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07 17: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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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范围:
(一)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
(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一)、(二)确定的危险化学品,汇总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机构
第五条国家设立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所在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登记中心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辖区登记办公室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颁发与登记编号的管理工作;
(三)建立并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四)设立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与各地登记办公室共同建立全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网络,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五)组织对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
(六)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核查登记单位申报登记的内容;
(三)对生产单位编制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四)建立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五)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第九条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应经统一培训,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后,发给《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以下简称登记上岗证),持证上岗。
第十条登记中心应有10名以上有登记上岗证的登记人员;登记办公室应有3名以上有登记上岗证的登记人员。
第十一条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应当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和程序,为登记单位提供良好的服务,保守登记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登记中心每年应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登记办公室每年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各地登记办公室的报告应同时抄送登记中心。
第三章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十三条登记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对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对新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新化学品投产前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新建的生产单位应在投产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个月内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内容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生产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一)生产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
(三)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标准;
(四)新化学品和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报告;
(五)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六)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第十五条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一)储存单位、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数量;
(三)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办理登记的程序:
(一)登记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领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二)登记单位用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向登记办公室提供登记材料。
(三)登记办公室对登记单位提交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在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和登记单位进行登记,将相关数据录入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向登记中心报送登记材料。
(四)登记中心在接到登记办公室报送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将相关数据录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后,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单位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
(五)登记办公室在接到登记证和登记编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送达登记单位或通知登记单位领取。
第十七条生产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报送以下主要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三)危险性不明或新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报告各3份;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3份和电子版1份;
(五)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委托有关机构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需提供应急服务委托书;
(六)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报送上述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登记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为: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基本情况的变更情况,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更新情况等。
第十九条登记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二)如实填报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
(三)对本单位生产的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或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
(四)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正确编制并向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产品包装上拴挂或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所提供的数据应保证准确可靠,并对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五)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
(六)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七)配合登记人员在必要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生产单位终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使用单位终止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使用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
(二)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三)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
(四)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的;
1.1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福州市XX化工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
福州市XX县XX路XX号
单位性质
国有/私营 企业
所属行业
化工
单位类型
生产/储存/使用
负责人
朱XX
联系电话
138xxxxxxxx
1.2生产工艺
该公司主要从事水处理剂等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主要服务对象是污水、循环水等水处理的行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三氯化铁水溶液、六九三氯化铁,其生产工艺是利用旧液(含FeCl335%)通氯吸收制成三氯化铁饱和溶液。
1.3重大危险源情况、级别(含有多种危险源的需逐一列明)
福州XX化工有限公司涉及的主要危险化学品有氯气、三氯化铁溶液、烧碱……。其中,生产使用的液氯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物质,属于XX级重大危险源;生产使用的**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物质,属于XX级重大危险源……
危险物质储存量及其临界量
序号
危险化学品
规定临界量(t)
最大可能周转存量(t)
是否超过临界点
是否属重大危险源
1
液氯
5
14
超过
是
1.4主要危险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和处置要点
品名
理化特性和危险性
处置要点
氯
第2.3类,有毒气体。本品助燃,高毒,具有刺激性。一般可燃物大都能在氯气中燃烧,一般易燃气体或蒸汽也都能与氯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氯气能与许多化学品如乙炔、松节油、乙醚、氨、燃烧气、烃类、氢气、金属粉末等猛烈反应发生爆炸或生成爆炸性物质。它几乎对金属和非金属都有腐蚀作用。
灭火方法:本品不然。根据着火原因选择适当灭火剂灭火。
泄漏处理: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立即进行隔离,小泄漏时隔离150m,大泄漏时隔离450m,严格限值出入。建议应急处理人员穿内置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的全封闭防化服。如果是液化气体泄漏,还应注意防冻伤。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合理通风,加速扩散。喷雾状水稀释、溶解。禁止用水直接冲击泄漏物。勿使泄漏物与可燃物(如木材、纸、油等)接触。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产生的大量废水。喷稀碱液中和、稀释。也可以将漏气钢瓶浸入石灰乳液中。
三氯化铁
第8.1类,酸性腐蚀品,不然。吸入本品粉尘对整个呼吸道有强烈刺激腐蚀作用,损害粘膜组织,引起化学性肺炎等。对眼有强烈腐蚀性,重者可导致失明。皮肤接触可致化学性灼伤。
灭火方法:本品不然。根据着火原因选择适当灭火剂灭火。
泄漏处理:隔离泄漏污染区,限制出入。建议应急处理人员自给式呼吸器,穿防酸碱工作服,戴橡胶手套。用干燥的砂土或其他不然材料覆盖泄漏物,然后用塑料布覆盖,减少飞散。
烧碱(氢氧化钠)
第8.2类,碱性腐蚀品。本品具强烈刺激和腐蚀性。遇水和水蒸气大量放热,形成腐蚀性溶液。粉尘刺激眼和呼吸道,腐蚀鼻中隔;皮肤和眼直接接触可引起灼伤;误服可造成消化道灼伤,粘膜糜烂、出血和休克。
灭火方法:本品不然。根据着火原因选择适当灭火剂灭火。
泄漏处理:隔离泄漏污染区,限制出入。建议操作人员佩戴头罩型电动送风过滤式防尘呼吸器,穿橡胶耐酸碱服,戴橡胶耐酸碱手套。远离易燃、可燃物。避免产生粉尘。避免与酸类接触。禁止接触泄漏物。尽可能切断泄漏源。
1.5灭火药剂储备及消防水源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范围:
(一)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
(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一)、(二)确定的危险化学品,汇总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机构
第五条国家设立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所在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登记中心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辖区登记办公室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颁发与登记编号的管理工作;
(三)建立并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四)设立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与各地登记办公室共同建立全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网络,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五)组织对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
(六)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核查登记单位申报登记的内容;
(三)对生产单位编制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四)建立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五)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第九条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应经统一培训,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后,发给《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以下简称登记上岗证),持证上岗。
第十条登记中心应有10名以上有登记上岗证的登记人员;登记办公室应有3名以上有登记上岗证的登记人员。
第十一条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应当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和程序,为登记单位提供良好的服务,保守登记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登记中心每年应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登记办公室每年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各地登记办公室的报告应同时抄送登记中心。
第三章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十三条登记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对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对新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新化学品投产前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新建的生产单位应在投产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个月内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内容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生产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一)生产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
(三)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标准;
(四)新化学品和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报告;
