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模式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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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模式论文

篇1

对于上述问题,我们已经争论了好几年,现在是必须作出抉择的时候了。否则,我们将耽误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下面笔者就这些问题谈一点个人的看法:统一立法还是分别立法。笔者一直主张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笔者认为,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典至少在下述方面优于分别制定单行法:其一,有利于行政程序法制的统一,以避免分别立法可能导致的法律间的相互不一致、相互矛盾、相互冲突,以及由此引起的对行政相对人的不公正:相同情况不同对待,或不同情况相同对待;其二,有利于行政程序法制的系统化,以避免分别制定单行法必然导致的法制在一定时期内的残缺、漏洞(在某些领域、某些事项上有法可依,在其他相关领域、相关事项上却无法可循),以及由这种法制残缺、法制漏洞引起的执法主体的滥用权力和腐败;其三,有利于立法成本的节约,以避免单独分别立法(在很多方面,很大程度上是重复立法,因为大量行政行为的程序是相同,或者说是应该相同的,如告知、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回避、授权、委托等)导致人力、物力、财力的大量浪费;其四,有利于国人,特别是公职人员程序法意识的提高。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不仅可为政府,为所有行政主体实施公法行为提供统一的、规范化的、标准的“操作规则”,以防止滥权和腐败,同时也将为全体国人提供一部系统的行政法治教材,全体国人可从中受到较系统、较深入的现代行政法治教育,显然,这种教育功能是个别的单行法难以企及的。

当然,行政程序的统一立法并不完全排除有关行政事项的单独专门立法,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程序法、行政复议法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只规定各种不同行政行为的共同的和一般的行政程序,对于特定行政行为的特别程序,还需要通过专门的单行行政程序法或集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为一体的行政管理法规定。

统一行政程序法典是否应规定行政行为实体规则。目前学界和实务界的大多数人对于我国应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典已基本达成共识,并已开始拟制法典试拟稿。但对于该法调整的范围和应包括的内容却仍存在着较大,甚至是很大的争议,其中之一即是统一行政程序法典是否应规定行政行为的有关实体规则。笔者属主张应规定实体规则之列。之所以如此主张,理由有三:其一,行政法由于调整范围广泛,各类行政法律关系差别很大,故在实体规范上很难制定或编篡成统一法典。但是行政法的有关基本原则,如依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诚信和信赖保护原则等,有关一般规则,如行政行为的效力、成立、生效、合法的条件、撤销、无效、废止的条件和法律后果等,均普遍适用于各领域的各类行政行为。为使这些原则、规则在所有行政领域和所有行政行为中得到遵循,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中加以规定是非常必要的;其二,行政法的上述实体基本原则与程序基本原则,如公开原则、参与原则、回避原则、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原则、不单方接触原则、职能分离原则等,是紧密联系的,行政行为的一般实体规则,如效力、生效、失效的条件、法律后果等,与行政行为的开始、进行、终止等程序规则是紧密联系的,将此二者规定在一起显然有利于对行政行为的统一规范。如将二者分割,将那些具有实体性的基本原则、规则分散规定于各种不同的单行法中,其对行政行为规范的效果肯定要差很多;其三,现代行政程序立法,在程序法典中规定有关实体规则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如德国、荷兰、西班牙、葡萄牙、日本、韩国、我国的台湾、澳门地区,均在行政程序法典中规定了相关的实体问题。

行政程序法典是否应调整内部行政行为。许多学者认为,行政法是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关系,即外部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故行政程序法只调整、规范外部行政行为的程序,而不调整、规范内部行政行为的程序。但是,我们考察国外、境外的行政程序法律文件,发现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不要说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存在着调整和规范内部行政行为程序的单行法律、法规,就是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行政程序法典,同样也有规定内部行政行为程序内容的。笔者主张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应适当规范内部行政行为的程序。理由如下:其一,有些内部行政行为虽然不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但间接影响其权益,有时甚至影响甚巨,如授权、委托、、公务协助等。因此,行政程序法典对这类内部行政行为应与外部行政行为一道规范;其二,有些内部行政行为虽然不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但对公务员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权益影响甚巨,如行政处分,包括对其人身权、财产权进行一定限制,以及开除公职等,对这类内部行政行为,行政程序法典应规定最低限度的程序制约,如要求遵守正当程序原则等;其三,内外行政程序有时很难区分,如审批许可程序,在同一个行政行为中,可能内外程序交织,行政程序法对之规范,自然应统一规范,而不应(实际也不可能)对二者加以区分,只规定纯外部程序而不规定内部程序。当然,在很多情况下,内外行政行为还是可以区分和应该区分的,行政程序法主要应规范外部行政行为的程序,内部行政行为程序则主要应由专门的内部行政法律文件规范。

篇2

关键词:空调工程除湿膜进展

Abstract

Presentstheadvantagesofmoistureremovalbymembranetechnologyovertraditionalmethods,proceduresofcompression,vacuumandmembrane/desiccantcombination,featuresanddehumidificationmechanismofmembraneofhighpolymer,molecularscreenandliquidsubstances,andrelatedadvancementsinresearch.Anticipatestheirapplications.

Keywords:airconditioningengineering,dehumidification,membrane,advancement

近年来随着膜技术研究的发展,利用膜的选择透过性进行除湿使得空气除湿方法有了重大发展,它与传统方法相比有许多优点,如表1所示。

表1空气除湿装置的性能比较

操作方法冷冻法吸收法吸附法转轮法膜法

分离原理冷凝吸收吸附吸附渗透

除湿后露点/℃0~-200~-30-30~-50-30~-50-20~-40

设备占地面积中大大小小

操作维修中难中难易

生产规模小~大型大型中~大型小~小型小~大型

主要设备冷冻机

表冷器吸收塔

换热器

泵吸附塔

换热器

切换阀转轮除湿器

换热器膜分离器

换热器

耗能大大大大小

可见,用膜法除湿具有很多突出优点:除湿连续进行,无腐蚀问题,无需阀门切换,无运动部件,系统可靠性高,易维护,能耗小。在空调应用中,对空气脱湿度的要求并不像其它领域那样高,即并不要求将空气中的湿度降到很低,因此采用膜法除湿比较合适。

膜法除湿过程实际上就是空气中的水蒸气优先通过膜而与空气中的氧气、氮气相分离的过程。

1膜法空气除湿模式

要使水蒸气透过膜,必须在膜的两端产生一个浓度差,这种浓度差既可由膜两端压力差造成,又可由膜两端温度差造成[1]。因为浓度是由温度和压力共同作用的结果。目前对膜空气除湿基本都是以膜两边的水蒸气分压差作为驱动势,因此为了强化传湿,应尽量增大膜两侧的压力差。具体在系统方案上,有压缩法[2]、真空法[3]、吹扫气法[4]及膜/除湿剂混合系统[5]。

1.1压缩法

这种系统是靠压缩输入气流来造成传质势差,如图1所示。

图1原料气加压空气除湿系统

从外界来的新鲜空气经压缩机加压后进入膜组件,由于进气侧总压提高,其中水蒸气的分压也相应提高,水蒸气在膜进出侧压力差的作用下优先透过膜而散发到环境中去,燥的空气进入室内。

为了将渗透侧的水蒸气及时带走,可以在渗透侧引入吹扫气,如图2所示。

图2引入吹扫气的加压空气除湿系统

当原料气体中水蒸气会含量较高时,增大压力易使水蒸气在膜的表面凝结而形成的一层水珠,影响水蒸气向膜内的溶解扩散作用,降低膜的除湿效果。另外,提高气体压力,必然导致对膜强度以及组件设备耐压力性能的要求相应提高,从而对实际应用造成某些局限。

1.2真空法

此方法主要是将降低渗透侧压力来传递水蒸气,它从渗透蒸发流程演变而来,靠一个真空泵降低渗透侧的空气压力,产生一个传湿驱动势。系统如图3所示。

图3渗透侧抽真空的空气除湿系统

1.3膜/干燥剂复合法

此方法主要是将膜空气除湿跟固体吸湿剂结合起来,新鲜空气首先用膜进行预处理,然后流经固体吸湿剂,这样充分利用膜在高湿段的除湿能力和固体吸湿剂在低湿段的吸湿能力,能将空气除湿到很干燥状态。空气中水蒸气含量较高时,水蒸气透过膜的速率较高,膜除湿的效率较高;当空气中水蒸气含量很少时,水蒸气透过膜的速率急剧下降,导致膜面积成倍增长,此进采用固体吸湿剂除湿效率最高。系统如图4所示。

图4膜/干燥剂复合系统

2除湿膜的种类

除湿膜一般是采用亲水性膜,膜的种类可以是有机膜、无机膜和液膜;膜的形态可以是平板式,也可以是具有很高装填密度的中空纤维式。

2.1高分子聚合物膜

复合膜、均质膜、非对称膜都曾被应用于空气除湿。

均质膜为致密膜,通过均质膜的推动力为压力梯度、浓度梯度或电势梯度。这种膜的分离作用是由于各种化学物质在膜中的传递速度和溶解度不同而产生的,主要是扩散率的影响,因此,一般渗透率较低,制图时应使膜尽可能薄,可制成平板式和中空纤维式。均质的高分子膜多用于气体分离或渗透汽化,如硅橡胶膜就是用于气体分离(氮氧分离)中渗透率很高的均质膜。

非对称膜具有物质分离最基本的两种性质,即高传质速率和良好的机械强度。它有很薄的表层(0.1~1um)和多孔支撑层(100~200um),这非常薄的表层为活性膜,其孔径和表层的性质决定了分离特性,而厚度主要决定传递速度。多孔的支撑层只起支撑作用,对分离特性和传递速度影响很小,甚至几乎没有。连续性的非对称膜在同样的压力差推动下,其渗透速率与相似性能的对称膜相比为10~100倍。现在醋酸纤维素和多种高分子材料都可以用相似的方法制成非对称膜。

复合膜是将选择性膜层(或称活性膜层)沉积于具有微孔的支撑层(底膜)表面上,就像非对称性膜的连续性表皮,只是表层与底层的材料不同。复合膜的分离性能主要是由表层决定的,但也要受到微孔支撑层的结构、孔径、孔分布和孔隙率影响[6]。复合膜的结构如图5所示。

图5复合膜结构示意图

多孔膜结构的孔隙率愈高愈好,可以使膜表层与支撑层接触部分最小,而有利于物质传递。然而,孔径应愈小愈好,可使高分子层不起支撑作用的点间距离减小。此外,交联和未反应的高分子渗透作用的点间距离减小。此外,交联和未反应的高分子渗透入支撑层的情况,也是决定复合膜总体传递特性的重要因素。已制成的复合膜中,常用聚砚做多孔支撑,因其化学性能稳定,机械性能良好。现在也有用其它高分子化合物,如聚丙烯脯偏氟乙烯等。最近也有试用无机物,如石英玻璃和硅酸盐类做多孔支撑层。无机膜的一般分离系数小,但渗透率高,且可耐高温。

作为复合膜极薄的皮层,要求其有效厚度小于1um,一般为0.2~1um,因为渗透速率与其厚度成反比。

用膜进行空气除湿,首先考虑的是采用亲水膜[7~15],如聚乙烯醇膜,赛璐玢膜,藻酸膜,壳聚糖膜,芳香聚酰亚胺,聚丙烯腈和醋酸纤维素膜。另一类值得注意的膜是浸渗剂改性膜。所谓"浸渗剂"是指填充在膜中的高吸水性物质,常用CsF、LiBr、季胺盐等盐类。在空气除湿过程中只有蒸汽与膜接触,浸渗剂可长期保留在膜内不被洗脱,增加了膜对水蒸气的溶解和扩散能力。据报道,添加CsF的聚乙烯醇复合膜处理乙醇-水蒸气时,在保持相当高分离系数的情况下,渗透通量提高一倍多;添加CsF的纤维素膜处理丙醇-水蒸气时,渗透通量增加10倍数。

Cussler等人[3]应用聚醚砚复合膜,Pan等人[10]应用非对称三醋酸纤维素中空纤维来对空气进行除湿。他们的研究都表明这些膜具有较高的水蒸气透过度和选择度。但是,聚醚砚复合膜比较昂贵,而三醋酸纤维素膜则很容易被液态水破坏,所以应避免接触液态水。复合膜的表层的任何小洞将严重影响复合膜的分离性能。Bonne等人[11]采用多孔均质纤维素膜来对空气除湿,但是这种膜只适用于相对湿度较大的空气除湿。因为相对湿度较小时,膜中空隙的存在将使空气很容易渗透通过,从而影响膜对水蒸气的分离性能。而当空气湿度较大时,水会在这些空隙中冷凝,从而使氮气、氧气难以通过,达到水和空气分离的目的。

非对称三醋酸纤维素中空纤维在35℃,渗透侧压力2.3kPa条件下,水在标准状态时的透过度为7.2×10-10g/(Pa·cm2·s)。纤维内径70um,外径225um,纤维的外表面是较厚的选择性活性层。实验采用的除湿器单元类似于管壳式换热器,每个单元由32根14cm长的纤维组成。经过对膜透水结果的分析可知,膜的有效活性层厚度是1.1um。

Wang等人[2]研究了中空纤维膜除湿的传质过程。实验中使用的中空纤维膜单元参数如下:每个单元类似于一个管壳式换热器,外壳由尼龙做成,外径1.0或2.5cm,分别内含30根和400根纤维,每根纤维长94cm,外径600um,纤维由充满微孔的聚砚做支撑层,内壁覆盖一层界面交联的硅氧烷酰胺做选择性活性层。这种膜的水蒸气与空气的选择性可以高达4000:1;水在单位膜厚的透过度也很高,达5cm/s。所以,传质过程不仅与膜本身的阻力有关,而且膜两侧的边界也有很重要的影响。通过对实验与模型对比的分析,他们认为:对于分离空气和水的膜过程,空气穿过膜的传质阻力主要由膜本身的扩散阻力组成;而水蒸气穿过膜的传质阻力主要由膜本身的扩散阻力构成。所以可以认为膜本身对水的透过度有无穷大。另外,水蒸气与空气的选择性并非越大越好,合理选取选择性,可以增加除湿气产量,减小膜面积。引入吹扫气,或使部分空气渗透流过膜,可降低渗透侧的膜厚度,降低水蒸气传质阻力,增加水蒸气的透过。实验表明,多孔聚砚中空纤维在操作压力0.7MPa时,除湿率85%,干燥气露点可达-20℃以下。

与纤维素膜不同,同样为有机高分子膜的凝胶膜具有不同的除湿机理。Cha等人[12]研究了凝胶膜空气除湿的过程。他们使用由再生的纤维素经过铜铵化处理获得的被称为Cuprophan的膜,这种膜具有强烈的亲水性,并且膜分子与水分子接触时,能立刻生成水凝胶,进一步将分子链撑大。这样,当膜与很湿的空气接触时,聚合物分子链遇水发生膨胀,膨胀后的分子链之间充满水,成为透水的良好通道。而由于空气在水中的溶解度很小,所以分子链间的这些水又成为使空气难以透过的屏障。当这种膜与较为干燥的空气接触时,聚合物分子链失水发生收缩,分子间距减小,空气同样难以从膜分子链之间透过去。

Cha等人通过实验测定了这种凝胶膜的透湿性,结果表明,在真空除湿模式下,该膜的透湿率对空气的相对湿度非常敏感,膜的透湿率是膜进口空气相对湿度的指数函数。水蒸气与氮气的分离系数随相对湿度的不同而在20~250之间变动,水蒸气的透过度在(1.1~9.5)×10-11g/(Pa·cm2·s)之内。

这种膜的缺点是在低相对湿度时,膜的除湿能力不强,与空气的分离系数不高。

2.2无机膜

2.2.1分子筛膜的性质

与有机高分子膜相比,无机膜具有许多突出的优点如:耐热、耐化学腐蚀和良好的机械强度,特别适合于高温气体分离和化学反应过程。目前实际使用的无机膜孔径多在0.1~1um,由于陶瓷膜多孔,其渗透选择性较差[16]。

