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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实务中,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并不总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其实质内容。所以,在做出职业判断时,要想使会计信息反映其所应反映的交易或事项,就务必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来进行判断,而不能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在此,笔者列举以下几点进行探讨。
一、资产的认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应为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顾名思义,“拥有”是一种法律上的所有权,而“控制”则是反映该种资源的经济实质。例如,根据该定义在做出职业判断时,会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怎样处理呢?从法律的角度看这是一个租赁行为,企业从外部租入固定资产,显然不拥有所有权,而只有使用权,但这明显是不符合“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含义。从分析中不难发现,由于其租赁期相当长,接近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而且租赁期结束时承租方有优先购买该资产的选择权;在租赁期内承租方有权支配资产并从中受益,所以从经济实质来看,承租方能够控制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创造的未来经济利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实务中,应当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视为企业的资产,反映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
二、收入的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之一,就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应当关注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但未交付实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也随之转移,企业只保留了次要风险和报酬,如交款时以提货方式销售商品。有时,已交付实物但未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随之转移,如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商品。重点是实务中对于售后回购,售后租回,在做出职业判断时,是否应当确认为销售收入?如果企业在销售某商品的同时又与客户签订了售后回购或售后租回协议,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就需要按照销售的经济实质来判断是否应当确认销售收入。由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购货方,销售也就没有实现,不应当确认收入,因此,应将售后回购和售后租回协议作为融资协议来处理。
三、关联方交易关系的认定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给出了判断关联方关系的标准,即“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是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往往存在于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即建立控制、共同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是关联方存的主要特征。在新准则中,除旧准则的五条具体形式外,又增加了三条,即:“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对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对企业同样也存着关联关系”。对此进行职业判断时,应遵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应视其关系的经济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
四、资产发生减值的认定
准则中,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从外部信息和内部信息来源两方面列举了七点,决定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如果存在减值迹象,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金额,计提减值准备。例如,如果出现了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的预计的下跌。从法律形式上看,这种现象并未导致资源的减值;但在实务认定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从经济实质来看,需要认定减值。又如,如果企业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提前处置,这时根据其经济实质,也要计提相应的减值。
五、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确定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贷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而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是指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已经达到建造方、购买方或企业自身等预先设计、计划或合同约定的可以使用或可以销售的状态。企业在确定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点时需要运用职业判断,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依据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来判断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时点。六、或有事项的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或有事项相关义务是否确认为预计负债应满足条件之一,就是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所以实务中,确定预计负债时,是否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成为很关键的因素。例如,2006年6月1日,A企业与B企业签订协议,承诺为B企业的2年借款提供全额担保。对于A企业而言,由于担保事项而承担了一项现时义务,但这项义务的履行是否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需依据B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等因素加以确定。假如2006年末,B企业的财务状况恶化,且没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好转,这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表明B企业很可能违约。从而,A企业履行承担的现时义务将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则应将该项现时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
