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27 1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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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__________,男或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生前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号
继承人:____________,男或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号。是_____的_____。
____________,男或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号。是_____的_____。
查被继承人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_____在_____死亡。死亡后遗留有属于死者个人的财产计有:房屋_____间,存款____元;日用家具、电器_____等。死者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______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_____的父亲_____、母亲_____分别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先于_____死亡,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妻子_____、儿子_____、女儿_____共同继承。
[现被继承人的儿子_____、女儿_____均自愿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权。故_____的遗产由其妻子_____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省___(县)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相关知识阅读:遗产继承公证的办理流程
1、到多媒体领号机上领取编号,承办的公证员会根据编号依次为你办理。
2、根据你的申请要求,用钢笔填写相应的《公证申请表》。本处公证员会告诉你应当提交哪些证明材料以及照片。
兹证明××××(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与××××(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与××××年××月××日,在××××(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二)继承权公证书
(××)字第××号
被继承人:×××(应写明姓名、性别、生前住址)
继承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继承人:×××(同上,有几个继承人应当写明几个继承人)
经查明,被继承人×××于××××年×月×日因×××(死亡原因)在×××地(死亡地点)死亡。死后留有遗产计:×××(写明遗产的状况)。死者生前 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名单)共同继承。(如果有代位继承的情况应当 写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如果放弃继承,应当写明谁放弃了继承,放弃部分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三)出生公证书
(××字)第××号
根据××省××市(县)××户籍管理机关××年×月×日档案记载(或××单位公务人员档案记载或知情人××提供的材料),兹证明×××,男(或女)于××年×月×日在××省××市出生。×××的父亲是×××,×××的母亲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四)收养公证书
(××)字第××号
×××于××××年××月××日被收养。养父是×××,养母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五)专业职务公证书
(××)字第××号
根据(授予职务的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根据档案记载),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由××医院(或××大学、××研究员等)聘为××科主任医师(或教授、研究员、工程师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六)国籍公证书
(××)字第××号
根据××省××市户籍管理机关发给×××的号码为××××××的居民身份证(或××省××市户籍管理机关档案记载),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户籍地在××省××市××路××号,具有中国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七)遗嘱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和现住址)于×年×月×日在 ×××(地点或者公证处),在我和×××(可以是其他公证员,也可以是见证人)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遗嘱,并在遗嘱上签名(或者盖章)。
经查,遗嘱人的行为和遗嘱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八)婚姻状况公证书
1.结婚公证书
(××)字第××号
根据××省××市(县)××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颁发的编号为×××号的结婚证书,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2.未婚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者女,×年×月×日出生),现在××××(住址),至今未曾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3.离婚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在×××(原婚姻登记机关名称,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其夫妻关系自该日终止(登记离婚之日或者判决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4.夫妻关系公证书
(××)字第××号
根据×××(调查材料、当地人证等),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按照当地我国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结婚,是夫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九)家庭经济状况公证书
(××)字第××号
根据××单位证明,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国)的父亲×××和母亲×××的年收入为人民币××××元,家庭所需扶养人口为×人(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人民币××××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十)亲属关系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性别,出生年月日)的配偶是×××(出生年月日),婚后只生育×个子女:长子×××(出生年月日),次子×××(出生年月日),女儿×××(出生年月日),有(无)收养子女;其父亲是×××(出生年月日),其母亲是×××(出生年月日)(已故的须注明死亡时间、地点)。
何某是一名退休工人,他和老伴有一套95平方米的楼房,二子一女都在外地工作。老伴去世后,在老屋独居的何某感到十分孤独,决定再婚。再婚前他和子女们协商,决定对他独居的价值60万元的房屋进行处理。协商的结果是:属于前老伴的一半房产归大儿子继承,属于他的一半房产赠与小儿子。不知依法如何履行手续?
