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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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篇1

1956年德国上市了一种新药沙利度胺(反应停),可消除孕妇常有的呕吐、恶心、乏力和食欲不振等妊娠反应,十分畅销。但是到了1962年,由于孕妇服用“反应停”,仅在德国就出生了8816例畸形儿――海豹肢畸形儿,在日本也出现了1002例,到1963年止,全世界已出生海豹肢畸形儿11000多例。这很快就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此药立即被停用,9个月之后,再无海豹肢畸形儿出生。

这一事件震惊了全世界,使人们认识到即使一个被正式批准上市的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也会产生意外的有害反应。因此药品上市后,还应加强监测,以避免药品在大面积人群中使用所出现的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害事件。也正是在“反应停”事件后,各国政府开始建立本国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

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成长纪实录

1983年以前,部分医务人员将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发表在医药杂志上。

1984年,上海几家医院开始尝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1988年,卫生部指定北京、上海两地区10所医院开展试点工作。

1989年,在北京正式成立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首批参加监测的有北京、上海、广州、哈尔滨、湖北等省、市的14家医院。

1990年,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被列为全军临床药理基地主要工作内容之一,并成立全军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1998年,我国成为世界卫生组织国际药品监测合作中心的成员国,每年定期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给中心。

1999年,卫生部药品不良反应监察中心并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更名为“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19099年11月,制定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标志着我国开始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2001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远程网络开通,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手段有了新的突破。

2001年11月,国家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制度和各地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情况通报制度建立。

2003年9月1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首次向社会公开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

2004年3月4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确定了药品使用单位法定报告和监测责任,加大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已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药品安全性紧急事件处理工作程序》,规范了应急处置的相关程序。

2007年12月6日,《药品召回管理办法》正式,充分体现药品安全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标志着我国药品监督管理体系走向成熟。

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辉煌成果

从1989年卫生部成立了药品不良反应监察中心到今天,经过20年的努力,无论法规层面,还是监测手段都得到了长足发展,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试行)》到《药品召回管理办法》,法律法规在逐步完善

1999年11月,原国家药品监管局会同卫生部联合颁布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对规范和推进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01年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2004年3月,SFDA正式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明确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报告和监测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定责任。

2007年12月,SFDA正式《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严令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否则将遭受巨额罚款,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为促进我国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的完善无疑注入了一支“强心针”,是我国药品监督管理体系走向成熟的一个表现。”

从12个到34个,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组织体系初建成

2000年,全国省级以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只有12个。截至2007年底,全国已经建立国家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1个;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34个,包括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国家计生委的计生药具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地市级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200余个;有些地方还建立了县级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组织体系框架已逐步构成。

从519例到54.7万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速度和质量日益提高

据统计,1998年至2005年间,收到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年增长率分别为14.67%、691.26%、63.93%、120.26%、116.78%及90.15%、147%。截至6月30日,2008年上半年共收到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品不良事件报告16.5万余例。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病例报告越来越多,说明我国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已基本建立起来,能够及时发现危险信号,也反映出我国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已得到广泛重视。

由人工报告到网络信息传输,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时效性大大提高

2001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内部局域网建设完成。

截至2008年6月30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系统各级用户总数达到25120个。其中医疗机构用户数14434个,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用户数10629个,其他57个。监测网络建设的完善,保证了监测报告实时传递,为相关部门的及时决策作出了重要贡献。

《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促使相关部门及时对药品再评价

从2001年11月19日,我国了第一期《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截止到2008年10月,已17期信息通报,共有51个有安全隐患的药品被通报。

在对某些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分析评价的基础上,SFDA对部分品种采取了有

效的监管,如停止使用和销售含PPA的药品,取消含有马兜铃酸的关木通药用标准,中止乙双吗啉品种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禁止苯甲醇用于儿童肌肉注射等。对推动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真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健康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丞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不良反应报告主体亟待扭转

在我国,92.5%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来自医疗机构,只有6.7%来自药品生产企业。

