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施工合同范文

时间:2022-06-12 07:4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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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施工合同

篇1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规定,对旬阳县城关第二小学院内一栋教学楼进行拆除。经双方协商,为明确双方职责,保证拆房工作顺利进行,签订合同如下:

一、 拆房工程项目:

1、 拆房工程范围:

2、 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按本合同确定的单价结算。

二、 合同价格:

确定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 80.00(捌拾) 元/平方米,合计总人民币48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

付款方式:

由乙方先行垫资,一年内付清。

三、 合同工期:

1、本工程自月日开始拆房,拆除工期自拆迁时间确定后,7日内完成,情况特殊的在签订合同时另行协商。

2、 施工期间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双方可另行协商延长工期。

四、 拆房要求:

1、 乙方承揽的拆除旧房范围必须根据合同确定的红线范围内及甲方指定的实施拆除作业,包括所有建筑、构筑物及一切设施,拆至原房屋基础底止,并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拆除后的建筑材料归乙方所有,由乙方自行处理。

2、 房屋拆除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报管理单位审批备案;应落实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花名册并报管理单位备案;乙方在拆除现场必须设置现场办公室,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和安全职责。

3、 乙方在拆除房屋时要始终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要现场指挥拆除作业,如有事离开时,必须有12名施工管理人员(持有上岗证)留在拆房现场指挥拆除作业。

4、 拆除工程现场必须设置围护封闭。在市区主要路段、交通要道两侧,围护高度不得低于2.5米,围护应做到清洁整齐、无破损,不得有碍市容观瞻。拆除工程二层以上必须搭设脚手架,在市区主要干道两侧和居民住宅周围进行拆除工程,必须采用钢脚手架和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形式,必要时搭设防护隔离棚。

5、 乙方从事拆房工作的人员参加人身安全保险,保险单送管理单位效验备案。无保险者一律不得拆房。

6、 乙方必须首先对种类窖池、水池、水井及电线、电缆等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障碍物进行清理或清除,并设置明显的警告牌,清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拆房施工现场的安全。

7、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头戴安全帽,脚穿劳保鞋,高空作业不准疲劳作业并应系好安全带,进入危险区域应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不准酒后从事拆除作业。

8、 拆除工程作业一般自上而下,按顺序进行,不得立体交叉拆除作业;拆除时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后拆除承重结构;拆除栏杆、楼梯和楼板、脚手架应与同层次整体拆除进度相配合。

9、 做好现场文明施工,房屋材料必须堆放整齐,周围道路沟管畅通,不准乱占马路和人行道,严格执行门前三包制度,瓦砾杂物不准散置马路,要每日清铲干净。

10、 从承接拆房施工任务至拆房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前,乙方对施工现场负全面责任。乙方在拆房过程中如出现拆房人员或其他人员人身伤亡事故,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涉。

11、 拆房施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不准行凶斗殴,不准聚众赌博,不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服从统一管理。

五、 违约责任:

1、 乙方承接的拆房工程不得转包,如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经济和法律的全部责任。

2、 甲方交付乙方单体建筑物(构筑物)被拆房屋钥匙后,乙方应立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如果乙方三天内不组织人员进行施工,甲方扣除违约金1000元;如乙方七天内不组织人员进场施工,甲方扣除乙方违约金3000元外,并可另安排施工队伍进场施工,所需拆房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代表:

(签字盖章) 乙方: 负责人:

年 月 日

房屋拆除施工合同范文二

甲 方(发包方):

乙 方(承包方): (身份证号码: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拟对亚广北路、景明北路建设涉及吴家营社区部分房屋拆除工程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亚广北路、景明北路建设涉及吴家营社区部分房屋拆除工程

工程地点:亚广北路、景明北路建设涉及吴家营社区

工程内容:按甲方指定范围,拆除场地上全部原有建、构筑物及设施;

二、工程拆除范围及要求 拆除范围及主要内容:亚广北路、景明北路建设涉及吴家营社区 部分房屋。拆除要求:指定范围的地面建筑、设施全部拆除,渣土进行现场填压并平整场地。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昆明市房产管理局下发文件昆房(2006)92号文关于对房屋拆除有关文件执行并不能将本工程分包、转让给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

三、合同工期

开工工期按甲方要求进行,按照甲方的要求拟行拆除工作。

四、合同价款、支付及工程工期

(1)、乙方以工抵料,协议签定后乙方需向甲方预付补偿款¥50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工程进行十天后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尾款¥ 元(人民币大写: )。

(2)、工期为20日历天。

五、工作和责任

⑴、乙方应办理拆除施工合同许可证和有关部门的许可手续; ⑵、乙方应编制施工组织计划,报有关部门批准、并严格遵照执行;

⑶、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及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及时组织工程人员、机械设备等就位;

⑷、乙方应做好拆除房屋前的断水、断电、断煤气等工作;

⑸、乙方应确保房屋拆除的安全文明施工及施工管理;

⑹、乙方应做好临近建、构筑物及地面、地下留存设施、植物等的保护工作,做好临街面、施工现场内的各项安全施工及防护措施,做好施工中的安全消防措施;

⑺、乙方工程中的一切设施损坏责任、安全事故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⑻、乙方应做好施工中的防尘、降噪措施,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并应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六、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因甲方责任而造成工程延期的,合同工期顺延。

2、乙方违约责任:乙方未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拆除工程内容的,乙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影响工程进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七、争议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2、双方协商不成,自向当地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八、其它

1、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方各贰份;;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至乙方支付甲方补偿款之日终止本合同。

甲方:(公章)经办人:乙方:(公章/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经办人:

年 月 日

房屋拆除施工合同范文三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在西横街有一至三层多栋旧房需要拆除,经双方共同协商,甲方现将房屋拆除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合同:

一、拆除范围及要求:

1、祁阳县西横街 号至 号旧房需要全部拆除。

2、清运整过拆除的建筑垃圾,平原地面。

3、砌筑拆除旧房前面的围墙,长约32米,高约2米,墙体为18眠墙(不含粉刷)。

4、自进场起,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完工。

二、拆除费用:

整过房屋拆除的建筑材料归乙方自行处理,砌固围墙,清运建筑垃圾,甲方另补乙方人工费、清运费围墙等工资款叁万玖仟元整(¥39000.00元)。

三、甲方责任:

1、甲方必须切断各户进户水电、外场通讯、煤气管道。

2、派一至二名工作人员监督,乙方施工及过往行人、车辆。

3、处理好相邻关系。

四、乙方责任

1、乙方在施工中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2、拆除的建筑材料统一堆放,不得阻碍交通。

3、在实际施工中发生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负。

五、付款方式

整过房屋拆除完毕,甲方预付乙方 元,工程全部完工后,余款一次性结清(无税票)。

六、此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篇2

建设项目以外的临时性房屋的拆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拆迁施工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落实情况进行综合监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的协调工作。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房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环保、公安、电力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施工、监理和其他与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被拆除房屋的业主或者拆迁人。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及时支付给施工单位,督促其专款专用。

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专项用于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生产条件及作业环境的改善和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专项用于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房屋拆除工程应当采取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招标和拍卖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房屋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拆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等级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施工单位不得分包房屋拆除工程主体结构,不得转包房屋拆除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对房屋拆除工程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对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理,并依法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条建设单位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后,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房屋拆除施工合同。

房屋拆除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安全措施;

(二)施工安全生产责任;

(三)落实施工安全措施所需图纸、资料的要求;

(四)落实施工安全措施所需费用的金额、支付期限、支付方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房屋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和施工现场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资料。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拆除工程开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拟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管理部门备案:

(一)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三)施工单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

(四)房屋拆除施工合同及经备案的中标通知书;

(五)房屋拆除施工组织设计;

(六)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资格证书;

(七)拟拆除房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的说明;

(八)施工作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九)采用爆破方式拆除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按照规定不需要申请拆迁许可证的拆除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持前款第(二)至(九)项资料向拟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任务情况;

(二)施工方案、主要施工方法、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员、机具及部署;

(三)施工技术措施,包括安全保障、扬尘污染控制、临时用电等各项技术措施;

(四)施工平面布置图;

