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施工合同范文

时间:2022-06-12 07:4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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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施工合同

篇1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规定,对旬阳县城关第二小学院内一栋教学楼进行拆除。经双方协商,为明确双方职责,保证拆房工作顺利进行,签订合同如下:

一、 拆房工程项目:

1、 拆房工程范围:

2、 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按本合同确定的单价结算。

二、 合同价格:

确定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 80.00(捌拾) 元/平方米,合计总人民币48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

付款方式:

由乙方先行垫资,一年内付清。

三、 合同工期:

1、本工程自月日开始拆房,拆除工期自拆迁时间确定后,7日内完成,情况特殊的在签订合同时另行协商。

2、 施工期间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双方可另行协商延长工期。

四、 拆房要求:

1、 乙方承揽的拆除旧房范围必须根据合同确定的红线范围内及甲方指定的实施拆除作业,包括所有建筑、构筑物及一切设施,拆至原房屋基础底止,并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拆除后的建筑材料归乙方所有,由乙方自行处理。

2、 房屋拆除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报管理单位审批备案;应落实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花名册并报管理单位备案;乙方在拆除现场必须设置现场办公室,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和安全职责。

3、 乙方在拆除房屋时要始终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要现场指挥拆除作业,如有事离开时,必须有12名施工管理人员(持有上岗证)留在拆房现场指挥拆除作业。

4、 拆除工程现场必须设置围护封闭。在市区主要路段、交通要道两侧,围护高度不得低于2.5米,围护应做到清洁整齐、无破损,不得有碍市容观瞻。拆除工程二层以上必须搭设脚手架,在市区主要干道两侧和居民住宅周围进行拆除工程,必须采用钢脚手架和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形式,必要时搭设防护隔离棚。

5、 乙方从事拆房工作的人员参加人身安全保险,保险单送管理单位效验备案。无保险者一律不得拆房。

6、 乙方必须首先对种类窖池、水池、水井及电线、电缆等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障碍物进行清理或清除,并设置明显的警告牌,清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拆房施工现场的安全。

7、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头戴安全帽,脚穿劳保鞋,高空作业不准疲劳作业并应系好安全带,进入危险区域应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不准酒后从事拆除作业。

8、 拆除工程作业一般自上而下,按顺序进行,不得立体交叉拆除作业;拆除时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后拆除承重结构;拆除栏杆、楼梯和楼板、脚手架应与同层次整体拆除进度相配合。

9、 做好现场文明施工,房屋材料必须堆放整齐,周围道路沟管畅通,不准乱占马路和人行道,严格执行门前三包制度,瓦砾杂物不准散置马路,要每日清铲干净。

10、 从承接拆房施工任务至拆房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前,乙方对施工现场负全面责任。乙方在拆房过程中如出现拆房人员或其他人员人身伤亡事故,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涉。

11、 拆房施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不准行凶斗殴,不准聚众赌博,不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服从统一管理。

五、 违约责任:

1、 乙方承接的拆房工程不得转包,如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经济和法律的全部责任。

2、 甲方交付乙方单体建筑物(构筑物)被拆房屋钥匙后,乙方应立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如果乙方三天内不组织人员进行施工,甲方扣除违约金1000元;如乙方七天内不组织人员进场施工,甲方扣除乙方违约金3000元外,并可另安排施工队伍进场施工,所需拆房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代表:

(签字盖章) 乙方: 负责人:

年 月 日

房屋拆除施工合同范文二

甲 方(发包方):

乙 方(承包方): (身份证号码: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拟对亚广北路、景明北路建设涉及吴家营社区部分房屋拆除工程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亚广北路、景明北路建设涉及吴家营社区部分房屋拆除工程

工程地点:亚广北路、景明北路建设涉及吴家营社区

工程内容:按甲方指定范围,拆除场地上全部原有建、构筑物及设施;

二、工程拆除范围及要求 拆除范围及主要内容:亚广北路、景明北路建设涉及吴家营社区 部分房屋。拆除要求:指定范围的地面建筑、设施全部拆除,渣土进行现场填压并平整场地。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昆明市房产管理局下发文件昆房(2006)92号文关于对房屋拆除有关文件执行并不能将本工程分包、转让给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