沸石具有规则孔道,孔径(0.3~1.2nm①)可调,其表面吸附性能、酸碱性能及催化性能可因此而发生显著变化,已广泛用于吸附制冷、催化、气体分离和净化。如果将分子筛以膜形式加以利用,将其用来调整多孔材料的孔道结构和尺寸,使之能获得孔径小于1nm的无机膜,并能用于高温气体分离、空气除湿、渗透蒸发等分子水平的分离过程,可以实现气相分离的连续进行。因此分子筛膜成为近年来研究的热点。

分子筛膜的渗透性能取决于渗透温度压力和处理介质的性质,当然膜厚也是一个重要因素。由于分子筛对某些组分具有强烈的吸附性,因此分子筛膜的渗透过程既要考虑其分子选择性又要考虑其吸附性能对渗透性能的影响。

2.2.2分子筛膜的传湿机理

对分子筛膜分离气体的机理的研究已有许多报道,其中Asaeda等人认为多孔固体膜分离气体的历程一般分为4种类型[17~19];①Knudsen扩散。在有压差条件下膜孔径5~10nm,无压差条件下膜孔径5~50nm时,Knudsen扩散起主导作用,其分离系数为被分离气体相对分子质量②之比的平方根;②表面扩散。膜孔壁上吸附分子通过吸附分子的浓度梯度在表面上进行扩散,这一历程中被吸附状态对膜分离性能有一定影响。被吸附组分比不被吸附组分扩为1~10nm时表面扩散起主导作用。对于气体分离,表面扩散比Knudsen扩散更为有用;③毛细管冷凝。在温度较低的情况下(如接近0℃时),每一孔道都有可能被冷凝物组分堵塞而阻止了非冷凝物组分的渗透,当孔道内的冷凝物组分流出孔道后又蒸发时,就实现了分离;④分子筛效应。这是一个比较理想的分离历程,分子大小不同的气体混合物与膜接触后,大分子被截留,而小分子则通过孔道,从而实现了分离。

2.2.3分子筛膜的应用

沸石膜具有均一的孔径,优良的化学稳定性、热稳定性和再生性。沸石晶穴内部存在着强大的库仑电场和极性作用,使它对水有极大的亲和力。因此,在沸石膜脱水过程中,水分子在其上优先吸附形成的表面扩散及毛细凝聚现象,将使水蒸气与气体的分离系数很大,是一种很好的气体脱水膜材料。

Asaeda等人[17]使用铸浆法制得了分子筛陶瓷膜来分离醇水的混合物蒸气,膜的支撑层是孔较大的陶瓷片,厚度0.001m,空隙率50%,平均孔径1um,表面活性层是由硅铝溶胶铸成的,其厚度10um,平均孔径3nm。实验表明,在25℃,50%的温度和相湿度下,空气的透过率非常小,小于2mol/(m2·h),而水的透过率可高达15mol/(m2·h)。水蒸气与空气选择性是460:1。这些结果显示,空气和不在这种陶瓷膜的分离机理是由于毛细管冷凝后的液体流。

王金渠等人[20]对用水热液相合成法制备的A型沸厂膜的研究发现,所制备的膜虽然对N2和O2的分离系数不高,但对气体中微量水蒸气的脱除仍表现出较好的分离效果。分析原因认为,无机多孔膜进行气体分离时,筛分机理限于目前的制膜水平,尚不能占据主要地位;努森扩散和表面扩散机理是众多研究者注目的焦点。当易凝聚气体存在时,发生在膜孔中的毛细凝聚现象将显得十分重要,成为最主要的分离机理。当气体中存在易吸附的气体时,表面扩散机理将起主导作用。王金渠等人在平板式膜气体渗透装置中测试了A型沸石膜的除湿性能,发现在0~0.6MPa的空气压力范围内,随着压力的升高和温度的降低,水蒸气的渗透速率增大,与空气的分离系数增加,这是由沸石对水蒸气的吸附性能决定的。但文献并没给出具体的水蒸气渗透速度。

2.3液膜

液膜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乳状液膜,以表面活性剂稳定薄膜。另一种是带支撑层的液膜,即将液膜填充于微孔高分子结构中。后者比前者稳定。

Deetz[21]研究了将液体LiBr溶液浸渍于醋酸/硝酸纤维膜中形成的液膜的透湿性能,他主要研究了该膜的稳定性,发现,当将此膜置于相对湿度小于3%的干燥氮气中时,薄膜中的LiBr液相会蒸发,氮气会在多孔的膜分子晶格间自由渡过,导致气体分离失败。如果渡过的是相对湿度较大的空气,由于水会连续不断地在膜的微孔中冷凝,冷凝后的水向低压侧渗透,又补低压侧的真空作用抽走,空气中的水会继续在微孔中冷凝,膜中的液相LiBr会稳定下来,使空气除湿过程连续进行。

2.4VOC去除膜

VOC意为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英文VolatileOraganicCompound的缩写。这些物质在封闭环境的空气中达到一定浓度后,会对人的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引起疲劳、头疼、恶心等反应。此外,VOC还有致癌作用。所以在对室内送风进行除湿的同时,还应去除其中的VOC。

PoddarTK等人[5]使用微孔憎水性对称或非对称中空纤维膜来去除空气中的VOC,在这种中空纤维的外表面涂有一层超薄致密VOC的选择性膜(经过等离子聚合化)。工作时,被处理空气流过纤维内部,VOC渗过多孔的基膜,被活性膜选择性吸附,在纤维外侧真空的驱动下脱除。实验表明,使用30cm长的中空纤维,当VOC的体积分数较高如(30000~40000)×10-6时,VOC的脱除率可高达98%~99%,如果再与吸附法结合起来,VOC的体积分数可以降得更低。

3除湿膜的形态和特性

除湿膜的形态基本有两种:平板式和中空纤维式。平板式膜的制备工艺比较简单,适宜于在实验室手工制作;用在工艺上时对流体的阻力小,结构简单,维护方便。目前在实验室制备的大部分膜都是平板膜。

一般来讲,膜分离过程的传质速率较小,尤其是在反渗透、气体分离及渗透汽化过程中,由于膜中致密活性层的存在,传质速率非常低。为了满足实际工业过程中处理大量物料的需要,发展了中空纤维,与平板膜相比,中空纤维具有如下优点[22]:

①膜呈自支撑结构,无需另加其它支撑体,可大大简化组装成膜组件时的复杂性;

②中空纤维组件具有很高的装填密度,它可以提供很大的比表面积。如0.3m2的中空纤维组件可以提供500m2的有效膜面积,而同样条件下的平板膜组件为20m2,管式膜组件为5m2。

③重现性好,放大容易。一般情形下,对于中空纤维膜组件,实验室规模的膜组件与工业规模的膜组件相比,其中的流动形式与分离效果差别不大。

所以,采用中空纤维膜时,可以用很大的膜面积抵消膜过程中传质速率低的弱点,从而给膜分离技术在工业生产中的推广应用提供了有利条件。它的缺点是制备工艺复杂,如果是液体还要对料液进行预处理,以防堵塞。

4结论

膜法除湿作为一种新的除湿方法,具有传统除湿方法的不具有的许多优点,如除湿过程连续进行,无腐蚀问题,无需阀门切换,无运动部件,系统可靠性高,易维护,能耗小,维护费用低等。

有机强化传湿,应尽量增大膜两侧的压力差。具体系统方案可采用压缩法、真空法、吹扫气法及混合法。这些方法都必须在膜两侧产生一个很大的压力差,将对膜的强度提出很高要求。另外,对泵等设备也有较高要求。如果能在膜两侧产生一个温差,靠膜造成的浓度差来实现传湿,则将克服这些不利因素,这将是一种新型的除湿模式。

有机高分子聚合物膜、无机膜和液膜都能用来除湿。有机高分子聚合物膜具有较高的水蒸气透过度和选择度。无机膜具有耐热、耐化学腐蚀的优点和良好的机械强度,特别适合于高温气体分离和化学反应过程。目前实际使用的无机膜孔径多在0.1~1um。陶瓷膜由于多孔,渗透选择性较差。

沸石具有规则孔道,孔径(0.3~1.2nm)可调,其表面吸附性能、酸感性能及催化性能可因此而发生显著变化,如果将分子筛以膜形式加以利用,将其用来调整多孔材料的孔道结构和尺寸,使之能获得孔径小于1nm的无机膜,并能用于高温气体分离、空气除湿、渗透蒸发等分子水平的分离过程,可以实现气相分离的连续进行。因此分子筛膜成为近年来研究的特点。

总的说来,除湿膜还存在透湿率低、强度差、成本高的缺点。今后随着膜材料和制膜工艺的研究进展,膜空气除湿必将研究会调及其它领域取得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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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建国初期,由于我国当时经济落后,人民文化水平较低,报刊种类少。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报社作为党和政府的宣传机构,管理体制是按事业单位对待的,办报经费则是由国家财政拨款,报社极少考虑经营问题,在这种背景下,邮发合一凭借着自身的优势,在报业发行中一统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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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拓宽了报纸发行的深度和广度。在“邮发合一”之前,报纸发行的范围主要局限在铁路沿线、交通枢纽,而很多偏僻的地区和许多县市都很少甚至几乎看不到报纸。通过“邮发合一”,邮电网络遍及全国,点多、线长、面广,只要是邮局公开发行的报刊,凡是邮路通达的地方都能订阅到,这样一来,便大大地拓宽了发行网点和覆盖范围。

2.利用现有资源,减少浪费和混乱。“邮发合一”使报社专门编报印报,邮局则负责订报发报,简化了国内报刊发行系统,省去了许多人员开支和事务工作的麻烦,既可专心编报,又合乎经济原则,减少了浪费、纠纷和混乱,有助于解放初期全国报刊的发展,并增加了邮电业务。

然而,随着历史的前进,社会条件的不断变化,“邮发合一”渐渐不能适应新的环境,尤其是以后,全国的工作重点转移,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给报纸的发行模式带来了极大的冲击。

首先,改革开放政策为新闻出版事业带来空前的繁荣,报纸的数量增多,品种由单一的机关报变为多品种、多层次,开张由四块版变为八版、十六版甚至更多,内容特色更是日星月异,邮电部门不负重荷。

其次,市场经济条件下,报社必须讲求经济核算,考虑成本、利润等一系列经济指标。而“邮发合一”收费高,手续烦,造成报纸资金回笼慢,不利于报社的发展。

时间最高发行费率最低发行费率平均发行费率1949--195235%14%28.4%1952--198025%25%25%198030%25%27.5%1981--198625%25%25%1987--25%28%--35%29.3%

从上表可见,报纸的发行费率在建国四十年来几经变更,但最低平均都没有低于25%以下,最高达到了35%,这对于面临着要求自负盈亏的报社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因此,自办发行的新模式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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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办发行的特点和优势自从1985年洛阳日报率先自办发行起,几年的时间,“自发”模式如星火燎原之势,几乎全部的中等或中等以上的城市党报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报纸,纷纷加入“自发”的行列。报纸的发行总量也有了很大的增长,1993年报纸发行总量约为264亿份,比1979年全年发行131亿份增加了近一倍。

和“邮发合一”相比,自办发行有其不能比拟的特点和优势,更能满足新时期报纸发行的需求。

1.缩短投递时间,一般情况下,市区投递要比邮局早一两个小时,郊县要快半天至一天。

2.发行费用减少,如上文所述,邮发的发行费率最低也要25%,加上邮局种种相关要求的开支,实际发行费用相当昂贵,而自办发行,报社实际支付的费用和邮发相比,仅为18%。同时订报费用,报社可以立即拿到(邮发则是每月按订数返还),大大增加了报社的流动资金,有助于实现报社经济自主,积累资金,扩大再生产。

3.投递质量提高,服务周到,上门征订,提高报纸的质量和发行量。然而,尽管自办发行这一新生事物有其强大的生命力,但它也有自身体制上的弱点和不足。目前我国大部分报社的发行部门都很小,体系也不完整。《参考消息》,发行量300多万份,发行部只有7个人;北京日报三报两刊,发行部只有4个人;光明日报发行部16个人,与采编人员的比例是1:25。发行队伍如此弱小简陋,每到发行季节,记者、编辑都要带着发行任务,组织发行。这种亲力亲为的手工操作,实在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化报业发展。因此,势必将有新的发行模式出现。

三、多渠道发行的出现和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新闻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报业发行模式变革也随之进入了新时期。未来,多种灵活的发行模式将会不断出现,多渠道发行势在必行。在这里,笔者仅谈谈自己的设想,供大家参考。

1.“邮发”和“自发”相互结合,扬长补短。邮局可以和报社共同商讨,在双方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签定合约,根据市场经济下价值规律的原则,协调好双方的经济利益。报社和邮局因地制宜、因报制宜地制订出双方都能接受的发行费率,这是“报邮联合发行”的关键,如果在这一点上双方能达成共识,“联合发行”就有了成功的基础和前提。这种发行模式,在某些地方已经实施,并取得了成功。1998年,《深圳商报》与当地邮局签订了“联合发行合作协议”,并且共同成立了“联合发行指挥部”,以邮局为主,报社协助,开办了预约征订、跨区订阅、上门收订、现场收订、分期订阅等多种新的服务项目,报纸的发行量因此获得全面增长,市内订户比上年增长了71.2%,外阜订户比上年增长了5.8倍。在和邮局重新合作的同时,报社也可以拓宽自办发行的路子,灵活地采取多种手段,因地制宜地发展发行模式。尤其是一些有经济实力的报业集团,可以组建发行网络,由报业集团建立一个直接下属的发行总公司,再在各地建立起发行分公司,统一部署和管理此报业集团下的各家报纸发行;另外,报社还可以和银行合作,选中一家或几家全国联网的银行,委托它们在各地的营业网点设点收订报刊;随着因特网的发展,报社还可以利用网络,在网上征订报纸,然后委托电子商务站点进行送递。

篇4

在中国法官职业化建设过程中,各级法院对法官培训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培训的实际效果却令人扼腕。反思这种现象,是对职业化建设过程中的法官培训目标定位不准,对于职业法官培训的教育理念、模式、方法与法学院教育的本质差别缺乏明确的把握的结果。应该说,上世纪80年代初,立足于中国法官来源大众化的实际,将法官培训的目标确定为完成法律学历教育或法学知识培养,采用法学院教育模式是十分英明而且正确的。但在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今天,继续沿用“法律业大”式的教学模式和方法却是有问题的。笔者以为,以职业化为理想的法官培训,必须以实践理性的养成为目标,建立符合实践理性培养规律的法官培训系统。

一、法律的双重理性与法官培训模式选择

法律与理性之间具有天然的联系。有法学家断言:“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别的发明让人类学会驾驭自然,而法律的发明,则令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己。”[1]由此表明,法律本身是人类理性的产物。人类之所以区别于其他动物,在于他掌握了法律。“今天的现实与人类产生之前并没有什么两样。人类的产生只不过是世界又多了另一种动物,这种动物也许既不懂哲学也不懂玄学,但却拥有一定的法则。”[2]今天,法律之所以被认为既是约束人类兽性与暴力的“枷锁”,又是彰显人类尊严和文明的花环,正因为“法律是一种理性的存在。”①如果说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必须以空气和阳光等为生存的条件,那么社会学意义上的人则是以法律为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因为人性中的恣意、贪婪、自私等缺陷无法通过道德说教予以规训乃至改造,只能通过法律等制度化的理性力量最大限度地予以刚性的遏制;法的内容深深嵌入世俗社会秩序,回应着世俗生活的需要;人类作为一种社会的存在,始终具有权威依赖性,离不开对法律这种公共权威的依赖。因此,服从法律的规则治理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须付出的代价。[3]