(五)施工实施方案,包括按照要求设置围护和各类标牌、警示,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按照要求撤离人员、清运垃圾、采取加固、拆除措施和确保消防安全措施等。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房屋拆除施工。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对房屋拆除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施工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施工所需资金的投入,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施工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器材。

施工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房屋拆除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房屋拆除施工进行现场监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排除;对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当经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采用爆破方式拆除房屋的,应当保障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并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不能采用爆破方式拆除房屋的,施工单位应当采用机械方式拆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施工机械的机械臂无法达到施工高度的;

(二)因道路原因施工机械无法到达作业现场的;

(三)被拆除建筑周围无法满足安全跨度要求的。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不低于高度2.2米的遮挡围墙或者硬质遮挡围护。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施工单位告示牌、房屋拆除安全生产牌和文明施工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和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划定施工危险区域,在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夜间作业应当设置警示灯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拆除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对沿道路两侧和居民住宅区周围的拆除房屋使用脚手架和密目网进行封闭围护。拆除房屋与居民密集点、交通道路以及其他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的安全跨度不符合要求的,还应当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检查被拆除房屋和毗邻房屋内的地上地下管线情况,经确认管线已经全部切断或迁移后方可施工。

施工单位在进行管道和容器拆除前,应当检查管道和容器中介质的种类、化学性质,采取中和、清洗等措施进行清除,防止燃烧、爆炸或者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对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和拆卸物料,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垂直运输设备或者流放槽清运,严禁抛掷。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充足完好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垃圾和废弃物。禁止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实施明火作业。

第二十六条遇有六级以上风力、雷暴雨、大雾、冰雪等恶劣气候影响拆除施工安全时,施工单位应当暂停施工,及时对拆除房屋及其围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等进行加固或者拆除,并撤离施工现场人员。

第二十七条因拆除施工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地上地下管线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暂停施工,在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八条施工时发现爆炸物或者不明管线的,施工单位应当暂停施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经有关部门处置完毕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九条施工时发生有害气体外溢、爆炸、坍塌、掩埋等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向安全生产监督、房产、土地等管理部门报告。

施工单位不得对安全事故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第三十条建设、施工、监理及其他与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未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签订施工合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编制、确认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未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落实施工安全措施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采用规定的拆除方式进行施工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遮挡围墙或者硬质遮挡围护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施工标牌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对房屋进行封闭围护或者未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检查并确认地上地下管线已经切断或迁移,或者未检查并清除管道、容器中介质而进行施工的;

(十)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施工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地上地下管线安全,未按规定要求操作的;

篇3

二、各镇、开发区、街道拆迁管理办公室要严格控制房屋拆除工程发包关,要采用房屋拆除工程招投标方式确定拆房公司,严禁拆房公司非法转包拆除工程项目。确认拆房公司转包拆除工程项目的,取消其中标资格,终止施工合同,并停止其在*区区域内承揽拆除工程项目。

三、各镇、开发区、街道拆迁管理办公室要加强房屋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拆迁公司和拆房公司严格实施安全管理措施,发现违章作业,安全隐患的立即制止,并告知区安监站,区安监站要及时查处,确保施工安全。各镇、开发区、街道拆迁管理办公室应将拆除工程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如不能连续施工时的开、停工日期)及时告知区建管站、安监站。

四、拆迁公司要加强对拆房公司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要确定专人负责拆房工地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要对拆房公司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拆除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要加强对拆房公司施工安全的检查,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的拆迁管理办公室和区安监站报告。

五、拆房公司中标承揽房屋拆除工程后,要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安监手续及合同备案手续;房屋拆除工程要确定项目经理,配备专职安全员。

六、项目经理对拆除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专职安全员负责检查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情况,并对施工安全负直接责任。

七、拆房公司要认真编制拆房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拆除方案,其组织设计专项拆除方案必须经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签字,报区安监站备案。对特殊工程或采取爆破等特种作业方法拆除的项目,其施工组织设计及拆房方案等应报公安等有关部门批准。

八、拆房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能从事拆房作业。严禁无证上岗。在施工作业前,拆房公司应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配齐相关的安全防护装备。拆房施工作业应严格按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组织设计及拆除方案实施。

篇4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in the budget estimates cleanup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engineering management link, it only in regulations and policies of the state licensing scope, with construction contract as the basis, the clear context, hold the key to clean up the completion of work deep and detailed budget, thus the maximum degree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to safeguard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maximiz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economic benefits. In this paper the beijing-tianjin inter-city rail transit project for example clear budget, for the project budget in the process of cleaning up particularity and difficulty of the reference for the other similar project used for reference.

Keywords: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clear budget estimates are discussed

中图分类号:F279.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工程概况

京津城际轨道交通工程是我国第一条设计时速350km/h、运行时速300km/h的客运专线,采用博格无碴轨道技术,起自北京南DK0+000~终于天津站DK117+120,全长118.296km。该项目设计概算按《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进行编制,2005年8月铁道部批复了初步设计概算,2008年8月建成通车,2009年铁道部安排该项目清理概算。本文就京津城际轨道交通工程概算清理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今后类似项目起到借鉴作用。

二、清理概算的作用及原则

清理概算实际上是对一个项目全部投资的总结算,是以货币指标为计量单位,综全反映竣工项目从筹建开始到竣工交付使用为止的全部建设费用,投资效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通过清理概算,既能准确反映建设工程的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又可以通过与批复概算、施工图预算的对比分析考核投资控制的工作成效。

清理概算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科学、合理”,要以施工合同为依据,以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准绳。这就要求施工人员在清概阶段,必须认真研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以合同条款为依据,在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的框架下进行清理。

三、该项目清理概算的特殊性及难点

(一)特殊性

1)工期紧是本工程最大的特点,因而增加的赶工投入费用、冬季施工费用、设备投入费用较多。

2)“四新”技术含量高,全线采用高性能混凝土、挂篮施工双线整孔连续梁、系杆拱安装及砼顶升、900吨架桥机运架32m简支箱梁、无碴轨道板CA砂浆配制及铺装, “四新”工艺没有相对应的概(预)算定额是清概中的难点。

3)工程位于北京市四环以内,交通车辆、地下管线及房屋建筑密集,不可预见事件较多,设计图纸不断变化,因而造成的变更频繁是清概中的重点。

(二)、清概项目的难点

1)结构耐久性高性能砼费用、冬季施工增加费用、深基坑开挖支护费用、大体积砼冷却降温费用是本工程的难点。

2)无碴轨道线下要求精度高、质量严、工艺标准要求严格。博格板的运输安装、CA砂浆的搅拌、运输、灌注需借鉴世界上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研制或引进成套的工装设备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配合铁道部定额所测定、补充定额,为清理概算提供依据。

四、清理概算中的难点问题分析

(一)施工合同条款分析

1、根据合同第2.1现场进入权的解释,如果发包人未能及时给予承包人现场进入权,使承包人遭受延误和(或)导致增加费用,承包人有权要求索赔。

此条款可以编制因拆迁不到位引起的窝工、停工费用。

2、合同第2.6条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中,明确发包人负责办理工程所需建设用地申报手续及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按时向承包人提供计划内的施工用地。

此条款可以编制帮助甲方或代甲拆迁的工程。

3、合同第13.6.1规定总承包风险费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变更设计(不含发包人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工期的重大调整引起的变更设计和增减的费用)。由于变更设计引起的废弃工程相应增减。

比如此次索赔资料,根据本条款,编制了因变更设计引起的废弃钻孔桩。

4、合同第13.6.2.规定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调整合同价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发包人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工期的重大调整引起的变更设计和增减的费用。

