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的论文范文

时间:2022-06-18 10:31:54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国际贸易的论文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国际贸易的论文

篇1

摘要:在经济快速增长的时代,知识产权保护也已经变为了国际贸易中所研究的重要课题的一项。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所占的比重也在不断增长,知识产权的作用也变得更加重要,伴随着中国正式进入WTO,如何增加我国人民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使国民真正意识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将有助于我国对外发展经济。本文主要分析了当前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知识产权相应保护的对策。

关键词:知识产权;国际贸易;问题;对策

1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知识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是对国际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依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能产生剩余价值的只有物质资料的生产,但是知识产权是一种非物质经济,它本身并不会产生剩余价值,仅有参与物质生产部门的价值分割才能够产生价值。许多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经常通过压低产品的价格,从而使得与知识有关的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得以提高,这样导致其可以在国际贸易中取得很大的竞争力。知识产权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它的地位也在国际贸易中显得越来越重要,知识产权在国际上与服务贸易、货物贸易相提并论,足可以说明它的重要性。

2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国际贸易中面临的问题

现在大多数的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还不够深刻和重视,在中国每一个年度会有数万个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可是提交的专利申请仅不到百分之十,结果致使我国每年都会有部分的知识产权被国外抢先注册。到现在为止,许多在国内的管理者并没有建立或成立知识产权的机关,同时也没有员工专项负责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有关的知识产权人才少之又少。我国有一些法律甚至有许多空白。知识产权是法律给予合理性的独有性。大部分发达国家对于乱用知识产权进行垄断的做法,都是利用执行反垄断法来进行制止,然而截止到现在中国并没有推行《反垄断法》,并且可执行的一些制度也没有在相应的机制中体现出来。因此,我国一些企业经常处于十分被动状态在遇到有关知识产权纠纷时刻,这样很不利。

3我国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应对策

3.1推行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首先要改变以往资金扶持政策由原来的不明确,没有目的性的扶持转变到有目的性,主要支持那些拥有自己技术的项目上,尤其针对拥有先进的技术的自有产权,建立具有本国自主研发的高新技术,并具有知识产权的民族产业项目群。其次,还要给予完善的保障措施,奖励制度要合理的执行并且实现,对于那些有重大发明的就有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要加大奖励力度。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及执行应该以推动革新、改善环境为方针,从而建立与中国特色的社会经济体系相吻合并且与国际大环境相吻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紧完善和修订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和制度。企业应该重视人才的培养,因为人才是国家发展的主要核心力。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本质上是对人才的竞争,谁拥有的精英数量大,它便可以在竞争中取得上风,最后得到成功。最近几年,很多海外公司已经开始增大了对中国本国人才的吸取,我国企业对人才的重视还不增强,企业将会损失了将来开展市场的第一核心力。我们不仅要在寻求特色经济发展,同时还需要对知识产权保护拥有属于我们的特色。知识产权保护要有与我国特色相吻合。最近几年以来,国外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防止山寨等作为,在这其中网络山寨是核心。并且,相关部门根据当今社会的特点,重新修订了本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尤其是刑事处罚手段,让侵犯知识产权的人在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3.2企业推行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现如今的社会,品牌在产品价值的比重中越来越高,企业应坚持树立产品的品牌价值,从而加大知名度,达到在产品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如果企业没有拥有过硬的知识产权知识,就不能树立自己的品牌,他的产品也不会在海外市场分得一杯羹;如果企业想要拥有属于自身的并且众所周知的自有品牌,那么就应该加强知识产权的学习从而对自己品牌的保护,洞察其它海外企业在中国采用的品牌发展方针,利用品牌的全球化从而调整知识产权的部署。我们要对自己进行各个方面的保护。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就是要推行专利保护,它可以帮助在企业发展的道路上一路顺畅。如果企业要推行知识产权部署,就需要加速完善技术革新机制,加强革新产品的输出与研发,从而技术创新和研发成为主体。首先企业应该知道以及深刻认识什么是知识产权,怎样申请报批形成知识产权;其次企业还要对研发中心的建设,使研发中心成为知识产权战略推行的载体,最后还要加强产学研的结合,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实施生产,教育,研究共同培养技术人才的模式。

4结论

在现代国际贸易中国,我国应该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要使国民真正意义上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加大力度培养知识产权的相关人才,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从而保护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不受到伤害,有助于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

参考文献:

[1]田晓菁.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摩擦及应对策略[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

[2]黎奔,刘路遥,卢鹏论.WTO框架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7(1).

