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08 18:44:22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者销售农产品适用13%增值税税率。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三)微型企业批发、零售蔬菜,免征增值税。
(四)微型企业生产销售饲料、化肥产品适用13%增值税税率。微型企业生产、销售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免税饲料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和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
(五)微型企业生产销售的氮肥、磷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
(六)微型企业生产、批发、零售农膜免征增值税。
(七)微型企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八)微型企业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的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的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微型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微型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十一))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备案)后,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促进微型企业筹资融资的政策
(一)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2013年底前,金融企业对其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农村信用社、村镇
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行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三)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五)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六)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七)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三、扶持微型企业技术创新和进步的政策
(一)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微型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可以申请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微型企业符合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微型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
旧方法进行加速折旧。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四、引导微型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的政策
(一)微型企业生产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的产品,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或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二)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以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三)微型企业生产销售采用旋窑法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微型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五)微型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六)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鼓励微型企业安置特殊人群就业的政策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符合一定条件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三)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按规定100%加计扣除。
六、免收小型微型企业涉税收费政策
冶金企业的研发费用,在企业的运营成本中占据了不小的比例,而正确利用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减少成本压力。相关的冶金企业内部负责人可以明确在原料、材料费用、冶金企业的工人薪资、冶金企业设备成本、冶金企业研发过程中产生的图纸资料费、其他相关各方面费用上的问题,享受政策优惠。
一、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概念
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其含义具体是指,若是企业长期运营阶段所产生的耗费中某些部分可以纳入研发费用的范畴,则能够加成百分之五十研发费的比例,以此当作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由此产生的税收优惠,就被称为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很多企业在进行纳税时,总是尽最大努力希望减少企业所支付的税收额,从而能帮助企业更好的创新和发展,也因此,企业会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展开更具体地探索。
二、企业研发费用的相关问题
(一)企业研发费用的内容
在现代社会,科技高速发展,科技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也是占据市场制高点的重要武器,因此用于科技研发的研发费用在企业中占据一大地位。研发费用,即企业在长期运营中在研发新的产品、技术、工艺过程中耗费的成本资金。其中涉及到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研究工作者的薪资、研究设施的折旧、新成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等。
(二)企业研发费用的范围
就企业在日常的运行阶段,对其中涉及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不同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其针对核算的范围也不一样。其中有一部分,单从费用项目来看,是不属于直接研发费用的,而其用作用则可能和研发费用间接有联系——为研究工作提供帮助。把这些类似的费用归纳到研发费用的范围,可以提高研发费用的全面性,从而扩宽了核算范围。不过,做加计扣除核算时则要另当别论,计算加计扣除额的标准不是某个企业自行设定或随意设置的,而是参考已经由国家法定的税务机关制定的数据为准。
(三)冶金企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工作
冶金企业作为工业企业的一种,在开展研发费加计扣除工作时,需要严格参考企业的运营、研发具体情况。冶金工作要求较高的技术水平、所需要的资金庞大,因此,对于那些可以先行向其上级企业集中提取技术研发费的,比如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的冶金项目,如果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相关税务机关已经批准的,就可以实行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用。
三、冶金企业正确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措施
(一)在原料、材料费用方面
在冶金企业的长期经营发展中,需要大量的原料、材料来帮助完成工作,包括在研发过程中直接耗费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这些在研究开发阶段带来的全部资金耗费,都可以当做是研究开发阶段的的直接成本,是可以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中加以考虑的。
(二)冶金企业的工人薪资方面
这些人的薪资,包括需要对那些处于任职期间、且直接参与冶金企业的研究开发工作的工作者,支付相关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这些以薪资为主的支付费用,也可以纳入总体研发成本范围。
(三)冶金企业设备成本方面
在冶金企业的长期工作开展中,往往需要完成许多高难度的冶金工作,其中涉及到许多大型的设备投入。在冶金工作中,专业的研究开发器械、设备需要折旧费或者租赁费。这些由设备带来的费用,可以在企业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给予考虑。
(四)冶金企业研发过程中产生的图纸资料费方面
冶金企业的科技进步,是一大常见的问题,包括需要时刻促进新产品开发、新工艺规程设定组织研究活动等工作,因此,在工作开展中难免需要涉及到大量的图文资料,并产生一系列成本,如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等等。此类与研发工作直接相关的花费,应该进入税务核算程序之内。
(五)其他相关各方面费用
另外,工艺装备的开发及制造,用于产品试制的模具和中间试验等的费用,用于勘探开发工作的现场试验费,还有研发活动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软件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以及用于研发成果的评审,论证,验收等产生的一系列费用;以及在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研发费用等。凡是在冶金企业内外部展开的一系列与研发费用紧密相关的、满足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条件的,都可以在纳税过程中按照加计扣除原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冶金企业如何利用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概念要明确给相关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还要把握企业的研发费用的内容和范围,在此基础上,探讨冶金企业正确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措施。
