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4 13:07:11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检察院工作要点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一要进一步深化“三项重点工作”。这是中央的决定,且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在总体方向上,要坚持党委领导,公众参与;在工作途径上,综合应用打击、保护、监督、教育相结合,克服畏难情绪,努力修复社会关系;在工作方法上,要检力下沉,拓宽服务领域,强化五项措施。
1、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2、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3、做好检察环节群众工作,
4、做好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
5、积极普法教育。深入开展法律“四进”活动。
二要进一步学习贯彻《海峡两岸经济区发展规划》。进一步融入大局、促进大局。把上级的部署贯彻执行好。
1、处理好执法办案与服务发展的关系,
2、要处理好数量与质量关系,
3、要处理好大案与小案关系,
4、要处理好力度与安全关系。
(一)、各项检察工作有了新的进展 审查工作。我们重配合不忘监督,重质量体现公平正义。我们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为维护我县的社会安宁和政治稳定,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确保一方安宁。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案件,我们严把受案关,为快办快结打好基础。受案后不压不拖,快审、快查、快结、快诉。上半年审查工作在人身少、新手多,案件比去年增加1/3的情况下,达到了案件小案快、大案、疑难案件保持在诉讼时限内办结的目标。在案件质量上,审查部分严查细审,做到每案不留死角,达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引法适当。上半年的案件无无罪判决,保证了案件质量。在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的同时,我们注重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在侦查监督中,来真的,动实的,不走过场,注重实效。上半年发现公安机关漏诉犯罪嫌疑人6人,目前已追诉2人(均已决定逮捕),余4人正在追诉中。追诉的6人中,其中放火共犯1人,盗窃原油共犯2人,收购赃物2人。在审判监督中,克服审判监督监督难、难监督的畏难情绪,口头监督与职能监督并为,力求维护公平正义。口头监督力求共识,职能监督穷追不舍。如被告人王秀玲受贿案,我们以其受贿19万元,其中既遂2万元,未遂17万元提起公诉,法院2万元既遂未予认定,17万元未遂改为中止,并以中止犯罪未造成损害为由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我们认为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依法提出抗诉。 3、其他检察工作。法纪工作,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三要搞准”的原则,初查4件,立案侦查1件1人;民行工作稳中求进,受理各类民行案件6件,其中提请市院抗4件,息诉2件,在办理抗诉案件中注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注重社会效果,使提请抗诉案件准确,息诉案件当事人心服口服。;监所工作杜绝了超期羁押,实现了零超期,工作达到了网络监督一体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效果明显,对地下给水工程实行了依法监督,并积极开展了“服务进百企”工作,为企业送法律上门,共为企业上法制课10次,街头法律宣传6次。帮助企业整章建制,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控申工作立足稳定,年初以来,共受理各类线索33件,接待来访42人次,来信来访均得到了妥善处理。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作用,对王秀玲不服批捕决定案件启用了监督程序,监督员评议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机关办公环境有了新的改善
1、解决了干警福利待遇问题。一是解决了办公饮用水问题。全院仅有一台60w供热水机,保证不了饮水需要。为了解决饮水问题,投资近2万元购置了饮水机35台,解决了饮水问题。二是解决了办公室密封不严的问题。我院办公室是过去旧楼改造的,由于新更换的塑钢窗,多数窗户不严,风沙雨水侵入,严重影响办公。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把新安的塑钢窗框边全都用密封胶封闭一遍,确保密封。三是解决了办公日光照射问题。由于办公楼是厢房楼,阳光高照正射在屋里,给办公带来不便,我们筹资了近3万元,把各科室的窗户都安装上了铝合金“百叶窗”窗帘,解决办公挨日光晒的问题。
(三)、干警队伍素质有了新的提高
(一)坚持开展日常执法巡查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制定好2013年度巡查工作计划,落实巡查工作责任,提高巡查密度和巡查质量。做到防查并举、注重效率,要全面做好巡查情况的登记,资料整理、建档及备查工作。
(二)要进一步加强违法线索举报工作。努力通过推行矿管协管员队伍建设等途径,建立和健全市、乡、村、组违法线索举报网络,努力扩大矿业违法线索网络覆盖面,并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开展矿业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不断加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和案件曝光度,发挥查处案件的警示作用及震慑作用。
(三)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积极配合搞好我市稀土矿区无线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工作。
(四)严厉打击矿业违法违规行为。积极争取政府支持落实好加强稀土监管的5个规范性文件,充分发挥稀土联合执法办公室的作用,努力形成稀土监管的强大合力。要在保持对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高压态势的同时,加强对持证矿山执法的监察力度,严查、严打矿业越界开采、超层开采、侵权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我市良好的矿业开发秩序。
二、认真做好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努力实现“零约谈、零问责”目标
(一)严格按照省厅和市局的工作部署,及时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积极开展2013年度卫片执法检查的各项工作。要吃透卫生片执法检查的各项政策规定,对我市卫片图斑的检查工作做到早动手、早查处、早整改。
(二)认真执行图斑核查和数据资料上报、签字确认制度,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按时上报。保质保量完成上级下达我局的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任务,实现“零约谈、零问责”目标。
三、完善执法监察机制,不断提升执法效率