说法:民法中的“继承”是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继承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就何某前老伴的房产部分,可以从何某和前老伴的共同房产中分出,作为何某前老伴的遗产,按何某和子女们的协议可以由何某的大儿子继承。
赠与,是一种财产所有人以自己之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经他人允受而生效力的行为。就何某的那部分房产,何某想赠与小儿子,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何某可以通过和小儿子签订赠与合同把自己的那部分房产赠给他。
房屋产权是一种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以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依据继承、赠与协议最终完成房屋所有权的变更,即把何某和何某老伴共有房屋变更为何某和大儿子的共有房产,再把何某和大儿子的共有房产变更为何某大儿子和小儿子的共有房产。
要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按照司法部、原建设部联合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必须到公证处办理相关公证。《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当持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继承房产,继承人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赠与房产,赠与人应当办理赠与公证书,受赠人应当办理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书,这些都是必须的。
一、小额继承公证简易程序的操作模式
笔者通过查阅网络资料和其他省份的公证行业《关于小额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了解到小额继承公证简易程序的操作模式主要体现在简易性和便民性,具体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权利人之中的一个或几个人均可提出公证申请,不再强制要求所有权利人全部到场。
2.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尽量表格化),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签署保证书或承诺书等书面文件。
4.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的申请文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认为符合公证要求的,出具“申请人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具有领取和保管存款资格”的公证书。
二、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小额继承公证的争议焦点
所谓公证简易程序是指对于申请人人数、受理条件、审查方式、提交的证明材料、出证时限等都有所放宽,这样在严格公证程序、风险管控与便民、利民间形成了矛盾,在证明部分事实与公证书证明效力之间形成了矛盾,赞成者与反对者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赞成者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小额继承公证是符合当前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宗旨,是满足广大群众实际需要,是与公证发展方向相适应的。
1.实现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共赢的价值目标。由于继承公证程序繁琐,所需证明材料较多,许多当事人为了银行卡内的千余元几乎“跑断了腿”,付出的辛苦不说,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公证费基本与卡内存款相当;反观公证处,对于任何一件继承案件,都要审查、核实、制作笔录等等,一面承受着当事人的不满,一面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公证收费和当事人的满意度都上不去,可以说是“费力不讨好”。如果适应简易程序办理,以通过声明书、保证书的方式减少部分证明材料,缩小申请人范围,使得当事人以最便捷的方式解决问题。
2.符合公证发展趋势和规律。公证制度最根本的还是要服务当事人,我们自身制定再严谨的程序,再健全的证据体系,再完美的风险管控,如果没有了当事人的公证需求,那也没有生存的土壤。目前办理继承不仅只有公证一个方式,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当事人在权衡利弊后,放弃的不仅是某项公证的办理,而是对公证处、公证制度的否定,激化了矛盾,也影响了公证机构自身的利益。因此,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小额继承公证,是符合公证发展趋势,符合服务大众、服务社会需要的。
反对者认为公证是有严格程序要求的,公证机构也好行业协会也罢,无权创设或修改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证机构只能严格执行,况且简化了程序,缩小了申请人的范围等同于遗漏继承人,为将来公证书作为证明材料使用办理更大数额的其他财产继承埋下隐患。
1.严格公证审查是确保公证质量的根本。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是有严格程序要求的,其目的是保证继承公证的真实、合法,不允许遗漏任何一位继承人,不允许较少任何一个办证环节,否则会成为错假证,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只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做形式审查,不要求所有继承人到位申请,不要求继承人提交放弃继承声明,这样做是故意遗漏继承人,不仅无法保障每个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利,还将公证处和公证员置于极大的职业风险中。
2.严格执行公证书格式是保证公证书严肃性、证据性的基础。公证员撰写公证书的格式是有严格规定的,无论是定式公证书还是要素式公证书都有明确的要素,不允许私自创设公证事项和公证书格式。公证机构自行出具“申请人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具有领取和保管存款资格”的公证书,没有依据。另外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公证法》第五章36条规定),如果是以简易程序出具的公证书对于继承人关系等内容,没有经过核实,无法作为证据材料使用,无法体现公证书的严肃性和证据性,将公证处置于非常尴尬的境地。
三、开辟新思路,以“声明书”、“保证书”形式办理小额遗产继承
面对赞成者与反对者思维的碰撞,笔者认为解决小额遗产继承难的问题,不仅是要从公证行业和公证机构入手,而应协调银行、证券等各部门,共同协商解决,无论是按哪种形式出具的公证书,都必须得到使用机关的认可。在与使用部门达成意向性一致意见后,可以试将办理小额继承按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1.由继承人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权属凭证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
2.继承人之一或全部继承人都可以提出申请,其他继承人需出具同意由其中一人带领继承款项的声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