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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际旅游产品的销售部门的构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直接供应商
主要包括旅游目的地提供客车和出租车服务的当地运输商,旅游点住所提供者,文艺演出和消遣娱乐服务项目组织者,还有提供参观、服务的博物馆、夜总会、酒馆、公园、海滩、各类旅游商店(从杂货店到纪念品专卖店),乃至药店、银行、外汇兑换处和保险公司等。
2、旅游中间商
旅游产品供给企业(如旅馆饭店、航空运输公司等)通常都采用直销方式,但是这种直销方式不能或者不能完全肩负推销旅游产品的各项职能,任何运输公司、任何旅游景点都不可能仅仅用直销体系去覆盖全球所有市场,于是,推销任务便交给了专营中间商。这些中间商由于其专营化的优势,能够更好地覆盖各个旅游市场,甚至是很小或者很特殊的市场,因此在旅游业中正是旅游中间商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旅行社正是以旅游中间商的地位而成为旅游业中的主体部门。从现代意义上来说,第一家旅行社当属19世纪中叶由托马斯.库克创办的旅行社,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行社也得以发展壮大起来,例如美国1945年指定旅行社只有600家,而目前已经超过了三万家。
通常旅行社是以持久盈利为目标、为旅客和游客提供有关旅行和逗留服务的企业,这些服务主要是出售或发放运输票证;租用公共车辆,如出租车、公共汽车等;办理行李托运和车辆托运;提供旅馆服务、预订房间、发放旅馆凭证或牌证;组织参观游览、提供导游、翻译和陪同服务以及提供邮递服务。旅行社还提供租用剧场、影院服务;出售体育盛会、商业集会、艺术表演等活动的入场券;提供游客在旅行逗留期间的保险服务;代表其他驻国外旅行社或者旅游组织提供服务。虽然旅行社的定义在每个国家远非统一化和确切化,但是旅行社在整个旅游行业中地位是举足轻重的。
旅行社的经营分类
根据旅行社的不同业务,一般来说分为三类:
1、旅游批发商(Tour Wholesaler)
从事大批量购买旅游产品,通过商转销旅游产品,包括印制各种宣传小册子,进行推销。
2、旅游经营商(Tour Operator)
从事旅游产品的生产和推销,主要是安排旅行业务,比如制定日程、路线、预订机票、旅馆,确定包价,对外联络、旅行费用的支付、与对方签订合同等。然后通过自己零售网或商,直接把产品出售给顾客。
3、旅游商(Travel Agent)
即从事零售业务的旅行社,既是旅游批发经营商的商,又是旅游者的商。作为前者,主要是上述企业向顾客销售其各自产品,从中获取一定的佣金;作为后者,主要顾客向上述企业以及交通、住宿、游览、娱乐等方面企业购买旅游产品及服务,从中获取手续费。
1985年5月11日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旅行社(旅游公司或其他同类性质的组织,下同)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从事招徕、接待旅行者,组织旅游活动,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另外该条例也根据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将我国旅行社划分为一、二、三类。划分标准是:一类社:经营对外招徕并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来中国、归国或回内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二类社:不对外招徕,只经营接待第一类旅行社或其他涉外部门组织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来中国、归国或回内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三类社:经营中国公民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上三类旅行社均是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业,既有批发也有零售,但在经营范围上却有分工,其主要区别是:一、二类社主要经营国际旅游业务,其中一类社有对外招徕业务,有外联权,有一部分还可以从事出境旅游业务;二类社则没有外联权,主要从事接待业务;三类社则主要经营国内旅游业务,顾客面向国内旅游者。截止到1997年底,我国一类社368家,二类旅行社623家,三类旅行社3995家。
1996年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重新划分了旅行社类别,由原来的一、二、三类旅行社变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其中,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和国内旅游业务,有一部分经批准特许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行社只能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根据《2006年度全国旅行社业务年检情况通报》,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有旅行社18475家,其中国际旅行社1688家,国内旅行社16787家。
旅行社的产品分析
旅行社通过服务向旅游者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从旅游产品的各类供应商(如航空公司、饭店等)获得一定的佣金和折扣,从中获取基本的收入。按照旅游者的不同需求,大多数旅行社的产品主要有二类:
1、散客旅游
这种服务就是客户所订的所有旅游服务都是独立分开的,客户只委托旅行社购买单项旅游服务或旅游中的部分产品,例如机票、房间、交通工具等,抵达目的地以后,或者结伴自己安排旅游活动,或委托当地旅行社安排部分旅游活动,因此在旅游活动中具有较大的选择余地,不会受到团体旅游固定安排的限制,散客旅游适应了旅客满足不同需求的愿望。
2、包价旅游
