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科履职报告范文

时间:2022-08-23 03: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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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科履职报告

篇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1)沪高经核字第11号“关于是否可直接判令保证单位履行债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保证合同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它终究从属于主合同,主合同的效力决定保证合同的效力。本案第一被告新疆乌鲁木齐市金字塔工贸公司系艾克拉木。穆罕默德个人开办的私营独资企业,现已倒闭,艾克拉木也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与原告上海马陆棉纺织厂签订购销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经济犯罪尚未确定,从属于该购销合同的保证合同的效力、性质及保证人应承担的责任也就无法确认。且,为了有利于打击犯罪,本案的受诉法院应中止对全案的审理,将有关的犯罪嫌疑材料移送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查处,不必急于将棉纺厂诉保证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办事处承担保证责任一节先行审理。受诉法院中止对本案的审理,并不表示解除保证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此复

篇2

以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进行主导的征信业,作为央行履职的一个新窗口,逐渐得到了社会各界以及民众的广泛关注。征信业作为信用信息服务行业,规范其健康发展对于支持中小企业的融资具有重要的作用。商业银行可借助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尤其是小微企业所有人信息资源,简化中小企业贷款调查手续,在企业的历史交易、信用记录等情况的调查上节省时间。特别是针对小微企业可依托信息资源,开发评分模型,发展批量化评价、审批,将提高审贷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扩大信贷业务规模。

此次《条例》的出台,也体现了央行一直以来倡导的,信用作为个人身份标识以及社会资产等积极面的基础价值体现:一是信用要作为一种资格与能力,成为进入市场的入场券;二是信用要构成一种资本与财富,发挥商誉的品牌效应;三是信用也应成为社会公众可以共享的信息资讯,发挥社会的监督舆论作用。这些一直以来被人们所追寻的信用原则,在《条例》中也得到了体现,这将为央行开展下一步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奠定扎实的基础。

二、《条例》对央行开展征信工作的指导意义

(一)在国家层面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达到了新的战略高度

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防范金融风险、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客观需要。在当前市场经济活动中,逃废债务、拖欠贷款、偷逃骗税、商业欺诈、非法集资等现象时有发生,对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生态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对于防范和惩治失信行为,促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政府部门依法履职,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此,信用体系的崩溃与瓦解将对经济生活造成巨大的损害,对社会生活带来灾难性后果。对经济学中最难回答的“公平”问题,其最合理的认定来自社会认同,而认同感的培育是建立在互信的基础上的。缺乏认同感的社会对经济的破坏是不可估量的,而效率最大化作为经济行为的终极目标,其超常实现的基础在于道德,其核心正是诚信。因此倡导诚信,惩治背信,重建信用道德规范与建设信用法律体系,已是刻不容缓的问题。

此次《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国家对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高度关注,也意味着我国征信业进入了新的法规时代,是央行开展征信工作,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培育中小企业信用环境,全面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框架的新契机。

(二)在制度层面上,强化了基层央行开展征信工作的法律依据

一直以来,基层央行开展征信工作赖以的依据并不多,大多是内部的管理办法,并没有对外效力较高的法律、法规文件。这在依法履职以及推进征信工作的开展上使基层央行的工作缺乏底气。此次《条例》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这是再一次对央行开展征信工作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并且在下一步的工作中,为基层央行依法行政、依法履职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后盾。

(三)在个人信息保护层面上,进一步加大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加大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此次《条例》的一个亮点。一直以来,为确保纳入到人民银行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信息安全,人民银行严格遵守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按照授权查询、限定用途、保障安全、违规处罚等规定,保证征信系统的运行安全。对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人民银行负有保密义务,不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若出现泄密事件,还将依法追究泄密者的法律责任。但由于我国目前没有系统的个人信息的保护法律,在日常的信息采集、信息加工、信息保管环节上还是欠缺制度的支撑和明确的规定。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采集的农户信息为例,由于采集面过广、采集量过大,很多个人信息在采集过程中并没有得到明确的授权、采集后没有使用的信息也未进行适当的处理,给农户带来了一些疑虑。

因此,在《条例》中,《条例》对个人征信业务实行严格管理,在市场准入、信息采集及查询范围、不良信息提供、异议和投诉、保障信息的准确和安全等各个环节进行了具体的规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中的个人信用信息保护实行常态化管理,信息主体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市场主体可以依法采集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有效防止信用信息泄露、不正当使用等违法事件的发生。在这个基础上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将贯彻“依法行政”的理念,合法管理信用信息,保证信用信息源的合法权益,并力争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实现信用信息“零异议、零争议、零复议、零诉讼”的目标实现。这也将进一步确保我们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能够推得更深、推得更广。