(一)认真宣传和贯彻落实《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积极推进执法监察内部管理精细化、外部执法规范化、明确岗位职责、梳理工作流程、完善台帐登记、报告、通报等制度。
(二)创新执法监察理念,积极探索矿业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工作方法,不断激化工作人员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各种形式和方法查办案件,解决案件查处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加强与公安、林业、国土、环保、水保、安监、监察等部门以及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联查、联动、联审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形成联合执法的强大合力,保持对矿业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进一步提高矿产执法监察工作效率。
四、加强队伍建设、增强队伍素质
一、上半年工作回顾
(一)、各项检察工作有了新的进展
1、刑事检察工作。在刑事检察工作中,我院始终坚持“严、快、准”的“严打”理念,为维护社会稳定认真履行了检察职责。截止6月20日统计,共受理呈捕案件83件107人,其中批捕69件86人,不捕4件6人,不予逮捕10件15人(其中无逮捕必要6件7人);受理审查案件86件100人,73件93人。在办案中我们做到:一是坚持严格执法。为了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在执法中我们突出一个“严”字。今年4月26日,我院受理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盗窃、转移赃物一案,在审查逮捕环节张翻供,加之认定的证据单一,为此,我们对公安机关进行详细引导取证,让嫌疑人对作案现场、作案工具进行了指认,并重新讯问了已被行政拘留的同案高某,以铁证批准逮捕了张某,并及时追捕了高某。二是坚持提前介入,突出一个“快”字。在办案中做到,凡是到手的案件立即阅卷,尽量缩短办案时限。对周四、周五受理的案件和疑难复杂(请登陆政法秘书网)案件,坚持做到双休日不休,进行详细核查,绝不在批捕环节上贻误战机,从快批捕。今年5月16日我院批捕科受理了一起于某等人聚众斗殴案,由于涉案人多、面广及案情复杂等突出问题,我院及时派人员参与引导侦查取证,使这起在肇源城内轰动一时的案件仅用3天告破。在呈捕环节当天受理当天批捕,有效地打击了这一团伙犯罪。三是确保办案质量,突出一个“准”字。我院查办每起案件,不管遇到多大麻烦,碰到什么样的问题,都要把案件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情节上搞准核实,不枉不纵。今年3月31日,我院受理了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王某拒不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说被害人所受的伤是以前自己摔伤的,与其无关。为此,我们三次深入医院及村屯调查核实,多方取证,证实被害人赵某确实在两个月前自己骑摩托车摔伤过,但其摔伤的是右手,而本案中赵某伤的却是左手,加上有力的证人证言,为准确批捕王某奠定了基础,现法院已对王某做有罪判决。
审查工作。我们重配合不忘监督,重质量体现公平正义。我们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为维护我县的社会安宁和政治稳定,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确保一方安宁。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案件,我们严把受案关,为快办快结打好基础。受案后不压不拖,快审、快查、快结、快诉。上半年审查工作在人身少、新手多,案件比去年增加1/3的情况下,达到了案件小案快、大案、疑难案件保持在诉讼时限内办结的目标。在案件质量上,审查部分严查细审,做到每案不留死角,达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引法适当。上半年的案件无无罪判决,保证了案件质量。在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的同时,我们注重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在侦查监督中,来真的,动实的,不走过场,注重实效。上半年发现公安机关漏诉犯罪嫌疑人6人,目前已追诉2人(均已决定逮捕),余4人正在追诉中。追诉的6人中,其中放火共犯1人,盗窃原油共犯2人,收购赃物2人。在审判监督中,克服审判监督监督难、难监督的畏难情绪,口头监督与职能监督并为,力求维护公平正义。口头监督力求共识,职能监督穷追不舍。如被告人王秀玲受贿案,我们以其受贿19万元,其中既遂2万元,未遂17万元提起公诉,法院2万元既遂未予认定,17万元未遂改为中止,并以中止犯罪未造成损害为由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我们认为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依法提出抗诉。
2、反贪贿工作。在查办贪污贿赂工作中,领导亲临一线,靠前指挥,集中优势兵力,运用科学侦查手段,快速突破的办法,排除了各种干扰,使案件查办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年初以来,我院共立案查处贪贿案件5件5人,其中大案4件4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60多万元。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坚持:一是主动出击,深挖案源。针对目前案源少的现状,开展反贪贿斗争,绝不能坐等靠,必须主动出击,先发制人。主管检察长与反贪局副局长亲自带领干警深入到有关部门和重点乡镇了解情况,调查走访。今年4月份,我院反贪局的检察人员在查办茂兴镇林业负责人邱某贪污案时,获悉义顺乡林业站负责人王某在退耕还林工作中也涉嫌贪污问题,反贪干警立即展开调查,查明王某在2004年4月初趁革志监狱迁移,县皮革城尚未进驻之机,在皮革城辖区擅自造林60亩,顶该乡造林面积,并以他叔叔王某名义办了8年的退耕还林现金兑现证。王某于2005年1月25日、2月5日两次领取第一年退耕还林补助金9.6千元,此款被王某个人贪污,还有6.72万元的补偿金尚未贪污到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移送。
3、其他检察工作。法纪工作,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三要搞准”的原则,初查4件,立案侦查1件1人;民行工作稳中求进,受理各类民行案件6件,其中提请市院抗4件,息诉2件,在办理抗诉案件中注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注重社会效果,使提请抗诉案件准确,息诉案件当事人心服口服。;监所工作杜绝了超期羁押,实现了零超期,工作达到了网络监督一体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效果明显,对地下给水工程实行了依法监督,并积极开展了“服务进百企”工作,为企业送法律上门,共为企业上法制课10次,街头法律宣传6次。帮助企业整章建制,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控申工作立足稳定,年初以来,共受理各类线索33件,接待来访42人次,来信来访均得到了妥善处理。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作用,对王秀玲不服批捕决定案件启用了监督程序,监督员评议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机关办公环境有了新的改善
