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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就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挡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补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 )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和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的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整改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的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人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消防安全基本工作(1)控制、消除发生火灾、爆炸的一切不安全条件和因素;
长期以来,学校伤害事故一直影响着学校教育的顺利开展。在学校伤害事故中尤以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出现的频率最高,因此,一直以来法律界、体育界围绕着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确认、赔偿实现争论不休。由于人们对问题认识的模糊,相关的法律法规又存在着诸多盲点,导致实践中的司法处理呈现许多分歧。事实上,体育伤害事故本身就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也因为伤害事故的频频出现导致了学校体育工作健身性、趣味性大大降低,从而失去体育课的本质意义。2002年9月1日,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正式实施,使学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有了有力的政策依据,但是体育伤害发生时赔偿主体的确立仍然是难以清晰明确的问题,这也严重制约了高校体育活动的开展。那么究竟学校在此事件中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本文就此展开讨论与论证。
1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概念、范围
1. 1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概念
高校体育中学生伤害事故属于学生伤害事故的一个特殊类型,它是指在高校体育教学、体育课外活动、体育运动训练和体育竞赛中发生的致使学生死亡、伤残、组织器官损伤等人身后果。它具有多样性、突发性和复杂性的特点。
1. 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范围
2002年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的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规定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也适用这一范围。
2体育伤害事故之“校方责任”确立的法理分析
2. 1适用于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三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否都适用与解释体育伤害事故呢?有的学者认为三种归责原则均有适用的余地;有的学者认为应适用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后者的观点也就是我国法律界目前处理校园体育伤害事故时普遍使用的归责原则。所谓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现代各国的侵权行为法大多是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而公平责任原则是产生于这两个归责原则之后的另一个归责原则,已经逐渐被各国立法所采用。
目前就公平原则的适用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分歧与困境。首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只有国家机关侵权责任、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责任、污染环境等几种情形,其中并没有学校伤害事故责任LZ。因此,由于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学校在体育伤害事故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没有法律依据。此外,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存在着巨大的弊端,也不符合国际上一般做法,因而存在着法律漏洞和适法困境,必须进行全面考察,合理规范。也就是说,学校不应当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责任。其次,从各国立法情况看,公平责任原则虽然与无过错责任一样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承担责任的条件,但公平责任原则又是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着本质的区别。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法律特别有规定的情况,而公平责任原则只适用于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又显失公平的案件。可见,公平责任原则的设定,弥补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缺陷,更有利于受害者。作为高校体育伤害事件的受害人—学生而言,在整个事件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在适用公平责任时,法官所要考虑的因素不是当事人的行为,而是当事人的损害程度和负担能力。在学校一般比个人有更强的赔付能力的情况下,即使学校没有责任也应根据公平原则承担一部分赔偿。