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27 1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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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__________,男或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生前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号
继承人:____________,男或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号。是_____的_____。
____________,男或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号。是_____的_____。
查被继承人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_____在_____死亡。死亡后遗留有属于死者个人的财产计有:房屋_____间,存款____元;日用家具、电器_____等。死者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______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_____的父亲_____、母亲_____分别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先于_____死亡,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妻子_____、儿子_____、女儿_____共同继承。
[现被继承人的儿子_____、女儿_____均自愿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权。故_____的遗产由其妻子_____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省___(县)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相关知识阅读:遗产继承公证的办理流程
1、到多媒体领号机上领取编号,承办的公证员会根据编号依次为你办理。
2、根据你的申请要求,用钢笔填写相应的《公证申请表》。本处公证员会告诉你应当提交哪些证明材料以及照片。
兹证明××××(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与××××(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与××××年××月××日,在××××(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二)继承权公证书
(××)字第××号
被继承人:×××(应写明姓名、性别、生前住址)
继承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继承人:×××(同上,有几个继承人应当写明几个继承人)
经查明,被继承人×××于××××年×月×日因×××(死亡原因)在×××地(死亡地点)死亡。死后留有遗产计:×××(写明遗产的状况)。死者生前 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名单)共同继承。(如果有代位继承的情况应当 写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如果放弃继承,应当写明谁放弃了继承,放弃部分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三)出生公证书
(××字)第××号
根据××省××市(县)××户籍管理机关××年×月×日档案记载(或××单位公务人员档案记载或知情人××提供的材料),兹证明×××,男(或女)于××年×月×日在××省××市出生。×××的父亲是×××,×××的母亲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四)收养公证书
(××)字第××号
×××于××××年××月××日被收养。养父是×××,养母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五)专业职务公证书
(××)字第××号
根据(授予职务的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根据档案记载),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由××医院(或××大学、××研究员等)聘为××科主任医师(或教授、研究员、工程师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六)国籍公证书
(××)字第××号
根据××省××市户籍管理机关发给×××的号码为××××××的居民身份证(或××省××市户籍管理机关档案记载),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户籍地在××省××市××路××号,具有中国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七)遗嘱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和现住址)于×年×月×日在 ×××(地点或者公证处),在我和×××(可以是其他公证员,也可以是见证人)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遗嘱,并在遗嘱上签名(或者盖章)。
经查,遗嘱人的行为和遗嘱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八)婚姻状况公证书
1.结婚公证书
(××)字第××号
根据××省××市(县)××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颁发的编号为×××号的结婚证书,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2.未婚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者女,×年×月×日出生),现在××××(住址),至今未曾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3.离婚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在×××(原婚姻登记机关名称,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其夫妻关系自该日终止(登记离婚之日或者判决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4.夫妻关系公证书
(××)字第××号
根据×××(调查材料、当地人证等),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按照当地我国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结婚,是夫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九)家庭经济状况公证书
(××)字第××号
根据××单位证明,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国)的父亲×××和母亲×××的年收入为人民币××××元,家庭所需扶养人口为×人(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人民币××××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十)亲属关系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性别,出生年月日)的配偶是×××(出生年月日),婚后只生育×个子女:长子×××(出生年月日),次子×××(出生年月日),女儿×××(出生年月日),有(无)收养子女;其父亲是×××(出生年月日),其母亲是×××(出生年月日)(已故的须注明死亡时间、地点)。
何某是一名退休工人,他和老伴有一套95平方米的楼房,二子一女都在外地工作。老伴去世后,在老屋独居的何某感到十分孤独,决定再婚。再婚前他和子女们协商,决定对他独居的价值60万元的房屋进行处理。协商的结果是:属于前老伴的一半房产归大儿子继承,属于他的一半房产赠与小儿子。不知依法如何履行手续?