(五)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六)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第十五条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一)储存单位、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数量;
(三)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办理登记的程序:
(一)登记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领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二)登记单位用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向登记办公室提供登记材料。
(三)登记办公室对登记单位提交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在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和登记单位进行登记,将相关数据录入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向登记中心报送登记材料。
(四)登记中心在接到登记办公室报送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将相关数据录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后,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单位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
(五)登记办公室在接到登记证和登记编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送达登记单位或通知登记单位领取。
第十七条生产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报送以下主要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三)危险性不明或新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报告各3份;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3份和电子版1份;
(五)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委托有关机构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需提供应急服务委托书;
(六)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报送上述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登记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为: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基本情况的变更情况,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更新情况等。
第十九条登记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二)如实填报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
(三)对本单位生产的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或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
(四)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正确编制并向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产品包装上拴挂或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所提供的数据应保证准确可靠,并对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五)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
(六)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七)配合登记人员在必要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生产单位终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使用单位终止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使用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
(二)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三)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
(四)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的;
(五)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
(六)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登记中心或登记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滥发证书,或在规定限期内无故不予登记且无明确答复,或泄露登记单位商业秘密的,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登记中心或登记办公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一、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必要性
危险化学品是指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放射性、腐蚀性,会对人员、设备、环境造成伤害或损伤的化学品。这些危险化学品在其生产、经营、存储、运输、使用和废弃的过程中,如果处理不当或疏于管理,就很有可能对人类和环境造成危害。随着化学工业的发展,涉及到的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也显著增加,很多危险化学品的易燃易爆性、反应性和毒性本身就决定了事故的多发性和严重性。现代化学工业的生产呈现出设备多样化、复杂化以及过程连接管道化的特点。如果管线破裂或设备毁坏,会有大量易燃气体或液体瞬间泄放,迅速蒸发形成蒸气云团,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下限。论文参考。云团随风漂移,飞至居民区遇明火爆炸,会造成难以想象的灾难。多数危险化学品对人体有害,由于设备密封不严,人员操作失误或处理不当等因素,容易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可直接导致人员急性或慢性中毒甚至死亡,生态环境也会受到严重污染。正是危险化学品的固有危险性使我们在利用其益处的同时,也有可能受到伤害。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避免其可能带来的对生命、财产、健康及环境的伤害和损失。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不健全
针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我国建立了一套自己的法规体系,并相应出台了一系列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规定和标准,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化学品名录》等,这对有效控制和预防危险化学品的危害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我国现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制度建设本身存在着立法滞后、制度体系标准矛盾、与国际不接轨等突出问题。
化学工业经过数十年的发展,至今为人们所知的化学品有500-700万种之多,并且每年以数万种的速度产生新合成化学品,其中绝大多数都应该属于危险化学品。国家现行最新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都是2003年出台的,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新化学品没有按照危险化学品登记要求进行注册登记,造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漏洞,存在着极大的安全事故隐患。
现有的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制度中包括着原化工部、交通部、环保总局等部门制定的相关的规定和标准.而这些规定和标准之间存在着互相不协调甚至矛盾的问题,让执法者无章可循,让企业无所适从。危险化学品鉴别分类管理上缺乏多部门共同认可的权威的鉴别分类机构,各部门按照行业特点自行制定标准,造成了实际监管的难度。
我国作为危险化学品进出口大国,与国际化学品管理体系不接轨。国内外危险化学品分类标准不同。危险化学品出口企业的产品直接采用国外的配方、说明书和标签,在在登记中时由于国内外危险化学品分类标准不同,导致产品归类不同,危险化学品标签差异明显,给安全监管带来困难。部分国外已禁用或严格限用的化学品,如甲胺磷、久效磷、偶氮染料等,我国仍有一定量的生产,给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和潜在危害。
2、危险化学品安全登记监管难度大
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实行登记注册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是一项告知性备案工作,缺乏有力的制约手段。在登记开展过程中,很多企业积极性不高,认为登记工作进行与否对企业的影响不大,不能积极响应和认真配合。
危险化学品登记对象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化学品登记机构,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在实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中很多不构成重大危险源,达不到登记注册条件,市级和企业没有明确的登记监管部门,缺少技术支持指导,监管体系不完善,存在安全监管盲区。同时存在监管部门不同,信息交流困难的问题。例如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需要公安部门进行登记,剧毒化学品使用企业的名单一部分掌握在安监部门手中,还有一部分为公安部门所掌握。实际登记过程中就有一个互相协调、沟通及资源共享的问题。论文参考。
3、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不完备
危险化学品大多具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特性,如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过程中如有不慎,会造成的大量危险化学品泄露,发生危险危险品事故,会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财产的损失,对大气、水体、土壤造成污染。2005年中石油吉林石化苯胺爆炸,造成影响恶劣的松花江污染国际事件,暴露出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问题严重。虽然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方面法规和要求,各部门、企业组织人员编写了应急预案,但大多都是敷衍了事,没有太多的实用价值,没有针对性及目的性,可操作性差,且没有按照要求认真进行演练。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还是处于手忙脚乱,临时抱佛脚,仓促面对的现象,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是一个多部门合作,分工明确,综合协调的体系,而今我国目前的对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处理还处于各部门各自为政,各扫门前雪的状况,没有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对策措施
1、建立、健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根据我国目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现状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吸取国外的先进行管理经验及国际惯例,与国际化学品管理体系接轨,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使得执法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制定的法律、法规、标准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可操作性强,实用性强,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修改,消除法律、法规、标准的滞后于实际情况的弊病。
一是尽快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部分条款,尽快修订新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当前应对不在《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实施新的化学物质申报审查制度,完善新化学物质申报监管;二是加快制定完善有关危化品安全的配套规章,在危险化学品鉴别分类技术、危险化学品限量标准、重大危险源鉴别标准、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等方面需加强研究,统一监管标准;三是在危险化学品分类制度、标签和标志、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标准上,需进一步和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从而基本建立起以《安全生产法>为总纲,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为核心,以相关配套规章、规程、标准和地方性法规为基本组成部分的一整套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废弃处置的全过程的依法管理新局面。
2、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全程监管
继续大力推行化学品登记制度,从法律形式上固定下来。进行化学品登记管理是各国加强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通行作法。国外绝大多数工业发达国家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如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和韩国等,都制定或实施了化学品登记制度或新化学品申报制度。我国应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作为一种行业准人凭证和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入市场的首要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和储存条件的企业,将不能通过登记审核,也就不能领到证书。没有证书的企业,可以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登记证等,可以取消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储存等工作的资格。
危险化学品涉及的部门多、行业多、环节多,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显著特点,因此政府和企业都应建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对全部危险化学品采取登记管理,建立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对管辖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废弃等环节进行实时的监管。各部门的协调、合作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顺利进行的关键。环保、经贸、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生产、运输到废物处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3、建立完整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应急救援工作应注重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完善预案体系、开展风险分析、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加强培训和演练、提高科技术水平和开展全社会的应急教育。应急救援指挥应当实行国家集中管理、统一指挥的基本原则;国家要大幅度地增加应急体系建设的整体投入;中央和地方政府要确保应急救援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不可替代的位置;应急救援的主要基础是全社会总动员。各部门应协调一致,分工明确,齐抓共管,减少内耗。论文参考。我国已成立了国家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指挥中心,在全国8个地市(上海、吉林、沈阳、天津、济南、青岛、株洲、大连)成立了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中心,初步建立起了全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网络,应加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技术支持,提高自身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张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探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7,3(6).
