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邀请书范文

时间:2022-12-30 17:10:49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建议邀请书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建议邀请书

篇1

尊敬的领导:

我于xx年xx月份来到美国xx市xx大学(英文名字)xx系 自费留学,攻读xx学位。至今已在美国度过了xx个月,学习 和生活基本安定下来,只是一个人在这边生活,时常会感到孤单,很是想念家中亲人,十分希望我的妻子(或丈夫) xx同志能来美国探亲。

篇2

据一位新药研发领域专家表示,中国医药消费市场预期5年内年度增长率14%-17%,超过1700亿美元,2017年中国有望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市场。另一方面,生物医药技术的发展,使医药行业可迎来短期内的爆发性增长,如干细胞领域的研究与开发、基因测序等,这些领域的科技突破往往能撬动行业一波向上行情。因而在不同的市场阶段和风格下,医疗板块都会有比较好的表现。

篇3

工程概述包括工程名称、地点、招标方式、时间安排等。

本工程的施了计划于19__年__用外始。总工期估计___个月。

本工程的主要项目有:项目名称、主要项目、初步工程量等。

为了有效奖施监理,业主将聘请合格的、有经验的顾问/监理公司帮助业主进行本工程施工阶级的合同管理。要求的服务内容见第四章附录a:监理服务范围。

请在建议书中详细说明实施本服务的方法、程序和工作计划,以及派往现场职员的简历、特长等。

若贵公司需要,可察看现场,费用自理,具体问题,可与我方____先生(小姐)

联系。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本服务的有关业务及派件现场的人员应遵守工程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及法规。

业主要求在接到本邀请书的45天内拚交建议书,请在接到本邀请书之后,尽快用电报或传真通知我方,并说明提交建议书的时间和方法。

从建议书收到之日起90天内为其有效期。

本服务合同将采用人——月合同(总包合同/百分比合同)。合同条件见第二章。

业主将根据建议书的质量、贵公司指派人员的能力和在类似工程上的经验、经济建议书的合理性等考虑是否接纳建议书,并在建议书有效期内通知贵公司的建议书是否被接纳。

我们期待着你们对我们邀请书做出积极的响应。

篇4

工程概述包括工程名称、地点、招标方式、时间安排等。

本工程的施了计划于19__年__用外始。总工期估计___个月。

本工程的主要项目有:项目名称、主要项目、初步工程量等。

为了有效奖施监理,业主将聘请合格的、有经验的顾问/监理公司帮助业主进行本工程施工阶级的合同管理。要求的服务内容见第四章附录a:监理服务范围。

请在建议书中详细说明实施本服务的方法、程序和工作计划,以及派往现场职员的简历、特长等。

若贵公司需要,可察看现场,费用自理,具体问题,可与我方____先生(小姐)

联系。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本服务的有关业务及派往现场的人员应遵守工程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及法规。

业主要求在接到本邀请书的45天内提交建议书,请在接到本邀请书之后,尽快用电报或传真通知我方,并说明提交建议书的时间和方法。

从建议书收到之日起90天内为其有效期。

本服务合同将采用人____月合同(总包合同/百分比合同)。合同条件见第二章。

业主将根据建议书的质量、贵公司指派人员的能力和在类似工程上的经验、经济建议书的合理性等考虑是否接纳建议书,并在建议书有效期内通知贵公司的建议书是否被接纳。

我们期待着你们对我们邀请书做出积极的响应。

篇5

招标文件是招标过程中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它规定了招标程序,提出了具体的技术标准和交易条件,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拟订立合同的基础,其重要地位不言而喻。而在实际的招标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的编制还存在很多问题,对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经过总结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

1.招标文件应具有完整性、规范性

招标文件的完整与否,直接影响到招标的质量,也是招标成败的关键。完整的招标文件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重要依据,同时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范投标文件,便于文件的阅读和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有效的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招标文件的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② 合同条款

③ 合同文件格式

④ 工程建设标准

⑤ 图纸

⑥ 工程量清单

⑦ 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

⑧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⑨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⑩ 投标文件综合部分格式

在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还要注意其编制的规范性,主要体现在招标文件的“编号”与“目录”的编写、“投标邀请书”的表述等方面,具体注意事项如下:

①关于编号的编写

招标方招标文件编号的正确编写,直接关系到投标方能否有的放矢的编制投标文件,做到一一对应。注意不要漏编或重复编号,避免为评标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②关于目录的编写

