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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从无到有,蓬勃发展。从1979年至1995年,签约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总计为258788个(年均15223个),总金额达3958.8亿美元。其中,1994年和1995年的签约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分别为47549个和37011个,外商直接投资金额分别为826.8亿美元和912.82亿美元。外商投资企业已经成为保证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一支举足轻重的重要力量,在整个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随着外商投资企业的涌入,在我国,先是纺织行业继而家电等轻工行业蓬勃发展起来,诸如电脑零配件等的生产亦从无到有成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增长点,汽车工业也因此起步。由此刺激了一些工业迅速地更新换代,甚至直接带动建立起某个或某几个全新的产业。
――作为市场经济原则贯彻的最为彻底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成长,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提供了一个现代企业的参照物。这种参照的示范效应,使国内企业的改革具有了重塑微观基础的动力。
――尤为重要的是,对外开放局面的形成和扩大,也在相当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催化了市场经济体系的发育。建立市场经济体系框架,最核心的问题是确立市场配置资源的主体地位。对外开放,意味着我国经济实体要在世界范围内进行贸易和运作。这种根据国际惯例配置资源的机制不断向国内传递,由此带来了我国为适应对外开放而进行的一系列市场化的改革。
二
然而,如果说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步伐刚刚启动,各方面的条件都待改善,而通过全国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和多层次的涉外税收优惠格局,可以在吸引外资方面取得立竿见影的短期功效的话,那么,随着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对外开放度的日益扩大,这种全面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和多层次的涉外税收优惠格局的功效不仅已经趋于减弱,而且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
――市场经济的灵魂之一是公平竞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的竞争,必须是有规则的、平等的竞争,不能因所有制、隶属关系或投资来源的不同给予差别待遇,使它们处于不平等的境地。我国现行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显然与上述的要求相违背。比如,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目前虽然名义上同为33%,但设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24%,甚至减按10%的税率征税。同时,给予内资新办企业的减免税,一般是从开业之日起,减免1或2年(或前1年免税,后1年、2年减半征收);对外商投资企业,则是从获利年度开始,前2年免税,后3年减半征收(甚或前5年免税,后5年减半征收)。其结果,整个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负,不到内资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率的1/3。差别如此悬殊的税收负担,妨碍了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也妨碍了内资企业在大体同等的条件下同国外进行经济交往,甚至导致一些冒牌的外商投资企业不断出现,严重损害了国家的权益。
――在给予外商投资企业普遍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又将侧重点放在不同的区域,按“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其他特定地区――同地一般地区”实行不同层次的优惠。由于层次多,地理界限难于划清,既影响了地区间的生产力布局,也给实际管理工作带来一些困难。特别是我国的中西部地区客观条件差,基础设施簿弱,信息闭塞,本来就存在着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相对于中西部来说,东部地区则交通便利,信息灵通,本来就具有相当的发展优势。在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上向东部沿海地区的倾斜,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拉大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的负效应。这种负效应,不仅不利于各地区间的均衡发展,而且,从政治上考虑,长此以往,亦有可能加剧地区间的贫富差距,给国家的长治久安带来负面影响。
――过多的税收优惠,从两个方面带来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一方面,大量的税收减免,严重侵蚀税基,直接减少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各种复杂的税收优惠项目也给纳税人(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钻政策空子,逃税、避税提供了土壤,致使国家税收出现大面积流失。
深一步看,由过多的税收优惠所带来的国家财政收入流失,在各方面政府支出增势迅猛、财政收支存有较大“缺口”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出于弥补财政收支缺口的需要,不得不以收费的形式另辟财源。并且,自收自支,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进而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一股自定收费项目的浪潮。由于这类收费规范性差,透明度低,其趋势的蔓延和规模的扩大,又进一步冲击了税基,加剧了国家税收的流失状况,也使政府收入机制以至整个国民收入分配机制因此陷入了不规范状态。
――税负高低只是外商投资环境的因素之一,而非它的全部。除此之外,基础设施状况、政府部门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准以及法律规章是否完备等等,都是决定外商投
资能否盈利或盈利多少的重要因素。因此,单纯地把主要注意力放在税收优惠上,寄希望于以税收上的优惠待遇来吸引外资,即使可以取得短期的效果,但从长远来看,由于税收优惠的作用终归有限,最终肯定会妨碍大规模地吸引外资目标的实现。无论从哪方面说,这些年来,我们对税收优惠的作用多多少少是存在着一种夸大倾向的,在客观上也多多少少忽略了其他诸方面因素的建设。可以说,基础设施建设、法制建设、政府机关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等方面因素的相对滞后,已经在相当意义上成为制约我们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卡脖子”工程。
三
说到这里,作出如下论断可能是适当的:以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全面的税收优惠和地域性的多层次税收优惠为主要特征的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已经成为有碍于市场化取向改革进一步深入和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的因素之一。因此,重塑并规范目前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格局,是非做不可的一件事情。
问题是如何来做?
――80年代中期以来世界性税改呈现的“中性化”浪潮,带来了人们对涉外税收优惠作用认识的巨大转变,也在世界范围内降低了人们对税收优惠作用的期望值。我国今后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取向应当是,“适当”地把握税收优惠,把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控制在“适当”的水平上。这里所说的“适当”,包含两层意义,其一,从发展的方向看,我国的涉外税收政策要逐步向国民待遇原则靠拢。就这个意义来说,过多、过滥的税收优惠同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不相符。应当加以严格清理和坚决压缩。其二,向国民待遇原则靠拢并不意味着要完全废除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因为,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政策精神,是在国内税费的征收和有关方面,给予外国产品(企业)的待遇不低于给予本国产品(企业)的待遇。就这个意义而言,保留、设置一定的涉外税收优惠,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在低调处理涉外税收优惠的前提下,将优惠的重点转向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的轨道,做到优惠方向、目标、范围、内容、形式和方法诸方面的统一。今后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取舍,应当以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为基本依据,逐步改变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全面优惠和对特定地区实行地域性的多层次优惠的办法。在对待不同产业的发展上,可以体现效率优先,采取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把外商投资的重点引导到那些急需发展、应当鼓励发展的产业上来。
――清楚地评价涉外税收优惠作用的效果,统盘考虑外商投资的整体环境建设。前面说过,外商投资的整体环境包括诸多方面的因素,而且,各个方面的因素彼此依存,缺少了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因素、外商投资的环境都不能说是良好的。目前我们的当务之急,是在重塑、规范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努力改进其他方面的工作。特别是要在转变政府观点、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加强法制建设以及培育市场体系上下一番功夫。从某种程度上说,在当前,对与外商投资环境有关的任何一个方面工作的改进,其对外商的吸引力都有可能超过单纯的税收上的优惠。
所得税是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而课征的一类税种的总称。所谓所得额是指纳税人在某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去税法规定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我国对所得额的征税分为法人所得税和自然人所得税。从我国现行税制的设置来看,第一层次的调节是流转税,它是对销售收人的征税,一般是按全额或增值额征税,如消费税、营业税、增值税;第二层次的调节是所得税,它是对利润的征税,一般是按纯所得征税,因为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同一人,若流转税按全额征税,所得税必然按净额征税,以避免重复征税;第三层次的调节是财产税,它是对财产的价值或数量征税,在整个税制体系中,是辅税种,以弥补流转税和所得税课税的不足。所得税作为整个税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于其他税类的特点:
1.税收负担的直接性。所得税一般由企业或个人作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而且税负最终由企业和个人承担。由于纳税人就是负税人,税负不能转嫁,所以被称为直接税。直接税的最大优点是政府对谁征税、谁就缴税,能达到政府预期的税收政策目标。
2.税收分配的公平性。所得税如果采用累进税率征税,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不征。所谓累进税率就是随所得增长而逐级递增的税率制度。它的最大特点是矫正贫富差距,缓和阶级矛盾,稳定经济,达到税收公平的目的。
3.税收征收的公开性。所得税是直接税,一般不转嫁。所得税在征收方式上一般由企业或个人申报缴纳,采用按年计算,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方法;在征收环节上选择收人分配环节,是对利润的征收,所以,所得税征收具有公开性、透明度强的特点,易于征纳双方贯彻税收政策。
4.税收管理的复杂性。所得税是对所得额的征税,不论是企业或个人都要核算自己的纯所得额,相对比较流转税对销售收人计税而言,所得税的计算显得复杂,核算水平高,征收管理的成本高,难度大,所以所得税客观上要求整个社会有较高的信息化、核算水平和管理水平,才能将税款及时、足额、稳定人库。
5.税收收人的弹性。所得税是以所得额为征税对象,而所得额是随国民经济的发展变化和国民收人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收人可靠。同时,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能够自动适应国民经济周期的变化,随经济的繁荣和经济衰退而发挥稳定器的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我国现行所得税制主要设置三个税种,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1994年所得税制改革,第一步先将性质不同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归并,统一开征企业所得税(对内资企业使用);保留1991年7月改革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对涉外企业使用),第二步,将内、外分设的企业所得税统一。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将对中国公民和外籍公民分设的三税合一,统一开征个人所得税(内、外统一)。1994税改至今,已经9个年头,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人,特别是调节经济、缩小贫富差距、缓和阶级矛盾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国家综合国力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有赖于税收的贡献,但所得税在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改革。
一、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及对经济的影晌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也称法人所得税,是对企业的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的法人所得税有两种,它们是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这两个税种的共同点是:第一,两税种都是对利润所得的课征;第二,两税种的名义税率是一样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所得额的33%,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所得额的300!0(中央),所得额的3%(地方),综合税率为33%。而两税种的不同点是:
1.在所得税收制度上内外资企业不一致,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两套税法。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涉外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对法人利润征税采用内、外两套税法,一是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特别是加人WTO一年后的今天,仍用内外两套税法的作法,有悖于国民待遇原则。二是内、外两套税在具体执行时,易造成误解,甚至是税收歧视。三是内外两套税法不利于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
2.内外两套税法,确认所得额时税前扣除执行标准不一样。在扣除所得项目和比例上内资企业远远低于涉外企业,使涉外企业扣除项目金额多所得额少,从而税金也就少了,比如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内资企业是年末应收账款的5%,而涉外企业是年末应收账款的3%,象计税工资、计算折旧的残值率、捐赠的扣除等扣除比例均不一样,存在内资低、涉外企业高的现象。其结果外商税负轻于内商税负。
3.内外两套税法,税收优惠政策不一样。我国是在“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政策下,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建立涉外所得税制,90年代初将涉外税制进行归并,建成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至今。当时中国为了大量吸引资本和技术,对外商规定了诸多税收优惠条款,比如:税率的优惠,特区减按巧%或24%征税,生产性企业的二免三减半;再投资退税;加速折旧等优惠。这些仅对外商用,这是非常英明和正确的,但今天情况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中国政治、经济稳定、投资的硬、软环境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所以要适时调整。
4.内资企业所得税本身的有些税收优惠政策有些滞后。比如为支持发展第三产业的税收优惠,象副食品厂、服务业等等,过去是人民必须品,收费标准低,行业盈利少,免税鼓励其发展,而现在某些副食品、成了人们的调味品,价格上涨幅度很高,利润客观,可以取消减免税优惠政策。
