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07: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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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基
本
情
况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性质 用地规模 建设规模
建设单位
拟选位置
能源需求量
及供应方式
运输量及
运输方式
“三废”排放量
及排放方式
建
设
项
目
规
划
选
址
的
主
要
依
据
一、建设项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
其他立项批准文件的名称、文号
建
设项
目
规
划
选
址
的
主
要
依
据
二、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情况
建
设
项
目
规
划
选
址
的
主
要
依
据
三、建设项目与城市
交通、通讯、能源、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建
设
项
目
规
划
选
址
的
主
要
依
据
四、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设施与城市居住
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建
设
项
目
规
划
选
址
的
主
要
依
据
五、建设项目对城市环境的影响及与城
市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建
设
项
目
规
划
选
址
的
主
要
依
据
六、建设项目与城市防灾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建
设
项
目
规
划
选
址
的
主
要
依
据
七、建设项目与城市风景名胜、文物
古迹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县
城乡规划行政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城乡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及 附图
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为保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办理规划选址、计划立项、土地出让、确定土地规划用途、旧区改造、临时用地及临时建设的项目,应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踏查,符合选址要求的项目,报送市规划局报审办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经办人填写退件说明转窗口发件。
注:自《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放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
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须提交选址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1、长春市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向长春市规划局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
4、勘测定界图三份(电子光盘一份);
5、土地意见函;
6、净月开发区立项批复;
7、环保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初审意见;
8、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单;
9、规划设计条件图四份;
10、土地合同复印件;
11、关于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出示原件)。
其他选址材料:
重要建设工程或大、中型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锅炉房、加气站、加油站项目应提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文。
四、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内容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注:1、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说明外,报审材料均为一份。
五、收费标准
1、符合建设条件的建房人须向村委交建房申请,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在本村居住的户口簿证明材料。村委会备齐材料后报所在地政府,所在地政府统一到市土地局确定用地位置然后到市规划部门办理“两证一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选址意见书》。市规划部门针对性的根据各村所需建房户数做出符合长远规划的审批意见,并发放《规划选址意见书》。
2、由所在地政府持《规划选址意见书》到土地部门办理建房用地手续。用地手续办理后到建设部门报批有关建设开工手续。规划控制区内须办理房屋产权。
3、为防止在建房施工当中出现不按规划要求实施的情况发生,每户收取5000元的规划建设保证金,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保证金。建设期限为1年,超过规定期限《规划选址意见书》自动失效。
4、工程竣工后,须向市规划部门和市建设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核发相关证件,方可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规划控制区内所有新建的楼房都应办理产权明晰的产权登记,原则不办理集体产权性质的产权登记。
二、用于建设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集中安置楼房的相关优惠政策
为既解决市规划控制区内符合建房条件农户的建房需要,又符合城市规划控制区规划需要,本着“降低成本、方便群众、美化环境、节约土地”的原则,为鼓励村集体,为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集中建设统一规划的住宅楼,并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完成上述程序法定时限总共为180天,原承诺办理时限为110个工作日。在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现承诺办理时限为53个工作日。
(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法定审批时限2个月,原承诺时限20天,现原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下达规划设计条件)。
法定审批时限2个月,原承诺时限20天,现原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原承诺时限30天,现原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四)审查建筑方案。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村庄,是指设有村民委员会的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规定所称村庄规划,包括村庄总体规划、村庄建设用地规划和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村庄规划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镇(街)城市规划管理所,作为区、县级市、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的下设机构,依照本规定协助实施村庄规划管理。
农业、计划、财政、建设、土地、房产、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公安、消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村庄规划的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六条村庄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技术标准和成果要求,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编制村庄规划,以村民委员会所辖土地范围为基本编制单位。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村庄规划编制计划,并向各区、县级市、特定管理区下达每年度的村庄规划编制任务。
第八条村庄总体规划、村庄建设用地规划由镇(街)规划管理所会同镇(街)国土所组织编制。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村民委员会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组织编制。
第九条承担村庄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丙级以上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非本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本市村庄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经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村庄规划应当服从*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镇总体规划和市、区、镇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方针,加强对生态林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蔬菜生产基地的保护,改善农村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三)村域范围内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发展用地,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落实和深化;城市规划已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及道路、工程管线、高压走廊、规划河涌等基础设施应当予以具体落实;