三、基层央行在《条例》颁布后应该考量的问题

(一)在县支行设立征信中心或征信综合服务部门的必要性

前面已经对征信工作的必要性进行了说明,那么县支行对征信工作的关注度是否应该提高呢?以晋宁县支行为例,自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以来,支行就积极与政府部门协商沟通,经过与县金融办等部门的研究,在人行晋宁县支行设立了晋宁县征信中心。设立征信中心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对日常的征信工作进行整合。支行将贷款卡管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以及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等一系列工作分配到征信中心,形成了全行征信工作“一道门、一个口、一盘棋”的综合框架。二是进行人力资源的统筹安排。随着晋宁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逐步推进,信用意识作为“诚信晋宁”主打的精神价值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支持,贷款卡、个人信用报告的含金量日益增加,政府各部门对信用工作的态度有了更积极的转变。这也加大了支行征信的工作量,为了提供更及时、高效的征信服务,支行设立征信中心,积极向政府部门建议:以支行主管,政府部门聘请人员的方式,充实征信中心的工作人员。2012年晋宁县政府以金融办的名义通过合同形式为征信中心招聘了工作人员,所有人员费用由晋宁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安排。人员的到位,为开展各项工作提供了必要条件。三是打开了便民服务的窗口。过去,支行的征信业务由综合业务科处理,由于办公室较为狭窄,来支行办理的群众经常拥堵在支行的楼道内,接肘擦肩、秩序混乱,由于人数过多耽误了部分群众的时间,导致工作人员与群众经常发生口角。有了征信中心后,支行统一受理征信业务,集中处理工作,提升了工作效率,减少了群众的等待时间。目前,征信中心对外的贷款卡业务、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已经做到了“零等待”,大大便利了群众,受到了政府部门及群众的好评。

因此,在《条例》颁布后,建议相关部门,提高对征信工作的关注,以县为单位,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征信中心;条件不完善的可以先设立征信综合服务部门。以提升工作效率、更好服务群众为初衷,也为下一步推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设立必要的硬件。

(二)对信用查询进行收费是降低工作成本的必由之路

过去,我国曾将对行政许可收费进行了较为彻底的清理,行政许可项目的收费均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在基层央行对信用查询是免费的。在《条例》中对个人或企业信用查询是否能够收费的问题并没有进行明确。仅规定了:“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由于不能够收费,且没有专项的资金拨备,每年信用查询支出的费用是较大的。以晋宁县2012年为例,由于县域部门工作人员购买公务员小区的房产,要求出具个人信用报告,近4000余人,前来支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仅纸张、硒鼓的支出费用就超过5000元,还不包括人工、办公用品等一些杂项的支出费用。这对于县支行而言,还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根据目前的情况看,《条例》颁布后,央行还将出台相关的事实细则,希望在细则中对能否收取一定的工本费的问题进行明确,以缓解基层央行在征信工作上过高的费用支出。

(三)信用系信息的整合与使用问题是开展征信工作的关键

篇3

今年来,我局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发改委的关心和支持下,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八届四次全会、市委二届三次全会、县委九届五次全会以及国家、省、市发改委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县委九届全会和县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确定的奋斗目标和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紧紧抓住国家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利时机,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切实履行发展和改革局工作职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不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努力克服在发改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和本部门职能工作,为努力为实现*县经济跨越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主要工作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为切实做好发改工作职能,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我局以《公务员法》、《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行政执法依据,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完善了固定资产投资目标责任制,制定了《*县固定资产投资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成立了反腐倡廉、“六项制度”工作、政风行风评议等工作领导小组,针对人员变动等情况,调整了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工作目标责任追究制》、《绩效和效能考核制》、《政风行风评议》等工作实施方案,在工作方案中对相关职能工作做了具体要求,对开展工作违反行政审批程序,滥用权力、随意裁量,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接受相对人宴请的行为做了明细规定,通过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规范了行政行为,严肃了工作纪律,截至目前全局没有顶风违纪、违法违规、乱收费、乱摊派、乱收费、损害群众利益的情况发生。

