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可行性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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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可行性分析

篇1

在隐形存款担保背景下,政府对经营不善甚至濒临破产的金融机构承担着无限赔偿的责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由存款保险机构担当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破产管理人,尽管在表面看,无限责任转为有限,但如果发生大规模或比较严峻的问题,政府仍不会袖手旁观、坐视不管。以美国为例:1984年,美国大陆银行遭到了存款者的挤兑的情况,10天内流失了近60亿美元的存款,由于对其救助可能耗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所有的资源,结果最后,美联储提供了高达45亿美元的资金。因此,即使建立了存款保险机构,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最终保险人仍是政府,如果金融环境脆弱,就更难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营,因此,存款保险机构实际操作的有效性不高。

2.存款保险制度无法规避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

政府的隐含担保会引发道德风险,但存款保险制度同样不可避免道德风险。建立存款保险机构,会降低公众对金融机构破产的风险的警惕性。一方面,存款保险机构会提高公众对银行的信任,从而忽视银行经营的风险;另一方面,存款保险会弱化金融机构的风险约束机制。由于有保险机构作保障,使金融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可能为追求高额利润而承担过度的风险,从而使金融机构陷入危机,甚至引发整个银行业危机的蔓延。

3.存款保险制度会导致“坏银行驱逐好银行”现象的发生

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但如果不强制金融机构参与保险,相反实行自愿保险制度,就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即“坏银行驱逐好银行”的现象。在自愿保险制度下,经营稳健、资产健全的“好银行”由于具备严格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不容易发生风险,因而不愿徒增成本支付保费参与保险;相反经营不善、资产不健全的“坏银行”则为吸引储户而力求加入保险。以此产生的逆向选择问题导致的后果是风险大的银行积极参与,风险小的银行主动退出,最后产生存款保险机构中好银行消失、坏银行充斥的局面。另一方面,如果强制金融机构参与保险,则是以大银行的利益为代价的,会造成好银行与坏银行之间的不公平关系,为银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留下隐患。

二、在我国现阶段实行存款保险制度需特别关注的几个方面

1.我国银行业整体经营状况与国外存在较大差距

以全球范围内一级资本排名前五名的银行(花旗集团、美洲银行、汇丰控股、摩根大通、法国农业信贷集团)为参照,对比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考察商业银行风险监测分析的几项主要指标:国外5家银行的资本回报率平均为22.34%,资产回报率平均为1.254%,我国四大国有银行资本回报率平均为4.325%,资产回报率平均为0.19%;国外5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平均为12.126%,且均高于巴塞尔协议的最低要求8%,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54%、8.15%、6.91%,只有中国银行达到8%;国外5家银行不良贷款比率平均为2.51%,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为22.49%、25.69%、30.07%、15.78%。这说明四大国有银行在盈利能力、资本状况和资产质量方面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尚有差距。市场化运作的运行机制为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的存款保险机构留下隐患。

2.我国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过高

我国现阶段尽管没有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居民对“存款保险”一词仍较为陌生。1998年6月21日,国家关闭海南发展银行,为此曾紧急调拨34亿元抵御挤兑现象,后海南发展银行的全部资产负债由工行托管后,挤兑现象便没有继续蔓延。事实上,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公众历来对银行的经营情况存有过高的信心,认为银行有国家的保障,不会破产。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之一——提高公众对银行的信任不能真正发挥作用。

3.存款保险制度会导致居民存款的成本发生变化

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后,原来由中央银行承担的金融机构破产倒闭的风险,将被分散转移给各家金融机构。因为参加保险支出保费,会增加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而我国银行业尤其是四大国有银行仍处于垄断地位,为了提高收益,四大国有银行很有可能将成本转嫁给存款人,从而导致居民存款成本增加。这不仅违背了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初衷,还会引起存款人投资结构的改变:由于存款成本增加,存款收益减少,存款人容易改变投资方向,将资金更多的投向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进而影响资本市场的波动。

4.如何协调存款保险机构与银监会、央行间的关系

国际上将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归纳为两类:一类是“付款机”类型保险机构,是在银行倒闭之后,对所承保的存款进行补偿;另外一类是对金融机构有监管职能的存款保险机构,对金融机构有“实时校正”功能,要求金融机构提供报表,及时纠正其违规行为。“付款机”类型的保险机构仅仅被赋予其为破产银行买单的权利,如果选择“付款机”类型的保险机构,就要随时准备承担道德风险带来的损失。有监管职能的存款保险机构容易在监管过程中获得信息,使其能够合理把握介入金融机构的时机,也更有动力监督银行的经营状况,从而避免银行资不抵债时才进行干预的情况发生。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取第二类制度。国际经验表明,存款保险机构兼具银行监管职能,包括处置有问题银行的职能。

以存款制度相对完善的美国为例,美国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是一个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接受美国会计总署的审计。FDIC的首要是存款保险职能,它为美国9900多家独立注册的银行和储蓄信贷机构的8种存款账户提供限额10万美元的保险,美国约有97%的银行存款人的存款接受FDIC的保险;其次是银行监管职能,直接监管5616家非美联储成员的州注册银行和储蓄信贷机构;最后是处置倒闭存款机构的职能,当存款机构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或其资本充足率低于2%时,该存款机构的注册管理机关将作出正式关闭决定并通知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银行业监管的大部分,中国人民银行也有部分金融监管的职能。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后,存款保险机构在运作过程中将涉及到与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间的分工协调安排,尤其是涉及监管职能的方面将与银监会的监管职能相互重复、相互充斥,如果存款保险机构仅仅同银监会之间进行信息共享,没有掌握真正有效的银行监管权,在银行的处置方面,将会面临着被动的局面。因此如何协调存款保险机构与央行和银监会间的关系也是构建存款保险制度需要考虑的重要议题。鉴于以上分析表明,存款保险制度并非是万能的,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在降低金融风险的同时也带来诸多新的问题,因此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初期,就应多方面考虑,同时应带有一个明确的制度目标,逐步推进。

三、逐步推进存款保险制度

1.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应循序渐进、分步建立

循序渐进即在隐形保险制度和显性保险制度之间设立一个过渡制度阶段,国家对银行的担保不完全撤出,可以在内控机制较好的商业银行作试点,率先建立存款保险体系,然后扩大范围建立区域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最后在此基础上发展全国范围内的存款保险制度。

2.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协调配合不可或缺

推进存款保险制度,需要相关机构的协调配合,首先需要和银监会、人民银行之间的信息共享,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发生,使制度更透明、高效,还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工,尽量避免重复检查给商业银行带来的不必要的干扰,同时降低行政成本。

3.提供良好的法律保证

1993年金融体制改革后,我国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担保法》、《公司法》等金融法律为主体的金融法律体系框架,为了减少存款保险制度前进中的障碍,为制度的实施提供良好的法律保证,仍需逐步完善已有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健全的法律作支撑,引进新的理念和模式、规范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手段、完善治理结构,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

4.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我国金融业一直缺失优胜劣汰的商业法则,缺乏良好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同时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历史包袱较重,不良贷款占比较大,盈利能力普遍不高,各家金融机构实力相差悬殊,在这样的背景下,存款保险机构被推向改革的前沿,面临着重重困难。因此,充分借鉴国外先进国家的先进做法和宝贵经验,可以为存款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在制度建设上扫除一些障碍。

综上所述,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存款保险机构作为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仍任重而道远,因此,在我国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应立足于国情,将制度建设与金融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充分借鉴先进国家、先进地区的经验,分阶段循序渐进,坚持速率与效率相一致的原则,同时逐步完善各项相关制度,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效能,保护存款人的切实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国外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现阶段实行存款保险制度需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并就我国逐步推进存款保险制度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可行性分析

参考文献:

篇2

房地产证券化是国际金融发展的趋势,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国的房地产证券化探索始于1992年海南省三亚市推出的“地产投资券”,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中国建设银行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从而迈出我国进行大规模房地产证券化的关键性一步。

我国实施房地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一)实施房地产证券化的宏观环境日趋成熟

1.国际上房地产证券化的成功经验。自从1930年美国政府二级抵押贷款市场开拓以来,各市场经济国家均推出了多样化且富有弹性的房地产证券化产品。发达国家成熟的经验对我国房地产证券化的推行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2.土地产权和房地产产权改革提供了前提条件。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用地单位或居民逐步拥有了房地产产权,通过承租国有土地,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拥有了土地使用权。同时,住房制度的改革使居民通过购买公有住房、微利房、商品房、自建、合建等方式逐步拥有了住房的所有权,为土地和房屋的抵押开辟了道路,也为房地产权益的分割提供了条件,为推广房地产证券化做了积极的准备。

3.快速发展的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是经济基础。从整个国家的宏观经济基础看,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经济运行状况良好,发展势头强劲。国民经济连续几年保持了7.5%以上的增长率,为房地产证券化创造了一个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2003年以来,我国房地产投资增速快速下降,但房地产投资额一直处于上升趋势,总体上呈现出与经济发展相对应的快速增长特征。同时,国家针对房地产金融领域的违规操作现象,自2001年以来连续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房地产金融政策,繁荣的房地产市场和规范发展的金融市场为房地产证券化提供了经济基础。

(二)初步具备实施房地产证券化的微观基础

1.房地产市场存在巨大资金缺口。1998年住房制度市场化改革以后,城镇居民长期被抑制的住房需求逐步释放,投资性的需求在增长。但从房地产市场供给上看,现在我国大多数开发企业不具备雄厚的开发资本,银行贷款、信托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发行股票并上市、股权投资、产业基金等融资方式均有一定局限性,只有推行房地产证券化,在金融市场上直接向社会大众融资,才能较好地解决房地产开发资金短缺的矛盾。房地产进入流通领域满足单位和个人的消费需要,庞大的住房消费市场的资金来源不可能依靠国家财政,也不可能完全依靠银行,住房消费的直接融资势在必行,推行房产证券化成为一种必然。

2.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基本成熟。住房抵押贷款是最容易进行证券化的优质资产之一,其原始债务人信用较高,资金流动性稳定,安全性高,各国的资产证券化无不起源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而我国随着住房货币供给体制逐步取代住房福利供给体制以来,住房抵押贷款不断上升已经初步形成规模。

3.庞大的房地产证券化投资需求群体。我国居民拥有大量储蓄。2005年3月末,我国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12.9万亿元,同比增长15.5%,这样一个拥有大量结余资金的群体,将为房地产证券化及其上市创造一个必要的市场环境。首先,证券可以根据需要以一定的面额等额分割,可以用较小的数额表现,房地产证券化的实施将大大降低资金进入的“门槛”。其次,房地产证券不仅可以使投资者享受资金在房地产领域运动所产生的增值回报,在有价证券代表有关房地产产权(如持有房地产产权收益凭证)的情况下,这笔资金可以根据需要转化为房地产的实物消费。

4.走向规范的资本和证券市场。以买卖发行各种债券和股票的资本市场在我国已形成基本框架,资本市场的发展不仅为房地产证券提供了市场规模,也因资本市场证券品种丰富而使房地产融资形式有多样化的选择。我国的证券市场也已初具规模,形成了以众多证券公司组成的证券发行市场和上海、深圳两地证券交易所、STAQ系统和NET系统为代表的证券交易市场,并且交易的容量和辐射范围不断地扩大,硬件和软件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这就为房地产证券的交易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空间。

(三)政府的推动

证券化是一种市场行为,但也离不开政府的有力支持。在房地产证券化发展的初期,我国政府也极力推动住房抵押证券化的发展。例如,2005年3月,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税务总局等十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具体组织和协调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工作,分析研究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讨论有关难点问题并商议解决方案。

我国当前实施房地产证券化的制约因素

(一)体制制约

房地产证券化是发达国家金融创新的产物,其基础是私有制,房地产产权的细分出售正是私有化的集中体现。而我国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显然是有别于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从实际情况看,目前我国还不能将大量资金投资于房地产,而是优先用于农业、能源、交通、原材料等短线部门,这就决定了我国所要推行的房地产证券化有一定的范围限制。况且,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投资与金融体制正在进行重大改革,专业银行商业化、利率市场化、项目业主负责制等举措正是改革的重大步骤,但是这些目标的真正实现还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的房地产证券化进程。

(二)法规制约

住房贷款证券化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将银行债权转化为投资者有价证券持有权的过程中,涉及原始债权人、证券特设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贷款服务、证券投资者等方面的利益。然而,我国现行《证券法》的相关条款中,缺乏对资产证券化在房地产融资业务应用中的规定,这势必增加住房贷款证券化的推进难度。同时,在建立风险隔离机制所要借助的相关法律有《破产法》和《信托法》,由于这两种法规在国内出现的时间还不长,实施过程中难免存在种种困难。

(三)资本市场的制约

现阶段,我国的证券市场虽然发展迅速,但仍属初级阶段,市场容量和市场规模十分有限。而房地产证券化品种很多,一经推出势必会给已经“饱和”的证券市场带来巨大压力,这对证券市场的发展很不利。房地产证券化工具多半是依赖于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房地产证券流通市场要承受证券市场与房地产市场的双重风险,这更会使其在流通中受阻。

(四)房地产金融一级市场欠发达

西方房地产证券化的规律是:房地产金融一级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要寻求发展二级市场,因为二级市场能解决一级市场发展中面临的流动性、资金来源、信贷集中性等主要矛盾;二级市场的出现又促进了一级市场的发展。我国长期实行的福利住房制度使房地产金融市场一直没有获得真正的发展,尤其是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决定了我国房地产金融市场以非专业性房地产金融机构的商业银行为主体。

(五)信用制约

篇3

作为会展旅游的核心,会展旅游的市场交易主要发生在会展举办地,举办地所追求的是会展旅游给居民和商业团体带来的直接和间接利益。会展旅游的吸引力激励和鞭策着举办地去赢得会展市场,最富有竞争力的会展旅游举办地能够使会展业的不同利益群体获得各自的利益。因此,会展业区位选择的合理性将影响到会展业的发展规模和效益。所谓区位就是从空间的观点,确定地理现象位置、距离、规模、结构的合理性。所以,区位研究的目的是寻求地理事物存在的地域内在规律。

一、会展旅游业的地理区位和空间尺度

区位(Location)一词,除解释作空间内的位置SituationorPositioninSpace外,还有放置和为特定目的而标定的地区两重意思。所以区位与位置不同,它既有位也有区,还有被设计的内含。地理区位这个术语是在区位论引入地理学后才开始使用的,它增加和强调了区位同有关地理现象的相互联系,并赋予各种地理要素以区位概念[1]。由于地理区域存在不同的空间尺度,因此依据地理区位因地理现象和事物存在的空间形态不同,可以划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三种不同的区位尺度。作为一种产业形态,会展业也存在宏观、中观和微观三种不同的区位尺度,它们关注的重点分别为会展业的地区布局(宏观)、地点布局(中观)、会议与展览的场馆布局(微观)。这些侧重点构成了有序的空间层次。