5.内、外两套所得税在保护环境、促进科技进步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取向上,用直接优惠多,而间接优惠少。西方国家在保护环境,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政策方面,有的是单独立法征税、有的使用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比如美国关于企业亏损弥补规定,可以向前三年,向后7年弥补,比较灵活;关于科技投资,超过一定百分比,可在所得税前列支部分投资等等。我国是利用废气、废渣、废液产生的利润,在计算所得税时允许税前列支,基本上是有利润才扣除,不与企业承担投资部分风险,不利于企业积极从事环保,科技方面的投资。
(二)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课征制。国际上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有三种类型:一是总额课征制,如美国;二是分项课征制(我国);三是总额和分项课征制(如西欧一些国家)。一般财务会计核算水平高,纳税意识强,金融发达,非货币化程度高,电子货币使用普遍,征管手段高的国家,采用总额课征制,反之,易采用分项课征制。我国采用分项课征制,是符合当时的条件的,但时至今日,存在的问题:一是分项课征制,即分项确定收人、分项扣除、分项计算,易使纳税人收人化整为零,解收人,逃避税收。二是分项课征制,在税率制度上,不利体现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不征的累进税率制度,不能真正体现公平原则,不能体现富人缴税,穷人享受福利的思想。
2.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过窄,调节力度有限。
3.个声沂得税免征额过低,易使富人税变成穷人税。
4.个人所得税工资所得采取个人申报缴税,未考虑家庭人口间题,生计费扣除标准一样,有失公平。
5.个人所得税在征收方面存在一是公民纳税意识差;二是征管手段落后;三是收人多样化且采用现金结算多;四是个人财产收人不明晰,不确定,所有这些因素都影响了个人收人所得税及时、足额人库,使应收的税款收不上来,出现富人不缴税、少缴税,穷人缴税的现象。
二、完善所得课税的对策
(一)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制
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依照国民待遇原则,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为基本标准改革现有企业所得税,实现内外两套税法的合并。改革要按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科学界定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统一税基、统一税率、统一优惠政策,参照国际惯例,规定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重点清理并消除带有歧视性的税收政策,解决好外资企业优惠多于内资企业,非国有企业优惠多于国有企业的问题,实现对、外资企业的税收平等待遇,提高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2.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保留特定区域(如我国西部地区)优惠政策外,逐步取消其他地区性优惠政策,为不同地区和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取消内资企业对第三产业已到期的优惠政策。同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对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推动产业的优化和升级。
3.所得税的优惠方式由已往以直接减免税为主,间接减免税为辅改为间接减免税为主,直接减免为辅的方式,参与企业投资风险,鼓励科技进步,间接减免税的方式有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扣除,科研开发基金等优惠方式。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
1.改分项课征制为总额和分项课征制。这一模式的具体做法是,在进一步规范目前分类所得的基础上,先以源泉预扣的办法预征分类所得税,在纳税年度终了时,由纳税人申报其全年综合的各项所得,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毛所得额,调整所得额和应税净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出年度应纳税额,对年度内已纳的税额作结算调整,多退少补。这样做一是符合我国国情,二是将多元化收人纳人个税的总控管理,以利于公平税收。
2.扩大征税范围,严格控制减免税。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课税范围过窄,仅例举项,应适时扩展。对于一些个人的福利收人和从事农、林、牧、渔等个人收人超过扣税标准的所得应列为征税对象。对属于常规课税项目的国债利息,省政府和部委以上单位的奖励,股票转让等应考虑纳人计税范围。取消对偶然所得中一次中奖收人不超过1万元免税的规定。个人投资人股的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征收有重复征税之嫌。具体解决办法,国际上有三种做法:一是采用归集抵免法;二是对利润征了所得税的,不再征个人所得税;三是采用低税率征税。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采用第三种方法,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后个人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由现行税率20%调低至10%或5%,以降低个人投资所承担的过高税负,减轻重复征税,刺激个人投资。
3.合理确定费用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扣除项目应包括纳税人为取得纳税所得发生的支出,基本生计费用和特别扣除费用,扣除标准要考虑纳税人的婚姻状况、赌养人口、年龄和健康状况、医疗、教育费用等因素,并根据收人、物价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以体现公平原则。
4.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由800提高到1500元,以真正体现富人缴税、穷人享受福利。
5.提高公民纳税意识。要让每位公民知道,小偷偷的是别人的钱,而偷税偷的是国家钱也是大家钱。所以要大力宣传税法、执法、守法。对于违法者,严惩不怠。完善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制度,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个人所得税改革成败的关键在于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机制。要在继续完善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制度的基础上,尽快建立纳税人编码实名制。以信息技术手段为支持,加强与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公安、法院的配合,对纳税人的账户、号码等实行全面的监控,防止税源流失。
(一)国民待遇制度对外资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
国民待遇制度是关于外国人(包括外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本国的法律地位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涉及诸多领域,仅就投资领域而言,它要求本国政府给予外国投资者在投资财产、投资活动及有关的司法、行政救济制度等方面不低于本国投资者的待遇。国民待遇制度不仅体现在各国国内立法及双边或多边投资保护协定之中,而且亦为世界上迄今最大的一揽子多边贸易协定——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关贸总协定最后文本以其《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以下简称“TRIMS”)所明确规定。 [1] 应当承认,由于历史上所形成的国家之间经济势力极不平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国民待遇制度更多地体现了发达国家的利益,成为发达国家在资本输入国孜孜以求的目标。因此,发展中国家基于维护国家主权和保护民族产业的考虑,往往拒绝承认该项制度或者对其适用多有保留。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国内产业基础较薄弱、资金较缺乏、技术较落后,尚不具备与国外同行业同等或相当的竞争实力,如果随意给予外国投资者以国民待遇无疑将会妨碍民族产业发展,给国民经济的发展带来负面效应。故我国对国民待遇制度往往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除实行内外基本一致的司法、行政救济制度外,其他方面则实行泾渭分明的差别待遇。不过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联系日益紧密,我国已开始依互惠对等的原则给予外国投资者以国民待遇,如中美、中日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对此就作了规定。尽管比较原则,且多有限制,但毕竟是我国政府以国际条约的形式作出的明示承认。特别是在谋求恢复中国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谈判过程中,我国政府在维护国家主权的前提下,采取了一些较为灵活的政策,国民待遇制度也随之成为谈判的焦点。不难预料,国民待遇制度对我国以及我国的广大企业而言将不再是遥不可及的天外之物,它对我国外资领域的影响既迫切又深刻,其效果之巨将足以导致我国外资立法的结构和内容发生根本改变,并对内资企业立法提出严峻的挑战。这是我们不能回避的一个现实问题。为此,我们须着力研究国民待遇制度的具体内容,充分利用其为发展中国家和市场经济转型国家提供的种种过渡措施,督促内资企业励精图治,增强竞争实力,同时逐步取消内外有别的各种立法和政策性规定,为最终在我国建立完全的国民待遇制度创造条件。
税收待遇是外国人法律地位制度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虽然从整体上看,外国投资者在我国的投资行为受到了诸多限制,尚不能完全享受与内资企业同等的待遇,但在税法领域中的待遇特别是税收优惠待遇则远远超过了内资企业,这就是所谓的“超国民待遇”。例如,1994年税制改革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虽同为33%,但是税前扣除项目、折旧速度以及减免税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大差距,以致于近年来涉外企业的所得税实际负担率一般不到10%,[2] 享受的税收优惠高达实征税款的2.3倍,约占按法定税率计算应征税款的70%。而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率约为28%,原有的各种优惠经过清理整顿后范围大为缩小,程度大为降低,相当于实征税款的17.86%,占按法定税率计算应征税款的15.15%。[3] 可见,涉外企业的实际税负普遍低于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
归纳起来,涉外企业依法所享受的种类繁多的税收优惠待遇总体上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税收优惠的主体广泛,只要是涉外企业,不论地区、行业、技术先进程度,都能享受到至少一种与自己相对应的优惠待遇;(2)地区性优惠多于产业性、技术性优惠,且多集中在沿海开放地区,内陆地区实际享受到的优惠非常有限;(3)税收优惠多门类、多层次、多环节,彼此之间缺乏合理规划,交叉重复的现象屡有发生,实际优惠少于法定优惠;(4)出口导向型的税收优惠一直作为重中之重被强调,技出口实绩享受不同程度税收优惠的现象比较普遍。
那么,应如何看待外资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与国民待遇制度的关系呢?我门认为,关键在于廓清国民待遇制度的本质涵义。其实,外资领域的国民待遇制度蕴含着两个不同层次的要求,它首先要求实现相对于内国企业的非歧视待遇,即外国投资者所享受的法律上的待遇不得低于内国企业;在此基础上的一个更高的要求是,实现相对于内国企业的无差别待遇,即内外资企业基本上实现地位平等、公平竞争。国民待遇制度所蕴含的非歧视性是学术界比较一致的观点,其精神在一些国家国内立法及诸多双边、多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均有充分体现,而对于国民待遇制度所蕴含的无差别性则很少有人专门论及,各国国内立法也鲜有体现。然而,从法理上说,非歧视性只是国民待遇制度的最起码和最基本的要求,而内外资企业的无差别待遇才是国民待遇制度的本质涵义,[4] 它反对歧视性的次国民待遇,更不赞成对外资过度优惠的超国民待遇,而主张内外资企业在市场准入、设立程序、税收负担、外汇平衡等各方面都基本保持一致。也就是说,使外国投资者在投资领域完全享受与内国投资者相同的待遇,不设置内外两套法律制度,真正实现地位平等、公平竞争。以此观之,外资享受优惠待遇虽然不与国民待遇制度的非歧视性相抵触,并且也受到外国投资者的普遍欢迎和格外重视,但它与无差别国民待遇制度的基本精神尚存差距。因此,今后仍将成为各国涉外税法改革和完善的对象。
无差别的国民待遇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国际经济联系日益密切的产物。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是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前提,只有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才能最终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实现效益的最大化。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资源越来越跨越国境而在世界范围内流动,国际投资、国际贸易、国际金融正在将各个国家越来越紧密地连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这就要求每个国家必须考虑市场机制在世界范围内发挥作用,任何超国民待遇的鼓励措施和次国民待遇的限制或禁止措施从理论上讲都是背离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的。
无差别的国民待遇在税法领域更有特殊的意义。税法作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其最原始和最巨大的功能当然是保障税款的征收入库,从而依法完成国家预算。与此同时,它还通过增减各纳税主体的所得,起到调控国民经济有序运行的作用。税率的高低、征税环节的多寡、税前扣除的多少、折旧速度的快慢、税收优惠的程度均可以作为刺激各投资主体增减投资的信号。然而,税法不可能也不应该替代或超越价值规律去解决一切问题,它只能顺应市场要求,在尊重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促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从而达到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目的。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一向主张税收中性原则,即任何税法规定在聚集社会财富、满足公共开支的同时,尽量不干预或少干预企业和个人的资源配置,只有当市场失灵时才借助税法予以矫正。按照这个原则,对外国投资者一般不给予特殊的待遇,而是完全按内国企业的标准予以对待,既不歧视,也没有税收优惠,基本上实行的是无差别的税收待遇。
我国目前虽不是完全的市场经济国家,但市场经济是我国的改革目标,平等竞争、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市场经济价值观态同样应为我们所尊重。外国投资者要求放松市场准入限制,放弃当地成份要求、出口实绩要求以及贸易平衡要求等,固然与市场经济和国民待遇制度的基本要求相契合,但是内资企业,特别是为国家财政承担主要义务的国有企业,要求取消涉外企业在税收优惠方面的超国民待遇也无可厚非。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虽然承担了一些本应由国家负担的义务,如就业安排、医疗卫生、养老救济、子女教育等,但国家在许多方面也给予了其特殊的照顾。因此,在当时,给予外资以较特殊的税收优惠可以或多或少平衡二者的竞争起点。但现在国有企业成为完全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负担未见减轻,各种优惠、补贴却相继弃之而去,以致与涉外企业的差距日趋扩大,难以实现公平竞争。许多行业的一些国有企业相继被外资所购买、兼并、控股,基本上为外资所垄断,这将会极大地妨碍民族产业的发展。涉外企业在税收优惠方面超国民待遇的种种不合理性从中可略窥一斑。
实现税收优惠无差别的国民待遇的理论前提还在于如何评介税收优惠政策在吸引外资中所起的作用。一种意见认为税收优惠政策对外资起着主要的甚至是关键性的作用,没有优惠或优惠过少投资者就会望而却步;另一种意见主张税收优惠政策在吸引外资时仅起着次要的作用,影响外资的主要因素是东道国的政局稳定、市场规模和增长潜力、经济体制的类型以及投资的基础设施、法制环境等。[5]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诚然,对于投资者,税收优惠当然具有诱惑力,但投资的安全、盈利的前景和规模以及其它综合考虑更受投资者关注。就我国而言,改革开放之初,由于基础薄、底子差,税收优惠政策的确在吸引外资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税收优惠政策发生作用的前提是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法制逐步健全,如果没有这些条件作保障,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也难以发挥。可见,外国投资者看好我国的投资市场是出于综合性的多层面考虑,而不仅仅是税收优惠程度的高低。在亚洲,韩国吸引外资的做法是最成功的,它的涉外企业所得税税率为54%,高于我国33%的涉外企业所得税税率,是我国经济特区涉外企业所得税税率的 3.6倍,但韩国仍吸引了大批外资,即使在优化外资结构,减少对外资优惠的今天,仍然成功地利用着大量的境外资金,这说明,税收优惠对吸引外资的刺激作用也是有限的,不可将之绝对化 .[6]