(四)村庄规划建设,应当选择集中和相对集中方式,合理安排村民住宅、工商企业、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布局,防止建设无序扩散;
(五)村庄规划建设用地只能用作村民居住、生产及发展经济用途,不得用作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十一条编制村庄规划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村庄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成果报审前,应当在当地公开展示村庄规划设计方案30日,听取村民的意见,实现公众参与。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
第十二条位于*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重要地区和城市规划部门指定的村庄规划,由镇政府、区政府初审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地区的村庄规划,由镇政府初审后,报区、县级市或者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城市规划部门应当自收齐村庄规划报批资料之日起40日内予以审批。区、县级市或者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审批的村庄规划应当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者专项规划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对村庄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听取村民意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村庄规划经依法批准或者调整后,应当在当地公布。
第三章村庄规划的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村庄各项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保证村庄规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在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村庄各项建设,应当依据经批准的村庄规划进行。对没有编制村庄规划或者村庄规划未被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该村的各项建设申请。
第十七条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应当统一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鼓励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第十八条村庄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预审;
(三)建设用地预审批准后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农村村民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建设非公寓式住宅,可以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预审。
第十九条农村村民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统一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番禺区和花都区以外的其他市辖区范围内,农村村民建设非公寓式住宅的,在村民委员会统一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区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依照本规定需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持下列资料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
(一)建设用地申请表;
(二)村民建房申请人家庭及其户内成员身份证明;
(三)建房申请人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说明。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进行非住宅建设项目,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建设用地申请表;
(二)区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以下权限核发:
(一)建设项目在天河、海珠、黄埔、白云、芳村区范围内的,选址意见书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建设项目在番禺、花都区、增城、从化市范围内的,选址意见书由区或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核发。
城市规划部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应当在收齐资料之日起40日内核发。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原审批机关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申请表;
(二)1:500实测地形图;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五)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应有建房申请人名单及身份证件;
(六)村庄非住宅建设项目,应有计划部门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城市规划部门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在40日内审批。
第二十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载明村民委员会名称和使用人姓名。
农村村民建设非公寓式住宅需要申请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由区城市规划部门按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载明的具体使用人名单进行分解核发,同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并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建设用地50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需要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报批。
第二十六条村庄各项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向所在镇城市规划管理所申报:
(一)申请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身份证明、1:500实测地形图及建设工程申报表申领规划设计条件;但已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段,可直接依照规划进行建筑设计;
(二)申请人持规划设计条件或者经批准的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用地红线图、相关的专业管理部门意见,建筑设计方案图和建设工程申报表等资料报审建筑设计方案;但六层及六层以下的建筑工程,申请人可以不报审建筑设计方案;
(三)申请人持建筑施工设计图和相关的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等资料申领建设工程审核书;
(四)申请人在取得建设工程审核意见书后3日内,应当委托市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指定的城市勘测单位办理现场放线,验线合格后持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成果,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可依照前款(二)、(三)、(四)项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农村各项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领规划设计条件或者报审建筑设计方案的,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收齐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市、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后10日内审批;但对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5日内完成初审,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5日内审批;
(二)申领建设工程审核书的,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收齐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市、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后20日内审定施工设计图、核发建设工程审核书;但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10日内完成初审,市、区、县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审定施工设计图、核发建设工程审核书;