然而,在应用公平责任原则时,往往会造成学校有无过错都要赔付的局面,从而给学校带来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其实际效果是对学校的不公平。因此,在当前我国处理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的情况下,适用公平原则。那么随着专项法的产生,是否仍然要使用公平原则就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最后,一般来说,我国在处理校园体育伤害事件都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同样,美国也将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性质界定为过错责任,法院并不是对每一起学生伤害事故去追究学校的责任,而仅仅追究由于学校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导致学生受伤害的责任川。简单的说,构成过错责任的必要条件只能是过错,而不是损害的结果:有过错就有责任,无过错就无责任;过错的大小与责任的范围相一致。
当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后,如何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成为最棘手也是最为敏感的问题,责任的确立也为后续的赔偿奠定了法律依据。在责任确立的过程中既要遵循《民法》中有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还涉及到了许多其他方面的问题,因此在司法解释还有许多分歧的情况下,确定主体的责任大小仍是个难题。
2. 2高校体育伤害事故之侵权行为的确立
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了原则性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由此可见,我国在处理未成年学生在校人身伤害事件中是按照一般侵权行为追究学校责任的。但是,高等学校的学生已经是成年人,与中小学生显然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于是就有人认为这样做一是对学校的责任规定明显过轻,不能使受害人获得完整的赔偿,有违侵权行为法的公平原则川:另外,高校的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受到的伤害或是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时学校应负的责任没有做出规定,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屡屡突破该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所以在确定侵权行为后,就应该根据具体的事故发生情况来进行责任与赔偿确定。
2. 3确定责任之明确高等学校的性质
无论应用哪一种归责原则,有一点我们一定要清楚,那就是当前我国学校的性质决定了它不可能承担过多的责任和行使过多的权利。在某种情况下权利的大小决定了责任的大小,学校作为从事教育活动的公益机构,其民事权利能力是要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的。比如在一些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作为保证人,其财产也不得抵押,其目的就是保护这些公益机构的稳定性CsC。因此,如果一所高校因为体育意外伤害事故不断的赔偿,势必会给体育教学带来不小的影响,而且在《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体育法》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只字不提,对是否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也未及一笔。显然是为了保护学校这样的公益性教育机构。所以,以此为出发点,在学校无过错的前提下,体育伤害事故中公平原则的适用显然是充满矛盾的。
2. 4确定责任之明确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的场所,其基本职能是实施教育管理,传授文化科学知识,因此,学校的法律地位较其他法人、单位、机构特殊,这是它鲜明的公益性决定的。所以,高校与学生只能是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的关系。学校应当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促进学生在体质、品德方面的和谐发展。高校作为教育机构,既要有责任使在校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护学生在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在学校有人员管理的场所,比如运动会、体育课中受到伤害,学校有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一般的说,以享受闲暇时光作为一种兴趣参与体育活动的参与者与学校之间不产生基于合同法上的特别关系。因此若出现伤害时,就要根据我国民法中的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确定赔偿主体。当然,还有许多J情况下,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不能单纯的理解为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如学生代表学校参加比赛时受伤,就需要事前签定合同,从而产生基于合同法上的特别关系。因此,有学者认为高校与学生还应该是合同关系,合同一旦生效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s7,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教育与被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可见,在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引发的民事责任中,存在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关系。日本的《民法》是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经济索赔时依据的主要法律之一。其《民法》第415条是关于债务不履行责任,其中规定:“债务者未能按照其本旨履行债务,债权者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关于这一条文,不少日木学者认为,校方相当于债务者,学生相当于债权者川。因此学校负有保证学生在接受教育过程中的健康、生命安全以及对物、人、环境完备的义务,学生在学校中发生包括体育伤害事故在内的事故,说明学校没有完全履行义务,应当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因此,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应该是处理体育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前提条件。
