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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造价咨询报告质量责任的原因
虽然因技术上的缺陷,造价咨询报告所确定的工程造价允许有±5%的误差,但造价工程师在编制预结算过程因自己的过失或舞弊等行为,导致所出具的咨询审价报告出现了偏差,给客户或第三者造成损失,造价咨询机构仍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或法律责任。
1、造价执业人员过失。造价执业人员一般都具有造价咨询方面的专业技能,并能为他人提供咨询服务,在执业过程中必须恪尽职守,谨惧负责,要求不能出现失误,一旦出现失误,就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而这种失误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客观存在的,无论执业编制人员如何小心谨慎,仍然存在发生过失的可能。如工作底稿中工程量计算错误,输入微机套定额时输入出错等过失,导致造价报告结果错误。
2、造价执业人员舞弊。舞弊是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以欺骗或坑害为目的,具有不良动机。如造价执业人员与有关人员串通,通过多计工程量、高套定额、高定材料价格、提高取费标准等,谋取非法经济利益,这种严重后果将导致造价咨询机构承担法律责任。
3、造价咨询机构管理体制不健全,没有真正建立起内部审核稽查制度。编制工程预结算是一项资料多、分析计算量较繁重的工作,有许多政策性和技术性的问题,因此对造价咨询报告的复核审查也是一项技术性强、较繁琐工作。在操作过程中,有的复核审查人员,责任心不强,走马观花,复核流于形式;有的报告自己编制,自己审核,没有实行交叉复核等,给签发的造价咨询成果质量埋下陷患。
避免或减少报告质量责任的措施
在健全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风险评价制度的基础上,要对客户的背景情况有详细了解,把风险评价与项目的接受与否结合起来,在工程造价咨询操作过程中时刻注意监控风险,同时采取以下内控措施避免或减少造价咨询报告质量责任。
1、加强对造价工程师的后续培训。从根本上讲,造价咨询工作的风险主要是造价工程师水平不足造成的。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水平包括业务工作能力、执业道德等多个方面,后续教育应在重视技术业务能力培训的同时,也要加强执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最终要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过程中体现,因此,提高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水平,加强后续培训工作是减少执业质量风险,避免质量争议的根本途径。
2、完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内部审核稽查制度。通过严格的三级审查,即项目经理的详细审查,部门经理的一般审查,机构负责人的重点审查,可以及时从工作底稿中发现问题,避免质量问题在报告中出现。
审查工程预结算的技巧
编制工程预结算是一项资料多、分析计算量较繁重的工作,有许多政策性和技术性的问题,因此对造价咨询报告的复核审查也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强的工作。审查的主要内容主要是工程量计算和预算单价套用是否正确、各项费用标准是否符合现行规定等。如果做好审查前的准备工作和采取合适的审查方法、技巧,那么审查工程预结算就可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做好审查前的准备工作
1、熟悉施工图纸。施工图是编审预结算分项数量的重要依据,必须全面熟悉了解,核对所有图纸,清点无误后依次识读。
2、了解预结算包括的范围。根据预结算编制说明,了解预结算包括的工程内容。例如配套设施、室外管线、道路以及会审图纸后的设计变更等。
3、弄清所采用的单位估价表。任何单位估价表或预算定额都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应根据工程性质,收集熟悉相应的单价、定额资料。
(二)审查工程预结算的技巧。
为实现工程预结算的快速审查,就要按照从粗到细、对比分析、查找误差、简化审查的原则,对编制的预结算采用对比,逐项筛选和利用统筹法原理迅速匡算等技巧、方法,使审查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实效。
1、分组计算审查法。分组计算审查法是把预结算中的项目划分为若干组,并把相连且有一定内在联系的项目编为一组,审查或计算同一组中某个分项工程量,利用工程量间具有相同或相似计算基础的关系,判断同组中其他几个分项工程量计算的准确程度的方法。如:
(1)地槽挖土、基础砌体、基础垫层、槽坑回填土、运土。
(2)底层建筑面积、地面面层、地面垫层、楼面面层、楼面找平层、楼板体积、大棚抹灰、大棚刷浆、屋面层。
(3)内墙外抹灰、外墙内抹灰、外墙内面刷浆、外墙上的门窗和圈过梁、外墙砌体。
在第(1)组中,先将挖地槽土方、基础砌体体积(室外地坪以下部分)、基础垫层计算出来,而槽坑回填土、外运的体积按以下确定:
回填土量=挖土量-(基础砌体+垫层体积)
余土外运量=基础砌体+垫层体积
在第(2)组中,先把底层建筑面积、楼(地)面面积计算出来。而楼面找平层、顶棚抹灰、刷白的工程量与楼(地)面面积相同;垫层工程量等于地面面积乘垫层厚度,空心楼板工程量由楼面工程量乘楼板的折算厚度;底层建设面积加挑檐面积,乘坡度系数(平层面不乘)就是屋面工程量;底层建筑面积乘坡度系数(平层面不乘)再乘保温层的平均厚度为保温层工程量。
