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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通过广告语“百事可乐,新一代的选择”。向年轻人传达了自己的理念。百事从年轻人身上寻找市场,把自己定义为新生代的可乐,针对年轻人,重新设计包装和广告,并且改进口感。并且选择合适的品牌代言人,邀请迈克尔杰克逊等一大批明星担任品牌代言人,使品牌人格化形象,通过年轻人的偶像情节增加年轻消费者对品牌的忠诚度,百事品牌的理念是渴望无限,百事通过这个理念倡导年轻人积极进取,追求梦想。这个理念与刚踏入青年,满怀志向的年轻人产生了共鸣。同时,“新一代的选择”和崇尚“快乐自由”也耦合了年轻人与旧时代告别,接受新生事物的叛逆心理。从而使得百事可乐拥有了众多的忠实的年轻消费者。百事可乐在市场定位上找准了年轻人这个突破口,使得年轻人成为了百事可乐的消费主力军。为百事可乐跻身饮料巨头打下基础。也在更深远意义上影响了年轻一代。
二、百事可乐的营销战略
百事可乐在找准自己的市场定位之后,然后是确定合适的营销战略,迅速占领年轻人为主的目标市场。扩大市场份额。
1.定价策略。百事可乐从诞生以来,在第一阶段,一直采用的是低价策略希望以薄利多销的策略挤占饮料市场,但面对可口可乐各方面的优势,一直无法取得发展空间。在第二阶段,二战之后,社会、经济等环境发生变化,百事开始重新市场定位,开始采取竞争导向定价策略。不再采取廉价策略,谨慎的根据市场环境来定价,保持与可口可乐平行。在价格上走一流的软饮料路线。不采取恶性竞争的方法。
2.促销策略。
(1)广告宣传。百事可乐把自己定义为新生代的可乐,并通过广告来表达它的理念,选择超级巨星来做自己的品牌代言人,百事可乐斥资500万美元聘请迈克尔杰克逊拍摄广告,吸引了无数眼球,使得百事拥有更加广泛的知名度自此以后,百事一直邀请名人来为自己的可乐做品牌代言。担任过全球百事可乐代言人的还有麦当娜、贝克汉姆、罗纳尔多、齐达内等等。中国地区有王菲、张国荣、刘德华,郭富城等等。可谓是众星云集。通过这样名人广告的方式打响了品牌的知名度。
1公共物品理论
1.1公共物品的论述最早的论述
可以追踪到1651年,英国著名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提出的一个观念,“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指明了国家或政府存在的合理性在于为个人提供公共服务,这是看到的有关公共物品的最早论述。亚当•斯密最先注意到了公共支出的必要性与市场势力的存在之间的关系。在1776年的《国富论》中,亚当•斯密指出君主要做好3件事:(1)保护君主所统辖的社会不受到其他社会侵犯;(2)建立严正的司法,保护个人不受到他人的伤害;(3)建设并维护公共设施。第1次提出“公共物品”这一概念的是林达尔。1919年,他在《公平税收》中指出“公共物品”是国家对人们的一般给付,个人或集团通过赋税的形式购买。公共物品问题的研究虽然已经经历过很长的阶段,但一般认为对“公共物品”进行严格科学的定义,是萨缪尔森1954年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中所给出的定义,公共物品是指个人消费这种物品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物品消费的减少。
1.2公共物品的类别
公共物品可以分为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纯公共物品通常是指同时具有完全的消费非竞争性和完全的消费非排他性的物品。准公共物品是指只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个特性的一个,而另一个则表现为不充分。布坎南认为准公共物品的特征是“在所提供的一些利益是不可分的方面具有公共的特征,但是,在利益的一部分是可分的方面,他们同样具有私人物品和服务的特征”。
1.3医疗卫生服务的归类作者认为在医疗卫生服务中,公共卫生属于纯公共物品,基本医疗服务属于准公共物品,特需医疗属于私人物品。
2公共物品的主要供给模式
传统经济学和政治学的主流看法是公共物品的最佳供给者是政府,而现代经济学理论以及各个国家的改革实践则向人们展示了公共物品供给模式多元化的成功范例。公共物品供给模式多元化主要包含3种形式,即:政府供给、市场供给和社会供给。
2.1政府供给
虽然随着新公共管理改革风起云涌,倡导实现“有限政府”,并通过“重塑政府”进而改善政府的绩效,在新公共管理运动中推行公共物品的非政府供给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是,在实践中,人们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在纯公共物品的供给方面,政府的角色不仅不能够减弱,反而必须进一步加强,即使是在准公共物品的供给方面,政府的角色也是显而易见的。政府角色在公共物品供给机制中显得十分重要,公共物品所具有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性使得有一些公共物品必须由政府供给。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方式主要有:政府的直接生产供给和政府的非生产供给。
2.2市场供给市场供给有两种思路
(1)从排他性入手,真实地反映消费者的时间消费量;(2)从制度安排入手,使消费者的消费与付费尽量接近。
2.3社会供给
社会供给即公共物品由第3部门、社区和志愿者等方式供给。政府和市场在公共物品提供方面的角色分担政府是否应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政府是否应将其中一部分移交市场?政府是否应当实行管制或者应在多大程度上实行管制?作者认为纯公共物品原则上应当由政府提供,准公共物品可以根据其性质由政府提供其中一部分。公共物品的提供方式可以由政府安排,也可以由私营部门安排。政府安排可以由政府直接提供,也可以由政府通过签约外包、给予经营特许权、给予补助或补贴等形式安排私营部门生产。私营部门安排可以通过抵用券、市场运作、志愿者服务等方式进行私营部门生产。政府介入公共物品的程度由弱至强分别为:市场运作、志愿者服务、自我协助、政府贩售、经营特许权、抵用券、补助或补贴、签约外包、政府部门委托、政府部门直接提供。
二政府和市场与医疗卫生事业三者的关系
1政府的主要特点
(1)现代社会中公共物品(或服务)的主要提供者;(2)各种正式的公共机构(或组织)组成;(3)提供有关的物品(或服务)时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4)通过合法的强制力实现自己的目标。
2市场的主要特点
(1)现代社会中私人物品(或服务)的主要提供者;(2)各种正式的私人组织(企业)组成;(3)市场中的私人组织(企业)提供物品(或服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最大利润;(4)分散决策和以互利为原则的自主交易是市场提供物品(或服务)的主要模式。
3医疗卫生事业的主要特点
(1)医疗卫生事业具有双重属性,即公益福利性和生产经营性。健康是人类的基本人权,医疗卫生服务应当充分体现公平性;(2)医疗卫生事业具有信息不对称等特点,容易导致市场失灵,因此,应加大政府的责任;(3)医疗资源无法采用市场手段合理配置,因此,医疗资源的配置应以规划为导向,而不能以市场为导向;(4)医疗保健费用应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使得国家和社会各阶层(不同收入水平)的民众都能承受。
三政府、市场与医疗卫生事业的关系
政府、市场与医疗卫生事业的关系决定着医疗卫生体制。通过研究国际上医疗卫生体制,大致有两种模式:(1)市场主导型;(2)政府主导型。
1市场主导型
美国的医疗卫生体制是市场主导型的代表。市场导向是美国医疗卫生体制的一个重要特点,医疗卫生的供给和需求完全由市场决定。市场导向型医疗卫生体制的好处在于医疗卫生服务的高效率,并且可以创造出花样翻新的、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医疗需求的服务项目。但是,在这样的体制下,医疗费用也越来越高,政府无法控制市场上不断上涨的医疗服务成本价格,负担越来越重。美国的医疗费用占GDP的15%,人均年医疗费用5000多美元。从现实情况看,美国的医疗投入远远高于其他发达国家,但是,医疗卫生指标如平均期望寿命、婴幼儿病死率等却排在其他发达国家的后面。而且,虽然拥有如此巨大的医疗投入,但美国仍然有4000多万人没有医疗保险。
2政府主导型
英国的医疗卫生体制是政府主导型的代表。英国实行的是全民纳入医疗保障的国家卫生服务体系,公立医院由政府进行全额拨款,对国民实行免费医疗,其中如果有钱人需要享受一些更好、更快和特殊的医疗服务,可以到私立医院就医,国家不承担这一部分医疗费用。英国的国家卫生服务体系(NHS)在一定程度上兼具了市场自由和政府干预的优点,实现了既有政府干预的公平性,又有市场的灵敏性;既有医疗成本的可控性,又有市场的自由性。在政府主导型的体制下,英国成功实现了全民免费医疗,费用较低,保障有效。医疗费用仅占GDP的7%,不到美国的一半,但实现了更全面有力的医疗保障。当然,政府主导型的医疗卫生体制从目前看也有一个突出的问题,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效率较低。
四我国模式的建议
1.1高层次图书消费群。由于学术图书分为不同类型的学科群,这类图书一般都会与消费者的工作性质有着很大的联系,每一个学科群的消费人数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就目前学术消费特点而言,经济学群的消费者占据主导地位,这是因为经济学本身是与中国政治相互结合的,能够充分满足各个学科群的需求。
1.2中低档图书消费群。这种群体一般并没有指定的图书目标,其最大的消费特点就是具备较强的时尚色彩,能够起到一定的市场引导作用,也是目前图书市场消费主要的购买力,这类消费者往往对于图书的需求量较大,购买范围也比较广,对于图书价格问题非常敏感,是一个具有潜力的开发群体。
1.3少儿图书消费群。一直以来,这一群体都是图书市场中最稳定的消费群体。因此,图书出版也要高度重视对这一群体的细分问题,要根据不同年龄段的儿童,出版利于其健康发展的图书,加强对图书内容的创新与变革,通过生动形象的色彩图画,促进少儿的阅读兴趣,使得这一消费群体能够长期持续的发展。
1.4农民图书消费群。总的来说,这一群体整体的消费能力并不强,文化水平较低,对于图书的消费意识淡薄。但由于中国大部分人口都是农民,是一个具有开发前景的领域。虽然部分图书出版业已经在农村建立了图书室,归纳了很多不同类型的图书。然而,通过农民的反映,可以得知,这些图书的针对性存在一定的弊端,并没有从农民的实际情况出发。如果可以加强改进这一点,可以针对不同年龄的农民,以及其不同的文化水平,提供适合的图书类型,这样不仅可以大大增加农村的购买力,还可以挖掘出更多潜在市场。
2图书市场定位应采取的三种模式
2.1超强定位。要根据出版企业实际的经营状况,可以对图书的选题内容做出大胆的突破,制定科学合理的超强战略,投入充分的活动活动资金,制作大批量不同类型的图书,使企业逐渐走向多元化发展的道路。超强定位强调的是创造学术制高点、科学制高点、历史性及权威性。要实现这一目标,关键是出版社的经济实力和组织能力,当然也要解决一个观念问题。超强定位可以形成鲜明的权威性,充分体现高层次理论研究的特点。一旦这一形式的著作问世,将会在国内外形成一个新的社会关注的焦点,并成为具有导向功能的历史性研究成果。通常情况下,超强定位能够起到理想的号召作用,一旦在图书市场中出现,就会受到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为企业树立的良好的信誉和形象,大大增强了企业整体的竞争能力。然而,其最大的问题在于,由于超强定位实施起来,需要大量人力和资金的投入,图书的选题工作难度大等,使得超强定位面临了巨大的挑战。但是,如果图书出版社可以克服这些难题,真正实现了超强定位的目标,必定会成为图书市场中的领导者。
2.2空隙定位。针对市场某些大的图书系列的出版趋势,采取空隙定位战略,构建新的图书系列,是出版社的生命力所在。由于图书选题的某种“饱和态”的形成,空隙定位相对难度增大,对于空隙定位,应该从如下角度进行相关思考:进行空隙定位前应该对图书市场进行科学的市场调查分析;对社会文化发展的总体趋势要有比较科学的把握;对整体选题要有一个中长期的结构性构建;对图书消费群的文化消费、图书消费需求,要有超前的研究与认识;空隙定位要注意市场区隔的科学分类,不仅仅是存在形式的空隙,还包括不同形式的空隙定位。
随着人们对人类社会可持续性发展的关注和绿色环保运动的兴起,社会的各个层面都展开对人类行为的反思。环保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同样也影射在物流领域中。1998年,美国学者詹姆斯.斯多克(James·Stock,1998)发表了《逆向物流方案的制定、执行与应用》。之后,不断有各国学者在这一领域展开深入地研究。在产业界,随着资源环境观和经济管的演变,一些知名企业已经注意到逆向物流所蕴含的商机并将其作为强化竞争优势,增加顾客价值,提高供应链整体绩效的重要手段。他们清楚地知道,有效的逆向物流系统和流程能节约成本、增加利润,并提高客户服务质量。惠普(HP)、通用汽车(GE)、IBM、3M等纷纷启动逆向物流发展战略,近年来,逆向物流业务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
一、逆向物流的内涵
1.逆向物流的定义
对于逆向物流的内涵,并没有一个完备或公认的定义。甚至在我国的国家标准《物流术语》(GB/T18354-2001)中,都没有直接阐述。只是对回收物流(RetunedLogistics)和废弃物物流(WasteMaterialLogistics)进行了定义。目前,对逆向物流比较权威的定义有如下几种:(1)美国物流管理协会下属的逆向物流执行协会(ReverseLogisticsExecutiveCouncil)1992年的定义:为从不能用的物品中获取价值或对其进行处理,而从产品典型的最终目的地运往另一个地方的产品运输的过程。(2)2003年,RevLog(欧洲逆向物流工作组)将逆向物流定义为:计划、实施和控制原材料、中间库存、终产品从制造、分销或使用点到恢复点或适当处置点的过程。(3)詹姆斯.斯多克则从企业物流角度和工程物流角度分别作了定义。前者的定义是:物流在产品回收、资源减量化(resourcereduction)、再循环、物料替代与再利用、废料处理以及整修、修理和再制造等方面的作用;后者的定义为:为了在整个闭环供应链中更有利润,而在整个企业中应用最好的物流工程和管理方法的一个系统业务模式。