税收优惠政策发挥作用的条件除国内因素外,还与资本输出国家(地区)的税法密切相关。位于国际避税地的国家和地区,税收优惠所带来的实惠都可以落实到投资者个人身上,如我国香港地区即属此类。欧美发达国家在避免双重征税问题上大多采取抵免法解决,而甚少为向发展中国家输出资本的投资者提供税收饶让,不承认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措施,认为其违反税收中性原则,扭曲了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机制。显然,我国所提供的多层次、多门类、多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能完全使外国投资者得到实惠,其投资的积极性自然会大打折扣。因而,目前我国超国民待遇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无法对国民经济急需发展的资金、技术密集型项目起到应有的鼓励和引导调控作用,亟需通过改革予以矫正,以促进国内产业的升级换代和国民经济向更高层次发展。
(二)国民待遇制度下外资税收优惠政策的走向
目前,我国的外资税收优惠政策除出口导向类容易被纳入出口补贴而和TRIMS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相悖外,其它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都是赋予外国投资者以超国民待遇:这种做法虽然没有造成对涉外企业的歧视,亦不为各国国内立法及双边、多边投资保护协定所反对和禁止,但从长远看,是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的。应该说,无差别的国民待遇所要求的无差别的税收优惠政策更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竞争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客观要求。有鉴于此,我国的外资税收优惠政策应不失时机地进行全方位的重大改革,这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税收立法的完善有着积极的意义。
1.合并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建立统一的税收法律制度。我国经济正处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进程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所具有的竞争性、统一性和开放性,以及国际经济背景下外资领域无差别的国民待遇制度都要求我国税法必须实现内外统一。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推进对外开放,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和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近年来,我国通过税法改革,为内外资企业税法的统一作出了一些尝试和努力。如从1994年1月1月起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都适用同一部所得税法。与此同时,法定税率也从最高达55%的差别税率降至普遍适用的33%的统一税率,从而为内外税法的统一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实行无差别国民待遇制度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契机,并使得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衔接一致,使名义上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水平趋于平衡。另外,涉外企业自 1994年1月1日起适用国务院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个暂行条例,使内外资企业的流转税制度基本实现了统一。目前内外资企业在税法适用上的差别除了车船税、城市房地产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法律制度外,最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法上,特别是所得税的优惠待遇。由于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法,因此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立法精神分别制定了适用于内资企业和涉外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导致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轻重有别,明显有悖于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规则和国民待遇的无差别性要求,故有必要在合并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法的前提下予以改革和完善。
2.统一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保障内外资企业法律地位平等。造成目前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主要原因是涉外企业的税收优惠过宽过滥,其深度和广度都远远超过了内资企业。如果不对其加以改革,任何统一税法的举措都将难以奏效。因此,应该在内外资企业普遍适用同一税法的基础上,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勿庸置疑,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国情有选择地对需要重点发展的行业通过税收优惠予以鼓励,这是必要的,也是我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其他国家无权干预。只不过这种优惠应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即不论是境内资本还是境外资本,只要符合税收优惠条件,都应当享受与之相对应的税收优惠待遇,任何一方都不能受到歧视。当前税法对外国投资者的优惠较多,所以改革的重点应放在取消涉外企业不合理的优惠待遇上,以逐步实现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外统一。如国务院宣布从1996年4月1日起取消对新批准设立的涉外企业在投资总额内享受的进口设备和原材料的减免关税及进口环节税的优惠,就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另外,在国内的少数地区也存在着无差别税收待遇的实践,如深圳的内外资企业在税收负担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基本上不存在差别,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更是对境内外投资者平等相待,任何到岛内投资的企业都可以享受到同等的税收优惠待遇。这些做法虽然不普遍、不彻底,但是其体现着我国税法改革的趋向,是向无差别的国民待遇制度靠拢的重大举措,对完善我国的税收立法有着不可忽视的先导意义。
3.调整税收优惠结构,使之更加符合我国经济发展需要和国际通行做法。鉴于普遍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境外投资者,特别是对拥有大量资金和先进技术的欧美发达国家的投资者缺乏吸引力,当务之急是取消其普适性,逐步废除对境外资金不分规模、不分技术档次、不分行业分布都给予税收优惠的做法,在此基础上调整税收优惠结构。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以地区导向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虽然促进了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基本上达到了设计这种优惠结构的初衷,但同时也加剧了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沿海与内陆边远地区的经济收入差距不但没有缩小,反而进一步扩大。以贵州和广州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比较,1978年只差192元,1991年为1993元,1992年为2581元,到2000年可达 7500元;以贵州和上海比较,1978年相差2332元,1991年相差5785元,预计到2000年将近10400元,其悬差均达10余倍。[7]为了改变这种长期以中西部地区的能源、人才为沿海地区做贡献的不合理状况,适应国家产业发展向中西部转移的重大转变,促进地区间共同富裕,原先以沿海地区为重点的地区性税收优惠政策应当逐步废止,而对西部落后地区在吸引外资方面则给予更多的优惠。与此同时,产业性、技术性税收优惠政策应予以特别强调,重点鼓励国家急需发展的基础产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其他产业则不应再给予税收优惠,这也是TRIMS所允许的,并不会给我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地位增加阻力。为了鼓励出口,根据出口实绩给予其不同等级税收优惠的做法,对急需外汇的我国来说虽然能起一定作用,但易被归入TRIMS中所规定的禁止类投资措施的范围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所规定的禁止类补贴的范围,从而遭到其它国家的反补贴诉讼,这对我国的出口创汇事业极为不利,会给我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带来阻力。所以,有必要在TRIMS允许的过渡期内逐步予以改革。
4.进一步改革投资环境,为税收优惠政策发挥作用创造良好条件。所谓投资环境,是指足以影响国际资本能否有效运行、能否发挥资本的基本职能以及资本能否增值的一切外部条件和因素。投资环境是一个由各种外部条件和因素有机结合而形成的综合环境,它包括自然的、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法制的、文比教育的、科学技术的,乃至民族意识、人民心理、历史传统、风尚人情等各种条件和因素在内的一个综合体系,[8] 税收优惠是投资环境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作用的有效发挥无疑须借助于其它各项条件之成熟。如果投资环境整体不理想,投资安全和回报没有保障,税收优惠政策将起不到丝毫刺激和鼓励作用。改革开放十几年来,我国鼓励外资的软硬环境虽然均有较大程度的改观,特别是外资比较集中的沿海地区,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都发生了惊人可喜的变化,但当前急需发展的中西部地区交通不便,能源短缺,基础设施薄弱,特别是法制不健全、工作效率低下更令投资者无所适从,这极大地影响了我国投资环境的对外形象,如果不加以整治,任何税收优惠措施也将无济于事。政府若不在提高办事效率、改变工作作风、严肃政纪法纪、强化基础设施等方面下功夫。而是将税收优惠视为招商引资的唯一手段,其效果无异于缘木求鱼。特别是在投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亚洲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在平方百计改善自身形象,吸引外资,如果我们不激流勇进,就有可能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节节败退,痛失利用外资发展经济的良机。因此,我国应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充分而有效地发挥外资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创造条件。
5.在对外税收协定谈判中,坚持订立税收饶让抵免条款。近20年来,我国颁布的涉外税收法律法规中,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主要表现为减免税措施,其鼓励作用的发挥取决于资本输出国是否实行税收饶让。如果资本输出国不实行税收饶让,我国对纳税人减免的税收就会直接变为资本输出国税收的增加,纳税人并未直接受益。这并不能充分达到吸引外资的良好效果,反而因这些税收优惠措施,使我国税收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资本输出国的财政收入,大大降低了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效应。为改变这种状况,一方面,我国应当尽量减少使用减免税的优惠措施,重视对加速折旧、亏损结转、投资抵免、纳税扣除、再投资退税等不受国际税法因素制约形式的适用,使跨国纳税人直接受益。另一方面,鉴于税收优惠以减免税为主的格局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内发生根本变化,即使我国已经实现无差别国民待遇制度下无差别的税收优惠待遇,在对外税收协定谈判中也应力争订立税收饶让条款,使我国在统一税法基础上平等地给予外国投资者的税收优惠措施能真正落到实处,从而达到吸引外资的作用。从我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看,绝大多数国家不同程度地确立了对纳税人来源于我国的收入进行税收饶让的制度,只有美国至今一直拒绝对向发展中国家输出资本的投资者实施税收饶让,这也是造成我国外资结构中美国资本的份额甚少的主要原因。在今后的对外税收协定谈判中,只要减免税仍然是我国对外资优惠的核心,就应坚持在对外税收协定中列入饶让抵免条款,以使税收优惠政策在改善我国投资环境、吸引外资中继续发挥有效作用。
综上所述,由于市场经济本身的要求及我国加入世界经济大循环的需要,国民待遇制度在我国实施已是大势所趋,税法领域中的无差别性的国民待遇要求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实行内外平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由于税收优惠政策作用之发挥受国内投资环境和国际税法因素的影响,因此,应着眼于健全法制,拓宽外资准入市场,在对外税收协定谈判中坚持税收饶让抵免的原则。只有充分利用国民待遇制度对我国税法改革的有利因素,才能进一步改善外资环境,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税法的完善以及与国际惯例的接轨。
「注释
[1]参见刘嘉珍、马宇:《乌拉圭回合与我国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问题思考》,《国际经济合作》1995年第1期。
[2]在此,我们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称为涉外企业。
[3]参见廖益新:《中国涉外税收优惠制度的重新思考》,1996年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年会论文,第2页。
[4]参见单文华:《我国外资国民待遇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法学研究》1995年第6期。
1999年7月,从湖南税专毕业的他走上税务工作岗位。但学涉外税收专业的他并没有从事税收业务工作,而是被领导安排到办公室从事文秘工作。有人提醒他说:“办公室工作枯燥无味,既辛苦又不显成绩。”可是,在他充满蓬勃朝气的心中,任何新事物都是一种挑战和机遇。他坚信:是金子就会发光。于是,他找到了大学时公文写作的教科书和笔记本,购买了大量公文写作书籍,借阅了别人写过的优秀文章,白天在干中学,晚上在学中干,短短的几个星期就适应了文秘工作,当年就拿出了分局全年工作总结和档案升级综合汇报材料等高质量的文章,成为了一名真正的写作能手。“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是他奋斗的口号,在他的骨子里透露出永不满足的求胜欲望,他深深知道“业精于勤,荒于嬉”。在工作之余,他主动尝试各种文体的写作,从新闻报道、人物通讯、经验汇报到调研论文他写了近百篇,他写的理论文章和宣传报道在报刊上发表了近20篇,分局的信息报道工作有了极大地提高,走在了城区分局的前列。
有一次,由于单位同事请假,他协助征收科的同事一起到企业进行增值税汇算清缴,该企业财务主管见是新来的税务人员,便有意无意地把一大摞帐本堆到他面前,向他提出了一连串有关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处理问题,有些问题居然把他难住了,看着财务主管略显失望的眼神,他饭吃不香,觉睡不宁,陷入了深深的沉思。俗话说:“熟水才能撑好船”。丢弃了税收业务,何以敬业?从此,周鹏暗暗下定决心,立志学好税收业务,争当一名全面发展的税收征管行家里手。他给自己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学习计划,在工作之余,他把业务书籍、资料随身带在身上,有空就学,不懂就问。功夫不负有心人,他在市局组织的综合业务知识抽考中取得第三名的好成绩,而且在2001年全省征管能手竞赛中,获得百名征管能手称号。税收业务上的刻苦钻研为他的人生价值又增添了一枚重重砝码。
2001年夏天,在市局组织的“读书求知,富脑兴税”演讲比赛中,他又勇夺桂冠,获得了全市第一名的好成绩。这来之不易的成绩里融入了他几个月的心血和汗水。精益求精的他阅览了大量书籍,专门在网上查找资料、学习演讲技巧,他的演讲稿从撰写初稿到最后定稿,修改了不下十余遍,赛后,作为评委之一的荆州师范学院中文教授都夸奖他的演讲稿写的很有水平。而这字里行间都闪烁着他智慧和汗水的结晶,映射着他“读书求知,富脑兴税”决心和行动。就在正式比赛前几天,他因劳累过度,得了重感冒,说话都很困难,躺在医院的病床上他都在默背演讲稿。直到演讲比赛开始,他的鼻子呼吸还不通畅,只好在上场前1分钟在卫生间里用苦涩的药水将鼻子弄通。成绩总是回报给付出最多人,这次也不例外,他如愿以偿的摘得了桂冠,再次展现了青春靓丽的风采。
实践中爱岗敬业,以扎实勤奋的工作,做出骄人的成绩,去铺平前进的道路
涉外分局人不多,但“麻雀虽小,肝胆俱全”,各项工作都要抓好。办公室人手不够,他除了专职文秘外还兼职人事、教育、监察工作,繁重的工作任务和巨大的工作压力压在他瘦弱的身躯上。可他却坦然地笑着说:人生的价值在于奉献,生命的意义在于闪光,奉献才是真正的幸福!
2001年,全市国税系统进行有史以来的最大规模的机构改革。改革牵动着每个人的利益,因此,分局的改革方案的细致周密及改革程序的公平公正都是众人注目的。为了在工作上实行回避制度,分局局长把起草改革方案和考核程序的重任交给了他。他把白天正常办公,晚上把自己锁在办公室内起草方案,连续奋战了3天,经过了4次修订,终于拿出了即符合上级要求又切合实际得改革方案,得到了市局的认可。在科级干部的竞争过程中,他坚持公平公正的组织原则,成功地组织了各项投票与选票工作,没有出现一起徇私舞弊现象,受到了大家的一致好评。与此同时,他为分局同志积极准备考试复习资料,拿出了三套很有价值得模拟试题,供分局干部备考。在为别人服务的同时,却耽误了他自己很多复习时间,他只好每天晚上学习到深夜。整个改革在局长亲自领导的和他的协助下取得了圆满成功,而他自己也以92分的高分,取得了一般干部考试第2名的好成绩。分局干部都由衷的佩服说:“小小年纪就能胜任这么重要的工作,真是了不起!”
