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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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论文

篇1

2提高渔政队伍保护渔业环境的执法能力

针对这项执法难度大、业务技术要求高、责任心强的工作,渔政执法人员要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不断加强政治思想、道德素养、业务水平建设,努力学习渔业环境保护的法律知识和渔政执法的实体法。因管理工作的需要,执法人员经常和排污单位打交道,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严格遵守农业部渔业行政执法的六条禁令,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强化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水平,完善执法措施,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要善于把握工作的切入点,找准突破口,实行针对性有效管理。为了适应当前预防污染工作的需要,要核准渔政机构检测水质的法定资质,充实水环境监测的专业人才;执法人员要经常到养殖水域监测、监视和评估水质状态,对上游来水及水源要加强监控,到了汛期要让渔民对养殖水体加强防护措施,为及时有效地防止污染并推广无害化养殖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为实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稳定,减轻渔业污染危害奠定基础。

3履行法定职能,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力度

《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和海事、渔政管理机构进行检查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下列情况和资料……”根据上述规定,为了确保渔业水环境的安全,渔政机构要促使排污单位认真遵守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执法人员要经常深入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要了解他们的生产原料和排污成分,及时查清污染源、污染物和危害程度,发现问题及早解决,防患于未然。《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由事发地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上述法律条款明确了渔政机构的调查处理职能。为了依法维护弱势渔民的权益,有效地预防水质污染,渔政机构要依照法律程序,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来制约违法排污活动,加大对排污单位的行政处罚力度,让其痛定思痛,吸取深刻教训,促使其积极治理污染。

4领导重视,加强配合,综合治理

篇2

规制经济学发展至今经历了规制公共利益理论、规制俘虏理论、规制经济理论、可竞争市场理论以及激励性规制理论五个阶段(周慧许长新,2006)。通过对其发展过程的研究,范合君等(2007)总结出西方规制经济学发展的特征,其中规制内容从经济性规制到社会性规制演进,规制手段从传统规制手段到激励性规制手段演进与渔业规制相关,特别是规制手段的变迁。传统的渔业规制没有改变过度捕捞的激励,而基于产权的渔业规制如可转让的个体配额(IndividualTransferableQuotas,ITQs)就是一个激励性的渔业规制。

2渔业规制目标

渔业政策目标包括两个方面:经济上的和环境上的。一方面,政府应该保证渔民获得应有的利润,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政府应该采取措施保护海洋环境,避免过度捕捞。在现实社会中,渔业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它具有非排他性和可耗竭性的特点,随着捕捞者的增加,拥挤成本也会越来越大。渔业的这种开放获取的性质主要带来了以下问题:①经济上和生物经济上的无效率。与私有产权相比,开发获取导致付出较多的捕捞努力但是获得较少的收益。并且,高水平的捕捞努力使得生物经济学的均衡鱼存量低于最大持续产量。②过度捕捞。由于渔业几乎没有进入的技术障碍,因此人人都可以进入该部门。在这种情况下,渔民总是试图捕捞更多,因为如果他们不这么做,别人也会这么做。这就产生了“捕捞竞赛,导致渔业资源的迅速减少甚至耗竭。

尽管有学者认为水产养殖是一个避免过度捕捞并且满足不断增加的对海产品需求的好方法,但是它也会带来一些环境问题。首先,发展水产养殖可能会毁坏海岸的地貌,破坏某些生物的栖息地。例如,在我国,许多红树因为水产养殖而遭到砍伐,而由此整个红树林生态系统也遭到了难以修复的破坏,这些损失难以弥补。另外,过多的水产养殖会降低水质,而修复水质,清洁沉积物也是一个巨大的问题。因此,要解决渔业资源开放性获取所带来的无效率和过度捕捞,在经济与环境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不能仅仅靠用水产养殖业来代替渔业。政府必须通过一系列的管制措施来纠正开发获取带来的问题,弥补市场失灵,实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这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渔业规制目标。

3主要渔业规制手段

根据渔业规制的经济学理论,渔业规制可以分为:产出控制(限额捕捞、个体配额)、投入控制(许可证制度、个体投入控制)和技术措施(休渔制)。

3.1渔业许可证制度和限额制度政府主要通过对控制渔船和捕鱼工具,发放许可证和捕捞限额来管理海洋渔业。从1989起,政府就开始对渔船的数量和它们的总功率进行控制,以此来限制捕捞力。限额由农业部分配到沿海各省。当地的渔业管理部门

负责根据配额控制渔船数量和功率。在我国,在已经实行限额制度的海域捕鱼或是捕捞已经对其捕捞数量进行限制的鱼种,捕捞者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同意。

为了更好的实施“双控”制,渔业许可证制度也开始实施了。

2002年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中将渔船分为三类:海洋大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大于或等于441千瓦;海洋小型渔船,主机功率小于44.1千瓦且船长不到12米;海洋中型渔船。各类渔船由不同的部门进行许可证的审批以及发放。大型拖网、围网,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协定的共同渔区、南沙、黄岩岛海域作业以及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这三类渔船的许可证需由农业部进行审批,委托农业部各海区渔政监督管理局发放。远洋渔船的许可证由农业部审批发放,其它渔船的由地方部门进行审批发放。《规定》还指出使用期一年一上的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审,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期为两年。同时规定,我国的渔业捕捞许可禁止进行交易和转让。

1999年,政府宣布每年的总捕捞量应该实行“零增长”。在此之后的第二年,新修订的《渔业法》出台,宣布实行对捕捞量的配额管制。这种对产出的控制将某海域内的目标鱼种的最大捕捞量限定在与前一年大致相当的数量上。在图1中,我们可以看到从实施了“零增长”之后的2000年起,到2005年,总捕捞量基本保持在145万吨,增长率在0%处波动。

3.2休渔制休渔制既包括休渔期,也包括休渔海域。休渔制是在一段时期内在某个特定的海域禁止捕捞特定鱼种或是禁止使用特定的方式作业。休渔期一般是在夏季,因为夏季是海洋主要经济鱼类繁殖和幼鱼生长的重要时期,在该时期进行休渔,可以保护主要经济鱼种的亲体和幼鱼资源,使渔业资源得到修养生息。在80年代末,我国就开始实行休渔制度对特定的鱼种进行保护。①1981年,从4月1日到7月31日,北纬32°到34°,海岸线以东至东经122°30’海域禁止使用拖网作业。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大黄鱼和黄花鱼。②自1988年起,渤海海域全面禁止拖网作业。③自1989年起,为了保护带鱼,从5月1日到6月30日禁止在带鱼产卵区(北纬28°30’到30°30’,海岸线到东经124°30’)作业。

全面的休渔期制度始于1995年,首先是对东海和黄海两大海域,1999年开始在我国其它海域实行。由于每年的环境、气候等情况不同,各年具体的休渔日期不尽相同,2003年农业部对休渔方案进行了调整,并强调所有海域定置作业休渔每年不得少于两个月,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并报农业部和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所有休渔渔船必须在休渔时间开始前进港集中,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不得从事加水、加冰、加油等活动。

4对我国主要渔业规制的评价

我国的渔业规制主要包括许可证制度、限额制度和休渔制度。但是,这三种制度都仅仅是在限制或是禁止,没有实施激励性的规制手段。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的捕捞限额制度还没有真正实施的情况下,捕捞许可证制度和休渔制度会导致“捕捞竞赛”,一方面“激励渔民在渔汛期为获得尽可能多的份额而激励竞争”,另一方面,“激励渔民通过各种手段增强或扩大其捕捞生产能力”。休渔结束以后,强大的捕捞压力和“捕捞竞赛”使其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在陈卫忠的研究中,也提到休渔制度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对海洋鱼类的数量恢复几乎无所作为。尽管如此,作者仍旧对我国的渔业规制持乐观的态度。王海峰等(2006)用带有虚拟变量的计量经济模型考查了“零增长”、休渔制度、“双控”制和加入WTO对海洋捕捞产量的影响。结果发现“零增长”、“双控”制和休渔制度影响显著,但是仍需要改进。其中,“双控”制度在投入控制方面的成果还不稳定。一方面因为它“没有控制机动渔船的吨位”;另一方面,“机动渔船的千瓦数也在临界值,随时可能超过合适的渔船千瓦数”。

总的说来,我国的渔业规制尚存在激励不足,效果不明显,不能有效地改变资源耗竭的状况。不过,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渔业的规制起步较晚,仍有很大的空间进行改进,相信通过更多更深入的研究,我国的渔业规制可以得到改进,渔业可以沿着可持续的道路发展。

