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工作安排范文

时间:2023-02-27 1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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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工作安排

篇1

一、活动目标:

1、通过德育基地的活动,培养爱祖国、爱家乡、爱人民、爱劳动、爱学习的良好品质。

2、通过德育基地的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二、活动内容:

1、组织学生参加社区活动,激发学生热爱家乡、爱学习、爱科学的热情。

2、德育处、团委、组织学生去社区捡白色垃圾,增强环保意思。

3、有德育处组织学生到当地驻军(技工大队)参观学习军事训练和内务。

4、由团委组织学生参观可口可乐公司。

三、工作措施

1、德育处与技工大队、可口可乐公司签订的淤积的协议书。安排活动时间的内容。

2、进一步加强阵地建设,努力完善各阵地的规章制度,努力用好校外德育基地。

3、各基地负责人应在活动前与基地领导取得联系,与各基地领导协商后,定期组织学生到基地进行参观学习或实践活动,使学生受到良好的思想道德、实践体验教育。

4、德育基地活动要有专人负责,活动班级班主任随队做好安全工作。基地活动前应对学生做好教育工作,要求他们保持少先队员的良好形象,注意文明礼貌,不怕苦不怕累,体现我校良好的学风、校风。

5、按照德育基地协议书的要求,爱护德育基地的各种物品,不得触模有主要价值的物品和易损坏物品。

篇2

二、组织领导

三、隐患排查治理范围、内容和措施

(一)排查治理的范围

1人员密集场所:

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2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

3客运车站、码头的候车、候船室(楼)

4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

5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2易燃易爆单位:生产、贮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场所。

六小”三合一”等容易发生火灾的场所。3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和场所。

4高层和地下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以及建筑高度超越24米的公共建筑;使用性质为生产加工、旅馆、出租房、商场、市场、娱乐场所、库房、汽车库等的地下空间。

5文物古建筑:列入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市、区)政府维护的文物古建筑。

6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和农村50户以上大村寨。

(二)排查治理的内容

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具体包括:全面排查单位消防平安责任制、消防平安管理、建筑防火、消防平安疏散、自动消防设施、公共场所室内装修、电气线路设备等方面存在火灾隐患。

1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消防平安责任制、消防平安制度、消防平安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

3单位员工消防平安教育培训情况;

4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5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建筑平安入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

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6消火栓状况。灭火器材配置等情况;

7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运行情况;

8建筑室内装修装饰资料防火性能情况;

9生产、贮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位置情况;

平安入口、疏散通道设置,10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贮存、经营部分实行防火分隔。消火栓、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运行情况;

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备等情况;

12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组建义务消防队情况,13农村村寨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平安责任情况。老弱病残酒”五类人员造册登记和管理情况,两分钟防火法”警示标牌的张贴情况,村委会推行“五户联管”十户联勤”情况,村寨消防设施配置情况,农户违反规定堆藏易燃、可燃资料,使用、贮存、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用火用电不规范等情况。

(三)排查治理的措施

凡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同意施工;凡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凡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一律停止施工、停止使用。1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要严格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要坚决依法督促整改。凡发现公众聚集场所采用易燃可燃资料装修装饰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予以查封;凡发现疏散通道、平安入口数量缺乏或严重堵塞,2对既有建筑和易燃易爆单位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已不具备平安疏散条件的一律予以查封;凡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一律予以查封;凡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要坚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将障碍物予以拆除。

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3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限期消除隐患。要继续抓好已部署开展的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消防平安专项整治、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检查、打击消防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等工作,对前期专项整治行动尚未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紧盯不放,确保按要求时限整改完毕。

四、工作方法

12月底结束,专项行动从2010年9月15日开始。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9月15日至9月23日)各乡(镇)部门有围绕县政府安排的世博会、亚运会、旅发大会以及国庆61周年等平安捍卫行动。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召开各类会议,特别要召开乡(镇)办事处、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负责人和重点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会议,结合当地实际进行全面安排、层层动员,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各乡(镇)部门专项行动方案和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于9月25日前报县公安消防大队。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9月24日至2010年12月20日)各乡(镇)部门要以消防法律法规为依据。要依照各自职责,突出重点时段,突出重点部位,对本行业或本系统监管的单位逐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各乡镇政府要推动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对乡镇居民区、乡村社区、农村村寨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对在监督抽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坚决督促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或者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要坚决依法进行查处。对火灾危险性大、不能及时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采取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临时查封,行政拘留等强硬措施。每月27日(9月份除外)前将阶段性工作情况及《县重点行业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附件一)报县公安消防大队。