说法:民法中的“继承”是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继承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就何某前老伴的房产部分,可以从何某和前老伴的共同房产中分出,作为何某前老伴的遗产,按何某和子女们的协议可以由何某的大儿子继承。
赠与,是一种财产所有人以自己之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经他人允受而生效力的行为。就何某的那部分房产,何某想赠与小儿子,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何某可以通过和小儿子签订赠与合同把自己的那部分房产赠给他。
房屋产权是一种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以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依据继承、赠与协议最终完成房屋所有权的变更,即把何某和何某老伴共有房屋变更为何某和大儿子的共有房产,再把何某和大儿子的共有房产变更为何某大儿子和小儿子的共有房产。
要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按照司法部、原建设部联合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必须到公证处办理相关公证。《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当持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继承房产,继承人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赠与房产,赠与人应当办理赠与公证书,受赠人应当办理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书,这些都是必须的。
一、小额继承公证简易程序的操作模式
笔者通过查阅网络资料和其他省份的公证行业《关于小额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了解到小额继承公证简易程序的操作模式主要体现在简易性和便民性,具体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权利人之中的一个或几个人均可提出公证申请,不再强制要求所有权利人全部到场。
2.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尽量表格化),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签署保证书或承诺书等书面文件。
4.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的申请文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认为符合公证要求的,出具“申请人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具有领取和保管存款资格”的公证书。
二、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小额继承公证的争议焦点
所谓公证简易程序是指对于申请人人数、受理条件、审查方式、提交的证明材料、出证时限等都有所放宽,这样在严格公证程序、风险管控与便民、利民间形成了矛盾,在证明部分事实与公证书证明效力之间形成了矛盾,赞成者与反对者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赞成者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小额继承公证是符合当前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宗旨,是满足广大群众实际需要,是与公证发展方向相适应的。
1.实现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共赢的价值目标。由于继承公证程序繁琐,所需证明材料较多,许多当事人为了银行卡内的千余元几乎“跑断了腿”,付出的辛苦不说,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公证费基本与卡内存款相当;反观公证处,对于任何一件继承案件,都要审查、核实、制作笔录等等,一面承受着当事人的不满,一面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公证收费和当事人的满意度都上不去,可以说是“费力不讨好”。如果适应简易程序办理,以通过声明书、保证书的方式减少部分证明材料,缩小申请人范围,使得当事人以最便捷的方式解决问题。
2.符合公证发展趋势和规律。公证制度最根本的还是要服务当事人,我们自身制定再严谨的程序,再健全的证据体系,再完美的风险管控,如果没有了当事人的公证需求,那也没有生存的土壤。目前办理继承不仅只有公证一个方式,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当事人在权衡利弊后,放弃的不仅是某项公证的办理,而是对公证处、公证制度的否定,激化了矛盾,也影响了公证机构自身的利益。因此,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小额继承公证,是符合公证发展趋势,符合服务大众、服务社会需要的。
反对者认为公证是有严格程序要求的,公证机构也好行业协会也罢,无权创设或修改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证机构只能严格执行,况且简化了程序,缩小了申请人的范围等同于遗漏继承人,为将来公证书作为证明材料使用办理更大数额的其他财产继承埋下隐患。
1.严格公证审查是确保公证质量的根本。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是有严格程序要求的,其目的是保证继承公证的真实、合法,不允许遗漏任何一位继承人,不允许较少任何一个办证环节,否则会成为错假证,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只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做形式审查,不要求所有继承人到位申请,不要求继承人提交放弃继承声明,这样做是故意遗漏继承人,不仅无法保障每个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利,还将公证处和公证员置于极大的职业风险中。