1、解决了干警福利待遇问题。一是解决了办公饮用水问题。全院仅有一台60w供热水机,保证不了饮水需要。为了解决饮水问题,投资近2万元购置了饮水机35台,解决了饮水问题。二是解决了办公室密封不严的问题。我院办公室是过去旧楼改造的,由于新更换的塑钢窗,多数窗户不严,风沙雨水侵入,严重影响办公。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把新安的塑钢窗框边全都用密封胶封闭一遍,确保密封。三是解决了办公日光照射问题。由于办公楼是厢房楼,阳光高照正射在屋里,给办公带来不便,我们筹资了近3万元,把各科室的窗户都安装上了铝合金“百叶窗”窗帘,解决办公挨日光晒的问题。
2、改善办公环境。一是增加了微机数量。我院原来仅有10几台微机,还有的配置低不能用,只有内勤才能使上微机,给办公、办案带来不便。为提高科技含量,尽快实现无纸化办公,通过各种途径,又新增加微机27台,现已达到人手一台微机。并投入资金一万余元作为同政府联网及培训的费用。我院还开通了因特网、省检察系统局域网,同县政府直接搭建网络平台,实现了三级网络化。二是协调了办公设备。在让区检察院协调回卷柜15个、床17张、微机桌椅10套,并从红岗区政府协调办公设备核款近2万余元。三是完善了档案室。按照档案室要求的标准,投入八千余元,更换了窗帘和购置了防磁柜。目前,档案室设备齐全,达到了标准。四是更新了办案用车。我院仅有5台车都是1997年以前购置的,由于使用的时间长,不能适应办案需要。为保证办案用车,现已购置2台新车。
(三)、干警队伍素质有了新的提高
年初以来,我院通过开展先进性教育,组织干警集中学习和办班培训,使全院干警的素质有了新的提高。
1、专业技能过硬了。一是组织理论学习。为了提高每位干警的专业技能,我院利用周五的学习日时间,组织干警集中学习法学理论,不断丰富干警的理论水平,更好地适应检察工作需要。二是进行业务培训。我们根据各科室的检察职能和业务性质,提前指定一名主管的检察长和科室长备好专业课,在周五的学习日上,进行专题辅导,然后座谈讨论,把学的东西很好消化,应用在自己的业务上。三是办微机辅导班。我院除参加省、市院组织的微机培训班学习外,今年5月份,组织18名干警在县委党校办了10余天的微机培训班。通过学习,受培训的干警在微机操作上都有了很大提高。
2、案件质量提高了。年初以来,我们把提高案件质量作为检察业务的重要工作来抓。增强了办案人员提高案件质量的积极性。在办案过程中做到了“卷宗不齐的重补、事实不清的重审、材料不足的重取”。如办理周某交通肇事一案,周某肇事后逃逸,直接证人虽然证实了当时的经过,但在具体问题上询问针对性不强。我院的办案人员驱车行程200余里,通过教育疏导,使证人如实的证实了详细的经过,为我们办案提供了法律依据,保证了这起案件的质量。
3、监督能力增强了。今年以来,我们克服过去那种“不想监督、不愿监督、不去监督”的弊病,发扬了“敢于监督、勇于监督、大胆监督”的精神。在立案监督及侦查活动监督,执行判决监督和审判监督上都有所增强。上半年,侦查监督科立案监督12件12人,其中对陆某交通肇事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1件1人,对肖某交通肇事等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11件11人,侦查活动监督中,对侦查机关纠正违法1次,社会反映很好。公诉科前不久对公安移送审查的石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经过办案人员的详细审查核实发现,公安机关对此案的另一犯罪嫌疑人夏某做出行政拘留的处罚不当,而且此案的定性也不准确,对此案进行了依法监督,将这起案件的漏犯夏某及时逮捕归案。同时将此案改为放火罪,交付审判。
回顾上半年工作,清醒的认识到,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一是在业务建设上,少数干警业务素质差,对案件的性质及适用法律上不够准确,使案件质量不高。二是在检察管理上,少数干警纪律观念淡薄。三是队伍建设上缺编少员和干警年龄老化,个别干警不求进取,工作效率低。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在下半年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四是在科技强检方面任重道远。
二、下半年工作计划
1、要抓好干警的业务培训。下半年,我们还要利用好周五学习日的时间,由检委会委员授课,重点要学习实体法和程序法及其他一些业务知识。同时,还要组织在县委党校办微机培训班,把干警应用微机的技能再提高一步。
会议指出,要继续深入推进中央部署的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项改革试点,按照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在全面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深入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适时全面推开试点工作。
要准确把握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精神和要求,主动适应,积极作为,全面提升自身司法能力和水平,完善健全提升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和依法加强对刑事诉讼各环节监督的制度机制。
会议强调,要着力推进三项重大改革取得更大成效。
进行系统预防3个部门、行业,共进行个案预防6件。进行工程专项预防1次,开展法律宣传4次,省院预防专栏发表简报、信息2篇。进行预防调查5次,开展预防调研3次,预防调研报告被县委转发2篇,发检察建议7份,率先在全省引入惩防一体化工作机制。
二、工作的具体做法
(一)深入开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工作。按照省院《省检察机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市院《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和部署。制定了县人民检察院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实施方案》制定了培训计划和授课内容,认真编写了培训材料,共开展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法制培训2次,共培训农村基层组织干部200余人,占农村基层组织干部人数的98今年年初,院又配合县组织部、纪检委、农委、司法局等部门,对新选举上的村级“三职”干部,进行专题法律知识讲座。
抓住农业设施、水利设施、畜牧业投入、交通建筑业、新农村合作医疗投入五条主线,同时我以服务“三农”为重点。围绕资金的来源、支出、用途进行全程预防,确保资金用到实处。今年月份,针对群众反映的打抗旱井上级配发的喷灌设备,被水利站工作人员私自收费,涉嫌贪污的线索,配合反贪部门进行了案件初查,并结合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向县水务部门及相关乡镇发出检察建议,提出具体预防措施。
(二)积极开展个案预防工作。对自侦部门所立的案件。并结合案件的不同性质,从发案的原因、特点,认真进行分析犯罪的起因,从中探索发案的规律,找出预防的对策。如:年月份,查处的县林业局某干部涉嫌一案,由于这位干部在年至年开展退耕还林工作时,对乡镇上报的不符合国务院颁发的退耕还林管理条例》协议没有进行认真审查,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违规发放补助金,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80余万元。对此案进行预防时,针对相关工作人员对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工作不尽职,相关领导对所管辖的部门工作情况掌握的不够详细及对相关职权部门缺乏监督措施,及时下发检察建议书,建议他应从加强具体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教育、不断完善制度、强化责任追究意识等方面,加强监督和管理,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认真开展工程项目专项预防工作。院积极对由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并向劳动部门报告。