很多招标单位关于招标文件目录的编制可谓五花八门,时常出现文件的前面没有目录,但在中间部分却出现反应该章节内容的目录,整体感觉逻辑不清。建议将整部招标文件作为一本书,在前面编写一个总的目录。投标邀请书应在目录之后,然后是招标文件内容,其余各章节随后。同时还要注意目录内容从顺序到文字表述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目录编号、页码、标题是否与内容编号、页码(内容首页)、标题一致。

③关于投标邀请书的叙述

在多年的招标过程中发现,很多单位在招标文件的编制过程中,把“投标邀请书”写成“招标邀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这一写法既不科学也不规范,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错误的,必须在编制中加以注意,只有“投标邀请书”才是符合规范要求的正确写法。

2.招标文件应体现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要求

招标文件牵涉到的专业内容比较广泛,具有明显的多样性和差异性,编写一套适用于具体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需要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实践经验,还要准确把握项目专业特点。

编制招标文件时必须认真阅读研究有关设计与技术文件,与招标人充分沟通,了解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包括项目概况、性质、审批或核准情况、标段划分计划、资格审查方式、评标方法、承包模式、合同计价类型、进度时问节点要求等,并充分反映在招标文件中。

3.招标文件中的重要条款要有特殊标注和说明

在法律法规中对通用的重要条款均有规定和说明,其设定方式是:对重要条款(参数)要加注“*”号,并注明任何一条不满足将导致废标。“*”号条款应该是真正关键的条款,能实质性影响产品的功能和性能。

4.招标文件必须明确投标人实质性响应的内容

投标人必须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如果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响应不完全,都可能导致投标人投标失败。所以,招标文件中需要投标人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所有内容,如招标范围、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等应具体、清晰、无争议,且宜以醒目的方式提示,避免使用原则性的。模糊的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词句。

5.防范招标文件中的违法、歧视性条款

编制招标文件必须熟悉和遵守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及时掌握最新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坚持公平、公正、遵纪守法的要求。严格防范招标文件中出现违法、歧视、倾向条款强制、排斥或保护潜在投标人,并要公平合理划分招标人和投标人的风险责任。只有招标文件客观与公正才能保证整个招投标活动的客观与公正。

6.保证招标文件格式、合同条款的规范一致

编制招标文件应保证格式文件、合同条款规范一致,从而保证招标文件逻辑清晰、表达准确,避免产生歧义和争议。招标文件合同条款部分如采用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形式编写的,正确的合同条款编写方式为:“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专用合同条款”则应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7.招标文件语言要规范、简练

篇6

黔南州食品药品检验所(以下简称我所)2012年按照贵州省及黔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提出的要求和《2012年贵州省药品抽验实施方案》,在黔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和黔南稽查局的通力支持协作下,通过全所职工的共同努力,截止2012年11月13日共完成检品784批次。其中:完成药品检验658批次,铬胶囊检验126批次。

2 黔南州抽验药品质量情况分析

2.1 抽验检品完成情况

完成州稽查局监督抽验药品784批次中,品种数559种;全检394批次,全检率50.26%;不合格检品22(含铬胶囊4批次)批次,不合格率为2.81%;上机721次(包括紫外、液相、气相、原子吸收、红外),上机率91.96%。

2.2 按被抽样单位性质分类(784批次)

上表中,医疗单位抽验的比例较高,不合格率最高,为3.28%;经营企业抽验比例次之,不合格率为2.38%;生产企业抽验比例最少,不合格的都是胶囊铬超标。说明生产、经营企业经过GMP、GSP认证以后,规范了企业管理,药品质量得到了提高。不合格药品主要集中出现在使用单位,说明在药品的流通、存储、使用及养护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仍然需要重点检查,督促其进一步规范,使药品质量进一步得到提高和保障。

2.3 按药品性质分类(784批次)

表中,中药材及饮片不合格率较高,为14.63%,主要不合格项目有性状、鉴别、浸出物、检查(铝盐、镁盐、土大黄苷)等。抗生素不合格项目为检查(溶液的颜色)。中成药主要不合格项目为性状、检查(水分、无菌、PH、蛋白质)、胶囊铬超标等。

虽经历年检查纠正,中药材及饮片以假乱真,掺伪现象仍较为严重,伪品、混淆品依然存在,其质量方面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仍需继续加强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力度,加强对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经营、使用单位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专业技能,从而提高识别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能力,此外还应加强仓储、保存方面的管理,以期达到保障药品质量的目的。

3 2012年与2011年同期完成药品检验情况分析:

篇7

第三条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依法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第八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二)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五)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七)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九)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一)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第十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一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十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库。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一)投标文件未经密封的;

(二)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

(三)无投标人公章的;

(四)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造型等进行比选、评价,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优设计方案。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2~3个中标候选方案。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1~2个中标候选方案。