由此可见,法律理性是一种世俗的实践智慧。[7]法律制度作为人类社会文明的产物,首先是人类实践理性的要求,因而其根本价值取向在于对社会需求的满足。法的这种实践理性血统决定了它是“行动而不是设计的产物”,由此也规定了法的第一重身份,即作为实践理性的身份。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制度文明,现代法律制度从其诞生的那一刻起,就已经浸透人类的智慧,法律的成长史同时也是一部法律作为纯粹知识体系的形成和传播史。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同时还具有作为纯粹理性的知识身份。②法律在知识谱系上的二元性,决定了法律人的任务也必须是双重的。前者使其必须不断的认识社会生活运作的新要求,从而将社会生活贴切的翻译成制度语言。后者决定了其在对法律制度进行以实践为标准的价值批判的同时,还必须注意对已有法律知识体系的梳理和整合,以实现法律作为纯粹知识的传播和继承的要求。正是因为法律的双重理性,才出现了所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出现了法学家与法律家的分工。

法官是一个将普遍、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职业,是典型的法律家,其最基本的工作内容是完成法律从知识理性到实践理性的转化:把条文的法律转化为生活的法律,把抽象的法律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把社会上的各种矛盾和冲突转化为诉讼技术和程序。这个职业本身要求法官既要掌握充分的法律知识,能够熟练的运用法律的概念、原则和理论;又要良好实践智识,能够自如的将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生活转化成为“法言法语”并做出裁判。在此意义上,法官成长的基础是法律的知识理性;但仅有知识理性也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实践理性。

近年来,我们对国外的法学教育和法官培养机制有了充分的了解,介绍性的、研究性的成果已经有许多,这些论著对于国外的法学教育以及法官教育的形式、内容、特点都做过充分的阐述,不乏精辟之作。我以为,法治发达国家的法律实践与法学教育实践经验,可以归结为一点:法官的培养从法学院开始,目标在于养成预备法律人的法律双重理性。①

我们知道,在人类法律实践活动中,由于历史与传统而形成了两类不同风格的法律理性,在实践中它们也呈现着不同的外观:一类是以欧洲大陆对罗马法的普遍继受、并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大陆法系成文法理性,其以法学家阶层理论架构和学术主张为主,强调法的一般性、抽象性、系统性、万全性,认为可在概念化原则支配下实施]绎推理机制。另一类是被认为“在程序的缝隙中渗透出来[5]”的普通法理性,在英美法系中,没有法律学术化和法典化的研究传统,学者们对于法律的分类以及体系化没有浓厚的兴趣,在那里找不到一丝精心分类的迹象,正如萨尔蒙德所言:普通法是一个“最能容忍混乱(tootolerantofchaos)的法系”,[6]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据信是因为英美法发展的内在机制,普通法是作为一连串的补救手段而产生的,其实践目的是为了使争执获得解决。

对于这两种不同风格的法律理性,学者们做过许多的评价与比较。我以为,它们之间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不同品格的产生来自于其内在逻辑性,均是与其背后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相适应、保证法律有效和公正实施的理性机制。更为重要的是,在这些国家中,无论是哪种品格的法律理性的形成,法学家和法律家的工作都是紧密相连的:在大陆法系中,从概念法学创立到今天的各种法学流派与理论,法学家们都在为司法提供法律解释、法律论证与法律适用的工具、技术和方法,预备法律人通过学习,可以充分理解法学家构筑的法律理性,准确的适用由法学家用概念和逻辑家精心构筑的法典,成为“自动售货机”②式的法律家;在英美法系中,法学理论不产生于主流哲学家或法学家,而产生于长期积累的司法实践,是在实践中不断“试错”而发展成的完善理性,[7]因此,许多法官本身就是伟大的法学家,他们兼具法学家与法律家的身份,这样的法学理论对于司法实践的作用不言而喻,预备法律人也是以司法实践培训的方式理解法律理性。至此,我们看到,法律的知识理性与实践理性共存于法学家与法律家的工作之中,它们并不能截然分开。更进一步,我们还发现两大法系的法学教育模式与他们的法律理性形成模式直接相关,与之相联系的法官培训模式也是由此而决定的。我们之所以能够将英美法系的法学教育称之为职业指向明确的模式,将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喻为通识性的模式,而英美法国家的法官培训以短期的知识更新为主、大陆法国家的法官培训以较长期的系统的司法技术学习与实践为主,莫不是为适应两大法系不同的法律理性传统而建立的。③因为,他们坚信:“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释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8]

由此反观我国的法学理论、法学教育、司法实践,在人才培养方面呈现出明显的断裂——法律知识理性与法律实践理性割裂、法学院教育与法官教育脱节、预备法律人学习与法律职业精神的养成无关。正如有学者所分析的:第一,我国的法官培训是指对在职法官的培训,这一点与美国等普通法传统的国家类似;但是,我国法学院的法律教育并不具有像美国法学院那样的职业指向或特色。第二,我国法学院的法律教育与德国等大陆法传统的国家和地区的大学法律教育相似,同属职业指向不明确的普通法律教育;但是,由于我国没有像德国等大陆法传统的国家和地区的“职前训练”,这种在大学中进行的普通法律教育却可能成为进入法官职业的“直通车”。[9]这就表明:无论是我们的法学院教育还是法官培训,都忽视了法律实践理性对于法律人的意义。法学院不考虑法院的需要,法院不考虑法学院教育的特性,其根本原因在于对法律实践理性的认识不足。

以上还只是考察了接受过法学院教育的预备法律人进入法官队伍的状态,至少他们已经具备了较系统的法律知识理性,缺乏的仅仅是法律的实践理性。而在我们的法官队伍中,大多数人并不是来自于法学院。来源的大众化使得法官队伍的文化素质背景差异巨大、法律知识严重不足,处于法律的知识理性与实践理性双重缺乏状态。正如肖杨院长在分析法官队伍现状时所指出的:“我们法官队伍比较缺少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其职业特点也处于模糊状态,不仅在法律意识、法律专业知识上难以形成共同语言,而且在职业伦理、职业操守方面也难以达成共识,内部自律机制因而难以有效建立。”[10]虽然近二十年来,全国法院系统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特别是通过“法律业大”方式,基本完成了在职法官的法律学历教育,最近三年,又通过对一定年龄以上的法官采取专项培训方式,完成了部分法官的法官资格确认。不可否认,“法律业大”作为一种应急式的教育模式,虽然对于中国法官队伍建设乃至中国法治建设意义巨大,但它对于法官的法律知识理性培养存在的问题也同样不容忽视。因为“法律业大”式教育最多只能缓解在职法官法律知识欠缺状态,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法官的法律理性养成问题。所以,“法律业大”的存在必然是阶段性的。

如果我们所有的法官均来源于法学院,他们都具有良好的法律知识背景,即使法学院没有法律实践理性教育,他们中的一些优秀分子在司法实践中也会较悟法律的实践理性并加以总结。经过一批又一批法官的共同努力,逐渐形成法官思维、法律方法、司法技术并加以传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学院教育的不足,为新入门法官提供一定的法律实践理性基础,也可以为法学院教育提供一定的实践经验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促进法学家与法律家之间的沟通,加速法律实践理性的形成,使法学院课堂上的声音与法庭上的声音逐渐趋向一致。但是,中国法官来源的大众化,客观上加剧了中国法律实践理性形成的困难:法院既不能为预备法律人提供司法经验与技术资源,也不能为法学院提供立足于司法实践的理论研究资源。在这种情形下,法学院与法院、法学教授与法官“各唱各的调”在所难免。

由此看来,在中国现实的情况下,无论是法学院教育模式还是法官队伍状况,都决定了必须将法律实践理性教育作为法官培训的目标,但实现这一目标的方法和措施,并不能仅仅只在法院系统内部或者是在法官队伍中寻找。

二、法律的实践理性与法官职业化

早在17世纪初,英国首法官爱德华·柯克爵士为反对英王詹姆斯一世插手司法,与国王有一段精彩的对话。詹姆斯一世说:“依朕意,法是以理性为基础的,故尔朕及他人与法官具有同样的理性。”柯克法官回答:“不错,陛下具备伟大的天赋和渊博的常识。但是陛下并没有研读英格兰领地的各种法规。涉及臣民的生命、继承、所有物或金钱等诉讼的决定,不是根据自然理性,而是根据有关法的技术理性(artificslreason)和判断。对法的这种认识有赖于在长年的研究和经验中才得以获得的技术(art)。”[11]这段对话被认为是将法律实践理性的概括为技术理性的起源。①学者们对法律的实践理性提出了各种观点。一般认为,实践理性是人们在共同交往的活动中形成的以共同经验、共同理论为基础的指导行为的相同的或类似的理解与共识;狭义的实践理性侧重于群体的实践经验,认为具有共同经验背景的群体,同时具有共同的或基本相同的价值观和理解结构。[12]也有人认为实践理性是一种方法或方法论。[13]

事实上,实践理性是指人从事和选择正当行为的机能和能力,它首先表明人具有从事正当行为的欲望、愿望和能力,同时还表明存在着评价人的行为正当与否的一种公共的或普遍的标准。[17]法官培训实际上是对这种评价标准的灌输或传授,以实现对人的欲望、愿望和能力评价的共同性或普遍性。此意义上的法律实践理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思维理性与行为理性。[15]而这两者恰是法官职业化的核心或基础。

1.思维理性。思维作为一种认识能力,是人的基本特性,也是人类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根本标志。人类的思维能力不仅促进了自身发展,而且形成了社会分工,造就了不同行业。不同行业的人在实践中又形成各具特色的行业传统和规范,不同的行业技能和行为方式。其中有一些行业经过长期的实践,不仅技术和技巧日臻完善,而且逐步形成了高度抽象和系统化的知识体系,这些知识不仅是一种理性,更是一种公共的或普遍的评价标准——一般的思维规则,正是由于一般思维规则的存在,一些行业才成为了职业。在此意义上,思维理性是职业形成以及不同职业之间相互区别的决定因素和内在标志。正如波斯纳所言:“职业是这样的一种工作,人们认为它不仅要求诀窍、经验以及一般的‘聪明能干’,而且还要有一套专门化的但相对(有时则是高度)抽象的科学知识或其他认为该领域内某种智识结构和体系的知识。……因此,经济学是一个职业,而商业不是,理由是你无须掌握一套抽象的知识也可以成为一个成功的商人,但是要成为一个成功的经济学家却不能如此。木匠也不是一个职业;尽管其所涉及的训练要比商人更为专门,但是它并不要求有很高程度的智识训练,没有能否胜任的问题。”[16]

法律思维就是这样一种由法律人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基于法律理性的视角和传统来观察社会现象、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方式或习惯。法官是典型的法律人,其基于法官职业视角和传统的法律思维我将其称之为法官思维。法官思维是法律思维中的一种,它是指法官在司法裁判活动中,针对具体讼争案件,按照司法认知规律,认定案件事实,寻找适用法律,运用法律方法和技术解决法律纠纷的一种思维方式和过程。[17]

法官思维首先是一种职业思维,是法官在履行法官职责过程中的工作方式,因而具备法官思维能力是法官从事司法裁判工作基本要求。

其次,法官思维的对象是具体讼争案件,司法工作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法官思维的对象只能是具体案件,离开具体案件,法官思维不具任何实质意义,其思维结果亦不具任何法律拘束力。也正因为如此,法官思维必然不同于以探索法律一般规律为目的的法学家思维,也不同于以制定法律规范为目标的立法者思维。“如果对法律职业者思维方式作细致划分,律师、检察官思维与法官思维具有一定区别。律师、检察官一方当事人,其思维特点是攻击、防御。原告人攻击,被告人用法律技巧防御;而法官居中立地位,他要比较攻、防的理由作出判断。因此,法律职业者最典型的代表是法官,法律思维的最典型形态是法官思维。”[18]

第三,法官思维涵盖审判的整个过程。法官思维不仅仅是一种思想方式,更是一种实践技术,存在于解决法律纠纷的各个环节,从程序问题到实体问题,从事实问题到法律问题,从法律方法到司法技术,从开庭审理到文书制作,从司法理念到具体操作,都是法官思维的具体化。

我们必须承认,思维作为一种认识活动,具有个体特征,不可避免地要体现作为思维主体的个人的主观个性,即思维者的自我意识,如个人的嗜好、习性、直觉、偏好(甚至偏见)等主观、非理性的东西,或多或少地体现思维个体独特的价值观和世界观,由此形成了不同的人不同的从事正当行为的欲望、愿望和能力。这些不同的存在是正常的,也是我们必须承认的。在存在个体思维差异的情况下,要形成社会秩序,首先需要具有差异的思维个体之间的相互“沟通”与“商谈”,在反复的“沟通”与“商谈”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思维理性——评价人的行为正当与否的公共或普遍的标准。因此,思维理性是一种群体性思维,是职业特性和职业传统的决定因素,是不同的个体形成共同知识背景、共同职业语言和共同职业伦理的过程。

法官思维正是这样一种群体性思维,是法官形成共同知识背景、共同职业语言和共同职业伦理的过程。法官职业表明,法官的智慧不仅要体现于个案的裁判结果,更重要的是能够在司法裁判的全过程中保持法律思维的活力和张力。因此,法官不仅是一个法律实务操作的技术高手,而且是一个善于解决疑难问题的智慧者。法官对社会和法律的认知和理解是建立在独立判断基础之上的,思维理性保证了法官既不能急功近利,也不能人云亦云,更不能草率了事;但却能做到“同样问题同样对待”,维护法律的确定性,能够通过个体化的思维作出正确的法律判断和英明的裁判决策,保证法律实施的统一性。“所有的法律职业者在自己的职业行为中都要依赖自己的一般认识能力和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所以。公民的行为与法律职业者的工作都是以他们对法律以及通过法律可能到达的目的的认识为前提的,都依赖理智的思维,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行为才可能是理智的,才可能是建立在理性认识基础之上的。”[19]

司法认知活动表明,法官要想将抽象的法律规范正确地适用于具体个案,至少要同时完成两种逻辑思考:一是对法律事实的认知和判断;二是对法律规则的合理解释和价值追问,这是一个将“形而上”的思考与“形而下”思考结合的过程。只有在完成这两种思考的结合之后,法官才可能将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与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之间进行逻辑涵摄,然后依据司法推理规则,得出案件处理的结论。这是法官审判案件的基本思维过程。对于一些法律规范不明确或根本缺乏法律规范以及存在法律冲突的案件,法官的思维过程则更加复杂。待这些思维活动完成后,法官还要通过书面形式将其思维过程以裁判文书的形式表达出来,形成最终的裁判结果。法官思维过程的曲折性和思维内容的复杂性与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决定了法官的审判活动必须形成共同的、科学的认知模式,并遵循法官思维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以避免法官思维因巨大的个体差异所导致“同样案件不同处理”的结果,损害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同时,也可以使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少走或不走弯路,工作思路顺畅,思维结论正确,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思维理性。正是在此意义上,思维理性是法官职业化的核心内容,也是法官培训最重要的任务。

2.行为理性。“规则性、现实性、时代性、保守性和价值性,构成法律的实质理性的基本内涵,成为法律理性的伦理品质;相应地,法律从业者作为‘行走着的法律理性’,其职业实践、志业担当和天职践履,从应然与实然两方面而言,都应当是或已经是法律理性的落实与体现。因而,正像程序公正、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和法律形式、法律语言等等是法律理性的逻辑外化,规则意识、现世主义、时代观点、守成态度与世俗信仰,作为法律从业者对于法律理性的内化,构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伦理与实践伦理。”[20]如果说法官的思维理性仅仅存在于法官头脑中,是一种内在的素质,那么,这种内在的东西需要有外在的表现形式——法官的行为。行为作为人的有意识活动,体现着行为人的意志和理性程度,法官思维指引下的行为,应该是一种理性的行为。因此,法律实践理性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行为理性。行为理性是思维理性的外化形式,也是法官具体的工作内容,没有行为理性,法律的实践理性是不完整的。