2.严格执行公证书格式是保证公证书严肃性、证据性的基础。公证员撰写公证书的格式是有严格规定的,无论是定式公证书还是要素式公证书都有明确的要素,不允许私自创设公证事项和公证书格式。公证机构自行出具“申请人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具有领取和保管存款资格”的公证书,没有依据。另外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公证法》第五章36条规定),如果是以简易程序出具的公证书对于继承人关系等内容,没有经过核实,无法作为证据材料使用,无法体现公证书的严肃性和证据性,将公证处置于非常尴尬的境地。
三、开辟新思路,以“声明书”、“保证书”形式办理小额遗产继承
面对赞成者与反对者思维的碰撞,笔者认为解决小额遗产继承难的问题,不仅是要从公证行业和公证机构入手,而应协调银行、证券等各部门,共同协商解决,无论是按哪种形式出具的公证书,都必须得到使用机关的认可。在与使用部门达成意向性一致意见后,可以试将办理小额继承按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1.由继承人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权属凭证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
2.继承人之一或全部继承人都可以提出申请,其他继承人需出具同意由其中一人带领继承款项的声明书。
2001年9月,小妹余午容以重新分配母亲谭少文的遗产为由,将保管房产的二姐余伍英告上法庭。庭审中法官提出,其母亲的遗产已分割给她以及其哥余川东、余川广和其姐姐余兰、余伍英,按法律程序应追加其两个哥哥和余兰为第三人。随后,余午容将两个哥哥和姐姐余兰也追加为被告。
庭审时,余午容出示了其母的房产证(位于成都市一环路,面积70余平方米的精装房)。此时,这套房子的产权所有人名字已变成“余午容”。两个哥哥和两个姐姐当即提出异议,小妹余午容则当庭出示了四川省公证处于2001年8月由公证员李某出具的遗嘱继承权公证书,以此证明母亲谭少文早已立下公证遗嘱,将该房指定由她一人继承。
公证作证:小妹独享遗产
随后,4兄妹聘请的律师调查发现,公证员李某出具的那份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是根据其母于2001年7月因病死亡和第2416号公证遗嘱作出的。4兄妹的律师通过进一步调查还发现,四川省公证处在1998年7月出具的这份遗嘱公证书,由于在公证过程中违反了继承法中有关规定,遂以书面形式向四川省公证处递交了“撤消公证申请书”。但四川省公证处随后以复函书面告知,对于原告的撤消请求不予受理,不予复查。
公证违法:4兄妹状告公证处
经数次协商未果,4兄妹随后向金牛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第2416号遗嘱公证书无效。经法院审理查明,确认此遗嘱公证书违反我国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具有公证书应当具备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不具有公证遗嘱效力,该公证书被法院撤消。
财产继承公证书一般包含内容是:公证书文号、继承人、被继承人主体信息、公证事项、公证处的审核情况、根据审核情况并依据法律规定,确定遗产由哪些继承人继承。最后落款处为,公证处名称、公证员姓名、日期。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来源:文章屋网 )
《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公证员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文书。”《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公证书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中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公证书编号;(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三)公证证词;(四)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处印章和钢印;(五)公证日期。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应在公证证词中注明,并注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强制执行标的名称、种类、数量等。公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以上是制作公证文书的法律依据。
公证书是国家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的最后结论,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最终目的,就在于取得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公证书与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以及仲裁机构的裁决书不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都是对已经发生的民事权益纠纷进行裁决,而公证书则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申请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目的在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公证书由首部、正文(证词)、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文书名称在文书的上部正中写“公证书”
2.文书编号在“公证书”的右下方用阿拉伯数字写年度的全称。接着写公证机关简称和编号。如:“(1 99×)×公证字第×号。
在首部,一般不写当事人的身份和基本情况;但是,继承、收养亲属关系的公证书的首部应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等身份事项。
(二)正文
正文也叫证词,是公证书的核心部分和主要内容。证词应根据证明事项来写,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不同,因而其证词的写法也不尽相同。但不论公证何种事项,都应写得清楚、准确,真实、合法。
公证证明事项的具体内容,有些全部体现在公证书的证词里,如:出生、生存、死亡、收养、婚姻关系、亲属关系公证等。至于法律行为公证,公证书的公证词文字只是寥寥数语。例如:“兹证明×××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赠予书上签名(或盖章)。”因此,这类公证可以印成填空式的文书用纸。但收养子女、财产继承等类公证书,则应根据具体情况,逐件制作。
