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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本规定中有关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划分,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八条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评估作价。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九条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
第十条凡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财政资金按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到位。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经营性项目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在项目建设期间,作为资本公积金,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第十三条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财政。
第十六条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七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十九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人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其他待摊投资等。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二十条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1。
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
第二十四条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及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在财政部门批复竣工决算后,冲销相应的资金。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五条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
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公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建设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明确界定投资来源和产权关系。由本单位负责投资但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财务关系划转,要认真做好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项投资来源、已交付使用的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和债务等,由划转双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办理资产、财务划转手续。
第二十七条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一)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包括:煤炭建设中的工程煤收入,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汽)田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汽)收入和森工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等。
(二)经营性项目为检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的负荷试车或按合同及国家规定进行试运行所实现的产品收入包括:水利、电力建设移交生产前的水、电、热费收入,原材料、机电轻纺、农林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产品收入,铁路、交通临时运营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包括:1.各类建设项目总体建设尚未完成和移交生产,但其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发生的营业性收入等;2.工程建设期间各项索赔以及违约金等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各类副产品和负荷试车产品基建收入按实际销售收入扣除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税金确定。负荷试车费用计入建设成本。
试运行期间基建收入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减去销售费用及其他费用和销售税金后的纯收入确定。
第二十九条试运行期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引进国外设备项目按建设合同中规定的试运行期执行;国内一般性建设项目试运行期原则上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期限执行。个别行业的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需要超过规定试运行期的,应报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引进国外设备项目合同规定试车考核期满)或试运行期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生产或使用。凡已超过批准的试运行期,并已符合验收条件但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酥续的建设项目,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试运行期一经确定,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
第三十一条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二条基建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收入按以下规定处理:
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盈余公积。
非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试生产期间一律不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三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三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四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主要有以下报表(表式见附2):
封面
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
4、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7、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按下列要求报批:
中央级项目
1、小型项目
属国家确定的重点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或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主管部门审批。
2、大、中型项目
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地方级项目
地方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四十二条财政部对中央级大中型项目、国家确定的重点小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对审核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经财政部审核确认后,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四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大中小型划分标准。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项目。其他项目为小型项目。
