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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Shank和Govindarajan(1993)的观点:“会计在一个企业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和服务于企业战略的制定与实施”。而企业战略管理是一个循环过程,包括战略分析、制定战略、设计战术、执行战略、控制和评价战略等系统程序。因此,从服务于企业整体战略管理的角度来研究,确定战略管理会计的基本思想至少要考虑到两个方面的要求,即:既要体现战略管理会计的根本目标,又要反映战略管理会计的本质特征。前者要说明的是战略管理会计存在的理由,后者是要论述战略管理会计的指导思想。
简单地讲,战略管理会计的根本目标是为企业战略管理提供信息和支持系统,只有通过战略管理会计的实施,才能确保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同时,战略管理会计的指导思想是对企业整个战略管理会计运行系统的理论指导,是确定战略管理会计基本功能和功能要素的基础。两者应该是前后呼应,浑然一体的。所以,战略管理会计的基本思想应该既是其自身理论的概括,又是关于战略管理会计功能构架的总结。
我们在明确了企业战略管理会计的根本目标后,应该对其指导思想有深入的研究。
1.战略成本思想。成本领先观念是战略管理会计的核心,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成本领先是企业永远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一个没有成本优势的企业是不可能在激烈竞争的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所谓战略成本思想并非简单地看作绝对成本的降低,而是指将企业的战略思想和措施运用于具体成本管理领域和管理方法之中,要求成本管理与企业的战略思想相匹配,如寿命周期成本、优势成本、低位成本、差异化成本、客户成本和质量成本等一系列战略思想下的成本理念。同时,战略成本思想必须要考虑如何将成本管理措施融合到企业长久的持续发展规划之中,针对成本发生的价值链进行设计,从根本上改变公司成本结构,通过成本优化措施的实施来确保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2.适应环境思想。战略管理会计的产生与20世纪后半叶企业环境的加速变化有密切的联系。现代企业处在一个经济全球化、竞争激烈、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环境下,如果不能从战略角度全方位、远视角地分析问题,很容易被淘汰出局。类似的观点有很多,如布洛切等(2002)从经济全球化、生产信息技术等方面论述了企业战略管理会计必须适应环境发展的思想。我们往往将目前复杂多变和竞争激烈的环境称之为“新经济环境”。企业战略规划必定是一种动态的程序,决不可能是静止和僵化的,任何战略定位、价值链管理、竞争对手分析、客户满意度、差异化或聚类管理战略的运用,都是在环境变化下所作最优选择的结果,而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
3.客户要求思想。由于竞争激烈,因此谁能赢得客户,谁就赢得了经营的主动。客户要求思想的本质就是市场为导向的战略指引,如果在企业战略管理和战略管理会计中没有市场价值增值最大化的思想,任何企业就不可能长久地赢得客户。企业应从时间、质量、价格等多方面人手考虑如何满足客户要求。满足客户要求要从产品的功能、价格、款式和安全等进行全方位研究,并且要结合竞争对手的状况、企业本身的战略定位和成本战略特性等,来对客户近期和远期要求、战术和战略的要求等进行仔细分析,先导性地掌握或引导客户的不同需求,最大程度赢得客户和机会。
4.正确定位思想。由于资源有限,企业不能在任何方面都做到十分完美,这就要求企业从外部环境和客户需求出发,分析自己存在的优势和不足,为企业确定发展战略提供信息。正确的战略定位思想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包括企业在战略管理思想指导下的企业发展规模、市场份额、合理定价、质量成本和客户满意度等等。可以讲,企业的整个战略发展过程,就是一个不断修正其合理战略定位的过程。企业在不同的战略发展期应该具有不同的战略定位,因此,战略管理会计的实施不但应符合企业一定时期的战略定位要求,更要为企业合理的战略定位提供必要的信息,以确保其战略定位的合理和有效。