第十九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结合投标人的技术力量和业绩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候选方案均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第二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直至取消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进行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篇8

第三条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国家技术创新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负责本地区的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经贸委根据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围绕国民经济发展急需解决的产业共性、关键性和前瞻性的重大技术问题在国家技术创新项目和装备研制项目选项范围内确定招标项目。

第六条国家技术创新项目的招标工作应当委托国家有关部门认可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

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内容涉及项目单位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投标人数有限,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国家规定其他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

第八条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经贸委出具的《招标委托书》,在《中国招标》周刊、中国技术创新信息网等媒体上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项目名称;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和主要实施目标;

(三)对拟投标企业资格要求;

(四)招标机构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六)投标及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从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到开标之日止,一般为45个工作日。

第九条采取邀请招标形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书应载明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招标机构应当参照《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立项建议书》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有关专家或机构进行审查,招标文件经国家经贸委审定后发出。对专业性强的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机构应当对有投标意向的企业进行资格预审后发出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所应具备的技术条件、资格和业绩;

(三)项目名称;

(四)项目实施的内容和目标;

(五)国家经贸委对项目实施提供的政策支持和资金;

(六)中标方对项目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七)项目进度、时间要求;

(八)投标文件的格式、内容要求;

(九)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第十一条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招标可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招标主要是取得投标者对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方案和标底的建议;第二阶段招标按本办法第二十、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中标人。

第十二条国家经贸委与招标机构综合考虑有关因素,共同商定标底。

第十三条招标机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国家经贸委决定撤销招标委托,终止招标活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开说明;因招标机构的原因取消招标,导致招标终止的,招标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国家经贸委批准,并向社会公开说明。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在国内注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参加投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技术条件;

(二)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和相应业绩;

(三)良好的资信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鼓励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投标。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履行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编写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机构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开标由招标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公开进行。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当由国家经贸委和招标机构的代表及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9人,人选须经国家经贸委审定。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外聘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泄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确定2至3个拟中标方,形成评标报告提交国家经贸委。

第二十一条国家经贸委接到评标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评标报告和定标结论,确定中标方,并通知招标机构。

第二十二条招标机构接到国家经贸委确定中标方的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落标的投标方发出《落标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经招标投标确定的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以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为依据,由国家经贸委委托项目主持单位与承担单位签订项目目标责任书。经招标确定的国家技术创新项目纳入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管理,享受相关政策。未按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签订项目目标责任书的,国家经贸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篇9

1 引言

自1988年我国第一条高速公路――沪嘉高速公路建成通车以来,我国的高速公路行业发展迅速。由于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路作为我国经济建设的基础工程,正在稳步地延伸。高速公路的建设模式也从国家的统一调控逐步向市场多元化迈进。其中高速公路施工监理机制也逐步完善并稳步发展,公路工程的市场化也使高速公路施工监理的招投标交易日渐活跃。高速公路施工监理的招投标项目具有实质的重要意义,它不仅可以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工期,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还可以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减少建设市场的行政干预,使公路事业步入规范化轨道。那么高速公路施工监理招投标的程序和方法是什么呢,下面让我们来具体谈论一下。

2 高速公路施工监理招投标的程序

2.1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的招投标是公路工程监理行业中重要的交易方式。它的职能是能更加严格的控制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①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首先来说一下招标,目前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公开招标,另一种是邀请招标。邀请招标与公开招标的区别在于:公开招标是业主在媒体上招标公告,由不特定的监理公司自由参加竞标,而邀请招标却是业主向几家指定的监理公司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缺少了资格预审的程序,但可以进行资格后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应当公开招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经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邀请招标:①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②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③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④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监理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2.2 就公开招标而言,一般高速公路施工监理招投标的程序包括招标、投标、开标、 评标与中标等。具体程序如下:①招标:招标人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准后在媒体上招标公告,对之有投标意向的监理公司就可以准备材料购买招标文件。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发售招标文件前须经过资格预审阶段,招标人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招标工作一般由项目法人(招标人)主持,也可以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②投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投标文件一般由商务文件、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组成。投标文件要详细具体,明确充分,并在指定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③开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在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以及有关部门代表都在场的情况下公开公正地进行。开标的内容必须有明确记录并保存档案。④评标与中标:评标与中标是招投标整个过程中两个有决定性影响的环节。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从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监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最终的中标人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且对中标人无异议的,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 高速公路施工监理招投标的方法

