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督察报告范文

时间:2022-09-24 19: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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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督察报告

篇1

二)参评案卷范围:重点评查各行政执法单位在期间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抽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其他行政执法案卷。

三)监督检查内容:1.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工作进展情况;2.健全完善依法行政相关配套制度情况;3.制定和落实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情况;4.按民政发〔〕18号文件要求修订完善规范性文件进展情况;5.年本单位学法计划落实情况;6.年依法行政工作安排部署情况。

二、督查步骤

一)整理资料阶段。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对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认真总结,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对行政执法案卷,按执法类别和时间顺序进行整理编号,形成案卷目录。

二)自查自评阶段。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对照《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和监督检查内容进行自评自查,并写出自评自查总结报告。对存在问题要认真研究,查缺补漏,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积极进行整改。自评自查案卷时,要填写《县行政执法案卷评分表》1按评分标准评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种类型。

三)全面评查阶段。自评自查结束后,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从政府办、法制办、监察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森林公安分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2个督查小组,对全县行政执法工作及其案卷进行全面督查评查(详23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采取查阅相关资料、听取工作汇报的方式进行检查;对案卷评查要按《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进行评议打分,并逐卷作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的评价。对检查、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查小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严格按照处理意见逐一进行整改。检查评查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

三、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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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规划。制定并下发了《县行政审批局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就三项制度的培训、任务分解、制定、落实,提出了总体要求。

(二)严格实施执法公示制。一是在对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梳理细化“最多跑一次”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在门户网分批、分类公布。经清理,我县共有行政权力5951项,其中:行政许可259项,行政处罚4708项,行政强制189项,行政征收24项,行政裁决7项,行政确认68项,行政给付9项,行政检查262项,行政奖励116项,其他行政权力309项。二是公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公示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资料、办事评价系统和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三是严格实施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工作要求,规范执法事中公示。四是推动事后公示。通过门户网站公示行政许可结果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三)着力构建审监服务权责体系。加强行政权力动态调整工作,严格按照“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许可“审批、监管、执法”的权责界定,建立健全许可事项审批、监管联系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难点、热点问题和困难,确保审批、监管高效衔接。

(四)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县行政审批局成立了行政执法案审委员会,党组书记、局长为案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局分管局长为副主任委员,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案审委员会委员,并邀请局法律顾问参加,集体审议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同时,制定了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审理制度,明确了重大执法案件范围,审理程序、法制审核要求,规定了经法制审核存在超越职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正确、程序不合法、处罚不适当的案件一律不得提交案审委员会审理。强化了法制审核制度的落实,规范了执法行为,提高了执法质量,保障了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有力地促进了严格规范公正执法。

二、存在的问题

县行政审批局在落实“三项制度”方面虽然开展了探索实践,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一是“三项制度”的建立还不够完善。二是在实施“三项制度”上还不够深入、具体、全面:1.行政执法决定公示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有待完善;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方面,开展法制审核人员不够,业务能力、法律专业知识有待提高;涉及法制审核的范围、内容和程序有待进一步细化、明确。

三、下一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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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动工作的开展情况

(一)学习动员

2、各社及时召开了职工大会,组织员工学习了省联社成立以来出台的制度、办法和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使大家明确了开展制度执行年活动的目的、意义,同时对制度执行年活动开展进行了全面部署。

(二)自查自纠

1、按照《xxx县农村信用社制度执行年活动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全县信用社干部员工对照自己岗位职责认真开展自查,对履职情况做出了自我评价,对执行制度的薄弱环节和违规违制行为提出了整改措施。

2、各信用社和联社各部门在自查的基础上将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书面上报了稽核监察部。

3、各社对照四川省银监局《2005-2006年对全省农村信用社各项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省联社《2005年7月-200x年3月各类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中所列示问题,自查是否存在类似问题。