关键词:公平正义;制度;质量管理;基本公共服务
一.公平正义是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的应有之意
(一)公平正义的内涵
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指出“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1]。罗尔斯认为,“公平即正义”“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2],并提出了差异原则和机会平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3]这个原则着重于解决分配平等问题,以来保障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的利益。后来罗尔斯强调社会的制度安排应当优先考虑社会底层最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以便使该社会制度安排产生最有利于社会最不利者的实际效果,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普遍的社会公平正义。[4]我们认为基本公共服务的公平正义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根本目的,通过合理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逐渐缩小地区、城乡和人群之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全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公平正义与制度的关系分析
诺斯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5]他形指出制度是一种“游戏规则”,目的在于规范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并指出制度是由非正式约束、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组成。我们认为制度是社会的游戏规则,是规范和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总和。
1、公平正义是制度设计的根本依据。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保证社会良序运转。社会中无数不同利益的个体之间的利益冲突需要一种合适的制度来分配,以维护社会稳定。此外制度的设计要准确把握公平正义在不同时期和不同领域的涵义。
2、制度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根本保障。制度规定了社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的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6]制度赋予社会成员基本社会权利,这就能保障他们拥有基本平等的发展起点。制度能够引导社会价值取向。制度通过制定公平正义的社会游戏规则,奖励规范行为,惩罚违规行为。制度整合人们的心理,形成共同的价值观,使公平正义价值观深入人心。制度能有效地分配社会资源。首先,制度对现有社会资源初次分配,保障社会成员公平发展起点。其次,对创造社会财富的过程中的资源再分配,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基本公共服务的公平正义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内容,然而,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的公正现状不容乐观,存在严重不公平问题,我们必须建立公正的基本公共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二.基于公平正义的基本公共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20世纪80年代末,质量管理引入公共部门,用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并成为公共管理趋势。ISO认为质量管理是“组织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协调的活动,通常包括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以及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等活动”[7]。
(一)基本公共服务质量管理原则
1、以公众为导向。公平正义的基本公共服务质量管理以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为归依。政府部门要鼓励公众表达利益需求,了切实维护公众利益。根据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最重要的内容,应首先考虑弱势群体的服务需求。
2.全员参与。罗尔斯的公平原则中,机会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原因在于政治领域的权利是实现公民在经济领域利益的基础。参与权是公众基本公共服务利益需求得到满足的重要条件,为人们提供平等发展机会。政府部门须保障公众参与权,鼓励公众参与。另外,各级人员是组织之本,要重视领导作用,鼓励全体人员参与。
3.明确职责与权限。基本公共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的公正性,体现其在质量管理活动中明确合理的职责与权限划分。划分职责与权限也就是分配质量管理活动的权利与义务,根据管理需要,合理规定质量管理中的职责,同时,还要明确各个员工的职责和权限。
4.持续改进。持续改进是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有效手段。政府部门面临的环境比较复杂,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由于信息沟通不畅,得到不同的服务质量结果或与质量目标存在偏差。所以,必须对质量结果进行改进,保证服务的公平性。此外,要根据变化的服务需求,不断改进质量管理标准。
(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管理总体规划设计
(1).统一思想,培训宣传
服务部门全体员工,尤其是领导者,要对质量管理理论有明确认识,遵循公平正义的质量管理原则。领导者要起到模范作用,深刻领会质量管理精髓。全体员工学习先进质量管理理论与方法,与实际工作联系起来。
(2).收集需求信息,制定质量方针目标
收集公众需求信息,了解公众需求,是制定基本公共服务质量管理方案的前提。因此,政府部门须加强与公众之间的沟通,了解社会底层公众的需求。质量管理方针目标的制定,要以公平正义思想为指导。质量管理方针以公平正义质量管理原则为基础。质量目标的制定以质量方针为依据,应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1.确定服务实现过程,明确职责
政府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基本公共服务所需全部过程,以及过程之间的相互关系,根据具体职责配备相应资源。同时,根据标准对各个过程进行监督、评价和分析,以保证服务结果符合标准。最后,根据评价和分析的结果对基本公共服务质量结果进行持续改进。
2.基本公共服务实现的具体安排
在我国,政府部门是基本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公共服务实现经过以下过程:(1)政府部门分析公众需求,评估服务能力,制定总的方针目标,对基本公共服务工作总体布局;授权下级,配备活动所需资源;(2)具体公共服务部门,如社会保障部门、医疗卫生部门,根据政府部门的总体布局,对本领域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规划;(3)具体服务单位,如医院、学校等,执行本领域服务任务;(4)一线员工依标准,直接向公众提供服务,如医生、老师等向公众提供面对面的服务。
3.基本公共服务的监督与评估
政府部门虽是基本公共服务的监督和评价主体,但政府部门也需拓展参与渠道,鼓励公众参与。通过内外结合的监督评估方式,保证基本公共服务的公平性。社会公众监督可通过社会群众组织和政府部门设立的反馈机构,实现监督。提高公务信息的透明度,是确保社会公众监督效果的前提。在政府部门内部建立服务监督机构,保证它的相对独立性。评估应以公众满意度为首要内容,注重对公众公平感的调查,调查可通过问卷调查、与公众直接沟通等方式进行。
4.基本公共服务质量持续改进
实现基本公共服务质量的持续改进,必须要以群众需求为客观依据。按照统一标准,提供公平的基本公共服务。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也要相应提高。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持续改进,要本着全员参与原则。首先,必须重视领导的作用。领导者要树立质量改进的意识,提供相应的资源。其次,必须提高下级人员的参与积极性。(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35
[2][英]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核心概念[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167.