(三)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合格后5日内核发;但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应当在3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村庄建设工程位于市属各区国道、省道、铁路和规划宽度40米以上主干道临路建筑以及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珠江*河段两岸、五级以上航道两岸、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农村各项建设工程,由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农村村民不得利用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城市居民合作建房。
第三十条村庄各项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部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规划验收:
(一)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附图委托法定的城市勘测单位进行现场测量;
(二)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成果和规划验收申报表向镇城市规划管理所申请初审;
(三)镇城市规划管理所收齐验收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初审和现场复核,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在10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不予验收。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农民集体土地上进行下列违法建设,由所在区、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三)临时建设工程批准的使用期已满,或者使用期未满但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城市规划部门已经作出提前拆除决定而未按期拆除的;
(四)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五)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的。
第三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为竣工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建筑工程设施提供永久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没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不得供水、供电、供气。
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房地产权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产权证书刊号规定的房产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规定的用途一致。
在我国,土地实行严格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土地的全民所有制体现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制体现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为了保证国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需要,国家通过土地征收制度强制性地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或者通过土地征用制度强制性地、临时使用他人的土地。
我国土地征收目前尚无一部完整的程序立法,散见于各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之中,包括《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需要说明的是“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永久性的转移所有权,后者是临时性的转移使用权。上述法律规定中的“征用”均实为“征收”的含义。
根据上述法律渊源,可将土地征收程序归纳如下。
1.查询拟申请土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年度计划。
(1)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2)城市、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农转建的,符合城市规划、村庄集镇规划;
(3)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4)建设项目用地被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由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
(5)建设项目用地被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在禁止期内,不予批准。
2.申请建设用地预审,取得建设项目预审意见书。
由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的建设用地单位提交的预审申请进行审查,出具《建设项目预审意见书》。
3.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申办环保、劳动许可手续。
5.报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审批。
6.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补偿安置,办理征地手续。
7.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被征地单位交地。
8.签订出让合同或取得拨地决定书。
2、由镇政府报区计委立项,报区规划局审批规划用地后报区房地局供地,建设单位需交每亩1万元垦复基金费,每亩4000元耕地占用税;
3、方案设计审批后报区规划局申领工程规划许可证;
4、非耕地不需报农用地转用,不交耕地占用税,其它手续与耕地相同;
5、已批好的土地(如:内部扩建、翻建等)由镇政府审批项目后申领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6、招标及竣工验收手续由建设单位直接与区有关部门办理;
7、工作承诺时限:
(1)上报区审批的由镇土地管理所申报材料全部接收之日起,在3个工作内报区审批;
(2)镇政府审批的由镇土地管理所申报材料全部接收之日起,在10个工作内审批。
二、具体程序
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基建立项规划选址及规划用地勘测定界建设用地供地方案设计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领工程规划许可证招标投标施工竣工验收使用。
三、申报资料
1.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
(1)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2)法人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和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4)项目建议书;
(5)申请地块范围地籍图及方案布置图。
2、基建立项
(1)报批项目建设书的请示(8份);
(2)项目建议书(8份);
(3)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8份);
(4)项目初步选址地形图(8份,其中7份复印件);
(5)项目建设方案总平面图(8份,其中7份复印件);
(6)地块权属证明或土地利用计划(复印件8份);
(7)企业项目批文(复印件8份)。
3、规划选址
(1)批准的项目建设书或其它有关计划文件;
(2)地形图(3份);
(3)土地权属证(复印件);,
(4)如联建的提供联建协议书;
(5)选址论证;
(6)土地利用计划(复印件);
(7)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4、规划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批准的项目建设书或其它有关计划文件;
(2)地形图(5份);
(3)土地权属证(复印件);
(4)选址论证(复印件);
(5)土地利用计划(复印件);
(6)总平面图;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5、建设用地供地
(1)申请用地报告;
(2)建设用地申请表;
(3)项目建设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4)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总平面图;
(5)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和附图;
(6)用地范围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7)1:1000测绘空白地形图(9份);
(8)国家规费的缴款凭证或减免的相关材料;
(9)三资企业还需附合同及章程。
6、方案设计审批
(1)《市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申请表》;
(2)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复印件);