参考文献:
一、引言
自2007年7月1日开始,我国开始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福利企业资格的认定以及残疾人职工的比例计算等方面都有了较为规范的规定。这给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等方面提供了根本的保障。同时,采用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职工人数进行定额减税的办法一方面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更加科学与合理,同时也简化了福利企业的认定程序,利于相关优惠政策的实施。但是,福利企业在利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中还存在着若干的问题,下面将主要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具有针对性的解决策略,以期对福利企业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利用过程所遇到的若干问题
(一)福利企业所享受的增值税退税标准封顶
新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应该按照福利企业所安置的残疾职工的实际人数实行每人每年3.5万元的退税进行封顶”。这项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福利企业的稳定与发展。其一,这导致了福利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削弱,以江苏省为例,在新的政策出台之前,江苏省的退税总额为62亿元,而在调整之后退税总额仅31亿元,其减幅达到了50%之多;其二,由于残疾职工的工资逐年开始上调,同时每年的上调比例及额度还在持续的增加,这间接的导致福利企业的成本负担增加;其三,部分安置残疾人的比例较高,但是退税额的不足使得福利企业被迫降低残疾职工的安置比例,导致残疾人员难以就业;其四,随着原材料、土地以及水电等生产成本方面的投入成本不断上涨,安置残疾职工生产所需的成本开始逐年上涨,这进一步的压缩了福利企业的利润空间,导致福利企业的动力遭到要为严重的削弱。
(二)福利企业享受的退税部分依然需要征收所得税
在2008年,也就是在新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第二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将福利企业也列到税务征收企业之中,在既定的3.5万元的额度的基础之上还要征收25%的所得税。从这个角度来看,企业除了需要支付正常的残疾职工劳动报酬之外,福利企业的利润空间进一步受到压缩。虽然在相关的呼吁下,相关部门也有所反应,但依然存在不稳定的因素。
由于福利企业这方面不稳定因素的存在,福利企业税收优惠大幅度的降低,这严重的影响到了福利企业的发展。导致福利企业数量持续减少、福利企业安置残疾职工的人数不断减少、福利企业的整体实力受到削弱等现象出现。尤其是在福利企业实力方面来看,福利企业的产业结构受到政策的影响而被迫做出相应的调整,甚至相当一部分技术含量、自动化程度高的科技型福利企业被迫退出,导致福利企业的集约化程度降低,劳动密集型企业成为了福利企业的主体。
三、提高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的相关策略
税收优惠关系到福利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是福利企业的生命线。尤其是在当前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福利企业被迫需要在一定的场合与普通企业进行正面的竞争,这对于实力较弱的福利企业而言需要充分的利用税收优惠方面的政策来形成自己的优势,突破在与普通企业进行竞争中所面临的困境。
(一)争取相关部门对税费退税额进行一定的规定
这方面主要是若干福利企业应该联合起来的行动,为了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福利企业可以采取一定的策略,诸如媒体的宣传等来表达自己的呼声,要求相关部门对福利企业予以一定的照顾,充分发挥出福利企业在国家福利措施中的作用。要求相关部门取消“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的规定,而可以改为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来执行。同时还应该建立起一套可行的福利性生产退税额的自然增长机制,这样既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残疾职工人均免税过高的问题,同时还能适当的增强福利企业的实力,调动福利性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增强福利企业的竞争实力,保证其在促进残疾就业方面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多安置残疾职工,即适当增加残疾职工的人头数
福利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残疾职工的人头数目,这样所增加的人工成本及四金费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利润的总额,减少企业的所得税,同时还能有效的增加流转税的退税额度。这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利润,同时还增加了福利企业对于社会的贡献力度,营造了一个个人、企业及社会三方都得利的和谐局面,这对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福利企业给残疾职工建立工资储蓄张户
福利企业可为各个残疾职工建立一个专门的工资账户,并将卡折发到各个残疾职工手中。同时要求企业对残疾职工,尤其是四残职工的一切工资都通过账户来进行支付,并将银行相关的付讫单进行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查验,这样能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不必要的麻烦。
四、结语
福利企业在经营及管理的过程中要充分的利用好税收优惠的政策。一方面,企业可以用足政策,为福利企业自身的壮大创造条件;同时,企业还应该贯彻落实好、领会好政策,做好残疾人就业安置工作,在提高企业自身利润的同时为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1)34-0022-02
一、煤层气的行业特征
在国际能源局势趋紧的情况下,作为一种优质高效清洁能源,煤层气的大规模开发利用前景诱人。国家《煤层气开发利用“十二五”规划》指出,“十二五”期间预计我国煤层气产量为210亿立方米,较“十一五”增长一倍多,其中地面抽采量为90亿立方米,井下抽采量为120亿立方米。预计至2020年我国煤层气年产量达400亿立方米,其中,地面300亿立立方米,井下100亿立方米,全国减排煤矿甲烷每年100亿立方米以上。
二、增值税转型对煤炭企业的影响
作为增值税全面转型的配套政策之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将包括煤炭在内的金属矿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更多地体现了政府保护资源、建设节约性社会的意图,煤炭增值税税率调整改变了煤炭与其下游行业之间的税负分配,对于大多数的煤炭行业而言,新增的4个百分点增值税税负,许多煤炭行业希望通过涨价转移给下游企业,但是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当前煤炭市场需求的低迷,煤炭企业最终可能不得不通过挤压自身利润加以消化,若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变化,增值税率上调将影响吨煤收入15~20元左右,对纯煤炭业务企业利润的影响幅度为15%~20%,对非煤业务比重较大的企业影响幅度在10%左右。据从中部地区试点的26个工业城市的煤炭企业西山煤电、大同煤业、山西国阳新能、山西潞安环能、郑州煤电、平煤股份等试行情况来看,抵扣效应的边际贡献不大。
三、煤层气工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税收角度来看,我国现行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与煤炭企业煤层气抽采相关的财税法规主要体现在所得税、增值税和资源税三个税种中,总体来看,运用税收杠杆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仍缺乏总体把握和系统考虑,税收在这个领域发挥作用有限。
(一)增值税方面
为了加快推进煤层气资源的抽采利用,鼓励清洁生产、节约生产和安全生产,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煤层气按实物征收5%的增值税,不抵扣进项税额,自营开采陆上煤层气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的政策,即按13%的税率征收,返还8个百分点。
(二)资源税方面
现行支持煤炭可持续发展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资源税上,而资源税在税收体系中只是一个小税种,在全国税收收入占很小的比重,因此,微乎其微的税收收入不能承担起煤炭开采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损耗所带来巨大损失。虽然2007年7月以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继上调23个省(区、市)煤炭、原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资源税税额标准,但是为鼓励煤层气的开采,对煤矿生产天然气(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这对煤层气抽采技术能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
煤层气增值税先征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
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或自筹资金从事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除。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煤层气抽采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的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四、加大煤层气工业的税收优惠力度