[3][6][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48-6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街道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称项目或工程)的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预防贪污腐-败,根据有关法律和规章,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所有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财政资金,包括街道自筹的资金、上级政府部门的拨款和资本性经营项目的借款。
本制度所称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本街道所属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和项目法人所兴建的建筑及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电子智能化工程以及同富裕工程和固本强基工程等。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尊重基本建设规律,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深化前期工作,规范管理过程,加强事后监督,在注重程序规范的同时不影响效率的提高。
二、努力建立分工科学、主体明确、职责具体、权责统一、环节简化、程序规范、效率保证、监督到位、制约有力的管理机制和方法。
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用、经济、牢固、美观为项目设计定位的指导思想,兼顾适度超前和可持续发展,注意降低项目投入使用后的运行成本和管理维护费用。
四、推行投资预算硬约束制度,实行限额设计。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投资预算。
五、基本建设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安全、保证质量、控制工期、节约投资、保持廉洁,即质量、安全、工期、投资和廉洁五控制目标。
第四条基本建设程序主要为:
一、有关部门提出项目建议,必要时进行可行性研究;
二、申请立项;
三、办理规划、用地、环评、消防和人防等行政审批手续;
四、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五、征地、拆迁;
六、进行施工招标,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七、开工建设;
八、竣工验收、项目移交及造价结算。
需到上级政府部门审批或招标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管理工作分工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各项工作依照其性质及内在联系,分为前期工作、招标工作和施工阶段工作三大部分。根据分工科学、主体明确、职责具体、权责统一、环节简化、程序规范、效率保证、监督到位、制约有力的原则,在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各个环节的工作采用一个制度管理、一个机构招标、一个领导主管、一个部门主办的模式,有关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据本制度规定的分工和程序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共同推进。
第六条前期工作阶段从项目建议起至取得施工许可时止,包括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征地拆迁、以及委托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承包等业务的对外发包工作。
施工阶段从工程发包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日止,包括施工过程的安全、质量、工期和文明施工监督,以及合同管理、造价管理、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施工过程问题协调、工程款拨付管理、工程验收与移交保修管理等。
第七条各类项目前期工作和施工阶段工作的主管领导和主办部门按如下办法确定:
房屋建筑工程、道路、桥梁和市政管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维修工程、园林建筑工程、信息化智能工程以及土石方工程等,主管领导为分管建设工作的街道领导班子成员,主办部门为工务中心。
水务工程、单独立项的排污治污工程、造林和国土绿化工程,主管领导为分管农林水工作的街道领导班子成员,主办部门为农林水办及水务所。
道路绿化工程、环卫设施工程、市政设施维修工程、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工程,主管领导为分管城-管工作的街道领导班子成员,主办部门为城-管办及市政中心。
造价未达到20万元的学校维修工程和教学设备设施工程,主管领导为分管教育工作的街道领导班子成员,主办部门为教育办及项目所在学校;造价达到20万元以上的,主办部门为工务中心,主管领导为分管建设工作的街道领导班子成员。
街道办事处可根据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的需要,打破上述分工界限,成立临时的领导机构和工作部门,专门承办若干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该临时机构的分工范围及权责在决定其成立的文件中另行规定。
同富裕工程和固本强基工程,其现有的临时工作机构和分工范围保持不变。
第八条 成立街道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建设项目有关业务的对外招标发包工作。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主要领导担任或者委托其他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建设工作领导和人大工委副主任担任,成员由有关项目主管领导和监察、城建、财政、审计、工务以及项目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招标领导小组的具体职责是审查批准项目的招标文件、监督招标投标过程、监督零星项目的发包情况和受理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投诉。
招标领导小组应当建立会议制度,重大事项应当通过会议集体议决。招标领导小组组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委托副组长主持会议。
城建部门应根据深宝府[2007]35号文件的要求内设招标办公室,负责街道招标工程三个环节的备案工作和对开标现场的程序和开标结果进行监督。
第九条 成立街道建设工程招标服务中心,在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承办项目外包业务招标的具体工作。招标服务中心主任和工作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另行任命。