比如,因甲方施组变化,建设工期调整可以清概。

(二)、施工方案变化增加费用分析

1、跨八马路连续梁悬灌法施工改为满堂支架法施工增加费用

新开河特大桥跨八马路连续梁(40+64+40m)原设计为悬灌法施工,由于受到拆迁等各种原因影响,直到2007年4月21日才具备施工工作面开始钻孔桩施工。根据建设单位2006年11月施工组织设计安排(2007年8月31日必须贯通该连续梁),原设计采用悬灌法施工根本无法满足工期要求,为加快施工进度,在征得设计、监理同意后,施工单位将原设计的悬灌法施工改为支架法现浇施工,至2007年8月31日按期完成任务,保证了总工期。由于该连续梁67#、68#墩位于新开河之中,新开河常年有水,水深2.5~5m,并且紧邻既有京山线,地下管线较多,基础处理难度较大。根据监理工程师对采用的施工辅助措施的签证,并对比原设计与变更设计的工程量,经计算增加费用431万元。根据《施工合同》第13.6.2款“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调整合同价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做调整:(1)发包人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的重大调整引起的变更设计和增减的费用;”之规定,本变更是由于建设单位对建设工期的重大调整引起的,属于可调整合同价格的范畴之列。

2、增加运架设备调头场地换填及二次调头增加费用

合同中架桥机架梁顺序由474#墩向0#台逐孔架设,架桥机不需调头。根据建设单位第五版调整后施组的安排,施工位架梁范围调整为161#-474#,架设顺序调整为:首先运梁车驮运架桥机从406#墩向370#墩架设,然后调头从406#墩向474#墩架设,最后再调头从370#墩向161#墩架设,因此架桥机、运梁车需发生两次调头,并需新建一处运梁车驼运架桥机调头的场地,该费用属可调。

(三)建设单位征地拆迁滞后引起增加费用分析

1、误工、窝工费分析

由于受到征地拆迁等因素的影响,施工人员进场后不能立即展开施工,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停工、窝工严重,据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自开工以来由于建设单位无法提供施工场地造成的停工、窝工增加到人工和机械费达780万元。依据《施工合同》第2.6.1(2)规定“发包人负责办理工程所需建设用地申报手续及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按时向承包人提供计划内的施工用地”的规定,发包人未及时向承包人提供计划内的施工用地属于发包人的责任,造成的误工、窝工费用应由发包人负责。

2、征地拆迁遗留地下基础拆除费用

管段线路经过地段原有大量的房屋及构筑物,施工前建设单位进行了征地拆迁。当施工单位施工时,发现已拆除的房屋及构筑物地面以下存有大量的征地拆迁遗留下来的房屋及构筑物基础,为不影响施工,按照建设单位拆迁协调小组的安排,在现场监理工程师的监督计量下,施工单位进行了拆除。依据《施工合同》第2.6条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2)“负责办理工程所需建设用地申报手续及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按时向承包人提供计划内施工用地”的规定,拆除地下基础、为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应为建设单位义务。

(四)、标准提高、规范变化、“四新”技术增加费用分析

1、高性能混凝土增加的费用

京津城际铁路全线采用高性能混凝土,配合比由咨询公司审定,所用原材料由水泥、中粗砂、碎石、粉煤灰、矿粉、外加剂和水组成。高性能混凝土较普通混凝土所用原材料标准、成分、配比上的不同,直接表现在费用上的差异。比如水泥采用低碱水泥、砂石含泥量、氯离子含量等较普通混凝土用材料标准较高,整个华北地区无复核该标准要求的料源,只能通过高价购买南方材料或对原材料进行二次清洗,导致原材料价格大幅提高,加之高性能混凝土采用二次投料拌制机械人工费较普通混凝土也有增加,综合各方面因素并考虑配合比等原因平均每立方C30混凝土增加费用60元。由于采用高性能混凝土是属于技术标准提高引起的,符合《施工合同》第13.6.2(1)“发包人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工期的重大调整引起的变更设计和增减的费用”的规定,属于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范畴。

2、预埋件防腐标准提高引起的费用增加

京津城际轨道交通工程桥梁预埋件外露部分原设计采用普通防锈漆防腐,正式施工图采用了渗锌或锌铬涂层防腐技术,标准提高很多,工程造价增加很多。经计算采用渗锌或锌铬涂层防腐技术较采用涂刷防锈漆等防腐措施每吨预埋件增加费用4000元。由于该项为是技术标准提高引起的变更设计,符合《施工合同》第13.6.2(1)“发包人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工期的重大调整引起的变更设计和增减的费用”的规定,属于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范畴。

3、增加了冷却管

京津城际轨道交通工程混凝土结构采用高性能混凝土,由于高性能混凝土产生的水化热较高,且对于混凝土表面和芯部温差控制较为严格――温差≤15℃,根据2005年7月铁道部科技基(205)101号文《客运专线高性能混凝土暂行技术条件》有关规定,“6.6.8浇筑大体积混凝土结构(或构件最小断面尺寸在800mm以上的结构)前,应根据结构截面尺寸大小预先采取必要的降温防裂措施,如搭设遮阳棚、预设循环冷确水系统等”,按照以上规定并依据现场实际条件,施工时采取了埋设冷却管的方法,该费用属可调范围。

4、精密沉降观测

按照客运专线及博格轨道技术的有关要求,建设单位2006年8月25日下发了京津铁工管函[2006]166号文关于印发《京津城际铁路线下工程沉降观测及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根据对全线实行精密观测的通知,要求对桥梁进行沉降观测并采用不锈钢制观测标。而新的施工图对连续梁的线性观测提出了具体要求,这是招标设计文件中时所没有的。沉降观测属于技术标准的提高,依据《施工合同》第13.6.2(1)“发包人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工期的重大调整引起的变更设计和增减的费用”的规定,属于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范畴。

5、博格板施工前期试验及设备调试费

博格板的铺装在国内尚属首例,施工单位在正式施工前,对博格板进行了试验铺装,并在铺装过程中对施工工艺、施工工序、机具设备操作进行了调试和演练,属新工艺范畴。

6、桥梁支座防落梁措施费用

桥梁防落梁措施,在招标文件中为设计为普通铁路用防落梁措施,为此施工单位按照铁道部铁建设[2005]15号文规定的普通铁路防落梁措施进行了报价(钢板22.3kg/孔、角钢146.12kg/孔)单价每孔820元(32m梁含取费),后来由于桥梁采用了新型可调高盆式橡胶支座等新技术标准,相应的防落梁措施较普通铁路防落梁措施的标准做了很大的提高,不但增加了钢板重量,其钢板、螺栓防腐也由原来的涂刷防锈漆变为采用渗锌技术防腐(渗锌钢板1.03吨/孔32m梁),并且连续梁中跨采用了钢筋混凝土作为防落梁挡块,使得工程造价大幅提高。由于防落梁措施增加费是因为发包人对建设标准提高造成的,是属于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范畴。

7、桥梁支座重力式灌浆增加费用

桥梁支座安装原设计采用普通铁路支座安装的方法,即在支座与垫层之间采用干硬性细石混凝土。按照《客运专线桥梁盆式橡胶支座暂行技术条件》的要求,施工图设计采用重力式灌浆技术。2006年10月26日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传真电报《关于加强客运专线桥梁支座质量管理的通知》,针对部颁布的填充式调高盆式橡胶支座采用重力灌浆工艺,并采用无收缩高强度灌浆材料等问题的专题会,都专门对采用重力式灌浆工艺提出了要求。支座重力式灌浆增加费是由于发包人对建设标准提高造成的,属于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范畴。

(五)、深基坑防护费用分析

施工单位承担的新开河特大桥、永定新河特大桥紧邻既有京山线,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5】133号)文件要求及北京铁路局京铁施[2005]455号文件《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施工时须对既有铁路进行防护,依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4.2.4款:“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主动配合发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负责。”的规定,该对邻近既有铁路(构筑物)的防护费用应有建设单位负责。

(六)、冬季施工增加费用分析

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第一版)线下工程至2006年12月12日全部完成,基本不涉及2006年冬季施工。现按建设单位2006年11月22日施工计划安排,2006年冬季正进入施工期, 2006年冬季施工期间(2006年11月15日~2007年3月15日)共完成承台57个,墩身64个,现浇简支梁41孔,现浇连续梁14段,路基混凝土板59块,架梁193孔。由于2006年冬季施工使得总工期提前了两个月。由于2006年冬季施工是由于建设单位调整施工组织引起的,属于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范畴。