一般旅游团(15人以上)多采用包价旅游,实行综合服务,按照旅游产品及相应提供的服务,把日程、目的地、交通、食宿、参观旅游的具体地点、服务等级、活动内容等统筹安排,提出综合性包价一次性收费。一般来说,一方面因为包价旅游可以为旅游者减少麻烦,另外购买旅馆房间以及使用交通工具等也都因有批量的因素,价格相对较为便宜,因此包价旅游,特别是团体旅游多为旅游者所接受。
包价旅游有全包价旅游和半包价旅游之分,全包价旅游几乎包括所有的旅行费用:交通、住宿、餐饮、娱乐以及导游的讲解等,半包价旅游则对旅游产品及其相应服务中部分包价,如城市间交通、住宿、地面交通、导游服务、主要参观点门票等。
美国Plot Research研究机构通过调查美国旅游者,并进行统计,发现几乎每个旅游者在未来还是愿意进行独立的旅游,因此散客旅游形式将继续是旅游形式的主流,但比率将比目前有所下降。对于包价旅游,不管是全包价还是半包价,都将会在未来几年呈现较快的增长势头,由于旅游人数的增多,这两种形式的包价旅游业务都可以获得更多的收入,相比较来说,虽然全包价旅游意向人数没有半包价那么多,但由于全价旅游包括更多可获取佣金的项目,因此收益可能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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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样就使得原本活跃于各地少年司法实践中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社会调查”)正式被立法机关采纳,也正式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融入到少年司法制度之中。从原本散落于各处的法律法规到如今法律层面上的正式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的少年司法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适用经验,这对推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意义。虽然新刑诉法对社会调查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仅仅具有原则性的指导意义,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社会调查的主体和社会调查的内容,但对于社会调查报告所应具有的法律属性却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不能明确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就会使各地司法机关产生不同的理解,进而制定出不同的实施细则。这样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即破坏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削弱此项制度所应该具有的实用性。例如,有的司法机关将其视为证据,可以在审理阶段进行质证;而有的司法机关只将其视为量刑参考意见,由法官自由裁量。不同的属性自然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因此如何在现有法律规制的条件下界定社会调查报告属性,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需要首先突破的难题。
二、社会调查报告属性之不同界定及评析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源于实践,其在施行初期并无普遍性法律的规制,所以各地司法机关对其法律属性的认定并不相同。例如河南省兰考县法院将调查报告作为证据使用,允许诉讼参与人提出质疑,然后由社会调查员进行解答。而江苏省的部分法院将社会调查员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对待,赋予其类似鉴定人的诉讼地位。随着社会调查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其在少年司法中所扮演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理论界对其研究也越发深入,总结各地的司法实践经验,学界大体上将社会调查报告界定为三种不同属性:即品格证据说、鉴定意见说、量刑参考说。
(一)品格证据说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较为普遍,其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也就是指未成年人的人格调查或是品格调查,而调查的主要内容便是未成年人的“人格”或是其“品格”,所以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为品格证据。之所以认为社会调查就是品格调查,主要是从人身危险性的角度来进行考量的。因为品格是人身危险性的重要表征,“通过考察行为人的人格特点并加以科学分析,才能使人身危险性的评估更加准确、可靠”。那么为何要考虑人身危险性这一要素呢?这主要是和社会调查的目的有关。因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的理论基点在于刑罚的教育感化功能。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他们的心理状态往往不够稳定,而且自制能力差,加之受外界的不良影响,所以其大多是出于偶然原因走上犯罪道路,比如因心血来潮、一时冲动等,他们所实施的犯罪并不一定都是有预谋和有计划的,因此大多数未成年人罪犯并非“罪大恶极”者。少年司法方针主要是考虑如何教育并改造未成年罪犯,这里就要放弃刑罚传统上的报应和威慑功能,转而找到案件处理方式和教育改造的最佳“结合点”。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找出犯罪原因,了解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将对其未来的教育改造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人格调查制度对于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其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通过审判前调查所获得的犯罪人的人格特征正是其人身危险性的表症。”因此,社会调查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便具有品格证据的性质。