二、自查发现的问题

(一)制度执行不力。联社虽然制定了《强制休假制度》、《重要岗位定期轮岗制度》等管理制度,但由于人员编制紧张、工作量大等因素,导致执行力度不够。

(二)未严格执行“会计、出纳基本制度”、“四双制度”等内控制度。

(三)结算帐户管理不规范,开户资料收集不完善。

(五)对帐频率不符合要求,对帐率未达到100%。部分信用社单位存款账户未坚持按月对帐。

(六)计算机运行日志、操作人员密码、抹账等未及时登记,计算机人员交接存在交接内容不完整等现象。

(七)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力。一是贷前调查不深入,二是贷后检查滞后。

(八)信贷档案资料不齐。

三、整改措施

针对本次对全县xxx个法人社,xxx个营业网点自查发现的问题,为认真开展好制度执行年活动,全面提升我县信用社制度执行力,增强各社合规经营、合规操作意识,杜绝屡查屡犯、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行为发生,提高信用社案件防控能力。要求各社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整章建制工作。联社将组织力量对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认真清理,按制度执行年要求,对内控制度存在的缺陷要尽快补充完善,特别是会计、出纳、信贷等要害业务环节要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使每个岗位有规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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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城管执法局创文督查整改情况报告

根据《文明创建整改工作情况督查通报》的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视,迅速组织人员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落实,现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我局迅速组织工作人员加强公共厕所保洁,对公厕周边卫生、公厕地面、墙壁、天花板、门窗、隔板(隔墙)、卫生洁具及其他室内设施的进行清洁、消杀。加强对“门前三包”工作开展常态化的监督和检查,以宣传教育为主,对一些不文明行为的责任人进行规范劝导,促使其改变陋习,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组织保洁人员对垃圾进行处理,同时加强对周边居民的教育劝导,规范引导居民把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垃圾桶。另外,要求环卫综合服务承包公司加强周边垃圾清运及保洁力度,增加清运班次及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加大周边的巡查及督导。

针对县城区车辆乱停乱放、商铺占道经营等情况,我局通过专项整治和日常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乱摆乱卖、占道经营现象严重的路段进行清理整治,建立常态化的巡查管控机制及时劝导制止商铺占道经营、车辆乱停乱放行为,确保交通畅通市容秩序良好。

篇5

三、发挥自身优势、服务经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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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调整非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和关于〈第二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遂府法发〔XX〕10号)要求,我局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行政审批项目与省环保厅下达的地、市(州)行政审批项目一致。

二、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特别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适用情况

(一)坚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恪守法定处罚权限;力求客观适度、合乎情理。

(二)坚持公正、公开和公平原则,做到执法依据公开,执法过程透明,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使违法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引导规范作用,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五)遵循程序正当的原则,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坚持依法履行事先告知程序,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情况

(一)XX年,我局起草了《遂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遂宁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办法》,经市政府五届第67次常务会议同意,于XX年7月22日印发实施。(遂府办函〔XX〕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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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导重视,分工明确:

我院召开了专题会议,对自查工作进行严密部署。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严格对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自查自纠工作。

二、自查基本情况:

(一)机构自查情况:单位全称为“***中医医院”, 性质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位于***路33号;法人代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许可证号:*****,有效期限至2031年6月16日。我院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实行了严格管理,从未进行过涂改、买卖、转让、租借。

(二)执业情况:我院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许可证批准的诊疗科目开展医疗活动。无出租承包科室、医疗设备,无违规接受社会捐赈资助,无违规医疗广告,无违规开展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未经备案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未将明确按临床研究管理的医疗技术进入临床应用,未开展干细胞临床应用。

(三)人员自查情况:我院未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在岗医护人员均取得相应资质和证书,我院从未超注册范围开展执业活动或

非法出具《医学证明书》。

三、存在不足:

受到多方面的限制,我院部分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工作量大,到上级医疗机构进修的机会不多,知识更新的周期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服务水平向更高层次提高。

四、改进措施:

篇8

2021年9月8日,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管城区环境保护局联合对我院Ⅲ类医用射线装置进行双随机监督检查。根据现场检查人员的检查结果,发现我院存在以下问题:

1、电离辐射警告标志不规范;

2、辐射管理机构任命文件人员变更更新不及时;

3、缺少场所及环境检测方案和检测仪表使用管理制度;

4、档案管理不规范(与卫生管理混放)

5、缺少工作区域环境辐射水平检测记录。

我院在接到书面整改通知后,主管院长高度重视,立刻对照存在问题逐条督促整改。现将整改措施报告如下:

一、落实责任制,对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常态化管理

要求各部门结合检查结果进行整改,对照区辐射管理工作群指导意见及科普知识落实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张贴方式及制作标准,整改限两天整改落实到位。重新梳理管理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及各个环节和细节,进一步健全我院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入档保存。明确辐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制度,加强落实责任,规范、指导、分类管理。健全各类管理制度整理入档。按照环保部门管理要求进行分类存放,以备后期检查时备用,以保障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二、强化防护措施,保障诊疗安全。

我院严格按照要求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进行定期辐射剂量安全监测工作,并建立存档。要求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文件对弃用设备进行及时处理并报备上级主管部门。对放射诊疗设备和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按照要求进行资质认证、检测,以保证影像质量和防护安全。进一步落实放射工作人员岗前进行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放射工作人员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并定期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并终生保存留档备查。

以上整改措施多措并举,有效保障我院放射诊疗工作顺利开展,又能很好的保护我们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

篇9

凯里公路管理局现有路政员、超限运输稽查员231人,下设1个路政管理支队, 1个路政稽查大队,12个路政管理大队、7个超限运输检测站。承担着黔东南16个县(市)国省干线的路政管理工作任务,管理里程1681.32公里。

近年来,我局在省公路局、省公路局路政管理处的支持、关心下,认真按照省公路局创建路政管理达标段队的要求,紧紧围绕省公路局“打造队伍、完善机制、构筑平台、服务和谐”的总体工作思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机制、深化管理、加强服务、规范执法,为黔东南苗岭侗寨的公路安全、完好、畅通和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有力的贡献。凯里公路管理局在、、、连续四年荣获省公路局路政管理目标考核第二名,荣获省公路局路政管理目标考核第一名的好成绩。

以来,凯里公路管理局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狠抓路政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强化路政队伍的服务意识,提高路政队伍的执法素质,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无论是在路政内业管理,路政日常的巡查处治,治理超限运输,还是在承担各项重大的公路保畅、抢险工作中,都充分展示了凯里公路管理局路政管理队伍是一支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素质过硬、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路政队伍。

一、自查开展情况

按照省公路局的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要求,我局从6月24日起在全局范围内开展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将省交通运输厅《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至各管理段大队,要求各管理段大队认真组织路政执法人员学习方案的要求,理解掌握此次开展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目的与意义,案卷评查的标准和要求,为开展好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我局开展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自查工作主要采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织行政执法考试、发放行政执法问卷调查表方式进行。

(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

我局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明确了案卷评查机构和案卷评查人员,对局属各单位以来办理的所有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了评查和梳理,案卷评查工作采取自查与综合评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评查,以来行政执法的总体质量和水平有较大的提高。

我局从所辖的12个公路管理段分别抽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卷共20份,组织路政人员对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案卷评查标准》从执法主体、立案阶段、调查取证阶段、审查决定阶段、送达和执行阶段及案卷档案保存阶段逐项进行自查,检查发现,这20份案卷中,案卷处罚主体正确,行政处罚依据明确,处罚种类和法律法规适用准确,案卷制作比较规范,没有引起相关的法律诉讼的情况,在行政处罚罚缴分离制度的执行情况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做到了罚缴分离,使用统一的罚没款收据,行政处罚的数额与实际收缴数额完全一致。案卷审批符合法定程序、权限和时限,并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内完成,程序合法,材料齐全,能按要求归档,管理标准统一、规范。

通过自查,我局在行政执法方面还存在以下需要改进和完善的方面:一是行政许可服务质量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办理时限还需进一步缩短,在以后的工作中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不怕繁琐,不怕麻烦;二是行政处罚在执法过程中,特别是城镇过境线、农村危房改造和移民搬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建房的查处过程中,得不到群众理解和支持,工作十分被动,我局在以后的工作中要加大公路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三是执法文书填写不太规范,有些项目漏填、微机制作的文书字体不一致,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规范制作文书,统一标准,办理完毕后及时归档。

(二)执法考试组织情况

开展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考试是检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交、依法[文秘站:]治路,提高路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知识、执法作风和执法水平的需要。我局按省厅、省局的要求进行了认真的部署,明确了考试对象和考试要求,做好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