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必须同时满足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时,才能以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入账。其中,非货币性资产的确认和计量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密切相关,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则换入资产的价值不能按公允价值入账,而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会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影响换入成本是否公允入账,从而影响交易;但从法律形式的角度来看,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并不影响交易。
八、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认定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这里说的“控制”,即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显然指的是经济实质。新准则中,更多地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要求对所有母公司能够控制的子公司均应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严格的股权比例。在实务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考虑。
母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被投资单位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即从表决权的量上进行判断,又可细化为:母公司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母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母公司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谨慎性原则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它最早是财产托管人解脱其受托责任的一种策略,后来被会计入员认同和接受。
(一)研究者对谨慎性原则的经济起源提出了众多的解释,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1.契约解释。按照契约理论,企业和各有关当事人之间由于不对称信息、不对称利益、有限的视野和有限的责任,会产生诸多机会主义行为。而谨慎性是对契约业绩的理想计量,它对利得有更严格的确认标准,从而可以限制有关各方的机会主义行为,有效减轻企业和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冲突。2.诉讼解释。投资者大多是风险回避者,他们希望能够立即得到有关潜在风险的信息,而对于有关潜在利得的信息却不甚关心。因此,公司延期报告潜在的损失比延期报告潜在的利得会面临更大的诉讼威胁,也就是诉讼风险更可能源自于对收入与资产的高估而不是低估,会计入员为了避免日益上升的诉讼风险,“宁可失之低估,而不愿失之高估”,因而股东诉讼成为谨慎性产生和存在的另一个重要来源。3.税收解释。税收解释认为,纳税收益与会计收益之间的联系,使得管理人员有动机应用谨慎性原则来递延税收的支付。谨慎性原则通过推迟收入的确认以及加速费用的确认而延期支付税收,可以减少税收支付的现值,增加公司的价值。
(二)谨慎性原则得到广泛应用的原则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FASB)在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FAC)第2号中,将谨慎性表述为:“谨慎性是对于不确定性的一个审慎反应,以确保商业中固有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被充分考虑。因此,在未来收到或支付的两个估计金额之间有同等的可能性时,谨慎性要求使用比较不乐观的估计数。”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性,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1.会计环境中存在着的大量不确定因素影响了会计要素的精确确认和计量,必须对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估计和判断;2.因为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经济活动有一定的风险性,提高抵御经营风险和市场竞争能力需要谨慎;3.使会计信息建立在谨慎性的基础上,避免夸大利润和权益、掩盖不利因素,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4.可以抵销管理者过于乐观的负面影响,有利于正确决策。
二、谨慎性原则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谨慎性的模糊规定易造成原则应用中的主观臆断性
企业常利用谨慎性原则的模糊性规定而不充分估计风险和损失,滥用该原则以达到实现虚增企业利润和欺骗外部信息使用者的目的,为企业进行利润操纵和会计欺诈造假提供了“合理”空间,导致会计信息具有不可验证性,造成了会计信息的失真。
(二)税法制约了谨慎性原则的应用
现行税法对税前列支的费用规定有别于会计制度,导致企业当期账面利润因准备金的提取而减少时,还需补交所得税,并直接增大企业当期的现金流出,这使谨慎性原则的应用受到了限制。
(三)市场价格机制的不完善制约了谨慎性原则的应用
目前除对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债券投资及少数商品在市场上颁布信息外,绝大多数商品及股权缺乏相关信息的参考,难以确定其公允价格,即难以确定资产可变现值,市场价格机制和信息披露状况使谨慎性原则难以落实。
(四)谨慎性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相冲突