(七)、政策性调整分析

1、甲供料调差

该工程工期跨越2006、2007年度,材料差价的计算基期为2004年度,施工期间材料价格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钢材价格大幅上涨,原概算钢筋价格2660元/t,现钢筋价格已经达到4150元/t,价差达1440元/t,加之其他材料价格的增长,材料价差会相差更大。按照每年铁道部公布的价差系数计算2006年较2004年仅增加约5%左右,显然不能体现实际市场状况。目前铁道部每季度都公布市场价格,施工单位建议按照部每季度公布的市场价格调整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价格,其他按照部公布额材料价差系数进行调整,符合市场实际状况。

2、水电费调差

原设计概算水费按照2.5元/吨计列,电费按照0.55元/吨计列,根据115号文规定水电单价由设计单位确定,2005年天津市工程用水价格为4.6元/t,2006年为5.6元/t(天津市建委文件规定),2007年3月调整为6.2元,施工用电指导价为0.88元/度。按照115号文规定编制期至结算期发生的价差,其款源在工程造价增涨预备费中解决。由于该项是由于地方行政法规最新的规定,符合《施工合同》第13.5“因法律改变的调整”的有关规定,属于调整合同价款范畴。

五、结束语

清理概算只有在国家政策法规的许可范围内,以施工合同为依据,理清脉络,把握重点,才能把清理概算工作深入细致的完成,从而最大程度地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提高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篇5

村民建房是农民的一个主要民生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对*生态新区的功能定位和开发建设要求,未来数年间,我处农村将逐步呈梯次式依次得以开发。据此规划要求,一方面,应严格控制村民建房数量,防范建房泛滥;另一方面,因多方原因,在客观上致成部分村民住房紧张困难。目前,各地均出现少数村民私自搭建现象,其中有借机以图拆迁补偿的,但主要是住房困难户的违章建设。在过去的一年里,针对各种违章建设现象,*城管执法部门和办事处组织过多次违章建房专项清理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同时也确令住房困难户怨声载道,造成党群、干群关系紧张。因此,只有当从制度上着手,建立健全辖区农村建房管理长效机制,才能真正规范村民建房秩序。

二、准予村民建房审批的原则和类型

(一)原则:

1、建新房必须拆旧房,原则上只同意在旧房址新建。

2、审批面积,新建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90㎡,不得超过2层,加层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且仅限于加第2层。

3、新建选址不得占用耕地和影响村庄整体规划。

(二)类型

按照“从严控制、适当放开”要求,下列住房困难户可以提出建设申请:

1、无房户。

2、危房户。对以土木、砖木等已成危房为正房的村民,可以允许拆旧建新或实施危房改造。此外,对于只有一层砖混住房且确已出现裂缝,不便修复而漏雨水的村民,可以按不超过人均建筑面积30㎡标准加盖二层。

3、少房户。对于人均住房面积明显少于人均标准的,可以按人均30㎡标准新建或加层补足。

4、政策性拆房户。因新农村改造等原因而拆除房屋的,如只拆除附房,不予安排建设;如拆除全部正房,按无房户安排。

5、对于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及土管部门审批发证,但在划归*管理后冻结建房的,需重新报审。

虽符合上述建设条件,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报批:

1、计划外生育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

2、无正当理由拖欠国家、集体税费款的;

3、本人户口迁出本村的,或户口挂靠在本村,但事实上长期在外地生产生活,没有履行村民义务的;

4、本意见实施后,与父母合住在一起时的已婚子女,人均占地面积达到30㎡以上,而后单独成户,要求新建或加层的。

三、建房报批手续

(一)建房申请。由建房户向村民小组和理事会提交建房申请(含宅基地申请),经村民讨论、村小组长签字后,再上交村委会,由村民委员会派员核实情况,初步确认建房申请符合村庄规划后交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并在申请建房户所在村庄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建房户分别填写《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审批表》和《建房用地审批表》,经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办事处和城区国土分局。

(二)申办《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办事处和城区国土分局受理建房申请和建房用地申请后,联合组织实地踏勘,对其建房要求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占用非耕地建房规划的,经办事处审核后报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审批,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占用耕地建房规划的,经办事处审核后报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审批。

(三)申办《建设用地许可证》。建房户凭《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及相关资料,由城区国土分局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批准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

(四)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农村房屋建设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后,应按《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到办事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办事处依据管委会批准的村庄规划,根据其户型用地规模和户型建筑立面安排要求,选择通用图集或提出规划设计要点,建房用地四至界线,由建房户按规划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经审查符合其建房所在地村庄建设规划后,核发或报请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申请开工。建房户凭《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图纸、与施工企业或个体建筑工匠签订的施工合同申领《建设工程许可证》。办事处对各种证件、核准的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审核无误后,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会同国土城区分局、村委会实地开工放样,在墙体基础出水平线后验线,按照施工图纸组织施工。

四、组织领导

成立*办事处村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由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城区国土分局负责人和办事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配备1-2名专(兼)职村镇建设助理员,负责日常业务工作。

五、监督管理

(一)所有新建房屋,均应按市审批要求,由办事处、城区国土分局和村委会干部组织放线。

篇6

2008年10月,日照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案情大致是:申请人某钢厂委托被申请人某起重机制造公司制造一个悬梁起重机,包括起重机的制作和安装。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07年5月1日,每延误一天,需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5的延期违约金;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一切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解决等。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支付工程款,被申请人未能按期交工,直到2007年9月14日才将起重机调试合格后交付申请人使用。工程交付后,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计算发生争议,申请人向日照仲裁委员会(起重机的安装地)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延期违约金40余万元。被申请人则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实质内容是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完成一个起重机的制作,而起重机的制作是在被申请人所在地进行的,因此该合同是承揽合同,被申请人住所地才是合同履行地”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现行的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承揽合同纠纷通常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界定该合同的性质,决定了该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是否享有管辖权。对此,该仲裁委员会内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由此引起笔者的注意,特撰此小文。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设计合同与承揽合同较易区分,因此本文重点阐述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现实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可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合同、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和安装工程合同三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都具有以下相同的法律属性:

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也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或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完成一项工程,发包人的目的,也不是工作过程,而是按期得到一项完整的、合格的工程。

2、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标的物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这是与买卖合同的最大区别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样也是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与众不同的图纸,为满足发包人建设一项与其他建筑物不一样的建筑物订立的。

3、承揽人或施工人的工作均具有独立性。两类合同中,承揽人和承包人都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合同对方的指挥,独立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等责任,在工作成果和工程交付前,对标的物的灭失或工作条件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4、均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承揽人或承包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工作或工程,并承担风险,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或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工程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5、均是双务、有偿合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定作人则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两者的义务是相互的、对流的、有偿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负有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并交付工程的义务,发包人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两者的义务也是相互、有偿的。

对以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共同法律属性,大家的意见是一致的,但对两类合同的不同之处,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网上搜到的以下两个案例,也反映出两种不同的观点。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2000年在审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方公司)破产案时(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网),就债权人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研究所)申请优先受偿工程欠款一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特指基本建设工程,如果是为完成不能构成基本建设的一般工程的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因此破产申请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应属于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而非《合同法》286条所指的建设工程合同。浦东法院最终以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是承揽合同为由,裁决债权人不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乙方为甲方承建一块大型户外显示屏,一审法院从合同名称入手,认为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二审法院采纳了被告的上诉意见认为:当事人双方标明为“定制人”、“承揽人”,合同标的为可拆分物,主要依赖承揽人之技术特点进行施工,最终之安装仅是制作过程之延续,并最终认定该案为“承揽合同纠纷”。

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最大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合同标的物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完全不动产物和大部分类不动产物,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则不构成不动产的,即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

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三类工程,三类工程的共同点就是:工程施工完成后,均构成了不动产物,包括完全不动产物和类不动产物。

(1)完全不动产物是指在物理上固定在土地上、不能随便移动的构筑物。不动产物一般是指比较大而复杂、建设工程的要求比较高的土木建筑物和基础建设项目,如办公楼、厂房、码头、公路等,但也包括投资额小、工程技术要求比较简单的建设项目,如民宅、垃圾站、传达室等。