招标服务中心的具体职责是负责办理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和街道自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准备工作,负责起草招标文件和合同文稿、招标信息、审查投标人资格、接受投标报名、组织开标会议、公示中标结果、记录有关会议情况并起草会议纪要和公告、统计招投标资料和保管招投标档案等。
第十条符合街道自行招标条件的所有建设项目的外包业务,其招标工作全部由街道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及其招标服务中心负责。招标服务中心应参照宝安区《建设工程招标工作指南》规范招标操作过程。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领导对项目建设管理负组织领导责任,其权责如下:
一、负责制订项目的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负责征地和拆迁补偿谈判;
三、主持项目有关会议;
四、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五、协调有关部门关系,争取上级拨款;
六、受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签订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业务的发包合同,审查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会签项目拨款手续;
七、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范高效率地开展工作;
八、主持工程验收和移交工作;
九、向街道主要领导和班子会议报告项目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主办部门是项目推进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监督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如下工作:
一、根据本街道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本行业工作需要,提出项目建议;
二、协助办理项目有关的行政审批手续;
三、组织征地、拆迁;
四、筹备组织项目有关业务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起草项目有关文件资料;
五、协助项目分管领导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六、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工期和文明施工进行监督;
七、参与设计评审、工程招标和工程验收。
第十三条街道工务中心是项目建设管理的技术服务部门和属于其主办的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承办如下事务:
一、负责办理项目有关的行政审批手续;
二、协助项目主管领导进行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报告、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等技术成果的评审;
三、负责或协助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
四、协助工程招标事务;
五、负责其主办的项目的施工现场管理,监督施工安全、质量、工期和文明施工,并为其他部门主办的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和指导。
六、负责或协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七、负责审核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制发工程联系通知书;
八、负责预编项目拨款计划,负责工程统计工作,保管项目建设档案;
九、协助工程验收,负责工程移交和保修期内的维修事务;
十、协助市、区重大建设项目工作。
第十四条街道城建部门参照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对项目的有关工作实施行业管理或监督,具体负责如下工作:
一、在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法管理属于街道招标范围的项目有关业务的招标工作;依法监督进入区招标项目的招标准备工作;
二、监督承接项目各项业务的承包商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
三、审核项目有关业务的发包合同;
四、复核工程预算和工程结算;
五、指导、监督项目主办部门负责的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
六、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街道分管建设工作的领导除了负责属于其主管的项目外,必要时应对由其他领导主管的项目进行协调。
第十六条 街道纪检、监察部门对项目有关业务的发包程序和工程管理过程的廉政情况进行法纪监督。
第十七条 街道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造价管理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街道财政部门负责根据财政预算及时筹集项目资金,依照合同约定核定项目拨款计划,收取投标人的投标费和保证金,并对项目的资金活动进行财务监督。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必须通过立项程序方可确定。
第二十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或本职工作的需要,经街道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出项目建议,申请立项。
立项申请一般应于每年年初提出,街道根据各个项目的轻重缓急程度和资金情况制定每年的基本建设计划。
第二十一条 需要到上级发改部门立项的项目,依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不需要到上级发改部门立项的项目,由提出建议的部门填制《街道立项申请表》后,依照如下程序和要求向街道办申请立项:
一、估算造价未达到50万元的项目,加附现场照片后,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分管建设工作领导以及分管财政工作领导会签后,再报街道主要领导审批;
二、估算造价达到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本部门分管领导加签意见后,报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如获通过,由党政办制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明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建设工期、资金筹措办法、项目主管领导和主办部门等要点。