在条(3)组中,首先把各种厚度的内外墙上的门窗面积和过梁体积分别列表填写,再进行工程量计算。先求出内墙面积,再减门窗面积,再乘墙厚减圈过梁体积等于墙体积(如果室内外高差部分与墙体材料不同时,应从墙体中扣除,另行计算)。外墙内抹灰可用墙体乘定额系数计算,或用外抹灰乘0.9来估算。
2、对比审查法。本方法是用已建成工程的预结算或虽未建成但已审查修正的工程预结算对比审查拟建的类似工程预算的一种方法,对比审查法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应根据工程的不同条件区别对待。
二、外派员工劳动工资结算方式
1.两边发工资
外派人员工资薪金由母公司和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分别发放,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按本企业标准发放工资并扣缴个人所得税,母公司补发差额,代扣代缴社保费用,并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2.以劳务费方式结算
即由母公司以外派劳务用工形式派遣外派人员至子公司或关联企业,由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支付母公司劳务费。
3.以服务费方式结算
即以签订服务合同形式,约定母公司派出人员提供服务,子公司或关联企业以服务费形式支付母公司费用。
三、结算方式涉及的税务问题
1.两边发工资,母公司代缴社保费及进行个人所得税清缴
(1)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规定,个人在两地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将同一个月所得合并,按照合并后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地企业同时履行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外派人员可选择其中一地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缴清算。但是,两地企业只能由一地企业减扣除数。在实践中,税务申报采用电子形式申报时,由于电脑程序是固定的,需采用非常规方式进行汇算清缴,与税务机关协商确定汇算清缴的方案。
(2)企业所得税。由于社保费通过母公司代付,且税务机关对“任职”的理解,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担任职务,对外派人员直接支付的工资,在税前扣除与税务机关的政策可能存在争议。各省市地方税务机关对此问题各有各的政策规定,宁夏、青岛等地方税务机关在解答中明确指出:“鉴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员工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经常调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子公司如能够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做出的调配决定及员工名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子公司发放给与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浙江就不一样,浙江省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文件精神,在解释中明确指出“:在不重复扣除的前提下,省内跨县、市企业的管理人员到所属关联企业工作,由关联企业发放的工资及各种补贴收入,可作为职工工资、职工福利等费用在税前扣除,但母公司应提供外派员工名单清册”。但此解释就没明确子公司为跨省企业如何处理的答案。因此,考虑到各地税收政策的差异,外派人员在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发放的工资等费用能否税前列支,如何扣除应按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执行。另外,由于两家企业均为独立纳税人,两边发工资,在两家企业一家有盈利、另一家亏损的情况下,存在两家企业调节的嫌疑,存在一定的税务稽查风险。
2.以劳务费方式结算
(1)个人所得税。异地企业以支付劳务费形式支付母公司外派人员费用,外派人员工资薪金由母公司发放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人力资源服务单位(劳务公司、保安公司等)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支付给予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母公司若有劳务输出派遣资质,派遣人员到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工作,可按差额5%税率缴纳营业税。另外,母公司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还应缴纳流转税的7%缴纳城建税、3%缴纳教育费附加、2%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
(3)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规定企业因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可作为计算其它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3.以服务费方式结算