[3]丁永刚,张海鹏: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5).

[4]《知识产权与国际竞争》中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研究中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5]刘力.中国:直面国际经济摩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6]南振兴.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中国书籍出版社.

国际贸易方向的论文范文二:微博网络营销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摘要:微博在近些年得到了迅猛发展,为我国国际贸易活动提供了新的、有效的工具。本文对当今微博营销的发展状况进行了系统分析,认为利用微博网络营销,可以有效降低国际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提高客户的满意程度,使企业的竞争意识得到有效增强。因此在国际贸易中,我们要注重对微博网络营销的运用,以进一步加快网络信息化建设的进程,对于网络营销贸易要不断规范,从而促进其全面发展。

关键词:微博;网络营销;国际贸易

由于网络的发展,微博由此衍生出来。微博最初只是一种用于网络交流的工具,近年来其作用范围不断扩大,在当今我国贸易营销当中微博被广泛地使用。微博在我国的网络营销过程中,普遍被应用于个人的营销,还没有被企业贸易广泛地应用。在国际贸易中,每个国家对于网络的认知程度是不同的,其具体的消费观念也是不同的,因此利用微博网络营销的效果并不十分明显,这就需要我们着眼于微博网络的重要性,将其营销方针进行完善,将微博网络营销的积极作用充分地显现出来,提高当代企业的竞争力。

1微博网络营销的概述

微博是一个交流的平台,是微博客的一种简称,主要是将用户的信息和图片文档进行分享。用户可以充分利用微博这个平台,将信息进行分享和传递,利用微博平台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当今社会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再加上使用微博的人群不断增加,在我国开始出现微博电子商务平台,并且发展的越来越快。在当前的网络营销中微博营销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利用微博网络营销,人们可以将自己的品牌活动进行推广,开展各种类型的网络营销策划活动。

2微博网络营销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2.1降低成本

当今社会属于电子商务的时代,利用微博网络营销,可以降低企业的采购成本。利用微博网络营销,可以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还可以减少信息不及时的问题,使原材料的购入成本得到最大限度的减少。可以有效整理和分类原材料采购信息,以各个部门的采购需求为基础,进行有效地统计,上报给总部,利用微博向供货商进行统一的批量购买,降低采购的成本。利用微博网络营销,可以使国际贸易企业摆脱来自传统的商业中介的限制。传统的商业中介对于企业合作范围起到制约的作用,而微博网络营销可以打破这种局限,使其可以自由地沟通,使企业成本得到有效地降低。

2.2实现全天候的业务运作

由于地域和时间的不同,在传统的国际贸易下,企业无法和消费者进行有效地交流和谈判。但利用网络营销模式可以很好地将这些问题进行解决。利用网络营销,可以做到全天候的服务,也不会过多地消耗成本,客户可以在不同的地域,借助网络,获取企业的各种信息。在微博上,人们可以随时获取很多企业的相关信息,企业要将这些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可以和微博粉丝进行互动和交流,从而吸引更多的人关注自己,利用网络上的评论和交流,可以使企业交易的机会得到增加。

2.3提高企业竞争力

在当今网络大背景下,企业通过活动官方认证,获得具体的营销账号。利用微博,企业可以吸引更多的潜在客户,使企业获得更多的客户信息,对于客户的具体需求可以更好地掌握,可以有针对性地对产品的营销模式和定价进行调整,提高企业在当今市场的竞争力。网络营销最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低价,而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也是特别重要的,利用微博可以为企业的广告做补充,使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不断提升。

2.4增加贸易机会

利用微博网络营销,可以消除国家和地域的差异性,使处于不同国家和地域的企业可以进行有效地交流。随着世界文化的飞速发展,人们在交流的时候,不再受到来自文化、语言以及宗教的限制。利用微博网络营销,可以为企业带来大量的效益,减少企业的投资成本,还可以使消费者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不断拉近。

3微博网络营销在国际贸易中应用的对策

3.1创新微博网络营销方式

当今网络营销中最受欢迎的就是微博网络营销,但是,很多企业对于微博网络营销没有形成系统的认识,这样就不能吸引更多网民的关注。在进行微博网络营销时,可以适当结合当下流行热词,针对大众和媒体的猎奇心理,将不同的文化背景进行充分考虑,结合网民对于微博内容的接受能力,使企业利益达到最大化,从而促进国际贸易领域微博网络营销的实现。