5参考文献

[1]宁方勇.规制经济学的理论综述[J].北方经济,2007,(1):8-9

[2]张红凤.规制经济学的变迁[J].经济学动态,2005,(8):72-77

[3]周慧,许长新.新规制经济学理论的发展[J].经济评论,2006,(2):152-158

[4]吴海川,陈艳.渔业政策的目标取向及关键问题剖析[J].中国渔业经济,2005,(1):14-15

[5]孙宝田.论海洋捕捞的“零增长”和“休渔制”[J].渔业经济研究,1999,(5):21-24

篇3

从性质上判断,渔业反补贴税是在海关环节征收的税种,可以起到削减进口能力的阻遏作用。其主要目的是抵销国外政府对其渔业出口企业的补贴,避免国外渔产品制造商或出口商享有不公平竞争利益,对本国渔产业产生不利影响。渔业反补贴是一个程序性事项。目前WTO各个成员谈判的是渔业补贴的实体部分,也即:哪些补贴应被禁止?哪些补贴应被允许?哪些补贴应视其损害后果而予以削减?至于渔业反补贴的程序规则,WTO各个成员认为渔业反补贴在程序事项上完全可以沿用既有的规则(SCM协议)的规定。

二、国际渔业反补贴:现状与问题

渔业是人类最古老的生产行业之一,也是人类经济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人类对渔业资源的需求与日俱增。而造船和捕捞技术的进步也使这一需求不断得到满足。然而,渔业资源的过度开发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它不仅涉及到环境保护,还与贸易、发展、社会甚至文化等各个方面紧密相关。

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根据自己的职责和需要,从不同角度对该问题进行了研究,其结果表明,渔业补贴与渔业的过度开发存在着密切联系。1999年,一些成员国便向WTO的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TE)递交了有关渔业补贴问题的提案,之后有关该议题的争论就未曾休止。2001年,《多哈宣言》更是明确地将渔业补贴列入了规则谈判议程,成立了专门小组负责渔业补贴新纪律的谈判。一系列渔业补贴的新纪律正在不断孕育之中。

渔业反补贴是个全球性课题。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渔业补贴是政府行为,渔业反补贴的调查对象是政府的政策措施。

第二,渔业反补贴的涉及面极为广泛、持续时间长。

第三,渔业反补贴措施适用的连锁效应特别大。在WTO成员政府渔业反补贴调查中被认定的补贴措施,可以直接被其他成员在渔业反补贴调查中援引。在当前WTO的其他成员对渔业反补贴是否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原则模糊不清时,美国的判例可能会成产生很强的连锁效应。美国修改反补贴税法后将之适用于中国等非市场经济国家。欧盟等其他WTO成员业已效仿美国,重新修订反补贴法,使之适用于中国出口的渔产品。

三、中国遭遇渔产品反补贴:出路与对策

(一)渔业反补贴调查理论研究

我国入世后,在渔产品对外贸易壁垒日益森严,严重影响了我国出口的增长。在非渔产品反补贴对中国开始适用国内调查程序以后,加拿大、美国甚至欧盟更加强化可对华反补贴措施。可以预见的是,我国贸易伙伴必将在渔产品贸易中对华实施反补贴措施。

我们要积极应对渔业反补贴调查及其对华渔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必须加强对渔业反补贴调查的研究,不断深化认识,做到从容应对。目前我们对WTO成员的渔业反补贴调查的关注很不够,基础性的数据不完整,研究缺乏全面性、前瞻性,往往是实际工作中出现问题在前,主动的应对性研究在后,不能适应我国渔业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和对华渔业反补贴案可能增多的现实。我国需要密切关注主要贸易伙伴特别是美国等发达国家运用渔业反补贴调查的动向,对它们的进口制度、体系的信息进行系统收集、分析,对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详细而科学的评估和分析。加强对相关案例的研究和积累,从案件发生的萌芽、正式发生、最后结束、事后引起的连锁影响等多方面跟踪分析,积累典型案例,从中汲取有益的经验和教训。

(二)渔业反补贴调查预警机制

渔业反补贴目前套用的是传统反补贴程序制度。将来谈判达成的新渔业反补贴机制也不会对之作太大的修补。企业是渔产品出口的主体,数量众多,很多渔业企业在国外设立了分支机构,信息来源广、反馈及时。政府作为公共服务机构,拥有独特的地位和丰富的资源,可以通过我国驻外机构以及使领馆的商贸机构、海关等组织收集各国反补贴调查的信息。行业协会可以利用身为民间服务机构的优势,加强与国外同行的联系,掌握国外同类商品的销售与价格信息。虽然我国行业协会目前面临美国对之提起的反垄断之诉。但是作为行业组织,其在渔业反补贴中的作用仍然是不可低估的。若能协调好各方的优势,建立起“三位一体”的预警机制,将使我国渔业出口产品遭遇不必要的反补贴调查的困扰。

(三)积极应对国际渔业反补贴调查

补贴的存在与否,需要证据的支持。由于补贴是政府行为,因此,方要成功举证是相当困难的。因此,渔业反补贴调查是一项艰苦细致的程序性事务,必须取得相关数据才可以据之判断是否存在渔业补贴。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应该积极配合方调查机构的渔业反补贴调查,而不是一味地回避或放弃自己在程序上所享有的权利。渔业反补贴的技术性要求高,证据必须确凿,程序也很复杂。渔业补贴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在调查过程中要触及它国国内法和涉及大量的政府间的交涉,被调查对象国政府提供给该国生产商的补贴的详细资料很难获得,同时还要考虑到自身国家整体利益的平衡。所以,国外对华实施渔业反补贴调查并非意味着中国的渔业补贴已经成为既定的事实。我国主管部门应当迅速行动起来,组织一支集WTO规则人才、经贸人才和会计人才为一体的精干的应诉队伍,采取主动配合的姿态。我国完全可以通过积极配合的方式,实现无补贴事实的裁决结果。

[论文关键词]渔业反补贴反补贴调查预警应诉

[论文摘要]渔业反补贴是持续性事项,是对渔业补贴的对抗措施,旨在抵消补贴对渔业贸易正常流动造成的扭曲效果。国际社会尚未对渔业补贴新规则达成一致,对渔业反补贴仍然沿用传统的SCM协议既定的规则。我国渔产品出口遭遇反补贴调查将成必然,为此,我们要作好理论调研、加强预警并积极应诉。

参考文献

篇4

对任何行业来说,质量保证是行业发展的前提。但是,我国的渔业的质量却没有随着市场的增长而增长,相反我国的鱼类品质越来越差。虽然20世纪50年代末期,我国成功突破了4大家鱼的人工培育方法,改变了我国4大家鱼一直依靠人工捕捞鱼苗的情况,推进了我国淡水养鱼业的发展。我国还对外引进了白鲫鱼、罗氏沼虾、淡水白鲳、罗非鱼等优质鱼类品种,还开发了牙鲆、银鲫、团头筋等野生鱼类,还对鲤鱼的品种进行了选育。但是,相比鱼类的巨大市场我国可人工培育的质量优异的淡水鱼类品种还不多。我国鱼类市场上出售的鱼类大多是没有经过人工改良的野生品种,而且随着繁殖代数的增加,很多鱼类品种都在退化,成熟期变短、生长速度变慢、抵抗各种疾病能力变弱、这些情况严重影响了我国渔业的发展。

1.2我国渔业的抗风险能力低下

随着我国经济和经营理念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渔业也经历着从粗放型养殖模式向集约型养殖模式转变。生产环境的不断变化使得我国的水产养殖技术总是在创新-适应-报废-接着再创新的怪圈中循环,造成我国的水产生产水平不稳定的局面。科研成果的滞后性使我国的水产生产水平总是达不到最高标准。科研工作者对水产生产科学知识的普及力度也不够,使得渔民完全没有能力抵抗病害和人为灾害。由于鱼类市场化时间比较晚还没有形成一定的抗病抗灾系统,我国的科研工作者并不能准确地诊断出鱼类的病原菌,不能实现鱼类疾病的对症治疗,这也制约了我国水产业的发展。

1.2鱼类饲料产业化水平低下

我国是水产养殖大国,我国的水产养殖总量占据世界养殖总量的70%以上,所以,我国水产饲料的消费和生产也处于世界之最。但是,由于我国渔业市场化起步较晚,政府对渔业的重视程度也不够,相关领域的研究也较少,造成了我国的水产饲料生产工业和工艺较发达国家的饲料生产工业差距很大。我国已经开发出来的饲料大多针对半成鱼或者成鱼,能够用来饲养幼鱼的饲料很少。而且饲料直接关系着鱼类的成长期和抵抗各种疾病的能力,饲料工业的落后也造成了我国水产养殖业的落后。我国的饲料生产量不能满足我国水产业对饲料的需要量,造成了我国不得不从国外进口昂贵饲料的局面,增加了养殖成本,制约了我国水产业的发展。

