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律论文范文

时间:2022-03-20 18: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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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律论文

篇1

二、山西吕梁农村招赘婚姻产生的原因

首先一个便是农村劳动力的匮乏,上门女婿的存在可以增加家庭的劳动力。所以,招赘婚姻的出现便解决了农村劳动力缺乏的一部分问题。第二个因素是,男女双方家庭都希望追求一个更好的经济生活。上门女婿中的大部分都是来自周边的县镇,这其中很大一部分赘婿是住到了自己妻子的村镇,或是因为自己家缺少土地或是因为其经济条件差。另外,据调研,赘婿的生存能力要强于本地男性,因此,外来女婿很容易被当地接受。第三,结婚费用的高低。农村在结婚过程中需要财力、嫁妆和基本生活用品。而招赘婚姻相对于嫁娶婚而言结婚费用是相对较低的。对于多子家庭而又不太能负担得起结婚费用的家庭而言,招赘婚姻确实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对于不是本村的上门女婿,大约30%都是因为他们自己的家乡经济水平太低,生活条件差,娶妻费用太高,他们负担不起。第四个因素是对子女的期望。招赘婚姻的夫妻双方对未来对子女养老方面的期望值比嫁娶婚对子女养老的期望值要大得多,这就从侧面反映出招赘婚姻的养老功能是对于嫁娶婚的。不管是过去还是现在,许多夫妻都认为孩子是双方年老时最大的保障。在他们年岁渐老时,愿意和儿子同住的比例也比夫妻自己居住的比例要大很多。山西吕梁地区XX村的子女即为父母提供了各种帮助,也从父母那里获得了帮助。

三、招赘婚姻的问题分析及其对策

(一)招赘婚姻面临的问题

“招赘婚姻”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对旧思想有极大的冲击作用。但是,从目前的社会现实来看,“招赘婚姻”确实存在诸多问题:1.“招赘婚姻”的社会舆论基础及其薄弱。目前,社会媒体在宣传男女婚姻时给予了肯定的态度,但是,媒体舆论的作用还是微乎其微的,我们目前直接接触的是社会,尤其是家人,朋友,邻居等等这些周围社会成员给的负担,此种负担占据了舆论压力很大一部分。现如今,“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还是社会的主流思想,让男人住在自己的岳父母的家里,很多人还是接受不了这种模式,尤其是男女双方家庭条件悬殊的情况之下,此时,社会舆论的压力就显得尤其之大,我们不能别人怎么说,只能接受,特别是男方面对强大的舆论压。这种压力必然会引起招赘婚姻的矛盾,使得家庭的稳定遭到重创。2.招赘婚姻的可操作性受到影响。“招赘婚姻”中的主体不仅包括夫妻两方,还包括女方的父母亲,并且,女方父母亲在招赘婚姻稳定性中占据了重要地位。这个问题还关乎社会主要存在的思想问题。当代社会的主流思想是男方家庭为主体,而且,现代社会很大一部分子女是随父姓的,并没有随着妇女地位的提高而改变。3.“招赘婚姻”的目的不纯现存的。现存的“招赘婚姻”主要是因为男女性别比例的差距以及社会思想的变化,但是,现如今很多的“招赘婚姻”的存在目的不是因为这些。在做调查报告时出现了这样一个问题:经济条件优越的家庭只有一个女儿,所以,只能找一些家庭条件较差、找不上老婆的上门女婿,作为一个男人,他们会头上会套上一个为钱结婚的帽子,是特别具有讽刺意味的。

篇2

现代旅游最重要的特征是普及性和大众性。所谓的普及性和大众性,实际上就是最大程度按照大多数人的收入水平和闲暇时间来开展旅游活动,旅游业也采取各种措施吸引尽可能多的人消费自己的产品,使企业占有最大的市场份额。自上世纪六十年代大众旅游兴起以来,经常性的休闲度假已渐渐取代一年一次或几年一次的观光型旅游而成为旅游的主要形式,西欧发达国家每人每年外出旅游3至4次,在英国已占到全国人口的55%,瑞典更高达75%,休闲度假已成为发达国家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在我国现阶段,虽然人们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但大多数人的收入仍然十分低下,衣食之外稍有节余却不足以很风光地远行逍遥。而社会时尚的召唤、追求生活质量的意识,促使现今中国平民十分渴望休闲度假。但是,国内旅游业却在一定程度上因盲目、浮躁和急功近利而忽视他们的需求。在我国,因为人均收入水平较低,旅游者占总人口的比例依然很小,而且主要集中在城市。对大多数人来说,旅游还是奢侈品,只有少数市民节衣缩食一年或几年才能外出旅游一次。这种“打牙祭”式的消费远远不能满足广大市民返璞归真、回归自然的渴望和高涨的旅游需求。一些主要面对国内游客的旅游热点,因季节性强、旅游交通拥挤、旺季人满为患和价格上涨、质量不佳而使游客往而却步或扫兴而归。旅游热点的门中门、票套票和部分旅游业的不规范操作行为,也使某些旅游企业声名狼藉,为人诟病。一边是豪华宾馆的冷若闲置、国家财力的耗费,一边是广大工薪阶层因阮囊羞涩而无力消费、望洋兴叹;一边是旅游热点的季节性人口过密,一边是大众化旅游产品的缺少。高涨的旅游需求与旅游产品不如人意之间的尖锐矛盾,使国内旅游市场上形成一个巨大的空白和广阔的真空地带。在普遍的返璞归真、回归大自然的休闲度假需求得不到满足的时候,几个人自发去郊游,在农家短暂歇脚休息却产生了国内旅游业一个影响深远的新生事物——“乡村旅游”,即以农业文化景观、农业生态环境、农事生产活动以及传统的民俗为资源,融观察、考察、学习、娱乐、购物、度假于一体的旅游活动。

一、乡村旅游的兴起无疑带动了农村旅游经济文化的发展。

1.吸纳农村多余劳动力,增加农村收入。乡村旅游以“离土不离乡”的形式为农民提供了新的就业门路。广东河源市的苏家围景区,自2000年开展乡村旅游以来,当地农民的人均年收入从当年的1000多元上升到3000多元。乡村旅游,使祖祖辈辈靠老天吃饭的农民,也享受了经济社会的成果,走上了致富之路。

2.促进农村文化发展。乡村旅游在城乡之间架起了文化传播的桥梁,城市居民在乡村旅游活动中感受到了农村生活的风貌,同时传播了城市文明。农民群众在旅游服务实践中开阔了视野,学习了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生活方式。

3.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旅游活动包括吃、住、行、游、购、娱六大主要要素,这使得以农业为主的农村经济结构得到优化和补充,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乡村旅游出现的诸多问题抑制了农村旅游经济的发展。

1.各区域“各自为政”,难成规模效益。乡村旅游一般以户为单位,没有统一规划,盲目开发资源,不做切实可行的旅游发展规划,导致农村旅游业不能健康持续发展。

2.缺乏宣传,没有品牌效应。一些乡村旅游经营者市场促销意识不强,缺乏主动宣传和参加集体促销的积极性。

3.乡村旅游开发资金严重不足。旅游资源的开发需要强大的资本做后盾,农村旅游资源的开发更需要大量资金做支撑。农村一直以农业经济为基础,其经济实力还很薄弱,由于乡政府不可能对其旅游发展做大规模投入,加之农民收入有限,因而资金短缺就成为制约农村旅游经济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4.基础设施建设仍需不断加强。由于资金投入不足,一些乡村旅游点在交通、食宿、卫生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距,制约着进一步发展。

5.乡村旅游总体水平不高,资源开发力度小、层次低,特色不够明显,内涵不够丰富,缺乏上规模、上档次的名牌拳头产品。尤其是在乡村文化方面的发掘和运用不够。一些乡村旅游点在开发建设上存在追求城市化的趋向,削弱了原汁原味的农家本色。

三、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推动乡村旅游经济发展。

1.制定科学的高水平的区域发展旅游规划。资源要转化为现实的产品必须实施科学的规划。在发展旅游经济的大好形势下,乡村旅游必须适应形势,站在全局的高度,重新制定一个科学的、高层次的、高水平的旅游发展规划。在区域旅游发展中突出重点,形成特色,这样才能保障乡村旅游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2.加强宣传,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积极向相关媒体提供新闻线索,想办法通过电视台、日报、周刊、广播电台、旅游网等媒体的报道(转载),把一块荒废的沙滩从零开始摇身一变成了可以让农民增加收入的“宝地”,逐步扩大了知名度和影响力,做到了“花最小的钱、做较大的宣传”。

篇3

首先,法律适用难。我国目前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可适用的法律法规总体上来说达到了量上的要求,涵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产品质量法》、《种子法》、《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等多部法律规范性文件。然而这些法律法规中的许多规定具有原则性、宣示性、普适性,缺乏具体性和操作性,而农村消费纠纷本身又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得执法机关在适用这些法律法规解决农村消费纠纷时难以有法可依。例如,《消保法》第62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在农业生产中,假种、劣种以及劣质化肥、劣质农机坑农,损害农民权益的事件并不罕见。当这些纠纷发生时,在处理具体的案件中执法者究竟如何参照适用《消保法》,法律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而且这种参照适用性规定让本来法律知识匮乏的农民更是不知所以然。其次,社会保护组织、行政执法队伍下乡难。由于体制、编制、经费等条件的限制,我国的社会保护组织和部分行政执法组织的机构设立并未惠及到农村。这表现在:一是我国一些消费者协会设立在县级以上的地区,村镇驻地并未设立;二是行政调解涉及到工商、质监、农业、卫生等多个部门,也未在农村建立相关的办事机构,或者虽有相关机构,但并未被农民知晓,也未被农民利用来解决消费纠纷,因而作用有限;三是我国的仲裁委员会一般设立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农村对于仲裁这种纠纷解决方式非常陌生。这些机构本身的设置远离农村,因此出于对经费、人员调配等诸多方面的考虑往往使维权组织、执法队伍下乡执法和维权成为空头支票。

