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费申请书范文

时间:2023-02-27 1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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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申请书

篇1

解除限制消费令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申请人限制消费令。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因XX执行一案,案号XXXX。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贵院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了(2017)粤X执X号限制消费令,对申请人作出了限制消费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申请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后,并无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而是因客观上无履行能力才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且贵院也已依法查封了申请人名下财产,本案能得到有效的执行,申请人并不存在需要限制消费的情形。另外,本案所涉金额较大,经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申请人积极筹借款项了结本案。申请人只有外出筹借款项,才能具备偿还能力,限制高消费后无法乘坐高铁、飞机、出境等,对申请人的筹借款项造成严重影响,工作根本无法开展。为了推进本案执行工作的进行,同时最大限度的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申请人确实需要进行《限制消费令》所禁止的消费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恳请贵院依法解除对申请人的限制消费令。

申请人特依据以上事实和法律,提出本申请,望予以批准。

此致

广州市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篇2

    中国、欧盟和美国正在兴起一轮针对搜索引擎搜索结果操纵行为的反垄断审查浪潮,但由于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和演化,学术界、互联网企业、搜索用户以及政府监管机构等对涉及搜索引擎的一些关键问题并没有形成共识。例如,搜索引擎的技术经济特征如何?搜索引擎操纵搜索结果的动机是什么?搜索结果操纵行为对互联网用户、企业以及社会福利的影响如何?对市场竞争潜在的影响是什么?如果存在限制竞争效应,如何救济?因此,理论上,系统地分析操纵搜索结果行为的经济影响,厘清现阶段针对搜索引擎的反垄断审查所关注的主要经济问题,对反垄断机构加深理解和审查搜索引擎的商业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搜索引擎的技术经济特征与搜索结果操纵行为存在的必然性

    数字技术的发展导致互联网上充斥海量的信息,信息提供者和需求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一方面,信息提供者众多,生产出大量的信息,信息提供者发现他们很难将其生产的信息顺利地传递给信息需求者,互联网交流不是缺乏信息,而是充斥着太多信息;另一方面,信息需求者则发现他们很容易陷入“数据迷雾”之中,为爆炸式的信息所包围,难以迅速准确地捕捉到自己所关注的信息。毕竟其注意力也是有限的,这种有限的注意力是一种稀缺资源,而这种注意力对信息提供者的存亡至关重要。大量相关度低甚至是毫无用处的信息混淆了信息需求者的注意力,使得信息供求双方难以实现快速的匹配,经济学家称这种现象为信息超载(Information Overload)[3]。为了避免信息超载,设计一种能发现和筛选相关并可信有效信息的机制,对互联网交流而言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作为信息提供者和需求者之间信息传递的控制者或者交流平台的搜索引擎便应运而生[4]。搜索引擎利润与市场支配地位的获得是由其在信息传递过程有的技术经济特征所决定的。互联网用户依靠搜索引擎来进行查询和搜索其关注的相关信息,而内容提供者和广告商为搜索用户提供信息也需要通过搜索引擎。与报纸和电视等传统媒介类似,搜索引擎为信息交流双方提供了通道和平台,为此,它们会向信息供求双方收取一定的费用。正是凭借这种商业模式,搜索引擎每年获得了超过百亿美元的收益[5]。

    1.搜索引擎的技术特征

    根据互联网用户输入的查询词和搜索条件,搜索引擎在搜索结果页面上通常会提供两类搜索结果:一类是自然的/有组织的(Natural/Organic)搜索链接;另一类是付费的搜索链接/广告(Sponsored Links/Advertisements)。而搜索结果页面上的位置是有限的,是稀缺资源,因此搜索引擎必须确定其位置的分配规则,以确保所提供的搜索结果既是搜索用户最关注的,也是最符合其自身的经济利益的。

    一般来说,自然的搜索结果是由搜索引擎免费提供给互联网用户和相关网站的,搜索引擎根据搜索算法和位置配置规则免费为这些自然搜索结果提供位置。以百度和Google为例,它们通常根据点击和链接网站的数量,即历史点击率来确定网站的相关程度,然后,据此对自然搜索结果进行排名,最后在搜索结果页面上确定结果显示的特定位置。然而,除了提供免费的自然搜索结果以外,搜索引擎还提供付费链接/广告,而这也是搜索引擎最主要的盈利源泉。搜索引擎根据搜索结果页面上付费链接所处的位置、查询词的特征以及用户点击的概率和历史点击率的不同来对位置进行定价,并通过关键词或位置拍卖的方式将这些位置配置给赢得拍卖的企业[5]。全球最大的搜索引擎企业Google每年通过这种商业模式获得的广告收入占当年营业收入总额的98%以上[6];2009年中国最大的搜索引擎企业百度以这种模式获得的营销广告收入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也超过98%[7]。