笔者认为,产生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其报告的法律属性并不能简单地纳入“品格证据”的范畴。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也不能单纯地等同于人格调查或品格调查制度。一是因为“品格证据”属于“舶来”的法律词语,其并没有反映在我国的相关法律规范中。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范来看,其法定证据种类中并不包含“品格证据”。如果将其纳入现有的证据种类中,就会破坏证据适用的法定性。二是从《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来看,社会调查的主要内容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虽然“等”字属于列举未完,但从上述三个要素来看,社会调查的主要方向不仅包括犯罪主体情况的调查,也包括犯罪原因的调查。所以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品格”即人身危险性只是社会调查的一个调查选项,将其统称为“人格调查”不免会以偏概全。虽然社会调查以行为人为核心而展开,目的在于全方位掌握行为人的个体情况,但是其最终目的是并不只是对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分析和预测,它还包括行为人社会危险性方面的分析,而这其中显然又会考虑众多的社会因素。再者,因为个人生活经历的多样性也就决定了人格或品格的内涵具有复杂性,决定人格的因素有很多,社会因素和生理因素等都会对人格的形成产生影响,人格调查实际上就是追踪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轨迹,其并不能脱离社会属性。三是要对“品格证据”作出正确的理解。虽然对其概念的表面含义不难理解,但作为英美证据法中的一个重要规则,它的适用却十分复杂。“英美法上使用未成年被告人品格证据的目的有二:一是证明案件的某些争议事实或附随事实,二是攻击未成年被告人的可信性。”另外,它还会对被告人的定罪过程产生影响。因为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提出会给未成年人本身和案件的审理带来风险,所以它的提出有一定的限制条件。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它的调查内容并不是查明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而是犯罪原因的归纳,所以并不对定罪产生任何影响,主要作用是在刑罚个别化原则下对量刑和未来帮教上的考量。再者刑诉法268条对社会调查的启动并没有附加任何限制性条件。综上所述,英美法下的“品格证据”与我国少年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不可相提并论。
(二)鉴定意见说
将社会调查报告视为一种特殊的鉴定意见,是近来不少学者的主张。“无论从形式、内容还是形成的过程来看,社会调查报告的类型视为鉴定意见都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定。国外立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日本少年法》第9条规定:进行前款规定的调查,务必调查少年、监护人或者相关人员的人格、经历、素质、环境,特别要有效运用少年鉴别所提供的关于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以及其他专门知识的鉴定结论。美国也是采用类似的做法,由鉴别中心或鉴别所负责社会调查工作。”在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也将社会调查员的地位等同于鉴定人,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
笔者不赞同上述说法,社会调查报告不能等同为一种特殊的鉴定意见。虽然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区社会调查工作由专业的社会工作者来承担,其运用自身所具有的专业知识和理论素养,对调查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通过分析和判断形成一份高质量的社会调查报告,从某些方面看和传统的司法鉴定者的工作相同。但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下规定的鉴定意见并不具有包含社会调查报告的可能性。第一,因为根据《司法鉴定管理决定》的要求,我国对于鉴定机构的资格和条件有着原则性的要求。鉴定机构的设立和鉴定业务的开展必须要经过相关机构的登记和公告,鉴定人的资格和要求也有法律规定。而且从现有规定看,我国鉴定工作根据鉴定对象可分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类鉴定”。将社会调查强行纳入鉴定意见,与现有法律法规相抵触,因此,不能直接套用外国的规定在我国使用。第二,鉴定意见为“鉴定人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后所作出的判断”。可以看出,案件事实也包含了定罪事实,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鉴定等同于事实调查,也就是对与定罪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但是社会调查不涉及对被告人定罪情况的考虑,并不调查与犯罪构成有关的行为和结果事实。第三,从法律责任的角度考虑,如果鉴定人故意作出虚假鉴定或不实鉴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第268条也没有规定虚假调查报告的法律后果,因此不能贸然认为其属于鉴定意见,也不能将国外的制度不加辨别地适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将社会调查报告等同于鉴定意见,其在形式上是想将社会调查报告纳入法定的证据种类,但实质上是将由专业性工作人员作出的调查报告等同于“专家意见书”,这样也是不妥的,同证据能力法定化和证据形式法定化原则相悖。