(一)会展地区选择时考虑的因素:宏观区位

从目前会展业的发展分布情况和各地区的经济分析来看,会展产业带的形成与区域经济的带动和辐射作用密切相关[2]。发展地区会展业应考虑如下区域经济条件:

1.区域经济发达程度

会展业作为经济发展的“晴雨表”,与经济发展有着紧密的关系。纵观世界会展业发达的国家,如德国、法国、美国等都是经济实力雄厚的国家。我国城市会展业率先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经济较发达的城市崛起也充分表明会展业与经济发展水平具有强烈的正相关关系,经济的快速增长、经济总量的扩大必然会对会展产生强大的需求,促进会展业的快速发展。

2.社会、经济与文化的开放程度

一个城市要发展城市会展业,必须具有较高的开放程度。国际上会展业发达的城市,一般都是开放程度较高的国际大都市。在我国拥有“中国第一展”、并被誉为“华南会展之都”的广州,因在我国改革开放中先行一步,政策束缚少,市场机制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主要作用,因此会展市场开放度很高。广州既有国家级的广交会,也有纯粹的国外来华专业展,还有民营展览机构所办的各类专业展。

3.第三产业和特色产业的发达程度

会展业与交通、通讯、住宿、餐饮、旅游、商业等行业有较强的关联性,需要这些行业提供完善的服务,满足参展客商的多样化需求。另外,国际会展业发达的城市很大程度上是依托城市产业发展起来的,如德国汉诺威的工业博览会,法国巴黎的时装展等,因为只有特色的城市产业才能培育出特色的展览项目。

4.旅游资源的开发程度

旅游与会展有着相辅相成的关系,一个城市丰富的旅游资源会提高城市会展活动的吸引力,世界上著名的会展城市如汉诺威、法兰克福、米兰、新加坡等都是著名的旅游城市。瑞士东部小城达沃斯是阿尔卑斯山系中海拔最高的城市,人口100余万,是世界知名的温泉度假、会议、运动度假胜地。每年1月末,世界经济论坛在这里召开年会,仅此一项每年就给达沃斯带了7000万美元的利润。另外,每年除有400多个大小会议在此召开外,还有70万游客前来度假。因此,具备特色的旅游资源,成为会展业发展的一个必备条件。

5.政府的支持

会展旅游是一个涉及多行业、多部门的产业,通过对相关产业的拉动作用,与其他经济部门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在互动中实现良性循环,共同为整个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正因为如此,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会展旅游业的发展,在制定经济发展战略和城市发展规划时,积极考虑本国会展业发展的需要,进行有利的安排。除客观条件外,发展会展业还必须有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会展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支持。如德国的汉诺威、法兰克福、慕尼黑、杜塞尔多夫等都是国际著名的展览城市,它们都把展览业作为支柱产业加以扶持,出台一系列鼓励措施和优惠政策,吸引参展商和观众。

(二)选择会展城市时考虑的因素:中观区位

会展旅游业的中观尺度主要是指会展举办城市的选择问题,该空间尺度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是城市的区位条件、经济实力和城市吸引力状况等因素。

1.优越的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

发展会展旅游必须具有优越的地理位置和便利的交通条件。世界上最重要的150个专业展览会中有近120个都在德国城市举行,与其地处欧洲中心、交通便捷密切相关。从城市看,2001年承办各种国际会议最多的10大城市,如巴黎、伦敦、日内瓦、布鲁塞尔、柏林等,几乎都在地理位置上得天独厚。我国的香港、上海、北京等城市会展旅游发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地理位置优越。

2.高度发达的城市经济

会展业成本较高,无论举办何种会展活动都需要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资金投入。据世界银行提供的资料,20世纪以来举办国际性会议次数最多的前10个国家和城市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均在10000美元以上。瑞士人均国民生产总值长期位居世界第一,举办国际会议次数排行世界第九位。因而发展会展旅游的旅游目的地通常是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或城市。

3.完善的会展设施

现代化的会展设施是开展会展旅游的物质基础和先决条件,许多会展旅游目的的成功得益于良好的会展设施。纽约、底特律、米兰、伦敦、巴黎、东京、法兰克福、慕尼黑都有10万或20万m2以上的大型现代化展馆,汉诺威建有展出面积接近47万m2的世界上最大的展览场馆,新加坡也有一个近10万m2的博览中心。

4.良好的城市形象和较强的城市吸引力

城市形象是旅游竞争的武器,缺乏城市形象或城市形象不佳的城市很难向游客促销,也就是没有竞争力。发展会议展览旅游的城市必须要有鲜明的城市形象。城市的吸引力在于城市形象,城市旅游资源的丰度和文化内涵则是营造城市形象的一个重要方面,会展与旅游是分不开的,很多时候会展的举办就是冲着举办地的名胜古迹、美丽风光和良好的城市环境而来的。

5.完善的城市功能

会展业对城市功能有极大的依赖性,没有完整的基础设施、便捷的交通条件和先进的通信设施等,一些大型会展活动,如世博会乃至一些交易会是不能举办的,要成功举办一些大型会议也是难以想象的,因此只有提升城市公众休闲、城市娱乐、康体、文化、商贸、购物、交通、通讯、邮电等城市功能,才能吸引会展旅游者和旅游投资者。新加坡发展会展旅游的成功经验之一,就是新加坡政府一直致力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交通、净化环境等以吸引投资者和会展旅游者。

(三)选择会展场馆所时考虑的因素:微观区位

会展场馆选址对会展业的发展而言举足轻重。场馆一旦落成,也就决定了会展业借以发展的空间地理区域。这一区域内的各种基础设施,包括它的相关配套设施、道路交通状况等等,就成为会展业的运行环境,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项目甚至行业本身的发展。在会展场馆的选择的众多因素中,交通是其中重要的因素。对于那些正在选址建立会展中心的政府规划部门,选择好展馆的建设位置对展馆效益和城市会展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一个好的会展场馆,不仅应该具备完善的内部设施和服务机制,更为重要的是它的周边环境[3]。

其一,好的展馆应处于交通网络发达地区,四周交通便利、换乘方便,各种交通设施齐全,便于游客和参展者的参展行为。

其二,展馆地址应远离居民区和其它行政机构服务区域,避免给附近居民带来困扰或者妨碍其它公共事务。

其三,展馆附近应配有齐全的配套基础设施,如宾馆、酒店、商场、健身场所等等,为展会和旅客提供方便的同时,也避免了重复建设所造成的浪费。

其四,展馆群体架构应呈现狭长、分散型,而非集中、聚集型,避免因展馆过分集中而带来的车辆拥堵,难以对其进行有效地集散。这样既可以使观众有效参展,又能够发挥展馆优势,兴办品牌展会。一般而言,会展场馆多选址于城郊结合部即与上述因素的可实现性有关。

还有一点值得一提,要避免庞大的会展活动所带来的周边交通问题,对展会的明确定位和对专业观众的区分,也是加强对展会控制、减少观众流动量,以及提高展会质量的有效途径。

二、会展旅游业区位选择的综合因素

具体到某一个展会的举办地的区位选择,需要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城市竞争力和城市吸引力、会展场馆的周边环境及自身状况等因素[4]。

三、会展业的区位决策过程

从理论上讲,会展业的区位决策过程可分为五个步骤:

第一步为会展预先策划阶段,主要是确定会展的时间和预算,并开始做一些其他方面的准备工作。在此阶段中,要考虑各种各样的先决条件。例如协会执行委员会的新成员,可能会提出对这个过程的不同观点。过去的经验,尤其是最近一次会展的执行情况是未来会展地点选择的重要依据,比如先前已经制定的轮换使用会展地点的政策。预期的环境条件对会展的举办具有也是非常重要的。毋庸置疑,为数众多的地点选择因素都会对这个策划前的步骤产生影响,并进而在做出最后地点的决策时,能够看出每个因素的相对重要性。在这个早期步骤中,其他竞争区位在准备候选地名单之前通过与协会的接触,就可以开始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决策过程。

第二步的主要工作是通过调研和现场考察,收集能够满足最低要求的可能的会展区位和详细信息,对地点选择进行分析。对于重大的会展还可邀请候选的举办地的代表向协会介绍商务活动开展情况。另外,要对所有的信息进行分析和讨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最后的建议。

第三步根据会展策划者或者选址委员会的建议,由会展主办方做出区位选择的决定。委员会的成员可能会对到底哪些地点选择因素更为重要提出不同的看法,而且相竞争的举办地常常会不断地进行据理力争,还可能提出先决条件的问题。例如从吸引参展商或与会者以及获利的角度,会展的特定目标就是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

最后阶段,为举办会展(第四步)和会后评价(第五步),将此次区位决策过程作为下次会展的先决条件。评价还可能提出一些潜在的备选或竞争区位,以备未来举办会展时选择。

参考文献:

[1]杨吾扬.区位论原理[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7.

篇4

1信息产品营销的概念

谈到信息产品的营销,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就是卖信息,也就是最终把信息销售出去并实现盈利。其实,这种理解比较狭隘。笔者认为,只要是为了一定的商业目的而进行的信息传播及提供的信息服务等活动,都可以叫做信息产品的营销。信息产品的营销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以直接的盈利为目的,也就是大多数人理解的卖信息。在这种方式中,信息和服务是作为商品而存在的,即信息产品的生产部门生产出人们所需要的信息产品,并提供合适的信息服务来满足用户的需要,用户要使用这些信息产品和服务,就必须支付一定的费用,信息产品生产部门藉此来收回成本并实现盈利,如网上软件的营销就是这一类。另一种是辅助营销,即信息产品生产者为扩大自己信息产品的知名度,面向社会传播与信息产品有关的知识、技能,从而提高消费者对信息产品的信任度和忠诚度,如市场调查、售后服务等都是这一类。

2信息产品的消费特性

信息产品的消费同一般的物质产品的消费相比,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为:

(1)个性化需求增强。在市场消费中,消费者可挑选的产品较少,个性往往被压抑。随着网络的发展,信息产品数量不断增加,消费者从个人的愿望出发,挑选和购买信息产品,个性化的需求明显增强。

(2)注重信息的购买行为。在网络时代,消费者购买产品注重的是产品的品牌和蕴含的信息,明智的消费者希望通过产品和服务的信息交流,全面了解产品,并以此来判断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

(3)注重购买技术的行为。在网络时代,消费者大都希望对自己所需的产品进行广泛的选择,时间和便利性已成为购买行为的关键,人们越来越青睐于通过电子的手段来获取信息产品和服务。

(4)消费心理稳定性减弱。在网络时代,新事物不断涌现,消费心理受其这种因素的带动,稳定性降低。同时,在心理转换的适度上,趋向与社会同步,在消费行为上表现为产品生命周期缩短。

3信息产品进行网络营销的理念

在传统的营销中,信息产品的生产者遵循的是市场导向,由于技术手段的制约,他们无法了解市场中每位消费者的实际需求,更无法针对某一位消费者来设计产品。因此,信息生产者只能依据消费者大致相同的需求,通过市场调查设计产品,最终把产品通过广泛的销售渠道推向市场。这样,消费者的个性需求就被生产者忽视了。进入网络时代后,营销面对的是买方市场,主动权掌握在消费者手中,以市场为导向已不能完全适应,营销的理念应以消费者为中心,这正是信息产品的营销特征。网络技术的发展为其提供了可行性,生产者和消费者在网上进行交易,部分中间流通环节被取消,既节约了交易成本,又可不受时间与地域的限制,从而大大节约了营销的费用。网络营销不仅使生产者了解消费者对产品、价格、分销、促销的个性需求,而且使生产者作出获利最大与方便顾客的决策,从而实现满足个性化需求和获得最大利润的两个目标。

4信息产品网络营销的实施策略

(1)信息产品的品牌策略。信息产品一般包括三个层次:核心产品、有形产品和附加产品。其中核心产品是最基本、最主要的部分,是信息产品的品牌,能够实现消费者购买时追求的效用和利益,是顾客真正要买的东西。通过网络营销的交互方式,信息产品的生产者可以及时了解用户的需求,并根据用户需求组织生产和销售,提高信息产品生产者的生产效益和营销效率。在网络上,信息的搜集成本明显降低,用户很容易找出同类信息产品的价格对比情况,因此,谁想获得同行业其他竞争者的超额利润,只有通过确定信息产品的品牌,加强产品的售后服务,增加品牌的附加值,才能使用户的注意力由价格差异转向产品差异。

(2)信息产品的定价策略。采用网上营销,传统的定价不再适用,取而代之的是用户更能接受的以成本来定价,并依据成本来组织生产和销售。通过网络,可以预测用户的需求以及对价格认同的标准。用户通过网络提出接受的成本后,信息产品的生产者便可根据用户的成本提品的设计方案供用户选择,直到用户认可后再生产和销售。另外,还可以在网上公布行业定价规定。

(3)信息产品的促销策略。利用网络,可以采用PUSH的方式来推售信息产品,吸引用户,这是由传统推式促销螺旋式上升后发展成的一种新模式。以亚马逊公司的促销策略为例:该公司对每个用户的购物记录、兴趣爱好等均有记录,并在积累一定资料的基础上分析用户的购买倾向,作出购买预测;然后,当公司发现用户感兴趣的信息产品时,通过电子邮件向用户发出信息。这种基于顾客需求的PUSH策略,既避免了用户因无关促销信息太多而产生厌烦情绪,又可在传送有效信息的同时,表现出对用户的关心。

(4)信息产品的渠道策略。由于网络营销的商流方式是先进的,因而要求物流方式也要先进。网络营销面对的买方是大量而分散的,且单位时间的交易量少,这就要求物流也要分散化。在交易中,必须通过信息流,把商流和物流很好地联系起来。可采取的措施有:①设立产品展示区,将产品图像进行电脑技术设计,通过形象的声、影、形、色等,将虚拟的产品展现在上网用户面前。②选择合适的销售,作为自己的物流配送中心。③开发网络结算系统,将网上销售的结算与银行转账系统联网,使消费者能够轻松地进行网上购物与网上结算。

(5)信息产品的安全策略。由于网络的自由性与隐蔽性,使得网络营销也具有一定的不安全性,如货币的网上支付、用户私人的信息保密、信息产品不被篡改等。针对网上交易的这些不安全问题,需要大力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5信息产品网络营销的发展趋势

随着网络的硬件设施日益完善,网上的信息产品营销将更为普及。

(1)网络营销的法律法规将日益完善。随着网上税收、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及系统安全、企业信用等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再加上金融网的建设,网上银行得到普及,信息产品生产者和顾客将在网上完成从寻找贸易合作伙伴到谈判、成交的全部过程,并通过与网络相联的金融网完成电子支付。