    付费链接/广告对搜索引擎的存亡至关重要,而提供高质量的自然搜索结果能提高消费者福利,但对搜索引擎而言,付费链接/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两者之间的目标通常并不统一,甚至存在矛盾。如果过多地提供付费链接/广告,降低自然搜索结果的质量,就会削弱搜索引擎的用户基础,最终不利于搜索引擎的长远发展。相反,如果提供高质量的搜索引擎结果越多,减少付费链接/广告,则会直接减少搜索引擎的收益。因此,很多时候,搜索引擎有动力降低搜索质量供给,通过修改其搜索算法或排名规则来扭曲其提供的搜索结果[8-9]。此外,为了向用户提供信息,搜索引擎设计的搜索算法本身就需要确定位置配置规则,有所选择地提供搜索结果,换言之,搜索引擎提供的搜索结果存在内在偏差[10]。

    2.搜索引擎的经济特征

    根据经济学理论的最新洞见,搜索引擎作为内容提供者、广告商和搜索用户之间信息传递的媒介,是典型的多边平台市场(Multi-Sided Platform)(如图1所示)[11-13]。 消费者和搜索用户通过搜索关键词显示其利益所在,内容提供商和广告商则分别向搜索引擎提供内容和广告,搜索引擎通过搜索算法和排名规则,来实现消费者和搜索用户与内容提供商和广告商之间的匹配,为内容提供者和广告商提供消费者和搜索用户的关注度/流量,为消费者和搜索用户提供作为内容和广告链接的搜索结果。

    

    图1 搜索引擎的商业结构

    作为多边平台,搜索引擎通常会出现多边网络效应和正反馈效应[14-15]。对搜索用户而言,内容提供者和广告商数量越多,越容易搜索到最相关的信息,搜索引擎对其吸引力越强;对内容提供者和广告商而言,搜索用户越多,它越可能提供更多的内容和信息,它们有机会卖出更多的内容和产品,因此,更愿意向搜索引擎支付广告费或接入费。来自广告商支付的费用则有助于搜索引擎进行更多的自主创新或者并购更多的互补性产品,为互联网用户提供更多的服务,进而吸引更多的互联网用户,扩大自身的用户基础,形成正反馈环[16]。

    结果是搜索引擎各边的使用者对搜索引擎使用的黏性的提高,依赖程度也随之提高。广告商和内容提供者更加依赖搜索引擎来提高其自身的收益,搜索用户更加依赖搜索引擎来获得更多更好免费产品和服务,搜索引擎各边的使用者均能获得更高的收益。但值得注意的是,网络效应和正反馈效应可能导致搜索引擎各边的使用者均被搜索引擎锁定,产生对搜索引擎的路径依赖,当正反馈效应削弱时,锁定效应与路径依赖会极大地降低各边用户规模下降的可能性[17]。

    此外,网络效应和正反馈效应的存在,还提高了竞争对手进入搜索引擎市场的壁垒。当搜索引擎各边的使用者转到搜索引擎的竞争对手时,可能产生较高的转换成本和收益损失,他们被搜索引擎锁定,并形成路径依赖,导致竞争对手难以获得足够多的用户基础,从而难以解决“鸡蛋相生”问题[18]。因此,仅仅依靠市场力量(Market Force)就能推动搜索引擎成长为市场主导者[16],并且占支配地位的搜索引擎可以通过持续创新,或者有意识地采取反竞争的行为来阻碍潜在的竞争对手,防止后者实现蛙跳(Leapfrog)以取代其领导地位[17-19]。

    搜索引擎属于创新产业,具有研发密集、创新性强、投资风险高以及技术演化速度快的特征[14]。在市场上,企业主要不是通过价格竞争,而是通过完全替代竞争对手的产品,从而取代竞争对手的方式来竞争的。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搜索引擎更有可能以更有效的方式获取潜在的先进技术,控制未来创新的方向,维持持续的竞争优势和市场支配地位,阻止潜在进入者[20]。

    搜索引擎与自然垄断行业类似,具有典型的高固定成本和低边际成本的特征[14-15]。在运营初期,搜索引擎需要对硬件、技术支持和监测系统等基础设施进行大量固定投资,而且设计出好的搜索算法也需要巨大的研发投资和人力资本投资。但一旦正式提供搜索服务,搜索引擎为各边的使用者提供服务的边际成本很低,并且使用者规模越大,搜索引擎的运营成本越低。

    3.搜索结果操纵行为存在的必然性

    搜索引擎的技术经济特征和操纵搜索结果的行为进一步强化了搜索过程中的一些特征,而这些特征反过来进一步激发了搜索引擎操纵搜索结果的行为的动机。

    首先,搜索引擎各边的使用者高度依赖搜索引擎。信息超载的出现,使得搜索引擎各边的使用者需要借助搜索引擎来筛选和定位信息。内容提供者和广告商的网站要想被搜索用户注意到,必须要搜索引擎为之提供索引和链接,而且其在搜索结果页面上所处的位置也是由搜索引擎根据搜索算法和排名规则确定的。搜索用户要获取其最关注的信息,也必须依赖搜索引擎为其定位最相关的搜索结果。尽管搜索引擎各边的使用者可以通过电视、报纸、广播和电话等其他平台来进行信息交流,但搜索引擎的便捷、高效已经使之成为互联网时代用户最偏好的信息传递渠道之一,搜索引擎各边的使用者需要通过搜索引擎来进行高效便捷的交流。