(四)着力开展系统预防工作。以国税、教育和采油十厂系统等部门为系统预防工作重点。设立了预警机制,注意通过开展预防工作,发现或提供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年初,县国税局和县教育局被评为全市预防职务犯罪先进单位。
(五)积极探索职务犯罪工作新途径。为了更好的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年,院就把尝试运行惩防体一体化工作机制作为一项创新工作来抓,今年年初,院派人到区人民检察院,学习他预防工作经验。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了县人民检察院惩防一体化工作实施办法》把预防、控申、反贪、反渎职四个部门做为一个整体,工作中相互融合,互为资源,互相服务,共同发展,这一做法,有力的推动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省、市院两级预防部门的领导两次专门到院对此项工作进行了调研,准备在全省推广,现经验材料已经完成,并上报省、市院,已被市院做为经验在全市进行了交流介绍。
三、工作中存在问题
只是国税、教育等几个系统进行了预防工作。
一是行政执法领域的工作开展的辐射面不够宽。对于工商、国土资源、交通、技术监督、林业等行政执法的职务犯罪易发部门,还没有开展预防工作。
二是预防工作开展的深度不够,有些工作还只是停留在表面,没有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调研分析报告的理论深度还有待于提高。
三是法制宣讲方式单一,还是停留在走一走,看一看、说一说”上,预防方式单一,宣传力度不够。
四、下年的打算
不断完善预防调查和案件线索处置制度。
为强化党建引领,压实主体责任,扎实做好陈后楼村的高质量脱贫工作,7月25上午,淮滨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宋刚组织全院各党支部书记和帮扶干警,深入到结对帮扶的陈后楼村召开脱贫攻坚走访座谈反馈会,并对各支部开展的“互查互评互助”活动进行了总结讲评。该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佘保泉,后楼村两委班子成员及驻村工作队全体成员参加了会议。
会上,宋刚介绍了此次座谈会的目的意义,陈后楼村支部书记陈庆升介绍了该村脱贫攻坚整体情况,各支部书记全面详细地反馈了在“互查互评互助”活动中所发现的不足及问题,随后,佘保泉对本次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了全面点评。
宋刚指出,通过在各支部开展拉网式的“互查互评互助”活动,目的就是让全院党员干警在互相检查、互相评比中发现问题,在互相学习中取长补短,及时解决精准帮扶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短板,为陈后楼村高质量脱贫打下坚实基础。
就如何抓好下一步的脱贫攻坚工作,宋刚强调:
一是要对当前工作形势保持清晰认识。当前,脱贫攻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已到了攻城拔寨的关键阶段。我们必须以更大的力度、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精准发力,攻坚克难,确保帮扶措施落到实处、帮扶成效群众满意。
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提出“在全国检察机关建立职务犯罪发生情况、发展趋势和预防对策综合报告制度”。半年之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开幕前,向浙江省委报送了《2009至2010年度我省职务犯罪发生情况、发展趋势和预防对策综合报告》,这是全国第一份省级检察院年度报告。2011年12月,高检院出台了《关于实行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年度报告的内容和形式、撰写与呈送、落实与运用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至此宣告全国检察机关年度报告制度的确立和年度报告工作的广泛开展、全面推行。
2010年2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下发《北京市检察机关2010年业务工作要点》,首次提出“制定职务犯罪预防报告,分析犯罪规律和特点,积极向党委、政府等提出预防对策建议”,其中提出“制作职务犯罪白皮书”。当年,北京市院开展了“职务犯罪趋势预测调研”,通过对北京检察机关2000年-2009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近年来北京市纪委和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的举报线索以及对“北京市反腐倡廉工作”开展民意调查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归纳职务犯罪发生的行业、领域、类型、人群等特点,分析影响其发生发展的经济、政治、文化、政策、人文等因素和社会背景,总结其发生发展规律,对北京地区职务犯罪未来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在此基础上,北京市院于2010年底制作了《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报告》。2011年、2012年,北京市院均及时向北京市委提交了当年度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报告,并先后得到了时任北京市委书记刘淇和现任北京市委书记郭金龙的批示重视。
二、年度报告制度的目的和要求
按照高检院《意见》要求,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的指导思想是“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执法办案,客观分析职务犯罪发生发展变化趋势,深入剖析引发职务犯罪的成因,提出具体有效的防治对策建议,及时报送党委、人大、政府和纪委、政法委及有关部门,推动形成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合力,为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出积极贡献。”简而言之,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提交年度报告的目的是“反映情况、影响决策、争取支持”。“反映情况”,就是要客观、准确地反映本地区、现阶段职务犯罪的发案情况、特点规律、原因和发展变化趋势,以及职务犯罪举报情况、民众对职务犯罪感知情况、社会舆情动态等,以有利于党政领导整体把握本地区现阶段职务犯罪发展的态势。“影响决策”,就是要深入研究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体制原因、机制漏洞以及政策、法律、制度和社会管理层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寻求解决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办法,提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体制机制改革、政策调整、制度健全、法律完善和社会管理创新等具有全局意义的防治对策,有利于党政领导以决策方式将检察机关提出的惩防对策建议转化为具体的防控措施,推动形成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合力。“争取支持”,就是要通过对一段时期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的梳理分析,全面审视检察机关取得的成效和经验,以及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不足,有利于党政领导更多地理解、重视和支持检察机关的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更好地实现检察机关职能作用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实际开展年度报告工作中,应注重把握三个结合。