3.1 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是一个点多、线长、面广的项目。就其本身的特点,高速公路施工监理所要管理的工作点就会比较多,而且又会受地质及天气的影响。高速公路施工监理招投标不同于其他项目的招投标。它往往注重的是要选择同类施工监理工作经验丰富,履约能力及信誉良好,组织机构合理及投入人员素质高,施工监理实施方案可行,办公、生活、通讯等设施和设备满足要求的投标单位,报价评分所占的比重较小。

3.2 高速公路施工监理招标人在公开招标时应当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报刊或其他媒介,并载明以下具体的事项:①招标条件,说明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②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③投标人资格要求;④招标文件的获取办法,包括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售价及要求提供的资料;⑤投标文件的递交办法,包括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⑥招标人的联系方式,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招标人应当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主要是审查潜在投标人是否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潜在投标人只有通过资格预审后才有资格参加下步投标事宜。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招标人应向符合条件的三家以上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3.3 高速公路施工监理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商务文件,包括a.投标书;b.联合体协议书(如有);c.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d.授权书;e.投标保证金;f.资格审查证明材料(或更新材料);g.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②技术建议书;③财务建议书。投标文件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存在虚假内容,并要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投标人在监理工作中独到的见解。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投标人必须本着积极、认真、务实的态度,在整个投标过程中严谨对待每一个环节,发挥自己的企业优势,最大程度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条件。

3.4 高速公路施工监理评标时,常用综合评标法、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固定标价评分法等评标办法。综合评标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技术建议书和财务建议书分别评审打分,确定综合得分(商务评分、技术评分与财务评分之和)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商务评分与技术评分之和)由高至低排序,确定得分前两名中通过财务评审的投标价较低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固定标价评分法,是指由招标人按照价格管理规定确定监理招标标段的公开报价,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4 结论

高速公路施工监理的招投标工作必须在公开公正的情况下进行,不得有悖国家的法律法规而进行暗箱操作。这是高速公路施工监理招投标工作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本文所讨论的程序和方法是高速公路施工监理招投标工作中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理论与知识。只有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本着严格、严谨的态度将高速公路施工监理招投标工作认真有效地完成,监理工作才能充分发挥其本质作用,使国家基础建设工程的质量进一步提高。当然目前我国在高速公路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但只要我们有信心,并努力加强自己的职业素养,就一定能发挥所长,为国家的基础建设水平快速发展尽一份绵薄之力。

篇10

第二条  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电力工业部对电力行业的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基本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使用的电力生产、输送、供应所需的设备。

第二章  招标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电力工程所需的合同估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除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必须进行招标。

因国内质量不过关或供不应求且经初设审查批准需要进行的国际设备、材料采购,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也必须进行招标。其中国家电力公司控股的项目由电力工业部成套设备局(简称成套局,下同)根据《关于加强电力项目应急补缺进口设备管理规定》统一组织进行。

第六条  合同估价应是单项合同的标的价格和为采购该标所支付的一切形式的酬金和其他直接支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以上规定确定合同估价,不得为了回避招标将同类采购项目化大为小。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可不实行招标:

(一)国家及电力工业部规定的不适宜招标的设备;

(二)只有一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不可预见且非招标人过失引起的紧急情况所需要的;

(四)没有引起有效竞争或者对招标文件未做实质性响应而导致废除所有投标,经电力工业部批准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电力工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况。

根据(二)、(三)项条件不实行招标的采购,应由项目法人报送电力工业部备案。

第八条  招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三种方式。

采用议标方式进行的主机和主要辅助设备的采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电力工业部审查同意:

(一)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

(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费用与拟招标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第九条  电力工程设备选择要根据国家产品系列进行选型,应选用已生产和定型的成熟产品。对有特殊需要或属今后发展的产品,要按新产品试制程序办理审查手续。

国内主机设备招标时要对其中的进口部套件严格审查。主要辅机设备招标时,要依据初步设计审批文件,严格控制进口设备范围,避免盲目进口,加大成本。

合理控制备品备件的品种、数量,避免积压闲置。

电力工业部成套局和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简称电规总院,下同)、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简称水规总院,下同)共同对允许进入电力工程设备市场的制造厂家进行资质审查并定期予以公布。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电力工业部成立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简称部审查领导小组,下同),负责对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的领导、审查、协调和监督工作。部审查领导小组由主管副部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计划司、经调司、建设司、水农司、成套局、电规总院、水规总院组成。

第十一条  部审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接收有关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的报告、意见,接受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所报项目评标报审材料,并负责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请部审查领导小组审定。

办公室由计划司、经调司、建设司、水农司、成套局、电规总院、水规总院的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成套局。

第十二条  大型电力工程项目主机设备招标应成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报部审查领导小组批准,并接受其领导。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一般由项目法人、电力工业部主管司局(院)、设计单位、项目所在集团公司或电力公司、招标机构的领导组成。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对招标过程的领导,负责将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文件报送部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可下设若干专业工作组。

