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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提高全校教职工对安全工作的认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安全意识,确保安全事故一个不能出,特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标
1、提高全校教职工对安全工作的认识,始终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
2、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安全意识。
3、定期对校舍、用电线路、水井、实验设施、防火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排除每一个安全隐患。
4、学校综合治理上台阶,确保安全事故一个不能出。
三、具体措施
1、成立以校长为总负责人,综治办主任为组长,后勤主任、政教主任、团支书为副组长,司务长、校端点点主、各班班主任为成员的安全工作小组。
2、结合具体事例和教育法规,利教职工大会时间,提高全校教职工对安全工作的认识。
3、学校与负责安全的组长、副组长、商店店主、后勤主任、司务长制订安全责任书,责任落实到人,增强负责各项安全工作的人员开展安全工作的责任感。
4、对期对全校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法律知识讲座,由法制副校长负责。
5、充分利用集会、班会等时间,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使安全教育做到常抓不懈。
6、注重对学生交通安全的教育。除口头教育外,学校把走读学生分成四个小组,派专门老师护送,确保每个学生安全回家。
7、认真组织学生学习《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规范学生日常行为,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8、严禁教师体罚学生,杜绝一切体罚学生现象。对体罚学生教师一定在全校进行通报,并作好详细记录;对严重体罚学生的教师,上报上级机关处理,绝不手软。
9、加强对学校商店管理,严防“三无”食品。
空心村土地复垦整理坚持“政府推动、村民参与、整合项目、多元投资”的原则,坚持以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指导,以空心村土地复垦整理为重点,科学规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通过实施空心村土地复垦整理,挖掘盘活闲置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使农民群众得到实惠。
目标任务:2010年完成全县11个乡镇35个自然村2974亩空心村土地复垦整理任务。完成全县实施以工代赈、移民搬迁、扶贫搬迁、灾后重建、地质灾害点搬迁等项目整村整组搬迁以后形成的空心村内废弃房屋拆除任务。
二、实施步骤
(一)项目选择与申报。
1、各乡镇对辖区内2000年以来实施的以工代赈、移民搬迁、扶贫搬迁、灾后重建、地质灾害点搬迁等项目整村整组搬迁以后形成的废弃旧村调查摸底,逐村、逐组、逐项目建立台帐,汇总上报县国土资源局。由存在空心村的村委会向乡镇提出复垦整理申请,编制可行性报告。经初审合格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立项申请。
2、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对各乡镇申报的空心村进行踏勘,将符合本年度实施的项目汇总后上报县政府审定。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立项(300亩以下由县国土局批准立项),并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
项目批准立项后,由项目所在乡镇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搞好项目的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工作。(东南镇东兴村和东风镇尧场村的规划设计由县水利局负责)。
(三)项目区地上附着物拆迁。
项目区地上附着物清理由各乡镇负责,村组组织实施;集体房屋由所有者自行拆除,群众自有房屋由户主自行拆除;房前屋后零星树木指标由乡镇申请,县林业局及时审批,群众自行采伐;电力、电视、通讯杆线由所属单位自行拆迁。
(四)项目组织实施。
土地平整复垦由乡镇负责,项目村具体实施。县政府对工程进行补助,补助标准按项目净增耕地面积计算,30-100亩之间(不含100亩),每亩补助500元;100-500亩之间(不含500亩),每亩补助800元;500亩以上,每亩补助1000元。乡镇要建立空心村复垦补助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移用。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拨付补助资金,完成地上附着物拆迁土地复垦开工拨付30%,全部工程竣工再拨付50%,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下余的20%。县国土资源局对复垦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行业指导。县水利局对复垦项目进行技术指导,负责工程质量监理。
(五)项目工程配套。
农田水利、林网配套工程由相关部门整合支农项目统筹安排。发展计划、农发和水利部门整合项目实施水利设施配套工程;林业部门结合植树造林绿化完成林网工程。
(六)项目竣工、验收。
1、项目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聘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并将测量结果和项目工程竣工报告报县国土资源局,并提出验收申请。
2、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县农业、水利、环保、财政、林业等单位,逐个对项目进行初验,填写《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表》。县农业部门对土壤肥力质量检测并出具书面检测报告。
3、初验合格的项目,报市国土资源局复验,通过市国土资源局复验的项目,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复核认定。
三、工作要求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兽医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执业兽医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有关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和兽药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执业。
执业兽医应当定期参加兽医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七条执业兽医依法履行职责,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成立兽医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资格考试
第八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农业部组织,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第九条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者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第十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内容包括兽医综合知识和临床技能两部分。
第十一条农业部组织成立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二条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承担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拟订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建立考试题库、组织考试命题,并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等。
第十三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符合执业兽医师标准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符合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标准的,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由农业部颁发。