7月1日至7月5日期间,我局以各管理段路政大队为单位,集中组织路政人员(含治超人员)系统学习了《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考试大纲》、《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内容,管理局按照考试大纲统一命题,各管理段认真组织考试,考试结束后,我局又组织人员进行了阅卷和考试成绩的登记工作。

此次考试,全局路政人员应考人数231人,实际参考219人,参加考试的路政人员成绩合格率为100%。通过考试,进一步增强了路政人员法律知识,文明执法、依法行政的能力,执法为民的观念也得到进一步加强,在全局形成了良好的法治氛围,推进了我局依

法治交、依法治路的工作进程。(三)执法问卷调查情况

为真正了解社会对交通行政执法的总体评价,更好地做好队伍建设工作,我局于7月上旬,组织路政人员深入公路沿线走访群众50人和向管理相对人发放了26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问卷调查表》,管理相对人都认真如实地填写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问卷调查表》。

从走访群众和收回的调查表看出,目前群众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比较满意,认为路政执法人员们很辛苦,风里来,雨里去,公路水毁、抗凝冻、保畅通等公路抢险第一现场,总是看到路政人员们忙碌的身影。但也有群众反映到处都是“中国公路”的执法车辆,很难区分哪些是路政部门的车辆;还有执法服装不统一,同一个地方,同样是路政部门,执法服装就是不一样;超限车辆日益增加,路况下降,影响群众出行;群众希望交通部门加以规范执法车辆、执法服装的统一和加大对超限车辆的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出行。

二、自查取得的成效

通过开展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自查工作,全面摸清了我局路政执法的基本情况,总结了路政执法的成绩、查出了待整改的问题、明确了今后工作的重点。

(一)行政执法的主要经验和成绩。

从我局的路政执法情况来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得到加强。自查结果显示各管理段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视程度普遍提高,依法行政责任意识明显加强。在贯彻《国务院全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过程中,我局积极探索印发了与路政执法特点相适应的《凯里公路管理局路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凯里公路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报送审查办法》,不断提高了路政执法的水平和规范了路政执法行为。

案卷质量进一步提高。以来我局各管理段在调查取证、办案程序、适用法律方面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坚持持证上岗、依法办案。这取决于在我局路政支队组织人员参考案卷制作标准的要求,编作印发了《凯里公路管理局路政管理工作指南》,从执法案卷来看都比较规范,无明显的错、漏,显示了良好的路政执法水平。

办案自信心得到了提高。与过去行政执法不能应诉、不敢应诉的情况相比有了较明显的改变,各管理段路政大队都按照案卷评查的要求,做到了每一个案卷“避免引起发生复核、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不怕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按有可能引起复核、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要求和标准办案。

(二)存在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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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四项制度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增强政府行为的透明度,畅通公众了解政务信息的渠道,扩大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监督范围;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人民群众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实现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市粮食局落实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工作自检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四项制度落实情况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和《**市推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实施方案》,确保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顺利实施,20xx年4月,我局把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各级有关推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工作会议和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健全领导机构,及时成立了由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制定了**市粮食局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具体办法,落实了相关责任。20xx年5月,市粮食局认真推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共实施重大决策听证共0项,重要事项公示0项,重点工作通报1项,落实了96128政务专线联络员,按照责任政府四项制度认真办理和解答查询。 重点工作通报一是认真开展20xx年全国清仓查库普查工作。按照国务院、省州政府统一部署,遵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查、查必彻底”的原则,市粮食局周密筹划,普查了全市7个粮点,普查粮食货位26个;对全市40户非国有粮食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对3户重点非国有粮食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粮食库存进行了典型调查。二是认真做好省粮食清仓查库巡查和复查。4月25日-26日,省粮食局局长苏全忠一行14人随机对中央储备粮食**直属库、**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仓库的粮食进行了抽查。被查4个仓库粮食实物帐、会计帐、统计帐三帐相符,粮食质量完好。复查结果满意。