5.有效控制和评价思想。企业确定发展战略后,要有一个严密可行的招生方案,保证战略得到实施。在战略实施过程中和结束后,分析实际情况,评价战略是否成功及其原因,为以后的战略管理会计积累经验,指明方向。所有这些都需要战略管理会计提供信息和制度保障。由于战略管理会计的产生本身就是顺应企业战略管理的要求而产生的,无论是战略的制定和修正都离不开市场、客户、价格和成本等各方面战略管理会计的信息,而战略实施的有效性和控制的及时性等,都无不要通过完善的企业战略管理会计制度和系统来完成。另外,企业发展战略实施的有效性,并不是通过直接的财务会计指标就能被认识,它必须要通过战略管理会计的评价体系才能说明,譬如,短期的盈利可能会对企业的长远发展造成伤害,而一定时期的战术性调整的目的可能会使企业获得更大的战略上的优势,等等。
二、战略管理会计系统必须具备的功能
中国传统文化蕴涵着丰富的体育伦理思想,能较好地协调古人从事体育活动的价值和利益关系,反映时代精神。 然而,进入高度发达的今天,以伦理道德为重心的古代体育伦理思想在现代社会的各种影响下出现了一定的弱化和衰退,严重地制约着现代体育的健康持续发展。为了建立更为合理、有效的体育道德规范,我们有必要对我国古代体育伦理思想的文化精神和历史渊源进行探析,并采取扬弃和内省的方式,实现体育伦理思想在新时期的继承与创新。[1]
1 伦理政治型文化与中国古代体育伦理思想
“一定思想文化、价值观念,是一定社会经济和政治的产物。”[2]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国专制社会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的反映。在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里,始终是以封闭、分散的自然经济为主要生产方式。这种自然经济形态下,老百姓思想封闭,因循守旧,其活动基本限制在家庭范围内,从而决定了中国传统文化别强调宗亲血缘和家庭伦理思想。并散射开来,要求在整个社会建立一种有礼有序,和睦相处的人身依附关系,以维护封建社会的稳定。
在政治结构上,至周朝起,中国封建社会就建立了一套体系完整、等级森严的宗法制度。所谓宗法制度,就是以血缘家族为出发点,通过“家国同构”的组织建构和“由家及国”、“移孝作忠”的价值导向,达到族权巩固王权,宗统保护政统的目的。[3]表现为对内以血缘亲疏维系政治等级序列,对外用分封制(姓氏和亲戚)和宗庙祭祀制度来维护和巩固统治。实质上,封建统治阶级大肆宣扬“家天下”“宗主即君主”思想的背后,只是借助根植于人们内心深处的家庭伦理和血亲道德对其思想的制约作用,使人们自觉遵守儒家的“纲理伦常”和“礼制”思想,达到维护专制统治的目的。由此可见,伦理道德在社会秩序的建构和调节中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等级森严的宗法制度,最终决定了中国传统文化以世间伦理纲常、现实专制统治为指导思想和行动的主要价值取向,具有明显的伦理性和政治性特征。中国古代体育正是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产生,与其说是被伦理政治型文化深刻影响,不如说古代体育已经成为一种道德教化、礼仪培养的政治工具:古代礼射有严格的礼仪程序和等级规定,旨在“明人伦,知礼法”;儒家主张“文武兼备”,其目的在于提升道德修养,成为君子、圣人;武林各派首倡“武德”,以匡扶正义、捍卫祖国为己任;岳飞背负“精忠报国”之志,拼死沙场,不吝其生……[4]由此可见,传统文化的伦理政治思想已深深渗透到我国古代体育中,使古代体育伦理思想处处体现“求善”“求治”的意蕴,表现了儒家“仁爱”“礼治”精神。而古代体育过于强调其伦理内涵和政治功用,弱化了竞技体育应有的激烈、竞争的本质特征,与宗教、军事、医学等的紧密结合又加剧了这种倾向,后逐渐发展成为与西方体育风格迥异的“哲学体育”。
2 古代体育伦理思想的基本文化精神
2.1 天人合一—自然、人文的和谐统一 博大精深、意蕴深远的“天人合一”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毕业论文 古代体育作为伦理、政治的附属物,始终以“天人合一”为思想主线,注重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统一。