去年国庆节期间,已经快一年没回家的他本想利用国庆长假回家看望父母。没想到,市文明办和市局监察工作检查小组的几乎要同时在国庆节后来分局考核验收工作,还有党务工作的先进经验交流材料要上报。多项工作扎堆的现象他经历了不少,这次的工作却是非同小可,在工作部署会上,他主动提出了放弃国庆休假,加班整理资料。于是,在大家尽情享受国庆节欢乐时光的时候,他的身影却在办公室里忙碌着,整整忙了5天,有2天晚上他干脆睡在办公室里,困了就抽根烟提提神,渴了就喝口纯净水。辛勤的汗水换来了累累硕果。在专班小组的共同努力下,涉外分局被市文明办评为2001-2002年度市级文明单位,被省文明委评为湖北省2002年度创建文明行业先进单位。分局的监察工作也受到了市局的通报表扬。在荣誉的光环下,他的面容却显得尤为憔悴,但他疲惫的身心深处仍然流露着难以掩饰自豪和欣慰。是啊,奉献才是最幸福的。
生活中待人以诚,以真诚友爱的为人,赢得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去消除前进的路障。
发达国家中对税收饶让条款存在较大的分歧,美国极力反对饶让抵免条款,而大部分发达国家却对该条款持肯定态度。发展中国家对于税收饶让条款的立场则较为明确,基本上持有赞成的态度。在实践中,税收饶让较多地存在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从加强外资利用的需要出发,推出了诸多形式的减免税优惠措施,而多数发达国家为了增加资本输出,促进本国经济对外扩张,通常也愿意与东道国签订税收饶让抵免条款。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显著加快,世界各国的税收饶让制度也在不断地发展完善。日本和韩国分别作为发达国家和新型工业化国家的代表,在税收饶让制度和实践方面各具特色。相比之下,我国的税收饶让制度安排还较为滞后。基于日韩两国的制度设计与实践经验借鉴,围绕鼓励我国企业境外投资、减轻企业税负等目标,着眼于饶让条款的使用年限、饶让比率以及使用年限等方面,促进我国税收饶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二、税收饶让的效应分析
(一)积极效应
税收饶让制度之所以受大多数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的追捧,是因为它对于东道国、居住国及纳税主体都产生了积极的效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对于东道国,税收饶让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东道国的资本输入。若东道国和居住国之间签订有税收饶让协定,则居住国的企业更愿意在该东道国投资,这样的投资软环境更有利于从居住国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使税收优惠更有效率和实际意义。我国在与丹麦、新加坡等国签订税收协定中,为使税收饶让协定发挥积极效应,特别在有关法律中作出有关减、免税或退税的规定,并经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同意给予税收饶让抵免,带动我国经济发展。
2. 对于居住国,税收饶让制度的实施能够提高本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竞争能力。在对外投资行为决策中,除了需具备产业、技术等区域比较优势外,输出资本的营运成本高低也是极其重要的一个影响因素。居住国给予东道国税收饶让待遇有助于减轻本国输出资本的税负,增强境外企业的成本优势,像法国、韩国等国,不仅对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给予免税外,还同意对投资所得给予税收饶让,这就提高了企业在东道国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3. 对于纳税人,税收饶让制度的实施可以给予其实际的纳税优惠减免。由于税收饶让制度的存在,跨国纳税人在居住国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得到优惠减免,这使得跨国纳税人真正得到了居住国政府所给予的实惠。若这部分的资金用于投资再生产,成本则会比同类商品低,这在无形中提高了产品的竞争力,增加了跨国公司的净利润。
(二)消极效应
正如美国极力排斥税收饶让制度那样,该制度也存在着的消极一面。总的来说,对于不同的经济主体,消极效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对于东道国,税收饶让会使得投资者所得的优惠资金不汇回。投资者是否乐于把由于税收饶让而得到实惠的资金汇回,受诸如东道国的鼓励再投资优惠政策、市场大小以及母公司的发展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如果公司不把资金用于母国的再投资,这样做反而会影响东道国的财政收入,不利于国家的长期发展。例如,加拿大就仅对在本国的营业利润同意税收饶让,而对国外的投资所得一般不同意饶让;英国也只是承认对我国常设机构征收的外国企业所得税及地方所得税的减免给予饶让。
2. 对于居住国,税收饶让将会使管理成本的增加及本国资源的外流。一方面,如果居住国过度的实行税收饶让,鼓励企业境外投资,这会使本国的就业机会转移,影响本国经济的发展。这一点上美国是典型代表,为了维护本国的财政收入和就业机会,一直反对签订税收饶让协定;另一方面,税收饶让抵免的计算方法较为复杂,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税务部门的管理成本。
3. 对于纳税人,税收饶让会造成逃漏税及资本外流。一方面,税收饶让协定的签订,不仅无形中会使本国纳税人存在逃避税的可能,而且第三国的纳税人也会利用转移定价、转移避税或者只将居住国用作避税渠道等方式进行避税。另一方面,税收饶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悖于资本输出中性原则,使纳税人认为国外税负要少于国内,这样极易造成资本外流。
三、日韩税收饶让制度及其实践
(一)日本的税收饶让实践
作为亚洲最发达的国家,日本外向型经济的迅速崛起与其中小企业的快速成长密不可分。它通过一系列细致入微的税收服务支持机制,为中小企业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
日本是广泛使用饶让抵免条款的典型代表,在与亚洲各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协定中,多数为日本单方面承担饶让抵免义务,它对来自于发展中国家给予其直接投资的税收减免额均视为已纳税款,允许从国内法人税中抵扣,并根据税收条约和缔约对方国的国内法,通常把针对利息、股息和使用费等投资所得的减免额作为抵免对象。对于纳税人,为避免双重征税,日本专门设置了股息抵免项目。当应纳税总所得额低于1000万日元时,扣除额为股息所得的10%,应纳税总所得额超过1000万日元时,扣除额为股息所得的10%和超过部分的股息所得的5%的合计金额;对于中小企业,日本税法明确规定了不同的饶让对象及饶让比率,将逃漏税控制的到最低限度。若该企业是于2006年3月31日之前购进的指定机械和节能型设备,按其购进价的7%,从法人税额中饶让扣除,扣除限额为法人税额的20%。同时,对于特定的中小企业,若其购进的商用机械、设备、家具、固定组装设备、货车、大型船只,则可选择按购进成本的7%进行特别税额扣除或者按30%提取特别折旧,7%的税额扣除也可以适用于特定租赁资产。另一方面,对于从事技术开发的中小企业,税法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6%可从所得税中给予饶让抵免。
从日本援用饶让抵免条款的实践看,尽管其税收饶让体系是针对不同的对象,并且饶让优惠额度也是在规定的限额内,但是据统计,日本公司对与其签订有税收饶让抵免协定的国家的投资是与日本没有签订税收饶让抵免协定的国家的1.4至2.4倍,这在无形中就促进日本公司“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见图1)。
(二)韩国的税收饶让实践
韩国是成功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激发其发展动能的新兴工业化国家。围绕经济发展这个总体目标,现存的税收优惠政策重点指向了企业结构与地区结构的调节以及投资增长与技术进步两个经济总量要素的激励方面,税收优惠手段多,导向功能较为突出。
韩国税收饶让的给予取决于韩国的经济发展状况、政府对资本外流的态度、国内就业的压力以及双边协定的谈判等诸多因素。对于纳税人,境外所得在国外已纳税款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抵免,但是抵免额以该项所得按照本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限,不足抵免部分可以往后结转5年;对于中小企业,税务部门还做出了较为详细的政策,针对于为提高生产率而进行的设备投资、环境友好型设备和安全设备的投资以及节能设备的投资的税收抵免都作出了详细比例,前两类的投资均可按照投资额的3%抵免,但后者可高达10%比率,由此可以看出,韩国对节能设备的投资的重视;另外,韩国对于拥有特定资源的国家对其进行的投资,则其在母国免交的所得税在韩国也给予饶让抵免。
需注意的是,为控制税收优惠滥用,韩国实行最低税制度,即对于公司,其公司所得税负不能低于未考虑税收优惠前税基的15%(中小企业税基在1000亿韩元以下的部分为13%),否则需要选择缴纳15%的最低税以代替公司所得税;对于个人的经营所得,其税负不能低于不考虑税收优惠前应纳税额的35%,否则按其优惠前应纳税额的35%计纳最低税以代替个人所得税。随着税收饶让条款的不断实施、改进和应用,韩国对外投资的步伐也在不断地加快、规模日益扩大(见图2)。
(三)日韩税收饶让实践比较
纵观日本和韩国的境外税收优惠的目标和税收饶让体系及其实践,二者具有相似或共同点,均积极倡导税收饶让,利用在税收优惠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但二者奉行的经济政策不同,税收饶让也要从本国国情出发,有所侧重,体现本国的特色(详见表1)。
四、完善我国税收饶让制度的思考
我国现行的税收饶让协定大部分都是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签订的,截止2010年1月,我国已经与89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双边税收协定,其中82个正式生效,包含税收饶让抵免条款的有41个,其中有22个国家单方面给予我国税收饶让待遇,19个国家与我国实施相互给予饶让的制度安排。相对于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实践来说已显滞后。同时,原有的税收饶让安排主要基于我国对外资流入的鼓励,而且往往是单方面要求外国政府对其投资者在我国所享受的减免税额予以税收饶让。在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中,一般都不列入税收饶让抵免条款。就总体而言,除了少数几个国家外,我国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外所获优惠不给予饶让抵免。这种税收饶让制度安排反映了我国资本流动管理重点上的失衡,即注重鼓励外来资本的输入,而忽略了本国资本的对外输出,显然这对我国企业境外投资发展的不利的。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收饶让体系。
(一)适度扩大税收饶让所覆盖的国家范围,建立合理评估税收饶让体系
税收饶让条款的签订应发挥其应有的效应,适度扩大其覆盖的国家区域范围。由于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比较少,而我国仍是处在净资本输入国的地位,因此我国现阶段仍要扩大与发展中国家的税收饶让的协议签订,如与我国相互投资不多的发展中国家蒙古、巴林、尼日利亚和委内瑞拉等,虽然已经签订有双边税收协定,但税收饶让抵免仍没有实际实施,因而我国应尽量扩大适度的扩大税收饶让多覆盖的国家范围。此外,在此基础上,也应该将税收饶让条款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建立税收饶让绩效评价体系,合理评估税收饶让条款的政策目标是否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总目标相符,优化税收饶让体系。
(二)合理的限制税收饶让的使用范围
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简称经合组织)对税收饶让条款进行评估时,就明确指出要避免该条款的滥用。我国在签订饶让条款时,要对一些限定行业和产业项目做出明确的限制,确保饶让抵免条款不被应用于宽泛的税收优惠项目及消极所得中。如韩国就对拥有特定资源的国家对韩国资源开发投资免除所得税,则被免除的税额在韩国给予饶让抵免。目前资本短缺仍是我国制约经济发展,如公共基础设施、工厂、设备和技术等领域,政府应确保在引进需要的外资和先进技术的同时,保持行业的持续稳定的发展。
(三)灵活合理规定税收饶让的比率及使用年限
在签订税收协定中,我国应针对不同的投资设定不同的饶让比率或者设定一个比率浮动范围,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将利息、股息和使用费的税收饶让比率进行限制,避免滥用税收饶让条款的发生。另外,在设定条款是使用年限时,要进行实时调整,尽量避免签订永久性优惠条款,结合我国经济的发展水平,当行业足够成熟时,应进行必要的调整,针对不同对象坚持不同的原则,同时依据对方税法确立不同的谈判目标。
在对外谈判签订税收协定时,不仅要求对方承担税收饶让抵免的义务,我方也应主动承担此义务,使对外投资的各类跨国企业均能享受税收饶让的待遇,提高饶让抵免条款的实施效果,促进对外投资规模扩大的同时开拓国际市场,转移目前已出现的国内过剩的生产能力,提高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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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商务部公布了一串令人振奋的数字:2004年1至5月,全国吸收外资259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1%;新设外企17359家,比去年同期增长14%;合同外资额572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近50%。中国成了外资的一片热土。
然而在这些闪光的数字背后,却是另一番景象:55%的外商投资企业亏损。一方面外企大面积亏损,另一方面大量外资不断涌入,面对这一现象,经济专家一针见血地指出:不少外资企业亏损是假,避税是真。本文拟就外资企业避税的形式及原因做一些探讨。
1外资企业避税的现状
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官员日前指出,目前在华的外资企业偷逃税的情况很普遍,许多跨国企业的避税行为致使中国每年税收损失约300亿元,许多企业属于非法避税。由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方面的税收没有计算在内,所以,实际避税要远远超过300亿元。
2003年4月。在广州市,首例“境内关联企业间融资”反避税案件中,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公布,该局对著名的跨国企业宝洁公司涉及境内关联企业间巨额免息融资温暖体进行调查,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共5.96亿元,应补交企业所得税8149元。这是迄今为止广州市反避税调整单个案件补缴:税额最大的案例。
据北京地税稽查分局公布,被检查的外资企业中80%以上有违法行为,其中涉外税收违法案件主要集中在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和城市房地产税等税种上,仅2003年前8个月,北京地税第、二稽查分局审查了47个涉外税收案件,查补税款1.5亿元,这只是他们受理的半数案件的查补数额,其中有两个公司的涉案值就达到了1.3亿元。
在福州市,每年外商转移的利润就在10亿元左右,流失税款1亿元左右。据国家统计局在第三次工业普查中公布,全国41%的三资企业都在亏损。吉林某市曾经有98%的三资企业在亏损;广东某市87.5%的三资工业企业亏损;天津62%的三资企业亏损,如此大面积的亏损。令人触目惊心。
这些合资企业的亏损,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避税手段,其结果严重侵害了中方利益。由于利润被转移到境外,中方投资人不但无法获利,而且需要赔钱弥补亏损。对外方来说是明亏实赢,对中方来说是实实在在的亏本生意。在无力出钱弥补亏损的情况下,中方只能出售股权减少损失,从而逐步丧失对公司的所有权,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苏州的一家合资造纸企业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与外方合资的七年当中,每年亏损将近1个亿,结果中方不但一分钱没有赚到,所持股权却几乎全部被外方收入囊中。
外资避税正使中国蒙受着重大损失。
2外资避税的主要方式
避税分两种,即正当避税和非法避税,二者有本质的区别,进行合理避税的人是尊重税法,只不过他们靠自己的智慧,利用了税法的漏洞获得了利益。外资在进入前,大多都认真研究过中国税制,对如何避税有一套相对的方案,避税方法高招百出,防不胜防,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2.1转让定价:所谓转让定价是指集团内的关联企业之间,为了确保集团利益的最大化,在集团内部人为的控制定价。这其中包括产品价格、贷款利息、无形资产转让价格、劳务费用等。据统计国际贸易总额中有60%是通过这种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所形成的,跨国公司在制定内部交易价格时,往往可以便利的应用转让定价的方法,达到减少赋税从而增加利润的目的。在中国,其往往表现为“高进低出”,即用高于国际市场的价格进口设备、进口材料,而用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口产品。这样外企很容易形成账面上的亏损,而利润转移到税负低的国家、地区,如此一来,跨国公司是一举两得:增加利润,减少汇率风险。因为属于跨国公司关联方交易,因而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灵活性,不易被察觉。据珠海涉外税务部门的检查表明,那些表面显示亏损的企业大多是购销“两头再外”。多以“高进低出”等方式将利润转移出境。转让定价行为的存在是造成其普遍亏损或微利的重要原因之一。
耐克公司在国内市场不断发展,每年以两位数的速度增长,很快成为仅次于李宁体育公司的体育巨子。据苏州海关调查,耐克公司营业额很高,成本很低,利润非常高,实际效益也很好,但是账面上却亏损,其中原因就在于大量特许权使用费支出掏空了企业利润。
一台彩电才卖50元到100元,这种惊人的低价,说出来谁也不会相信,可是在跨国外资企业关联方的交易中的的确确发生了。
