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生物实验室范文

时间:2022-06-06 13:34:27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微生物实验室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微生物实验室

篇1

1 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核心在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即实验室工作人员所处理的实验对象含有致病的微生物及其毒素时,通过在实验室设计建造、个体防护、严格遵从标准化操作规程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受实验对象的感染,确保周围环境不受实验对象的污染[1]。

2 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分级

2.1 分级起因

据记载,在微生物实验室中曾多次发生感染性疾病。在上世纪与实验室相关的感染性疾病有伤寒、霍乱、马鼻疽、布氏菌病和破伤风等病例。1947―1973年,美国疾病控制中心(CDC)记录了109例实验室感染[3]。1949―1951年,Sulkin和Pikel发表的有关实验室感染的调查报告,使人们认识到实验室内培养基或标本的处理及含菌尘粒的吸入是工作人员被感染的主要途径[4]。1974年,美国CDC/NIH首次提出将病原微生物和实验室活动分为4级的概念[5],作为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室工作的一般参考。随后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制定的《微生物学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的生物安全》和WHO颁布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基本沿用了此种模式。

2.2 级别划分

由于病原微生物可通过直接或间接感染方式对健康人体造成切实的或潜在的危害,世界卫生组织(WHO)根据微生物的致病性、感染与传染的严重程度、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有无将其生物危害分为1―4级。我国制定的《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4989-2004),则根据实验室生物因子对个体和群体的危害程度分为4个级别(危害程度由低至高),为确保操作人员、周围环境不被微生物感染或污染,从事上述生物危害病原体检验或研究的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也分1―4级,简称为BSL 1―4(Biosafety level ,BSL)级,实行分级管理[6]。

3 生物安全2级实验室要求[7―8]

3.1 实验室建设和设施

实验室的建设和设计应着重考虑生物安全防护问题,确保实验人员和环境的安全,同时保护实验对象不被污染。例如,从事高致病性微生物工作时气溶胶形成的问题;节肢动物或啮齿动物横行造成的环境污染;实验室人员进出、样本检验、有毒试剂使用等工作流程问题。应从功能上划分清洁区和污染区,实验工作区域、休息场所、样本接收及处理、生物废弃物的处置、安放实验设备和耗材的地方均应清楚地加以区分。

实验室的墙、天花板、地面应光滑,易于清洗,防液体渗漏,抗化学腐蚀、可消毒,地面应防滑;工作台面应耐酸碱、有机溶剂腐蚀,耐中等以上的温度,防液体渗透,可消毒。实验室出门处应有洗手池,水龙头开关应设计成用肘部或脚操作,有紧急喷淋设备和洗眼装置,以保证紧急情况发生时可以立即处理。应有专门的污水排放管道,污水排放前应作消毒处理。实验室应考虑提供不循环的向内气流,如不能,则应考虑开窗,这时应安装防节肢动物出入的纱窗。实验室的同一楼中应有高压灭菌器、灭火器、可靠的供电系统和紧急情况下方便疏散的照明灯。在工作场所之外提供实验人员摄食和休息的地方,提供放置工作人员外衣或生活物品的设施等。

3.2 样本运送

应按照有关病原微生物或样本规范运送的要求,将样本放在可靠、安全、经检测合格的容器中运输,严防对人员、环境的污染。

3.3 实验操作

所有的实验操作应降低气溶胶或泡沫的生成,操作应在二级生物安全柜内完成。感染性材料的离心操作应使用安全的离心杯,或密封的离心机转子,在生物安全柜中开启或封闭感染性材料。禁止用嘴吸取液体。尽可能避免使用注射器。发生液体溅出、溢出等事故时应立即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及时处理并有相关记录备案。

3.4 个人防护

应根据操作需要穿工作服(或防护服),离开实验室时应脱去工作服并留在实验室内,限制在实验室以外的场所穿工作服。接触感染性物质的操作,应戴防护手套,操作完毕或离开实验室,接触干净区域前应摘手套,防止污染其他表面或环境。应穿防护鞋(套),在特定区域操作时应穿特殊的鞋。当微生物的操作不可能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而必须采取外部操作时,应戴口罩、护目镜、面罩或其他个体呼吸防护用品、防溅出的保护装置,保护脸部皮肤和黏膜,养成勤洗手的习惯。

3.5 生物废弃物处置

生物废弃物是指经实验分析后被丢弃的含有已知或未知微生物的材料,废弃物管理是保障生物安全的最后环节[9]。实验样本在处理和进行实验时产生的废弃物如吸头、离心管、平皿等应放入适当的容器或防漏的高压袋内,实验结束后立即就地高压灭菌。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性液体物质、废弃的液体标本、培养物等应放在盛有消毒液的防渗漏的专用容器中并及时加盖。实验中使用的锐器如针头、注射器、玻璃器具等应放入专用的坚固容器,加盖。高压灭菌器应规范操作,保证灭菌效果。

4 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简介[10]

4.1制订严格的实验室操作和技术规程

要求实验人员应在处理致病性和致死性病原方面受过专业训练,并有监督机制。实验室人员工作时必须穿戴隔离服,所有与生物病原等操作有关的步骤,都应在生物安全柜或其他物理遏止装置内进行。

4.2 一级屏障

安装包括系列生物安全柜、各种密闭容器和其他为了消除或减少暴露于有害生物材料设计的工程控制设施等一级屏障。

4.3 实验室建筑设计符合二级屏障的标准主要用于防止感染性微生物逸出进入环境,避免相邻区域的工作人员和环境暴露于可能的感染性气溶胶之中。实验室工作区和公共通道分开,使用消毒设备和洗手装置;实验室工作区是一个完全密闭的空间,实验室只设置密封结构的观察窗。整个实验室空气成负压状态;实验室的进风要经初、中、高效三级过滤,以清除或杀灭含有的病原体[11],室内空气外排必须经过特殊装置过滤,百分之百地杀灭可能存在的各种病原体。所有物品必须要经过高温、高压的无害化处理才能带出实验室,以确保外部环境的安全[12、13]。

5 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7、8]

5.1 组织与人员职责

成立生物安全委员会,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参观者的生物安全负责。制订和修改生物安全管理计划,保证计划的贯彻实施并进行安全检查。实验室应任命协助管理层工作的生物安全员,生物安全员负责提交生物安全计划和培训计划,对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提出建议和指导,对微生物的危害性作评估,监督操作过程中的生物安全,及时发现隐患,提出解决方案。

5.2 生物安全手册编写生物安全手册且方便员工获取、阅读并遵照执行。内容可包括:① 评估实验中接触的微生物的危害级别;② 标准或特殊安全操作规程;③ 个人防护要求;④ 意外发生时应急处理程序;⑤ 生物废弃物处置;⑥ 实验设备安全消毒程序;⑦ 内务管理制度;⑧ 员工培训方法与记录。

5.3 内务制度在实验室入口明显位置张贴生物危害标志并表明实验室生物安全级别,出口处应有发光指示标志。保证工作区域整洁有序。非实验有关人员、外来参观、进修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实验室。实验室内禁止吸烟、摄食、饮水或其他与实验无关的活动,实验设备维护或运出修理前进行消毒。

5.4事故处理制订报告危险隐患或事故发生的程序。所有报告以文件形式保存,对事故原因、经过、处理及预防作详细说明。

5.5安全培训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清楚地了解工作中存在微生物的种类与危害级别,自愿从事实验室工作,接受安全教育,遵守生物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为防止出现差错、事故,避免操作人员获得实验室感染,必须经常地对所有员工进行生物安全培训,保证每个人有好的微生物操作技术,有识别和控制生物危害因子的能力,掌握接触病原微生物后预防感染的方法。新进人员工作前应熟悉操作规程和个人防护知识,通过岗位培训考核后方可独立工作。

5.6健康检查操作人员应定期作健康检查,从而监测实验感染所得的疾病。操作人员就职前进行体检,在健康时,采集血液并按规定储存,提供有效的主动或被动免疫,对孕妇等易感者免于接触或从事高度生物危险性操作作出规定,实验室发生事故或员工生病时应立即报告,对实验室获得性感染的个人作早期检查。需要时应向每个人提供医学评价、疾病监测和治疗,有关记录应存档。