(三)总结回顾阶段(2010年12月21日至12月31日)各乡(镇)部门要依照方案对重点行业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和开展“回头看”活动。本辖区、系统内消防平安停滞不前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倒查和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乡(镇)部门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2月23日前报县公安消防大队。

联系人:,各乡(镇)部门专项行动有关情况请报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传真)

五、工作要求

(一)周密安排。加强对本辖区重点行业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实行责任制,明确工作任务,加强协作配合,防止相互推诿。要深刻汲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认真分析研判本辖区、系统内消防平安形势,抓住重点行业领域,深入查找公共消防平安和消防监督管理存在单薄环节,依照“什么地方不放心、就排查什么地方”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原则,制定专项行动方案,明确工作重点,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工作考核和奖惩措施,迅速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二)加强配合。依照职责范围、管理权限,对所属单位、行业、区域以及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三合一”等场所广泛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形成隐患排查整治的合力。要依法落实有关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坚决防止新建建设工程发生“先天性”火灾隐患;对旧建筑要全面开展排查,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公安机关要实行治安、警务督察“多警联勤”消防执法机制,督促公安派出所严格落实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全面排查小场所、小单位火灾隐患。

篇3

一、总体要求

通过开展“两个排查”活动,对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和治安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努力实现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率进一步降低,杜绝发生,群众安全感进一步增强。为北京奥运会和改革开放周年纪念活动顺利开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一)领导机构

为开展好该项活动,加强领导,我场成立“两个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场党委书记任组长

(二)加强宣传

各单位要利用多种形式搞好宣传“两个排查”活动的重大意义,动员群众积极参与、配合,营造声势浩大的高压氛围,宣扬社会正义,打击犯罪气焰。

(三)严肃纪律

该项工作为我场今年政法工作的重头戏,各单位负责同志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对照方案抓好落实。场综治办将在活动的各个时段进行检查,对在此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进行通报表扬,对开展该项活动不重视、行动迟缓、措施不到位,且发生了有影响事件的单位,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执行一票否决制,并视情节进行党纪、政纪处理。

三、工作要点

(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重点

各单位要迅速开展扎实深入的排查,摸清存在的突出的矛盾纠纷,及时发现化解,在排查中要注意以下可能产生矛盾的源头,企业改制破产,土地征用和承包,资源开发和管理,房屋拆迁,涉法涉外,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各类退休人员等群体中暴露出的矛盾纠纷,土地、山林权属纠纷,以及已经发生并未完全化解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等。

(二)治安乱点和突出治安问题排查整治重点:出租房屋、金融机关、交通运输、中小学周边等,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搜索可能存在的危害社会治安及群众安全感的突出问题等。

(三)工作方法

切实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高度重视改善和保障民生。认真对待群众反映的现实问题,做好释疑、解惑,理顺情绪的工作,有效防止矛盾的累积与激化。

认真结合今年开展的“十防”治安防范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场治安防范体系,认真抓好群防群治队伍的组织,规范化管理,建立起点,线面结合的全方位,全覆盖,大防控的治安防范网络,尽可能挤压犯罪空间,堵住犯罪漏洞。

各单位要通过深入的排查,对发现的问题逐一登记造册,制定调处整治方案,落实责任人,并在每月底及时上报场综治办,要坚持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确保我场一贯稳定的社会局面。

四、行动时间安排

(一)3月26日至4月10日为动员部署阶段

各单位对照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方案于4月10日前上报场综治办。

(二)4月11日至5月26日为集中摸排化解阶段。

各单位认真开展排查,梳理矛盾纠纷,找出治安乱点或突出治安问题,建立包案责任制,建好相关档案,落实责任人,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三)5月27日至8月8日为攻坚疏导阶段。

针对各单位上报的未能得到彻底解决的复杂疑难问题,组织专门调度会议,研究应对方案,确保问题的缓和、不至激化、上交。

(四)8月9日至10月6日为回访巩固阶段。

篇4

1以政府救助为主,社会互助和慈善救助为补充原则;

2救助规范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3属地管理原则;

4重点突出,分类施保、救助原则;

5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原则。

二、救助对象及范围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证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孤儿)

(三)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四)市民政局认定的重病或重残及突发事件医疗费用支出较大造成特殊困难的其它低收入家庭成员。

(五)下列情况不予救助

1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费用。

2因整容、矫形、减肥、增高、保健、康复、预防等发生的费用。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偿责任的