    其次,搜索过程逐渐演化成一个赢者通吃的竞争过程,导致搜索引擎及相关市场的结构都被重新塑造。搜索引擎根据搜索用户的查询条件,依据相关度等规则对搜索结果进行排名,通常相关度越高,排名越靠前,而互联网用户越倾向于点击排名位置靠前的链接或网站。互联网用户的这种偏好促使内容提供者和广告商不得不为位置排名开展激烈的竞争,实力越强的内容提供者和广告商获得较好位置排名的可能性越大,搜索过程使得网站之间形成赢者通吃的竞争环境。在这种环境下,内容提供者与广告商为了吸引到搜索用户的注意进行着激烈的竞争,更高的排名意味着被搜索用户点击的可能性越大,因而更可能取得商业上的成功。实力强大的内容提供者和广告商占据搜索引擎点击率的主要份额,搜索引擎市场的这种特征对相关产业的结构造成了较大的影响,重塑了相关产业的结构,进而提高了相关产业的集中度和市场进出壁垒,极大地改变了依托搜索引擎的广告商和内容提供者的商业行为和经济绩效。搜索引擎在改变相关产业结构的同时,反过来也对其自身的市场结构和商业行为产生影响,搜索引擎关联效应越高,关联市场的企业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就越依赖搜索引擎,搜索引擎市场份额和支配力也进一步提高。而为了保持和巩固这种地位,搜索引擎操纵搜索结果的动机随之进一步增强。

    最后,搜索引擎提供的搜索结果本身也存在内在偏差[10]。尽管被要求“客观地”提供搜索结果,但搜索引擎的技术经济特征,要求搜索引擎对网站进行过滤和排名,这必然会导致其产生有利于某些网站而不利于其他网站的搜索结果。事实上,无论搜索结果的排名是完全依赖程序算法还是人为进行干预,提供搜索结果的过程必然会采用一定的排名规则和标准,这些搜索算法和位置配置标准,必然使得部分网站获得较高的排名或突出的位置,部分网站则排名靠后,甚至不在搜索结果中显示。此外,为了将有效链接与垃圾链接和无用链接区分开来防止作弊行为,搜索引擎也需要操纵搜索结果。简而言之,搜索引擎操纵搜索结果的行为是与生俱来的且是不可避免的。

    三、搜索结果操纵行为潜在的限制竞争效应

    既然搜索引擎操纵结果的行为存在必然性,那么,这种行为在哪些情形下存在竞争损害呢?存在的竞争损害有多大呢?这是反垄断机构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重点关注的内容。搜索引擎蓄意操纵的搜索结果与排名规则内在的偏差产生搜索结 果之间存在着显著不同,后者是客观必然的,前者则是主观蓄意的,反垄断机构主要是关注前者,以防止操纵搜索结果的行为产生限制竞争效应。然而,前者有时可能受到与后者相同的压力影响而激发,搜索引擎针对部分网站或竞争对手而操纵搜索结果的可能情形有以下四种:(1)当搜索引擎企业还提供其他相关产品时,为提高自身产品的关注程度,它通过有针对性的操纵搜索结果排名,降低竞争对手的产品的关注度,突出自有产品,使对手处于竞争劣势甚至被排挤出市场。(2)搜索引擎主要的盈利来源是基于关键词的付费链接/广告拍卖,内容提供者和广告商为获得更高的排名,通常需要参与搜索引擎组织的拍卖,如果前者不参与,搜索引擎可能蓄意操纵搜索结果,对前者的排名进行降级处理,迫使前者不得不参与拍卖,向其支付费用。(3)搜索引擎迫使企业与其签订排他性协议,禁止企业与其竞争对手合作或者强迫企业直接封闭接入通道,不让其竞争对手检索到。(4)搜索引擎与其商业合作伙伴达成协议,蓄意降低两者竞争对手的搜索结果排名,封锁竞争对手,合谋将竞争对手驱逐出市场。

    判定企业的商业行为是否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基准,是识别该商业行为到底是促进竞争还是损害竞争。竞争政策关注的反竞争行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竞争对手之间合作等协同联合行为形成的横向约束。例如,竞争对手之间达成限制或约束价格、投资、能力扩展、产品差异化或广告等协议的行为。Khemani列举了五种主要的横向约束行为:价格操纵、产量操纵、市场分割、拒绝交易(包含拒绝购买和拒绝供给)以及默契合谋[21]。另一类是单个企业涉嫌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福利的单边行为,即滥用支配地位行为。这类不当的商业行为很容易受到反垄断当局的关注,进而被起诉违反反托拉斯法。在Khemani提交的报告中也列举了滥用支配地位或企业的单边行为,主要包括价格歧视、搭配销售、拒绝交易、掠夺性定价、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纵向约束以及滥用知识产权等[21]。