2我国渔业的未来发展方向

为了满足我国人民日益增长的对鱼类食物的需要,也为了提高我国渔民的经济水平,应该加快现代化渔业生产管理体制的建设,将渔业在社会中的重要性充分表现出来。

2.1渔业要以人为核心

渔业的领军者要明确市场风向,使渔业结构和鱼类品种与时俱进,带动我国渔业朝着健康、高效的方向发展,努力增加渔业利润。建设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渔业结构保障渔民的经济来源,保持渔民养鱼捕鱼的积极性。渔业管理者还要努力为渔民建设减灾防灾体系,为大户型渔民开设养鱼保险,保证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协调发展。

2.2保证鱼类的质量

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求发展,是各个行业的生存法则。鱼类养殖业也要树立起牢固的质量安全意识,保证水产品的安全,全面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健全水产品质量监控体系,加强水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大力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

2.3保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为了使我国水产业具有长远的发展前景,我国的渔民应该使用合理的养鱼捕鱼模式,在谋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开展好对鱼类生长环境的保护工作,保护并恢复海洋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保护野生鱼类的生长空间、保护好濒危鱼类,将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协调一致,全面推进资源保护和环境修复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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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高渔政队伍保护渔业环境的执法能力

针对这项执法难度大、业务技术要求高、责任心强的工作,渔政执法人员要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不断加强政治思想、道德素养、业务水平建设,努力学习渔业环境保护的法律知识和渔政执法的实体法。因管理工作的需要,执法人员经常和排污单位打交道,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严格遵守农业部渔业行政执法的六条禁令,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强化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水平,完善执法措施,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要善于把握工作的切入点,找准突破口,实行针对性有效管理。为了适应当前预防污染工作的需要,要核准渔政机构检测水质的法定资质,充实水环境监测的专业人才;执法人员要经常到养殖水域监测、监视和评估水质状态,对上游来水及水源要加强监控,到了汛期要让渔民对养殖水体加强防护措施,为及时有效地防止污染并推广无害化养殖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为实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稳定,减轻渔业污染危害奠定基础。

3履行法定职能,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力度

《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和海事、渔政管理机构进行检查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下列情况和资料……”根据上述规定,为了确保渔业水环境的安全,渔政机构要促使排污单位认真遵守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执法人员要经常深入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要了解他们的生产原料和排污成分,及时查清污染源、污染物和危害程度,发现问题及早解决,防患于未然。《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由事发地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上述法律条款明确了渔政机构的调查处理职能。为了依法维护弱势渔民的权益,有效地预防水质污染,渔政机构要依照法律程序,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来制约违法排污活动,加大对排污单位的行政处罚力度,让其痛定思痛,吸取深刻教训,促使其积极治理污染。

4领导重视,加强配合,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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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科研组织架构不适应科研创新的发展要求目前渔业科研院所一般是按学科领域划分不同的研究方向,并且根据研究方向、内容的不同设置研究室,以研究室为管理的基本架构,这一方面使得科研人员不愿意跨界、联合,导致科研思维单一,另一方面使得科研组织管理上受限,难以组织跨学科、方向的课题,这样出来的科研成果也难以有效转化和推广。

2加强渔业科研院所科研管理创新的对策与措施

2.1思路创新科研管理创新的思路首先源于科研创新的主体和方向。当前,大多数渔业科研机构科研管理偏重上项目,轻过程管理和成果的实际应用。而新时期科研的导向是尽量避免唯论文和成果至上,要以产业需求为导向。这就意味着在立项前要有充分的论证,凝练产业发展所需的共性关键技术。对于市场导向类的项目,要主动加强与企业在立项前的结合,同时要加强项目的过程管理,夯实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2.2人才培养创新渔业科研机构人才包含科学研究人员、技术支撑人员、科技推广与服务人员、科技管理人员等四类人员,因此严格意义上人才的培养应该是多方位的、涵盖四类人才的培养。应结合科研机构的定位有计划、有意识地加以培养。对于定位基础研究的应加强科学研究人员的培养,而对于应用基础和应用研究的机构应统筹,各有侧重,特别不能忽视二、三类人员的培养,使人才的结构尽量合理、科学。对于科研管理人员,不仅要加强业务知识的培养,也要强化管理知识的培训,使其成为科研业务管理专家,能够从顶层设计上引领单位的科研创新。

2.3科研组织形式创新过去我们一般按研究方向或内容划分不同研究室为基本构架,难以适应跨学科发展的需要。因此,在科研机构内部建立跨课题组、研究室、试验基地、经营实体的学科体系或工作组,能够促进交叉学科的发展和基于产业全过程研究链条的提升。如环境监测、病害防控、渔药残留与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结合,有利于从根源上开展质量安全的研究。

篇7

近年来,鹿寨县渔业生产发展较快,据2008年统计,全县养殖水面达24400亩,其中山塘水库养殖面积12330亩,池塘养殖面积12168亩,网箱养鱼面积1500平方米,淡水水产品总产量达6717吨,比2007年增加571吨,增长8.5%,实现产值4338万元,占农业产值的1.58%。水产品产量每年以8%左右的速度递增,己逐步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兴产业。

一、自然条件和生物资源

鹿寨县交通便利、通讯发达,地处桂中稍偏北,属亚热带向中热带过渡地带。气候温和,热量丰富,光照充足,雨量充沛,太阳辐射多,光热、水量基本同步,年均降雨量为1672毫米。全县有集雨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22条,全长1100公里。面积7万多亩,山塘水库1812处,面积2万多亩,池塘面积1.3万多亩。现有河流鱼类资源丰富,共有鱼类110多种,主要经济鱼类近40个品种。贝类、甲壳类、两栖爬行类、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底栖动物、水生植物、陆生植物资源十分丰富,发展渔业生产有有着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和区位优势。

二、渔业生产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渔业生产发展现状

“十五”期间以来,鹿寨县渔业生产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全县养殖水面由2000年的2.2万亩增加到2007年的2.75万亩,增加了0.55万亩,增长25%;养殖产量由2000年的4776吨增加到2008年的7617吨,增加了2841吨,增长59.48%;单位面积产量由2000年的217公斤增加到2008年的275公斤,增加58公斤,增长26.73%;水产养殖劳力由2000年的0.65万人增加到2008年的0.76万人,增加0.11万人,养殖渔民人均收入由2000年的4408元增加到2008年的5710元,增加1302元,增长29.54%;全县人均占有鱼量由2000年的12.56公斤增加到2008年的19.3公斤;2000年全县水产品总产值2865万元,2008年全县水产品总产值4338万元,增加1473万元,增长51.41%,占农业产值的1.58%。

“十五”期末以来,我县水产养殖业发展变化很大,在养殖方法和措施上不断更新。由科学养殖取代了天然养殖,提高了养殖产量;由投放大规格鱼种取代小规格鱼种放养,提早起捕商品鱼;由多层次、多品种的立体养殖取代了单一品种养殖,提高了水体中饵料利用率;由养殖名贵鱼逐步取代部分常规品种鱼,提高了渔业经济效益;由单一追求养殖数量逐步向数量和质量转变,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逐步建立了一批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的规模养殖基地,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产业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二)主要经验及存在问题

1、主要经验

(1)政府重视,加强领导。水产养殖业作为大农业的一个组成部分,近年来,已经越来越显示出它的优势,各级政府十分重视,把它作为我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一项具体工作来抓,并提出了适合我县水产养殖业发展的配套政策和鼓励政策,鼓励农民利用非基本农田保护外的低洼低产田和荒地进行鱼塘改造,充分利用原丢荒的山塘水库进行科学养殖,积极调整水产业内部结构、品种结构和区域结构,综合开发大水面养殖,全县水产养殖面积和产量逐年增加。

(2)加大科技投入,增加科技含量,推广新技术、新成果取得明显成效。多年来,我县不断加大渔业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和应用。2003年参与了“柳州市池塘万元水面养殖项目”实施,2005年我县实施了“罗非鱼标准化养殖”等项目,以科技项目为依托,不断推广各种新技术、新成果取得了显著成效。近年来,又推广了大水面积综合利用化肥养鱼技术;80:20养鱼技术及配合全价颗粒饲料养鱼技术等。由于各种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全县渔业总产量稳步增长。

(3)以市场为导向,调整养殖品种结构,推广优良、优质新品种。近年来,我县在品种结构调整上下功夫。坚持保大宗推优良的原则。在保留大宗品种草、鲤、鲢、鳙鱼养殖的基础上,加大优良、优质品种鱼的引进和推广,积极引导广大渔农调整养殖品种结构,发展优良、优质品种鱼类养殖,提高养殖经济效益。培育引进优质品种近20种。其主要品种有黄沙鳖、黄桑鱼、大口鲶、杂交鲶、本地鲶、本地塘虱、光倒刺鲃、倒刺鲃、银鲫、东北鲫、湘云鲫等,逐步形成了以养殖黄沙鳖为主的养殖基地。

(4)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体系。渔业主管部门及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加强对养殖户的培训及技术指导,提高整体养殖技术水平,并实行技物结合,推广各种新技术、新品种,引进或调运各种渔用物资。加强向渔农提供渔业政策、生产信息、流通信息、鱼病防治、安全生产等有关方面技术和信息,推动了我县渔业生产的发展。