(3)建设基地的1;1000地形图;
(4)建筑设计方案图(总平面及单体平、立、剖面图)2套;
(5)市地名建设工程命名征询单;
(6)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
(7)消防、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审核意见。
7、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1)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请示;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建设书批文;
(4)规划选址意见书;
(5)规划范围地形图;
(6)规划部门审定的设计方案;
(7)项目法人的资本金承诺及资本金落实情况;
(8)各市政配套部门征询意见;
(9)工程总平面图和单体平面图。
8、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
(3)建设基地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4)应拆房屋的权属证件(复印件);
(5)1:1000地形图(4份);
(6)总平面图设计图(4份);
(7)建筑施工(平、立、剖面图和目录)2份;
(8)分层面积表(2份);
关键词:职业学校;数学实践课;引导教学
随着职业学校课程改革的深入,在职业学校的数学过程中,
传统的数学教学方式已经越来越显示出其弊端。在传统的数学学习活动中,学生往往只限于接受、记忆、模仿和练习这样的被动学习过程,这与《江苏省中等职业教育数学课程标准》的基本理念相违背。该标准明确指出:职业学校数学课程应倡导自主探索、动手实践、合作交流、阅读自学等学习数学的方式。使学生在数学学习中理解基础知识,掌握基本技能,领会数学的思想方法,获得数学活动的经验,形成合理、有效的认知结构。因此,数学实践课作为一种新型的教学方式就应运而生。它是“做数学”的具体体现,它是以解决某一实际的数学问题为目标,以开发学生的数学思维为核心的一种新型的课程形态。
一、教学设计
1.教学背景
本节课的内容出自江苏省职业学校数学教材“立体几何”章节,是在学生学习完多面体和旋转体这两节的基础上开展的。前面的学习中,由于缺少实际模型作为参照,学生对课本中所画的图形大多没有直观的感受,对理论知识提不起太大的兴趣,上课过程中积极性不高,课后习题也是偏理论计算为主,导致学习过后对多面体和旋转体仍然没有明确的概念,对相应的计算公式也掌握不好。笔者所任教的班级是建筑工程专业,该班级男生45人,女生5人,学生数学基础不强,但整体活泼好动,动手能力强。
2.教学任务
利用游标卡尺计算螺丝的质量。
3.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巩固学生对多面体以及旋转体的结构特征的认识,掌握面积和体积计算公式;能力目标:培养学生动手操作、数学建模以及运用数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情感目标:学生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体会数学应用的乐趣。
4.重点难点
重点:多面体和旋转体面积和体积的计算公式;难点:柱、锥、球及其组合体的面积、体积的计算。
5.教学方法
讨论法,小组合作法,实践法。
6.教学用具
游标卡尺,螺丝钉,天平。
7.教学设计
通过复习前面所学的多面体、旋转体的概念以及其面积、体积的计算公式,引导学生分析课堂任务,建立简单的数学模型,并通过小组合作的方式自己动手测量数据,计算结果,并且验证结果。在这一过程中保证学生始终处于主动学习的状态,培养其分析问题以及数学建模的能力,从而达到巩固概念和掌握计算公式的目的。
二、教学过程
1.课前准备
(1)分组
班级分成7个组,每组7~8人。
(2)分发工具
每小组发一把游标卡尺,一颗螺丝钉。
(3)学生填写学案
多面体和旋转体的概念,面积和体积的计算公式,游标卡尺的使用方法和读数方法,铁的密度等。
2.宣布教学任务
同学们,我们每个小组已经拿到了一把游标卡尺和一颗螺丝钉,我们今天的教学任务就是如何利用手上的工具测量螺丝钉的质量。如何计算出螺丝钉的质量,请同学思考。
3.学生讨论,建立数学模型
学生按小组讨论解决问题的方法,在教师的指导下建立数学模型,并在学案上回答下列问题:(1)该螺丝是由哪些几何体构成?(2)手上的游标卡尺可以测量螺丝哪些部位的尺寸?(3)测量出尺寸后我们应计算螺丝的什么?(4)如何得到螺丝的质量?学生按照上述问题写出相应的问题解决方案。
4.学生动手测量,计算结果
学生按照上述步骤,利用游标卡尺测量正六棱柱的底面边长、高,圆柱的直径、高,记录数据,并代入计算正六棱柱和圆柱的体积,最后用总体积乘以铁的密度,即得到了螺丝的质量。
5.检验结果,教师点评
教师利用天平称出螺丝的质量,与小组的计算结果进行比对。
对误差最小的小组进行表扬。分析造成误差的原因。
三、教学反思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拟建建筑物(工业用房建设、商业用房建设、行政事业用房建设、民用住宅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镇域总体规划。拟建单位和个人携带项目批文和建筑四址图及平(立)面方案图等,到镇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报建手续。
(二)在镇域范围内架设各种杆线、铺设各种地下管道的单位,必须携带项目批文和工程施工方案及详细走向图,向行政服务中心申报,并按规范程序进行审批。
(三)各类建设工程办理报建手续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携带建设方案及图纸,到行政服务中心填写《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经镇总工办按照城镇总体规划审批同意后,到市规划局办理选址审批。
2.环保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环境评估。
3.根据选址意见书和环评报告,国土局办理土地预审。
4.根据土地预审,到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定点图和定点书。
5.国土局办理供地手续。
6.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办理好环保、防疫、排水、消防安全等有关手续,并到镇建管所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项目建设管理
(一)《建设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三)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四)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五)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必须报请镇建管所现场放样验线后方能施工。
(六)镇建管所对在建项目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阻挠。
(七)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优化提升政务服务事项标准。按照省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提升统一工作部署自上而下对国务院、省政府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进行了逐级认领、修改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库,并进一步进行优化提升,共梳理完善事项53项,其中行政许可10项,行政确认18项,行政奖励3项,行政裁决1项,其他服务事项6项,公共服务事项15项。
二是积极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正在按照省政府要求的时间节点,有条不紊的开展工作。为了实现规定时间节点完成规划编制工作,我们联合技术单位,对规划工作进行分解,结合时间进行工作倒排,细化到每周工作安排,及时沟通联系,争取早日高质量、高要求完成XX县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是推进用地、规划“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冀自然资规[2020] 4 号)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用地、规划“多审合一、多证合一”。行政审批局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业务对接,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2020年5月1日起,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行政审批局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同时简化项目审批流程,助力项目审批一次办妥。
四是全面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工作。目前我局通过结合优化审批流程、精简报件材料等措施,一般登记办理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抵押登记办理压缩至3个工作日。设立了企业办证服务专区,为企业提供便捷服务。同时与各银行加强沟通交流,齐心协力,携手创新不动产交易登记业务办理方式方法,力争将“一网通办”工作精准落实落地,切实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捷、安全的服务。
五是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利用“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 平台。严格按照各级有关部门的安排和部署,及时将许可、处罚、检查等事项清单,发生事项结果信息录入平台,实现“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在制度建设、工作推进的速度上较为缓慢,与其他部门的协调与沟通还有待加强。
二是多个平台重复录入,不同的平台所需要的资料清单也不一致,平台的对接也只是端口的对接,在内容、形式、要求、标准扔难事项一窗办结和“一网通办”