根据国税发[2008]86号文件规定,母子公司按“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服务价格,母公司收取服务费作为收入并开具发票,缴纳相关税金,派遣人员的工资作为母公司的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支付服务时取得发票,作为正常的服务费列支并在税前扣除。
(1)个人所得税。子公司或关联企业以支付服务费形式支付母公司外派人员费用,外派人员工资薪金由母公司发放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流转税及附加税费。母公司收到的服务费,属于母公司的营业收入,应按对应的税目缴纳流转税还是增值税,应视母公司提供的服务而定。目前,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已纳入“营改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除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外,其他服务均适用6%;除上述服务外,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母公司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还应缴纳流转税的7%缴纳城建税、3%缴纳教育费附加、2%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
(3)企业所得税。母公司因提供服务取得的服务费,应计入公司的营业收入,并计入当年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可根据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和母公司提供的发票,按“服务性质、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并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需特别指出的是,若母公司实际支付的外派人员费用大于收入的劳务费用和服务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存在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也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缴纳额。因此,具体执行应以相关税务主管机关的实际执行为准,操作方案应征得当地税务机关的同意,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1.1标准问题对于不同的IT服务供应商,如果想要互相实现可替代性,签订协议和合同关系是供应商之间形成可替代性的基本方式。从其他方面来讲,IT服务供应商应该在云计算服务方面遵循共同的标准。如果缺乏共同的标准,供应商之间就不可能实现零成本转移。近期云计算的发展势头呈直线上升趋势,很多企业纷纷研制开发云计算的应用服务,因此,标准问题就显得十分重要。中国在举办首届云计算大会期间,已经明确指出国内部分企业已经开始做云计算了,但云计算缺乏兼容性。在急速发展的IT领域制定一个标准是不太现实的。目前云计算标准的制定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市场上所占比例特别大而自然形成;二是众多企业联合制定。国内于2009年时,成立了“开放云联盟”,并且在同年4月,在众多企业支持下于1992年成立的“开放云计算标准孵化器”,由此可以看出云计算在国内的发展。建立云计算标准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可以保证不同的云计算之间具有一定的互操作性。而对于图书馆来说,云计算的标准应该更为广泛,例如,要支持数据标准化、程序交互接口要标准化等。
1.2可替代性问题图书馆应用云管理系统应该是这样的:存在几个大型的云提供商,并且提供可拆分形式的软件,为给图书馆提供相应的基础服务设施、软件、硬件或者平台进行合理的竞争。换句话说就是图书馆在运用云计算时,可以从不同的服务中选择最适合的应用形式,而不是只用同一个服务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图书馆应该对IT供应商自由选择,可以在众多商家之间零成本转移,在这种情况下,图书馆才能够接受其提供的服务。如果云计算不存在可替代性,那么就不能实现在服务商之间零成本地相互转换,从而加重了转移的成本,直接导致图书馆对云的依赖性加重。这种情况下就相当于图书馆被一家云供应商绑定,产生的后果很严重。例如,OCLC推出的图书馆管理服务,就具有一定的垄断性质。当图书馆选择供应商时,除了要考虑质量、价格等一些基本问题,最重要的就是考虑可替代性问题。即使是国有大型企业、图书馆的专用云计算企业,如果没有可替代性以及相应的制度,对图书馆的切身利益也很难进行担保。因此,提供商只有提供可替代性的云,才能够保证用户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1.3知识产权的问题用户在购买云计算后,将自己需要保存的内容交给云,由云计算企业对这些内容进行托管。从理论的角度上说,用户拥有对内容的知识产权,希望对这些被托管的知识拥有使用、管理、控制、修改以及删除的权利,并且其他人是无权使用或是修改这些内容的。该项要求应该是在图书馆运用云计算的首要条件之一,但是,在实际的运用中,云计算企业会使用各种手段和方法,将这些数据进行整合、挖掘,充分利用这些数据并将其合法化。例如,OCLC组织利用馆藏数据,进行资源的整合开发,从而提出一些新型服务,包括每季的推荐书目等。如果其云计算图书馆集成系统一旦运营,那么就会对本地大量图书馆的读者信息以及相应的借阅数据进行系统整合,并开发这些资源。本来这些数据与图书馆的馆藏信息分为两个部分,且这些信息应该为成员馆所拥有,如果将其开发就会产生新的知识产权问题。云计算所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和传统的知识产权问题存在很大的差别且已经超出了传统知识产权法的范围。在我国制定“网络信息传播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时,图书馆的管理人员以及学者针对该问题充分表达了该行业的立场,对平衡知识产权保护起到积极作用。因此,如果知识产权需要重新立法,同样需要图书馆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学者提供依据。