(2)网络营销的内容将更加广泛。通过网络不仅可以进行软件、数据库的营销,而且网络图书馆将异军突起,网上咨询也将有很好的发展前景。

(3)网上购物及比较购物将大受欢迎。由于展示信息产品的网上商城的大量涌现,网上购物将成为一些人购物的首选。网上商店的大量涌现,不仅在不同行业之间展开竞争,而且往往在相同领域同时有数家对手,同时提供相同的信息产品和服务。同时,由于比较购物网站和大量的网上商店相联,在比较购物网站上,消费者只要输入自己需要的产品名称,网上就会立刻显示出该产品的所有提供者以及价格、交易地点等,用户可以进行比较,迅速做出选择。

(4)网络营销的过程将具有可控性和针对性。我们可以描绘出未来广告蓝图:有这么一种软件,当一浏览者上网后,它能自动把其资料传递给广告商,其内容包括性别、年龄、职业、爱好、所属地区、所进入的网站等。根据这些资料以及他正在游览的内容,广告商就可以从备选广告中选出他乐意接受的广告发送出去,于是这位浏览者就会在当前的页面上看到这则广告。

(5)网络营销在方式上将向完全的电子商务模式发展。随着技术和环境条件的日益成熟,电子商务将蓬勃发展,支付和配送都将在网上进行,并且网上交易将完全由智能来完成,不需要人的参与。由于智能具有思考、推理等和人相似的功能,所以,选购、讨价、还价及成交过程,就可在信息产品生产者的智能和消费者的智能之间进行。

参考文献:

1刘朋.21世纪营销大变革.销售与市场,2002(4)

2韩明光.网上营销模式探讨.中国软科学,2001(9)

篇5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很快,作为先进生产力代表的高速公路,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到2002年底,全国高速公路的通车里程已突破2.5万公里。由于高速公路具有投资大、建设周期长,服务全社会等特点,具有准公共物品的属性,从理论上说,其建设的资金大部分应来自国家的投入,但对于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来说,中央和地方财政能力有限,不可能将高速公路作为公益性项目完全由国家来投资建设。从高速公路建设的实践看,我国高速公路的建设资金主要通过国家、金融机构、社会、企业、外资等多渠道获得,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模式在我国的确立,高速公路的投资方式日趋多样化,经营权转让、BOT、资产证券化等新的资金投入方式正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在这种背景下,对于渴求资金的高速公路领域来说,收费权拍卖不失为一种筹集资金、盘活资产的好方法。

一、高速公路收费权拍卖的必要性分析。

随着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颁布,拍卖已日益成为一种被市场证明行之有效的经济行为,通过对不良资产、经营权、物资的拍卖,人们逐渐认识到这种市场经济行为的便利和优势。

在人们心目中和现实社会中,拍卖更多地聚焦于不良资产、罚没品、艺术品等领域,以及稀缺资源例如汽车牌照、出租车经营权等。作为一个古老的行业,拍卖为买卖双方提供了其他方式所不能比拟的快速、便捷、直接的供需交流。从经济学的意义上看,拍卖意味着将有限的资源提供给出价最高的人,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通过中介机构的牵线,通过竞价,拍卖可以将标的物的价值充分体现,在价格上得到最合理的认同。

近20年来,我国高速公路迅猛发展,要想富、先修路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从零的突破到实现2.5万公里的通车里程,经历的时间之短是任何国家所不能相比的。但在高速公路建设迅猛向前推进的同时,资金贫血的状况日益严重。目前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国家资本金、交通部、各省市补助资金以及企业融资,由于国家补助资金有限,各地修建高速公路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大多数高速公路公司负债率高、财务状况不佳,多数高速公路通车前几年的通行费收入无法负担借款利息,更不用说归还本金,这就造成资金方面的恶性循环,修一条路,亏一条路的情况经常发生,建设资金缺口越来越大。

从另一方面来说,由于国家的扶持,高速公路的资产总数仍远远大于负债总额,尽管通车前期存在通行费收入不足以弥补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的情况,但从长远来看,高速公路的投资大部分是有利可图的。公路资产状况优良,资产收益稳定,能随着经济的增长而快速增加,这种情况是许多国内外投资者非常看好这一行业的主要原因。以四川为例,前几年在香港上市的成渝高速公路和与外商合作的成绵高速公路,目前已成为四川效益最好的两条高速公路。这两条公路共同的特点是:在克服了前期的资金困难之后,通行费收入增长迅速,抵偿各项成本费用后有较大的盈余。

面对这种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情况,作为高速公路行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快与市场接轨,引入多种市场经济的手段,改善高速公路资金状况,盘活高速公路资产,把闲置在高速公路中的资金解放出来。这不仅是高速公路企业自身的要求,也符合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精神。运用创新的精神,以开拓的精神去运作高速公路国有资产,大胆探索资产管理和资本运作的新路子,是改革的需要,更是高速公路发展的需要。拍卖收费权不仅可以改善高速公路资金紧缺的局面,盘活高速公路国有资产,而且能够将高速公路的收费权在路段上化整为零,在时间上化长为短,从而为社会资金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投资渠道,使合作双方达到双赢的效果。因此,高速公路收费权拍卖,作为一种非常市场化、非常有效的筹资手段,应该成为高速公路资金筹措的首选工具之一。

二、高速公路收费权拍卖的可行性分析。

从高速公路的经济属性来看,其收费权的拍卖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一般说来,拍卖的标的物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而高速公路的收费权符合这一条件。

目前全国高速公路的主要管理模式是一路一公司模式,公司的体制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上都是由一家国有独资公司控股,代表政府行使国有资产管理的权力。这种模式有利之处是能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集中力量按政府规划来修建高速公路和运作高速公路国有资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体制的不足之处也日益暴露出来,主要是各高速公路公司负债沉重,资金缺口越来越大。高速公路前期的投入大部分靠银行贷款,随着还款高峰期来临,不仅归还本金的压力日益增大,甚至连付息都存在困难。这种情况已严重影响到高速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正是这种体制给我们提供了通过收费权拍卖筹集资金、盘活资产存量的舞台,因为毕竟每年的通行费收入是一笔不小的数字,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高速公路沿线经济的腾飞,越来越多的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将会给高速公路带来可观的收入,加之假日经济和会展经济的影响,高速公路的收费将以几何级数迅速增长。高速公路的收费权是完全由高速公路公司掌握并能处置的,是高速公路公司的一笔最宝贵的财富,是其能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其得以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们把高速公路收费权作为拍卖的标的物,是可行的,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从经济方面分析,每条高速公路投资都十分巨大,基本在十亿元以上,近年来,国内高速公路行业通过转让经营权和证券市场融资,在资金的回收和滚动发展上取得了一些进展,例如在四川,成绵、成乐公司引资成功,成渝公司在香港上市,都给社会带来了不小振动,也有力地推动了四川经济的发展。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能够转让和上市的高速公路大部分是目前效益最好的高速公路,正所谓"靓女先嫁",而剩下的都是经济效益一般、社会效益较好的高速公路,这就给继续采用此类方式融资带来困难。再者,要收购高速公路的经营权,动辄需要上十亿元的资金,对于海外资金和社会资金来说,要达到这样的规模已属不易,投资上更是持谨慎态度,因而高速公路的投资和收购往往需要一个十分漫长而又艰难的谈判和审计过程,成功的机会并不大,这也正是目前高速公路招商引资情况不十分理想的症结所在。

高速公路收费权拍卖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法。转让经营权和通过股票上市融资,都是将整个一条高速公路作为标的物,这必然存在资金量过大的问题,从而影响运作的效果。而高速公路收费权拍卖可以分时、分段来进行,一条高速公路可以分为若干段进行收费权拍卖,也可分若干年来进行收费权拍卖,而且期限任定、路段任定。作为外资和社会资金来说,虽然愿意投入高速公路行业,但由于资金规模、风险和机会成本等问题,无法大规模地进入。分时、分段拍卖高速公路收费权可以有效地解决资金规模问题,对于部分路段和一定时限的高速公路收费权而言,无需动辄上亿元的资金,几百万、几千万的资金就可投入,也可以有效地解决风险问题,其风险远低于房地产等行业,而对于机会成本而言,目前象高速公路这样收益稳定增长的行业,也是屈指可数的投资领域。

三、高速公路收费权拍卖实施办法初探

首先应明确,高速公路收费权拍卖的标的物不是高速公路国有资产,而是高速公路的收费权,拍卖价格应以目前该段高速公路的收费数据为标准来核定,让我们作一个大致测算:

假设某条高速公路全长135公里,设收费站11个,全年通行费收入为7260万元。我们对该条高速公路的收费权进行拍卖,就应该以这些数据为标准,确定拍卖的收费权的标底。我们可以尝试将这条高速公路分成11个收费段拍卖,总平均数为每段每年660万元,如拍卖5年,考虑到6%的车流量增长率和按6%的资金净现值折算率,底价约为每段3300万元,这样可筹得资金3.63亿元,扣除20%的税费及包干管理费,实际可得2.9亿元;如果拍卖10年,则实际可得5.8亿元。外资或社会资本购买收费权后,可聘请现有的高速公路收费机构收费,也可另行聘请收费机构收费,但仅仅具有对高速公路特定时间和特定路段收费权的使用和处置权,对高速公路国有资产无所有权和处置权,从而达到高速公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效果,非常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投资者通过拍卖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后,有权支配特定时间和特定路段的车辆通行费收入,扣除必要的维修费用和税费外,其余的便是其投资收益。

对于收费权的购买者而言,其获得的权益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收购高速公路带来自身知名度的提高和品牌效益;

②高速公路车流量增长带来的收益的增长;

③高速公路广告、服务区的收益;

④高速公路网络联通后对车流量及通行费收入带来的促进作用;

⑤以收费权质押方式获取银行贷款的可能性。

对于收费权的出让者来说,其获得的权益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出售高速公路收费权获得的现金收入,这笔资金可以提前归还银行利息和本金,减少负债或继续投入新的项目;

②收费权出售期满,可收回一条完整的高速公路,再用于收费权出售或经营权转让;

③由于不涉及国有资产的出售问题,手续相对简便,能有效地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④可以扩大高速公路的影响,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有利于高速公路的长远发展。

四、高速公路收费权拍卖的意义和前景。

高速公路收费权拍卖,比起经营权转让、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来说方式更简便,可操作性更强。由于出售的不是资产,而是未来的预期收入,因此不需要评估,只需要测算,确认一个大家都能认可的价格作为底价,对于合作双方来说,都是乐于接受的。对于收费权所有人而言,使用拍卖手段有可能利用买家之间的竞争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筹集更多的资金。分时、分段拍卖收费权方式灵活,可以有效地扩大潜在购买者的范围,让更多的人参与竞争。而对于收费权的购买者而言,以适量的资金介入高速公路收费领域,不仅能够有效地降低风险,而且能够分享经济快速成长所带来的收益,更有利于实现投资领域的多元化,提高自身的影响和实力。

从经济学意义上来说,高速公路是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准公共物品,是国家特许收费的行业,其收费稳定可靠,增长迅速,是非常理想的投资领域,因此只要能够消除资金规模障碍、降低投入成本和风险,就一定会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入。

从各条高速公路的实际情况来看,资金运作最困难的是刚通车的几年,因为通行费收入的上升有一个过程。高速公路收费权拍卖能把相当一段时间的收入一次性收回,解决了还息和还贷资金来源的问题,为高速公路有效地渡过难关提供了保证。

应该指出,高速公路收费权拍卖的目的不是为了应付沉重的负债和短期资金的困难,而是为了增强高速公路企业的活力,更好地运作和使用资金。因为高速公路收费额的增长是加速型的,作为高速公路企业而言今后的资金是不存在任何问题的,这一点可以从通车较早的成渝、成绵等高速公路上来验证。但我们也应该承认,在高速公路起步阶段,资金的状况是不容乐观的。为此,我们应该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去筹集高速公路资金,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试行和推广高速公路收费权拍卖,通过分时、分段拍卖收费权的灵活运作,来尽可能多、尽可能快地引进资金,从而达到拉动地方经济发展和优化高速公路企业资本结构的双赢效果。

参考文献

1、周伟、王选仓.道路经济与管理〔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8.5;

2、郭振英、唐学军.腾飞之路--我国高速公路社会经济效益透析〔M〕.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1996.12;

篇6

毕业论文,即需要在学业完成前写作并提交的论文,是教学或科研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撰写毕业论文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或技能、理论联系实际、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高职生毕业论文应反映出高职教育学科体系中的专业基础知识,以及学生自主运用所学知识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应是高职毕业生三年制学结性的独立成果。同时,毕业论文也是高职院校综合考核学生学习效果的一个机会,是不可忽视的一个教学环节。但是目前在高职生毕业论文中,普遍存在抄袭、水平低下等问题,我从以下几方面,讨论在高职教育层次上毕业生撰写毕业论文的可行性。

一、高职生毕业论文的写作现状

高职教育培养的目标是高技能人才,学科体系重点在于技能型工作。基于这个基本指导思想,许多高职院校纷纷进行教学改革,重实践、轻基础。往往实践课程课时比例较高,而基础知识课程课时比例较少。这种课时调整对学生造成潜在的影响,即高职生,重在“职”字,动手能力最为重要。作为基础知识环节组成的写作和设计却不被重视,作为高职教育重要环节之一的毕业论文设计往往流于形式。在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过程中,可以看出诸多问题,例如上网下载论文、、公然抄袭期刊或教材、论文雷同、东拼西凑辞不达意、论文格式错误等。这直接造成了高职生毕业论文普遍质量低下、蒙混过关的现状。

在对本校2010届部分毕业生共128人进行问卷调查的基础上,学生普遍反映论文质量低下有以下几点主要原因。

1.学校及指导教师不重视。

2.自身理论水平较低,知识欠缺,无法完成一定水平要求的论文。

3.论文准备时间仓促,忙于实习、就业,分身乏力。

4.对于找工作没有实质帮助作用,而不重视论文写作等。

二、所反映的问题

以上调查结果,可反映出高职生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的几点问题。

1.学校及教师的重视程度不够。

受到学制、生源水平的制约,很多高职院校及教师都认为高职生没有能力撰写一定知识水平的论文。更有不少教师认为,撰写论文应是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才能做好的事情。高职生,重在职业教育、实践锻炼,论文写得好不好没有什么关系。这实际反映了学校及论文指导教师的责任心问题。学校及教师重视不够,就直接造成毕业论文管理执行力度不强,或论文指导不到位,因此学生自然不会重视毕业论文写作,论文质量必然不高。

现在很多高职院校正在进行教学改革,但往往越改实践课程越多,而基础课程越少。学校认为学生毕业只要具备动手操作能力,能够符合岗位实践能力要求即可,殊不知,思考、钻研、总结、表达、创新等能力对于学生的职业发展亦非常重要。如果学生在工作岗位上需要对生产过程提出改进、提高等合理化建议,或者对于经验方法做出一定的总结创新,都必须用书面的方法表达出来,而撰写论文,正是这种表达能力的最初步练习。