一是侦查和预防相结合。与检察机关每年提交各级人大审议的工作报告不同,年度报告是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专题报告,要体现专门性,与检察机关作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机构的法律定位相一致。因此,实践中要通过侦查和预防部门“侦防一体”的有效运作,实现检察机关办案资源和预防资源有机整合,并通过年度报告的成果来增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整体效能和综合效应。
二是总结和预测相结合。与年度工作总结、预防调查报告等不同,年度报告是对职务犯罪发展态势做出判断、为领导部署反腐败工作提供参考的报告,要体现前瞻性,与预防工作的本质相一致。
三是宏观和微观相结合。与推动解决工作困难的请示报告不同,年度报告更关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制度和机制原因提出建章立制的预防对策,并且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以及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来提出反腐败建议,要体现全局性,与检察机关促进反腐倡廉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相一致。
三、年度报告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年度报告制度,作为一项开拓性的制度,是指从资料积累、调研分析、制作报告、提交报告到成果转化的完整落实过程。落实年度报告制度的重点在于制作和提交年度报告,难点在于推动成果转化和应用。
制作年度报告,是指将资料积累和调研分析过程凝结为具体的报告文本。年度报告的制作质量,直接决定着报告本身的转化前景和年度报告制度的目的实现。制作年度报告实践中,预防部门作为年度报告工作的牵头部门,首先应广泛收集信息、资料,包括年度职务犯罪总体情况、重点行业和领域职务犯罪发案情况、典型案例、群众举报、专项工作情况、反腐败社情民意情况、相关研究报告等,为撰写年度报告积累丰富的素材,避免临时闭门造车。其次,预防部门应在检察长、主管检察长的直接领导和具体指导下,主动依托预防工作领导小组的平台,运用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积极协调反贪、反渎、办公室、研究室、案管处等相关部门,共同成立工作小组,集思广益,对本辖区、现阶段内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相关情况进行深刻地剖析和研究,避免单打独斗。再者,由于年度报告的本质是“预防调查报告”,因此应力求资料翔实、分析透彻、言之成理、论之有据,行文中层次清楚、语言简明,必要时可用图表形式对相关数据予以形象展示,也可对一些专业术语或特别情况以脚注予以说明。具体内容安排上,在总结工作部分要“精”,突出亮点;在分析问题部分要“准”,突出特点;在提出建议部分要“实”,突出重点。并且,由于年度报告是面向地区党政领导部门报送,因此报告的总体字数一般应控制在6000字以内。年度报告的报送时间,一般应选择为次年召开“两会”前和次年纪委会议前。
推动成果转化应用,是指通过正式向辖区党委、人大、政府、政法委和纪委等单位报送年度报告,促使相关反腐败建议转化为领导决策和制度、机制改革,更好地为领导决策和区域发展服务。年度报告的最终价值体现为,领导批示精神的贯彻落实和报告所提对策建议的转化应用,如果仅以获得领导批示为目的,则背离了年度报告制度的初衷。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有关领导针对年度报告的批示、指示、建议和意见,应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认真予以落实,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必要时,应与相关单位共同开展专题调研,制定落实方案,并做好跟踪督导,通过年度报告的转化应用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刚性和严肃性。同时,工作中,检察机关可以依托地区党委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或借助与纪委、国资委、教委等部门建立的预防职务犯罪网络,将年度报告所提建议落到实处,切实发挥年度报告制度的积极作用。
四、年度报告制度的落实和保障
据悉,近年来,随着上海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分工高度分化,犯罪活动的专业化程度也变得越来越高,且呈现跨国化、涉众型趋势,敏感、复杂程度加大,首例、新类型案件频现,给检察工作带来了较大挑战。而自2009年中央作出推进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航运中心的重大决策以来,随着“两个中心”建设进程的加快,市场开放程度的不断增强,上海地区金融、航运、知识产权等专业领域的犯罪也在不断上升。经统计,2005上海检察机关办理的金融犯罪案件仅为32件,而到2010年,案件数已上升到1201件,足足增长了三十几倍。
新的形势下,检察机关单纯按职能而非专业领域划分的办案模式越来越难以适应时代要求,许多基层检察院办案部门由于编制少,办案力量紧张,难以对这类案件实行专门办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质量,制约了法律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而检察干警队伍的知识结构现状也同样令人堪忧。陈旭检察长在前不久举行的长三角检察长座谈会上曾提到,“上海检察干警队伍主要为法学专业,全市具有金融相关学历或知识背景的有229人,仅占总人数的5.9%,其中又以经济法学占了绝大多数,学历背景和知识结构的单一,造成擅长办理金融、航运、知识产权等专业化程度高、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专门人才严重缺乏,与上海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专业化要求存在不小差距。”
推进检察专业化建设是把“金钥匙”
要成功化解这些困难和挑战,检察专业化建设将是一把极为关键的“金钥匙”!早在数年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就对此有了深刻而清晰的认识。经过潜心研究和积极酝酿之后,朝“检察专业化建设”道路进发的号角嘹亮吹响,一项又一项的举措紧锣密鼓地铺陈推进。
2009年5月,针对金融(证券期货)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网络(计算机)犯罪等7类犯罪,市检察院在检察委员会下面成立了7个检委会专业研究小组,专门负责对该领域前沿问题和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论证研究,为市检察院检委会决策提供咨询服务。专业研究小组集中了全市检察机关具有较高专业理论和丰富实践经验,能力出众的检察人员,诸多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也被聘请加入。两年多来,各研究小组理论研究成果丰硕,共完成调研课题40多篇,制定了《上海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指导意见》,金融(证券期货)犯罪研究小组更是成功申报了201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而各级检察机关的专业化办案机构、部门也先后“开张”。2009年以来,在金融机构相对聚集的浦东、静安、黄浦、杨浦,已经设立了独立的金融检察科(处),而市、分院和其他区县检察院侦监、公诉部门都成立了金融专业办案组,徐汇、虹口等区检察院则率先设立了知识产权、航运检察科。两年多的实践表明,检察专业办案机制的建立有效促进了公、检、法在办理金融、知识产权等专业领域案件中的衔接,推动了金融案件办理标准的统一,强化了检察机关对金融机构的司法服务。