    搜索引擎结果操纵行为主要是搜索引擎企业客观的或有意图的行为,更多地表现为企业的单边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搜索引擎结果操纵行为不会出现横向约束行为,只是目前竞争政策当局审查和关注的焦点均集中在搜索引擎单边行为上,已有的文献和审查主要关注搜索引擎操纵展示结果涉及的纵向约束、搭配销售和拒绝交易行为,因此,本文主要探讨搜索引擎单边操纵搜索结果行为潜在的限制竞争效应。

    1.搜索操纵行为与纵向约束的限制竞争效应

    根据互联网用户的搜索习惯和偏好,搜索引擎通过操纵其搜索结果,支持用户点击某些更为偏好的内容提供者和广告商的网站链接,使这些网站获得高的流量,继而搜索引擎与这些网站达成排他性协议,禁止这些网站与竞争性搜索引擎达成协议,封锁竞争对手,这种排他性协议以合同的形式,封锁了其竞争对手获得内容渠道、广告收益以及搜索用户基础,导致竞争对手难以在市场上立足。例如,在TradeComet v.Google[No.09-CIV-1400(2009)]案中,②TradeComet就声称Google操纵搜索结果排名,以支持某些诸如business.com这样的高流量的网站,并与某些高流量的在线内容提供者和广告商达成排他性协议。例如,TradeComet指控Google与重要的在线内容提供商及广告商美国在线(AOL)达成协议,授权后者排他地使用Google的搜索技术,阻止竞争对手与AOL合作阻止对手获得必要的用户基础,使竞争对手不能在市场竞争中存活下来。TradeComet宣称Google通过与内容提供者和广告商达成的这种纵向排他性协议,封锁了绝大部分搜索市场,提高了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的壁垒,涉嫌违反美国谢尔曼法第2条。

    在某些情况下,搜索引擎通过操纵搜索结果,与内容提供商和广告商达成这类排他性协议确实可能存在限制竞争效应。鉴于纵向排他性协议潜在的限制竞争效应,联邦贸易委员会和欧盟委员会在对Google进行反垄断审查时,都比较关注其涉及的纵向排他性协议。

    2.搜索操纵行为与搭售的限制竞争效应

    搜索引擎一般都是多产品企业或存在多市场联系(Multi-Market Contact)。例如,百度除了提供网页搜索服务以外,还提供视频、MP3、地图、新闻、图片、词典、百科、贴吧、文库、空间、移动搜索和输入法等在内的一系列互联网产品和服务。Google则除了提供网页搜索以外,还提供博客、财经、地图、购物视频、地图、学术、图书、新闻、图片和音乐等垂直搜索服务。此外,Google还提供诸如E-mail、翻译、文件、照片管理、3D绘图、输入法、工具栏以及移动服务等其他业务。搜索引擎在提供搜索结果时,通常操纵搜索排名规则,将竞争对手的产品排名放在比较低的位置,将自身产品放在对自身有利的较高位置,这种商业行为涉嫌隐性的搭配销售。在互动百科诉百度反垄断案中,互动百科就指控百度操纵搜索结果以提高自身产品(百度百科)的排名,降低互动百科词条的排名权重甚至屏蔽。在欧盟和美国,Google面临欧盟和美国反垄断机构的审查,审查缘由也是Google涉嫌运用其搜索算法和排名规则操纵搜索结果,降低竞争对手网站或不参与付费排名计划的企业排名,提升自身产品或与其合作企业的搜索排名,这种商业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搭售行为。

    搭售(Tying)是多产品企业或多市场联系企业最常用的促销手段之一。搭售是指当垄断卖者销售垄断产品的同时,以免 费提供给消费者的名义,但事实上并不免费的方式向消费者销售其提供的第二种产品,消费者必须同时购买垄断卖者提供的两种产品。搭售可能存在严重的限制竞争效应,因为搭售最终可能会将第二种产品市场上的竞争者驱赶出去,最终在第二种产品市场也形成垄断[26-27]。

    在涉及Google和百度的反垄断案件中,Google和百度在提供搜索结果时,均涉嫌操纵搜索结果排名,将其提供的关联产品放在搜索结果页面上靠前的位置,增加自身产品的显著程度和受欢迎程度,实际上搭售了其提供的相关产品。在互动百科诉百度反垄断案中,百度在提供搜索结果时,搭售了其自有产品百度百科,排斥互动百科,可能对市场竞争过程造成损害。尤其是当百度百科提供的服务质量劣于互动百科时,百度搭售其自身产品的行为就可能损害消费者的福利。尽管搜索引擎操纵搜索结果,捆绑搭售其产品的行为比较隐蔽,然而,这种行为潜在地削弱了市场竞争效应,以及对消费者福利的损害不能低估。在高技术产业的反垄断案件中,反垄断机构都非常关注这类搭售行为潜在的限制竞争效应,这方面最著名的案件就是微软(Microsoft)案[253F. 3d 34(2001)],④在该案中,微软公司通过在其销售的视窗(Windows)操作系统中捆绑销售IE浏览器,排斥网景(Netscape)公司的Navigator浏览器,以便扩大自身浏览器的销量。实际上,搜索引擎捆绑搭售行为的基本逻辑与微软在销售视窗操作系统时捆绑IE浏览器相同。