“天人合一”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思维模式,也是古代体育活动的主体价值所在。所谓“损肤不孝”、“生以养存”,古人从事体育活动之目的在于修身养性、立身治世,与自然、社会保持一种和谐或稳态,体现了对人自身终极的人文关怀。这种人文关怀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体育的竞争和博弈意识,有利于培养运动员尊重对手、关爱生命的可贵品质,对中国体育形成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集体主义精神具有积极意义。然而,我们应看到,“天人合一”所倡导的人与自然的内外和谐与平衡,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力量、速度和高度等体育因素的追求,背离了竞技体育固有的竞争、拼搏的本质特征,促使古代体育活动朝着重道德教化,轻竞技对抗的方向发展。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儒家“尚德不尚力”过于看中体育的政治功能,道家“尚柔守雌”而完全脱离社会,人们在儒道两家思想的交织影响下,往往安于现状、守柔不争,表现出与西方的武士精神、决斗风范大相径庭的大陆民族依附性特征,古代体育作为封建道德法则的形式而存在,则表现出了竞技性的缺失,表演性和技巧性的冗余,中国古代体育在封建思想的束缚和压抑下畸形发展,不可能全方位地走向世界。
2.2 和合中庸—以和为贵的处事准则 “天人合一”思想强调人与自然、社会的融会贯通,由此便形成了中华文化和合的思想观念。“和”是指异质因素的共处;“合”指异质因素的融会贯通。中华文化和合思想极具辨证思维,它积极地看待自然与人文、社会的差异和矛盾,提倡发挥不同个体的积极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整体的和谐发展。反映在体育伦理思想上,主张科学地吸纳不同流派的伦理精髓,通过异质文化内部的磨合、交融,达到外部的整体和谐。纵观我国古代体育伦理思想,是以哲学文化为背景,儒道伦理共存互补为主线,援引阴阳五行说,兼揉法、墨、释、医诸家的伦理综合。体育伦理领域这种“兼容并蓄”的博怀,正是源于中华文化的和合思想观念。故今天我们仍能感受到古代体育伦理思想中,既重事功,主张“不仕无义”,又崇尚淡泊名利,行走江湖的侠义情怀;既倡导儒家“仁”“礼”伦理道德学说,又倾心于道家清心寡欲养生理论。
和合思想在儒家和谐理论中表现为“中庸”思想。硕士论文 中庸之道强调人和,反对纷争,重群体,重友谊,适用于人际交往的各层面,在古代体育活动也得到贯彻。传统养生要求“顺应四时”;蹴鞠力求营造“三朋和气满,入队笑声喧,四海人皆喜”的和谐氛围;太极拳要求身形“虚灵顶劲,尾间中正”,推手时做到“无过不及,随屈就伸”、“不丢不顶”等,[7]正是这种中庸之道的直接反映。
因“天人合一”思想而生的和合中庸观念,对我国古代体育伦理思想的建构具有双重意义:和合中庸思想注重社会的整体和谐,这对于中国体育形成团结合作、友谊第一的集体主义精神具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中庸之不偏不依,允之适度观念,限制了人格独立,约束了个性解放。古代体育参与者严守伦常之理、中庸之道,难以突破伦理道德的束缚,在个性上严重缺乏冒险、竞争、超越的精神,从而决定了古代体育始终缺乏“力”之美,最终发展成为与个性张扬的西方体育完全不同的体育形式。
尊德重礼—德礼并举的伦理规范 根植于伦理政治型
文化背景下的古代体育,始终把道德礼仪的培养作为首要任务,通过实践寓之德礼的“准体育”,影射和强化了深刻的伦理内涵,培养具有理想人格、文武兼备、身心俱德的君子、圣人。
礼射是我国古代的习武礼仪活动。后经儒家“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思想指导得以重新整理和诠释,进一步强化了道德礼仪的教化功能。一方面,礼射继续保持了繁琐复杂的礼仪程序,体现了森严的等级观念。《礼记·射义》开篇有云:“古有诸侯之射也,必先行燕礼。卿、大夫、士之射也,必行乡饮礼,故燕礼者,所以明臣之义也,乡饮酒者礼者,所以明长幼之序也。”不仅如此,礼射还按照参与者的不同等级身份对配乐、侯(箭靶)、标准(父鹄、子鹄)等加以区分,旨在君臣父子,各安其位,即按既定的方针政策行事,达到明“君臣之义”和“长幼之序”的目的。[8]另一方面,寓教于射,重视礼射的道德教化功能。祖师孔子主张“射不主皮”,淡化射技的同时,重视射手的道德礼仪培养。提倡“揖让而升,下而饮”的爱人精神。孟子也指出“射者,正己而后发,发而不中,不怨胜己者,反求诸己而已矣。”(《孟子》)从而确立了“正己从事,不怨他人”的体育道德。
武术是我国古代体育的典型代表,也是中国传统体育道德体系的一个全息影像。医学论文 综观古今所有门派都不约而同地默许和尊崇“未曾学艺先学礼,未曾习武先习德”的思想,把培养德、礼作为习武的前提条件,放在首位。而各门派的门规戒约和谚语格言中,都蕴涵了丰富的伦理内容。