通过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逆向物流执行协会的定义着眼于为特殊目的而产生一种运输形态,其定义强调了逆向物流的目标,但未能与正向物流的过程清晰的区别开。欧洲逆向物流工作组和詹姆斯.斯多克的定义阐述较为完整,将逆向物流的目标、流向、作业环节和流体均包含在内。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将逆向物流界定为:为实现企业价值和社会目标,将原材料、中间库存、终产品从目的地沿传统供应链反方向物理性流动的过程。需要说明的是:物流的系统可以分社会层面和企业层面,而本文所讨论的逆向物流仅限于企业逆向物流。
2.对逆向物流内涵的理解
逆向物流是闭环供应链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是与正向物流紧密联系的物流网络,从操作环节上看,包括资源减量化(resourcereduction)、再制造、再利用、再循环等环节,从物流活动上看,它主要包含退货逆向物流和回收物流两部分,包括以下环节:回收、检验与处理决策、分拆、再加工处理。其示意图如下:
逆向物流战略现在已经成为国外企业的竞争战略之一。根据美国逆向物流专家(Rogers和TibbennLembke,1999)的一项调查研究显示,全部物流成本占美国经济总量的10.7%,逆向物流成本约占总物流成本的4%;美国1/3以上的企业关心自己产品的最后处置问题,特别在汽车零部件制造业、电子产品制造业、出版业和目录销售等行业。目前,许多国际知名的IT企业已将逆向物流战略作为强化其竞争优势的主要手段。例如,SunMicrosystems拥有国际零部件翻修中心,来自亚洲或拉丁美洲的零件经过翻新,可以达到最新设计的要求;Hewlett-Packard也经常采用翻新或改制的零件,以不同的方式再销售其产品;Thomson家用电器公司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将可回收的零部件运往墨西哥进行翻新。
正如詹姆斯·司多克所描述的:“公司对退货如何处置,已经成为一项标新立异的竞争战略,并正成为提高效率的全新领域。”
二、逆向物流的战略价值
逆向物流战略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重视,事实上,很多企业因此而受益。逆向物流的战略价值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如图2所示。
1.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长期盈利水平
随着不可再生资源消耗数量的增加,资源枯竭的威胁加剧,企业获取资源的压力越来越大。因此,减少物流耗费,提高物流利用率成为企业成本管理的重点,它是企业增效的重要手段。据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协会的估计,全世界每年通过再制造而节约的原材料可以装满155000节车皮,可以排列成1100英里长的火车。美国宇航局重新利用改制与翻新的零部件,使飞机制造费节省了40%-60%。在美国的地毯行业,很多大公司积极开展地毯回收计划,就是为了用低成本的回收尼龙代替昂贵的原材料,因为地毯中的1/3-1/2是纤维,而纤维中有60%是尼龙。在我国,废旧电池的回收现在也开展起来,人们可以通过以旧换新的方式,减少对旧电池的肆意丢弃,对于消费者来说,可以比原价低很多的价格买回新电池,而电池的制造企业也可以通过加工制造出新电池,而且成本要低很多,同时企业的利润显著增加。随着未来资源供求矛盾的进一步突出,逆向物流的优越性将越来越显著。
2.加强供应链内部伙伴的合作,提高竞争力
正如定义中所指出的那样,逆向物流是闭环供应链的一部分,根据乘法效应,供应链上全体成员合作开展逆向物流活动带来的价值大于各个独立成员单独开展逆向物流活动带来的价值。这取决于供应链上所有成员是否组织协调一致,为共同的目标而努力。在目前的以客户满意为最终目标的竞争态势下,下游的销售企业地位越来越重要,因为它们之间面对最终消费者的意见和投诉。如果上游企业采取宽松的退货和产品召回政策,就能够减少下游企业乃至最终消费者的经营风险和投诉意见,彼此之间容易形成共鸣,可以改善供需关系,加强整个供应链的竞争优势。例如家乐福在与供应商签订购货合同时经常要求:1、对于中止单品可退货;2、对于破损产品可退货;3、促销结束后,剩余促销捆绑产品可退货。对于上游企业来说,也只有开展逆向物流的战略,才能加强整个供应链的竞争优势。
3.倾听消费者的反馈信息,改进产品或服务,提高顾客的忠诚度
通过设计良好的逆向物流系统,在顺畅地进行产品回收和再处理等过程外,企业还可以收集宝贵的客户反馈信息。企业开展逆向物流活动,其实也是一种处理客户投诉的方式,可以及时消除客户不满、恢复信誉、确立企业的品质。解决用户抱怨与再次购买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据统计,如果用户提出抱怨,且对其解决感到满足的人有70%,则其中再此购买的人竟有54.3%;对企业处理抱怨“非常满意”的用户中,会有95.8%的用户再度购买产品和服务。此外,从产品的设计、质量到售后服务,使用过该产品的消费者对产品都能提出极具价值的建议,这为企业改进产品质量,设计更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产品提供帮助。再有,通过对产品退货率及退货分布情况的统计,企业对经销商,零售商的销售情况了解更为详细,依靠逆向物流系统,有效加强对销售渠道的控制。最后,越来越多的厂商承诺无理由退货,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退货率,要减少逆向物流的发生,厂商必须在产制环节上下功夫,努力提高产品质量。
4.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所谓企业的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消费者、对社区和环境的社会责任。而实施逆向物流战略,保持和改善环境质量,是企业本身的价值观和伦理观的体现。不可再生资源的减少以及环境污染的严重,使得人们对产品的设计、生产、运输以及回收过程中出现的污染或浪费越来越关切。例如杜邦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推行“企业环保哲学”,以保护环境为己任,通过开展逆向物流,大大提高了原料利用率;在废料回收处理中,杜邦逐渐为自己开辟了一个新的收入来源;据估计,到2010年,杜邦全球工厂至少有10%的能源需求和25%的收入来自可再生资源。杜邦也因在环保领域的努力荣获联合国的奖项。
同时,世界各国政府对危害环境的惩罚也越加严厉。仅在2005年,欧盟就出台了两个环保法案——《关于报废电子电器设备指令》(WEEE)和《关于在电子电器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指令),前者被称为“全球最严厉的环保令”。如不能实施绿色战略,我国相当大的出口企业将被欧盟拒之门外。2006年9月,我国国家环保总局和国际统计局首次了《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2004》,报告表明我国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已达5118亿元,占GDP的3.05%,这项数据还没有包括自然资源耗减成本和环境退化成本中的生态破坏成本,但是数字已经是令人触目惊心。可以想见,我国今后对于治理环境污染的法规也将成为企业经营的制约之一。
三、逆向物流的管理探讨
1.提高企业的逆向物流意识
逆向物流多由对不满意产品的退货、不合格材料和残次品的退(召)回、包装品的循环复用、废弃物的处理、有害物品的回收等引起的,因此,我国多数企业认为逆向物流是负面的。再加上对逆向物流的操作缺乏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手段,使得企业只注重在正向物流上下功夫。相比之下,我国企业领导对逆向物流也普遍不够重视,并将其排除在企业经营战略之外。因此,必须通过宣传教育使其认识逆向物流的重要性,通过法规约束强化逆向物流的意识,促使企业尽快实施其逆向物流活动。
2.选择合适的渠道建设模式
逆向物流活动的方式主要体现在产品渠道的选择上,根据国内外的实践,目前核心企业选择的逆向物流渠道主要有:一是与正向物流共用一个通道,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投入少,成本低,渠道各个节点之间相互了解,企业可以比较准确的了解市场的变化。也由于逆向物流的展开,使得核心企业加大对渠道上的合作伙伴的投入,如产品性能只是培训等。缺点在于一旦销售旺季来临,出现两种流向业务资源不足时,很容易重正向而轻逆向物流。第二种是自建新渠道,它的优点在于企业能掌握第一手的市场资料,信息失真的程度大大降低,同时能够给消费者专业性的指导或服务,当然,这种方式投入也是巨大的,从设立机构到购买设备、广告宣传、招聘人才等等,是大多数企业所不能承受的。第三种为共建新渠道,是指与竞争对手一起出资,以多种形式组建新渠道,共享专业的逆向物流的价值。正如前文中提到的我国家电企业将面临巨大的欧盟绿色壁垒,据悉,中国家电行业协会、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和十几家大型家电企业正在商讨家电行业开展联合回收。而在这之前,索尼、惠普、伊莱克斯以及博朗四家企业在3年前就达成协议,组建联合服务采购公司,在欧盟范围内展开保费电子电器产品的回收再循环。第四种是逆向物流外包,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逆向物流服务有很多优势,如专业化运作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逆向物流管理效率,且厂商不必要建立自己的逆向物流系统而进行较大投资和承担风险等。
3.建设完备的逆向物流管理信息系统
现代物流是建立在现代信息技术上的物流。同样,逆向物流的管理离不开信息技术。通过对回收产品信息的收集和统计,对每次回流物品原因及最后处置情况编订代码,统计回流物品的回流率等等,企业才能精确地跟踪整个回流过程并计算处理成本,并为客户提供及时地服务,为企业赢得信用。构建完善的逆向物流管理系统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应当建立准确迅速的信息采集系统,通过使用条形码、无线射频等技术,对产品的信息进行管理,便于对进入逆向物流领域的产品进行及时有效的跟踪;其次,建立并完善物流信息处理系统,对逆向物流从入口到最后处理的全过程进行信息跟踪和处理,能显著缩短逆向物流处置周期;最后应当建立可靠有效的信息传递网络,通过基于INTERNET和XML的EDI系统能够及时传递退货及回收产品信息,实现在制造企业和销售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
4.加强逆向物流的起始点控制,降低物流操作量的随机性
根据Rogers和Tibben-Lembk提出的逆向物流管理措施中,加强对起始点(gatekeeping)控制是重要一环。由于逆向物流与正向物流有着特殊的特征,如逆向物流的分散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使得逆向物流战略在开展时面临巨大的风险。而起始点控制就是在逆向物流的流程入口对产品是否应进入流程进行判定并初步决定回返产品在逆向物流渠道上的流向和处理方法。在实践中,通常零售店的雇员是逆向物流起始点处的把关者,因此,必须加强对这些雇员的培训,在退货逆向物流流程的入口,对顾客要求回流的物品进行审查,加速逆向物流流程。当然也可以通过信息技术的手段。例如美国一家电子游戏Nintendo开发了一套专门的起始点控制系统,在顾客退货时,零售商可以通过扫描进入数据库获得该产品的消息信息,解决产品的非质量问题。在实施这个系统后,Nintendo公司的商品回流降低达80%,回流额度降低到2%以下。超级秘书网
5.扩大公众参与,实施企业可持续性发展
实施逆向物流战略不仅仅是受制于国家的政策或法令,或迫于环保组织的压力。企业一旦真正实施逆向物流,就应当以此作为企业可持续性发展的必要保障。根据1992年里约会议通过的《环境与发展宣言》中27条明确指出:“环境问题最好是在全体有关市民的参与下,在有关级别上加以处理”。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企业应当主动加大对绿色产品的宣传,使得公众更加配合本企业逆向物流的开展。例如对回收物品,企业可以用信函、报纸、电视等方式向顾客告示新的回收政策;也可以在自己的网站上提供丰富的回收物品的导向及相关信息。另外,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合理建立购物网站对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降低商品退货率、增加退货与回收的便利等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结束语
正如企业家所言:物流是企业的第三利润源泉,而逆向物流也许是企业在降低成本中的最后一块处女地。逆向物流战略已经成为国外优秀企业的竞争力的一部分。在我国企业面临越来越大的环保壁垒下,转变经营理念,实现企业自身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唯有加强对逆向物流的研究和实践,才能实现企业经济利益、社会利益和环境利益的统一,才能在未来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拥有一席之地。
参考文献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的市场经济也逐渐呈现出开放型经济特点。资金的来源渠道、社会财富的结构类型、融资结构的变革、居民收入和消费格局等要素的变化,及政府职能的转变,都为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和活力。但同时,商业银行长期以来存在的不足和缺陷还未能根本解决。此外,利率市场化、外资银行涌入、货币政策变化、国有银行革新、监督政策调整、市场竞争激烈等问题,也使得我国商业银行的外部环境不容乐观,总体而言,目前我国金融体系呈现出竞争、开放、多样化的特点,商业银行处在这样一种动态发展的外部环境中,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三)内部资源分析新时期