2.从受损方看

首先,消费产品和消费时限的特殊性,证据采集难。就农村消费者而言,由于经济水平相对低下,大部分的消费依然停留在生活资料的购买上。这些产品大多是即耗品,购买地点一般是在农村供销社、小卖部。这些地方根本不会也没有条件开出电脑小票、发票等购物凭证,所以有时候出现问题,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导致的,由于实物已被消费而不再存在,根本无法证明问题的产生就是所购产品所致;即使是有简易的购物凭证,消费者因对其重要性没有认识,或者缺乏证据意识,通常不会保存,也使得证据荡然无存。而且在纠纷的救济中,有时还涉及到提供专业的产品质量鉴定证明等文件,这些对于农村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个难题。另外,农村消费中消费时限的特殊性也使得证据的收集成为难点所在。例如,在农资消费中,农业生产中需要的种子、化肥、农药等受农作物生长期的限定,它们发挥作用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加上农民自我维权意识、证据意识的淡薄,原始购物凭证也就很难保存,致使维权时无证可凭。2013年10月25日通过的新修《消保法》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但由于适用范围和适用时限的狭窄,实际上很难保障农民的利益。其次,由于受损农户的群体性,协商和解及行政调解、人民调解难。在农村消费纠纷中,农资消费纠纷占有较大比例。因为一般的农村消费中,普通的生活用品出现问题往往会因为金额小,农民维权意识的淡薄和维权成本的高昂使他们产生一种“不值得”、“不划算”的思想观念,大多会选择忍气吞声的方式处理。所以,涉及金额相对较大的农资消费领域成为了农村消费纠纷的集中点。这类纠纷涉及面广,给农民造成的损害也较大,社会影响大,因此,如果处理不及时、不妥当,很容易造成群体性纠纷,引发集体上访事件。与生活用品消费纠纷一样,在种子等农资消费纠纷中,农民由于法律知识缺乏和良种识别能力较差,证据意识和权利保护意识不强,购买种子等农资时不索要发票,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往往难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其一。其二,由于农资消费纠纷涉及的受损农户多具群体性,人数众多,各有各的利益诉求和主观判断标准,众口难调,因此在处理时常常又很难达成统一的意见和解决方案,使纠纷的处理常常久拖不决,即使有时经营者愿意用赔偿而息事宁人也不得而终,这在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中依然是个相当的难题。

3.从侵害方看

纠纷原因涉及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众多主体,到底在哪一个环节引起了产品质量问题,其责任认定较为困难。消费纠纷产生时,受损方因不知产品到底哪里出现问题,首先会找到销售者。现实中,产品缺陷或者瑕疵可能跟销售者无关,这又牵涉到产品的生产者、储存者、运输者。生产者可能会违反市场规则,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储存者、运输者在储存、运输产品的过程中,也可能使产品变质或损伤。有时消费者由于自身操作使用的不当也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害。这样,产品销售者究竟是不是责任的最终承担者,一时难以明确。由于责任主体不明,再加上证据缺失,使得纠纷久拖不决。有关部门在处理时首先会对纠纷的原因进行科学分析和合理判断,然后再对责任进行公平合理的认定。然而农村消费者由于其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有一定的欠缺,对责任划分和依靠证据证明纠纷事实往往不易理解和接受,这给执法者处理案件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即使有时生产者或销售者为早日结案了事,请求有关机关确定赔偿数额都难以达成所愿。

二、农村消费纠纷解决难的原因

1.权益保护制度及救济机制不健全

(1)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在我国,消费者维权的主要依据《消保法》自身还不健全,仍然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其典型表现就是法律条文中存在一些“参照适用”的非确定性规范,过于原则化和抽象化,没有相对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如上述所列《消保法》第62条对农资消费的参照适用。另外很多地方立法机关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时,往往闭门立法,缺乏对农村市场和农村消费者的基本立法调研,没有倾听他们的呼声和利益需求,农民也谈不上参与法规的制定,自然制定出的法规也很难有力地表达他们的诉求。[1](2)现存救济渠道不畅通。根据新《消保法》第39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调解、投诉、仲裁和诉讼五种途径解决,但在实践中往往是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见分晓、投诉久拖无果、仲裁专业不强、精疲力竭,最后弄得消费者只能在白费人力物力财力之后,无奈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10•(3)维权成本过高,打击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农村消费纠纷中涉及的权益受损数额相对较小,因此,当纠纷发生时,高额的诉讼成本让欲通过公权力寻求救济的农村消费者望而却步。而且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规则,除新修《消保法》对特定消费品的举证责任倒置外,大部分消费纠纷仍由主张侵权一方的农村消费者来承担,而多数农村消费者又缺乏消费凭证保存意识,取证比较困难,这又增加了维权成本。[2]尤其是诉讼中,程序复杂,诉讼成本颇高,尽管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小额诉讼制度,但对于农村消费纠纷所涉及的小数额来看,公力救济依然显得不值所当。并且现实中农村消费者维权失败的例子屡见不鲜,即使是维权成功,由于所涉案金额过小,按现行法律所规定的赔偿标准(最高的《产品质量法》中为三倍赔偿,其他的一般为双倍赔偿),计算下来,消费者不但没有得到切实的赔偿利益,反而是劳力伤财、得不偿失的诉讼。这些方面的原因都严重挫伤了农村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2.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

(1)农村消费者法律知识缺乏,维权意识淡薄。生活在最底层的农村消费者,本身文化素质不高,对一些商品的知识掌握有限,对产品质量的优劣、好坏和真假的辨别能力较弱,相关的法律知识更是匮乏。很多农民不知道诸如《消保法》、《产品质量法》、《种子法》等与他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据统计,50%多的农民不知道消费者的“九项权利”。[3]消费纠纷发生时,很少有人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这种维权意识的淡薄,往往使得消费者能忍则忍,最多也就是寻求协商和解等私力救济,未果的情况下,只能自认倒霉。(2)农村普法宣传及法制教育的缺失。村民普遍存在法律知识盲区,维权意识淡薄,不只与其自身文化素质不高有关,更与农村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相联。“送法下乡”、“法制教育进村”等法制宣传活动普遍流于形式,没有实效性。这种对农民消费知识和维权知识的宣传缺失使得农民的消费维权失去了赖以扎根的土壤。

3.经营者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违法经营

(1)经营者的趋利心理,恶化了农村的消费市场环境。农民对产品真伪辨别能力的不足,以及农村消费市场的混乱使假冒伪劣产品大量的充斥着农村消费市场。经营者为了高额利益全然不顾农民的合法权益,更有不法经营者抛开行业规范,不顾法律约束,在农村猖獗地制假售假,欺诈经营,于是所谓的家电下乡俨然成为了“假”电下乡,消费者变成了消“废”者。农村成为了假冒伪劣产品生存的温床,也成为了不法经营者牟取暴利的目的地。(2)政府对市场秩序的监管不力。保障农村市场产品质量,保护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该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责任。然而,农村市场上产品质量问题、价格问题等大量存在[1]。经营者之所以肆无忌惮的在农村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仅在于不法经营者的不自律,工商、质监、农业、卫生等部门的监管不力也给经营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使得农村的消费市场相当混乱。

三、缓解农村消费纠纷解决难的对策

立法保护不全、行政执法不严、司法救济不力等等国家防线的缺失,加上农村消费环境的恶化以及消费者自身维权知识与能力的缺乏,使得农村的消费纠纷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秩序与稳定,影响了国家经济健康发展。鉴于此,有必要从国家、社会、消费者方面进行规制,从而有效解决农村消费纠纷,切实维护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国家(政府)层面的规制

(1)健全立法,完善对农村消费者的特别保护。法律作为维护农村消费者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最有力和有效的一种。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尽快修订和完善与农村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对于其中过于原则化和宣言化的规定应配套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具体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基于农村消费纠纷群体化的特殊性,可以选择适用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而且在新修《消保法》中增加的消费者协会的公益诉讼制度。此外,新修的《消保法》第25条增加了消费者的无需说明理由的反悔权,即本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本条规定仅仅适用于网购等特殊的购物方式。而对于农村消费者来说,基于信息技术和经济水平的落后,使用此类购物方式的可能性极小。显然,如果使用这一条来保护农村消费者将使其无用武之地而形同虚设。但这一条文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思路和方法,即可以通过增加一些直接在商店购买商品的反悔权来拓宽其适用范围。同时,各地方立法机关还可以根据本地区农村消费者和消费市场的特殊性,在充分听取民众意见和诉求的基础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需要的、能切实维护农村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使本地农村消费纠纷的解决有法可依。(2)严格行政执法,切实发挥公权力护农作用。严格执法,净化农村市场尤其是农资市场,是行政机关维护农村消费者权益的根本举措。首先,政府要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形成健康的农村市场经营秩序。其次,执法部门要认真践行新《消保法》关于经营者经营欺诈的三倍赔偿的制度实施,以惩罚来警戒市场经营主体,从而建立起行业组织监管、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法律规范的有秩序、讲信用的农村消费市场体系。再次,加强基层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最后,加强工商、质监、农业、卫生等部门的协调和联络,在明确各部门职责的基础上互相配合,形成保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力。(3)畅通救济渠道,保障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专业知识的缺乏,以及公力救济基层机构的缺失和程序的复杂,致使消费者一般不会采用公权力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有必要对五种消费纠纷纠纷解决渠道进行有效的衔接和整合,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各种维权渠道的畅通,从而真正地维护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首先,健全农村基层维权组织机构,在乡镇设立消费者协会分会,并在每个行政村设立消费者协会联络站和投诉站,[1]形成多维的全村维权机构。其次,建立一套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仲裁机制,并可在县设立消费纠纷仲裁办事机构,使仲裁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不再是农民维权途径中的新生儿。再次,对于诉讼这一强有力的最后防线,在程序适用上,考虑到现行法中小额诉讼规定的粗糙化,可以出台一套专门适用于小额消费纠纷的诉讼程序,使纠纷的解决更为简便、快捷。另外,为让经济困难的农民打得起官司,法院可以对其实施免交或少交诉讼费用等救济措施。在诉讼中还牵扯到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农村消费者举证难的现状。对此,可以推行一种倾向于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制度,例如可规定消费者只需提供瑕疵或缺陷产品的购物凭证即可,而不需要提供专门机构的鉴定证明等文件,[4]可以加重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证明负担,即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这样也就给农村消费者诉讼维权提供了方便。

2.消费者自身层面的规制

(1)自觉学法用法,提高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农村消费者要加强自身消费知识和基本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辨别产品真假的能力,知悉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树立消费行为证据保存意识。例如,可以经常收看一些法制宣传教育栏目,阅读法制教育读本等,不断提高自身的消费素质和维权意识,做自觉规避伪劣商品并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社会主义新农民。(2)加强对农村消费者的普法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法律知识和消费知识的水平,不仅需要消费者自身的学习,也离不开社会组织和政府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3•15”和法制宣传日“12•4”的作用,免费向农民普及法律常识,宣传与农民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送法下乡,送法到村,送法入户。定期开展法制讲座和法律咨询活动,同时可以附带向农民普及消费知识,帮助他们提高辨别假冒伪劣产品的能力,使他们能够自觉避免问题引起消费纠纷的出现。