2、存在问题

(1)水产养殖业的基础设施比较薄弱:基础设施仍十分薄弱,池塘老化严重,基本上属于泥基塘,池塘淤泥过深;未有良种繁育基地,示范工作难度较大;很大部分池塘山塘水源来源于天然降水或自然沟水,缩短了养殖周期,降低了产量。

(2)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程度低。我县水产养殖基本上是以个体小规模分散经营为主,养殖从业人员文化水平低,综合素质不高,标准化养殖程度低,致使水产品食用安全未有保障。规模化、标准化养殖面积还不够大,尚未形成,规模化、标准化养殖程度仍较低,所有这些都不能适应现代渔业生产发展的需要。

(3)资金投入不足,制约了水产养殖业的发展:科技推广经费几乎为零,各种项目经费的投入较少,制约了渔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

(4)渔业水域环境污染和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仍然有待解决。近年来,由于一些企业超标排污造成渔业水域污染而发生鱼塘和江河死鱼的现象时有发生,给渔业生产带来了较严重的负面影响。由于渔业水域环境污染,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十分突出。

三、渔业生产面临的形势和发展潜力

(一)面临的形势

近年来,水产品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产业结构不合理、低质廉价水产品过多,优质产品比例不高,效益偏低,在一定程度上挫伤养殖生产者的积极性;区位优势未能充分发挥,品牌产品未有创出,规模化、产业化生产没有形成。标准化养殖程度低,水产品质量安全未能保障,渔业基础设施、科技推广手段落后;科技含量不高,产品流通不畅,发展后劲不足等问题都有待于解决。

(二)发展潜力

1、改造低产池塘,提高池塘产量,发展潜力较大:我县浅水塘、漏水塘占的比例还较大,如能加以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底质改造使其形成深水塘,保水塘则可大幅度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加快提高渔业科技水平,在养殖模式、饵料选择、苗种培育和品种选择上做好文章,提高产量及效益方面潜力还很大。

2、江河网箱养鱼、水库养鱼及水库网箱养鱼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我县有集雨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22条,全长1100公里,主要河流有洛江、洛清江、石榴河等,洛清江是县境内的主要干流,县境内己建成黄冕电站、江口电站、龙兴电站,每个电站筑坝后上游水流平稳,库容量增大,适宜于一定容量网箱养鱼,同时全县有蓄水工程883座,其中较大的水库有18个,有可利用水面近10万亩,综合开发大水库,发展网箱养殖潜力较大。目前,我县水库养鱼产量相对较低,只要增加科技含量,加大投入仍还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3、稻田养鱼发展潜力较大:我县稻田养鱼有着忧悠的历史,建国初还形成一定的规模,后由于大量使用农药和化肥等原因,养殖面积和产量一度下降,到2008年养殖面积不到1000亩。目前,我县有保水田15万亩,只要采用科学的生态养殖技术、稻田养鱼有相当大的发展潜力。

4、开发地方优质种养殖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我县水产品资源丰富,本地鳖、黄桑鱼、鳝鱼等优质水产品肉质品位好,价格高,市场供不应求,养殖前景好,只要开展深入研究,采取科学的仿生态健康养殖方法,保持肉质品位,保证产品质量,提高养殖产量,并上规模、上档次,形成生产优势突出,商品供给能力强的区域化生产格局,大力发展地方特色水产品养殖具有较强的潜力。四、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重点

(一)总体思路

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我县渔业生产,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优化产业结构,鼓励和发展优势品种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积极培育龙头企业,推进水产养殖业产业化经营。依靠科技与体制的改革和创新,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增强水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稳定政策,强化管理,依靠科技,完善服务,增加投入。

2、因地制宜,调整结构,在集约化、规模化上下工夫,大力发展大水面网箱养殖,提高名优水产品比例。

3、以渔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全面发展。搞活水产品加工和流通,走产供销一体化,农工渔相结合的道路,促进传统渔业向现代渔业迈进。

(三)发展重点

1、发挥区域资源优势,调整优化品种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快不同特色区域养殖发展。不断扩展区域特色产品养殖,建设优势产品产业带,打造区域特色产品。大力发展地方特色养殖,同时注重培育优势品种,打造品牌走向市场。

2、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推进产业化经营。通过招商引资等途径,以“公司+基地+农户”等多种形式,进行产业化经营,推进水产养殖业向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产业化发展。

3、加强优良品种选育,提高良种覆盖率。(1)加快水产良种场建设。争取有关部门支持或引导群众建立良种繁育示范基地,通过实验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形成水产苗种繁育体系。(2)采取选育与引种并举的措施,推进养殖苗种良种化。重点开展洛清江等河流名贵鱼类如光倒刺鲃、黄颡鱼、本地鳖、班鱼等的繁殖驯养。同时有计划地引进优良品种,不断丰富和满足养殖生产需要。通过引进繁养,实现苗种生产供应良种化。

4、全面实施标准化生产,不断提高产品质量。(1)推行无公害水产品养殖系列标准。严格按照水产养殖标准组织生产,严格水产品质量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严格投入品使用和休药期制度,确保无药物残留;严格执行无公害水产品国家标准,提高养殖业产品质量,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2)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优势,建立优势养殖产品标准化无公害养殖示范基地,带动水产养殖业向无公害化发展。

5、加强和完善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和保障体系建设。(1)进一步完善水产养殖水源、电力、交通、场地以及重点项目的设施建设。(2)建立和完善水产养殖保障体系。一是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二是渔业环境监测体系建设;三是病害防治体系建设;四是水产品质量监测体系建设;。五是服务体系建设。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水产养殖管理制度建设,规范养殖生产管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我县水产养殖证制度建设,通过完善水域养殖证制度,切实维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水产养殖苗种生产和流通管理,把好苗种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水产养殖苗种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品苗种选育和苗种生产经营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一是搞好苗种生产基地建设和管理,确保苗种的规格和质量;二是加强苗种流通管理,做好苗种质量鉴定和检疫,防止疾病蔓延。

(三)抓好试点示范。按照各乡镇养殖特点和不同的养殖区域,扎实抓好试点示范工作。一是抓好池塘、山塘水库“四大家鱼”高产养殖试点示范工作;二是抓好坑塘流水养殖示范工作,培育农民增收新亮点;三是抓好优质水产品养殖试点示范工作;四是抓好大水面网箱养鱼试点示范工作;五是抓好稻田养鱼试点示范工作。通过不断试验示范,总结配套技术,扩大推广面积,整体推进渔业生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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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海上辽宁”、“海上山东”的战略,辽宁、山东两省充分发挥地处辽东、山东半岛和北黄海、渤海湾的优势,利用浅海、滩涂积极发展水养殖业。1996年,辽宁、山东两省海水养殖产量分别达到111万吨和259.7万吨,占海产品总量的43%和54.5%。为培育海洋经济新的增长点,两省又积极开发海水增养殖业,实施了对虾人工增殖放流和海底底播工程。辽宁省自1985年开始生产性放流以来,共放流1~3厘米幼对虾125亿尾,回捕产量达1.9万吨,直接经济效益6.5亿元,社会效益达2.8亿元,投入产出比为1∶10,居全国领先水平。海底底播是近些年来新兴的生产领域,有较好的开发前景。大连市长海县是一个海岛县,全县底播增殖面积40万亩,重点发展鲍鱼、海参、海胆、虾夷扇贝等海珍品,以及文蛤、杂色蛤、魁蚶等品种,产量共达8万多吨,初步建成了一个以底播增殖为主的海底庄园。山东省长岛县的海水养殖区现在已由近岸浅海扩展到深水大流海区,养殖品种由传统的海带、扇贝扩大到鲍鱼、海参、虾夷扇贝等海珍系列养殖,养殖形式也由单一的筏式养殖转变形成为海上筏养、海底播养、陆上工厂化养殖等多种养殖形式一起上的新局面。在列岛周围70万亩海域,初步形成了上、中、下水层综合利用的“蓝色牧场”。1996年全县海产品产量30万吨,其中海水养殖产量达20.87万吨,养殖收入6.58亿元。浙江省在合理调整渔业产业结构之后,也确立了以养殖业为主的发展思路,海水养殖取得显著发展。1996年,全省海水养殖面积达到85.82万亩,产量达39.51万吨,列全国第六位。1997年,浙江省桃花海洋渔业公司和象山港渔业公司,分别从福建省引进欧鳗和大黄花鱼种苗,采取大面积海水人工养殖,并获得成功,由于经济效益显著,预计将会有更大发展。