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资源主要有六大劣势,一是总体资产的质量有待提高,不良资产过多,成了银行发展的沉重负担,缺乏多样化的融资手段,造成总体资产不足。二是缺乏合理的股权结构,内部控制能力不强,抗风险能力较差,公司制度不够完善。三是缺乏特色业务,市场定位模糊,与国有银行存在业务重叠。四是缺乏科学的信贷资产体系,经营结构不合理,贷款在时间和范围上集中度过高。五是与国有银行相比,商业银行总体规模较小,服务范围有限。六是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对产品的开发、利用和创新能力较低。我国商业银行虽然存在着以上劣势,但总体发展态势良好,这主要是由于,商业银行在内部资源方面存在以下两大优势:一是与区域经济联系密切,大部分商业银行与地方性企业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准确地掌握着地区企业的经营成效和资信状况,并据此提供相关服务和帮助。二是经营方式灵活多变,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迅速的做出反应,拟定对应策略,这对急需资金支持的企业无疑产生了巨大的吸引力。
二、新时期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定位及战略
选择通过以上分析不难发现,新时期我国商业银行在外部环境、竞争环境和内部资源等方面,虽然存在着优势和潜力,但同时也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和劣势,尤其是商业银行市场定位不够清晰,极大地降低了自身的竞争力。因此,新时期我国商业银行若要取得长足进步,就必须及时进行市场定位,做出合理的战略选择。笔者根据多年研究经验,认为新时期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定位和战略选择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新时期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定位
第一,应当将主要服务对象定位于中小企业。新时期我国商业银行的从业人员总体呈现出本土化趋势,因此,较为熟悉地区客户的经营效果和资信状况,与客户联系比较紧密,易于监督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这就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交易成本,并且预防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信用风险。极大地提高了信贷资金的安全系数,保障了服务效率。
第二,服务范围应主要面向地方经济。新时期商业银行一般都设立在各地区的中心城市,这就使得商业银行可以更好地运用周围地区经济的交融性,与地方经济的发展趋势保持一致,进而探究地区经济的主要态势,捕捉经济的主要增长点,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资源支配范围,谋求长足发展。
第三,在业务模式上应立足于零售业务。相对于大规模的批发业务,零售业务收益更加稳定、客户群体更大、风险相对较小。因此,针对当前我国居民收入日益增长,金融需求多样化的态势,我国商业银行应当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程度,大力发展零售业务。
(二)新时期我国商业银行的战略选择
第一,区域化发展战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加深,外资银行逐渐进入,这无疑加剧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竞争程度。同时,新时期我国许多地区的金融市场实行地域限制,这使得商业银行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约束和限制。致使商业银行在与国有银行的竞争中处于劣势,无法谋求长足进步。这就要求商业银行要努力扩大发展路径,积极打破区域限制。那些竞争力强、业务量大、业绩突出的商业银行可以采用参股、控股、设立异地支行、兼并异地银行等手段,进一步扩大自身规模,增强自身竞争力。扩大区域服务范围,提供更加全面的金融服务,打造区域性金融平台。
第二,重构银行管理体制。首先,要进一步扩大资本输入渠道,革新内部管理体制,优化股权结构。其次,创新管理模式,完善组织体系,全面推进扁平化管理理念。在重要业务领域实行事业部制管理体制,而对于营销环节和整体组织则采用扁平化管理模式,以此精简管理层次,有效提高工作效率。最后,打造特色企业文化,运用价值链管理理念推动银行改革。
第三,差异化发展战略。这种战略模式要求商业银行要对市场和客户进行细致分析和区分,进而探寻金融市场在某一细节方面的个性化要求,从而形成特色服务。首先,要细致区分市场,全面了解金融市场的需求差别,并以此为依据,打造符合客户需求的金融产品,根据服务产值合理分配资源。其次,明晰市场定位,将主要服务范围面向零售业务、中小企业、地方经济,并以此为基础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最后,要切实依据客户需求,确定产品定价。同时,还要考虑市场竞争、服务成本、服务产出等因素,根据市场弹性及时调整价格。此外,还要建立个性化、多层次、经济化、效率化服务体系。
市场定位即是企业为自己的产品确定在目标市场的位置,确定自己产品在目标市场上的竞争地位,也叫“竞争性定位”。企业管理者必须先分析竞争者的产品在市场上的地位和份额,充分了解目标市场上现有产品和品牌的质量、用性及价格水平等方面的特点,了解目标市场客户对产品的主要关注点。
一、企业市场定位的内容
1.目标市场定位:确定企业的目标市场。企业必须根据自身优势锁定确定目标市场。这其中最大的忌讳是企业什么市场都想做,分散了企业资源,最后导致企业在各个目标市场都未能有所建树。
2.企业定位:即树立企业品牌。企业在确保产品高品质的同时,必须规范企业职工在与外界接触时的言表,树立企业形象塑造品牌。
3.产品定位:侧重于产品实体,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与竞争对手产品作比较,确定公司产品在成本、品质、稳定性及用性上区别,准确定位产品。
4.竞争定位:确定企业相对与竞争者的市场位置,企业要准确分析产品与竞争对手产品在成本及品质上的优势,以优势对劣势打击竞品,占领市场。
二、市场定位的阶段
市场定位的关键是企业要设法在自己的产品上找出比竞争者更具有竞争优势的特性,如产品成本、品质及用性等优势。
竞争优势一般有两种基本类型:一是价格竞争优势,即在产品同等质量的条件下比竞争者定出更低的价格。这就要求企业在原料采购、优化生产工艺及减少运营费用方面来降低单位成本。二是产品质量或用性竞争优势,即能提供竞争对手所不能提供的品质或用性来满足顾客的需求,例如信阳核工业恒达实业公司硅微粉产品在产品白度上达到国内第一,客户在初次见到产品时即产生好感,继而使用在涂料产品中更有利于产品颜色的调配。这就要求企业努力在产品原材料、生产工艺及产品后处理等方面做大量工作以提高产品质量。因此,企业市场定位的全过程可以通过以下五大阶段来完成:
1.科学定位目标市场
任何企业都没有足够的人力资源和资金满足整个市场或追求过大的目标市场,只有扬长避短,找到有利于发挥本企业现有的人、财、物优势的细分市场,才不至于在庞大的市场上瞎撞乱碰。企业必须根据其可生产的产品,由企业市场部调研选择产品的目标市场,这就必须深入分析目标市场的进入难度、目标市场对产品各技术指标的要求、目标市场竞争对手的获利情况、目标市场价格水平、目标市场的容量大小及回款情况等指标进行分析,综合考虑,选择最适合企业的目标市场。
2.调研目标市场,分析企业竞争优势
调研目标市场需要摸清:一是各竞争对手产品种类、价格体系及产品品质的优劣点;二是目标市场上客户对各产品种类的需求量。继而企业须根据调研的市场情况分析本企业产品以何种类,何卖点进入市场。这就需要企业市场人员作大量的工作,必须认真细致对目标市场进行调研,与大量客户面对面交流和咨询,总结并分析有关上述问题的资料(调研数据必须精确周到,这是后续工作的基础),作出科学预测。
3.选择竞争优势,对目标市场初步定位
竞争优势即企业能够胜过竞争对手的能力。选择竞争优势实际上就是一个企业与竞争者各方面实力相比较的过程,更是前期销售策略制定的比较决策过程。企业应制定一个完整的比较指标体系,以保证准确地选择相对竞争优势,制定符合市场实际的销售政策。企业必须分析、比较企业与竞争者主要在技术开发、原材料采购、生产能力、质量控制(产品稳定性)、市场营销水平、财务制度等六个方面的优势和劣势。从而选择最适合本企业的优势项目或其组合,以准确定位企业在目标市场的位置,为企业制定产品销售策略打下基础。
4.发挥竞争优势
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企业要通过一系列的人员上门推销,网络宣传等销售活动,将其产品独特的竞争优势准确传播给潜在客户,让客户认知产品,打击竞争对手,以占领市场。为此,企业定位首先应区别并优于竞争对手,将企业竞争优势发挥到极致。其次,应使目标客户了解并认同本企业的市场定位。
5.调整定位
在准确定位目标市场和发挥竞争优势后,企业还应关注目标市场新产品或替代品的出现,即当竞争对手研发新的在价格、品质上对客户更有吸引力的产品,或替代品威胁,替代品在价格或对客户产品性能提高上的竞争力。这就要求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强,能够率先推出性能价格比高的新产品,就可以在竞争中保持领先优势。否则应考虑调整定位企业目标市场或调整公司产品增加产品用性,以满足客户不断的新的需求。
三、营销策略选择
企业在确立目标市场和竞争优势后,企业的产品就将进入市场营销阶段。企业必须根据市场定位确立的内容及思路进行有效的营销策略选择,营销策略的选择是对企业市场定位的延伸和实际市场操作执行。企业在选择营销策略时须考虑下列影响因素:
1.企业的资源能力。主要指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状况。企业实力雄厚,供应能力强,可采用无差异性或差异性市场策略;如果资源少,无力兼顾几个市场,宁可采用密集性策略,进行风险性营销。一些产品产量较少、市场占有率低的企业,动不动就宣称什么它的“产品广泛应用于多个领域,并行销国外”,这未必是良策。
2.产品特点。如果企业经营的是同性质产品,如信阳核工业恒达实业公司销售的硅微粉产品差异性较小,竞争主要集中在价格上,这就比较适合采用无差异性营销策略;反之,企业经营的是差异性较大的产品,如家电、机械设备等高档耐用设备,其品质、性能差别较大,客户选择时十分注意其功能和价格,并常以它们所具有的特性为依据,对这类同质性低的产品,宜采用差异性或密集性策略。
3.市场同质性。如果客户的需求大致相同,对销售方式的要求也没多大差别,即市场类似程度大、同质性高,可采用无差异性市场策略;市场需求差别大,客户的要求各不相同,则宜采用差异性市场策略或密集性市场策略。
4.产品生命周期。它一般有投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个阶段。企业应随产品生命周期的发展而变更目标市场策略,尤其要注意投入期及衰退期两个极端时期。当新产品处于投入期时,重点在于发展客户对产品的基本需求,一般很难同时推出几个产品,宜采取无差异性市场策略,以探测市场需求与潜在客户。当然,企业也可发展只针对某一特定市场的产品,采取密集性市场策略,尽全力于该细分市场。当产品进入衰退期,企业若要维持或进一步增加销售量,宜采用差异性市场策略,开拓新市场。或采取密集性市场策略,强调品牌的差异性,建立产品的特殊地位,延长产品生命周期,避免或减少企业的损失。
5.竞争者市场策略。企业采用何种策略为妥,往往还要看竞争者采用何种策略。一般是采用同竞争对手针锋相对的策略,以便更有效地占领市场。要因地制宜研究竞争双方条件,不能机械运用,比如,假定竞争对手是个弱者,当他采用差异性营销策略时,企业也可实行无差异性策略。
后记:本文笔者赘述市场定位的目的是提醒企业不应到处与人竞争,而应采用“田忌赛马”的策略,用自身的优势和别人的劣势竞争,也就是确定本企业最有吸引力的、最有效服务的目标市场,在目标市场上选择合适的营销策略,确立企业的竞争优势。
房地产市场定位存在着许多误区,主要表现在:
(1)产品定位不准确。房地产开发商热中于做广告,但是宣传手段及内容相似,使产品无法在消费者心目中形成独特的形象,消费者很难分辨它们之间的差别。
(2)客户管理不到位。由于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建立统一的客户资源管理平台,给管理客户带来很大难度。很多企业未能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也未建立起与客户沟通的有效渠道,没有建立规范的客户回访制度和客户关怀行动,不能及时掌握客户需求变化和客户满意程度,难以进行市场准确定位。
(3)销售过程缺乏规范管理。由于缺乏相应的管理手段和系统,大量曾经访问、咨询过、没有最终成交的客户的信息没有得到保留,而这些潜在的、未成交的客户资源都是花费巨额广告投放或通过展览活动吸引而来的。由于缺乏处理过程,未成交客户的背景信息、未成交原因以及对产品的需求等都未能得到应有的保留和分析处理。如果由于市场定位不准,企业要对市场重新定位。但是,就目前很多企业没有重视企业的再定位。
(4)随波逐流大盘定位。目前商品房的开发趋向于建筑面积越来越大,小区绿地面积越来越大,装修水准越来越高等。虽然无法回避不同居住群体之间客观上的差异,但是开发规模太大,将给现行物业管理模式带来管理上的困难,还使得居住其中的业主可能难以找到家的感觉。
(5)缺乏战略规划。未能充分考虑市场定位的影响因素,在营销过程中仅仅是随房地产市场竞争的潮流,被动、零散地运用广告、宣传、改善服务态度等促销手段。
2、我国房地产企业市场定位的内容