武林门派要发扬光大,首先要精心择徒,而在众多入门标准中,犹以德性考察为重。少林强调“道勿滥传”,应传“贤良之人”;峨眉主张“不仁者不传”。练武以“德薄艺难高”为指导思想,把武德培养视作通向上乘境界的精神航标。这样督促练武者在修炼武功的同时,既遵守基本的伦理规范,笃行儒家伦常之理,中庸之道,提倡忠孝仁义,贤良方正的道德规范。又培养谦和忍让,立身正直,取义轻利,守信重诺的侠义精神[9]。而德中必有礼,礼作为德的外在体现在武术活动中也留有诸多痕迹。习武者相见必抱拳以礼,若要切磋武艺,在交手之前必有“有礼”、“承让”之类谦恭语,且武术交手中通常不伤及性命,主张点到为止。
统治阶级倡导寓德于体,把礼的观念植入体育伦理之中,其目的是引导民众在学艺中培养和升华道德礼仪,在习武中尊崇和默许人伦规范,以巩固其封建专制统治。在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古代体育是中国封建道德体系的一个完整缩影,通过体育可以反映中国古代的道德观、伦理观与审美观。
德礼并举的古代体育伦理思想,在巩固宗法等级制度的同时,遏杀了中华民族的人格独立和拼搏精神,使古代体育活动从一开始就在人们的主体意识中丧失了公平竞争的可能。而没有公平竞争的体育就不是真正的体育,古代体育在德、礼之双重约束下始终保持“准体育”状态,无法得到进一步发展。
2.4 立德事功—经世致用的主体精神 儒家认为:“人皆可以为尧舜”,即每个人都可以成为圣人。但要成为圣人并非易事,必须把修身作为安身立命,齐家治国之根本,努力实践“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平天下。”的经世途径,力求达到儒家所倡导的“内贤”“外王”出入坦然的人生境界。
这种爱家及国的民族气节,在重视宗亲血缘,家国同构的古代社会,既能够维护社会的稳定,也能受到老百姓的普遍敬仰和尊崇,故历朝历代都大力推行以修身为本,“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的理想治国模式,鼓励老百姓积极入世,建功立业,影射了中国传统文化长久积淀的立德事功—经世致用的主体精神。
中国古代体育在这种文化背景下表现出了极大的功利性。儒家主张通过个体的“身心兼修”以达到“文武兼备”的目的,进而提升到或仁或圣的状态;明代少林武僧为抗击倭寇,而抛开佛门戒律,大开杀戒,血染沙场;清末“少林戒约”后十条之首条要求习武者“必须以恢复中国为志”;岳飞背负“精忠报国”四刺字,去抗击金兵,虽冤死沙场,但铸就了“忠君爱国”的千古美名,永为世人敬仰。
如果完全抛开阶级局限性,从这一角度来认识中国古代体育的价值是值得肯定的:古代体育伦理中蕴涵着立德事功的价值导向和经世致用的实用理性,职称论文 集中体现了崇高的爱国主义精神和民族责任意识。古人通过武术抵御外侵,改朝换代,推动中华历史不断前行的同时,促成了民族主义体育思想的形成。另一方面,我们应认识到:古代体育所倡导的“忠君爱国”、“立德事功”等精神不可避免地存在历史局限性。在封建社会里,“忠孝”思想是君权专制主义的伦理基础,“忠君爱国”无疑是“忠孝”思想的标榜和典范,古代仁人义士为了维护君主、国家的利益,不惜牺牲自己的权利和个性发展,重复演绎“忠君爱国”的高尚节义,实质上影射了古人对封建统治阶级绝对的人身依附和盲从,而这种变相的精神奴役与现代社会倡导的独立意志和科学精神大相径庭。
古代体育所倡导的“忠君爱国”、“立德事功”思想对现代竞技体育仍产生着深刻的影响,因此,我们不难理解运动员获奖时复杂的情感体验和崇高的精神荣誉。也可以反思中国竞技体育大环境为何如此“沉闷”,中国竞技选手在世界顶级赛事上为何屡屡发挥失常等等,只因其背负太多的义务与责任。
以上从四方面揭示了中国古代体育伦理思想的基本文化精神。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性,其不可避免地有积极的一面和消极的一面,但谈古旨在论今,在加强体育道德建设的今天,我们应扬其精华去其糟柏,使我国古代体育伦理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扬光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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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资本与虚拟资本利率对经济的影响
(一)实物经济和虚拟经济的区别