不动产物的建设,通常要涉及对土地利用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例如,发包人拟投资建设一座厂房,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办理土地使用、占用手续,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办理开工许可证等。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类别及等级中,把工程类别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林业及生态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十四类,从中可以看到,上述工程的共同点是,工程完成后均成为了完全不动产物。因此,凡是为施工完全不动产物而签订的合同,均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那么在不动产物上的施工行为,是否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呢?笔者认为:在不动产物上的施工行为,如果行为的后果添附在不动产物上,并最终形成了与不动产物一体的、不可分割、不可拆分的部分,由此签订的合同,笔者认为也应当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不能认定为承揽合同。例如室内装修活动。该类工程虽然可能技术要求比较低、投资较小,但装修行为的后果,通常成为了不动产物上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而不是承揽合同的内容。

实践中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有个误区,即有人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限于比较大而复杂的土木建筑等工程,建设工程的要求较高,因此为完成一般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应属于承揽合同,如为个人建造住房与建筑队订立的合同就是承揽合同,而不是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笔者对此持不同看法:个人建造的住房,也构成不动产;个人住房虽然工程较小、难度比较小,建设要求不高,但也是房屋建筑,《建筑法》中已将建筑活动范围明确界定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应当包括个人住房在内的各类建筑。另外,个人建造住房,同样需要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施工中同样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同样需要具有一定资质的人员进行施工,因此,为完成一般建设项目而签订的合同也应当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部分类不动产物,包括铁塔、管道、室外超大型显示屏、平面及立体广告牌以及或简单拆除之钢板车间等。有人认为:室外超大型显示屏、平面及立体广告牌以及或简单拆除之钢板车间等属于类不动产物,不构成民法意义上的不动产物,归属于可拆分物,因此,该类合同主要是依据加工方的技术而签订,应当认定为加工承揽合同,方符合立法之精神。笔者认为:施工上述类不动产物时,不能孤立的只从物的分类来分析,还要结合下面第2个不同之处,即对合同主体的要求来分析。

2、合同主体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为特殊主体,法律对承包人有特殊要求,即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资质的法人。而一般承揽合同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双方为一般主体。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由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一般较长,施工中需要一定的技术,过程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建设工程体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需要由有技术、有能力的队伍来建设,另外建设工程的质量的好坏,可能会涉及到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国家对施工单位实行资质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因此,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对建筑业企业实行资质管理,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

(2)《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招标投标法》第26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3条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此外法律对建筑从业技术人员也有相应的条件限制。以上都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无效。

由此可见,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不但有要求,而且对承包人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企业承揽工程,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反过来讲,凡是需要取得建筑业资质证书才能施工的项目,都是工程的范畴,围绕工程签订的合同都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建设部会同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将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三大部分。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等12个专业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60个专业资质;劳务分包工程包括木工作业、砌筑等13各专业资质。从上述资质分类看,国家对从事上述工程的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均实行资质管理,企业均需办理相应的资质证书,否则,不能承揽工程,也不能承担工程施工任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才能承揽工程,否则,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因为承包人没有施工资质而无效。因此也可以说:凡是必须具备上述资质才能施工的项目,就是建设工程,为此签订的合同,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现实中,当事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装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最容易混淆。从国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特殊要求可以看出:安装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国家对合同中的承包人有无资质的要求。如果无资质的要求,就是承揽合同;反之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装工程合同。

还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订立的合同,只能认定合同为无效合同,而不能因为承包人没有资质就认定合同是承揽合同。

3、结算方式的区别。通常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合同价款是不确定的、暂定的,需要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通过专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依据国家或地方编制的结算定额,计算出合同的最终价款。而承揽合同往往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了明确的价款或价款的计算方式,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不需要通过专门的审计机关结算就能轻易计算出合同的最终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要进行工程结算才能确定最终价款。所谓工程结算是指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承包合同中关于付款条款的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工程结算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直接经济利益,它是建设单位控制建设投资的最终环节和关键环节,同时也是施工单位实现经营收益的最终环节和关键环节。国家为此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工程结算的规定: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为了统一工程造价的结算标准,国家建设部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制定了《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全国统一装饰工程定额》《全国统一建筑消耗量定额》等计价依据。另外,国家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人员也进行资质管理。

由于建设工程的结算比较复杂,而建设单位一般没有专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所以建设单位一般要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承包人编制的结算书。审核结果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后,才具有效力。通常情况下,如果依据约定不能直接计算出最终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反之就是承揽合同。

以上三个方面,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最大不同之处。一般情况下,只要对照上述三个方面,就能很容易的区别两种合同。现在再看前文提到的两个案例。第1个案例中,(1)浦东法院既然认定债权人建筑研究所与上海东方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又否定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然是前后矛盾;(2)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均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包括装修工程,而浦东法院引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特指基本建设工程,如果是为完成不能构成基本建设的一般工程的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显然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3)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从事装修(包括装潢)工程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也说明装修工程就是建设工程的一个分类。由此看出,浦东法院的认定和裁判是值得商榷的。

第2个案例中,乙方为甲方承建户外显示屏的合同,既包括了制作显示屏的内容,也包括了安装显示屏的内容。户外显示屏的制作,可能对制作主体并无特殊的要求,但是户外显示屏的安装,不是任何单位都可以施工的,也需要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来进行,但二审法院忽视了这个关键,由此作出的裁判也值得商榷。对此,其实最高人民法院早于2003年3月26日《关于山东省青岛东方铁塔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延津县广播电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中,就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该《通知》中的案例与上述案件案情基本一致,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发射塔大部分零部件的加工行为是为履行施工合同而做的部分准备工作,因此双方所签合同不是承揽合同,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无疑是正确的,但却没有从根本上指出区别两种合同的办法,导致下级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仍无明确的依据,不能不说是个遗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除了从上述三个最明显的不同之处外,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

1、合同形式上的差异。承揽合同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这是国家对基本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的需要,也是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决定的。《合同法》第270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对承揽合同并无规定。

2、订立合同方式上的差异。一般承揽合同在订立时经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即可成立。而根据《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一般应当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还应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建筑法》第19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合同法》第273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第7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因此,无论是订立合同的前提,还是订立合同的方式,建设工程合同都比一般承揽合同严格许多。从意思自治方面来说,建设工程合同所受的限制比一般承揽合同要多得多,很多合同条款都由国家法律和法规,甚至规章都规定好了的。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就是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国建设工程实际以及相关国际惯例制定,现在已广泛应用到建筑工程领域。

3、合同内容上的差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比承揽合同的内容范围更窄,专业性更强。前者是进行工程建设,从狭义上讲只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三类合同,但无论是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还是装饰装修工程,均需交由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而后者是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其外延更为广阔。承揽合同中,国家对承揽人的资质并无强制性的要求。

4、监理制度的差异。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建设工程施工根据《建筑法》第30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规定强制推行监理制度,而承揽合同不强制性推行监理制度。

5、标的物的质量标准要求的差异。承揽合同的双方可以自行约定标的物质量,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说,标的物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标准的要求。如《建筑法》第58、59、60、61条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等等。

6、标的物保修的差异。承揽合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修问题,由合同双方自行约定是否保修,以及保修期限,而国家对建设工程保修,包括保修范围和保修年限,都有明确的规定。如《建筑法》第62条规定的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等。

篇7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施工合同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号(bp机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合同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设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项目经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特点,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地点及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工程造价:¥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

1.3 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承包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见附件五: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2)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见附件四: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附件五: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3)乙方包工、甲方包全部材料(见附件四: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1.4 工程期限_________天;开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二条 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或乙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乙方(或甲方)。

第三条 施工图纸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提供:

3.1 甲方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交图时间为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图纸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施工队各执一份。(见附件六: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图纸);

3.2 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施工队各执一份(见附件六: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图纸),设计费由甲方支付(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

3.3 施工图纸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四条 甲方义务

4.1 开工前_________天,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全部腾空或部份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份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应采取保护措施,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乙方施工人员对甲方施工现场的牲口应认真清点及保护,并且双方签订“物品清单”;

4.2 开工前将原有的电话设备拆除;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4.3 负责协调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4.4 禁止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需拆、改建筑的承重、非承重结构或迁改厨、卫位置及设备管线,应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根据有关部门规定,甲方无权要求乙方移动或改造暖气、燃气管线;

4.5 参与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及对材料进场、工程竣工的验收;