(1)市场细分。房地产市场细分是指人们在目标市场营销观念的指导下,依据一定的细分参数,将房地产市场总体分为若干具有相似需求和欲望的房地产消费群,其中,每个消费群即为一个细分市场。房地产市场细分是房地产企业选择目标市场及目标客户的前提与基础,其根本功能在于为房地产企业实施有效的目标市场营销战略服务。房地产市场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细分:一是心理需求细分。分析消费者的心理需求,其实是分析其在购买住宅时的动机,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个性不同决定了不同的住宅消费群。二是家庭组成细分。在城市中家庭是一个生活单元,家庭数量及结构对住宅的需求有重大影响。三是地理环境细分,包括自然地理环境、经济地理环境和人文环境方面内容。消费者对房地产的需求爱好,实际上是对房地产及周围环境进行综合评价和选择的结果,即是房地产所处地区的地形、地貌、气候条件、距离市中心的远近、交通便利、文化教育情况等的综合。
市场细分的作用主要表现在细分市场有利于开拓、发掘新的市场机会,企业可以集中人、财、物等资源,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掌握潜在市场的需求,不断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通过细分市场可以从中选择有效的目标市场。
(2)市场调研。是市场定位的核心,也是顾客和企业联系的纽带。对于房地产企业市场定位来说,信息的收集很重要,主要包括宏观信息即整个市场竞争的情况,竞争对手的楼盘类型,销售定位;潜在目标人群的需求信息和企业内部信息。
(3)房地产品牌形象的培育。品牌是房地产企业楼盘的市场信誉、市场竞争力的集中体现。房地产产品品牌能更好的满足特定消费群体的心理需求,对那些有强烈偏好的顾客来说更有吸引力。
(4)打造真正的卖点。如何打造房地产项目的真正的卖点是项目定位的关键内容,卖点可从多个方面进行,如文化定位突出商品房所蕴涵的文化氛围,智能化定位突出小区的设施和物业管理的智能手段;概念定位突出感性消费时代的概念营销等。房地产市场在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企业注重在产品本身和附加值上加以再定位,重申产品与众不同的特色。
3、房地产企业市场定位的策略
房地产企业市场定位包括产品定位、品牌定位、企业战略定位,房地产企业市场定位的分析如图1.
3.1房地产企业产品定位策略
房地产企业首先了解竞争对象的产品具有哪些特性,研究消费者对该产品重视程度,然后决定本企业的产品定位。
(1)提高产品的性价比,注重人文环境。消费者在购买时,考虑最多是的是商品房的质量和性价比。房地产开发商必须严把质量关,确保项目在各个方面的质量。居住小区的选址与建设必须要考虑人文因素,包括交通、教育和环境等内容。
(2)保证空间的合理布局。住宅最关键的要素是它的空间,因为其他设施都可以更新换代,惟独住宅的空间在其寿命内是不变的。保证空间的合理布局是住宅建设的发展方向。
(3)准确挖掘高价值的客户。如何判断客户的价值?从什么样的角度看待客户的价值?能否将客户价值量化?这是房地产企业特别关注的问题。房地产产品定位应考虑客户关系管理。客户关系管理中重要的理论是“二八原则”,也就是客户价值金字塔。在客户价值金字塔的顶端,20%的客户能够为企业贡献80%的利润;在客户价值金字塔的底端,80%客户能为企业带来20%的利润。因此,那20%的客户为企业高价值的客户群体。从客户生命周期的角度来看待客户,不断挖掘客户价值是树立品牌、打造百年老店的房地产商们的追求。树立企业品牌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使得客户在其生命周期之中能够不断地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产品。
3.2房地产企业品牌定位策略
房地产企业品牌定位策略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深化品牌营销观念。目前品牌营销观念深入人心,广告成为广大客户购房时主要信息来源之一,因此品牌广告竞争也成为众多发展商重要竞争手段之一。广告创意突出绿色家园独特的产品品牌价值,包括园林生态、体育健身、休闲等特色;突出企业品牌价值,包括企业良好的知名度,美誉度及雄厚的实力,企业文化等。
(2)使消费者增强对房地产商的信心。房地产开发只靠硬件投入是不能构成品牌产品的,以品牌切入,更有利于竞争,建立特有的房地产品牌,逐步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3)建立优质的物业管理品牌。物业管理是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大事,优质的物业管理对企业品牌树立则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3.3房地产企业战略定位策略
房地产开发企业战略通常有以下几种:一是建立专业化、跨地域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雄厚的企业将逐步把企业资源向作为房地产专业化公司的发展方向聚集。二是综合性、跨领域房地产开发企业。这部分企业的房地产开发将呈现出多元性特征。三是房地产产业链投资延长型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它的投资范围自延伸到了与房地产开发相关的上游或下游行业,取得产业链的利润最大化。四是从开发商转向房地产服务类企业。随着二手房市场即将全面起动,房地产细分市场架构进一步明显,房地产开发企业服务创新将面临非常好的市场环境和机遇。
(1)产业链投资延长定位。投资范围向相关的上下游行业延伸。
(2)补缺式定位。通过市场细分发现新的尚未被占领,但为许多消费者重视的空位产品。在这种定位下企业容易取得成功,因此这部分潜在市场即营销机会没有被发现,也许有的企业发现这种潜在市场,但没有足够的实力,无法去占领空白的市场。
(3)挑战式定位。当企业能比竞争者生产出更好的产品,该市场容量足够吸纳这两个竞争者的产品,同时比竞争者有更多的资源和实力,这时企业可把产品定在与竞争者相似的位置上,同竞争者在同一细分市场竞争。
(4)突出优势式定位。房地产企业在市场中所处的地位是不同的,有的是市场的领跑者,有的是随行就市跟随者,有的是补缺者。当企业意识到自己无力与同行业强大的竞争者相抗衡从而获得绝对优势地位时,可突出宣传自己与众不同的特色,如前期的规划设计、后期的物业管理等方面取得领先地位。
4、结束语
当今房地产业竞争越来越激烈。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市场定位时要充分考虑定位过程中的品牌、超前和创新观念,为自己的商品打造卖点,并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定位模式。只有通过准确的市场定位,房地产企业才能取得成功。
参考文献: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进位与门槛高位
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促使民间资本更加活跃,但是,对于民间资本有效的统一管理,形成具有规模性、规范性、高效性的金融服务体制仍需要各个方面共同努力。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化运营,银监会在2009年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办法》,该办法给小额贷款公司正规化发展指明了发展方向,同时如果要将小额贷款改制设立村镇银行需要解决一下三个主要问题:一是,股东难以接受控股权让位。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体制与私营股份企业相似,公司经营话语权由公司主要出资人把持,其对公司经营方向、经营制度具有绝对权威性。而根据我国银行设立管理制度,村镇银行设立的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机构,并且银行机构持股额度在20%以上,而作为自然人、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和关联方持股方股份额度不超过10%,让经营多年的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不愿让权。二是,操作程序将不再便捷。当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其不再以私有企业形式存在,必将被银监会进行严格监管,这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失去了其经营的灵活性,再有由于银监会的参与,对资金流向、贷款审批都需要程序化操作,失去了小额贷款公司快速、便捷的灵活性,这也就失去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特色,失去其存在的实际意义。三是,业务扩大效益难保增加。如果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成为村镇银行,其原有的业务范围将有所扩展,在经营功能上增加支付结算、银行卡等中介业务,使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收入方式更加多元化,但是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专为村镇银行,其贷款利率势必下降,在短期内投资回报率下降,是股东们所不希望面对的。
二项目SWOT分析及项目定位整体策略
1项目SWOT分析
1)优势(S)。项目位于高新片区核心位置,地理位置较为优越。周边配套齐全,交通便捷,3min可至经十路,可达性良好。生态自然环境优越,地块南侧傍山,具备较好的山体景观资源,空气清新,宜于居住。中海地产具有良好的品牌优势,在济南连续4年销售金额第一名,品牌在济南有较强影响力。
2)劣势(W)。土地成本劣势,从成本测算角度分析,本项目地价比区域内主要竞品项目地价成本高出200~1000元/m2。从区域内12年以来成交的土地来看,未来主要竞品保利华庭、万科城均低于我公司项目。其他区域内竞品项目拿地较早,地价全部在3000元/m2以下,而我公司项目拿地价格为3943元/m2,土地成本劣势明显。配套成本较高,按征地条约须无偿建设小学、幼儿园,建设费用5500~6500万元,增加了项目成本压力。小学、幼儿园处于社区中央位置,噪音问题突出,影响社区品质。
3)机会(O)。济南东部持续快速发展,汉峪金谷、总部基地等重点项目将相继竣工,大量高新产业、金融企业将涌入高新区,区域内购买力将持续旺盛,具有良好的片区发展前景。项目配套建设幼儿园和小学,社区内具备引入济南市名校的可能性,教育资源配套完善。与本项目仅相邻500m的国华印象项目,定位为150m2以上大户型产品,但开盘至今销售速度缓慢,项目定位欠妥,为本项目大户型的开发提供了机会。
4)威胁(T)。在土地成本较高的前提下,为实现较高利润率必须开发高端物业,但因宏观调控的影响,消费者对于房地产市场的观望心态较为浓厚,对高端物业的消费更是持谨慎、保守的态度,增加了项目运作风险。区域内楼盘加快名校签约节奏,保利华庭与解放路第一小学签约,万科城与历下区第一实验幼儿园签约,可签约的优质教育资源所剩无几。区域市场竞争风险加剧,项目所在5km区域范围内,知名房企林立,供给量持续放大,竞争压力加大。
2项目定位整体策略
1)利用优势,把握机会。突出项目地段、配套、环境优势,开发高品质住宅社区,借助中海的品牌优势,宣扬项目价值。在社区内引入知名幼儿园、小学,提供区域内主流客户所需产品。
2)利用优势,消除威胁。打造高品质社区,为客户提供高附加值产品,提升产品性价比,在竞争中脱颖而出。
3)把握机会,规避劣势。开发洋房等高品质项目,打造经典户型,提升产品价值,进而提升项目利润率。在环山道路设计上避免影响洋房产品的私密性,并在学校建设中采取有效手段降低噪声影响。
4)规避劣势,消除威胁。努力降低项目各类成本。因地制宜发掘产品优势,做出差异化特征。
三项目客户定位分析
通过对周边项目的对比以及对此项目可研报告的论证分析,大体确定出本项目的客户定位有3类
1)主力客户。项目周边高新区企事业单位的中高层职员是本项目的主力客源。他们工作区域主要位于奥体片区和高新片区,年龄在25~50岁之间,从事金融、电力、医药、软件、高新产业等行业,家庭年收入在10~30万元。此类人群将会成为本案的主力军。
2)次主力客户。东部高新区私营业主和高新区原住村民是本项目的次主力客户。私营业主一般收入较高且稳定,对于生活的品质有着较高的要求。其次原住民主要泛指因拆迁富裕的周边刘志远村等原住村民,其拥有较强的购买力。
3)其他客户。二环东路以东改善置业者大都为垄断行业、外企员工、教师、律师等,年收入较为可观,对于住房有着较高的要求,急于改善现有的居住环境,有着较强的购房需求。为了充分了解目标客户对本项目的购买意向,我们采用了分层抽样调研法,用问卷调研的方式针对不同客户的户型需求进行了采样调研。通过近两年是否有购房需求进行筛选,判断是否为有效样本,最终确定有效样本298组。通过汇总统计分析得出潜在消费者的需求整体以两房和三房为主,占到总比例的95%,具体相应数据汇总。通过对本项目的定位分析发现,济南高新区地缘客户占据绝大多数,在东部片区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客户是主力目标客群,其次为东部片区拆迁的刘智远村等原住村民等需求为辅。客户年龄段整体偏低,大都在25~40岁之间,客户文化层次较高,对济南发展有长远眼光,认可高新片区发展。此外,刚性需求仍占主导,改善性需求也有一定比例。
四项目产品定位分析
项目定位的本质在于凸显自身的差异性和特色优势,以此形成明确的竞争优势和市场区隔,从而在竞争激烈的区域市场上脱颖而出。因此,寻找并制造与类似项目的差异优势是进行本项目产品定位设计的关键。本项目位于济南高新区的核心区域,依托的大山坡山景资源是济南高新区保存最完好,山体形态最优美,植被覆盖最完善的山景公园。项目绝佳的地理优势构筑了其打造“一山之隔、出则繁华、入则静谧”核心价值的天时与地利,其一经推出,必将获得区域楼盘中鹤立鸡群的地位。
1项目整体形象定位
通过上文对项目周边在售楼盘状况和项目SWOT分析,本项目形象定位方案如下:充分发挥项目的地段优势(出则繁华,入则静谧)和山景优势,通过高品质、高附加值的产品,结合高水平的营销策划,形成项目的核心竞争力,定位为“济南东部CBD后花园,半山观景高档社区”。该主题充分突出了项目的地段、配套、环境优势,开发高品质住宅社区,并借助中海的品牌优势,宣扬项目价值。
2项目产品及户型定位