篇4

农村旅游是以农村自然风光、人文遗迹、民俗风情、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及农村环境为旅游吸引物,以城市居民为目标市场,满足旅游者的休闲、度假、体验、观光、娱乐等需求的旅游活动。乡村旅游在欧美发达国家已有百年以上历史,新西兰、爱尔兰、法国等国家把乡村旅游作为稳定农村、避免农村人口盲目向城市流动的重要手段,在资金、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加拿大、澳大利亚、东欧和太平洋地区的许多国家,都把乡村旅游作为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我国的乡村旅游起源于上世纪80年代,国家旅游局从2006年开始大力推介“中国乡村游”或“中国和谐城乡游”,旨在推动城市和农村实现旅游资源共享、客源互动、共同繁荣,这对促进城乡交流和协调发展,建设和谐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截至目前,已建成的三万多个旅游景区(点),一半以上分布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据测算,全国乡村旅游景区(点)每年接待游客超过4亿人次,旅游收入超过5.2亿元人民币。本文就这一形势下如何进一步重视发挥好农村旅游的功能,解决好农村旅游目前所出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将农村融入到现代旅游大潮之中,促进和谐新农村建设进行了探讨。

1农村旅游促进新农村建设的作用

众所周知,农村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发展农村旅游是我国旅游产业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农村旅游经济发展的最大受惠者应该是农村,它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推动新农村的建设。

1.1有利于农村产业结构优化

农村生产发展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要的物质基础,发展旅游业是旅游资源富集的农村地区发展农村生产的重要内容。农业与旅游业的有机结合,不仅可以丰富农村生产的内容,还能促进农业生产结构的优化。有些乡村为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农民自愿退耕还林还草,治荒治污,出现田园风光与山水风光浑然一体的景象。有些乡村对农产品等资源进行深加工,生产富有地方特色的农业旅游商品、纪念品和工艺品,还为城市宾馆直供绿色农产品。在发展乡村旅游的地方,同时照样发展种植业,但都产生了附加值,有力促进了生产发展,拓宽了传统农业的内涵与外延,农民由种粮为主转向种养植业全面发展,由务农为主转向农商并举。发展乡村旅游,带动了第一产业、推动了第二产业、拉动了第三产业,进一步优化了农村产业结构,促进了现代农业体系建设,推动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

1.2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

旅游开发可为旅游目的地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有关研究表明,每1美元的旅游收入可带动国民生产总值增加2美元-3美元,旅游业1个直接就业岗位能带来5个间接就业机会。我国广大农村地区,贫困人口所占比重较大,不少地区土地贫瘠,耕地较少。发展旅游业是其脱贫致富的一种必然选择。同时农村旅游具有劳动密集、人员需求多层次性等特点,且投资较少,收效较快。这就使农村富余劳动力容易找到自己的发展空间,从而增加农民收入,加快了农民脱贫致富的步伐。如云南大理、丽江一些村镇的农民,直接和间接从事旅游的比例已经达到50%以上,当地农村的就业人员比发展旅游业之前以前增加了8-10倍,实现了不离土也不离乡的就地市民化,旅游经营户的收入平均达40万元以上。

1.3有利于推进农村基层民主管理

旅游业属于现代服务业,乡村旅游同样需要对旅游业的“吃、住、行、游、购、娱”6大要素配套发展,在产品运作过程中需要使用现代市场营销观念进行产品设计、营销及规范化服务,搞好内部管理和经济核算,处理好各种分配关系。现代市场营销观念和现代管理概念的引入使农民自主决策、民主决策意识增强,一些农村纷纷成立各种协会,民主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促进了农村的基层民主管理,加强了政治文明建设。

1.4有利于农村形成先进文化与文明风尚

新农村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既包括物质文明建设,也包括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旅游业是提高农民素质、培育农村文明的重要手段。旅游不仅带来人流、资金流,还带来信息流、观念流,发展旅游业能促进农民思想解放、观念更新,树立商品观念、市场观念、竞争观念、时间观念、效益观念,促进农民参加各种培训、外出学习参观,参加技能比赛,从而使农村旅游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得以提高,促进农民主动学习旅游服务、礼仪礼节、科学种养、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知识,使农民在与外来游客交往中越来越注重自己的言行举止,从而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文明素养和旅游审美情趣;同时旅游者不仅为当地带来了经济效益,而且会带来各种各样的信息和文化知识,从而促进了乡村地区与城市的交流,对于农村地区特别是偏远地区人们观念的转变有着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形成农村良好的文明风尚。

1.5有利于促进可持续发展

农村旅游使人们走进自然、认识自然,促进了人和自然的和谐统一,增强了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乡村旅游消耗资源少,环境成本低,一般不会对资源和环境产生直接的硬消耗,有利于改变大量消耗资源支撑经济增长的传统方式,形成以资源环境可持续利用为基础的经济发展方式,保护当地珍贵的资源和脆弱的生态环境;发展乡村旅游的农村乡镇,通过开发和保护旅游资源,使广大农民有了很强的环保意识,促进了当地环境资源、生态资源和文化资源的保护,增强了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2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展乡村旅游的策略

2.1统筹规划,政府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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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是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和产业脱贫的重要途径,是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载体,是带动农民创业创新的重要平台,是促进城乡居民消费升级、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的必然选择。今年中央1号文件再次明确指出,要大力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实施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精品工程,发展乡村共享经济、创意农业、特色文化产业。近年来,XX市按照中央和省、州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强化政策创设、加大公共服务,推动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实现多元、多样、集聚、规范、绿色发展。“十二五”时期,全市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接待人次和收入以年均12%和17%的增速高位增长,成为全省该项产业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2017年全年接待海内外游客819.62万人次,同比增长35%;实现旅游收入54.22亿元,同比增长44%。整个产业规模越来越大、影响越来越广、成效越来越明显。

一、充分发挥“农业+”作用,推进多功能多业态发展

XX市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思路,从拓展功能、满足需求入手,充分发挥“农业+”作用,倾力打造功能齐全、环境优美、体验活动丰富、产品绿色安全、文化内涵深厚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产品。休闲娱乐景区景点多达120余个,可推荐的精品线路达10余条。通过美化山水林田湖、建设特色小镇,鼓励开办农家乐、渔家乐、森林康养休闲农庄,举办农业节庆活动、开展农业科普、农事体验等活动,推进全市农业呈多业态复合多功能拓展方向发展,为城镇居民旅居乡村体验农耕乐趣、品味农业情调、感知民俗风情,看田园风光、赏乡村之美、享民俗民风、品地道美食气息提供了更多选择。

二、注重规划引导,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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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构建

民法认为,农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就能够在宅基地上建住房并且处分其住宅。如果农民处于某种紧急况需要出卖房屋则根据房随地走的原则只能将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一同出售,且出售对象仅限于本集体内部组织成员。但在一些发达地区的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已经出现了宅基地转让、出租、抵押、宅基地入股及土地整理并房屋置换。法律现象已经存在,相应的法律规范也就呼之欲出。实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需要考虑以下方面:

(一)明确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权和农民的用益物权

1.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这是显而易见的

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于这个所有权归属没有明确规定,并且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分支过于复杂,包括村集体和城镇集体等等,这种权利归属反而变得十分模糊。甚至有一些地区认为宅基地所有权归国家,从而出现一些基层政府越俎代庖与民争利的现象。我们现在摆在第一位的任务就是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的归属。这种规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到哪一级哪一个地区的村集体,同时,应当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宅基地所有权的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最后,这些法律规定应当明确我国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与国家土地所有权应当同权同价。

2.农民对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用益物权

农民对于其所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用益物权,这是来自物权法的明确规定。但是,众所周知,用益物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但是我国物权法中却规定了农民对于宅基地只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而无收益权。宅基地以及地上房屋是农民的主要财产,但由于农民对于宅基地使用权无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这也限制了地上房屋的买卖和出租。在这些农村改革试点中,对于宅基地和地上房屋进行买卖获得收益后往往只对房屋进行补偿,农民未能真正享受土地出让获得的收益。

(二)修改现行法律,制定宅基地流转的具体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农村宅基地的规定仅限于宪法,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以及民法通则的一些十分简单粗略的规定,除此之外就是一些省市自己制定的效力和位阶仅比较低的暂行规定。而土地管理法中关于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和限制房屋买卖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定也早就不符合历史和现实。通过继承,一户农民会拥有多处宅基地,土地的隐形流转也早就存在。因此,应当及时制定允许宅基地流转的制度,这些制度的内容包括:

1.明确农村宅基地受让主体范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广大农村开始试点并逐步建立起来,而宅基地制度的福利性质逐渐减弱。如果仍旧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宅基地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流转,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可依法免费申请宅基地,在农村显然无法形成有效的宅基地流转市场,宅基地流转毫无价值。只有突破这个主体限制,将宅基地主体扩大到城镇居民,制定法律允许城市居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逐步建立一个健康有效的宅基地流转市场。当然,为了避免城市居民炒卖宅基地,应当对城市居民受让宅基地使用权的面积数量加以法律控制。既确保农民住宅用地,也适当将宅基地引向拥挤的城市。力求达到城市住房压力与农村住宅空置的平衡。至于城市居民以外的主体能否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还需要深入分析。

2.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式

由于城市居民无法通过申请获得农村宅基地,所以法律在扩大宅基地受让主体的同时要增加宅基地流转的方式。将农民通过原始申请获得的宅基地排除在外之后还有入股、抵押、出卖、租赁、继承。由于我国奉行一户一宅的政策和房随地走的原则,因此宅基地上的住宅买卖之后,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一同转让。但是为了避免失地农民陷入失去生活保障的困境,转让宅基地必须符合严格的条件例如生活不受影响的证明,宅基地转让后所得价金由农民和村集体按比例分配,受让主体禁止改变土地用途,为防止倒卖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出卖后一定时间内不得再次出卖。并且买卖合同需要在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1)入股方式:宅基地使用权入股一般是通过两种方式。

一种是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将宅基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与投资者创办企业。另外一种方式是将宅基地使用权作价创办股份有限公司。宅基地收入除去基础费用之后由宅基地使用人企业和村集体三方分红。当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短期内可能造成地方政府因无法征收宅基地而导致收入减少财政失衡,但从长远来看,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不仅能发挥土地的财产本质还能够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2)抵押方式:抵押权设立的依据是合法的抵押权合同。

宅基地使用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订立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抵押权即成立,但必须保证集体组织成员的优先权。抵押权的主体应当扩展城镇人口。就抵押权的实现方面,法律应放开对受让人身份的限制。法律应当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当农民抵押自己的宅基地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同抵押,这样有利于及时解决资金困难扩大融资渠道,盘活农村经济发展。

(3)出租方式:宅基地使用权人通过与受让人签订宅基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通过合同自行约定租赁的期限费用但不得改变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签订的租赁合同必须向有关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4)置换方式:在广东地区曾有一个“双弃模式”

即农民放弃宅基地使用权获得城市住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这种双弃模式有利于促进城镇化建设有有利于保障农民的生活。

(5)继承和赠与方式:依照民法规定,村民可以通过继承和赠与而获取宅基地。

城市居民也应当能够成为继承与赠与的主体,但是为了防止一户多宅的现象和恶意流转现象的发生,法律应当要求继承房屋的主体缴纳一定数额的价金。

3.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过程的管理监督制度

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就是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矛盾纠纷予以解决。为了防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的一些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暗中交易,改变宅基地的用途,将集体所有的宅基地甚至是耕地转变为建设用地,或者是受让土地而不进行开发,任由国家土地流失的现象发生,应当建立处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纠纷的仲裁机构,以仲裁方式配合司法部门解决宅基地流转过程中的各种矛盾纠纷。