[2]苏大勇,耿继原,耿志超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2006,25(6)
[3]李合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和废弃中安全问题及对策.石油化工安全技术,2006,26(6)
[4]韩丹琦,范礼彬.浅谈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机制.齐齐哈尔大学学报,2006,1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写
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国家经贸委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
3 术语
3.1 危险化学品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
3.2 重大危险源
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4 一般规定
4.1 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其它款项。
4.2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4.3 分公司所属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4.4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5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应停止使用。
4.6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统一由分公司供应处负责,销售由销售公司负责。
5 生产、储存和使用
5.1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5.1.1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5.1.2 工厂、仓库的周边的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5.1.3 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1.4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1.5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5.2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或改扩建应报所在地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5.2.1 可行性研究报告。
5.2.2 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5.2.3 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5.2.4 安全评价报告。
5.2.5 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5.2.6 符合5.1条件的证明文件。
5.3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5.4 生产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实行安全注册登记制。注册登记时,生产和使用单位须填写《化学品安全登记申请表》、《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工作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报分公司安环处,由安环处统一到湖南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办理。
5.5 危险化学品在出厂时,生产单位应向用户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产品包装上应加贴或者栓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并提供应急服务电话。使用单位应向供应商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检查包装上是否张贴安全标签,作业场所有表示化学品危害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的标识。
5.6 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证书》和没有提供“一书一签”的产品,生产单位不得销售,证书每5年复核一次。
5.7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5.8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危及社会安全的不合格产品严禁销售,否则造成后果由生产单位负责,同时追究销售单位的责任。
5.9 危险品化学生产单位的新工人,必须做就业前体检,发现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在禁忌岗位作业。对作业工人要定期体检,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10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5.11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5.12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5.13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5.14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双发、双人保管制度。
5.15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为从事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用具。
5.16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17 遇水、热、潮易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易积水的地方。
5.18 受日光照射或受热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禁止靠近热源,存放处的温度不得高于物品的自燃点和熔点。闪点在450C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
5.19 化学性质与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放射性物品不得与其它危险化学品同存一库;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品同存一库。
5.20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和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
6 经营
6.1 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6.1.1 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6.1.2 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6.1.3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1.4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6.2 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不得销售。
6.3 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所在地市级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6.4 领用危险化学品必须持使用单位证明到供应处领取,实行两人制。
7 运输
7.1 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
7.2 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市级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方可上岗作业。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员必须掌握的知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7.3 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7.4 危险化学品的托运,只能委托有运输资质的单位;托运时,托运人应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应告知承运人。
7.5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漏。
7.6 装卸运输危险物品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库内搬运一律采用防爆型电瓶车、叉车,进入仓库内的机动车辆其排气管必须装防火罩。装运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7.7 互相接触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不得混合装运。
7.8 遇热、遇潮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降温、防潮措施。
7.9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按规定路线行驶或停放。卸完物品后应彻底清扫。
7.10 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GB13392—92的规定。
7.11 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车、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8 剧管理
8.1 剧管理必须遵守4~7项各款之规定。
8.2 剧包括:氰化钾、氰化钠、氰化银、氰化亚铜、砷、三氧化二砷(砒霜、亚砷酸酥)、五氧化砷、亚砷酸钠、钾、砷酸三钠、砷酸二氢钠、氯化汞、硫酸二甲酯、叠氮化钠及其它属国家规定的剧物质。
8.3 需要剧的单位必须提前半年向供应处报计划,由供应处负责采购。
8.4 使用单位领取剧时,须经公安处审批并备案。经审批后持公安处介绍信(介绍信上注明两个领料人姓名和所需物品的名称、级别和数量)到供应处办理开票手续。并将领料单与介绍信一同交供应处安全保卫科签字盖章后,两名领料员(必须是介绍信上所注明的两人)同时到仓库领取物品,并在发放登记簿上签名。发料时,须有两名保管员在场。双方当场确认数量,出库后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8.5 剧应放置在保险柜内,并建立双人双锁保管制度。发放完后,保管员须将原包装进行密封,存放原处。单位保管人员、班长、安全保卫人员、单位领导每季度应对本单位剧进行一次检查,做好记录,并对领发过的进行复称盘点,建立转帐台账。
8.6 发现剧被盗、丢失,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8.7 分公司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剧安全管理制度。
9 事故应急救援
9.1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各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分公司安环处备案。
9.2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报告分公司有关处室。
9.3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有义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10 检查与考核
10.1 本标准由分公司安全、消防、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环保处对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进行跟踪考核。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预防为主”方针,认真贯彻“平安第一。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以下简称《平安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依法整治,强化执法;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常抓不懈,防止反弹;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把深化整治的过程变成依法规范平安生产行为、建立平安生产法治秩序的过程;把专项整治与加强日常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健全完善平安生产监管体系和监管工作机制;把专项整治与加强企业基础工作结合起来,建立预防为主、继续改进的企业平安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把专项整治与全面做好平安生产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平安生产的长效机制。
坚决淘汰、关停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深化专项整治。整顿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平安生产秩序;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加大平安生产投入,提高企业平安生产水平;督促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推动危险化学品平安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依法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平安监管;完成70%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单位的平安评估工作,深化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继续推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登记和行政审批工作。基本完成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关闭不具备平安生产基本条件的从业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推进基础建设,全面提高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平安素质和平安防御能力;初步建立起危险化学品动态监控管理体系、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通过深化整治,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力争不发生一般事故,确保危险化学品平安生产形势平稳。
二、具体任务
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主要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经营、运输、废弃处置环节和加油加气站、剧毒化学品的经营使用、重大危险源、从业人员培训等几个方面进行全面整治。