本项目的产品定位于分高层、小高层、花园洋房、社区商铺4类产品,实现项目产品的丰富多样化,满足不同客户的需要,构建东部核心高档综合社区。项目户型面积定位上,经过对周边在售楼盘置业顾问深度访谈信息反馈发现,对于高层和小高层,区域内客户咨询需求的户型主要集中在80~100m2两房和100~120m2小三房。其中,两房产品户型在90~95m2面积区间销售好于80~90m2区间,原因在于高新区客户多为外地人口,考虑90m2以上落户需要,故90m2以上两房更受青睐。90m2以下两房产品购买人群主要为对价格敏感的刚需人群,单价低,不利于提升项目利润率。95~120m2经济型小三房为区域内最受欢迎产品,应适当增加小三房产品配比。区域内140m2产品为稀缺产品,少量配置有利于把握稀缺市场机会,拔升单价。户型设计上,应充分借鉴保利华庭、恒生伴山等项目户型设计,高层采用北连廊设计,显著提升端户与中户户型的均好性。小高层、花园洋房采用经典布局,户型极佳。此外,小高层不封闭阳台,赠送客户约2~3m2面积,有效增加产品附加值。洋房户型设计定位为面积140m2的三室,采用5+1层,三开间朝阳。整体户型方正、朝阳、南北通透,满足了济南购房者对户型评价的最重要的3个要素。
3本项目定位
可行性评估本项目在产品定位方面主要具有3个突破:1)定位的突破。本项目将奠定高新核心区域唯一的拥山美宅,独树一帜,不仅打破了区域同质化严重的状况,也将为区域住宅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促进了区域影响力的提升。2)产品开发的突破。天悦府力求项目的开发理念与产品的完善融合。一方面,追求产品户型上的创新突破;另一方面,从建筑风格到园林规划都赋予其浓郁、纯正的欧式艺术韵味,着力将其打造为精神层次的理想家园。3)项目定位通过与山体美景的嫁接,将“绿色地产”概念渗入至产品的灵魂之中,在济南市高新区域的房地产市场中具有适度超前的优越性,确立了项目独一无二的核心竞争力,必将成为济南市场标志性的高端文化拥山社区。
学科专业建设是大学发展的永恒主题,要想建设成为高水平的大学,高水平的专业建设是基础。按照教育生态学的观点,人才质量是专业发展的核心,满足社会需求是专业发展的目标,社会适应性是专业发展的基础,战略规划是专业发展的基石。地理信息系统专业是长江大学地球科学学院的重点建设专业,目前已进人规划、建设阶段。笔者在分析社会需求的基础上,探讨了地理信息系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体系设置、实践能力训练、以及如何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以满足社会发展需求的一系列问题。
1社会对GIS从业人员的需求
1)GIS专业程序员或系统员大致有4方面的要求:①编程语言要求。比如要求熟练掌握cc+十语言,更高要求是精通C#,C十+Java,JSP,中的某种语言,熟悉VC++,JBuilder等编程环境,熟悉某种建模工具构建系统模型;②GIS平台要求。如要求熟练掌握某种主流GIS平台及二次开发技术,更高要求的是对WebGIS、三维GIS的开发有一定了解;③数据库技术要求。熟悉某种数据库,更高要求是能基于Oracle等大型数据库进行开发;④要求有一定的项目经验。
2)GIS市场梢售或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员不开发系统,做市场或管理,要求有行业知识与背景,更重要的熟悉市场,懂得一定的管理知识,专业知识要求不高,只要熟悉相关GIS软件就足够了。
3)相关行业的应用或分析人员由于80%的信息都和空间位置有关,GIS作为一种应用工具能服务于众多行业,而且GIS也只有在应用中才能体现其生命力,特别是行业的GIS深度应用。其要求就是除了有GIS专业知识外,需要有应用领域的专业知识。
4)与GIS相关的数据人员空间数据是GIS的核心,对一个GIS项目来说,相当大一部分资金用于数据的采集、生产与维护,这个方向对GIS人员需求量较大,要求是能熟练使用相关GIS软件,比如利用GIS软件进行矢量化,利用软件对遥感和航测数据进行处理等。
5)GIS教育或研究人员越来越多毕业生加入了考研大军,部分学生毕业后仍然从事前面所述的工作,也有部分学生毕业后进人高等院校或者科研院所从事GIS教育与研究。GIS教育与研究大致可分为GIS基础理论研究、GIS实现技术研究、GIS应用及其探索。相应的,在数学基础、计算机技术以及应用行业背景知识上会有更高的要求。
根据上面的社会需求分析,长江大学GIS本科毕业生的市场定位主要分为3类:GIS研发、GIS市场与管理、GIS应用。不同的市场定位对教育的需求是不同的,对于GIS研发人员来说,计算机技术是最重要的,对于GIS市场与管理人员来说,需要有一定的市场分析能力或管理知识,而对相关行业的GIS应用或分析人员来说,需要有应用领域的专业知识。
2基于市场定位,设置灵活的课程体系
为了让学生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必须基于市场定位来调整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具体思路可以概括为以下3点:①厚基础、宽口径、突出特色;②在课程设置上突出不同的市场定位,学生选修时加强择业引导;③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按照这个思路来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其中学科知识模块的构建与课程体系的设计是人才培养方案中重要的方面,应适应多样化人才培养规格的需要,使培养的人才不仅能适应企业对技术和经济的需要,熟练地解决本专业的技术问题,同时还要依据市场的变化和需要,较快地适应不同技术领域之间的转换。
在课程体系设置中,按照厚基础、宽口径的要求,加强计算机、英语等能力的培养,保证其课程和应用的不断线;专业课程以大专业为基础设置,同时体现不同市场定位的需要,设置模块化的专业方向,根据市场需求情况,进行动态实施,具体措施如下:
1)计算机技术是GIS专业的基础,特别是对于开发人员来说,计算机技术要求更高。因此,在课程设置中强调“三个一”(一个GIS平台、一个数据库平台、一门编程语言),要求每个学生能够精通一门编程语言,熟悉一个数据库平台,能基于一个GIS平台进行操作和二次开发。
2)设置模块化的专业方向,体现不同就业方向的需要。如设置一些高级计算机技术课程模块,如计算机图形学、网络编程、数字图像处理等课程,这主要是针对部分学生将来可能从事软件开发的需要而设置的;设置一些管理类课程,这主要是为了培养学生既懂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又懂管理,将来成为GIS市场销售或管理人员而设置的;设置一些应用专业模块,如数学地质、沉积岩石学等课程,将我校的一些优势学科核心课程开设为GIS专业的应用专业选修课,注重整合资源、交叉融合,充分发挥优势学科的辐射作用,引导部分同学选修,将GIS作为工具,以后从事这个领域的行业分析与应用工作。
3)对学生进行择业、课程选择引导。学时是有限的,学生的精力和时间有限,学生的兴趣各异,在课程设置中将需要的、可能需要的分开,能够让学生有所为有所不为,分阶段量力而行。为了减少学生选课、就业的盲目性,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协商,让学生能够利用寒暑假时间到企业参观、实习,了解企业,明确自己的职业倾向,有利于课程选择。另一方面学校积极鼓励学生到与本校建立友好关系的其他高校学习或实习,以便毕业后能在更大范围内寻找工作。超级秘书网
3将专业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相结合,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一、市场经济国家对政府与市场的定位
政府对市场的作用到底有哪些,这个问题即使在市场经济国家也是有争论的,对政府扮演的角色有不同理解的。
市场经济国家即使有一个固定的市场制度和一个对政府权利在宪法上有一个基本划定的法律制度,它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认识也并不一致。有两种观点比较突出。一种观点认为政府应保持在一种最弱意义上,政府以不违反个人权利的方式产生和存在,它得出的结论是肯定的,并认为一种最弱意义、最少管事的国家是能够在道德上得到证明的。国家是否还能管更多的事即管比防止暴力、偷窃、欺诈和强制履行契约更多的事,回答是否定的,国家不能管更多的事,而只能到此为止,再管就要侵犯到个人的权利,因而在道德上就是不可证明的[1]。所谓最弱意义的国家,也就是一种管事最少的国家,最低限度的国家,国家意义弱但又还是国家的国家,除了保护之外、再无其他功能的国家,这在古典的自由主义中表述为守夜人式的国家[2]。国家不能因某种目的———哪怕就为扩大个人权利的目的———而为它的某一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辩解[3]。另一种观点认为国家对市场的干预是必要的和多方面的。市场的运行经常是不完善的和有问题的,如垄断、与社会道德相冲突、经济的外部性、市场的不完全、分配上的不平等问题。这些问题靠市场自身的力量是不行的,政府的干预是必要的,是保障市场正常动作的前提条件。特别是在市场狭小、市场不完全的等市场运作不灵的情况下,政府应该较大范围地替代市场的作用来实现一国经济的发展。
这两种观点都有其制度的背景,也都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出现过。在自由市场经济时期,人们比较认同第一种观点。随着垄断的出现、国际市场的相互分割使市场的运行产生问题,第二种观点占据了主导的地位。应该看到,政府与市场都是有其缺陷的,也各有其优势。用政府代替市场在市场运作不灵时是必需的,但这种代替也会带来问题。在七十年代之后,对市场的强调重新得以恢复,GATT和WTO的工作使国际市场的效率得以再现。但是要恢复到第一种观点所认同的状态,已不可能。市场经济国家都在肯定二者的同时,寻求二者的一种在不同的经济条件下的平衡。
其实这种平衡在市场经济的早期就存在了。在1870年以前,英国政府就已经在履行别的一些职能了,如创设对私人产业进行检查的制度、由公共机构来提供公共服务。早在16世纪末,社会就接受了这样的一个原则,即没有工作能力的穷人应由政府出资来维持生存[4]。特别是二十世纪以来,这种平衡关系的规模越来越大,需要一个专门的法律部门来进行调整。“由于对社会法的要求,私法与公法、民法与行政法、契约与法律之间的僵死划分已越来越趋于动摇,这二类法律逐渐不可分地渗透融合,从而生出了一个全新的法律领域,它既不是私法,也不是公法,而是崭新的第三类,即经济法。”[5]
尽管在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干预经济的形式,理由各种各样,但是,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尽管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在不同时期是不同的,但是,基本的市场法律制度却是相同的,政府与市场的基本的权力划分是固定的,这是我们理解市场经济国家经济法的干预功能的一个制度背景。政府保护市场的基本职能是固定的,只是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经济条件下,会有不同的解释。市场经济国家中对政府与市场的划分主要集中在对政府的社会性和市场效率的认识上。这正如西方学者哈耶克所说,“一个功能显著的市场经济,有时以国家采取行动为前提的,有一些政府行动对于增进市场经济的作用而言,极为助益,而且市场经济还能容受更多的政府行动,只要它们是那类符合有效市场的行动,但是,对于那些与自由制度赖以为基础的原则相冲突的政府行动,必须加以完全排除,否则,自由制度将无从运行。”“重要的是政府活动的质,而不是量。”[6]
市场经济国家制度的建立是在对私人权利的保护、对国家权利的限制。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才提出对市场的干预。这与我国的情况是不一致的。而我国的情况正好与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相反,我们的政府与市场是一体的,这是我们原体制所遗留下来的,因此没有必要谈到所谓政府干预问题,它对经济的影响力已经很大了。因此,我国的经济法理论与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法理论的制度背景是不一样的。这也使我国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与市场经济国家的不一样,我国的经济法理论与市场经济国家的干预理论肯定会有不同的地方。比如,政府干预市场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1)市场失效,(2)市场幼稚,(3)市场不完善,(4)市场具有弱点。这几个方面都是政府实现其社会职能的地方,市场经济国家主要原因是市场失效和市场固有的弱,而我国的实际情况主要是市场幼稚和不完善,市场幼稚需要政府的扶持和帮助,而市场的不完善则需要政府职能的转换,即从竞争市场中逐步退出。由于市场处于成长之中,政府作为原有体制中的计划者和营理者无处不在,面临着职能的转换,政府的重心不在于干预,而在于职能的转换。这是我国的经济法理论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不同的地方。同时我们可以看到,市场的幼稚与不完善这二个方面是矛盾的,这也决定了我国的政府与市场平衡的复杂性。
二、我国的政府与市场的划分
我国的政府改革是一种对传统的“全能政府”的改革。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政府的全能性要向社会性转化。什么是社会性呢?就是说,政府的管理模式与市场的竞争模式从根本上是不同的,政府的管理是一种行政管理的模式,是一种依据行政法和上级机关的授权而进行自己职能的运用,对行政机关的作用的评判是上级机关作出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而市场的竞争模式正好相反,市场主体的存在价值是它在市场上是能赢利的,也就是说对市场主体的存在价值的评判是市场方面作出的;市场主体的动作动力来自市场,这也是为什么我们的国有企业要从行政管理模式中解放出来,否则就没有出路的原因。政府即使参与经济也是在竞争市场之外,或是以市场主体的身分来参与到竞争市场之中,或是在市场不完善的地方,或是在市场不能发挥作用的地方。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中,市场是第一位的。政府的作用是为市场服务。这是市场经济的共性,也就是政府的社会性。
但是政府的全能性向社会性转换是如何来实现的呢?