3.2加大微博网络营销力度

与传统的营销进行比较,微博网络营销更加具备优势。在贸易交流和发展的过程中,要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微博网络的关注度和被信任的程度。当今的营销方式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企业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以依靠客户口碑将宣传进行扩大,还可以利用价格促销使客户群扩大。可以将微博网络广告和传统传媒广告进行有效地结合,使营销广告明确地表达出来,促进国际贸易营销的发展。针对国际贸易营销,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购物习惯,因此,营销策划者要对网络给予高度的关注,提高对产品的宣传。对于购买者的习俗要给予关注,广告宣传要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微博营销者可以充分利用微博网络,吸引更多的粉丝,使贸易交流得到发展。

3.3加强微博网络营销的研究和规划

当前网络营销得到了人们广泛的关注,但在国际贸易中,客户的认可程度并不是很高。这和微博网络营销的管理方案不够好有很大关系。通过微博网络营销可以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包括税收和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性等。与此同时,微博网络营销保护和支付的安全性并没有得到有效地保护,对其可持续发展也有很大的影响。这就需要以市场和客户需求为基础,制定出具体的微博网络营销准则。对具体的微博网络营销模式和渠道要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减少具体的营销方案和环境之间的矛盾,促进微博网络营销的发展,保证国际贸易企业的营销。

3.4加快企业的信息化建设

当今信息时代的不断发展,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也得到有效提高。利用传统的管理方式已经无法跟上时代的发展,降低了企业的竞争力,最终就会被淘汰。这就需要企业不断寻找新的方式,将成本进行降低,提高自身的竞争力。而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企业带来了机会。随着网络的发展,企业开始开拓网上市场。通过这种途径,可以有效地节约成本,提高效率。我国企业要顺应计算机技术高速发展的现状,改变传统思想,将传统的运作方式进行改变,逐渐实现网络化,将微博网络贸易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提高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发展。

3.5完善微博网络营销的监测管理

针对微博网络营销,许多企业都没有科学有效的监测,甚至不存在安全监测。一些企业只是将产品的相关图片和信息到微博平台上,认为就完成了任务。一些企业将订单成交的数量作为微博网络营销的参考。如果没有订单或者客户咨询,他们就不会做出任何举措。这样一来,有关推广的投入就是一种浪费。企业应该对微博网络营销的效果进行监测,针对微博网络营销中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将微博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为企业带来更多利益。

4结语

综上所述,针对微博网络营销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进行了具体论述,并提出了促进微博网络营销在国际贸易中应用的具体措施。

参考文献:

[1]郭晨.基于微博网络营销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措施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5(35).

[2]赵开敏.微博网络营销对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分析[J].通讯世界,2015(19).

篇2

2国际贸易污染责任的认定原则

当前关于碳排放责任如何公平分担也成为气候变化领域讨论的一个焦点问题。

2.1基于生产者负责原则的研究目前,国际社会上公认的是采用“生产者负责制”作为其环境政策制定的基本依据。但是,此方法只是局限性地考虑了国内部门直接相关的污染排放,忽视了当今世界贸易化所带来的影响。若仅仅考虑国内部门对环境的直接污染,一个国家只是通过进口国外制造的商品来代替国内生产,就会出现高质量的生活水平与低污染排放水平相伴这种自相矛盾的现象;而且隐含碳出口国大部分技术条件和能源利用率较低,这不仅达不到全球减排的目标,反而会加大全球温室气体的排放[6]。

2.2基于消费者负责制原则的研究随着当今全球贸易化以及对隐含碳问题研究的加深,学术界针对“生产者负责制”的弊端,提出了以“消费者负责制”为原则的国家温室气体目录。研究普遍认为,主要发达国家皆为碳排放的净进口国,而发展中国家和一些资源密集型的小型发达国家则是二氧化碳净出口国。国内学者也指出,中国近年来快速增长的温室气体排放,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国际贸易内含在产品中出口到国外的。对贸易中隐含碳量的研究为国际社会重新界定各国碳排放责任提供了依据。