谨慎性原则强调预计可能的损失而完全不确认利得,将会违背真实性和可靠性原则,与客观性原则相冲突。谨慎性原则将现在尚未发生的、未来发生的损失和费用提前计入损益,显然违反了“不是本期发生的费用均不得计入本期”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谨慎性原则体现的是尽可能在当期确认可能的损失、费用,滞后确认或不确认可能的收益,这种核算方式必然会削减企业的正常利润,又与配比原则相冲突。在谨慎性原则下,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的应用,又是对历史成本原则的背离。另外,应用谨慎性原则还会与可比性原则和一致性原则发生冲突。(五)会计入员职业素质制约了谨慎性原则的应用
目前,企业提取减值准备的方法和计提比例、对或有事项的判断都需要会计人员具有较多的经验和较高的专业素质,而会计人员缺乏职业判断能力则限制了谨慎性原则的应用。
三、完善谨慎性原则的思路
(一)增强谨慎性原则的明晰性和可操作性
要实现谨慎性原则应用的“初衷”——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保障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受侵犯,就应把谨慎性原则的具体要求规定详细,制定出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指南,尽量在照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建立起能被广泛接受的、有一定灵活性的标准,以便缩小信息提供者的“活动空间”,增强具体应用谨慎性原则的相对明晰性和可操作性。
(二)缩小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
在国家财政所能承受的范围内,适当缩小税收政策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以便各企业在会计制度范围内自行选定准备的提取方法及比例,报税务部门备案,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应允许在税前列支。同时,国家应成立专门的机构,担当沟通、协调二者关系的使命,使税收更为合理化,减轻企业因税收不合理导致的纳税负担,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完善市场信息报价系统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证券市场、生产资料市场、产权交易市场及房地产市场等各类市场也逐步得到了发展和完善。有关国家宏观调控部门应完善各种价格信息及信息报价系统,定期向社会各类商品的价格,使各企业对存货、固定资产和投资等资产的计价具有合理依据。(四)对谨慎性原则的应用进行必要的约束
在会计实务中,可以对谨慎性原则的应用前提和应用条件进行必要的约束,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会计人员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这些约束条件的限制,使得稳健的会计程序与方法将主要依据客观前提而定,可减少操作上的随意性,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预防和避免谨慎性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的冲突。
(五)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增强其职业判断能力
会计人员应系统掌握会计专业知识,加强后续教育,应用专业知识对确定和不确定的会计事项进行确认和计量,力求实事求是、诚信为本,避免主观随意性,以便对会计交易或事项做出谨慎的处理。
(六)加强审计监督,强化内在约束机制
中图分类号:F406.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2-0-01
一、新会计准则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简述
新会计准则规定了非货币资产交换的两种情况:一是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换入或换出的资产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如果这两者都满足,那么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超过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部分列入当期损益。但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可靠,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作为计量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涉及少量货币形式的补价收付,支付方和收入方,都要计算相关的当期损益。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1.不等价非货币换存在的规定不足
(1)认定标准的缺陷
有的时候,企业间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如提前收回款项、战略合作目的等等,往往进行不等价的非货币资产交换。非货币资产交换一般规定,涉及少量补价的,以补价低于整个资产交换金额比例的25%作为判定非货币资产交换业务的标准,即以等价交换为前提,支付方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等于收取方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加上收到的补价。
(2)换入资产成本认定的缺陷
在不等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上支付补价,不一定和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相等,我国新会计准则对换入资产价值采用“出值定入值”的方法,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计量标准,这样的规定能起到有效防止舞弊的作用。然而在不等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情况下,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往往不等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这样就会造成双方企业入账和出账的金额不等,造成了不合理的勾稽关系。
(3)非货币资产交换损益确认的缺陷
在非等价货币性资产交易情况下,由于双方交换的资产公允价值并不一致,要产生一定的差价,对于这部分损益,因为这部分损益可以视为债务豁免、交易溢价等,所以与正常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混在一起确认是不合适的,这样会误导报表使用者对财报信息的解读。
2.相关税费处理规定尚存模糊之处
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中,无论是换出资产,还是换入资产,都要发生一定的税费支付,例如换入资产产生的增值税、入库费、运杂费;换出资产产生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然而准则对这些税费是否应当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而且在补价占交换总资产的25%的分界线标准,并没有规定是否应该包括增值税,这在会计实务中,给会计人员带来了职业判断上的难题。
3.收入科目有待斟酌