行为理性是指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对于法律方法和司法技术的运用。法律方法表现为法官思维在认识论意义上的司法认知,而司法技术则表现为法官思维在实践论意义上的司法操作,它们指向的是同一问题。如法律解释,我们既可以从认识论意义上说它是一种法律方法,也可以从实践论意义上说它是一种司法技术。由此表明,当我们谈论某一法律方法时,实际上也是在谈论某一司法技术。法律方法和司法技术对于法官的意义,人们似乎并不那么清楚,法律是普遍性规则,“有人认为正是由于缺乏这种规定性和明确性而使法官能够按自己的意愿随心所欲地对有关条款妄加解释。依此种观点,宪法只是一个空瓶子,法官可以任意地倒进任何东西。我们称这种东西为‘反复出现的噩梦’。它所包含的意思是令人不寒而栗的。”[21]审判活动不是赌博,可以仅凭抛一枚硬币来决定法律的含义或案件的裁决。事实上,也绝对没有人认同法官采用这种方式或方法来裁判案件。人们凭什么相信法官?法官获得权威和尊重的前提在于他们具有法律理性,具有一般人所不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掌握了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和技术。因此,法官是否掌握了法律方法和司法技术,决定了法官的裁判行为是否具备理性。对专门的法律方法和司法技术的运用,成为法官职业化的外在标志——专职从事司法活动,具有相当的自主性或自治性。

行为理性对于法官的工作,至关重要。“法官基于职业的原因,使他比立法者和学者更能具体地、直接地了解现行法律中的问题,只有法官才能在程序内,通过技术化的方法平息纠纷,协调各种不同利益,使社会平稳发展。”[22]法官也只有采用共同的法律方法和法律技术,才能够实现司法公正。就司法实践而言,法官的行为理性体现为如下两个方面:[23]

第一,程序的遵守。法律程序在已有的制度实践中的作用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对于恣意的限制;其二是作为理性选择的保证;其三将是其作为国家与公民个体间联系纽带的功能;其四是具有反思性整合的功能。[27]这四种功能对于审判都是十分重要的。从第一方面看,诉讼程序作为恣意的限制的实质在于通过对诉讼参与者的角色定位而明确其权利(权力)义务(职责),使其各司其职又相互牵制,从而减少恣意发生的余地,实际上是对诉讼中公民绝对权利和国家绝对权力的一种限制。从第二个方面看,诉讼程序通过其固定化的处理流程,将当事人对不确定结果的担忧转化为一种对确定过程的关注,并以结果的拘束力来巩固这一选择的确定性,增强了审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从第三个方面看,公正化的程序通过其类似过滤装置的设置,将审判中的出现的各种情况通过法律程序的沉淀和反馈,而最终为成为未来社会生活场景的一个事实状况,使法律不断低成本的渗入现实生活。从最后一个方面看,诉讼程序实际上是交涉过程的制度化,通过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反复交涉,在“反思性整合”的基础上形成法律决议,既可以发挥诉讼程序的灵活性,解决形式法功能之缺陷;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程序法定,防止和消除因司法的过度自由化而导致的法律过度开放和确定性消弥的危险。正如威廉·道格拉斯所言:“权利法案中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决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25]因此,人们将法官对程序规则的严格遵守,称之为理性选择的基本保证。

第二,法律方法与司法技能的运用。法律方法是法律人司法经验总结和积累的结晶,它不仅是法律职业区别于其他职业的重要标志,也是法官担任该职业的基本要求。法律方法既包括理性内容,又包括具体技能;如果说法律方法中的理性内容与个人的价值取向和法学理论修养有直接关系,那么它的技能部分则需要长期的职业训练才能把握。法学院的普通教育、法官的专门培训、法律研究和法律实践,都是法官获得和掌握法律方法的一个基本过程。“法治的理想必须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和技术层面。没有具体的制度和技术的保障,任何伟大的理想都不仅不可能实现,反而可能出现重大的失误。”[26]法律方法对于法官而言,犹如手工业者的技艺,是立身、取胜之本。因此,法官能够在司法裁判过程中自觉地、熟练地运用法律方法和司法技术来处理案件,既是法官行为理性的表现,也是案件得以公正处理的重要保障。

著名华人经济学家张五常先生在《惊回首,感慨话千年》一文中,对中国和西方的发展道路从历史的角度进行了反思,认为中国之所以自晚清以来一直落后于西方,结症在司法这一环节的缺失。[27]与此观点相映证,已故历史学家黄仁宇先生对英国近代史的研究表明,市场经济并不仅仅是一种经济管理模式;英国之所以能够在世界范围内率先走向市场经济,与英国法律尤其是司法制度为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与环境是分不开的。[28]而司法制度发挥作用的前提则是法官的职业化。法律人从实践经验中发展了赋予法律普遍性的独特推理技术和发现法律的方法,把法律发展成为自治的系统化知识体系,使其成为必须经过长期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的学识化艺术与技巧,而这不仅为法律职业、尤其是司法独立及排除外来干涉提供了合理性要求和基础,并且为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奠定了正当性基础,因为这表明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不是来源于国家强权,而是来源于司法自身的品质,来源于法律人的学识、地位和荣誉。[29]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法官职业化是司法制度发挥社会功能的前提,而法律实践理性是法官职业化的内在要求,是法官职业品质的基本内涵。将其作为法官培训的目标,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根本要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

三、法律实践理性与法官培养方式改革

通过以上的初步理解,不难发现法律实践理性的养成与法官培养的关系:法官思维作为一种群体理性需要传授与灌输,法律方法与司法技能作为一种实践经验需要积累、传承与培训,换句话说,法律的实践理性必须通过教育才能获得。由此,我们再来认识西方国家的法学教育制度与法官培训制度就没有了那么多的不解与疑问,法学院的高起点、长学制也好,学徒式教育、国家统一考试也罢,都是因为法律实践人才需要具有法律双重理性的学习与训练。而各国的法官培训模式无不与法学教育模式紧密相连,目的无一不是为了解决法律实践者的双重法律理性养成问题。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学院教育以知识理性为主兼顾实践理性基础,法官培训选择了以培养拟任法官或在职法官的实践理性为主的模式,如日本、德国、法国;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学院教育以实践理性或者职业指向教育为主,法官培训模式则相应的以法官法律知识更新与实践理性的发展为基本内容。我们考察国外法官培训体制、制度与方式,不能仅仅只看到法官培训本身,还必须将其与该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以及法学院教育模式结合起来,才能发现个中缘由和必然性。我们的借鉴也只有在全局的[光下才具有现实的意义。

但在我国,法律知识理性与法律实践理性、法学家与法官、法学院与法院之间并没有紧密的联系。法学家将法律理论变成了握在手中把玩的藏品或者是不知所云的玄学,醉心于纯而又纯的理论架构与宏大叙事的论述,离现实的社会生活越来越远,法律的知识理性与实践理性严重脱节;法学家潜心于法学理论的研究,不断在创造新的法律概念、法学理论,却很少或者从来没有实际调研过案件,有的甚至不知道实际的司法程序,不清楚法官的思维与教授思维存在的差异,不知道法官的工作状态和面临的诸多问题;法学院的教育仅仅是法律知识的灌输和法学家的思维方式,教给学生的东西基本上与司法实践无关,或者仅仅是对司法实践隔靴瘙痒式的批评。这种法学教育模式加之我国过去的法官来源大众化的背景,法庭上和教室里所进行的各种理论阐释大相径庭,也就毫不奇怪了。我们必须清醒的是:这种状态长期存在,将会使法律失去力量!可以说,中国法官法律实践理性培养的缺乏直接导致了法官职业化的诸多困难,由于法官们都是“自学成才”,缺乏共同的司法理念、共同的职业价值、共同的职业道德、共同的职业技能、共同的职业行为是必然的结果。

种种迹象表明:各方面都在高度关注这一问题,并在为解决这些问题进行着努力: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设立,法学家们开始了法律方法的研究、也越来越注重法学理论对司法的影响,一些法学教授开始进入法院做法官,等等,都是这些努力的实际内容。但是,如果没有对法律的双重理性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的明确定位,没有对法官这种典型的法律职业者法律素养构成的清醒认识,有些努力的效果是值得怀疑的:如统一司法考试,考试的内容及方式基本上还在法律知识理性的范围内,对法律实践理性或者法官思维的内容很少涉及;因此,从统一司法考试合格到职业法官之间还存在着相当的距离,有些已经通过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不一定能够成为称职的法官。法学家们开始高度关注司法领域的各种问题,但却很少深入司法实践运用实证方法进行研究,更多是坐而论道,提出的批评多、指责多,借鉴或者照搬外国的经验多,提出立足于中国实际解决问题的方案少,以解决司法实践问题为目的的研究成果对于司法实践的帮助并不如想象中的那么大。

至此,问题已经十分清楚的摆在了我们的面前:中国作为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法律理性的形成具有大陆法系的传统,法学院教育基本上也沿袭了大陆法系的模式,以法律知识理性的传授为主,法律的实践理性的培养主要不是由法学院完成。但是,中国却又没有建立起大陆法系国家那样的法官培养模式,如日本的司法研修所、法国的法官培训学院那样系统的培养法律从业者的法律实践理性的教育制度,于是,法律实践理性从哪里获得,在我们现有的法学教育中找不到答案。如果我们承认,职业法官必须具备法律的双重理性,而这种理性又不可能先天获得,只能通过后天的学习养成,那么就必须要有相应的教育制度予以跟进,在法学院法律知识理性教育的基础上,继续进行法律实践理性教育。如果说,中国有建立专门的法官培训体系的必要,以法律实践理性的养成作为法官培训的目标是支持它的最充分也是最直接的理由:在中国特有的法学理论研究传统、法学家与司法实践隔绝的情况下,学生在法学院学习中,基本上得不到法律实践理性的信息,使得学生对于法律的理解单一、机械、片面,只是概念、原则、制度、部门、体系的罗列,与社会经济生活的实践毫无关联。本来是为弥补这一不足设计了实习课程,但因为短学制①而使实践课程的数量有限,再加上巨大的就业压力使得法律实习形同虚设,把学生十分可怜的一点接触司法实践的机会也挤占了。学生进入法院时对于法律的实践理性基本一无所知,需要靠自己的悟性,逐步摸索,积累经验,因人而异,因案而殊,“同样问题同样处理”几乎是一句笑话。

以这样的视角审视中国的法学院教育与法官培训现状,就法律实践理性的养成而言,有一些问题必须解决:一是如何建立法学院教育与法官培训相互衔接的法律实践理性培养机制;二是法官的实践理性培训采取何种教育方式,伸言之,法学院的教学模式与教学方法是否应与法官培训完全相同?如果不同,它应该是怎样的?三是需要由什么样的教师来完成法官实践理性的培训。说到底,依然是高等职业教育的最基本问题——大学、大师、大作。

就建立法律实践理性的培养机制而言,必须有法学院教育与法官培训的紧密合作与协调。首先,必须对现在的法学院教育模式与教学体系进行改革,增加法律方法、司法技术与法律实践的课程,使法律预备人在法律知识理性的养成过程中,不仅能够初步了解法律的实践理性,而且能够感悟法律实践理性的基本特点,为下一阶段的学习奠定基础。其次,必须对现行的法官培训模式进行改革,彻底改变临时性、应急性、知识性培训的思路;对现行的法官培训内容进行改革,摒弃完成任务、追求数量、流于形式的培训计划,真正按照职业法官司法能力结构的要求,制定与法学院教育相互衔接的教学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设定培训课程、决定培训方法。为此,需要对统一司法考试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与论证,进一步提高司法考试对于法律实践人才选拔的合理性。我以为,要使司法考试真正成为选拔优秀预备法律人的“大考场”,必须充分考虑法律家职业所需要的双重法律理性。司法考试理应成为连接法学院教育与法官培训的桥梁和纽带。

就教学方法而言,同样存在着法学院教育与法官培训的衔接与配合。有人会说,法律实践理性也需要灌输,需要以一定的方法让学习者接受,因此,也少不了课堂讲授、论文习作等知识性的教学方法,这也是预备法律人在接受法学院教育时已经熟悉的教学方法。我以为这种说法并无大错,只是不够细致与深入。我们已经知道,法律的实践理性可以区分为思维理性和行为理性两个方面,从这个角度来观察,便不难发现两种理性的养成应该而且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如果说思维理性更多的应采取类似于法学院的课堂教学方式,那么,行为理性则应有与法学院教学基本不同的方式,主要为情景式教学、讨论式教学和实际操作式教学。或者可以这样描述:法学院与法官培训学院都设有模拟法庭,法学院设模拟法庭主要是为了给学生以感性认识,让学生知道法庭的形式与基本程序,因此,学院里的模拟法庭更象是在“]戏”;而法官培训学院设模拟法庭则是为了给学生以理性认知,让学生在这里学习实际的操作与应用,使他们进入法院后能够应用这些技术处理案件,所以,法官培训学院里的模拟法庭更多的是“实战]习”。

就教学内容而言,法律知识理性与实践理性的区分对于法学院教育和法官教育提出了不同的要求,需要有对法律理性深刻认知的理论成果支撑与不断丰富教学内容,这对于法学家与法律家都提出了挑战,过去的隔绝与对立必须打破。法学家应从丰富的法律实践中获得知识理性的原始材料,更多的研究中国的法律问题,研究法律方法与法律技术,为法律家提供可资实践的理论支持;法律家则应将法律实践中的经验进行总结,从法律的知识理性中获得创造的源泉与动力,并为法学家提供可以上升为理论的实践基础。如果没有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与司法应用理论研究的共同发展,没有丰富的理论研究成果,没有一批能够胜任法律双重理性教学任务的教师,要完成法律双重理性培养的任务是渺无希望的。

法官培训是需要教师的,我并不完全赞成法官培训必须法官教法官说法,这也是简单化、绝对化的思维。因为教育是有规律的,也是一门职业,并非好法官就一定是好教师。现在的问题是,法学院有大量的精通法学教育规律的教师但缺乏司法实践经验,而法院有大量经验丰富的法官却不懂教学规律与方法。为此,应该采取双向选择的方法来解决,一方面将法学院中教师通过各种方式选派到法院任职或者挂职,使他们在教学与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获得司法实践经验,既有利于他们利用法学理论研究专长准确的适用法律,提升审判水平与质量,也有利于他们迅速形成应用性法学研究成果、丰富和充实法学院与法官培训的教学内容,还有利于法学院教育与法官培训的衔接,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他们可以成为法官培训的重要力量。另一方面,从法官中选拔一批既有法学理论功底、又有一定的审判实践经验的法官,进行专门的教学法训练,提升他们的研究水平与能力,使他们不仅能够完成对自己司法实践经验的理论性总结,还能够将这些经验传授给大家。只有这两种方式的结合,才能完成法官双重法律理性培养的任务,实现法官职业化的目标。但是,无论是哪种方式,都必须对教师队伍进行专门的培养与训练。

法律是成年人的学问。法律是经验之谈,是人生法则。法律为成年人所制定,也要求成年人所践行,必须简单明了,通俗易懂,要求大众化、通俗化。法律是生活的百科全书,它告诉人们为人处世之方,待人接物之法,安身立命之道。为此,法律必须生活化、世俗化。法律只规定人们能做到的,不要勉为其难,远离人们生活的法律必然为人们所离弃。法律的智慧不是玄思妙想,而是深入浅出。因此,法律要极度高明,但更要中庸;要穷极思辨,但也不能远离日用常行;要求真,但更要寓俗。法律要大智若愚,法律要平易近人。[30]“法律理性表现出求稳、求妥、求衡平的职业色彩,而类如法官这样的法律公民,一如法律本身,势必具有相当的保守性和强烈的现实性等职业‘特征’。也正因为此,法律教育实际上是一种教导预备法律公民按照法律理性来进行思考的实践。”[31]我们只有从这种意义上来重新认识学院教育与法官培训的关系、重新认识各自的特征与规律、重新构建符合法律理性的教育模式与培训模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官培训存在的诸多问题,使法官培训真正成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基础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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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一、石化集团物业管理的探索和实践