我国经济改革的一个特点在于它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改革,是在政府推动下来实现体制的转换。在这一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矛盾。一是市场发育的不完善、市场制度未建立。这种制度不仅仅是一种法律条文的规定,而应当是整个社会的实体运作的制度。这里面是有原因的,在原有的计划体制下,大量的国营企业,作为经济的主体和主导力量,它和政府是一体的,但是在体制转换中,这部分企业如何转换市场角色与行政管理的模式,却一直是我们不能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在市场中,国有企业仍同政府有着直接的关系,企业的融资、运作、包括破产都不是按市场规则来运作的。政府在市场中的行政管理模式仍非常明显。这是我国市场发育不完善的一个重要表现。大量的市场规则在此不能适用。表现在法律上,就是欠缺一个与民法规则的运作相对应的所谓“市民社会”。二是市场发展的长期性。市场的发展是个长期的过程,不是体制上转换了,经济中就可以实现转换。这方面最明显的例子是俄罗斯的“休克疗法”,虽然制度变革了,但是市场的运作还是很成问题。大量的资本不是按实际价值向市场转换,而是按权力进行分配。对这样的分配,市场要进行长期的消化之后才能进行符合市场经济的运作。我们应该看到,从计划到市场,单单从经济上看也是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是与市场经济国家一样的政府干预的问题,而是政府如何从全能转换到其社会性职能上来的问题,是政府与市场如何协调的问题。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这一过程中,不可能是“一刀切”的关系,而是在不同领域、不同时期都会不相同的一个“弯弯曲曲”的关系,这种关系如果不用法律的规则来进行确定,很可能会由于惯性的作用而互相影响,从而保持政府的“全能性”。这在我们的经济中已经显示出来了。中央的改革到地方常会出现扭曲,地方保护主义的趋势愈来愈强烈。其实这是中央政府的改革下来之后,地方政府的职能不能局部消退所造成的。社会是个系统,是相互影响的,权力也是如此。部分权力的缩小会由于其他权力没有变动而保持其实际的影响力,而且它的效力在法律未规定时是待定的,在法律上不能称其为违法。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构成了我国经济法所要研究的一个中心问题,也决定了我国的经济法不同于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法理论,我们不可能把我们的经济法理论放在国家干预的领域,而是应放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就是要放在政府如何在经济稳定发展,在我们的渐进式改革的思路下来完成政府职能的转换,同时又能使在政府完成职能转换的地方实现市场力量的填充。否则,政府职能的转换肯定是不能实现的。
应该看到,我国的经济法在实现着宪法的部分功能,因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究其实质,应该在制度中有明确的规定,它是由一国的基本制度所规定的,而不是由部门法来规定的。我国的情况之所以会如此,是由我国是一个转型社会的性质所决定的,同时,也是由我国的转型是一种渐近式的模式所决定的。转型意味着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转变,从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转变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由于这一过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所以基本制度层面上的确定是很难的,当然,我们也可以进行这种制度的设想,但要设计出具体的权力排列方式和具体的规则形式并使之有效力,我想我们的理智还没有达到这样的层次,要知道,这种改革是破天荒的,谁也没有做过。这就意味着,在基本制度层面上我们没有政府与市场的权力的基本划分,这意味着在法律上,政府可以是全能的,也可以是社会性的,但由于政府原来是全能的,因此政府很可能自觉或不自觉地走原来的路子。
对于政府的这种状况,按完整的市场经济对政府的权力进行要求显然是不现实的。政府在社会性的功能之外还承担着更多的职能,而传统的全能性的职能又与我们的改革方向不符合,政府的职能在理论上是不明确的,这样,政府的职能在法律上因缺乏基本法的规定,其权力的解释就存在困难,政府主要的法律依据是经济法,因此,经济法的体系化就显得特别重要。
WTO的加入在法律上给我们国家的经济法注入了大量的内容,WTO是国际法律,是对国家的一种义务约束。国际法是一种“软法”,所谓的“软法”,一方面它是一个缺乏体系性的东西,即使是WTO法律文件,作为迄今为止最为庞杂的国际经济法律文件,也不是包罗万象的,正如我们在上面所指出的,它在许多方面是欠缺的。这个国际经济法律体系是不完整的,一个不完整的体系在解释上肯定会产生歧义。因为即使一个完整的体系,也可能由于法律用语、理智的局限性、以及经济现实的变化而产生许多不确定性的东西。WTO是个发展的体系,乌拉圭回合之后国际经济谈判工作也正在酝酿之中。“软法”表现的另一个方面就是它相对于国内法是一个不完整的法律体系,即国家既是立法者,又是司法者;同时也可能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可能是原告,也可能是被告。这也是为什么发展中国家要参加到国际经济法律体系中去的原因。中国要在未来世界经济舞台上有发言权,要成为世界经济强国、经济大国,就必须尽早地加入WTO这一多边国际经济组织。这样中国在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占绝大多数的WTO内,就会像在联合国内一样具有重要影响力。否则,如果被排除在WTO之外,不仅影响中国的在国际上的地位,也使中国无法对发展中国家发挥影响力,也无权参与制定新的国际经贸规则,将被长期排除在世界经济舞台之外。我们在关于法律正义的知识里就知道,司法者应该是中立的,而不能充当被告或是原告。另外,它的救济方式在相当大程度上是自力性质的,国家实力的因素起很大的作用。原先GATT是个没有司法体系的临时国际经济安排,而现在的WTO设立了解决争端的专门机构,不过,争端解决的强行性在国际法中一直是个难题,是导致国际法被称为“软法”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随着WTO争端的增多,争端所触及利益的重要程度的增多,国际法的这一特性会暴露出来。在国际法律体系中,实力的因素是不能不考虑的。这也是为什么越是触及到大国,争议的解决就越难,这是国际法的法律性不及国内法的地方。另外,在国际法中,权利的救济往往是采用自力救济的方法,而不是像国内法那样采取公力救济的方法[7]。
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性不如国内法,因为国内法是一个完整的体系,而且有一个权威的存在。但是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化,一是经济的国际化,二是经济的市场化,这两方面的共同点使遵守国际经济法所带来的利益要远远大于违反国际经济法所带来的收益。法律的遵守有了一个利益的共同基础,虽然这个基础可能会由于国际经济的变化而消失,但在可以预料的将来,这种变化似乎是不可能的。这也是为什么在中美WTO谈判之后,双方代表认为这是一个双赢的结果,即对双方都是有利的。
我们国家对条约的承诺,在自己的法律的体系中增加了一个很大的经济法的内容。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国际条约的效力层次是很高的,与宪法处于同一效力层次上。也可以说它略低于宪法,因为在理论上,宪法处于一国法律的最高法律层次上,是国家的基本大法,而且国家不可能违背宪法来签定某一条约[8]。因此,在理论上可以推定一国宪法与其签定的国际条约是不冲突的,条约的效力应该讲应高于一般的法律。
WTO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经济法律的基本框架,这个法律体系尽管存在着不尽如意的地方,如它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对发展中国家的国情的考虑是存在问题的,这也是我们今后在WTO体系中应该注意的地方。但是,我们应该看到,WTO所构建的法律框架是和我们改革开放的方向是一致的,这也是为什么大量的发展中国家要加入这一国际经济法律体系中去的原因。
在这个法律体系下,我们思考的是如何加强我国经济主体的竞争力量,在这个法律体系中有更多的事实上的权利,而不是处于被动的境地。我们要努力适应这种法律环境,积极争取这种法律环境所带来的利益,以促进我国的改革开放和加强我国的竞争实力。
WTO所构建的是一种市场走向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首先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意味着市场应是完整的,政府对市场不过多干预。这是加入WTO的一个制度性的前提条件。其次是政府保证不实行歧视待遇。这也就是构成WTO基本原则的多边最惠国待遇原则。第三是国民待遇,保证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我们以前对外商提供的是一种优于本国经济主体的优惠条件,是因为我们以前有所有制的区分,而且为了吸引外资促进本国的经济发展。但这种体制转轨当中的做法,其实是对市场的扭曲,是为了克服旧体制的弊病而采取的一种矫枉过正的方法。对国民待遇的理解,一方面应是对外国人提供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标准,而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对本国人提供一种平等的待遇和不低干外国人的标准。
WTO提供给我们的是一个不完善的对政府的限制,还有在许多方面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不可能在WTO这样一种国际经济法律文件中进行规定。这就需要用我国的经济法来加以完善和发展。我国是一个行政权传统很强大的国家,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一件长期的工作。我国司法、立法领域的行政化倾向,使我们在规定政府与市场的界限中遇到困难。但是这个问题又必须解决,否则,我们的市场化改革就可能夭折,我们的改革开放就可能停滞。形成一个含有WTO内容的经济法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个迫切任务。既然我们作出了国际法上的承诺,那么在国内法上有一个具体明确的规定是必然的,否则,国际条约的执行就会有困难。在构建一个与我们的国际承诺相一致的经济法体系的工作方面,如何应对WTO所带来的挑战,如何利用WTO所带来的法律权利,如何在WTO所给我国的宽限期内尽快地完善我们的市场,使期限过后的开放不至于带来大的冲击,是我们现在应该考虑的问题,其中心问题是我们如何有效地利用政府资源,应对WTO所带来的冲击的前提是重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得我国的经济竞争实体在没有政府的保护下能不断地经受国际经济的考验,并利用国际经济的广大市场来壮大自己。经济法若是实现这一目标,便是法律对现实的最大贡献。
三、结语:对经济法定位的一点思考
经济法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法律,这在法学界历来存在着争议[9]。有的认为是国家干预性质的。这是和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法理论是一致的。在市场制度的背景下,国家原来在自由市场经济理论中是守夜人的角色,但是经济垄断性的增强,以及市场经济中的固有缺陷,使得政府要担当更多的角色。很显然,这是国家对经济的一种干预,由此而进行的立法显然就属这种性质,很显然,这个理论的前提是有一个完整的市场的存在。有的认为是国家协调性质的。国家协调应该讲是一种脱胎于计划经济的产物。国家能否协调经济,在计划经济因素下,其作用是非常明显的。但是我们要建立的是市场经济。所谓市场经济,对竞争的强调显然是它的一个最明显的特点。在竞争市场中,政府的力量正像我们在上面的分析中所看到的,它与竞争的力量有性质的不同,在运作上也不同,在市场失灵等市场不能发挥作用的场合,才会有政府力量出现的可能性。也有认为是国家调节性质的这后两种观点与前者有相似的毛病。这些观点都认为经济法是以国家为基本的权利主体,以国家权利为本位的法律体系。而这恰恰与我们国家的全能政府的地位相一致,因而与我们的改革的方向是不一致的。那么,这会造成什么影响呢?法律性质划分的意义在于揭示法律的基本价值和基本内容,给予人们一种对法律体系的直观的了解。它决定该解释理论的价值趋向,其作用是对这个理论定下一个基调,其直接效果是对法律的解释产生影响。法律的解释是一种整体的解释,这在法律解释学中是一个基本的原理。
法律,我们可以把它理解成对社会现实及其可预料的将来的一种解释。在这个前提下,对一个社会理论的正确性与合理性的检验是看它的解释与社会现实的符合程度。上面的理论可以讲是对某种社会中经济法律的一种解释,但对我国现阶段转型社会的现实及改革趋势的解释有一定的偏差。用一个形象的说法,上述的经济法理论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上是一种“TO”的关系,即是进入性的、外在的。而我们现在的情况是“FROM”,我们国家现在的政府与市场是一种内生的、一体化的状况,我们的改革就是要使二者关系达到一种“FOR”的状态,即是服务性、保障性的。现阶段经济法的主题是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协调问题。其实经济法对这个问题的阐释应该是一个在宪法的体系之下才会形成一个完整的解释的体系。但是由于我国经济的转轨性质,这种理论上的要求是不现实的,这一点我们在上面的分析中已经指出来了。经济法自身要求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和价值内涵,否则,法律的解释就会出现问题,依法行政和完善市场这两个改革目标的实现也会有问题。由此可见,完善经济法的理论和经济法的规则,对我国的改革开放和市场制度的建设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加入WTO可能会给我们提供一个完善和发展经济法的契机,也使经济法的发展可能面临一个繁荣的新阶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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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北京:三联书店,1997281
反垄断法有三大支柱内容:限制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企业合并控制。为了达到完善竞争的目的,反垄断法一方面通过企业合并控制制度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和加强进行监督和控制,另一方面,在市场支配地位已经形成和加强或无法阻止的情况下,则禁止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是企业合并控制制度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实施的前提和基础。然而,目前国内对此的研究明显落后,实践几乎是一片空白。2007年8月31日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八、十九条粗线条式地规定了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这在立法上是一大进步,但仍有待细化。鉴于此,本文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考察借鉴国外的先进理论和实践经验,分析和研究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类型、认定标准和程序规则的问题。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
市场支配地位(MarketDominantPosition),又称控制市场地位,是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和《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使用的概念,其他的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则没有使用这一术语。相对应地,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使用了“垄断力”(MonopolyPower),日本的反垄断法使用了“垄断状态”一词,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竞争法使用了“独占”,匈牙利的反垄断法使用的则是“占有经济优势”。尽管各国和地区的反垄断法使用的称谓不同,但所指的经济现象是大致相同的,即某个企业或者某些企业在特定的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市场力量,通过运用这种力量“支配”或“控制”市场,不受有效竞争的制约,对市场运行产生严重的影响。