21世纪全世界能源面临严峻的局面,能源供需矛盾加剧,由于大量燃煤燃油给环境带来严重的污染,因此开发利用新的洁净能源势在必行。煤层气的开发和利用不仅可以提供优质高效的清洁能源,而且还减少了甲烷向大气排放造成的污染,同时对减少煤矿开采的灾害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深入了解煤层气生产企业的特点、煤层气企业生产销售结存情况、煤层气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等情况,找出煤层气行业税收管理的内在规律,采取人机结合的办法,减少不合理的税费制度,减轻煤层气企业的税收负担,加大对煤层气抽采行业的税收优惠力度,扶持煤层气行业,对开发利用新的洁净能源,促进煤炭企业尤其是煤层气抽采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参考文献
《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报》显示,2014年第三产业增加值306 739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为48.2%,高出第二产业5.6个百分点;在2014年全国新设立的企业中,第三产业企业数量增幅为50.03%,明显高于第二产业29.72%的增幅。
(二)小微企业面临的问题
1.税负重。据《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报告2013》调查结果显示,认为目前税负过重的小微企业主已超过40%。有学者指出,税负会影响经济增长速度,即税率与增长率的关系是负相关,税负低或者适中的国家,其经济增长速度明显高于税负高的国家。税负提高1%,高收入国家的GDP增长率将下降0.34%,而低收入国家GDP增长率则会下降0.585%。
2.融资难。融资难问题突出,束缚了小微企业向规模化发展。融资难是小微企业在发展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小微企业自身实力比较薄弱,导致其难以像大型企业那样从金融机构得到贷款,为了保证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小微企业便向借贷利率较高的民间资本寻求帮助,然而,利滚利产生的高额利息又严重阻碍了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使得一些企业因此陷入高利贷的泥潭。小微企业渴望实体做大做强,面临的最大瓶颈就是资金扶持。
(三)很多小微企业不清楚现行优惠政策,未能享受优惠政策。近年来,国家密集出台了许多惠及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旨在扶持小企业的发展。如国家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报不超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免征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印花税;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扩大至低于20万元。尽管国家出台很多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宣传较少,企业对相关政策全面了解的比较少,导致真正向税务机关申请并享受政策红利的企业着实不多。
二、小微企业流转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及会计处理
(一)关于流转税方面的政策。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国务院为了彰显稳增长、促就业、保民生的决心,出台以下涵盖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优惠政策。
1.财税[2014]71号规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免征增值税。文件还规定如果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月销售额和月营业额分别在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的,分别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需要缴纳增值税。这是因为对收取方来说,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的,所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要缴纳这部分税款。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7号文件明确指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经缴纳了税款,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并且在税务局当期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但需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之后。
3.物业公司收取物业管理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月确认营业收入,并按月申报。月申报额超过3万元正常纳税,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营业税减免政策。为加强物业公司税收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应严格控制其发票领用种类,只允许领用网络发票或税控发票,特殊情况(如停车费)经审批可领用1元、2元、5元小面额的通用定额发票。物业公司在向小区住户收取物业管理费时,一次性收取一个季度或者是半年的物业管理费,当月开具发票金额超过3万元,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到当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网络及税控发票比对应做通过处理。
(二)关于流转税方面的会计处理
1.增值税。增值税是价内税,所以先计算不含税的应税额,公式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符合2014年国税总局57号公告规定的,月底销售收入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不缴纳增值税,将计提的增值税转入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2.营业税。若免征营业税,则不作相关处理。
三、关于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及会计处理
(一)所得税优惠的对象。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的规定,按照营业收入等标准将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表2列举了部分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从表中可以看出,表3的“小型微利企业”所指的企业范围要比表2“小微企业”小,也就是说财税[2011]4号文件规定的所得税优惠对象并不是所有的小微企业。
(二)关于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15]34号文件,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如果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其所得额的50%视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称从业人数,包含两部分,一部分为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另一部分为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如果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就以其实际经营期来确定。
2.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11]62号文规定在对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户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税前费用扣除标准是3 500元/月。另外,财税[2014]48号文件明确指出,个人持有1个月以内(含)的并且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这个比例则降为25%。
(二)关于所得税方面的会计处理
1.预缴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年终按自报汇算清缴:
若补缴,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3.缴纳年终汇算: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4.需退还的: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
贷:所得税
若经税务审批,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
若不办理,用以抵下年的,
借:所得税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
四、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一)关于印花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2014年10月24日出台的财税[2014]78号文件规定: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其中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要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4年5月27日出台的财税[2014]47号文件规定,2014年6月1日起,中小企业股份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时,出让方依实际成交金额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二)关于免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4]122号的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船舶港务费等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办税[2015]14号)等,明确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政府性基金、船舶港务费等。