当然学校及教师重视程度不够,还有其他解释。现在高职院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师生比例逐渐拉大,专业教师指导的毕业生数量在快速增长[1]。以我为例,2010届毕业生论文指导数量为35份。在忙于正常教学工作的同时,教师没有充足的时间对学生论文从开题、定题、修改、定稿到答辩进行全程有效的指导。

2.学生自身理论水平较低,知识欠缺,无法完成一定水平要求的论文。

高职生受到生源水平的限制,一般学习能力比较差。在问卷调查中,有个别学生竟然不知论文为何物,认为就是毕业前的最后一次作业,性质等同于实验报告。在128份有效问卷中,125名学生认为由指导教师选定的毕业论文题目范围过大过空,论文字数要求过多(一般要求3000字以上),自身学识较浅,无法胜任。另37名学生认为论文格式要求过于繁杂,自身计算机水平较低,无法满足规范的格式要求。

3.论文准备时间仓促,忙于实习、就业,分身乏力。

对于高职生实行的是三年制教学,一般均在第三学年完成实习工作,毕业论文设计也同样安排在这个时间。128份有效问卷中,117名同学都认为在这一段时间内面临实习就业双重压力,不能安心完成毕业论文。

4.对于找工作没有实质帮助作用等。

在问卷中,65名同学表示已找到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或已有单位表示接收意向,但无一家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提及毕业论文成绩。相反,学习成绩单、英语四六级成绩、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等是用人单位比较重视的能力凭证。

正是由于以上原因,导致高职生论文质量低下。但令人欣慰的是,在128份有效问卷中,有93名同学认为毕业论文设计对于自身职业发展是有长远好处的,良好的写作和设计能力是高职毕业生必备的综合素质之一,并针对毕业论文质量低下的现状提出了解决的办法和建议。

三、解决方法及建议

对于如何提高毕业论文质量,综合问卷中所提出的建议,我进行了思考,总结如下。

学校应指派主管院长加大毕业论文管理执行力度,组织各系部成立毕业论文评审组,由专人负责毕业论文质量审评工作。指定有一定资历及经验的教师作为论文指导教师,并注意师生比例不能过大及指导教师日常教学工作应有所减少等问题。在论文指导及审评过程中,学校应制定一定的监督制度。

2.学生在实习期间,加强与论文指导教师的联系。

学生在实习期间,利用电话、网络等途径加强与论文指导教师的联系,按时汇报自己的论文进度。指导教师也应定期了解学生的论文情况,指导学生查阅文献、定题、修改等具体工作,并将指导内容记录在案。

3.在校期间开设与毕业论文设计有关的课程或讲座。

建议在毕业生在校期间,例如第二学年开设应用文写作、毕业论文设计、文献检索、论文撰写指导等有关课程或讲座。并在专业课教学中加大专业应用文的写作比例,例如将课后作业或期中考核改为小论文形式,使学生有一定的学习和练笔机会。

4.毕业论文选题要适当,重视论文选题与岗位的结合。

毕业论文选题不能全权由指导教师指定,避免选题虚、难、空、大等问题,而应由学生在实习岗位工作后,写出开题报告,题目应侧重于与实习岗位较接近的应用性内容,是学生在实习中熟悉并能反映实际能力的内容。

5.对学生开放数字图书馆及机房,为学生创造条件。

在问卷中有多数学生反映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没有配套的硬软件设施。建议学校可在一定时期内对毕业生免费开放机房及数字图书馆,方便学生查阅文献及撰写论文。

6.改进答辩方式,变“答辩为辅为答辩为主”。[2]

现行毕业论文成绩考核的方式是“文章为主,答辩为辅”,答辩小组成员往往当场匆匆浏览学生论文,象征性地提出几个问题,无法真正达到考核的目的,只是走过场而已。对于这种形式应该予以改进,将“答辩为辅改为答辩为主”。不再只重视论文本身,也应着重于学生在答辩过程中所表现的对自身论文理解的深度、现场回答问题的精度等。

7.制定一定的惩戒措施。

学生对于毕业论文不重视的原因还有一点就在于学校一般对论文考核较差的学生没有惩戒措施。制定措施,例如差评学生责其修改乃至重做,修改后不合格者不授予学位等,来引起学生的重视。

四、结语

总而言之,撰写毕业论文对于培养学生初步的科学研究能力,激发其继续学习深造的兴趣,提高其自主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有重要的意义。在128份有效问卷中,有105名学生表示在学校及教师的管理及支持下,采用文献查阅、联系实际、自我分析及总结等方法,有信心写出质量较高的论文。因此,在严加管理的前提下,高职生撰写毕业论文是可行的,故而应通过积极地采取措施来提高论文质量。消极地取消毕业论文制度,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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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护理是按照国家卫生部统一制定的分级护理标准和要求,对不同病情的病人实施相应的护理和照顾的制度,通常是在病人入院后由医生下达、护士依据医嘱实施[1],目前已成为护理工作中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分级护理在规范临床医疗护理工作方面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执行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从而引发了护士下达分级护理的思考。

1分级护理执行现状

1.1存在问题

1.1.1分级护理医嘱的准确性肖小文[2]调查发现:一级、二级护理所占比例高,达43.2%、50.4%,比相关资料[3]高;一级护理符合率仅27.8%,二级护理符合率仅36.2%,护理级别实际评定符合率低;从入院到出院一直是一级护理者占38.5%,一直是二级护理者占40.0%,护理级别大多未能客观反映病情变化;医生下达的护理级别整体向一级护理偏移,而且多数护士认为医生确定的护理级别与病情不符,毕慧敏等[4]调查结果是52.55%,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的护士持这一观点的比例更高。毕慧敏等[5]将医嘱护理分级和标准护理分级作比较,发现两者有统计学意义。王淑琴等[6,7]将医嘱护理分级与Barthel指数护理分级作比较,也得出同样结论。

1.1.2护士落实分级护理的随意性较大由于没有明确的执行标准和护理级别的不确定性,使医嘱逐渐失去严肃性和应有的权威性[4,8];护士淡化分级护理并形成思维定势,对不按相应护理级别护理司空见惯,对确需按规定执行的护理也敷衍了事,结果是分级护理对部分病人只是一种形式[2,8]。

1.1.3临床护理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魏畅[9]调查发现,分级护理执行人员中有9.01%~58.57%是由分级护理服务体系规定的最低资质标准人员提供的;2.21%~87.96%是由低于规定的最低资质标准人员执行的;1.83%~41.68%是由超过最低资质标准人员执行的,这说明临床护理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

1.2原因分析

1.2.1医学教育要求与分级护理制度不相符医疗与护理相辅相成,但在医学教育中很少涉及分级护理的相关内容,绝大多数医学生不甚了解分级护理的相关知识[10]。王淑琴等[6]调查发现:住院医师在校期间仅有31.75%的人接受过分级护理的相关知识,其余68.25%的人在后期工作实践中逐渐了解;对分级护理依据即病情依据完全了解者为20.63%,部分了解者为79.37%;对各护理等级的具体要求了解者为12.70%,部分了解者为86.51%。由于临床医生对分级护理的知识了解有限,医生往往根据主观经验或以惯性思维提出护理级别,造成分级护理制度执行中的不规范[6,10]。

1.2.2医生认识上的偏差如有些医生对护理级别从思想上未引起重视,下达的医嘱存在随意性[2];有些医生对新入院病人倾向于开出一级护理医嘱,以提醒护士注意[5];有些医生从经济考虑,认为把护理级别开高1个或2个等级可增加科室的收入[2];有些医生为自我保护,在病人病情变化时不及时更改护理级别[9]。这些原因也导致分级护理制度执行的不规范。

1.2.3护理人员严重短缺国家卫生部曾调查了全国210所医院,结果显示,护士缺编的医院占被调查医院的93.3%[11]。有些护士认为人员缺编是分级护理不能落实的重要原因,而这种观点在学历、职称高者比例更高[4]。现有护士很难满足分级护理的需要。

2护士下达分级护理的可行性

2.1由护理学科的课程设置看护士下达分级护理的可行性普通高等教育“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护理学基础》及全国中等卫生职业学校教材《护理理论》都对分级护理的标准和要求作了详细的阐述,护士对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的适用范围、护理内容极为熟悉,而且能熟练掌握操作规程[12],理论上说,护士是有能力下达分级护理的。

2.2由我国高等护理教育的发展现状看护士下达分级护理的可行性我国恢复高等护理教育20余年来,已形成中专、大专、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的多层次护理教育体系[13,14]。高等护理教育的年招生量已经超过护理专业年招生总量的30%。据教育部统计,至2005年,我国已有4所学校开设了护理学博士教育,30余所学校开设了护理学硕士教育、133所学校

开设了本科护理教育,近250所学校开设了护理高职教育,400余所学校开设了护理中职教育。除学校教育以外,成人自学考试专科和本科段均开设了护理专业,加上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完整的护理教育体系[14]。

完善的教育体系使护士掌握了大量护理专业知识,在理论上,护士具有分析病人病情、了解病人疾病的能力;在实际工作中,护士可以根据自己的临床经验做出决策,对病人进行分级护理,组织安排护理措施的有效实施[15]。

2.3由我国医院护士的发展现状看护士下达分级护理的可行性我国已经培养了大批护理人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护理队伍不断壮大[12]。至2004年底,全国护士数量为130.78万名,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者达25.6%[13]。根据“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年—2010年)”的要求:到2010年,护士中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者不低于30%,三级医院工作的护士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者应不低于50%,二级医院工作的护士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者应不低于30%[13]。

高学历护士的加入是医院一笔宝贵的财富。但是在现实的工作中却存在着高低学历护士、不同等级护士同等使用的问题[16],这不仅大大挫伤高学历护士的工作积极性,而且极易造成由于不能体现自身价值而流失的现象;而由护士下达分级护理就是体现自身价值、展示护理工作独立性的一个尝试。

2.4由护理专业的自主性看护士下达分级护理的可行性专业自主性是指个人有权利自由的独立作业且能对自己的行为有所说明,负完全责任[17]。目前,尽管护理专业在不断发展,但护理专业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还未被社会乃至被医院的管理者所认可,护理工作仍被看作是从属于医疗工作之下,甚至有人认为在医院是“以医养护”。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医生是医院的主体,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和决策权,护士没有权利参与真正的决策和决定[18],护士的工作自主性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一定的束缚[19],工作满意度也受到影响。有研究[20]认为,对工作环境缺乏支配能力、参与机构决策机会过少是影响护士工作满意度的因素之一。

弗莱德森在他著名的《医疗职业:应用知识的社会学研究》(Freidson,1970)一书中认为:将职业与其他行业区分开来的唯一标准在于“自主性的事实”,即一种对工作具有合法性控制的状态,一个职业只有获得了对于决定从事其职业工作的正确内容和有效方法的排他性权力的时候,才具有稳固的地位[21]。但是在临床护理实践中却普遍存在着由医生确定病人护理级别,护士被动执行的现象,如此下去护理专业自主性将如何体现?护士的专业知识将如何综合应用?

2.5从护理伦理角度看护士下达分级护理的可行性护理伦理是以医德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范为指导而形成的一种意识形态,它控制和调整着护理人员的思想感情和形态。护理伦理学的基本概念:支持维护、行动负责、互助合作、关怀照顾。

分级护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常常使护理人员陷入了“伦理困境”,出现专业伦理与专业角色要求的冲突[22]:一方面在护理专业的伦理规范中,护士应该支持维护病人的利益和权利,给予其相应的护理;另一方面,在专业角色上,护士应配合医嘱的执行。护理伦理学指出,护士对自己所做的行动负有责任,即行动负责,指在护理领域内有关护理决策由护士做出,可见护理业务范围内如分级护理的问题应由护士自己决策并采取措施[19]。2.6由学者观点看护士下达分级护理的可行性胡斌春等[8]通过了解香港地区部分医院的分级护理情况发现:香港地区的护理级别由护士确定,这样既有利于保证护理质量,又避免引起护患纠纷,值得借鉴。肖小文等[2,4,5,19]认为,分级护理是护士为病人提供不同程度护理服务的依据,应由护理人员在对病人的健康状况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做出;这样既可避免跨专业指挥带来的问题,又可调动护士工作的积极性,发挥各级护士主观能动性,体现责权利和专业价值[23]。

在医疗护理工作中,医疗与护理是既有合作又有分工的两个专业。护理当然要根据医嘱进行,但不等于说护理工作没有相对独立性;护士与医生是平等的分工合作关系,而不是主从关系。因而在如何护理病人问题上,应该由护士做出决策,进行组织安排,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护士工作的自主性和独立性,树立职业责任感和自豪感[19]。护理人员若能取得下达分级护理的权力,其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必能提高,我国护理事业必将翻开进一步发展的新篇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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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张立红,韩英军,朱月珍,等.部队医院护理科研开展现状的调查[J].南方护理杂志,1997,4(1):36-37.