6 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现状和对策

随着国家对实验室的认可和论证工作的全面展开,我国已经出台了《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的实验室安全的标准法律法规,从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仪器设备、实验室清洁和消毒、废弃物处置等方面管理入手,使得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得到强化和规范。然而,由于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涉及面广,相关职能部门多,相关人员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意识和自觉性还有待强化,目前在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方面尚存在一些隐患。主要存在有关管理制度和措施有待完善落实,对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知识和专业操作技能的培训亟待加强,安全设施需要完备等缺陷[14]。另外,一些临床门诊实验室和非医疗系统实验室在生物安全建设和管理方面既缺少有效的防护设施,也缺少生物安全防护意识,是生物安全防护比较薄弱的领域,必须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基于上述现状,在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上应进一步理顺管理体系,明确有关部门职能,形成有关部门各司其职、有机配合的工作格局,加大对生物安全工作的支持和投入,全面加强生物安全工作的能力建设;加强生物实验室建筑设计与施工的规范管理;加强生物安全知识的传贯彻力度等措施。只有采取多管齐下的对策,才能尽快将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纳入标准化和规范化科学管理的渠道,才能充分发挥生物安全实验室的作用,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

7 工作体会

实验室生物安全不是新出现的学科。自人类开始有医疗行为时就存在有实验室生物安全的问题。当一个生物样品从人体采集后,进行样品运送到实验检测,以及剩余样品的处置,直至检验报告发出这一连续过程中,始终贯穿实验室生物安全。

实验室生物安全以往我们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实际工作中谈及的很少。自2004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生了SARS病毒实验室感染事件后,引起了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高度重视。近年来陆续出台了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管理性文件,将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纳入规范管理体系。

篇2

对于微生物检验过程中的实验室质量管理而言,为了提升其最终质量管理效果,必须要首先明确相应的微生物检验过程中存在的各类质量影响因素和问题,这些影响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从样本的管理方面来看。其在实验室中同样也面临着一些威胁,如果相应的样本材料在实验室中受到了较为明显的污染和影响的话,必然会影响其后续的实验检测准确性效果。这一方面的问题在当前是比较常见的,比如对于样本的处理操作过程中,没有切实做好相应的保存管理,导致其长期暴露于并不是特别理想的实验室外界环境中,进而也就极可能会导致相应的样本材料受到污染,其内部微生物的含量出现较为明显的变化,不利于实验室检测分析的准确性效果;此外,样本保管以及后续标本处理所用的一些器皿选择或者是无菌化处理不当,同样也有可能会污染样本,导致其质量受损。

从实验室操作过程中来看。其同样也存在着较多的影响因素和问题,尤其是具体到相关实验检测的落实中,这种干扰因素还是比较多的。比如对于相应实验检测设备的应用来看,不同设备对于微生物的检测效果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差异性,相应问题也是比较突出的,进而如果在实际选择过程中出现了偏差问题的话,也就必然会影响到整体操作落实效果,需要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此外,相应的实验检测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任何偏差问题,操作不规范的话,也容易带来较为明显的质量影响,而实验检测程序的执行不流程对于最终质量的干扰也是不容忽视的一点。

从实验室相关数据的分析上来看。对于数据信息的解读不准确,同样也是影响其最终质量效果的重要原因,并且对于相应的实验价值也会产生严重干扰,这一点主要和相应的实验检测人员能力存在密切联系。

微生物检验实验室质量管理措施

为了较好提升微生物检验实验室质量管理效果,必须要重点围绕着上述各个影响因素和问题进行严格把关和控制,相应的管理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确保样本的可靠性。为了提升其最终实验检测的准确性效果,必须要首先针对具体的实验样本进行严格控制和把关,这种样本方面的有效控制主要就是为了较好提升其自身的保护效果,确保其在实验检测分析时,依然能够和取样时具备理想的一致性效果,避免其在此过程中受到明显的质量影响和干扰。此外,为了较好提升其样本的可靠性,还需要重点围绕和样本相关的各类要素进行严格把关,尤其是对于直接接触的器皿,以及实验室环境进行严格控制,避免其影响样本质量效果。

篇3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38-0277-02

随着我国高校教育科研事业的发展,为了适应新世纪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高校建立了以团队为主的科技创新模式,成立了多个独立于本科教学实验的科研实验室。微生物学是生物科学的重要分支,微生物结构简单、操作容易成为高新生物技术的理论和技术基石。许多微生物如大肠杆菌、酵母菌等作为研究的模式生物和分子生物学重要的载体宿主,已经成为各个实验室常规培养的微生物,因此许多高校都成立了微生物科研团队和科研实验室。大量的老师,科研人员、研究生和参加大学生创新立项的本科生长期在一个实验室里面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然而,科研实验室中存在很多危害人身安全和实验室安全的隐患,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教学实验室由于实验本身安全性高,实验流程固定,安全防护措施完善等原因,因此发生安全事故低,教学实验室发生事故造成学生伤亡的事件鲜有报道。与本科教学实验室不同,科研实验室往往具有下面几个特点:空间有限,实验室仪器和试剂种类多数量大,人员多且相对固定,人员在实验室活动时间长。科研实验室的目的是为了科技创新,因此往往实验种类多,试验新颖,实验本身的危险系数高。由于许多新实验的步骤和方法来自于文献,文献中缺乏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描述,造成了实验操作人员对于实验安全本身危险性估计不足。另一方面由于长期待在相对固定的一个空间,对周围环境熟悉,造成安全意识逐渐减弱;长期以来实验室注重学生对实验技能的掌握,忽视对实验室安全的教育问题,也是造成安全隐患的主要原因。

近年来多起高校实验室安全事故大多都是来自科研实验室:2009年德国女科学家在实验过程中被含有埃博拉病毒的注射器刺到,疑似感染埃博拉病毒;2013年04月30日南京理工大学实验室爆炸造成1死3伤;2015年4月5日中国矿业大学实验室发生爆燃,造成成1死4伤;2015年12月18日清华大学实验室发生爆炸,造成1名博士后死亡。这些事故大多都是科研实验室管理不规范造成的,因此微生物科研实验室安全问题的探索与研究十分重要。

一、微生物科研实验室现状

微生物科研实验室不仅是科技创新平台,还是本科生毕业设计、大学生创新立项的场所。研究生日常生活的大部分时间都在实验室中:做实验、看文献、休息、组会讨论等。随着开放课题、大学生创新立项使大量本科生进入实验室,造成大量人员在有限空间内流动,这些给实验室安全管理带来巨大的挑战。人员复杂,人数众多是微生物实验室安全问题管理的重点。

科学研究是科研实验室的主要任务,实验室往往重点关注基础知识和实验技能的掌握,而忽视了实验室安全教育。大多数科研实验室并没有对新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过系统、全面的安全教育培训。学生对于实验室存在的安全隐患缺乏了解,对于实验中可能会发生的事故缺乏应对的措施,极易将实验中的小事故演变成大灾难。

二、微生物科研实验室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其应对措施

1.实验室水、火、电等的安全。

安全隐患:实验室水、火、电等的安全是实验室安全的重点,也是容易忽视和事故常发的环节。在微生物学实验室经常用到高压灭菌锅、酒精灯、电烘箱等仪器,实验室中还有大量易燃易爆的有机溶剂及各种压缩气体,如果设备和试剂摆放不当或使用不合理,极易造成危险事故。实验室中电器设备较多,有些设备如通风橱、摇床、培养箱、烘箱等摆放密集并且常年处于运转状态,实验室常常出现插排数量大,摆放乱的情况,长期使用容易造成线路老化,产生漏电现象或者自燃造成火灾。

应对措施:节约用水,经常检查上下水是否完好;需要使用明火或者易燃易爆品的实验要在专门的房间进行实验,易燃易爆品需要单独存放,注意通风和温度;固定仪器的位置,请专业技术人员将涉及的电路进行合理设计和布排,大功率设备使用专线,减少插排的使用。安装防漏电装置,需要对设备和电路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2.实验试剂和药品的安全。

安全隐患:高校微生物学实验室的强酸、强碱、有机溶剂、核酸染料等有毒有害药品,这些药品大多都无色无味,且具有极高的毒性和社会危害性,如果未按照规定使用,不仅会给操作者带来极大的危害,还会造成实验室环境的污染,严重威胁实验室师生安全。强酸强碱等腐蚀性药品,可能会腐蚀操作者的衣服和皮肤;有些试剂易挥发,通过呼吸系统吸入后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核酸染料等致畸致突变类药品,这类药品无色无味、剂量小,不易察觉但危害大,应设置专门操作区域,禁止在非操作区域内进行相关实验;无菌操作中常用到无水乙醇进行消毒灭菌,极易引起燃烧,造成烧伤。