    3.搜索操纵行为与拒绝交易的限制竞争效应

    当竞争对手或部分网站不参与搜索引擎的位置拍卖时,搜索引擎可能操纵搜索结果,降低竞争对手或网站的排名权重,甚至直接屏蔽掉竞争对手或部分网站的链接,使得互联网用户不可能搜索到或点击这些网站的链接。搜索引擎这种操纵搜索结果的行为迫使竞争对手或网站不得不参与搜索引擎的位置拍卖并支付费用,并且搜索引擎的技术经济特征形成的锁定效应,也使得竞争对手不得不参与搜索引擎位置拍卖。在百度案中,唐山人人公司就宣称,由于其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被告百度涉嫌操纵搜索结果排名,全面屏蔽其所经营的全民医药网,从而导致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而对比其他搜索引擎结果,全民医药网的收录情况都没有明显变化。争议的焦点是搜索引擎涉嫌操纵搜索结果,误导和混淆搜索用户和消费者,迫使唐山人人公司与美航不得不接受交易条件,或者参与搜索引擎的位置拍卖,这事实上是一种拒绝交易行为或强迫交易行为。

    尽管传统上反垄断法较少关注垄断企业与竞争对手进行交易,但这并不意味着反垄断法对搜索引擎这种涉嫌强迫交易或者拒绝交易的行为就没有约束力。在竞争政策分析中,拒绝交易或强迫交易通常与反垄断法中的关键设施原则相关。当垄断企业提供的服务类似某种基础设施时,如果垄断者拒绝交易或者向竞争对手或企业提出苛刻的交易条件以至于交易不可能发生时,则这种商业行为就可能会因为封锁竞争对手或企业、削弱市场竞争以及损害消费者福利而违反竞争法[22]。搜索引擎作为互联网的信息传递者,逐渐演变成类似于互联网交流中的关键设施的角色,因此,其操纵搜索结果,拒绝或者强迫竞争对手或企业与其交易的行为,尤其是当这种拒绝交易或强迫交易行为产生声誉效应时,最终可能产生严重的限制竞争效应。

    四、搜索结果操纵行为限制竞争效应可能的救济措施

    1.市场机制

    自由放任主义者认为纠正搜索引擎结果操纵行为所带来的限制竞争效应和反竞争行为最简单且有效的方法就是放任自由,让市场发挥作用。然而,持这种观点的人没有意识到市场机制在调节创新产业时所存在的局限[28-29]。搜索引擎属于高技术行业,技术演化速度快,其搜索算法和排名规则在不断改进和变化,搜索引擎市场各边的使用者、学者以及反垄断机构等利益相关主体,实际上并不了解搜索引擎的搜索算法及其排名规则,这种不确定性和不对称信息的存在,使得相关利益主体很难察觉和监控索引擎算法和排名规则的变化。此外,搜索引擎对其搜索算法和排名规则也持保密态度,导致相关利益主体很难辨别搜索引擎操纵搜索结果行为的性质。这些使得搜索引擎结果操纵行为非常隐蔽,到底这种操纵行为是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的结果,还是刻意抑制市场竞争、滥用支配地位的结果,通常很难识别和确定。

    由于搜索引擎特有的技术经济特征,再加上搜索结果操纵行为的隐蔽性,市场机制通常很难给搜索结构操纵行为以有效的竞争约束。即便市场上仍存在竞争性搜索引擎或其他竞争对手,但这些竞争对手与市场上的小企业一样,它们不是以取代占支配地位的搜索引擎的方式来与后者竞争,而是以生存为目标占据搜索引擎一部分市场。搜索引擎的多边网络效应和正反馈效应强化了其对各边使用者的锁定,使得潜在或已进入者难以通过市场竞争,获得其在市场上生存并与占支配地位的搜索引擎竞争的用户基础,并且占支配地位搜索引擎以往采取策略性行为的声誉进一步形成了强化对潜在或已进入者的市场封锁。

    Bracha和Pasquale曾指出,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是基于两个前提: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以及使用者对企业滥用行为有较强的约束能力[30]。不幸的是,这两个前提并不能有效地约束和矫正搜索引擎操纵搜索结果的行为并矫正所产生的限制竞争效应。首先,搜索引擎的技术经济特征决定了潜在进入者和市场上的竞争对手,很难与占支配地位的搜索引擎匹敌;其次,搜索引擎记录和收集了互联网用户使用搜索引擎的习惯和偏好数据,利用这些数据,搜索引擎能够轻易并且非常隐蔽地操纵搜索结果,混淆互联网用户对搜索结果的判断,而互联网用户很难觉察到搜索结果操纵行为给其带来的福利损失。尽管市场上有其他竞争性搜索引擎,但由于锁定效应、路径依赖以及竞争性搜索引擎可能的技术劣势和使用的学习成本,搜索引擎各边的使用者难以通过“用脚投票”来约束搜索引擎操纵搜索结果的行为。