篇8

1前言

一个企业的生存发展,主要依赖于对市场的拥有程度。作为企业,在竞争中取胜和极力占领市场的份额是它的最终目的,也是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的良方。而在电子商务时代Internet的发展使计算机市场营销成为可能,而市场营销的计算机化———网络营销导致企业的营销和管理模式发生了根本的转变,这种营销和管理模式的转变为中小陶瓷企业提供了有利的手段,使它们能够有机会智胜那些过去不可一世的大企业。

中小陶瓷企业因为其规模小实力相对较弱,虽然有很好的技术、产品,但由于信息不通畅,无法使消费者知道并订购自己的产品,使得中小陶瓷企业在其营销过程中存在着其它企业所不存在的诸多难题。而电子商务则为中小陶瓷企业带来先进的信息手段,从而为他们创造了与大企业相对平等的竞争机会和舞台,并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条件与机遇。一家小陶瓷企业在网上做的广告可以把企业的促销信息传递给世界各地的潜在消费者。因此,我国中小陶瓷企业要想获得长足发展,要想在激烈的营销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树立现代市场营销观念,努力学习国外先进的营销方式,运用科学的营销手段、先进的物流配送方式,探索适用自身的营销策略,实行网络营销,并利用网络营销的优势来提高其竞争力。

2网络营销———促进中小陶瓷企业营销国际化

网络营销(Cybermarketing,onlinemarketing)是指借助国际互联网络,实施企业的营销战略和策略,以求实现企业的营销目标。借助于Internet,企业可以以较低费用完成以下工作:建立与个人计算机使用者相连的新的销售渠道;接触新的潜在顾客;为深层次广告提供新的渠道,将大量可变信息转化为符合需要的适用信息,收集大量消费者信息,从而使面向消费者的营销活动更明确、更有针对性;建立更为有效的渠道,以自动解决问题、回答消费者问题;敏感地收集消费者反馈,并利用反馈改善产品、服务和销售。

中小陶瓷企业由于各方面的实力无法与大企业相比,所以很难实现营销国际化。网络的出现,改变了这一切,中小陶瓷企业完全可以利用网络实现营销国际化。以瑞士一家生产火车模型的小企业为例,该企业只有15名员工,其中有6人就专门负责外出参展等事宜,并且重点利用网络开展营销,使这家企业的模型火车占据了世界市场份额的40%。瑞士中小企业努力实现网络营销的增值化,通过消费者反馈的信息,加快产品测试过程,积极提供定制服务、个性化服务;在网上提供各种免费咨询,满足消费者的求知欲,促进了产品的国际化。

在网络时代,发展网络营销是促进中小陶瓷企业市场全球化的一种最佳方式。通过网络,中小陶瓷企业可以快捷企业最新信息,可以在网页上制作广告宣传企业形象,借助网络收集客户意见,及时把握市场和消费者对企业、产品及服务的需求,作为制定企业经营和市场营销策略的基础。企业可以通过向客户提供某些优惠活动,收集客户的相关资料,建立客户数据库,并在此基础上提供各种延伸服务,以增加销售机会。因此,中小陶瓷企业应积极利用互联网实现产品销售,积极抢占市场。

3网络营销的主要特点

3.1跨时空营销

营销的最终目的是占有市场份额。由于互联网络具有超越时间约束和空间限制进行信息交换的特点,因此使得脱离时空限制达成交易成为可能。中小陶瓷企业就可能有更多时间和更大空间进行营销,可24小时随时随地的提供全球性营销服务。同时,消费者只需根据自已的喜欢或需要去选择相应的信息加以比较,做出购买的决策,这种轻松自在的选择,不必受时间、地点的限制。

3.2互动式营销

互联网络提供了中小陶瓷企业与消费者双向交流的通道,中小陶瓷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络向消费者展示产品目录,联结资料库提供有关产品信息的查询,制作调查表来搜集消费者的意见,还可以让消费者参与产品的设计、开发,真正作到以消费者为中心,设计出更符合消费者需要的产品和服务。通过这种双向互动的沟通方式,提高了消费者的参与性和积极性,反过来,也提高了企业营销策略的针对性,有助于实现企业的全程营销目标。

3.3定制化营销

所谓定制化是指中小陶瓷企业利用网络优势,一对一向消费者提供独特化、个性化的产品或服务。网络营销的一个重要思想就是要尽最大努力满足单个消费者的特定消费要求,立足于处理好与每一个消费者的关系,注重发挥互联网的独特优势,不断培养、提高消费者的忠诚度,确保销售持续增长。网络营销可跟踪每个客户的消费习惯和偏好,及时推荐相关产品。

3.4低成本营销

首先,中小陶瓷企业采购原材料往往是一项程序烦琐的过程。通过电脑网络的商务活动,企业可以加强与主要供应商之间的协作关系,将原材料的采购与产品的制造过程有机地配合起来,形成一体化的信息传递和信息处理体系,从而降低了陶瓷企业的采购成本。陶瓷企业对原材料需求量大,品种繁多,利用网络进行原材料采购及市场营销,足不出户便可得到来源广泛的信息资源,且节省中介费,从而节省大笔资金,降低成本。同时可以毫不费力地货比三家,得到最便宜的原材料,这比传统的采购方式方便得多!因此实行网络营销可使运营成本大幅度降低。

其次,中小陶瓷企业运用网络手段,可以降低促销成本(如广告、调研等费用)。在网上促销的成本只相当于直接邮寄广告费的1/10,利用因特网广告的平均费用仅为传统媒体的3%。

总之,网络营销是一对一的、理性的、消费者主导的、非强迫性的、循序渐进式的,而且是一种低成本与人性化的营销。

4中小陶瓷企业网络营销的主要策略

4.1产品策略

作为一种新型媒体,互联网络的运用对传统的产品策略必然会带来冲击,因为就像不同的产品适合采用不同的销售渠道一样,网络营销也有其适用的产品范围和策略。

由于互联网络具有很好的互动性和引导性,消费者通过互联网络在中小陶瓷企业的引导下对陶瓷产品或服务进行选择或提出具体要求。通过网络的良好服务功能,才能赢得消费者的满意,进而建立消费者的忠诚,将陶瓷企业的知名度转化为满意度。

具体策略主要如下:

利用电子布告栏(BBS)或电子邮件(Email)提供线上售后服务或与消费者作双向沟通。

让消费者在网络上充分展示自己的需求并可亲自设计,企业据此为消费者提品与服务,比如对陶瓷工艺品的外观、色彩等均可运用该种方式。

在网络上提供与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达到增加产品价值的同时也提高企业形象,如对陶瓷机械维护与保养,陶瓷家电用品的性能、使用和注意事项。

提供网上自动服务系统,依据客户需求,自动适时地利用网络提供有关产品的服务信息。例如,陶瓷机械产品的供应商可在网络上提醒客户有关定期保养的通知等。

4.2价格策略

价格对陶瓷企业、消费者乃至中间商来说都是最为敏感的问题,而网络上信息自由的特点使这三方面对产品的价格信息都有比较充分的了解。网络上的价格有两个特点:

(1)价格弹性化。由于网络营销的互动性,消费者可以和陶瓷企业就产品价格进行协商。另外,陶瓷企业也可以根据每个消费者对陶瓷产品和服务提供的不同要求,来制定相应的价格。

(2)价格趋低化。由于网络营销使陶瓷企业和消费者直接打交道,而不需要传统的中间人,使企业产品开发和促销成本降低,企业可以降低产品的价格促销,又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互动性,陶瓷市场是透明的,消费者可以就产品及价格进行充分的比较和选择。

因此,要求中小陶瓷企业以尽可能低的价格向消费者提品和服务,在以市场为导向的营销中,中小陶瓷企业必须以消费者能接受的成本定价。

网上价格策略主要表现在:网上查询功能可以充分揭示市场相关产品的价格,消费者能理性判断欲购产品价格的合理性。举办网上会员制,鼓励消费者上网消费,以节省销售渠道的运行成本。开发智能型网上议价系统,与消费者直接在网络上协商价格。开发自动调价系统,可以依时间、季节变动,工厂库存情况,市场供需情形,促销活动等自动调整产品价格。

4.3促销策略

传统的促销是以陶瓷企业为主体,通过一定的媒体或工具对消费者进行联系,而网络促销的出发点是利用网络的特征实现与消费者的沟通,使消费者可以参与陶瓷企业的营销活动中来。这种沟通方式不是传统促销中“推”的形式而是“拉”的形式,不是传统的“强势”营销而是“软”营销,它的主动方是消费者,消费者的需求趋于个性化,他们会在个性化需求的驱动之下自己到网络上寻找相关的消费者信息。中小陶瓷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受访情况的分析,更能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实行有针对性的主动营销,这样更易引起消费者的认同。

网上促销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吸引消费者,为其提供具有价值诱因的商品信息。但网络手段的运用,使传统的促销活动具有了新的含义和形式。常见的网上促销有如下一些方面:

(1)建立虚拟公共关系室。在网络上参与公益部门所举办的各项公益活动及赞助,如希望工程,扶贫救助等;也可结合本陶瓷企业的优势,利用网络推动公共服务。

(2)利用网上对话的功能,举行网上消费者联谊活动或网上记者招待会。这样做,一方面可以跨时空地进行沟通,同时也是一种低成本的促销。

(3)利用网络进行促销活动,包括新陶瓷产品信息提供,促销方式说明,提供折扣券或赠品等,提高消费者上网搜寻及购买产品的意愿。

(4)网上广告,与此同时,建立英文版的首页也是中小陶瓷企业国际化不可缺少的推广活动。

(5)积极参加网络资源索引,尽可能使客户容易查询到公司的推广资料,使其能快速获得所需的商品信息。与非竞争性厂商进行网上促销的策略联盟,利用相互的网上资料库,增加与潜在消费者接触的机会。

4.4渠道策略

营销渠道,也叫销售渠道或分销渠道,是指产品从生产者转移到消费者或使用者所经过的途径。网络营销是一对一的分销渠道,是跨时空进行销售的,消费者可以随时随地利用互联网络购买相关产品。因此中小陶瓷企业的陶瓷产品的分销应以方便消费者为主。下面列举网络条件下营销渠道可能展现的形态。

在首页设计上采取虚拟实境的手法,设立虚拟商店橱窗,使消费者如同进入实际的商店一般,同时商店的橱窗可顺应时间、季节、促销活动、经营策略等需要,轻易快速地改变设计。

结合相关产业的公司,共同在网络上组织网络商展。消费者一经上网,即可饱览各类相关商品,从而增加上网意愿与消费动机。如生产建筑陶瓷、卫生陶瓷的中小陶瓷企业就可与房地厂商联手举办网络商展活动。

消费者在决定采购后,可采用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网上订购。

可在网络上以首页方式设立虚拟经销商或虚拟公司,提供各类的商品目录及必要的售后服务。

此外,网络营销中一个最重要的渠道就是会员网络,会员网络是在中小陶瓷企业建立虚拟组织的基础上形成的网络团体,通过会员制,促进消费者相互间的联系和交流,以及消费者与陶瓷企业的联系和交流,培养消费者对陶瓷企业的忠诚,并把消费者融入陶瓷企业的整个营销过程中,使会员网络的每一个成员都能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4.5营销集成策略

因特网是一种新的市场环境,这一环境不只是对中小陶瓷企业的某一环节和过程,还将对企业组织、运作及管理观念上产生重大影响。一些企业已经迅速融入这一环节,依靠网络与原料商、制造商、消费者等建立了密切的联系,并通过网络收集传递信息,从而根据消费需求,充分利用网络伙伴的生产能力来实现产品设计、制造及销售服务的全过程。这种模式就是网上营销集成,应用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有电脑行业Cisco、Dell等公司。

网上营销集成是对因特网的综合应用,是因特网对传统商业关系的整合,它使中小陶瓷企业真正确立了市场营销的核心地位。中小陶瓷企业的使命不仅是制造产品,还应根据消费者的需求,组合现有的外部资源,高效地输出一种满足这种需求的品牌产品,并提供服务保障。

5结语

网络营销作为一种全新的营销理念,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它的发展速度是前所未有的,我国陶瓷企业特别是中小陶瓷企业应积极利用Internet开展陶瓷产品的营销,拓展海内外客源渠道,勇于实践,大胆创新,谁能抢得先机,谁就能在未来市场中占据主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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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从新,王学军.网络营销及其策略研究.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信息与管理工程版,2001(12)

篇9

前言

地方科研机构作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地方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科技支撑。我省的科研机构和全国的情况一样存在着科技支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科技创新能力不足、科技成果产业化程度不高、激励机制尚不完善等问题。其中,激励机制直接关系着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的发挥,关系着科技资源实现效益的大小,在科研机构诸要素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能够让员工发挥出最佳的潜能,为单位创造更大的价值。激励的方法很多,但是薪酬可以说是一种最重要的、最易运用的方法。据对江西省几十家省属科研机构的调研了解来看,科研机构的薪酬基本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薪酬制度,基本不体现绩效,没有充分体现科研单位的特点。2007年进行的工资改革虽然规定了事业单位也有绩效工资,但是国家和省级单位都没有出台相应标准,科研机构无法操作,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科研人员积极性的发挥。

1薪酬的概念及江西省科研机构薪酬制度现状

1.1薪酬概念

薪酬是单位对员工所做的贡献而付给的相应回报。在员工的心目中,薪酬不仅仅是自己的劳动所得,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员工自身的价值,代表单位对员工工作的认同,甚至还代表着员工个人能力和发展前景。薪酬的概念有广义和侠义的理解之分,广义的薪酬是指员工为单位所做贡献的所有有价值的汇报,包括经济性的报酬和非经济性的报酬。其中经济性的报酬一般包括基本丁资、绩效工资、福利等。非经济性报酬一般包括工作的认可、荣誉、提升机会、培训机会等。在本文中,笔者提到的薪酬概念,仅指经济性报酬。目前,薪酬体系主要有3种:职位薪酬体系、绩效薪酬体系和技能薪酬体系。

1.2江西省科研机构现行薪酬制度现状

1993年以来,在我国研究机构实施的薪酬制度改革中,建立由固定薪酬和可变薪酬组成的薪酬制度。固定薪酬由现行工资制度中的职务工资、标准津贴和各种补贴组成,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可变薪酬由岗位工资和绩效奖励构成,但国家对可变薪酬的分配没有规定实施细则,分配规则由单位自行确定,再加上国家允许事业单位依据所拥有的资源创收,使薪酬预算来源多渠道,这种薪酬管理模式致使各研究机构改革方案不一致,操作上存在不规范的现象,甚至造成分配秩序混乱。据江西省科研院所的情况来看,其薪酬制度模式与其他地方的科研机构十分类似,都没有将个人业绩与薪酬真正挂钩。有些科研院所也曾对有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予以重奖,但没有形成完善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

1.3科研院所薪酬制度的特点及评价

当前,我省的科研机构普编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薪酬制度,基本工资主要与人员的级别、职称、工龄等挂勾,而福利和奖金基本是实行“平均主义”,即每个人都一样,在职和退休的一样。客观上讲,它对于机关行政单位来说也许是合适的,并且它也为科研单位稳定科研队伍、促进科研发展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从国家科研体制的改革的新要求以及科研机构的长远发展来看,科研机构现行的薪酬制度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广大科研人员对薪酬的满意度不高。

(1)员工的岗位工资实际上是根据岗位的行政级别或技术职称来确定,而不是真正根据岗位价值来确定,使岗位价值与岗位工资相关性不强,形成新的分配不公平,降低了岗位工资的激励性。有的科研人员,在评为高级职称以前积极申报项目,一旦评到高级职称、享受到相应的工资待遇以后,反而失去了进行科研攻关的积极性,不愿意继续申报项目。

(2)员工的福利发放平均化,人人都有份,大家都一样,过分注重公平,忽视个人业绩。现有的薪酬制度下,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没有福利没有体现差别,勤奋工作的员工与无所事事的员工没有区别对待。

(3)缺乏奖惩机制,对工作中有突出业绩的科研人员没有相应奖励,对工作中庸庸碌碌的人员不能有效约束。

(4)缺乏对科研机构中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现有的年度考核,基本上是例行公事,考核结果几乎都是优秀或者合格,流于形式。

(5)现有的薪酬制度不能对员工的不合理收人有效制约,一些从课题费当中补贴工资收人的现象比较普遍。

综上来看,现行的薪酬制度虽然也发挥一些积极的作用,但对于科研机构的特点而言具有很大的不足。现在国家科技体制改革以后,不再实行按照计划分配项目的模式,而是面向社会公开、公平的组织项目申报,各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申报科研项目之间的竞争压力很大,这就很需要发挥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要做到这一点,很有必要实施绩效管理,绩效薪酬的实行势在必行。