(三)建立农村土地交易市场实现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为了实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流转,而不是仅仅限于纸上谈兵,就应当建立一个合法长期的土地交易的合理平台。北大经济研究中心周其仁主任建议将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村宅基地集中起来建立土地交易市场。这些土地交易场所通过法律批准设立,是实现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专门场所,旨在实现土地同价同权公开交易。进入土地交易场所的土地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土地所有人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2、土地用途是农村建设用地而非耕地或农地。

3、土地是建设规划节约而来的土地。这样才能有效防止耕地减少,土地性质和用途改变等问题。但是创办土地交易所也同样存在一定风险和难处。例如如何确认那些使用权存在争议的土地,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所得的价金在村民之间按什么比例分配,以及如何确保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交易费用完全由农民受惠而不受侵占和盘剥。这些问题需要在土地交易所进行试点的过程中逐步解决。1.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流转房随地走是我国农村移转房屋所遵循的原则。在转移房屋所有权时,房屋所占的土地也一并转移。但是法律对于房屋转移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不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合法化,那么对于房屋受让人来说,他所取得的房屋所有权也是不完整的。2.宅基地使用权单独流转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单独流转法律并没明确的规定。在发达地区的农村及城乡结合部,这种宅基地的隐性市场发展得越来越庞大,农民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自发地出卖自己多余的宅基地使用权。社会现象他已经存在,但法律规定却相对空白。极易产生纠纷,扰乱社会治安。

(四)建立有期限有偿回收制度,解决土地闲置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农村宅基地。然而,在广大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基于赠与继承买受等方式获得宅基地一户多宅现象超过批准面积建房及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房的现象十分严重。一方面超标的的宅基地无法收回,另一方面需要宅基地的村民增加,而土地并未增加,则土地更为紧张。这种超标的行为与一户一宅规定相违背。而使用权是一项他物权,期限特定。因而只能通过有偿有期限地使用农村宅基地的方式解决这个一户多宅的问题。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是指农民通过合理方式获得多余一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后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和期限缴纳合理对价,对于超过批准建造的面积而建造的房屋应当对超出部分缴纳费用。而有期限是指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在闲置的较长时间未能得到合理利用,则可以由国家负责收回,另行分配给其他依法申请宅基地的村民。宅基地的功能在有明显的保障性,而一户多宅的现象显然超越了保障功能而造成土地的闲置和浪费,只有通过有偿有期限使用农村宅基地才能解决这一问题。

(五)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社会保障代替宅基地保障

鉴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福利性质,一些持反对意见的专家学者担忧农民在转让自己的宅基地之后,失去生活保障,从而对社会治安造成影响。其实这种忧虑是多余的,原因如下:

1.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不是保障生活的主要方式

农民作为一种理性经济人,如果无法保障自己的生活就不会轻易转让自己的住宅和宅基地使用权。与此同时,如果农民处在急需资金解决生活困境的情况下,禁止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也显然不能解决问题。故不应以保障农民生活为由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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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不够齐全,显得系统性不够强。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主要包括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其中都对金融监管进行了规定。但是以上立法中往往具有大量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却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条款,同时,监管的内容过于简单,大大落后于我国金融业的实际发展状况,并且随着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随之而得到持续发展,对于一部分新型金融业务与金融产品尚缺少一定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对农村地区的民间融资没有采用法制化的方式加以引导,对于高利贷仅仅按照传统社会上的公德意识来加以制约,而且就如今的金融监管法制总体结构来观察,规章的比例太大,一实施就缺少足够的权威性。同时,在构成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之中的各项规范性法规之中,部门规章所占比例太大,一旦实施起来就缺少权威性。(2)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操作性不够强。在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之中,对于市场准入、市场督查、市场退出等均已有所覆盖,但是更多的则是原则性规定,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因而可操作性不大。

(二)缺乏公平竞争的农村金融监管工作理念

制度不但要富有效率地合理安排权利资源,而且还应当更加公平地安排权利资源,从而实现各类金融市场主体权利实施平等性保护。缺少公平正义目标的金融市场并非是现代金融市场,而脱离开正义理念的金融监管法制并非是现代法制所倡导的制度性安排。如今的农村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体现出对于民间资本以及非公行业的漠视与不公。笔者觉得,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均为社会资本中不一样的形式,而是应当分别享有相同的国民待遇。农村民间借贷监管机制应当积极促进而且体现出民间借贷监管机制之形成与发展,而不是为保护少数市场主体所具有的特殊利益,特别是不应当成为我国国有金融机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之下谋求垄断利益或者政府部门实现自身利益之工具。

(三)忽略甚至漠视农村地区群众的金融权利

在相当长的时间中,我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把金融问题看作是经济发展层面上的问题,也就是看作是资源配置方面的问题,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对于民生保障这类问题的考虑不够周到,甚至会为了金融之稳定而选择牺牲公民自由融资之权利。尽管我国政府已有充分认识并且采用小额贷款的方式,允许设置村镇银行与借贷公司等形势尽可能多地增加农村资金之供给,但是这些基本上均为具体手段层面上之改革,整个农村金融监管机制在基本的理念上尚未产生根本性转变。因为农村金融市场在监管法律体系上具有局限性,所以也就产生了农村地区金融资源在总量上的不足,当前,我国金融资源在分布上具有显著的地域上的不平衡性,诸多农村资本外流,从而极大地削弱了我国农村金融在供给上的能力,同时也造成了弱势农村群众在金融资源上获得之不足,尤其是对农村小微企业以及广大农户的金融供给上有所不足。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限制了农村金融市场取得新的发展,造成了我国农村地区尚未真正形成能有针对性地面对不同客户和不同需求层次,能够提供显著差异性金融服务的现代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以至于造成了我国农村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的种类相待单调,难以满足我国新农村建设中对于金融服务具有多样化与多层次之需求,进而造成广大农民群众无法分享到金融改革之成果。

2进一步健全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策略

(一)形成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现代金融属于法治金融,而政府的权力对于金融市场所进行的监管主要是运用金融监管法制调整与规范加以实现的。健全而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监管机构实施依法监管的重要前提,集中了监管绩效和金融监管立法之健全完善与否、质量优劣等具有非常直接的关系。为更好地促进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实现更为健康的发展。随着我国农村金融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应当积极顺应农村金融市场所出现的新变化,及时而有效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实际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具体来说,在今后的一段时间,我国应当积极强化农村地区的基础性金融监管法建这一基础,积极顺应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进程之中的趋势性要求,从而健全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1)要及时健全完善农村金融监管的主体性法制体系,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具体实施细则,从而强化可操作性,并且对有关法律制度加以清理,尤其是对不适应条款加以废除或者进行修订。(2)要依据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具体发展状况、监管情况和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改革之趋势,形成合理的法律法规制度,进而弥补我国在农村金融监管立法领域之中的空白。(3)要积极顺应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之趋势,以保障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安全以及促进农村资本市场的发展为基础,制定出能够兼顾实效性、操作性与相应前瞻性的现代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进而实现对农村金融市场所进行的监管,维护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

(二)着力凸显公平保护的法律工作理念

金融监管是依据经济发展之所需而诞生的,其主要目标是推动经济的发展,而且金融业安全并非是金融监管之重要目标,也不是金融业目前存在与发展之最终目标。从这一视角来看,农村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应以全面满足农村金融业的繁荣发展为目标,从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更为稳定的发展,提升社会福利。因为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相对来说较为特殊,而农村金融并不完全属于商业金融之范畴,农村现代金融机制应以促进我国农村居民更加公平地获得发展良机与结果为其主要目的。

(三)保障公民金融权利的实现

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人权中的重要内容,切实维护与保障我国公民的存在权与发展权,这是所有法律一定要加以坚持的基本价值取向。金融之本质在于为民众的生产与生活提供资金领域的融通,切实保障民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主体和利益变得愈来愈多元化,大量公民进入到市场中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类活动,因为资金也就成为人们开展生产经营的重要条件,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融资实质上已成为公民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融资权已经成为公民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基本构成部分之一。在当前我国的金融资源配置显著不均衡与不合理的条件之下,各中小企业以及农户得到融资显得相当困难,农户与农村工商业者在资金的需求上从未得到满足,而民间借贷也就具备了更加突出的能够解决民生问题之功能。就这一意义而言,监管制度能够严格地限制甚至禁止各类非正规金融机构之存在,全面惩罚私自放贷人员。所以,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之本质是为各位公民的融资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而不是简单地排斥或者压制资金上的流动。

(四)强化监管制度施行金融创新

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对于金融创新作用主要表现为:(1)金融监管机制之制定应当具备前瞻性。金融监管方面的政策措施应当适应于我国金融业今后的发展与变化的趋势。为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在制定金融机构稳定性指标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今后金融市场的创新问题与金融机构资产变化问题等。同时,要通过健全完善农村金融监管预警体系,强化对金融体系所施行的社会性监测,从而确保农村金融体系得到稳健地运行。(2)大力鼓励农村金融创新。金融监管所造成的影响是多种多样的,应当尽可能地发挥出其所具有积极性,也就是鼓励实施金融创新,与此同时还应当尽可能地抑制其不利的一面,也就是要控制消极的金融创新。唯有如此,才能运用金融监管让金融创新成为促进金融改革的生力军。(3)改进农村金融监管的模式。因为金融监管部门对于金融创新弊端所作出的反应通常比较慢,而金融行业协会的反应则相当灵敏,所以,对于金融创新所实行的监管需要更加多地依赖于实施内部监管,从而适时地调整金融监管,进而适应金融创新取得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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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作为农业大国的现实国情和城乡二元分化经济结构的长期制约,使得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严重滞后,决定了现阶段农村金融经营成本高、风险大、收益率低,由此造成农村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低下、亏损严重、资本严重不足、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等问题,使得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成为整个金融体系的瓶颈和“短板”。农村金融的监管无论在理念、对象、内容和手段等方面均具有不同于整体金融或者商业金融的特殊性。一方面,农村金融供给不足,有效竞争不充分,农村金融机构功能错位,农村资金回流,农民融资困难等问题要求建立具有多元化主体的农村金融体系,促进农村金融有效竞争,满足农村融资需求;另一方面,相对宽松的准入政策、过于复杂的农村金融局面以及难以对农村、农业经济提供有效金融支持的缺陷均需要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来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利益,稳定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