2.2增大负债。目前外商投资中国的资金中,自有资金比例并不高,即便是一些实力雄厚的大公司也向境内外的银行举借大量的资金,这不仅仅是缺少资金,也是一种避税的办法。广州某外企就是通过与其境内的关联公司借贷资金转移利润避税的。这家公司在境内的关联企业主要有所属纸品有限公司、口腔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等。2002年,该公司关联企业中部分公司出现连续亏损,失去了向银行借贷的能力。这家外企便以公司本部的名义向中行广东省分行寻求巨额贷款,总额高达20亿元左右。与正常企业行为相违背的是,该公司又拨出巨资以无息借贷的方式借给其关联企业使用。根据税法规定。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广州某外资企业利用税前列支利息,以此减少所得税;此外,提供巨额无息借贷给关联企业,也回避了正常利息所得税的税赋。同时,作为该企业的关联企业,也为巨额借贷在账目上表现为负债而规避了大量所得税。
2.3利用国际避税港注册公司。在税收筹划日渐兴起的今天,国际避税港也便成为了跨国税收筹划的“热土”。国际避税港也称“离岸绿洲”,是指一国或地区确定一定范围,允许外国人在此投资或从事各种经济贸易活动,取得收入或拥有财产而可以不必纳税或只需支付很少税款的地区。它们的共同点都是很小的国家和地区,甚至是很小的岛屿,自然资源稀缺、人口数量较少、经济基础薄弱。但由于它具有税收的优惠,逐渐吸引了大量国外公司来此注册。这样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英属维尔京群岛、格林纳达、塞舌尔群岛、巴拿马、瑙鲁、汤加……全球汇集于国际避税港注册的70万多家企业中,至少有80%以上徒有其名,它们在此完成了必要的注册登记手续,却在别处从事商业活动,财务运作,把利润转移到避税地,靠避税地的免税或低税收减少税负。在这里注册的公司中约有1万多家与中国有关。在长江三角洲.许多人会对一些外资企业究竟属于哪个地方投资的感到困惑,它们的投资方往往标明是英属维尔克京群岛等地方,而实际上这些公司许多是由台商投资控股。
2.4钻税法漏洞。利用税法漏洞进行避税,是目前外企最有安全感的避税手段。比如,现在中国对消费税是按照出厂价进行征收,于是,一些外企纷纷成立自己的销售公司,然后再用较低的出厂价把产品卖给自己的销售公司,以达避税的目的。另外,根据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一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这样,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可以根据资金运行状况,自行选择预缴税款的日期,从而使税款入库的时间人为地延长了,递延了应纳税款。
当然,除此之外,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工资发放的次数等也是外资避税的备择途径。
3外企避税的原因
3.1资本的逐利性应是外企避税的最根本原因。每一个企业、每一个个人都在追求本身利益的最大化,我们知道,价格=成本+利润+税收,在价格和成本不变的前提下,利润和税收就是怎样的公正合理,都意味着纳税人直接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所以在利益驱动下,使得一些企业除了在成本和费用上做文章外,也打税收的主意,以达到利益最大化。
一、税收成本的含义和特征
(一)税收成本的含义
国外学者对税收成本的界定相对较统一,税收成本通常是指税款或税金,但其称谓有所差异,如税收成本、税收因素、税收节约等,而国内并未统一税收成本、征税成本、纳税成本、税务成本等概念。作为企业经营的必须支出成本,税收成本关系着企业最终的收益,税收成本管理在企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国内学者对税收成本界定并未统一,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观点:税收成本是征税成本、纳税成本、经济成本的总称;税收成本特指征税成本。国内大多学者选定征收成本为研究对象,从税收部门的角度看,狭义的税收成本是征税成本,即纳税成本或税收成本,将其称为企业税收成本、纳税成本、税务成本、税收负担等。本文从企业角度出发,税收成本指纳税成本。
(二)税收成本的特征
其一,税收成本具有复杂性。由于税收政策变化频繁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呈现的多样化,因此,对于企业税收成本的控制呈现复杂性的特点。
其二,税收成本具有风险性和时效性。企业不可能对税收成本的复杂性进行精确和有效的估计,由于缺乏对税收成本的可靠估计,可能企业的经营决策出现失误,这是税收成本的风险性的体现;此外,按照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的规定时间,履行纳税义务或申请税收优惠待遇,体现了税收成本的时效性特征。
其三,税收成本专业性和累退性。作为独立和专业的政策法规体系,税法影响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尤其是交易行为,体现了税收成本的专业性特征;按照规模经济的说法,在涉税活动中,也存在着“规模经济”的效应,规模越大的企业,其税收成本相对越低,规模越小的企业,其税收成本越高。
其四,税收成本具有隐蔽性和难以计量性。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的有些费用分散在与纳税有关的日常活动中,没有专门归类记载;部分税收成本不能定量,由于其难以与会计成本区别开,使得部分成本不能准确核算。
二、税收成本管理
(一)税收成本管理的含义和特征
企业税收成本管理是企业通过税收的计划、实施、控制和创新对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管理,合理运用税收政策,制定和调整生产经营,在规避税收风险的前提下,使企业税收成本最小化的管理活动。
企业税收成本管理仍属于企业理财活动的范畴,主要特征有:
其一,实用性和时效性。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特点,熟悉企业相关的各项税收政策,同时根据战略发展要求,制定企业税收成本管理方案;政策的时间性要求企业税收成本管理活动的时效性,相关人员针对变化的税收政策及时调整企业的税收成本管理办法。
其二,政策性和整体效益性。在合法的前提下,企业税收成本管理要求企业管理者和财务人员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观念和纳税意识;通过资产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等手段,实现整体效益的提高。
(二)税收成本管理的作用
降低税收成本。企业应把税收看做企业经营的必要支付成本,在企业的日常活动中通过加强税收成本管理,降低税收成本,是税后利润最大化。
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税法观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企业应着眼于加强税收成本管理,减轻税收负担。
合理配置资源和优化产品结构调整。企业可根据国家对各个行业以及各种不同类型企业的不同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对各项税种征收税率的差异,灵活进行合理的资金运转、投融资、研究开发新技术等。
三、税收成本管理的现状
(一)企业税收成本管理意识已形成
随着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的加大,纳税人对税收的理性认识得到提升,合法纳税是共识,企业已形成税收成本管理的意识,加强了税收成本管理,提高了纳税效率,取得一定成效。
(二)成本分析体系不完善
尽管我国企业已普遍形成税收成本管理的意识,但是税收成本分析体系不够完善。主要包括:缺乏技术分析和成本分析及预测部门;日常成本分析和预测不完善;缺乏成本效益分析,只有成本计划和执行情况;缺少税收成本责任中心管理,成本考核落实不到位;缺乏税收成本奖惩机制,没有形成责任预算、核算和分析的税收成本管理体系,没有按照目标责任制的要求进行管理,税收成本责任管理体系不够完善。
(三)缺乏对遵从成本管理的重视
企业对遵从成本管理的重视度不够有待提高,纳税人申报纳税、填纳税申报表所需时间较长,同时,纳税人了解税法相关资料的渠道比较少,但是其花费时间较长。由于缺乏相应的税法知识和纳税相关资料,导致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其向税务顾问咨询或交由中介机构办理纳税事宜的现象不断增多,从而使的遵从成本不断提高。很多企业对遵从成本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较少考虑遵从成本的管理,甚至忽视不计。
四、加强企业税收成本管理的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企业税收成本管理机制
建立和完善企业税收成本预算及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税收成本管理互控体系,进行税负统计与分析,实施企业税收成本的全员管理。在既定税收政策下,根据企业所属的行业、企业类型、产品的类型综合计算企业的税收成本,并参考以往年度的预算和决算成本数据,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和政策变化情况预测税收政策调整引起的成本变动。定期根据税收成本统计分析,检验预算的执行情况,针对存在的不足提出纠偏措施。纳税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是企业税收成本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核心。建立和完善企业税收成本管理机制,实施全员税收成本管理。
(二)建立并完善企业内部办税工作体系
企业应设立内部办税机构来管理企业的各项税收工作,同时构建税收成本管理监督体系,检查和督办企业的各项税收工作的进展情况,使企业内部的财务工作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将企业的税收成本管理落到实处。
(三)加强人员培训
通过形式多样的税收宣传和职业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纳税意识和职业素养。对于办税员工来说,培训主要针对其具体的办税业务和技巧,培养他们成为既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又精通企业所在行业的税收政策法规的综合人才,并成为企业成本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磐石;对普通员工的培训,主要集中培养他们的纳税意识和服务意识,要树立全员动员、全员参与、全员管理的思想;对企业的高层应该着重培训并灌输其正确的纳税理念,使企业高层破除把税收工作当做财务部门工作的陈旧思想,使企业高层积极支持税收成本管理工作。
(四)税收成本管理要融入战略成本管理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可以制定竞争战略,并通过SWOT方法分析企业在竞争中的优势和劣势,同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做出相应的战略调整,将企业的税收成本融入战略管理,即进入战略成本管理阶段,从而全面提升企业的战略竞争力和品牌竞争力。(作者单位:长春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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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采用资本弱化形式进行避税,已成为内资和外资企业避税的新动向,并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利用。本文结合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深入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资本弱化税制,以有效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内经济平衡发展。
一、资本弱化及其理论基础
(一)资本弱化的概念
企业资本包括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两部分。债务资本是企业从资本市场、银行、关联企业的融资及正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短期债务等;权益资本是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所用资金中,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比率的大小,反映了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劣状况。这种比率如果合理,债务资本适当,可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和防范市场风险的资金需求,并获得财务上的良性效应,即资本结构的优化;如果债务资本超过权益资本过多,比例失调,就会造成资本弱化。
正常情况下,企业从降低财务风险的角度会提高权益资本的比重,降低债务资本的比重。但是,有时企业出于减轻税收负担的动机,就有可能操纵融资方式,提高债务资本在总资本中的比重,这就形成资本弱化。因为债务人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属于财务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而为股份资本支付的股息一般不得税前扣除。企业为了加大税前扣除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在筹资时多采用借贷款而不是募集股份的方式,以此来达到避税的目的。此外,许多国家对非居民企业获得的利息征收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通常比对股息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采用债务投资比采用股权投资的税收负担低。
资本弱化,是指企业和企业的投资者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或其它目的,在融资和投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而造成的企业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超过一定限额的现象。根据经济合作组织解释,企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而税收资本弱化,是指税收干扰公司筹资融资的方式选择,歧视所有者的资本投入,而偏向于各种形式借款,鼓励负债经营,从而引起资本金在企业资本结构中的地位相对下降的一种现象。由于目前在各国税制中,利息负担一般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从而使借款利息具有一种“税收挡板”效应。
(二)资本弱化的理论基础
195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费朗哥·莫迪格里安尼和默顿·米勒在《美国经济评论》发表了题目为《资本成本、公司财务和投资理论》的论文,标志着现代资本结构研究的开始。他们的理论被称作MM定理。主要内容是:
1.无公司税情况下,企业的价值与资本结构无关,即负债企业的价值(VL)等于无负债企业的价值(VU)。企业的资本结构中如果有更多的债务,企业的价值(息税前利润与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之比)并不会增加,因为债务较多的成本,会引起风险的增加,从而使权益成本增加而抵销。他们认为企业的价值和其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不会因其资本结构而变化。
2.有公司税情况下,债务会增加企业的价值。原因是利息是纳税可抵扣费用,因此更多的经营收益流到了投资者手中。1963年,他们发表了第二篇文章,加入了公司税存在的条件。他们认为负债企业的价值等于无负债企业的价值加杠杆的利得即VL=VU+TD。杠杆的利得为纳税节省价值,又称税盾效应(Taxshield),即公司税率(T)与债务额(D)的乘积。由于(1-T)小于1,公司税所引起的股本成本上升的速度会低于杠杆增长的速度。税率会减少债务的实际成本,从而企业的价值会随着杠杆程度的增加而增加。
二、资本弱化规则的利弊
依据以上分析,设立资本弱化规则,其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可以防止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制止了资本弱化对税基的侵蚀效应,维护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从而捍卫了国家权益。其次,抑制了跨国公司对税盾效应的滥用,使他们把投资决策的重点放在对市场的选择、效益的合理评估从而真正为社会创造价值上,而不是投机取巧,把收益建立在对国家税收利益的争夺上。
但资本弱化过重就会产生较大的负面效应。表现在:一是资本弱化规则会限制资本的跨国自由流动。资本具有天然的趋利性,资本弱化规则的确立显然会给跨国公司的投资导向产生影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资本的全球性合理分配,这与日益全球化的国际经济发展方向不一致。二是虽然资本弱化法规会限制跨国公司从资本流入国转移利润,增加了所在国的税收收入,但这却可能使本国企业信贷资金注入不足,会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这种现象很普遍的话,就会给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三是资本弱化规定主要是限制本国的企业从境外关联企业借入资金,但资本弱化规则导致企业不能从国外关联企业得到更优惠的贷款资金,企业就可能被迫从其它企业借入利率较高的资金,使企业被迫付出更高的成本来实现融资目的,这会给企业的经营效益带来不利影响。
三、反资本弱化的主要方法
应当说资本弱化是一把双刃剑,但它往往被跨国公司所滥用,并严重削弱了被投资国的国家税基。因此,利用资本弱化避税问题,已引起各国税务当局的密切关注,许多国家都采取了特殊的反避税规定。各国有关这方面的法规尚不统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倡采用两种方法对付资本弱化:
一是正常交易方法。在确定贷款或募股资金的特征时,要看关联方的贷款条件是否与非关联方的贷款条件相同。如果不同,则关联方的贷款可能被视为隐蔽的募股,要按有关法规对利息征税。