2在地方科研机构实施绩效薪酬的可行性分析

2.1绩效薪酬的概念

现代薪酬管理理念认为,绩效薪酬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以相对业绩为基础的非强制性合约,换言之是一种锦标赛合(tournament-typecontract)。在这一薪酬体系中,员工的薪酬由工作绩效来决定。根据支付基础的不同,可分为组织奖励、团队奖励和个人奖励。

2.2绩效薪酬体系评价

人才的留住靠什么,人留下来以后如何让他发挥作用?这才是问题的核心和关键,即如何使人尽其才,才为我用。如果薪酬制度设计不能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甚至压抑它们,那么也就失去了留人的意义。

绩效薪酬的优点是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能够有效地促进团队和组织目标的实现。从组织奖励来看,单位申报项目的多少、科研经费获得的多少以及横向创收的多少,与员工的收人息息相关,因此实行组织奖励,将单位的效益及时体现在职工稳定的收人上,能够极大地激发职工的创造力和凝集力。但是这种方式并不能有效地制约个人的懒惰行为;从团队奖励来看,可以有效地促进下属研究所、创新团队的创新创业积极性。缺点是在整体制度缺乏的情况下,在团队内部出现的分配不公也会限制个人的积极性发挥;从个人奖励来看,能够直接刺激其投人的激烈的竞争中,创造更大的效益。但又容易产生个人忽视团队作用的现象。

2.3地方科研机构实行绩效薪酬的可行性分析

总的来说,正如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一样,绩效薪酬在拥有诸多优点的同时,难免也会带来一些消极影响。但这并不影响它在科研机构乃至广大企业等组织中运用。在科研机构当中,由于现有的薪酬制度基本上不体现绩效,因此从提高它的创新创业积极性来说,必须实行绩效薪酬,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充分发挥科研机构人力资源的作用,从而提高整体的创新能力,促进自身的经济实力,也能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在现代薪酬理论中3种薪酬体系中,职位薪酬相对比较死板,难以体现员工的实际业绩,技能薪酬操作比较复杂且目前的薪酬制度当中无意识地充分考虑了个人知识技能的作用(个人的薪酬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知识和能力的作用,如学历、职称等)。实行绩效薪酬,结合3种奖励模式,可以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值得注意的是,实现绩效薪酬并不排斥一定的固定工资,相反很有必要实行固定工资+浮动工资的方式,也就是说,在保证稳定的前提下发挥绩效的激励,这是十分可行和有益的。

3实行绩效薪酬的措施思考

3.1要设计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

设计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是绩效薪酬实施成功的重要保证。制定绩效薪酬体系时要发扬民主,让员工广泛参与,充分尊重员工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

3.2绩效薪酬也要求公平

即整个机构的员工都要有绩效工资,不能有些人有,有些人员没有。将员工的薪酬和晋升与考核情况挂钩,由科研处负责对科研人员业绩情况作出评价,然后将评价结果交到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根据其业绩确定其绩效工资。在对科研人员评价的时候,要注意不仅要看其申报项目及经费情况,也要看项目实施的水平。人事部门同时要制定合理科学的针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绩效考核办法,将他们纳人绩效薪酬范围。

3.3要合理确定绩效薪酬的比例

结合最近全国正在进行的事业单位定岗工作,建立稳定性薪酬占高比例的岗位绩效薪酬制度。绩效薪酬制度主要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福利构成。在科研人员当中,岗位工资、福利作为稳定性报酬,绩效工资可以占40%左右;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中,稳定性报酬应该更高,绩效工资可占20%左右,且与本机构的整体效益严格挂钩。

3.4确立绩效薪酬资金的合理来源

要严格限制科研人员自行从科研课题经费中获得收人补贴的行为。可以从全院的利润以及国家规定的项目管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绩效奖励。

3.5继续落实管理和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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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床资料

1.1一般资料

2005年8月至2007年10月,本科门诊及住院胸片正常的慢性咳嗽患儿56例,其中男36例,女20例,年龄1~14岁,平均(9±3)岁。所有病例均详细询问病史并进行仔细的体格检查,血常规检查、X线胸片检查,肺炎支原体、衣原体抗体测定,选择性行副鼻窦X线或CT检查、支气管激发或舒张试验、过敏原检测、最大呼气流量(PEF)测定,部分病例做24h食管pH测定、胃镜鼻咽镜检查。根据以下情况作出初步诊断,并在特异性治疗有效后作出最后的病因诊断。鼻后滴漏综合征(PNDS):咳嗽以清晨或改变时明显,咽部有异物感(感觉有东西滴入喉咙,经常需要清喉),有鼻塞、流涕和咽痒,鼻窦区有压痛或鼻窦CT提示有鼻窦炎或鼻咽镜提示咽壁淋巴滤泡增生,有慢性咽炎、慢性鼻炎、过敏性鼻炎或鼻窦炎史。胃食管反流病(GERD):阵发性咳嗽(多发生于进食后和夜间),反酸、中上腹或剑突下不适、胸骨后烧灼感、胸痛,24h食管pH测定及胃镜提示有胃食管反流。咳嗽变异型哮喘(CVA)[2]:持续咳嗽4周以上,清晨和(或)夜间发作,运动后咳嗽加重,较长时间抗生素治疗无效,而支气管扩张剂诊断性治疗可使咳嗽症状明显缓解,有过敏性病史包括药物过敏史及过敏性疾病阳性家族史,支气管激发试验阳性。感染后咳嗽:近期有明确的呼吸道感染史,干咳或刺激性咳嗽4周以上,胸片检查无异常,血清病毒、支原体、衣原体抗体阳性。

1.2治疗方法

采用特异性治疗。PNDS:鼻腔吸入二丙酸倍氯米松50μg,2次/d,每次1喷,联合0.2%麻黄碱鼻腔滴入,晚上1次,2滴/次;有鼻窦炎者,应用抗生素3周以上。GERD:调整生活饮食习惯辅以药物治疗,雷尼替丁3~5mg/(kg·d),2次/d,联合胃动力药多潘立酮0.3mg/(kg·d),3次/d,用药时间3个月以上。CVA:吸入布地奈德气雾剂,并口服或吸入支气管扩张剂。合并2种以上病因者给予联合治疗。支原体感染给予阿奇霉素10mg/(kg·d),3~4周。所有患者均未使用非特异性镇咳治疗。

2结果

咳嗽变异性哮喘20例(35.71%),其中1~3岁1例,3~6岁7例,6~14岁12例;8例有夜间干咳加剧的特点,随访8个月后有4例出现喘息症状。鼻后滴漏综合征13例(23.21%),其中3~6岁6例,6~14岁7例。胃食管反流7例(12.50%),其中1~3岁4例,3~6岁2例,6~14岁1例。感染后咳嗽12例(21.43%),其中1~3岁6例,3~6岁4例,6~14岁2例;支原体抗体阳性10例(17.86%),嗜酸细胞性支气管炎2例(3.57%)。支气管异物2例(3.57%)。心源性咳嗽1例(1.79%)。56例慢性咳嗽患者中11例为几种病因引起(占19.64%),其中2种病因同时存在8例,3种或3种以上病因同时存在3例,均为CVA、PNDS和/或GERD合并存在。明确诊断后给予相应的治疗,89.28%(50例)的患者在1~2周内咳嗽症状消失。1例肺吸虫病明确病因后予抗寄生虫药物治疗后咳嗽痊愈。仅8.92%(5例)的患者3~6周后咳嗽症状才逐渐控制,主要是PNDS及慢性咽炎等病例。

3讨论

咳嗽是机体的一种重要防御机制,能清除气道分泌物和异物,阻止呼吸道感染的扩散,同时也是许多疾病的临床症状,是最常见的疾病主诉之一。但临床上咳嗽的病因繁多,不同年龄段的病因亦不尽相同,本资料显示1~3岁以感染后咳嗽及GERD为主,3~6岁感染后咳嗽、CVA、PNDS为主,而6~14岁以PNDS和CVA多见。临床上对慢性咳嗽病例在病因未明确前,易被误诊为支气管炎、慢性支气管炎等,使用了大量抗菌药物或为了明确诊断进行了多项检查,不仅增加了患儿的痛苦,也加重了病家的经济负担。应该重视X线胸片无明显病变的慢性咳嗽这一临床常见而又易被忽视的咳嗽类型的病因诊断,辅助检查应结合年龄特点强调由易到难,由常见病到少见病,避免大撒网式检查,以减少病家的医疗支出。提高临床医师对慢性咳嗽的病因诊断水平十分迫切,亦十分必要。

长期以来,凡是咳嗽,尤其是慢性咳嗽,习惯地认为是由呼吸系统疾病引起,其实咳嗽的病因十分复杂,可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各种肺部基础疾病引起的慢性咳嗽,如支原体感染、肺结核、肺部肿瘤等,另一类为未见明显肺部基础病变的慢性咳嗽,如PNDS、CVA、GERD等。因为咳嗽感受器不仅存在于气管、支气管等呼吸系统部位,食管、副鼻窦、咽喉、外耳道、胸膜、心包等部位亦有咳嗽感受器的分布,上述系统或部位的病变均可能产生咳嗽症状。因此,在寻找慢性咳嗽的病因时,不仅仅局限于在呼吸系统部位,还要注意鼻咽和消化道部位,临床上比较常见的有胃食管反流、慢性鼻窦炎引起的慢性咳嗽。本资料显示慢性咳嗽的病因中CVA最多(占35.71%),其次PNDs(23.21%)。CVA、PNDS、GERD为慢性咳嗽最常见的病因,且三者之间相互合并存在的可能性较大。

儿童呼吸道感染后,由于其免疫功能不成熟,机体清除病原体能力不足,造成长期携带状态。本资料显示感染后咳嗽中支原体抗体阳性10例,可能未予支原体抗体检测及治疗不彻底有关,支原体、衣原体等感染是感染后咳嗽的常见原因[3]。临床上反复咳嗽,喘息发作,胸片又无明显改变,应常规检测支原体衣原体抗体。

总之,咳嗽是患儿常见的主诉,但咳嗽,特别是慢性咳嗽的病因复杂,不同年龄段有不同的病因,同时慢性咳嗽除与呼吸系统有关,还与鼻咽喉、消化系统有关。

【参考文献】

篇11

行政侵权客体的概念是行政侵权理论体系的重要内容,然而,这一问题并未引起行政法学者们的普遍关注。包括研究民事侵权理论的学者们,也很少提及“侵权客体”这一概念,只是在侵权构成要件中介绍“损害事实”。然而,损害事实与侵权客体具有质的差别。前者反映的是侵权的事实状态,是已然的结果,是一种人们可以感知的现象范畴;后者反映的是侵权的权利状态,可以是已然的结果,也可能是应然的预期,是通过理性分析才能把握的抽象的社会关系。可以说,两者是现象与本质,形式与内容的关系,行政侵权的“损害事实”是“侵权客体”的表现形式。

一、行政侵权客体的界析

客体是相对主体而言的,以主体为参照才能确立客体。如果说主体是权利义务本体的话,客体就是权利义务的标的,是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所指向的目标。所谓行政侵权的客体是指行政主体在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侵害的行政相对方的“法益”。

“法益”不同于“合法权益”,法益的概念要比合法权益的概念外延更广。合法权益通常是指有实定法依据的权益;而法益除了包括合法权益之外,还包括符合法律原则、法律精神的权益以及行政相对方享有的正当的权益,即法益包括合法权益和可保护权益两部分。传统上一般认为行政侵权的客体应当是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但从世界行政侵权保护范围扩大化的趋势来看,这一观点明显已经陈旧。对行政侵权客体的概念可以作如下分析:其一,行政侵权客体具有单向性和确定性的特点,这是由行政侵权的主体单向性,确定性决定的,即行政侵权的客体指向的是行政相对方,而不能是行政主体。[1]而民事侵权客体不具有这一特点,法律地位的平等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双方都可以成为侵权主体,也都可以成为侵权的对象。研究这一特点的法律意义在于,民事侵权救济原则的根本在于同等保护,虽然任何侵权只能保护受害者的利益,但由于民事侵权主体关系不具有特定性和单向性特点,因此对任何一方遭受另一方民事侵权时,都应受到同样的保护。而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就不存在平等保护的问题,由于侵权客体的单向性,行政侵权保护的对象只能是特定的行政相对方;其二,行政侵权指向的是行政相对方,但侵害的是行政相对方的法益。行政相对方为行政侵权的对象,而行政相对方的法益则为行政侵权的客体。也就是说,行政侵权的对象不同于行政侵权的客体,行政侵权的对象是在某一具体的侵权行政行为中所指向的特定的相对人,而行政侵权的客体则是指该相对人受损的法律上的权益。行政侵权客体和对象的关系不同于行政违法的客体和对象的关系。行政违法的对象是行政违法行为所直接施加影响的物或人;而行政违法的客体是行政违法行为所侵害的受行政法所保护的一定社会关系。行政侵权行为既有侵害的对象也有侵害的客体;但某些行政违法并不一定存在侵害的对象,它可能不直接侵犯特定人的特定权利,却直接侵害了行政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或行政权力运行秩序。[2]其三,行政侵权的客体与行政侵权的主体的关系是在相互冲突中发生的,两者关系的连接点表现为相互间价值和利益的相互排斥和否定。作为行政侵权客体的法益是以行政侵权主体违法不当行为的致害结果表现出来,而以行政相对方的抗拒行为来实现其受损权益的恢复。其四,行政侵权的客体具有弱损性。与民事侵权不同,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性决定了任何一方主体不能任意处分对方的权益,而行政主体的优益权使其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处置行政相对方的权益。特别是在专制行政体制下,行政相对方在行政主体面前显然处于弱势地位,非常容易受到侵害。即便是在法治社会大力倡导服务行政的国度,行政主体仍处于优益地位、握有强制权力,服务与其说是行政主体的宗旨,不如说是其一项职能。因此,尽管在服务行政的环境中,行政相对方的权益有了更多的关切和法律保障,但其在行政主体面前的弱势地位并没有改变。由于这一弱势地位,在实体程序中即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职权的过程中,行政相对方时常处于被动。

为了纠正两者在实体程序中不平衡的法律关系,在诉讼程序中倾向于对相对方的权益救济,行政相对方则处于主动地位,以实现两者法律关系在不同程序阶段上的平衡;而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平衡是稳定和恒久的,无论是在民事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任何阶段,两者都不存在法律地位的强弱之分和程序权利的主动和被动之别。研究这一问题的法律意义在于,对民事侵权,其基本的保护原则是平等保护,因此民事侵权的平等保护原则体现为在相同情况下应采取同等的保护措施,不应该区别对待;而在行政侵权中,由于行政相对方的弱损性,所以,应特别注重对行政侵权客体的保护,无论在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分配,行政程序的法律设计,还是在行政法律救济机制上的创新都应该以相对方权益保护为宗旨,而不应以保障行政职权为重心。