第十三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时由招标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小组。主机和主要辅机设备招标的评标小组由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审批,接受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

评标小组由项目法人、招标机构、设计部门等单位及其聘请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评标小组可根据情况分为若干专业组。

聘请的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技术方面的专家对本专业技术应有较高的水平,且熟知本专业有关设备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及发展。经济方面的专家应对经济有关方面比较熟悉,对商务部分有实际工作经验。专家可以从有关单位内,也可以从其他单位聘请。

评标小组负责评标。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小组。

第四章  招标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十四条  除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外的电力工程火电主机设备招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家已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上报国家计委;

(二)项目法人确定,有限责任公司(或筹备组)成立;

(三)银行贷款协议已签订;

(四)已列入国家五年滚动投产规划;

(五)主要技术条件已在可研中审查或已经初设审查部门提前认可。

第十五条  由于国家或电力工程项目特殊需要,经电力工业部批准,可以在未满足第十四条规定的第(一)项条件的情形下提前进行主机设备招标,但必须满足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水电设备招标在国家已批准项目开工后进行。

第十七条  具备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条件的电力工程项目,由项目法人向所在电力公司提出主机设备招标申请,所在电力公司审查同意后转报部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具体招标开始时间,由电力工业部计划司商有关司局根据国家电力建设计划安排和项目的进展、资金筹措等情况决定。

第十八条  火电其他设备和送变电设备的招标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进行。

第五章  招标投标参加人

第十九条  招标投标参加人分为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机构。

第二十条  招标人是指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电力工程设备采购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招标人具有相应的招标资质以及成套资质和达到招标采购所需要的其他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二)自由选定招标机构并检验其资质证明;

(三)委托招标机构招标时,派其代表进入招标领导小组、评标小组;

(四)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情况的资料。

招标人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时,应当向其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并支付委托费用;

(三)与中标人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是指具备招标条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成招标任务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具备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资质证书和相应的工作经验和业绩证明;

(三)与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无直接利害关系(财务隶属关系或股份关系);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地获得招标信息;

(二)要求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予以说明;

(三)参加开标会;

(四)控告、检举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投标人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提供投标文件,并按招标人或招标机构的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

(二)交纳投标所需费用;

(三)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并履行合同,非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或分包合同。

第二十四条  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招标机构招标。

招标必须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五条  招标机构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从事招标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机构必须取得招标资质等级,并据此从事相应的招标业务。

招标资质等级的认定按《电力工业部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执行。

从事主机和主要辅机设备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还需同时具备由电力工业部核发的电力建设设备成套单位资质证书的相应等级。

第二十六条  招标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组织和参与招标活动;

(二)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审查投标人的资质;

(三)按规定标准收取招标费。

招标机构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电力工业部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的管理和监督;

(二)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编制和向投标人有偿提供招标文件,并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还应履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招标文件提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招标投标程序

第一节  招  标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在具备第四章所规定的条件后,可以开始招标工作。需要委托招标的,应与选定的招标机构办理委托手续,签订委托合同。

办理委托手续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招标人向招标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按统一格式填写的招标委托书;

4.招标机构完成招标任务所需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

(二)招标人向招标机构提供招标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一般为总金额的2%,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招标机构接受招标委托后与招标人共同确定招标类型。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招标时由招标机构)按已确定的招标类型和招标项目要求委托有资格的单位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必要内容包括: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

(三)技术规范;

(四)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公式;

(五)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六)要求的交货时间;

(七)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八)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交付形式;

(九)主要合同条款;

(十)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十一)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招标文件编制后交招标人审查。主机和主要辅机设备的招标文件经招标人审查后报部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招标文件不得有针对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招标文件应注明设备价格即为交货价格,采用闭口价,并报到分项价格。采取按10%支付设备预付款、按设备交付计划每批设备完工到货后按80%支付、质保期到期后按10%支付质量保证金。

招标文件应包括本办法第七章、第八章的有关内容。

第三十条  公开招标应在国家指定的刊物上刊登招标公告,也可同时在其他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或议标,必须向有资格的三家及三家以上的法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和数量;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四)投标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五)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解释,应在投标截止日期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法人,并以此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公开招标在发出招标公告、投标人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后进行;邀请招标或议标在发出投标邀请书之前进行,受邀法人均被认为具备投标资格。

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工作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利用合同进行经济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提交能证明前款规定条件的法定证明文件或其他资料。