应对措施:规范实验室试剂的存放,将药品和试剂集中存放,并对其进行编号统计,便于查找和保存。对于有毒试剂实行专人保管,严格使用登记使用制度。有条件的实验室应当将药品集中存放在单独的房间内;试验操作过程戴手套戴口罩,对于挥发性试验需要在通风厨中进行;实验中产生的废弃物需分类后进行收集分离处理,不能随意乱扔乱倒。

3.生物安全。

安全隐患:微生物学实验室研究的对象是微生物,肉眼不可见但是对人身体健康有很大的影响,有些微生物是条件致病菌,在免疫力低、有开放性伤口的情况下容易感染从而加重病情;带有抗性标记的生物材料或者其他有害材料如果不经处理就丢弃会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应对措施:实验室需指定专门人员实验室菌株管理和保藏工作,严格菌种使用登记制度。菌株是微生物实验室最宝贵的资源,应该规范菌株保藏方法,使每个学生都能掌握微生物的菌株保藏方法,并且养成菌株保藏的习惯。定期地对菌株进行保藏,并在每个同学毕业时做好菌株的交接工作。对于实验过程中使用过的任何生物材料在丢弃之前需要进行灭菌处理。

4.大型仪器使用安全。

安全隐患:随着实验室的发展,科研实验室引进了许多分子生物学、蛋白表达纯化、高压液相色谱等先进实验仪器,这些大型仪器是实验室宝贵的资源和资产,也是科学研究的重要工具,仪器设备的管理水平直接反映实验室的工作效率。这些大型仪器如果操作不当,不仅可能危害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也会造成仪器的损坏,影响实验的正常进行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实验室大型仪器的安全包含两个层次:人员的安全和仪器的安全。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等大型仪器,在使用过程中会使用大量挥发性有机溶剂。高速离心机、电转仪等仪器,如果不按照操作流程操作可能会对实验人员的身体造成损伤。

应对措施:大型仪器的管理应实行专人负责制,每个人负责三到四台仪器。在使用前需要经过专门的培训,通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机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定期对仪器进行清洗保养和维护,以保障实验的顺利进行。

三、制定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1.生活区与实验区分开:将学生在实验室的生活用品跟实验用品分开,严禁在实验室喝水、吃东西。学生做实验必须穿实验服,并严禁将实验用品带入生活区。

2.实验区按照功能进行分区:灭菌区、无菌操作区、蛋白操作区和电泳区等。对每一部分可能涉及的有毒有害物品或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标注,贴在该区域醒目的位置,并在提醒标语旁设置手套、口罩、护目镜等防护用品。

3.建立安全值班制度:每天安排人员值班,值班人员最后一个离开,负责检查实验室的水、电、火及门窗的安全,检查仪器是否关闭,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

4.加强教育:结合发生的案例,定期对学生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在可能存在危险的区域标记危险警示;在实验室醒目位置悬挂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对可能出现的常见危险情况进行演练,加强对灭火器使用,提升应对突发状况的能力;学会割伤、烫伤的急救方法,在实验室设立专门的急救箱。

四、小结

实验室安全是微生物科研实验室进行研究的保障,也是长期以来容易被忽视的问题。随着实验室人员和承担的科研项目越来越多,实验室仪器的种类和数量大量增加,使实验室的安全和管理问题日益突出。安全有序的实验环境是实验顺利进行的保证。微生物科研实验室应该牢记始终把安全问题放在第一位,按照相关的生物安全标准和规范,建立并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微生物安全操作,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并结合本实验室本身的情况及时对实验室进行规范和调整,避免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温洪宇.普通微生物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及使用[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0,29(9):100-101.

[2]杨怡姝.大学生物学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问题探讨[J].实验技术与管理,2011,28(5):188-190.

[3]王岩.浅谈高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4,33(9):301-304.

篇4

第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七条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条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第十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第十一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输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

(三)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运输病原微生物样本的,由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并同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通过民用航空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除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取得批准外,还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

第十二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第十三条需要通过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承运单位应当凭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文件予以运输。

承运单位应当与护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确保所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安全,严防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

第十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验室(以下称保藏机构),承担集中储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

保藏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保藏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

保藏机构储存、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经费由同级财政在单位预算中予以保障。

保藏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保藏机构应当凭实验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向实验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保藏机构接受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予以登记,并开具接收证明。

第十七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三章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二)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前款规定所称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制定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听取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投资管理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条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应当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认可;实验室通过认可的,颁发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在实验室开展检测、诊断工作时,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进一步从事这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同意,并在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中进行。

专门从事检测、诊断的实验室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需要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实验活动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2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小时内未作出决定的,实验室可以从事相应的实验活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人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互相通报实验室数量和实验室设立、分布情况,以及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及其从事相关实验活动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已经建成并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其他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需要从事前款所指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部门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中进行。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保证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并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经论证可行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需要在动物体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在符合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三级以上实验室进行。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每半年将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的情况和实验室运行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实验室应当为其提供符合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并采取其他职业防护措施。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还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每年组织对其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

第三十六条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第三十七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八条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十九条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第四十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向该实验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与运行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本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本地区实验室设立和运行的技术咨询工作。

第四章实验室感染控制

第四十二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具有与该实验室中的病原微生物有关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并定期调查、了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

第四十三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同时派专人陪同及时就诊;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将近期所接触的病原微生物的种类和危险程度如实告知诊治医疗机构。接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定将感染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转诊至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接诊治疗,不得拒绝救治。

第四十四条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并同时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

第四十五条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接到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人员对该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并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封闭实验室,防止扩散。

第四十六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五)进行现场消毒;

(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动物,诊治的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通报实验室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发生病原微生物扩散,有可能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对实验室认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文明、高效。

第五十三条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并依照规定填写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采样记录等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被采样人签名。被检查人、被采样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自己签名后注明情况。

第五十四条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不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十五条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属于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需要处理的事项的,应当及时告知该部门处理;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及时处理或者不积极履行本部门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直接予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准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撤销原批准决定,责令有关实验室立即停止有关活动,并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法作出批准决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实验室不颁发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检测活动,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第六十一条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

(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第六十四条认可机构对不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予以认可,或者对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不予认可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认可资格,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由其指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回违法提供的菌(毒)种和样本,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篇5

随着现代教育的改革,学生的动手能力、创新能力及科研能力的培养越来越受到高校的重视。高校实验室是学生的这些能力锻炼和提高不可缺少的平台。资金投入逐年增多,实验设备不断更新,仪器和药品也不断增多,实验室变得更加复杂,随之安全隐患也越来越多。为保护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国家的财产安全,安全问题成为实验室建设中的重中之重。

为提高仪器使用率,实现实验资源共享,广东海洋大学水产学院微生物实验室,除承担水产养殖、海洋科学和生物工程专业的微生物学以及水产动物病害防治专业的细菌分类学实验教学外,每学年还有部分本科学生在此进行毕业论文设计,所以实验室使用频繁,进出人员较多,给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笔者总结7年的工作经验,谈谈如何做好微生物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做到零事故的发生。

1 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及原因分析

1.1 消防安全

1)供电线路老化,以致漏电着火。近年来,高校实验室由用电引起的事故占实验室安全事故比例较高,可见实验室用电安全不容忽视,特别是线路老化而又未及时改造的。

2)设备原因导致失火。①任何仪器设备都有一定的使用寿命,对超过正常使用寿命的仪器,要及时报废。有的工作人员只要仪器还没出问题就照常使用,以致设备“超期服役”,留下安全隐患,容易导致失火。②设备出现故障未及时发现和维修。如恒温培养箱和恒温干燥鼓风箱等仪器有时需要工作过夜,如果未及时发现故障,在夜晚无人值守时出现温度失控,就容易导致失火。

3)未关电源引起失火。下班离开实验室时忘记关闭电源,致使设备通电时间过长,可能因温度过高而失火。

4)仪器操作不当,温度设置过高引起失火。如使用控温范围为0~300 ℃的恒温干燥鼓风箱,若将温度设置超过300 ℃,就有可能失火。

5)操作不慎,使火源接触易燃物质,引起着火。例如在进行微生物无菌化实验时, 一般需要在酒精灯旁操作,同时还需用酒精消毒手。如果未等手上酒精挥发就进行操作,就可能将火引到身上。