2. 5确定责任之明确高校事故中承担的责任
在高校体育伤害事故中一般都是根据《民法》的规则进行处理,将伤害事故定为一般侵权责任事故,之后的责任认定原则与赔偿也都是按照侵权责任来进行。对于一般的体育伤害事故而言多数适用于侵权行为解释,但是在判断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时还应有其他法律责任,那就是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a}。刑事责任适用于情节严重,事故后果影响比较大,带有故意人身伤害的事件,具体的司法定义与处理有待于法院的判定。对于行政责任就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行政责任就是有过错的学校及教师对国家和社会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就是高校及其教师因违反《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不履行行政义务而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行政责任的追究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过错的判断就是看高校及其教师是否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履行了义务。其中学校有过错的,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 6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分类与责任承担
2.6.1高校体育的特点
高校体育具有群众性、对抗性、人身危险性和开放性。此外,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相当部分都是意外发生,因此根据其特点高校在承担责任时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与无责任事故。
2.6.2高校直接责任事故
学校的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学校承担责任的客观依据。对于这类事故,学校要承担主要甚至全部的责任:(1)学校有关人员,致使运动场馆倒塌;(2)体育教师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3)在体育教学过程中,学校未能落实安全保护措施,或教师违反教学大纲、教学常规:<4l在学校组织的课外社会体育实践活动中,指导教师实施了错误的指导:<5)学校体育设施、设备陈旧老化或处置不当;<6)在正常体育教学时间内,教育人员撤离工作岗位。
2. 6. 3高校间接责任事故
这类事故一般不在学校内发生,而是在学生之间,或学生本人,或其他一些非学校因素等,但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学校由于某些过错或措施不利,客观上为事故的发生或伤害程度的加重提供了条件,对于这类事故主要由肇事方承担责任,学校可以视具体情况承担责任。此种情况有:(1)学校或有关人员在教育过程中有某些过失,但不直接导致学生伤害:(2)在正常的体育教学时间内,教师让学生随意离开;(3)在学校组织的校外体育活动中,事故的直接责任为校外部门,但是学校组织管理措施有不完善之处;<4)有关人员对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和场馆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受到伤害。
2. 6. 4学校无责任事故
有些情况之下学校没有任何过错,因此不承担任何责任:(1)活动中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2)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复发,学校事先又未得到家长和学生的通知;(3)学生在教学场地内自伤、自杀;(4)学生在往返活动场所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5)无论是学校组织的课外体育活动还是教学,在学校与教师完全尽到管理监护的条件下,由于校外人员造成学生伤害。
3安全对策
在我国传统经济体制下,缺乏其他社会救济手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逐渐建立起社会保险制度,在这样的条件下,再让无过错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应该树立这样的意识:社会是有风险的,体育运动由于特殊性所具有的风险更大,只能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但不能消灭风险。因此最好的解决途径就是保险,要通过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解决体育伤害事故所带来的风险C97
广播电视大学类院校的大学物理课程所选物理知识必须要有体系,概念、规律间的逻辑体系就是教材中的知识体系,它虽然不是完整的物理知识结构,但却是物理知识结构中的核心部分,是进一步理解完整知识结构的前提和基础。学习概念、规律间的逻辑体系,就是要弄清各个基本概念和规律在一个整体中以何种方式结合起来的,并在基本知识体系中占据什么地位,它们怎样决定着知识整体的功能。
一、广播电视大学类院校的大学物理内容选择
(一)根据专业特点选取教学板块
由于物理学习领域相当广泛,内容十分丰富,而且许多领域在一定意义上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因而学习中若删去某些领域或略去一部分内容,不会影响整个学习内容的逻辑结构和学生的学习。这与数学学习内容不同,数学的学习内容一般是不容人为地做较大取舍的。所以大学物理授课内容可以根据各专业的特点有选择地讲授,如机电系各专业可以选择力学、电学作为讲解内容;生物工程类的专业重点介绍热学、热力学、液体、流体等部分内容。
(二)根据专业特点制定不同的课程标准