成批的公证事项(内容同一),如供电局与农村乡镇全面签订《供用电合同》,可以把填空式的公证词拟好,附印到合同(协议后)的后面,这样办证时就大大简化了手续。
(三)尾部
1.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如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是哪个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便落款该 公证机关,但必须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因为它是代表国家公证。
2.文书签署人的职务和签名先写“公证员”然后由公证员签名或盖章。
3.文书签发的年月日,并加盖公章。
三、注意事项
公证书一般应一事一证,其好处是既方便申请人使用,又方便公证员制作,同时,也避免了因公证事项过多而引起歧义。如果申请人申请公证证明的事项出于同一使用目的,也可以几事一证。
当事人的姓名要写准确,对曾用名、又名、别名等,根据需要,可用括号注明。对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的称谓,在公证书上应采用全国统一的称谓即父、母、夫、妻、儿、女等。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名称,在公证书上第一次出现时,应写全称,其后则可写简称。
在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地一般只写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的名称。如名称有变化,则应写出生时的名称。当事人的年龄,一律以出生年月日代替,出生日期一般采用公历,必要时,可用括号注明农历日期。
公证书均需编号。应当注意的是:一宗公证事务需办几种公证书的,应按顺序每件编一个号;如果几件内容办成一份公证书的,应按件计,编一个号。
公证书分原本、正本、副本三种。签发稿是原本。填空式的无签发稿即无原本,只有正本和副本两种。不论有无原本,均需制作一份正本存卷,以作备查。发给当事人的是正本,发给有关单位或个人存执的是副本。原本、正本、副本的内容必须完全一致。正本与副本在形式上也应一致。副本的份数,应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制作。公证书的封面右上方,要加盖“原本”、“正本”、“副本”的戳记,无封面的盖在首页。“原本”也可不盖戳记。
对于经历、学历、结婚等公证书,应一律贴照片。照片一律用近期一寸半身免冠照片,照片贴在公证员签名的左上方,贴照片后须加盖钢印。
公证文书按顺序装订好后,应当将除封面、封底以外的所有各项页合在一起,然后在左下角加盖钢印。
【 范 文 】
1.遗嘱继承公证书(第一式)
公证书
()××字第××号
继承人 ×××,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县××乡××村。
被继承人 ×××,男,(或女),生前住××省××市××街××号。
查×××于××××年××月×日在×××(地名)死亡,死亡后在×××(地名)留有遗产。死者生前立有遗嘱。根据死者遗嘱,死者×××的遗产应由×××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2.遗嘱继承公证书(第二式)
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其本人所立遗嘱上签名(盖章)。
附:立遗嘱人遗嘱
遗嘱
我立本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座落在××省××市××街×号的房产×栋×间遗留给我的妻子×××。
储蓄在××省××市×储蓄所的定期(或活期)存款××元遗留给我的女儿×××。
其余财产:××(财产名称)全部遗留给我的儿子×××。
本遗嘱委托×××(现住在××省××市××街××号)执行。
本遗嘱制作一式三份,一份由我收执,一份交×××收执,一份由××××公证处保存。
立遗嘱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注:遗嘱可由当事人拟写,不拘于此格式。
3.收养人公证书(第一式)
公证书
()××字第××号
收养人 ×××,男,××××年×月×日出生,现居××省××市××街××号。
×××,女,××××年×月×日出生,现居××省××市××街××号。
被收养人 ×××(原名×××),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
被收养人的生母:×××,××××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
兹证明×××、×××与×××、×××商定并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于××××年××月××日收养×××、×××之子(女)×××为养子(养女),×××、×××为×××的养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4.收养人公证书(第二式)
公证书
(××××)××字第××号
收养人 ×××,男,××××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
×××,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
被收养人 ×××,男(或女),××××年×月×日出生。兹证明×××于××××年××月××日生于×××医院,其父母愿将此婴儿送养他人,并托医院办理。收养人×××、×××与该医院协商,决定于××××年××月××日收养此婴儿,并取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5.离婚公证书
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省××市××××(婚姻登记机关名称)登记(或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案情:于老太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两个儿子大学毕业后先后在外地就业、成家,只有女儿在身旁。女儿高中毕业,没有考上大学,一直靠打零工赚钱。于老太的老伴死的时候,孩子们放弃了对父亲遗产的继承,于老太和老伴的房子和其他遗产也都归了于老太。老伴死后,女儿和于老太一起生活,相依为命。于老太前不久得了脑血栓,也是由女儿一直照料。于老太把照顾她晚年生活的希望全部寄托在了女儿的身上,于是,等病情好转,于老太立了一份遗嘱,遗嘱写明自己的房屋,死后归女儿继承。老太实名“于百全”,户口、身份证和房产证上登记的都是这个名字,可她习惯称自己为“于百泉”,平时领退休金等都以这个名字签名。这份遗嘱落款签名也签了一个“于百泉”。最近,于老太突发心梗死亡,于老太的女儿拿着于老太的生前遗嘱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遇到了问题。因为自书遗嘱上的签名与于老太身份证、房产证上的名字不一致,遗嘱又没被公证,所以有关部门拒绝为女儿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多亏于老太的其他子女对母亲的遗嘱没有疑义,他们按于老太遗嘱的意思达成了遗产分割协议。最后,于老太的女儿凭这份协议,办理了公证,才继承了于老太的房产。
