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4 13: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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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短两周的军训正值七月,是上海最热的时候,对于平时穿着休闲短裤,吹着空调的大学生而言,顶着烈日穿那厚厚的迷彩服,好似一条棉被令众人汗如雨下、浑身湿透。生痱子者有之,晒伤者有之,晕眩者有之,病倒者有之,唯独没有人叫苦叫累……
白天的训练单调却不乏味,队列、行进、军体拳……当空的烈日记录着我们的汗水,橄榄绿中渗出严明的纪律,仅有的睡前休息是我们与教官畅谈的良机,欢笑声里将白天的辛苦化为意志力的升华。
夜幕降临却依旧是奋斗的开始,为了让关领导在第一时间了解训练的进展,数名新关员组成了《关兵快讯》简报编辑部,自己再次有幸成为其中一员。军营的环境大大限制了平日里习惯于网络的才子们的发挥,紧迫的进度让大家不得不占用仅有的睡眠时间,然而毅力在支撑,关领导细心呵护,终于克服了又一个难关。
军训把我们每个人都锻炼成了真正的男子汉,让我们学会怎样独立,怎样面对生活、面对困难,怎样去承担那份光荣而又艰巨的责任……
在学校培训处工作,我始终认为具备良好的政治以及业务素质是做好培训处工作的基本前提和必要条件。在这半年来,我利用工作业余时间系统地学习了《xx》、《xxx》等理论知识及相关政策;并且积极参加培训处组织的各种政治理论学习活动,努力理解并践行“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精神。我在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在2014年成为了一名预备党员,通过对《》的学习,进一步明确了党员应具备的素质,并时时刻刻以一名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在日常的工作中,我不仅从书本上汲取精神养分,还乐于向周围的同志学习,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努力丰富自己、充实自己、完善自己。除此之外,我还十分重视自身业务水平的提高。在过去的半年中,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在单位人事工作、人才培训工作、信息化工作中尽心尽责,并在真正的实践中的得到成长。
二、爱岗敬业、脚踏实地,切实履行职责
在这半年的培训处工作中,我积极参加校培训处的培训工作,认真履行开办培训工作中的职责,不理吧进修校培训工作做到最好。执行中小学教师职务岗位培训的工作中,我深入了解到现在社会最需要的人才,以及中小学教师行业最需要的业务知识,根据这些信息的掌握来加强我进修校培训班的开办情况。为此,我做了不少努力,紧密结合上级领导的要求,和培训处的同事一同,定期组织进修校中小学教师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工作,做好时间、人员等方面的调度,保证培训工作的有序展开。
三、坚持以身作则,履行党风廉政
我坚持做到了“四自”,即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一是自重。时刻牢记自己的身份,珍重自己的言行、人格和名誉。二是自省。古语有云: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只有坚持自我反省,才能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三是自警。就是用党纪、国法、条规和反面典型时刻告诫自己,在大是大非面前要保持头脑清醒。四是自励。生活与工作中,我始终做到成绩面前不满足,失败面前不气馁;工作上高标准,生活上低要求,始终保持一股旺盛的斗志。
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回顾半年来的工作,我不仅能在工作时埋下头去忘我地工作,吃苦耐劳,富有团队合作精神,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交际能力,且面对困难从不气馁,能够冷静、果断和全面的去处理,有着强烈的上进心和永不服输的干劲。虽然在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同时,我也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主要是在收取学员学费工作上离上级的要求还是有一定的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努力克服和改掉工作的不足,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围绕培训工作的目标任务,以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照自己,衡量自己,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以创新发展的工作思路,发奋努力,攻坚破难,把各项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进修校培训工作的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五、下半年的工作方向
(一)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今后,我要继续加强学习,掌握做好学院中心工作的知识和技能,提高自身工作本领,努力按照学院中心的要求对待自己,做到爱岗敬业、履行职责、公正公平、廉洁自律。