(三)关于中小企业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税的优惠政策
一、引言
我国的创业投资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在发展初期,由于缺乏政策扶持,创业投资发展一直很缓慢,且投资规模很小。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创业投资的重视,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这使得创业投资在我国不断发展壮大起来。在这些扶持政策中,税收政策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税收优惠政策对创业投资的影响十分显著,它对创业投资投资方向、投资收益以及资金来源等方面都有着非常强的影响力。因此,在创业投资不断活跃的投资市场中,出台合理有效的税收政策对创业投资活动进行规范和引导是十分必要的。
二、创业投资与税收政策的关系
1、创业投资的含义
依据《创业投资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创业投资是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在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创业投资者主要的投资对象是未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它不仅对企业的科技含量有很高的要求,而且要求企业具有很强的创新性。创业投资的目的不是为了对企业进行控股,而是希望取得少部分股权,通过资金和管理等方面的援助,促进创业公司的发展,使资本增值。而一旦创业公司创业成功,完成创业使命时,创业投资者便会通过股权转让退出该企业,从中获取高额的报酬,然后将投资收益运用于新一轮的创业投资中。
众所周知,高投资回报率总是伴随着高风险。高新技术产业能够创造超额的利润,但也给创业投资者带来了相应的风险。创业投资的失败率极高,美国“硅谷”就有许多企业因为管理不善、资金不足、经济形势影响等问题而半途夭折。创业投资是一种长期投资,整个投资过程是由几个不同阶段构成的,创业投资者根据每个阶段的具体情况进行资金的投入,上一个阶段的成功是下一个阶段资金投入的前提,由于投资时间较长,而投资过程中投入资金变现困难,所以创业投资存在资金流动性小的问题。
2、税收优惠政策对创业投资机构的影响
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对我国各个产业的发展起着巨大的作用。税收政策对创业投资发展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如税负的轻重直接影响着投资者的投资意向。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里,由于我国严重缺乏对创业投资机构在税收政策上的扶持,使得我国的创业投资发展滞后。
(1)引导投资方向。税收优惠政策的政策指向直接影响着创业投资的投资方向。在我国,创业投资于未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使得我国创业投资企业集中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科技的进步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2)增加投资收益。税负的轻重影响投资收益,优惠的税收政策会减轻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减少投资成本,从而增加企业的投资收益。所有的投资者都追求高的投资回报,投资收益的大小直接影响着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3)吸引投资资金。创业投资的投资时间较长,一般要5—7年才会盈利,这就使得创业投资企业需要有雄厚的资金支持。税收优惠政策会鼓励民间资本、企业资本以及国际资本流向创业投资领域,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创业投资机构的资金压力。同时,巨额的资金流入会使创业投资机构增加,加大行业竞争,使我国的创业投资在数量和质量上都得到发展,从而促进我国创业投资的产业化。
(4)减少投资风险。创业投资的高风险性决定了创业投资收益的不稳定性,在创业投资初期,企业通常是亏损的,而在投资盈利期,企业就会有着很高的收益。为了避免企业在盈利前夭折,就需要税收政策进行有效协调。如递延纳税、亏损弥补、税收减免等税收优惠就能缓和创业投资企业在亏损期与盈利期资金流向不平衡的矛盾。
三、我国创业投资的税收政策及其缺陷分析
1、我国现行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陆续制定了一些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税收法规。从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到2007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等法规文件,直至2008年正式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目前,我国对创业投资业征收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而相关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税种上。
税收优惠是我国主要的税收支出形式,他是政府为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在法定基准纳税义务的基础上,对一部分负有纳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免除或减少一部分税收。而一般认为,税式支出(taxexpenditure)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通过对基准税制的背离,给予纳税人的某种优惠安排。税式支出的主要形式主要有:税收豁免、税额减免、纳税扣除、税收抵免、优惠税率、税收递延、盈亏相抵、优惠退税、税收饶让、加速折旧等。从严格定义来讲,税收优惠的范围广于税式支出,但从实践来看,应使税收优惠尽量多的纳人税式支出体系,以便于对范围和数量进行分析,从而增加对税收优惠的管理和控制,优化税收政策。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是20世纪70年代末即年代初逐步确立和发展起来的,随着改革的深化,也出现了税收优惠不统一、内容不合理等诸多问题。
一、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内容
所谓税收优惠,实际就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政府实施税收优惠并不是一种随意行为,而是政策的需要,以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对某些活动,某些资产,某些组织形式以及某些融资方式给予优惠政策待遇的条款,其实质就是减免其优惠对象的税负,但方式多种多样,如对制造业的投资给予免税期和税收抵免,给予特定资产以加速折旧,对小企业按低税率征税,对债务融资和股票融资的税收待遇不同,对住房所有权的估算所得不征税,对无形投资的投资区分研究和开发支出等。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对现行的税收优惠进行了有效的整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税收优惠币点转向“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有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重点转向“以产业优惠为王、区域优惠为辅”,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所得税上的优惠对待,发挥了税收优惠在体现税法政策性上应有的积极作用,有效配合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明晰了国家产业扶持的重点。
2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免三减半”
新税法将基础设施项目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由部分地区扩大到全国,适用对象由外资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听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 非营利公益组织收入免征所得税
新税法中新设了此项优惠,对各类非营利公益组织取得的收入,予以免征所得税优惠。同时,严格规定非营利公益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防止偷漏税现象发生。
4 农、林、牧、渔业项目继续实行免征优惠
新税法继续实行税收优惠向农业产业倾斜的政策,统一了内外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所得免税政策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 从事环保节能项目的所得实行“三免三减半”
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6 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主权力
在以产业优惠为重点的同时,新税法仍然保持了对区域优惠的关注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主权力。
二、税收优惠的积极作用
1 吸引了大量外资,引进了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我国实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种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来,为外资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了世界各地的外商来我国进行投资。吸引了一批外资来华投资建场,外资的进入,促进了国内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的改善。
2 配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积极引导投资方向