2.3基于共同分担责任原则的研究最近有学者提出,以消费为中心的碳计算方法或许并没有想象中的有效。若是从消费角度考虑,生产者就不会积极地去减少碳排放,也会降低发展中国家创造更加清洁和有效的生产过程的积极性;而消费者由于缺少奖励和政策的约束,并不像理想中那样选择污染程度低的生产者,这些显然对全球碳减排是不利的。针对上述弊端,学术界出现了“共同负责”的碳计算方法。共同负责制不仅可以鼓励消费者选择具有更好环境保护措施的生产者,也可以刺激生产者主动地去减少自身的排放,且此分配方法能够体现公平性,与单一的生产者或消费者负责原则相比,更容易被接受[7]。这3种对国际碳排放责任的划分方法,体现了国际社会对“隐含碳”这一热点话题的研究越来越成熟、系统,并逐渐认识到依靠目前国际条例很难达到全球碳减排这一目标。虽然共同负责制是最理想的一种责任划定方式,但是目前使用最多的仍然是生产者负责制,因为目前国际条例的主要制定者仍然是发达国家,而使用生产者负责制显然对其是有利的,而且共同负责制这种新型的责任界定方式缺少相应的制度约束,因此推行起来有一定难度。

3隐含碳估算方法

虽然当前国外估算隐含碳的主流方法是投入产出法,但随着对隐含碳研究的加深,也逐渐出现几种其他的计算方法。

3.1投入产出法投入产出法(IO)是分析特定经济系统内投入与产出间数量依存关系的原理和方法,此方法区分了直接排放系数和间接排放系数,便于对不同的部门进行相应的改良措施。Wyckoff和Roop是最早采用此类计算方法来进行实证研究的,1994年他们研究了美国、日本等6个最大的OECD成员国1984—1986年间国际贸易的碳排放,指出6国国际贸易中隐含的碳排放占到6国碳排放总量的13%[8]。目前国外诸多文献都是采用此类计算方法来估算碳排放,例如,Peters运用投入产出法,计算了87个国家对外贸易中的隐含碳。结果显示在2001年,发展中国家大多数为隐含碳净出口国。美国、日本等都是包含这些污染物的商品的净进口国,他们将部分环境负担通过贸易途径有效地转移给了世界其他国家[9]。根据Yan和Yang的实证结果,如果按照美国的碳排放率水平,1997—2007年中国累计BEET为11.32亿tCO2,其中出口产品的碳排放量占国内生产的10.03%~26.54%[10]。国内对此类研究起步较晚,但是到目前为止也有大量的文章采用投入产出法估算隐含碳。例如,较早的有齐晔等采用投入产出法核算了1997—2006年中国对外贸易的隐含碳。结果显示:1997—2004年中国对外贸易隐含碳的“净出口”量仅占当年国内碳排放总量的0.5%~2.7%;而到2006年却增长到10%左右。中国为外国的消费排放了大量二氧化碳[11]。

3.2生命周期法虽然投入产出法较其他方法所得结论更为精确,但只局限于行业数据,无法获悉产品实际情况。生命周期评估法虽然可以深入分析产品情况,但由于计算过程复杂,可操作性较低。因此采用此方法的学者较少,不具有普及性。刘强等利用生命周期评价的方法,评估了中国对外贸易中的46种主要的出口贸易产品的载能量和碳排放量,结果显示:这46种产品的出口贸易大约消耗了国内13.4%的一次能源,其碳排放量约占全国14.4%的碳排放量[12]。

4贸易的环境效应

国际贸易与环境的关系十分密切而又复杂,但由于没有明确的研究方法,以及研究内容等方面的差异,在学术界存在两种理论。一方面,很多学者认为通过国际贸易能够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环境保护技术的交流与发展。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全球贸易规模的不断发展,势必导致资源的过度消耗,并产生更多的污染和排放,从而破坏生态平衡。当前认为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分为3种效应:规模效应、结构效应和技术效应。一般定义为,规模效应是指贸易额加剧会增加隐含碳排放,从而会导致资源的过度消耗和环境的恶化。结构效应是指由于存在相对价格的差异,贸易改变了一国的部门生产比例,若非排放密集型部门在这种变化中占据优势,则会降低温室气体排放;若如果这种优势体现在排放密集型部门,则对外贸易将会增加其温室气体排放。技术效应是指技术的进步降低了生产过程中的CO2排放,这被认为可以减少国家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及对环境的破坏。国际贸易对环境的净影响就是上述影响的平衡[13]。何丹丹分析了2003—2008年中美贸易的贸易隐含碳数据,发现规模效应为23207.06万t,贡献率为96.31%,说明此期间中国对美国的出口隐含碳基本上是由于出口规模的扩大所引起的[14]。通过对关于贸易与环境关系的理论和实证研究进行梳理后可以看出,由于研究目的、数据选取、核算方法以及实际分析对象的不同,关于贸易隐含碳与环境的关系并没有达成一个统一的共识。由于没有统一的研究标准,很难形成对隐含碳与环境影响一种连续的系统研究。但学术界基本均得出中国是隐含碳进出口国的结论,少数研究持相反结论。