说法: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继承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的签名必须与遗嘱人身份证、户口簿等合法证件上的名字相一致。
依照司法部、建设部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二条: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调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讼。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遗嘱没公证,遗嘱上所签的名字与立嘱人身份证等证件上的名字不一致,将给继承人办理公证、继承遗产带来麻烦。立遗嘱的老年人,对这个问题不应忽视。
2、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
3、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
4、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一般办理房地产公证遵循以下程序进行:
公证申请。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供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房屋买卖合同、个人身份证件、产权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1.立遗嘱人应向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申请表应记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立遗嘱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可由公证员代填。
2.立遗嘱人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交身份证明、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3.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立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申请。
4.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5.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6.经公证人员审查合格、认为可以出具证明,承认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7.审批合格后,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并不得涂改、挖改,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一、一起案例引发的风险思考
这起案例是这样的。当事人陈某于二八年在公证处发表了一份声明,主要内容是声明同意其因回迁而取得的一套房屋由她的父亲来申请办理产权证明。公证处对其提供的回迁协议等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在谈话记录里询问了陈某的婚姻状况,陈某当时的回答是未婚。之后,陈某的父亲向房产部门申办了房屋产权证明。一年以后,一位自称是陈某丈夫的人(方某)来到公证处要求撤销陈某的声明书公证书,理由是陈某发表上述声明时故意隐瞒了婚姻状况,她当时是已婚的。公证处经核实发现方某所述陈某已婚的状况属实。公证处经过综合查实后,给方某予以了合理合法的解释。在此,抛开上述案例的最终处置不说,公证处在受理了陈某的声明书公证申请后,根据其所提供的情况是否需要要求陈某提供回迁房屋来源及权属人的证明?是否需要要求陈某提供其所述未婚情况的证明?即公证处是否须对此两项证明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针对上述公证书的撤销与不撤销,同样居于左右为难的位置。
主张撤销公证书的观点认为,此公证书是依据陈某的陈述所出具的,而陈某所陈述的内容隐瞒了婚姻状况与事实不符,公证处也未对陈某所述婚姻状况进行核实,导致公证员误判为其出具了公证书,依次可以撤销该公证书。
主张不撤销公证书的观点认为,声明书公证书只证明声明人的签署行为,并未证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也无需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作实质性审查,况且公证员在谈话记录中也对陈某的婚姻状况作出了询问,其审查范围已经超过了声明书公证所证明的范围。再者,陈某的虚假陈述是在谈话记录里,而其声明书的内容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公证处和公证员不存在过错,所以不能撤销公证书。
对于此类单方法律行为所涉及的公证事项,在办理过程中,公证处通常都只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能力,对文书所涉及事实和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都可以出具公证书,而在相关告知内容中均表述为当事人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和后果也由其自己承担。所以,在实践操作中,对行为类公证项目所涉及的事实和内容公证处一般不作实质性审查。原因很简单,一是因为对文书内涉及的事实和内容公证处不易查明。比如声明书、委托书、遗嘱等均可以在异地办理,而所涉及到的财产等内容可能会在承办公证处千里之外,公证处没有这个精力和财力来完全查实。但既然当事人来申请,根据程序规则的要求,公证处又不能拒绝受理。二是因为,此类公证项目的收费通常都比较低,既然现有程序规则要求证明的只是当事人的签署行为,只要文书涉及事实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又何必多此一举呢!