二是固定比率方法。如果公司资本结构比率超过特定的债务/股份率,则超过的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至于这部分利息不予列支怎么办,有的国家如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并不变更利息的性质,仍按利息征收预提所得税;有的国家如美国、德国、奥地利、荷兰、卢森堡等国,则规定属于股息性质,应改按股息征收预提所得税;还有些国家如瑞士等国,除征收股息预提所得税外,还要征收财产净值税。
目前发达国家税务当局在实践中采用的方法与OECD提倡的这两种方法一致。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美国等大多数发达国家采用固定比率法,且各国对负债与资本法定比率的规定彼此各异。美国、法国的比率为1.5∶1,加拿大、新西兰、日本、韩国为3∶1,澳大利亚为2∶1,而德国为9∶1。英国等少数发达国家采用正常交易法。
四、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反资本弱化的措施
我国是吸引外资的大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外资本的大量流入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强有力的动力。然而,由于资本的趋利性特征,国外跨国公司同样在中国会运用其资本弱化手段来减少在中国的纳税义务,以貌似合法的手段争夺中国的税收利益。
我国目前没有非常系统的手段来对付这种资本弱化,甚至在官方文件中并没有提及“资本弱化”的概念。但是在很多方面,我国已采取一些措施来防止资本弱化对我国税基的侵蚀。虽然没有像国外“资本弱化规则”那样的专门名称,但这些规定在客观上起到了抑制资本弱化的效果。这些规定和措施包括:
(一)选定固定比率法作为我国资本弱化规则的基本方法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既然采用固定比率法,那么制定债务/股本比率就是最为关键的问题,比率越低,资本弱化规则越严格。严格的资本弱化规则虽然有利于抑制税前的利息扣除从而增加税收收入,但同时也可能抑制国际资本的自由流动,影响跨国公司对本国企业的投资积极性,从而给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我国资本弱化规则采取了从宽的政策,即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的比率为3∶1是恰当的。
(二)对关联方的规定
因为不仅外商在我国投资时会运用资本弱化避税,国内纳税人在投资时也会采用资本弱化避税。为了体现公平的原则,我国借鉴英国、美国的经验,对居民和非居民投资者采用同样的标准。在确定是否控制方时,参照美国、新西兰的标准,将控制比例设定在50%,具体来说,“控制,包括:(1)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2)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1)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三)对负债利息的相关规定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四)对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对避税处罚的立法一直是我国税法的空白,这使得纳税人在我国避税不承担任何风险和任何经济制裁。为提高反避税制度的法律约束力,强化反避税措施,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工作,税法借鉴了国际通行的做法,在新税法中增加了特别纳税调整的法律责任。税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五、资本弱化规则下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
下面通过案例来分析资本弱化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例1】甲企业向外国乙企业(均为非金融企业)投资200万元,占乙企业股权的40%。假定两国的企业所得税率均为25%。甲企业预计2008年实现利润300万元,乙企业预计实现利润100万元,假定均无其他纳税调整。按照规定,甲企业当年应缴纳所得税75万元(300×25%)。由于乙企业没有从我国获得所得,不必向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2】假定,在上例中,乙企业于2008年1月1日向甲企业发行长期公司债券1000万元,每年按银行利率7%支付利息。在资本弱化的情况下,甲企业2008年缴纳所得税=(300-70)×25%=57.5万元。乙企业应获得利息收入70万元,按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7万元(70×10%)。甲乙两企业实际在中国缴纳所得税总额为64.5万元,少缴所得税10.5万元(75-64.5)。可以看出,甲乙两企业通过资本弱化方法实现了避税目的。
【例3】如果例1和例2的资料不变,债务/股本比率为2∶1,甲乙两企业的所得税计算如下:
由于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1000÷200=5,大于2∶1标准,甲企业准予扣除的利息=200×2×7%=28万元,纳税调整的利息=70-28=42万元。
甲企业2008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00-70+42)×25%=68(万元)
乙企业应缴纳的预提企业所得税=70×10%=7(万元)
甲乙两企业合计应缴纳所得税=68+7=75(万元),与例1缴纳所得税相等,恰好弥补例2少交所得税10.5万元。
【例4】假定例1、例2和例3的资料不变,债务/股本比率为3∶1,又将如何?
由于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1000÷200=5,大于规定的3∶1标准,甲企业准予扣除的利息=200×3×7%=42万元,纳税调整的利息=70-42=28万元。
甲企业2008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00-70+28)×25%=64.5(万元)
乙企业应缴纳的预提企业所得税=70×10%=7(万元)
甲乙两企业合计应缴纳所得税=64.5+7=71.5(万元),比例1和例3少缴纳所得税3.5万元,比例2多交所得税7万元。
可以看出,债务/股本比率越低,说明资本弱化规则越严格。严格的资本弱化法规虽然有利于抑制税前的利息扣除从而增加税收收入,但同时也可能带来一些副作用,如抑制国际资本的自由流动,影响跨国公司对本国企业投资的积极性,从而给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造成损害。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实力已经明显得到增强,然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仍让需要引进大量外资继续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因此,在制定资本弱化法规时应采取适度政策。2008年9月19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的财税[2008]121号文件《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2∶1)及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的比率为2∶1是恰当的。
【参考文献】
[1]财政部税务司.新企业所得税法导读[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149-151.
[2]奚卫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操作指南[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123-125.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DB/OL].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房地产税收是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近年来,房地产业发展迅速,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和地方税收新的税源增长点,其税收征管也日益成为了税务部门关注的重点和难点。由于其范围广、税费项目繁多、重复课税、税负不公、收入分散且隐蔽性强,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多的困难。漏征漏管的多,税收流失严重,已成为制约产业经济发展的“瓶颈”。以北京为例,2007年北京市地税部门共清缴历年稽查欠税4.59亿元,其中房地产行业就达2.56万元,占欠税总量的55.8%。本文根据房地产税收征管问题的成因,针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的现状和问题
1、相关的税收法规制度不完善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有关房地产税收方面的权威大法还是195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尽管后来根据不同的历史时期做过各种各样的补充和修改,但作为上位法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变化和需求,尤其是我国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而私人财产登记制度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房产、土地、户籍等有关管理部门与税务机关的协作配合不够,影响了税收征管的力度,造成财产税收的流失。同时目前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房地产开发、转让、保有诸环节涉及到的税(费)种有10多个,相关的税收政策正在不断的修订完善中,政策变化快难以掌握。
2、房地产企业纳税意识不强
一方面,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学习不够、理解不透。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多数都是在取得土地开发权后,注册登记的,财务人员就地聘请,开发企业的股东也只是房地产行业的行家里手,对税收法规和政策了解不多、学习不多,加上工程开发前期投入较大,资金周转较紧,造成了企业欠交税款情况较为普遍。另一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具有一定社会背景和社会活动能力,他们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利用其自身影响力和拥有的各种社会资源干扰和影响着房地产税收的征管。因此,他们在税收上往往是能偷则偷,能逃则逃,“勇”于以身试法,纳税意识比一般的纳税人更差。
3、财务管理比较混乱
在房地产企业,不做账、做假账、记流水账、账务混乱等现象普遍存在。还有些房地产公司不按规定设置账簿;将部分收入或预收账款直接存入老板私人账户,不及时在会计上反映该部分收入,或将其混入其他往来账户;将预缴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记入预缴年度的扣除项目,违背了配比原则,减少了企业当年的利润;与往来单位交叉摊计费用,将对方成本费用在本企业账上反映,虚增成本费用,偷逃税款;多头开户,隐瞒收入。这些不规范的会计核算,为其偷漏税提供了方便,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难度。
4、房地产经营项目难以管理
房地产企业对房屋的开发,要涉及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但是目前这些部门相互之间的合作只处于相互约定和协商的状态,遇到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必须召开部门问的协调会议才可解决,缺乏相应的激励制约手段,未能实现信息共享,难以实现房地产行业税源的源泉控制。使得一些房地产企业有机可乘,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5、税务征管能力不强
一是稽查人员配备不足,业务水平有待提高,稽查工作效率不高,查处力度不强,违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规者的侥幸心理。其次是税务部门出于扶植企业发展、维护税源的考虑,征管力度较弱,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持“仁慈”心理,处罚较弱,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处罚决定得不到严格执行,往往流于形式。第三是行业征管手段滞后。目前,许多地方对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还处于“粗放”阶段,特别是征管手段上还不能适应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信息共享难、操作处理慢。
二、加强我国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的措施
1、完善相关税收政策
我们要针对房地产税收政策的一些缺陷,加大改进力度,力求每项政策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不留漏洞。对自用没有同类可比价开发产品的房地产企业,要求其提供法定评估机构的评估证明严格界定拆迁补偿费,建立拆迁补偿费列支的管理和审批制度;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计税成本的基准定额,加强审核、管理力度,有效堵塞偷逃税漏洞。
2、提高纳税意识
一个良好的纳税企业服务体系和精心策划而有目标的税法宣传活动,对促进纳税企业守法至关重要。为了促进自觉守法。税务机关必须通过良好的宣传方法向纳税企业提供持之以恒、公正、礼貌和快捷的服务。宣传方法应该是通俗简明,达到即使是没有受过多少教育的纳税人也能够理解。同时税务人员对不同的纳税人应采取不同的方法来宣传税法、规章、规定和通告,以便提高其遵章守法水平,从而减少对税收的误解。把申报纳税变成公民的自觉行为。还有加强税务的信息化建设。随着现代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税务机关不但可以通过网络获取企业和个人房地产方面的信息,为税收征管其他环节提供基础,而且可以通过与银行等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网了解纳税人的收入及经营情况。而纳税人也可以通过网络获得多数纳税相关信息。尤其是电子邮件的广泛使用可大大缩小征纳双方之间的交往成本。可见,实现信息化管理对于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都有促进作用。
3、加大房地产税收稽查力度
为了防止房地产企业的偷税漏税,稽查人员在对房地产业开展检查时,应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实行主查人责任制,明确职责,加大考核力度。第二,每年都应重点安排若干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在开展全面性的税收检查基础上,分析、剖析加强税收管理的对策和措施,提出有效的办法和建议。第三,加大对存量房交易完税凭证的检查力度,依法追缴应纳税。对违法行为,要加大曝光和惩罚力度。第四,各税种检查相结合,加强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稽查力度。国税、地税、财政、金融、审计等机构应加强联手配合,互通营业税、所得税及其他税种的纳税评估情况,相互印证,联合开展对房地产的重点、交叉稽查。
4、实现房地产税收一体化
在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中,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以存量房交易环节所涉及的税收征管工作为切入点,主动与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整合征管资源,优化纳税服务。首先,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建立紧密的工作联系,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的信息;定期将税源数据库的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款,建立催缴制度,及时查补税款。其次要开展科技创新,开发“房地产税费一体化管理”软件,多方采集房地产企业的涉税信息。同时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机制,明确部门职责。
5、提高税务征管能力
一是要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政治素质。要在人员录用上力争吸收一些专业水平较高的人才,并定时组织培训和学习,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对稽查人员加强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二是改进征管手段,提高科技含量。要不断提高房地产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在税务机关之间、部门之间、税企之间充分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可由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或政府信息管理部门牵头,在政府共享平台上搭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信息共享系统”,规划、国土、房管、财政、税务等部门相关信息要实现共享。同时加大以票管税力度,全面推广使用电脑版建安、不动产发票。
【参考文献】
[1]赵晋林:当前我国房地产税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J].涉外税务,2004(4).