伴随着石化集团重组改革的进程,作为社会服务部分重要内容的物业管理系统也进行了改革尝试,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一是形成了专业化的物业管理队伍。按照石化集团重组改制的总体要求,企业办社会部分的人员、资产从原来的主营生产单位分离出来,组建了专门的社区管理和服务机构。例如,在油田企业管理层设有公共事业管理部门,分片设立若干社区管理中心(二级单位),下设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站,负责居民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二是物业管理的覆盖面大大拓宽。目前小区物业管理和服务涉及的内容包括房屋的维修、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管理,小区环境的综合治理,治安、环卫、绿化、交通、消防管理,向居民提供日常生活服务,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康乐活动,丰富社区文化生活等。三是按照关联交易的原则物业公司形成了新的经营运行机制。物业管理公司做到了经费来源规范、成本明晰、费用开支透明。物业管理费支付结算实行业主(即主营单位)与服务方(即物业管理公司、站)共同签认制度。物业管理单位实行了独立核算,实行以满意率指标为主的综合考核。四是形成了合理的服务定价机制。定价是业主和委托服务方关注的焦点。为了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精神,服务价格确定的原则是;有国家定价的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无国家定价的按市场价格执行,既无国家定价又无市场定价的按照实际成本+合理利润定价,以上情况都不适用的通过双方协商定价。

物业管理改革的实践证明,对独立工矿企业的居民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得到了主营单位和广大居民的支持拥护,总体效果是好的。一是矿区面貌有了很大的改观。居民的生活质量、环境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广大职工更加安居乐业。二是矿区的城市化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实行物业管理,解决了过去长期存在的各自为政、重复建设的状态,为居住小区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优化资源配置创造了条件。物业管理工作进一步拓展了社区的综合服务功能,加快了矿区城市化的进程。三是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国家级、省级和城市文明居住小区活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物业管理工作是创建文明居住小区的重要内容。在创建文明居住小区的过程中,通过居民的参与,有利于塑造他们的文明意识、环境意识和健康向上的行为规范。四是解放了主营单位的生产力,促进了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实行物业管理,实现了企业生产经营与社会服务系统的分离,主营单位彻底摆脱了生活后勤方面的后顾之忧,便于集中精力抓好生产经营。同时,物业管理系统与主营单位在资产、资金、人员上做到了三个分清,明晰了成本,有效地解决了过去存在的生活后勤挤占生产成本问题。

石化集团虽然已经开始了物业管理的实践和探索,但总体上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完全摆脱行政型、福利型的运行模式。物业管理经费的来源主要是行政性补贴,个人支付的费用很少。物业公司的造血功能不足,尚未建立起企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自立生存的良性发展的机制。由于职工的收入水平不高,居民的支付能力不足,加之根深蒂固的福利观念的影响,在矿区还没有形成足以支撑物业管理公司自立生存的服务市场。从物业管理队伍本身看,也存在着总体素质不强、管理手段落后等问题。

二、独立工矿区物业管理的定位和基本思路

物业管理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这一行业在深圳、广州、上海、北京等城市迅速崛起和迅猛发展的事实证明,物业管理在我国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在独立工矿企业推行物业管理,是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顺应社会发展趋势、呼映职工群众对改善居住环境质量要求、促进矿区经济和文化繁荣的重大举措。推行物业管理的目的,是向业主提供有效且经济的服务,最大限度的提升和发挥物业的使用价值和最大效用,为居民提供优美、舒适、宁静、快乐、健康的生活环境。物业管理联系着千家万户,物业管理活动既是物业公司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报偿的企业经营行为,同时又是社区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从贯彻“三个代表”要求的政治高度认识和看待物业管理工作,把物业管理与建设文明矿区,塑造有理想、有道德、守纪律的公民,创造温馨、和谐、安居乐业的良好氛围结合起来,促进物业管理工作向规范化、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健康轨道发展。

根据独立工矿企业的特点、社会发展趋势和物业管理本身的发展规律,独立工矿企业物业管理发展的基本思路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导向,以产业化发展为目标,以提升物业价值和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为根本出发点,从独立工矿企业的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分步运作,努力促进物业管理方式从行政管理型向经营管理型转变,服务性质由职工福利型向市场经营型转变,经费来源以单位支付为主向居户支付为主转变,服务方式由内部封闭型向社会开放型转变,实现物业管理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的协调发展。

独立工矿企业的物业管理应分三步走,第一步,实现专业化管理。将企业内部的生活服务系统与生产经营系统相分离,成立专门的物业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按事业性管理,按合同制和甲乙方方式运作,通过物业管理的专业化提高服务质量。第二步,实行模拟企业法人运作。物业管理公司经济上独立核算,经费来源以产权单位支付为主、个人缴纳为辅,实行经费补贴、模拟法人经营和市场化运作。第三步,实行产业化发展、企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在住房制度改革到位、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基础上,物业管理费用暗补改明补,进入个人工资总额,由个人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在居民收入、支付能力大幅度提高的情况下,物业服务市场比较发育,服务价格到位,物业公司以优质的服务获得合理的报酬,实现自立生存,自我发展。

三、独立工矿企业物业管理发展模式探讨

石化集团大多数石油化工企业的物业管理已经迈入了第二步,预计还需要经过较长的服务市场发展发育过程,才能跨入第三步。在向产业化发展的进程中,笔者认为,独立工矿企业的物业管理应采取以下的发展模式和策略:

1.走“建管一体化”之路,形成以建养业、以业促建的良性发展机制。对房地产项目从开发建设、销售到售后管理,实行一体化运作是许多开发商采取的成功做法。通过良好管理和优质服务创造开发商信誉和品牌、以提升物业价值、进而促进商品房的销售、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反过来再为物业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这是以建养业、以业促建的良性发展机制。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到位,在独立工矿企业取消实物性分房、实行货币化分配之后,住宅建设必须按房地产开发的方式运作,这必然面临房屋销售的问题。借鉴城市开发商的做法,将商品房开发和物业管理相结合,实行建管一体化模式是独立工矿企业物业管理发展之初的必经之路。

2.走“一业为主、多元化经营”之路,广开财源。服务市场不发育、物业管理收入来源不足是独立工矿企业物业公司生存发展的最大障碍。拓宽收入渠道,弥补经费不足,必须实行“一业为主、多元经营”的经营策略。独立工矿企业物业公司开展多元经营有许多有利条件,特别是发展居住小区的社区服务业大有可为。独立工矿区因远离城市,许多社区服务项目无法依托城市供给,因此物业公司可以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餐饮服务、商业服务、教育培训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文化体育服务、家庭装饰服务、房屋出租等内容,既可以方便居民的生活,又能增加收入来源。

篇6

    中图分类号:B82-06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11-0000-01

    在漫长的伦理学发展史上,规范伦理学一直占据着主导或统治地位,它是研究人们正确的道德行为规范或行为的应然性的理性反思活动,它试图回答究竟什么东西使得一个行为或规则成为道德的行为或规则,它努力发现在各种道德行为和规则背后的根本的或者最高的原则,它企图找出隐含在各种行为背后的共同的道德属性。总之,规范伦理学试图从理论上回答我们道德上究竟应当怎样生活的问题。但当代西方伦理学家们大都对传统的实践伦理学家们的工作不以为然,认为他们的工作是建立在未加分析和未加澄清的概念之上的。

    当代伦理学家盖伯特指出:“规范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缺乏对伦理学概念的和认识论的问题的探索。这些问题是人们在考究道德论辩和探索应用正当或不正当的规范理论的过程中提出来的。概念问题因道德术语和主张而生,认识论问题源于道德确证的可能和特性。”{1} 他还认为:“元伦理学可以界定为对于抽离了具体内容的道德规则,道德标准,道德评价之本性证明,合理性,真理的条件和性质的哲学研究。它将道德或道德原则作为其研究对象。”{2} 让伦理学研究做出这种从“实质”到“形式”的转向的第一人是G.E摩尔。

    1903年,G.E 摩尔(G.E.MOORE,1873—1958)《伦理学原理》一书的发表,是一件“具有划时代里程碑意义的事件”{3} ,它“标志着20世纪伦理学革命的开端”{4} 。

    摩尔的研究和分析指出,早先关于伦理学问题的着作中的大部分观点是极其混乱的,原因在于他们没有在理解伦理学问题之前就尝试对伦理学问题作出回答。于是,对某一具体的说谎行为,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结论:有人认为这一说谎行为是善的,有人则不这么认为。所以,摩尔认为伦理学的核心问题就是:“善”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如果我们能够弄清这个问题,我们就获得了决定伦理学判断真假的证据,就能解决伦理学中的争论,判断谁是谁非。

    《伦理学原理》中的核心部分是“未决问题论证”,摩尔试图通过它来证明“善”是一种单纯的,不可定义的,非自然的属性。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摩尔的论述只涉及到“善”(好的)一词的意义,并且认为“善”是不可定义的,但他并未强调我们不可能对那些实际好的东西进行描述。摩尔自己就认为“的快乐是善的”{5} 。但“的快乐”“快乐”并不就等于“善”的定义。

    摩尔的论证有诸多问题 ,{6}但对他的最直接的批评就是:有人提出了对“善”的定义。如情感主义,规定主义,准实在论等等。

    第一个提出完整理论反对摩尔对“善”的不可定义的说法的大概就是文学评论家的C.K奥格登和I.A理查兹。奥格登和理查兹写道:“‘善’被认为是一个独特的,不可分析的概念……(这个概念)是伦理学的主题,我们认为,‘善’的这一独特的伦理用法是一种纯情感的用法。{7} ”他们在1923年首次发表的《意义的意义》(the meaning of the meaning)这本着作中,基于他们对于语言的研究,认为用来表达我们思想的符号既可以表达词的原义,又表达情感。他们认为,科学的表达和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大量普通表达是象征地使用语言,以便传达周围事物的信息。在这种语言的使用里,有一参照符号即我们所涉及到实物。例如我说“长江大桥长X米”,那么我便是在进行某种表达,即在用符号来记录或传达一个参照符号,并且我使用的说明符号在理论方面应该是可以检验的。然而,在情感语言里,我们并不是在力图传达自己的主张,而仅仅是表达或试图激起我们的情感和态度。这两位作者认为,由于没有注意到语言可能经常从情感上运用,而不是象征地运用,所以哲学家已经被引入歧途,他们尝试去发现如“美”“善”这些词所涉及的某些事物,而不是去发现明显地符合这种准则的事物。所以,他们不再讨论作为唯一的,模糊的,不可分析的,非自然的“善”一词的含义。奥格登与理查兹认为,在具体运用方面,由于象征意义和情感意义通常是混在一块儿的,因而区分两者便显得困难。但他们坚持区分两者是一种趋势,会便于更加清晰地使用和理解我们的语言。

    在从奥格登和理查兹到A.J艾耶尔期间的哲学家一直都在致力将这两种区分——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细致化。如布雷斯维特(braithwhite),W.H.F巴恩斯。后者认为,一个社会中关于价值判断的争论产生于对同一问题持两种不同观点的矛盾。这种争论不可能通过推理来解决,而只能通过改变对方的态度来解决。

    奥地利哲学家维特根斯坦是20世纪“最负盛名的”,“最具创造力的”哲学家之一。其哲学思想可明显划分为两个阶段:前期以《逻辑哲学论》为标志,关注的主要是逻辑语言分析,后期以《哲学研究》为标志,提倡日常语言分析。{8} 维特根斯坦认为世界是“事实的总和”,是一切实际“事态”的存在。逻辑是描述原子实在的表现形式,事实的“逻辑图画”就是思想。而思想不过是有意义的语言或命题,语言与实在的关系是一种实在的逻辑描画与实在的事实表现的关系。并且他认为,全部哲学就是一种“语言批判”,哲学的目的是使思想在逻辑上清晰,哲学不是理论而是活动。哲学工作主要是由解释构成的。为了达到清晰和准确的目标,维特根斯坦提出了语言的功能和界限问题。他认为人类可说的东西即有意义的命题或表达是有界限的。{9}

    受维特根斯坦的影响,维也纳学派即逻辑实证主义的主要代表,艾耶尔,史蒂文森,它们继续发展了伦理学情感主义理论。按逻辑实证主义,一切有意义的命题,或者一切有可能证明或者证实的命题,要么是经验的命题,要么是分析的命题。艾耶尔,逻辑实证主义的领军人物,也是伦理学情感主义的代表人物,他试图证明所有的知识都来自于经验,即所有的综合命题都是经验命题,并且一个命题的意义,是其自身证明的方式。即陈述一个经验命题意味着陈述用来确定命题正确与否的观察。那么这个观点所面临的难题是:伦理学命题似乎是综合命题,但伦理学话语经验上有无法证实。伦理学判断中“道德的”“善”或“错误的”之类的谓词所断定的属性并不存在与对象之中,其意义也不包括在主词的意义当中。那么如何解释看似综合命题的规范性的伦理学命题经经验上无法证实呢?艾耶尔对伦理学话语考察后的结论是:伦理学命题根本就不是有事实意义的命题,伦理学语言的目的只是用来表达或者激起情感。摩尔认为伦理学的基本概念是单纯的,不可还原的,非自然的属性,艾耶尔也认为伦理学判断里根本没有有意义的概念。

    有许多对情感主义伦理学的批评,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批评并不关心对情感注意的修正,他们只是建立在这样的信念上:如果情感注意理论被广泛接受,那它将有损于社会,它会损害我们对文化的传统道德原则的信心。“人们或许会认识到一种断定所有的道德判断仅是没有意义的情感的表达的理论会加剧人们传统文化价值观点崩溃,但在此,正确评价任何哲学理论对(非哲学家)普通大众的实践影响是困难的。并且,在人类历史上,大部分最具有创造力的进步都被许多危及人生存的社会传统价值所拒斥。”{10} 无论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是什么,我想艾耶尔的意图是正确的,即更清楚地表明什么伦理争论的本质。

    只是,艾耶尔的情感主义除了对之一些不“专业”的反驳之外,还面临这样一些问题:(1)怎么样避免道德上的对错完全依赖于大脑状态的问题!如果道德上的正确与错误完全依赖于我们大脑的主观状态。因此,如果我们的情感变了,这是否意味着道德上的正确与错误也因此改变了。小时候我并不喜欢吃香菜,但我现在喜欢吃了。这是对香菜的情感的变化,以前不爱吃香菜叶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但如果我以前觉得说谎(杀人)是正确的,但现在认为说谎(杀人)是不正确的,那么我一定会觉得以前的道德判断是错误的,而不单单是一种情感的变化。(2)怎样解决人们之间的道德分歧!持同一种价值观的人们之间可以产生真实的道德分歧,但这种分歧只不过是事关事实问题的分歧,人们可以用论证解决他们之间的分歧,然而在采用不同价值观的人们之间,当涉及到纯价值问题时,只能求助于谩骂!“费雷格—吉奇”问题,界定道德情感的问题,等等。

篇7

二、利用课下时间

与学生进行进一步的沟通与交流,使教学内容深化模块式教学方法在课堂点评与总结之后,并不意味着课程的结束,相反,只是学生深入思考的开始。因此,我们要给学生留出足够的时间进行反思、交流,并给学生提供与教师沟通的平台。

三、模块式教学法在《饭店管理原理》课程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模块的划分应与实际情况相符,并截取有代表性的点

作为实际操作的模板模块式教学的关键是在于模块的划分及配合相应模块教学采取的情景选择及具体解决模块相应问题采取的教学手段,这就要求模块应节选自某一部门,但有不能是整个部门的复制,还必须有此部门的特点有强代表性及强操作性。强代表性便于延伸讨论,强操作性便于学生实际操作及考核。如完成饭店管理市场营销部门这块的教学,就可以以真实的饭店为背景,学生提供营销方案为手段的方式来进行,这一过程既可以让学生充分理解饭店营销部门的性质、意义、工作特点及主要存在的问题又可以考察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篇8

1信息服务和智力资本的概念

1.1什么是信息服务

信息服务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信息服务概念泛指以产品或劳务形式向用户提供和传播信息的各种信息劳动,包括信息的搜集、整理、存贮、加工、传递以及信息技术服务和信息提供服务等;而狭义的信息服务(或称信息提供服务)则是指专职信息服务业针对用户的信息需要,将开发好的信息产品以用户方便的形式准确传递给特定用户的活动。