    2.规制干预

    搜索引擎操纵结果的行为可能损害消费者福利和市场竞争的限制竞争效应,已经引起反垄断机构的关注。各国反垄断机构都在开始考虑如何运用竞争政策或反垄断法,对搜索引擎企业进行规制,约束其反竞争行为,保护搜索用户,使搜索用户免受滥用行为的损害。例如,美国谢尔曼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均禁止经济行为主体采取不公平的竞争方式,并明确规定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 员会等执法当局,有权利审查限制商业和贸易的行为,以及垄断与企图垄断等反竞争行为。当确定企业、个人或机构存在反竞争行为时,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命令其停止反竞争行为。欧盟和中国的竞争政策和反垄断法也规定,反垄断机构可以依据竞争法或反垄断法,来规制经济行为主体的反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创新,保护和增进消费者福利。

    竞争政策和反垄断法为反垄断机构规制搜索引擎的反竞争行为提供了指南。因此,反垄断执法已经成为削弱和遏制搜索引擎操纵结果行为的限制竞争效应的重要手段。当审查搜索引擎结果操纵行为的限制竞争效应时,反垄断机构应注意搜索引擎特有的技术经济特征所产生的反竞争行为及其对市场竞争的潜在危害,深入调查搜索引擎的搜索算法与排名规则,防止其操纵搜索算法和排名规则来排挤竞争对手,约束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屏蔽网站的行为,制止其混淆搜索用户和消费者的判断从而损害消费者福利的行为。

篇3

随着高校的扩招和社会对音乐类人才的广泛需求,音乐类学生的招生比例在逐年增加,近年来,全国各大高校都在深入探讨如何开展和实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思路和新措施,特别是大力加强音乐类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这已成为高校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音乐类专业学生是当代大学生中极具鲜明个性的一个群体,个性鲜明也就意味着在教育管理中会出现很多的特殊问题,怎样提高音乐专业学生的管理工作水平,变难管为易管,笔者认为必须充分研究音乐类学生的个性特点,了解他们的优势和劣势,有针对性的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才能趋利避害,引导音乐类专业学生健康向上地成长。

一.地方性本科院校音乐类学生的特点

(一)高校音乐类学生共有的特点:

1、学业成绩“先天不足,后天发展失衡”。客观而论,相当一部分音乐类的学生并非因为自身具备相当的艺术天赋或从小接受扎实的艺术基础训练而选择音乐类作为自己的专业,而是在应试教育考试机制下选择的一条通往大学的捷径。一些学生是在高中分科后甚至高三时考量权衡发现走常规的文化课考试难以进入理想的大学,才决定转变升学战略,参加各类音乐考试培训班,说白了就是短期速成班,来达到升学的目的。音乐类的学生基本上都是以其特长加试为基础,分别参加了专业课考试和文化课考试两次考试,文化课的录取分数线要比非音乐类专业的学生低得多。

相比普通考生,音乐类学生文化课基础比较弱是不争的事实,这一缺陷造成了音乐类学生文化课成绩的先天不足,成为他们基本素质构成的短板,决定着学生大学里学习的基本模式和路径。

在大学里,音乐类学生普遍忽视基本文化课程的学习,加上文化课知识基础本来就弱,因此,音乐专业学生基础知识不够扎实,人文素养薄弱,很多的音乐类学生直至大学毕业,英语三级、计算机省二级都不能通过。与此同时,音乐类学生又十分重视自身专业的学习,学生普遍认为“没有专业就没有饭碗”,于是把大部分的时问和精力都花在专业的学习上,表现出了很强的专业学习忘我精神,对专业知识的投入学习挤兑了本来应该用于加强文化课程学习的时间。音乐类学生高度重视专业技能训练,轻视文化素养和基础知识,与我们艺术教育领域存在的功利性和浮躁风气不无相关,过分追求专业技巧而忽视人文素养,所培养出来的是缺乏人文素养的纯技能型人才。由于忽视对整体素质和艺术修养的提高,学生对艺术领悟的深度和广度很狭隘,严重制约了他们专业水平的发展空间,更进一步限制了音乐类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2、个性张扬,倡导独立自由。艺术研究与钻研是天马行空的创造过程,讲究标新立异、推陈出新、不拘一格,张扬自我。专业学习的特点深刻影响了学生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使得他们比非艺术类学生更加注重个性的张扬和自我发展,集体主义观念、团队协作意识相对薄弱,在行为上往往表现出较强的个性及以自我为中心的散漫和较大的随意性,充满了浓郁的自由主义、浪漫主义和理想主义气息。

3、音乐类学生价值取向呈现多样化。笔者对我系音乐类学生进行抽样调查显示,在人生选择上,对待“人应该追求什么样的生活”问题,有26.5%学生回答“为了理想而奋斗”,有23.6%的学生选择“充实而积极的精神生活,物质生活的好坏无所谓”,“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得过且过”占24.3%,“人生在世及时行乐”占25.6%。日常生活中,有的音乐类学生喜欢穿奇装异服,喜欢追求个性、凸显自我,在集体活动中,缺乏全局和大局意识,团队协作精神不强,纪律观念淡薄,甚至对集体活动漠不关心,缺乏合作意识,以自我为中心。政治生活中,由于艺术无国界性和近年来西方自由主义思想的盈漫,许多音乐类学生政治意识淡漠,理想信念模糊,对于政治理论教育无甚兴趣,认为对于自己以后的专业发展没有太多的作用,因而艺术类学生的党建、团建工作也由于学生的热情匮乏而较难开展。调查结果显示:仅有30%的艺术类学生递交入党申请书和参加党课学习,远远低于同年级其他专业的学生。保有个性、有自我主见是艺术类学生难能可贵的专业品质和创新精神,但任何事情过犹不及,不良生活、学习方式,缺乏自律性,法纪观念淡薄,生活作风懒散,学习纪律松弛等现象不能不引起高等教育管理者的高度重视和深刻思索。