虽然其中会包含专家事实意见,但对案件事实却不是亲身感受的,也并不是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三)量刑参考说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不涉及案件事实本身的调查,因为“调查报告的内容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有罪、罪责轻重等均无关联,不能称之为刑事证据,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该种观点立论的主要依据便是证据的基本特征。根据通说,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社会调查报告之所以不是证据,就是在于其并不具有关联性。因为证据的关联性是同案件事实存在的某种联系,因为证据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产生的,它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和客观的联系,对证明案情十分重要。而这里的案件事实正如上所述,主要是关于行为和结果的事实,是定罪事实。而社会调查所反映的内容却同案件事实没有必然和客观的联系,例如社会调查中关于犯罪原因的探查,其同案件事实的发生虽然有某种联系,但却不是必然联系,只是偶然或间接联系。而且社会调查中必然会涉及到第三人对未成年人的评价,这些都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案件事实并没有客观的联系。
将社会调查报告视同量刑参考的观点避免了前两种观点的“违法”嫌疑,从现有的法律规范上来说,确实没有突破证据的法定种类的限制。但这并不表明将调查报告视为量刑参考是没有问题的。笔者认为,从社会调查报告本应具有的“应然法律效果”和“应然社会效果”来看,还是有很大问题存在的。如果将其视为一般的量刑参考意见,则难以发挥社会调查报告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终使社会调查的适用效果“大幅缩水”。因为量刑参考意见只是在量刑阶段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材料提交法官,其所反映的内容只能依据法官的自由心证予以采纳。但是依据刑事诉讼的证明原则,一项诉讼材料在取得证据能力之后才可以对它的证明力运用自由心证进行综合评判。而证据能力的获得要经过法定的调查程序。那么量刑参考能否获得证据能力?另外,控辩双方如果对其真实性产生异议,能否适用质证程序?这都是深入研究后留存的疑问。因此笔者认为,将社会调查报告视为量刑参考意见仍然不妥,因为不能对其内容的真实性经过法定程序的检验。如果只是提交法官单纯的量刑建议,势必会使社会调查的内容形式化和单一化,使其无法真实反映未成年人的各项情况,以至于法官无法把握刑罚的裁量和后期的帮教矫治,削弱社会调查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社会调查报告属性之重新认识
上述几种观点都不能准确地界定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这就需要以另一种视角来解析其法律属性。可以说上述对社会调查报告属性的认识都是在我国刑事诉讼传统的定罪量刑相混合模式下进行的。能否以另一种视角重新审视社会调查报告的属性?笔者认为这是可行的。在这里首先要重新认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之重新认识――定罪与量刑的分离
之所以要重新认识社会调查制度,是从定罪和量刑程序的角度出发的。一般来说我国刑事诉讼是定罪和量刑程序相混合,量刑事实的认定并不需要经过独立的诉讼程序。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量刑前社会调查的发展和成熟已经使少年刑事诉讼体现出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的分离。之所以得出上述结论,一是因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作用便在于使量刑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进而推进量刑程序相对独立化。从社会调查的内容可以看出,其并不反映案件事实,而是围绕未成年人的个人家庭情况、社会环境和犯罪原因等因素来展开,这些因素都是量刑过程中法官所应考虑的酌定情节。考虑到这些因素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过程中或大或小的影响,加之对其未来人生发展的考量,法官必须在量刑时慎之又慎。继续延续传统的定罪量刑相混合的模式,法官可能无法掌握大量的酌定情节等材料,所以有必要将量刑从定罪程序中分离。二是因为定罪与量刑相分离的诉讼模式有法可依。根据《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院在审理活动中应当保证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或者辩护人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接受质证。从上述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对影响量刑的社会调查报告可以经过质证程序,说明社会调查报告的适用便是在定罪与量刑相分离的模式下生成的。
(二)社会调查报告属性在定罪一量刑分离模式下之重新认识
上述已经阐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报告是在定罪一量刑分离模式下生成的。社会调查报告适用于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所以其法律属性便是量刑证据材料,即用来证明量刑事实的载体。