国内主机设备投标人应为符合电力工业部和机械工业部共同认定的厂商;国内辅机设备投标人应在电力工业部成套局和电规总院、水规总院共同的《火电机组主要辅机推荐厂家名录》和《水电机组主要辅机和电气设备推荐厂家名录》之中。

资格审查工作由招标人或招标人与招标机构共同完成,并应取得项目招标领导小组认可,主机设备还应取得部审查领导小组认可。

第三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0天。

第二节  投  标

第三十五条  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或通过资格审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参加投标。

投标人应承诺并履行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提供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三)投标项目(设备)方案及说明。主机设备投标还应提供主要设备规范一览表、性能保证值;

(四)投标设备价目表。主机设备投标应提供分项报价价目表;

(五)投标保证金。一般为总金额的2%,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采用保函形式支付保证金时应由投标人所在银行出具并经招标人或招标机构认可。

(六)交货进度表;

(七)技术文件、图纸、资料交付进度表;

(八)供货范围及分供货厂商;

(九)主机和主要辅机设备质量监造;

(十)招标文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或投标方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可对技术规范提出补充建议或说明,提出比招标文件更为合理的建议方案,但应同时说明建议方案对技术条件、价格、运行、维护、检修、安装等的影响,并列出差异表。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未提出异议的条款,均视为投标人同意的内容。

投标价格及付款方式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一式十份,正本两份,副本八份,评标时以正本为准。价格部分三份应单独密封,封面上注明“价格部分”和“保密”字样。

第三十七条  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密封送到投标地点。招标人应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提供签收证明。

招标人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启并退还。但因不可抗力原因而误期者,招标人可酌情处理。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对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投标文件遗失、损坏不承担责任。

与招标文件不符的投标文件无效。

第三十八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投标人可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书面补充或修改。补充修改文件应由原投标文件代表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密封送到投标地点,并在封面上注明“补充投标”字样。

投标截止日期后,投标文件密封保存,不得修改。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引诱或胁迫招标人(招标机构)做出某一决定或采用某一程序。

投标人之间不得互相串通,干扰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做出正确判断。

第四十条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的10~15日内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内,可就投标文件的内容向投标人进行质询,并允许投标人在开标日期前,根据质询要求以书面文件形式对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报价进行修正和补充。修正和补充文件的价格部分应密封,并在封面上注明“补充投标”字样。修正和补充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一同开标。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可从投标人所在银行获取投标保证金:

(一)报送投标文件后,在开标前要求撤回的;

(二)开标后要求修改投标文件内容和报价金额的;

(三)被通知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

(四)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第三节  开标、评标及定标

第四十二条  开标应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以公开方式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机构主持,邀请评标小组成员、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核对投标文件内容和数目等,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以及其他主要内容。

唱标应作记录,存档备查。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地方,允许投标人作简要解释,但所作的解释不得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四条  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进行评标。

第四十五条  评标小组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与招标文件规定有实质性不符的投标文件,有权决定其无效。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解释,但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四十六条  评标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依据“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进行。除考虑总报价水平外,还应考虑生产业绩、经验、技术能力、服务水平、设备性能、质量、交货期及投标人信誉等因素,根据预定打分标准以积分的办法加以计算或折算出评标价进行综合比较,提出预中标投标人顺序。

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四十七条  定标程序:

(一)主机设备,由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根据评标小组推荐的预中标投标人顺序进行评审,初步确定预中标投标人,经招标人同意后报部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办公室将审核意见报部审查领导小组审定。

(二)主要辅机设备和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根据评标小组推荐的预中标投标人顺序进行评审,初步确定预中标投标人,经招标人同意后报部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办公室将审定结果报部审查领导小组备案。

篇11

Abstract: with the deepening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 development,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bidding in the new situation developing arises at the historic moment, but because the bidding, bidding work legislation not perfect,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development is not sound and other factors, bidding trudging so far. And for the bidding documents audit is not optimistic that loopholes, to the building industry has brought the shadow.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bidding documents audit status and need to review the content of the simple analysis, as the bidding documents audit problems should be paid attention to, expounds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bidding documents for the review provides material and reference.