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它是指“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的一种状态,具有该状态的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方面的控制能力”[1]。还有学者认为,市场支配地位通常是指“企业或者企业集团能够左右市场竞争或者不受市场竞争约束的市场地位”[2]。这是从对竞争的影响的角度作出的定义。欧共体法院在1983年Mechelin一案中认为,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企业所享有的经济能力地位,这种能力地位能够使该企业无需其竞争者、顾客和最终消费者的反映,而采取显著程度的独立行动,来妨碍相关市场内有效竞争的维持”[3]。美国最高法院在1956年的杜邦公司案中,将垄断力定义为“企业控制价格的力量或者排除竞争的力量”[4]。
我国的《反垄断法》借鉴德国的做法,也使用了“市场支配地位”这一术语,并在第十七条对其作出如下定义:“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该定义将构成市场支配地位的两个条件作为选择性条件:一是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即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二是对竞争的影响,即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
显然,两个条件是从不同角度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内涵的,然而它们之间不是补充关系而是并列关系,这就意味着,实践中只要企业具备其中条件之一,即占有市场支配地位。事实上,这两个条件所界定的概念外延并不完全一致,符合企业在市场中地位条件的情况主要是独占、准独占和突出的市场地位的状态;符合对竞争影响的条件的情况则不仅包括独占、准独占和突出的市场地位的企业,也包括相对优势企业(注释1:笔者认为,相对优势企业不宜被等同于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因为相对优势企业不可能实现控制其所处的相关市场上的所有商品的价格等交易条件,更不可能排除所有的竞争,而只是限制了与自己交易的很小范围的竞争。)。因为相对优势企业也会对其他企业进入市场形成一定的阻碍、影响。由此,在实践中可能出现对两个条件判断不一致的情况,影响到法律执行的一致性和权威性。笔者认为,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至少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因素:(1)主体方面,它可以由一个企业单独拥有,也可以由少数几个企业共同拥有。(2)本质上,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特殊的市场地位,是支配企业的独立于竞争之外的一种市场地位。(3)表现形式上,它常外化为控制商品价格、数量,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的经营等。综上,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或几个企业在相关市场上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等交易条件并能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的市场地位。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类型
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在界定市场支配地位时,分别就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同形态作出了规定。根据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法”的规定,将市场支配地位分为独占与准独占、突出的市场地位和寡头分占三种情形,这是依据市场集中程度的不同进行划分的。我国《反垄断法》则删去了原草案中关于市场支配地位情形的规定(注释2:反垄断法草案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特定市场内独家经营的;在特定市场内居于优势(压倒性)地位,其他经营者难以进入的;在特定市场内虽然存在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但他们之间无实质竞争的。),但是并不意味着市场支配地位的类型研究在我国没有意义。市场支配地位的类型,能为认定一个企业或几个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提供依据,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上述类型,就可以认定这个企业或这些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笔者认为,市场支配地位的类型仍是一个有价值的研究课题。
(一)独占与准独占
独占,是指企业在相关市场上没有竞争者,这在经济学上称为“完全垄断市场结构”。形成这种结构有很多原因,可以是源于自然性质、法律的规定或者经济发展的结果,但一般可分为两类:自然垄断和人为垄断。自然垄断涉及规模经济、天然资源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因素;人为垄断则包括了法律保障、政府授意和企业恶性竞争等原因[5]。在独占状态下,企业取得了完全垄断地位,没有面临任何现实的或潜在的竞争威胁,可以自行决定商品的价格、数量等交易条件来操纵市场,因此,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不存在任何异议。
准独占,是指企业在相关市场上没有实质性的竞争者,具有准垄断的地位。一般来讲,在准垄断状态下,企业在相关市场上有竞争者,但是基于其与竞争者之间在市场份额、综合实力、核心技术等各方面的“天壤之别”,使得竞争者根本无法与该企业进行实质上的竞争。因此,企业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自主决定市场策略和经营行为,而不必考虑其竞争者的存在。因此,同独占一样,准独占也是一种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态。
(二)突出的市场地位
突出的市场地位,又称压倒性的地位,是相对于相关市场上的其他竞争者而言的,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具体来讲,是指企业在相关市场上不仅有竞争者,而且已经形成一定程度的实质性竞争,但是与其竞争者相比,它具有十分突出的优势地位,使得实质性的竞争限制在小范围、低层次和低强度下进行。必须指出的是,认定企业具有突出的市场地位时,不仅要考察其市场份额,还要考察其自身的财力、进入采购或销售市场的渠道、与其他企业的联合、其他企业进入市场所面临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限制、住所设在境内外的企业的事实上或潜在的竞争、将其供应或需求转向其他商品和服务的能力以及市场交易对象转向其他企业的可能性[6]。企业占有突出的市场地位,使其在实际上可以不考虑其竞争者、销售者以及供应者而有较大的自由决策权和对其他企业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三)寡占
寡占,是指在相关市场上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这些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共同控制着市场上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数量等情形,这些企业之间因明示或默示达成一致的行为,从而不存在实质性的竞争,经济学上称之为“寡头垄断”(注释3:“寡头垄断”状态下的寡头可以是两个、二个,也可以是十几个,但不宜更多,因为数量过多的企业之间很难协调一致其经营行为。)。构成寡占的要件有二:一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实质上的竞争,这是就特定企业之间的内部关系而言的;二是这些企业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即拥有独占、准独占或突出的市场地位,这是就特定企业相对于其他企业的外部关系而言的。据此,有学者认为,寡占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各寡头合起来即为市场独占或准独占者,在相关市场中,没有其他竞争者或没有实质上的竞争;二是各寡头合起来即具有绝对优势,在相关市场中具有绝对的自由决策权和对其他竞争者的绝对影响。”[7]所以,如果相关市场上的数个企业之间因明示或默示达成了一致的行为,从而使其他企业无法与之进行有效竞争,那么它们作为一个整体,就如同独占与准独占、突出的市场地位一样,具有了市场支配地位。
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
如果说类型研究为认定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提供了依据的话,那么这个依据还只是定性分析的依据,具体达到怎样一个标准企业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特别是在不完全垄断的市场结构中,怎样的标准才是“及格线”,就需要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定量分析,这就涉及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认定或推定。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没有一个固定和统一的标准。西方国家在反垄断实践中曾经讨论过三种标准:一是市场结果标准。该标准中“市场结果”,是企业的经营结果,即盈利情况。依据该标准,在竞争性市场条件下,企业的商品销售价格应当符合其生产成本;若销售价格和生产成本之间存在着显著差异,致使企业获取非同寻常的盈利,就可推定是缺乏竞争的原因所致,得出该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事实上,巨额利润并不必然表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它可能来源于高科技、规模经济和其他因素。另外,该标准也不能作为司法判决的标准,因为它涉及了两方面的数据:销售价格和生产成本。其中,销售价格可以直接从企业的定价中确定,而生产成本在实践中很难精确地加以测定,所以就无法判断该企业的大幅度盈利是否是基于其市场支配地位。二是市场行为标准。该标准中的“市场行为”,是指企业的经营行为。依据该标准,如果某个企业在确定销售和价格决策时,不必考虑其他竞争者的存在,该企业便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该标准是以企业行为的同一性为条件的,但企业行为并不具有同一性。另外从实践方面看,该标准的不可操作性是因为难以取得与市场行为评价相关的经济数据。但在反垄断法的实践中,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主管机关和法院在认定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时,仍会一并考虑企业的市场行为。三是市场结构标准。该标准中“市场结构”,是指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依据该标准,如果一个企业在相关市场中占有相当大的市场份额,则该企业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般来讲,竞争状况如何,基本取决于市场结构。但是企业的市场份额也不可能直接测度其市场支配地位,因为它只是企业过去竞争力的表现,而且也可能与企业市场势力的真实情况相比变大或变小。因此,它只能作为一个暂时的依据。
以上三种标准讨论的结果是,市场结构标准被优先采用。即各个国家和地区在衡量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常常将市场份额作为最重要的考量因素。如美国法院曾一度将市场份额作为认定企业是否具有垄断力的唯一标准。在1945年“美国诉美国铝公司案”中,法院认为,企业占有90%的市场份额就具有垄断力,占有60%的市场份额是否具有垄断力有疑问,而占有33%的市场份额尚不具备垄断力。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也将市场份额作为推定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标准。日本的《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中的“垄断状态”也是以“事业者”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为标准。
但同时“市场份额不是认定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标准”这一论断为各国普遍接受。市场份额是一个对静态市场的描述,而市场运行是瞬息万变的,因此它只能作为一个暂时的依据,还应当考虑其他一些能进一步说明企业竞争地位的因素。综上所述,在认定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过程中,形成了“以市场份额为主,兼顾其他因素”的认定标准。
四、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程序与规则
(一)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前提:相关市场的界定
要确定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首先要确定该企业是在什么市场、多大市场上进行竞争的,这就涉及“相关市场(Relevantmarket)”界定问题。并且,相关市场范围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市场支配地位的构成与否。如,对于一个特定的企业,若将其置于一个狭窄的市场内,则其市场份额就较大,市场力量相对增强,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性就越大;相反,若将其置于一个广阔的市场内,则其市场份额就较小,市场力量相对于整个市场而言要微弱得多,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性就会小得多。因此,“在实践中,界定相关市场是发生在企业和反垄断法主管机构的争执中最重要的问题”[8]。那么,如何准确界定相关市场就成为市场支配地位的第一步,也可能是最为重要的一步。当然,这一般是一个事实的认定问题,而不是一个立法上的规定问题。在西方国家反垄断执法过程中,通常要考虑两个因素: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1.相关产品市场。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由此可见,产品市场应从广义上理解,不仅包括商品市场而且包括服务市场。一般,相关产品市场是指同类产品或具有替代关系的产品的范围。所有具有替代关系的产品构成了同一市场。从理论上讲,相关产品市场包括相同产品的市场和相似产品的市场。在相似产品的市场上,产品的相似性主要是指产品的可替代性,而不是指产品在物理上、化学上或技术上的同一。因此,如何确定“产品的可替代性”成为划分产品市场范围的关键。
在长期的反垄断实践中,美国和欧盟都发展出了适合自己的一套做法。美国在1992年《横向合并指南》中,界定产品市场时,使用产品“小而显著且非暂时性”的提价后买者和卖者作出的反应来判定。在具体界定产品市场时,反垄断执法机构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但最重要的因素有:(1)在反映价格相关变化或者其他竞争变化的两种产品之间,买者已经转购或已经考虑转购方面的证据;(2)在反映价格相关变化或者其他竞争变化的两种产品之间,卖者根据买者对这两种产品的预期替代而作出的经营决策方面的证据;(3)在买者的产出市场中,他们所面临的随之而来的竞争的影响;(4)转购产品的时间和成本等等[9]。欧共体委员会1997年12月专门了一个《欧共体竞争法中界定相关市场的通告》,通告第7条规定,相关产品市场是指根据产品的特性、价格及其使用目的,从消费者的角度可以相互交换或者相互替代的所有产品或服务[10]。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认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产品是否属于同一相关产品市场,是根据消费者的看法决定的。如果消费者在某些产品之间进行比较和选择,那么这些产品就是可以互相替代的,就是属于同一相关产品市场。为了帮助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欧洲法院在实践中确定了需要考虑的方面有:需求的交叉弹性、物理性能、价格、预定的用途、供应方面的可转换性等。