我国税收政策通过采取各种优惠措施,积极鼓励企业投资于国家急需的行业和地区,对我国产业政策的调整起到了良好的配合作用。社会需求总量由消费,投资和政府支出构成,税收是消费和投资的一个变量因素,对个收入和支出增税将影响个人的消费支出;对企业收入和支出征税,将影响企业的投资支出。税收对需求总量的调节作用,主要是根据经济情况的变化,制订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来实现经济稳定。在总需求过度而引起经济膨胀时,选择增税的紧缩性税收政策,以控制需求总量;在总需求不足而引起经济萎缩时,选择减税和实行税税收优惠的扩张性税收政策,以刺激需求总量。
3 扶持补贴的迅速及时,增强政策效果
税收优惠形式的税式支出,是税收收入过程和补贴过程同时实现的,减少了税收收入的征收、入库等过程,直接形成了财政的补贴,因此,较直接财政支出更为及时,减少了政策的时滞,增加了政策的时效性。在 现代 市场 经济 条件下,经济增长取决于生产要素投入的增长,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和投资三个基本要素。土地要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经济的增长,但不会对经济增长起决定性的作用,这已为世界各国的经济建设实践所证明。劳动要素由于在广大 发展
4 实施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我国出口贸易
需求、投资和出口被称为拉动经济发展的三架马车,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通过对出口商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国家进出口贸易的飞速发展,提高了 企业 的国际竞争力,并增加国家外汇储备。在总需求和总供给关系中,如果出现总供给过大或过小的经济失衡,既可以通过控制需求来取得经济平衡,也可以通过控制供给来实现经济平衡。因总供给不足引起的经济失衡,通常是由于供给结构不合理造成的,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某些部门,如高新技术产业、能源、 交通 、通讯等部门发展滞后;而其它一些部门,如纺织、机械、建材、钢铁等出现了供给过过大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就要通过调整供给结构来调节供给,促进经济的平衡发展。
三、税收优惠的政策控制途径
在2012年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当时的财政部部长谢旭人表示:2012年要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及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等税费减免政策,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从这一发言可以看出,随着我国经济不断的发展,中小企业开始处于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1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必要性
我国经济现在处于转型阶段,从改革开放发展至今,中小企业已经成为了我国的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随着中小企业的不断发展,会产生增加就业,促进科技创新与进步等社会效益。但是反观中小企业自身,又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如:经济实力弱小;市场竞争力低下等。为了应对这些问题,对于中小企业实施一些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很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进而推动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
2 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实施现状
国家在近几年陆续出台了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我国专门针对于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是很多,我们通过对法规的整理如下(表1):
3 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所存在的具体问题
通过我们的实地发放问卷进行调查发现了以下一些问题。
3.1 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具体政策实施困难
目前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属于普遍降税的范畴,相关的减税规定较为单一,但是江苏省的中小企业的经营现状各不相同,这会致使具体的优惠政策很难实现它的初衷。
举个例子,税收优惠中关于创新投资企业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看似力度很大的优惠政策,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却仿佛被打入了冷宫,如同摆设一般。在这些较大的税收优惠政策下,根据我们的调查发现仍然有超过80%的中小企业期望得到税收减免,这一现象说明虽然政策存在,但是由于和很多中小企业的具体需求不匹配,使得税收优惠这一目的无法达成。
3.2 优惠政策相关操作性低,具体针对性不强
当今江苏省的直接优惠措施比较多,比如税收优惠税率、税收减免等,但是少了些针对性强、花哨的间接优惠措施。更有甚者,没能切合企业差异化发展,对其发展中的诉求进行满足。也还有一些条款的制定没有结合江苏省中小企业面对的难处,少了针对性。
比方说在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中,复杂的申请程序,限制条件繁琐,相关引导性不强。通过实地的调研发现:有超过50%的中小企业在申请税收优惠的时候都遇到过手续复杂;需要花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的问题。
3.3 优惠政策体系较混乱
尽管江苏省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很多,也在进行着不断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但究其政策的特点我们可以发现,许多国家出台的政策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法规标准,各种优惠政策零散分布于各类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里,这就使得这一政策体系变得混乱,很难进行统一的管理。这样的体系也让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利用政策漏洞进行偷逃税的行为,也会对国家的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
4 关于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几点建议
4.1 构造规范性强的政策体系
科学合理地制定江苏省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适度地利用这些政策,利于实现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相反的,倘若被滥用,便会造就竞争的无序,使税收收入大量流失,也会侵害社会公平。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制定的基本目标是竞争公平、税负公平,对当下的优惠政策来一次大清理,保证税收的严肃性,以求省内各地税负公平,尽量缩小地区间差异。建立起一个清晰、统一规范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框架,使得广大的江苏省中小企业不必在寻找政策、研究政策上浪费时间,实现政策的组合效应,即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
4.2 对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修缮
对中小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进行重新设置。企业所得税具有强大的调节和再分配功能,是针对企业经营所得征收的一种直接税。对这种类似的直接税施行累进税率,可以导致税收收入出现弹性,大大地调节收入差距,使社会财富更加均匀的分配、经济更加稳定。
企业年金是国家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一项福利计划,它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实行市场化运营。企业年金整体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涉及多个政策领域,其中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年金发展的根本动力。鉴于企业年金的发展和推广对国家相关扶持政策有很强的依赖性,对税收政策更是敏感,制定出台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我国企业年金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企业年金的概述
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金一起构成“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企业年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投资运营而形成的收益两部分组成,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年金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企业年金具有长期性、安全性、稳定性,以及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二是企业年金只能由于履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义务,不能支付给企业自己的债权人,也不能返还给企业;三是企业年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企业年金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归入企业年金基金;四是企业年金不属于委托人等各管理当事人的清算财产,也不得与各管理当事人自身债务相抵消。
二、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模式
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的涉税环节包括缴费、积累、领取三个阶段。相关的税收优惠主要在这三个环节展开。受惠方包括企业和员工,其中缴费阶段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积累阶段和领取阶段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