新会计准则对非货币资产交换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视同销售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要计入投资收益。但是就存货而言,非货币资产交换不属于经常性业务,是否应列入主营业务收入计入损益,是有待斟酌的。
三、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的改进建议
1.对不等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改进建议
(1)标准认定的改进
对于不等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双方企业计算补价比率的不同,造成对是否非货币资产交易认定的不同,这会造成双方资产入账价值的不统一和当期损益的计量口径不一致,给报表使用人和投资者造成了财务信息的扭曲。所以,单纯的定量标准不能作为是否非货币资产交易的判断标准。对此,建议在不等价非货币资产交换的条件下,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为基础,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以实事求是的职业判断来区分是非货币性还是货币性资产交换。
(2)改进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标准
在不等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条件下,同时存在两个价值,可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中关于不等价非货币性资产的相关规定,改变以出定入的计量方法,当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除非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有确凿证据证明更可靠时,再用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基础。这样就能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具准确性和相关性的使用信息。
(3)损益计量与确认的改进
对于不等价非货币资产交换的损益确认计量,应当参照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规定来进行,因为不等价非货币资产交换其实质是企业因为某些困难或战略目的而做出的某些让步或利益让渡,类似于债务重组的情况。所以在不等价交换条件下,可以将交换损益区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资产损益。
2.完善相关税费规定的改进
对于相关税费的处理,在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市场条件和税法体系下,建议遵循以下方法:第一,为取得换入资产而发生的相关税费,除了抵扣掉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不能计入资产成本的税费外,都应当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价值中去。其理由是这些税费是为了取得换入资产而产生的必要支出,另外在我国现行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价格即公允价值往往包含着相关税费,实践中难以区分出其中的价外税。第二,换出环节支付的相关税费除了抵扣掉进项税额后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外,其他税费不应当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价值中去,因为这些税费跟处置换出资产相关,应视同销售行为,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3.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科目进行统一规定
建议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不区分换出资产的类别,统一以营业外收支科目来核算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因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市场货币经济环境下一般不是经常性业务,而且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往往带有一定的战略目的,列入日常的视同销售行为欠妥,列入营业外收支科目更科学。
4.对商业实质和公允价值判断进行更深入明细的规定,并加强对会计处理的监管
商业实质用简单的现金流衡量太过于简单,应当还需考虑资产功能性、管理者意图、交换特点、经济影响等因素,我国会计准则应当对商业实质和公允价值判断进行更深入明细的规定,同时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其职业判断能力,同时加强对相关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的监管,来提高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务处理的客观公允性。
参考文献: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注册会计师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与此同时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失误,从深圳原野、北京长城、海南中水的老三案,到东方锅炉、红光实业、琼民源的新三案,使得注册会计师行业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质疑。在此审计收费作为委托人与注册会计师之间重要的经济纽带,随着它对独立性的影响探讨的不断深化,对于审计收费本身的研究也由边缘转为中心,逐渐成为热门话题。
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以“四大”为首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顺利进驻中国并迅速占据有利位置。资料显示,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明显以较少的客户获得了相对于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较高的收入,国内所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若是为了赢得客户而采取压价竞争的策略,会导致注册会计师为了降低审计成本而提供相应低质量的审计服务;若是为了获取更高的收益而一味提高审计收费,那么会计师事务所将会面临客户流失的风险。因此,采取正确的审计收费策略,制定合理的审计收费标准在此显得至关重要。
一、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普遍存在审计收费偏低现象
