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14 06:5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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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定义
第二条 合同的内容和范围
第三条 合同价格
第四条 支付条件
第五条 技术服务和培训
第六条 技术资料
第七条 考核与验收
第八条 技术改进
第九条 保证和索赔
第十条 保密
第十一条 侵权
第十二条 税费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第十四条 仲裁
第十五条 适用法律
第十六条 合同有效期
附件
附件一 专利资料的名称、内容和申请情况
附件二 合同产品的型号、规格和技术参数
附件三 提成费的起算时间和计算方法
附件四 出让方查账的内容和方法
附件五 对甲方人员的培训计划
附件六 乙方派遣专家的技术服务计划
附件七 产品考核验收办法
本合同于1993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订立。合同一方为________公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注册地址为:中国(以下简称甲方);合同的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
此证:
鉴于乙方拥有合同所述专利技术;
鉴于乙方有权,并且同意将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制造权和合同产品的销售权授予甲方;
鉴于甲方希望利用乙方的专利技术制造并销售合同的产品;
双方授权代表经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下列词语的含义:
1.1 “专利技术”,系指乙方目前拥有的或未来获得的和/或有权或可能有权控制的,或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在世界任何国家许可转让的,适用于或可能适于制造本合同产品的专利和专利申请。
1.2 “合同产品”,系指本合同附件二中规定的产品及其改进发展的产品。
1.3 “甲方”,系指________,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或财产继承者;
1.4 “乙方”,系指________,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或财产继承者;
1.5 “合同工厂”,系指生产合同产品的场所,即________;
1.6 “备件”,系指用以代替合同产品或其任何部分的备用件;
1.7 “部件”,系指乙方随时书面允许甲方生产和销售的合同产品的构件及零配件;
1.8 “技术资料”,系指列于附件一与制造和维修合同产品有关的工程、制造及原始资料,包括与制造设备、工具和装置有关的图纸、蓝本、设计图表、材料规格、照片、影印资料和一般资料、设计及其说明书等。但上述资料仅限于乙方拥有的资料和甲方用于本合同业务活动的资料;
1.9 “净销售价”,是指在扣除合同产品的包装费、安装费、运输费、商业和数量折扣、佣金、保险费和税费之后的发票金额;
1.10 “合同生效日”,系指本合同双方管理机构和有关权力机关中最后一方批准合同的日期。
第二条 合同的内容和范围
2.1 甲方同意从乙方获得,乙方同意向甲方转让合同产品的专利技术。这种技术应与乙方最新产品的技术完全一致。
2.2 乙方以非独占方式许可甲方在中国设计和制造合同产品,以及销售和出口产品的权利。
2.3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与合同产品有关的专利技术资料和样机所需的配件,其具体内容和交付时间,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2.4 本合同产品不包括乙方外购件的专利技术,但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外购件的样本和技术说明资料与制造厂商的名称。
2.5 乙方有责任接收、安排甲方赴乙方培训的技术人员,乙方应设法使其掌握上述合同产品专利技术。(详见本合同附件五)
2.6 乙方负责自费派遣技术人员赴甲方进行技术服务。(详见本合同附件六)
2.7 如甲方需要,乙方同意以最优惠的价格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零件、材料和配件等。(具体内容双方另行协商)
2.8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使用其商标,在合同产品上亦可以采取双方的联合商标,或者标明“根据售证方的许可制造”字样。
第三条 合同价格
3.1 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和范围,本合同采用提成方式计算价格,计价的货币为______.
3.2 本合同提成费的计算时间从合同生效之日后第________个月开始,按日历年度计算,每年的12月31日为提成费的结算日。
3.3 提成费按当年度合同产品销售后的净销售价格计算,提成率为________%,合同产品未销售出去的不应计算提成费。
3.4 在提成费结算日后10天之内甲方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向乙方提交上一年度合同产品的销售数量、净销售额和应支付的提成费,净销售额和提成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3.5 甲方依据本合同的专利许可,销售的合同产品一经付款则视为货已售出。
3.6 若在交付专利权使用费后,已售合同产品被退回或折价,甲方有权在以后支付的专利权使用费中扣除因此而多支付的专利权使用费。
3.7 乙方如需查核甲方的账目时,应在接到甲方依上述第3.4款规定开出的书面通知后10天之内通知甲方,其具体的查账内容和程序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第四条 支付条件
4.1 本合同第三条中规定的提成费,甲方将通过________________银行(此处为甲方的业务银行)和________________银行(此处为乙方的业务银行)支付给乙方,支付中使用的货币为______.
4.2 乙方在收到甲方按3.4条的规定发出的书面通知后应立即开具有关的单据,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下列单据后30天内,经审核无误,即支付提成费给乙方:
a.提成费计算单一式四份;
b.商业发票一式四份;
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3 按本合同规定,如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甲方有权从上述支付中直接扣除。
第五条 技术服务和培训
5.1 技术服务
5.1.1 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派遣一名技术专家到甲方,对合同产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进行解释,并就产品设计、制造、调试和检验,以及维修等方面进行技术指导,以使甲方在保证合同产品性能的情况下,能尽快采用国产的材料的元器件,实现合同产品的生产。
5.1.2 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分两次派遣技术人员赴甲方进行技术服务,共30人日。
5.1.3 第一次技术服务在合同生效后第六个月,乙方派遣技术人员1人赴甲方工人,提供技术指导12人日。
5.1.4 第二次技术服务在合同产品验收期间,乙方派技术人员1人赴甲方工厂,提供技术服务,时间为18人日。
5.1.5 乙方负担其人员的旅差费。甲方负担由驻地到工厂的交通工具和膳宿费。
5.2 技术培训
5.2.1 乙方负责对甲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使甲方受训人员掌握合同产品设计、性能测试、加工工艺、装配工艺和质量检查等技能,使甲方能用乙方提供的资料和专门知识,在合同工厂制造出与乙方产品质量相同的产品。乙方应设法安排甲方受训人员参观制造合同产品外购件的生产过程和合同产品的主要用户。
5.2.2 甲方受训人员在协议期间分两批,320人日以内(翻译除外)赴乙方接受培训。
5.2.3 首批培训时间为合同生效后的第三至第四个月,甲方派技术人员4人,翻译1人到乙方工厂接受为期160人日(每周5天工作日)的培训。内容为合同产品的设计和制造工艺。
5.2.4 第二批培训人员的培训时间为合同生效后的第八至第九个月,甲方派技术人员4人,翻译1人到乙方工厂接受为期160人日(每周5天工作日)的培训,培训内容为合同产品的设计、加工工艺、装配工艺和机器的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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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甲方负担受训人员的旅差费。在乙方受训期间的膳宿费及驻地和工厂之间的交通工具由乙方负责提供。
第六条 技术资料
6.乙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在____________交付技术资料。
6.2 ____________的邮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甲方将带有到达印戳日期的空运提单影印本1份寄给乙方。
6.3 在每批技术资料发运后24小时内,乙方应将合同号、空运提单号、空运提单日期、资料项目、件数、重量、航班号和预计抵达日期用电报或电传通知甲方。同时将空运提单和技术资料详细清单各一式2份寄给甲方。
6.4 若技术资料在空运中丢失、损坏、短缺,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免费补寄或重寄给甲方。在甲方收到技术资料后60天内,如果没有以书面形式提出资料不全或增补要求,则视为甲方验收。
6.5 技术资料采用英文,计量单位以公制表示。
第七条 考核与验收
7.1 合同产品的第一台样机,由甲、乙双方组成的联合考核小组,按附件七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进行考核。如果符合附件一规定的技术要求,即可验收,并由双方代表签署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书一式4份,双方各执两份。
7.2 如果合同产品的技术性能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双方应友好协商,共同研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消除缺陷,进行第二次性能考核。考核合格后,双方签署考核合格证书。
7.3 如果第一次考核不合格是乙方责任,乙方应自费再次派遣技术人员进行第二次考核。
7.4 经过第二次考核仍不能合格验收,若责任在于乙方,则乙方须赔偿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并采取措施,消除缺陷,进行第三次考核。
7.5 经过第三次考核仍不合格,如系乙方责任,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九条的规定处理。若系甲方责任,则由双方协商合同进一步执行的问题。
第八条 技术改进
8.1 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如有不适合甲方生产条件的(如设计标准、原材料、外购配件及其他生产设备等),乙方有责任帮助甲方修改技术资料,并加以确认。在不影响合同产品性能情况下,应采用中国产的原材料、配套元器件和设备。
8.2 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对合同产品的任何改进和创新,都免费将改进或创新的技术资料提供给对方。
8.3 改进或创新的技术所有权属于改进或创新一方,另一方不得对其申请专利或将其转让给第三者。
第九条 保证和索赔
9.1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乙方经过实际使用的最新技术资料,并保证向甲方及时提供任何改进和发明的技术资料。
9.2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正确的、清晰的,并保证按时交付。
9.3 如果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符合第六条规定,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免费将所缺的技术资料,或清晰、正确的资料寄给甲方。
9.4 如乙方的技术资料不能按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时间交付,乙方则须按下列比例支付罚款给甲方:
(1)迟交1至4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________%;
(2)迟交5至8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________%;
(3)迟交超过8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________%.
9.5 乙方按本条规定被罚款时,并不解除其继续交付技术资料的义务。
9.6 如果乙方迟交技术资料6个月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须将甲方已经交付的全部金额,并加年利________%的利息,一并退还甲方。
9.7 由于乙方责任,验收不合格,造成甲方不能正常投产而终止合同时,乙方应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给乙方的全部金额,并加年利________%的利息。
9.8 如因乙方原因,产品部分性能指标没能达到合同产品的规定时,视具体情况,乙方须按合同总价的________%予以赔偿,但是,若因甲方原因产品没能达到性能指标时,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金额。
第十条 保密
10.1 乙方根据本协议所提供的一切图纸、设计、说明书及其他技术资料,甲方均须严格保密;未得到乙方的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转让或泄露给任何人,但不包括甲方为生产合同产品而使用技术资料的雇员。但是,甲方可以向分包合同人提供生产合同产品部件所必须的技术资料,分包人须书面保证对其所得到生产技术资料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
10.2 若上述技术资料由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部分或全部公开,则甲方对已公开的技术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10.3 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使用乙方所提供的专利,即甲方可以继续设计、制造、使用、销售和出口合同产品。
第十一条 侵权
11.1 乙方保证,它是依本合同条款转让给甲方的专利权的合法所有人,在法律上享有向甲方转让专利权的权利。若发生侵犯任何第三者权利的事件,则乙方应对侵权事件负责,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11.2 本合同附件一列明乙方关于合同产品的专利和专利申请。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乙方将向甲方提供2份专利证书和专利申请的影印本。
第十二条 税费
12.1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在甲方国家以外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12.2 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在中国境内获得的收入,必须按中国税法纳税。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 签约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水灾、火灾、台风、地震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而无法按期执行合同时,则可延长合同的期限,延长期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3.2 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于此后14天内以航空挂号邮件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确认。
13.3 如不可抗力事故延续到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合同继续执行的问题。
第十四条 仲裁
14.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达不成协议时,则应提交仲裁解决。
14.2 仲裁将在瑞典斯德哥尔摩进行,由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根据该院的章程进行仲裁。
14.3 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4.4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14.5 若仲裁的内容是合同的部分条款,合同的其他条款在仲裁期间应继续执行。
第十五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为依据。
第十六条 合同有效期
16.1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于1993年5月8日签订,合同签订后,由各方分别向本公司管理机构或本国政府当局申请批准,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双方应尽力在60天内获得批准,用电传通知对方,并用邮件确认。若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6个月仍不能生效,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16.2 本合同有效期________年,期满时自动失效。
16.3 本合同期满时,双方发生了未了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向债权人继续支付未了债务。
本合同有中、英两种文本。当对其中条款的解释产生异议时,以中文本为准。
甲方: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合同号: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目 录
第一条 定义 第九条 保证和索赔
第二条 合同围内容和范围 第十条 保密
第三条 合同价格 第十一条 侵权
第四条 支付条件 第十二条 税费
第五条 技术服务和培训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第六条 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 仲裁
第七条 考核与验收 第十五条 适用法律
第八条 技术改进 第十六条 合同有效期
附 件
附件一 专利资料的名称、内容和申请情况
附件二 合同产品的型号、规格和技术参数
附件三 提成资的起算时间和计算方法
附件四 出让方查帐的内容和方法
附件五 对甲方人员的培训计划
附件六 乙方派遣专家的技术服务计划
附件七 产品考核验收办法
本合同于1993年__月__日在_____订立。合同一方为____公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注册地址为:中国《以下简称甲方);合同的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
此证:
鉴于乙方拥有合同所述专利技术;
鉴于乙方有权,并且也同意将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制造权和合同产品的销售权授予甲方;
鉴于甲方希望利用乙方的专利技术制造并销售合同的产品;
双方授权代表经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下列词语的含义:
1.1“专利技术",系指乙方目前拥有的或未来获得的和/或有权或可能有权控制的,或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在世界任何国家许可转让的,适用于或可能适用于制造本合同产品的专利和专利申请。
1.2“合同产品”,系指本合同附件二中规定的产品及其改进发展的产品。
1.3“甲方"系指____,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或财产继承者;
1.4“乙方”系指____,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或财产继承者;
1.5“合同工厂”系指生产合同产品的场所,即____;
1.6“备件”,系指用以代替合同产品或其任何部分的备用件;
1.7“部件”,系指乙方随时书面允许甲方生产和销售的合同产品的构件及零配件;
1.8“技术资料”,系指列于附件一与制造和维修合同产品有关的工程、制造及原始资料,包括与制造设备、工具和装置有关的图纸、蓝本、设计图表、材料规格、照片、影印资料和一般资料,设计及其说明书等。但上述资料仅限于乙方拥有的资料和甲方用于本合同业务活动的资料;
1.9“净销售价”,是指在扣除合同产品的包装费、安装费、运输费、商业和数量折扣、佣金、保险旨和税费之后的发票金额;
1.10“合同生效日”,系指本合同双方管理机构和有关权力机关中最后一方批准合同的日期。
第二条 合同的内容和范围
2.1甲方同意从乙方获得,乙方同意向甲方转让合同产品的专利技术。这种技术应与乙方最新产品的技术完全一致。
2.2乙方以非独占方式许可甲方在中国设计和制造合同产品,以及销售和出口产品的权利。
2.3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与合同产品有关的专利技术资料和样机所需的配件,其具体内容和支付时间,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2.4本合同产品不包括乙方外购件的专利技术,但乙方必须问甲方提供外购件的样本和技术说明资料与制造厂商的名称。
2.5乙方有责任接收、安排甲方赴乙方培训的技术人员,乙方应设法使其掌握上述合同产品专利技术。(详见本合同附件五)
2.6乙方负责自费派遣技术人员赴甲方进行技术服务。(详见本合同附件六)
2.7如甲方需要,乙方同意以最优惠的价格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零件、材料和配件等。具体内容双方另行协商
2.8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使用其商标,在合同产品上亦可以采取双方的联合商标、或者标明“根据售证方的许可制造”字样。
第三条 合同价格
3.1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和范围。本合同采用提成方式计算价格,计价的货币为___。
3.2本合同提成费的计算时间从合同生效之日后的第xx个月开始,按日历年度计算,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提成费的结算日。
3.3提成费按当年度合同产口销售后的净销售价格计算,提成率为xx%,合同产品未销售出去的不应计算提成费。
3.4在提成费结算日后10天之内甲方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向乙方提交上一年度合同产品的销售数量、净销售额和应支付的提成费,净销售额和提成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3.5甲方依据本合同的专利许可,销售的合同产品一经付款则视为货已售出。
3.6若在交付专利权使用费后,已售合同产品被退回或折价,甲方有权在以后支付的专利权使用费中扣除因此而多支付的专利权使用费。
3.7乙方如需查核甲方的帐目时,应在接到甲方依上述第3.4款规定开出的书面通知后10天内通知甲方、其具体的查帐内容和程序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第四条 支付条件
4.1本合同第三条中规定的提成费,甲方将通过xxxx银行(此处为甲方的业务银行)和xxxx银行(此处为乙方的业务银行)支付给乙方,支付中使用的货币为____。
4.2乙方在收到甲方按第3.4条的规定发出的书面通知后应立即开具有关的单据,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下列单据后三十天内。经审核无误,即支付提成费给乙方:
a.提成费计算单一式四份;
b.商业发票一式四份;
c.即期汇票一式一份。
4.3按本合同规定,如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甲方有权从上述支付中直接扣除。
第五条 技术服务和培训
5.1技术服务