但是,“那些缺少材料支撑的声明书公证非常容易被异议人找出漏洞,也极易引发争议”。也正因为如此,即使此类的公证书是严格按现有程序规则的要求而出具的,但由于对文书所涉及到的实体问题缺乏证据材料,极易会被异议人甚至是当事人自己所利用,而来推翻公证书。对于了解此类公证项目的,在办理此类公证时为了自己的目的可能会故意隐瞒一些情况(比如上述案例中的陈某),尽可能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往往声称“我只要你们证明签字属实而已,为什么还要提供这么多东西?”;对于不了解此类公证项目的,认为既然是经过公证处公证了,那肯定没问题,“出现问题找公证处就是了!”。此时,公证处被摆在了尴尬的局面上,一方面公证书依程序要出具,另一方面又不能完全保证公证书内相关文书内容的真实性。由此而出具的公证书也存在着相当的风险:
(一)当事人利用程序漏洞骗取公证书
部分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私利,将自己的风险转嫁给公证处和公证员,利用公证书的公信力来规避风险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比如发表虚假婚姻状况声明、办理委托书出售他人(包括配偶)的财产等。
(二)导致公证公信力的降低
此类公证书在多年的使用过程中,使社会公众普遍接受和认可了公证事业,但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证书的情况也屡次出现,致使公证书的公信力受到不小的打击。在类似情况多次出现后,中国公证协会于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出台的《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中,首次明确了可以在公证书中加注:“本公证书未对委托人是否具有处分权做出证明”,某些公证处对此条加注也扩展到声明书公证、遗嘱公证等项目中。但是,“加注决不等于上了保险,加注不是万能的”。首先,如此加注有可能不被当事人和使用部门接受。此条加注让部分当事人不能理解(因为其本身就不了解委托公证等的意义),既然都做了公证了还加这样的内容,那做公证还有什么用呢?其次,对于熟知公证程序的,此条加注好比是“画蛇添足,多此一举”。再者,此条加注很容易让当事人或接受公证书的部门(或个人)作出相反的理解,即如果是未有此条加注的那就代表委托人具有处分权。如此的反复,此类公证的风险依旧避免不了。
二、产生这些风险的原因探究
(一)缺乏统一的材料审查标准
在此类公证项目现有的程序要求及办证规则中,均未明确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交材料的审查标准,对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多数表述为“相关材料”或“公证员认为当事人需要提供的材料”,对于材料的审查缺乏一套严谨的审查标准。何为“相关材料”?具体要提交哪些“相关材料”?公证员对于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材料审查标准的缺乏,导致部分当事人仅提供复印件或虚假证件,很容易导致公证员误判。
(二)公证证明要求偏低豐
“公证证据所证实的内容与公证证明内容是唯一对应关系,即对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材料证实的内容,是不能进行公证证明的。”反过来理解,公证要证明的内容需有证据材料支持,公证不证明的也无需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公证处也无需对此进行审查。因而,对于行为类公证,如果只需证明其签署和文书制作行为,就没有必要要求当事人提供过多的证据材料。因此,提高公证的证明要求,扩大公证证明和审查的范围,是解决行为类公证目前窘境的有效方法之一。但在现有局面下,包括人员、收费、业务拓展等条件的限制下,做到整个系统的提高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
(三)证明方式上的欠缺
从中国公证员协会主编的《公证员入门》及相关公证告知内容均可看出,公证处对此类公证项目只证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此类公证书的证词也只有简简单单的几句话,“公证书的定式化不足以正确地概括该类公证的全部事实和内容”。随着要素式公证书的逐步推行,目前行为类公证书证词的缺陷也早已突显,已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过于简单的证明方式也为公证风险的增加留下了“暗门”,公证书证词的表述应充分体现出公证员的审查行为和公证书的证明对象。在目前这种简单的证词表述已不能满足公众对公证需求的情况下,改变行为类公证的证明方式也已迫在眉睫。
另外,公证书的出证应考虑当事人的公证目的,公证处应以体现“服务性”为宗旨,如果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不能达到当事人的使用目的或不能被采纳,那公证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提高公证书的公信力和公证行业的形象首先得从提升公证书的自身价值做起,要让社会公众清楚地认识公证,在需要的时候能时刻想起公证。
三、对证明行为类公证的前途思量
证明行为类公证项目的发展,不仅要提高其自身的生存能力,另一方面也不能以承担公证风险来作为代价。当前公证的发展不能回避所面临的诸多困难,对此也须予以积极应对和解决。
(一)建立完整的材料审查标准
在公证实践的同志们应该有这样的感受,比如办理一份委托书公证,比较慢的一个小时也就完全可以办理完毕了。在使用公证系统模块后甚至办个小时就办结了,这或许是办证效率的提高,但同时也暴露出公证对当事人提交材料的审查有不仔细之处。在不违反程序规定的情况下,某些能省的就被忽略过去了。
没有材料审查标准,导致不知要求当事人应该提供哪些证明材料,而对于这些材料的把握各公证处、公证员也都有不同的操作方式。建立一套完整的材料审查标准将有效地为出证把好第一道关口,让提供虚假材料者无可乘之机。
(二)提高公证证明要求
在继承公证中,要素式公证词内容证实了被继承人的死亡、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范围、遗产的范围和性质及由谁继承遗产等。当然,对于这些公证书证词证明的内容,都有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予以证明,甚至经公证处的审查核实。而与此相对的证明行为类公证书证词仅证明当事人的签署行为,明显过于简单。再以出售房屋委托书为例,目前基本上都要审查委托人的婚姻状况、房屋所有权人的范围以及是否有处分权等,但最后的证词表述却都没有这些,这也是证明要求过低所造成的弊病。
假设,类似的委托书证词内容参照要素式继承公证书证词,证明委托人的婚姻状况、房屋所有权人的范围以及是否具有处分权等,相信此公证书的公信力也会大大提高。我们在此也不妨做一预测,委托书公证书的证词在不久的将来也会实行要素式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