6)爆炸事故。高压蒸汽灭菌器是微生物实验室的常用设备,如果压力表失灵,安全阀堵塞,或者操作不当,极易引发恶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药品危害普通微生物实验室内较少使用剧毒药品,但是也有许多常用药品是有毒的。如用来擦拭显微镜镜头的二甲苯容易挥发,人体吸入过多,会直接影响健康;作为芽孢染色用的孔雀石绿,为致癌物质,如果不慎溅到皮肤上,就会给师生的健康留下隐患;常用于显微镜油镜镜头的香柏油也为剧毒药品;另外,若操作不慎,浓硫酸、苯酚等试剂飞溅出来会严重腐蚀实验仪器,甚至伤害实验者的皮肤、眼睛,等等。往往因为是常用药品,操作者容易掉以轻心,不仔细阅读药品说明,酿成不良后果。

1.3 细菌感染和污染许多师生认为普通微生物实验室内菌种致病性不强或无致病性,所以容易麻痹大意,消毒意识淡薄。但是细菌是可能产生变异的,在某些特定条件下由非致病菌转变为致病菌,如果人体感染就非常危险,特别是身体上有伤口危险性就更大。另外,由于实验的需要,学生做毕业论文设计时,经常要从水体、土壤或动物身体上分离细菌或真菌菌株。因为数量大,常常没有对分离到的每株菌都进行鉴定;但在分离过程中有可能会得到少数致病菌,因未被鉴定而不易被发现。如果没有被严格消毒处理,那么这些致病菌就可能会危害师生健康,甚至污染环境,危害周围更多的人与生物的健康。

1.4 辐射损伤微生物的实验操作经常要在无菌的工作台上进行,在操作之前常用紫外灯照射消毒。由于强紫外线对人体有害是一个基本常识,所以实验指导教师有可能不会预先强调。正因为这点忽视,有的学生可能不会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甚至直接在紫外灯下操作部分实验,而导致身体受损或受伤。

2 防范措施

2.1 重视安全教育,提高防范意识面对安全问题,应防范于未然,千万不要等到问题出现后才重视。安全意识的淡薄是安全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警惕性高、防范意识强,许多安全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所以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非常重要。在新生进实验室之前,必须由实验室负责人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并且每次实验课之前由任课教师提前强调实验的注意事项。毕业班学生在实验室内做毕业论文设计时间较长,而且晚上和节假日都有可能要进行实验操作,所以应当专门进行安全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操作和各种应急措施。

2.2 规范操作流程,严格操作步骤实验仪器的使用都有一定的规程,应严格按照说明进行正规操作。最好将每一台仪器的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打印出来贴在仪器上面,让学生一目了然。每个学生和工作人员都要在了解实验流程、熟悉仪器操作后才能正式开始实验,降低因操作不规范而引起的安全事故。

2.3 完善规章制度,实施规范管理

1)制定和完善各项制度。由于高校实验室的使用人数较多,使用次数频繁,管理也较为复杂,所以完全有必要制定一些规章制度,对实验操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发达国家的著名高校早在多年以前就制定了严格规范的生物安全制度和相应的管理机构。如美国印第安那大学专门设立了一个环境健康与安全部,主要致力于保护学生、教员、职员和来访者以及大学财产的健康和安全[2]。广东海洋大学也制定了《学生实验守则》《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等,张贴在实验室最显眼的位置,时时提醒学生避免不规范行为。

2)规范管理。实验室难管理往往不是因为制度太少,而是因为监督管理不到位。有些规章制度如同虚设,所以要落实各项制度,必须规范管理。有毒和易燃试剂要专柜保存、专人管理;精密仪器集中在一个房间,定期抽湿防潮;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包括药品、仪器的使用,记录每次使用的日期、时间、使用者姓名和使用前后的状态等情况,实验员经常对记录进行核对和检查。

篇6

伴随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现代医疗技术得到显著提高,院内感染监测成为医学发展的重要内容。在院内领导的高度关心和重视下,院内感染监控工作从组织落实到制定严格管理制度,采取的措施具有多样化,在临床中展开必要的监测,从而使院内感染监测工作逐渐走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医院是病患最集中的场所,各种各样的病患每天都聚集到医院等待治疗,因此,院内环境极易受到病原微生物的感染,我院为此成立感染监测科和微生物检测实验室,以便适应全国各级医院对院内感染防控与监测工作的需求。文章对在院内感染监测中微生物实验室设立的重要性进行分析、探讨,报道如下。

1按照有关规定配合院内感染监测科做好感染预防与监控工作

微生物实验室在临床检验中最主要的工作就是对引发院内感染的病原菌类型进行确定。按照《消毒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其它预防院内感染的实施策略,建立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条例,细菌检测制度等。对各科室感染条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被监测科中的医护人员定期进行讨论、交流,按照监测具体数据向各监测科提出科学意见。微生物检验实验室委派专业人员配合院内感染检测工作,同时定期参加国家级院内感染培训,和院内感染科一起监督相关条款,并将所有规定落到实处。

2监测方法与内容

2.1监测方法 在院内各病房及有关科室中都配备一名专业感染监测控制人员,每月定期进行一次检查。同时在微生物检验实验室中展开细菌监测工作,对院内消毒不合格的内容彻底清查,找到消毒不合格原因和存在的问题,不仅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出现,同时还能为院内感染监控提供可靠数据。倘若消毒不合要求,应立即重新消毒,一切合格后才能继续使用,防止院内产生交叉感染。提高重点科室环境与日常用品的感染监测工作,包括:胃镜科、口腔科、供应室、产房、检验科、外科等,以便传染源的及早发现。按照微生物检验实验室的监测结果,定期向院内感染科总结、汇报,通过分析感染病原菌,确定下一步工作重点,为今后工作制定合理计划。

2.2监测内容 微生物检验实验室的监测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①环境监测,包括:医护人员的手、空气、高压灭菌装置、物品表面、医疗器械等物品的细菌量,避免医疗物品、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的手被病原菌污染后,传染给病患;②提高一次性医疗用品的监测管理力度,对其质量严格把控;加强重点科室致病菌的监测,包括:金色葡萄球菌、沙门菌属、化脓菌等;③一旦发现细菌异常或是产生流行趋势,应向有关科室及时通报,并向院内感染监测科汇报,采取相应措施,阻断病原菌传播途径,做好预防控制工作,保护易感染人群,努力为病患建立良好医疗环境,同时提升医护质量;④减少院内感染发病率,使用有效措施保护病患、医护人员以及社会民众的健康。

3提高病原菌耐药性的监测

在微生物检验实验室中鉴定分离病原菌对抗感染治疗与细菌耐药性监测具有重要意义,所以,要将质量保证制度完善,应提高与临床治疗之间的配合。在使用美国临床检测试验(NCCLS)标准对药物敏感实验进行规范,药物敏感实验中使用的抗生素一定要实用、科学、经济、合理,提高微生物检验实验室在院内感染监测工作中的职能,正确评价并解读实验结果,及时公布院内病原菌的耐药性,为抗生素的临床使用提供科学依据。

4将细菌耐药性的检测结果定期在院内公布,同时对细菌耐药性实施网络管理

熟练掌握美国临床检测试验(NCCLS)标准,这是判断抗菌药物敏感实验结果可靠性与准确性的重要内容。现阶段,选取治疗感染性疾病的抗菌药物在大多数情况下,医生是按照经验选择的,但是经验选药也需要流行病资料和循征医学的支持,将细菌耐药性的监测结果定期在院内公开,统计并分析重症监护病房等重要科室中常见病原菌的耐药与分布情况,对经验选取抗生素、提升重症感染性疾病救治成功率帮助很大。分区域并长时间建立耐药监测网,经过研究分析,很容易得出本区域耐药病菌发展趋势和抗生药物的耐药性,有助于制定本区域抗生素药物的使用,同时对经验用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5结论

目前,我国临床治疗中微生物检验实验室的建立和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依然存在很大差距,和我国院内病原菌以及感染性疾病的耐药性存在严重不相适应的现状;并且,临床治疗有关部门以及检验科有关人员对微生物检验实验室的日常运作、软件与硬件建设缺少重视度。在各种不利条件下,微生物检验实验室应积极帮助临床做好院内感染性疾病的治疗与诊断工作,并将其当作最主要目标执行。这样微生物检验实验室才能更好的发展,为院内感染性疾病的监测、预防、治疗、控制做出更多贡献。

参考文献:

[1]任军.检验科微生物实验室在院内感染监测中的重要作用[J].内蒙古医学杂志,2011,12(09):134-135.

