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址意见书范文

时间:2022-12-05 07: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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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意见书

篇1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性质   用地规模   建设规模

建设单位

拟选位置

能源需求量

及供应方式

运输量及

运输方式

“三废”排放量

及排放方式

一、建设项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

其他立项批准文件的名称、文号

设项

二、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情况

三、建设项目与城市

交通、通讯、能源、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四、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设施与城市居住

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五、建设项目对城市环境的影响及与城

市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六、建设项目与城市防灾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七、建设项目与城市风景名胜、文物

古迹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城乡规划行政 主

(盖章)

年 月 日 市城乡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及 附图

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篇2

为保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办理规划选址、计划立项、土地出让、确定土地规划用途、旧区改造、临时用地及临时建设的项目,应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踏查,符合选址要求的项目,报送市规划局报审办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经办人填写退件说明转窗口发件。

注:自《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放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

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须提交选址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1、长春市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向长春市规划局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

4、勘测定界图三份(电子光盘一份);

5、土地意见函;

6、净月开发区立项批复;

7、环保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初审意见;

8、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单;

9、规划设计条件图四份;

10、土地合同复印件;

11、关于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出示原件)。

其他选址材料:

重要建设工程或大、中型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锅炉房、加气站、加油站项目应提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文。

四、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内容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注:1、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说明外,报审材料均为一份。

五、收费标准

篇3

1、符合建设条件的建房人须向村委交建房申请,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在本村居住的户口簿证明材料。村委会备齐材料后报所在地政府,所在地政府统一到市土地局确定用地位置然后到市规划部门办理“两证一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选址意见书》。市规划部门针对性的根据各村所需建房户数做出符合长远规划的审批意见,并发放《规划选址意见书》。

2、由所在地政府持《规划选址意见书》到土地部门办理建房用地手续。用地手续办理后到建设部门报批有关建设开工手续。规划控制区内须办理房屋产权。

3、为防止在建房施工当中出现不按规划要求实施的情况发生,每户收取5000元的规划建设保证金,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保证金。建设期限为1年,超过规定期限《规划选址意见书》自动失效。

4、工程竣工后,须向市规划部门和市建设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核发相关证件,方可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规划控制区内所有新建的楼房都应办理产权明晰的产权登记,原则不办理集体产权性质的产权登记。

二、用于建设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集中安置楼房的相关优惠政策

为既解决市规划控制区内符合建房条件农户的建房需要,又符合城市规划控制区规划需要,本着“降低成本、方便群众、美化环境、节约土地”的原则,为鼓励村集体,为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集中建设统一规划的住宅楼,并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篇4

完成上述程序法定时限总共为180天,原承诺办理时限为110个工作日。在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现承诺办理时限为53个工作日。

(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法定审批时限2个月,原承诺时限20天,现原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下达规划设计条件)。

法定审批时限2个月,原承诺时限20天,现原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原承诺时限30天,现原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四)审查建筑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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