一、完善农村金融监管的法理基础

格莱珉银行创立者·尤努斯认为,金融权利如同人们在衣食住行上享有的权利一样,也是一种人权,也是一种人的基本生存权利。法哲学研究中的人权理论将其划分为应有的人权、法律上的人权和现实中的人权三个层次,农民的金融权益便属于应有人权的范畴,不仅可以从社会公平正义理论、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等角度得以证成,而且可以通过对其在现实中的享有和实现来评价和检验一国金融法律的质量和状况。首先,包括金融融资、获得农业保险、参与并实现合作金融等各项权利的农民金融权益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正式的确认和肯定;其次,无论进行融资、获得农业保险抑或参与合作金融,都需要在农村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中得到保障和制度支持;最后,对农民金融权益的关注和保护,决定着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价值目标和基本理念的转化。因此,可以说,从法学的层面上,运用权利理论对农民的金融权益状况、原因和保护进行权利理论上的分析和论证,从而在制度层面上寻求法律的保障,是解决农村金融问题的核心。

二、完善农村金融监管的现实需求

1.我国农村金融监管资源不足,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现有的“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格局具有诸多方面的缺陷。具体到农村金融体系,目前主要的监管机构为银监会,而且地方银监分局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属地监管机构。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具有机构小链条长的特点,绝大多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都设在县(市)及乡(镇)和行政村,在其辖区内只设有监管办事处,这些办事处并不具有独立的监管主体资格,而且一般仅有3—5人的监管人员,应对辖区内原有的农村金融机构已是困难,再加上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的大量出现以及大型商业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的参与,监管资源更是难以为继。

2.监管体系混乱,非正规农村金融游离于监管之外:(1)传统商业性和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受银监会监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也由银监会监管,但其在资产规模、市场定位、资金运作、员工构成、贷款审批和组织结构等方面均与传统金融机构存在重大差别,难以根据一元化的监管体系进行简单处理;(2)农村信用社的监管比照《商业银行法》执行,监管责任由银监会和地方政府共同担当,其效力通过县联社—省联社的模式由联社体制来贯彻,但公司治理改革未能完成,省联社的行政管理和基层社的公司治理之间冲突加剧;(3)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无需接受银监会的审慎监管,由省政府指定省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试点,实际情况是,由省金融办把试点的权限再次下放到县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的则为当地工商局;(4)合会、私人钱庄等非正式金融形式缺乏相应的监管,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总体存在较大风险。

3.金融改革以及监管方式多采取自上而下的强制性手段,忽视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内生性培育。上个世纪80年代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发展轨迹即可说明这一问题,而我国农信社的改革过程仍然忽视农村金融市场的内生力量,未能给农民自下而上的金融创新和改革保留必要的制度空间,而是采取由政府自上而下的出台一揽子改革方案,然后由各地去执行的方式,使得农信社的合作金融机制完全未能体现农民的自主参与意愿。

4.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督约束机制缺失。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控制体系应由三个系统构成:市场约束条件下的外部银行、证券、保险风险监控系统、被监督金融机构自身内控系统与社会监督体系。但我国农村金融监管体系除前述已经论及的外部监管系统缺陷外,其内部治理、控制和行业自律等监督体系均存在缺失。

三、发达国家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借鉴

构建完备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良性运作、农村金融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农村社会经济的促进具有重要作用。世界很多具有发达农村金融体系的国家均具有完善和健全的农村金融监管制度。

1.美国以农业部为政府监管主体,辅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内部治理结构控制以及农业保险的监管协调机制。美国的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以及农业保险体系组成。其中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均隶属于美国农业部管辖。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则采取了不同于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专门设立了比较健全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包括监管机构、行业自律协会、资金融通清算中心和互助保险集团,这四种机构及其附属机构各自独立、职能各异。在美国,各种信用社协会或合作金融多达几十个,这些行业协会从事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制定行为规范,进行自律管理。美国联邦政府对农村金融的存款统一实行强制保险,具体业务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经营的储蓄协会保险基金承担,并承担对投保金融组织的监督。

2.法国“半官半民”体制模式。法国的农村金融体制是从下而上逐步形成的,相对较为稳定。法国的农业合作金融体系主要由国家农业信贷银行、省级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和地方信贷合作社三级构成。其中地方信贷合作社是基层组织,直接由个人成员和集体成员入股组成,省级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则由地方农业信贷合作社组成,同时以国家的政策性银行——国家农业信贷银行作为合作金融的中央机构,对合作金融的运作提供最后的保证。1945年,省级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组成了全国农业信贷联合会,作为省级农业信贷银行在国家一级的代表,参与决定农业信贷政策。除此之外,法国的农业保险体制也相当发达,并与农村金融组织结构相对应地设置了三个层面的农业互助保险机构。

3.日本“相互配合型”的协调机制。在日本,对农村金融实施双重监管:一是政府金融监管厅,对各种金融机构实施监管,以实现整体风险调控;二是全国和地方农林水产部门配合金融监管厅对农村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包括农林水产省下设金融科对农林中央金库的监管,农林水产省在六个大区设置农政局对辖区内县信联的监管,以及都、道、府、县农政部对辖区内农协合作金融部的监管。另外,为了保证合作金融安全、健康地运行,日本还设立了农村信用保险制度、临时性资金调剂的相互援助制度以及政府和信用合作组织共同出资的存款保险制度、农业灾害补偿制度和农业信用保证保险制度等制度措施。

四、完善现行农村金融监管法律的构想

1.针对农村金融的特质,建立不同于城市金融的政府监管体系。我国的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实践,总是将农村金融机构当作一般的金融机构看待,仅仅要求投入金融资源,没有足够认识到农业作为产业的独特性和由此产生的城市和农村金融之间的显著差别。实际上,农村金融要与国家的产业政策紧密结合,其本质主要是贴近农民,而不是贴近金融机构。作为城市金融监管首要主体的银监会,在农村金融监管中具有监管资源不足,难以贴近农村、不了解农村金融现实需求,与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政策之间不具有顺畅的沟通、交流机制,极易造成“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监管局面。借鉴发达国家农村金融监管经验,我们应当以农业部为主导,同时厘清农村政策性金融的设置目标和宗旨,在农村政策性金融和农业部之间建立顺畅的国家产业政策的表达和执行机制,并通过发挥农村政策性金融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导向、补充和支持等作用,构建农村金融的政府监管体系。同时可以在财政部的政策支持、财政补贴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建立辅助机制。

2.健全完善金融同业公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我国于2005年底成立中国银行业协会农村金融工作委员会,应当引导协会发挥职能作用,建立日常工作联系机制和管理办法,完善同业公约及规章,将那些监管部门不宜管,而被监管机构又需要的工作,尽量交由协会负责,实现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与国家监管机构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

3.注重农村金融主体的内部治理和控制,自下而上地培育农村金融本土力量。内控制度建设是建立有效监管体制的关键,也是有效监管的基础。农村金融监管中内部治理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中,基层合作金融组织中自愿入股的成员通过完善的治理结构,形成、表达并且实现自己的意愿,同时,由于基层成员是最为贴近金融需求、了解融资状况的主体,使得对于资金发放、运用以及贷款的回收等事项具有最为直接和灵活实用的监督管理作用。另外,就农村金融本土力量的培育和发展方式而言,应该是把选择权交给农民,通过反复的实践和摸索,自下而上地生成一套成功的借贷模式和本土金融组织形式,更好地挖掘和满足当地不同形式的金融需求。

4.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一是针对农村金融监管进行理性立法,设立可以作为农村金融监管依据的法律;二是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机制,将已在农村广泛存在的非正规金融纳入正规的金融监管体系,减少非正规金融活动对农村金融监管的消减效应;三是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实现农业保险的支农功能;四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及金融机构的破产制度,完善农村金融的市场退出机制,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

参考文献:

[1]张燕,吴正刚,杨依凡.论农民金融权益的法律保障与实现[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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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农村环境主要是指以广大农民的聚居地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自然及社会条件的总和,包括,大气、土壤、水体以及地面植被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的发展都在日益提高,但由于我国农村地区幅员辽阔、人口稀少,工业化程度相对较低,相比于发展迅速的城市来说,环境污染的空间还相对富余,因此,农村环境逐渐成为城市环境污染之后的另一个区域。近些年来,随着国家加大了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步伐,一些大中型企业的发展也逐渐伸向了农村,使我国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严重,农村的可持续发展也受到严重挑战。

    我国农村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农村水体土壤污染严重由于国家对新农村发展的推动,农药、化肥以及地膜的使用逐渐加剧,使农村的水体和土壤受到严重污染。化肥、农药的使用可以对减少虫害、提高作物产量有一定的帮助,但是,化肥、农药用量的不断增加也造成了严重的问题。首先,大量使用化肥造成土壤板结、有机质含量减少、土地质量下降,不得不依赖更大量的化肥。其次,农药、化肥中所含的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作物,使产品品质低劣,市场竞争能力差。农药、化肥同时还大量杀死无辜的动物、鸟类、昆虫,破坏生态平衡。大量废弃的农膜遗留在土壤中,破坏土壤结构、影响土壤中有益微生物的繁殖,也妨碍作物的生长。而且这些“白色污染”很难被消除,因为农膜在50年之内都无法被分解。

    (二)农村的废弃物处理不当造成的污染随着农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中造成的废弃物也越来越多,加之不恰当处理就会对农村的环境造成危害。我国的人畜粪便、日常生活垃圾和使用污水被认为是目前农村三类主要废弃物污染源。据有关调查,农村人畜的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平均还不到5%,农村生活剩余的垃圾和污水都没能进行统一有效管理,农民自己的生活垃圾和污水随处倾倒,流向路边地头、沟渠池塘以及被蒸发到空气中,严重污染着土地、大气、水源和庄稼,严重破坏了农村生态平衡。

    (三)滥砍滥伐造成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在农村,有很多农民只看到眼前利益,把大量的树木森林砍伐使之变成耕地,他们没有认识到森林是农业的生态屏障。目前我国森林覆盖率越来越低,已经不足15%,除去大片林区,广大农村地区的森林覆盖率则更低,。水利是农业生产的命脉,由于地面植被被大量砍伐使我国的水土流失,水资源严重浪费。水土流失使土壤的肥力和水分渐趋荒漠化,有的只能弃耕,使一些地区的环境不在适合农民的生活居住。我国经济发展规模扩大、人口逐渐增多,饮用水的需求也大大增加,而实际可用的水量却逐年减少。可见滥砍滥伐造成的问题已经越来越严重了,如果不加以制止后果不堪设想。

    (四)一些新型企业造成的污染十指出,对新型农村的建设要围绕全面推进经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其他文明建设一起发展。但是,目前国家为了加大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一味的强调以工业致富农村,致使乡镇企业在农村大力发展起来,但随之而来的负面影响也凸现出来,由于乡镇企业主要是化工、建材等重工业,大部分都是重污染行业,而且这些行业技术含量较低,经营分布比较广,使得农村环境污染面覆盖较大且不容易治理。另一方面,我国农村为了加快致富的步伐都开始搞一些副业,比如禽畜养殖等,并且规模越来越大,这样造成的污染也大大加深,在农村,人口分布密度较大,禽畜粪便的污染对人体的影响和土壤地表造成很大杀伤,严重影响了农村居民的生产和生活。