篇3

一、国际标准合同的产生的基础

19世纪初,保险业和铁路运输业等公用事业开始发展,对于这些公用性组织而言,由于相对人的不特定多数性及交易的重复性,为了交易的便捷便开始制定能重复使用的合同约款,标准合同遂开始出现。所以,标准合同是应现代商事交易由双向转向多向、从一次易向连续易的变化而产生。但是谈到合同人们自然会联想到契约自由和杜摩兰(1500—1566)的意思自治说。如果我们把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认为是赋予契约以生命,并将平等、自由与公平等不言而喻的民法原则当成是契约的健康标准的话,那标准合同的出现似乎是扮演了一个“契约杀手”的角色。①但是同时标准合同天生是与传统合同自由、平等的背离,这种背离并不是人为主观所造成的,而是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现状造成的,是客观的,而且这种背离是对形式上的合同自由的修正与发展,它为我们开始通向实质上的合同的自由、正义开启了一扇大门。所以标准合同的出现并非是将全部抹杀现实契约原有的本质,而只是把人们从理想中带回现实中来;相反其还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就如英国的迪普洛面勋爵所指的:“这些合同中的定式条款都是经过了多年的实践后而固定下来,它们由那些能够代表某一行业的经常从事此类交易的人制作,经验证明,它们能够促进贸易的发展。”

纵观标准合同的历史,就可以清楚地认识到这点。标准合同正是在合同自由原则得到极大发展的同时开始出现的。对于那些一方当事人固定,另一方为不特定多数人双方而言,为避免交易的麻烦,制定内容确定化的文本以便可以重复多次使用,这无疑是最简便的方法。同时标准合同并不是天生就存在的,其仅仅是近代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产物。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商业交易日益繁盛,特别是公用事业的大量出现,如保险、铁路运输等,使得标准合同得以兴起并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在目前普通人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标准合同的数量大约占95%以上。一位西方学者甚至认为标准合同占现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数量的99%,称“我们生活在标准合同的世界里”。所以标准合同已经在公用事业中立稳了脚跟,得到广泛的运用。传统的契约理论渐渐不能适应环境的变化,同时人们的思维模式也发生了变化。正如有学者认为“⋯⋯在近代民法中,民法遵循的是形而上学的思维模式,把一切人都抽象地当作契约主体,不考虑主体间现实经济能力与缔约能力的差别,追求的只是形而上学的平等,至于具体的当事人在现实中处于何种经济环境、相互实力有何悬殊,则非所问⋯⋯”。②对合同自由的追求唤起了人们标准对合同的重新认识,开始了对合同的实质性的自由的深思。

二、国际标准合同的概念及范围

对于标准合同的概念和范围,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其理解各不相同。但归纳起来不难发现标准合同具有这样的显著特征:即标准合同总是采用书面的形式,其条款总是事先准备好的,该合同的格式由缔约方的当事人交给另一方的当事人。但是除上述的情况外人们不能提出一个一般的定义因为在商业实践中“标准合同”这个术语在使用上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即示范合同格式和定型化合同。正如国际贸易法的泰斗施米托夫(Schmitthoff)所强调的这两种合同的含义决不是等同的。

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供律师和商人起草合同时参考,并可对它进行修改和使之符合实际需要的合同格式,其就好比一块可供雕琢的木头,在遵循其固有特性基础上可以精雕细琢;而定型化合同是缔约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具有确定内容的合同格式,除无关紧要的具体细节外,一般不得加以改变。有的称其为“订不订由你”;在英国又被称为格式合同,如同品牌店的待售成品玉佩。而且在考察国际贸易关系中对标准合同中的弱方当事人予以保护的问题时,对这两种标准合同之间的区别就尤为重要。有关比较如下:

1.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以修改,可供商人和律师起草合同时参考,并可对他们运用可使之符合实际需要的合同格式。而定型化合同是缔约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具有确定内容的合同格式,除无关紧要的细节外,一般不得加以修改。

2.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以而且是应该的,加入或完成补充条款或附件,否则合同也没有意义。而定型化合同原则上不可以,其是一方当事人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

3.示范合同格式不具有强制性,而定型化合同具有强制性。所以由单独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制定的定型化合同对于剥削弱方当事人的危险性显然比采用示范合同格式要更大些。不过,国际贸易中使用这些定型化合同的场合要少于国内贸易,因为这种合同以垄断或支配性的经济地位作为先决条件,而在对外贸易的国际竞争环境中,这样的条件并不存在。③这样的条件仅在个别行业的贸易中存在,如石油输出国组织处于垄断地位,从而把价格强加给各石油加工与批发公司。所以,笔者认为标准合同并不等同于国际标准合同。国际标准合同将更多地倾向于示范合同格式。而在国际贸易中,定型化合同的概念包括两种完全不同的合同,其具有不同的经济结果。其中一种在经济上是无害的,例如,在国内法上已实施的国际公约,公约中的规定免责条款不得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取消。如,《海牙公约》、《华沙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等。这些公约设法在利益相关的当事人之间建立一种公平的平衡关系。另一种则必须予以慎重的考虑。例如,多国公司订立的强加给合同的另一方的合同。如,OPEC。

而在国际贸易中,示范合同文本主要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国际组织的可以反复使用、不具有国家强制执行力的合同文本。如我们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经常遇见和使用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建设部的《工程建设合同示范文本》、国际咨询工程师协会制订的FIDIC合同条款。在此特别是行业协会拟定并推行的国际标准合同,与由个别企业拟定并推行的国际标准合同一样,也是一种示范性合同。但是我们必须意识到从严格法律意义上讲,行业协会并不具有国际法上的地位,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正如梁西教授认为: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组织应是“若干国家为特定目的以条约建立的一种常设机构。”④可见,这里的国际组织指的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那前面提到的一些行业协会组织,也只能是一般意义上的国际组织,而且只是一个民间组织或民间机构。

三、国际标准合同的优势

国际示范合同可供律师和商人起草合同时参考并可修改以使之符合实际需要。笔者认为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国际标准合同的制定推行者并非全是贸易双方当事人,所以并不能代替贸易当事人。否则就有悖于“契约自由”的原则;其次在实践中也往往无可能实现,每个交易都是统一的标的,统一的价格。因此,笔者认为必须强调的一点是推行国际标准合同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取代各种具体的贸易合同,而是为了帮助完善和规范各种具体的贸易合同,即为交易当事人订立具体交易合同提供一个范本,而具体的内容和交易条件的变动是由贸易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的,这样才符合实际需要。同时笔者认为不需将国际标准合同的效力过度的神话,而非要强求国际组织制定并推行的国际标准合同具有国际条约的效力。对现有的国际惯例和有关国际条约中的某些条款,笔者认为其实也是由某些示范合同或标准合同的条件演变发展而来的。

对于国际标准合同文本,不论是学术理论、社会舆论,还是交易的当事人,贬多褒少,大家主要是从国内的格式合同的角度来看,认为标准合同的提供者违背了契约自由的原则,使得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意思难以真实表达和实行,侵害了合同双方的利益。而笔者认为,市场竞争类似博弈过程。正如亚当.斯密所认为的,博弈是市场参与者从各自的动机出发相互作用的一种状态。所以法学研究者、企业、消费者从各自的立场出发,得出对国际标准合同文本不同的评价也是正常现象,而且合同文本本身就是对经济行为的法律化描述。但笔者始终坚持国际标准合同是对合同自由的一种追求。但是有的学者却持相反的意见:标准合同文本一般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事先制定好的文本,对方当事人要么接受,要么拒绝,没有谈判、修改的余地。有学者说国际标准合同的兴起与盛行,无疑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一个挑战,美国学者格兰特·吉尔莫甚至认为格式合同是导致契约自由死亡的原因之一。⑤而笔者引用史际春先生的一句话:我们认为,惟有更多地从积极一面看问题,把因为社会和经济的社会化而给契约自由带来的限制,以及合同内容更直接体现社会意志,视为社会经济发展之必然,是一种进步,方能在科学的基础上构造契约自由和不自由的辩证法。因此笔者认为,国际标准合同的出现并不是对合同平等与自由的背离,而是一种修正,是民法从抽象概括和假设的分析法向以客观的经济现实为基础的分析法的过渡,是合同自由形式化的剥离以及向开始关注和追求实质合同自由的转折。