有的学者认为,“社会调查不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事实的调查,与案件本身没有必然联系。因而,显而易见,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不是证据的属性”。许多学者也认为社会调查并不反映案件事实,所以其缺少证据所应该具有的关联性。但笔者认为,上述结论都是在定罪量刑一体化的角度下得出的,即在不区分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的基础上作出的论断。诚然,证据的关联性必须要求证据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但是,在定罪―量刑程序分离模式下,在量刑过程中也存在相应的影响量刑的客观事实,即量刑事实。“案件事实”完全可以进行扩大解释,可以分为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这两个因素合起来就影响了一个案件的定罪量刑。这里所作出的扩大解释是有法可依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的规定,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即包括了“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又包括“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这也就是说,影响量刑的事实完全属于案件事实,而社会调查所记载的事实同定罪无关,但却影响量刑事实的认定。
既然社会调查报告同量刑息息相关,那么接下来又会产生另一个问题,即社会调查报告是否就是量刑证据?笔者将其认定为量刑阶段的证据材料,而不是量刑证据。此处关于证据和证据材料的区分,一方面会涉及到二者属性的认定,另一方面也同社会调查报告所记载的事项有关。
对证据和证据材料的区分关键是要明晰证据的定义。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证据定义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这里的“材料”不是指证据材料,而是指同案件事实有关联性的材料,并且经过各种证据规则查证属实。那些同案件事实无关联,或者未经证据规则查证的材料,则是证据材料,它只是案件证据的“来源”,并不是证据本身。证据材料只有经过各种证明规则查证属实才能取得证据资格,才能具有证明能力。因此,证据资料和证据之间应该有证明规则的链接。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社会调查报告可以接受质证,表明报告所记载的事项需要经过法定的证明规则来查证属实,进而也表明了其只是证据材料,并不是证据本身。因为证据材料只有经过法定的证据调查程序之后才能取得证明能力,接下来才能对有关事实进行认定,才能纳入法官自由心证的范围并成为裁决的依据,而那些未查证属实的事项则被排除在证据之外。所以说,社会调查报告所记载的事项只有经过法庭的质证程序后,才能取得证据资格,法官才会根据自己的自由心证对调查内容进行采纳,那些被采纳的内容才会对量刑事实的认定产生影响。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定罪和量刑程序的分离,定罪程序在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下必须要对定罪事实坚持严格证明原则,对证据种类和取证方法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即证据资料必须为法定证据种类,获取这些证据资料的手段符合法律规定。而量刑程序是一个独立的阶段,是在认定行为人有罪的前提下而启动的,所以其证据材料的认定不必坚持“无罪推定”原则,以自由证明即可,证据种类和取证方式不受法定证据方法的限制,但其若要认定为量刑证据也要遵循一定的证明规则。
旅游推销员瞄准公园老年人
自称是旅行社的工作人员,脖子上挂着“证件”,以一辆电瓶车作为各自的“阵地”,车头悬挂着手写或是印刷有旅游信息的广告,手里拿着一本收据。一有人咨询,工作人员立即把工作证反面的二维码展示出来:“你扫一扫,网上全有的。”
笔者在上海市区杨浦公园门口看到,除了进进出出的游客,还有近10名正在推销旅游产品的男男女女。这种场景在上海各家中老年常出入的公园门口并不罕见。
在多家公园现场看到,除了门口兜售外,也有进到公园推销的,线路以苏浙等地的农家乐、低价国内游为主。公园巡逻的管理人员发现后会上前制止,但管理人员走远后,他们又会继续开展“工作”。
据观察,咨询旅游的以中老年人为主,价格便宜、出游方便是吸引他们的主要原因。比如,“山西全景汽车8日”报价699元。而正规旅游网站山西旅游的报价,火车团最便宜的报价在1500元,飞机团则要2200元左右,汽车团很少见。
此外,公园门口的推销人员可以当场接受报名,无须老年人往返其营业网点,出发地点甚至也安排在公园附近。
“最开始我也是被这些条件打动的,报了个100多块的江西婺源游。”杨浦公园里,市民田阿姨告诉记者,自己报名付款以后,只拿到一张手写收据和广告宣传单页。但到了婺源之后,看不到最美的景色不说,中途还被拉去买保健品;而且住的说是民宿,连洗手间都没有,洗不了澡。“因为导游也没强迫我们一定要买东西,想想也就忍了。”
老年人报旅行社的途径相对比较单一,除了公园门口推销,最多的就是小区发的宣传单。记者在上海所住小区的业委会相关人士无奈地说:“这些在小区发宣传单的,有些直接塞信箱,有些甚至往居委会一放,居委会的人大多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900元报团“购物压力很大”
去年10月,上海老年市民周先生在小区报了个“云南7日游”,行程包括昆明、大理、丽江等地。报团的时候,周先生反复比价,最后挑中了一个900元的旅行团。
“当时我也问旅行社,这么低的价格,会不会碰到黑心团?对方告诉我说,这个价钱,自己去玩,连路费都不够,他们这个团,就是云南省政府贴钱请大家去消费的。而且说他们确实有一两天会有购物的安排,但是国家旅游局说了,不能强制购物。旅行社承诺说,我们不买,他们也不会把我们怎么样的。”
旅行社的“坦诚”打动了周先生,最终周先生为自己、妻子、妻子姐姐一家报了这个团。因为周先生已超过60岁,团费多100元,其余人团费都是900元。出团的时候,周先生发现,整个团队中,八成都是五六十岁的中老年人。
到云南的前两天,周先生一行对行程还算满意。但到了第三天,导游开始带他们去不同的购物街。“我们出发前就说好了,不管你说好听的还是不好听的,我们就是不买。”
不过,话虽如此,导游每天在耳边推销,年纪轻一点的导游甚至会明示:“你们团费已经赚了这么大便宜了,还不买点东西啊,怎么这么抠?”