    二、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一)公众参与率比较低目前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地位处于弱化的状态,特别是处在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的农村,农村环境保护还仅仅依赖于政府的推动。中国虽然已经完成了第三个“五年”普法教育,但是农村人们的接受能力毕竟有限,更何况是环境法,知之者就少之又少,公众只是的跟随政府的脚步,当政府进行农村环境进行决策时,公众就会被组织起来集体参与;在政府没有环保政策时,便很少有公众参与。由于这种参与是在政府倡导下进行的,公众并不能完全表达自己的立场。农户们不能有效地监督政府权力。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也更加注重生活质量,公众的环保意识也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对于不断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现象,我国公众的环保意识依然不强。公众在面对环境问题时,往往缺乏社会责任感,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不高,这也导致我国环保项目开展的成效也打了一定的折扣。

    (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不健全从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看,我国还缺少专门性的法律来规范农村环境的保护,这方面的理论研究还远远达不到要求,有些甚至还仅仅只是停留在概念上,根本没有可执行性。农村环境形势已经十分严峻,点源污染与面污染共存,生活污染与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工业及城市向农村转移,危及农村饮用水安全和农产品安全;但是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仍然达不到要求,这已经成为危害农民身体和财产的重要因素,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另外,农村环境保护还有很多方面没有涉及到,一些城市法规条例根本不适用农村,而适用农村环境的法律又不够完整且滞后,目前,我国农村的各项环境保护的政策都跟不上发展的步伐,以农药的检测体系为例,不仅检测的能力落后,就连检测的标准和覆盖面也很低,而且对农药残留超标监管力度远不能适应国际上对农药残留监测工作的要求,还有近几年来发展较快的农村城镇化以及乡镇企业对农村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问题等等,当前的法律都没有相应的规定。

    (三)农村环境保护执法系统混乱由于农村大部分远离城市,环境保护的执法情况不能得到保证,而且农村环境保护职能和职权及各部门的分工不明确。另外我国涉农环境保护事项范围广泛,而国家关于涉农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又太有限,因此,对于涉农环境保护事项,农业部和国家环保总局“都管”或者“都不管”也是有根据的,这种职权分工上的不明确导致两部门争相管理对自己有利的行政事务,而对于自己不利的行政事务则相互推诿。还有就是地方官员为了政绩都把主要环境执法力度都放到城市里面,从而忽略了农村环境的执法,例如对于乡镇企业的污染防治事项,生态保护执法等,往往是城市严农村松,甚至农村根本就得不到执法,这都导致了农村环境执法过程中出现难以操作的事实。

    三、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立法建议

    通过上对我国目前农村环境污染情况的了解我们可以发现,农村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效应已经越来越严重。为了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生态环境立法建设已经势在必行。

篇10

一、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农村环境主要是指以广大农民的聚居地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自然及社会条件的总和,包括,大气、土壤、水体以及地面植被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的发展都在日益提高,但由于我国农村地区幅员辽阔、人口稀少,工业化程度相对较低,相比于发展迅速的城市来说,环境污染的空间还相对富余,因此,农村环境逐渐成为城市环境污染之后的另一个区域。近些年来,随着国家加大了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步伐,一些大中型企业的发展也逐渐伸向了农村,使我国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严重,农村的可持续发展也受到严重挑战。

我国农村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农村水体土壤污染严重

由于国家对新农村发展的推动,农药、化肥以及地膜的使用逐渐加剧,使农村的水体和土壤受到严重污染。化肥、农药的使用可以对减少虫害、提高作物产量有一定的帮助,但是,化肥、农药用量的不断增加也造成了严重的问题。首先,大量使用化肥造成土壤板结、有机质含量减少、土地质量下降,不得不依赖更大量的化肥。其次,农药、化肥中所含的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作物,使产品品质低劣,市场竞争能力差。农药、化肥同时还大量杀死无辜的动物、鸟类、昆虫,破坏生态平衡。大量废弃的农膜遗留在土壤中,破坏土壤结构、影响土壤中有益微生物的繁殖,也妨碍作物的生长。而且这些“白色污染”很难被消除,因为农膜在50年之内都无法被分解。

(二)农村的废弃物处理不当造成的污染

随着农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中造成的废弃物也越来越多,加之不恰当处理就会对农村的环境造成危害。我国的人畜粪便、日常生活垃圾和使用污水被认为是目前农村三类主要废弃物污染源。据有关调查,农村人畜的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平均还不到5%,农村生活剩余的垃圾和污水都没能进行统一有效管理,农民自己的生活垃圾和污水随处倾倒,流向路边地头、沟渠池塘以及被蒸发到空气中,严重污染着土地、大气、水源和庄稼,严重破坏了农村生态平衡。

(三)滥砍滥伐造成的问题越来越严重

在农村,有很多农民只看到眼前利益,把大量的树木森林砍伐使之变成耕地,他们没有认识到森林是农业的生态屏障。目前我国森林覆盖率越来越低,已经不足15%,除去大片林区,广大农村地区的森林覆盖率则更低,。水利是农业生产的命脉,由于地面植被被大量砍伐使我国的水土流失,水资源严重浪费。水土流失使土壤的肥力和水分渐趋荒漠化,有的只能弃耕,使一些地区的环境不在适合农民的生活居住。我国经济发展规模扩大、人口逐渐增多,饮用水的需求也大大增加,而实际可用的水量却逐年减少。可见滥砍滥伐造成的问题已经越来越严重了,如果不加以制止后果不堪设想。

(四)一些新型企业造成的污染

十指出,对新型农村的建设要围绕全面推进经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其他文明建设一起发展。但是,目前国家为了加大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一味的强调以工业致富农村,致使乡镇企业在农村大力发展起来,但随之而来的负面影响也凸现出来,由于乡镇企业主要是化工、建材等重工业,大部分都是重污染行业,而且这些行业技术含量较低,经营分布比较广,使得农村环境污染面覆盖较大且不容易治理。另一方面,我国农村为了加快致富的步伐都开始搞一些副业,比如禽畜养殖等,并且规模越来越大,这样造成的污染也大大加深,在农村,人口分布密度较大,禽畜粪便的污染对人体的影响和土壤地表造成很大杀伤,严重影响了农村居民的生产和生活。

二、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一)公众参与率比较低

目前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地位处于弱化的状态,特别是处在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的农村,农村环境保护还仅仅依赖于政府的推动。中国虽然已经完成了第三个“五年”普法教育,但是农村人们的接受能力毕竟有限,更何况是环境法,知之者就少之又少,公众只是的跟随政府的脚步,当政府进行农村环境进行决策时,公众就会被组织起来集体参与;在政府没有环保政策时,便很少有公众参与。由于这种参与是在政府倡导下进行的,公众并不能完全表达自己的立场。农户们不能有效地监督政府权力。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也更加注重生活质量,公众的环保意识也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对于不断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现象,我国公众的环保意识依然不强。公众在面对环境问题时,往往缺乏社会责任感,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不高,这也导致我国环保项目开展的成效也打了一定的折扣。

(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不健全

从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看,我国还缺少专门性的法律来规范农村环境的保护,这方面的理论研究还远远达不到要求,有些甚至还仅仅只是停留在概念上,根本没有可执行性。农村环境形势已经十分严峻,点源污染与面污染共存,生活污染与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工业及城市向农村转移,危及农村饮用水安全和农产品安全;但是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仍然达不到要求,这已经成为危害农民身体和财产的重要因素,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另外,农村环境保护还有很多方面没有涉及到,一些城市法规条例根本不适用农村,而适用农村环境的法律又不够完整且滞后,目前,我国农村的各项环境保护的政策都跟不上发展的步伐,以农药的检测体系为例,不仅检测的能力落后,就连检测的标准和覆盖面也很低,而且对农药残留超标监管力度远不能适应国际上对农药残留监测工作的要求,还有近几年来发展较快的农村城镇化以及乡镇企业对农村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问题等等,当前的法律都没有相应的规定。

(三)农村环境保护执法系统混乱

由于农村大部分远离城市,环境保护的执法情况不能得到保证,而且农村环境保护职能和职权及各部门的分工不明确。另外我国涉农环境保护事项范围广泛,而国家关于涉农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又太有限,因此,对于涉农环境保护事项,农业部和国家环保总局“都管”或者“都不管”也是有根据的,这种职权分工上的不明确导致两部门争相管理对自己有利的行政事务,而对于自己不利的行政事务则相互推诿。还有就是地方官员为了政绩都把主要环境执法力度都放到城市里面,从而忽略了农村环境的执法,例如对于乡镇企业的污染防治事项,生态保护执法等,往往是城市严农村松,甚至农村根本就得不到执法,这都导致了农村环境执法过程中出现难以操作的事实。

三、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立法建议

通过上对我国目前农村环境污染情况的了解我们可以发现,农村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效应已经越来越严重。为了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生态环境立法建设已经势在必行。

(一)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生态环境污染环境立法是关键,环境立法是环境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但目前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还相对比较薄弱,这就给农村环境保护的进行带来了很大阻碍。所以,当前最重要的是认真贯彻政府的要求,努力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定村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设施建设的规划,逐步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机制的投入和运行机制,对重要饮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水库等环境敏感地带,制定并颁布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技术标准,制定农村环境质量、人体健康危害和突发污染事故相关预案,另外还应当尽快制定针对乡镇企业等新型行业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最重要的是无论制定法律,还是法规都应当充分面向公众,让每一个公众参与进来,这样所谓的法律体系才能发挥作用。考虑到农村成员的文化水平及法律意识比较低,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应该浅显易懂,以便每一个公众都能了解学习,这样也有利于执法部门的执法。

(二)强化农村环境执法与监督检查

篇11

的关系,同时要抓住重点,加大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的力度。

「关键词经济形势经济环境实施宏观调控改革和发展

2000年是全面完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的最后一年,是改革、发展、

稳定的关键一年,是世纪交替之年。这一年经济工作做得如何,对全局影响重大。最近

中央召开了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形势,提出了奋斗目标,部署了2000年经济工

作的主要任务,需要我们认真把握,狠抓落实,继续奋发努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

健康发展,为新世纪的经济腾飞创造良好的开端。

一、当前经济形势的总体判断

(一)当前经济形势总体上是好的

1999年以来,在中央采取扩大内需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的作用下,国民经济继续保持

较快增长的态势,头9个月国内生产总值增长7.4%.1~10月,工业增加值增长9.1%,增

长速度比较平稳;农业收成稳定,粮食总产量大体接近上年的水平;固定资产投资增长

平缓,全国国有及其他经济类型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城乡集体和个体投资)增长7%,其

中基本建设投资增长6.6%,更新改造投资增长下降0.9%,房地产投资增长17.4%;随着

居民收入增加和消费领域的扩大,10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8.2%,增幅比上月提

高1.6个百分点;外贸出口出现回升态势,9月份出口增长20.2%,10月份出口增长23.8%.