第三章执业注册和备案
第十四条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
(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四)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注册机关收到执业兽医师注册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兽医师执业证书;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注册机关收到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真实的,应当发给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兽医师执业证书和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应当载明姓名、执业范围、受聘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等事项。
兽医师执业证书和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格式由农业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的;
(三)患有国家规定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的。
第十九条执业兽医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和备案的执业兽医名单逐级汇总报农业部。
第四章执业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执业兽医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动物诊疗机构执业,但动物诊疗机构间的会诊、支援、应邀出诊、急救除外。
第二十二条执业兽医师可以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执业助理兽医师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协助开展兽医执业活动,但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水产养殖专业的学生可以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进行专业实习。
第二十五条经注册和备案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不得从事其他动物疫病诊疗。
第二十六条执业兽医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按照技术操作规范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诊疗辅助活动;
(三)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兽医职责;
(四)爱护动物,宣传动物保健知识和动物福利。
第二十七条执业兽医师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并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未经亲自诊断、治疗,不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执业兽医师不得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第二十九条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用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执业兽医师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其所在单位不得阻碍、拒绝。
第三十一条执业兽医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一)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
第三十三条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三)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四)连续两年没有将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且拒不改正的;
(五)出让、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十五条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
(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
(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三十六条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注册机关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不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但已取得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具有兽医、水产养殖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兽医临床教学或者动物诊疗活动,并取得高级兽医师、水产养殖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职称,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报农业部审核批准后颁发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第四十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聘用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可以凭聘用合同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但不得对外开展兽医执业活动。
第三条农机合作社由市农业局、财政局(含国资办)、审计局、农机工作办公室齐抓共管,负责全市农机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各负其责。各部门对农机合作社要定期开展检查,对问题严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交由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条农机合作社组织建设。农机合作社必须遵守农机合作社章程,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生产经营等组织机构。
成员大会设总召集人1名,成员若干名。成员大会是农机合作社最高权力机构,必须严格按农机合作社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成员3名以上。理事长是农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是农机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成员3名以上。监事会是农机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生产经营设经理1名,成员若干名。理事长或理事可以兼任经理,也可实行聘任制,聘请专业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经理,经理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职权。
农机合作社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理事长、理事、监事长、监事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并对成员大会负责。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五条农机合作社制度建设。农机合作社必须制定财务、生产、机务、人员、油料、安全生产等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人员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农机合作社场库棚建设。必须严格按照省农委农机局规定的场库棚建设标准建设,即占地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农机库面积750平方米以上,农具棚面积650平方米以上,维修间、配件库、副油库、工具库面积280平方米以上,办公用房面积420平方米以上,总投资不少于250万元。要求所有建筑物采取混凝土或钢架结构、地面硬化。