一、初任法官导师制度的现实需求考察
任何司法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高效和权威,或者更进一步说,是通过制度变革加快依法治国方略的进程。[1]初任法官导师制度的推出初衷亦是如此。
(一)从当今的国情背景来看
一方面,我国社会已进入了一个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矛盾深刻变化的新时期,涉及人民利益和民生保障的问题日益增多。同时,由于人们观念的变化,原有的纠纷解决方式不再能够很好的发挥作用,人们更多的选择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于是各种矛盾纠纷如洪水般涌向法院,法院案件急剧上升。
另一方面,在案件数量呈“井喷”式上升的同时,保发展、保民生、保增长的工作大局也使得司法走向平息纷争、维护稳定的风口浪尖。法院服务经济发展的责任更加重大,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维护社会和谐所面临的形式更为严峻,人民群众对法院公正高效司法的要求和期待越来越强烈。[2] 加之,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社会转型的发生过于迅速,新型案件不断涌现,立法步伐未能及时跟上,有些领域尚无法可依,有些领域的新法律法规或过于原则或过于粗糙,案件审理难度明显增大。
(二)从初任法官自身情况来讲
一方面,目前,初任法官预备人才基本上均是以公务员招考的方式,招用各大院校的法学生。然而,从我国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来看,法学院教育灌输给学生的是一种现代的西方的讲规则重程序的法治理念,是一种如何运用逻辑方法分析、适用法律的技巧。在课程设置上仍然过于看重书面知识,对于法律实践经验强调不够,理论有余,实践性不足,存在“重知识轻技能,重理论轻实务”的倾向。因此,法学生擅长于处理法律争议,而不擅长于解决纠纷,不擅长于在复杂的熟人圈子里摆平各种关系。“在这个意义上,现代法学院生产的毕业生和知识,在‘农村’完全可能是扬短避长,大材小用。而从法律需求者和消费者来看,这种法律知识和人才是一种欺骗他们的‘水货’”。[3]目前的初任法官培训来看,同样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问题。由于时间、师资特别是培训理念等各方面的原因,法官培训依然侧重于理论知识的进一步加深,对于实务方面的知识讲授较少,因此也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受训者的法律分析和适用能力,对于司法实践特别是基层司法实务亟需的知识获得和经验方法、司法技能的培养,所起作用不大。从笔者参加的国家法官学院组织的预备法官培训来看,以高等学府的教授和知名法学理论家进行法学知识的传授及最高法院学者型法官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等“司法解释式”的讲述为主,真正涉及到司法实务中的司法技能、司法方法的课程较少。[4]
另一方面,由于人们司法期望的增高,法官必备的素质要求更加提高。新时期的法官需要有认识和把握全局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法官要既能依法裁判,又能善于调解;既有法律思维,又有政治思维和群众思维;既懂法律用语,又懂群众语言,善于运用群众“听得懂、信得过”的方式处理问题。
(三)从法院人才培养层面来讲
一方面是许多老法官面临退休,有的法官鉴于案件太多而以工作已满三十年为由选择提前退休,有的法官基于各种原因选择离开法院。有经验的、能独挡一面的法官数量明显不足。
另一方面,通过招考方式进入法院的初任法官,案多人少的现实矛盾不允许其在任命之前有太多的时间积累司法经验,他们往往在工作一、两年后即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期间并未像以往的法官那样经历多年的书记员工作。由于成长经历的缩短,其在司法实践中,经验严重不足,无法在短期内迅速适应审判工作。
综上所述,从现实的国情、初任法官自身的情形及法院人才培养来看,创设和推行青年法官导师制度正是现实所需,也是当今司法改革的题中之义,是走出我国当前审判工作困境的必然选择。
二、初任法官导师制度的现实价值
(一)初任法官导师制的实行,有利于帮助初任法官不走弯路,少走弯路,更好更快地适应工作岗位。
初任法官初涉审判实践,年纪轻、经验少、技能缺。然而新型案件的出现,社会矛盾的突出,案件越来越难办。很多案件从立案到判决,中间有很多程序性问题需要解决,而这些问题是初任法官之前从未遇到的,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是否得当,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判效果,故在案件的审理当中,由于有导师的适时指导,可以是初任法官尽少甚至免于出错,快速高效地审理案件。
(二)初任法官导师制的实行,有利于资深法官多年积累的审判经验、审判技能、审判方法的传承。
被任命为导师的资深法官,其多年在审判一线的经历决定其必然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审判技能。其在辅导过程中,以“一对一”、“手把手”、“传帮带”的方式,将其办案心得和技巧 毫无保留地传授给初任法官,进而由初任法官在实践应用中将其继续发扬光大。同时,资深法官在与初任法官的沟通交流过程中,亦能获取一些新的信息和思考方式,进而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观念,达到教学相长的良好效果。