二、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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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当事人举证没有时间的限制。举证期限问题是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法律对法院审理案件有审限的限制,但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则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审判实践中出现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当事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可以提出证据,使相当一些当事人在庭前故意不提交证据,而在庭审中突然提出新证,或只在二审中才提交关键性证据,以达到“突袭”对方当事人、限制对方当事人的答辩权或上诉权的目的。由此往往导致遭受“突袭”的当事人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由于对“新证据”缺乏了解而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进而有可能影响到法院裁判的公正性。二是拖延诉讼,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增加诉讼成本。当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突然提出“新证据”下,对方当事人自然不愿处在被动地位,其通常要考虑用一定时间对对方的“新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并力求找到能够作为反驳意见的相关证据材料。由此产生的后果是,该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的要求,而这一要求应当讲是合法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个别情况下诉讼就有可能无限期地进行下去,这样,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且扰乱了法院正常的审理秩序,降低了审判效率,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

第二,举证责任不清,法院职权主义较浓,直接影响群众对裁判的公认度。目前我国法律实行的是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相结合的证据制度,但由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此项制度的规定相对原则,弹性较大,对于在何种情况下应当由法院调查取证、何种情况下由当事人举证的标准不够明确。实践中,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过多地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甚至包揽调查取证的情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致使不少案件在收集和提出证据方面存在较大的任意性和随意性。其结果,导致在此案中法院主动收集和调取证据,在彼案中又不这样做,或者只主动收集和调取一方当事人的证据。这不仅造成了个案中当事人之间心态的不平衡,而且使一些当事人认为法院有意偏袒一方,进而怀疑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同时由于法院力量与任务的矛盾日益突出,尽管审判人员疲于奔命,而案件仍然大量积压;另一方面,助长了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惰性和对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依赖性,从而导致诉讼责任不清,使当事人负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没有得到真正贯彻。

第三,鉴定的效力认定比较混乱,存在着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的问题,常常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对同一专门性问题存在着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问题;二是鉴定结论互相矛盾,造成众多案件难以及时下判,有的案件陷入了鉴定的怪圈,使案件在长达几年的时间内不能审结;三是鉴定、勘验人不出庭接受质询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审判工作的开展;四是鉴定的提起程序混乱,有诉讼前的鉴定,也有诉讼中的,有法院提起的鉴定,也有当事人委托的,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着鉴定效力的认定。

第四,证人不出庭问题严重。目前法律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规定得比较原则,只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但对其出庭的费用如何补偿,对其人身安全如何保护等等,均缺乏明确规定。实践中,证人拒不作证,或即使作证,出庭率也极低。据统计,目前在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率仅8%;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出庭率也只是10%左右,通常是由当事人或者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一些证人证言或者讯问笔录。这些证人证言或者讯问笔录在法庭上也仅是出示而已,无法在质证中进行询问,导致一些证人证言存在着虚假和证言反复等情况。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认定效力,在有些情况下,审判人员为核实一些比较关键的证人证言,又不得不作一些调查工作。这也成为制约我国落实公开审判、强化庭审功能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第五,法庭质证与认证等做法不统一,有损法庭审判的严肃性。各法院对法庭证据的出示和质证上标准不一样,有的法院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全部出示,有的是有选择出示;在质证方式上有的采用一证一质,有的采用综合质证;证据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不一,有的详细表述,有的综合表述,有的仅仅列举了证据名称便得出“足以认定”的结论。这样做弊端很多,不能反映庭审情况、不能反映法院对证据的分析和采纳的过程,使当事人难以相信裁判是公正的,不能让当事人明明白白诉讼。

二、改革与完善证据制度的紧迫性

第一,改革与完善证据制度是法院审判工作的迫切需要。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已严重地影响和制约着全市法院审判方式的改革,影响着法院审判工作的开展和审判工作水平的提高,其结果是直接制约着人民法院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诉讼证据工作的改革与完善已成为法院的当务之急。调研中各法院对此呼声很高,反应强烈。

第二,改革与完善证据制度是我国诉讼机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现代诉讼机制的需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市场主体要参与市场经营和活动,就要求主体必须是平等的,交易是诚实信用、公平的,出现纠纷就应当有一个公平、公开的解决机制去裁决。而我们的诉讼证据还不能适应,法院的职权主义打破了当事人在举证方面的平衡,有失法院作为中立裁判者的地位;证据的公开的力度不够,使当事人对法院裁判产生不信任感等等。因此也造成社会和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结果还不能完全认可。