开展信息服务包括五个基本要素:信息用户、信息服务者、信息产品、信息服务设施、信息服务方法。(1)信息用户:是信息接收者,是信息服务的对象,是信息产品的利用者,是信息服务业发展的需求动力;(2)信息服务者:是从事信息服务的各机构及机构中的有关人员,是信息服务的主体,它通过选择、加工、提供信息产品来满足用户的信息需要;(3)信息产品:是指信息服务者收集、整理加工的各种已知的或潜在的社会信息、科学知识及科研成果,它构成了信息服务区别于其他服务的本质特征;(4)信息服务设施:是信息服务的物质基础和必要手段,包括计算机、通讯设备、复印机、图书流动车等技术设备以及阅览室、情报咨询室、照排室等服务场所;(5)服务方法:是指开展信息服务中的各类操作技巧、方式、程序,如索引技术、软件技术、视频技术等,它是实现信息服务效能的必备“软件”。

将信息服务作为一个行业,从一般的经济活动中分离出来,而成为独立的行业部门,在我国是近20年来的事情。我国信息服务业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据统计,2004年我国拥有信息服务机构4万余家,除中央各部委到地方各省、市建立了信息机构外,各种类型的信息经营企业也纷纷成立,一个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信息市场经营网络体系已初步形成。无论是国民经济各部门,还是社会生活各领域,都普遍采用了现代信息技术,大大提高了。社会劳动生产率、人们的工作效率、领导层的决策能力和人民生活质量。

1.2智力资本的概念

智力资本是在特定领域有一定的专长,或具有相当程度的文化知识水平并具有研究、实践潜力的人力资本。智力资本是人力资本的核心、精华部分,从智力水平与知识结构角度看,属于高层次的人力资本。

智力资本的概念最早是在1969年JohnKenneGalbraith写给经济学人的主编MichaelKaleeki的信件中出现。Galbraith认为智力资本是指运用脑力的行为,而不单是知识和纯粹的智力。

给智力资本最早下定义的是美国学者托马斯·斯图尔特,他在1991年对智力资本提出较具体的定义:所谓智力资本是每个人能为公司带来竞争优势的一切知识、能力的总和,因此智力资本是指个人与团队能为公司带来竞争优势的一切知识与能力的总和。他提出了智力资本的“H-S-C”结构,即企业智力资本由人力资本、结构资本和关系资本三因素构成。在智力资本的三因素中,人力资本是核心,是企业价值创造和实现的重要基础;结构资本既为人力资本发挥作用提供桥梁与平台,又为人力资本设计创造结果;关系资本是人力资本运营的结果,同时,其形成之后又对人力资本的价值创造和实现产生影响和作用。

布鲁金提出智力资本由人力资本、市场资本、知识产权资本和基础结构资本构成,即智力资本的“四模块”。企业人力资本是由体现在员工身上的才能和特定的心理素质所构成;市场资本是指公司拥有的、与市场相关的无形资产潜力,主要包括客户和他们的信赖度、销售渠道等;知识产权资本包括公司商业机密、技术专利、产品商标等;基础结构资本是公司骨架和黏合剂,为员工及基本工作的联合提供力量和方便,它包括公司管理哲学、公司文化、管理程序、信息技术系统、网络系统等。

此外,其他学者也纷纷提出自己的观点,如HughMacDonald认为智力资本指的是存在于组织内,并能产生差异优势的知识。Sveiby将智力资本分为雇员能力、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三部分。1999年,世界智力大会把智力资本定义为“可以转化为利润的知识”。

因此,我们认为,智力资本是一种以员工和组织的技能和知识为基础的资产,企业智力资本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各种无形资产,诸如专利、商标、许可证、企业形象、顾客忠诚度、管理技能,等等。不同种类的无形资产均能给企业带来价值。例如,商标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它带给企业的首先是防御性价值,即从法律上保护企业的名称或其产品的品牌不被别人使用。同时,商标也具有进攻性价值,它在市场上把一个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与其竞争对手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区别开来,有助于实行差别化战略,建立品牌优势。

2智力资本在信息服务业中的作用

2.1知识经济时代信息服务业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作为科技信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桥梁的信息服务业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面对全球电子商务大潮的冲击,当前以图书馆为代表的国内传统信息服务行业存在着重设备、轻信息资源开发,重社会效益、轻经济效益的传统观念,导致文献信息服务只停留在文献的流通上,难以跟上信息时代前进的步伐,从而受到了诸多挑战。

(1)信息资源网络化,使得部分科技信息资源公开化、共享化。科技信息服务部门对这部分信息无法垄断,难以保密。换句话说,用户与信息服务业在获取信息的全面性方面是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

(2)随着电子出版物网络化的发展趋势,出版物信息资源的国际合作使得很多信息最后犹如江河归海般流入美国。这种趋势更强化了其霸主地位。电子信息资源的开发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如何开发我国的电子信息资源,是信息服务业面临的一大挑战。

(3)信息交流网络化,使用户的信息成本大幅度下降,用户对于网络上的信息质量以及网上服务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如何为用户提供导航式的服务,如何制造出高质量的信息产品,缓解信息噪声、信息垃圾的压力,如何提高信息服务的实际效率是信息服务业不得不面对的实际问题。

虽然我国信息服务业面临着种种困难和挑战,但知识经济仍然带给我们相当多的机遇。如我国十五规划明确提出了发展信息产业的目标,在政策上提供了强有力支持;互联网络经过多年的孕育和发展,为用户营造越来越广阔的“电子空间”,我们现在面临的市场规模超过了以往任何时候;公众对以图书馆为代表的传统信息服务业有较强的信任感和认同感,这是传统信息服务产业的一笔宝贵的无形资产。

2.2智力资本在信息服务业发展中的作用

社会发展使顾客的需求趋于多样化和个性化,导致企业的竞争优势已不仅仅取决于产品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因素,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本身是否具有快速的市场应变能力,即是否具有足够的生产柔性以满足顾客的特殊需求。

当前世界经济正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产业发展形态也随之由劳动密集型(人力为主体)、资本密集型(财力为主体)向知识密集型(智力为主体)转化。也就是说人力资源正从人力资本走向智力资本。在信息经济、知识经济的今天,智力资本不仅成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最为稀缺的资源,也是企业价值增值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性、稀缺性资源。1996年联合国人力资源开发报告指出:依据100多个国家的调查表明,财富资源(指资金、有形资本)占这些国家总资源的12%,自然资源(指土地、矿山、水资源等)占24%,人力资源与社会资源占64%。可见,占多数的就是人才、技术、管理、无形资产与各种软件组成的智力资本。信息技术的应用使经济中的知识性日益明显,知识已经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企业中最关键的资产并不是资本而是智力。由于智力资本具有稀缺性、难以模仿性与功能的创造性等特点,智力资本在企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生力军的作用,拥有某项专利、拥有某些领域的专家或高水平的管理人员及高素质的企业员工都是增强企业长远竞争力的关键。由于创意、信息和技术越来越成为产品的构成成分,产品和服务中的知识含量增大。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繁荣在很大程度上将不依赖于自然资源和劳动力的数量与价格,而取决于所拥有的创造知识的能力和技术水平。因此,如何获得智力资本并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已成为企业获得持续核心竞争力的首要条件。

在知识经济时代的信息服务业,智力资本作为一种独特而无限的资源将成为企业发展的核心要素。知识经济时代的企业竞争将是围绕争夺高智商头脑、高知识人才的激烈角逐。企业资源排序无疑将把最稀缺的智力资本放在第一位。

3如何加强信息服务业的智力资本管理

在高速变化的国际大环境下,企业要获得并保持领导地位,需要采用一整套创新、开发和应用知识的周密战略。这主要缘于在产品和服务的价值中,来自物质资源和体力劳动的有形资源的比例正加速减少,而越来越多地源于创造智力财富和知识的无形资源。因此,知识时代的组织需要一种能够保持竞争力的,可以产生、获得和应用智力资本的管理模式。知识密集型企业,无不把对智力资本进行有效的管理,作为获得并保持竞争能力的战略手段。依据智力资本的理论和实践,信息服务业应在下列几个方面加强对智力资本的管理:

3.1建立智力资本管理体系

成功的企业应该具备完善的知识管理体系,而知识管理的目标就是力图能够将最恰当的知识在最恰当的时间传递给最恰当的人,以便于他们做出最好的决策。知识密集型企业通过智力资本管理,最终要形成智力资本管理机制,以更好地促进智力资本的发展。有效智力资本管理的根本措施是在企业内部建立一个规范的管理模式,以制度的形式奠定智力资本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战略地位。这对企业智力资本管理的贯彻落实是一个根本的保障。因此,必须依据信息服务企业的特点,遵照指标体系确立的准则,建立适合于信息服务业的智力资本评估指标体系。

3.2设立专职智力资本管理人员

近年来,国外许多著名大公司因重视企业智力资本的作用,纷纷设立了首席知识官(ChiefKnowledgeOfficer,CKO)。CKO作为一个独立的职能部门经理,负责企业人力资源的管理、技术开发、智力资源开发、企业本身知识共享体系的建立等职能工作。目前,在世界500强企业中42%建立了智力资本管理平台,出现了“首席知识主管”、“首席学习执行官”、“全球知识经理”等新职位。

3.3以智力资本开发推动智力资本管理

智力资本开发是指在系统全面地分析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和自身条件的基础上,在正确确定企业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发展战略目标之后,通过有效发挥企业已有智力资本、不断创造并增值新的智力资本,从而为企业创造价值、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内在驱动力,在企业所在网络范围内实施一系列系统的动态的战略管理活动。我国企业应构建以企业智力资本开发为核心的企业战略管理框架,“以人为本”开发企业人力资本。

3.4提高企业员工素质

现代企业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企业的实力来自于具有知识和技能的员工。目前,我国信息服务业的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一方面,服务机构还难以从市场上寻觅到满意的从业人才,另一方面,许多信息服务机构规模小,经营能力差,对高素质服务人才缺乏吸引力;其次,信息服务机构急缺具有企业家素质的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素质的咨询服务职业专家(如企业诊断师、企业管理顾问师、工业工程师、企业信息化工程师等),对咨询服务执业专家队伍建设,我国尚没有建立培训制度及相应的能力认定制度。因此,在强调人才年轻化的同时,在培养信息服务人才时主要要求具备以下五项能力:现代信息传播能力、图书馆网络延伸能力、信息加工分析综合能力、信息产品的营销能力以及灰色文献与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能力,努力实现从人力资本管理向智力资本管理的转变。

3.5加强管理创新活动

对智力资本管理的实质是管理创新,以此获得企业智力资本的增值。管理创新是对智力资本进行重新整合,使企业达到既定目标。一般来说,在企业的智力资本管理实践中,人力资本的管理是前提和出发点,以结构资本为保障和支持,促进个人智力的创造,鼓励将个人潜在的智力转化为企业的智力资本,并对其中重要的智力资本实行法律保护。

3.6促成企业人力资源向智力资本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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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对企业管理的认知还比较懵懂,大多企业对于经济管理理念的认识并不是十分的深刻,很多理念并不能跟上世界发展的节奏,这造成了我国企业经济管理的落后。绿色发展的管理理念自提出以来,更是难以得到大多数企业的真正重视。各级政府对于绿色发展模式下的企业的扶持和领导缺乏力度,这制约了我国绿色企业的发展。

(二)企业在经济管理制度方面的缺失

不成熟的企业管理可以在其管理制度上体现,管理制度的缺陷可能源于缺少人本管理、制度建立不够细节化、操作困难。中国企业管理刚刚起步,还缺乏经验,因此我国企业经济管理制度并不能与世界发达国家相企及,为了企业迫切地需要优秀的人才来建立适合企业可持续经营发展的管理制度。企业对于经济管理制度的重视是贯彻并落实先进的经济管理制度的坚实基础,在招募优秀人才的同时,企业还应加大经济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通过实施,发现、修改和完善现制度下的缺陷。

(三)内部控制管理体系不健全

企业如果没有一个完整、健全的管理体系,将有可能导致企业内部混乱,缺乏凝聚力和向心力。很多企业缺乏健全的内部控制系统,使得企业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缺乏效率,有管理漏洞存在的可能却无法检查、制约、调整,使得企业无法保证单位经营活动的效益性、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法律法规的遵循性,严重影响到企业的发展。

二、企业经济管理的绿色生态发展模式及其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了快速发展经济,吸引了不少外资企业来华建厂,本土企业的数量也呈一个较快的加速度增长。在收获财富的同时,大规模兴建工厂的弊端也逐步呈现。建厂对环境的破坏以一个不可逆的态势侵蚀着居民的生活环境。随着世界对于绿色发展的概念的提出,中国政府也逐步意识到环保的重要性,开始完善各项环保法令。而企业建立经济管理的绿色发展模式,不仅是为了响应政府的号召、遵循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还是树立企业形象的一个途径。我国居民深受环境污染所累,如果企业大力推行绿色发展模式,将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很多企业不重视对环境的保护,是认为在生产过程中,分出一部分金钱保护环境将会提高产品成本,使得产品在市场上缺乏竞争力。然而,绿色企业之所以缺乏竞争力是由于具有制度优势的传统模式下的企业经营没有反映出真实的环境成本。于短期来看,绿色发展模式下的企业是竞争不过传统模式下的企业,但随着消费者对于企业形象的认知、消费需要以及政府对于绿色发展模式下的企业的鼓励政策的颁布,绿色发展模式下的企业将更具有竞争力。绿色发展模式下的企业摒弃以往线性价值实现模式而采用循环价值链的经营模式,这有助于企业与消费者、供应商、其他企业、政策制定者等所有利益相关者建立良好的关系,从自身实力和外部环境两方面提高企业的竞争力。通过循环价值链模式,企业可以减少资源消耗的成本和环境成本,此时,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都得到了较好的体现。使企业不论是对消费者还是政府都有一个良好的形象,并能够在和其他企业的竞争中占据一定的地位。

三、绿色生态模式对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绿色生态模式是新形势下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为了使企业在绿色生态模式下可持续发展,本文认为企业需重视绿色生态文化、绿色生态技术以及绿色生态生产这三点。

(一)绿色生态文化是构建生态模式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企业要想构建绿色生态模式,必须先使全体其员工包括领导层充分理解绿色生态文化的含义、目的、内在要求,使绿色生态文化的概念深入人心,使员工有意识地节约资源。在日常中运用起绿色生态硬件设备,可以时时将绿色的的思想传达给员工,帮助他们在日常办公过程中注意绿色环保。在这个大数据时代下,很多企业广泛地使用着打印机来作为记录信息的方式,这将造成很大的碳排放以及纸质浪费,更多新型产品的问世及推广体现着我国对于无纸化办公的观念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此外,有能力的企业可以适当设立专门的绿色管理组织,建立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系统地管理企业内部的资源。在全体员工团结一致的情况下,企业绿色生态文化将是企业形象的一个体现,接受了企业绿色文化的消费者的态度将会在企业竞争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绿色生态技术是企业发展的前提

企业要想在竞争中保持优势,必须随时更新产品,而在这个绿色管理盛行的时代,企业首当其冲需要研究的方向就是绿色技术。绿色生态技术可以使企业每单位产出的投入减少,浪费减少,更加有效率地利用现有资源,从而在提升企业利润的同时还能减少生产经营对环境的污染、提升企业形象,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在硬件设备绿色生态的同时,软件技术也可以为企业经济管理的绿色发展做出贡献。有些生产经营是需要大量地实验,等达到最终效果了才能着手生产的,而这个实验的过程往往会耗费大量的资源。使用有效的软件将最大限度地减少资源的消耗,为企业带来利润。不具备独自研发绿色核心技术的企业也可以通过企业合资经营或是独立购买的方式获得相关技术。虽然前期投入的成本可能比较大,但这将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推进的作用。技术选择时应考虑的因素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经济性、可靠性、合理性、安全性。