第七条农机合作社要积极开展规模经营和连片作业。采取入股、租赁、委托、代耕等形式进行土地规模经营、连片作业,规模经营面积5万亩以上。农机合作社在保证完成本作业区域内5万亩作业的基础上,可以跨区作业,跨区作业应向市农机工作办公室申请并报省农委农机局备案,跨区作业完成后农机具应及时返回本地。
第八条农机合作社机具管理。由省级部门负责贷款购置的农机具,农机合作社在还贷期限内不得变卖、转让,对擅自变卖、转让合作社机具的,发现一起追究一起,决不姑息,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国家投资购置的农机具,合作社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产权国有,合作社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按照《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规定,农机合作社装备的拖拉机、玉米收获机以及其它自走式动力机械必须办理牌照,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经省、市培训,并具有驾驶执照,严格按《黑龙江省农机田间作业标准》进行各项农机田间作业。农机合作社应当购置农机维修设备,对机具实行定期维护保养,保持机具技术状态完好,并建立技术档案。要切实抓好农机安全生产,提供优质高效安全地生产和服务,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第九条农机合作社资产管理。所有的固定资产应当单独设置帐目,逐一登记造册。建立成本核算机制,按固定资产折旧费、大修理费、日常维修费、轮胎磨损费、人员工资、管理费、油料费、资金占用费等核算成本。合作社经营收入应首先偿还银行贷款,剩余部分用于分配。在未偿还完贷款之前,不得进行分配。
第十条农机合作社贷款偿还。农机装备40%贷款本息,必须按省农委农机局和省交通银行规定的还款期限按时还本付息。超过还款期限三个月仍拒不还款的,由市政府将合作社整体收回,拒不交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挪用、变卖或者私分农机合作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擅自将农机合作社资产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农机合作社资产为他人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农机合作社交易的佣金并占为已有;
(四)从事损害农机合作社及其成员利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市、乡(镇)、村三级政府应当通过政策扶持、组织协调、典型示范、宣传引导和促进劳动力转移等方式,扩大合作社土地规模经营面积,增加合作社收入。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集中连片、组织签定作业合同、信息咨询等方面为农机合作社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并鼓励和扶持农机合作社成为当地农机新技术的推广和示范基地。
安全管理策划方案一
一、立卷归档范围
此次整理收集20xx年以前的各种材料档案管理工作提升方案档案管理工作提升方案。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人事档案,劳动合同、履历材料、学籍材料、组织关系材料、工资材料、奖励材料、处分材料、任免材料、考核材料等。
2、会计档案,包括凭证、账簿、会计报表、财务报告、其他等;
3、文书档案,包括党群类、行政管理类、经营管理类、生产技术类、财务审计类、人事劳资类。
4、科技档案,包括产品、科学研究、基本建设、设备仪器等。
5、声像档案,包括照片、底片、光盘、磁盘、幻灯片等。6、实物档案,包括各类证书、奖状等。
二、立卷归档时间(乡镇学雷锋活动方案)
从xx日开始到12月底止,历时5个月时间档案管理工作提升方案活动方案。
三、责任人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具体责任人档案室主任及档案管理员。
四、实施步骤
安全管理策划方案二
为有效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人员伤亡,减轻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防御方案。
一、20xx年全区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分析
我区系丘陵地形,地面起伏大,背斜陡急带岩层倾角大,乡镇和街许多地方起伏较大,岩层稳定性较差,易发生山体滑坡和危石崩塌等地质灾害,就其诱发因素多为降雨量集中、持久或人为活动不当。根据气象部门20xx年气候趋势预测:我区20xx年总降水量比20xx年偏少,与多年同期平均值基本持平,为750mm左右;汛期旱涝交错,有中等强度的夏旱,有一般性的伏旱,干旱比20xx年偏重;主要降雨时间为5—9月,预计5月份降雨量60-80mm、6月份降雨量180-220mm、7月份降雨量140-160mm、8月份降雨量220-260mm、9月份降雨量70-90mm。上述5个月为我区地质灾害的主要发生时段。
二、20xx年地质灾害防御重点
(一)重点防御区域
1.黄桷坡断裂带:
2.河谷岸边陡坡带:
3.岩层稳定差易滑坡地带:
(二)重点防灾点
20xx年汛前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出的36个地质灾害隐患点。
(三)重点防御时间
1.春、秋绵雨期。绵雨季节,雨水长期浸润岩土或沿岩石裂隙渗透,易形成滑坡泥石流和岩石垮塌。
2.夏季暴雨期。山洪和洪水暴发,容易造成河岸陡岩垮塌危岩危石滑坡、坠落。
三、20xx年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加强地质灾害的监测与防范工作,区政府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钟xx同志兼任,各乡镇、街道及区级相关部门要成立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充实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人员,构筑区、乡(街道)、村(社区)防灾网络体系,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使防灾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1.区发改局
(1)负责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对选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2.区教育局
(1)组织排查学校地质灾害(隐患)点,并对威胁学校安全的地质(隐患)点落实险情巡查、监测、预警预报等安全防范责任人和措施。
(2)负责督促各学校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工作,普及中小学生地质灾害防范知识。
3.区财政局
(1)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用于地质灾害群防网络体系的建立和维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勘查设计和工程治理等。
(2)对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
(1)负责对因建设而形成或存在安全隐患的高坡、陡崖进行监督管理。
(2)组织开展因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监测。
(3)制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等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排危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开展相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4)指导监督相关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在规划和建设工作中开展相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5)评估、核实、统计因地质灾害引发的危房情况。
5.区交通运输局