第二十三条 未经立项的项目,不得对外委托勘察、设计或签订任何合同,城建部门不得审核预算或结算,党政办不得为其合同盖章,财政部门不得支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未获立项但有必要列入中长期建设计划的项目建议,可转入基本建设项目库进行项目储备。入库项目的成果资料由工务部门负责妥善保存。
第二十五条 项目委托设计时应向设计单位下达设计任务书,明确项目设计的基本要求或意向。
第二十六条 工务部门应当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报告、勘察报告和规划设计的阶段性成果进行评审。评审时应有项目使用管理单位的代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重要的公共建筑方案应当聘请专家进行评审,并报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和向社会公示。本街道的专业技术力量不足时,可对外有偿委托审图。
评审会议应当制发会议纪要。
第二十七条 未开展工程勘察的项目一般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未有施工图纸和根据图纸编制预算的项目一般不得进行招标或发包;未签订合同的项目,一般不得开工。
除抢险救灾工程或特殊的零星工程外,禁止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的三边项目。
第四章 招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合同价款达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外包业务,应当进入宝安区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进行招标。
第二十九条 下列合同价款达20万元以上未达200万元的项目外包业务,由街道以适当的招标方式自行发包: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项目专项规划、施工图设计、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招标、工程监理等前期工作业务,以邀请招标方式发包,且接受邀请的承办商不得少于三家。
二、合同价款达20万元以上未达100万元的施工业务,由街道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决定招标方式。
三、合同价款达1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业务,原则上应公开招标;拟采用其它招标方式的,应报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十条 街道招标服务中心应就每个拟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起草招标文件,并于招标公告之前报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街道招标领导小组应于招标服务中心提交招标文件草稿后一周内召开会议,就招标文件建议的发包范围、招标方式、定标方法、定价办法及价款下浮幅度、邀请投标的承包商人数及具体邀请对象、合同的主要条款等问题作出决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已有决议的项目,按照决议的原则制定招标文件。
以低价中标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制定标底以确定投标人有效报价的上限和下限。制定标底的方法由招标领导小组在审议招标文件时一并确定。
第三十一条街道招标服务中心根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的决定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填制《招标文件审核表》报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后,分送街道主要领导和招标领导小组成员。修改招标文件和办理签字的过程应在会后三天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 招标文件确定之后应当即日招标公告,公告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个日历天。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公告之后,街道招标服务中心方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报名条件接受投标人报名。
第三十四条 招标项目的开标会议应当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举行。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时间和地点时,应经招标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前通知投标人。迟到的投标人应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三十五条 开标会议由街道招标服务中心组织,招标服务中心主任负责主持,街道纪检监察部门和项目主办部门各派出一名观察员出席开标会议。
第三十六条 开标会议应当参照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做法规范化操作,并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和街道工作人员均应签到并在定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招标结果。招标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资料应按项目独立归档,交工务中心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 招标项目的报名人数或者出席投标会议的投标人数不足三家时,应当停止该项招标活动,报告街道招标领导小组另行组织招标。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完成招标后,街道招标服务中心应公告公示招标结果。
第五章 零星项目和抢险救灾工程
第三十九条 合同价款未达20万元的项目外包业务,视为零星项目,可按如下程序和要求直接议标发包:
一、项目主办部门填制《零星业务发包审批表》,报街道分管领导、分管建设工作领导、分管财政工作领导和招标领导小组组长会签后,再报街道主要领导审批。
二、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项目专项规划、施工图设计、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招标、工程监理等前期工作业务,其合同酬金应按国家收费指导标准下浮20%以上。
三、施工业务的定价方法:原则上结算价未达10万元的下浮5%,10万元以上的下浮7%;结算价小于3万元的,由街道主要领导视情况决定是否下福
第四十条 禁止将本应纳入招标范围的项目肢解为零星项目规避招标。以零星项目名义直接发包的业务,凡结算价达到3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