三、合同工期

开工工期按甲方要求进行,按照甲方的要求拟行拆除工作。

四、合同价款、支付及工程工期

(1)、乙方以工抵料,协议签定后乙方需向甲方预付补偿款¥50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工程进行十天后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尾款¥ 元(人民币大写: )。

(2)、工期为20日历天。

五、工作和责任

⑴、乙方应办理拆除施工合同许可证和有关部门的许可手续; ⑵、乙方应编制施工组织计划,报有关部门批准、并严格遵照执行;

⑶、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及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及时组织工程人员、机械设备等就位;

⑷、乙方应做好拆除房屋前的断水、断电、断煤气等工作;

⑸、乙方应确保房屋拆除的安全文明施工及施工管理;

⑹、乙方应做好临近建、构筑物及地面、地下留存设施、植物等的保护工作,做好临街面、施工现场内的各项安全施工及防护措施,做好施工中的安全消防措施;

⑺、乙方工程中的一切设施损坏责任、安全事故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⑻、乙方应做好施工中的防尘、降噪措施,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并应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六、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因甲方责任而造成工程延期的,合同工期顺延。

2、乙方违约责任:乙方未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拆除工程内容的,乙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影响工程进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七、争议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2、双方协商不成,自向当地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八、其它

1、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方各贰份;;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至乙方支付甲方补偿款之日终止本合同。

甲方:(公章)经办人:乙方:(公章/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经办人:

年 月 日

房屋拆除施工合同范文三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在西横街有一至三层多栋旧房需要拆除,经双方共同协商,甲方现将房屋拆除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合同:

一、拆除范围及要求:

1、祁阳县西横街 号至 号旧房需要全部拆除。

2、清运整过拆除的建筑垃圾,平原地面。

3、砌筑拆除旧房前面的围墙,长约32米,高约2米,墙体为18眠墙(不含粉刷)。

4、自进场起,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完工。

二、拆除费用:

整过房屋拆除的建筑材料归乙方自行处理,砌固围墙,清运建筑垃圾,甲方另补乙方人工费、清运费围墙等工资款叁万玖仟元整(¥39000.00元)。

三、甲方责任:

1、甲方必须切断各户进户水电、外场通讯、煤气管道。

2、派一至二名工作人员监督,乙方施工及过往行人、车辆。

3、处理好相邻关系。

四、乙方责任

1、乙方在施工中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2、拆除的建筑材料统一堆放,不得阻碍交通。

3、在实际施工中发生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负。

五、付款方式

整过房屋拆除完毕,甲方预付乙方 元,工程全部完工后,余款一次性结清(无税票)。

六、此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篇2

建设项目以外的临时性房屋的拆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拆迁施工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落实情况进行综合监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的协调工作。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房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环保、公安、电力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施工、监理和其他与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被拆除房屋的业主或者拆迁人。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及时支付给施工单位,督促其专款专用。

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专项用于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生产条件及作业环境的改善和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专项用于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房屋拆除工程应当采取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招标和拍卖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房屋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拆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等级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施工单位不得分包房屋拆除工程主体结构,不得转包房屋拆除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对房屋拆除工程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对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理,并依法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条建设单位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后,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房屋拆除施工合同。

房屋拆除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安全措施;

(二)施工安全生产责任;

(三)落实施工安全措施所需图纸、资料的要求;

(四)落实施工安全措施所需费用的金额、支付期限、支付方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房屋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和施工现场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资料。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拆除工程开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拟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管理部门备案:

(一)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三)施工单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

(四)房屋拆除施工合同及经备案的中标通知书;

(五)房屋拆除施工组织设计;

(六)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资格证书;

(七)拟拆除房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的说明;

(八)施工作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九)采用爆破方式拆除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按照规定不需要申请拆迁许可证的拆除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持前款第(二)至(九)项资料向拟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任务情况;

(二)施工方案、主要施工方法、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员、机具及部署;

(三)施工技术措施,包括安全保障、扬尘污染控制、临时用电等各项技术措施;

(四)施工平面布置图;

(五)施工实施方案,包括按照要求设置围护和各类标牌、警示,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按照要求撤离人员、清运垃圾、采取加固、拆除措施和确保消防安全措施等。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房屋拆除施工。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对房屋拆除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施工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施工所需资金的投入,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施工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器材。

施工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房屋拆除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房屋拆除施工进行现场监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排除;对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当经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采用爆破方式拆除房屋的,应当保障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并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不能采用爆破方式拆除房屋的,施工单位应当采用机械方式拆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施工机械的机械臂无法达到施工高度的;