检察专业化领域不断拓展
除了组织机构的创设和革新,上海检察专业化建设在多个业务领域都取得了亮眼的成绩。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是上海检察机关探索了25年的专业化检察机制的一块“特色招牌”。多年来,上海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积极把握业务规律,延伸未检职能,形成了多项“叫得响”的“精品”工作。例如,近年来,上海检察机关建立了涉罪未成年人关护体系,以在沪无监护条件、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的涉罪未成年人为重点,与有关社会团体、企业、社区、学校合作,组建了50个考察帮教基地,2008年以来已对642名涉罪未成年实施帮教。2006年开展试点探索建立了未成年人轻罪纪录封存制度,适用的70多名未成年人无一重新犯罪。积极探索开展了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司法审查机制,实行羁押必要性评估机制,目前全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率为65.9%。
在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务犯罪预防领域,专业化建设也在如火如荼地推行。针对上海新领域、新类型民商事案件较多的情况,2010年市检察院民检处增设了行政检察科、金融和知识产权检察科,各区县院民检部门都建立了专业化办案小组。2009年以来上海检察机关先后选派了4批58名民检干部到全市三级法院挂职锻炼,并根据业务需要、专业特长,有针对性地选择审判庭进行系统专业学习。2010年上海检察机关建立了工程建设、国有企业、专业人才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四个专业预防小组,采取课题研究的方法,对相关领域职务犯罪重点问题进行研究,到2010年底已形成了工程建设领域、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等3项专题预防报告。
全员培训+专家人才
人才是检察专业化的根基,上海检察机关还通过开展形式多样、层面丰富的教育培训工作、加大专家人才培养力度、探索检察干部分类管理机制等一系列的队伍建设长效机制,不断夯实着专业化建设的“地基”。据悉,2009年以来,上海市院共举办金融外贸、知识产权、社会学、网络等专题培训23期,受训1066名。为加快金融专门人才的培养,上海市院委托中欧陆家嘴金融研究院对各级院专门办理金融案件的骨干进行培训,同时还与交大法学院合作,联合培养金融、知识产权方向的硕士研究生。2008年以来,上海各级检察机关有168人通过在职研究生考试,27人通过在职博士研究生考试。为使检察官摆脱繁琐事务性工作,将更多精力专注于本职专业,上海检察机关还探索建立了检察辅助文员制度,2010年在全市各级院推行,目前共聘用了检察业务和综合事务两类共358名辅助文员。
检察专业化将有四方面突破
既往的成果无疑是喜人的,然而,上海检察机关朝专业化道路急行军的脚步并未因此有丝毫停顿。更多更深入有力的措施正在积极的酝酿和筹备中。新的一年,上海检察机关将从四个方面进一步加强专业化建设:
在推进专业化检察机构建设上,2012年上海将设立市、分院金融检察处,加强对下级院金融检察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大要案的办理工作;同时,还将依托金融检察委员会构建金融检察研究基地和实践推动平台,落实陆家嘴地区相关专门派出院建设,推进张江知识产权派出院、临港新城航运派出院建设。
在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上,将继续开展分层次、分类别的专项业务培训,制定新一轮全员培训规划,加快专门人才培养,选送干部到境外深造;加强对流和专业挂职培养,坚持分期分批地组织从事专门化办案工作的干警到金融、知识产权等机构和部门挂职锻炼,到法院、公安经侦部门交流学习;加强人才引进,注意吸纳有专业特长人员,从其他司法机关引进有专长的人才,逐步充实办案部门。
一、执法为民的工作要点
公诉工作的重要职责是审判监督.执法为民的要点就是不断提高公诉案件的质量,实现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坚持做到一是既重实体监督,又重程序监督,既强调实体正义,又强调程序正义,确保实体、程序监督并重。二是既重抗诉监督,又重行为监督,通过抗诉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同时加强对审判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查办错误判决、裁定背后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纠正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或不规范行为等。三是既重公诉监督,又重自诉监督,虽然刑事自诉案件较少,且属自然人的求刑行为。为无需侦查的特定轻微刑事案件,但目前自诉案件的审判监督几乎处于盲区状态,应当将其纳人刑事审判监督范畴,从而突破审判监督的瓶颈。强化抗诉监督手段
要努力突出“两个重点”。一是突出重点案件,把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畸重,法院改变罪名,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当事人涉法控告申诉尤其是多次上访的案件作为重点监督案件,必要时会同监所检察部门按检察一体化原则共同办案,对涉法案件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体现抗诉监督的司法刚性。二是突出重点问题,将经济犯罪、职务犯罪轻刑化,罚金刑影响主刑.同罪不同罚等做为审判监督的重点问题。
落实三项机制。一是落实沟通协调机制,与人民法院在加强监督的同时更注重协作配合,坚持案件承办人针对个案,列席合议庭,主管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及时了解掌握审判动态,提供抗诉信息资源,充分表达检察机关的公诉主张,确保抗诉工作在监督与协作下顺畅开展。二是落实补强证据机制,在受案审查后,对影响定罪科刑的关键证据坚持查清查实,形成铁证,以其作为案件无论在任何诉讼环节都能办成铁案的基础。如果达不到这一诉讼标准,在退补重报环节严把受案关,以引导取证方式补足补强证据,为案件抗诉监督强化证据保障。三是落实抗诉说理机制。着重从案情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向作出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上级检察院、案件管辖党委、人大等领导,监督部门和社会群众阐述抗诉理由,尤其针对有被害人的量刑畸重的抗诉案件更注重从情与法的角度释法说理,做到以情、以理、以法服人抗诉,达到三个效果的统一。
进行系统预防3个部门、行业,共进行个案预防6件。进行工程专项预防1次,开展法律宣传4次,省院预防专栏发表简报、信息2篇。进行预防调查5次,开展预防调研3次,预防调研演讲被县委转发2篇,发检察建议7份,率先在全省引入惩防一体化工作机制。
二、工作的具体做法