5.1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派遣一名技术专家到甲方,对合同产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进行解释,并就产品设计、制造、调试和检验,以及维修等方面进行技术指导,以使甲方在保证合同产品性能的情况下,能尽快采用国产的材料和元器件,实现合同产品的生产。
5.1.2.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分两次派遣技术人员赴甲方进行技术服务,共30人日。
5.1.3.第一次技术服务在合同生效后第六个月,乙方派遣技术人员1人赴甲方工厂,提供技术指导12日。
5.1.4.第二次技术服务在合同产品验收期间。乙方派技术人员1人赴甲方工厂,提供技术服务,时间为18日。
5.1.5.乙方负担其人员的旅差费。甲方负担由驻地到工厂的交通工具和膳宿费。
5.2技术培训。
5.2.1.乙方负责对甲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使甲方受训人员掌握合同产品设计,性能测试,加工工艺,装配工艺和质量检查等技能,使甲方能用乙方提供的资料和专门知识,在合同工厂制造出与乙方产品质量相同的产品。乙方应设法安排甲方受训人员参观制造合同产品外购件的生产过程和合同产品的主要用户。
5.2.2.甲方受训人员在协议期间分两批,320人日以内〔翻译除外)赴乙方接受培训。
5.2.3.首批培训时间为合同生效后的第三至第四个月,甲方派技术人员4人,翻译1人到乙方工厂接受为期160人日(每周5天工作日)的培训。内容为合同产品的设计和制造工艺。
5.2.4.第二批培训人员的培训时间为合同生效后的第八至第九个月。甲方派技术人员4人,翻译1人到乙方工厂接受为期160人日(每周5天工作日)的培训,培训内容为合同产品的设计、加工工艺、装配工艺和机器的调试。
5.2.5.甲方负担受训人员的旅费。在乙方受训期间的膳宿费及驻地和工厂之间的交通工具由乙方负责提供。
第六条 技术资料
6.以乙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在____交付技术资料。
6.2.____的邮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甲方将带有到达印戳日期的空运提单影印本1份寄给乙方。
6.3在每批技术资料发运后24小时内,乙方应将合同号、空运提单号、空运报单日期、资料项目、件数、重量、航班号和预计抵达日期用电报或电传通知甲方。同时将空运提单和技术资料详细清单各一式2份寄给甲方。
6.4.若技术资料在空运中丢失、损坏、短缺,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免费外寄或重寄给甲方。在甲方收到技术资料后60天内,如果没有以书面形式提出资料不全或增补要求,则视为甲方验收。
6.5.技术资料采用英文,计量单位以公制表示。
第七条 考核与验收
7.1.合同产品的第一台样机,由甲、乙双方组成的联合考核小组,按附件七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进行考核。如果符合附件一规定的技术要求,即可验收,并由双方代表签署合同产品考核 验收合格证书一式4份,双方各执两份。
7.2.如果合同产品的技术性能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双方应友好协商,共同研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消除缺陷,进行第二次性能考核。考核合格后,双方签署考核合格证书。
7.3.如果第一次考核不合格是乙方责任,乙方应自费再次派遣技术人员进特第二次考核。
7.4.经过第二次考核仍不能合格验收,若责任在于乙方,刚乙方须赔偿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并采取措施艄除缺陷,进行第三次考核。
7.5.经过第三次考核仍不合格,如系乙方责任,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接第九条的规定处理。若系甲方责任,则由双方协商合同进一步执行的问题。
第八条 技术改进
8.1.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如有不适合甲方生产条件的(如设计标准、原材料、外购配件及共他生产设备等一,乙方有责任帮助甲方修改技术资料,闪加以确认。在不影响合同产品性能情况下,应采用中国产的原材料、配套元器件和设备。
8.2.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对合同产品的任何改进和创新,都免费将改进或创新的技术资料提供给对方。
8.3.改进或创新的技术所有权属于改进或创新一方,另一方不得对其申请专利或将其转让给第三者。
第九条 保证和索赔
9.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乙方经过实际使用的最新技术资料,并保证向甲方及时提供任何改进和发明的技术资料。
9.2.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正确的、清晰的,并保证按时交付。
9.3.如果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符合第六条规定,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免费将所缺的技术资料,或清晰、正确的资料寄给甲方。
9.4.如乙方的技术资料不能按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时间交付,乙方则须按下列比例支付罚款给甲方:
(1)迟交1至4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x%;
(2)迟交5至8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x%;
(3)迟交超过8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x%;
9.5.乙方按本条规定被罚款时,并不解除其继续交付技术资料的义务。
9.6.如果动方迟交技术资料6个月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须将甲方已给交付的全部金额,并加年利x%的利息,一并退还甲方。
9.7.由于乙方责任,验收不合格,造成甲方有能正常投产而终止合同时,乙方应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给乙方的全部金额,并加年利x%的利息。
9.8.如因乙原因,产品部分性能指标没能达到合同产品的规定时,机具体情况,乙方须按合同总价x%予以赔偿,但是,若因甲方原因产品没能达到性能指标时,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支付金部金额。
第十条 保密
10.1.乙方根据本协议所提供的一切图纸、设计、说明书及其他技术资料,甲方均须严格保密;未得到乙方的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转让或泄露给任何人,但不包括甲方为生产合同而使用技术资料的雇员。但是,甲方可以向分包合同人提供生产合同产品部件所必须的技术资料,分包人须书面保证对其所得到产技术资料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
10.2.若上述技术资料由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部分或全部公开,则甲方对已公开的技术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10.3.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使用乙方所提供的专利,即甲方可以继续设计、制造、使用、销售和出口合同产品。
第十一条 侵权
11.1.乙方保证,它是依本合同条款转让给甲方的专利权的合法所有人,在法律上享有向甲方转让专利权的权利。若发生侵犯任何第三者权利的事件,则乙方应对侵权事件负责,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11.2.本合同附件一列明乙方关于合同产品的专利和专利申清。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乙方将向甲方提供2份专利证书和专利申请的影印本。
第十二条 税费
12.1.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在甲方国家以外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12.2.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在中国境内获得的收入,必须按中国税法纳税。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签约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水灾、火灾、台风、地震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而无法按期执行合同时,则可延长合同的期限,延长期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3.2.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于此天内以航空挂号邮件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确认。
13.3如不可抗力事故延续到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合同继续执行的问题。
第十四条 仲裁
14.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达不成协议时,则应提交仲裁解决。
14.2.仲裁将在瑞典斯德哥尔摩进行,由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根据该院的章程进行仲裁。
14.3.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4.4.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14.5.若仲裁的内容是合同的部分条款,合同的其他条款在仲裁期间应继续执行。
第十五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为依据。
第十六条 合同有效期
16.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于1993年5月8日签,合同签订后,由各方分别向本公司管理机构或本国政府当局申请批准,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双方应尽力在60天内获得批准,用电传通知对方,并用邮件确认。若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6个月仍不能生效。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16.2.本合同效期十年,期满时自动失效。
16.3.本合同期满时,双方发生的未了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向债权人继续支付未了债务。
本合同于一九××年××月××日在×××签订。
一方为:中国,北京,×××××公司(以下简称受方)。
另一方为:×国,××市,×××××公司(以下简称供方)。
前言
1.供方是××号中国专利的惟一专利权人。供方于××××年×月×日将××号专利项下的发明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申请号是××,中国专利局于××××年×月×日批准××号专利权。
2.供方有权和同意给予上述专利实施许可证。
3.受方同意得到供方上述专利实施许可证。
4.双方通过协商订立条款如下:
第1款 许可证的类型
1.本许可证系一项独占许可证。
2.供方不得在第3款所列的合同地区内制造、使用和销售本许可证产品。
3.受方有权授予分许可证。
4.本独占许可证未经供方允许不得转让。
第2款 技术使用范围
1.供方确定××号专利的保护范围是……
2.供方已在合同地区以外的地区使用××号专利技术,供方根据使用结果确定达到以下技术水平……(或者:供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没有使用过××号专利技术,供方确定××号专利技术在签订合同时达到下列技术使用水平……)
3.××号专利的全部技术使用范围为本合同许可证的技术使用范围。
第3款 合同地区
1.本独占许可证授予以下地区:……
2.受方不得在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制造、使用和销售本许可证产品。
3.受方可以向下列国家出口本许可证产品:……
第4款 技术援助
1.供方有义务向受方提供实施××号专利所必需的技术资料,其具体内容和交付日期详见本合同附件1。
2.供方负责接受、安排受方技术人员赴供方企业培训。供方应尽最大努力满足受方培训的要求,使受方人员能掌握××号专利技术。具体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2。
3.供方负责派遣技术人员赴受方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具体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3。
第5款 专利技术的改进
1.供方有义务向受方通报所有在合同有效期内有关专利技术的改进成果并提供给受方使用。使用费不得因此而提高。
2.受方对专利技术进行改进不需要得到供方的批准,但必须通知供方。供方在支付适当费用后有权使用受方的改进成果。
3.受方的改进成果如果有专利性,受方有权提出专利申请。专利权批准后归受方所有。
第6款 供方的担保
1.供方担保第2款中列明的所有内容。供方和受方共同在受方工厂对××号专利产品的技术水平和要求进行考核验收,并由供方承担考核、验收责任。具体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4。
2.供方担保其所有的××号专利权是合法的、有效的和没有缺陷的。
第7款 维护和保护专利权
1.供方有义务负责维护专利权并支付年费。
2.供方有意放弃专利权时,必须及时通告受方。受方有权免费取得供方所放弃的专利权。
3.供方和受方都有权向侵犯专利权的第三者起诉。一方起诉时另一方应予以支持。决定起诉的一方承担起诉费用,胜诉时收入的款项也归他所有。如果合同双方商定共同起诉,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收益按以下比例分摊:
供方 ××%,受方 ××%。
第8款 实施义务
1.受方承担实施专利的义务。
2.受方不承担不制造和销售竞争产品的义务。
第9款 支付和支付条件
1.受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为:
入门费:____美元(大写:____美元)
提成费:按双方商定的提成方式、提成率、提成基价、提成年限等规定写清楚。
2.本合同下的一切费用,均以美元电汇(t/t)或信汇(m/t)支付,受方通过北京中国银行和××××银行支付。供方付给受方的款项应通过××××银行和北京中国银行支付。
所有在中国发生的银行费用,由受方负担,在中国以外发生的银行费用由供方负担。
3.本合同总价按下述办法和比例由受方支付给供方:
3.1 入门费的××%,计____美元,受方收到供方下列单据之日起不迟于30天,,经审核无误支付给供方:
a.供方银行出具的金额为____美元以受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正副本各一份。
b.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四份。
c.即期汇票正副本各一份。
受方在支付上述款项的同时,向供方提交由北京中国银行出具的金额为____美元以供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正副本各一份。
3.2 入门费的××%,计____美元,在供方交付完本合同附件1规定的技术资料后,不晚于受方收到供方提交下列单据之日起30天内,经审核无误,由受方支付给供方。
a.商业发票一式四份;
b.即期汇票正副本各一份;
c.技术资料最后一批交付的空运单及供方说明技术资料已经全部交付完毕的信件一式二份。
3.3 入门费的××%,计____美元,在按本合同附件2完成培训工作后,受方收到下述单据后30天内经审核无误,由受方支付给供方。
a.商业发票一式四份;
b.即期汇票正副本各一份;
c.由双方签署的说明培训已按合同要求完成的证明文件一式两份。
4.受方在产品考核达到第2款所规定的技术水平后,开始支付提成费。提成费支付条件如下:
4.1 每年12月31日后的15天内,受方将上一日历年度的产品实际销售量通知供方(注:也可规定一年二次,或其他办法)。
4.2 受方收到供方下列单据后30天内,经审核无误后由受方支付给供方:
a.该期提成费计算书一式四份;
b.商业发票一式四份;
c.即期汇票正副本各一份。
5.供方需向受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受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次支付中扣除。
第10款 税费
1.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在受方国家以外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承担。
2.供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必须按中国税法纳税。此税费由受方在每次支付时扣交,并将税务局的收据副本一份交供方。
第11款 仲裁
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应提交仲裁解决。
2.仲裁地点在北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
3.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5.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应继续执行。
第12款 不可抗力
1.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或其他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2.责任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于14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出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确认。
3.如不可抗力事故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继续执行合同的问题。
第13款 违约合同的任何一方由于非属不可抗力的原因违反本合同的条款,另一方可以用书面方式要求违章方赔偿损失或提前终止合同。如果要求赔偿损失,通知发出90天内违章方未予赔偿,另一方有权提请仲裁。
第14款 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于____签字。由各方分别向本国政府当局申请批准,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在60天内获得批准,用电传通知对方,并用信件确认。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6个月仍不能生效,双方有权取消合同。
2.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算起共×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3.本合同终止后,受方有权继续销售在合同终止前制造的合同产品。
4.本合同期满时,双方发生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偿付未了债务。
5.本合同用英文和中文两种文字写成,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英文本和中文本各一式2份(日本国以日文和中文两种文字)。
6.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7.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8.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通讯以英文或中文进行,正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用挂号信邮寄,一式两份。
第15款 法定地址
供方:××公司 受方:××公司
地址: 地址:
电传: 电传:
专利许可证合同范本二
被许可方:_________
许可方:_________
许可方是_________号中国专利的惟一专利权人。许可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将_________号专利项下的发明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申请号是_________,中国专利局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批准_________号专利权。许可方有权和同意给予上述专利实施许可证。被许可方同意得到许可方上述专利实施许可证。双方通过协商订立条款如下:
第一条 许可证的类型
1.本许可证系一项独占许可证。
2.许可方不得在第三条所列的合同地区内制造、使用和销售本许可证产品。
3.被许可方有权授予分许可证。
4.本独占许可证未经许可方允许不得转让。
第二条 技术使用范围
1.许可方确定_________号专利的保护范围是_________。
2.许可方已在合同地区以外的地区使用_________号专利技术,许可方根据使用结果确定达到以下技术水平。
3._________号专利的全部技术使用范围为本合同许可证的技术使用范围。
第三条 合同地区
1.本独占许可证授予以下地区:_________。
2.被许可方不得在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制造、使用和销售本许可证产品。
3.被许可方可以向下列国家出口本许可证产品:_________。
第四条 技术援助
1.许可方有义务向被许可方提供实施_________号专利所必需的技术资料,其具体内容和交付日期详见本合同附件。
2.许可方负责接受、安排被许可方技术人员赴许可方企业培训。许可方应尽最大努力满足被许可方培训的要求,使被许可方人员能掌握_________号专利技术。具体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
3.许可方负责派遣技术人员赴被许可方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具体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3。
第五条 专利技术的改进
1.许可方有义务向被许可方通报所有在合同有效期内有关专利技术的改进成果并提供给被许可方使用。使用费不得因此而提高。
2.被许可方对专利技术进行改进不需要得到许可方的批准,但必须通知许可方。许可方在支付适当费用后有权使用被许可方的改进成果。
3.被许可方的改进成果如果有专利性,被许可方有权提出专利申请。专利权批准后归被许可方所有。
第六条 许可方的保证
许可方向被许可方保证:在本合同订立时,本专利权不存在如下缺陷:
1.该专利权受物权或抵押权的约束;
2.本专利权的实施受到另一个现有的专利权限制;
3.有专利先用权的存在;
4.有强制许可证的存在;
5.有被政府采取“计划推广许可”的情况;
6.本专利权项下的发明属非法所得。
在本合同订立时,许可方如果不如实向被许可方告知上述权利缺陷,被许可方有权拒绝支付使用费,并要求许可方补偿由此而支付的额外开支。
第七条 维护和保护专利权
1.许可方有义务负责维护专利权并支付年费。
2.许可方有意放弃专利权时,必须及时通告被许可方。被许可方有权免费取得许可方所放弃的专利权。
3.许可方和被许可方都有权向侵犯专利权的第三者起诉。一方起诉时另一方应予以支持。决定起诉的一方承担起诉费用,胜诉时收入的款项也归他所有。如果合同双方商定共同起诉,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收益按以下比例分摊:许可方_________%,被许可方_________%。
第八条 实施义务
1.被许可方承担实施专利的义务。
2.被许可方不承担不制造和销售竞争产品的义务。
第九条 支付方式
向许可方支付许可证使用费、数额为_________,按下列日期分期支付:_________。
(注:在采取提成支付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约定:a.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内先向许可方支付_________元;b.自合同产品投产之日起(或第一件合同产品销售之日起)_________年内按产值(或销售额、或利润)的_________%向许可方支付提成费。提成费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日期为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
第十条 税费
1.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在被许可方国家以外的一切税费,均由许可方承担。