(三)初任法官导师制的实行,有利于在法院形成良好的学习势头,同时营造出尊重人才、关心人才、爱护人才的良好氛围,促使初任法官树立信心。
为初任法官安排导师,让其在困惑之时可以向导师请教,进而将从导师处所学知识、技能指导实践,并在实践中进一步总结新的知识和技能,这样就能促使初任法官不断学习,不断积累经验教训,进而在全院形成良好的学习气氛。由于新型案件的出现,社会矛盾的突出,案件越来越难办。加之各种考核制度、错案追究制度等,给初任法官造成前所未有的心理压力,这种压力如果得不到及时疏导、排解,将造成初任法官对自身能否胜任该工作的自我怀疑,甚至产生厌倦、排斥、逃避,这些都不利于法官队伍的稳定和后备力量的加强,进而影响法院审执力量的可持续发展。如果在此时,安排资深法官作为导师,对初任法官在业务上加以指导、在心理上加以疏导,使初任法官能更加稳妥地处理工作中的各种矛盾,及时排遣来自各方面的压力,让其感受到来自集体的温暖以及被重视的感觉,进而坚定以法官职业作为自身职业的信心和决心。
三、初任法官导师制度的构建模式
(一)培养的目标及学生的确定
王胜俊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深刻指出,法官培训要坚持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提高司法能力为目标,创新法官培训方式,促进由理论研究向理论与实践结合型转变,由知识型培训向知识与能力结合型转变。”
实行初任法官导师制也是对初任法官一种培训模式,因此,其目标也应是促使初任法官由理论研究向理论与实践结合型转变,由知识型向知识与能力结合型转变,努力提高法官庭审驾驭能力、诉讼调解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处理疑难案件的能力和社会矛盾化解能力。
同时,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现代社会中的法官经常要面对一些独特的、专业性的、不确定的和涉及价值冲突的案件,要胜任审判工作,仅仅有法律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他需要大量的实践性的、具体的知识或信息作为其形成正当性裁判的有益补充,而这些知识可能涉及经济、政治、科学、哲学等专业领域,也可能仅是一些生活的常识或习惯,无论它表现为何种形式,作为法官都必须在平时给予充分的注意。而现实中初任法官普遍存在对上述所需知识、技能缺乏足够的了解,对基层社会缺乏足够的认识,对乡言乡语、风土人情缺乏充分的了解,不擅于在复杂的基层社会环境中处理各种纠纷。故在初任法官导师制的实施中,导师应当在此些方面着重予以辅导。
初任法官导师制下的学生即初任法官,这里的初任法官主要是指通过国际司法资格考试、公务员考试,为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破格提拔的助理审判员或年轻审判员。被指导初任法官可以通过个人报名、庭里推荐、导师认可、党组决定而产生。
(二)导师的来源和选任条件
目前,有许多审判经验、社会经验很丰富的资深法官已经退居二线,不再具体办案,然而,其对审判事业的热情使其继续为法院审判事业发挥余温余热,培养后继人才成为可能。同时也有尚在办案的资深法官,审判经验、社会经验同样丰富,他们亦希望帮助初任法官尽快成长,尽快适应岗位,与其共同分担日益沉重的审判任务,他们同样可以作为初任法官的导师人选。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退二线的资深法官和尚在办案的资深法官均适合选作初任法官的导师。
具体的选任条件概括起来至少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第一,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只有具有高尚品格的法官,才能正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法官要有追求正义的理想和良知,不得将其个人的爱好、憎恶、偏见带入职务过程。法官应该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如果不能抵制金钱交易和利益诱惑,就无法保证公正履行司法职责,必然、枉法裁判,损害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公平与正义。作为导师,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才能为人师表,才能以身作则为初任法官在思想道德方面树立好的榜样。
第二,具有较高的审判业务水平。要想给他人一瓢水,自己必须有一桶水。导师只有自身掌握了足够的审判业务知识和办案技巧,才会有东西向初任法官传授,否则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第三,身体健康,对审判事业充满热情。以“一对一”指导、“手把手”传帮带的方式将自身所积累的业务知识及办案技巧、心得传授与初任法官,同时还要解答初任法官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难题,甚至要帮助其一起化解,这是一个体力与脑力并用的过程,对导师特别是对作为导师的已经退二线的老法官的身体素质提出了要求。同时,作为导师,应当是对审判事业充满热情,进而感染初任法官,将该种热情继续延续下去。只有对审判事业充满热情,才会对审判事业投入更多的精力,对培养法官后继人才倾注更多的心血,付出更多的努力。
(三)初任法官导师的配置方案
对初任法官及导师进行科学的配置,因人而异设计一套有利于初任法官尽快成长的导师配置方案是一个重点。对此,已经实行初任法官导师制的法院在人数上的配置,一般采用“一对一”的配置方式,即一个导师带一个初任法官。也有的法院采用一个导师带两个初任法官的形式。在导师与初任法官的搭配上,有的法院采用“双向选择”的方式,有的法院采用组织决定的方式。在搭配时间上,有的法院采用固定模式,即一个初任法官一直跟随一个固定的导师,直至具备了足够的知识和技能,可以独立办案为止。有的法院则采用轮换模式,即初任法官在一段时期跟随一名导师,另一段时期则跟随另一名导师,导师与初任法官之间的搭配处于一定的变换状态。