(三)绿色生态生产是实现企业实行绿色生态模式的基础

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表现为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对应低质量、低效益、低产出。想要摆脱这样没有效率又危害环境的现状,绿色生态生产的问题亟待解决。企业可以通过技术改造,使得在生产过程中能源的利用效率得到提高;采用无污染、低污染的技术设备以节约资源,减少生产污水、废气、噪音的产生,保护环境;生产时使用无毒无害、易分解的洁净产品,保证产品绿色生态;开展循环回收系统,加强对生产废料的回收再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建立完善合理的生产体系,减少生产过程中物料的流失和泄漏;对于企业生产所产生的污染物,加强整治力度,减少污染外泄。不仅仅是生产实物产品需要绿色生态,技术类的生产也可以做到。新形势指的不仅仅是时代、观念、政策的新,还指技术的新颖。互联网的时代早已来临,办公不一定要在公司进行。不需要特殊设备的生产经营完全可以让员工自己在家完成,员工之间的交流可以通过互联网来实现。现在已经有不少企业充分地运用起互联网来实现异地办公、异地会议等。这样做,企业可以大大降低如办公室水电费、环保费等管理费用以及员工上下班交通的补贴费用。在做到网上办公的公司还应注意建立企业绿色文化,这里的绿色文化指的不仅是让环保的概念深入员工内心,还包括全体员工团结一致,这样才能让员工和员工之间、员工与企业之间有一个良好的、和谐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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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境会计信息上市公司重污染行业披露模式

自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迅猛发展,2007年GDP年增长率达到了11.4%,2008年第一季度GDP则同比增长了10.6%,人民物质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但是在追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另一个问题也突显了出来,很多环境资源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据中科院的测算,我国的发展成本比世界的平均水平高了7%,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占到GDP的15%。

环境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很多会计专家学者也开始把环境因素作为研究的对象,要求企业在提供传统会计信息之外,再将环境会计信息纳入到整个信息系统之中。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教授张立文先生曾说过:“人类对自然生态的道德期望必须与其对自然生态的道德责任相联系,人类与自然生态之间必须建立一种等价交换机制,以此限制、消除人类对自然生态不负责任的邪恶行为和自利欲望的膨胀,匡正天人之间的严重不和谐关系。”企业在社会生产活动中不单是从环境中获取资源,以完成企业的生产活动,同时也必须积极履行自身的社会责任,向社会公众公布生产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为此,我国国家环保总局2008年正式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其中首次提出探索建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尽管我国有关法规政策对企业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有所涉及,但未曾提出明确有效的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模式,笔者就我国上市公司如何选择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模式进行了分析与探究。

一、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提出

1、环境会计的含义和目标

《现代会计百科辞典》收录的词条中提到,环境会计是“从社会利益角度计量和报告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的社会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及管理情况的一项管理活动。它旨在指导经济资源作最有效运用及最佳调配,以提高社会整体效益。”

辞典中将环境会计定性为了一项管理活动,而它的首要目标就是对相关信息使用者提供有效的环境会计信息。但任何的信息只有通过最终的披露,才能实现这个目标,实现信息的真正价值。由于环境会计是将企业生产活动对社会环境的影响纳入了传统的会计信息系统,通过企业对环境要素的确认与计量以实现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对外部信息使用者来说,由于自己并不参与生产的全过程,企业生产对环境最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只能通过企业定期的报告来保证自己对企业环境信息的了解,尤其是那些环境保护工作者和政府部门。

加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目的,就是要向信息使用者(即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关信息披露主体对其环境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和对于决策有用的环境会计信息。

2、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发展历史

(1)国外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发展历史

早在20世纪70年代,西方的会计学者就开始将会计学科与环境保护相结合,并提出了“环境污染会计”概念。1971年比蒙斯撰写的《控制污染的社会成本转换研究》和1973年马林所著的《污染的会计问题》揭开了环境会计研究的序幕。20世纪80年代后,生态环境的恶化,使环境会计越来越受到关注,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InternationalWorkingGroupofInternationalStandardsofAccountingandReporting,简称ISAR)曾连续讨论过环境会计问题,建议各国研究相关的会计准则,并在1995年颁布了《环境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立场公告》,这成为环境报告的第一份国际指南。上世纪90年代开始,西方很多国家都开始进行环境会计理论的研究,而对环境会计理论的研究大部分都从环境信息的披露开始。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及英国等都开始建立自己的环境会计体系,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2)中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发展历史

在我国,葛家澍教授所写的《九十年代西方会计理论的一个新思潮——绿色会计理论》一文被多数学者认为是我国环境会计研究的重要标志。此后,我国学者不断深入对环境会计的研究,2001年6月,中国会计学会设立了“环境会计专业委员会”,就相关的环境会计理论和实务的问题进行了研讨。而在我国,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规定多见于对上市公司的要求中,1993年《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中规定,要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布发行人所在行业的特点,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包括环保因素的限制,严重依赖的自然资源等。1996年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1999年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2003年的《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报告》中都要求上市公司进行环境信息说明。随着国家环保总局2008《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将再次掀起研究环境会计的热潮。

鉴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完整的环境会计体系,对于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如何进行披露,以满足信息使用者的环境信息需求。很多学者关注于首先将上市公司作为环境信息披露的考察对象,这是由其在整个企业系统中的特殊地位决定的。首先,作为上市公司来说,其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公众的投资,他们需要更详细与有效的信息来进行投资决策,以判断企业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能否获得政府相关政策的支持。尤其是当我国在十七大提出的生态文明的概念之后,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更高。环境信息当然是投资者关注的一大重点。其次,上市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行业的代表性,甚至某些是垄断行业。他们的决策对社会具有风向标的作用,对其他企业具有示范性。所以先考察如何建立上市公司的环境披露模式,再进一步在整个社会进行推广。

二、两种主要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模式的对比分析

目前,会计界对于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模式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补充报告模式;一是独立报告模式。

1、补充报告模式的构成内容和表现形式

所谓补充报告模式,是指将环境会计信息加入到现有的财务报告体系中。其中又分为表内列项披露和表外披露。在我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时对企业的环境信息进行必要的说明下,大部分的上市公司都选择了进行表外披露,主要就是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会计报表附注和重大事项的说明中对环境会计信息进行披露,表述内容多为企业具体的环境目标;对重大环境事故的说明,企业对这些事故作出补救的措施及产生的效果;企业生产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及处理措施;企业涉及的重要环境事项的说明;国家环境政策变化对企业的影响等。这些主要依靠文字形式进行表述。

表内增加列项披露,即在原来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中加入环境项目,强调对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环境权益,环境费用,环境收益和环境活动引起的现金流量进行详细的列示。这就要求企业对环境因素进行可靠的确认和计量,以货币形式表现。

2、独立报告模式的构成内容和表现形式

第二种的独立报告模式,是指企业通过编制独立的环境报告书进行信息的披露。其中,包含企业管理中的环境政策,生产工艺中的资源利用情况和污染处理的环境数据,主要的环境财务信息,改进生产的环保措施,利益关系人对环境的要求,可持续发展情况等,当中以环境会计信息为重点。可以用文字,图形,表格等多种形式,将货币信息与非货币信息相结合,既可以和传统的财务报表一起使用,也可以发挥自身优势,单独满足特殊用途(如政府统计,环境保护)。

3、两种模式的优缺点对比

(1)操作过程的难易性

第一种模式中表外披露的方式最为简单易行,也是目前大部分上市公司所采取的方式。它不着眼于环境的货币信息的准确反映,表述的内容大部分是不能以货币计量的环境经济事项。只要对企业的相关环境问题进行简单说明即可。另一种表内列项的方式则对会计人员提出了相关的环境知识的要求,以及如何对环境要素进行确认和计量要具有专业技能,比表外披露的操作要求更高。而第二种独立报告模式则要求进行报告编制的人员要有综合能力,不仅要有环境信息处理的专业技能,还要宏观上把握企业的环境政策的动态,对生产的工艺流程等细节问题要进行关注,因而是操作最复杂,考虑因素最多的模式。

(2)信息表达的全面性

毋庸质疑,从对两种模式的内容说明中已经可以看出,补充报告模式下披露的信息远没有独立报告模式所披露的那么全面,系统。对于表外披露模式,笔者认为并不能有效的反映出企业的环境信息,原因在于这种披露只能定性的说明环境信息,无法对企业的环境影响进行量化的评价,文字说明的随意性较大,无法进行横向和纵向的比较。而表内列项进行披露虽具有数字的直观性,但是对于非货币信息却是无法在表中反映的,这部分信息就必须依靠表外披露。而独立报告模式则是从整个企业的环境目标和政策出发,对企业的环境信息进行综合的反映,运用表格,图示,文字相结合的方式,不仅形象,也容易表达清楚。

(3)信息利用的效率性

但是对信息使用者来说,最好是能够在具体的位置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信息分散不仅会降低查阅信息的效率,也可能会减少信息效果。而第一种模式下,如果单独采用表外披露或表内列项的方式,在不作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容易造成披露的不一致性;如果结合两者使用,则不可避免会导致信息分散。而第二种模式克服了前者的缺点,通过独立的环境报告书的形式,可以将所有相关的环境信息集中起来,将企业的环境治理目标,主要措施策略,可以量化的环境信息(如拥有的环境资产,负担的环境债务,发生的环境治理成本与得到的收益等),以及政策变动对企业的环境信息影响,企业可能承担的环境风险等进行详细说明,具有针对性,使用者只要拿到一本报告书就可以把握所需的环境信息,对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进行评价。

三、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并没有对环境会计制定相应的准则。尽管我国证监会在1993年和1996年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明确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必须公布其在环保方面的信息,但是未就已经上市的公司作出明确环境信息的披露要求。所以对企业来说,在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问题上有很大的可选择性。

据悉,在2006年上市公司年报中,仅有50%的公司进行了环境信息披露。而笔者通过随机抽取了一些国内知名企业年报和招股说明书,发现在这些上市公司中,对于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普遍存在着这些问题。

其一,披露具有任意性。由于没有强制性披露的规定,企业的报告中对环境信息都是能省则省,或者是视企业领导层的偏好来定。对于那些披露了环境会计信息的企业,大部分是由于企业属于高污染的行业,进行招股时国家强制必须有环境风险的说明,但这些公司在招股之后则几乎没有了相关的报道,不具有连贯性。对于非重污染企业,几乎没有主动进行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

其二,内容上,大部分都是文字叙述,寥寥几笔,简单说明,没有对企业的生产产生重大影响的环境信息。大部分是对环保费、排污费的记录,这些费用对大众来说一般是很容易就可获知的。而我们所关注的企业因为环境污染受处罚的情形则很少提及,因为对上市公司来说,进行这方面的披露,很有可能会对企业形象造成影响。但对信息使用者来说,很可能影响到其决策。

其三,披露的方式不统一,没有规范的报告形式,造成了查阅环境会计信息时的不方便,外部信息使用者很可能花费大量时间查找信息,却得不到希望的结果。

据此,规范上市公司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对我国来说,是十分必要的,以何种形式披露何种内容的环境信息,我国的政府部门应当依据我国的国情予以法律上的具体规定。而笔者对此也进行了思考。

四、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模式选择的思考

对于我国来说,建立起适合的环境信息披露模式将决定着环境会计是否能发挥其独特的作用,是否能够缓解我国生态发展的压力,使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得到保证。

1、政府在选择披露模式过程中作用的发挥

通常,政府在制度的建立方面都应发挥着指挥棒的作用,环境信息由于关系到社会责任的履行,国内的很多上市公司并不乐于主动的披露,尤其是在出现违反环境规定而受到处罚的情况时,他们大多选择隐瞒。对此,政府的强制力就变得异常重要,鉴于上市公司的种类有所不同,因而对他们的环境信息的要求也因有所差异,笔者认为,就目前而言,环境会计信息应当予以重点规范的应当是那些重污染企业,他们的生产方式对环境的影响要大于其他企业,我国的重污染行业主要是指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可以看出,这些企业都具有高耗能,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污染物的特点。对于这些企业,笔者认为可以遵循以下几点规范其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首先,原则上以国家的政策法律规定为保证;其次,现阶段重点规范重污染上市公司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再次,建立环境会计信息审核体系,监督企业的环境行为。

在具体选择何种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模式上,也应充分考虑到会计上的成本效益原则,全面性、重要性和协调一致性的原则。

2、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模式选择的阶段性构想

对我国的上市公司,按照其对环境的污染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重污染公司和非重污染公司两类。对于这两类公司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模式,笔者认为可以分阶段进行选择。

第一阶段,主要是加强重污染的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对于披露模式的选择,笔者认为应采取表内列项披露和表外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选择这种模式的原因在于,尽管独立报告模式表现方法多样,涵盖内容全面,并且具有环境针对性,可凭报告书的形式单独发表,让各类信息使用者满足不同的信息需求,是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最优模式。但目前我国的环境会计体系未完全成形,采用独立报告书进行披露,对企业来说并不能很快的适应,没有经过培训的会计人员,很难综合判断环境各因素。因此在可以采用独立报告书之前有适当的过渡阶段,在此阶段中,采用表内和表外披露相结合的方式,在三类主要财务报表中加入环境项目,用以报告可量化的环境信息,而对于非货币环境信息,可以在财务报告中单独开辟环境会计信息事项进行披露。同时规定对于企业在当年发生的重大环境事项,无论是否已经认定为企业责任,都应当在环境会计信息事项中予以披露,说明原因及处理计划。这样的方式虽然存在一定的缺点,但是要比目前单纯的表外披露能更多的给与社会环境方面的有效信息。

对于非重污染企业,则适度放宽要求,不对披露的模式进行强制规定,以鼓励自愿披露,促使企业社会责任的自我意识的提高,但应对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范围和具体披露位置进行规范。避免造成多项选择。影响信息使用的效率,给信息使用者造成麻烦。同时,为配合此阶段的环境信息的披露模式,国家应对企业按污染程度不同进行评定,按时向社会公众公布其污染等级。在此阶段,还可组织培训机构进行会计人员技能的培训。所以此阶段是一个重要的过渡阶段。

第二阶段,是在我国建立起了完整的环境会计体系后,上市公司的会计人员具备了综合的环境会计处理技能。可以要求重污染企业采用独立报告模式,对环境信息进行充分的披露;而非重污染企业也应当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在第一或第二种模式种选则其一进行披露,并对选择这种模式的原因作出说明。

综上所述,建立适合我国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模式是需要多方的积极努力与配合的,就目前主要的两种模式来看,笔者认为还是应该按不同的上市公司类型来进行具体区分,依照上述的二阶段的构想,在第一阶段,重污染企业采用表内列项和表外披露结合的方式,其他企业有披露的自主性,即可以选择不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待到环境会计体系的完全建立之时的第二阶段,重污染上市公司实施独立的报告模式,其他企业在必须披露环境信息的前提下,自主选择两种模式中的一种。

【参考文献】

[1]杨峰:环境会计核算体系及信息披露方式探讨[J].现代会计,1999(2).

[2]许家林、孟凡利等:环境会计[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3]史迪芬·肖特嘉、罗杰·布里特:现代环境会计——问题,概念与实务[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4]魏素艳、肖淑芳、程隆云:环境会计:相关理论与实务[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5]刘卫红:环境会计论析[DB/OL].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6).绿色会计浅探[DB/0L].2006-08-14.

[6]我国实施绿色会计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DB/0L].,2006.