2.许可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必须按中国税法纳税。此税费由被许可方在每次支付时扣交,并将税务局的收据副本一份交许可方。
第十一条 许可方的违约责任
1.由于许可方未交专利年费而导致专利权失效,应向许可方支付数额为_________的违约金。
2.许可方逾期两个月未交付技术资料和提供技术指导,被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许可方应当返还使用费,支付数额为_________的违约金。
3.许可方在已经许可被许可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又就同一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应当返还非法所得,支付数额为_________的违约金。
4.许可方在已经许可被许可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自己又实施本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实施行为,向被许可方支付数额为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被许可方的违约责任
1.被许可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技术使用费的,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被许可方应当补交使用费,支付数额为_________的违约金。
2.被许可方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者未经许可方许可擅自与他人订立再转让许可合同,应当返还非法所得,支付数额为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声明及保证
许可方:
1.许可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许可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许可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许可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许可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被许可方:
1.被许可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被许可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被许可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被许可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被许可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四条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九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许可方(盖章):_________ 被许可方(盖章):_________
鉴于
乙方拥有合同所述专利技术;
乙方有权,并且也同意将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制造权和合同产品的销售权授予甲方;
甲方希望利用乙方的专利技术制造并销售合同的产品;
双方授权代表经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下列词语的含义:
1.1 专利技术,系指乙方目前拥有的或未来获得的和/或有权或可能有权控制的,或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在世界任何国家许可转让的,适用于或可能适用于制造本合同产品的专利和专利申请。
1.2 合同产品,系指本合同附件二中规定的产品及其改进发展的产品。
1.3 甲方系指_________,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或财产继承者;
1.4 乙方系指_________,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或财产继承者;
1.5 合同工厂系指生产合同产品的场所,即_________;
1.6 备件,系指用以代替合同产品或其任何部分的备用件;
1.7 部件,系指乙方随时书面允许甲方生产和销售的合同产品的构件及零配件;
1.8 技术资料,系指列于附件一与制造和维修合同产品有关的工程、制造及原始资料,包括与制造设备、工具和装置有关的图纸、蓝本、设计图表、材料规格、照片、影印资料和一般资料,设计及其说明书等。但上述资料仅限于乙方拥有的资料和甲方用于本合同业务活动的资料;
1.9 净销售价,是指在扣除合同产品的包装费、安装费、运输费、商业和数量折扣、佣金、保险旨和税费之后的发票金额;
1.10 合同生效日,系指本合同双方管理机构和有关权力机关中最后一方批准合同的日期。
第二条 合同的内容和范围
2.1 甲方同意从乙方获得,乙方同意向甲方转让合同产品的专利技术。这种技术应与乙方最新产品的技术完全一致。
2.2 乙方以非独占方式许可甲方在中国设计和制造合同产品,以及销售和出口产品的权利。
2.3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与合同产品有关的专利技术资料和样机所需的配件,其具体内容和支付时间,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2.4 本合同产品不包括乙方外购件的专利技术,但乙方必须问甲方提供外购件的样本和技术说明资料与制造厂商的名称。
2.5 乙方有责任接收、安排甲方赴乙方培训的技术人员,乙方应设法使其掌握上述合同产品专利技术。(详见本合同附件五)
2.6 乙方负责自费派遣技术人员赴甲方进行技术服务。(详见本合同附件六)
2.7 如甲方需要,乙方同意以惠的价格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零件、材料和配件等。具体内容双方另行协商
2.8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使用其商标,在合同产品上亦可以采取双方的联合商标、或者标明根据售证方的许可制造字样。
第三条 合同价格
3.1 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和范围。本合同采用提成方式计算价格,计价的货币为_________。
3.2 本合同提成费的计算时间从合同生效之日后的第_________个月开始,按日历年度计算,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提成费的结算日。
3.3 提成费按当年度合同产口销售后的净销售价格计算,提成率为_________%,合同产品未销售出去的不应计算提成费。
3.4 在提成费结算日后10天之内甲方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向乙方提交上一年度合同产品的销售数量、净销售额和应支付的提成费,净销售额和提成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3.5 甲方依据本合同的专利许可,销售的合同产品一经付款则视为货已售出。
3.6 若在交付专利权使用费后,已售合同产品被退回或折价,甲方有权在以后支付的专利权使用费中扣除因此而多支付的专利权使用费。
3.7 乙方如需查核甲方的帐目时,应在接到甲方依上述第3.4款规定开出的书面通知后10天内通知甲方、其具体的查帐内容和程序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第四条 支付条件
4.1 本合同第三条中规定的提成费,甲方将通过_________银行(此处为甲方的业务银行)和_________银行(此处为乙方的业务银行)支付给乙方,支付中使用的货币为_________。
4.2 乙方在收到甲方按第3.4条的规定发出的书面通知后应立即开具有关的单据,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下列单据后三十天内。经审核无误,即支付提成费给乙方:
(1)提成费计算单一式四份;
(2)商业发票一式四份;
(3)即期汇票一式一份。
4.3 按本合同规定,如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甲方有权从上述支付中直接扣除。
第五条 技术服务和培训
5.1 技术服务
(1)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派遣一名技术专家到甲方,对合同产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进行解释,并就产品设计、制造、调试和检验,以及维修等方面进行技术指导,以使甲方在保证合同产品性能的情况下,能尽快采用国产的材料和元器件,实现合同产品的生产。
(2)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分两次派遣技术人员赴甲方进行技术服务,共_________人日。
(3)第一次技术服务在合同生效后第六个月,乙方派遣技术人员1人赴甲方工厂,提供技术指导_________日。
(4)第二次技术服务在合同产品验收期间。乙方派技术人员1人赴甲方工厂,提供技术服务,时间为_________日。
(5)乙方负担其人员的旅差费。甲方负担由驻地到工厂的交通工具和膳宿费。
5.2 技术培训。
(1)乙方负责对甲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使甲方受训人员掌握合同产品设计,性能测试,加工工艺,装配工艺和质量检查等技能,使甲方能用乙方提供的资料和专门知识,在合同工厂制造出与乙方产品质量相同的产品。乙方应设法安排甲方受训人员参观制造合同产品外购件的生产过程和合同产品的主要用户。
(2)甲方受训人员在协议期间分两批,_________人日以内(翻译除外)赴乙方接受培训。
(3)首批培训时间为合同生效后的第三至第四个月,甲方派技术人员_________人,翻译_________人到乙方工厂接受为期_________人日(每周5天工作日)的培训。内容为合同产品的设计和制造工艺。
(4)第二批培训人员的培训时间为合同生效后的第八至第九个月。甲方派技术人员_________人,翻译_________人到乙方工厂接受为期_________人日(每周5天工作日)的培训,培训内容为合同产品的设计、加工工艺、装配工艺和机器的调试。
(5)甲方负担受训人员的旅费。在乙方受训期间的膳宿费及驻地和工厂之间的交通工具由乙方负责提供。
第六条 技术资料
6.1 以乙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在_________交付技术资料。
6.2 _________的邮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甲方将带有到达印戳日期的空运提单影印本1份寄给乙方。
6.3 在每批技术资料发运后24小时内,乙方应将合同号、空运提单号、空运报单日期、资料项目、件数、重量、航班号和预计抵达日期用电报或电传通知甲方。同时将空运提单和技术资料详细清单各一式2份寄给甲方。
6.4 若技术资料在空运中丢失、损坏、短缺,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免费外寄或重寄给甲方。在甲方收到技术资料后60天内,如果没有以书面形式提出资料不全或增补要求,则视为甲方验收。
6.5 技术资料采用英文,计量单位以公制表示。
第七条 考核与验收
7.1 合同产品的第一台样机,由甲、乙双方组成的联合考核小组,按附件七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进行考核。如果符合附件一规定的技术要求,即可验收,并由双方代表签署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书一式4份,双方各执两份。
7.2 如果合同产品的技术性能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双方应友好协商,共同研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消除缺陷,进行第二次性能考核。考核合格后,双方签署考核合格证书。
7.3 如果第一次考核不合格是乙方责任,乙方应自费再次派遣技术人员进特第二次考核。
7.4 经过第二次考核仍不能合格验收,若责任在于乙方,刚乙方须赔偿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并采取措施艄除缺陷,进行第三次考核。
7.5 经过第三次考核仍不合格,如系乙方责任,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接第九条的规定处理。若系甲方责任,则由双方协商合同进一步执行的问题。
第八条 技术改进
8.1 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如有不适合甲方生产条件的(如设计标准、原材料、外购配件及共他生产设备等一,乙方有责任帮助甲方修改技术资料,闪加以确认。在不影响合同产品性能情况下,应采用中国产的原材料、配套元器件和设备。
8.2 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对合同产品的任何改进和创新,都免费将改进或创新的技术资料提供给对方。
8.3 改进或创新的技术所有权属于改进或创新一方,另一方不得对其申请专利或将其转让给第三者。
第九条 保证和索赔
9.1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乙方经过实际使用的最新技术资料,并保证向甲方及时提供任何改进和发明的技术资料。
9.2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正确的、清晰的,并保证按时交付。
9.3 如果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符合第六条规定,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免费将所缺的技术资料,或清晰、正确的资料寄给甲方。
9.4 如乙方的技术资料不能按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时间交付,乙方则须按下列比例支付罚款给甲方:
(1)迟交1至4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_________%;
(2)迟交5至8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_________%;
(3)迟交超过8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_________%;
9.5 乙方按本条规定被罚款时,并不解除其继续交付技术资料的义务。
9.6 如果动方迟交技术资料6个月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须将甲方已给交付的全部金额,并加年利_________%的利息,一并退还甲方。
9.7 由于乙方责任,验收不合格,造成甲方有能正常投产而终止合同时,乙方应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给乙方的全部金额,并加年利_________%的利息。
9.8 如因乙原因,产品部分性能指标没能达到合同产品的规定时,机具体情况,乙方须按合同总价_________%予以赔偿,但是,若因甲方原因产品没能达到性能指标时,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支付金部金额。
第十条 保密
10.1 乙方根据本协议所提供的一切图纸、设计、说明书及其他技术资料,甲方均须严格保密;未得到乙方的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转让或泄露给任何人,但不包括甲方为生产合同而使用技术资料的雇员。但是,甲方可以向分包合同人提供生产合同产品部件所必须的技术资料,分包人须书面保证对其所得到产技术资料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
10.2 若上述技术资料由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部分或全部公开,则甲方对已公开的技术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10.3 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使用乙方所提供的专利,即甲方可以继续设计、制造、使用、销售和出口合同产品。
第十一条 侵权
11.1 乙方保证,它是依本合同条款转让给甲方的专利权的合法所有人,在法律上享有向甲方转让专利权的权利。若发生侵犯任何第三者权利的事件,则乙方应对侵权事件负责,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11.2 本合同附件一列明乙方关于合同产品的专利和专利申清。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乙方将向甲方提供2份专利证书和专利申请的影印本。
第十二条 税费
12.1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在甲方国家以外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12.2 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在中国境内获得的收入,必须按中国税法纳税。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 签约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水灾、火灾、台风、地震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而无法按期执行合同时,则可延长合同的期限,延长期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3.2 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于此天内以航空挂号邮件将有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确认。
13.3 如不可抗力事故延续到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合同继续执行的问题。
第十四条 仲裁
14.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达不成协议时,则应提交仲裁解决。
14.2 仲裁将在_________进行,由_________仲裁院根据该院的章程进行仲裁。
14.3 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4.4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14.5 若仲裁的内容是合同的部分条款,合同的其他条款在仲裁期间应继续执行。
第十五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为依据。
第十六条 合同有效期
16.1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合同签订后,由各方分别向本公司管理机构或本国政府*申请批准,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双方应尽力在60天内获得批准,用电传通知对方,并用邮件确认。若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6个月仍不能生效。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16.2 .本合同效期十年,期满时自动失效。
16.3 .本合同期满时,双方发生的未了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向债权人继续支付未了债务。
本合同有中、英两种文本。当对其中条款的解释产生异议时,以中文本为准。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附件一 专利资料的名称、内容和申请情况
附件二 合同产品的型号、规格和技术参数
附件三 提成资的起算时间和计算方法
附件四 出让方查帐的内容和方法
附件五 对甲方人员的培训计划
附件六 乙方派遣专家的技术服务计划
附件七 产品考核验收办法
party a :_________
party b:_________
whereas
the patent right which said in the contract os owned by party b.
party b has the right and agreed to grant paryt a the rights to use,manufac-ture and sell the contract products of the ppatented technology;whereas party a hope to use the patented technology of party b to manufacture and sellthecontract products;
both parties au thorized representatives, through friendly negotiation, have agreeto en-ter into this contract under the ertms as stipulated below;
article 1 definitions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contract, the following terms have the following meanings;
1.1 patented technologymeans those letters patent, and applications thereforpresently owned or hereafter acquired by party b and/or which party bhas or may have therigt to control or grant license thereof during the term hereof in any or all countriesof the world and which are applicable to or may be used in the manufacture of cotract products.
1.2 contract productsmians the products described in appendis2 annexed hereto,to-gether with all improvements and modifications thereof or developments with respectthere-to.
1.3 patty ameans_________. or his legal representative, agent and inhetitorto theproperty of the company.
1.4 party b means_________,or his legal representative,agent and inheritor,to the property of the company.
1.5 the contraet factory means the place which party party a manufactures thecontract products. that is_________.
1.6 spare p`menas replacement parts for contract products or for any part there-of.
1.7 componentsmeans those components and parts of contruct produets which par-tyb has agreed or may from time to time agree in writing to permit party a to manufactureor sell.
1.8 technical documentsmeane engineering, manufacturing and originatinginforna-tion relatiog to the manufacture and servicing of contract products, includingdrawings, blueprints,design sheets, material specifications, photographs, photostats and general da-ta, and designs and pecifications relating to manufacturing contract producdts, tools and fix-tures, but includes,however, onlysuch information as is available to party b and applicable to the operations of party aunder this contract which detaile as per appendis 1 to the con-tract.