自2003年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始《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百家信息》,对排名前100位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所在地、CPA人数等进行统计公开,以供业内外人士参考。从2003~2005这三年的数据来看,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收入不仅稳居前四,而且遥遥领先于国内所。以2005年度的数据为例通过分析不难发现,国内会计师事务所与国际“四大”相比存在审计收费普遍偏低的现象。稍加分析,即可得出以下数据:排名前十位的会计师事务所总审计收入为322,054万,而“四大”中仅普华永道中天一家就以113,025万占据了前十位总审计收入的35.1%。相比之下,前十位中国内六家会计师事务所总审计收入为54,740万,仅占前十位收入总和的16.9%。“四大”中最后一名的德勤华永,其审计收入也是国内所中“老大”上海立信长江的3倍多。
(二)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缺乏统一的标准且高低相差悬殊
1.国内审计收费缺乏统一的标准
国内注册会计师行业到目前为止仍没有形成统一的审计收费标准。由于审计产品本身的特殊性,它的价格高低往往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有的事务所认为审计费用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委托人资产规模的大小,有的则认为委托人公司盈利越多,则应缴纳更高的审计费用。因此,有的事务所按总资产的一定比例计提收费,有的按客户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收费,而更多的则是通过与客户讨价还价来确定审计收费,这是既不规范也不科学的。
2.审计收费相差悬殊
自从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12月24日了《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以来,沪深两市1164家上市公司共有1003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001年度的审计费用。从披露的数据来看,首先,同样资产规模上市公司的年报审计费用相差悬殊。举个例子来看,格力电器与景谷林业的总资产规模分别为6.92亿元和5.56亿元,相差不大。但起审计费用却相去甚远。格力电器的审计费用为28万元,景谷林业的则为40万元。其次,同一家上市公司,由不同的会计师事务所来审或A、B股审计,审计费用相差也较大。例如,汕头电力2000年度由中天勤审计,审计收费仅为10万元,而2001年度改为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其费用则涨至35万元。139家需要境外审计的上市公司支付报酬的情况也是不均衡的,最多的如中石化,有毕马威审计收费高达5700万港元,而最少的如深基地B,由香港罗宾咸永道审计收费仅13.5港元,相差400多倍。
二、审计收费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从市场环境来分析
1.“低价式进入策略”的普遍采纳
“低价式进入策略”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招揽审计业务,讲最初几年的审计费设定为低于其成本,并希望通过较长的审计约定来弥补此前的损失,而采取的定价策略。近年来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增长较快,尤其以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居多。为了在审计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它们普遍采纳“低价式进入策略”,从而使“低价式进入策略”成为引发审计市场价格战争的根源之一。
2.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抢占国内市场的挑战
以“四大”为首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顺利进驻中国,并迅速占有中国市场,给本土会计师事务所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四大”不仅手握着“世界500强”中大部分的老客户,更以其过硬的品牌,优质的服务吸引了原属于国内所的大量客户,导致国内所严重的客户流失,部分国内所更是面临着生存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国内所审计价格的普遍下挫也是在所难免。
3.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差异导致价格竞争。
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有的为有限责任制,有的则为无限责任制。从构成审计费用的三大要素:产品费用,即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出具审计报告所需要的审计费用,‚预期损失费用,包括诉讼损失和恢复名誉的潜在成本,ƒ会计师事务所正常利润来看,承担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其只以有限责任承担赔偿责任,风险成本较低,所以能够以相对较低的审计成本收取较低的审计费用,而承担无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则不具有这方面的优势,但为了赢得有限的客户,不同组织形式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价格竞争在所难免。
(二)从政策制度背景来分析
1.采用招投标方式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制度形式
首先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是在招投标过程中先定下价格,再提供与接受服务的,在这种制度形式下,审计服务质量与价格的关系——“信价比”无法事先预测,故难免有些会计师事务所以低价中标,但同时也提供低质量的服务。给客户的利益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整体形象都造成不良影响。其次,据业内人士分析,招投标方式形式上是招投标双方相互选择的公平竞争方式,由于其容易造成价格恶性竞争,实质上是“价格招投标”,价低者得。价格决定一切。由此可见价格招投标方式是不合理的。
2.官定不合理收费标准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之间的矛盾
目前国内业界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不同地区之间差异较大。有的是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共同制定收费标准,而有则仍然沿用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以前政府制定的审计收费标准,没有制定新的收费标准。随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审计准则越来越完善,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需要注册会计师开展更多的工作,执行更多的审计程序。这样势必增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成本。在这种情况下旧的审计收费标准显然无法适应新的审计执业环境。偏低的审计收费标准导致国内部分会计师事务所陷入无利经营,甚至是亏损经营的困境。更为严重的是,据调查发现,某些地方政府为扶持国有企业,下发文件规定扶贫地区企业无论资产规模多大,会计师事务所收取工商年检费不得超过1万元,破产、清算、转制等审计收费一律减半,以牺牲会计师事务所的利益为代价来减轻国有企业的负担,将本应当由当地政府、财政部门承担的补助任务转嫁于民间中介组织,这是极为不合理的。政府过度干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收费,可能会导致这一新兴行业秩序更为混乱,发展受到严重阻碍。