到第五天的时候,旅行团行至丽江。不知道是导游的软磨硬泡起作用了,还是游客真的打算买点东西带回去,团里一个三十多岁的小伙子一口气买了两万多元的银器、药材等。在团友们纷纷惊叹的时候,导游终于喜笑颜开了,接下来两天也对团员客气了很多。
专门“老年旅社”要么微利要么关门
并非所有的旅行社都开设“夕阳红”老年人旅游项目。而在开设老年人专线团组的旅行社中,开设项目的条线数目也参差不齐,锦江旅游每年仅在秋季设一条“夕阳红”线路,团组规模在30人左右;而大通旅游则将老年人团组作为比较主要的一个服务对象,设置了较为丰富的线路。
大通旅行社相关负责人介绍,现在大的旅行社一般都不做专门的“夕阳红”项目,不少之前专门做老年人旅行线路的一些旅行社在近些年都关门大吉。
“现在市面上存在的‘夕阳红’项目以走低价路线的为多,因为老年人关注价格更多一些,做高端的可能客户就少了。”此外,中青旅的一位工作人员还表示,开设这样的线路其实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万一老年人不小心磕碰到了导致受伤,又没有买保险,还可能和旅行社发生纠纷。”
据不少旅行社的工作人员介绍,老年团组价格优惠的一个原因,在于食宿条件一般。
普遍说来,老年团组下榻的宾馆是没有星级的,住的是含有空调、电视机、热水等常规设施的标间。在饮食条件上,锦江旅游的工作人员将其概括为,“吃得饱,而不是吃得好。”
上海老友旅行社郁先生告诉记者,事实上,“夕阳红”老人团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
一方面,社会老龄化程度高,老人越来越多,加上经济观念的转变,想出去看看的老年人越来越多。目前,中国国内60岁以上的人口已经超过了2亿,而到2050年,这一数字预计将占到总人口的三分之一。
另一方面,这一辈的老人很多都苦了一辈子、省了一辈子,不管是有点钱的还是没什么钱的,整体都比较节省。“他们对价格特别敏感,有时候甚至都能为几十块钱吵起来。”加上旅行社运营成本也增加,“这两年确实关掉很多‘老年旅行社’。大一些的旅行社,很多也只是附带做一做,集聚人气。”
近三成老人认为旅游未享人格尊严
上海老年学学会老年旅游专业委员会、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近日披露《上海市老年人旅游权益保障调查报告》。
本次调查为问卷调查法,分别在网上和线下展开,网上回收问卷870份,有效问卷870份。线下调查,共发出问卷2030份,回收2030份,有效问卷1471份,有效率为72.5%。调查结果表明老年旅游权益保护情况不容乐观,侵害老年人利益的纠纷时有发生。线上有近三成的老年人认为现在外出旅游未能享受到人格尊严。
自1999年—2001年连续三年被河南省旅游局授予重质量、守信誉“河南省优秀旅行社”、2002、2003年被授予“河南省最佳旅行社”、2000年—2003年连续被焦作市委、市政府授予“焦作市旅游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2001、2002、2003年在焦作市旅行社千分制考核中连年高名列榜首;地接中心经理卫军玲、导游中心经理刘友鑫、先后被省文明委、团省委、省旅游局授予“河南省文明导游员”、“河南省优秀青年导游员”。