笔者认为,初任法官的配置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一套合理的配置方案牵涉到初任法官导师制度能否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在设计之初就必须仔细考虑。
在人数的配置上,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各个法院的具体情况、具体条件来确定,因为各个法院适合做导师的资深法官人数与需要培养的初任法官的人数各不相同。如果导师人数少,那必然要采用“一带多”的形式。当然,如果条件允许,笔者赞同采取“一对一”的配置方式,这样导师通过“手把手”的教导,可以使初任法官得到更多的指导,进而更快适应审判岗位。
在人员搭配上,笔者建议采用“双向选择”为主,组织决定为辅的模式。初任法官可以选择自己心目中最好的导师,导师也可以选择自己最想辅导的学生。在“双向选择”的过程中,初任法官选择导师,必然会从自身的知识缺陷出发,取长补短,选择的导师在此方面应当是行家里手。比如,不知道如何做当事人调解工作的初任法官,必定会优先考虑选择调解能力强的导师。导师在选择学生时,必然是该学生在其心目中比较优秀,值得其花心思去辅导。通过彼此之间的选择,双方更能选择到自己满意的搭档,为日后的相处打下良好的基础。当出现“双向选择”无法确定人选的情况时,可以采用组织决定的方式,确定搭配方案。
在搭配模式上,笔者认为采用轮换的方式更有利于初任法官学习更多导师的优点和长处,更快地掌握审判技能和知识。当然,轮换的时间确定为一年较妥。一个人不可能具备所有的长处和优点,也不可能掌握所有的知识和本领,固定跟随一个导师,只能学到该导师自身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因此,所学内容毕竟有限。让初任法官在不同时期跟随不同的导师,可以学到多名导师所传 授的知识和本领,从多方面掌握办案所需的知识,吸取众家之长,为我所用,进而全面发展,可更快适应审判岗位。同时,通过这种方式,也扩大了师生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由于师徒关系导致的小团体、小帮派等不正常现象的产生。
(四)主管部门
初任法官导师制度的实行,必然要有一个部门对该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管理与考核。从目前来讲,各法院的政治处是最佳的主管部门。政治处在该制度实施前,必须进行周密的设计,并形成确定的制度,在全院范围予以颁布。对于被任命为初任法官的导师,颁发导师证书。同时对该制度的实行进行全面的监管,对导师履行培训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对初任法官学习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于在该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限期予以纠正,确保该制度不流于形式,收到预期的效果。
结 语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运用之妙,存乎于心,在乎于人。法官作为“人”的因素,在法律的运行过程中无疑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说司法审判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这最后一道防线的“守门人”,而“守门人”的素质如何将直接影响到这“最后一道防线”的力量与权威。然而,法官的素质不是“天生”的,离不开“后天”的培养。针对目前初任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而推出的初任法官导师制,有利于初任法官减少自我摸索时间,缩短成长周期,并尽快审判岗位。然而初任法官导师制作为一种新型的人才培养模式,没有成熟的理论指导和丰富的经验借鉴,这需要在不断的探索中总结出一些切实的管理机制,促发参与者的积极性,以保证能够实现初任法官导师制的目标。
[1] 谢佑平:《中国司法改革的合法性危机》,《政治与法律》20__年第6期,第2页。
岗前培训:“初任班主任那一年”
新教师对班主任工作的理解基本上来源于实习期间的印象,实习的学校、班级和指导教师的差异,造成了新教师对班主任工作认识的差异。有的认为班主任比较好当,小孩子都很听老师的话。有的认为班主任太难当了,学生比较淘气,有个性。也有的认为自己是大学毕业生,教几个小学生轻而易举……为了让大家正确认识班主任工作,我们开展了“初任班主任的那一年”主题交流活动,旨在从心理层面,让怀着美好憧憬走上岗位的新教师对班主任工作有初步客观的了解。
本次培训中,我们请工作才一年的新班主任现身说法:“我也有过挫败感”“充分准备很重要”“反思调整要及时”“要学会高效工作”“副班主任也是班主任”……同龄人的切身感受让新入职的小老师们很信服,培训中笑声、掌声不断。
上岗培训:“怎样做好第一次”
万事开头难。为了破解开头的难题,我们设计了“怎样做好第一次……”主题培训,请工作三四年的年轻教师和新教师交流:“接手新班后我该做什么”“怎样做好第一次家访”“开学第一天老师怎么做”“批改作业有哪些注意事项”“培养小干部N部曲”“如何开好第一次家长会”……这些话题,让毫无班主任工作经验的新教师们听起来特别解渴。同时,新老师看到了刚工作三四年的老师成长如此之快,也信心倍增。
定期交流:“新教师工作坊”和“话题式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