4.6 工程所在的物业管理部门所收施工押金及各项物业管理费用,由甲方交纳(出入证除外),乙方协助提供物管所需相关材料。

第五条 乙方义务

5.1 施工中严格执行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保证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工程;

5.2 在甲方未正式提供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前,严禁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暖气及燃气管线等,否则应承揽相应责任;

5.3 严格执行本市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5.4 保护好原居室室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居室内上、下管道的畅通;

5.5 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5.6 因乙方在施工中违反物业管理规定而引起的罚款及赔偿责任由乙方负责承担;

5.7 乙方设计师负责对甲方提供咨询、设计、报价等相关服务。合同签订后,乙方执行工程施工的代表人为乙方派出的项目经理。甲方关于工程的相关事宜均应与乙方项目经理联系,以确保工程中的统一指挥和管理。

第六条 工程变更

6.1 为确保甲方工程质量、工期及保修服务,合同签订后如有工程项目或施工方式的变更,须由双方协商后签署书面协议《装饰装修工程变更单》(见附件七: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变更单),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口头承诺或口头协议均视为无效;凡甲方直接与乙方现场工作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6.2 合同签订后,甲方工程减项超过总工程款5%以上时,须向乙方支付减项总额8%的变更费。若甲方减项所用的材料乙方已定购或运到现场,甲方需另外支付材料来回托运、损耗及退货费用;若甲方要求减少的施工项目已施工,甲方需支付乙方该项目的施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及拆除费;

6.3 甲方第二次支付工程款后增加的施工,乙方需在收到甲方该增加项目100%的工程款后方予以施工。

第七条 材料的提供

7.1 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其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见附件四: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甲方应按时将材料、设备运到施工现场并通知乙方,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若甲方未按时提供材料或材料的规格、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由此而延误工期或影响工程质量,责任由甲方承担;

7.2 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的(见附件五: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乙方应在材料、设备运到施工现场的时间提前通知甲方,双方共同验收;若乙方所供材料的品牌、规格、质量与报价单不符,甲方有权拒绝使用,由此而延误工期或影响工程质量,责任由乙方承提;

7.3 甲方确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或价位标准,由乙方负责为甲方代购的(见附件四: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应备注乙方代购),在材料运至施工现场并经甲方验收认定后方可使用。乙方收取甲方的材料代购费为材料采管费(材料款的_________%)+材料运输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若施工过程中因材料质量问题造成的退货、换货,以及因此延误工期,均由甲方承担任;

7.4 除合同注明外,五金(门锁、拉手、水龙头等)、石材、瓷砖、设备、洁具、灯具等,均由甲方购买并按时运到现场;若需要乙方代购,加收所购材料款_________%的采购费及运输费。

第八条 工期延误

8.1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未按时参加阶段验收而造成的停工;

(4)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 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8.3 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8.4 因乙方供材或施工等原因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提,工期不顺延。

第九条 质量标准

9.1 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按下列第项标准验收:

(1)《gb50210-XX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理验收规范》

(2)《成都市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定》

(3)其它验收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2 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

(1)可向成都市消费者协会家庭装饰装修投诉中心或成都市建筑装饰协会投诉进行调解;

(2)如不服调解,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第十条 工程验收和保修

10.1 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三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1)水、电管线,防水层及吊顶基层等隐蔽工程验收;

(2)油漆、面层涂料施工前验收;

(3)竣工验收。乙方应提前二天通知甲方进行各阶段验收,各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见附件八:工程验收单)。若甲方接到通知后,未按时参加验收,乙方有权停工等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其它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10.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清工程余款后,乙方向甲方办理移交手续(见附件九:工程结算单),并填写工程保修单(保修期为贰年)(见附件十:工程保修单)。

第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11.1 双方约定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支付工程款:

(1)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下表中的约定直接向乙方财务支付工程款:

(2)支付次数支付时间付款比例支付金额第一次合同签订之日第二次隐蔽工程验收后3日内第三次竣工验收合格后4日内

(3)其他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2 工程验收合格后2日内,乙方应在向甲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接到资料后2日内如未有异议,双方应在工程结算单(见附件九: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甲方并同时向乙方结清工程尾款。

11.3 甲方应将工程款直接交乙方财务部。工程款全部结清后,乙方应穨甲方开具正式统一发票。若因甲方将工程款直接交给乙方施工人员而造成损失,责任由甲方自负。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合同签订后,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或无论因何原因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办理终止或延期履行合同手续,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工程造价_________%的违约金;若因此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予以赔偿;

12.2 工程未验收合格或未结清尾款而未移交,甲方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的,工程视为合格,由此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并视为甲方自动放弃保修及维修权利且乙方仍有追收尾款的权利;

12.3 甲方未按期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的,乙方有权停工,每延误一日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造价2‰的违约金;

12.4 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负责修理,所需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2.5 由于甲方或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日由责任方向对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2‰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 几项具体规定

14.1 工程地在市区以外的装饰工程,乙方加收工程总造价的3%-10%的远程施工费;

14.2 因工程施工而产生的垃圾,由乙方负责清运到政府规定的垃圾堆放点,甲方应支付垃圾清运费用(人民币)_________元,(此费用不在工程款内);

14.3 施工期间,甲方将外屋门钥匙_________把,交给乙方施工负责人_________负责保管。工程竣工移交后,甲方负责提供新锁_________把,由乙方当场负责安装好交付甲方使用;

14.4 施工期间,乙方每天的工作时间为:上午_____点_____分至_____点_____分;下午_____点_____分至_____点_____分。

第十五条 附则

15.1 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15.2 甲、乙双方直接签订合同的,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15.3 凡在本市各家庭装饰装修市场内签订合同的,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市场有关部门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各持一份;

15.4 合同履行完后自动终止;

15.5 本合同实行当事人自愿鉴证,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5.6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其它约定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家庭装饰装修市场合同认证意见(商场合同认证章):______________

篇8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承包人):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行业准入证号码:_________

工程设计师: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施工负责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社团登记证号码: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址: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特点,三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甲方装饰装修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施工地点:_________。

1.2 工程装饰装修面积:_________。

1.3 工程户型(以房管局登记备案为准):_________。

1.4 施工内容及做法(见附件1:《广东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施工项目确认表》、附件2:《广东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和做法一览表》及附件3:《广东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图纸》)。

1.5 工程承包方式,经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

(1)乙方(承包人)包工、包全部材料(见附件4:《广东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提供装饰装修材料、设备明细表》);

(2)乙方(承包人)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发包人)提供其余部分材料(见附件4及附件5:《广东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明细表》);

(3)乙方(承包人)包工、甲方(发包人)提供全部材料(见附件5)。

1.6 工程期限:

开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竣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1.7 工程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_____元,金额大写:____(见附件6:《广东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报价单》)。

若变更施工内容或材料等,变更部份对应的工程款按实际发生另计。

第二条 工程质量标准

2.1 本工程质量执行国家标准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GB50327-2019《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210-2019《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

2.2 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严格执行GB50325-2019《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等相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2.3 其它约定标准(在"是"或"否"对应的""中打"√"或填写其它标准):

(1)GB/T18883-2019《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是否执行;

(2)_________。

第三条 丙方的责任

3.1 根据甲方的需要,负责组织不少于_________家具备资质的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单位为甲方进行工程方案的设计与工程报价,供甲方择优选择;若甲方对以上丙方组织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均不满意时,丙方有义务再次组织新的设计和施工单位与甲方接洽。在甲方与设计施工单位接洽过程中,丙方可向甲方提供中立的免费咨询服务,以协助甲方挑选实用、符合甲方需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争取设计施工单位的免费设计。甲方亦可另寻设计单位或自带设计方案。由甲方与设计单位签订《广东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设计合同》,约定具体事宜。

3.2 根据甲方的需要,组织材料供应商为甲方配售建筑装饰材料,同时组织具备资质的检测实验室对以上材料进行免费验收,确保达到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甲方亦可自行选购材料,并选择丙方组织的检测实验室进行有偿验收。

材料验收单位为_________,具体可参见《广东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材料委托验收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

3.3 根据甲方的需要,组织具备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有偿为甲方作工程投资、质量、进度等方面的监理和验收服务。由监理单位与甲方签订《广东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具体事宜。