(一)深入开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工作。依照省院《黑龙江省检察机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市院《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和部署。制定了县人民检察院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实施方案》制定了培训计划和授课内容,认真编写了培训资料,共开展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法制培训2次,共培训农村基层组织干部200余人,占农村基层组织干部人数的98今年年初,院又配合县组织部、纪检委、农委、司法局等部门,对新选举上的村级“三职”干部,进行专题法律知识讲座。
抓住农业设施、水利设施、畜牧业投入、交通建筑业、新农村合作医疗投入五条主线,同时我以服务“三农”为重点。围绕资金的来源、支出、用途进行全程预防,确保资金用到实处。今年1月份,针对群众反映的打抗旱井上级配发的喷灌设备,被水利站工作人员私自收费,涉嫌贪污的线索,配合反贪部门进行了案件初查,并结合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向县水务部门及相关乡镇发出检察建议,提出具体预防措施。
(二)积极开展个案预防工作。对自侦部门所立的案件。并结合案件的不同性质,从发案的原因、特点,认真进行分析犯罪的起因,从中探索发案的规律,找出预防的对策。如:2009年2月份,查处的县林业局某干部涉嫌一案,由于这位干部在2003年至2004年开展退耕还林工作时,对乡镇上报的不符合国务院颁发的退耕还林管理条例》协议没有进行认真审查,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违规发放补助金,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80余万元。对此案进行预防时,针对相关工作人员对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工作不尽职,相关领导对所管辖的部门工作情况掌握的不够详细及对相关职权部门缺乏监督措施,及时下发检察建议书,建议他应从加强具体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教育、不时完善制度、强化责任追究意识等方面,加强监督和管理,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把县棚户区这一惠民工程做为预防的对象并及时立项。同主管部门及建筑施工部门联合制定了预防方案。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开展预防工作。一是对招投标工作通过媒体等进行公示。二是对重大原材料推销的来源、金额、数量通过召开会议、媒体等方式进行公示。三是工程各阶段对工人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三)认真开展工程项目专项预防工作。院积极对由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并向劳动部门演讲。四是对拔付工程款情况进行公示,并向财政局演讲。五是对工程质量情况、规范、等级进行公示。此项工作现正在进行中。
(四)着力开展系统预防工作。以国税、教育和采油十厂系统等部门为系统预防工作重点。设立了预警机制,注意通过开展预防工作,发现或提供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年初,废州县国税局和县教育局被评为全市预防职务犯罪先进单位。
(五)积极探索职务犯罪工作新途径。为了更好的开展职务犯罪预防。2008年,院就把尝试运行惩防体一体化工作机制作为一项创新工作来抓,今年年初,院派人到山东省荷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学习他预防工作经验。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了县人民检察院惩防一体化工作实施方法》把预防、控申、反贪、反渎职四个部门做为一个整体,工作中相互融合,互为资源,互相服务,共同发展,这一做法,有力的推动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省、市院两级预防部门的领导两次专门到院对此项工作进行了调研,准备在全省推广,现经验资料已经完成,并上报省、市院,已被市院做为经验在全市进行了交流介绍。
三、工作中存在问题
经过各地近十年的实践,刑事和解取得了大量成功的经验,但是也暴露了一些问题。根据范崇义教授的总结,刑事和解制度经过14个试点省的试验,发现四种不良倾向:第一,和解的范围无限扩大,有些地方开始对死刑案件也要进行和解、调解;第二,被害人以此为要挟向犯罪嫌疑人索要天价赔偿,北京已经出到500万,上海出到600万;第三,犯罪嫌疑人以赔偿来对刑期和刑罚方式讨价还价;第四,刑事责任“一风吹”。[1]
具体来说,审查阶段的刑事和解在实践中暴露出以下几个问题:
(一) 案件范围泛滥化
刑事和解本质上是对于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程度不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情节相对轻微、量刑相对较轻的案件的一种从宽处理途径。但在实践中,有的检察机关不论案件性质、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否存在被害人、是否适合和解,均对案件做刑事和解处理。如:
1、 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案件、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出于逞强争霸、显示威风的目的,对这类案件就不适合做刑事和解。
2、 放火、爆炸、投毒等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社会危害性较大、量刑较重且没有特定被害人,刑事和解不具有可操作性。
3、 入室抢劫、、绑架、故意杀人等法定刑较重的严重刑事案件,属于刑法重点、从严打击的对象,如果适用刑事和解,则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严重相悖。
(二)刑事和解方式的单一化
刑事和解注重的是犯罪嫌疑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这种取得谅解的方式可以是经济上的赔偿,也可以是精神上的抚慰,但在实践中,往往过于重视经济赔偿而忽略精神抚慰,甚至将经济赔偿作为刑事和解的唯一方式,这显然是对刑事和解理念的理解不透彻所致。如盗窃未遂的案件,被害人没有实际损失,犯罪嫌疑人完全可以通过赔礼道歉的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而检察机关往往对通过这种方式取得的和解不予认可,从而将此类案件排除在刑事和解的范围之外。还有的一些犯罪嫌疑人因生活困难无力赔偿,与被害人经过充分沟通后,被害人了解了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后表示理解与谅解,这种情况下刑事和解是有效的。但是,有的犯罪嫌疑人抱着“花钱买刑”的想法,虽然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但没有对被害人表示丝毫的歉意,那么这种经济赔偿就不是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方式,只是犯罪嫌疑人为从轻处罚的一种投机方式,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算作和解成功。
(三) 过度参与从而影响当事人的意志
刑事和解强调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性。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要自愿认罪悔罪,并在此基础上诚恳向被害人表达歉意;另一方面,被害人要自愿接受犯罪嫌疑人的歉意,原谅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侵害。实践中,被害人因犯罪所受的创伤很难恢复,因此犯罪嫌疑人要想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就需要双方自愿的、充分的甚至长期的沟通,在这个过程中,检察机关作为居中调解的一方,应不偏不倚,发挥好牵线搭桥的作用,注意把握参与的程度。但是,有的检察机关往往片面追求刑事和解工作的数量而过度参与,甚至不顾双方意愿强行推进和解,或者越俎代庖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表与另一方进行沟通,从而影响了当事人的意志,剥夺了双方沟通的空间,这样达成的和解流于形式,将本应为双方当事人双赢的局面变成了检察机关一家独赢。