[7][8]刘晓盈:构建我国可持续发展下的环境会计[DB/OL].,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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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1 传统模式运行现状分析:“法学院”内毕业论文存废之争

进入21世纪以来,有关“本科毕业论文存废之争”一直受到媒体与学界关注,成为中国高等教育的热点话题。而《光明日报》在2012年5月7日、8日和18日分别刊载《取消本科毕业论文答辩可不可行》、《本科毕业论文存亡不应一刀切》、《毕业论文应加强而非取消》三篇文章,则直接让这一场“存废之争”白热化。相比其他人文社科专业,法学教育天然具有学术研究性和职业技能性双重性特点,则直接导致各大高校法学院将这场“存废之争”延伸到实践。

支持者认为,“本科毕业论文的问题不是应不应该取消,而是应该如何加强,对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地方高校,同样不例外”。①但大部分认为毕业论文制度应该坚持,但应该改良,是“对学生如何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综合训练,它能有效地培养学生的文献检索与运用、逻辑思维、动手、写作能力”。②大部分高校法学院实践中也持这种态度。取消者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应用型人才目标定位下高校法学教育应该重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视科研创新为生命的毕业论文与法律实践性和应用型培养目标相悖。悖论下毕业论文已是“人神共怒”,“与其目前这种尴尬局面,不如放弃”。③2008年底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宣布取消毕业论文,以案例分析取代毕业论文。折衷者认为,应该对待毕业论文应改变原来“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改革传统毕业论文模式,适应法学教育对科研创新能力和职业应用能力的双重要求。代表性模式是武汉东湖学院法学院实施的“双轨制”。

正如有学者言,孤立地争论毕业论文的“存”抑或“废”本身没有任何意义。毕业论文只是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一环,任何脱离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争论都是空谈。换句话说,如果毕业论文有利于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则应该坚持加强;反之,则应该改革甚至取消。高校教育大众化趋势下,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逐渐分化。独立学院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其法学教育定位为培养法律实务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相比研究性法律人才,应更重视学生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至于传统毕业论文模式是否可以适应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需要,笔者以为将模式放到独立学院培养目标下重新评析至关重要。

2 模式创新的必要:传统毕业论文模式评析

2.1 与培养目标不合

独立学院作为我国高等本科办学的新生力量,更多是依母体高校优质教育资源托建而成。然相比母体的法学院系“研究型”或“高端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却存在本质的差异,更多应定位为“普通应用型”或“高端辅助类”法律人才,具体包括基层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律师助理、司法执行人员以及在公司企业等其他机构从事法律业务的人员等。显然应用型培养目标下,各独立学院法学院专业应该强调的是对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即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非照搬母体院校模式强调学术创新能力。故视学术创新为生命的传统毕业论文模式与独立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不合。也正如有学者言:对本科生毕业论文的要求,说到底是对大学培养不同人才的要求,需要区别对待。不同的大学定位,不同的人才培养目标,对毕业论文的要求也应有所不同。④

2.2 与重实践理念不合

毕业论文属于学术论文范畴,学术论文“不是写出来的,是做科研做出来的,不进行科学研究写出的文章不是学术论文”。⑤科研能力的培养是不能一蹴而就,“不是毕业论文写作一门课程能解决的,不是指导老师一个人能解决的”,⑥而是需要大量的“前伸性”工作,即把撰写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科研能力培养拓展并延伸到整个法学教育培养过程,在日常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都应重视对学生科研理论创新能力的培养。显然这种能力培养理念,是与传统“研究型”大学“重理论”教学理念相一致的。而随着“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确立,独立学院教学理念由传统“轻实践”转变为“重实践”已成趋势与必然。当下独立学院法学教育改革,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师资队伍建设等都重在围绕“实践性”展开,突出法学实践教学的质量决定了法学本科教育的质量。总之加强独立学院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已经成为重中之重,显然不是毕业论文所强调的科研创新能力。

2.3 与学生智力不合

独立学院生源特点是独立学院“独”特性之一,与普通高校招收的“一本”、“二本”学生相比,他们在基础知识、知识结构、综合素质方面存在一定差距。但传统毕业论文模式的目标定位上显然还是按照“一本”、“二本”的生源特点进行要求与设定,以此来指导独立学院学生的毕业论文工作,势必会挫伤学生的自信心,打击学生对毕业论文写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只能感到力不从心。正如有学者言,“几乎所有高校都要求毕业论文具有创新性。其实“创新”别说对大学生,对我们大学生的老师一生也未必能完成几个。我们可以鼓励创新,但不能把社会对高等教育中拔尖人才的期冀当成大学本科生的基本目标。”⑦笔者以为,忽略生源特点地强调毕业论文创新,强调“教育公平”是不切实际的,毕竟不可能让所有大学生都写出有创新、有学术价值的毕业论文。

综上所述,传统毕业论文模式难以适合独立学院法学教育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需求,必须对其进行比较彻底的改革和创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下,构建一套更强调应用型和实践性的毕业论文模式,显得尤为重要。

3 模式创新的途径: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构建

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将学生毕业设计与法学专业学生在司法机关、律所的毕业实习结合起来,围绕实习过程中接触的经典案例,采用案例选择、文书设计、模拟审判、案例分析“四步走”模式。相比传统毕业论模式,实践性是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的灵魂。一方面,强调整个设计以具体案例为中心,要求学生从原告、被告、法官等多种角色的视野去阅读案例,并运用所学理论去分析和解决案例中发现的问题,目的性强,有效地避免脱离实际的倾向,真正起到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目的。另一方面,强调把设计与毕业实习结合,突破往常“闭门造车”,要求学生在法院(或检察院、律所)实习时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不仅提高了毕业实习质量,也加强了“法律人”素质的培养。

3.1 案例选择

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强调对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考核。按照这一模式,不仅对学生实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给教师的指导也提出了更大的挑战。案例选择是整个模式的基础,所选案例的实践与理论价值将直接决定整个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相比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中案例选择注重专业性、典型性、现实性,以达到紧扣专业课程教学具体内容,解决教学中的重点难点,提高学生课堂学习氛围的目的,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下的案例选择考虑综合性、疑难性、不确定性三个因素,这样才有助于对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综合考核。

其一,综合性。毕业(论文)设计是对法学专业学生四年法学知识与技能学习的整体考核。我国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认为,法律人才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法律的学问;二是法律的道德;三是社会的常识。所选择的案例涉及的知识应该有一定的跨越度,可以学科之间有跨越,也可以部门法之间跨越。其二,疑难性。过分简单的案例让学生觉得容易,无法激起学生毕业设计的兴趣,也容易导致整个设计模式“走过场”;但是太难,又容易导致学生无所适从,整个模式停滞不前。所以指导老师在指导学生选择案例的时候,应该把握好“度”,合适的案例应该是能让学生经过认真思考和分析后,运用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解决案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其三,不确定性。案例的选择必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不要强调一律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正如一位美国法官所说“我们能够做出最终判决并非因为我们判决正确,相反,我们之所以判决正确,是因为我们有终审权”。案例的不确定性能为学生多重视角、多角度分析案例埋下伏笔,便于最大限度激活学生的思维并进行考核。

3.2 文书设计

法律文书被称作“看得见的正义”,以其为载体所体现的司法直接体现法律的权威。在当代,法律文书作为一种重要的精密的司法技术,日益凸显其重要性。⑧故对这一技术能力的掌握,将直接体现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质量。独立学院对法学专业学生文书设计能力考核时,笔者以为应该强调文书设计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其一,完整性。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文书设计阶段要求学生对整个案例所涉及的诉讼文书进行设计,因此对学生设计文书进行考核的第一个要素就应该是其所设计文书是否完整。而一个案例所设计的文书是否完整,又直接取决于案例的性质与案情需要。指导老师在指导时应该把握好,也为指导老师对法律实务能力的掌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二,规范性。文书设计的规范性,一方面体现在格式规范性,不同种类的法律文书有不同的格式要求,此点较易把握;另一方面体现在文书语言规范性,此点更难把握,对学生法律应用能力和综合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而言,文书用词规范性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考核:表意准确、质朴庄重、严谨意赅、逻辑严谨。⑨

3.3 模拟审判

通过模拟法庭进行模拟审判一直高校法学专业提高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学实践性课程教学的重要一环节。模拟法庭被定性为高校培养“法律人”的“职业训练场”,从“法学院到法院的桥料”。但是相比模拟法庭,除了在角色分配、开庭程序等相同外,毕业设计模式下模拟审判有两个重要的不同点上:其一,案例的二次选择性。毕业设计模式要求每个学生都要根据自己实习的单位进行案例选择、文书设计,但对模拟审判案例进行选择时,要求指导老师在学生提供的案例进行二次选择,依据指导的人数在本组指导学生提供案例中选出一两个更典型、更能对学生法律审判实务能力考核的案例进行角色分配和审判。其二,审判的“实战性”。相比传统模拟法庭教学,更多是围绕教学需要(尤其是诉讼法教学),重视附着在“法庭审理”的“程序性”上面的“表演性”,设计模式下的模拟审判,不仅要求学生熟练掌握整个庭审程序,还更强调对学生法律审判实务应用、应变能力的考核,故应该重视过程的“实战性”或“对抗性”,而毕业设计案例选择环节要求案例的不确定性,也为“实战”预留了空间。

3.4 案例分析

模拟审判的结束并非意味整个毕业设计的结束,还要求学生根据选择或参与的案例选择角度进行分析总结,一方面考核学生发现、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促使学生更深入地学习、研究法律知识,提升法律实践技能,具备现代法律人素质。而根据选取的角度不同,案例分析可以包括评述型、分析型。

其一,评述型。这种类型要求学生从案例选择到模拟审判的整个过程自行评述总结,如案例的选择是否具有综合性、不确定性、疑难性,文书的写作是否规范、案例审判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辩论是否有理有据、运用法律是否得当等等。肯定成果,指出不足,启发以后更深入地学习,也进一步提升了学生法律实践技能。其二,分析型。学生在围绕案例进行毕业设计时对其中的某一个问题感兴趣,然后把问题挖掘出来,结合专业深度讨论,提出观点。这一类型不仅注重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核,还强调观点创新,要求学生有创新思维。分析型一方面适应了对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能力“多元化”的需要,部分学生经过四年法学知识学习后具备一定理论创新能力,甚至考上了研究生,即将跨入“研究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分析型案例分析为这部分学生毕业考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对传统毕业论文模式进行改革,追求“一元化”、“一刀切”带来的弊端。

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高等教育出现多层次性、多类型性、专业差异性,因此,对毕业论文的要求和形式,也应“因校制宜”、“因业制宜”。独立学院 “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决定了其毕业论文模式考核指标的“应用型”。法学专业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的提出和构建,为独立学院毕业论文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做出了建议性的尝试。

基金项目:江西省教育厅2011年高等学校“高校独立学院毕业论文模式的改革”教学改革研究项目(JXJG-11-86-11)

注释

① 巩建闽.毕业论文应加强而非取消[N].光明日报,2012-05-15:002.

②③江胜清.论“本科毕业论文存废之争”对当前地方高校本科毕业论文的影响[J].宿州学院学报,2012.27(4):93-96.

④ 郭立场.本科毕业论文存亡不应一刀切[N].光明日报,2012-05-08:002.

⑤ 杨晓旗.论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下大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关于当下本科毕业论文现状的反思[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9(8):6-7.

⑥ 汪涛.本科毕业论文质量提升的路径分析——以襄樊学院法学专业为例[J].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11(1):11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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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来,法国一直是接受移民时间最早、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倡导“平等、自由、博爱”的法国人曾经因为“共和模式”的成功而沾沾自喜,这一政策也被称为当时最成功的移民政策。然而,20世纪70年代以来,法国的移民政策却日趋严格,移民群体和法国主流社会的矛盾也逐渐升级。本文将从“文化适应”理论的角度来探讨法国移民政策“共和模式”的得与失。

一、法国“共和模式”移民政策的内涵和渊源

所谓法国“共和模式” 又称雅各宾模式 ( Jacobin Model) ,它发端于法国大革命时期,到 19世纪后期基本得以确立,它是法国吸收与同化外来移民政策的框架。法国“共和模式” 的核心是在共和、平等、世俗的基础上赋予合法的外来移民以平等的公民资格, 旨在平等地对待外国移民,使其完全融入法国社会,但移民必须接受共和国的同化以成为完全的法国公民。

首先,“共和模式”在法国的殖民时期就已初见雏形。法国在其广大的殖民地采取直接统治的方式,通过传播法国的文化和教授法语同化殖民地人民。法国的殖民地统治模式体现了“同化”政策,这种模式也与现在的移民整合一脉相承。

第二,“共和模式”强调社会的基本单位是个人而并不是群体。个人必须首先接受统一的共和国价值观和法国文化,才能获得法国公民资格。出于族群可能会强化个体的差异,激化冲突,进而危害到社会的统一的考虑,法国反对以文化、宗教、种族等基础建立起来的社群。

第三,“共和模式”源自于法兰西至上的文化优越感。法国拥有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发达的经济、优越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福利。这种民族优越感使其觉得其他文明理所当然的应当融入到法国的优越文化中。

二、文化适应理论视野下“共和模式”早期成功的分析

Redfield,Linton和Herskovits在1936年给出的“文化适应”定义得到普遍认可:“文化适应”是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两个群体之间,发生持续、直接的文化接触,导致一方或双方原有文化模式发生变化的现象。跨文化心理学家Berry根据文化适应中的个体对原来所在群体和现在与之相处的新群体的态度来对文化适应策略进行区分,区分出移民采取的4种文化适应策略:整合,同化,分离,和边缘化。Berry的模型得到了普遍认可,文化适应是双向的,移民群体和主流群体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他们的关系受到两者所采取的文化适应策略的影响。

根据文化适应理论,当两个群体的适应策略较为接近或者一致集中于较好倾向的时候,群体之间就会出现融洽的关系。十九世纪中叶起,法国的早期移民主要是来自比利时、西班牙、意大利、波兰等欧洲国家,1851 年,来自以上四国的移民占全法外来移民总数的 58 %;此后从 1872 年到 1936 年,以上四国移民所占比例均在 70 %以上。这些早期移民在法国自发的学习法语,接受法国的文化,与法国本族人通婚,成为法国公民。而且由于周边国家也同属于西方文化体系,宗教也是以天主教为主,和法国在体制、文化和宗教上与法国的差别较小,接受法国的文化价值观的并不难,只要移民接受法国的文化和价值观就能够获得法国国籍,享受与法国公民同等的权利。早期欧洲移民群体自觉选择向法国的文化价值观靠拢,在接受的过中鲜有文化价值观方面的冲突。法国政府在“共和同化”原则下的一系列同化措施也为早期欧洲移民融入法国社会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因此,在早期的移民同化过程中,“共和模式”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受到了普遍的赞赏。

三、文化适应理论视野下 “共和模式”后期困境的分析

相反,当双方的适应策略出现较大差异,比如主流社会认可同化,移民群体认可整合的时候,双方最容易出现问题。当双方均采取较坏选择的时候,如主流社会采取的策略是隔离或者排斥,而移民群体也采取隔离或者边缘化策略的时候,群体间最容易引发各种冲突。

二战后,来自北非的穆斯林移民成为移民群体的主力。随着大量穆斯林的涌入,伊斯兰教已成为法国第二大宗教,广大穆斯林们从生活到思想都深深打着伊斯兰文化的烙印,他们的日常生活是在伊斯兰宗教范围展开的。伊斯兰教的宗教特性使法国主流社会担心伊斯兰教可能会对法国的民族性产生威胁,但在很长时间内,出于地缘政治以及经济考量(二战后,法国需要大量需要廉价劳动力),法国政府在对穆斯林的宗教传统方面,采取的是消极的宽容政策。在政教分离原则的指导下,法国政府当局相信“只有将伊斯兰教置于共和制度之下,消除其(传统的)思想,穆斯林才能与共和国而不是其族群保持一致”。而对于法国的穆斯林移民来说,伊斯兰教不仅仅是一种信仰,它还标志着穆斯林的种族身份,蕴涵着神圣情感,支配着穆斯林生活的方方面面。穆斯林移民希望在保持自身的宗教和文化上融入法国社会,实质上是整合的策略。一面是政府致力于将移民同化入法国文化和主流社会之中,另一面是穆斯林移民不愿意放弃自身的文化传统接受同化,这就导致了适应策略的不同。所以适应策略的不同是导致了穆斯林移民群体和法国社会矛盾升级的原因之一。

四、结语

文明多样性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动力。在人类历史上,各种文明都以自己的方式为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积极贡献。存在差异,各种文明才能相互借鉴,相得益彰;强求一律,只能导致人类文明失去活力、僵化衰落。地球村中的每个成员只有采取包容差异性的态度,世界才会在包容宽仁中通向多样并存、和而不同的和谐之路,妄图以“一”统“多”,只会引起对抗,导致纷争不断,难以共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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