在这样一个优秀的企业里,我们一行50多个学生得到了系统的导游培训,在为期半个月的培训中,从第一天导游中心经理刘友鑫就逐日开始对我们讲授导游事务、导游法律法规、中国旅游地理、导游事故处理、山区导游模拟、海滨导游模拟等基本的导游技能,培训结束时,焦作市神洲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还组织我们跟随旅行团到青岛、日照等旅游几个城市亲自体验导游的工作。我们还掌握了必要的旅游常识,如:
导游服务质量标准(一)
·导游服务质量标准(二)
·旅行社管理条例1
·旅行社管理条例2
·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
·赴港澳旅游注意事项
·乘机出行规矩须知
·儿童乘火车有优待
·发生事故时怎么办
·个人因私护照申请
·旅游住宿须知
·如何在溶洞内摄影
·铁路旅客须知
·文物景点“禁止拍照”
更重要的是我们的交际能力得到很大的提高,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我感到对自己感触最深的是:
一、待人要真诚
踏进办公室,只见几个陌生的脸孔。我微笑着和他们打招呼。从那天起,我养成了一个习惯,每天早上见到他们都要微笑的说声“早晨”或“早上好”,那是我心底真诚的问候。我总觉得,经常有一些细微的东西容易被我们忽略,比如轻轻的一声问候,但它却表达了对同事对朋友的关怀,也让他人感觉到被重视与被关心。仅仅几天的时间,我就和同事们打成一片,我心变成“透明人”的事情根本没有发生。我想,应该是我的真诚,换取了同事的信任。他们把我当朋友,也愿意把工作分配给我。
二、要善于沟通
沟通是一种重要的技巧和能力,时时都要巧妙运用。认识一个人,首先要记住对方的名字。了解一个人,则需要深入的交流。而这些,都要自己主动去做。
三、要有热情和信心
其实,不管在哪个行业,热情和信心都是不可或缺的。热情让我们对工作充满激情,愿意为共同的目标奋斗;耐心又让我们细致的对待工作,力求做好每个细节,精益求精。激情与耐心互补促进,才能碰撞出最美丽的火花,工作才一能做到最好。
五、要主动出击
当你可以选择的时候,把主动权握在自己手中。我想很多人和我一样,刚进实习单位的时候,都做过类似复印打字的“杂活”。或许同事们认为你是小字辈,要从小事做起,但有些时候,是因为他们心中没底,不知道你能做什么。做“ 杂活”是工作的必需,却无法让我学到什么。我决定改变自己的命运。有些东西不能选择,有些东西却可以选择。份内的工作当然要认真完成,但勇敢的“主动请缨”却能为你赢得更多的机会。只要勤问、勤学、勤做,就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六、要讲究条理
如果你不想让自己在紧急的时候手忙脚乱,就要养成讲究条理性的好习惯。“做什么事情都要有条理,”这是刘经理给我的忠告。其它的工作也一样,讲究条理能让你事半功倍。一位在美国电视领域颇有成就的中大师兄讲过这么一个故事:他当部门经理时,总裁惊讶于他每天都能把如山的信件处理完毕,而其他经理桌上总是乱糟糟堆满信件。师兄说,“虽然每天信件很
多,但我都按紧急性和重要性排序,再逐一处理。”总裁于是把这种做法推广到全公司,整个公司的运作变得有序,效率也提高了。养成讲究条理的好习惯,能让我们在工作中受益匪浅。
在培训期间,我们还了解到焦作市位于河南省西北部,现辖4县2市5区,辖区面积4071平方公里,总人口330万人,城市人口72万人,是一座新兴的旅游城市。焦作山水风光雄伟壮丽,以“四大景区、十大景点”为代表的山水精品景观,呈现出“山水相依,雄中含秀,文厚景优,南北兼长”的特色。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森林公园云台山钟秀毓秀,水绝山雄。省级风景名胜区神农山雄险奇绝,紫金顶峰雄太行,白松岭岭绝天下。