第四十一条 当灾害仍在延续或因灾害、事故而出现险情,需要立即采取工程措施排除的,属于抢险工程。
抢险工程由在现场指挥的街道领导班子成员作出抢险方案,确定抢险单位或临时召集抢险队伍和机械设备。抢险费用当场不能确定的,可待任务完成后按预算确定。不能作出准确预算的,可参照市场情况与承办商协商确定。
估计抢险费用达20万元以上的,在情况许可的前提下应先向街道主要领导报告。
第四十二条 灾害过后,需要采取工程措施尽快清理现场或恢复设施,如果按正常程序招标发包会延误时机影响生产生活或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属于救灾工程,按如下办法管理:
一、项目主办部门提出施工方案,报街道分管领导同意;
二、项目主办部门填写《救灾工程发包审批表》,预估工程费用未达到50万元的,由分管领导签字后报街道主要领导批准;达到50万元以上的,送分管建设工作领导、分管财政工作领导和招标领导小组组长会签后报街道主要领导批准。
三、救灾工程可先开工后编制预算。预算价未达到50万元的,下浮5%之后作为发包价;达到50万元以上的,下浮7%之后作为发包价。工程完工后,参照下款规定进行结算。
四、救灾工程必须于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未能如期完成的,其结算价在上款规定的下浮比例基础上加倍下福
第四十三条 需要进行施工图设计且造价达到100万元以上但未达到200万元的灾后重建工程,可用邀请招标方式从快发包。
第四十四条 抢险工程和救灾工程完成后,主办部门应于一个月内完善补签合同手续。
第六章 承包商资格管理
第四十五条 承接项目各类外包业务的承包商必须依照《公司法》登记取得企业法人地位,且具备国家资质主管部门规定的行业从业资质,无不良记录。
第四十六条 宝安区政府小型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以后,凡名录中有相应类别承包商的,项目的各类外包业务应在该名录中预选承包商参加投标。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或个人,不得承接项目的外包业务或参加投标:
一、不具备相应从业资质的;
二、近两年在宝安区范围内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的;
三、被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罚或列入不良记录的;
四、施工质量低劣,近两年内有竣工验收不合格工程的;
五、缺乏信用,近三年内承接过的街道财政投资工程拖延工期超过合同工期三分之二以上的;
六、目前仍在本街道辖区内承接违法建筑相关业务的;
七、近两年内因拖欠工资导致工人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不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合法管理,或者威胁恐吓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街道主管部门或街道领导认为不适合承接相关业务的;
九、涉嫌串通投标或围标且有证据的;非法转包且有证据的;非法挂靠对完成项目业务构成风险的;
十、经纪检监察部门查实,有贿赂项目管理人员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街道城建部门和招标中心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投标人的资质和信用。资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分管建设工作的领导报告。
第四十九条 将项目有关业务发包给不具备资格的企业或个人的,发包合同无效;因此造成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的,由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五十条 投标人报名时必须交纳招标费用。在街道招标的工程,每项向每个投标人收取200元;在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招标费用按有关规定收龋项目前期业务和零星工程以及抢险救灾工程免收招标费用。
第五十一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必须交纳投标保证金,中标人必须交纳履约保证金。邀请招标的项目,中标人必须交纳履约保证金,是否交纳投标保证金由招标领导小组决定。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按上级有关规定收取和管理。项目前期业务和零星工程以及抢险救灾工程免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二条 参加投标的承包商,其办理报名、出席开标会议和中标后签订合同的经办人必须是同一个自然人。否则,可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五十三条 项目的所有外包业务必须依法签订合同。
第五十四条 街道城建部门是基本建设项目业务合同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以街道办名义签订的项目各类业务合同的审核、签订和分送工作。
第五十五条 合同一般由街道招标中心或项目主办部门负责起草填制,送城建部门审核并加盖合同审核专用章和骑缝章后,由承包商先行签署,再由城建部门指定专人向街道办主任申请开具授权委托书、送项目主管领导签字和送街道党政办盖章。合同签署后,城建部门应及时分送到财政部门、项目主办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
第五十六条 项目主管领导在签署合同前应当仔细审核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手续。没有授权委托书或者未加盖城建办合同审核专用章的,项目主管领导不应签字,党政办不得盖章,财政部门不得接收合同。
第八章 施工管理
第五十七条项目的施工过程必须委托监理公司对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进行监理。
招标领导小组可通过邀请招标或者议标的方式,选择数家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的监理公司签订一揽子协议,分别承办一定时期内200万元以下的小型水务工程、市政工程和其它零星工程的监理工作。
城建部门应当对监理公司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将信誉不良者清理出本街道监理市常
第五十八条安全生产是施工管理的首要任务。监理公司、城建部门、工务部门、项目主办部门和项目主管领导应各司其职,利用多种手段监督施工方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范进行施工作业。
施工安全措施费用应当按照规定足额列入预算。
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果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分工范围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项目主办部门应当依照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采取有效方法严格监督工程质量。