二、行政侵权客体的内容

行政侵权客体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受传统的民事侵权理论的影响,学者们对行政侵权的客体基本采用两分法,即人身权和财产权。而有的学者将行政侵权的损害事实分为权利被损害和利益受损害,由此行政侵权的客体可以归纳为权利和利益。前者包括人身自由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财产所有权,以及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后者包括人身利益、财产利益以及精神利益。[3]上述对行政侵权客体的归纳和分类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也有法律依据,因为我国的《国家赔偿法》第二章行政赔偿即是将行政赔偿的范围分为对侵害人身权的赔偿与对侵害财产权的赔偿。然而,对行政侵权客体的两分法未能逃出民法理论体系的樊篱。应该说,民事侵权的客体一般可以适用于行政侵权,但两者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在行政侵权客体范围的界定上,不能完全套用民事侵权理论。从性质上说,虽然作为民事主体的公民与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享有的权利的内容有些是一致的,但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属于私权,而行政相对方享有的权利则属于行政法保护的权利,不同于纯粹的私人权利。从权利范围上看,民事侵权的客体与行政侵权的客体不能重合。有的民事侵权的客体如债权不能成为行政侵权的客体,因为债权只能发生在平等的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一般是不能发生债的关系。有的行政侵权的客体如公民的政治自由权也不能成为民事侵权的客体,因为政治自由权如言论自由的权利主体是公民,而义务主体则是国家,也就是关于言论自由的关系属于宪法关系,一般只能发生在公民与国家之间,而不能发生在平等的公民之间,因此在私法领域也就不可能存在言论自由的侵权。

三、行政侵权客体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建构

行政侵权不应当是纯粹的理论抽象,其历史发展与现实存在都依赖于行政侵权制度的设计和架构。或者说,行政侵权的立法和救济制度是行政侵权理论的源头活水,是行政侵权理论的灵魂。对行政侵权客体的研究更是如此,行政侵权的客体是法益,是法律原则、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权益,因此,不关注现实的法律制度对权利内容的具体规定,对行政侵权的客体的研究只能是缘木求鱼。传统的对行政侵权的两分法越来越不适应现实要求,我国理论界对行政侵权客体的认识需要更新。这种更新具有两个层面的含义:首先,对行政侵权客体的认识要摆脱民事侵权理论的桎梏;其次,行政侵权客体要满足不断发展的权利需要,范围应逐步扩大。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政治的革新、社会的变迁,公民对权利的要求无论从范围还是从程度上较之以往有了新的提高,如环境权、采光权、安宁权、受教育权、生育权、知悉权(包括公共信息的知悉权和商业信息的知悉权)、行政程序参与权等。但是对上述权利的理论研究仍嫌欠缺,有些权利如受教育权的性质是公权还是私权尚未达成共识,有些权利如生育权的主体范围即生育权是女方权利还是男女双方的权利还存在争议,知悉权的范围及其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价值冲突还需加深认识。

由于理论研究的薄弱导致立法的滞后。就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言,我国现行宪法于1982年颁布以后,经过了三次修正,从宪法序言到正文都进行了重大的修改,但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容却一直未变。虽然历经20余年,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规范已明显落后于现实要求,但宪法却无视这一公民的权利要求,如罢工的自由。特别是我国在签署两个人权公约和加入WTO之后,国际社会对我国的人权的制度提出了挑战,我们必须积极的应对。就行政法领域,对相对方的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也存在一定问题,表现为在实体法上存在着权利保护的法律规范的不健全,在程序法上还一定程度地存在着权利保护的不公正,在保护范围上存在着权利的空白。就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行政侵权赔偿范围过窄。表现为:行政赔偿的范围只限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部分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不是所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和通信自由没有相应的规定;对财产权中的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没有规定;对宪法已确认的公民的政治权利与自由、自由、受教育权等没有纳入保护的范围,致使这些权利受到侵犯以后,难以得到国家的有效救济。[4]破除民事权利体系对行政权利的禁锢,冲破权利两分法对行政法权利认识的羁绊。

不可否认,民事权利体系对行政相对方权利体系的影响,由于作为私人主体法律地位的一致,使得民事权利体系对行政相对方权利体系的建构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两者毕竟属于不同的法域,前者处于私法体系的框架内,后者身处公法秩序中,切不可不识两者的差异性而强求一致。当然,不是说两分法在行政法权利体系分类中绝对不可应用,然而这一方法存在的严重的缺陷在于,分类方法过于简单,遗漏了许多权利内容,不能全面地反映现实中受害者权利的诉求,阻碍了行政侵权的制度发展。目前在我国,如何构建行政权利体系是确立行政侵权客体范围的前提和关键。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权利的性质、范围截然不同,行政主体享有的权利是行政职权,是一种公共权力,具有法定性,权利义务相对性和不可让渡性的特点;而行政相对方享有的权利是在行政法秩序内的私人权利。行政侵权就是在行政公权对私权的侵犯,认清行政侵权客体就要首先明确在行政法中行政相对方的权益范围。确定行政侵权范围的基本要求是,充分保护行政相对方的法律权益,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同国家财力、法制环境相适应。在理论上,行政相对方的任何权益都可能成为行政侵权的客体。那么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方有哪些权益呢?由于行政领域的广泛性,行政事务复杂性,行政相对方的权益不可能一一罗列,在不同的行政领域在不同的行政事务中,行政相对方所享有的权益是不同的。

然而,存不存在着普遍的一般的权益呢?回答应该是肯定的。行政相对方的权益与行政主体的职责是相对而言并紧密相连的,通过立法不断地加强对行政主体职权行为的规制就是保护行政相对方的权益的过程。行政侵权的客体在立法上的体现就是行政侵权赔偿的范围,世界上每个国家都有各自的法律传统和立法方式,在行政侵权范围的确定上,各国立法也存在着差异。概括起来有三种模式:一是用概括性的条文对行政侵权的赔偿事项范围予以规定,而不加详细列举,这是大部分发达国家所采用的模式;二是以法院的判例汇集而成,既没有法律条文的概括性规定,也没有法律条文的列举性规定;三是以概括、列举甚至包括判例等在内的形式加以综合规定。行政程序法为了规范行政行为明确行政相对方的权益提供了法律原则和一般标准。如自然公正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以及由上述原则衍生的一系列具体权益,如平等保护权、知悉权、要求听证权等。此外,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利可不可以成为行政侵权的客体。有学者认为,行政侵权的国家赔偿是有限赔偿,即赔偿范围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行政侵权的国家赔偿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范围,不包括对侵犯其他权利如劳动权、受教育权、政治权等的赔偿。[5]一般而言,公民基本权利属于宪法权利,是公民权利的最基础最重要的部分,是产生其他权利的权利,因此应当将行政法中行政相对方的权益与宪法中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相区别,分别由不同的法律来调整。然而,侵权是与救济密切相连的,没有救济制度的存在,侵权的存在是没有法律意义的。在我国,公民基本权利遭受侵害司空见惯,但我国并无宪法诉讼,因此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济,如北京某一饭店的职工的选举权被剥夺,于是以自己的选举权被侵害为由向法院,被法院驳回,原因是法院受理此案并无法律依据。近几年,公民的平等权、受教育权被侵害的案件屡见不鲜,但能够得到救济的寥寥无几。

有学者认为,行政侵权赔偿范围的确定的首要原则是:尽可能扩大赔偿范围,以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6]因而,有人主张应将行政主体侵害宪法权利的案件纳入到行政诉讼中,以扩大对公民的权利保护范围和增加对公民权利救济的方式。[7]应当说,在理论上行政侵权的客体不应仅仅局限于行政权利范围,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行政相对方遭受侵害的所有权利,包括宪法权利、行政法权利、民事权利都可以成为行政侵权的客体。也就是说,行政侵权客体的划分,不能以法律部门为标准。因为,同样是财产权、人身权,既是民事权利也是行政权利。行政侵权客体的界定,应当以行政侵权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中来把握,离开行政侵权的主体而孤立地考察行政侵权客体的范围,其结论必然是片面的。可见,公民的基本权利只要遭受到行政主体职权行为的侵害就可以成为行政侵权的客体。因此,可以运用行政救济手段来解决行政主体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件,不仅是行政诉讼,也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从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上看,宪法作为静态的行政法,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具有更大的相通性,宪法中的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在行政法中体现为行政权力与行政权利的关系。英国法院在AshlyV.White案件中判决选举官对其错误阻止原告行使选举权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8]法国司法判例认为,对于被非法排除参加招聘晋升公职的竞争考试机会的受害人,国家应负责赔偿。[9]在日本,对于立法行为的国家赔偿诉讼,与违宪诉讼结合起来审理,从而追究国家的赔偿责任,如札幌地方裁判所小尊支部法庭在1974年一项判决中认为,废除残疾人在家里投票制度是违宪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10]美国的1871年通过的《民权法》规定,任何人基于行使州法律规定的权利而侵犯另一个人由宪法赋予的权利,要对被侵权人负侵权责任。20世纪60年代以后,该法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州政府官员不仅要对执行州法时侵害相对方宪法权利的行为负侵权责任,而且要对执行联邦法律时侵害相对方宪法权利的行为负侵权责任。从以上各国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保护制度可以看出,国家公职行为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侵害受侵权法调整,行政侵权的客体不应排斥公民的宪法权利。

四、作为独立的行政侵权客体——精神权利

(一)精神权利成为行政侵权客体的渊源

法国行政法院建立之初,侵权范围仅限于能以金钱计算的物质性损害,对于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精神损害,如对名誉、感情等的侵害,国家不负侵权赔偿责任。其理由是,精神损害既然是无形的,无法用金钱来计算,也就无法进行赔偿。后来,随着法国法制的不断完善,对精神权利也逐渐纳入了行政侵权的赔偿范围。按照传统的普通法,精神损害不能够独立确立一个侵权行为诉讼。也就是说,精神损害诉讼请求有一种寄生的特点,它必须与其他侵权结合起来才可以提起侵权行为诉讼。精神损害通常是伴随着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同时发生的,在这种情况下,精神损害不一定作为独立的行政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可以被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事实所吸收。但是在有些情况下,精神损害是独立发生的,这种情况下,精神损害应作为导致行政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独立侵权客体。到了二十世纪四十年代,美国法律协会明确承认,即使没有发生身体损害,精神损害本身也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侵权行为诉讼。目前,各国对精神损害的行政侵权责任基本持肯定的态度,但只是在责任范围和标准等问题上各不相同。在当代法国的行政赔偿法律发展的过程中,行政侵权的范围正日益扩大。在法国,通过判例首先将某些能够产生物质后果的精神损害作为行政侵权赔偿的范围,然后,又将那些虽然不产生物质后果,但能够引起巨大精神痛苦或破坏个人尊严以及的损害也纳入了行政侵权赔偿的范围。特别是感情上损害,法国长期以来拒绝赔偿,但慑于公众的压力,法国行政法院的态度也有了转变。虽然,法国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量非常有限,但其对行政侵权赔偿范围的突破的意义重大。[11]法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对其他国家行政侵权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德国的《国家赔偿法》(草案)专门对非财产的损害赔偿予以规定,但倾向于减轻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从西方国家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历史发展进程可以发现,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经历了一个不予承认到给予承认,从最初的采取限定主义原则到后来的非限定主义原则的过程,而且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在我国,普遍认为,我国国家赔偿法中根本没有精神损害的法律保护。这其实是对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误解。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对于国家机关违法拘留或错误逮捕等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为,如果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应当说,我国的行政侵权制度并未否定精神损害赔偿,只是很不完善,这表现为:我国的《国家赔偿法》第二章行政赔偿中赔偿范围中并没有精神损害的规定,而只是第五章“其他规定”中有残缺的内容,并且并没有“精神损害”明确提法;对精神损害采取的是非独立性保护,也就是未将精神损害作为侵权损害的一个独立的损害类别,而是附着于人身权损害之中。表现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对于违法拘留或错误逮捕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同时造成精神损害的,国家给予赔偿;精神损害的保护范围太窄,仅包括名誉权、荣誉权;精神损害的救济措施太有限,只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没有对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在行政侵权中的精神损害具有如下特征:第一,精神损害的普遍性。即只要有国家侵权的发生,无论是侵害财产权利还是人身权利,精神损害无时不有,只不过程度大小而已。第二,精神损害的复杂性。国家对人身权利的侵害,既产生直接的精神损害,也产生伴随性的物质损害,对财产权利的侵害,既产生直接的财产损害,也产生伴随性的精神损害,精神损害具有复杂性。第三,精神损害的隐秘性。财产损害是有形的,而国家侵害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往往是无形的,是隐藏在有形的财产损害之后,因而不易被发现。第四,精神损害的不可计算性。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性损害,不能直接用计算财产损失的方法来衡量,使得对精神损害的程度难以计算和衡量。[12]行政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已经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特别是在探讨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过程中,是否应加强对精神损害的法律保护成为人们争议的热点问题。事实上,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相对人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到损害案件时有发生,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或不当给相对方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往往比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公民的一般的损害更要严重。2001年1月发生在咸阳市泾阳县的荒唐的“处女案”是行政侵权精神损害案件中较为典型的一例。如果将精神损害排除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外,对于公民权利保护是非常不利的,也会动摇社会对政府的公信,还有可能会放纵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执行公务为借口侵害公民的精神权益,这与我国建立法治社会的目标是不相适应的。[13]否认精神损害可以适用金钱赔偿的观点认为,精神损害不能用金钱进行交换计算,对精神损害进行金钱赔偿也不符合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对行政侵权处以精神损害赔偿金,国家财政将不堪重负,在我国行政侵权领域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时机尚不成熟。但事实上,我国建立行政侵权精神损害的赔偿金制度是必要的。它是充分保护相对方权益的需要,也是维护和监督行政职权行为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宪法原则的基本要求,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立和完善我国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既是转变“公法优位”法律观的要求,也是转变政府职能、科学定位政府角色的要求,同时也是世界行政精神损害赔偿立法趋势的必然要求。[14]不仅如此,排除行政侵权行为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也与我国民事立法所确立的精神损害赔偿原则相矛盾。我国在民事侵权领域已经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规定了我国民事侵权的精神损害的范围、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特别是针对精神损害赔偿确立了抚慰金制度。这对于我国行政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因此,可以认为,在我国行政侵权领域适用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的时机已经成熟。

(二)作为行政侵权客体的精神权利的范围

目前,国家赔偿范围从物质性赔偿向精神性赔偿的拓展正成为国际化趋势,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行政侵权的赔偿范围已经涵盖了精神损害赔偿,即精神损害已不容争辩地成为可诉对象和法律救济对象。精神损害赔偿除了在民事审判中得以司法支持以外,作为行政赔偿范围之一已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并得以法定化。近几年,我国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在精神赔偿方面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对构建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权利保护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因此,可以说,我国应当不失时机地完善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扩大精神损害的保护范围,强化精神损害的保护力度。精神权利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自然人的人格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及隐私权等;自然人的亲权,即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自然人死亡后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遗体、遗骨保护权。作为社会组织形态的相对人也有精神权利,即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其是否也作为行政侵权客体。按照上述司法解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规定事实上就排除了社会组织精神权利的司法救济性和可诉性。这一规定应当同样适用于因行政侵权造成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精神损害。因为作为社会组织的行政相对方不具有自然人才拥有的基于生理现象所产生的精神痛苦。其精神权利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如财产损害侵权寻求救济,因为作为法人或者社会组织其精神权利与其物质利益往往直接相连,荣誉权侵害会直接导致其商誉的下降从而影响其经济效益。