选择了物理教学板块后,还要在板块里根据专业特点进行不同内容的教学侧重,克服学科本位,删除难、繁、偏、旧内容。如有的内容从物理角度来说很重要,但从专业角度来说却是不实用、相关性不强的内容,为了避免专业上需要的可能没教,物理课上教的可能不太需要状况的出现,所以有必要根据专业需要再制定一个课程标准。课程标准制定时,可请专业课教师提建议,让他们从所教专业的角度指出哪些物理知识点是他们专业迫切需要的知识,在他们建议下制定课程计划,制定后还请他们修改。同时大学物理基础课教师最好能参与专业方面的实验和实践,了解专业的教学实习和生产实习状况,了解学生毕业后所要从事的工作领域和专业方向。在制定课程计划时还要注意的是既要考虑专业需要,又要考虑学科需要;既要考虑物理知识的“实用、够用、管用”,又要考虑学生终身发展的需要。
二、电大类院校大学物理教学对策
(一)大学物理教学与中学物理的衔接
大学物理在力学部分的重点应放在教会学生用微积分和向量来解决物理学问题上,让学生学习如何用向量和微积分的概念和方法来研究、处理运动学和动力学问题,利用微积分的方法来推导出他们早已熟悉的动量守恒、能量守恒等定律。这样,不仅大大节省了教学时间,而且使学生清楚了解到大学物理力学课程中的新任务,也使他们对力学分析研究方法有全新更深的理解。用矢量表达物理概念和规律,既简洁,又表示了大小及方向,但开始学生不太习惯,要使学生逐步适应。
中学物理以研究简单特殊基本运动为主,用初等数学描述分析物理问题;大学物理以研究复杂一般运动为主,抽象性加深,用高等数学微积分思想方法与矢量代数描述分析物理问题。大学物理虽然上了一个层次,但是我们要将比较复杂的问题最终转化为我们学习过的比较简单的问题,这个转化是极其重要而且关键的,教师一定要反复强调,使其在学生头脑中不断强化。例如我们求非匀强电场中的两点的电势差,虽然是用微积分来算,但无限分割的含义就是在分割的小范围内认为是匀强电场,根据匀强电场与电势差的关系求出这个小范围的电势差,然后求出两点间的电势差,微积分思想就是这个思想的体现。再如矢量,研究物理矢量时,还是将矢量在坐标系通过分解成我们比较熟悉的标量来解决的。
(二)关注物理学与专业交叉的前沿动态
讲每个基本概念时可以争取涉及一些现代物理知识的应用或介绍一些前沿的知识,使教学内容能点燃学生学习物理学的激情。如讲磁场时,可以讲霍尔效应测磁场,磁性材料在信息存储方面的应用,巨磁阻效应在硬读取硬盘信息上的应用等等。还可以通过网上查询资料、下载科技视频,结合学生的专业方向,以科技快餐的方式充实到课程内容中,开阔学生视野、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如可以在网上下载的《激光及其应用》这段视频,在五分钟不到的时间里,通过动画形式演示了激光的原理,以视频的形式展现激光的特性,以及激光在照排印刷、激光手术治疗、激光准直、激光机械切割等方面应用的内容。要选择一些与大学物理内容自然连接,学生能够理解和接受,能激发学习兴趣的主干过程和主要结论,突出其中蕴含的物理学新思想、新方法,突出介绍成果的现实意义和科研意义。在教学“度”的把握方面,应以介绍和渗透为主,注重的是思想、方法的熏陶而非繁杂公式的推导和超出学生数学水平的结论介绍。
(三)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展开教学
目前有大部分学生不参加物理学科的高考,使得大学物理教学面临着学生的基础知识参差不齐的严重现象,这种现象在电大类院校尤其普遍。因此在上大学物理内容时,教师需要给学生补充相关的中学物理内容。刚入学的学生,高等数学知识还不具备,即便学完了微积分,在物理上建立数学模型还是有一定困难,所以理解微积分思想,熟练运用微积分方法来分析物理对象应用要贯穿在物理教学的整个过程中。
三、结语
选取与专业联系紧密,有结构的知识体系,作为教学内容,同时把物理学内容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密切相结合。科学合理取舍内容、安排教学,争取在少学时的情况下保证教学内容的深广度,发挥大学物理的基础作用,实现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 TU72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逐步转移,工程造价管理在基本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作为基础学科的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投资的有效控制,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建设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工程造价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1、工程造价计算不准确导致的工程造价失控
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前提,工程造价计价不准确也是导致工程造价失控的重要方面。工程造价计价是一个繁琐的过程,涉及到技术、经济、法律及政策性等方方面面的知识,不仅要求造价人员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还需要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更需要在计价过程始终保持科学、认真细致、实事求是的态度,如果计价过程出现失误,例如清单漏项、工程量计算错误、计量单位错误、单价或费率不合理,都会导致所计算的造价不合理,从而出现工程造价失控。
2、忽视可行性研究导致的工程造价失控
可行性研究是建设工程筹建阶段的重要环节,是对建设工程从技术、经济、环境等方面可行性进行的科学论证,是项目的决策依据。但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还存在许多忽视可行性研究的“拍脑袋”工程,这样缺乏充分科学论证的工程,就无从谈及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投资估算是可行性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如果编制投资估算粗糙、不准确,会给后期工程造价的控制埋下极大隐患。投资估算不准确必然会出现两个方面的结果:当投资估算大大高于其实际额度,在设计阶段极可能提高标准,导致投资效益降低;当投资估算大大低于其实际额度,必然会出现设计概算超估算的状况。
3、设计文件原因导致的工程造价失控
初步设计阶段是决定工程建设方案、标准的阶段,也是工程造价的形成阶段,该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在75%以上。尽管该阶段对工程造价有着重要影响,但实际工程中还没有形成以设计阶段为重点的工程造价体系,也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
(1)许多设计人员还存在着重技术、轻经济的观念,在设计过程任意提高设计标准、过分强调美观,导致经济差,从而使出现“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的问题。