(二)地方性本科院校音乐类学生独有的特点: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高等音乐教育也逐渐呈现从精英殿堂走向普及化、大众化的趋势,大多地方性本科院校也增设开办了音乐类专业。除了作为音乐类学生共有的特点外,地方性高校的音乐类学生又具有独特的校际特点。

1、生源质量

随着招生规模的扩大,各省市近几年都采取了专业招生“联考制”,即在维系专业音乐院校独立自主组织专业入学考试的基础上,其他综合性大学的音乐类专业均由各省教育厅统一组织专业考试,考生取得的分数高低,决定着日后被录取的批次与院校层次。专业音乐院校为首批录取、各省、直辖市所属的师范大学音乐学院为第二批录取,而地方性本科院校的音乐类专业为第三批录取,生源质量只能勉强维持在及格的边缘。从考生的心态来看,也是与录取批次相统一的。可见,地方性本科院校音乐类专业的生源质量相对较差,面对这些“先天条件”不太理想的专业学生在教育管理上更有难度。

2、学校专业性不强,学生缺乏归属感和成就感。我国当代高等艺术教育在经济利益驱动和社会升学压力下,正在以独有的中国方式高速运转。音乐类考生急剧增加。越来越多没有艺术教育传统的高校纷纷趋之若鹜,开办了音乐教育,许多学校本不具备过硬的师资力量和艺术氛围,如此建制使本就薄弱的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师科研水平令人担忧。

在地方性本科高校内,不论是硬件的基础建设和教学设施,还是软件的师资力量以及文化沉淀,都偏重于理工类,音乐专业在这里往往显得不够专业,相应的教学和科研实力都显薄弱。

再者正如前文分析的走音乐道路作为很多考生和家庭圆大学梦的捷径,学生根本就谈不上对艺术的热爱和对艺术追求的炙热情怀,在这样的情况下,学校教学质量和整体科研学术水准如何能保证,令人深感疑问。因此,地方性高校中的音乐类学生总会有各种心理上的困扰和担忧,“名不正言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在这里很难找到实至名归的归属感,难以得到高水平的培养与训练。

3、就业形势严峻,学生就业压力较大。大学生就业难已经成为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社会焦点问题。每年不断攀高的应届大学生和上一届未就业的大学生人数使得大学生就业面临日趋严峻的形势。而在此严峻形势下,音乐类学生就业的特殊困难又成为就业难问题中的焦点。本属于冷门学科而又在地方性院校的音乐类专业,其学生面临的是更加激烈的就业市场的竞争与挑战。面对这种困局,音乐专业毕业生的就业观,就业期望值都没有很好的适应就业市场的现状,而且就业竞争的激烈程度也会不断加大,这就导致音乐专业的毕业生就业压力大,很多学生对未来充满悲观与担忧。

4、消费过高,经济压力增加心理压力。音乐专业本身就是一个高消费的专业,一般音乐类高校学费每年均在一万元左右,加上学习阶段价格不菲的专业学习工具开支,花费远远超出一般专业数倍。以我院2010级学生为例,学校普通文科类专业收费是每年3025元,理工科收费是每年4450元,音乐类专业却高达每年6000-8000元,加之专业需要等正常花费,每名学生每年平均承受近3万元的日常开销。地方性高校音乐生大多来自农村或者中小城镇,许多家庭不堪重负,很难满足该专业的高额支出,再加上很多的音乐类大学生追求个性张扬和自我标新立异,期望各方面的消费都能够引领校园潮流和时尚,许多经济不宽裕的贫困生会产生自卑感和焦虑感,这使得贫困学生经济压力更大,思想“包袱”较重。

二.音乐专业学生群体问题的成因分析

1、音乐专业教育内在特殊要求。音乐教育特别强调学生的个性化发展,注重创新和突破,倡导对学生创造性思维和个性化的培养,学生思想活跃、敏锐而富有创新精神,个性化的尊崇使得学生情感丰富,富有浪漫色彩,情绪易受外界环境的干扰和影响,感性大于理性,在考虑问题时容易脱离现实基础。音乐专业的学习也要求学生必须具有敏锐的感知力、丰富的想象力和独特的创造力,从而完成具有创意的音乐作品。音乐教学很注重个性化发展,强调创作的灵感,因此,在曰常生活和学习中,学生们往往表现为强调自我,我行我素,因而容易养成从个人实际出发,从个人才能的发挥、个人利益的获得、个人价值的实现等方面考虑问题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敏感唯学,崇尚自由和创新,情感丰富,喜欢无拘无束的学习、生活方式,进而滋生以自我为中心,以实现个人目的与价值为取向的个人主义思想。