1.9 net selling price menans remaining amount of invoice value of thecontractprod-ucts, after deduction of packahing, installation and freight charges,trade and discount,commission,insurance and taxes and duties. if any, directlyapplicable to the prdduct.
1.10 the date of coming into effect of the contractmeans the date of raificationofthe contract by the managing constructure of the parties or by the competentauthorities ofboth parties, whichever comes later.
article 2 scope of the contract
2.1 party a agrees to acquire from party b and party b agrees to transfer to party athe patented technology for contract products. such patented technology shall be in exactaccordance with the technologyof party bs latest products.
2.2 party b grants party a the non-exclusive right to design and manufacturecontractproducts in china and to markdt the said products in china and abroad.
2.3 party b shall be responsible& nbsp;to provide party a with documents relevant to thesaidpaptents and with special fittings of the samplemachine their concrete details andschedule ofdelivary being set out in appendix 2 to the contract.
2.4 the contract does not cover the patented technology for the parts from othercoun-tres.but party b shall provide party a with the specimens and the tecincal specifications andthe name of the manufacturers of the parts.
2.5 party b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training of party as technicl personnelin party bs relevant facilities and also do its best to enable party as technicalpersonnel to masterthe patented technplogy of the aforesaid contract product (details asper appendix 5 to the contract).
2.6 party b is obliged to send at its own expense technical personnel to party asfacto-ry for technical service (details as per appendix 6 to the contract).
2.7 if it is required by party a. pafrty b shall be under an obligation to provideparty aat the most favourable price wity parts, accessories, raw materials, fittings,etc. for con-trade mark the two parties.
2.8 party b grants party a the rignt to use party bs trade mark, and use thecombinedtrade,mark of both parties or mark the wouding production according tolicensors licenceon the contract produets.
article 3 price of the contract
3.1 price of the contract shall be calculated on royal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content and scope sipulated in artice 2 to the contract and shall be paid in_________.
3.2 royalty under the contract shall be paid from_________months after the the dateofcoming into effect of the contract in terms of calendar year. the date of settlingaccountsshallbe 31,december of each year.
3.3 royalty at the rate of_________% (_________percent ) shall be calcuated interms ofnet selling price after the contract products are sold in this year,the contractproducts which not sold shall not be included.
3.4 the report of the selling quantity, net selling amount of the contract productsandroyalty which should be paid in last year shall be submitted to party b in writtenform by party a within 10 (ten)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ettling accounts to royalty. thespecific methods which calculatenet selling amountand royalty are detailed in appendix 3to the contract.
3.5 the contract products sold by party a pursuant to the patent license hereingranted shall be deemed to have been sold when paid for.
3.6 if the contract products are returned or allowances made thereon after the royaltythereon has been paid party a shall be entitled to take ppropriate erdit for suchoverpay-mentagainst royalties thereafter accruing.
3.7 if party b demand to audit the accounts of party a,it shall no tice party a withinl0(ten) days after receiving the written notice of party a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3.4 of the contract.the speeific content and procedure of auditing accounts aredetailed in appendix 4 tothe contract.
article 4 couditions of payment
4.1 royalty stipulated in section 3 to the contract shall be effected by party a toarty bthrough the bank_________(here it is the business bank of party a, and the bank_________(here it is the busines bank of party b), payrnent shall be settled in_________.
4.2 party b shall immediately issue the related documents ofter receiving the writtennotieesubmitted by party a in accordance with artiele 3.4 of the contract, the royaltyshall be paid by party a to party b within 30(thirty) days after party a has received thefol-lowing documents whichare provided by party b and found them in confoumity with thestipulations of thcontract.
(1)four copies of the statement on calculation of the royalty;
(2)four copies of the commercial invoice;
(3)two copies of the sight draft.
4.3 party a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deduct from any of the above mentioned payment theppenalties and/or compensations which party b shall pay in accordance with thestipulations ofthe contract.
article 5 technical service and training
5.1 technicgl service
(1)during the validity period of the contract, party b shall send a specialist topartya`s factory to explain the drawings and technical documents and to provide teehnicalservise indesigning.manufacturing, adjustment,inspection and maintenance of thecontracted pro-duet so to eheble party a to use, as fast as possible, home materialsand raw components without affeeting the properties of the products so manufactured.
(2)party b shall twice send its specialists to party as factory to provldetechnicalservice for a total of 30 working days man.
(3)the first technical service sha1l start in the sixth month after the contraytcomesinto effect. party b shall send a specialist to party as factory to providetechnical service for 12 working days/man.
(4)the second technical service shall start during the verification of thecortractedproduets.parth b shall send a specialist to party as factory to providetechnical servicefor18 working days/man.
(5)party b shall, for its specialists, bear their travelling expensee. partha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boarding and lodging and affording the means of conveyance fromthe lodgingplace to the factoty.
5.2 technical training
(1)party b shall train party as technical personnel so as to enable them tomasterparty bs design, performance test and technology in machining, erection andinspection of the contracted products, so that party a can use the technical documentsand know-how supplied by p arty b toproducethe same products in the contract factory. party b shall do its best to arrange for party as personnel to visit the majorusersand the manufacturing process of the components from other countries of the contractedproducts.
(2)party a shall send twice its technical personnel to party bs factory fortraining, andthe total number of the participants shall not exceed 320 days/man (excluding the inter-preter).
(3)the first training shall be from the third to the fourth month after thecontract comes into effect. there shall be 4 technical persons and an interpreterto besent to party b for training for 16o working days/man (5 days week). the training shallcover the design of the contracted products and manufacturing technology.
(4)the second training shall be from the eighth to the nineth month. party a shallsent 4 technical persons and an interpreter to party bs factory for training for 160working days/man (5 days per week). the training shall cover the designing, themanufacturing technology,erection and adjustment of the contracted products.
(5)party a shall bear the travelling expenses of its trainees; party b shallprovide party as trainees free of charge with boarding, lodging and means ofconveyance for travel- ling between the lodging place and the factory.
article 6 technical documents
6.1 party b shall, according to the delivery schedule and details stpulated inappendix 2to the contract, deliver the documents at_________.
6.2 the date stamped by the air transportation ageney at_________,shll be takenas the actual date of delivery paryt a shall send to party b a photostat copy of theairconsignment note shwing the stampde date of arrival.
6.3 within twenty-four hours after the despatch of each lot of the technical documente,party b shal1 notify party a by cable or telex of the contract number, number and dateof the air consignment note, items of the documents, number of pieces, airmail toparty a two copies of each of the air consignment note and detaikled list of thetechnical documents.
6.4 if the technical documents are foumd lost, damaged or mutilated during airtrans-portation, party b shall supply party a free of charge with a second lot ofdocuments within thechortest possible time but not later than thirty days after it hasreceived from party a the writtennotice. within sixty days after party a has receivedthe documents from party b,if party a does not declare the shortage and request tocover the same, it is considered asa-cepted.
6.5 the technical documents shall be in english and based on metric system ofmeasure-ments.
第二条实施他人专利应签订专利许可合同。专利许可合同是专利权人(以下称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实施其专利所达成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订立专利许可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凡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他方合法权益或弄虚作假使他方蒙受损失的,应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订立专利许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他人已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包括中国专利局已公开或公告)尚未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也应当订立许可合同(以下称已申请专利技术的许可合同)。这种许可合同也属于本办法管理的范围。
第六条*市专利管理局是本市专利工作的主管机关,负有管理和执法的职能。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当事人双方依法就专利许可合同的条款协商一致,专利许可合同即成立。
第八条专利许可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标的(指专利产品、专利方法及相关的专有技术等);
(二)技术性能、质量指标及经济效益要求;
(三)履行的期限、进度和方式;
(四)验收标准和方法;
(五)专利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六)提供技术与技术回授的方式和条件;
(七)保密要求;
(八)中介方的报酬及支付方式和中介方应该承担的责任;
(九)违约责任;
(十)专利宣告无效后的处置办法;
(十一)争议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十二)属于普通、排他、独占、交叉或可分售许可的合同;
(十三)关键性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十四)双方协议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已申请专利技术的许可合同,其条款可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订立,并应包括下列条款:
(一)专利申请在中国专利局公开、公告以前的技术保密事项;
(二)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合同条款是否变更,或者是否签订专利许可合同;
(三)合同履行中,专利申请被驳回时合同的处置办法。
第十条专利许可合同的许可方不能强使被许可方接受下列限制性条款:
(一)要求被许可方接受同实施专利无关的附带条件,如硬性搭配不需要的技术、设备、零部件或原材料等;
(二)限制被许可方发展和改进许可实施的专利技术;
(三)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
(四)限制被许可方销售专利产品的渠道、数量及价格;
(五)要求被许可方在专利失效后继续支付专利使用费。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需变更或解除,应在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前提下,经双方同意;变更合同还应按签订合同程序办理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许可方的违约责任:
(一)许可方未按合同规定向被许可方交付实施专利必须的技术资料和传授必要的专有技术;
(二)由于许可方的原因,使技术经济指标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
(三)属于排他或独占许可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和地区内,许可方又与第三方订立合同;或者已订立独占许可合同,许可方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和地区内,自己实施专利;
(四)其他违约责任。
被许可方的违约责任:
(一)未经许可方同意,擅自同意第三方使用合同规定的技术;
(二)违反合同规定向他人泄露了许可方提供的尚未公开的技术内容;
(三)不按合同规定支付使用费;
(四)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第四章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使用费的支付应本着利润分享的原则,根据研制成本、技术难易程度、合同种类、实施后预计产生的经济效益等因素,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六条专利使用费可以一次总算,也可以从销售额或税前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以及采取入门费加提成的方式计算,或者双方商定的其他方法。
第十七条专利使用费按比例提成时,被许可方应如实地向许可方提供计算使用费所需的数据。必要时,许可方可以查阅被许可方与合同有关的财务帐册。
第五章合同的管理和纠纷的处理
第十八条专利许可合同的许可方应在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向*市专利管理局提交合同文本一式两份,并填写专利许可合同备案登记表,由*市专利管理局报送中国专利局备案。
已申请专利技术的许可合同,按前款规定,办理临时备案登记手续,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再另行补办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请*市专利管理局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市专利管理局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市专利管理局处理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期满不又不履行的,*市专利管理局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实施专利许可合同的备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第十二号公告(附件I)执行。
2.实施专利许可合同的备案工作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开始办理。
3.中国专利局和各种专利管理机关对实施专利许可合同的备案一律不收费用;并对合同承担保密义务。
目前,我国已与132个国家建立了技术贸易联系,国际技术贸易已从最初的成套设备、生产线为主,向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合作研发等转变,民营企业超越国有企业成为国际技术贸易的主力军,技术贸易已成为中国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助推器和加速器。在我国仍以技术引进为主的国际技术贸易中,专利许可已成为关键技术引进的重要方式,而拟定一个较为完善的国际专利许可合同,是专利技术顺利引进的有效保障。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对其中易出现的问题试做评析,旨在减少合同履行中的风险。
一、签订许可合同前学会应用专利文献来防范风险
专利文献主要是指各国专利局的正式出版物,如各国专利局出版的发明说明书、专利公报、专利分类表、分类表索引、专利申请和审批过程中的一切文件和资料。由于对专利的法律状态不了解而引发的风险认识不足,我国企业购买专利技术失败的案例不在少数。比如,上海易初通用机器公司购买国外某公司压缩机专利技术一案,尽管购买方是国内领先的汽车空调压缩机生产企业,但谈判中暴露出我方对目标专利技术情报不甚了解的弱点,外方利用中方信息不对称,刻意夸大其专利的含金量,外方声称其压缩机技术中包含24件专利,其实只有21件并未得到授权,真正享有完全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只有3件。而中方在该技术即将到期、所有专利和商标将被停止使用之际才发现这一问题,致使投巨资购买的专利技术,其价值远远低于预期。这是一起典型的未对目标专利的法律状态(如权属关系、专利的有效期等)做详细调研而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的海外收购案例。
我国企业在签订许可合同过程中,除了听取对方对其专利技术的介绍和说明外,还要善于运用专利文献检索手段。企业通过检索专利文献可以了解相关专利的法律状态,包括专利技术是否已授权或还在申请中、许可方是否是真正的拥有者、专利受法律保护的期限规定。多数国家对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且不能续展;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为10年,且给予有限次数的续展。超过这一时间界限,法律对于相应的技术许可权不再给予保护;如果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专利权人还须向专利机关交纳规定的专利年费以维持专利的有效性。这些是被许可方必须掌握的信息,它将直接影响该专利的价值和购买价格,也是为是否投资提供决策的依据。