第三,改革与完善证据制度是我国诉讼机制适应加入wto的需要。我国即将加入wto,实现与国际市场接轨,实现市场经济的最终到位。wto是在市场经济基本原则基础上运行的,它将一些共同的和先进的以及最能体现市场经济精神与自由平等市场经济观念的基本法治原则、观念确定下来,作为各成员国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指导,世贸规则要求各国的司法裁判与之相适应,建立“平等、统一、独立、透明”的诉讼机制,而目前我国的审判独立性问题、法院的职权主义与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问题、司法的透明度问题、裁判的统一与执行问题都不适应要求。

三、诉讼证据制度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第一,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对原则。目前我国尚没有统一的证据法典,相关的证据规定散见于三大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之中,而三大诉讼法对证据问题的规定比较简单,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单独规定仅有8条,民事诉讼法有12条,行政诉讼法有6条。这些条文都比较原则,不能适应审判的需要,即使最高法院对三大诉讼法的证据问题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但审判实践中,操作起来,还是不解决问题。

第二,诉讼理念上的偏差。法律规定的原则并没有对司法公正与高效的实现构成障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大部分是我们在旧的思想认识基础上造成的。我们对公正的主流理解是实现绝对的客观公正。表现在诉讼制度上,特别是作为其核心内容的证据制度的设计是追求案件的客观事实。一个案件的审判,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期间举证,二审还可以举证,甚至案件终审后,还可提出新的证据予以推翻进行再审。当事人举不了证的,法院也有权、或者有责任进行调查取证,确保案件案情的真实,否则就不是公正。这样一个案件的反复审判,导致社会对司法审判失去了信任感,有的人就质问法院,法院判案还有没有谱?且不说最终结果的公正与否,即使是绝对的公正,但也难以说服社会。最终败诉的当事人会指责法院不公正,有关社会各界及新闻~也会根据自己的公正价值观对生效或未终审的裁判进行评论,甚至指责。其实质是当事人及社会对法院诉讼程序的不认可、不认同。 事实上,案件时过境迁,案件的真实情况很难再现,只能靠一种诉讼规则去认定一个强制性社会接受的事实。人们常说,空口无凭就是这个道理。诉讼只能是最大限度地恢复案件的客观事实,只能是一种相对性的追求,只能是依据现有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过分强调人民法院必须在查实、查清案件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才能下判,是不符合实际的,也是行不通的,是违背诉讼规律的。其结果导致让社会实现不了的东西抱有起了过高的希望;特别是在社会风气不正的情况下,当事人常常会将此归于法院裁判的不公。

第三,法院职权主义色彩较浓,对当事人的合意尊重不够。诉讼是控辩双方的诉争,法院只是一个中立的裁判者,诉讼法的任务不是让程序当事人沦为法院审理活动的客体,相反,应赋予对程序的进行有利害关系的人以相当的程序保障,保障当事人参与诉讼的充分性,保障其能适时、适式提出证据、陈述意见,或进行辩论的机会。但目前在诉讼证据制度中还存在着法院职权主义,没有把诉讼双方置于平等的地位,也没有形成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对抗。 第四,法庭审理的证据公开性不够。尽管本市法院采取了一些措施,实行了公开审判,公民可以凭有效身份证明旁听案件的审理,可以查阅有关的法律文书,但是在诉讼过程中,与诉讼结果直接相连的、当事人十分关注的证据问题的公开性相对不够。目前法官有一个心理,认为“这案件我判的没有问题,就不怕你不服”,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着较大的随着性,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全部接受,而是按照其主观认为而定,对于哪些证据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对于哪些证据被采信,哪些证据没有被采信,从法庭上没有给当事人以明确的说法,一纸判决下来,对于证据的采信情况也是十分简单的概括,甚至看不出双方当事人举证的情况,更不用说证据采信中的认证与否,常常被当事人或者社会嬉为不讲理的判决。其实并不是法院判决不讲理,而是法官裁判的根据和理由不被当事人所理解。

四、关于改革与完善诉讼证据制度的调研建议 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改革和完善诉讼证据制度当务之急是,转变诉讼证据的观念,按照现代诉讼理念,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制定本市法院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规范全市法院不统一的诉讼证据行为,改革影响和制约司法公正与高效的传统做法,通过操作规程,予以调整,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