(一)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化学品)生产、贮存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贮存实行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评价演讲应报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必需经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初审合格后,报市安监局审查,合格后,颁发批准书,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申请登记。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工程项目必需经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生产实行定点资格认可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需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方法》原国家经贸委第36号令)和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方法〉等三部规章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第103号)规定。持规定的有关资料,依照规定顺序申请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区交通局要继续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必需由专业生产单位定点生产,并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要严格执行公路运输通行证制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必需执行准运审批制度。要严厉打击不具备资质条件的运输企业和个人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对委托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运输的单位,要依法处罚。
(四)从业人员平安培训。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照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平安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123号)和《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124号)规定。严格考核发证工作,依法严肃查处无证上岗行为。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船员、押运人员必需经区交通局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五)剧毒化学品经营及使用单位。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需取得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必需核实购买单位依法向公安部门申领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准购证,如实记录购买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等,并建立记录档案(记录档案至少保管1年)严禁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化学品(如毒鼠强等)不得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农药、灭鼠药和灭虫药除外)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必需建立并执行规范的购买、贮存和使用平安管理制度,特别是要健全和落实入库核查登记、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六)加油站、加气站。已取得省级经贸部门颁发的废品油零售批准证书的加油站、依法设立的加气站、新建加油站。并经区、市、省安监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省安监部门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审核不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
(七)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环节。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与公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制定严密的管理方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工作,防止废弃危险化学品流失和泄漏,消除事故隐患。
(八)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管理体系。一是依照《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方法》原国家经贸委第35号令)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全国危险化学品数据库提供资料。二是通过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普查,初步建立本区危险化学品动态监控管理信息系统。
(九)建立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要逐级建立起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环保等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组织领导
组织、领导本系统的专项整治工作。深化危险化学品平安专项整治在区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以分管平安生产综合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区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如下:
1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平安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的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平安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平安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负责《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规定承当的其他平安监管职能。
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证文件。并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3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平安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平安的监督检查;打击利用危险化学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作的平安管理;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平安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5环保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及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检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调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
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查处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工艺装备、质量管理、平安设施、人员素质、检测检验手段等基本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7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8铁路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平安管理及监督检查。
9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四、实施方法
区危险化学品平安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分两个阶段进行。
1集中整治阶段(年9月20日-年11月30日)
从9月下旬开始,各有关部门根据调查摸底和企业自查自纠情况。集中力量开展整治工作。整治中,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方法》原国家经贸委第35号令)要求,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料理批准书和注册、登记的申报工作;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方法》原国家经贸委第36号令)要求,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料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报工作;依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方法》原国家经贸委第37号令)要求,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料理定点生产证申报工作。对不具备平安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坚决予以关闭。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要责令停产、停业,认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平安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各有关部门要坚决依法取缔各类无证、非法从业单位,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使用、贮存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2检查验收阶段(年12月1日-30日)
制定检查验收规范,各有关部门要依照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方案。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区政府将通报批评,责令其加大整治力度,限期完成任务。
集中整治阶段和检查验收阶段对重点单位和整治情况进行抽查。区政府将组成联合督查组。
五、工作要求
明确责任。深化整治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富平安,1加强领导。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意义重大,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平安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各项监管措施,坚持“全国统一部署,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原则,加强领导,强化监督,保证整治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需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积极主动的与有关部门沟通,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各危险化学品责任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确保专项整治深入开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直接领导本企业的整治工作。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按照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突出重点,依法整治,落实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经营单位本质安全度。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提高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各级安全责任意识,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努力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和生产经营企业的本质安全度。有效减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努力实现零死亡,坚决杜绝重大事故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三、工作任务和措施
1、对生产、储存、运输或使用液氯、液化石油气、剧毒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等容易引起重大事故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从业单位以及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威胁的从业单位,加大监管力度,强化从业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2、开展新一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普查和评估分级备案工作。各社区、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开展新一轮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档,建立健全和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属地监管、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街道安委办进行备案,并出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位要按照40号令第22条的档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一源一档”。
3、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换证审查。严格执行换证条件,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坚决不予上报。及时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和延期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危化品经营单位领证后的安全监管,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制度,对危化品经营单位实施动态监管。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继续推进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全面完成全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登记工作的工作目标。督促经营单位维护好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电话,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方便、快捷和准确的信息咨询服务。
4、规范危化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认真落实省局的《关于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对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经营单位实施全面、规范的监督检查,健全“一企一档”,做到履职到位。
四、工作步骤和要求