另外,通过以上论述,可知国内业界的审计收费采取政府指导价,并且存在某些地方政府过度干预审计收费,收费标准偏低等不合理现象。然而,相比之下在我国境内营业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其审计收费却从不受国内政府收费标准的约束。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凭借自身的实力以高收费揽得优质客户,而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在低得收费标准下为求生存,只得争取规模效应再次压价以吸引客户。然而审计质量再也无法得到保证,这种有失公平的竞争环境从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国内会计师事物所以低收费败给了国际“四大”的高收费。
3.从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自身来分析
首先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思想上短期意识严重,缺乏战略眼光。它们不注重于改善自身的业务能力,拓展业务的广度,反而专注于以低价招徕客户,因此引发数量众多的会计师事务所陷入价格战争的旋涡之中。其次,是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中小型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林立的现状。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其资产规模较大,雄厚的实力保证了它们在遭遇诉讼之后较强的赔付能力,故在制定审计收费标准时能够充分考虑到预期损失费用的因素,而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特别是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赔付能力有限,所以考虑较少或者根本不考虑预期损失费用的因素,因此相应地敢于给出低的审计定价,容易造成业内审计收费秩序混乱。
三、对解决审计收费问题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制度
1.制定科学的审计收费标准
为避免以上审计收费秩序混乱的现象,制定统一、公开的审计收费标准是非常必要的。西方国家大都采取以人工小时为基础的审计收费标准,鉴于影响审计产品费用的三大因素:委托人规模、总体财务状况和被审单位内部控制的强弱(廖洪、白华,2001),建议在制定审计计划时考虑上述三大因素对审计工作量的影响,在确定具体的人员配备和工时,结合不同审计人员小时收费的差异,拟定出具体的审计收费标准。同时在此标准下根据审计人员的配备差异、地理位置的差异体现出合理的质量差价、地理差价。
2.改进招投标方式
首先应采取最低限价策略。招投标方式最不可取的地方在于容易引发低价竞争的现象,有关部门根据投标单位的综合情况制定出价格最低线。若有的会计师事务所给出低于最低线的价格,则禁止其参与后续的招投标工作。其次,委托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不应只注重其给出的服务价格,应充分考虑到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誉、规模、服务质量等因素,给出综合评价。最后,应采取措施提高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制定出指导性政策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聘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3.制定相关的惩罚制度,加大行业监管力度
在出台统一的审计收费标准之后,再配套制定相关的惩罚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可对于不同程度违规的会计师事务所所给予罚款、行政处罚等不同层次的惩罚措施,以保证审计收费标准的顺利措施。
4.建议采取双审制度
双审制度,即一家上市公司的审计必须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共同进行,且必须为国际“四大”之一和一家国内所。双审制度和单审制度相比较,其优越性在于既可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既降低或有收费等乱收费现象发生的机率,又可以缓解业内的恶性竞争,以及审计收费在国际所与国内所之间,不同地区的事务所之间相差悬殊的现象。
(二)改进注册会计师行业自身
1.加强国内会计师自身规模的建设
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应扩大自身规模,拓展其业务的广度。首先,是因为在上文已经论述到的国内因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众多,而引起价格恶性竞争的现象;其次,在审计收费的高低上,上市公司的规模起决定性作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和品牌没有决定性影响(周红,2004),因而大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不会引起价格垄断。因此,只有扩大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才能应对中国会计审计市场发展对审计服务质量和多样化日益强大的需求。
那么如何扩大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呢?强强联合不失为一个方便快捷的方法,这样的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可以相互弥补业务广度、工作方法上的不足,也便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高质量的服务,从而大幅提高了自身的竞争力。
2.在服务方式和组织形式上更为灵活
由于国内审计市场竞争激烈,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收费上远不如“四大”。那么国内所可以采取“钻空子”的策略,在保证审计服务的前提下,将主要精力转移到“四大”涉及较少的领域,如税务、工程造价、资产评估等,以在这些业务上的发展强大来弥补审计服务的“弱势”。
参考文献:
[1]廖洪、白华.2001.美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收费研究中国注册会计师2001;8:028
[2]姜虹.2003.对我国审计收费制度指定及收费现状的理性思考中央财经大学学学报2003;7:017
[3]周红.2004.从伦敦交易所上市公司收费看我国审计市场结构改革当代财经2004;5:026
[4]《会计师审计收费研究》课题组.2005.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监管制度分析及政策建议会计研究2005;3:001
[5]余峥.2005.做大做强国内所系列报道(二)站在存亡的十字路口中国财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