通过专利文献还可以及时了解引进技术的国际发展趋势。各国专利法均规定,发明人要想获得专利,必须在发明说明书中详细阐述发明的构架内容与现有技术的比较,发明所具有的优势等。在签订专利技术合同前,企业通过专利文献收集各国的专利技术信息,除进行分析比对来选择先进的适用技术外,还可以寻找到技术实力强、信誉可靠的合作对象。
二、专利侵权条款中责任划分的重要性
在实施专利技术过程中,还要充分意识到运用专利的风险性,做到未雨绸缪。对于被许可方来讲,最大的专利风险主要指被许可方在专利实施过程中被指控侵犯了其他第三者的权利。如我国曾经有一家钻头制造厂与美国史密斯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许可合同,准备从这家美国公司引进某类型的地矿钻头生产专利技术,专利许可合同签订后,在双方的密切配合下,很快生产出合格的合同产品。但当该产品销往美国后,美国休斯公司提出诉讼,指控我国这家钻头制造厂生产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由于某种原因史密斯公司并没有配合我方去应诉,我方只能单独应诉,结果支付诉讼费近10万美元,最终与休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向休斯公司缴纳专利费,合同产品方可在美国市场销售。
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在引进专利时,只能审查对方的专利证书等相关法律文件,这远远不够。专利侵权指控已成为跨国企业产业保护的重要手段,由于涉及专利技术许可这类诉讼案异常复杂,又具有时间长、费用高的特点,一些中小企业很难应对。为了避免在专利实施中陷入侵权官司的泥沼,被许可方若在许可合同中订有划分双方责任的侵权条款,就能有效阻止或减少被许可方的风险。
这类侵权条款有两种写法。一个是在合同中单独列明侵权条款且在合同中写明“若专利实施中侵犯了其他第三者的权利,则一切责任(交涉与应诉)由许可方单独承担,必要时被许可方可提供帮助”。特别是以总付方式作为专利费支付形式且一次付清时,这项承诺必不可少。另一种是在“鉴于条款”中,除了说明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和愿望外,许可方还要保证其专利使用的合法性,这种保证具有潜在的法律作用,一旦有第三方指控侵权,仲裁机构或法院可据此分清责任。有了这类条款,上述案例中的史密斯公司不仅必须应诉,避免我方支付国外昂贵的诉讼费外,而且,对于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我方钻头制造厂还有权向其提出索赔。
三、税费条款的合法性问题
(一)“包税条款”问题
对国外许可方的在我国应缴纳的所得税,有的专利许可合同中不加以规定,使得许可方有可能逃税。有的规定如同虚设,如规定在履行本合同期间,某外国公司仅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征收的有关税费,还有写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征收的与许可合同有关的税费由许可方支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征收的与许可合同有关的税费由被许可方支付。这两种写法均属于“包税条款”,等于我方承担了许可方的纳税义务,代替许可方缴纳所得税。 根据我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我国政府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除有的给予税收减免优惠外,均须征收外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因此,来源于我国的专利使用费,依法应纳税。显然上述条款的写法违反了我国相关税法规定,正确的写法应该是:中国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许可方课征的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许可方支付。在中国境外课征的有关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税费,由许可方支付。
为了促进我国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我国政府已与多国政府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减轻专利许可方的税赋。因此,对与我国已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国家的许可方,税费条款要做如下调整:既许可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在中国发生的一切税费要根据中国政府和XX国政府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XX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由许可方负担。 同时强调被许可方应向许可方提供中国税务当局出具的纳税证明正本一份,作为在许可方国家的减免税依据。同时,由于大部分许可方在被许可方境内没有固定经营场所,因此我国法律规定由被许可方承担扣缴义务人。 对于规定的税费,由被许可方从本合同支付中扣除,并代替许可方向中国税务当局缴纳,如扣缴义务人不履行该项扣缴义务,不扣或少扣应扣税款,或未按规定期限缴入国库,则其将受到罚款的处分。
(二)擅自规定“减免税”待遇问题
有的企业在合同条款中擅自规定对许可方的专利费给予减免税待遇或擅自降低预提所得税税率,这属于越权行为。技术所得税减免范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和该法《实施细则》第66条规定进行。同时,确实属于依法给予减、免税优惠待遇的许可技术,还要履行法定手续,包括被许可方应向为其登记技术进口合同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同时提供技术进口合同副本、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等资料。
四、 正确对待条款中的限制性商业惯例
在专利许可合同中,许可方往往利用其拥有专利的有利地位,在合同中附加一些限制性的条款。比如:要求被许可方购买非专利实施所必需的技术、原材料、零部件及设备;在专利权有效期届满后仍要求被许可方继续支付使用费;限制我方改进许可方提供的技术,或限制我方专利产品的出口渠道等,以求在较长时期内维持其对技术的垄断和支配地位。
例如:2005年我国一家公司与荷兰某公司草签了一份引进挖泥船设备和制造挖泥船专有技术的许可合同,其中有一条款这样规定:“对那些挖泥船用户的总机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注册的,假如与荷兰某公司的利害关系无冲突和将无冲突,那么这些挖泥船的建造和交船可以进行;对上述情况须经双方协商最后判断,对荷兰某公司的利害关系是否存在或是否将存在冲突,最后由荷兰某公司单方面决定。” 这显然是限制出口渠道的条款。
国际组织通过一些相关国际条约,如联合国的《一套管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及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来管控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实施。我国对限制性商业惯例的立法主要是2002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其中列有七种限制性商业惯例表现形式,凡是含有这些限制性内容的条款的许可合同都不能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通过,如通信行业巨头高通公司在我国的专利授权协议需获得国家发改委的认可。
我方企业要充分了解我国立法规定,利用这些法律武器,迫使技术许可方放弃一些苛刻的不合理的限制性要求。同时被许可方在坚持法律原则的框架下,还要进行具体分析,视利弊大小,灵活掌握,不能一概拒绝,因有些限制性条款的提出具有其合理性。以限制技术产品的出口为例,条款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种写法:第一、禁止利用合同专利技术制造的产品出口;第二、须征得许可方的同意才能出口;第三、禁止被许可方向一些国家和地区出口或只能向某些国家和地区出口;第四、出口只能通过技术许可方指定的人。虽然限制的内容有所不同,但都属于垄断市场瓜分市场限制竞争的表现,一般来讲均属于各国法律所不允许的。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特许乙方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使用甲方实用新型专利“耐水木塑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以下简称本专利,专利号:ZL20xx210100659.3)。
一、甲方权利、责任与义务
1、甲方特许乙方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使用本专利,甲方不得在中国大陆地区再特许第二家使用本专利,且甲方(权利权人)也不得在独占许可期间使用本专利,如有违约,将负责赔偿给乙方所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许可专利的商品质量,如发现有商品低劣、滥用许可专利,甲方有权对许可专利进行撤销。
3、甲方每年向中国国家专利局交纳本专利法律保护费。
4、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有关专利文件,有技术上的更新及时通知乙方。
二、乙方权利、责任与义务
1、乙方享有自年 日至年日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使用本专利使用权。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许可合同。
2、乙方必须按国家行业标准法进行生产加工保证其商品质量,严禁滥用一切手段搞不争当竞争,用低劣产品混淆、误导消费者。
3、乙方经营必须合法。
三、专利权独占许可费:无偿使用。
四、在本合同书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若甲方违约,甲方须赔偿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若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五、本合同书自签字后在有效期内对甲乙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如有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
六、本合同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经协商同意后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书一式八份,四份交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甲乙双方各持二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专利独占许可合同范文2许可方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
被许可方名称 (以下简称乙方)
前言(鉴于条款)
鉴于被许可方(申达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属于 变压器 领域的企业,拥有实施该8项专利的厂房、设备、人员等各种条件,并对许可方的专利技术有所了解,希望获得许可而实施该8项专利技术;
鉴于许可方同意向被许可方授予所请求的许可;
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名词和术语
专利——本合同中所指的8项专利(详见附件)是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实施的由中国专利局授权的专利。
改进技术——指在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实施的技术基础上改进的技术。
独占实施许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地区、技术领域内实施该8项专利技术,许可方和任何被许可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实施该8项专利技术。
第二条 专利许可的方式与范围
该8项专利的许可方式是独占许可;
该8项专利的许可范围是在国内范围内制造、使用、销售使用其专利产品。
第三条 专利的技术内容
根据被许可方的需要,主要包括如下资料:
1.8项专利证书复印件;
2.企业法人有关证明复印件;
第四条 技术资料的交付
本合同生效后即予交付。
第五条 使用费、专利年费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涉及的使用费为 。签订本合同后在许可方交付有关资料之前,被许可方采用一次总付方式,转账或汇票汇到许可方指定的账号上。
2、本合同生效后,涉及专利的后续年费由被许可方承担,并确保本发明的法律状态有效。如需要由许可方代付,则被许可方应另行全额还给许可方。
第六条 验收的标准与方法
无要求
第七条 对技术秘密的保密事项
无要求
第八条 技术服务与培训
1、许可方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负责向被许可方传授合同技术,并解答许可方提出的有关实施合同技术的问题。
2、被许可方可派出人员到许可方接受培训和技术指导,或许可方派出人员到被许可方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
3、技术服务与培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差旅费、伙食费等均由被许可方承担。
第九条 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对合同技术所作的改进应及时通知对方;
2、有实质性的重大改进和发展,申请专利的权利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归改进方,对方有优先、优价被许可,或者免费使用该技术的权利;
3、属原有基础上的较小的改进,双方免费互相提供使用;
4、对改进的技术还未申请专利时,另一方对改进技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向他人披露、许可或转让该改进技术。
5、属双方共同作的重大改进,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双方共有,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条 违约及索赔
对许可方:
在独占实施许可中,许可方自己实施或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第三方实施该专利技术,被许可方有权要求许可方停止这种实施与许可行为,也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许可方支付违约金 叁 万圆整。但是,出于科研项目或技术改进的需要进行的相关工作及其成果不属于违约范畴。
对被许可方:
被许可方拒付使用费的,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回全部技术资料,并要求被许可方支付违约金 叁 万圆整。
第十一条 侵权的处理
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发现第三方侵犯许可方的专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由许可方与侵权方进行交涉,或负责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请求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许可方协助。
第十二条 专利权被撤销和被宣告无效的处理
在合同有效期内,许可方的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如无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且许可方无恶意给被许可方造成损失,则许可方不必向被许可方返还专利使用费。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无约定。
第十四条 税费
本合同所涉及的使用费应纳的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由被许可方纳税。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法
1、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按合同条款,友好协商,自行解决;
2、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争议的,提请专利管理机关调处,对调处决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的有效期至20xx年07月17日。
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变更本合同的有关条款。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专利名称:_________
专利号:_________
许可方:_________
被许可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有效期限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鉴于许可方_________拥有_________专利,本专利为非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号为_________,申请日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公告日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鉴于被许可方_________对上述专利有所了解,希望获得本专利自用许可权。鉴于许可方同意将其专利实施权许可给被许可方自用。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1、本专利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_________,发明创造名称:_________。本合同是专利实施自用许可合同,即被许可方有权依据本专利和设计图设计、制造_________自用(含本单位使用其直接对外营业)。
2、本合同涉及的专利实施自用许可费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签约时一次性付清,以许可方确认银行进帐为付款标志。自该日起,被许可方即永远拥有_________专利实施自用权。
3、专利资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用以证明专利的合法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最近期),用以证明专利的有效性;知识产权出版社:《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摘要、摘要附图;知识产权出版社:《实用新型专利公报》有关页面;设计图;_________专利接到的获奖通知、荣誉称号若干份。许可方将上述全部资料以扫描件或文档的格式集中于光盘中,以当面交接或挂号邮寄的方式交给使用方。光盘中还有其他供参考的内容。
4、被许可方正式使用本专利之前,必须邮寄给许可方单个模特、双个模特、单个真人、双个真人使用本产品的不同的数码照片或彩色照片(不小于四寸)不少于_________张(其中真人照片不少于_________张)。许可方可以将这些内容在自己的网页上及用于其他用途。
5、许可方负担以下税收和费用:扫描有关文件、编辑有关文档、制作数据光盘;专利许可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保证签约日起的不少于贰年的专利有效性而缴纳的维持年费。
6、使用方负担以下税收和费用:办理签约手续;设计、试制、生产、宣传自用的合同产品。使用方如果指定在_________以外的地点签约,许可方到达签约地点时,使用方先行按实报销许可方的车船交通费(单程,指火车票、汽车票、船票,不含飞机票、公交车票、出租车票,无旅差及其他补贴)。
7、许可方保证是本专利的合法持有者及保证本专利签约时的有效性,并且有权向使用方许可。如有第三方指控使用方实施的专利侵权,则由许可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上的责任。合同签约后,如果本专利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或失效,则本合同终止,许可方不向使用方返还许可费,使用方也不返还资料。
8、被许可方以任何方式(销售、赠送、出租、转让等)将合同产品许可第三方使用,必须按每许可一个单位或个人,在壹个月内向许可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整,许可方承认第三方拥有本专利普通许可实施权。
9、为保证双方能及时交换意见,约定以电子邮件作为商议合同条款交换意见的方式。收到对方合同草案或意见,必须在五个工作日以内,确定或修改,并电子邮件给对方。过期答复,则本合同条款可以提出重新商议。
中图分类号:DF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7)01-0056-15
引言
意思自治是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律行为是意思自治的实现工具。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就常规而言,意思表示甚至可以直接等同于法律行为。①意思表示由内心意思和表示行为构成。就其样态而言,表示行为可以明示方式做出,亦可以默示方式做出。②专利实施许可,在本质上是专利权人或其授权的人允许他人在一定范围内实施其专利的意思表示。专利实施许可为意思表示之一种,理应从属于意思表示的一般理论,从而划分为明示许可和默示许可之两部。随着我国专利事业日新月异的发展,专利实施许可已经成为私法生活中的日常事项。2008年修改之前的《专利法》要求专利实施许可应当以书面方式为之,以明示方式授予的专利实施许可获得了广泛的实践和较为充分的学理讨论,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则体系。基于默示方式发生的专利实施许可,自进入新世纪以来,在我国专利实践中初露端倪并逐渐增多。以默示方式发生的专利实施许可,由于许可事项未经明示,无论许可之存在抑或许可之内容,颇易滋生事端。加之专利默示许可实践在我国尚不成熟,学理讨论亦不够深入,闭门造车现象严重,致使对该制度误读误用之处甚多,甚至最新一次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亦不能例外。为了科学厘定专利默示许可制度,为专利法修订提供学理支撑,有必要就专利默示许可制度的来源、理论基础和制度规则进行深入研讨。
一、专利默示许可的基本形式分析
专利默示许可制度起源于美国。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27年De Forest Radio TelCovUnited States一案中,首次使用默示许可理论解决专利实施许可问题,并对专利默示许可的法律属性进行了分析,开创了专利默示许可制度的先河。此后,专利默示许可的理论和实践得到了进一步发展,特别是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简称CAFC)创立以来,在其努力下,专利默示许可的理论和实践得到了蓬勃发展,时至今日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严整的案例法规则体系。美国专利默示许可案例,虽然数量繁多、情形各异,但是大体上可以归结为如下三种基本类型。
(一)基于产品销售产生的默示许可
基于产品销售产生的默示许可主要用来解决此类案件的实施许可问题:专利权人或其许可的人,销售了某种a品或产品部件,而该产品或产品部件只能用于实施专利权人的一项专利方法,或者只能用于组装为专利权人的一项专利产品,则在这种情况下,产品或者产品部件的购买人获得了实施专利权人相应产品或者方法专利的默示许可。基于产品销售产生的默示许可不同于专利权利用尽。专利权用尽适用的对象是专利产品,用尽的是体现在该产品之上的专利权。从本质上来讲,专利权用尽针对的是产品,默示许可针对的则是专利权人的特定行为。虽然也有学者或者法院援引默示许可理论解释专利权利用尽的问题,但是由于专利法已经对权利用尽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再引用以案例法形式存在的默示许可阐释这一问题,并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基于产品销售产生的默示许可,根据所适用案件类型的不同,又可以划分为作为直接侵权的抗辩事由以及作为辅助侵权或诱导侵权的抗辩事由这两种情况。
1作为直接侵权的抗辩事由
所谓将基于产品销售产生的默示许可作为直接侵权的抗辩事由,是指从专利权人或其许可的人处购买产品或者产品部件的人,购买后将产品或产品部件用于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方法,或者将产品部件组装为专利产品使用,而被专利权人提起直接侵害专利权的诉讼,被控侵权人(购买人)以已获得实施专利的默示许可为由进行抗辩的情况。在美国,首先建立起此种抗辩制度的案例是CAFC审理的Bandag, IncvAl Bolsers Tire Stores, Inc一案。Bandag, Inc.v.Al Bolsers Tire Stores, Inc, 750 F.2d 903, 925 (Fed.Cir.1984) .CAFC在该案中创立的抗辩规则被称为Bandag测试框架,成为判断产品销售默示许可是否成立的基本法律规范。该案的基本情况如下:
专利权人Bandag公司拥有一项关于轮胎翻新方法的专利。Bandag公司将其生产的实施其轮胎翻新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销售给了其特许经销权人TRI公司。TRI公司又将该设备出售给了Al Bolsers轮胎店。Al Bolsers轮胎店遂将该设备用于实施Bandag公司的轮胎翻新方法专利,从事轮胎翻新业务。Bandag公司随后Al Bolsers轮胎店侵犯了其轮胎翻新方法专利权。审理该案的联邦地区法院确认,Bandag公司生产和销售的轮胎翻新设备未为任何产品或者方法专利所覆盖。地区法院认为,由于 Bandag 公司未阻止TRI公司将该设备出售给Al Bolsers轮胎店,而Al Bolsers轮胎店在使用该设备的过程中,如要避免侵权必须对该设备进行一定程度的改装,所以,本案的被告Al Bolsers轮胎店获得了以最简便的方式使用该设备的默示许可,即其有权将该设备用于实施 Bandag 公司的轮胎翻新方法专利。Bandag公司不服地区法院的判决,向CAFC提起上诉。CAFC审理后认为,Bandag公司特许经销权人TRI公司向被告Al Bolsers轮胎店销售轮胎翻新设备的行为,并没有给买受人Al Bolsers轮胎店创设一项实施Bandag公司轮胎翻新方法的默示许可。CAFC认为,针对专利产品而创设的首次销售原则(权利用尽原则)在本案中并不适用,因为本案中Bandag公司的专利权指向一种轮胎翻新方法,而不是被告Al Bolsers轮胎店所使用的轮胎翻新设备。
CAFC在本案中为基于产品销售的专利默示许可的成就创设了两项要件,这就是著名的Bandag测试框架:第一,所销售的产品不存在非侵权用途;第二,销售的具体情况清楚地表明,可以推断出默示许可的存在。CAFC认为,被告Al Bolsers轮胎店不满足上述任何一个方面。首先,Al Bolsers轮胎店购买的轮胎翻新设备具有非侵权用途。CAFC设想,涉案设备的非侵权用途可能包括,对该设备进行改装以使其适于实施其他的轮胎翻新方法,将该设备拆分为备件进行销售。在这两种情况下,将不会侵犯Bandag公司的专利权。法庭还认为,应当由被告举证证明涉案设备不存在非侵权用途。其次,Bandag公司特许经销权人仅仅向被告销售了一件非侵权产品,即使该产品可以用于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方法,也不足以创设一项实施专利权人方法专利的默示许可。购买人单方面的愿望并不能创设默示许可,除非购买人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是由专利权人的行为所直接触发的。Michael J.Swope,Recent Developments In Patent Law: Implied License-An Emerging Threat To 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 Protection, 68 Temple L.Rev.281, 1995, pp296―297.