各社区、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
1、2-3月,各社区、有关单位要组织学习文件和国家安监总局40号令,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具体方案,部署到所属危险化学品单位。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在国际上,化学与危险品的安全管理技术的提高,在我国也引起了化学品的管理技术的相应的发展,在我国目前,我国的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其管理水平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二.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研究现状
伴随着国际化学和危险品的安全管理技术的不断的提高,在我们国家,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及其涉及的各项技术及各个领域,都随着国际的危险品安全管理水平得到了相应的提高,在一定程序虎来看,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且具备一定的实力。并且已经初步的建立起来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保障体系。长期以来,在我国,由于过分的依赖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主导地位,从而忽略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研究的作用,从而导致我国建立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体系所必需的技术基础比较薄弱,尤其缺乏危险品的安全关键技术的研究能力。
在染料行业中,间氨基苯横酸、间羟基-N,N-二乙基苯胺及间氨基苯酚、苯胺二五双磺酸单钠盐等所提到的工业危险化学品,其管理方式。比较有代表性,这些危险化学用品,在使用的过程当中,还存在着一定的安全管理问题:
1.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研究缺乏系统性
的我国目前,并没有从整体的层面上,对化学危险品进行系统的安全技术研究,也还没有形成一套整体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理论,还没有形成一定的技术来作为化学品安全管理理论框架的支撑。各个相关的领域研究,还正处于专业条块的分割状态,从总体上对于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问题,在相关的领域,例如印染行业,各行业之间的危险化学品的共性及关键性的问题,还未进行研究,也更谈不上建立起完善的国家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体系。
2.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基础落后
生产间氨基苯磺酸、间羟基-N,N-二乙基苯胺及间氨基苯酚、苯胺二五双磺酸单钠盐的原材料,如硝基苯、三氧化硫、发烟硫酸、盐酸、乙醇、氯乙烷等原材料,均属于危险化学品,在实际的库存与管理过程中,其安全技术体系研究的基础十分的薄弱。主要表现在,这类危险化学品的危害发生机理、识别理论和识别的技术,以及评价的指标体系等的一些监测监控理论和技术等方面,还十分缺系统性的研究。
三.危险化学品在储存中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对于危险性的化学品,例如盐酸、硝基苯、发烟硫酸、三氧化硫、乙醇、氯乙烷等,这些危险化学品在储存过程当中,应当编制相关的化学品安全技术使用说明书以及放置安全标签。同时,对于相关的管理部门,要对这类危险化学品进行审查,或者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过程当中,根据企业本身具备的基本条件,对这类危险化学品进行申报制度,相关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指导或制定预防以及控制化学品危害的措施,并颁发登记相应的注册证书。在目前,染料中间体的生产企业,其在生产管理的过程当中,间氨基苯磺酸、间羟基-N,N-二乙基苯胺及间氨基苯酚、苯胺二五双磺酸单钠盐等的生产原材料,这些属于危险化学品,在对其原材料的储存上,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1.有大部分企业,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工作,是一项告知性的备案性质的工作,但由于其缺乏有力的制约手段,所以各企业在登记上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不高。且大多数企业还存在着不能积极响应与配合的情况。
2.企业不知道产品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及是否应该登记。在登记的过程当中,一些企业会经常咨询某种产品,是否存在于《危险化学品名录》不如,对危险化学品的了解甚微,甚至不知道是否需要进行登记。这些产品,通常包括一些混合物,例如染料或苯胺二五双磺酸单钠盐等。这时就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对待,这种情形下,通常应当建议企业登记该产品并且还要进行危险化学品的鉴别与分类工作。
3.由于监管部门的不同,导致信息交流工作困难。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在使用过程当中,都需要进行登记。可是在实际当中,剧毒的化学品的使用名单,一部分掌握在相关的安监部门的手中,另外还有一部分则为公安部门所掌握。所以在实际的登记过程当中,就会存在一个互相协调、沟通以及资源共享的问题在里面。
四.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对策及措施:
危险化学品产安全管理原则,大致有两方面:一是操作控制,二是管理控制。操作控制,主要是通过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来消除或者是降低化学品工作场所带来的危害性,并且防止工人在正常的工作的时候,避免受到有毒物质的侵害。管理控制则是指按照国家的法律和标准建立起来的管理程序以及管理措施,主要作用是为了预防作业场所中的化学品危害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本文对危险化学品进行预防与控制,避免作业场所中化学品的危害,并且为了防止火灾、爆炸、以及中毒和职业病的发生,提出了以下的解决策略和设想。
1.系统化管理与管理措施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这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性的工程,必须要经过统筹规划、整体的设计、规范运行等几个大的方面。从管理方面进行入手,要建立起相互关联组成的系统,要系统的制订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然后要从生产、贮存、运输、使用以及危险品报废等环节,进行全面的考虑,根据其安全管理内容采取以下技术措施。
要根据危险化学品的自身特点,并且还要按照国际性质的惯例,来确定重大的危险源的技术标准,并且开展重大的危险源辩识、监测、及其监控性质的工作,对于重大的危险源,要特别实行重点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要重点开展一些重大的危险源的安全评价,根据评价内容,制订相应的防止化学品事故发生的预案;要加大力度重视重大危险源的评价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工作,要加大投入;并且加大力度研究新的化学品危险性评估的对策和方法。
2.制度化管理措施:
有关部门应逐步完善化学品的各项法规、标准的制订。在分类制度、标签和标识、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供货人的责任上予以规范,逐步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在事故预防、工作机制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明确职责,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引导、调节、保障的功能,健全管理体制与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措施,减少或杜绝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
3.集成化管理与管理对策
要以法律法规为基础,在执法监督、技术服务以及企业管理等三不同的层面上,建立起科学的规范集成运行机制。对于企业当中的危险化学品,在对这类物品进行生产、搬运、或者是贮存和运输等这些关键的环节上,要有针对性地,在不同的时期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性检查工作,要做到点面相结合,并且要做到集成高效。
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定量评估,且建立起相应的一整套的评价系统、指标体系、及其测评的方法,在改进过程中提供改进决策以及改进依据。与此同时,还要不断的提高评估的水平,并且为监督、管理以及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五.结束语:
通过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现状的研究,指出了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管理上的问题,并根据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提出了安全管理的策略,通过管理控制,即按照国家法律和标准建立起来的管理程序和措施,来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评估与检测,为科学的监督、管理以及提高危险化学品提供了相关的参考。
参考文献:
对不符合当地城市规划,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和虽经批准但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按照“三同时”要求进行建设,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和容器(包括用作运输工具的槽罐)实行定点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和分装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规定采购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压力容器、气瓶、汽车和火车槽罐车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方可投入使用,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三)加强安全监控,确保储存安全。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凡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的,一律停止使用。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要认真核查从业单位底数,全面掌握生产、销售、使用和承运剧毒化学品的情况,督促从业单位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不断提高安全防范水平。(四)严格审批条件,规范经营秩序。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行政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审核、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于经营设施、从业人员素质等经营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经营资格。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依法取证情况的查处工作,坚决取缔各类非法经营企业和销售网点,规范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行为。
(五)强化执法检查,整治运输环节。加强道路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资质、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申报制度。建立地区间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协查制度。对不具备资质或在内河、内湖进行剧毒化学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予以处罚。(六)深入调查摸底,整治使用环节。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调查摸底工作,掌握使用单位数量、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数量、工艺技术方式、储存设施设备等基本情况。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台帐。依法加强执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强化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整改事故隐患,保证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七)加强废弃处置环节的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对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合理调整专业处置单位的布局,解决接收和收缴的危险化学品得不到及时处理的问题;依法对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单位实施许可管理,预防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过程中事故的发生和污染环境。(八)深化“双基”工作,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把专项整治与加强“双基”工作、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相结合,指导和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和不断提高的企业安全自我约束机制。一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建立和落实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等。三是制定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实施持证上岗制度,提高人员素质。四是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细化标准,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推动企业持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通过隐患整改、危险源监控、从业人员培训、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事故预防、应急处置能力。(九)建立预警机制,构建应急救援体系。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增强安全预警意识,搞好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整改工作,建立生产安全预警机制。充分利用现有应急救援资源,构建全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体系。县(市)区人民政府、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以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十)加强法规建设,依法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加强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逐步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治秩序。(十一)建立信息网络,实现动态监控。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生产经营许可、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批、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评价、安全现状评估、危险源普查与监控、隐患整改、人员培训考核、宣传教育、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等措施,逐步建立起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满足危险化学品动态监管、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信息共享、政务服务的需要。(十二)鼓励科技进步,提升安全保障水平。组织推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储存和使用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鼓励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安全防护措施,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水平。积极引导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生产企业进行产学研联合开发,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能力。