(二)建立了新型的海洋捕捞机制,积极发展远洋渔业

浙江省濒临东海,大陆架渔场面积达34050万亩,是浙江省陆域面积的两倍多。著名的舟山渔场是我国最大的渔场,丰富的渔业资源加速了浙江省海洋捕捞业的发展。1996年,全省渔业总产量达342.14万吨,其中海洋捕捞占259.72万吨,居全国首位。针对我国近海传统鱼种结构的变化,浙江省积极采取对策,使海洋捕捞结构从以沿岸近海为主,初步实现了向外海发展的转变,远洋捕捞作业已发展到大西洋、太平洋和印度洋,极大地促进了海洋渔业的发展。1996年,全省外海渔获量已占海洋捕捞总产量的61%。远洋渔业从无到有,迅速发展并具有了一定规模,去年产量达13.4万吨。

(三)积极开发水产品加工业,培育海洋经济新的增长点

辽宁、山东、浙江三省渔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带动了本省水产品保鲜加工业的迅速掘起。水产品加工是水产品增值的重要环节,也是今后海洋经济增值的发展方向。为瞄准国内国际市场,浙江省首先发展冷冻小包装和方便食品,在此基础上又开发了海洋药物等产品,使水产品获得显著增值。1996年,全省水产品加工总量达60余万吨,加工产值63.8亿元,水产品加工综合能力列全国前茅。

二、对我国水产品需求潜力和海洋渔业资源潜力的分析

据农业部渔业局测算,1995年全国人均水产品占有量为20.5公斤,人均消费量为11.6公斤,但消费极不平均,沿海地区有的高达40公斤,而内陆一些地区人均消费不到1公斤,所以内陆地区水产品的消费潜力是很大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膳食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人们对高蛋白、低脂肪,食鲜味美的水产品需求将进一步增加。如果按每人每年增加1公斤水产品消费来计算,5年就需要增加600万吨的产量。而根据有关部门预测,今后几年每年人口将净增加1400万左右,满足新增人口对水产品的消费就需增加水产品产量16万吨。因此,应充分挖掘渔业资源的潜力,以满足人民对水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

(一)提高养殖单产的增产潜力

我国海水养殖单产整体水平不高。“七五”期间,海水养殖单产平均为442斤/亩;“八五”期间,海水养殖单产已提高到677斤/亩。随着我国海洋渔业的迅速发展,相应的良种体系、渔用饲料体系、病害防治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养殖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养殖优良品种的引进及池塘改造等,“九五”期间,我国海水养殖单产达到800斤/亩以上是完全有可能的。

(二)扩大养殖面积的潜力

我国15米等深线以内的浅海和滩涂面积约为2亿亩,按现有科学技术水平,可进行人工养殖的面积为4000万亩。到1995年止,已利用的浅海和滩涂面积为1074万亩,仅占可养殖面积的26.8%。由于养殖技术、工程技术水平的提高,用于养殖的面积将不断扩大。如:山东省长岛县就已在30~40米水深的海域进行养殖,并获得成功。另根据国家海洋信息中心提供的资料,我国近海30米等深线所围浅水面积为4.8亿亩;40米等深线所围浅水面积6.2亿亩。由此足以说明,我国扩大海水养殖面积潜力是很大的。

(三)开发外海和远洋渔业资源的潜力

据资源调查,我国部分外海还有一定的渔业资源蕴藏量。仅南海外海海域就有近100万吨。稳定近海,调整远洋捕捞结构已势在必行。外海海域特别是公海海域渔业资源还有相当大的潜力。随着我国远洋渔业生产能力的扩大和同第三世界国家渔业合作的日益发展,远洋渔业产量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是可能的。据农业部渔业局提供的资料,预计到本世纪末,远洋和外海渔业产量将增加50万吨。

三、目前我国海洋渔业生产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近海捕捞过度,造成渔业资源渐趋枯竭

近海捕捞是一项投入高回报率也高的产业,具有极大的诱惑力,而我国渔业生产管理机构的执法力度又相对薄弱,因此海洋捕捞出现了无度、无序的现象,造成我国海洋渔业传统资源渐趋枯竭。以舟山渔场为例,大、小黄鱼和墨鱼等传统经济鱼类已形不成渔汛,带鱼也趋于小型化、低龄化。如1996年冬汛结束后,在捕获的带鱼中,每尾在100~150克的占一半左右,而且渔业总产量中带鱼比例与1995年同期相比下降一成多,比上年减少4~5万吨。

(二)渔业病害严重制约了我国海水养殖业的发展

近年来,受综合因素影响,海区生态环境恶化,海洋渔业病害日趋严重。对虾、扇贝、鲍鱼、海带等均不同程度受到病害影响,且危害品种有扩大蔓延之势。1993年爆发流行性虾病后,全国对虾产量由1991年的22万吨锐降至1994年的6.4万吨,养殖、加工、;销售等环节累计经济损失年均达100亿元,对虾养殖业遭到毁灭性打击,极大地挫伤了虾农养殖积极性。虽然一些地方坚持以防为主和以混养为主的方针,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对大面积对虾养殖病害的防治,至今仍没有某个地方或单位研究出彻底有效的解决措施。渔业病害已经愈来愈成为制约我国海水养殖业发展的瓶颈因素。

(三)我国近岸海洋污染日趋严重

渤海、东海、黄海近岸海域都不同程度受到来自三方面的污染。其中,陆源污染占整个海洋污染的80%,船舶污染占15%,海水养殖、海洋矿藏开发造成的污染占5%。污染造成的后果是海水富营养化,诱发赤潮。如辽宁省1996年出现赤潮32次,每次最长时间达7~8天,严重影响了我国海水养殖业的发展。

四、几点建议

(一)严格执法,加大实施休渔制度的力度

为保护我国近海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应加强对海洋渔业捕捞的管理,严格划定我近海休渔区域,建立健全休渔制度。据了解,浙江省舟山渔场在对带鱼实行了两个月的休渔期后,今年捕获的带鱼普遍比往年大出一指宽。辽宁省今年比往年晚一个月捕获海蛰,增收5亿多元。这充分说明休渔制度有效可行。因此建议国务院责成有关部门,充分利用行政和法律手段,严格执行休渔制度,以确保我国近海渔业资源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组织科研院校联合攻关,加强渔业病害的防治研究

从目前情况来看,大面积的海水养殖一旦发生病害,很难找到立竿见影的方法和技术。因此,建议国家科委与沿海省、市、县各级政府,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积极扶持科研院校加紧进行渔业病害防治的基础性研究和预防性研究,并将其列入国家计划,以确保我国海水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建议国家从大农业发展的角度出发,把用于引进农业高新技术和良种的1亿美元专项经费,划出一部分用来支持我国海洋渔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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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观点来看小规模渔业,其特征有:个体经营或家族、小集团(最多为10~20人)经营形态,采用机械化和动力化程度低的渔具和捕鱼法、使用独木舟或5吨级的小型渔船、低资本积累、低产量及低收入等等。

而在捕鱼活动方面,围绕热带沿海小规模渔业中的渔场的利用及鱼获物的分配和利用方法等,存在着各地区特有的种种习惯和规定,如珊瑚礁海域渔场的所有权问题和禁止捕鱼期、禁止捕鱼区等问题。因此有人指出捕鱼活动本身不单是一种经济活动,它还具有社会和宗教的意义。

此外,利用小规模渔业所获取的各种水产资源还被广泛地用于自给用的食物及在地区市场或国际市场流通的商品等。资源被利用于生活用具、装饰品、货物等非食用目的,是因为其具有各种可利用的价值。这一点充分表明了小规模渔业所具有的复杂性质。

1、印尼东部摩鹿加群岛的传统的资源管理

摩鹿加群岛位于印尼东部,行政上属马鲁古州管辖,16世纪以来作为香料贸易的中心地发达起来。群岛中的安汶、塞兰等各岛均实行着以村落为单位规定沿海资源利用的称为“证人(sasi)”的惯例。

据调查,“证人”制度的对象以海参、浅滩贝、夜光贝、珍珠贝等瑚瑚礁海域中的海底生物资源为多。这些资源是居民的重要收入来源,各村均禁止随意捕获。这称为“证人封闭(sasitutup)”。而每年或几年一次解除“证人”制度,又称为“证人解禁”(sasibuka)”。“证人”的解禁和封闭时期由村会议决定。

但有些地区并不实行这种制度;信仰基督教的居民则收集解禁后捕获的资源出售,并将所得资金用于建设教会、修整道路、改建学校等村落的公用事业;另有些地区规定了个人应得份额和公用部分的比率,分割渔场按日轮流采捕;等等。可见各村的“证人”制度的作用和社会意义显然已多样化。

而“证人”制度的对象也已扩大到回游性鱼类,如安汶岛东部每年一次从沿海区域逆河川而上的一种沙丁鱼也已成为该制度的对象。不仅水产资源,陆地上的椰子树、西谷椰子树等植物及极乐鸟、海燕窝也成为该制度的对象。

如上所述,摩鹿加群岛所实行的“证人”制度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已经具有多重意义。因此,在论及传统的资源管理时,除了对其对象及适用范围和机能加以探讨之外,同时还必须考虑到其整体具有何种作用。