(2)设计文件是工程造价计价的主要依据,是计算工程量、计价过程确定施工方法的主要依据。初步设计文件粗糙或没有达到设计深度,造成设计概算不准确,影响施工图设计和其后阶段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最终影响投资效益。尤其是设计概算额度不足时,需修改设计方案或重新报批,影响了工程的正常建设,给建设单位工作带来负面影响。施工图设计不完善或存在问题,导致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不准确,其后果是导致确定的合同价不合理,也为施工阶段的工程变更埋下隐患,最终导致结算价远远超过合同价。
二、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方法
1、重视成本管理决策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
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在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主要是指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投资估算。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在建设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的调查和科学分析,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这项工作往往依靠专家,决策者的决策。近年来,由於可行性研究重视不够,或视情况的变化导致决策阶段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在实施过程中,有很大的变化,导致过度投资,影响投资效益的建筑企业。因此,建设单位应当注重投资估算,充分体现了投入与产出的关系,做好经济评价,提高准确性提出的项目,投资估算,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进行全面的分析,结合技术决策,对工程投资效益分析,特别是建筑面积和具体地点的选择,总体布局,功能和工艺的选择,设备选型,建设标准水平的确定。此外也应建设期的利率,汇率等动态因素的考虑,充分投资不留缺口,不弄虚作假,并制定相应的责任和奖励措施,确保投资的质量估计,真正的控制建设项目总成本领先地位。
2、注重设计阶段的造价管理
工程投资控制的关键是施工前的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而在项目作出投资决策后,控制项目投资的关键设计。因此,建设单位应当督促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投资估算,设计任务书,做了很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设计人员不仅要对项目的设计技术负责人,也是工程项目的经济负责。积极推行限额设计,可行性研究评估各种后批准的投资项目的设计,如投资金额最高。
3、加强项目施工阶段的造价管理
一个项目可以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施工各环节。设计阶段是工程造价管理的基础,但在有效控制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实现取决于实施,施工队伍的选择和施工合同的关键环节。
(1)选择施工队伍
建设单位在建设的选择,通过招标,选择信誉高,建设周期短,技术力量雄厚,质量好,成本最低的建设阶段,一个强大的管理,质量可靠的施工队伍,是设计成一个具有使用价值,建立坚实的保证。仔细选择施工队伍,是实施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施工企业资质是选择施工队伍重点。施工企业资质包括建设的企业绩效,人员素质,管理,资本,技术和设备。在建筑和相关工程业务无疑是有可靠的保证。资金不足的企业可以依靠工程,设备投资,负债经营的企业更可能抵消了企业的债务。所有这些将使该项目的资金到位,施工进度是没有保证的,造成工程成本控制。施工企业技术实力的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不仅使建筑企业的生产管理,实现高效率,高质量,低成本,也使施工企业能有实力在工程造价为施工单位合理的折扣。研究施工企业资质此外审查书面材料,还实地考察,排除通过假为真的下属企业。
(2)严密的施工合同
主要建设内容的合同投标书将是显而易见的,招标内容签订施工合同的基础上,除标书和合同应对象元素,根据建筑市场,建筑行业的一般做法和相关标准,特别是在建设过程中可能有职责不清,推对方,互相扯皮,影响因素,如成本,进度延误事先约定,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确保双方根据性能。合同价格调整的条件和模式直接影响工程造价是争议的焦点。特别条款的合同价格的调整,不能过于简单,明确各环节。
(3)加强施工监理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
要实现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必须在施工监理的全过程,坚持,对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合理规划决定创造条件。施工监理过程中,首先,我们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不会轻易改变。设计变更往往造成工程成本增加的主要原因。严格按照图纸,既能保证工程质量,同时也保证了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在必要的设计变更,成本管理,成本分析,及时增减。其次,为了提高精度的施工签证。对隐蔽工程签证,图纸根据施工图纸外,现场签证,签出的时间,地点,原因,几何或原来的号码,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供准确的依据。第三,合理控制工程。项目支付是否合理,不仅影响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有直接影响的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加强图像,根据图像的进度计划管理,建设项目支付。
结束语
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市场经济的变化多端,使得工程投资的确定与控制变得更为复杂化,这就需要建设单位对工程造价的管理既全面又有侧重点。在工程实施过程的各个阶段,时时要有控制造价的经济头脑,发挥建设单位掌握第一手资料的优势,认真分析和充分利用建设周期中的重要信息,把握住市场经济的脉搏,减少或避免建设资料的流失,最大限度地提高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