(二)完善工作制度,扎实履职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县人民政府相关要求,我局依据工作职能制定了《*县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指南》、《*县发展和改革局服务承诺》、《办公室职责》、《价格监督检查科职责》、《价格收费管理科职责》、《价格认证中心职责》、《综合科职责》、《固定资产投资科职责》、《农村经济发展科职责》等工作机制和职责,通过政府信息门户网站、县电视台、信息公开栏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了我局工作职能,及时将各类工作事项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二是对窗口服务科室的职责权限、工作依据、职责实行张榜上墙,做到了执法可依,收费可据。对干部的提拨任用、评优评先认真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公示,认真接受群众的监督。定期对局财务管理进行清理清查,并将财务运行使用情况张榜公布,广泛接受群众监督,通过扎实的开展各项工作,进一步增强了我局工作的透明度;三是认真落实限实办结制、首问责任制等工作制度,实行挂牌上岗,对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的科室、人员给予严肃处理;四是对来访的人员开展阳光服务,杜绝了“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式工作作风,得到了各部门和群众的好评;五是严格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以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学习活动为契机开展廉政敬业教育,不断加强全局领导同志和干部职工的职业道德修养,促使干部职工时刻牢记保持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在全局树立为人民服务为荣,侵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为耻的工作理念,把那些具有倾向性、苗头性的腐败根源扼制在萌芽状态,确保干部职工依法廉洁从政的始终性。六是局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将政风行风评议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事项摆上了议事日程,安排了专人负责,并于10月31日邀请了相关单位、部门、群众代表和离退休老干部41人,对我局开展工作进行面对面评议和问卷测评,我局根据参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整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七是做到了及时报送上级会议、文件精神所要求的各种材料,保证了政令畅通。

篇4

今年来,我局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发改委的关心和支持下,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八届四次全会、市委二届三次全会、县委九届五次全会以及国家、省、市发改委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县委九届全会和县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确定的奋斗目标和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紧紧抓住国家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利时机,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切实履行发展和改革局工作职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不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努力克服在发改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和本部门职能工作,为努力为实现*县经济跨越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主要工作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为切实做好发改工作职能,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我局以《公务员法》、《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行政执法依据,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完善了固定资产投资目标责任制,制定了《*县固定资产投资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成立了反腐倡廉、“六项制度”工作、政风行风评议等工作领导小组,针对人员变动等情况,调整了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工作目标责任追究制》、《绩效和效能考核制》、《政风行风评议》等工作实施方案,在工作方案中对相关职能工作做了具体要求,对开展工作违反行政审批程序,滥用权力、随意裁量,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接受相对人宴请的行为做了明细规定,通过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规范了行政行为,严肃了工作纪律,截至目前全局没有顶风违纪、违法违规、乱收费、乱摊派、乱收费、损害群众利益的情况发生。

(二)完善工作制度,扎实履职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县人民政府相关要求,我局依据工作职能制定了《*县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指南》、《*县发展和改革局服务承诺》、《办公室职责》、《价格监督检查科职责》、《价格收费管理科职责》、《价格认证中心职责》、《综合科职责》、《固定资产投资科职责》、《农村经济发展科职责》等工作机制和职责,通过政府信息门户网站、县电视台、信息公开栏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了我局工作职能,及时将各类工作事项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二是对窗口服务科室的职责权限、工作依据、职责实行张榜上墙,做到了执法可依,收费可据。对干部的提拨任用、评优评先认真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公示,认真接受群众的监督。定期对局财务管理进行清理清查,并将财务运行使用情况张榜公布,广泛接受群众监督,通过扎实的开展各项工作,进一步增强了我局工作的透明度;三是认真落实限实办结制、首问责任制等工作制度,实行挂牌上岗,对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的科室、人员给予严肃处理;四是对来访的人员开展阳光服务,杜绝了“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式工作作风,得到了各部门和群众的好评;五是严格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以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学习活动为契机开展廉政敬业教育,不断加强全局领导同志和干部职工的职业道德修养,促使干部职工时刻牢记保持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在全局树立为人民服务为荣,侵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为耻的工作理念,把那些具有倾向性、苗头性的腐败根源扼制在萌芽状态,确保干部职工依法廉洁从政的始终性。六是局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将政风行风评议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事项摆上了议事日程,安排了专人负责,并于10月31日邀请了相关单位、部门、群众代表和离退休老干部41人,对我局开展工作进行面对面评议和问卷测评,我局根据参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整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七是做到了及时报送上级会议、文件精神所要求的各种材料,保证了政令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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