2、所罗门群岛马莱塔岛的渔场利用及其变化

所罗门群岛马莱塔岛的东北部有一个称为“劳•拉贡”的环礁湖。在环礁湖中用珊瑚石灰岩造的人工岛上,居住着称为“劳”的渔民。渔民们在陆上几乎没有耕地,他们通过向居住在马莱塔岛的居民出售鱼获物换取芋头、甘薯等主食及蔬菜等维持生活。他们以辽阔的环礁湖为中心,合计用96种捕鱼法进行捕鱼活动。重要的一点是环礁湖海域的主要部分归特定的个人和集体所有,其利用受到限制。通常有归属的海域被封闭,只有大量需要鱼获物时才开放。例如举行祭祖仪式和葬礼时、或马莱塔岛农民为举行教会建成仪式和喜筵需向其购鱼时。这种由特定集体拥有环礁湖并限制其利用的习惯在大洋洲地区普遍存在。

这样,“劳”的渔民们利用渔场的习惯在限制不规则的资源利用的同时,也通过物物交换对维持与农民的关系起到了极其重要的社会、文化上的作用。

但1978年以后随着国家无偿提供保冷库及运往城市的鲜鱼流通机构的开发、以及80~90年代商业性渔业的开发,渔民们的渔场利用方式有了很大的变化。

例如平素封闭的渔场有时会开放几天供采集浅滩贝,并将一部分贝送给所有者,其余用于赚取现金;以往禁止的夜间利用电灯捕鱼也开始在自由海域进行,产卵期的蓝子鱼被大量捕获,冷冻后被运往城市;在专属海域利用解禁捕获的珊瑚礁鱼类也遭到了同样的命运。也就是说,以往在与农民交换或举行重要仪式时才开放的渔场已被用于赚取现金,即具有了鲜鱼流通这种经济性目的。

这种变化显然是随着现代化的进展而产生的,这不单对资源利用,对传统习惯所具有的意义的失去和生活时间或集体关系的变质等所产生的影响也极为重大并涉及到许多方面。因此围绕渔场利用的新规定和人们的对策今后将受到注目。

3、印尼西部的廖内群岛

廖内群岛位于印尼西部的苏门答腊岛和马来半岛的海域,该群岛有着许多鱼村。在较平稳的海域,红树林和泥质地带相当发达,沿海部分盛行钓鱼和撒网捕鱼。

19世纪后,该地区拥有了作为国际贸易港得到发展的新加坡这一庞大的消费市场。在廖内群岛捕获的鱼介类除用于当地消费外,还被运往可高价出售的新加坡。

鲜鱼则由周边小岛的渔船利用绳钩、刺网、撒网等捕获,并且开始出现利用鱼塘饲养的活鱼。这些活鱼不仅运往新加坡,而且由新加坡华人运往香港。尤其在70年代中期以后香港人与印尼华人达成协议,开始直接运输活鱼。其种类主要是石斑鱼,其中被称为“驼背鲈”和“拿破仑鱼”的波纹唇鱼的价格特贵,是中国菜肴的上等材料。活鱼的收购和运输与华人网络密切相关。其中潮洲人在印尼西部、新加坡及香港的流通机构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运往中国的水产品除了海参、鱼翅、燕窝等之外,还有海蜇、海马、干贝等。这些资源均是在珊瑚礁海域通过小规模渔业捕获的。他们通过捕获商品价值高的水产品出售给华商等以维持生计。他们的资源利用战略是否几百年间保持不变?或者从某时开始已产生何种变化?此处没有足够的资料加以论证,但围绕石斑鱼等的资源利用动向今后仍有必要加以注意。

讨论—水产资源利用及其变化

1、70年代的转换期

从以上叙述可知,珊瑚礁海域的水产资源由诸多种类组成,同时利用该资源的目的和流通网络也是多方面的。70年代后半期以后,3个地区的资源利用情况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实行“证人”制度的印尼东部海域的浅滩贝需求量的增加并不仅仅是印尼的问题,东南亚至大洋洲各地在这一时期浅滩贝的捕获量也大有增加。

所罗门群岛的独立及其现代化的推行始于70年代末期,而70年代又是自1973年联合国第3次海洋法会议后提出200海里问题和地球环境问题的时期,可说是海的问题受到全世界注目的时代。香港和新加坡的活鱼需求量的增大也是70年代中期以后的事,可以认为与某种时代背景相关联。

70年代后又过了15年的现在,全世界都在呼吁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往从事的渔业是极小规模的,而增加捕获量又会引起滥捕。这一点海底生物资源尤为严重。而且在推行现代化和参与世界经济的过程中,人们采取何种对策也因地区而异。资源状况或恶化或改善,不尽相同。因此今后也应对各地区所采取的各种对策加以注目。

2、传统性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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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种渔业权的区分: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以及集体所有水域上(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水域上)的渔业权

我国《宪法》第九条的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由此可见,我国领土内的水域可分为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类。

我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即针对这两种类型的水域作了不同的规定:其第一款规定了全民所有的水域上的养殖渔业权;第二款规定了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上的养殖渔业权。

2、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其法律属性是准物权,应准用物权法针对用益物权的保护规定。

这种渔业权从权利的外观与内容上看具有物权的基本特性,但是它在权利的取得与消灭上所遵守的基本法律是行政法,而不是民法,因此,是一种典型的准物权。

(1)就权利的外观与内容而言,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具有物权的一些最基本的特征,具有显著的物权性。首先,这种渔业权属于支配权。此种渔业权人得在许可的范围内,直接享有采捕或养殖水产动植物的利益,而无需请求他人的同意。其次,该种渔业权也具有物权的排他性。在同一水域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不相容的同种或异种的渔业权;如在特定水域上已设定了渔业权,则不得再行设立有害于前者之实现的任何其他渔业权。再次,这种渔业权还具有物权的绝对性。按照民法学界的通说,物权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其具有直接支配性、绝对性、排他性等。由此看来,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具备了物权最本质的特征。

(2)但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又具有其不同于物权的特征,是一种准物权。因为这种渔业权设定在全民所有水域上,其权利来源于全民或公共所有权,所以在依据渔业法取得或消灭渔业权时,并非基于私人的意思或法律行为,而是必须依据行政程序,基于代表国家的行政主管机关之许可与核准。也就是说,其权利的取得与消灭,依据的是行政法,而不是依据民法、按照民法方法来进行的。因此,渔业权只是一种准物权,而不是真正的物权。

(3)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作为一种准物权,在立法上应使其准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既然准物权具备了物权的本质特征,就没有必要为其单独制订一套法律规则,以免导致重复立法、增加不必要的立法成本;所以各国在民法制度的设置上,一般都规定将准物权“视为物权”,并准用民法物权的有关规定;这样,在法律适用上,就具有简单明了的优点。如日本和台湾渔业法都将渔业权“视为物权”并准用民法物权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作为一种准物权,可准用《物权法》针对用益物权的保护规定。对此,与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上述规定也并无冲突。

3、集体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其法律属性是用益物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具体实现方式,应适用物权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规定。

这种渔业权是在集体所有的水域上设定的,而集体所有实际上是一种以集体为所有权主体的私所有权;所以,这种渔业权是对他人所有的水域的一种使用、收益的权利,属于民法上的用益物权。

集体所有的水域多属于内水,在法律意义上与土地的性质比较接近。如河流、湖泊等往往与土地在物理上密不可分,有的甚至为土地所包围。正因为如此,不少国家规定将这种水域视为土地,准用土地的有关规定。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中规定:“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可见我国目前的农用土地概念直接就把这一类的水域包含在内了。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即将生效的《物权法》在其第一百二十五条虽然将上述“渔业生产”略去不谈,但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所称的“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在解释上应认为包括“从事渔业生产的土地(水域)”;而在集体水域上从事渔业生产,其实现形式主要就是采取承包经营的方式。因此,集体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实际上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具体实现方式,物权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规定可以直接适用,即可弥补《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过于笼统之弊病。

二、在物权法中规定渔业权制度如何与现行法律体系衔接

我国现行的渔业权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水法等构成。我国《物权法》中既然规定了渔业权制度,就必须注意如何与这些现行法律相互衔接的问题。

1、与《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以及《农业法》等上位法律制度的协调。

《宪法》第九条明确了各种水域的权属;《民法通则》第80、81条、《土地管理法》第

14条以及《农业法》第12条规定了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水域上的承包经营权(渔业权);这些规定构成了对渔业权进行物权保护的基础,与物权法中规定的渔业权制度显然并无矛盾。

应该注意的是,物权法中规定的渔业权制度,与《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水法》等法是否有冲突,以及如何协调的问题。