(四) 空有和解而无从宽处罚手段
如上文所述,刑事和解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双赢的一种制度。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真诚的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向被害人赔礼道歉,从而向司法机关表明认罪态度,争取从宽处理;对于被害人来说,自己因犯罪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得到赔偿、心理上的创伤也有一定程度的弥补。基于这种双赢的局面,双方当事人才有动力进行刑事和解。然而,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因一味打击犯罪而在情感上偏向被害人一方,将刑事和解作为替被害人索取经济赔偿的一种形式,千方百计地做犯罪嫌疑人的工作,让其拿钱赔偿被害人损失,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处罚上却没有任何措施,既不按规定做不处理,也不向法院移送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这样严重打击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和解的积极性,长此以往实际损害的是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二、审查阶段刑事和解的工作要点
(一)充分理解刑事和解工作的内涵
刑诉法之所以没有直接使用“刑事和解”的称谓,而是使用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并把其作为特别程序的一种,就是强调司法机关要把精力主要放在双方当事人和解之后的程序上,而不是着眼于对双方进行调解。而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更是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也可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同事、亲友等组织或者个人调解后达成和解。人民检察院对于本规则第五百一十条规定的公诉案件,可以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并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必要时可以提供法律咨询。”进一步明确了和解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或者由有关部门调解后达成,检察机关不负责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不负责促成双方当事人的和解。
根据刑诉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和解程序中需要完成如下工作:
1、 对当事人双方的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2、 审查通过后制作刑事和解书;
3、 和解达成后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的不条件的,可以决定不;对于依法应当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因此,检察机关要充分理解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上述三项工作要严格依法执行,对三项工作之外的,应依法不予参与。
(二) 严格把握和解的案件范围及条件
根据上文所述,刑诉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于和解的案件范围及条件有较为具体的规定,具体可归纳为案件起因、罪名、刑期、前科四个方面。
1、 对于故意犯罪的案件,要认真审核案件起因是否属于民间纠纷引起。
2、 在罪名上,首先要确定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有无特定被害人或直接加害人。对于故意犯罪的案件,要审查罪名是否属于刑法第四、五章的规定,对于过失犯罪,要审查是否为渎职犯罪。经审查认为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认定的罪名不准确的,应在依法改变定性后再对符合罪名条件的案件纳入和解程序。
3、 在刑期上,要认真审核案件事实和量刑情节。要注意法律规定故意犯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犯罪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处断刑而非法定刑,因此应在确定案件事实和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确定可能会判处的刑罚。
4、 在前科上,要认真审查案卷内的前科材料,并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其同伙确定其五年内有无未经发现或追究的前科。
(三) 认真审查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
确定和解的自愿性可以通过以下方法:一是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讯问、询问;二是对双方当事人的家属进行询问;三是必要时安排双方当事人见面。同时要注意审查和解的合法性,包括和解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社会公德,是否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对和解后的犯罪嫌疑人适用从宽处罚。
对于同时触犯多个罪名,其中部分犯罪事实已经和解的,如和解的犯罪事实系主要的犯罪事实,且其他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的,符合不条件也可以做相对不处理。如不符合不条件,也应对达成和解的犯罪事实作出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以及公诉意见。
三、审查阶段刑事和解程序的具体设计
刑事和解本质上属于恢复性司法理念下的一种制度,因此可以借鉴西方恢复性司法理念实施的比较成熟的司法实践,如双方会谈、多方协商、圆桌会议等形式。具体来说:
(一)主持和解协议书的仪式
1、 在检察机关主持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时,可以邀请双方当事人的近亲属、单位领导、社区代表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妇联代表参加。在签约前,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近亲属代表依次发言,表明各自和解的自愿性,再由检察机关发言,说明对双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过程及结果,最后主持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书。
(二)多方联动,做好和解的“售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