对三个涉税环节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可以组合成不同的年金税收优惠模式。如果以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综合表示三个环节的课税情况,本文将其组合成五种税收优惠模式。企业年金五种税收优惠模式及特点,如表1所示。
上述五种模式各有利弊,EET模式推迟了纳税时间,EEE模式则完全免税,这两种模式都有助于鼓励企业和员工参与企业年金计划,适用于年金发展初期阶段且国家财政收入十分充足的情况。但是EET模式会给政府带来即期财政压力,EEE模式则完全放弃了一部分财政收入,因而这两种模式在财政状况不佳的国家较难实行。
TEE模式和TTE模式将纳税时间提前,不会影响国家即期的财政收入,但是对于年金受益人来说,纳税与受益的间隔时间过长,一旦政府税收政策有变,年金受益人就可能得不到政府许诺的税收优惠,因此这两种模式对企业和员工的吸引力较小。ETT模式给年金受益人带来的实惠很少,很难提高人们参与企业年金的热情。
三、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现行政策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现行政策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现行规定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试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各个地方也做了相应的企业年金税优规定。国家针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有2000年第42号文件中提到的针对试点企业的4%可以税前列支,其他如广东、云南、浙江、安徽等20多个省市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也出台了不同的关于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措施,一些地区的税前列支比例超过10%。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准予扣除。对应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征缴问题,2009年12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明确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相关问题,即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缴个人所得税款。
(二)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存在问题
从我国关于企业年金的政策法令以及各部分省市的税优规定来看,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各种不容忽视的问题。
第一,差异大,缺乏统一性。目前对企业年金计划中企业缴费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税优,但由于只是试点方案的规定,因此各个地方自主性大,况且这部分企业年金的优惠政策主要惠及的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因为我国90%以上的企业年金基金来自于工资水平较高的国有大型企业,尤其是电信、电力、石化、银行等行业,而对于民营、三资企业的惠及程度较小。这最终导致发达地区、优势企业在享受高工资、高福利的同时,又享受着更大的优惠空间,长此以往就会强化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进一步加大贫富差距。
第二,税收优惠力度不够。发达国家企业年金的可税前列支的比例都比较高,如德国威10%,美国15%,加拿大18%,澳大利亚为20%,法国为22%。显然,我国规定的税前列支4%的比例与发达国家相差较大,这对缴费负担过重的中小企业而言,实施企业年金的激励性不强。
第三,税收模式不科学。企业年金运作过程中经历缴费、投资积累和领取三个涉税环节,根据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来看,采取的税收模式应该是TEE模式,即在划入个人账户时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说明职工参加企业年金个人没有受税优待遇,却要承担现金不能流动的成本和未来权益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这种税收模式导致企业年金对职工没有吸引力,再加上职工个人的短视行为影响,企业年金发展势必缓慢。
第四,个税优惠机制倾向于高薪员工。2009年12月国家正式出台了企业年金的个税缴费政策,这一政策明确规定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缴个人所得税款。这制度体现了对企业年金发展提供了适当鼓励和扶持的原则,但又进一步加大了收入差距,不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因为作为单独一个月计征个税,对于高收入者,不与当月收入合并计税,实际的降低了这部分人的税率;而对于低收入者,尤其是收入低于2000元的人员,按照合并计税原则,年金这部分缴费可能不需要计征个税,而按照新的规定,需要计征个税,可见,个税征缴政策不利于调节收入公平问题。
四、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建议
第一,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必须一视同仁。如果国家的优惠政策偏向效益好的企业和发达地区,那会更加恶化,效益差的企业和欠发达地区的投资环境。使那些企业和地区陷入恶性循环之中,企业之间地区之间的政策不平等最终不利于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因此,出于对公平和效率的考虑,兼顾让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潜力得以充分发挥。在制定优惠政策一定要保证政策的一致性。
第二,加大税收优惠的力度,实行EET模式。政府在企业年金方面的税收政策应包括三方面:一是在企业年金的筹资上,国家对参加年金的企业供款应给予税收优惠;二是在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方面给予必要的免税,这是政府在企业年金发展初期鼓励基金管理公司经营这部分资产可给予的重要支持手段;三是围家对个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供款全部不记入当期纳税范围,受益人享受企业年金时才征税。也就是说我国对企业年金也应实行EET模式作为激励措施,促进企业年金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三,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时,实施差别计税。我国税法规定,将企业缴费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计征个税,降低了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从我国当期收入分配形势来看,不利于缩小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分配公平。如果在实施单独计征个税时,对高收入群体加以限制条件的、对低收入者给予进一步优惠政策的话,会更加有力于解决当前收入不公的现象,更加有利于企业年金得到大多数中小企业和职工的拥护。
第四,扩大企业年金计划的覆盖面。充分发挥企业年金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必然要求企业年金在社会保障中覆盖大部分社会成员。这就涉及到对企业年金优惠高薪雇员的限制问题,如果在享受税收优惠的计划中投有禁止优待高薪雇员的要求,那么最有动力避税的是高薪雇员,最有权利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也是高薪雇员,而最不需要企业年金提供养老支持的恰恰还是这些高薪雇员。政府为发展企业年金计划而给予的税收优惠应本着无歧视原则,不应优待高薪雇员。这就需要相关税收法规的约柬和引导。如政府税收政策可以规定一个比例,至少达到全体有资格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参与人数的75%,该计划才算是个合格的企业年金计划,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并逐年进行测试。这样就保证了随着企业人员规模的扩大,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人数也会随之上升,有效地防止了优惠高薪雇员,歧视低薪雇员。
第五,加强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监管。目前,我国虽然已明确了企业年金的个税制度以及企业的税优政策,但有些制度还不一致、不健全,存在一些不合理、不利于企业年金发展的方面,缺乏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合理利用的问题。要使一项税收政策实施产生预计成果,不仅需要完善的税收制度还需要规范的监督和管理制度相配合。否则就难以达到效果。对于企业年金的监管主要是对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对象的一系列审查和限制,一方面,需要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完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另一方面,加强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和稽查能力,定期对税务机关的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强化与规范税务稽查工作,这样既能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税收秩序,又能及时发现征管漏洞,提高征管水平,促迸企业年金的公平性。
五、总结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已经逐步在完善和健全,制定科学合理的调整贫富差距的公平税优制度,不仅有助于激励职工和企业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年金飞速发展,而且还可以将企业年金的税收调节手段应用到整个国民收入调节领域,促进分配机制的合理化,实现社会的更加公平。
参考文献:
1、邓大松,刘昌平.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5.