[2]周景春.重视微生物检监测促进医院感染控制[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12,13(01):219-221.

篇7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及产业规模的急剧扩大,环境污染问题也随之而来,这也促使社会各界开始关注其生活质量。在饮用水方面,人们也在不断强调水质的标准及水质检测,这就要求必须要确立一个质量保证流程,以便及时获取有效信息,保证水质安全。

环境质量检测质量保证是保证检测数据准确可靠的实施方法之一,现已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1]。环境检测质量控制是环境检测质量保证的重要部分,它主要包括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和实验室外部质量控制。实验室的内部控制,是实验室实现自我协调控制的常规程序,它能够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分析其造成的原因,然后采取正确的校正措施,确保实际工作的有序进行,确保其质量检测的准确性及稳定性。

水质微生物实验室由于其特殊性,它需要更专业的人士的熟练操作及分析判断,从采样报告到记录数据的整个过程都要保证其准确性和可靠性,因而做好水质微生物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尤为重要。实验室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对从事检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质量控制

1.1要求参加检验的人必须接受过充分的理论知识教育,具备熟练的实际操作经验和准确的分析判断能力,加强其理论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检验能力。

1.2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和强烈的责任感,能够很好的承担微生物检测工作,完成上级交给的检验任务,并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3实验室应该制定规范的检验标准,统一检验方法,按照国家标准实施,制定科学的规章制度,规范各级人员的职责。

2 对培养基的质量控制

2.1培养基的配置和使用时微生物检验中最关键的部分,优质的培养基能够促使细菌快速生长繁殖,有利于对细菌进行分离和准确的判断,在配置培养基时的一般质量要求包括:①培养基应该明确标记和正确的配置日期,培养基要在有效期限内使用,使用时要注意观察培养基是否变质,优质的培养基,其液体应该是清澈的。有倒管时,倒管内的液体应该清澈无气泡;而固体的培养基应该有一定的硬度,在接种前要保持无菌落;②要妥善安放无菌分装的培养基,要置放在36℃的培养箱例,要保持无菌生长,这样才能被使用;③要随机抽查PH值,控制PH值在标准范围内,有指示剂的培养基要随时观察颜色的变化;④倾注琼脂平板的体积要达到要求,一般控制在15ml。

2.2对培养基的质量控制方法有以下几种情况:①要选择信誉度好的产品,购买的时候要根据日常工作的需求量有计划的使用,针对用量少的,尽量少购买,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②对购回的培养基按照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认真登记,并科学存放;③对每批制成培养基要用标准菌株对其进行质量检测与控制,保障培养基的质量。

3 对标本检验的质量控制

3.1在标本的采集方面,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①选择合适的采集时间,一般选在疾病的早期、急性其或症状突出期前采样;②选在正确的采样方法,根据不同的微生物种类,需选择不同的方法;③要用无菌容器进行盛装样本,取样的容器要用自来水进行彻底的冲洗,然后用10%的盐酸溶液进行浸泡,从而保持容器的无菌性;④要注意控制标本量,水样在容器中应控制在80%以内,采取不同水样的时候不能随意搅动水底的沉积物,并注意容器瓶口的完好性。

3.2在标本的运输方面,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①要保证及时送检,如果现场与实验室的距离很远,要对样本进行冷藏、保温等妥善保存;②标本运输应有专业人士负责,运输过程中药尽量避免晃动,以免瓶子破损。

4 对实验室内环境的质量控制

4.1要保持实验室内良好的通风状态和无尘状态,这样能够减少杂菌的污染,也能够保障培养箱的稳定操作。

4.2要对实验室内的紫外线消毒灯进行定期的检测和擦拭,确保使用的紫外灯的亮度在最初的70%以上。

4.3要保持高标准的空气质量,可以用细菌密度平皿或者拭抹法来检测空气质量及操作台的洁净,并定期对工作台做空白试验,保证台面良好的防止透水性和抗腐蚀性,确保其正常工作。

4.4要用光滑的漆来覆盖实验室的墙壁,这样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地面材料要保证光滑、易于清洁。

5 对实验室主要使用仪器的质量控制

5.1要保证其温度计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确保培养箱、冷冻箱和干燥箱能够准确的报告操作温度,以便将其控制在最佳状态。

5.2正确使用显微镜和天平,并保持其清洁。

5.3所使用的容器都要保障其完好无损,并在清洁完毕之后进行彻底的检查。5.4经常保持冰箱的清洁,电热灭菌箱和高压灭菌器也要定期采用孢子试跳或孢予悬浮液保障其灭菌的最佳状态。

6 对操作过程的质量控制

要认真落实操作的无菌化,认真记录操作的整个过程,并对空白和平行样品进行认真对比,另外,还要对实验室的环境标准进行控制,保障检测结果的准确性[2]。

7 结束语

对于水质微生物的检查,要把握好各个环节的准确性,实现对实验室内部各个环节的有效控制,才能够确保水质微生物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保障检验工作的质量,才能得到领导的肯定和社会的认可。

篇8

关键词:抗生素;多重耐药微生物;实验室检测

自投入应用至今,抗生素已发展为对各种疾病患者展开感染控制及临床治疗时重要药物,是现代医疗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药物。然而,在诸多抗菌药物广泛应用背景下,耐药微生物数量越来越多,且耐药程度在不断加剧,甚至已出现了多种多重耐药微生物。现如今,是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

1.多重耐药微生物概述

多重耐药微生物指对三类或三类以上的抗生素同时具有耐药性的病原性微生物(并非是对一类抗生素药物中的三种药物有耐药性)。在多重耐药微生物中甚至含有泛耐药性微生物,即对所有种类的抗生素有耐药性,如泛耐不动杆菌,对磺胺类、头孢菌素、青霉素、氨基糖苷、氟喹诺酮、四环素类与碳氢酶系等药物均有耐药性。由于多重耐药微生物对诸多类抗生素均有耐药性,导致临床治疗用药受到很大局限,很多时候即使联合用药也无法对病原微生物予以有效消灭,从而给抗生素在临床中的有效应用提出了新的挑战。

2.对多重耐药微生物实验室检测新技术进行研发的必要性

多重耐药微生物不断涌现及大范围传播已成为全球范围内共同关注的健康问题,同时会给患者精神与医疗经济造成严重负担。我国属于多重耐药微生物重灾区,对多重耐药微生物加强检测,是对其展开有效预防与控制的必然要求。因此,选择有效、准确的检测方法是医务工作人员与卫生管理部门亟待解决的紧急任务。在多重耐药微生物临床检测中,微生物表型耐药常规检测是主要检测手段,在抗生素有效、针对性应用中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在多重耐药微生物生成速度不断加快,且数量越来越多的大背景下,常规检测已无法有效满足临床检测需求,同时一线抗生素在临床治疗中应用受限现象日益严重。因此,临床实验室必须尽快建立一套对新形成的多重耐药微生物展开快速检测与鉴定的新技术、新方法,为抗生素的临床有效应用提供支持。

3.多重耐药微生物的实验室检测新技术分析

经近几年来临床实验室不断展开相应试验与研究,目前在多重耐药微生物检测中已研发出多种新监测技术,主要包括:反向线性杂交技术、现场即时分子检测技术、基因芯片技术、飞行时间质谱技术等,下文将对这些实验室检测技术一一展开分析。

3.1反向线性杂交技术

反向线性杂交技术(LPA)是在基质上按照平行线状或点状形式,对已知序列、一定长度(通常为15-20bp)的特异性管核苷酸探针加以固定,待膜点好后进行干燥处理,储存起来以作杂交备用膜。在展开杂交时,利用生物素或荧光素对PCR产物进行标记,将之和已在膜上固定的寡核苷酸展开杂交,完成杂交后,经显色反应或化学发光反应对点突变进行定量及定性测定。LPA检测技术优点为特异性强、灵敏度高、操作便捷等,为临床治疗中提供及时而准确的诊断、治疗依据,且这些优点可在基因分型与耐药性微生物的基因突变检测中得到体现。近年来,临床研究已将LPA技术用于临床阳性液态培养基标本或痰标本中,可快速检测结核耐药菌。虽然检测结果还不够理想,但相较于传统方法而言,检测用时得到大幅缩短。