财政收入增长较快,1~10月比去年同期增长19.4%,增收1300多亿元,财政收入占国

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进一步提高。金融形势比较平稳,到10月末,M1、M2分别增长15.1%、

14.5%,人民币汇率保持稳定,国家外汇储备已超过1500亿美元。城乡居民收入稳步增

加,生活水平继续提高,10月末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59270亿元,同比增长13.4%.

从前三个季度的经济运行情况来看,经济形势总体上是好的,预计全年经济增长可望达

到7%甚至略高一些。这样的增长速度在世界上也是相当高的。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经济形势出现了一些好转迹象:(1)工业经济效益水平提高。

1~9月工业企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比去年同期提高7个百分点,其中成本费用利润率

提高1个百分点,总资产社会经济发展贡献率提高0.2个百分点,产品销售率提高0.8

个百分点,资产负债率下降1.7个百分点。1~9月工业企业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总额

1200多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71%,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

480多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5倍。(2)外贸出口进一步回升。随着亚洲周边国家

的经济复苏、需求增加,我国对日本、韩国、印度尼西亚、新加坡等国的出口增长加快

;同时国家加大了出口退税力度,有力地促进了出口的增长。从7月份开始,出口增长

开始回升。7月、8月、9月、10月出口增长分别为7.5%、17.8%、20.2%、23.8%.预

计全年出口增长可达5%左右。(3)物价下降出现减缓的迹象。8月份,受季节性因素

和肉禽价格进一步回升的影响,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上月上涨1%,比去年同月下

降1.7%;商品零售价格总水平比上月上涨0.6%,比去年同月下降2.6%.9月份,因部分地

区调整学杂费、房租、水电费价格以及部分食品价格上涨,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

上月上涨2%,比去年同月下降0.8%;商品零售价格总水平比上月上涨0.7%,比去年同月

下降2.8%.10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比去年同月下降0.6%,商品零售价格下降2.6%,降幅均

比上月缩小0.2个百分点。此外,随着工业生产稳步增长,工业品市场回暖,工业品价

格降势也在趋缓。7月、8月、9月,工业品出厂价格分别下降2.5%、2.3%、2.1%,工

业品原材料购进价格分别下降3.4%、3.3%、1.8%.

(二)经济环境日趋严峻的一面不容忽视

以上三种迹象表明,经济增长出现一些好转的迹象,但还没有形成好转的趋势,目

前还不能作出经济增长出现止跌回升、走出谷底的判断。对今后面临的国内外经济环境

是逐步好转还是比较严峻?还有待观察。

从国际经济环境来看,美国经济可望保持一定的增长,但由于美国股市出现一定的

泡沫成分,美元对欧元、日元出现一定的贬值趋势,不排除出现股市动荡、外资抽逃、

消费萎缩、使经济增长发生逆转的可能性。日本经济开始缓慢复苏,但由于日本内需市

场容量有限,日元升值不利于增加出口,所以日本经济复苏的基础还不稳固。美、日GDP

占世界GDP的40%,美、日经济走向如何,对世界经济的影响比较大。欧盟经济正在稳

步增长,但由于欧元的实施,欧元区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不断加强。亚洲周边国家和地

区的经济开始复苏,即使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出现好转,对我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也

将形成一种竞争关系。综合以上一些情况,2000年世界经济增长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

即使经济增长快于1999年,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有利因素也不是很多,相反,对我国

经济形成竞争的不利因素在增加。从总体上看,2000年我国外需压力还是很大,外贸顺

差有可能进一步减少,利用外资也有可能会下降,外贸外资的减少,需要通过进一步扩

大内需来弥补。

从国内经济环境来看,2000年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仍很突出。目前市场需求依然疲

软,大多数工农业产品生产过剩,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居民消费意愿不强,民间投资不

振,银行贷款行为趋于谨慎,资金供应趋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加,社会就业压力加

大,等等。当前经济问题,集中到一点,就是通货紧缩趋势仍在发展和蔓延。到1999年

9月份为止,全国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指数连续24个月负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连续18

个月负增长,生产资料价格指数连续42个月负增长。按照巴塞尔国际清算银行的定义,

一国消费品价格连续两年负增长,就可视为通货紧缩。我国实际上已经达到这一标准。

造成通货紧缩的原因,从短期因素看,是有效需求不足;从中长期因素看,多年来的重

报告总结工作计划

工作总结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实习报告

实践报告工作汇报辞职报告调研报告党政报告

演讲致辞公众演讲竞聘演讲

就职演说安全生产爱国演讲英语演讲开幕闭幕庆典致辞

贺电慰问领导讲话

党政相关入党申请入团申请

转正申请思想汇报党性分析事迹材料申报材料行风建设

公文范例

主持词

求职应聘个人简历英语简历自我鉴定自我介绍

自荐信求职信会议发言婚丧嫁娶祝福祝贺广播稿

心得体会经验交流公务员法政治学习读后感

学习心得创业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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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的力度

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的力度

更新时间:2007-8-1621:03:58

复建设导致经济结构严重失衡。这次通货紧缩,实际上是短期的有效需求不足与中长期

的结构不合理因素交织并发,从而使我国面临前所未有的通货紧缩压力。我国这一轮经

济增长下滑的周期最长,从1992年算起,至今已长达7年,目前下滑的趋势仍在发展。

特别是这两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对拉动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未从根本上

遏制住经济增长下滑的趋势。2000年国内经济环境依然比较严峻。

二、2000年经济工作需要把握好的几个关系

2000年经济面临的国内外经济环境不容乐观,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分析,预计这年经

济增长的社会经济发展贡献率提高0.2个百分点,产品销售率提高0.8个百分点,资产

负债率下降1.7个百分点。1~9月工业企业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总额1200多亿元,比

去年同期增长71%,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480多亿元,比

去年同期增长1.5倍。(2)外贸出口进一步回升。随着亚洲周边国家的经济复苏、需

求增加,我国对日本、韩国、印度尼西亚、新加坡等国的出口增长加快;同时国家加大

了出口退税力度,有力地促进了出口的增长。从7月份开始,出口增长开始回升。7月、

8月、9月、10月出口增长分别为7.5%、17.8%、20.2%、23.8%.预计全年出口增长可

达5%左右。(3)物价下降出现减缓的迹象。8月份,受季节性因素和肉禽价格进一步

回升的影响,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上月上涨1%,比去年同月下降1.7%;商品零售

价格总水平比上月上涨0.6%,比去年同月下降2.6%.9月份,因部分地区调整学杂费、房

租、水电费价格以及部分食品价格上涨,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上月上涨2%,比去

年同月下降0.8%;商品零售价格总水平比上月上涨0.7%,比去年同月下降2.8%.10月份

居民消费价格比去年同月下降0.6%,商品零售价格下降2.6%,降幅均比上月缩小0.2个

百分点。此外,随着工业生产稳步增长,工业品市场回暖,工业品价格降势也在趋缓。

7月、8月、9月,工业品出厂价格分别下降2.5%、2.3%、2.1%,工业品原材料购进价

格分别下降3.4%、3.3%、1.8%.(二)经济环境日趋严峻的一面不容忽视

以上三种迹象表明,经济增长出现一些好转的迹象,但还没有形成好转的趋势,目

前还不能作出经济增长出现止跌回升、走出谷底的判断。对今后面临的国内外经济环境

是逐步好转还是比较严峻?还有待观察。

从国际经济环境来看,美国经济可望保持一定的增长,但由于美国股市出现一定的

泡沫成分,美元对欧元、日元出现一定的贬值趋势,不排除出现股市动荡、外资抽逃、

消费萎缩、使经济增长发生逆转的可能性。日本经济开始缓慢复苏,但由于日本内需市

场容量有限,日元升值不利于增加出口,所以日本经济复苏的基础还不稳固。美、日GDP

占世界GDP的40%,美、日经济走向如何,对世界经济的影响比较大。欧盟经济正在稳

步增长,但由于欧元的实施,欧元区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不断加强。亚洲周边国家和地

区的经济开始复苏,即使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出现好转,对我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也

将形成一种竞争关系。综合以上一些情况,2000年世界经济增长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

即使经济增长快于1999年,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有利因素也不是很多,相反,对我国

经济形成竞争的不利因素在增加。从总体上看,2000年我国外需压力还是很大,外贸顺

差有可能进一步减少,利用外资也有可能会下降,外贸外资的减少,需要通过进一步扩

大内需来弥补。

从国内经济环境来看,2000年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仍很突出。目前市场需求依然疲

软,大多数工农业产品生产过剩,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居民消费意愿不强,民间投资不

振,银行贷款行为趋于谨慎,资金供应趋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加,社会就业压力加

大,等等。当前经济问题,集中到一点,就是通货紧缩趋势仍在发展和蔓延。到1999年

9月份为止,全国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指数连续24个月负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连续18

个月负增长,生产资料价格指数连续42个月负增长。按照巴塞尔国际清算银行的定义,

一国消费品价格连续两年负增长,就可视为通货紧缩。我国实际上已经达到这一标准。

造成通货紧缩的原因,从短期因素看,是有效需求不足;从中长期因素看,多年来的重

复建设导致经济结构严重失衡。这次通货紧缩,实际上是短期的有效需求不足与中长期

的结构不合理因素交织并发,从而使我国面临前所未有的通货紧缩压力。我国这一轮经

济增长下滑的周期最长,从1992年算起,至今已长达7年,目前下滑的趋势仍在发展。

特别是这两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对拉动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未从根本上

遏制住经济增长下滑的趋势。2000年国内经济环境依然比较严峻。

二、2000年经济工作需要把握好的几个关系2000年经济面临的国内外经济环境不容乐观,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分析,预计这年经

济增长的社会经济发展预期目标为7%左右,继续保持较快的增长,但仍然要付出艰巨的

努力。对此,2000年经济工作需要着重把握和处理好几个带有全局和战略意义的关系。

(一)既要坚持扩大内需,又要加大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的力度

扩大内需的核心是促进经济增长,扩大经济总量。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经济增长

越来越受到结构不合理因素的制约,如果不调整结构,经济增长就不可能上去。调整结

构,不能是短期的、局部性的调整,而必须是中长期的、战略性的调整;不仅要调整产

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而且要调整地区结构,加快西部大开发,这是关系

经济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结构调整要取得成效,必须以技术创新为动力,不能再走低

水平建设的老路。应在技术进步的基础上,坚决淘汰落后的、重复的生产能力,发展高

新技术产业和有发展前景的行业和企业,对传统产业进行较大规模的技术改造和固定资

产更新,不断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处理好扩大内需和结构调整的关系,实际上

是处理好经济总量与结构的关系,二者是不矛盾的。扩大内需的一个重要拉动力,就是

扩大投资需求。这两年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以国债投资为主导,重

点投向基础设施等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和领域,不断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扩大内需是