Key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The bidding documents; Audit; content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招投标文件审核现状

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建筑行业在近几年也逐步走向国际,而在建筑工程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其附带的审计单位却不能得到快速发展。审计工作的滞后,给建筑工程行业带来了阴影。虽然国家也努力对一些大型建设项目的审计范围进行扩大,但是由于建筑产品的投资大、建设周期长、体型庞大和结构复杂等特点,使跟踪审计难以有效的顺利进行。而招投标是工程建设中重要的一环,因其牵涉到各方巨大的经济利益,在很大程度上都很容易暗箱操作。由于“僧多粥少”,业主发包工程的压级压价,施工队伍的“转包挂靠”,施工中的企业垫资,招投标中的行政干预,工程竣工后的工程款拖欠等屡见不鲜。招投标是在建设初期进行的,是对监理、施工以及重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内容信息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工程质量及工程造价,由此,加强对招投标文件的审核固然会发现存在着诸多问题。当然,这也就使对在招投标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分析是十分有必要的。

招投标文件审核内容以及应注意问题

为了防止建筑行业中经济活动的成为一种无序状态,以及腐败行为等不良现象的滋生以及蔓延,作为审计部门,则应该做到对相关建设项目的全程同步审计,从而使招投标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在审计部门的监督下合法进行完成。

2.1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前的审核

作为审计人员则应该提前做好对招标工作审核的准备工作,同时也要认真听取招标单位对招标范围以及发包方式等的解释,另外还要对招标文件是否与招标通知书一致以及对标底的编制过程、编制质量等的审核。

首先,对招标条件的审核。在这部分,审计人员主要是对建设项目是否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以及对是否具备招标必备的资料文件进行审核,以及还要审核其是否严格按照基建程序来处理的。另外,还要审核建设项目总投资是否落实以及招标前的准备工作是否已经得到充分的安排,同时还有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机构设置是否完备以及组织形式是否合规。其次,对招标方式的审核。要确定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当然,公开招标则就招标人在指定的报刊或者是媒体等上招标公告,其招标公告内容要规范并且信息尽可能的详尽;而邀请招标则就需要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质信誉好的特定法人发出招标邀请书。再次,对招标程序的审核。其中审核是否做到谈判、决策以及评标分开,以及为防止弄虚作假的现象出现,是否坚持了谈判者不决策以及决策者不谈判的分工原则;要监督评标小组是否在评标前采取随机抽签方法临时组建的,以及是否按规定招标公告或者是发出招标邀请书,同时邀请书的内容是否合规合法,是否做到了与招标方式的相应规定一致等。最后,对招标标底以及投标单位资格的审核。虽然标底在评标时知起参考作用,但并不是可有可无。标底仍然是进行评价投标人所投单价和总价合理性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对生产建筑产品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的估值,是核算成本价的依据,是合同管理中确定合同变更、价格调整、索赔和额外工程的费率和价格的依据,因此对标底的审核尤为重要。审核投标单位的资格是否达到工程建设要求的资质等级,拟担任的项目经理是否是外单位挂靠的,坚决砍掉那些东拉西凑的无实力、空架子的施工队伍,同时审核其已完工程的质量优劣证书和在社会上是否具有良好的信誉等。

2.2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审核

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审核主要包括开标、评标以及定标等内容。①对开标的审核。在这个环节主要审核招标单位是否做到当众组织开标,同时在其中有无违反相关规定的现象。并且在开标时是否邀请了当初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同时拆封是否在当场进行,以及要当场宣读投标人名称以及投标价格等重要信息,同时也要做好备案记录。若在开标时发现开标文件有被动过或者破损等现象则此标作为废标处理。②对评标的审核。评标要坚持公正、公开以及公平的原则,并且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要廉洁自守,不得捞取好处。评委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情况。③对定标的审核。在工程项目中,定标审核主要是对审核小组是否按照法律程序以及评标的条件和标准等进行的。另外,审核定标结果是否符合市场行情,是否持中标通知书到招标管理等相关部门进行了办理审查复核等相关流程手续,以及中标人是否按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定金等。

2.3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后的审核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招投标之后,首先就需要对反馈信息的审核监督,同时就要注意建立反馈和追踪制度,还要对招投标意见的调查,听取以及收集对招投标的建议。在招投标后还要加强对合同签订的监督审核。在这部分,需要审查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是否完整,同时还要审查合同的手续是否齐全,以及审查合同是否以招标文件以及投标书等为依据的,以及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相一致等内容。另外,还要对甲乙双方履约的情况进行监督审核。这也要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出发,审核有无违法分包以及层层转包的问题,审核甲乙双方是否搞私下合同,俗称“阴阳合同”。最后,审核程序条款,包括信息往来程序、计量程序、工程变更程序、索赔处理程序、价款支付程序和争议处理程序等等。在建设工程中由于行业特点的原因,出现合同纠纷是正常的,此时就需要根据有关合同当事人以及相关资料等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或者是调解。

结束语

招投标作为建设工程项目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能否得到有效的监督审核,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以及投资效益的高低。故此,加强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审计,有利于工程项目依法有序的进行。当然,在招投标过程中,应该确定监督审核的思想,同时构建出全方位的审核网络,实施全程的同步监督,形成完备的监督体制,使招投标制度得到有效的实施,从而使建筑工程项目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篇12