(二)因道路原因施工机械无法到达作业现场的;

(三)被拆除建筑周围无法满足安全跨度要求的。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不低于高度2.2米的遮挡围墙或者硬质遮挡围护。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施工单位告示牌、房屋拆除安全生产牌和文明施工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和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划定施工危险区域,在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夜间作业应当设置警示灯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拆除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对沿道路两侧和居民住宅区周围的拆除房屋使用脚手架和密目网进行封闭围护。拆除房屋与居民密集点、交通道路以及其他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的安全跨度不符合要求的,还应当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检查被拆除房屋和毗邻房屋内的地上地下管线情况,经确认管线已经全部切断或迁移后方可施工。

施工单位在进行管道和容器拆除前,应当检查管道和容器中介质的种类、化学性质,采取中和、清洗等措施进行清除,防止燃烧、爆炸或者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对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和拆卸物料,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垂直运输设备或者流放槽清运,严禁抛掷。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充足完好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垃圾和废弃物。禁止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实施明火作业。

第二十六条遇有六级以上风力、雷暴雨、大雾、冰雪等恶劣气候影响拆除施工安全时,施工单位应当暂停施工,及时对拆除房屋及其围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等进行加固或者拆除,并撤离施工现场人员。

第二十七条因拆除施工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地上地下管线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暂停施工,在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八条施工时发现爆炸物或者不明管线的,施工单位应当暂停施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经有关部门处置完毕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九条施工时发生有害气体外溢、爆炸、坍塌、掩埋等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向安全生产监督、房产、土地等管理部门报告。

施工单位不得对安全事故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第三十条建设、施工、监理及其他与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未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签订施工合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编制、确认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未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落实施工安全措施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采用规定的拆除方式进行施工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遮挡围墙或者硬质遮挡围护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施工标牌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对房屋进行封闭围护或者未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检查并确认地上地下管线已经切断或迁移,或者未检查并清除管道、容器中介质而进行施工的;

(十)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施工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地上地下管线安全,未按规定要求操作的;

篇3

二、各镇、开发区、街道拆迁管理办公室要严格控制房屋拆除工程发包关,要采用房屋拆除工程招投标方式确定拆房公司,严禁拆房公司非法转包拆除工程项目。确认拆房公司转包拆除工程项目的,取消其中标资格,终止施工合同,并停止其在*区区域内承揽拆除工程项目。

三、各镇、开发区、街道拆迁管理办公室要加强房屋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拆迁公司和拆房公司严格实施安全管理措施,发现违章作业,安全隐患的立即制止,并告知区安监站,区安监站要及时查处,确保施工安全。各镇、开发区、街道拆迁管理办公室应将拆除工程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如不能连续施工时的开、停工日期)及时告知区建管站、安监站。

四、拆迁公司要加强对拆房公司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要确定专人负责拆房工地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要对拆房公司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拆除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要加强对拆房公司施工安全的检查,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的拆迁管理办公室和区安监站报告。

五、拆房公司中标承揽房屋拆除工程后,要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安监手续及合同备案手续;房屋拆除工程要确定项目经理,配备专职安全员。

六、项目经理对拆除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专职安全员负责检查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情况,并对施工安全负直接责任。

七、拆房公司要认真编制拆房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拆除方案,其组织设计专项拆除方案必须经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签字,报区安监站备案。对特殊工程或采取爆破等特种作业方法拆除的项目,其施工组织设计及拆房方案等应报公安等有关部门批准。

八、拆房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能从事拆房作业。严禁无证上岗。在施工作业前,拆房公司应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配齐相关的安全防护装备。拆房施工作业应严格按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组织设计及拆除方案实施。

篇4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in the budget estimates cleanup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engineering management link, it only in regulations and policies of the state licensing scope, with construction contract as the basis, the clear context, hold the key to clean up the completion of work deep and detailed budget, thus the maximum degree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to safeguard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maximiz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economic benefits. In this paper the beijing-tianjin inter-city rail transit project for example clear budget, for the project budget in the process of cleaning up particularity and difficulty of the reference for the other similar project used for reference.