2、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主要是行政法,其立法的重心在于对渔业的管理,而无法顾及渔业权制度建设,对于渔业权的性质、内容及效力等方面都缺乏明确的规定。而目前在物权法中规定渔业权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弥补了《渔业法》在这方面的缺憾,而并不会导致法律规则的抵触冲突。在物权法生效之后,渔业法继续作为对渔业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法律起到重要的作用。

3、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协调。

从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五条可以看出:(1)海域均属于国家所有,但也包括那些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即虽为国家所有但由集体使用的);(2)海域的使用方式包括了养殖等以渔业为目的的使用;(3)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是一种绝对权。由此可见,如果是对海域作渔业使用,那么这时的海域使用权实际上就是渔业权。因此,海域使用权是渔业权的上位概念,与渔业权并无矛盾之处,只是在主管部门上有交叉;其关于海域使用权的法律效力的规定与物权法中的渔业权规定也并不冲突。

4、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可以看出,水法对水资源的权属问题作出了如下的制度设计:(1)所有权制度;以国家为水资源之所有权人。(2)使用权制度;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具有免费的法定使用权;其它取水用水的主体必须通过支付费用来取得国有水资源的使用权。在渔业权人对水域进行渔业使用时,必然会牵涉到这些水域中的水资源的利用,因此,《物权法》的相应规定,就必须与水法的这些规定相衔。

首先,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系经国家行政机关许可而设定的;对这些水域作渔业使用的许可,自然涵盖了对无法与水域相分离的水资源的使用许可,水资源的使用费也应视为包括在渔业权人向国家缴纳的税费之中。此时,水资源的使用权就相当于附属于渔业权的法定役权。

其次,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有些水域是属于集体所有的,有些水域是全民所有但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这种集体享有的水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也应该内在地包含了该水域中的水资源的法定使用权,因为,水域若没有了水资源就不成其为水域,水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若不同时具有水资源的使用权也将是毫无意义的。因此,在集体所有水域上或者在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上的渔业权,也当然地对权利范围内的水域中的水资源具有法定使用权。

当然,不管是何种渔业权,其对水资源的使用不得超出渔业方式的使用范围,并且必须符合水法关于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定。这样,水法的规定与物权法中关于渔业权的有关规定是可以相互协调、相互衔接的。

参考文献:

1、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7-48.

2、金可可.渔业权基础理论研究[J].环境资源法论丛(第四卷),2004,4:292-315.

篇11

我省渔业统计现状造成的影响

对我省渔业管理质量的影响数据失真的后果不仅仅是统计无效劳动或引起虚假宣传等问题,还会虚假或片面反映发展成绩,掩盖矛盾,对政府决策进行误导,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渔业统计数据所固有的局限性可能导致渔业管理的失效。同样,由于所注意和所获得信息不同,养殖企业、养殖户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技术人员之间往往产生分歧,从而影响了渔业管理的效果。对企业自身发展的影响对渔业经济中各竞争主体来说,大量统计数据的获得也是很重要的。如果统计部门能利用它所处的特殊地位,及时收集、分析、整理渔业方面的数据,并及时把它们传送到各用户手中,就可以降低各主体因信息不完全而造成的低效率。因为他们可以利用这些信息及内部系统化的统计工作反映其生产过程中的发展状况,并对企业的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地分析和预测,使自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篇12

渔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础性产业,它关系到国家的粮食和食品安全大计,在世界或国内经济成分中,渔业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1,2]。建国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以来,中国渔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到2009年,国内渔业生产总量突破5000万t,已经连续21年居世界第1位,人均水产品占有量达到37kg,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6倍。我国的养殖产量占到全部水产总量的70%,这个产量也占到了世界养殖总量的70%。湖北是渔业大省,2009年渔业生产总量达到360万t,已经连续15年保持全国淡水渔业第1位,人均水产品占有量约48kg,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3倍。总体来看,中国渔业处于世界领先的地位,湖北渔业处于国内淡水渔业的优势地位。

1现代渔业的涵义

现代渔业是具有鲜明时代特色,集合渔业领域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经济学概念。是由现代水产资料、现代科技、现代装备、现代管理、现代渔民(工)等要素构成,以提高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水产商品率和生态环境水平为核心的现代产业。现代渔业的基本内涵是: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为指导,以保障水产品供给、增加渔民收入、提供劳动力就业、维护生态环境等为主要目标,以现代科学技术和物质装备为支撑,运用先进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手段,促进渔工贸紧密衔接、产供销融为一体的多功能整体发展。提高渔业集约化、机电化和信息化水平;提高水体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提高渔业素质、效益和竞争力。现代渔业与传统渔业相比,更加注重依靠科技进步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现代生产要素的集约式管理、市场机制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和多种功能的综合开发。

2现代渔业的基本特征及其评价指标

现代渔业指的是渔业的现代化进程,是从变化、转化、进化的趋势来探索渔业的发展方式和途径。假如把渔业的发展按历史来划分,可以分为:原始渔业—传统渔业—现代渔业,我国渔业处在现代渔业的起始阶段;如按成长年代来划分,可以分为:幼年—青年—壮年—老年,我国渔业处在成长的壮年阶段。从湖北省渔业行业发展的过程来看,现阶段整个行业正处于传统渔业向现代渔业的转变之中,从资源依赖型向科技支撑型转变,从劳动密集型向要素集约型转变[3]。尽管现代渔业的理论还在探索之中,但是现代渔业的实践却突飞猛进。现代渔业的发展规律正在为人们所掌握,其主要特征已经或正在显现出来。下面将从宏观的层面分析现代渔业的主要特征和评价指标。

2.1规模化渔业

规模化指的层次的多级化与结构的多样化,是容量的积累过程,指渔业内在的模式、模型以及总量的成长变化。没有规模化,就没有结构和层次的组织,缺乏结构和层次的组合,就缺少内生的动力和活力,也就没有发展可言。规模化是现代渔业发展的主要特征。目前,湖北省渔业的整体养殖规模已经够大,但结构性模式、模型优势不明显,特别是基本结构单位经营规模较小与现代渔业追求效益最大化的矛盾十分突出。规模化渔业的评价指标是:从业人口、从业劳动力、组织化程度;总投入、总产量、总产值;总水面、总养殖水面等。可以从养殖、加工、流通与市场等系统进行细分。

2.2区域化渔业

区域化指的是整体中经济类型的板块型划分。现代渔业的区域化属性是由江河流域和资源禀赋决定的,也是市场经济的商品交换属性决定的,历史形成的行政区划也是现代渔业区域化的基本依据。以市、县为框架的区域化特色渔业是湖北省现在和将来一段时间的发展趋势。区域化渔业的评价指标是:支柱产品产量、产值;商品生产率;市场占有率等,也要评价局部渔业经济的总量指标。

2.3集约化渔业

集约化指的是生产和流通中各个要素的整合程度。集约化不是各个要素的简单相加,而是全部要素的相互作用与融合。现代渔业的集约化主要依靠现代科技和先进管理。集约化渔业的评价指标是:良种覆盖率;劳动生产率;科技贡献率等。

2.4专业化渔业

专业化指的是市场经济中生产链条的技术性分工程度,是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组织化过程,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湖北省渔业的专业化分工和组织化程度不高,个体经营突出,混业现象明显。企业或合作社的集团经营模式是将来渔业专业化的发展趋势。专业化渔业的评价指标是:企业和合作社数量、规模(亿尾/万t/亿元)以上养殖产量、产值;水产品加工能力、产量、产值;内、外贸易水平等。

2.5品牌化渔业

品牌化是指产品的价值集成过程和社会认知程度。品牌是产品的内在质量、消费价值和社会影响力的总和,是传统渔业向现代渔业转型的标志。湖北省的渔业品牌建设还处在“三品一标”的中间阶段,登记的部级农产品品牌只有1个,知名度很小。品牌化渔业的评价指标是:品牌产品个数、产量、产值、市场占有率等。可以从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知名商业品牌和国家、省区等层次进行细分。

2.6机电化渔业

机电化是指机械、电器等装备替代手工操作的程度。我国社会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之中,渔业装备机电化可以化解农民向城镇转移带来的劳动力竞争矛盾,同时又能够提高渔业劳动生产率。手工操作—机电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是渔业进步的必然路径。评价机电化渔业的指标是:三机(抽水机、增氧机、投饵机)装配率;单位面积动力数;劳动生产率等。

2.7信息化渔业

信息化是指智能工具、智能操作与控制、信息服务的应用程度。信息化应当是现代渔业的最高级形态。随着我国社会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进程的推进,渔业的智能化决策、智能化控制、智能化生产、智能化流通以及综合信息服务等将得以实现。评价信息化渔业的指标是:智能化装备(电脑、控制器、处理器等)装配率;互联网用户覆盖率;政务、商务、综合服务网站的数量及网络化水平。

2.8生态化渔业

生态化是指生物与生物、生物与环境、生物与人类等相互关系的变化状态。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循环发展是生态渔业的主要内容,也是人类社会的追求目标。评价生态化渔业的指标是:水生经济动植物种数;水质类型;无公害养殖面积、产量;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等。