(1)组织本行业本部门地质灾害调查、汛期地质灾害检查和地质灾害专项治理;负责全区县道及以上公路沿线及两侧地质灾害隐患的治理,落实险情排查、巡查、监测、预警预报等安全防范责任人和措施,检查与维护危险路段安全标志,督促公路部门有关单位加强巡查排查,及时发现公路安全隐患,并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2)督促因公路建设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对地质灾害进行治理,督促业主落实险情巡查、监测、预警预报等安全防范责任人和措施。
6.区水务局
(1)及时向区政府、各乡镇政府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提供汛情、水情、雨情等实时信息,并向公众提供相关信息。
(2)组织本行业本部门地质灾害调查和汛期地质灾害检查;负责对水库周边、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巡查排查,发现隐患或险情时,应及时落实监测、巡查,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3)组织本行业本部门地质灾害专项治理。督促因水利工程施工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对地质灾害进行治理,督促业主落实险情巡查、监测、预警预报等安全防范责任人和措施。
7.区安监局
督促矿山企业安全开采、科学堆放尾矿,防止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落实安全防范责任人和措施。
8.区国土资源局
(1)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2)组织编写区本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实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组织相关部门在汛期期间进行地质灾害汛期检查,指导、监督做好汛期内地质灾害的预测预警工作。
(4)对较大级地质灾害(包括突发性地质灾害)组织专家和专业单位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方案。
(5)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工作。
(6)指导群测群防,组织监测员的培训,核准地质灾害搬迁避让,界定地质灾害治理责任。
9.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1)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健全乡(街道)、村(社区)、组三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测群防监测网络,落实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监测责任人,落实各项地质灾害(隐患)点防治责任。
(2)组织基层群众及相关单位认真开展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定期检查和监测管理工作,发现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设立警示牌,并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一旦出现异常情况立即按速报制度规定程序上报,并迅速撤离可能遭受灾害的人员和重要物资。
(3)负责编制辖区内已确认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单独防灾预案,并安排专人定点、定时监测记录,按时报告。同时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发放到监测责任人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手中。由监测责任人和监测员对危险区内的群众宣传避险常识,告之报警信号、受灾时撤离路线、疏散顺序和避险安置点,并向当地群众公示。
(4)临灾时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组织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助的部署和协调工作,组织受灾群众的避险安置和搬迁工作。
(5)负责治理辖区内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
(6)负责辖区内灾情、隐患点的统计和上报。
(7)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
10.其它各有关部门:
(1)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服从区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
(3)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者险情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应急工作。
(二)强化措施,确保安全
1.“以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是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原则,各乡镇、街道和区级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认识,编制完善本辖区、本部门的防灾预案,建立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同时要严格执行灾情速报制度。
2.各乡镇、街道和区级相关部门在汛期前对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圈定地质灾害(隐患)点、易发区和危险点,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区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要及时向周边群众发放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设置警戒标志,明确具体的防灾责任人,落实监测责任人员,建立以人员、财产转移为主的防范措施。
3.地质灾害发生时,各乡镇、街道和区级相关部门必须及时、准确地向区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同时报政府办和区政府应急办),要及时赶赴灾害点现场,按规定程序启动《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确保安全、有序、高效的开展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安全管理策划方案三
各县(市、区)农机管理站:
为认真做好20xx年春运期间(20xx年2月1日开始至月12日,共计40天)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平安、欢乐、祥和的节日,根据20xx年1月4日市政府召开的第一季度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会议和1月8日召开的全国、全省、全市春运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遵照市春运办的统一部署,现就做好20xx年春运期间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责任落实
20xx年春节将至,农村人员流动性大,拖拉机等农业机械作业繁忙。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强化红线意识,强化责任,认真按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和省、市政府关于抓好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及安全生产大检查第三阶段工作的有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扎实做好20xx年春运期间的农机安全管理各项工作;各农机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与及时排查各类农机安全隐患,保障农机安全生产。