房地产税收是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近年来,房地产业发展迅速,成为拉动 经济 发展的重要力量和地方税收新的税源增长点,其税收征管也日益成为了税务部门关注的重点和难点。由于其范围广、税费项目繁多、重复课税、税负不公、收入分散且隐蔽性强,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多的困难。漏征漏管的多,税收流失严重,已成为制约产业经济发展的“瓶颈”。以北京为例,2007年北京市地税部门共清缴历年稽查欠税4.59亿元,其中房地产行业就达2.56万元,占欠税总量的55.8%。本文根据房地产税收征管问题的成因,针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的现状和问题
1、相关的税收法规制度不完善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有关房地产税收方面的权威大法还是195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尽管后来根据不同的 历史 时期做过各种各样的补充和修改,但作为上位法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变化和需求,尤其是我国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而私人财产登记制度还没有明确的 法律 规定。房产、土地、户籍等有关管理部门与税务机关的协作配合不够,影响了税收征管的力度,造成财产税收的流失。同时目前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房地产开发、转让、保有诸环节涉及到的税(费)种有10多个,相关的税收政策正在不断的修订完善中,政策变化快难以掌握。
2、房地产企业纳税意识不强
一方面,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学习不够、理解不透。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多数都是在取得土地开发权后,注册登记的,财务人员就地聘请,开发企业的股东也只是房地产行业的行家里手,对税收法规和政策了解不多、学习不多,加上工程开发前期投入较大,资金周转较紧,造成了企业欠交税款情况较为普遍。另一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具有一定社会背景和社会活动能力,他们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利用其自身影响力和拥有的各种社会资源干扰和影响着房地产税收的征管。因此,他们在税收上往往是能偷则偷,能逃则逃,“勇”于以身试法,纳税意识比一般的纳税人更差。
3、财务管理比较混乱
在房地产企业,不做账、做假账、记流水账、账务混乱等现象普遍存在。还有些房地产公司不按规定设置账簿;将部分收入或预收账款直接存入老板私人账户,不及时在 会计 上反映该部分收入,或将其混入其他往来账户;将预缴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记入预缴年度的扣除项目,违背了配比原则,减少了企业当年的利润;与往来单位交叉摊计费用,将对方成本费用在本企业账上反映,虚增成本费用,偷逃税款;多头开户,隐瞒收入。这些不规范的会计核算,为其偷漏税提供了方便,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难度。
4、房地产经营项目难以管理
房地产企业对房屋的开发,要涉及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但是目前这些部门相互之间的合作只处于相互约定和协商的状态,遇到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必须召开部门问的协调会议才可解决,缺乏相应的激励制约手段,未能实现信息共享,难以实现房地产行业税源的源泉控制。使得一些房地产企业有机可乘,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5、税务征管能力不强
一是稽查人员配备不足,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稽查工作效率不高,查处力度不强,违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规者的侥幸心理。其次是税务部门出于扶植企业发展、维护税源的考虑,征管力度较弱,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持“仁慈”心理,处罚较弱,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处罚决定得不到严格执行,往往流于形式。第三是行业征管手段滞后。目前,许多地方对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还处于“粗放”阶段,特别是征管手段上还不能适应 科学 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信息共享难、操作处理慢。
二、加强我国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的措施
1、完善相关税收政策
我们要针对房地产税收政策的一些缺陷,加大改进力度,力求每项政策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不留漏洞。对自用没有同类可比价开发产品的房地产企业,要求其提供法定评估机构的评估证明严格界定拆迁补偿费,建立拆迁补偿费列支的管理和审批制度;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计税成本的基准定额,加强审核、管理力度,有效堵塞偷逃税漏洞。
2、提高纳税意识
一个良好的纳税 企业 服务体系和精心策划而有目标的税法宣传活动,对促进纳税企业守法至关重要。为了促进自觉守法。税务机关必须通过良好的宣传方法向纳税企业提供持之以恒、公正、礼貌和快捷的服务。宣传方法应该是通俗简明,达到即使是没有受过多少 教育 的纳税人也能够理解。同时税务人员对不同的纳税人应采取不同的方法来宣传税法、规章、规定和通告,以便提高其遵章守法水平,从而减少对税收的误解。把申报纳税变成公民的自觉行为。还有加强税务的信息化建设。随着 现代 信息技术产业的 发展 ,税务机关不但可以通过 网络 获取企业和个人房地产方面的信息,为税收征管其他环节提供基础,而且可以通过与银行等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网了解纳税人的收入及经营情况。而纳税人也可以通过网络获得多数纳税相关信息。尤其是 电子 邮件的广泛使用可大大缩小征纳双方之间的交往成本。可见,实现信息化管理对于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都有促进作用。
3、加大房地产税收稽查力度
为了防止房地产企业的偷税漏税,稽查人员在对房地产业开展检查时,应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实行主查人责任制,明确职责,加大考核力度。第二,每年都应重点安排若干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在开展全面性的税收检查基础上,分析、剖析加强税收管理的对策和措施,提出有效的办法和建议。第三,加大对存量房交易完税凭证的检查力度,依法追缴应纳税。对违法行为,要加大曝光和惩罚力度。第四,各税种检查相结合,加强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稽查力度。国税、地税、财政、 金融 、审计等机构应加强联手配合,互通营业税、所得税及其他税种的纳税评估情况,相互印证,联合开展对房地产的重点、交叉稽查。
4、实现房地产税收一体化
在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中,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以存量房交易环节所涉及的税收征管工作为切入点,主动与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整合征管资源,优化纳税服务。首先,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建立紧密的工作联系,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的信息;定期将税源数据库的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款,建立催缴制度,及时查补税款。其次要开展科技创新,开发“房地产税费一体化管理”软件,多方采集房地产企业的涉税信息。同时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机制,明确部门职责。
5、提高税务征管能力
一是要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 政治 素质。要在人员录用上力争吸收一些专业水平较高的人才,并定时组织培训和学习, 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对稽查人员加强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二是改进征管手段,提高科技含量。要不断提高房地产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在税务机关之间、部门之间、税企之间充分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可由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或政府信息管理部门牵头,在政府共享平台上搭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信息共享系统”,规划、国土、房管、财政、税务等部门相关信息要实现共享。同时加大以票管税力度,全面推广使用电脑版建安、不动产发票。
【 参考 文献 】
[1] 赵晋林:当前我国房地产税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j].涉外税务,2004(4).
一、资本弱化及其理论基础
(一)资本弱化的概念
企业资本包括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两部分。债务资本是企业从资本市场、银行、关联企业的融资及正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短期债务等;权益资本是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所用资金中,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比率的大小,反映了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劣状况。这种比率如果合理,债务资本适当,可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和防范市场风险的资金需求,并获得财务上的良性效应,即资本结构的优化;如果债务资本超过权益资本过多,比例失调,就会造成资本弱化。
正常情况下,企业从降低财务风险的角度会提高权益资本的比重,降低债务资本的比重。但是,有时企业出于减轻税收负担的动机,就有可能操纵融资方式,提高债务资本在总资本中的比重,这就形成资本弱化。因为债务人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属于财务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而为股份资本支付的股息一般不得税前扣除。企业为了加大税前扣除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在筹资时多采用借贷款而不是募集股份的方式,以此来达到避税的目的。此外,许多国家对非居民企业获得的利息征收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通常比对股息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采用债务投资比采用股权投资的税收负担低。
资本弱化,是指企业和企业的投资者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或其它目的,在融资和投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而造成的企业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超过一定限额的现象。根据经济合作组织解释,企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而税收资本弱化,是指税收干扰公司筹资融资的方式选择,歧视所有者的资本投入,而偏向于各种形式借款,鼓励负债经营,从而引起资本金在企业资本结构中的地位相对下降的一种现象。由于目前在各国税制中,利息负担一般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从而使借款利息具有一种“税收挡板”效应。
(二)资本弱化的理论基础
195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费朗哥·莫迪格里安尼和默顿·米勒在《美国经济评论》发表了题目为《资本成本、公司财务和投资理论》的论文,标志着现代资本结构研究的开始。他们的理论被称作mm定理。主要内容是:
1.无公司税情况下,企业的价值与资本结构无关,即负债企业的价值(vl)等于无负债企业的价值(vu)。企业的资本结构中如果有更多的债务,企业的价值(息税前利润与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之比)并不会增加,因为债务较多的成本,会引起风险的增加,从而使权益成本增加而抵销。他们认为企业的价值和其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不会因其资本结构而变化。
2.有公司税情况下,债务会增加企业的价值。原因是利息是纳税可抵扣费用,因此更多的经营收益流到了投资者手中。1963年,他们发表了第二篇文章,加入了公司税存在的条件。他们认为负债企业的价值等于无负债企业的价值加杠杆的利得即vl = vu+td。杠杆的利得为纳税节省价值,又称税盾效应(tax shield),即公司税率(t)与债务额(d)的乘积。由于(1-t)小于1,公司税所引起的股本成本上升的速度会低于杠杆增长的速度。税率会减少债务的实际成本,从而企业的价值会随着杠杆程度的增加而增加。
二、资本弱化规则的利弊
依据以上分析,设立资本弱化规则,其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可以防止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制止了资本弱化对税基的侵蚀效应,维护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从而捍卫了国家权益。其次,抑制了跨国公司对税盾效应的滥用,使他们把投资决策的重点放在对市场的选择、效益的合理评估从而真正为社会创造价值上,而不是投机取巧,把收益建立在对主权国家税收利益的争夺上。
但资本弱化过重就会产生较大的负面效应。表现在:一是资本弱化规则会限制资本的跨国自由流动。资本具有天然的趋利性,资本弱化规则的确立显然会给跨国公司的投资导向产生影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资本的全球性合理分配,这与日益全球化的国际经济发展方向不一致。二是虽然资本弱化法规会限制跨国公司从资本流入国转移利润,增加了所在国的税收收入,但这却可能使本国企业信贷资金注入不足,会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这种现象很普遍的话,就会给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三是资本弱化规定主要是限制本国的企业从境外关联企业借入资金,但资本弱化规则导致企业不能从国外关联企业得到更优惠的贷款资金,企业就可能被迫从其它企业借入利率较高的资金,使企业被迫付出更高的成本来实现融资目的,这会给企业的经营效益带来不利影响。
三、反资本弱化的主要方法
应当说资本弱化是一把双刃剑,但它往往被跨国公司所滥用,并严重削弱了被投资国的国家税基。因此,利用资本弱化避税问题,已引起各国税务当局的密切关注,许多国家都采取了特殊的反避税规定。各国有关这方面的法规尚不统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倡采用两种方法对付资本弱化:
一是正常交易方法。在确定贷款或募股资金的特征时,要看关联方的贷款条件是否与非关联方的贷款条件相同。如果不同,则关联方的贷款可能被视为隐蔽的募股,要按有关法规对利息征税。
二是固定比率方法。如果公司资本结构比率超过特定的债务/股份率,则超过的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至于这部分利息不予列支怎么办,有的国家如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并不变更利息的性质,仍按利息征收预提所得税;有的国家如美国、德国、奥地利、荷兰、卢森堡等国,则规定属于股息性质,应改按股息征收预提所得税;还有些国家如瑞士等国,除征收股息预提所得税外,还要征收财产净值税。
目前发达国家税务当局在实践中采用的方法与oecd提倡的这两种方法一致。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美国等大多数发达国家采用固定比率法,且各国对负债与资本法定比率的规定彼此各异。美国、法国的比率为1.5∶1,加拿大、新西兰、日本、韩国为3∶1,澳大利亚为2∶1,而德国为9∶1。英国等少数发达国家采用正常交易法。
四、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反资本弱化的措施
我国是吸引外资的大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外资本的大量流入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强有力的动力。然而,由于资本的趋利性特征,国外跨国公司同样在中国会运用其资本弱化手段来减少在中国的纳税义务,以貌似合法的手段争夺中国的税收利益。
我国目前没有非常系统的手段来对付这种资本弱化,甚至在官方文件中并没有提及“资本弱化”的概念。但是在很多方面,我国已采取一些措施来防止资本弱化对我国税基的侵蚀。虽然没有像国外“资本弱化规则”那样的专门名称,但这些规定在客观上起到了抑制资本弱化的效果。这些规定和措施包括:
(一)选定固定比率法作为我国资本弱化规则的基本方法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既然采用固定比率法,那么制定债务/股本比率就是最为关键的问题,比率越低,资本弱化规则越严格。严格的资本弱化规则虽然有利于抑制税前的利息扣除从而增加税收收入,但同时也可能抑制国际资本的自由流动,影响跨国公司对本国企业的投资积极性,从而给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我国资本弱化规则采取了从宽的政策,即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的比率为3∶1是恰当的。
(二)对关联方的规定
因为不仅外商在我国投资时会运用资本弱化避税,国内纳税人在投资时也会采用资本弱化避税。为了体现公平的原则,我国借鉴英国、美国的经验,对居民和非居民投资者采用同样的标准。在确定是否控制方时,参照美国、新西兰的标准,将控制比例设定在50%,具体来说,“控制,包括:(1)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2)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1)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三)对负债利息的相关规定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四)对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对避税处罚的立法一直是我国税法的空白,这使得纳税人在我国避税不承担任何风险和任何经济制裁。为提高反避税制度的法律约束力,强化反避税措施,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工作,税法借鉴了国际通行的做法,在新税法中增加了特别纳税调整的法律责任。税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五、资本弱化规则下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
下面通过案例来分析资本弱化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例1】甲企业向外国乙企业(均为非金融企业)投资200万元,占乙企业股权的40%。假定两国的企业所得税率均为25%。甲企业预计2008年实现利润300万元,乙企业预计实现利润100万元,假定均无其他纳税调整。按照规定,甲企业当年应缴纳所得税75万元(300×25%)。由于乙企业没有从我国获得所得,不必向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2】假定,在上例中,乙企业于2008年1月1日向甲企业发行长期公司债券1 000万元,每年按银行利率7%支付利息。在资本弱化的情况下,甲企业2008年缴纳所得税=(300-70)×25%=57.5万元。乙企业应获得利息收入70万元,按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7万元(70×10%)。甲乙两企业实际在中国缴纳所得税总额为64.5万元,少缴所得税10.5万元(75-64.5)。可以看出,甲乙两企业通过资本弱化方法实现了避税目的。
【例3】如果例1和例2的资料不变,债务/股本比率为2∶1,甲乙两企业的所得税计算如下:
由于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1 000÷200=5,大于2∶1标准,甲企业准予扣除的利息=200×2×7%=28万元,纳税调整的利息=70-28=42万元。
甲企业2008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00-70+42)×25%=68(万元)
乙企业应缴纳的预提企业所得税=70×10%=7(万元)
甲乙两企业合计应缴纳所得税=68+7=75(万元),与例1缴纳所得税相等,恰好弥补例2少交所得税10.5万元。
【例4】假定例1、例2和例3的资料不变,债务/股本比率为3∶1,又将如何?
