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9 18: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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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对象:经区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承担一定区域内居民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乡村医生。
(二)考核内容:以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完成情况、参与公共卫生管理和群众满意度等为主要考核内容。
具体如下:
(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人等人群为重点,为辖区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基本健康档案,并逐年完善。
(二)健康教育。向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宣传和咨询服务,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并定期更新内容,对辖区居民开展健康知识讲座等健康教育活动。
(三)预防接种。协助组织适龄儿童到乡镇卫生院接种及配合做好登记工作等。
(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预防控制工作。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点处理。
(五)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逐步完成辖区内确诊的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的登记管理,定期进行随访,并进行必要的健康指导。
(六)孕产妇保健。协助为辖区内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并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并对产后常见问题进行指导。
(七)儿童保健。协助为辖区内的婴幼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及必要的健康指导。
(八)老年人保健。协助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提供必要的健康指导
(九)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协助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在上级专业人员指导下对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十)各项卫生政策宣传。
(十一)各类卫生信息登记、统计、报告。
(十二)居民满意度评价。
二、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考核工作方案,成立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小组,负责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
(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辖区内村卫生所(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乡村医生进行考核。采取查阅资料、现场考察、抽查核实、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
(三)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的基础上,组织考核小组进行抽查复核。要求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村委会和村民的意见,客观、准确评价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发放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的依据。
三、考核时间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购买镇、村卫生机构从事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保健、慢性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等十类四十一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其中直接用于村级的专项资金不少于项目资金的30%。
二、资金拨付流程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预拨制和考核结算制。
2、项目实施周期中,县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总额按一定比例预拨到驻镇卫生所账户和镇财政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账户,镇财政所再将县预拨经费及时预拨到辖区内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
3、年终或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县财政局根据对项目实施情况的考核结果,结算财政补助资金,并于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的次月拨付至驻镇卫生所账户和镇财政所,镇财政所再结算到辖区内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资金使用和管理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使用实行报账制。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采取报账制管理。
2、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计制度,每月记录、汇总服务对象、数量、质量、日期、提供人等详细工作情况明细表和工作量月报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镇医院、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报所在驻镇卫生所、镇财政所审核;驻镇卫生所汇集全镇各项目实施单位(含自身)的工作量,报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管理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妇幼保健所、县第四人民医院及县卫生监督所)审核,项目管理机构再上报县卫生、财政部门审定、归档。
3、县卫生、财政部门按照《县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方法、程序和指标体系》、《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等,对各镇每年进行两次考核评估;驻镇卫生所、镇财政所每年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医院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项目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具体见《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
4、驻镇卫生所要按照自身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合理、合规使用资金,并接受县财政局、卫生局的监管;镇财政所收到上级拨款后,按照各医院和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人口、服务内容、数量和标准,以及绩效考核结果将资金拨付至上述单位。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本补偿测算参考标准,按规定将项目资金用于相关人员的支出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必要的耗材等公用经费的支出。
四、资金的监督与公示
1、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领导组配合县卫生与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不提供有关服务的,不给予资金补助;对服务质量不到位的,扣减相应补助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不得将项目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人员培训和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
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疾病及其危险因素,进一步提高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是深化医改的重要目标。随着医改的不断推进,国家和地方实施的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不断增加,资金量越来越大,管理要求不断提升,因此,加强和细化项目资金管理已成为做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必然要求。
1国家和地方实施的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不断增加
目前,国家制定和实施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结核病防治,艾滋病防治,其他重大传染病防治,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阻断,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农村改水改厕,消除燃煤型氟中毒危害,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农村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筛查,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地方病和慢性病防治,健康素养促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专项培训等。各地在国家制定和实施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了一些富有地方特色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上海市增加了社区居民大肠癌筛查项目,江苏省增加了血吸虫病防治项目,安徽省增加了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和妇幼卫生监测等项目。从2009年开始,国家和地方投入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越来越多。笔者所在的县2010年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7个,总投入241.6万元;2013年项目数增加到17个,增长了2.4倍,总投入增加到476.9万元,增长了近2倍。
2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1只有管理原则,没有管理细则
为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财政部和卫生部制定了《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根据财政部和卫生部规定也先后制定了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细则。如安徽省于2010年印发了《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0]1168号),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范围和报账要求,监管主体和内容,违规责任的追究等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而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如何管理使用,至今没有出台具体管理办法。
2.2只知道不能做什么,不知道应该做什么
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等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如何使用管理,目前能够作为政策依据的,只有2004年财政部和卫生部出台的《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第11条规定:专项资金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及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卫生部、财政部下达项目管理方案规定用途之外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抵充行政事业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这些原则性规定,使县级卫生和财政主管部门只知道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什么开支,哪些支出是违规的,是不符合项目资金管理要求的;而对于项目资金可以用于什么支出,哪些支出是合理的,是符合项目资金管理要求的,却并不明确。