但是,客观地讲,合同本身是中性的,而且国际标准合同的优点也说明标准合同提高了效率,从某种程度上维护了契约正义。相反在交易中居于强势地位的一方,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对合同上的义务负担和风险作不合理分配,致使利益的天平严重失衡。

四、重视保护弱势的发展中国家

笔者认为国际标准合同天生是阳光的,尽管由于制定者的趋利避害性和经营的垄断性,使得它的出现也就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利益的倾倒性,但它通过公开大胆地承载着社会对其的评价和监督,刺激着合同制定者向合同另一方利益的重视和条款的改善,“采用仔细而专门拟订的国际标准合同或一般条款,在缔约时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还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争讼”⑥。

在国际贸易中,我们要保护的弱方当事人与国内市场有很大的区别。在国际贸易中,弱方当事人是发展中国家当地的地方企业。所以保护国际贸易中弱方当事人的需要是结束对他们的物质资源的剥削的必然结果,这也是工业高度发达国家的义务。目前,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法来保护国际贸易中的弱方当事人。

第一,弱方当事人的代表自始就参与合同的起草,并在起草的过程中能够发表他们的观点。例如,中国国家委员会中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的代表参加了国际商会惯例委员会的历次会议,并参与了该“示范合同”制定工作的全过程。我国选派的专家在广泛听取国内机构和业内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分别于1995年1月和1997年1月两次递交书面报告,就“示范合同”草案提出评论和修改意见,国际商会认真研究了中国代表的两份报告,并在最终形成的《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中采纳了我国代表的大部分意见,从而为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赢得了利益,且在国际社会赢得了声誉⑦。

第二,国际标准合同与合同条款的未来发展的首要目标,是制订统一法和统一规则,而不是制订传统意义上的公约。统一的规则比严格的公约更加灵活、适用。如果其对于每一位当事人都是公平合理的,那它们将会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适用。第三,要保持警惕,以防单个企业使用的定型化合同超越了法律允许的范围。

总之,对国际标准合同的控制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必须把涉及到的每一个角落都考虑周全,才能使国际标准合同这种既特殊又普遍的合同形式其利得以发挥,其弊得以控制。

注释:

①陈很丽.从标准合同看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之定性.北方经贸.2005(9).

②尹继良.标准合同与合同效率、自由、公平.律师世界.2002(4).

③[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④梁西.国际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

篇4

1递进式尝试教学法的现实背景及在国际贸易专业教学中实践应用尝试教学方法所遇到的现实问题。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外贸进出口业务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增长,从事国际贸易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需求量与日俱增,就业背景看好,因而在中职学校招生时,国际贸易专业受到了众多初中毕业生青睐。中职国际贸易专业的专业课程,是属于理论知识性和操作实践性都很强的综合性应用科学。基于其涉外性、应用性和国际化的特点,培养能够应战经济全球化,为绍兴、浙江乃至全国的对外开放战略服务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便毋容置疑地成为这一专业的教育目标。近年来,作为学校国际贸易专业课的一线教师,遵循《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所提出的“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和“根据市场和社会需要,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笔者也慢慢从传统教学的桎梏中得以逾越,开始探索、实践新的教学方法。

“以教师为中心、向学生以灌输方式传授知识”的传统教学方法不但不能适应教育现代化的新要求,而且也与中等职业学校的实际格格不入。目前,我们学校已经展开使用一种尝试教学法,应用后解决了如何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的一大难题,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探索精神、创新精神及自学能力,许多专业采用后教学效果颇佳,我们国际贸易专业采用后教学效果也较好,总之全校教师普遍乐于运用,现在业已推广至全校各个专业。但笔者发现,国际贸易专业的部分教师在应用尝试教学法时,过于浮躁,流于形式,不管什么内容,学生是否熟悉,能否理解,先让学生花大量的时间自学,自己盲目理解练习,在犯了许多错误之后,逐步纠正错误,希望学生从中学会知识和技能。这种尝试过程,多少带有一点盲目性,有可能让错误先入为主。作为国际贸易专业的教师应当考虑到中职学生在初中学习阶段基础差,成绩不理想,经常受到班主任的指责和任课教师的埋怨,很多学生都怀疑自己的智力和学习能力欠佳,对学习产生了自卑和恐惧心理,如果本专业的学生在对理论知识一点也不熟悉不理解的情况下,在教学一开始就让学生直接进行尝试,那就未免显得过于急进。尝试教学法有一个固定的教学程序,它只是为教师合理组织教学过程指示了应遵循的科学程序。但是,这个程序并不是凝固不变的,应该根据教学内容的不同,学生情况的不同以及教学条件的变化而灵活运用。