3现代渔业的发展途径

“十一五”中后期,国家相继批准和启动了“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和“促进中部地区崛起”2个规划;湖北省开展了“仙洪新农村建设试验示范区”行动。这些重大规划和行动从时间和进程的安排上重叠于“十二五”规划,从内容和战略上包含了湖北省现代渔业建设的主要任务和路径。

3.1加快渔业结构战略性调整

“十二五”时期,按照稳步发展养殖业、加快发展加工业、突出发展流通业的战略思路,深入开展渔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一是稳步发展养殖业。完成从数量型渔业到质量效益型渔业的根本转变,“十二五”期间,达到养殖产量保持4%~5%的年均增长速度,养殖产值达到10%~12%的年均增长速度。在养殖结构调整上,既要特别重视名特新品种在渔业价值提升中的作用,又要重新审视大宗淡水鱼类在低碳经济、循环经济中的作用与地位。二是加快发展加工业。大力加强湖北省的水产加工业建设,提升加工能力和加工水平。到“十二五”期末,全省加工能力达到160万t,实现转化加工水产品40%的目标。要支持水产加工龙头企业的战略扩张,适当引导战略重组,到“十二五”期末,达到5家加工企业进入全省“四个一批”的行列[4]。三是突出发展流通业。重点发展水产品流通业,依靠以武汉为中心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促进湖北省水产品向省外输出和出口。达到输出水产品占生产量30%左右的目标。

3.2加快渔业增长方式转变

“十二五”时期,按照从资源依赖型向科技支撑型、数量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小农经济型向集约化经营型转变的整体思路,加快湖北省渔业增长方式的转变。重点开展池塘生态改造行动、江河湖库增殖放流行动、水产亲本升级换代与良种推广行动、标准饲料规范化使用行动、疾病灾害预防控制行动等生态健康安全养殖行动。同时,探索和推进水产品精深加工、投入品便捷服务运转、鲜活水产品快速流通等行动。到“十二五”期末,使湖北省渔业形成持续有效的内生增长动力。基本完成产供销一条龙、渔工贸一体化的现代渔业产业化格局,达到降低生产和营运成本,提高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3.3加快推进渔业科技进步

“十二五”时期,按照完善渔业科技创新体系、推进渔业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渔业科技服务的总体思路推进渔业科技进步。一是建立和完善渔业科技创新体系。支持建设以市场为导向、以产品为中心、涵盖产业链环节、产学研结合、政府参与的渔业科技创新联盟。统一组织建设渔业科技研发中心(含展示中心)—试验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示范户等完整的产业技术体系[5]。主要开展以大宗淡水鱼类与名特新品种为对象的产品创新开发,重点是实用技术的创新与应用。二是推进渔业科技成果转化。改进和完善水产推广体系与推广机制,加速成熟技术和科技成果的转化,使科技成果转化率达到85%以上。三是加强和改善渔业科技服务。继续推进科技入户工程;探索和改进科技特派员与科技创业行动;加强科技110、信息网络、科技培训等工作。促进渔业科技进步,提高科技进步贡献率,到“十二五”期末,使湖北省渔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0%以上。

3.4加强渔业区域化建设

“十二五”期间,湖北省渔业将在“优势水产品板块”、“一县一品”、“一鱼一产业”等建设的基础上,依据“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规划”、“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的要求,重点加强长江渔业经济带中武汉城市圈渔业、鄂西生态渔业等区域化渔业建设;同时开展重点水产大县的区域化渔业建设,兼顾山岗、丘陵地带特色渔业建设。努力形成湖北省“一带两圈,辐射水产大县”的区域化渔业大格局,努力打造以生态渔业、有机渔业为主体,特色渔业与优势渔业互为补充的现代渔业生产、加工、流通一体化大板块。

3.5开展生态渔业建设

“十二五”时期,按照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清洁生产、可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加强湖北省渔业的池塘改造和生态修复,加强大江大河放流增殖,适当控制大湖大库的养殖强度。在池塘改造和生态修复的基础上,推行按照水体承载力安排生产的制度,适当推进池塘养殖尾水的净化处理与循环利用。坚定开展大江大河的禁渔区、禁渔期行动,适当扩大江河支流与大湖大库的“两禁”试验和江湖连通工程,大力开展引进、移植、放流等活动。

3.6提高渔业组织化水平

渔业组织具有提高渔民地位、保护渔民利益、获取市场信息、节约生产成本、增加渔民收入、整和渔业资源、提升产品竞争力、促进渔业产业化、加速渔业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渔民素质等作用。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渔民开展养殖水面使用权的流转改革,或者按照股份制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渔业生产合作社或企业;支持科技人员创建加工和投入品流通企业;培植购销大户牵头组建多种类型的合作社或企业;加强科技、信息等服务体系的建设。到“十二五”期末,使进入合作社或企业等组织的渔民占到渔业从业人员的80%以上。

3.7推进渔业机电化、信息化建设

渔业的现代化离不开机电化和信息化。机电化、信息化是渔业向工业化转变的必然途径,是打破城市与乡村二元结构的必要手段,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紧迫要求。“十二五”时期,要加快渔区的电网改造和建设,加快电动机械的推广和应用,重点推进抽水机、增氧机、投饵机的装配和使用,在有条件的地方推广清淤机的使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智能化装备的应用。大力推进渔业的信息化网络建设,构建多种层次的政务、商务、综合服务信息网络体系,提高互联网上渔业用户的普及率。跟随国家推进“物联网”的信息化进程,开展渔业领域遥感、遥测、遥控等为基础内容的远程智能化经营管理试点与示范。

3.8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保障水产品充足、优质、高效、安全供应是现代渔业的根本目标。构建和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仍然是“十二五”期间现代渔业发展的主要途径。大力加强水产品质量标准体系的建设,推广和提升良好渔业操作管理水平;大力加强“三品一标”的认定和认证工作,同时加强复查和保持工作,提高覆盖水平;加强渔业标准化的试验示范推广力度;大力加强水产品环境与质量的监测检测工作,实现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重点开展“三品一标”的创建行动、优质名牌产品的创新行动、省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测中心的建设行动、县市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网络的建设行动和水产品市场监管行动。

4保障措施

4.1加强对现代渔业建设的资本投入

传统渔业向现代渔业的转型,必须依靠高强度的资本投入。建立和完善以财政投入为导向,引导和激励社会多元化投入的体制机制,是现代渔业快速发展的根本保障。财政支持投入的主要方向是:加强对池塘生态改造以及配套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强对水产良种选育和良种推广的投入;加强对水产科研项目及其试验示范基地建设的投入;加强对生态健康养殖以及标准化示范建设的投入;加强对江河湖泊渔业资源增殖和保护行动的投入;加强对渔业环境与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及其监测检测工作的投入。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打造投融资平台,鼓励商业性银行、社会资本、外资、集体和个人投资现代渔业。

4.2建立健全支撑现代渔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一是加强渔业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以关键技术和集成技术的突破来引领和支撑现代渔业的发展。逐步完善渔业科技推广体系的建设,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加大科技进村入户、科技培训等工作力度。二是加强现代渔业服务体系的建设。扩充信息服务网络的建设,包括政务、商务、科技服务、综合信息服务等平台及其网络的建设,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加强水生动物病害防控网络体系的建设,提高病害防控的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理能力;加强渔业环境和产品质量的监测检测体系建设,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和循环渔业的发展;加强渔业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提高执法能力,提升安全、和谐渔业水平[6]。

4.3制定和落实强农、惠渔政策

渔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农产品安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要针对湖北省渔业转型的特点,制定和落实各项强渔、惠渔政策。重点是促进渔业科技进步支撑政策、促进水面经营权流转政策、促进渔业经营主体合作政策、促进生产资料和产品流通政策、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装备政策及促进渔业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可持续发展政策等。

4.4加强宏观调控和综合管理能力建设

现代渔业的本质是市场化经营、社会化生产,但更加强调政府与职能部门的调控和管理服务。各级政府管理和服务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现代渔业的新特点、新规律以及发展趋势,提升政策制定水平,提高决策和执政能力;从大社会、大市场、全方位的角度做好生产与消费、产品与流通、产业与市场、投资与积累等的安排和部署;加强重大项目设计、规划、审定、实施、验收等环节的组织、协调、监督等管理;不断总结发展过程中的新特点、新模式、新技术、新经验,全面推进现代渔业向高产、高效、优质、安全、可持续方向发展。

5参考文献

[1]曹俊杰,王学真.东亚地区现代农业发展与政策调整[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4.

[2]崔利锋.新时期渔业资源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J].中国渔业经济,2006(1):36-38.

[3]赵珍.现代渔业的内涵及发展战略研究[J].渔业经济研究,2009(5):3-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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