二、加强联合执法与农机安全“双随机”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农机安全联合执法与检查工作,一是要积极组织力量,与安监、公安交警、乡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紧紧依托当地道安办,积极参加当地政府(道安办)组织的每月逢、10日的联合执法行动,切实加大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监管力度,特别在春节、正月期间,对农村赶集、庙会、探亲等活动,重点查处拖拉机违法载人、超载超速、无牌行驶、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二是要结合农机安全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要求,开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要强化监管手段,落实农机安全生产监管措施,加强对农机培训机构、农机维修网点、农机专业合作社等生产单位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检查工作,及时排查各类农机隐患,有效遏制农机亡人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要根据节日与农业生产特点,组织力量深入乡村、农村集市、农机作业现场等场所,大力宣传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安全知识,采取设立安全咨询点、发送农机安全短信,书写标语、出动宣传车、举办农机事故防范知识讲座与专题典型案例分析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组织开展春节期间专题农机宣传教育,加强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特别是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守法意识与安全意识。
按着工作性质划分岗位责任,确定岗位目标:销售目标、生产目标、工程目标、技术目标、质量目标、人力资源目标、行政目标。
二、建设一只“有激情、懂技术、精服务”的营销团队
成立销售公司,根据渠道销售和终端销售的特点,划分为:大沈阳(沈阳、抚顺、铁岭)——终端营销,辽南区域、辽宁其他区域、吉林区域、黑龙江区域、内蒙区域——渠道销售网络。
三、实施“长效差别激励”制度
一线生产工人:基础工资1800元+满勤奖200元+绩效***元;
生产管理人员:基本工资+产量奖(质量控制)+目标奖
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新产品开发奖+目标奖
质量人员:基本工资+质量目标奖
行政人员:基本工资+工作目标奖
勤杂人员:基本工资+满勤奖
四、强化“第一责任人安全监控”制度
五、对产品质量实施“一责、一控、一检”的方法
“一责、一控、一检”——下道工序为上道工序负责制,严格执行过程监控,落实产品入库前终检。
六、车间实施“准军事化”管理
七、加强技术攻关和新产品研发
八、建立“例会管理”体系
建立日常事务处理“日例会”(15分钟——30分钟)、每周生产调度会、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每月产品质量分析会、经理办公会、车间工人晨会(5分钟-10分钟)。
九、实行定额领料,加强车间成本核算
十、建立考评体系和培训机制
人力资源部门做好日常考评和考核,通过不同形式的培训提高工人的技能。
十一、建立计划管理系统,实现“事前计划、事中管控、事后审计”
十二、安装工程实行“三三项目管控法”
三三项目管控:“工期、质量、安全”,确保工期三因素——人员、材料、资金,确保质量三因素——产品质量、安装质量、管理质量,确保安全三因素——人员安全、材料安全、运输安全。
十三、推行“三心工作法”
“用心经营、用心管理、用心工作”,认真做事只能把事做对,用心做事才能把事做好。
十四、创建“一严二强三高”的管理模式
创建“严格的纪律,强力的执行力和落实力,高效率、高业绩、高回报”的企业管理模式。
十五、建设一支具有“团结精神、合作态度、真诚内心”的创业管理团队
住宅社区作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东方城市系列”的又一经典之作,以其建筑的现代风格和完美的协调性,构筑了又一具有现代生活气息的城市景观。“以人为本”不仅仅是一句口号,在东方明珠城的每一个细节都充分体现
出建筑对人的关心,以她的色彩、材质、结构、尺度以及施工质量,点点滴滴、方方面面都是工程学、建筑学、文化艺术的杰作,透射出人文关怀,使业主的居住生活在舒适、便捷中体现出物业的价值。
针对东方明珠城社区物业管理的整体情况,我们确立了东方明珠城住宅社区物业管理的管理构想。
一、管理思想
公司将凭借自己的人才优势、技术优势、文化优势、管理优势,把东方明珠城社区创造成为一个温馨家园。
二、管理组织
公司将建立一支年轻化、专业化,高素质、复合型的管理队伍,对东方明珠城社区实施专业化的物业管理与服务。
1、多层次、多角度的激励员工,满足员工的物质和精神需求。
2、主张管理者与员工之间的沟通,体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
3、关注员工自我价值的实现,使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进步。
4、为员工创造公平竞争的工作氛围,实现“能者上、相形见拙者下”。
5、建立培训体制,使每一个员工掌握物业基本技能,能够胜任本职岗位工作,成为合格、称职的物业服务人员。
三、管理特色及创新点
公司坚持“业主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全方位管理、多功能服务”的管理手段。
1、推行首问负责制,第一个接待业主或被业主询问的公司员工,不受部门的限制,均应热情接待,解答疑问,杜绝让业主等候回音的现象。
2、倾听业主的心声,在社区内设置“心连心信箱”,了解业主需求,解决业主反映的问题。
3、关注业主生活质量的提高,倡导“以业主为圆心”的服务理念,我们不仅做好24小时安保服务,24小时接待服务,16小时保洁服务,管理处还将经常组织各种活动,增进物业与业主的交流,创造祥和文明的住宅社区。
四、创优规划
(一)、近期工作目标
第一年内,业主开心入住,装修无违规现象;
第二年内,创市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
第三年…… 保市优、创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
(二)、实施方案
1、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专门成立由公司职能部门人员、管理处主任和其他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创优领导小组,其中管理处主任为执行组长,并明确创优小组职责。
2、完善各部门、各岗位的操作规程,规范日常操作。
3、做好日常工作记录,注意资料的积累、整理,做好考评、资料的归档及达标申报等工作。
4、由创优小组按管理处巡检制度进行日常的考核检查,公司创优指导小组做好东方明珠城社区创优的指导、监督工作。
5、建立“服务明星”评比制度,明确奖惩措施,引导员工共同做好优秀社区的创建工作。
第三部分、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 :
的配备、管理及物资的配备
一、管理机构模式
东方明珠城住宅城社区的物业综合管理工作,由天祥物业有限公司下属的东方明珠城管理处负责,管理处下设综服科、安保科、维修部、环境科。
组织结构图
二、管理人员的配备
管理处定编94人,其中主任、副主任各1名,各部门负责人4人,由物业公司聘任,授权到东方明珠城住宅社区实施综合管理。
接待员:2人,接待业主的来访和投诉并及时处理。
文员:1人,负责社区房屋及业主的有关资料的存档工作和信息收集工作。
财务:1人,负责社区的经济核算和各种费用的收缴工作。
卫生清洁工:21人,负责社区的卫生清洁工作,每天清扫公共场所、绿化带及人行道、楼梯道等公共部位。
绿化管理养护工:2人,负责社区内的绿化及花草树木的养护培植工作,并对业主的垂直绿化(阳台摆花)和庭院绿化进行指导。
治安员:54人,负责住宅区内的治安、保卫防范、车辆管理工作,配合派出所、车管、消防等部门维护正常治安秩序,负责管理社区的停车场以及出入社区的各种车辆,维护社区的交通秩序;
维修工:7人,负责社区的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三、管理人员的录用与考核、培训计划
(一)、管理人员的录用要求
分类岗位职责条件备注
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科学发展观,结合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实际,积极探索有效管理模式,全面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遏制水上交通事故发生,为建设辽北新兴中等城市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环境。
二、整治目标
建立以乡(镇)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管理机构执法监督为保障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做到渡口设立经政府审批,渡船质量经检验合格,渡工经培训持证摆渡,渡口标志设置规范,渡口、渡船、渡工安全管理制度健全,乡(镇)政府和各村(屯)责任制落实,努力实现辖区渡口水上交通零事故,确保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三、整治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渡口、渡船,水上浮桥,水库、公园水上乐园的游览船舶及非载客运输的其他船舶。重点是辽河、清河水域的乡(镇)渡口、渡船、水上浮桥,公路渡口、渡船,非法载客的渔业船舶、农用船舶等非法运输船舶。
四、整治内容及时间安排
(一)整治内容