工程监理单位为_________,具体可参见《广东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

3.4 根据甲方的需要,在本工程竣工后,组织具备资质的检测实验室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有偿检测验收,以确保达到GB50325-2019《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及其它约定标准的要求。丙方保证其所组织的检测实验室检测收费不高于市场平均价。由环境检测验收单位与甲方签订《广东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委托合同》,约定具体事宜。

环境检测单位为_________,具体可参见《广东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委托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

3.5 对检测验收室内环境质量不合格的项目,丙方应督促乙方进行治理或返工,直至达标为止。

3.6 合理监控工程款,向甲方保证工程款的安全;在乙方顺利履行职责时,按约定及时向乙方出示同意拨款证明材料;工程款有结余时,及时同意甲方取走工程结余款。在施工项目变更时,负责督促甲方补交增加项目对应的工程款或保证甲方能取回剩余的工程款。在甲乙两方出现纠纷、甲乙两方尚未对纠纷达成统一意见并提供有效书面材料时,不得同意甲方提走剩余的工程款(具体可参见4.1款)。

3.7 负责与合同有关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当甲方委托丙方组织相关建材配售、工程监理及环境监测单位或委托丙方组织工程验收时,丙方应及时履行职责,以不影响工期为准。因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的,责任由丙方承担。

第四条 甲方责任

4.1 本合同签定后_________日内,甲方需将全部工程款项存缴于丙方指定的特约帐户,并由甲方和丙方共同监管和发放。每次提款需由甲丙双方出具书面认可,甲方或丙方无权单方面提取款项。

若甲方委托乙方购买材料,则乙方购买材料对应的款项属本工程款的一部分,应一同缴存于以上特约帐户。若变更施工,增加工程对应的材料和施工等费用款项应一同缴存于以上特约帐户;但若精简工程,除非另有约定,减少施工所对应的费用款项不得提前从该特约帐户提出,须等工程完工后再返还甲方。

本工程款项特约帐户为:

开户名: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4.2 开工前_________天,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并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用保护措施。若甲方自带设计方案,在现场交底前还应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施工说明文件_________份。

4.3 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水电费用由_________方承担。负责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文等手续及应当由甲方支付的相关费用。

4.4 遵守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协调乙方施工人员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4.5 甲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2)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

(3)在室内铺贴一厘米以上石材、砌筑墙体、增加楼地面荷载。

(4)破坏厨房、厕所地面防水层和拆改热、暖、燃气管道设施。

(5)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施工的其它行为。

篇9

一、成立**镇第四期优抚对象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

组长:(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党委委员、副镇长)、(党委委员)

成员:(财政所)、(社会事务办)、(纪检监察)、(建设管理所)、(规划管理所)、(国土分局)及有关村民政干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会事务办。

二、工作分工

社会事务办:负责做好统筹工作,以及组织各种资料的上报(要对施工前危房和竣工后新房进行拍照,并与相关施工合同等资料进行归档,以便日后作审计查询和宣传之用),工程进度的落实。

建设管理所:负责危房改造工程的质量监督,并根据符合房改条件的优抚对象的地形地貌和建筑面积,设计出图纸,供住户选择,为节约土地资源和降低单位造价,图纸设计完毕后下发至有关村(社区)。

国土分局:负责协调好土地争议,危房改造工程用地的测量。

纪检监察:负责工程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财政所:负责落实好配套资金。要积极筹措和落实资金,根据市镇、村、个人负担比例为80:10:10,设立专帐进行统一管理。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下拨到各镇区财政所,由镇区财政所按各村(社区)的施工进度进行分期拨款,确保专款专用。

相关村(社区):优抚对象危房工程由所在村(社区)自行联系施工队,进行危房拆建、资料归档等工作,并安排专人跟踪建设进程。要先与施工队签定施工合同(合同按照本方案工作要求制定),然后进场施工,并将合同复印件上交社会事务办存档。并在村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后报市民政局备案。在整个危房改造过程中,村、社区民政干部要全程跟踪工程进度,保证工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三、工作要求

(一)危房改造对象范围:此次危房改造对象为我镇现仍居住在茅草房、松皮棚、泥坯房和砖瓦危房的优抚对象家庭。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以安排到敬老院集中供养为原则,不纳入此次改造范围。因违反计划生育或有家庭成员因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而仍处于服刑期间的优抚对象,绝不能纳入此次改造范围。

(二)资助修建住房面积标准:以家庭1人35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2人45平方米,3人45平方米,4人以上60平方米为标准修建平房,超过规定面积的建设费用由优抚对象自筹解决。

(三)经费补助办法及管理:资助修建范围内的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000元,砖瓦危房的修缮费用按实际支出列支,实行分级负担办法,市镇财政负担80%,村负担10%、个人负担10%。

(四)房屋产权:有关村(社区)必须与本次危房改造的优抚对象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改造后的房屋产权由优抚对象全体成员共同拥有,产权转让时,市镇村补贴费用及其增值部分要返还。

(五)建筑要求

1、土建工程。

(1)拆除原有危房,修建一层含厅、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的混凝土面平房;

(2)一至两层设计的水泥桩或松桩地基。

2、装修工程。

(1)室内进行批挡,外墙体要贴纸皮石;

(2)地面铺设耐磨砖;

(3)安装木门、铝合金窗。

3、水电安装工程。

篇10

丙方:______(装修人,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合法拥有______小区______幢______单元______室房屋的产权或使用权

为了加强______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确保物业使用规范、安全、合理,房屋的外观和结构不受损坏,全面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杭州市有关规定,特签定本协议。甲乙丙三方在装修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协议规定。

一、装饰装修施工前应办理的手续:凡需进行装修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装修前必须向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申请,不涉及结构改动的住宅装修,到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即可;涉及结构改动的住宅装修,应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审批,领取装修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1.进入小区施工的企业必须持有杭州市房管局颁发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应具有上岗证书或相关技术证书。

2.装修人和装修企业进场施工前需签订杭州市统一的装修合同,并到物管单位登记备案。

3.装修企业的施工人员出入小区应办理出入证。

4.施工人员留宿的,应经装修人同意,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再到物管单位办理登记。

二、装饰装修施工的期限和时间:装修期限以装修人与装修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上所约定时间为准。因其它原因导致装修工程不能按时完工而延期的,装修人或装修企业应到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延长施工时间。

禁止夜间_____时至次日_____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住宅装修活动。

三、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垃圾不得在小区内随意堆放,装修企业应每日清理垃圾,袋装扎口后堆放于指定地点。装修人和装修企业必须维护园区内公共设施和场地的完好、整洁,不得向公共区域随意抛物,践踏绿地,严禁随地大小便。装修工程完毕后,装修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经装修人验收认可后,到物业管理单位办理离场手续。

四、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住宅装修不得改变房屋外观形象(外门窗及玻璃、外墙材料、阳台等细部做法、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所有外立面上的墙体均不得擅自凿洞或拆除。为维护小区统一风格,不得有任何损坏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的行为。业主安装空调室外机仅限于室外指定的位置,并须将冷凝水管接入各层对应的下水口。

篇11

(一)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1、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彻底检查整治,确保施工现场各类设施符合标准,满足防暑降温需要;要加强对夏季易发疾病的防控,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加强对饮用水、食品的卫生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避免食品变质引发中毒事件。现场作业人员如发生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时,应立即采取防控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要加强对防暑降温知识的宣传,落实工人的防暑降温物品。

2、各施工企业要着力改善劳动作业条件,减轻工人劳动强度,避免高温时段施工,气温达到37℃以上或降雨天气,停止一切露天作业。对不宜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要适当调整工作岗位。要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要求执行工时制度,确保工人有必要的午休时间和充足的夜间休息时间,不得强令工人疲劳作业。

3、市气象部门要对可能影响安全的大风、高温、强降水等因素及早分析,及时发出预警预报。各建筑施工单位要提前落实防雷电、防坍塌、防中暑、防中毒、防火灾、防落水、防爆炸等措施。大风、降雨天气施工现场要暂停使用塔吊等起重机械,暂停高层建筑外立面等危险部位的施工。市教育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施工现场的检查,确保校舍及人员安全。