2、陈波,李蕊.我国企业年全的税收政策及其改进建议[J].井冈山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4).
3、董登新.中国企业年金制度设计的再思考[J].中国社会保障,2007(3).
一、我国现有关于企业年金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1)缴费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年金缴费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两部分构成。企业缴费部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保险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在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时,根据《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的规定,明确对个人缴费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对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部分作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单独征收个人所得税,不享受工资的免征额优惠,按实际缴费额征收,无论是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征税。(2)投资收益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国家没有专门出台关于年金投资收益方面的税收政策。由于现阶段我国的资本市场不够健全,企业年金可供选择的投资品种主要有:国债、股票等,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率不高,在实际操作中,对年金的投资收益暂不缴税。由但于税法没有明确该部分可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操作存在政策风险。(3)给付时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税法已经在企业年金缴费环节和收益分配环节进行了规范,为避免重复纳税,在受益人待遇给付环节不重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年金与税收政策
(一)企业年金
世界银行1994年发表的题为《防止老龄化危机:保护老年人即促进增长的政策》的报告中,将养老金制度改革思路概括为养老保险制度的三支柱体系(Three―Pillar Pension System),即公共养老金制度(第一支柱)、企业年金(第二支柱)和个人储蓄计划(第三支柱)。第一支柱主要是那些公营并强制参加的养老金计划,基本覆盖本国所有企业职工,即公共养老金计划;第三支柱主要指那些由个人(家庭)自愿参加的养老储蓄计划,与个人就业没有关系,即个人储蓄计划;居于前两者之间的养老金计划为第二支柱,主要指那些为本企业职工举办的养老金计划,一般与职工就业关联,可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完全基金式运营,统称为企业年金计划。
我国将企业年金的概念定义为,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制度。企业年金制度既不同于社会养老保险,也不同于商业保险,是现代多支柱养老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其直接目的是提高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水平,过去一直称之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2000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决定,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规范为企业年金,采用个人账户式管理,实行市场化管理。
(二)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模式
在一个企业年金计划中,企业年金的资金将经历三个交易环节:筹资缴费环节、投资积累环节和领取给付环节。企业年金的三个阶段都受到税收政策的影响。各国各具特色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就体现在政府是否在这三个环节上征税和采取何种手段征税。主要表现是:在筹资缴费阶段,企业是否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是否交个人所得税;在年金投资累积阶段,涉及投资收益税和利息税;在领取给付阶段,是否就这个养老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因此,税收政策在这三个环节中影响着企业年金的发展。
企业年金的三个环节对应的是不同的税种,区分针对企业年金的税制类型的通常做法是分别考察针对企业年金每一环节的税收待遇。根据针对各个环节税收待遇又可以简单地区分为征税(Taxing,T)和免税(Exempting,E)两种。这样针对企业年金的税制类型进行排列组合,具体模式又可分为EEE、EET、ETE、TEE、EET、TTE、TET、TTT8种模式。对于企业年金的实践而言,EET、TEE、TTE、ETT征税组合属于一般形式,EEE、TTT、TET、ETE则属于少见的特殊情况。因此,选取EEE、EET、TEE、ETT、TTE等5种征税组合模式进行分析。
二、企业年金相关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
结合企业年金的税收模式的选择分析,发达国家企业年金计划普遍采用的是EET模式(仅有匈牙利采用了EEE模式)。
在企业年金缴费环节,为了防止企业年金向高收入人员过度倾斜,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在工资的一定比例内缴费可以免税的同时,还以绝对额的形式规定了缴费额的上限。还有的国家对超过标准的部分加税,如澳大利亚规定雇主缴费在一定范围内纳税15%,而对高收入雇员的雇主缴费部分可能会加税15%。美国规定企业建立401(k)计划要满足对雇员的“非歧视测试”。
在缴费扣除环节,可以看出各个国家的扣除范围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和地区对企业年金实行与基本养老保险相同的税收政策,将缴费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免除所有税费;有的国家规定企业年金可以免交收入所得税,但要缴纳社会保障税,如瑞典、法国、美国等;还有一些国家规定雇主缴费要缴纳的雇员附加福利税,如新西兰。对企业年金投资收益征税的国家和地区只有10个左右,而且其中大部分都对投资收益实行税收优惠,只有新西兰的税率最高,达到33%。有的国家对投资有风险的领域(如股票)降低税率,如丹麦。
在领取环节,在对企业年金领取环节征税时,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按收入所得税计征,即与其他收入如公共年金合并计算。有的国家和地区不鼓励一次性待遇领取,因而制定了较高的税率,如丹麦规定年金待遇一次性领取要纳税40%。相反有的国家允许在一定额度范围内免税领取,因而增加了优惠程度。美国401(k)计划还规定了“困境领取”条款,允许雇员在一定的条件下提前支取部分待遇。
三、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税制
(一)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离不开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
综观世界各国企业年金制度的特点可知,企业年金制度之所以能够在大多数国家得以建立和发展,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这一制度得到了各国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由于大多数国家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实行的是“诱导性模式”,即政府并不强制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所以,税收优惠对于这种自愿性的企业年金计划的发展就起到了很好的激励作用。只有提供必要的、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才有利于促进企业年金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也只有企业年金制度得以发展,才能更有力地推进我国养老保障改革的进程。
(二)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宜选EET模式
横向比较世界各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可以发现,在8种可选择的模式中绝大多数国家选择的是EET税收优惠模式。我国采取EET的税收模式较为科学合理,并且根据税收的公平性,也比较适合我国的国情。
第一,企业年金筹资时给予必要的税收减免。我国目前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国外税法允许企业税前扣除的缴费比例一般为15%左右。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允许企业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5%(即深圳市的做法:企业年金缴费额的1/3享受免税优惠,即在参保员工工资总额5%的部分从企业成本中列支)。对于个人在参加企业年金时的缴费也应给予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优惠。但同时也要有一定的限制措施,防止一些企业以增加员工福利的名义逃税。
第二,对企业年金投资收益“征短免长”。国际上一般都对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实行免税。可是,时至今日我国对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尚无免税的规定。由于企业年金金额较大,积累和使用都带有长期性,为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防止因企业年金的短期逐利行为而对资本市场造成的冲击,可对投资收益给予有条件免税。建议对短线投资收益课以重税,而对长期投资收益则免征所得税。为使企业年金切实发挥养老的作用,监管部门必须明令禁止企业年金保险资金提前离开承办机构,严厉处罚“长险短做”行为。
第三,在受益人领取企业年金时征税。由于企业年金在很大程度上能减轻国家基本养老的费用开支,所以对企业年金受益人在领取企业年金时可以按略低于当时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征税,以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企业年金。