由于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1 000÷200=5,大于规定的3∶1标准,甲企业准予扣除的利息=200×3×7%=42万元,纳税调整的利息=70-42=28万元。
甲企业2008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00-70+28)×25%=64.5(万元)
乙企业应缴纳的预提企业所得税=70×10%=7(万元)
甲乙两企业合计应缴纳所得税=64.5+7=71.5(万元), 比例1和例3少缴纳所得税3.5万元,比例2多交所得税7万元。
可以看出,债务/股本比率越低,说明资本弱化规则越严格。严格的资本弱化法规虽然有利于抑制税前的利息扣除从而增加税收收入,但同时也可能带来一些副作用,如抑制国际资本的自由流动,影响跨国公司对本国企业投资的积极性,从而给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造成损害。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实力已经明显得到增强,然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仍让需要引进大量外资继续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因此,在制定资本弱化法规时应采取适度政策。2008年9月19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的财税[2008]121号文件《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2∶1)及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的比率为2∶1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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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5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2026902
税收征管信息化是在税收领域,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通过对税收征管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在税务部门内部、部门之间进行信息的传递和共享,提高税收征收管理的水平。具体包括信息技术对税收数据资源的开发应用,以及税务部门相关的组织运行等许多方面。本文讨论的仅是税收征管信息化基础的问题。
1 税收征管信息化存在的问题
1.1 传统的观念限制信息化管理工作的实现
传统的观念依赖于按指令办事。在税务工作中,税务工作人员还是习惯于传统的办税程序、业务流程,忽视了信息化建设对人的行为、数据格式、数据的处理方式和管理工作的重要影响,导致信息不灵、流程失控等现象的出现。在税收数据的采集、分析上,受传统因素影响,纵向系统的信息汇集多,但是相匹配的数据却比较少,现阶段的信息化成果在税收工作中没有得到充分应用,致使税收具体工作与信息结合存在问题,各个信息系统在具体工作中的优势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
1.2 信息技术发展与税收征管改革不相适应
一方面,信息技术软件的发展速度快于税收征管优化的速度。信息的管理工作处于良好状态,但没有与之配套的征管流程相适应,导致税收征管对税收信息化发展的制约,影响管理软件运行的效果。另一方面,征管流程某些方面的设置比较优化,但在税收征管信息化的综合软件中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操作模块,造成处理工作的繁琐和困难,增加税收征管的成本。此外,现实中还存在某些税收业务的征管未能纳入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之中,仍需要人力进行手工操作。
1.3 信息数据低质阻碍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是税务工作人员进行税收工作的基础。但是目前一些单位计算机中储存的数据不准确、不规范,甚至严重失实,制约了对数据的分析、监控、管理方面等作用。其问题出现主要原因在于税收管理行为仍然受人为因素干扰较多,尤其是在欠税、滞纳金等问题上。信息数据的真实性难以在短期内得到保证,信息数据采集和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考核机制,基层单位的税收信息是否完整,是否准确,仍是值得怀疑的。
1.4 税收信息资源不能共享,交互功能不足
目前税收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在税务部门内部的业务应用和管理上。从税务部门内部来看,税收相关数据缺乏深入的综合分析,不少数据处于闲置状态,没有实现信息的有效增值。并且由于各地方部门的税收应用软件不同、水平差异,影响了数据的统一性和准确性。从与政府其他部门和税源的交互来看,税务系统缺乏同银行、海关等相关部门和大中型税源企业统一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功能,因而无法更好地利用这些信息资源来提高税收工作质量。
1.5 税收征管信息化人才匮乏
计算机是税收征管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只有懂得相关的操作技术,才能正确使用,发挥其价值。但是目前税务工作队伍缺乏高技术水平的复合型人才,整个税务系统存在重业务、轻技术的现象。税务部门中懂得税收专门业务的人员多,却不精通计算机技术;而部门中专业的计算机人员,懂得计算机技术,但又不熟悉税收业务,这种状况的存在阻碍了税收征管信息化的建设进程。
2 完善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基础的建议
2.1 重视税收信息的收集、加工处理,形成丰富的税收信息数据资源
由于信息是可以经感知、认识、加工、处理、传递和转换的,并能够通过深度开发,以供人类社会利用的资源。信息效用具有累积性、间接性、时效性。大量零散的、片面的、不关联的信息通过一系列的社会交流和选择,在带有交流当事人的个人观点和情感倾向的情况下,形成有序、系统的新信息,进而产生有效的信息网络。新信息价值的实现要与其他形式的信息相结合,经过加工、处理的有序信息在适当的时候使用能够发挥作用。
重点是建立税收数据资源的收集、加工和利用的标准化进程,在对税收相关信息进行收集的时候要重视税收信息的积累和整合,并且注意发挥信息的时效性,这样有助于使信息在原有的基础上能够重组出新的信息,同时在征税过程中充分发挥税收信息本身的提供功能,能够直接或间接的产生对本系统自身的影响和对其他事物、信息的影响。另外,对于税收信息的加工,一方面,要在充分的收集和认识的基础上增加有价信息含量;另一方面,税收的信息要与其他部门、企业、社会团体的信息相交合,在与各个部门的交流过程中形成高效的信息网络,保证对各类税收有效信息的共享。增强各部门主体间信息的联系,以便税务部门对相关情况的进一步掌握。
2.2 调整现行的税务组织结构,建立扁平化的组织管理结构
根据信息化和业务流程的要求调整组织结构,实现从直线型向扁平化、网络化的发展,建立一套合理高效、与业务流程相适应的组织结构。组织结构的整合要最大限度地压缩管理层次,变层级型组织结构为扁平化组织结构。
税收信息化进程中信息技术的发展为税务组织管理层次的减少、管理幅度的增大提供了技术条件和保障。税务部门应用信息技术后,税务组织内部大量的信息传递、沟通工作由信息技术系统来完成,上下级之间的工作和任务逐渐趋于标准化和程式化。下层工作人员对工作的完成情况能够通过网络快速、及时、准确地反馈给上层管理者,而上层管理者借助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花较少的时间和精力就可以了解下属的状况,增强了上级对下级的有效控制力度。与过去相比,拓宽了上层管理者的管理幅度,使原来需要多个层级才能完成的管理任务现在只需较少的层级就可以完成,从而减少了组织的层级,精简信息传递工作的人员,组织结构逐渐扁平化。
2.3 加强信息化税务工作队伍的建设
加强对税务工作队伍的业务技能培训,增强税务人员计算机操作和信息系统应用的能力,提高信息化普及程度。培养、引进精通税务和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充实信息化的税收工作队伍。建立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调动其积极性,注意信息专业技术和税收业务知识的融合。税务系统在近年来的税收信息化建设中,对计算机技术应用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大部分地区都相继成立了计算机中心,专门负责计算机技术的推广工作,也吸收和培养了一批专业技术人员。但值得注意的是税务部门的信息化工作不单单是追求计算机技术的提高,更重要的是应该把计算机技术与税收业务紧密结合起来,才能最终实现税收征管的现代化。增强现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税收业务知识的了解程度,加强技术人员与业务人员相互之间的沟通,促进业务人员业务知识和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的相互配合。建立一支既熟悉税收业务又熟悉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复合型税收工作队伍,为税收征管信息化工作提供保障。
2.4 设立专门的税收信息管理机构,建立科学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1)组建专门从事数据管理的税收信息管理机构。
税收数据资源是税收工作的基础,是由各类税收数据的集合而成,因此其规划建设相当重要。建立信息管理机构,需要既懂税收管理方面业务,又懂计算机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全面管理税收征管方面的信息和维护税收数据,并对集中的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将税收数据转化为对税收征收管理有用的信息。该机构应该要实现:一是统一管理信息数据,对各类业务数据进行整理、筛选和优化,并监控数据质量,清理数据垃圾,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二是运用数据强化内、外监控,对内监控征管质量,对外监控纳税人的涉税活动和税负变化情况,这需要建立在全面的信息数据的税收监控体系之上。三是对信息数据深层次的发掘,进行数据信息综合分析及应用,定期数据分析报告,促进税收决策和数据分析的结合,为决策提供辅助参考,着重确定税源管理重点与方向,对纳税人涉税行为进行分析和预测。
(2)建立统一、集中的税收信息管理系统。
从技术上保证税收业务流程和数据采集的统一,为现代税收征管工作提供基础网络环境资源,实现业务平台的统一化,降低人为因素的干预。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根据信息系统建设的需要配置适当的硬件设备和网络,保证所建设的税收信息系统能够稳定地运行,能够充分满足各种业务处理的要求。因而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税务信息化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制定技术层面和业务层面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在现阶段各税务机关标准不一的硬件、软件、网络之间建立起共同的“语言”,将各个税务应用系统连结成一个整体。
(3)加快建设税务部门内外信息交换平台。
信息交换平台是访问综合税收数据的纽带,通过信息中间技术的应用,实现不同系统之间的整合,保障通信的可靠性以及提高应用系统的运行效率。现阶段的税收信息化应用系统是由不同的税收应用系统构成,而不同的税收信息化应用系统又可能是在不同的环境基础上开发和应用的。这些应用系统要处理税收信息数据资源,需要进行跨平台、跨系统的技术支持,才能完成相关税收数据的共享。因此,加快建设覆盖省、市、县国、地税的网络,实现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实现与其他相关管理部门以及企业等的网络衔接。可以考虑先在财政、税务、国库、海关、银行等部门之间进行横向联网,建设一个先进、可靠的部门间信息交换平台,在技术和现实情况允许的情况下,推广到整个社会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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