(三)行政侵权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遵守以下几个原则:第一,以恢复原状为主、经济赔偿为辅的赔偿原则。由于精神权利存在方式的特殊性,在行政侵权救济方式的选择上,对精神权利的侵权应当以回复原状为主,金钱赔偿为辅,只有当恢复原状的方法无法采用时,才可以适用金钱赔偿。第二,全部赔偿原则。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不同,多数国家采取的是限定赔偿的态度,就是对侵害人身权利造成精神损害的赔偿,往往只限于法律规定的几种人身权利,而不是全部的人身权。更不用说对侵害财产权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了。此外,精神损害结果的严重性也是构成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一个条件,这是由精神损害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我国现行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实行都是限定赔偿制度。[15]即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精神损害案件,国家也不是都进行赔偿,如果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不予赔偿,但可以适用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责任形式。精神损害的限定赔偿制度不符合行政侵权制度权益保护的世界发展趋势,对精神损害赔偿也应当贯彻侵权法的基本救济原则,即全部救济原则。行政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全部赔偿的原则要求,若以恢复原状能达到赔偿目的的,就恢复原状;若只能部分恢复原状的,其余部分用金钱给予补偿。第三,精神损害的量化原则。精神权利本身没有物质内容,不能通过财产或实物价值来衡量的,但在赔偿的过程中又必须对赔偿数额进行具体裁量,因此,不得不通过一定的方式将精神权利的损害赔偿进行量化,以达到对受害方的精神抚慰作用。有人就此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的衡量标准,即精神损害应该是权利主体受到侵害后为战胜精神伤痕、恢复正常的精神生活状态所需的费用,即精神损害=年精神生活支出总额×精神痛苦恢复年数。[16]这一公式对精神损害赔偿提出的大胆的设想,可适用于各类精神权利的侵权案件中,尽管其应用的量化指标仍然难以确定,但这一设想仍不失其现实意义。还有人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量化标准。将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分为四个等级,即一般损害、较重损害、严重损害和特别严重损害,对于一般损害的赔偿额最多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对于较重损害的赔偿额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对于严重损害的赔偿额不超过10000元人民币,对于特别严重的赔偿额不超过100000元人民币。[17]

此外,还可以对于精神损害的进行物化,对损害给予某种替代物,使受害人在心理上得到满足。对于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在国外普遍采用抚慰金的形式,我国也可以采用这一形式,也就是因行政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可以向受害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抚慰金的支付并不影响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责任形式的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受害人的社会地位和职业特点;国家的财政能力等。

[1]当某一行政主体成为其他行政主体的相对方时,该行政主体在此行政法律关系中也只是行政相对方,而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此时,该行政主体可以成为行政侵权的对象。

[2]参见杨解君:《论行政违法的主客体的构成》,《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

[3]参见杨立新著:《侵权法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384页。

[4]参见王保成:《对〈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法理思考》,《南京经济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

[5]参见胡建淼著:《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36—537页。

[6]参见胡锦光杨建顺李元起著:《行政法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348页。

[7]在诉讼制度中,由于我国不存在宪法诉讼制度,因而当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以后,应当通过哪种诉讼程序加以解决,也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有人主张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来解决,有人认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加以解决。在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齐玉苓一案的司法解释中,将齐玉苓受教育权被侵害作为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适用了民事救济制度,并以宪法作为案件审理的依据,这一在我国司法史上首次大胆尝试并未得到学术界普遍的认同。可以认为,为实现宪法权利的有效救济,建立、确立宪法诉讼制度应是我国体制的发展方向。然而,在目前情况下,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侵权案件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应是更为合理的选择。

[8]Cf.S.D.Hotop,op.Cit.,p.485.转引自余凌云著:《警察行政权力的规范与救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260页。

[9]参见余凌云著:《警察行政权力的规范与救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260—261页。

[10]参见杨建顺著:《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661页。

[11]参见林准马原主编:《外国国家赔偿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出版,第75—76页。

[12]参见袁曙光:《试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济南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

[13]参见曾坚:《国家赔偿范围拓展至精神损害之研究》,《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

[14]参见于金葵:《行政精神损害赔偿立法必要性探讨》,《行政与法》2002年第3期。

篇12

由于三峡机组是我国首次从国外引进的70万kW水轮发电机组,单机容量大,一旦故障停运对系统影响大,加之三峡工程长期受到人们的关注,因此其机组运行可靠性一度成为各界关心的问题。

针对机组投运初期运行可靠性低的问题,三峡电厂在外方和安装单位的配合下,在半年的时间内提出并实施了60余项反事故技改措施,优化、完善了机组保护和控制逻辑,有效地提高了机组运行可靠性,机组强迫停运次数从2003年初始的0.7次/台月下降到2004年0.13次/台月。

2三峡机组运行可靠性状况及强迫停运原因分析

三峡机组投产以来强迫停运26次,2003年半年内强迫停运16台次,2004年前10个月强迫停运10台次。造成强迫停运的原因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类。

2.1设备或自动化元器件故障造成停机

新设备或器件故障是造成停机的主要原因,14台次的强迫停运全部由机组辅助设备、自动化元器件失效引起。

⑴自动化控制、检测元件故障。5次机组强迫停运由自动化控制、检测元件故障引起,主要故障点集中在:油位传感器电源模件、密封水测温电阻、局放检测装置测量电容、接力器锁锭接点、低油压传感器;

⑵自动装置内模板损坏。3次机组强迫停运由监控系统、励磁装置、继电保护装置模板损坏引起;

⑶自动装置制造工艺问题。5号机调速器盘因内部48V电源线配线工艺不良,在机组运转中震动引起端子接触不良,调速器开机令继电器自保持回路失电,调速器快速关闭导叶造成停机,该故障引起机组强迫停运22次;

⑷定子冷却系统纯水泵故障。三峡机组定子线棒采用纯水强迫循环冷却方式,两台纯水泵,一台工作,一台备用,两泵全部停运时机组停机。虽然由此引起的机组强迫停运仅有1次,但是电磁型纯水泵故障率极高,从机组调试至今已有十多台损坏,机组投产后多次停机消缺。三峡是国内首家使用75kW电磁泵的电厂,国外实例也很少见,电磁泵轴承烧坏的机理还在进一步研究中;

⑸设备损坏。2004年7月26日,11号机组交接并网运行后约2小时励磁变B相着火,变压器温度保护动作停机,经查,故障由低压侧匝间短路引起。三峡机组投产以来仅发生这一次高压设备故障;

⑹4F大轴绝缘降低,绝缘监视保护动作跳闸停机。

2.2安装、调试质量问题造成强迫停机

安装、调试质量问题表现在:电流互感器极性接反,两次引起继电保护误动停机3台次;调速器主接力器位移传感器安装不牢固,造成机组溜负荷保护出口跳闸停机1次;调速器接力器锁锭接点安装不良,运行中抖动,使调速器开机令复归,机组解列停机1次。

2.3机组辅助设备电源问题造成强迫停机

机组辅助设备电源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机组辅助设备供电可靠性低。三峡电站厂用电来自于机组自供电和厂外施工电源,机组从3号机组开始仅单号机配置有厂用变压器,投产初期机组较少厂用电系统并未形成,因此只能依靠外部施工电源作为主供电源,而三峡电站地处多雷区,施工电源覆盖面广,接线复杂,可靠性较低,倒换频繁,因而极易引起组辅助设备失电。2003年8月24日,雷击造成三峡坝区施工电源跳闸,造成三峡首批投产的4台机组相继停机,全站停电。

二是机组辅助设备对电源的适应性差。在一路交流电源消失、或短时消失又恢复后装置不能正常工作。存在上述问题的辅助系统有:

⑴纯水系统;

⑵压油装置;

⑶推导轴承和水导轴承外循环油泵装置;

⑷其他现地控制/测量设备。

造成辅助设备对电源的适应性差的原因在于辅助设备电源设计存在以下缺陷:

⑴辅助设备控制电源采用单电源设计,或双输入电源但不能实现无扰动切换,或双输入电源但至弱电的变换装置共用,一旦失电则其“开机令”自保持返回,使被控动力设备停运;

⑵在动力电源消失控制装置在发出故障报警的同时闭锁了动力设备的运行,以致在动力电源恢复后不能自动启动,除非人为现场恢复故障。

例如,ALSTOM机组水导瓦采用外循环油泵冷却,油泵控制装置采用双交流输入、单220V/48V变换装置,2003年9月9日在进行厂用电倒换时,6号机组水导瓦循环油泵控制电源220V/48V变换装置强电侧开关受冲击跳闸,油泵“开机令”自保持返回,油泵停运,造成水导瓦过热烧损,机组停机。

2.4水机保护、控制逻辑缺陷造成强迫停机

水机保护、控制逻辑缺陷主要表现在:

⑴按无人值班设计,停机条件过多,对设备故障的逻辑判断不充分,也未给运行人员进一步判断故障留下余地;

⑵利用温度、液位、压力等非电量停机的控制逻辑未考虑闭锁或足够的延时,而非电量极易波动,传感器易损坏;

⑶出于保护设备的理念,在动力电源消失使控制装置在发出故障报警的同时闭锁了动力设备的运行,以致在动力电源恢复后不能自动启动,造成停机。

3提高三峡机组运行可靠性的措施

为提高三峡机组运行的可靠性,中国三峡总公司和三峡电厂采取了一系列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三峡总公司加强了设备制造监理、出厂验收、安装调试质量的控制,在安装单位和三峡电厂同时开展“首稳百日”活动。三峡电厂先后提出了10个方面共计60余条反事故技术改进措施,相继对投产机组上进行整改。对后续投产的机组,三峡总公司组织安装单位将整改项目落实到安装调试过程中,并要求三峡电厂对这些整改项目进行测试验收。

所采取的主要技术措施可归纳为如下3大类。

3.1完善辅助系统在电源控制、切换、监视等方面的功能

⑴修改纯水系统的PLC程序,满足运行泵失电后,备用泵自启动的要求,并对双泵切换延时及全停定值修改;

⑵对纯水系统增加电源监视继电器,失电报警;修改PLC程序,使之保持开机令,在电源恢复时自启动水泵;

⑶修改纯水系统PLC程序,使掉电时恢复马达的Y型接线,防止来电时三角形启动;

⑷对纯水系统加装软启动器;

⑸修改油泵控制PLC程序,使电源失电再恢复后自启动油泵;

⑹将VGS推导外循环油泵控制PLC电源保险改为空气开关,并增加一路直流220V电源,将原两路交流电源改成双直流同时供电;

⑺将VGS水导外循环油泵控制电源由单直流改为交流+直流供电(原设计由单直流220V供电,无PLC,24V弱电控制);

⑻将ALSTOM水导外循环油泵控制48V电源装置双重化,取消变压器低压侧开关,增大高压侧开关跳闸定值;

⑼将ALSTOM水导外循环油泵控制开机令继电器改RS继电器,防止双交流切换时开机令复归;

⑽将VGS高压油泵控制由双交流切换供电改为交流+直流同时供电,保证交流失电恢复后泵自启动;

⑾主变冷却器电源倒换定值修改:失压由90%改为85%,时间为1.5秒;

⑿电源监视继电器换型(原型式继电器易烧),包括VGS机组射流泵、滤水器、减压阀现地控制盘,ALSTOM机组射流泵、减压阀、滤水器、大轴密封、水导油泵、顶盖排水现地控制盘。

3.2提高厂用电的可靠性

在机组运行方式安排上,优先安排带有厂用变压器的机组运行,在2号机上增设一组厂用变压器,将机组供电作为厂用电的主供电源,将坝区施工电源作为备用电源,同时改善外来电源的运行环境,提高抗雷击能力,优化10kV、400V厂用电备自投参数。

3.3完善机组保护和控制逻辑提高系统可靠性

⑴对纯水系统的PLC程序进行修改,在泵启动、停泵时分别闭锁“纯水系统大泄漏”信号45”和35”,并在监控系统中将“纯水系统大泄漏”信号延时10”作用于停机;

⑵简化调速器开机自保持回路,取消调速器机柜上紧急停机按钮至调速器的回路,用其开接点启动常规紧急停机;对自保持闭接点进行双重化处理;对调速器开机自保持回路整顿加固,48V电源环接;

⑶在监控系统中增加调速器开机自保持继电器失电启动快速停机流程,防止有功进相运行;

⑷将“油压装置机械大故障”停机功能改为报警,仅取工作压力、压油罐油位开关量、模拟量为停机判据;

⑸完善ALSTOM水导油位低停机保护,增加一个液位计,开关量与模拟量并用;增加ALSTOM水导油泵全停延时停机保护;

⑹取消VGS水导油流量低停泵功能,改为报警;在监控系统中增加远方故障复位,以便能自动或远方人工再启动;

⑺主变“冷却器全停“改立即停机为延时2秒停机,主变PLC中,油泵全停延时2分钟停机,水停15分钟停机;

⑻闸门下滑事故位停机出口增加模拟量>90%闭锁,延时10秒出口;

⑼剪断销信号改直接出口落门停机为105%过速闭锁落门停机;

⑽水封温度保护出口加流量闭锁(定值每小时10立方米);

⑾增加LCUI/O自检,防止LCUI/O失电或故障时误判被监视的调速、励磁、保护等装置电源全停而启动紧急停机;

⑿增加机组逆功率保护(5%,30”),发电机过电压保护双重化;

⒀优化温度保护:所有瓦温保护(推力、上导、下导、水导)全部由紧急停机改为快速停机,防止紧急停机在解列后机组过速时瓦温进一步升高;所有瓦温常规保护(推力、上导、下导、水导)测温模块增加断线、断电闭锁功能;

⒁将推力瓦温由单点停机改为分组两点停机,以防止测温故障;上导、下导、水导瓦温保护维持单点停机;

⒂操作员站增加对纯水系统、推导外循环泵、水导外循环泵、主变冷却器、大轴密封水泵、高压油泵、压油泵装置的运行监视画面,增加远方故障复位和手动再启动功能。

4结论

(1)由于三峡机组单机容量大,辅助系统多,技术复杂,因此在投产初期因辅助系统故障造成了多次强迫停运,一度机组运行可靠性较低。但是三峡机组主机运行安全稳定,未发生因主机故障引起的强迫停运。实践证明,为提高三峡机组运行可靠性所采取的一系列针对性的措施实施以后,机组运行的可靠性得到了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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