1.加强渡口管理。乡(镇)政府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对本辖区渡口设立实行审批。未经审批的渡口予以取缔。要督促渡口经营人在渡口两岸设置明显标志,并标明渡口名称、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渡船船名、渡船载客定额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等各项内容。
2.加强渡船管理。乡(镇)政府要督促渡船经营人主动向船检部门、海事部门申请船舶检验和船舶登记,取得《船舶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未经检验合格的渡船,禁止渡运。要加快渡船更新改造,逐步淘汰取缔木质渡船,提倡使用钢质渡船,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救生设备。
3.加强渡工管理。交通主管部门和各渡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要对本地渡口工作人员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摆渡工作。
4.加强浮桥管理。各级政府要督促浮桥经营人建立专人值班制度,维持过往车辆通行秩序,确保车辆通行安全。浮桥渡口除按《条例》要求设置标志外,还要设置限速、限重标志,并标明超重车辆禁止通行。要定期对浮桥的浮鼓、桥面钢板、护栏及其它浮动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并按期申请年检,确保浮桥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5.加强“开原公园”、“开原水上乐园”的游船管理。要保证游船安全状态良好和各项保护及救生设施的完备。《游客须知》和《安全管理规定》要健全,以确保游客和游船的安全。
6.加强水库游览船舶管理。要保证船舶安全技术状态适航,各种证书齐全有效,救生消防器材符合要求,船员按规定配备。规范航行秩序,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游览船舶安全。落实水库部门的直接安全管理责任,建立水库水上安全领导组织,指定专人负责水上旅游船舶监督管理。制定《水库游览船舶事故应急预案》和各项安全制度。水库与船舶公司、公司与船舶公司、公司与单位(船)层层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确保游览船舶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渔船船舶安全管理,要按照《辽宁省渔船管理规定》认真落实。
7.依法打击非法载客船舶。严肃查处渔业船舶等非法载客船舶的非法载客行为。坚决打击“三无船舶”航行,依法取缔未经检验、登记的船舶。
8.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乡(镇)政府要全面落实渡口、渡船和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渡口事故险情应急预案,安排专人负责渡口的监督工作。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层层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进一步明确责任人、责任目标和责任范围。公路渡口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渡口、渡船的整治工作。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按照《辽宁省渔船管理规定》认真落实。
9.加强执法监督。交通海事部门、水利渔监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辖区内渡口、船舶实施安全监管。交通海事部门要加强对渡口、渡船及水库游览船舶的执法监督。水利渔监部门要加强对渔业船舶的执法监督。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经常性地对渡口及渡运船舶、游览船舶、捕捞船舶、作业船舶等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管。
(二)时间安排
全市渡口、渡船及水上旅游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1.动员调查摸底阶段。时间:20*年6月10日-20*年6月30日。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组织对辖区内渡口、渡船和水上游览船进行全面摸底调查,重点掌握渡口名称、地理位置、水面宽度、水深、水流、连接公路名称及公路等级。渡口设立是否经政府审批,渡船和浮桥等设施状况是否良好,渡口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2.实施整治阶段。时间:20*年7月1日-20*年7月31日。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整治目标和整治内容,加强检查,边整边改,落实任务全面达标。
3.总结验收阶段。时间:20*年8月1日-8月31日。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在20*年8月31日前要完成辖区内渡口、渡船及游览船整治验收工作。今年9月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要进行检查验收。
五、认真督查
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以人为本为主题,以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为着力点,以“一企一档”管理为载体,以动态管理为手段,以实现信息化管理为目标,全面摸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情况,随时更新跟踪掌握管理情况,增强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合理性、绩效性,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按照分步实施原则,今年年底前实现对各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摸排、收录,形成完整齐全的书面化资料档案,初步建立电子版档案;2013年底前实现书面版和电子版同时跟进,实时更新,动态管理,争取实现软件化管理并纳入安全监管信息化监管系统。
二、实施范围及原则
全街道范围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
三、相关工作
(一)全面摸排登记。成立专门机构,组织专门人员,全面摸清汇总所属(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登记建档管理(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登记管理情况须上报街道安监所备案,高危、规上等生产经营单位登记管理情况须报街道及市安监局备案。
(二)实时跟踪更新。各行政村、居委、社区及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及其他实际情况对登记管理内容进行调整补充,同时,要根据情况变动及时进行更新完善。
(三)规范档案管理。要按照“全面、真实、详细、规范、动态”的原则实施“一企一档”安全管理,年内完成书面版的档案收集登记及管理,明年完成电子版和书面版的同步跟进管理,有条件的实施联网管理,为下一步信息化安全监管系统打好基础。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摸底阶段(4月底前)
各行政村、居委、社区及企事业单位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安排专门人员,对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细致的摸底调查。
第二阶段:录档登记阶段(10月底前)
对收集汇总的各类信息要及时进行梳理和归纳,按照要求进行建档管理。
第三阶段:规范管理阶段(11月后)
采取定期和不定期采集的方式,及时更新完善已经收集建档的资料,根据信息及时提醒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并把“一企一档”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机关干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网格化管理内容。
五、工作要求
二、时间安排
从年11月20日起至年9月30日止。
三、主要任务