(丹东奥思特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辽宁丹东118000)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危险化学品数量的增多,其安全生产管理问题越来越重要。从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相关行业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城市发展过程中造成的相关问题以及危险化学品危险等级评价及其分类方面进行调研,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性的提出了一些解决办法,为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了一些想法。
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目前化学品在各行各业都应用广泛,我国的化学制品使用量也是越来越大,因此必须做好化学制品的安全生产及管理工作。然而目前我国还有很多人特别是广大的农村地区都没有意识到化学制品的危险性,导致了全国各个地区出现很多的安全事故。给广大的人民群众的财产甚至是危害到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因此,必须要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1目前我国危险化学制品生产及安全管理现状
为了防止危险化学品发生安全事故,我国相关管理在这方面已经做了很多工作,包括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例如国家于2002年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建立了一整套生产管理规定,但是在实际的生产管理工作当中仍然存在不安全的问题。
1)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工作做的不完善,部分生产企业对此没有加以重视,而相关管理部门也没有安全有效的管理办法。虽然目前我国出台了危险化学制品的登记制度,但是部分生产企业却对此不太积极,主要原因是相关企业管理人员安全意识不高,认为即使不登记也不会对企业的生产有影响,甚至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故意隐瞒企业存在危险化学品的事实,为之后的生产经营埋下了很多事故隐患。
2)在危险化学品行业缺乏相对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许多事故案例表明,在生产过程中的人为失误往往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既有操作者的,也有管理者的。主要原因是因为目前我国的化工制品生产企业发展迅猛,企业数量快速增加,然而企业对于相关的管理人员却缺乏专业的针对性培训,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企业主自身安全观念淡薄或者无力培训,基层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意识薄弱。
3)主要是由于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市规模迅速扩大,有些原本处于城市边缘地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储仓库,现阶段已经被城区所包围,有些甚至已经处于城中心。由于有些存在时间较长的老型生产企业其生产设备没能跟上时展进行更新,这导致了企业不仅在生产过程中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极大的污染,而且由于设备老旧,也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特别是当其处于城市中心位置时,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将不可设想。
4)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危险化学品名录》,但是往往在该名录中对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仅仅作为大类来进行的,其分类方法并不具体,这就导致了有些生产企业在对其所生产的化学品特别是新研发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时,不知道该登记在哪个类别下,由于不同的危险化学品其危险程度不同,因此在管理过程中就要进行区别对待,这就导致这些不清楚该按什么标准对其进行管理。
2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的对策
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工作,事关重大。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但是从目前的调查分析来看,仍然存在着如前面所述的种种问题,因此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管理。
1)针对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对相关生产企业负责人的安全意识教育工作,加大对不按时登记企业的处罚力度,以便引起生产企业的重视。易制毒化学品应按照《易制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登记和备案。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去向进行身份登记。同时建立严格的易制毒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对监控化学品应按国家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出库、入库检查制度和登记制度,应贯彻“五双管理制度”,实行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帐,并将贮存数量、地点及管理人员报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安保部门要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
2)针对危险化学品管理行业缺乏相对专业的管理人员的问题,要督促企业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督促企业建立整套的安全管理规范。在一些重要行业的重要岗位,要建立从业资格认证体质,严格要求。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卫生教育和事故应急培训,使其掌握一定的事故应急处理办法和防范措施,提出以下措施防止人为失误:
(1)人员要进行选择。要选拔具有一定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操作技能和心理素质好的人员从事重要岗位工作,并定期进行培训、考核。
(2)职工应遵守各项目规章制度,杜绝“三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重视生产过程中、检修、抢修时,异常天气情况下、紧急情况处理等的作业,事前要有完备的作业方案,作业时要遵守各项规定,确保万无一失。
(3)正确穿戴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保管好、维护好、正确使用好。
(4)要重视作业人员异常情绪、异常行为的出现,发现问题要及时疏导并妥善处理。
3)对处于城区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加大搬迁力度,使其远离城区,这也同时是对环境保护工作做出了响应的贡献,实际上在我国如北京等一线城市已经进行了这项工作。同时要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设备的更新换代,进一步加强在这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督促相关企业淘汰老旧设备。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是诱发事故的物质基础。为防止生产设备超寿命运行引发安全问题,应明确各个反应设备等的设计使用寿命年限。生产过程尽量实现自动化、机械化操作,减少操作人员接触有毒化学物质的时间。特种设备需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建立建全有关设备技术档案,切实加强储罐、管线、电气设施、防雷防静电设施等设备设施的检查、检测与维护保养,不断采用先进的安全检测和控制技术,确保设备完好,做到安全使用。
4)针对有些新研发的危险化学品分类及其危险等级不明确的现象,要尽快建立危险化学品名录数据库,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建立企业反馈制度,建立信息化的管理制度,使各地危险化学品数据库联网共享,并将其向社会共享,加强行业间的沟通交流,及时完善危险化学品名录,特别是对于新研发产品,要及时对其进行安全性评估,并实时更新危险化学品危险等级分类数据库。
除了做好以上工作以外,还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按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要求做好管理和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并做好其监控系统的建立和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由于危险化学品事故往往具有突发性的特点,因此一定要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体制建设,对主要危险、事故隐患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配备齐全应急救援器材,保持正常好用,并放在便于取用的地方,作业人员要熟练掌握应急救援器材的使用方法。对重大事故隐患,应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监管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严惩相关事故责任人。
(一)制定安全发展布局规划,优化产业布局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统一部署,制定完善本地区化工产业安全发展规划,将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集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本市通过国家审核的41个开发区产业定位,确定化工产业的集中区域或园区,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要积极推广*化学工业区产业链一体化和循环经济经验,在化工集中区域和化工园区,要合理整合资源,集聚关联产品,优化园区布局,最大限度降低安全风险。各区、县人民政府应于2009年底前,完成化工产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并将规划正式对外。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区域内建设,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没有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提出的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
(二)积极引导,创造条件,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布局调整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增量必须向工业区集中,存量逐步消化和调整”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引导危险化学品企业实行转产、搬迁、兼并、关闭,积极促进和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布局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市经济信息化委应会同财政、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快形成和出台政府扶持政策,加大跟踪指导力度,积极协调相关地区争取于2009年底前完成中心城(镇)区、黄浦江上游水资源保护区内82家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布局调整工作。
积极推广闸北、闵行等区建立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成功经验,推进地区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指导企业完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统一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
二、加强源头管理,提高本质安全
(三)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市、区(县)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商务委等投资管理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会审制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审查通过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批准。
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剧毒、易燃易爆、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的企业(以下称重点企业),启动现有化工装置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并作出2010年底前完成改造的书面承诺,通过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和装置的安全本质度。企业实施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标准和相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改造完成后还应委托有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将评估结论报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有关中央和市属企业要向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商务委等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从严审批液氯、氰化物、丙烯晴等剧毒化学品以及易燃易爆、易制毒化学品、合成氨、高纯度一氧化碳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涉及光气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要严格审查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险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紧急停车系统;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时,要认真了解试生产装置生产准备和应急措施等情况,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投入使用情况与装置自动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的安装投入使用情况。