3.2现场即时分子检测技术

现场即时检测(POCT)所用设备较为轻便,且操作起来快捷方便,可在任意地点快速而及时的展开准确检测,同时可提供准确检测报告,是一种全新实验室检测技术,可有效避免其他检测方法无法即时、现场使用,且需应用昂贵仪器设备,同时操作人员需经良好专业培训才可展开操作等诸多不便。因为这一技术属于现场即时分析,可将样品中转流程大幅缩短,可有效实现个性化服务。现如今,多重结核耐药性、β型链球菌、艰难梭菌与MRSA快速简便分子试剂盒正向POCT方向发展。

3.3基因芯片技术

基因芯片技术根据最终检测载体与寻址方式不同,可分为液相芯片与固相芯片两种。液相芯片由大小均匀且有不同探针固定的圆形微球共同组成,这些微球在液相体系中悬浮而组成液相芯片系统。固相芯片指利用微量点样或导原位合成等方法,以特定基因片段与寡核苷酸片段为探针,在支持物表面上进行有序固化,构成密集式二维分子阵列,与已利用荧光标记且经PCR扩增与体外转录的待测生物样品内靶分子进行杂交,通过电荷偶联摄影机或激光共聚焦扫描等仪器,快速、高效检测杂交信号强度,对所需信息进行迅速获取。利用基因芯片技术可于4h内实现甲氧西林耐药性判定,然而在大环内酯类抗生素耐药性判定中灵敏度相对较差。在同时对利福平与异烟肼有耐药性的多重结核耐药菌测定中,这一技术特异度及灵敏度分别为100%和86.7%。

3.4飞行时间质谱技术

飞行时间质谱技术(TOF MS)是利用基质辅助激光离子源技术和飞行时间质量分析器进行结合的质谱分析技术,待测样品会与可对紫外线加以有效吸收的饱和基质构成结晶物质,利用一定强度与波长的激光予以照射,由基质对能量加以吸收,促使样品离子化,利用电场对离子进行加速并用飞行时间分析器分离质荷比不同的离子,并利用检测器展开检测。其中电喷雾质谱技术科对病院微生物进行精确至碱基组成的测定,运行费用和普通PCR检测软件相同,对每个PCR产物进行检测时只需30s即可。同时,可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具有高分辨率的耐药性标记、基因分型与毒力因子等进行目标性检测。

参考文献:

篇9

中图分类号:G48 文献标识码:A

Suggestions of Food Microbiology Laboratory Practice Management

FAN Jinshan, LI Jing, CAO Qingguo

(Jiangsu Polytechnic College of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Jurong, Jiangsu 212400)

Abstract Food microbiological testing of hygiene and safety in the protection of food particularly had a prominent role, so food microbiology laboratory management must also be standardized. From the aspects of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and quality control of food microbiology laboratory, this paper elaborated several standardized management recommendations for the future of scientific management.

Key words food; food microbiology; management

在飞速发展的二十一世纪,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品已不再是仅仅满足于饱腹,而是越来越多的强调食品的营养与卫生,因此,食品卫生安全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其中食品微生物检测就是食品安全中一项必不可少的技术项目,是保证食品安全卫生的重要手段,其中食品微生物检测指标主要包括菌落总数、大肠杆菌、致病菌、霉菌和酵母菌这五项。近年来,我国卫生部每年接到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在两百起左右,其中大部分是由于致病菌引起的,因此食品微生物的危害是食品质量安全的主要问题。另外,由于微生物所具有的生物学特征,食品很容易遭到微生物的污染,在很多食品加工环节中都很难控制,因此食品微生物实验室的规范化管理尤为重要。本文就食品微生物实验室的规范化管理谈谈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1 食品微生物实验室的管理要求

1.1 食品微生物工作人员的要求

工作人员应具有一定资质的微生物学知识或相近专业的知识,能胜任工作所必需的设备操作和微生物检测技能(如无菌操作、菌落技术等),定期进行实验室生物安全等方面的培训,进行相关继续教育计划(如网络视频培训)。

在操作之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进行自身微生物的清洁,防止污染无菌室,这就要求工作人员必须穿无菌工作服,戴帽子、口罩,同时做好手部消毒,禁止吸烟。在操作过程中,注意不要人员过多,保持一定的关注度,这样才能保证实验的准确度和精确度。

1.2 食品微生物实验室的卫生要求

实验室定期清扫制度,按照内容分工、区域包干的形式进行卫生大扫除,每天一小扫、一周一大扫,并定期做卫生大检查。有专人进行带有致病微生物的消毒灭菌工作,对实验中废弃的培养基和器具要进行严格高压蒸汽灭菌锅,做好清洗工作,同时做好相应的记录,最后做好相应工作总结,相关领导做好定期检验,验收各项管理进程和执行情况。

食品微生物实验室应建立微生物实验室的灭蝇、除蟑螂和其他害虫的防治计划,室内安装灭蝇灯和紫外灯等,防止因有害昆虫而引起实验室内细菌、病毒向外传播的可能性。①

1.3 食品微生物实验室的仪器管理要求

食品微生物实验室的设备应配有温控设施(如培养箱、冰箱等)、测量器具(如电子天平、菌落计数器等)、定容设备(如移液管、微量移液器等)、灭菌设施(如高压蒸汽灭菌锅、超净工作台等)、其他设备(如显微镜、离心机等)。设备的操作使用方法应明确挂墙,便于学习使用。设备应定期检验其运行参数,应达到规定的性能参数,并符合相关检查指标。设备一旦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立即联系厂家维修。

所有设备都应做好设备信息登记(如设备名称、购置时间、型号、制作厂商等)、使用情况登记表,这样能实时监测设备的运行情况,做好设备维护工作。对于一些仪器设备在操作上有一些特殊注意的地方,可以注明相应的注意事项,便于操作和仪器的维护,如超净工作台旁边温馨提示“操作时请关闭紫外灯!”在显微镜上贴有“使用完油镜注意清洁我哦!”另外设备在操作过程中应有受过培训的工作人员在场作相应指导,以防出现故障和意外。对一些特殊的设备要做好定期检查,比如高压蒸汽灭菌锅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测试,超净工作台必须定期进行紫外线强度测试。

1.4 食品微生物实验室管理人员的要求

管理人员作为食品微生物实验室管理者,除了应该具备工作人员应有的素质外,还应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包括实验室的日常使用管理、实验室设备使用指导和定期维护、统筹食品微生物的检测工作安排、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等。

另外,管理人员应定期做好工作人员的相关培训,同时做好技术更新,提高那些有关食品微生物检测的前言技术的关注度。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只有定期做好自身知识储备工作,提高能力、经验等综合素质,做好继续受教育计划,建立良好的“技术支持体系”,这样才能科学、规范地做好食品微生物的管理工作,完善实验室的工作。

2 食品微生物实验室的质量控制

一套科学、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决定实食品微生物验室检测结果是否准确和精确的重要因素。除了有常见的“实验室安全制度”、“学生行为规范守则”,还必须有明确的“工作人员操作守则”、“管理人员管理守则”等。实现质量管理的方针目标,有效地开展各项质量管理活动,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

第一,微生物检测室必需单独设立,避免污染,同时要按工作流程配有准备室、消毒室、缓冲室、无菌室、培养室、检测室等;第二,所有涉及到食品微生物检测的设备必须严格CIP体系进行彻底,器具也要用新洁尔灭等化学消毒液进行消毒;第三,无菌室作为检测工作的关键环节,必需做好卫生工作,保证无卫生死角、清洁干燥、通风良好,安装紫外灯及空气过滤设备等;第四,进行微生物检测的工作人员必需通过相应的专业技能培训取得合法的上岗资质外,同时严格按照GB/T4789-2003进行微生物的检测工作,熟悉标准化法的相关知识;第五,在实验中所使用的试剂、培养基必需严格按照微生物检测操作规程进行配置,有利于食品微生物检测的规范化;②第六,做好菌种保藏工作,保管人员要求做到细心、严格、科学的保管,每种菌种要单独保存以防交叉污染,特定的菌种要特定保存,同时做好相应的使用记录、保存信息记录,定期进行菌种筛选、保养。

3 总结

随着中国在入WTO以后,国际食品贸易交流越发频繁,对食品卫生安全的要求越来严格,进、出口食品的卫生除了要求出口食品符合我国相关标准和规定,接受国家相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监督和检验外,还必须符合进口国家对进口食品的标准,其中对食品微生物的检测也越来越苛刻,因此,如何进行食品微生物实验室的规范化管理是一件尤为重要的课题。目前,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条例,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目前微生物实验室管理方面的问题,实验室的未来正朝着标准化、法制化、实用性和安全性轨道发展前行。在现代社会,食品安全问题受到广泛关注,而微生物检测的重要性尤为突出,所以对于其科学管理的水平是未来食品微生物实验室管理人员的重中之重。