4、施工现场要采取措施,适当减少宿舍内居住人数,要开窗透气,保持自然通风,通风不畅的宿舍应设置降温设备,保证室内温度适宜。宿舍要定期组织清扫和消毒,保持室内环境卫生,宿舍纱门、纱窗要齐全,宿舍与在建工程要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5、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施工现场要设置足够的保温水桶并由专人负责管理。施工现场的医疗保健箱,应备足防中暑和防中毒的各类药品,保证职工中暑时能够得到及时治疗。

6、施工现场小卖部应符合卫生管理要求,要在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后方可营业,严禁销售无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和卫生许可证的“三无”产品。

(二)切实做好防汛工作

1、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施工防汛安全监管。对不能保证安全生产和安全运行的,或出现险情征兆的,要立即停工、停业整改。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利用施工各方相关责任人检查方式,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和防控。要针对汛期雷雨、冰雹、大风多发的特点,把施工现场的基坑、塔机、临时用电、脚手架、高支模、临时设施等安全状况,作为检查和防控重点。要合理科学调整时间,雨天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避免坍(倒)塌、雷击等事故。

2、要落实好汛期值班制度,恶劣天气情况下必须有领导带队值班。各施工、监理单位的分管负责人以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安排人员进行24小时值班,恶劣天气情况下建设单位工程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必须24小时在施工现场值班。

(三)切实加大检查力度

市住建部门要立即组织人员对防暑、防汛工作进行检查,进行一次彻底整治,对防暑、防汛工作和安全生产条件未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的,责令其停工、停业整改。对因不重视防暑、防汛工作,措施不力、人员不到位,导致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严处罚。

二、加强农民自建房安全管理

为消除农民建房质量安全隐患,提高农民建房安全意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农民建房的有关质量安全管理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农民建房质量安全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责任重大。各乡镇、街道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农民建房质量安全监管作为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常抓不懈,切实防止农村建房中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加大监管力度。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的农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主要领导负总责;要建立镇、村两级的农民建房质量安全监管网络,加大监管力度;组织对村干部、村安全巡查员进行农民建房安全知识培训,开展对农民建房日常跟踪管理和质量安全巡查检查。村级组织指定农民建房安全巡查员,负责做好本村范围内的农村建房排查、动态掌握建房进度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等工作,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汇报。

市住建、安全监管等部门要组织力量定期对各乡镇、街道农民建房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抽查,并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三)做好隐患排查。各乡镇、街道要在7月15日前成立农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组,对各辖区内的在建农房情况进行普查,包括建房位置、建房进度、建房审批情况、施工工匠及施工人员数量等内容。对所有农村在建农房组织隐患排查,发现有质量安全问题的及时上报并责令停工整顿。

(四)加强批后管理。各乡镇、街道在农民建房审批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农民建房相关要求把好关,加强农民建房的批后管理,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严格执行农民建房用地、规划审批制度;二是审批农房时要求农户必须与有施工资质的工匠或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使用市住建部门编印的农房通用图或有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施工图;三是各乡镇、街道农房审批管理人员要按照农民建房程序加强批后监管,做好农民建房技术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施工安全隐患;四是对各辖区内农民建房实行挂牌施工,充分发挥群众对超高、超面积、超层次等违法建房的监督作用,从而实现制止违建行为和减少质量安全隐患的目的。

篇12

房地产开发主要是以提供房屋建筑和建筑租赁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活动,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业快速发展,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质量意义重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需要我们综合采取多种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切实抓好房地产项目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工作,提高我国房地产业发展水平,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一、房地产项目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主要目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具有一次性和实现约束性的特点,一方面施工进度有明确要求,需要在规定时限内完工,另一方面又具有一次性的特点,建设完成后不可能推倒重建,也就是施工过程不可逆,所以要保证施工质量。房地产项目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就是在有限的工程建设周期内保证项目施工质量。在具体的现场质量管理中,主要是通过对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施工单位的施工和管理是否切实履行工程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检查,并对房地产施工质量是否处于可控范围之内进行评估,确保房地产项目质量可靠。

二、房地产项目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控制措施

房地产项目施工现场的质量控制主要是通过施工组织、施工工艺和放线测量等方面进行控制而实现的,只有在这些方面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控制监管,才能全面提高房地产项目的施工质量。

1、房地产项目施工现场组织计划的质量控制

房地产项目施工需要大量类型不同的材料,所以做好房地产项目施工材料的组织计划和控制管理是房地产项目施工现场质量控制的基础性工作。在房地产项目开工建设前,施工人员要结合所在区域的施工条件和施工设计图纸等信息资料科学计算所需的各种施工材料,使施工材料既满足施工需要又不会造成浪费,保证不会因为施工材料因素影响建设质量。同时,要在施工场地提前设置不同的施工材料堆放场所,将不同的材料实行分类堆放、分类管理,对于怕水怕潮的材料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因外在因素影响损害施工材料的使用性能;在施工材料进场前,要对进场材料的检验合格证书、出厂证明等材料进行严格检查,确保材料使用质量合格;在进行施工前,要对材料再次进行复检,保证使用材料的质量。

2、房地产项目施工现场工艺技术的质量控制

在房地产项目建设中,施工工艺流程和技术方法的选择会对项目建设质量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对项目施工现场的工艺流程和施工技术方法进行管理,是房地产项目施工现场质量控制的关键工作。首先是对建筑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各项施工措施都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方式进行的,确保实现施工合同规定的建设要求;要提前设定质量标准,施工单位要按照行业质量标准以及国家的相关规定及工程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等认真进行施工;加强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进行操作标准和质量控制的培训,防止出现人为操作质量过低而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现象;在任何分项工程正式施工之前,施工单位要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确保施工人员清楚地了解施工质量控制的要求及关键点,并根据具体的施工条件科学设定施工方案,保证施工质量。其次是要督促监理单位认真开展工作,确保严格按照各个施工环节的规范要求和施工方案的设计要求检查进场使用混凝土的坍落度,保证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符合规范要求,从而保证混凝土质量,避免出现私自加水或改变混凝土处理方式等问题;在混凝土进行浇筑处理前,施工单位要通知项目方和监理单位,在有人监督的情况下开展浇筑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并做好施工现场记录;在对模板支撑进行拆除操作前,要通知项目方和监理单位,在下达模板拆除通知后方可拆除;模板支撑拆除之后,要通知项目方和监理单位进行初步工程验收,确保混凝土施工不出现漏振、烂根等问题,提高混凝土施工质量。再就是要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操作要求合理设置工作流程,在某一环节施工结束验收合格后,再进行下一环节施工,针对房地产项目建设质量不可逆的特性,保证房地产项目各个环节的质量。最后就是施工单位要做好土建施工和安装施工的配合工作,避免出现因为预埋、预留错误而造成房地产项目结构墙板的开洞和凿槽等工作。在工作中要建立严格的联合检查制度,形成施工单位质量监管员、监理单位工作人员和项目方工作人员等组成的联合检查队伍,定期开展质量检查或是抽检,并形成检查记录,及时发现存在的质量隐患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进行整改,确保不留质量隐患,提高建设质量。

3、房地产项目施工现场放线环节的质量控制

通过做好房地产建设项目的放线测量工作,可以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精准控制,确保严格按施工设计要求进行建设施工。房地产施工的放线测量工作人员首先要将放线测量中的主轴线及标高控制点进行固定并做好标识,提供测量参考依据,在放线测量过程中,只要条件允许就尽量避免一尺一尺的累计测量,而是尽量延长一次性测量长度,从而减少测量误差;要注意对测量斜距及测点高差等关键测量值的测量工作,综合各种信息利用勾股定理进行测量计算,减少关键数据误差;要按照“先整体、后局部”的原则进行测量,并对关键的测量数据进行复核,保证放线测量结果准确性,从而提高房地产项目的施工现场建设质量。

三、结论

综上所述,房地产项目的使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对房地产项目进行质量控制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施工前的组织计划、施工中的工艺和流程以及放线测量等关键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可以全面提高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质量,保证建筑安全高效的使用。

参考文献:

[1]王健,刘尔烈,骆刚.工程项目管理中工期―成本―质量综合均衡优化[J].系统工程学报,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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