(四)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运输许可
市、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对新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申请延期换证的企业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组织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同意颁发许可证或延期换证;达到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生产企业,在申请延期换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免于现场核查,经资料审查后直接办理延期换证手续;要把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自动控制、紧急停车等,纳入换(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内容。有关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将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是否实现自动控制作为安全评价的一项内容,分析其工艺危险性及存在的事故隐患,提出完善技术措施,并出具评价结论。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各类危险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运输通行证等证件的审核发放工作。
(五)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各级财政、金融、保险、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物处置企业严格按照《*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企〔2008〕30号)和《关于本市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投保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
(六)强化技防措施,实施科技兴安
各级安全监管和环保部门要大力推广应用加油站HAN阻隔防爆和油气回收技术。2009年底前,完成对世博会场馆周边300米内、即使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安全距离仍不符合条件的加油站HAN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并完成外环线以内所有加油站油气回收技术改造。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市地方标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车载监控系统基本技术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GPS监控平台建设和应用,确保2009年底前全面完成GPS监控系统平台的建设、调试工作,并完成所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GPS监控信息接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行驶速度、路线、运行安全状况的动态监控。在试点基础上,2009年继续推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电子营运证管理系统建设,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运营车辆资质、技术状况、日常维护、规范营运等方面的监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各有关监管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有关企业开发化工安全生产技术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安全技术。
鼓励危险化学品重点企业应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技术,提高化工生产装置潜在风险辨识能力。要确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通过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每一阶段都应制定试验开题报告,组织技术条件论证,编写试验总结报告,并通过专家技术鉴定,在此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
(七)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认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现状评估导则》要求,定期开展危险源识别、检查、评估工作。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相关企业要及时将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及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有关中央和市属企业要向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并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以及定期组织演练。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实施24小时实时监控和管理。重大危险源涉及的相关场所、设施要实施视频图像监控。
三、夯实监管基础,提高执法能力
(八)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和本市有关规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有效机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申请或延期换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时,要同时提供安全标准化自评报告。剧毒、易燃易爆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在2009年底前,全面完成自评,按照规范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并将自评报告提交相关安全标准化考评机构;2010年底前,上述企业应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全面达标。
(九)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普查登记,及时向市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提交登记材料,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确保在2009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健全全市危险化学品基础数据库,逐步实现资源共享,为有效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打好基础。
(十)建立规范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管理、质量技监等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定期隐患排查、过程监控、跟踪整改制度,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以及操作岗位和生产班组的日常检查,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同时,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下达整改指令书,落实隐患治理、应急措施,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各区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台账,每季度按期将本地区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市级监管部门备案。
(十一)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各级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管理、质量技监、环保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督促相关企业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安全常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能、事故案例、应急管理、职业危害与防护、遵章守纪、杜绝“三违”等教育培训活动,实行全员培训,严格持证上岗。企业全员安全培训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考核成绩应记入员工教育培训档案。
(十二)针对重点环节深化安全专项整治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要紧密合作,形成合力,大力推进苏浙沪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控机制建设。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合理确定市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进出专用道口,完善道口禁止通行标志和标识设置,并负责在各市境道口和危险化学品运输沿线道路,对危险化学品车辆进行查验、执法,各级安全监管、交通管理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基础信息平台及车辆实时监控平台,实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状况的实时监控,并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专业人员资质情况以及车辆安全警示标志设施等情况进行查验;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收发货责任倒查制度,联合有关部门推广使用电子卡(标签)查验、登记,同时建立道口危险化学品超装卸载应急处置基地,真正形成“基本信息共享、动态监控通报、联合执法同步、查处意见反馈”的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努力提升本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可控度。
各级安全监管、建设、质量技监、市政、消防、水务、房地、市容环卫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易燃易爆场所检修作业安全专项整治和防范有毒有害危险作业场所中毒事故安全专项整治,促进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安全受控。
(十三)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
市、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市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要充分发挥安全中介机构和专家的作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提高执法检查水平。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应依法暂扣或吊销相关许可证。对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提请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有关人民政府要组织限期予以关闭。
(十四)完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本地区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管理、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和相关应急预案,规范和加强重大事故报告制度,确保危险化学品事故得到迅速、妥善处置。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规定,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责任追究,制定防范措施,开展警示教育。受区、县人民政府委托组织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的单位,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向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危险化学品死亡事故调查结束后,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应将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复印件)报市安全监管部门。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工作,按时逐级上报统计数据,同时收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其他行业、领域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每季度定期分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对典型危险化学品事故,要及时向相关企业和部门发出事故通报,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发生同类事故。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要指导中小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与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大中型化工企业建立联系机制,通过签订应急服务协议,实现应急救援资源共享,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本市安全生产情况逐级报告制度和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年底前,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要向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本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并接受考核;有关中央和市属企业要向市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本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并接受考核;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应向市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本年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十五)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规体系。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即将施行为契机,积极通过地方立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提高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完善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有法可依。
