2015年紧紧围绕市委“1号课题”在基层的具体落实,又探索推出了代表履职菜单式服务等7项代表活动,使得代表报告履职的实料更多了、也更接地气了。

代表认真准备,与选民进行面对面交心

代表们都毫不懈怠,认真准备,都把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作为进一步提高认识、总结改进当好代表、接受选民监督的一次契机,自己撰写报告,有的还专门听取代表联络室意见多次修改报告。每位代表的履职报告都不少于3页纸,报告时间控制在10―15分钟。代表们在向选区选民报告中,既总结大会期间开展工作和闭会期间参与活动、密切联系选区和人民群众情况、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跟踪处理落实情况,还汇报了如何加强学习、如何在本单位带头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人代会的决定决议等工作情况。

参加报告的10位代表,都由衷地感到,“向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是当代表的一项重要义务,要与选民交心,让选区放心”,“代表不仅要为选民发声音,更重要为群众身边的急难愁问题的推动解决架好桥梁当好纽带”。代表们这样说的,他们也是这样做的。

篇10

一、积极参加学习,努力提高素质

为了使自己能更好地履职,我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培训学习,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人大依法履职的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人大基本制度理论,掌握人大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通过学习,增强了我的政治敏锐能力和政治鉴别能力,提高了思想理论水平,对如何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如何审议计划、预算报告,如何提出代表议案和建议,如何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等代表履职所需要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有了系统的了解,提高了自身的综合素质,依法履职的责任感、使命感增强了,群众意识、权力意识、法制意识、服务意识、代表意识、监督意识增强了,为履行好代表职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积极参加活动,依法行使权利

作为一名人大代表,既要积极参加人代会,认真审议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投好每一张“神圣的一票”,更要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当人大代表以来,每次街道组织的代表活动我都几乎参加。视察了板桥新城区域内“金地公司”、“古雄新居”的建设情况:板桥路西经济适用房、春江新城151亩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情况,以及郁金香12号大院小区出新情况等等,并分别到区检察院、区国税局、区房产局等听取工作汇报等等。合理调节工作时间,积极参加人大组织的各项活动,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三、积极提出建议,反映群众呼声

在履行代表职务中,我坚持做到勤写建议。为了收集各种写建议的素材,为了掌握民情,广泛集中民智,准确反映民意,提交的建议具有前瞻性、代表性、针对性、准确性、可操作性,我坚持做到“四个勤”:勤于动脑、勤于动腿、勤于动耳、勤于动手。总之,只要有“用心、留心、细心”这3个“心”,就会掌握写建议的第一手资料,就会有可说、可写、可议之处。每次参加人代会前,为了提出一个切实可行的建议,我都要花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把平时调研、视察,深入社区征询群众意见所收集每一份建议,体现了我对民生、民情的重视,是人大代表为民履职的真实记录。每次在提建议时,我总是既指出问题,这些问题必须有根有据,并解剖分析问题,做到言之有理,使人信服,对于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即使是人代会闭会期间,我也是不厌其烦认真写好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群众的呼声,为他们办实事。

四、积极调查研究,做人民代言人

两年来,我始终坚持深入基层,努力做人民群众的代言人。一是及时了解原选举单位急需解决的民生问题。在每年人代会召开之前,我都要深入到群众之中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了解群众最需要解决的哪些问题。通过调查研究,了解民情,掌握到第一手的资料,为出席人代会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为在人代会上充分反映原选举单位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做好准备。二是在人代会上提出建议。共提出了《关天解决失地农民再就业的建议》《关于完善古雄经济适用房配套设施与生活管理》的建议,目前小区已经建好了垃圾中转站一座、菜场和车站已经在建之中有望在年底可能完工;《关于把板桥新城范围内住户学生纳入本学区的建议》,目前还没有被通过,我准备下一次将继续建议此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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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积极召开监事会会议,依法履行监事会职能。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18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等等。

(二)理清监事会职责范围,重点行使四项职权。一是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二是检查企业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管理活动;三是检查企业财务保值增值状况;四是评价经营管理业绩,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三)加强学习调研,努力提高履职水平。监事会坚持“发现不了问题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是渎职”的理念,聚焦监督主业,注重学习、调研和总结,把发现问题、揭示问题、报告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在促进企业规范管理、科学决策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四)健全完善监事会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监事会认真列席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总裁办公会、专题办公会、月度会和周例会,及时掌握和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重大事项的发生,从程序上把握决策的合规合法,提高监督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五)加强监事会自身建设。根据监事会成员构成现状,定期召开监事会工作会议,组织各位监事对监事会自身建设和公司发展发表意见,集思广益,对监事会前期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2020年主要工作思路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监事会强化对股东负责的意识,忠实勤勉地履行监督职责,保持监督的独立性,增强监督的规范性,强化监督的及时性,提高监督的有效性,进一步提高依法履职能力,不断提升监督管理水平,服务公司改革发展大局。

(一)认真组织学习贯彻省管企业监事会工作会议精神,提升监事会工作效能。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对企业财务活动和董事、高管人员执行职务行为履行监督职责。

篇12

这是2009年12月21日,宁波市海曙区白云街道人大代表联丰联络站人大代表接待选民的一幕。类似的场景,每周都会在该联络站出现。

一位姓谢的大爷高兴地告诉记者:“我们小区多个楼道防盗门破损,我也曾向代表提出来过,结果没到半个月,有关部门就给我们安装好了,我们的代表真‘灵’。”

这些代表、选民紧密联系的可喜现象,离不开一项制度,这就是海曙区人大常委会从2008年开始试行的代表履职登记制度。该制度从2009年3月26日开始,已在宁波市全面推广。

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精细化统计

宁波市人大代表、浙江百铭律师事务所主任叶明的案头,摆着一份特殊的表格―――《宁波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登记表》。这份表格是由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发放的,它要求代表们仔细填写一年来的履职情况。

表格的内容分得很细,有大会期间的议案、建议提出情况和发言情况;闭会期间参加调研、视察、执法检查情况以及联系选举单位情况等等,共有3页纸。代表们详细填写后的履职登记表,首先要递交所在小组,由小组长签署意见后,交所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

海曙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吕忠良介绍说,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收到登记表后,将会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然后形成人大代表的年度履职情况分析报告,连同中心组代表履职情况报告,一并向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将形成审议意见,由中心组或代表小组向代表反馈。该审议意见还将由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备案。

叶明说,这些天,他打算抽时间静下心来,仔细填写这张表格。“这一年来,常委会会议、小组调研活动、接待群众来访,我一次都没落下。人大代表的工作差不多占去了我三分之一的精力,但一想到我能给当初选我的这些选民有个好的交待,还是觉得挺值得的。”

海曙中心组有5个代表小组,有70名宁波市人大代表。据海曙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的同志介绍,从发放回收的登记表上看,这些代表的填写情况和履职情况总体都较好。

一份检验代表履职是否用心的报告

人大代表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应当依法接受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监督。但具体怎么监督,相关法律未予明确。从现实情况看,间接选举的代表往往一经选举,就与原选举单位和选举人不再发生紧密联系,从而导致一些人大代表缺乏受监督的意识,履职表现不尽如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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