Keywords: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clear budget estimates are discussed

中图分类号:F279.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工程概况

京津城际轨道交通工程是我国第一条设计时速350km/h、运行时速300km/h的客运专线,采用博格无碴轨道技术,起自北京南DK0+000~终于天津站DK117+120,全长118.296km。该项目设计概算按《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进行编制,2005年8月铁道部批复了初步设计概算,2008年8月建成通车,2009年铁道部安排该项目清理概算。本文就京津城际轨道交通工程概算清理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今后类似项目起到借鉴作用。

二、清理概算的作用及原则

清理概算实际上是对一个项目全部投资的总结算,是以货币指标为计量单位,综全反映竣工项目从筹建开始到竣工交付使用为止的全部建设费用,投资效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通过清理概算,既能准确反映建设工程的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又可以通过与批复概算、施工图预算的对比分析考核投资控制的工作成效。

清理概算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科学、合理”,要以施工合同为依据,以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准绳。这就要求施工人员在清概阶段,必须认真研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以合同条款为依据,在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的框架下进行清理。

三、该项目清理概算的特殊性及难点

(一)特殊性

1)工期紧是本工程最大的特点,因而增加的赶工投入费用、冬季施工费用、设备投入费用较多。

2)“四新”技术含量高,全线采用高性能混凝土、挂篮施工双线整孔连续梁、系杆拱安装及砼顶升、900吨架桥机运架32m简支箱梁、无碴轨道板CA砂浆配制及铺装, “四新”工艺没有相对应的概(预)算定额是清概中的难点。

3)工程位于北京市四环以内,交通车辆、地下管线及房屋建筑密集,不可预见事件较多,设计图纸不断变化,因而造成的变更频繁是清概中的重点。

(二)、清概项目的难点

1)结构耐久性高性能砼费用、冬季施工增加费用、深基坑开挖支护费用、大体积砼冷却降温费用是本工程的难点。

2)无碴轨道线下要求精度高、质量严、工艺标准要求严格。博格板的运输安装、CA砂浆的搅拌、运输、灌注需借鉴世界上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研制或引进成套的工装设备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配合铁道部定额所测定、补充定额,为清理概算提供依据。

四、清理概算中的难点问题分析

(一)施工合同条款分析

1、根据合同第2.1现场进入权的解释,如果发包人未能及时给予承包人现场进入权,使承包人遭受延误和(或)导致增加费用,承包人有权要求索赔。

此条款可以编制因拆迁不到位引起的窝工、停工费用。

2、合同第2.6条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中,明确发包人负责办理工程所需建设用地申报手续及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按时向承包人提供计划内的施工用地。

此条款可以编制帮助甲方或代甲拆迁的工程。

3、合同第13.6.1规定总承包风险费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变更设计(不含发包人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工期的重大调整引起的变更设计和增减的费用)。由于变更设计引起的废弃工程相应增减。

比如此次索赔资料,根据本条款,编制了因变更设计引起的废弃钻孔桩。

4、合同第13.6.2.规定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调整合同价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发包人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工期的重大调整引起的变更设计和增减的费用。

比如,因甲方施组变化,建设工期调整可以清概。

(二)、施工方案变化增加费用分析

1、跨八马路连续梁悬灌法施工改为满堂支架法施工增加费用

新开河特大桥跨八马路连续梁(40+64+40m)原设计为悬灌法施工,由于受到拆迁等各种原因影响,直到2007年4月21日才具备施工工作面开始钻孔桩施工。根据建设单位2006年11月施工组织设计安排(2007年8月31日必须贯通该连续梁),原设计采用悬灌法施工根本无法满足工期要求,为加快施工进度,在征得设计、监理同意后,施工单位将原设计的悬灌法施工改为支架法现浇施工,至2007年8月31日按期完成任务,保证了总工期。由于该连续梁67#、68#墩位于新开河之中,新开河常年有水,水深2.5~5m,并且紧邻既有京山线,地下管线较多,基础处理难度较大。根据监理工程师对采用的施工辅助措施的签证,并对比原设计与变更设计的工程量,经计算增加费用431万元。根据《施工合同》第13.6.2款“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调整合同价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做调整:(1)发包人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的重大调整引起的变更设计和增减的费用;”之规定,本变更是由于建设单位对建设工期的重大调整引起的,属于可调整合同价格的范畴之列。