在国外,90%的报告是由药企提供的,由医务人员上报的不到7%,而且其中60%以上是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在加拿大,对药企是强制报告的,对医生则是自愿报告。反观国内,却是“法律报告制度,自愿报告原则”。

药物滥用增加了药品不良反应风险

近几年来,药物滥用引起的不良反应逐渐比重加大。抗生素、解热镇痛、补药、激素等药物滥用现比较普遍。由于购入途径的方便,或者认知上的偏差,比如把药品当成补药或特效药使用,造成药物滥用,增大了药品不良反应的风险。如博雅人免疫球蛋白事件中患者将球蛋白当成营养品使用,而忽略了其血液制品高风险的特性。

我国应该加大通过对各级监测机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医疗机构、社区、学校等人群的培训及知识普及,增加公众对药品不良反应相关知识及用药安全认识。

中药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丞待加强

在我国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中西药不良反应占86%,中药不良反应占14%。这并不是说中药的不良反应比西药少。而是由于西药的不良反应往往都是由国外先发现,然后才引起国内注意,而对中药不良反应,国外则缺乏研究。

中药也是以化学物质为基础的,现在许多中成药、中药新剂型在使用过程中,不良反应也很多,如腥鱼草、刺五加事件。我国需加强对中药的再评价研究,重视中药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药品不良反应救济或赔偿机制丞待建立

篇2

第二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中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主管部门。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会同卫生部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管理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通报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三)组织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会同卫生部组织检查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对突发、群发、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不良反应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理;(五)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及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严重不良反应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理;

(五)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八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已确认的药品不良反应采取相关的紧急措施。

第九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承办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工作,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工作;

(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进行技术指导;

(三)承办国家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资料库和监测网络的建设及维护工作;

(四)组织药品不良反应宣传、教育、培训和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刊物的编辑、出版工作;(五)参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国际交流;

(六)组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方法的研究。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承办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上报及其它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人员应具备医学、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正确分析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能力。

第三章报告

第十二条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处理,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每季度集中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的填报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五条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应报告该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药品生产企业除按第十三条规定报告外,还应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表》的形式进行年度汇总后,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每年汇总报告一次;对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在首次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当年汇总报告一次,以后每5年汇总报告一次。

第十六条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此外,对进口药品发生的不良反应还应进行年度汇总报告,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每年汇总报告一次;满5年的,每5年汇总报告一次。进口药品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发生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经营该进口药品的单位应于不良反应发现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十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群体不良反应,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立即会同同级卫生厅(局)组织调查核实,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第十八条个人发现药品引起的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可直接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每季度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所收集的一般不良反应报告;对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报告应当进行核实,并于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报告,同时抄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厅(局);每年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所收集的定期汇总报告。

第二十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每半年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统计资料,其中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群体不良反应报告资料应分析评价后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对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单位或个人反馈相关信息。

第四章评价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应经常对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所发生的不良反应进行分析、评价,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及时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核实,作出客观、科学、全面的分析,提出关联性评价意见,并将分析评价意见上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由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作进一步的分析评价。

第二十四条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措施;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布。已被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通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七条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除医疗机构外的药品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无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二)未按要求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

(三)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的;

(四)未按要求修订药品说明书的;

(五)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医疗卫生机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交同级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延误不良反应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严重药品不良反应重复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三)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

(四)药品严重不良反应是指因服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1.引起死亡;

2.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3.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

4.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

5.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

第三十条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不作为医疗事故、医疗诉讼和处理药品质量事故的依据。

篇3

2011年全国共收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数量852 799份;每百万人口平均病例报告数量637份。其中新的和严重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数量145 769份,占同期报告总数的17.1%,与2010年相比基本相同。

按照2011年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来源统计,来自医疗机构的占83.1%,来自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占13.7%,来自个人的报告占3.2%。医疗机构作为不良反应报告主体的格局依然不变,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报告比例较2010年略有增长,但仍显不足。