(十六)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重点地区要在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专门负责本行政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数量和分布情况,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十七)进一步发挥安全生产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安全生产专业协会、安全评价机构等中介组织严格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咨询服务,帮助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各级安全责任体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管理水平。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数据库,为专家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条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安全生产许可和带储存设施的经营安全许可要聘请专家参与审查;事故应急救援、重大问题研究和重要制度、措施实施前,要充分咨询专家意见;鼓励和督促中小化工企业聘请专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指导,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监管合力
(十八)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的高度,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发挥政府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十九)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以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按照《条例》的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建设(规划)、工商、卫生、铁路、民航、邮政、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从业人员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所采取的防范或者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鼓励、支持和保护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社会监督。
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第八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或者场所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必须在批准的区域或者场所内进行。
第九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在专家审查后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人民政府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申请人,有权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申请设立生产、储存企业的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经安全评价人员签字后,由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签署。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对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第十二条依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第十三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和使用。
第十五条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定点后,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制造压力容器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相应的许可,不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将使用情况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执行。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和设施,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场所和专用仓库设立固定监测点,并告知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的品名、产量、储存量、流向、用途的登记制度,登记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应当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建立相应保管制度,采用必要的设施和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依法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可以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处置,相关处置费用由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公众上交以及收缴的剧毒化学品的贮存与处置。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组织建设废弃危险化学品集中处置设施。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运输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申请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材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0日内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经营单位名称及其住所;
(二)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三)许可经营范围(剧毒化学品应当注明品名,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注明类项,成品油应当注明油品名称);
(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证书编号。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一)改建、扩建经营、储存场所的;
(二)迁移经营、储存场所的;
(三)扩大经营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企业厂区内销售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再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企业厂区外设立销售网点的,仍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变更、撤销等情况告知同级公安、环境保护部门。
第二十八条禁止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经营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采购剧毒化学品的来源、品名、数量。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第三十条个人购买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灭鼠药、灭虫药的,应当如实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
禁止任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指定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
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运输资质,其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符合《条例》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禁止托运人委托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三条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等国家标准,技术状况达到一级车辆技术等级指标,所配载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符合《条例》有关规定。
用于水上运输、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船舶管理机构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装卸危险化学品的车站、仓库、充装点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检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配载容器的检验合格证,并根据车辆核定的吨位进行装载;剧毒化学品的发货方还应当核实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并出具剧毒化学品运输装载清单。
交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有关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驻点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外省车辆必须凭车籍地的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有效证件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托运人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时,承运人应当如实告知负责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以及承运车辆车牌号。前述事项如果发生变更,承运人应当及时告知托运人,由托运人提前1天向目的地的公安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托运人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公安机关应当同时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办理情况和变更登记情况告知同级交通部门。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危险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危险化学品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备案的具体内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环境保护、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备案资料。
第三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应当对肇事车辆依法实施扣留,直至事故处理完毕。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公布信息。
第四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上提供应急服务电话,并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的协助。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应急救援、安全评价以及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涉及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五条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部门应当对移送材料或者案件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移送部门。
第四十六条对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组织抽查监督,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安全评价报告的抽查率不得低于当年安全评价报告总数的20%。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条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相关行政许可的;
(二)指定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
(三)未按照规定告知其他行政机关相关执法情况的;
(四)发现危险化学品安全问题,未按照规定及时移送材料,以及接受机关不依法作出处理的。
第四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将使用情况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产量、储存量、流向、用途的登记记录保存2年以上的;
(三)危险化学品装卸和发货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装载的。
第五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的车辆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而从事公路运输的;
(二)托运人委托没有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在本省驻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单位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持有效证件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部门备案的。
第五十一条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托运人以及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伪造、变造或者通过非法转让、租借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条例》有关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情形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从事水上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船舶,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将危险化学品报备案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