2、增加运架设备调头场地换填及二次调头增加费用

合同中架桥机架梁顺序由474#墩向0#台逐孔架设,架桥机不需调头。根据建设单位第五版调整后施组的安排,施工位架梁范围调整为161#-474#,架设顺序调整为:首先运梁车驮运架桥机从406#墩向370#墩架设,然后调头从406#墩向474#墩架设,最后再调头从370#墩向161#墩架设,因此架桥机、运梁车需发生两次调头,并需新建一处运梁车驼运架桥机调头的场地,该费用属可调。

(三)建设单位征地拆迁滞后引起增加费用分析

1、误工、窝工费分析

由于受到征地拆迁等因素的影响,施工人员进场后不能立即展开施工,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停工、窝工严重,据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自开工以来由于建设单位无法提供施工场地造成的停工、窝工增加到人工和机械费达780万元。依据《施工合同》第2.6.1(2)规定“发包人负责办理工程所需建设用地申报手续及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按时向承包人提供计划内的施工用地”的规定,发包人未及时向承包人提供计划内的施工用地属于发包人的责任,造成的误工、窝工费用应由发包人负责。

2、征地拆迁遗留地下基础拆除费用

管段线路经过地段原有大量的房屋及构筑物,施工前建设单位进行了征地拆迁。当施工单位施工时,发现已拆除的房屋及构筑物地面以下存有大量的征地拆迁遗留下来的房屋及构筑物基础,为不影响施工,按照建设单位拆迁协调小组的安排,在现场监理工程师的监督计量下,施工单位进行了拆除。依据《施工合同》第2.6条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2)“负责办理工程所需建设用地申报手续及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按时向承包人提供计划内施工用地”的规定,拆除地下基础、为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应为建设单位义务。

(四)、标准提高、规范变化、“四新”技术增加费用分析

1、高性能混凝土增加的费用

京津城际铁路全线采用高性能混凝土,配合比由咨询公司审定,所用原材料由水泥、中粗砂、碎石、粉煤灰、矿粉、外加剂和水组成。高性能混凝土较普通混凝土所用原材料标准、成分、配比上的不同,直接表现在费用上的差异。比如水泥采用低碱水泥、砂石含泥量、氯离子含量等较普通混凝土用材料标准较高,整个华北地区无复核该标准要求的料源,只能通过高价购买南方材料或对原材料进行二次清洗,导致原材料价格大幅提高,加之高性能混凝土采用二次投料拌制机械人工费较普通混凝土也有增加,综合各方面因素并考虑配合比等原因平均每立方C30混凝土增加费用60元。由于采用高性能混凝土是属于技术标准提高引起的,符合《施工合同》第13.6.2(1)“发包人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工期的重大调整引起的变更设计和增减的费用”的规定,属于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范畴。

2、预埋件防腐标准提高引起的费用增加

京津城际轨道交通工程桥梁预埋件外露部分原设计采用普通防锈漆防腐,正式施工图采用了渗锌或锌铬涂层防腐技术,标准提高很多,工程造价增加很多。经计算采用渗锌或锌铬涂层防腐技术较采用涂刷防锈漆等防腐措施每吨预埋件增加费用4000元。由于该项为是技术标准提高引起的变更设计,符合《施工合同》第13.6.2(1)“发包人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工期的重大调整引起的变更设计和增减的费用”的规定,属于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范畴。

3、增加了冷却管

京津城际轨道交通工程混凝土结构采用高性能混凝土,由于高性能混凝土产生的水化热较高,且对于混凝土表面和芯部温差控制较为严格――温差≤15℃,根据2005年7月铁道部科技基(205)101号文《客运专线高性能混凝土暂行技术条件》有关规定,“6.6.8浇筑大体积混凝土结构(或构件最小断面尺寸在800mm以上的结构)前,应根据结构截面尺寸大小预先采取必要的降温防裂措施,如搭设遮阳棚、预设循环冷确水系统等”,按照以上规定并依据现场实际条件,施工时采取了埋设冷却管的方法,该费用属可调范围。

4、精密沉降观测

按照客运专线及博格轨道技术的有关要求,建设单位2006年8月25日下发了京津铁工管函[2006]166号文关于印发《京津城际铁路线下工程沉降观测及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根据对全线实行精密观测的通知,要求对桥梁进行沉降观测并采用不锈钢制观测标。而新的施工图对连续梁的线性观测提出了具体要求,这是招标设计文件中时所没有的。沉降观测属于技术标准的提高,依据《施工合同》第13.6.2(1)“发包人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工期的重大调整引起的变更设计和增减的费用”的规定,属于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范畴。