1.4数据保密和安全问题对于图书馆来说,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数据信息的安全。图书馆中的读者数据、馆藏书目数据以及图书流通数据,如果丢失或是损坏,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尤其是图书馆中馆藏文献数字化数据。大型的计算机中心,无论是管理能力,还是硬件条件,在很大的程度上都要高出普通图书馆,从技术的角度来说,图书馆数据存放在云计算上要比存放在本地更为安全可靠。云计算上的数据安全以及相应的保密性,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政策层面。影响云计算数据安全的因素有很多,诸如国家政策、云计算企业的信誉、管理政策等。如果在不能保障绝对安全与保密的情况下,将图书馆的数据信息交由一家云计算管理企业进行管理,将会对图书馆核心价值造成巨大的冲击。
2云计算环境下图书馆的应对措施
2.1云计算在图书馆应用的可行性图书馆管理人员在信息技术应用方面一直处于时刻关注的状态,但是图书馆的云计算应用,是将馆藏数据以及应用系统存放在虚拟的存储器中,而不是放在本地,这与传统的存放理念产生一定的冲突。所以,我们需要仔细探讨云计算在图书馆中应用的可行性,结合云计算在其他领域中的应用并加大对可能应用领域的探索和开发,分析云计算在数据存储和共享、数据库以及应用软件、自动化管理系统等方面的优势,为图书馆管理选择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2.2云计算的基础理论研究现代图书馆学的理论以及方法,我们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信息技术以及技术应用,信息技术目前的发展趋势是主要围绕着云计算,因此,在图书馆中运用云计算会给图书馆管理带来挑战。云计算的特点、类型、基本理念以及概念等是云计算主要的理论问题。对云计算的理论研究并不是为了探究云计算在图书馆管理中的应用,只是为了促进图书馆行业对云计算的认识,从而为之后的图书馆管理挑战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
2.3云计算服务下的图书馆管理体制云计算应用于图书馆,本身就带有一定的挑战,尤其是拥有IT基础设施的领域,图书馆如果选择应用云计算进行管理,那么图书馆需要大幅度调整其原有的信息系统管理以及服务,从而导致IT管理体制以及图书馆业务流程发生变化。所以,在将云计算应用于图书馆管理之前,必须要对IT基础设施变化给图书馆机构以及业务流程带来的变化、人员数量以及部门结构、服务质量检测以及相应的控制手段等方面进行科学、有效的研究,确保在图书馆中应用云计算的可行性以及高效率。
2.4云计算的相关政策和标准为了促进对云计算相关管理政策、章程或是行业标准的制定,我们需要对与云计算相关的政策进行研究,从而保证使用的云计算能够满足图书馆的管理和服务要求。为图书馆使用、信息服务内容、工具以及平台的选择提供最大的便捷性是云计算最大的特点,但是想要实现这样的要求就需要有相关政策、统一的标准以及标准的规章制度等作为最大的支持。尽管现在云计算的发展已经具备一定的规模并且与之相关的行业标准和协议问题正在商议的过程中,但是,图书馆在运用云计算时,还应该制定自己的行业标准。图书馆行业的相关负责人,应该组织专家和其他管理者对图书馆中云计算的运用所需要的标准、协议等进行讨论、探究,制定出符合图书馆行业的应用标准。同时,还要对提供云计算的企业进行研究,研究的内容包括企业的信誉、共享性、保密级别、开放性、标准化以及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性,并且对其评价方法以及测评体系也要加大研究力度。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有效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可以为中央银行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秩序提供有力的支持。银行结算账户作为集中反映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资金收付结算的起点与终点,也是一切经济活动资金往来的基础。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的出台,为有效保证支付结算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促进经济金融的改革和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1.1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办法》对一般存款账户放开,使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不同的银行。但同时《办法》规定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可开立一般结算账户,没有对“其他结算需要”的内容进行明确,因此,存款人会以“其他结算需要”为名将其他款项以现金或转账形式转入一般存款账户,再以“其他结算需要”名义转出。上述行为可能会有以下弊端:
①易将有借款的基本存款账户架空,只办理现金支取而逃避银行债务。
②银行为扩大存款余额为存款人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势必造成一般存款账户过多过乱。