三是对机关各股室的学习培训、沟通交流、存在问题的研究方面较少。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局将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努力学习改革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切实增强改革工作的责任意识和紧迫感,勇于担当,积极落实各项改革任务,推进完成 “放管服”改革工作目标,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满意度。
一是根据《河北省深化“放管服”改革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主要任务,制定我局2021年“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是进一步梳理、清理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细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环节。
小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实现广大农民安居乐业,都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决策,整顿村镇规划建设秩序,健全村镇规划监督管理制度,促进村镇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13号)“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把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的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编制村镇建设规划。
村镇建设规划是小城镇与村庄建设的“龙头”,是实施小城镇建设与管理的“宪法”,各县(市、区)必须高度重视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小城镇与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规划编制要按照《江西省村镇规划编制与审批暂行规定》的要求合理布局,精心设计,融经济、适用、美观于一体,与自然景观和乡风民俗相统一;要克服以路代街的规划建设模式,实现城镇布局棋盘式,村(居)民小区组团化,努力营造现代氛围,不断提高文化品位。
二、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要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向县级建设部门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镇和村庄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要按照《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要求,向乡(镇)政府依法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凭《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办理用地手续。兴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生产经营性设施和单位内的其他建设工程,以及高度在2层以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投资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还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不得提供建设用地。
三、强化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村镇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坚决服从规划要求,对任何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及时纠正,并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赔偿”的原则,追究机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未批先建、少批多建、乱批乱建,尤其是在基本农田开“天窗”的,必须依法坚决拆除,切实维护村镇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连续性。
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要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编制、审批与实施情况,不定期开展检查督促,坚决查处和及时纠正各种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违规建设行为。
四、健全规划管理机构。
为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各乡(镇)设立“村镇规划管理所”,与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合署办公,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县(市、区)建设局对其实行行业管理。本着不增加人员编制,不增加乡(镇)财政负担的原则,按照2万人以下的乡(镇)配2至3人,2万人以上的乡(镇)配3至4人的标准,配备村镇规划管理所工作人员。所需编制使用现有事业编制,人员从乡(镇)现有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落实的人员名单在9月底前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村镇规划管理所的具体职责为:1、在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村镇规划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的编制、修编、调整和实施,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档案。3、受县(市、区)建设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宅建筑通用图集》的推广应用、村民建房规划、户型设计审批工作,发放《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建房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推广应用和环境保护工作。5、受县(市、区)建设部门的委托,负责小城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查与报批工作,发放“一书两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受县(市、区)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城镇与村庄规划区内市政公共设施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的管理工作。7、受县(市、区)建设部门的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匠进行管理。8、协助县(市、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9、协助县(市、区)建设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10、完成县(市、区)建设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1、组织开展城乡规划的研究,参与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2、组织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要地区修建性规划的修订和调整工作,负责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工作,综合平衡与城市规划相关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
3、管理指导县城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负责审批《建设项目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规划方案的审定工作、负责项目工程的放线、验线和规划验收工作。
4、负责对县城规划实施进行检查,对各类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监督管理、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二、服务内容:
1、规划选址、用地红线、建筑红线服务;
2、规划方案许可各类技术指标控制服务;
3、用地许可服务;
4、设计方案设计许可服务;
5、项目规划工程许可服务;
6、审批后规划服务。
三、服务对象: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县城居民,在我县城乡规划范围内的工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
四、服务承诺:
实行限时审批,提高工作效率;文明热情,规范工作行为;依法依规行政,公正廉明执法;坚持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自觉严格守纪、勤政廉洁敬业
1、规划设计方案报审和《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对报来的规划设计方案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形成书面反馈意见,对符合规划条件的规划设计30个工作日内提交规委会议审定,原则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报批材料并组织专家评审后办理选址审批手续。(不含规委会审定时间)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对具备发证条件并符合用地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经正式受理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