5、博格板施工前期试验及设备调试费

博格板的铺装在国内尚属首例,施工单位在正式施工前,对博格板进行了试验铺装,并在铺装过程中对施工工艺、施工工序、机具设备操作进行了调试和演练,属新工艺范畴。

6、桥梁支座防落梁措施费用

桥梁防落梁措施,在招标文件中为设计为普通铁路用防落梁措施,为此施工单位按照铁道部铁建设[2005]15号文规定的普通铁路防落梁措施进行了报价(钢板22.3kg/孔、角钢146.12kg/孔)单价每孔820元(32m梁含取费),后来由于桥梁采用了新型可调高盆式橡胶支座等新技术标准,相应的防落梁措施较普通铁路防落梁措施的标准做了很大的提高,不但增加了钢板重量,其钢板、螺栓防腐也由原来的涂刷防锈漆变为采用渗锌技术防腐(渗锌钢板1.03吨/孔32m梁),并且连续梁中跨采用了钢筋混凝土作为防落梁挡块,使得工程造价大幅提高。由于防落梁措施增加费是因为发包人对建设标准提高造成的,是属于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范畴。

7、桥梁支座重力式灌浆增加费用

桥梁支座安装原设计采用普通铁路支座安装的方法,即在支座与垫层之间采用干硬性细石混凝土。按照《客运专线桥梁盆式橡胶支座暂行技术条件》的要求,施工图设计采用重力式灌浆技术。2006年10月26日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传真电报《关于加强客运专线桥梁支座质量管理的通知》,针对部颁布的填充式调高盆式橡胶支座采用重力灌浆工艺,并采用无收缩高强度灌浆材料等问题的专题会,都专门对采用重力式灌浆工艺提出了要求。支座重力式灌浆增加费是由于发包人对建设标准提高造成的,属于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范畴。

(五)、深基坑防护费用分析

施工单位承担的新开河特大桥、永定新河特大桥紧邻既有京山线,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5】133号)文件要求及北京铁路局京铁施[2005]455号文件《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施工时须对既有铁路进行防护,依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4.2.4款:“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主动配合发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负责。”的规定,该对邻近既有铁路(构筑物)的防护费用应有建设单位负责。

(六)、冬季施工增加费用分析

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第一版)线下工程至2006年12月12日全部完成,基本不涉及2006年冬季施工。现按建设单位2006年11月22日施工计划安排,2006年冬季正进入施工期, 2006年冬季施工期间(2006年11月15日~2007年3月15日)共完成承台57个,墩身64个,现浇简支梁41孔,现浇连续梁14段,路基混凝土板59块,架梁193孔。由于2006年冬季施工使得总工期提前了两个月。由于2006年冬季施工是由于建设单位调整施工组织引起的,属于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范畴。

(七)、政策性调整分析

1、甲供料调差

该工程工期跨越2006、2007年度,材料差价的计算基期为2004年度,施工期间材料价格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钢材价格大幅上涨,原概算钢筋价格2660元/t,现钢筋价格已经达到4150元/t,价差达1440元/t,加之其他材料价格的增长,材料价差会相差更大。按照每年铁道部公布的价差系数计算2006年较2004年仅增加约5%左右,显然不能体现实际市场状况。目前铁道部每季度都公布市场价格,施工单位建议按照部每季度公布的市场价格调整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价格,其他按照部公布额材料价差系数进行调整,符合市场实际状况。

2、水电费调差

原设计概算水费按照2.5元/吨计列,电费按照0.55元/吨计列,根据115号文规定水电单价由设计单位确定,2005年天津市工程用水价格为4.6元/t,2006年为5.6元/t(天津市建委文件规定),2007年3月调整为6.2元,施工用电指导价为0.88元/度。按照115号文规定编制期至结算期发生的价差,其款源在工程造价增涨预备费中解决。由于该项是由于地方行政法规最新的规定,符合《施工合同》第13.5“因法律改变的调整”的有关规定,属于调整合同价款范畴。

五、结束语

清理概算只有在国家政策法规的许可范围内,以施工合同为依据,理清脉络,把握重点,才能把清理概算工作深入细致的完成,从而最大程度地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提高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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