2作为辅助或诱导侵权的抗辩事由
所谓将基于产品销售产生的默示许可作为辅助或诱导侵权的抗辩事由,是指专利权人或其许可的人销售了某种产品或产品部件,购买人除了从专利权人或其许可的人处购买产品或产品部件之外,还从第三人处购买与之配套使用的产品部件,购买人将从专利权人或其许可的人处购买的产品或产品部件与从第三人处购买的产品部件进行组合,用于实施专利权人的产品或者方法专利;如果购买人根据Bandag测试框架享有默示许可权,则销售配套部件的第三人不构成辅助或者诱导侵权。
CAFC审理的Met-Coil Systems Corpv.Korners Unlimited, Inc一案Met-Coil Systems Corpv.Korners Unlimited, Inc, 803 F2d 684 (Fed.Cir.1986).即为这方面的典型案例。在该案中,CAFC审视了专利默示许可对于专利权人对实施其专利方法的可消耗性材料的控制能力的影响程度问题。该案中,专利权人Met-Coil拥有一项关于用来连接暖气与空调系统中金属导管区段的装置方法的专利。实施该专利方法时,金属导管区段的末端必须被弯曲并且形成凸缘。Met-Coil制造和销售一种滚动形成机器,使购买者能够利用该机器来弯曲金属导管区段的末端并且形成凸缘。Met-Coil还销售一种特别设计的用于金属导管连接的角件,用来与凸缘搭配使用。这些角件需要定期更换,且不为Met-Coil的专利所覆盖。Korners生产这些角件的替代品,并且将他们出售给购买了Met-Coil滚动形成机器的客户。这些客户则利用Met-Coil的机器来弯曲金属导管区段的末端并且形成凸缘之后,再将从Komers处购得的角件与凸缘搭配使用。Met-CoilKorners侵犯其专利权。由于Met-Coil的专利权利请求没有直接指向此类角件,所以Korners没有直接侵犯Met-Coil的专利权。Met-Coil认为,Korners将替代角件销售给其设备的购买人,而这些购买者反过来使用这些替代角件实施Met-Coil的专利方法,所以Korners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在审理过程中,地区法院援引美国最高法院在Univis Lens一案United States v.Univis Lens Co, 316 U.S.241 (1942).中关于专利权用尽的裁判意见。地区法院认为,基于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判意见,Met-Coil所售设备的购买人获得了从第三人处购买替代角件的默示许可。地区法院分析道,在Univis Lens一案中,购买人所享有的购买光片并将他们组装成专利产品的权利,与本案中买受人购买替代角件并将其作为一种附带元素用于专利系统的行为,并没有法律上的不同。
Met-Coil不服地区法院的判决向CAFC提起上诉。Met-Coil提出了两点上诉理由:首先,Met-Coil在售后通知购买人不要从他处购买替代角件的行为,已经说明不存在可以推断的默示许可。然而,法庭并不认可Met-Coil的这一观点。法庭认为,旨在排除默示许可适用的事后通知行为是无效的。其次,地区法院援用Univis Lens一案作为裁判依据是错误的。相反,Met-Coil应该适用Bandag测试框架。CAFC没有说明本案到底应该适用专利权用尽原则还是Bandag测试框架作为分析工具。然而,CAFC发现,无论适用专利权用尽还是Bandag测试,Met-Coil的第二点理由都不具有说服力。CAFC认为,专利权人不附加任何限制地销售那些只能用于实施其专利方法或者只能用于制造其专利产品的设备的行为,已经清楚地说明存在默示许可的授予。CAFC指出,Bandag测试适用于“用于实施一项专利发明的非专利设备所产生的默示许可”。法庭认为,购买一项包含可消耗性部件的专利产品的行为,为购买人创设了一项购买替代零部件的默示许可。
Met-Coil案拓展了Bandag测试框架的应用范围。根据Met-Coil案确立的裁判规则,在Bandag测试框架下,如果一项产品的部件是消耗性的并且该部件本身不为专利所覆盖,则从专利权人处购买产品的人有权从第三人处购买该消耗性部件的替代品,购买人获得了施专利权人专利的默示许可,第三人因此不构成共同侵权。前引④, pp297―298.
(二)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默示许可
如果专利权人或其许可的人与被控侵权人之间存在某种直接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目的、条款或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基于公平与合同正义原则,如果认为被控侵权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取得实施作为合同对方(专利权人或其许可的人)的专利的默示许可是适当的,则被控侵权人取得了实施合同对方专利的默示许可。专利许可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合同事项,在受专利法支配的同时还必须受到合同法的调整。如果专利法和合同法的要求发生了冲突,应当基于公平正义这一法的最高价值目标做出适用判断,看适用哪一部法律得到的处理结果更符合公平正义理念,则适用哪一部法律处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默示许可,大体上可以分为基于许可协议产生的默示许可和基于其他合同关系产生的默示许可。
1基于许可协议产生的默示许可
基于许可协议产生的默示许可处理的是这样一类法律关系:专利权人以明示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之后专利权人又获得或者从其他人处受让了一项或数项专利权,专利权人在后取得的专利权覆盖了其已经许可他人实施的技术,专利权人以被许可人侵犯了其后来取得的专利权为由提讼,则被许可人可以已经取得专利权人在后专利权的默示许可为由进行抗辩。此类案件,美国法院一般是基于法律禁止反言(Legal Estoppel)的普通法原则作为裁判的法理依据。如果专利权人满足了如下三个方面的条件,则不得指控侵权的存在:(1)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2)专利权人就其所发放的实施许可获得了法律上的对价;(3)专利权人试图不正当地减损已经授予他人的实施许可权。下面通过正反两个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美国索赔法院(the Court of Claims,)1968年审理的AMP, Inc.v.United States案AMP, Inc.v.United States, 389 F2d 448 (Ct.Cl.1968).是这方面的经典案例。AMP公司与美国政府在1950年签订了一项研发合同,合同约定由AMP公司为美国军方开发和供应一种连接电线用的压接工具。合同条款规定,AMP公司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完成的任何发明、改进或者是发现,不论这些技术是否具有可专利性,美国政府都有权自行实施或者委托他人实施,且可以发放分许可。AMP公司开发出了这种工具,并于1955年获得了专利授权。该专利以其研发人员的名字命名为“Byrem Patent”。根据合同的约定,美国政府了为军方制造该种压接工具的招标公告并且接受了其他公司的投标。美国政府委托中标公司为美国军方制造了大约26000件此类工具,并向受委托方支付了报酬。在AMP公司与美国政府的合同履行行将终结的时候,AMP公司发现其他公司有一件1946年申请、1952年授权的专利(“Vinson Patent”)覆盖了AMP公司为美国政府研发的技术。1953年AMP公司与美国政府的合同履行终结后,AMP公司即从其他公司处受让了“Vinson Patent”专利。AMP公司遂美国政府侵犯了其在后受让的、早先存在的“Vinson Patent”专利。美国政府辩称,如果是“Vinson Patent”专利仍在第三人手中并由第三人提讼,美国政府可能构成专利侵权,但是由于美国政府早先与AMP公司之间有许可使用协议,美国政府获得了实施其“Vinson Patent”专利的默示许可。法院支持了美国政府的立场,认为基于法律上禁止反言原则,美国政府获得了实施“Vinson Patent”专利的默示许可。法院还特别强调,根据美国政府与AMP公司之间的协议,美国政府获得的是实施AMP公司所开发的特定技术的权利,而不限于某项专利权。Rachel Clark Hughey,Implied Licenses By Legal Estoppel,14 Alb.LJ.Sci.& Tech.53 2003-2004,pp59―62.
美国法院审理的Suessen-Schurr & Grill v.Schubert案Spindelfabrik Suessen-Schurr Stahlecker & Grill v.Schubert & Salzer Maschinenfabrik Aktiengesellschaft, 829 F2d 1075 (56 USLW 2176, 4 USPQ2d 1044).是一个不存在默示许可的案件。1982年,Murata与Schubert签订专利许可协议,授予Schubert实施Murata 所有的011号专利的非排他许可权。许可协议约定:“Murata在此授予Schubert制造、使用、销售其开放式纺纱机专利设备的非排他性全球许可。本合同项下的许可是一项有限许可,Murata保留未明确授予Schubert的所有权利。”协议还约定,本协议中所指称的“专利”包括011号专利以及其他属于Murata 的专利。一年后,Suessen以Schubert对011号专利的使用侵犯了其946号专利为由,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在Schubert与Murata 基于011号专利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的时候,Schubert已经知道946号专利的存在,并认识到其对011专利的实施可能侵犯了946号专利。因为,Schubert曾经试图就946号专利获得Suessen的许可,但是遭到了Suessen的拒绝。在诉讼进行过程中,Suessen从Murata手中收购了011号专利。在Suessen与Murata的转让协议中,Suessen承认Schubert已经获得了使用011号专利的许可。Schubert主张,转让协议签订之后,Suessen取代了Murata的法律地位,因此不能再继续其对Suessen的侵权诉讼。CAFC拒绝了Suessen的主张。CAFC指出,Suessen基于转让协议所受到的限制与Murata基于原许可协议受到的限制是一样的,也就是不得基于011号专利对Schubert提起侵权诉讼。Schubert向Murata支付了使用对价,从而免于承侵权责任,但是Suessen却没有收到这些对价。CAFC指出,法律禁止反言在本案中并不适用。法律禁止反言的理由在于,授予他人权利的人在已经获得对价的条件下不应当收回其授权承诺,以避免损害他人。前引⑨,pp63―65.Suessen与Schubert之间就946号专利没有任何许可使用关系,Suessen不存在减损Schubert权利的情势,故Suessen可以主张其946号专利权。
2其他合同产生的默示许可
专利权人与专利技术的使用人之间虽然不存在专利许可协议,但是存在其他与专利有关的协议,虽然该协议的目的不是授予专利权人实施专利技术,但是根据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情势变化,如果认为合同相对方取得了实施专利权人专利的权利符合合同法的规则和公平正义的理念,则可以认为产生了授予实施专利的默示许可。
审理该案的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认为,基于衡平法禁止反言原则,原告Wang 公司的行为表明其已经授予了被告Mitsubishi公司实施SIMMs专利技术的默示许可。该法院更进一步指出,即使专利权人没有正式地授予许可,也不必然表示不会产生许可的效果。专利权人所使用的任何语言或所实施的任何行为,如果致使他人能够合理地推论出专利权人已经同意其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或使用专利产品或实施专利方法,则基于专利权人的这些语言或行为,就会导致默示许可的成立,从而使得专利权人不能向对方主张专利权。地区法院认为,在判断是否存在默示许可的过程中,一般而言,法院会首先寻找是否有导致禁止反言发生的任何事实。如果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是由专利权人的行为所引起的,则对整个行为过程之性质的分析取决于衡平法上的禁止反言原则。然而,对衡平法上的禁止反言原则的认定并非是成立默示许可这个法律结果的先决条件,更确切地说,禁止反言原则只是作为指导原则。该原则主要关注专利权人是否存在误导他人的行为,致使他人合理信赖专利权人将不会主张其专利权。地区法院援引CAFC在Aukerman一案AC.Aukernan Co.v.RL.Chaides Constr.Co, 960 F.2d 1020, 1042-43 (Fed.Cir.1992)中的裁判意见指出,衡平法上禁止反言的产生一般需要具备四个方面的条件:(1)被控侵权人知道专利权的存在;(2)专利权人不同意被控侵权人实施其专利权的行为;(3)专利权人在寻求侵权救济时发生了不当迟延;(4)专利权人的不当迟延行为误导了被控侵权人,致使其相信专利权人不会执行其专利权。具体到本案,地区法院认为,Wang公司在与Mitsubishi公司互动的过程中,主动提供了产品设计图,一再劝导Mitsubishi公司生产其专利产品,并且购买了Mitsubishi公司生产的256K SIMMs,这一切足以导致Mitsubishi公司可以信赖Wang公司已经同意其制造和销售涉案专利产品。基于衡平法上的禁止反言原则,地区法院确认本案存在默示许可,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CAFC以基本相同的理由维持了地区法院的裁决。
二、专利默示许可制度的理论基础
专利默示许可在美国是一项案例法上的制度。美国法院在将专利默示许可运用于特定案件,创立相应裁判规则的时候,也对专利默示许可的理论基础问题进行了讨论,逐步形成了具有一定共识的理论学说。在私法理念上,美国法与中国法具有很强的一致性,但在表达理念的私法概念体系上,美国法与中国法又具有明显的区分度。深入研究美国专利默示许可制度的理论基础,将其转换为中国法的概念体系,对于中国专利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一)美国专利默示许可的来源
CAFC认为,至少在四种情况下可能形成默示许可:衡平法禁止反言(equitable estoppel)、普通法禁止反言(legal estoppel)、行为表示(conduct)以及默许(acquiescence)。衡平法默示许可的适用高度依赖于个案的具体情形,需要进行利益上的综合衡平,类似于成文法一般原则的适用,是所有默示许可中最难认定的情形。其源自于衡平法上的禁止反言原则,关注的是“专利权人的误导行为,致使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专利权人不会行使其专利权”,根本目的是阻止专利权人“在已获得对价的许可范围内部分收回许可授权”,从而形成对利益衡平局面的破坏。CAFC认为,衡平法禁止反言由三项要素组成:其一,专利权人实施了误导行为,使得被控侵权人有理由认为,专利权人不会针对自己实施其专利权。这里的“误导行为”,可以是明确的陈述、作为或不作为,也可以是在有义务说明时保持沉默。其二,被控侵权人依据前述误导行为从事了实施专利权人垄断权的行为。其三,如果允许专利权人行使其专利权,被控侵权人将会遭受重大损害。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27―128页。如果被控侵权人能够证明存在这三个方面的要素,且法院认为准予专利权人进一步主张专利侵权是不衡平的,那么专利权人就既不能主张其专利权,也不能获得任何法律救济。基于其他社会交往关系产生的默示许可,一般来说其来源于衡平法上的禁止反言。CAFCU明,相对于衡平法禁止反言而言,普通法禁止反言原则的适用范围更窄,其所涉及的行为包括专利权人许可或转让了权利,并且获得了对价,但随后又试图贬损该权利的情况。基于普通法禁止反言的默示许可,应同时具备三项要件:专利权人已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专利权人在发放许可时获得了对价;专利权人试图减损其授予给被许可人的权利。Wang Laboratories, Inc.v.Mitsubishi Electronics America, Inc, 103 F.3d 1571 (Fed.Cir.1997).基于许可协议产生的默示许可,一般来说其来源于普通法禁止反言。基于专利人的默许和行为表示产生的默示许可总体数量相对较少。默许主要是指专利权人默许他人使用其专利来制造、使用、销售样品,并从该试验性使用中获得部分补偿的情形。在此情形下,除非专利权人明确表示或以其他方式方法否认默示许可的存在,否则视为被默许人获得了默示许可。行为表示主要是指权利人通过许可行为外的其他行为或言语,使得第三人合理推断认为其获得了权利人许可其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的权利。董美根:《论专利默示许可――以对专利产品合理期待使用为目标》,载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编著:《专利法研究2010》,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480页。美国最高法院在De Forest一案中指出:“一项许可是否有效与是否正式作出无关。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基于专利权人的任何言辞或展示给该方的任何行为,可以合理地推断认为专利权人同意其制造或使用或销售该专利发明创造,那么这种言辞或行为即构成许可以及对侵权之诉的抗辩。”De Forest Radio Tel.Co.v.United States, 273 US.236, 241 (1927).基于产品销售和其他合同关系产生的默示许可,在很多情况下即是来源于专利权人的默许或行为表示。
(二)专利默示许可的法律属性
虽然默示许可常常在诉讼中显示出它的存在,作为被控侵权方的一种侵权抗辩事由而被运用。但是,从本质上来讲,默示许可准用于处理的纠纷却是合同纠纷,而非侵权纠纷。美国最高法院在De Forest一案为默示许可确定了其基本属性:“此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相关的任何诉讼,都必须认定为合同关系,而不是侵喙叵怠!泵拦一家地区法院更是直截了当地指出:“与任何其他的默示许可一样,专利默示许可属于当事人的合同行为。”Medeco Security Locks, Inc.v.Lock Technology Corp, 199 U.S.pQ.(BNA) 519, 524 (S.D.N.Y.1976).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虽然同为债的一种,但是在其制度功用上存在质的不同。合同关系属于分配正义的范畴,用于解决不同主体间的合作问题,对社会财富发挥增量作用。侵权关系属于矫正正义的范畴,用于解决不当行为所致损害的补偿问题,发挥维持社会基本秩序的作用。合同关系一般能够实现双赢的效果,侵权关系则是一种典型的零和博弈。专利默示许可的适用,无论基于产品销售、合同关系还是其他的交往关系,对于专利权人和专利技术使用人而言,都是出于对专利技术的有效利用,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专利技术的社会价值。专利默示许可所要解决的就是在专利技术的利用过程中,专利权人和专利技术使用人之间的合作问题,公平合理地确定专利权人和专利技术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通过专利使用所生利益的合理分配。“因此,如果法院认定当事人的争议事实乃是专利默示许可行为,那么剩下的就是许可的范围大小,以及是否支付许可使用费等问题了,专利权人并无权提起诸如要求停止侵权、损害赔偿等专利侵权的诉讼请求。”袁真富:《基于侵权抗辩之专利默示许可探究》,载《法学》2010年第12期,第109页。默示许可的基础是信赖,而侵权的基础则是损害。就二者的不同,审理Aukerman一案的法院解释道:“信赖与损害不同,尽管它们经常引起混淆。侵权者可能在完全不知道该专利存在的情况下建造一家工厂。侵权的结果,侵权者可能不能再使用该设备。尽管受有损害,侵权者不能证明对专利权人行为的信赖。为了证明信赖,被控侵权者必须曾与原告有过关系或沟通使其产生一种可继续建造该工厂的安全感。”Martin J.Adelman, Randall R.Rader, Gordon pKlancnik:《美国专利法》,郑胜利、刘江彬主持翻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202页。在默示许可中,专利技术使用人获得了相应的收益,虽然往往也付出了相应的成本。但是专利技术使用人对默示许可所付出的使用成本,完全不同于侵权者单方向专利权人所进行的损害赔偿。在专利侵权关系下,停止侵权是被控侵权人应当承担的首要责任。在默示许可关系下,无论是否需要支付直接的使用费,专利的使用人都可以继续使用专利技术。“所以,在实践中,当事人的争议是其构成专利侵权行为还是专利默示许可,差别非常巨大,且对于被控侵权人的利益影响甚巨。”袁真富:《专利默示许可制度研究》,载前引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编著书,第461页。专利默示许可与专利明示许可虽然取得许可的方式不同,但在对抗专利权人方面是相同的,专利明示许可的规则基本上都可以准用于默示许可。
(三)事实合同理论对专利默示许可的证成