篇10

近年来,随着医疗卫生事业快速发展,基层医院业务的拓展,加至二级医院评审需要,许多基层医院都成立了微生物实验室。但是,由于一些实验室条件简陋,技术人员缺乏,在标本的采集、接种培养、菌种鉴定以及药敏试验中,存在许多不规范、甚至错误的做法。

本文通过对基层医院微生物实验室的走访和调查,基层医院微生物实验室从标本的采集到细菌培养鉴定和药敏实验中都存在很多问题,现将这些问题整理归纳,提出解决的方案。使基层医院微生物实验室能在医院感染性疾病的检测诊断、指导临床合理用药、流行病学调查和统计、消毒灭菌效果的检测评价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存在的问题

管理问题:微生物实验室作为二级医院评审必备条件,一些医院虽然成立了微生物实验室,但只是形同虚设。由于微生物检验成本高收益少。所以,领导不重视,前期投资少,技术力量缺乏;实验室制度不健全,没有可操作的SOP文件,没有标准菌株,不做室内质控,很难保证菌种鉴定、药敏实验的准确性。实验室工作人员理论知识缺乏,观念落后,对新知识掌握不够。

技术问题:①标本采集:由于没有SOP文件,缺乏统一采集标准,大夫取标本随意性强,大量送检标本不合格。如伤口分泌物,大夫用采样棒随意蘸取脓液送检,这样的标本阳性率很低;痰液标本不是咳自肺部,而是口咽部分泌物,大多连口都不漱,直接留取口水送检,分离不出致病菌;血培养只抽1次,草草了事;尿标本留取时,不告诉病人采集标本应做的准备,致使采集标本污染严重。对实验前质量控制不重视,标本培养阳性率低,临床大夫有抱怨。②标本的培养:由于实验室条件简陋,没有CO2培养箱,一些苛养菌生长不良,使血液、脑脊液等标本培养的阳性率减低。有些医院为了节约材料,制作的培养基厚度不够,细菌生长不良,甚至用一个平板接种两个标本,严重违反操作规程。③微生物室药敏试验,基层医院多以K-B法为主,各实验室在菌悬液浓度的配制、药敏纸片的选取、黏贴纸片间距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有很多细菌室没有CLSI手册,就更谈不上按标准执行;有些医院不论阴性菌、阳性菌、球菌或杆菌,选用同类药敏纸片进行药敏试验。

解决方法

管理和设备:领导要重视微生物实验室的前期投资,加强微生物技术人员培养,鼓励业务骨干参加专业学习及学术交流,了解掌握新知识、新理念。通过举办讲座、学习班等形式,使大夫充分认识到细菌培养、药敏试验指导临床合理使用抗生素的重要性,职能科室应制定相关制度和政策,提高感染性疾病的病原微生物的培养和检测,改变以往盲目应用抗菌药物的错误做法。

人员配置:要选用有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的人员担任细菌室工作,人员要相对固定不能兼职,在不断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还要学习别人的经验,要不断的更新理念,开拓思维,要有创新精神。

建立完善的实验室工作制度:微生物实验室要编写行之有效的SOP文件,建立切实可行的实验室工作制度,编写详实的标本采集手册,下发临床各科室;对临床送检标本,要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标本,要坚决退回,并做好登记,积极和临床科室沟通。微生物室验室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CLSI标准,严格按照《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进行试验操作,做好日常仪器维护,做好试剂、培养基、染色液、标准菌株的室内质量控制的同时,还要积极参加卫生部和卫生厅的室间质评。

讨 论

医院应利用各种方法和途径向临床医护人员反复宣传、培训,强化他们对实验室分析前质量管理的意识,使他们认识到,标本的合格与否,是整个检验质量的保证。规范护理操作规程,正确选择采样时间。规范采集方法,首先嘱患者注意留取标本前的事项,按无菌手续采集各种标本及所需的量,以无菌容器盛装,并应根据待测微生物种类的不同,采用不同的采样方法,如需氧菌、厌氧菌或兼性厌氧菌、真菌、L-型细菌以及其他微生物的检验,均须用不同的方法进行采样。制订对标本的核对、确认、保存、送检制度。采集后的标本,应核对、确认无误后,立即送检,不能及时送达实验室的标本应采用适当的保存液和保存条件妥为保存(如保温、冷藏等),以免标本腐败变质。采集后的标本应专人送至实验室,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标本在传送过程中的安全性,特别是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标本,应严密包装,防止污染、传播和自身感染。实验室总体布局安排要充分考虑减少潜在的对标本的污染和对人员的危害。微生物实验室的无菌工作区域是检测工作的基础,该区域应有明确的标识,对进出、使用应进行有效的控制,并做好记录。定期对无菌区域进行监测(包括空气、物体表面、紫外线灯照射强度等的监测),对废弃物品应当制定专门的程序,加以文件化并要有相应的设施和设备。对影响检测结果的设备要进行有效控制,定期对实验用仪器、设备进行正确维护、校准和质控。以保证对检验标本的无菌操作,以及对需要使用的无菌工具和器皿正确实施灭菌。无菌工具和器皿应放在专门的区域存放,明确标识,以与非无菌物品区别开来。要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为了保证检验质量,对接受过一定专业理论、专业技术教育与培训的上岗人员要进行定期考核,以测试他们的检验能力及操作熟练程度。每个检验人员都要接受继续教育,更新和掌握微生物检验新知识、新技术,不断提高检验水平。

为了减低细菌的耐药性和多重耐药菌的出现,预防医院感染的发生,加强基层医院微生物实验室的建设,重视基层医院微生物实验室的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充分发挥基层医院微生物实验室的作用,才能使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以及医院感染控制得到落实。

参考文献

篇11

1 医学微生物学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现状

医学微生物学实验室是进行学生实验和科研的工作场所,操作者在进行涂片、染色、镜检、培养、鉴定、生化、药敏、血清分型等不同实验操作时,要暴露于各种病原微生物及危害因子。尽管作为以学生实验教学为主的一个场所,涉及的病原微生物及危害因子种类没有临床检验室多,但由于操作的特殊性,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病原微生物学这门课程属于医学基础课,在教学计划上都安排第一学年,该阶段学生的医学知识甚少,也很少有学校安排相应完整的教学内容和学习时间,只是在第一次实验课时学习一下实验室规则和注意事项,因此在实验过程中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非常淡漠,许多学生思想上不具有自我保护意识或意识不强,对来自实验标本的威胁性往往认识不足或者存在侥幸心理,视各种实验标本为普通东西,完全忽视了其生物危害性。同时,随着近几年招生规模的扩大,学生数大量增加,实验教学的改革和实验室的扩建、实验时数和仪器设备增多,因此,实验室具有使用率高、人员相对集中且流动性大、有大量的仪器设备和重要技术资料存放等特点。这也说明,实验室安全状况的复杂性和加强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因此,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

2 医学微生物学实验室的防护对策

2.1 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标准和有关法规, 建立健全实验室的规章制度:为了加强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国家先后实施了《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为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教学、科研工作者了解熟悉、正确使用生物安全实验室提供了技术保障。实验室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国家标准和相应的法规,在掌握本实验室所涉及的实验标本的来源、微生物致病力、传播途径、稳定性、有效的预防措施等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实验室规章制度,如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操作规程、实验室的清洁消毒、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实验室微生物菌种的保存和使用等,加强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2]。

2.2 加强对学生的自我防护教育,增强生物安全意识:加强自我防护教育是医学院校不可忽视的职责,应高度重视。大一的医学生具备的医学基础知识甚少,在实验过程中自我保护意识非常淡漠,不知道实验标本的生物危害性,把日常生活中的有些习惯带入实验室,对自身健康和周围环境带来潜在的危害。因此,指导老师应时时对学生进行自我防护教育,让学生意识到自我防护的重要性,养成良好的自我保护意识。对学生的具体要求包括:学生进微生物实验室必须穿好工作服,离室需脱下反折,要经常清洗消毒;进实验室时随带书包、衣物等与实验无关物品一律存放指定的储物柜内;严禁在实验室进食、饮水和抽烟;手拿培养物后或出实验室前要洗手,必要时用消毒液泡手;实验过程中避免一切不良的个人习惯;操作中产生的垃圾不得随意抛掷,要扔在指定的桶内[3]。