根据我们对实践中存在问题的调研,对相关理论和法律规定的学习研究,现对制定本市法院证据规定提出一些建议性意见:

(一)关于制定证据规定的指导思想问题 证据规定应当着眼解决当事人和社会对法院诉讼程序和诉讼结果的认可度问题,主要是转变诉讼证据理念,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从操作上倡导一种现代诉讼的意识:对法院在诉讼中的中立裁判者地位进行定位,在此定位下对证据问题进行规范和引导,从操作上规范法官的诉讼行为,最大限度地实现诉讼的公平、民主、公开。

第一,确立控辩双方在诉讼证据上的平等地位。公正是按照一种科学的诉讼规则得出的一个诉讼结果,其不仅仅表现在诉讼结果上,更重要的是诉讼过程的平等、公平,参与诉讼的各方共同遵守,并获得对等的机遇。在证据规定中,一些证据制度应围绕这要求进行设计,平等在赋予当事人的举证权、质证权、知情权等。

第二,法庭要最大限度地保持中立,淡化职权主义,有限的职权要被动的提起。从诉讼理论上讲,诉讼就是诉讼双方,或者说是控辩双方之间的对抗,法院只是居中的裁判者。我们必须按照这个定位设计诉讼制度、诉讼证据制度,法庭必须最大限度地保持中立,淡化职权主义,有限的职权将被动的提起。

第三,树立法院审判案件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进行裁判。法院认定的并不一定是绝对的客观事实,而只能是最大限度地恢复案件的客观事实,实际上是根据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运用证据来认定一个法律事实,不能一味强调人民法院必须在查实、查清案件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才能下判,这是不符合实际的,也是违背诉讼效率和效益原则的。鉴于此,我们在制定“证据规定”时应当遵循现代诉讼证据理念树立了“法院审判案件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进行裁判。”的现代诉讼理念。

第四,突出诉讼证据的公开性。在制定证据规定时,公开性应该是一个重要原则。突出证据的公开性对法院具有积极的意义,一方面可以抑制法官滥用、懈怠职权,对法官形成约束;另一方面也能树立法院裁判公正的形象。因此,诉讼中,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情况应该在法庭上进行质证、认证。如果在法庭上认证确有困难,则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叙述,给当事人以明白的结果。不透明的诉讼机制使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缺乏可预测性,难免使当事人,包括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裁判顾虑重重,缺乏可信度。

(二)关于制定证据规定的体例问题

关于制定证据规定的体例问题,有两种看法,一种是主张刑事、民事、行政分别制定;另一种是主张制定一个包括三大诉讼有关证据问题的统一证据规定。经研究,我们认为宜制定一部统一的诉讼证据规定,理由如下:一是三大诉讼虽各有特点,对证据问题也各有不同的要求,但其均拥有共同的诉讼证据属性,在基本原理、基本理论和许多适用规则上也是相通的;二是目前全市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诉讼证据问题还存在着许多认识模糊和运用混乱的地方,分别制定三大诉讼证据规定,有可能会出现基本原理上的不一致或相通问题的重复规定;三是既便于审判人员学习掌握,也便于审判领域之间的相互了解。在制定“规定”的技术问题上,可以将三大诉讼证据所共同适用的原则和要求规定在总则部分,将其特殊性要求规定在分则中,分别适用。这样,可以使全市法院在诉讼证据的基本理念上统一认识。

(三)关于制定证据规定要结合国情的问题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市场观念已深入人心,建立发达的市场经济已成大势所趋,现在只不过是处于一个过程之中;我国加入wto后,又对我们的诉讼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按照现代国际规则办事,必须在审判工作中充分体现现念。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毕竟并不十分发达,国家并不富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正在进行之中,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还没有完全形成,公民法律意识还有待加强。从本市来讲,地区社会状况差异较大,在远郊区县,特别是偏远山区,经济相对落后,交通不便,群众法律意识淡漠,一些当事人能出山“打官司”都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有的要走上一天的路。因此,我们在制定证据规定时,必须考虑我们的国情,必须坚持和发扬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与此相适应的诉讼制度,特别是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也必须有一个过程,在个别地方,这个过程可能还会比较漫长,有些条款必然具有过渡性质,如我国的证人制度还不能完全与国际接轨,必要限制的人民法院司法调查权还须保留等,这些反映国情的规定在一段时期还必须有所体现。