2011年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分析

1.化学药品报告情况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中抗感染药报告数占化学药总例次数的51.2%,较2010年降低了1.4%,可能与医疗机构加强规范使用有关;其次是心血管系统用药、镇痛药、消化系统用药、电解质/酸碱平衡及营养药等。

化学药严重病例报告中最常见的类别是抗感染药,占44.9%,较2010年降低了3.6%,其他排名前五位的化学药类别依次是抗肿瘤药、心血管系统用药、电解质/酸碱平衡及营养药、神经系统用药等。在严重病例报告中近半数报告涉及抗感染药。

2.静脉注射给药途径药品报告情况

2011年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的给药途径以静脉注射为主,占55.8%;其次为口服给药;化学药、中成药给药途径分布情况与2010年基本一致。

2011年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的给药途径以静脉注射为主,占73.4%;其次为口服给药,占20.0%;其他给药途径占6.6%。提示静脉注射给药途径风险较高,选择合理的给药剂型、途径是减少不良反应发生的重要方法。

3.中老年及儿童患者监测情况

与2010年总体病例报告的年龄分布相比,14岁以下的儿童患者的比例与2010年基本一致,45~64岁患者比例升高,65岁以上老人的比例明显升高,提示应加强针对中老年患者的用药监护。

4.中药注射剂监测情况

2011年全国共收到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事件报告65 572例次,其中严重报告4 034例次。2011年中药注射剂报告数量排名居前的类别是理血剂、补益剂、开窍剂、解表剂、清热剂、祛痰剂,占中药注射剂总体报告的97.3%。2011年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数量排名前3的药品分别是清开灵注射剂、双黄连注射剂和参麦注射剂。

5.国家基本药物监测情况

2011年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共收到国家基本药物的不良反应/事件报告310 397例,其中严重报告11 580例,占3.7%。国家基本药物报告涉及的药品类别中,化学药品病例报告构成比与2011年总体报告构成情况和2010年基本药物报告的构成情况无明显差异。2011年国家基本药物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总数、严重报告数增长水平与总体病例报告增长水平基本一致。2011年国家基本药物安全状况平稳。

药品风险控制措施

2011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对发现存在安全患的药品采取了相关管理措施。

1.药品安全警示信息

2011年共《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9期,通报了9个(类)药品安全性信息。《药物警戒快讯》11期,报道了60余种药品安全性信息。

2.修改产品说明书

2011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要求生产企业对异维A酸制剂、尼美舒利口服制剂的风险在说明书中进行明确提示,指导广大医务人员和患者合理使用药品。

3.严格限制使用管理

2011年5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加强尼美舒利口服制剂的使用管理,包括禁止用于12岁以下儿童,限制适应证、剂量、疗程等具体措施。

4.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药品标准

(1)2011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含右丙氧芬的药品制剂逐步撤出我国市场。监测和研究数据表明,含右丙氧芬的药品制剂存在严重的心脏毒副作用,且过量服用可危及生命,在我国使用的风险大于效益。自2011年7月31日,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右丙氧芬的药品制剂,撤销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2)2011年5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停止阿米三嗪萝巴新片(复方阿米三嗪片)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撤销批准证明文件。临床研究结果显示其有效性在用药组与安慰剂组中无统计学差异,不支持阿米三嗪萝巴新片可有效提高非痴呆性血管认知功能障碍患者的认知功能。

篇4

我院门诊处置室主要配合门诊医生大夫诊治的患者进行输液的治疗,药物的不良反应随时随地可能发生且复杂多变,预防和减少药物的不良反应是医护、患者及药品生产厂家的共同愿望。用药发生不良反应,并不表明药品质量问题。

药品不良反应(adverse drug reaction, ADR)系指任何为了预防、诊断或治疗人的疾病、改善人的生理功能而给予正常剂量的药物所出现的任何有害的不期望的反应。此定义现已被世界卫生组织(WHO)及英、美等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察研究中心所采纳[1]。

1 资料与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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