为了促进发展,增加经济总量,但同时也是调整结构的过程,是科技进步的过程。我们

要以技术创新为动力,在扩大内需、促进发展的同时不断调整结构,在结构调整的基础

上求得更好的发展。

(二)既要坚持政府投入,又要努力扩大社会投资和居民消费

坚持政府投入,是在当前经济不太景气、社会投资和居民消费未完全启动以前的必

然选择。但是,政府投入数量是有限的,要受制于国家财力的制约,而近几年国家财政

状况总体上比较困难,这两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国家增加发行2100亿元国债,专项

用于基础设施等项建设。政府的这笔投入,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相比,数量要少

得多。启动经济增长的真正动力,要靠社会投资和居民消费的正常回升,不能只靠政府

投入来支撑经济增长,否则国家财政难以承受,经济增长也不能持久。所以,政府投入

的着力点,是要努力引导和扩大社会投资和居民消费,使政府投入起到“四两拨千斤”

的作用。具体来说,就是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贴息、参股、合资、补贴、担保等方式,

带动更多的社会投资。例如:1999年下半年国家增发600亿元国债,其中150亿元用于

企业技改项目的贴息和补充相应的资本金,以此带动银行贷款1500多亿元,使社会投资

规模迅速扩大。与此同时,2000年要继续落实已经出台的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收入的

政策,要通过实施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等措施,努力增加农民收

入,并结合出台一系列鼓励消费的政策,努力扩大城乡居民消费。

(3)既要积极推进改革和发展,又要高度重视保持社会稳定

2000年要扩大内需、调整结构和实现科技进步,立足点是要保持经济又快又好的发

展。解决当前中国经济所有问题的关键,是要坚持发展。发展是硬道理,这一点是不能

动摇的。但是,要取得又快又好的发展,必须以改革为动力。2000年各项改革已处于攻

坚阶段。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是改革的重中之重,将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实现三

年改革脱困和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只有国有企业搞好了,效益上来了,才能

为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加快改革和发展,使社会稳定问题显得更加重要。改革和发展,

最终是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取利益的,因而是有利于社会稳定的。但在改革和发展的进程

中,因结构调整、企业改革、机构改革的深化,使下岗、失业现象增加;因社会环境的

不断变化,竞争加剧,一些人的习俗、观念适应不了环境变化的需要;等等,如果处理

不慎,极易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社会不稳定,改革和发展将一事无成。一个稳定的社

会环境,是顺利推进改革和发展的基本保障。因此,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

系,使三者相互协调和统一。

三、抓住重点,加大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的力度

2000年经济工作任务涉及方方面面,非常艰巨而又重要。但基本着眼点是扩大内需、

促进经济增长,并在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基础社会经济发展上,以国有企业

改革为中心全面推进各项改革,同时注意保持社会稳定。从这个基点出发,2000年经济

工作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继续加大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力度

连续两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其拉动经济增长的效果是显著的。由于2000年有效

需求不足和通货紧缩趋势尚未有效遏制的矛盾仍很突出,在社会投资和居民消费未完全

启动以前,为了保持经济的较快增长,必须坚持实施行之有效的积极财政政策,并加大

其力度。现在银行资金充裕、存贷差达1.2万亿元,生产能力充足、近1/3的生产潜力

未能发挥出来,劳动力丰富,面对钱多、物多、人多的因素,应是加快发展的好时机。

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这些资源就会白白浪费掉。实践证明,财政政策对资源利

用具有见效快、导向作用大、宏观配置合理的特点,通过财政向商业银行发行长期国债,

动用部分社会储蓄资金,将相对过剩的人、财、物资源利用起来,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

力的发展。

2000年继续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仍以扩大财政支出为主要形式,双管齐下,

通过发行长期国债进一步扩大投资和继续落实增加居民收入的政策来扩大消费支出;同

时要运用好税收政策,包括实行必要的减免税政策,通过适当减少财政收入的形式,进

一步刺激投资、消费和出口。这样,中央财政赤字和债务规模将进一步扩大。有人担心,

会不会引发财政风险?据初步测算,1998年,我国中央财政赤字(按国际通行口径,包

括为弥补债务利息支出而形成的赤字,下同)和债务余额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分

别为2.15%和9.9%;1999年约为2.80%和12.0%;预计2000年中央财政赤字占GDP的比

重与上年大体持平,仍控制在3%的警戒线以内,债务余额占GDP的比重约为14.0%,仍

明显低于60%的警戒线。我国发行国债尚有一定的空间。积极财政政策是否有风险,关

键在于能否管好用好国债资金。只要国债资金能够发挥好的效益,促进经济较快的发展,

就能够为偿还债务创造有利条件,不会引发财政风险,也不会给后人留下债务包袱。近

一两年,财政税收每年增收超过1000亿元,其中就包含了积极财政政策带来的增收效应,

国债投入已经出现良性循环的效果。

(二)进一步发挥货币政策的作用

在当前经济偏冷的情况下,要采取相应扩张的宏观调控政策,使社会资金得以充分

利用。如果仅仅财政政策是扩张的,而没有货币政策的相应配合,就难以充分调动社会

资金来支持经济发展,进而会减弱整个宏观调控的效果。例如:将国债资金投入具有一

定经济效益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采取贴息方式投入企业的技术改造等,都需要大量的

银行贷款与之相配套,如果银行配套贷款跟不上,就会影响整个国债投入的效果。因此,

必须进一步发挥货币政策的作用。一是要保证国债资金配套贷款的及时投入;二是要满

足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需要;三是要支持广大中小企业的发展;四是要适当降低存款准

备金率,促进商业银行扩大贷款,同时对有困难但需要扶持的中小金融机构,给予再贷

款支持;五是要大力开展住房、教育、汽车以及大件耐用消费品等方面的消费信贷业务

;六是要发展资本市场,积极开拓直接融资渠道。总之,要保持货币供应量的必要增长。

只要积极财政政策不出现风险,实行相应的货币政策也不会有风险。金融业要正确处理

支持经济增长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在改善金融服务的同时,要继续深化金融改革,

健全银行内控机制和银行监管机制,完善金融法制。

(三)大力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一中全会提出,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

加强管理,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2000年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最后一年,是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

关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首先要尽最大努力

实现这一目标。要从不同行业和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不平衡发展的客观进程,着

力抓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老工业基地,把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与长远发展结合起来,

为国有企业跨世纪发展创造条件。”

2000年要重点做好以下一些工作:(1)推进社会经济发展工业结构调整。继续压

缩纺织、煤炭、冶金、石化、建材、机电、轻工等行业的过剩生产能力,坚决淘汰那些

技术落后、资源浪费、产品质量低劣和污染严重的企业。不断优化工业结构,缓解重复

建设压力,增强企业活力。(2)加大技术改造力度。继续拨出一部分国债资金用于企

业技术改造的贴息贷款。对于技术改造所需先进设备的进口,国家可适当提供外汇、免

税等优惠政策。对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新兴行业等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实行按

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3)实行债权转股权。对一些有特别困难、但有一定发

展前景的国有企业,实行债权转股权。逐步解决企业资本金不足、资产负债率高的问题,

同时盘活银行的不良资产。(4)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完善股票发行、上市制度,使更

多的经济效益较好、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上市,增加企业的资本金。选择一批信誉好、

发展潜力大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配售部分国有股来筹集资金。一些资信好、实力雄厚

的特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可在境内外发行企业债券,进行滚动发展。(5)实施规范

化的公司制改革。除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实行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外,积极发展具有

多元投资主体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处理好“老三会”(党委

会、工会、职代会)和“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关系,加强企业领导

班子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实行企业会计外派制度,完善企业在经营、用人、分配等方

面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四)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这是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要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再就业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但是,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按“三家抬”(财政、企业、

社会负担)的办法来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只是一种过渡性措施。要从根本上解决

国有企业人员多等方面的问题,最终要靠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覆盖所有企事业及行政

机关单位职工的、由政府承担并强制执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

是实行由政府通过企事业单位从当期收入中偿付各项社会保障费用的现收现付制,近期

社会保障改革的方向是由现收现付制转向通过个人帐户实现的基金积累制,即职工在领

取工资后向社会保障基金缴付社会保障缴款,这笔缴款连同企业缴付的部分社会保障缴

款都进入职工的个人帐户,以后就从职工的个人帐户中支付他们的社会保障开支。实行

基金积累制,对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来说是没有问题的,他们有足够的工作时间在个人帐

户中积累足够的养老金。成问题的是,已退休的职工和在实施个人帐户制度以前较早参

加工作的在职职工(统称老职工),由于在过去的工作年限里没有直接为自己积累养老

金、医疗保障基金、住房基金等,而是通过预先扣除把保障费用转化为政府收入并凝固

在国有资产中。转入基金积累制以后,老职工新建的个人帐户中的资金很少,已退休职

工的个人帐户则完全是空的。因此,在实施从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转轨时,政府应

对老职工过去对养老金基金的贡献作出补偿,这就需要由政府出面来筹集和建立社会保

障基金,这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条件。要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对所有不

同经济成分的企业和职工依法收缴社会保险费,提高收缴率,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同时

也要考虑,在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过程中,对国有股权变现

所得,中小企业的拍卖、租赁所得,国有房地产的出售、租赁所得,以及财政预算支出

的安排,要按照一定比例划入社会保障基金。条件成熟时要着手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

度。

(五)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

科技进步是加快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增长的主要驱动力,要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

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充分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

最薄弱的环节,不是科技水平低,而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环节滞后,这与现行科

技体制和生产体制密切相关。现行科技力量主要集中在科研院所,与生产相脱节。企业

的科技力量非常薄弱,许多优秀科技人才都集中在科研院所。这种体制,大大阻碍了将

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进程,使先进的科学技术无法得到及时的应用和推广。为此,

要深入进行科技体制和生产体制的改革,将应用科技的基本力量从原来的科研院所下放

到企业中去,使企业成为应用科技研究的载体和主要力量。这也是当今发达国家的通行

做法。科技力量与企业合二为一,既可以使科研经费得到保障,使科技人员有了用武之

地,又可以使企业生产有技术创新力量的支撑,增强企业的竞争力。2000年要基本完成

科研机构管理体制的改革工作,使应用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或纳入企业的科研体系中

去。对于高校中的应用科技力量,也要逐步分离出来,按照科研机构改革的方向进行运

作。

此外,要加强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力度,保护技术创新者的利益。尽快制定反垄

断法和严格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技术市场及其他市场,维护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

竞争的市场秩序。建立鼓励技术投入的税收制度。政府除了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和对市场

前景好的共用性产业技术的研究开发提供资助外,应制定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投入的政策。

如:对技术转让收入、设备投资等扣减所得税;改进现行的增值税制度,明确企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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