(三)政府对企业年金既有鼓励又有限制
在任何一个自愿性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中,税收政策都发挥了很大的影响力。政府要鼓励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就应确保不会由于养老保险而给企业和个人带来更沉重的税收负担,并尽量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作为激励。在给予税收优惠的同时,政府一般也会对补充养老保险的设计和运作施加一定的限制,以避免企业滥用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其它目的。
因此,在使用时也必须把握好以下几大原则。首先,税惠幅度必须考虑到财政承受限度。既要调动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积极性,又要充分考虑即期国家财政收入减少的影响。其次,税惠模式的选择要结合我国国情。企业年金税收减免应该覆盖企业年金运作的各个环节,在充分比较不同模式特点的基础上,选择适合中国社会特色的方案。同时,应吸纳西方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制定相应的限制性措施,如限制年度企业年金供款额占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比例,对提前支取年金基金者实行惩罚性税率等。最后,必须将加大税惠和加强监管相结合。税收优惠和税收漏洞往往如影随形,实行EET税制模式有可能方便了某些利益集团逃税,为此要制定必要的预防措旆,加大财税监管力度。同时还应改革原有的财税监管手段,使用适当的监控指标,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从而推动企业年金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企业年金财税政策与运行[M].中国劳
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
[2]逯志军.企业年金税制国际比较与借鉴[J].云南财经大学.
[3]卫健.鼓励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东北财经
大学.
[4]龙军.中国企业年金发展问题研究[J].江西财经大学.
[5]韩建平.对企业年金税收模式的分析[J].大众商务,2009(12).
中图分类号:G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26-0139-02
对于企业而言研发费用是重要的资金支出,为了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研发经费的投入是必不可少的。从国家税务相关政策可以看出,对于企业研发费用制定了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费用能够进入研发费用,那么可以加成50%研发费的比列,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这一税收优惠,简称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多数企业在纳税过程中,为了有效降低企业税负,进一步支持企业的创新、发展,都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通过有效的成本核算和费用类别的仔细划分,实现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
1 企业研发费用的内容和范围
企业研发费用(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以下项目: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中间试验费、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由于要求不同,对研发费用的分类和核算的范围也不完全相同。有些费用从费用项目上来看不属于直接研发费用,但是其用途与研发费用间接相关,是为研发过程服务的。对于这部分费用,应该将其作为研发费用的一种,也纳入到研发费用之中,保证企业研发费用的全面性,拓宽研发费用的核算范围。但在做加计扣除核算时,不能简单地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或企业自己划定的研发费用标准为依据来计算加计扣除额,其划分原则应依据国家税务机关所确定的范围。为此,我们在利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时,应以税务机关所确定的研发费用为标准,避免出现研发费用口径不一致,影响税收的抵减。
工业类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的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用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
2 企业如何正确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要想正确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就要对研发费用有全面正确的认识,应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研发工作实际和主管税务部门的要求,合理确定研发费用,进而利用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来看,企业在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过程中,应重点确定以下九种费用:
(1)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研发过程中的所有消耗成本,视作研发过程中的直接成本,符合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要求。
(2)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这部分人员成本在研发开展过程中,也被作为研发的直接费用计入总体研发成本。
(3)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这部分费用属于设备费用,是研发过程中的主要费用之一,按照规则应计入研发总成本中。
(4)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这部分属于研发过程中的直接费用,按照规定可以直接进入税务核算。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这部分费用由于不属于研发过程的直接成本,在界定中存在争议,主要应以税务机关的核定为准。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这部分费用属于研发过程中必然发生的工艺过程费用,可以纳入到研发费用的总成本中。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现场试验费是研发过程中必然发生的,此项费用应作为研发过程中的主要费用进入总成本。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这部分费用属于后续费用,按照研发过程的整体需要,也应该纳入到研发费用当中。
(9)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划定了研发费用范围之后,企业就可以在纳税过程中按照加计扣除原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
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产生的积极影响
从目前企业的经营实际来看,许多企业都曾经利用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享受过减税的待遇,对降低企业税款支出,提高企业的整体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企业来讲,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产生的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正确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对提高企业整体效益有积极影响,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以后,企业可以利用税收政策享受优惠,总体税额会相应减少,企业的整体效益会得到一定保证,对提高企业整体效益具有积极作用。
(2)正确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对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具有积极影响,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以后,企业的所缴税额得到了有效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有所减轻,对降低企业整体税收负担具有积极作用。
(3)正确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对提升企业管理效果具有积极影响,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只有学会正确利用各种优惠政策,才能保证企业获得最大利益,进而提升企业管理的整体效果。为此,企业正确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具有重要作用。
4 结语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知,在有研发投入的科技型企业纳税过程中,要想合理地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的整体效益,就要正确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所缴税款进行合理抵减,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起到降税增效的积极效果。为此,我们应对企业研发费用进行仔细划分,并根据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做好研发费用的准确划分和归类工作,正确利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满足企业经营的实际需要。
参考文献
[1]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