从美国和欧盟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比较分析中可以看出,虽然他们在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时,采用的标准和方法不同,但究其本质而言,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不外是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需求的可替代性和供给的可替代性。具体而言,需求的可替代性是以需求为基础的因素,主要是从消费者或购买者的角度来衡量的;供给的可替代性是以供给为基础的因素,主要是从供应商的角度来衡量的。因此,在我国将来的反垄断法实施中,建议也从这两个方面进行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
2.相关地域市场。
相关地域市场是指消费者能够有效地选择某种竞争产品,供应商能够有效地供应该产品的一定区域,简称地域市场[11]。相关地域市场是界定相关市场的另一重要因素,对其不同的划分方法直接影响到市场支配地位的成立与否。它的范围的确定或者从消费者的角度,或者从供应商的角度。前者涉及消费者在竞争产品之间进行有效选择的区域,后者涉及供应商的定位策略。如在美国,地域市场是根据消费者对在不同地方制造或销售的产品的替代性的认识进行界定的。如果在一个地方销售的产品的消费者,因为“小而显著且非暂时性”的涨价而转向购买其他地方的产品,那么该两个地方属于同一地域市场。否则,该两个地方不属于同一地域市场。在欧盟,地域市场是“某种产品竞争的客观条件对所有商人来说都是相同的区域”[12]。市场竞争条件的一致性是构成相关地域市场的前提。欧共体委员会则对相关地域市场作了更进一步的解释,认为相关地域市场是指“一定的地域。在这个区域内,有关的供应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处于基本相同的竞争条件下,并且这个地域与邻近地域相区别,因为相互之间的竞争条件特别明显地不同”[13]。由此看出,美国和欧盟在划分相关地域市场的方法和标准是不同的。
鉴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现代化交通和通信设施正在逐步建设中,加之区域性经济的长期存在等情况,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确定相关地域市场是不可取的,只有从供应商的角度进行确定。进而言之,确定相关地域市场的方法应是考察企业的销售范围。在某种意义上,企业的销售范围等同于相关地域市场的范围。
(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关键步骤:市场份额的测算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第一步通常是确定涉嫌企业的市场份额。市场份额本身并不必然是确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因素,但一般而言,市场份额越大的涉嫌企业,行使市场力量的可能性就越大;反之,则越小。对于市场份额的含义,大多数学者赞成的观点是指特定企业的总产量、销售量或者生产能力在特定的相关市场中所占的比例或者百分比,又称为市场占有率。根据OECD组织的界定,市场份额是“根据企业总产量、销售量或者能力的比例,对该企业在一个行业或者市场中的相对规模的测定方式”[14]。由此,笔者对市场份额作如下定义:一个企业的市场份额是指该企业的总产量、销售量或者能力在相关市场中所占的比例,又称为市场占有率。计算市场份额的通常方法是涉嫌企业的销售额除以该市场的总销售额,乘以百分之百所得出的百分比,即市场份额=特定企业的销售额/相关市场的销售总额×100%。确定涉嫌企业的销售额相对来讲是容易的,但确定相关市场的销售总额往往是困难的,显然,这涉及了前述相关市场的界定。
通过划定一个市场份额的界限,由此判断涉嫌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做法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但从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仍然可以总结出一些经验做法,如在美国,一个企业的市场份额若超过70%,就可以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50%~70%之间,常常还要辅以其他证据方能最终判定该企业是否具有[15]。再如欧盟,仅有10%的市场份额在通常情况下几乎不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0%~40%的市场份额,在参考相关因素后可以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40%以上的市场份额,容易被认定为具有“优势地位”[16]。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根据自身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理解和国情,在法律中明文规定了市场份额的标准。如日本的《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第2条第7款规定,垄断状态是指一个事业者在一年内的市场占有率超过二分之一,或者两个事业者在一年内各自的市场占有率的总和超过四分之三的。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独占事业的推定范围是,一事业在特定市场之占有率达二分之一,或二事业全体在特定市场之占有率达三分之二,或三事业全体在特定市场之占有率达四分之三的情形。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第19条第3款也规定一个企业至少占有三分之一市场份额的,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3个或3个以下企业共同占有50%的市场份额,和5个或5个以下企业共同占有三分之二的市场份额,也可推定这些企业作为整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这些企业能够证明在此竞争条件下它们之间能够开展实质上的竞争,或者这些企业在总体上相对于其他竞争者不具有突出的市场地位的除外。我国的《反垄断法》就是借鉴了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的规定,在第十九条作出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从该规定中可看出,相比较于德国,我国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更为宽松,这与我们国家还处于市场经济发展初期,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的大环境是一致的。但这样的量化标准不应是一成不变,而应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寻求一个合理的平衡点。推定规定的意义表现在:若存在列举的几种情形,就可以直接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样能节约司法成本,减轻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举证责任,同时为避免对涉嫌企业的错误认定,赋予企业申辩、反驳的机会。另外,特别规定的“不足十分之一”的情况有重大意义,因为市场份额太小的企业是难以确认其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这样就排除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注释市场份额不足10%的企业,一般不可能成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体,但可成为企业中的主体。)。
我国向来是一个成文法国家,因此在制定反垄断法时,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推定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除了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在什么情况下有必要考察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呢?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市场份额仍是首先要考虑的因素,但并未明确市场份额的参考数值范围,这有待于司法实践的确认。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作一个合理的推测:1.市场份额在10%以下的企业是排除在认定范围之外的。虽然各国都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无一例外地认为市场份额在10%以下的企业是不可能拥有控制市场的能力的。同时,这也与第十九条的特别规定相一致。2.市场份额在50%以下的企业是第十八条认定的对象,换句话讲,第十八条认定对象的上限是50%而不包括50%,因为市场份额在50%以上的企业是可以依据第十九条被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3.在确定了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对象的市场份额的数值参考范围之后,再确定一个具体的临界点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一个市场份额达到50%的企业,仅当根据其他因素可以明确地作结论说,市场上仍然存在着强度足够大的残余竞争,方可不被视为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另一方面,一个市场份额占25%的企业,仅当其他因素明确地说明,该企业的竞争者及其交易对手仅占有一个相对弱的市场地位的时候,方可被视为占市场支配地位”[17]。因此,仅从市场份额的因素看,一个企业自身占有较大或较小的市场份额都不足以证明其具有或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必须同时考察其他因素。当然,根据今后我国的司法实践仍是可以总结出一个大致的临界点,但它并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三)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其他因素的判断
认定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时,除了要考察企业的市场份额这个首要的因素外,还要考察其他反映企业综合竞争力的因素,如市场进入障碍、垂直统一化程度、经营者及其竞争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等。
1.市场进入障碍。
市场进入障碍的含义是很有争议的,但大多数学者认可的观点是,新进入者比现有的市场主体付出的任何较大的成本。这个论断有一个前提假设,即所有企业不管是现有的还是试图进入的,在市场进入资本上是平等的。市场是否存在进入障碍,是认定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重要因素。一个企业在市场上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但不存在或存在很小的市场进入障碍时,该企业一般不应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趋利的本性会驱使潜在的经营者进入该市场,从而取得一定的市场地位与其竞争,其独立控制市场的目的是很难实现的。如果一个企业在市场上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的同时,该市场上存在着较大的市场障碍,潜在的经营者很难进入,从而也不会为该企业造成竞争压力,就很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处于对市场造成反竞争的影响的较优越的地位。因此,有学者认为:“从反垄断法理论看,市场力量或者支配地位的确定通常要考虑两个因素,但对该两要素本身有着不尽相同的表述方法。一种说法是支配企业的市场份额和进入障碍的程度,如OECD持这种说法。另一种说法是市场优势或市场势力和进入障碍。尽管说法不完全一样,其所指内容大同小异,或者没有差异。”[18]
2.垂直统一化程度。
垂直统一化是指生产商控制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阶段的情况。如原材料的供应、加工、制造和产品的运输、销售等,而不仅仅是在同一个层次上运营。从某种意义上讲,垂直统一化的程度是影响市场进入障碍构成的一个因素。垂直统一化程度愈高,市场进入障碍就可能愈大;反之,则愈小。总之,垂直统一化程度亦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要考察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3.经营者及其竞争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美国法院在1953年的“美国诉联合制鞋机械公司案”中认为,企业占有75%的市场份额虽然对认定其是否具有垄断力是重要的,但市场份额本身对案件的结果并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除了市场份额之外,法院还要考察其他因素,包括企业制定价格的行为、企业及其竞争对手的经济实力、企业的学习优势、企业产品的花色品种等等。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认定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除了要考察市场份额外,还要考察企业其他相关因素。显而易见,反映企业综合竞争力或市场力量的这些因素,与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密切相关的。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除应当首先考虑该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之外,还应考虑:(1)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即该经营者的垂直联合程度。(2)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显然,该经营者的财力越强大,技术条件越好,对其他经营者的影响力就越强。(3)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这里的“其他经营者”是该经营者的交易对象,若交易对象转向其他经营者的可能性越小,那么该经营者对市场的影响就越大。(4)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即市场的进入障碍程度。市场的进入难度越大,该经营者相对于新的竞争者而言,受到保护的程度就越强。(5)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这是对认定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考量因素的兜底条款的规定,在今后的实践中,它可能主要涉及以下方面:竞争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企业转产的可能性和对客户的依赖性、市场行为(该经营者的某些交易行为与竞争条件下可能实施的行为相差越大,不受竞争制约的能力就越强)等。
注释:
[1][7]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86-87,88-90.
[2][5][14][18]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522,497-498,528,527.
[3][13]阮方民.欧盟竞争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88,170-171.
[4]季晓南.中国反垄断法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287.
[6]尚明.主要国家(地区)反垄断法律汇编[Z].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72.
[8]P.贝伦斯.对于占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滥用监督[A].王晓晔.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06-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