③资金频繁转入转出,为洗钱犯罪活动打开方便之门,容易将资金转为己有。
④一些地市为防范上述现象产生,至今未放开一般账户,仍采取取得借款后方予开立一般。
(2)《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关联性,实施存在梗阻。一是与《行政许可法》不符,如,规定商业银行可对睡眠户(包括核准类)进行强制销户,与“谁许可,谁撤销”的原则不符;同时,《办法》赋予开户银行账户年检权,造成行政许可机关“实施许可”与履行“监督检查”义务相分离,影响了账户管理的有效性。二是人行对账户的监管和处罚权缺乏法律依据。新金融三法规定支付结算检查、处罚权属于银监部门,而《办法》及相关规定却明确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督管理银行账户,结算账户而其他情况不予开立的做法,此类做法又严重违背了新《办法》的立法原则。由于“法大优先”,除核准类账户的审批外,人行只能借助反洗钱检查对账户进行监管,客观上形成监管缺位。
1.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地方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核算以后开立专用账户增多。究其原因:一是银行机构为了拉存款;二是银行账户管理与财政管理脱节,财政预算账户管理松懈;三是预算单位巧立名目开立其他专用账户。
(2)部分账户管理人员对结算账户认识不够,未能按《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要求存款人出具规定证件,放松对存款人的要求,开立结算户时出具单位副本、或无效过期证件。
(3)《办法》规定专用账户(预算单位专用账户除外)只需报备无需核准,因此,从一个地区来讲,储源不可能无限增加,存款任务却年年加码,银行工作人员要完成存款任务,就会搞不正当竞争,受利益驱使或信贷资金吸引,客户将其整体资金按用途分解到各家银行。银行为留住客户可能会提供不真实的开户资料,由于各种因素限制,人民银行无法对其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规性进行监督,给银行账户管理带来一定难度。
(4)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执行层面的难点。一是账户生效日制度执行不到位。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开户银行为协调客户关系或经办人员对账户管理办法学习不透,新开立账户在未经当地人行账户管理部门核准前,就擅自办理对外支付业务,账户生效日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二是大额公转私款项提供付款依据监控难。目前对单位账户支付给个人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规定的付款依据。但开户银行为处理好银企关系,放松对该项规定的执行,如建议单位签发规定限额以下的多笔转账支付凭证逃避监测,或不要求单位存款人提供相关付款依据。三是账户实名制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目前账户管理员只能凭肉眼对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开户资料和证件的真伪进行审核,缺乏不能有效监控匿名开户、虚假开户等行为,为公款私存、逃避债务、逃税漏税等提供滋生的土壤。
1.3人民币结算账户系统运行存在的问题
(1)账户开立及使用的实时监督难度较大。部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账户的开立,对各类账户的性质、使用缺乏了解,为了保客户,拉存款,变相违规开立账户或将存款人“睡眠户”账户不做销户,也不做“久悬”,一直留存,占用账户系统资查核对才能发现金融机构是否违规给企业或预算单位开立结算账户。现场检查有一定的间歇性,给企业逃废债务等不法行为留下可乘之机。
(2)系统的功能不完善,如系统提供的查询权有限,查询、公告提示等功能不是很尽如人意,修改删除功能也不是很完善。
(3)系统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国联网,跨地区的异地非临时机构临时户难以开立异地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号码确定后,系统发出异地征询,过了数分钟,系统提示发出征询失败,或信息发送成功,但没有回复,使异地存款账户开立受到系统障碍限制,特别是专户和临时户的开立无法正常核准。
2对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的建议
2.1对账户管理的建议
(1)建议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积极协调配合,对所辖财政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防止开户银行与预算单位共同蒙混过关办理开户。对于开户资料不全不真实,骗取银行开户许可证的预算单位、金融机构进行通报处罚。并制定切实可行撤销户制度,加强对撤销户管理,严格撤销户原因审核,防止恶意竞争。
(2)财政、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各部门业务系统在办理业务时,应以个人身份证姓名,企业单位公章名称为主,避免汉字、名称、地区简写,确保存款人账户资料真实性。