2、外在环境影响。教育(包括思想政治教育)与环境的关系问题一直存在环境决定论和环境无用论的长期争论。环境决定论认为,环境决定了人的思想的产生,环境的变化也必然引起人的思想和行为的变化。在批判环境无用论的同时,也批判了机械的环境决定论。坚持人与环境、教育与环境关系的唯物辩证论,既承认环境的决定作用。更强调人对环境的能动作用。教育环境包括社会环境、家庭环境和学校环境。各类环境因素对音乐类专业学生都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受市场经济的冲击,社会上一些利己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错位思潮对音乐类学生影响很大,一些学生自控能力较差,辨别是非的能力不强,不具有很好的审美和批判能力,片面追求自我个性另类发展,无视校规校纪成为音乐类大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难题。

三、地方性高校音乐类专业学生教育管理模式探讨

音乐专业学生具有鲜明的个性和特点,与理工科专业学生相比,他们的性格中多了一点个性张扬、矛盾、自我、感性、冲动及情绪不稳定,行为常有悖于人们传统的评判标准;同时他们又具有理工科专业学生缺少的活力,对事物有独特的敏感和独到的见解,有极强的创新进取精神等等。因此做好音乐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必须紧密结合他们的这些特征,开展符合其特征的教育、管理、服务、指导工作。利用音乐专业优势,打造有效的教育管理模式,突出专业特点的育人理念。

1、打造与专业密切结合的特色与品牌活动,实现“渗透式”的教育管理

所谓渗透式教育,就是教育者依据一定的教育目的,借助一定的载体,营造一定的氛围,引导受教育者去感受和体会。使他们在耳濡目染和潜移默化中自觉或不自觉地生发出教育者所倡导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而使受教育者的思想品行在感染和陶冶中得到优化。渗透式教育是借助一定的载体,如环境、媒体、活动、文化、管理等等,把教育内容附于其中,通过它们传递教育信息,影响教育对象,来实现教育目的。这些载体成为架设于教育内容和教育目的之间的桥梁.是实现教育主体与客体之间双向交流的渠道。在学生的思想教育管理过程中,积极的发挥音乐专业的优势,逐步渗透思想教育管理内容,鼓励学生运用专业特长广泛的参与各种艺术大赛,如“大学生艺术展演”、“大学生艺术基本功大赛”等一系列赛事。同时,积极发动音乐类学生参与创新创业活动、科技文化艺术节活动、周末音乐会、班级艺术展演、个人演唱会、个人独奏会及班级的作品展演等活动。鼓励学生运用专业特长进行独特的创意,激发其创作灵感,让学生从中能够感受到专业的魅力、收获的喜悦,从而使学生在学习上投入更大的精力,学风建设走上一条良性发展的轨道。

2、以“艺术社团”为组织形式,拓宽“三自我”管理

“艺术社团”是指由若干学生组成一个共同体,该共同体合理利用每一个成员的知识和专业技能协同工作,解决问题,达到共同的目标。在思想教育管理过程中,可以紧密结合学生对专业的积极性,鼓励学生参加专业“艺术社团”,广泛的参与学校的“创新、创业、科技文化”活动,同时安排相应的指导老师为学生进行指导,既有助于专业的深入学习和交流,又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团队中非常重要的一方面是协作和互相依赖。也就是说,每位团队成员在某种程度上都会依赖于其他成员的绩效。如果团队成员有了共同的目标以及相当强的互相依赖性,团队就能建立起必要的信任感和凝聚力。通过“艺术社团”的组织形式可以拓宽、加深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并且能够提高学生的互相合作意识,可谓一举多得,并且可以达到思政教育润物细无声的效果。

3、以社会实践为主渠道,提升“感悟式”的教育管理

感悟式教育是一种全新的教育模式,它强调的是教育者综合运用各种教育要素或教育资源,形成良好的教育背景与氛围,从而引导和激发学生采用联想、感受、体会、领悟、欣赏、品味等方式,去获得对客观世界的深沉认识和自身素质的内在发展与完善。感悟式教育不仅有助于学生内化教育要求,领悟学习活动的深沉本质,使学习内容在个体心灵深处留下深刻的痕迹,使身心素质的各个要素、“关节”受到更全面深刻的熏陶和影响,而且有助于扭转历来教育长期追求显性价值、表面功能的倾向,走上脚踏实地谋求教育效益的道路。结合艺术类专业的特点,在每年的暑期,积极的鼓励学生走向社会,尽量多地接触专业前沿。音乐、舞蹈等专业进入琴行、学校、艺术团体、旅游公司、酒店、文化传媒公司等进行实习考察。通过专业社会实践活动很好的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对于他们将来就业和成才能够产生深远的影响。专业社会实践活动,是第一次真正从专业角度出发,与专业密切结合的实践活动。让学生的思想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得到真正的体验和升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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