(四)关于证据规定中几个主要具体问题

第一,关于法院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举证的关系问题。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依据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和要求,应当明确:在观念上,根据时代的发展、具体的法制环境和审判方式改革的大方向,应当淡化法院调查取证的职权主义,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法院的职权调查取证活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只有在当事人已充分举证,对于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仍无法认定其效力的,法院方可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并且在一般情况下,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不得超出当事人申请的范围。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对此条件,应当明确。

第二,关于举证期限问题。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规定”必须明确诉讼双方向法院提举证据应有时间的限制,法院不得因当事人举证而影响审限。在具体操作上,鉴于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当事人协商的方法解决:一是由当事人对举证期限进行协商,法院确认后,由诉讼各方共同遵守,当事人协商的举证期限应在开庭日之前;二是在当事人协商不一致时,或者根据案情的需要,由法院在合理的期限内指定举证期限;三是如果当事人在上述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同时处理好当事人在上述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证据时的一、二审之间的关系,应充分保护及时举证一方当事人的权益。

第三,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鉴于我国国情和目前法律依据的欠缺,我国的证人制度还很难一步到位。为在全市法院最大限度地解决证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力求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目前我们所能尝试的方案只能是尽量增加证人出庭作证的操作性:一是将证人出庭作证作为当事人举证的一部分,规定证人除正当理由外,均应当出庭作证,并将“正当理由”予以了明确限定,加重提举证人的诉讼方的责任;二是在现有条件下,尽量落实证人出庭作证所产生的必要费用,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所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必要费用,证人要求补偿的,由法院审查决定,并计入必要的诉讼费用,由申请证人到庭的一方当事人先予支付,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予以判定”。

第四,关于鉴定、勘验问题。针对实践中的问题,“鉴于目前我国司法鉴定的管理现状,我们无法真正解决审判实践中鉴定内容正确与否的实质性问题,只能从实际出发,侧重解决鉴定的程序问题,增加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认可度,主要是通过尊重当事人合意意志、减少法院职权的方式实现,规定鉴定机构的确定由诉讼双方共同选择,同时增加对有争议鉴定结论的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规定。

第五,关于建立证据交换制度,突出证据公开性问题。近年来,全市部分法院积极实践,在知识产权、民事、经济和行政审判的普通程序中尝试适用,取得了一定效果。主要表现在:一是使诉讼各方对对方的诉讼证据情况在开庭前能有基本了解,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诉讼一方在法庭上搞“突袭”;二是有利于法院裁判的公开透明,增强了当事人对法院判案的信任度;三是有利于案件的快速审理,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审判效率;四是促进了当事人间的和解,使相当一些纠纷在开庭前可以得到解决。应该肯定,证据庭前交换制度是实现诉讼民主和公开的一种有益探索,我们应在总结各法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规定中对此予以明确。

第六,关于证据的法庭质证与审查认定问题。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证据的质证与审查认证公开性不够。因此,应围绕民主、公平、透明和效率原则,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实践经验的总结作出规定:一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出示,并由诉讼双方在庭审中进行质辩,凡未经法庭公开出示和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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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党委、办事处对抓好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给予高度重视,成立了由街道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等单位和各村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汇报,研究部署排查整治工作,并对各驻街道单位、各村(居)委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在整治工作中,各单位扎实履行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推进排查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深入细致开展摸底排查

我街道围绕治安管理复杂的重点地区,容易为犯罪分子藏身落脚的重点部位,容易滋生丑恶现象的重点场所,人财物流动频繁、不法分子容易混迹其间的公共复杂场所,以及一些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社会反映强烈的治安问题,每月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地毯式排查,做到了街道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我街道对排查过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部位、场所,逐个登记造册,并认真分析研究。根据问题产生的原因,逐个制定整治方案,严格落实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明确整改时限,逐一落实打击整治措施。截止目前,未发生影响社会治安稳定、威胁群众安全的现象。

三、工作开展情况

1、增大巡逻防控力度,对辖区的流动人口逐一登记,让不法分子无机可乘;

2、对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宣传,鼓励、引导周围群众举报,让犯罪分子没有站脚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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