4未按规定料理相关手续,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

5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

三、救助方式及标准

以住院救助为主,救助资金原则上60%用于住院救助。

(一)住院救助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孤儿)

3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以上三类人员住院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自理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救助。第一次住院,个人自理费用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按40%比例救助,超出局部按30%比例救助。一年内住院二次的个人自理费用从第二次住院开始,按20%比例救助。年内住院限最多救助二次,年住院封顶线为5000元。

4城镇分类施保对象和农村重点保证对象

年内住院,个人自理费用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按全额救助。超出局部按40%比例救助。年内住院二次的自理费用从第二次住院开始按30%比例救助,年住院封顶线为8000元。

(二)日常救助

实行定额救助,救助范围包括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农村孤儿)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临时患慢性病需院外维持治疗的人员。

本条所称慢性病包括:恶性肿瘤(白血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病(活动期)等。

(三)临时救助

实行一次性定额救助,对未参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或新型合作医疗的居民一般不予救助。低收入家庭中重病、重残人员,因突发事件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因住院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酌情给予临时救助,救助规范不逾越年封顶线的40%

(四)慈善救助

经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可通过慈善救助,民政部门每年要在慈善募集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医疗救助。

四、救助顺序

(一)住院救助顺序

救助对象可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自己身份证及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等相关证件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救助对象出院时持诊断证明、出院结算单、低保证等相关材料到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民政部门审批,并按规定比例给予救助。

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平台共享后,救助对象可凭社会平安卡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自己身份证及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等相关证件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可报销金额内减收住院押金的政策。

(二)日常救助顺序

申请人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史材料,填写《 省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街道、乡(镇)对救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形成核查资料,并签属审核意见,并将申请人名单及有关情况在所在社区(村)公示7天,无异议后,填写《日常医疗救助登记表》统一上报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对街道上报的日常救助人员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日常救助卡(券)

(三)二次和临时救助顺序

申请人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史资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证等材料。乡镇街道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组织入户核查形成核查资料,社区(村)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四)转诊、急诊、急救料理顺序

确需转诊治疗的要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证明,报市民政局登记备案。

未经批准擅自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外地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予救助。

对因急诊、急救并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外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由自己先垫付,一周内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待治疗结束后,凭急诊手册、出院小结、出院结算明细单,由市民政局按规定审核救助。

(五)慈善救助顺序

按《 省慈善捐赠款使用审批方法(试行)吉民发〔 〕15有关规定操持。

(六)核定医疗救助金额时,应剔除的费用

1外地城镇居民医疗平安规定的甲类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服务范围和规范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卫生资料目录规范以外支付的费用。

2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3参与各种平安赔付的医疗平安金。

4慈善或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的救助资金。

5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

6隔年度的医疗费用。

市民政局对医疗费用凭证及相关资料审核有异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平安经办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协助核查。

五、基金的筹集

1中央和省财政下拨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2中央和省安排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3按规定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乡镇公共事业费。

4社会捐赠资金。

5其它资金。

六、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1医疗救助基金要坚持专款专用,专户贮存,不得挤占挪用。收支要基本平衡,适度留存,年度医疗救助资金结余总量不得超越5%基金结余要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市财政局要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分别设立“乡村医疗救助基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医疗救助基金料理医疗救助资金的汇集、贮存、管理、支付等业务要全部划入该专户。市民政局分别设立“乡村医疗救助基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支出专户,料理二次和临时医疗救助基金的拨付、发放。

2住院救助和日常救助资金支付采取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方式。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每月将发生的医疗救助费用报市民政局审核,财政局复核后直接拨付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

3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之前,住院救助资金、二次和临时救助资金由市民政局按规定提出支付计划,经财政局复核后将资金从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市民政局基金支出专户,由市民政局组织发放。

七、医疗服务和优惠政策

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市民政局要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协议,明确市民政局和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确定优惠项目和幅度,并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名称在媒体公布。市卫生局及定点医疗机构要协助市民政局制定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规范,指导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因病施治、控制和降低医疗费用,防止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和化验。对单病种治疗要在最高限价对救助对象给予适当优惠。对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农村孤儿)重点优抚对象等凭身份证明、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就医和购药,门诊患者免收普通挂号、肌肉注射手续费。住院治疗惯例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费、护理费各减免20%

定点医疗机构要为救助对象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就医条件,定点医疗机构要有专人负责医疗救助工作,并将优惠项目和幅度予以公示。

市民政局、卫生局、劳动保证等部门要半年开展一次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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