(一)紧紧围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这个主题,广泛深入地开展消防宣传。要结合冬季消防工作的特点,动员各村、各单位采取竞赛、演讲、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消防宣传,掀起全乡消防宣传热潮,营造良好的冬季防火氛围。一是重点抓好饭店、学校、市场、医院、商店、民居消防安全;二是要发挥消防站等消防宣传教育基地的作用,加大对群众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力度。组织举办具有针对性、知识性、互动性、感染性的活动,使群众既感到新鲜有趣,又学有所得;三是要进一步推动消防安全工作“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活动的开展,要切实落实消防三级管理制度;四是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二)乡成立义务消防站,并配备1台消防机动泵。各村、各单位要成立义务消防队,村庄院后的山塘要蓄水过冬。
(三)坚决整改火灾隐患,巩固专项治理成果,确保“双节”消防安全。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监督管理。要在前一阶段开展专项治理整顿的基础上,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继续加强对村庄院落、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对专项治理中遗留尚未整改的火灾隐患要跟踪督促整改;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做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决定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职责及程序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二是要以整治重大火灾隐患为重点,加大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改力度。对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充分运用行政、法律手段,采取挂牌整改、召开促改会、落实整改责任制等有力措施,坚决督促整改到位;对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场所,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查封。三是要以确保“两节”消防安全为重点,深入广泛地开展重大节日期间的消防安全检查。元旦、春节自查、消防监督检查、政府组织抽查等形式,全面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对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大型群众性场所和农村大屋场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积极预防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坚持依法治火,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一是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61号令,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要深入抓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把单位落实《规定》的情况作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二是要切实加强安监站、综治办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要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进一步明确消防监督管理的范围、权限和职责,强化管理职能,严防失控漏管。三是要进一步规范消防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消防监督执法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和部署今冬明春的消防工作。要把做好消防工作作为一项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一方平安,促进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来抓,对消防工作中涉及部门多、职责不清、处理难度大的重大问题,要加强协调,切实予以解决。各单位要成立冬防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切实可行的冬防工作方案,适时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扎扎实实搞好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乡村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监督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鼓励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三)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
(四)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第七条申请乡村兽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者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乡村兽医登记证应当载明乡村兽医姓名、从业区域、有效期等事项。
乡村兽医登记证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申请续展。
第九条乡村兽医登记证格式由农业部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兽医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登记的乡村兽医名单逐级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乡村兽医只能在本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
第十二条乡村兽医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有固定的从业场所和必要的兽医器械。
第十三条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的规定使用兽药,并如实记录用药情况。
第十四条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处理使用过的兽医器械和医疗废弃物。
第十五条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第十六条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乡村兽医应当参加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组织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乡村兽医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兽医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兽医培训计划。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优先确定乡村兽医作为村级动物防疫员。
第十九条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一)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
(二)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第二十条乡村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记机关应当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中止兽医服务活动满二年的。
二、目标任务
8月底前全面完成1000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三、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通过整合民政、扶贫、国土、水利、农业、交通、卫生等部门的资金,加强相关惠农支农政策衔接,统筹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对农村危房改造户数比较集中的村庄,编制危房改造规划,探索采取集中建房方式,进一步节约土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危房改造水平。