(3)加强对支付结算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综合素质。账户管理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反洗钱、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以及现金管理有着必然的联系。因此,央行和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岗位,配备专人对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并加大对相关人员的综合业务培训,使相关人员在熟悉掌握《办法》的同时,了解掌握《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及税法的相关规定,强化综合业务素质,提高依法管理银行结算账户、防范风险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同时通过加强联动网络的防范功能,确保账户管理富有成效并积极推动金融安全区和金融信用区建设。
2.2对完善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1)金融机构应在《办法》规定的框架内,满足不同客户群体需求采取开发多样化的支付结算工具来吸收客户资金。
(2)商业银行经办人员要严格依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管理账户。人民银行要严把账户开设的审核关,并加大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监管力度,强化内部账户管理部门和现金管理部门之间的配合,对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按《办法》规定严查严管违规操作。
(3)完善现行账户管理办法,堵塞制度上的漏洞。尽快出台《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在账户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以明确。依法确立和强化央行对支付结算的监督检查职能,提高央行执法权威。由于金融监管职能的分离,调整后的央行职能更加凸显了央行的货币政策制定、实施和金融服务等职能,同时强化了央行对支付结算工作的管理职能,由此应从法律上对等地赋予央行为保证自身法定职能正常履行的结算监督检查权,特别是对存款人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权。通过法定程序检查、规范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督促金融机构加强账户管理,有效地防范和打击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持经济金融秩序稳定。
2.3对账户管理系统管理的建议
(1)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尽快实现账户管理系统与工商、税务、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联网,提高开户信息录入的准确性,杜绝违规开户行为的发生,维护系统在账户管理中的权威性。
(2)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完善各项功能。①增加开户银行的查询、修改功能。金融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对录人存款人开户相关资料及信息提交到人民银行待核准数据库后,可进行一定范围内的信息查询、修改、变更、删除,如发现录人有误时可在本机构三级别的授权下进行查询、修改,确保为人民银行提供一个资料齐全、核实一致的待核准数据。②对于核准类账户可设定为在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高级主管审批授权的情况下,能对客观因素引起的账户变更进行修改。③完善系统公告提示功能。当上级行向下级行公告时应在系统任意操作界面弹出提示;金融机构发出存款账户信息公告时,任意操作界面“公告”菜单作闪动提示或“公告”弹出。
(3)从实际出发补充完善账户管理办法的不足。结合实际,针对性的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说明,进一步完善法规,以利于实际操作。同时应该尽快升级账户管理系统,解决账户管理系统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将人民币账户系统设置可在盟市(地区)级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办理辖区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也就是小异地),使国家的专项资金真正落实到实处,有利于专项资金管理,防止专用资金挪用。
(4)宽进严控是今后账户管理的必由之路。账户管理应当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逐步从依靠行政手段监管逐步转向利用市场机制监管。如适当调整银行账户的开户准人条件,将管理的重点放在加强开户申报和日常使用的监控管理上。在管理模式的选择上可考虑借鉴澳大利亚的成熟做法,就是对银行账户不限制其使用方式,任何账户都可以办理转账和现金收付业务,但对银行账户的使用管理主要体现在交易报告制度上,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存取现金超过一定限额或有可疑交易嫌疑或有汇人、汇出境内外的,必须按规定向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报告。
总之,账户管理现在还是起步阶段,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把制度完善、健全起来。由于当前各方面对账户管理的重视,相信不久账户管理的成就会对金融系统,乃至经济的良好运行起到保驾护航的巨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