工程实物的检验检测业务一般应委托宝安区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委托其它社会机构检测的,主办部门应当对检测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工程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责令返工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处罚。
第六十条已发包工程在给予合理工期的前提下必须保证按期完工。项目主办部门应强势督促工程进度,各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应顾全大局,互相支持配合,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协调解决拆迁障碍、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影响工期的各种问题。
第六十一条 施工承包合同应当于中标后七天内签订完毕,同时由施工单位提出开工报告明确开工日期。实际工期从开工报告批准之日开始计算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六十二条 施工现场一般应预先通电通水,现场接口以外部分的费用由我方负责。
第六十三条 因施工承包方原因而拖延工期的,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向承包方索赔。
第九章 造价和现场签证管理
第六十四条 一般工程项目应预先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
第六十五条 街道城建部门是工程造价的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本制度管辖范围内的工程预算和结算。
第六十六条 预算和结算的编制应委托具备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承办。城建部门可通过邀请招标或者议标的方式,选择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签订一揽子协议,承办一定时期内全部项目的预算和结算业务。
第六十七条 各主办部门应将所管项目的施工图纸附上《街道立项申请表》或有关会议纪要后送城建部门统一对外委托编制预结算。
第六十八条 城建部门应认真履行审核职能。委托咨询机构编制的预结算,其成果初稿应经本部门的造价工程师复核以后方可同意出具正式的成果报告。
城建部门每季度应将预结算的复核情况按项目列表向有关领导和街道主要领导报告。
第六十九条 下列没有合格施工图纸的工程项目,其预结算可由城建部门自行编制和审核:
一、小额维修或装修工程;
二、抢险救灾工程;
三、其它难于出具施工图纸的零星工程。
第七十条 工程项目的实际造价按如下原则进行管理:
一、除抢险救灾工程外,一般项目不得以按实结算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
二、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需迁移的市政管线和建筑物进行详细的拆迁设计;编制预算时,应据此算足所需的迁移恢复费用。
三、编制预算时应合理考虑施工措施费用并实行包干,除非发生重大特殊情况或重大漏项,否则不予调整。
四、编制预算时应足额提取预留金。
五、对事先难于准确计算的市政、水利等工程的软基处理费用,应在预算书和发包合同中预先说明,施工时再根据现场实测结果确定工程量,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签证。
六、以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场地状况为依据,尽量将零星土石方、现场残留建筑物清理、青苗清理及场地平整等费用纳入施工预算,在发包时一并包干,不另行签证。
七、对于少数未列入深圳市建材价格信息的建材或设备,可采用市场询价的方式,根据不少于三家供货商的报价情况研究确定进货价后,再按规范计算发包价。
八、建筑材料、劳务费用的市场价格变动的机遇和风险全部属于承包商。
九、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工程量,原则上按编制本项目预算时的同期信息价计价,并按发包时主合同的下浮比例同等下福
十、 现场工程量变更签证必须有符合本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手续方予承认。
十一、工程发包价中均应包含税收、报建及验收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临时设施费和文明施工费等费用。
第七十一条招标工程的造价按下列原则由招标领导小组确定具体项目的下浮比例:
一、市政工程、给排水和一般水务工程、强电弱电和暖通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一般的安装工程:
预算价20万元以上未达到200万元的,下浮率的下限不低于8%,上限由招标领导小组根据项目的规模和特殊情况在审议招标文件时确定。
预算价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指导下浮率下福
二、房屋建筑工程、桥梁工程、河堤和水坝工程、危险边坡治理工程、其它特殊工程:
预算价20万元以上未达到200万元的,下浮率的下限不低于6%,上限由招标领导小组根据项目的规模和特殊情况在审议招标文件时确定。
预算价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指导下浮率下福
第七十二条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经济签证按下述办法进行管理:
一、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方案或施工单位提交工程联系报告。
二、主办部门和工务中心(或组织有关单位)会审后,由工务部门填制工程联系通知书按下述程序报批:
预计增加造价未达到5万元的送项目主管领导和分管建设领导会签(不超过3个工作日)。5万元以上未达到10万元的加报分管建设工作领导和招标领导小组组长会签后报街道主要领导批准(不超过5个工作日)。达到10万元以上的报街道领导班子会议审议(不超过两周)。经批准后由工务部门盖章发出工程联系通知书。
三、施工单位按工程联系通知书完成施工后,按实际增加的工程量填报现场签证单并于一个月内报项目主管部门办理签证确认手续。
四、监理单位、项目主办部门、工务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在现场签证单上加具意见后,由项目主管领导签署作为结算时增加造价的合法依据。
五、工程联系通知书必须要求施工单位签收。
第七十三条 拟变更部分的工程造价达到原发包价的10%以上且造价达到20万元以上、具备独立发包条件的,应另行招标发包。
第七十四条 工程造价结算按如下办法进行管理:
一、申请结算的前提条件:
1、工程按本办法规定的验收办法验收合格;
2、 施工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真实、齐全、规范;
3、 报送的现场签证资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手续。
二、符合结算条件的项目,城建部门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资料进行初审后,转送承办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结算。