省级风景名胜区青天河高峡平湖,颇具“三峡”神韵,有“北方三峡”之美誉。省级风景名胜区青龙峡原始清新,气候独特,被誉为山水画廊,避暑胜地。而山水囤奇、形神相依的群英湖,中华太极拳发祥地陈家沟,雍正皇帝治理黄河的行宫嘉应观,唐宋家之首韩愈的陵园,世界历史文化名人朱载堉的纪念馆,底蕴丰厚的顺涧湖古周城,自然休闲的丹河峡谷,依山而建的中央电视台焦作影视城,现代城市娱乐场所龙源湖乐园,荟萃珍禽异兽、奇花名木的森林动物园等十大景点则特色各具,精彩纷呈。
我们还掌握了焦作地区的著名景区景点的详细资料,云台山、神农山、青龙峡、青天河、峰林峡等著名景区的导游资料。
云台山属太行山系,是豫北的名山。因山势险峻,主峰孤密秀矗,形似一口巨锅,兀覆在群峰之上,山间常年云雾缭绕,故得名云台山。
云台山位于河南省焦作市东北30公里的修武县境 内。北邻山西省,东接辉县市,西与方山对峙,南面是一望无际的孤原。这里有大小名峰三十六座,峰峦叠翠,雄奇险秀。主峰茱萸峰有一片茂密森林,为国家级森林公园,堪称”园中园”。景区规划总面积约55平方公里。分为三大体系:一、峰岳景区:茱萸峰、三秀峰、叠彩洞、浓秀谷;二、沟谷景区:温盘峪、子房湖、小寨沟、老潭沟、武周寨;三、宗教景区:真庆宫、万善寺、玄帝观、百家岩。这里自然景观优美,人文景观丰富。汉献帝刘协、魏晋”竹林七贤”、唐朝孙思邈、唐太宗李世民及其大将尉迟敬等均在此留下了历史遗迹。
云台山山险水秀,气候凉爽宜人。这里泉源丰富、植被茂密,原始次生林覆盖了整个山峦,各种树木和奇花异草种类达400多种。中药材蕴藏丰富,除人参、灵芝外,还有闻名全内外的四大怀约,以及茱萸、当归等200多种。唐朝孙思邈曾在些采药练丹,至今这一带山区还流传着他服仙丹升天的故事。在云台山景区售票处,有一村庄名”岸上”,背靠一天然屏障,山势突兀,拓面而起,此山名为”翠屏峰”,峰顶有”阎王鼻”。你看那阎王仰脸向天,自鼻以上是黑的,鼻以下的部分是白的,当地人说此阎王黑白分明,辨是非,昼断阳,夜审阴,是当地的主宰,权力至高无上。
我们在刘经理的培训下,知道神农山风景名胜区,是世界地质公园、世界自然基金组织A级优先保护区、国家AAAA级风景旅游区 、国家级猕猴自然保护区、省级科普基地,它位于沁阳市城区西北23公里的太行山麓,共有景区136个景点 ,占地总面积为96平方公里。主峰紫金顶海拔1028米,矗立中天,气势雄浑;三大天门比泰山早154年。这里曾是炎帝神农辨百谷,尝百草,登坛祭天的圣地 ;也是道教创始人老子筑炉炼丹、成道仙升之所 ,古往今来,优美的自然风光吸引不少帝王将相、文人墨客到此游览,唐明皇李隆基、韩愈、李商隐等历代名家曾在此留下许多传世佳作。这里有雄奇险峻的紫金坛,更有天下一绝的白松岭。15600余株白鹤松姿态万千 、风情万种、婀娜多姿地生长于悬崖绝岭之巅,居世界五大美人松之首。 神农山一年四季景色不同,春赏桃花烂漫、夏看流泉飞瀑、秋观满山红叶、冬览冰霜玉龙,游走其间,移步换景,恍若人间仙境,令人魄悸魂动,陡然升华。其山势之雄险奇绝,树型之屈曲优美,景层之深奥神秀,当推全国之最。
神农山还素有“天然”的美称,有珍稀植物1912种 、中草药300余种、名贵中草药近百种之多,神农谷里至今还留传着“神农谷里走一遭,有病不治自己消”的俗语;有动物216种,其中仅国家级保护动物太行猕猴就3000余只,它们在这方乐土攀枝登崖,嬉戏逗玩,平添无限野趣。神农山景区是休闲渡假、探险揽胜、科学考察、回归自然的绝好去处。植物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