2中职国际贸易专业教学中实施“递进式尝试法”的意义和具体实施步骤。

递进式尝试教学法在以前实践应用尝试教学法已经取得一定效果的基础上,针对尝试教学开始就要求学生进行尝试练习,相信学生如果在尝试练习中遇到困难,便会主动地自学课本或要求教师的帮助的可能性,看到中职学生会遇到的实际问题。

学生的素质导致他们在尝试过程中,缺少“遇到困难,主动学习,解决困难”的热情。

而国际贸易专业知识又是学生比较陌生在以往的学习生活中没有接触过的,所以,在老师引入有一定难度的尝试题时,部分学生干脆放弃学习,更有甚者,在课堂上扯一些与课程无关的内容,使课程无法按照教师预想的程序顺利进行。最终导致无论是传统教学方法,还是采用科学的尝试教学法,主动参与学习思考尝试的始终是一小部分基础较好,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并不能真正地把大多数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调动起来,变“要我学”为“我要学”。为应对以上现状,把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始终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学生真正有可能有兴趣有成功感地投入尝试、解决问题,递进式教学法设计了如下实施过程。

2.1引入准备题(架桥),为出现尝试题作准备,在新旧知识间架起桥梁。

以一个企业的进出易过程为实例,贯穿进出口业务的全过程,使学生在了解整个背景的情况下强化各环节的学习,突出内容的连贯性和可操作性,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讨论、分析,帮助学生利用所学知识来分析现实中的贸易纠纷案件,进一步巩固理论知识,并掌握理论知识点在贸易实践中的应用方法,授之以渔。为解决尝试题做好准备。

2.2出示尝试题(探索),与例题基本相似,引导学生探索新知识。

一堂数学课上得成功与否同练习的设计关系极大。教师备课,很大一部分精力要花在练习设计上。学生运用掌握的理论知识分析处理尝试题,由于已经有准备题的练习和熟悉,对于尝试题的处理,应该能应用正确的方法,以较高的效率和正确率解决问题,理想的情况下,应该有80%的学生能够顺利解答尝试题,一方面进一步巩固了知识点和应用能力;另一方面,也为学生学习和应用国际贸易知识增强了信心。同时,有准备的尝试,也可以防止在课堂上花费大量的时间来纠正一些原本可以避免的错误,以及错误的方法在学生头脑中先入为主。

2.3实际操作。

开设国际贸易专业的职业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能与当地外贸公司挂勾,学生在学习掌握理论知识的前提下,能阶段性地到外贸公司进行专业实习。无论是案例分析还是尝试题解答,毕竟都是从书本到书本的模拟。让学生亲历亲为地参与外贸实际工作,才是对所学的知识和技能真正的尝试和实用化。学生在实习过程中,能充分应用所学的知识,把知识直观化,为以后和工作做好准备。并且在现实中,外贸公司具体的操作程序和书本上的理论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有利于学生灵活运用书本知识,不死记硬背、生搬硬套。

2.4教学中网络的应用。

利用国际贸易实训软件在网上进行。

学生实训可以通过两个方式进行,一是在试验室,安排固定的时间,在老师指导下进行。一是学生可以在校园网内随时随地上网进行。实训软件主要是模拟现代外贸业务网上操作的各个环节,让学生通过实际的国际贸易业务操作,理解课堂所学知识,提高实际经验和能力。

2.5联系外贸公司实际业务,为学生创造在真实职业环境中的动手机会。

教师在授课过程中,除了将一些外贸公司的实际业务操作放到课堂上,模拟外贸公司的运作,让学生熟悉国际贸易实务各个环节的实际操作过程,亲自做一回“单证员”、“报关员”、“电子商务师”以外,课题组还将尽可能联系当地外贸公司,创造让学生深入现场,亲手操作的机会。

参考文献: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