1941年,德国民法学者豪普特(Haupt)在就任德国莱比锡大学教授职位时发表了“论事实上之合同关系”一文,提出了事实合同的概念和较为完整的事实合同理论。豪普特教授认为,依据传统的民法理论,合同关系的成立必须有意思表示的合致,且需通过“要约―承诺”的程式为之,但在现实生活中有大量的法律交易无需当事人为真正的意思表示,只需要有符合社会观念的事实行为,即可创立合同关系。传统民法理论以意思的拟制理论解释这一现象,既与现实相脱离,亦不敷生活之需要,应当勇敢地承认合同关系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因事实过程而成立这样一项新理论,即事实合同理论。所谓事实合同,即平等主体之间不以意思合致为要素,基于一定事实过程而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就其法律性质而言,事实合同关系并非系类似合同之法律关系,而是确具合同内容之实质,与传统合同观念所不同的,仅其成立方式而已,故关于其内容仍应适用合同法之规定。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3―97页。事实合同理论的提出,是20世纪以来个人主义和意思主义衰落,团体本位主义重新回归和社会连带思想逐步兴起的必然结果。事实合同理论是对逐渐演进的社会关系的客观性价值判断,恰恰表现了私法制度社会功能的演变,其将契约的成立方式从拟制当中解放出来,能够更加妥适地解决实际问题。黄晖:《论事实契约的理论基础》,载中国知网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重庆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8页。事实合同理论体现了日益丰富复杂的私法生活的现实需要,在传统的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之外,创造性地解决了现实生活中业已广泛存在的通过事实行为所成立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合同法上新兴的默示条款、附随义务等地位尚不明确的新动向提供了一种清晰的理论分析框架,简化了法律的适用,提升了私法生活的规范性和清晰度。
就法律渊源而言,专利默示许可来源于英美合同法上的默示条款(implied terms)制度。默示条款是指,合同本身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纠纷发生时由法院确认的、合同中应当包含的条款。杨圣坤:《合同法上的默示条款制度研究》,载《北方法学》2010年第2期,第133页。关于默示条款的来源,英国丹宁法官在1815年的Cardiner v.Grey一案中指出,“并不需要当事人曾经明示同意过,只要为了公平和合理的目的,就可以加上合同条款(如保证义务)。”[英]丹宁勋爵:《法律的训诫》,杨百揆、刘庸安、丁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1―42页。默示条款制度发轫于19世纪,兴盛于20世纪,它打破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只能由双方通过合同中的明示条款予以确定的教条,将与合同有关的其他因素纳入合同内容的判断过程之中,从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傅静坤:《二十世纪契约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16页。默示条款的概念虽然源于合同法,对于专利法上的专利许可制度却有完全适用的余地,成为专利默示许可的制度渊源。在专利默示许可的情形下,虽然专利权人未明确表达许可使用的意思,甚至在个别情况下专利权人可能还表达了反对使用其专利的意思,但是专利使用人仍有权使用专利技术,专利权人和专利使用人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侵权关系而是一种真正的合同关系。“无论专利权人是否具有授权许可的真实意图,根据某一特定案件的事实与情形――例如,根据交易的过程――而可能产生默示许可。”[美]Jay Dratler:《知识产权许可》,王春燕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1页。 “与任何其他的默示合同一样,默示许可产生于当事人的客观行为,而一个理性的人可以将此作为一种暗示,认为已经达成了一个协议。”Medeco Security Locks, lnc.v.Lock Technology Corp, 199 U.S.pQ.(BNA) 519,524 (S.D.N.Y.1976).事实合同关系理论主张,若干情形下,合同关系的成立无需合意的达成,而是取决于一定事实的发生。依默示许可理论,在符合默示许可成立要件的情况下,不论当事人意思若何,得成立专利默示许可关系。可见,专利默示许可制度和事实合同关系理论形成了理念和制度上的耦合,应当深入挖掘事实合同关系理论对于专利默示许可的制度价值,将专利默示许可建立在事实合同关系理论之上。既然专利默示许可为事实合同的一种形式,自然应当适用合同法上的制度规范进行规制,比如合同关系相对性理论、对价理论以及履行理论等,从而使默示许可制度得以丰富和展开。
(四)专利默示许可成立的一般条件
既然专利默示许可在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则必然要遵循与其自身性质不相矛盾的合同法的一般规范。又,专利默示许可是一种事实合同,所以专利默示许可还需要遵循事实合同的特别规定性――因一定的事实行为而成立。结合合同法一般理论和事实合同特有理论,以过往案例为经验,笔者认为,专利默示S可的成立需要具备如下三个方面的一般性条件:
首先,在主体上,默示许可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实际上也就是要求专利权人必须明确或者应当明确默示许可的被许可人。根据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原理,合同关系的双方必须都是特定的,任何一方都应当明确对方当事人是谁,这与物权关系之绝对性法律关系有着根本的不同。默示许可的成立是个案考察的结果,专利法上不存在类似于版权法上的那种抽象性的合理使用或者是法定许可,专利权人基于其在个案中的具体行为,应当清楚地知悉被许可方的存在及其具体身份。默示许可不应当存在这种情形:基于专利权人一项行为,产生了大量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在产生许可的当时无从知晓被许可人的数量和具体身份。因为合同关系的标的是一种给付,需要合同关系的双方为具体的给付行为,任何一方的抽象存在都是与给付的要求相矛盾的。
其次,在成立方式上,专利权人必须实施了一定的行为,该行为能够让相对方产生获得专利使用许可的合理信赖。默示许可属于事实合同的一种,而事实合同的成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行为事实,且该行为一般是积极的作为,不是消极的不作为,更不是单纯的沉默。能够成立默示许可的行为,可以是专利权人的销售行为,也可以是专利权人的相关许可行为,甚至还可以是专利权人与专利使用人之间的其他社会交往行为。某种积极行为的存在,对于默示许可的成立而言是必不可少的。成立事实合同的行为还必须具有某种典型性,社会公众认为该行为可以成立某种内容的合同关系。所以有人说,事实合同关系的成立并非不需要意思,只不过这种意思不是参与合同关系的主体的个人意思,而是一种社会整体意思,是整个社会所赋予的某种意思。既然社会公众认为在特定的情形下,某种行为有成立某种内容之合同的意思,相关当事人也就有理由认为此时成立了某种合同关系。默示许可的成立,需要专利权人的行为让专利使用人产生授予专利许可的合理信赖,也就是说专利权人的行为在社会整体看来,具有授予专利使用许可的意思。专利权人的信赖之所以可以被称为合理信赖,乃是在一般社会理性人看来,专利权人的行为具有许可使用的意思,也就等于说在社会整体看来具有这种意思的存在,专利使用人主张该种意思的存在才是合理的。
最后,在权利义务架构上,默示许可必须有某种形式的对价存在,也就是说专利权人发放了许可,必然也收到了某种形式的相应回报。既然专利默示许可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合同关系,那也就必然存在对价或约因的问题。在英美法上,对价的存在是合同成立的关键要素。实际上,在几乎每一个成立默示许可的案件中,法院都强调了对价的存在,特别是对于专利权人一方而言。在Wang Laboratories一案中,虽然法院认为被告获得了无需支付使用费的默示许可,但是法院同时也强调:“尽管Wang自己并不制造SIMMs,而是需要从如Mitsubishi这样的制造商那里购买该产品,但是SIMMs市场在扩张,Mitsubishi对该专利的依赖使得SIMMs的价格更低,Wang 也因此从中受益。”Wang Laboratories, Inc.v.Mitsubishi Electronics America, Inc, 103 F.3d 1571 (Fed.Cir.1997).在Suessen-Schurr 一案中,法院否认了默示许可的存在。因为法院认为,Schubert只是向Murata支付了专利使用费,使得其可以免于被Murata,但是Suessen却什么也没有得到,因此Schubert未能获得对Suessen 946号专利的默示许可。前引⑨,p64.是否存在对价,常常成为默示许可案件真正的争点。可以认为,在专利默示许可的所有情形中,专利权人都以某种形式从默示许可中获得了相应的经济收益,虽然这种收益未必体现为直接的许可费,而可能是一种在更广泛意义上的经济回报。通观美国法院判决的所有存在默示许可的案件,在成立默示许可时专利权人都已经获得了相应的经济收益,不存在在法院判决成立默示许可之后,再要求专利使用人向专利权人支付许可费的情况。也就是说,在专利权人和专利技术使用人之间发生是否存在默示许可的争议时,专利权人已经通过双方当事人之前存在的合同关系或者其他社会交往关系,获得了专利使用对价,不存在在认定默示许可之后,再责令专利技术使用人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对价的情况。
三、我国专利默示许可的实践和制度构建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司法机关也开启了专利默示许可的实践历程,运用默示许可审理了一系列典型案例。我国司法机关对专利默示许可的运用,既有成功的一面,为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奠定了有益的实践经验,也有不足的一面,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对默示许可的误读误用。最新一次的专利法修订准备吸收默示许可,但是在草案条款的设计上还有很大的不足。应当在吸收国外立法经验和国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科学建构我国的专利默示许可制度。
(一)我国专利默示许可的典型案例
检索我国司法机关审理过的默示许可案件可知,司法机关认可默示许可存在的案件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分别是基于技术标准或技术推广的默示许可案件,以及基于产品销售的默示许可案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季强、刘辉与朝阳市兴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是基于技术标准或技术推广的默示许可案件的典型代表,后续的一些类似案件相关案件还有,衡水子牙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晶廷等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江苏优凝舒布洛克建材有限公司诉江苏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神禹建设有限公司、扬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等。基本上都是遵照最高法院针对本案的批复进行裁判的。该案的基本案情是:涉案专利技术经专利权人同意纳入了建设部颁布的行业标准《复合载体夯扩桩设计规程》,并向全国建筑行业进行推广。原告季强、刘辉是涉案专利的独占被许可人,发现被告朝阳市兴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了涉案专利技术,遂向沈阳中院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被告认为,自己是按照建设部的行业标准进行的设计和施工,其行为并无不当,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沈阳中院一审判定侵权成立,被告不服,上诉至辽宁省高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被告实施行业标准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问题,辽宁高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如下:“鉴于目前我国标准制定机关尚未建立有关标准中专利信息的公开披露及使用制度的实际情况,专利权人参与了标准的制定或者经其同意,将专利纳入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视为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实施标准的同时实施该专利,他人的有关实施行为不属于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侵害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权人可以要求实施人支付一定的使用费,但支付的数额应明显低于正常的许可使用费;专利权人承诺放弃专利使用费的,依其承诺处理。”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朝阳兴诺公司按照建设部颁发的行业标准〈复合载体夯扩桩设计规程〉设计、施工而实施标准中专利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问题的函》([2008]民三他字第4号)。辽宁高院依据该批复的精神做出了二审判决,认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但是需要向原告支付一定数额的使用费。这是我国司法机关首次运用专利默示许可裁判专利纠纷案件,同时也以实际行动表达了专利与技术标准关系的司法准则,影响了之后一系列类似案件的裁判。
(三)我国专利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设想
截至目前,我国《专利法》尚未对默示许可做出任何规范,有关专利默示许可的规则基本停留于案例法范畴。国务院法制办2015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送审稿)》]第85条的规定,被多学者解读为是有关默示许可的规定。《草案(送审稿)》第85条规定:“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专利权人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不披露其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的,视为其许可该标准的实施者使用其专利技术。许可使用费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对于该规定,学术界褒贬不一。持赞成态度的学者认为,该条款写入专利法,不仅弥补了我国专利法缺少专利默示许可的空白,而且有利于妥善处理标准与专利之间的关系,促进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并对推动相关产业发展,维护专利权人、标准实施者和消费者各方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李文江:《我国专利默示许可制度探析――兼论〈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85条》,载《知识产权》2015年第12期,第78页。持反对意见的学者认为,将不披露专利信息的行为一律视为默示许可,实际上相当于规定了一个专利法定许可制度,很有可能违背TRIPS协议规定的专利非授权许可必须“一事一议”的要求,并且和标准制定中专利信息披露的实际情况并不相符。张伟君:《默示许可抑或法定许可――论〈专利法〉修订草案有关标准必要专利披露制度的完善》,载《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第103页。客观情况是,关于标准与专利的关系,截至目前,国际标准组织知识产权政策只提出了两点原则性的要求,且没有做出任何解读,最终是由司法机构对标准必要专利依据国际标准组织的IPR政策进行个案判断,但世界范围内每一个国家的判决和判例都不一样。宋柳平:《专利法修改草案82条――不要缴了中国企业的枪》,载《中国知识产权(网络版)》2015年11月25日,http://wwwchinaipmagazinecom/news-showasp?id=18483,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9月30日。
笔者认为,基于专利默示许可的一般原理,专利默示许可的成立必须在专利权人或其许可的人与专利技术使用人之间存在某种直接的合同关系或者其他交往关系,专利权人或其许可的人必须实施了让专利技术使用人合理信赖其已经做出授予专利许可意思的行为,以此来平衡专利权人和专利技术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单纯地将其专利技术纳入技术标准,无论是强制性标准还是推荐性标准,也不论在纳入标准的时候是否披露了其专利技术,都不符合专利默示许可的一般条件,不应当认为存在默示许可。笔者赞同美国法院创制的案例法规则,如果专利权人在将其专利技术纳入标准的时候故意不披露该专利,则视为构成欺诈行为,在实施该技术标准的范围内,其专利不可执行。专利默示许可是一个否定性概念,包括了明示许可之外的一切使用许可,情形极为多样,对其进行类型化也仅具指导意义,很难进行具体的规则提炼和适用。笔者认为,专利默示许可最好保持其案例法的本色,不宜上升为具体的成文法规则。案例法的灵活性保证了专利默示许可制度可以用于解决各种各样的专利非明示许可的问题。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凡法律制度讲究有一成文法的基础。专利默示许可的法律基础就是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在专利法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可以满足为默示许可制度正名的需要,同时还可以保持默示许可制度的弹性。实际上,《草案(送审稿)》第14条规定:“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该条文在立法机关能够得以通过,对于专利默示许可制度来讲也就足够了。诚实信用原则写入专利法以后,专利默示许可的制度完善就落在了司法机关的肩上。基于我国的法制传统,在默示许可规则较为完善的某个合适的时候,最高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部分公认的规则。
结语
申请日: ,申请号: ,授权日(公开、公告日): ,专利权法定有效期限:
发明创造名称: ,以及实施专利有关的一般技术,并且甲方许可乙方实施该专利技术;
鉴于乙方对甲方专利技术的了解,愿意实施和购买甲方的专利技术,并且具备实施该专利技术的技术力量、物质条件、法人资格和必要的资金,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正文
第一条 定义
1.1.专利:本合同中所指的专利是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的已由中国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 申请日: 发明创造名称;
1.2.专利申请:本合同中所指的专利申请是指甲方为申请人,该专利申请已经或未经中国专利局公开(公告)的申请专利技术,其发明创造名称:
申请日:申请号: 公开(公告)日:
1.3.一般技术:指甲方拥有的与实施该项专利有关的未申请专利或已宣布专利无效的技术。
1.4.技术秘密:指实施甲方专利所必须的、可行的、能够达到预期效果的未公开的技术,名称:
1.5.合同技术:是指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的专利,(或专利申请)一般技术,和技术秘密以及有关专利和一般技术的全部资料。
1.6.全部技术资料:包括专利申请文件及实施与该专利有关的(产品设计图纸、工艺图纸、工艺配方、工艺流程以及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工装、设备清单等)技术资料。
1.7.合同产品:是指乙方使用合同技术制造的产品,其产品名称:
1.8.技术服务:指甲方为乙方实施合同技术所进行的服务,包括甲方向乙方传授合同技术和培训乙方有关人员。
1.9.销售额:指乙方销售合同产品的总金额。
1.10.净销售额:指乙方销售合同产品的总金额减去包装费、运输费、税金、广告费、商业折扣。
1.11.普通实施许可合同:指甲方许可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区、技术范围内实施合同技术的同时,甲方保留使用该技术的权利,并且可以继续许可乙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该技术。
1.12.排他实施许可合同:指甲方许可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区、技术范围内实施合同技术的同时,甲方保有使用该技术的权利,但不得再许可乙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该技术。
1.13.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指甲方许可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区、技术范围内使用合同技术,甲方自己和任何乙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使用该合同技术。
第二条 实施许可的范围
2.1.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甲方的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和与实施这种技术有关的技术秘密。