1 建设工程项目前期的工作

1.1 项目立项:

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申请政府立项报告。

1.2 建筑方案确定:

建设工程项目获得单位正式立项后,应立即进行规划设计单位的选择工作。规划设计单位的选择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质优价廉,高效实用的原则,可分别采取招标选择和直接委托两种方式。为使规划设计工作顺利进行,应及时收集、整理并提供有关项目的设计基础资料,包括地形地貌、地质勘查报告、周边环境状况、整体规划要求、功能及使用要求、投资规模及其他技术要求。

1.3 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及审查,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提交正式成果。

1.4 报建手续办理:

在政府机关办理施工图审查、消防审批、规划审批、招标、质检、节能审批、办证及缴费等相关手续。

2 建设工程招标

2.1 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招标方式的选择应遵守国家招标法规定同时适应当地政府规定的基础上,主管部门本着有利于保证竞争的广泛性,又有利于节约、省时并能保证招标质量的原则选择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参与投标的单位不少于7家,邀请招标时,应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发出投票邀请书。

2.2 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编制

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以及招标文件。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应要求投标单位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招标文件包括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单位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2.3 投标单位资质审查

投标单位资质审查包括:

2.3.1 投标单位投标合法性审查:是否为正式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具有独立签约的能力,是否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2.3.2 投标单位投标能力审查:了解投标单位的概况,审查投标单位与本工程类似的施工经验,实地考察投标单位信誉、业绩情况、设备情况及技术能力情况。

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向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发招标文件,并制作标底。标底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编制,标底必须严格保密。

2.4 开标、评标及定标

2.4.1 开标会议基本程序:介绍招、投标单位的与会人员。

说明开标会的主要程序、评标办法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由监察人员检查投标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参加开标会的投标单位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时,须有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检查结果应向与会人员宣布。

开标。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文件中投票报价、投标工期、质量等级及承诺情况等主要内容以及标底。开标时应有1人唱标,1人记标,1人作记录,2人监督唱标和记标。

评标。评标小组应由主管部门代表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5人以上单数组成。

宣布中标单位。

2.4.2 起草中标公告,接受监督。

2.4.3 实行量化评标法,得分最高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提倡合理低价中标。当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脱标时,主管部门应另行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定标底。若审定标底有误,可重新编制标底,重新招标。若标底无误,经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可转为议标。

2.4.4 评标报告应在评标结束时完成,评标小组成员应签字确认。

2.4.5 中标单位确定后,主管部门应及时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应与中标价相一致,合同的其他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相一致。

3 建设项目现场管理

3.1 建设项目现场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负责人参与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了解建设项目的总体情况,协助设计院和勘察院做好设计和勘察工作,保证施工图设计的需要,控制设计变更,控制项目投资。

3.2 项目负责人协调各部门提前做好地下管网会签、改造、保护及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的预留工作。

3.3 项目负责人参与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及分包单位的资质审查,完成监理公司及监理人员资质的审查,协助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4 项目负责人审查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各种施工方案、监理大纲及监理规划,了解工程的各项施工计划。

3.5 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组织设计交底,做好开工前的最后技术准备工作。

3.6 根据国家规范,将工程主要环节、关键部位、主要措施及与使用功能密切相关的水电设备作为重点管理内容,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施工质量。

3.7 做好建筑材料、设备的选型认价工作。监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做好现场材料及设备的到场验收工作,严格控制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

3.8 做好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工作,务必明确变更的原因、类别。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召开工程专题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按时参加监理例会。

3.9 监督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针对建设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及强制性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及时抽查用于工程中的各种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水电元器件、设备等质量情况。

3.10 督促、检查施工单位重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4 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

4.1 工程竣工验收前,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完成消防、人防、防雷电、电气、电梯等其他专项验收。

4.2 工程达到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先自行组织验收,提交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将全部资料报送监理机构,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4.3 项目监理机构对竣工资料及实物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工程竣工移交申请报告。

4.4 建设单位收到竣工报验单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及使用单位等对工程进行竣工预验收,首先检查主要材料和设备及各种装修材料、设备的合格证、复试报告,施工中各工序、分部工程验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技术文件合格后,对工程装修、设备运行等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看其是否符合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使用功能是否满足用户需要,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复验合格后,签验收意见。

4.5 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勘察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工程验收文件。

4.6 项目负责人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提交竣工图及相关技术资料,签订工程资料移交书。项目负责人组织工程保修工作,及时回访维修信息,监督落实维修情况。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