2.3 实验过程中加强对学生的指导和监督,规范操作:实验开始前,指导教师要负责给学生讲解本实验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发生事故后的应急处理方法,尤其是接触未知标本或一些探索性的实验项目时,可能会出现难以预料的情况,对此教师一定要告诫学生,使学生有充分认识和心理准备。在实验过程中, 指导教师要加强巡视,认真指导、监督,要经常提醒学生按照实验步骤和要求规范操作, 正确握持接种环、接种针、微量移液器等,操作过程中严格树立无菌观念,防止一切污染周围器材物品的动作发生,如遇有污染应及时采取适当的消毒措施。进行ELISA实验、临床未知标本的分离鉴定等实验项目或有同学皮肤破损时要戴上手套操作。

2.4 保证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是保证实验顺利进行的前提,同时也是生物安全的重要保障。微生物学实验室主要有培养箱、药品冷藏箱、低温冰箱、高压灭菌锅、冷冻离心机、超净工作台、干烤箱等仪器设备,实验室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实验室设备的维护和检查制度,经常检查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运行情况,如高压灭菌锅的水量是否合适,橡胶圈是否发生变形,关闭消毒锅时是否严密;冰箱、冰柜、培养箱的温度值是否正常等,当发生异常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使其恢复正常。

篇12

关键词:CL09;实验室认可;微生物

随着抗菌类纤维纺织品日益受到市场的关注与青睐,对于此类产品的检测能力便显得尤为重要。与食药系统相比,纤检系统在微生物检测领域尚处于起步阶段,亟待加强。 CNAS-CL09:2013《实验室认可准则在微生物领域的应用说明》明确了实验室在微生物检测领域的能力认可准则,对于纤检系统加强微生物实验室建设、顺利通过微生物实验室评审及扩项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1 修订背景

近年来,由致病微生物导致的安全事故频发。相关法规对于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而对于技术人员专业背景(微生物相关)的要求不够,导致越来越多的微生物实验室暴露出各种问题,实际工作中矛盾日益突出。为此,国家认可委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CNAS-CL09:2006进行了修订,既要保证微生物检验的准确性,又要符合中国实验室管理现状,最终出台了CNAS-CL09:2013。

CNAS-CL09:2013于2014年5月1日实施。对于初次申请和增加微生物领域的实验室,自2015年1月1日起按CNAS-CL09:2013执行;对于2015年之前提出申请的,现场评审可按CNAS-CL09:2006执行。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新旧文件均可使用。自2016年1月1日起,均按CNAS-CL09:2013执行。

2 管理要求

2.1 组织

生物安全实验室[1],是指通过规范实验室设计建造、试验设备配置、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硬件)、严格遵从标准化的操作程序和管理规程,确保操作生物危险因子的工作人员不受试验对象伤害,确保周围环境不受其污染,确保试验因子保持原有本性所采取综合措施的实验室。

根据对所操作生物因子采取的防护措施,将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分为一到四级。BSL(bio-safety level)表示仅从事体外操作的实验室的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2]。纤检系统的生物安全实验室通常为二级(BSL-2),适合于从未知病原的载体上取样的检测和研究,可能含有高致病微生物。它是在BSL-1实验室的基础上,实验区与办公区的界限更加明显,实验室内清洁区和污染区的区分更加明确,按国家标准或地方法规建立实验室准入门槛,制定应急救治预案,装备应急救治设施。BSL-2实验室需配置防护设备和器械,要求就近有高压消毒锅、可靠的电力供应和应急照明,要有锁和自动闭门器、可视窗,最好使用Ⅱ级生物安全柜。

实验室技术管理者中应至少包括一名具有微生物专业或与微生物密切相关的本科以上学历和三年以上微生物检测的工作经历成员。 “微生物密切相关专业”通常理解为上过的课程中包含微生物课,如医学、生物技术、动物学、基因工程、遗传学等,并能提供相关课程证明材料。该管理者应具有较高的微生物检测能力和一线工作经历,从而能够指导或培训检验人员常规微生物试验。

2.2 管理体系

实验室应制定生物安全规章制度以确保生物安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准入制度;设施设备检测、维护;人员健康监护(定期体检);生物安全自查制度;实验室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生物安全管理和实验室人员培训制度;意外事件处理及报告制度;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等。

实验室应设置生物安全责任人和生物安全监督员。生物安全责任人的作用和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全面负责主管科室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具体组织落实与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工作方案、应急预案;负责制定与组织实施本科室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操作指导书;负责组织本室完成各项生物风险评估并形成相关报告;负责本科室实验室生物安全设施、试验环境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与维护;负责组织本科室实验室生物安全业务技术、专业安全防范知识技能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的培训与考核;负责本室菌种的安全管理;负责组织微生物相关实验室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负责本室各项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等。

2.3 文件控制

对于实验室现场文件的控制程序,应遵循既要拿取方便又要防止污染的原则。

2.4 检测和校准的分包

实验室可把一个检测项目中的部分内容进行分包,但如该分包内容是该项目不可分割的部分,即实验室不具备该检测项目的完整技术能力,则该项目不予认可。例如沙门氏菌的检测、多价鞭毛试验和多价菌体试验即为不可分割部分,血清学分型则可分包。

2.5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对于实验室自制的培养基,例如生理盐水等,必须有配制记录,内容包括:配制日期、培养基名称、成分、制造商、批号、重量、分装容量规格、数量、灭菌温度、灭菌时间、pH值、使用人等。

对于微生物检测来说,每一种培养基都是关键培养基,都要进行技术性验收并记录以下内容:产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接收日期、接收文件、产品外观感官检查、数量、启封日期、验收方法等。

3 技术要求

3.1 人员

实验室在新人上岗前应安排全面的体检,包括色盲色弱。上岗证应具体到项目,并有相关证明材料。新上岗人员及间隔一段时间重新上岗(6个月以上)的人员,可根据相关标准及实验室条件的变化,对其重新评估。

从教育背景、专业技能、工作经历、现任岗位授权等方面对人员技术能力进行确认,并具有技术档案、资格确认、上岗考核和授权、培训记录等确认证据。

对于特殊岗位的授权,如感官评定、特种锅炉容器、特殊设备、生物安全培训等,需确认检验人员相应的资格和技术能力。例如,使用的高压蒸汽灭菌器,如其压力容积之积不小于2.5MPa・L,则操作人员需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关键检测人员不仅是指直接技术检测人员,还包括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报告校准人员等。授权签字人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或具有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和至少10年的微生物相关领域检测工作经历。

实验室应通过培训班、专业实验室进修、学术交流等方式,制定人员培训教育计划,并通过培训鉴定、现场考核、讲座等形式对其进行评价。

3.2 设施和环境条件

实验室的布局和设施应以能获得可靠的检验结果为重要依据。对于需要在洁净条件下工作的区域,应有效地监控和记录环境条件。例如,无菌室内光照应分布均匀,工作台面的光照度不应低于540lx;紫外灯的数量由房间大小决定,用紫外灯照度仪定期测试紫外灯的强度,要求在距离标的物1m处,照射强度应不低于90lx。

不同区域的有效隔离是为防止潜在的交叉污染,在同一场地空间分开一定的距离或不封闭的间隔,甚至是独立的空间。对于不同的功能区和试验用品,要有明显、清楚的标识加以区分,例如质量、安全、限时、干燥、灭菌等。

3.3 设备

对于微生物常用设备,要有校准和频率的要求并记录,例如培养箱、水浴振荡器等,要定期监测温度;高压蒸汽灭菌锅要监测灭菌效果;生物安全柜、洁净工作台等,要定期进行微生物和气流的监测。

3.4 测量溯源性

实验室必须保存有满足试验需要的菌株。对于菌种的申购、保管、领用、使用、传代、存储等方面,应有文件化的程序并记录相应内容。

接种传代时须记录好菌种名称、接种日期、接种数量、支取数量、传代序数、废弃处理等信息。菌株在传代后,要做确认试验,记录其存活性、纯度、生理生化鉴定(革兰氏染色、糖类发酵试验、乙酰甲基甲醇试验、甲基红试验、吲哚试验等)[3]。

4 结语

微生物领域的检测在纤检系统起步较晚,还有许多不足之处亟待完善。CNAS-CL09:2013对于微生物实验室评审和建设都具有切实的指导意义,值得我们认真研读。由于个人能力所限,对其许多条款理解不到位,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加强交流,共同提高纤检系统微生物检测能力。

参考文献:

[1]CNAS-CL09:2013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微生物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Z].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