2.3使用部门不知道如何用,管理部门不清楚如何管
由于没有具体的管理办法,使用部门不知道如何使用,管理部门不清楚如何监管。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只能根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一般原则去分析判断某个具体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要求。由于对政策和原则的理解不一,项目资金在具体使用管理时无章可循,各自认为各自有理的情况时有发生,项目资金使用进度慢,效率低,直接影响了项目的实施进度和效果。
3细化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要领
目前,当务之急是参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结合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实际,研究制定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细则并由财政和卫生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明确。
3.1确定项目资金管理原则
项目资金管理原则包括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一般原则是指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必须符合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一般原则。即: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项目资金必须专项用于项目实施,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开支。必须按项目设置明细账,专账核算每个项目资金的收支和结转余情况。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项目经费不得拆借使用,不得自行留用。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特殊原则是指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的特殊要求。包括符合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原则,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原则和注重实效原则。这些原则包括:一是所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必须严格遵守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国家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都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方案,方案中明确可以开支的项目应予以保证;没有明确规定的开支项目一般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二是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方案,认真编制项目经费使用预算。项目经费使用预算包括项目经费总额、支出范围、支出标准和支出进度等。项目经费预算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卫生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备案,作为项目资金使用和监管的依据。三要注重实效。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以完成项目实施任务为标准。在不违反国家明令禁止使用范围之外,凡是能够保证项目任务完成的开支都是应该允许的,不能以各种借口阻碍实施单位使用项目资金。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这一原则显得尤为重要。
3.2明确界定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根据国家制定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结合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实际,一般来说,项目资金开支的范围可以界定为服务对象补助费、劳务费、药品费、耗材费、误餐费、交通费、宣传费、督查费和其他费用等9个方面[1]。服务对象补助费是指支付给项目服务对象的专项补助费用,包括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费用、重大传染病病人医药费补助和生活费补助等;劳务费是指支付给项目组织实施人员的加班等劳务费用,包括外请专家劳务费用;药品费是指项目实施直接消耗的药品费用;耗材费是指项目实施消耗的直接材料费用,包括医用耗材、办公耗材和其他材料费用;误餐费是指确因项目实施需要统一安排误餐的费用;交通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用,包括租车费、加油费等;学习宣传费是指为保证项目实施开展的项目培训、会议及各种宣传活动发生的费用;督查费是指项目主管部门和技术指导单位对项目实施开展监督检查发生的费用;上述未包括的专项用于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开支的经费列入其他费用。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实施方案有明确规定的,按实施方案规定的标准执行;实施方案没有明确的,按当地卫生和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开支,总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
3.3使用专用报销封面
项目经费报账时须使用“财政专项补助项目经费报销专用封面”,经项目经办人员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按规定程序报账。这是为区分项目支出和基本支出,完善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健全财务内控制度,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而专门设制的报销封面。使用专用报销封面既方便会计核算和内部管理,又便于外部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1.1规范开展项目工作,各项工作稳步推进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全市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建档率达92.27%,城乡居民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达89.24%,健康档案合格率为92.99%,健康档案使用率为76.29%,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达96.47%,孕产妇产后访视率为98.22%,老年居民健康管理率达86.66%。重点慢性病社区管理进一步规范,台州市在全国率先开展大规模的高血压、2型糖尿病和重性精神疾病基本药物免费配送工程,慢病管理进一步规范落实。截至2013年底,全市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发现率分别为9.50%和2.32%;高血压、糖尿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规范管理率分别为72.33%、70.26%和75.45%;高血压管理人群血压控制率、糖尿病管理人群血糖控制率分别为60.29%和57.09%,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稳定率和治疗率分别为83.91%和66.45%。常住适龄儿童乙肝、卡介苗、脊灰、百白破和麻疹疫苗接种率均达到90%以上,流动儿童乙肝、卡介苗、脊灰、百白破和麻疹疫苗接种率均达到85%以上,传染病疫情报告率99.99%,传染病疫情报告及时率10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及时率100%,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率为99.78%。
1.2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服务效率近年来台州市各地按照国家和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标准要求加快推进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设,截至2013年底,全市已建立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511.86万份,规范化电子建档率为87.54%。目前,各县(市、区)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化系统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个别县(市、区)实现了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与区域卫生信息化平台、社保中心对接,与所有基层医疗机构(包括村卫生室)的HIS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就诊记录实时上传,实现了健康档案的动态记录和管理。
2存在的问题
2.1资金管理方面大部分县(市、区)财政以总量控制打包拨付为主要形式进行财政拨款,基本公共卫生专项经费纳入其中,未专项列支,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绩效工资,项目成本经费支出难以保证。个别县(市、区)项目经费拨付到位不够及时。部分县(市、区)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工作的村卫生室任务分配和按服务人口补助标准没有明确。8个县(市、区)未安排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经费。
2.2项目管理方面部分县(市、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疾控、妇幼、监督)对基层医疗机构,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工作的服务站(村卫生室)业务指导和督导考核不到位。绩效考核体系还不够完善,部分基层医疗机构内部绩效考核分配方案不合理,仍然以职务、职称、级别来设立系数,或过于考虑工作数量指标,没有充分考虑岗位、服务质量及群众满意度等指标。项目台帐、资料整理有待进一步规范。
2.3项目执行方面健康档案动态管理不够,老年人健康管理不够规范,妇幼保健工作仍需加强,重点慢性病患者规范管理率还需进一步提高,预防接种、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还存在薄弱环节,职业卫生、学校卫生的宣传、咨询、培训及非法行医或非法采供血的查处等方面,有待进一步规范。
2.4信息化建设方面大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门诊HIS系统,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未与区域卫生信息化平台对接,未实现互联互通,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健康档案的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
3建议与对策
3.1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能,完善工作机制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工作,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重要体现,是“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重要实现路径。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工作的领导,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健全工作机制,是整体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有效保障。
3.2进一步加强财政保障,落实项目补助要完善财政对基层医疗机构运行经费补助机制,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稳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加大资金监管力度,按制度规定对资金进行专项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成本支出。不得将项目经费用于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人员、设备及基本药物补助等支出,严禁虚列公共卫生专项经费。合理确定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及经费补助的比例,原则按40%左右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和经费落实给村卫生室,结合考核后发放,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统筹安排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工作经费,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