(二)群众自愿。危房改造申报、改造方式的选择均由群众自主决定。在充分考虑困难群众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引导和扶持困难群众建造经济实用、质量安全的房屋。
(三)体现特色。突出地方特色,利用传统工艺、传统风格和当地建材,开展建筑节能试点。
(四)公开公正。在确定实施危房改造农户之前要实行“五公开”。即政策公开、补助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民主评议公开、审批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公正透明。
四、补助对象与建设标准
(一)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二)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采取翻建新建和修缮加固两种方式。翻建新建或修缮加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五、补助标准与资金管理
(一)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政府分类补助标准为:
1、五保户、农村低保户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五保户、农村低保户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
2、贫困残疾人家庭(非低保户)、其他困难户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贫困残疾人家庭(非低保户)、其他困难户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
政府补助资金中,中央和省级每户综合补助0.8万元,市级补助不低于0.1万元,其余资金由县级承担。
其他不足部分,由农户自筹。农村危房改造政府补助资金与灾后重建、残疾人危改等项目相重合的农户,所在乡镇在补助农户时,按照各部门确定的标准,坚持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补助的原则。
(二)资金管理
各乡镇要整合资源,将农村危房改造与土地整理、整村推进、灾后重建等项目建设相衔接,提高政策效应和资金使用效益。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危房改造资金。农村危房改造政府补助资金由县财政集中管理、统一使用,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规定严格使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危房改造验收合格后,通过财政涉农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
六、改造方式、实施步骤与审批程序
(一)改造方式
农村危房改造分为重建和修缮加固两种方式。
1、重建。拟改造农村危房整栋房屋属D级危房的应拆除重建。D级危房的确认要在县房管部门指导下,由所在乡镇建设所组织技术人员予以核查确定,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由所在乡镇政府协助农户选择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队伍统建。
2、修缮加固。拟改造农村危房局部危险即属C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C级危房的确认要在县房管部门指导下,由所在乡镇建设所组织技术人员予以核查确定,修缮加固由农户自行联系施工队伍,确有困难的,由所在乡镇政府给予帮助。
(二)实施步骤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确定对象阶段(3月8日—3月20日);
第二阶段:规划建设阶段(3月21日—7月31日);
第三阶段:验收打卡阶段(8月1日—8月31日)。
(三)审批程序
根据自愿原则,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向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规定进行资格初审,对符合政策的农户,予以张榜公示,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报市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核。农村危房改造要优先改造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的农户房屋,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改造对象,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制度。在贯彻“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各乡镇要对农村危房补助对象逐户核实上报,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严格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重建或修缮加固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引导农户选建60平方米以内的基本安全房,同时便于农民经济条件改善后扩建。
(三)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县城乡建委、县房管局等有关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加强农村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督巡查,严把工程各个环节。各乡镇要完善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建设,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安全培训,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能力,加强质量与安全的指导和检查,要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参与危改工程建设,确保施工质量与安全。
(四)加强工程验收管理。农村危房改造年度改造任务完成后,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县城乡建委、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等单位及时进行验收,向上级相关部门提交验收报告,并做好迎接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组织的抽查工作。验收情况并作为各乡镇后续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安排的依据。
(五)完善农户档案管理。各乡镇要建立完善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规范信息管理,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确保农户档案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信息系统,做到材料齐全、管理规范。今后工程进度等情况将以录入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为准,并作为农村危房改造绩效的重要依据。改造后的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六)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和监督检查制度。各乡镇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将建设成效、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定期或不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县城乡建委要严格执行“月报”制度,及时将工程进度上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由分管县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委、县城乡建委、县房管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残联等单位为成员的濉溪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城乡建委,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所在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倒排工期,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