三、城建部门按本制度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对结算书进行审核并加盖复核专用章,再由项目主管领导签字后送财政部门作为付款的最终依据。
第十章 工程拨款、验收、移交与保修管理
第七十五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按如下办法进行管理:
1、工务部门依据合同编制各项目的拨款建议,报分管建设工作领导审阅后,于每月25日前送财政部门;
2、财政部门根据当月的资金情况审核平衡后,按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报批;
3、批准的拨款计划必须保证兑现;
4、财政部门与工务部门每季度就项目的拨款情况进行一次核对校正。
第七十六条工程验收按如下办法进行管理:
一、申请工程验收的基本条件:
1、工程已经全部完工,施工方自检合格;
2、竣工图纸及质量保证资料等准备齐全、规范;
二、验收组织办法:
1、工程验收由城建部门负责组织,项目主管领导负责主持,参加单位包括项目主办部门、工务部门、勘探、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项目启用后的使用管理单位等,其中城建部门为主验部门。
2、工程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外观验收、质量保证资料验收、工程量计量和工程系统试运行四部分。有关参验单位应当各司其职,根据设计图纸和国家验收规范认真进行验收。
3、验收完毕应当召开总结会议,并制发会议纪要。
4、到区里报建的工程,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5、未经验收的项目,一般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十七条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即向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移交。街道财政应根据每年公用设施增加的规模,在年度预算中相应增加公用设施的运行管理维护经费。有关部门不得以经费问题为理由拒绝接收。
第七十八条工程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属于施工承包方责任的,使用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项目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督促施工方维修。施工方不履行保修责任时,依照合同保修条款严格处罚。
第十一章 监督措施
第七十九条 城建、工务部门应将下列事项在街道办公楼大堂电子屏幕进行公示:
一、招标公告;
二、投标报名情况;
三、招标结果:投标企业数量、中标单位、预计竣工日期、项目主办部门、项目主管领导等;
四、项目实施结果:项目名称、施工单位、项目主办部门、项目主管领导、工期情况、验收情况、结算情况等。
机关后勤部门应当保证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八十条街道纪检监察部门每年应当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如果发现有暗箱操作或渎职受贿等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十一条街道审计部门应当对结算价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全部进行审计,对低于100万元的但结算价高于发包价20%以上的工程按不少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审计。
第八十二条 街道城建部门每年应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将已发包项目的数量、名称、发包方式、承包商名称、发包合同价、实际结算价、合同工期和实际工期等情况汇总向街道领导班子会议和纪检监察部门作出书面汇报。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项目主管领导应当向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作出书面说明:
1、出现不合格工程的;
2、拖延工期超过合同工期的三分之二以上的;
3、项目造价超出计划投资额的20%或增加额100万元以上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本办法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
三、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理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障碍及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AIDS等性传播疾病。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伤自残、蓄意违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所发生的费用。
四、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特殊检查的范围及费用结算
1、特殊检查的范围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2)生化20项;(3)24小时动态心电图;(4)彩色多普勒超声血管检查;(5)电子结肠镜;(6)24小时动态血压;(7)糖尿病综合测定;(8)乳腺钼钯导管造影+摄片。
凡不在上述范围内,单项耗费超过200元的特殊检查,其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均不予支付。
2、参保人员在门诊特殊检查时,检查结果为阳性(有病理性变化),个人自付检查费用的20%,统筹基金支付检查费用的80%;检查结果为阴性(无病理性变化),个人自付检查费用的50%,统筹基金支付检查费用50%。住院时特殊检查的费用纳入住院费用总额内计算,然后个人再自付特殊检查费用的10%。
(二)特殊治疗的范围及费用结算
1、特殊治疗的范围
(1)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2)体外射频消融、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3)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4)因病情需要输全血或成份血。
2、参保人员门诊特殊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住院特殊治疗的费用纳入住院费用总额内计算,然后个人再支付特殊治疗费用的10%。超过住院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执行。
(三)安装人工器官的范围及费用结算
1、安装人工器官的范围:(1)心脏起博器;(2)人工关节;(3)人工晶体;(4)人工喉;(5)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