2.2.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合同技术的全部资料(详见附件1)制造、使用、销售合同产品;合同产品的质量技术检验标准及产品的检验方法。(详见附件2)
2.3.本合同为(普通、排他或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地区实施合同技术。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与第三方联营扩大实施范围,并无权将合同技术许可第三方使用。如甲方同意乙方再转让给第三方则另签订分许可合同。
第三条 技术资料
3.1.合同生效后,甲方(或中介方)收到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入门费人民币元后的×××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合同附件1所规定的技术资料。
3.2.甲方向乙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当是完整、清楚的。图纸资料的内容、规格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3.3.乙方收到甲方提交的技术资料×××日内,应对资料认真仔细检查与核对,如发现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在×××日内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在××日内予以补充或更换;技术资料符合要求的,乙方应向甲方签署技术资料验收合格确认书。
第四条 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4.1.本合同的使用费采用入门费和提成费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入门费为××万元,提成费按合同产品净销售额的××%提取。
4.2.合同生效后××日内乙方向甲方(或中介方)支付本合同入门费(或定金)××万元。
4.3.乙方从合同产品销售之日起,每季度结束后××日内向甲方支付提成费。
4.4.甲方有权查阅乙方实施合同技术的有关帐目。
(注:如采用一次总付或总付额内分期支付的方式,只需规定在合同生效后××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使用费)
第五条 技术服务
5.1.甲方在合同生效后××日内应负责向乙方传授合同技术的有关内容,并向乙方解答有关实施合同技术中所提出的问题。
5.2.甲方在乙方试制合同产品期间,应派出合格的技术人员到乙方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并负责培训乙方技术人员和试制人员,乙方接受甲方培训的人员所具备的条件和文化水平应符合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
5.3.甲方派出到乙方技术服务的人员,如乙方不另支付技术服务费,则使用费宜适当增加,但乙方应对甲方人员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给予保证,有关差旅费、伙食标准等事宜,详见附件3。
5.4.甲方完成上述技术服务后,经双方验收合格,共同签署验收证明文件。
5.5.技术服务验收后,如乙方需要,甲方人员到乙方现场指导,有关技术服务费及差旅费、伙食费标准等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第六条 合同技术的试制及验收
6.1.乙方按甲方的合同技术制造、生产合同产品,如因乙方原因,试制不成功,甲方应协助乙方再次进行试制,如仍不能生产出合同产品,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退还使用费。如因甲方原因,发生同样的试制不成功的情况,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退还使用费,并赔偿乙方应有的损失。
6.2.合同产品试制成功后通过对乙方使用合同技术制造的合同产品,按照合同附件2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进行验收。
6.3.验收合同产品由乙方委托国家认可的产品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或者由乙方组织进行鉴定,甲方参加,所需一切费用应由乙方负责。
6.4.如产品验收不合格时双方协商,各派代表调查原因并确定双方的责任。
6.5.如非乙方原因,合同产品第一次验收不合格,责任在于甲方,甲方应负责找出原因并提出技术措施消除缺陷。
6.6.如经过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责任在于甲方而甲方又不能提出补救措施消除缺陷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支付甲方的使用费并视其具体情况赔偿乙方的部分损失。
6.7.如因乙方责任使合同产品验收不合格,甲方应协助乙方分析原因,提出补救措施,经再次验收仍不合格,乙方确实无法实施合同技术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8.合同产品经验收合格后,双方应当签署合同技术验收合格协议书。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乙方交付合同技术资料的,每逾期一周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甲方逾期两个月未向乙方交付合同技术资料的,或资料补充更换后仍不符合要求时,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应当退还入门费并支付违约金。
7.2.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使用费,应按照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逾期金额的千分之××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两个月不支付使用费,乙方除补充使用费并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7.3.乙方擅自将合同技术许可或泄漏给他人使用的,应将非法所得全部交还甲方,或支付违约金××元,还必须立即停止他人使用合同技术。
甲方擅自将乙方对合同技术的改进部分或将乙方的销售秘密泄露给他人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7.4.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乙方,实施专利超越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并且乙方应即停止实施。
7.5.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甲方,在许可乙方实施合同技术的范围内,又许可他人实施本合同技术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并应当停止许可他人实施合同技术。
第八条 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8.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对合同技术所作的改进应及时通知对方。
8.2.属于实质性的重大改进和发展,专利申请权归改进方,改进方应优先向对方以优惠价格许可使用。
8.3.属于原有基础上较小的改进,双方免费互相提供使用。
8.4.对合同技术的改进,改进方未申请专利的,另一方应对改进技术承担保密责任,并无权擅自向他人转让该技术,也无权申请专利。
8.5.双方共同对合同技术作出的重大改进,专利申请权归双方共有。一方向另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可单独申请专利,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双方应就专利申请权的转让签订协议,如果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擅自申请专利。
8.6.关于双方共同改进的未申请专利的一般技术成果,需由双方另定协议来处理使用权和收益分享的问题。
第九条 专利权无效和侵权的处理办法
9.1.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有第三方指控乙方实施合同技术侵权,甲方应负一切法律、经济责任。
9.2.甲方应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权的有效性,如果因甲方的过失使专利权失效的,本合同即告终止。
9.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专利权或申请(已公开或公告)被宣告无效时,按乙方实际损失情况酌情处理。
9.4.甲、乙双方发现第三方侵犯甲方专利权时,应及时互相通告,由甲方与侵权方进行交涉或负责诉讼,乙方协助。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0.1.乙方因合同产品滞销,致使乙方无经济效益,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提成费的比例;如乙方已造成亏损的,乙方有权提出终止合同。
10.2.独占(或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乙方,在合同生效后××月内不实施合同技术,或者在××月内,非甲方原因,乙方仍无法制造出合格的合同产品,本合同即自行变为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甲方有权向第三方许可实施合同技术,并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10.3.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履行时,应在××天内通知对方,并在××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提供给对方,双方对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变更或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 中介方的责任
中介方有义务监督甲、乙双方,使本合同顺利执行。若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有责任进行从中调解,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12.1.双方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后,应按照合同分清责任,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自行解决。
12.2.双方不能和解的,甲乙双方商定提请当地专利管理机关调处(如有中介方参加,可先由中介方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方提请当地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调处)。
第十三条 其他
13.1.本合同经双方签、盖章后开始生效。合同有效期为×年,合同到期自行终止。双方要求延长合同期限的,在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内另行商定。
13.2.本合同中提到的有关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文本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让与人(甲方) 受让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
签 签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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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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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
被许可方:____________
(乙方)
许可方:_____________
(甲方)
签订地点:
省
市(县)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合同中的甲方就
专利项目(申请日
、申请号:
授权日〈公开日、公告日〉
、专利法定有效期限:
)。许可乙方实施、(该项目属
计划)。本发明属于: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专利技术内容(包括实施该专利有关的一般技术秘密),要求和工业化开发程序:
二、技术资料及其提交期限,地点和方式:
甲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内在
(地点)以
方
式,向乙方提供下列资料:
三、本项目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
四、专利实施许可的种类: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乙方使用该项技术,试生产后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
),采取
方法验收,由双方签署合同技术验收合同格协议书。
如产品验收不合格时双方协商各派代表调查原因并确定双方的责任。
(参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指南》第六条)
六、使用费及支付方法:
(一)一次支付方式
总金额
元
年
月
日
(1)一次性支付:
元
年
月
日
(2)分期支付:
元
年
月
日
元
年
月
日
元
(二)入门费加提成费方式
入门费
元
支付日期
(1)按销售额
%提成
支付日期
(2)按纯利润
%提成
支付日期
七、技术服务(地点、方式及费用)
(参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指南》第五条)
八、后续改进的提供和分享:
(参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指南》第八条)
九、专利权无效和侵权的处理办法:
(参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指南》第九条)
十、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技术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第七十七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
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二)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
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三)违反本合同第
条规定,
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四)其他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参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指南》第十条)
十二、争议的解决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调解。
双方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申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任何一方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参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指南》第一条)
十四、其它:(含中介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入门费、财产抵押、担保等上述条款未尽事宜)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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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或姓名)│
(签章)
│
│ ├──────┼─────┬─────────────┬─────┤
│ │法定代表人 │(签章) │ 委托人
│(签章) │
│ ├──────┼─────┴─────────────┴─────┤
│许│ 联系人
│
(签章)
│
│可├──────┼─────────────────────────┤
│方│
住所
│
│
│ │(通讯地址)│
│
│甲├──────┼─────────────┬────┬──────┤
│ │ 电话
│
│电挂
│
│
│方├──────┼─────────────┴────┴──────┤
│ │开户银行
│
│
│ ├──────┼─────────────┬────┬──────┤
│ │ 帐号
│
│邮政编码│
│
├─┼──────┼─────────────┴────┴──────┤
│ │名称(或姓名)│
(签章) ││ ├──────┼─────┬─────────────┬─────┤
│ │法定代表人 │(签章) │
委托人
│(签章) │
│被├──────┼─────┴─────────────┴─────┤
│许│联系人
│
(签章)
│
│可├──────┼─────────────────────────┤
│方│ 住所
│
│
│ │(通讯地址) │
│
│乙├──────┼─────────────┬────┬──────┤
│方│ 电话
│
│电挂
│
│
│ ├──────┼─────────────┴────┴──────┤
│ │开户银行
│
│
│ ├──────┼─────────────┬────┬──────┤
│ │ 帐号
│
│邮政编码│
│
├─┼──────┼─────────────┴────┴──────┤
│ │单位名称
│
(公章)
年
月
日
│
│中├──────┼────┬───────────────┬────┤
│ │法定人 │(签章)│
委托人
│(签章)│
│ ├──────┼────┴───────────────┴────┤
│ │联系人
│
(签章)
│
│介├──────┼─────────────────────────┤
│ │住
所 │
│
│ │(通讯地址) │
│
│ ├──────┼──────────────┬────┬─────┤
│ │
电话
│
│电话
│
│
│方├──────┼──────────────┴────┴─────┤
│ │开户银行
│
│
│ ├──────┼──────────────┬────┬─────┤
│ │ 帐号
│
│邮政编码│
│
─┴──────┴──────────────┴────┴─────
印花税票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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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审查登记栏:
│
│
│
│
技术合同登记机关(专用章) │
│
经办人
(签章)19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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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 本合同书标有号的合同条款按填写说明填写。
填 写 说 明
一、“合同登记编号”的填写方式:
合同登记编号为十四位,左起第一、二位为公历年代号,第三、四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码,第五、六位为地、市编码,第七、八位为合同登记点编号,第九至十四位为合同登记序号,以上编号不足位的补零,各区域编码按GB2260-84规定填写。(合同登记序号由各地区自行决定)
二、计划内项目应填写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县)级计划,不属于上述计划的项目此栏划(/)表示。
三、专利技术内容是指专利说明书和权项保护范围中所涉及的全部技术内容。
四、技术秘密的范围是指各方承担技术保密的义务的内容,保密的地域范围和保密的起止时间,泄漏技术秘密应承担的责任。
五、其它:
合同如果是通过中介机构介绍签订的,应将中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入门费、财产抵押及担保的,应将给付定金、财产抵押及但保手续的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