相比较而言,实物经济和虚拟经济的运行其最大的区别是,实物经济要求稳定,而虚拟经济主张变动。但是,我们应当关注的是,在一定时期内,金融资产价格的上涨与利率政策有关。每当经济需要降低利率时,货币政策的本意是通过降低利率提高实物经济领域的投资规模,而实际上降低利率的货币政策却导致资金流入资本市场,金融资产主要是股票的价格上涨,促使资本市场泡沫的形成。这表明了利率政策受制于利率运行机制的不健全,而利率运行机制的健全,需要完善的投资体制、符合市场经济的信贷政策的支持。虚拟资本作为一种资本形式,通过投资易创造金融收入,包括借贷和投资利息、抛售证券获得的收益、佣金、红利等。虚拟经济是指与金融资产、衍生工具等虚拟资本,以及投机性的实物资产依托金融市场进行的各种交易活动所形成的经济领域。由于虚拟经济独立运行和自我繁衍的特征,当虚拟资产价格大幅度地偏离或完全脱离实体经济时,虚拟经济的运行就为以资产符号变动为主要内容的虚拟膨胀,形成经济泡沫。在经济虚拟化趋势下,虚拟资产的数量激增,价值迅速膨胀,虚拟资产对经济生活的影响日益突出,经济虚拟化趋势实际上在不断造就产生泡沫的条件,而泡沫破裂的结果通常就是金融危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金融危机也是一种虚拟经济危机。例如,房地产的投机易的目的不是为了居住的消费,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住宅投资行为。例如,20世纪80年代,日本东京的土地总价格达到创历史记录的15万亿美元,是面积比日本大25倍的美国土地资产总值的4倍,在其泡沫经济的高峰期竟超过了整个美国,全日本的土地总值占全世界土地总值的60%,仅日本皇宫的土地价值就超过了加拿大。一些发展中国家,趁机出售东京的大使馆还清了债务。还有,毕加索、梵高等的名画,曾经高达5000、8000万美元。这些案例都是虚拟资产与实物资产分离的鲜明证据。造成上述现象的重要原因是,日本的银行利率一直走低,贷款有时几乎没有利息,低价的资金导致经济主体大肆借贷。低利率的本意是为了鼓励日本公司增加实物投资,让公司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日元升值时仍能够在国际间具有竞争力。但结果是股票和房地产价格剧增,厂商又用这些价格剧增的股票和房地产做抵押,向银行借贷,然后从事金融资产的交易。
(二)虚拟资本高利率的经济影响
我们将虚拟资本的利率称之为“虚拟利率”,“虚拟利率”是虚拟经济交易中金融资产以及投机性实物资产的价格。虚拟资产的本质特征是其价格与成本高度脱离,并且这种脱离是长期均衡的。[2](P122)也就是说,虚拟资产价格即“虚拟利率”高是一种常态。而且高虚拟利率根源于其预期收益。人们考虑虚拟资产的价格时,是从虚拟资产的预期收入流出发的,并把预期收入流的贴现值作为虚拟资产定价的基础。但有一个问题需要指出,如果公司从金融投资中获得了资金是否进一步增加实物投资呢?一般来说不会增加实物投资的比重,因为此时的金融投资收益率高于实物投资,公司的实物投资与实物领域是通过商品和劳务的生产,然后通过销售产品而获得销售收入增加盈利的,而金融投资是直接通过金融资产的买卖就可以获得收益的。尽管金融投资也存在着风险,但其投资与获得收益的环节少,可能成本低而收益高。只有在实物投资收益高于金融投资收益时,才可能增加实物投资。关于资本市场的运动与实际经济的关系,一种观点认为,两者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如果从实物经济的资金来源取自资本市场来看,这一关系确实存在。另一种观点认为,资本市场的运动与实物经济并无必然联系。如果从两者各自独立运动的过程分析,两者之间在一定时期不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例如,1982年底至1990年间,美国工业生产指数持续8年呈上升的态势,即使在1987年10月19日股市的“黑色星期一”,道-琼斯平均股票指数与上一交易日相比下跌22•6%,自8月份开始股票总损失达10000亿美元,但其实际经济的增长却没有中断。1988年9月,美国失业率在5•4%的水平,是1973年以来的最低水平;消费品物价上涨率为4%,批发物价上涨率为2•7%,通货膨胀率表现比较平稳。还有,根据日本经济企划厅的《月度经济报告》,日本经济自1986年11月至1991年7月,经历了56个月的扩张。在此期间,东京证券交易所一部平均股价,1989年年终(12月29日)的交易以38915日元收盘,1990年年终(12月28日)的交易以23848日元收盘,跌幅为38•7%。就1990年全年看,股价大多在15067日元的水平,而1990年度经济的增长率为5•5%,如此之高的增长率大大出乎政府和许多著名经济学家的预料。出现了实物经济持续繁荣,而金融经济出现了历史最高的股价暴跌。[3](P1-6)与日本的经济形势相对应,日本银行不断调高利率,1989年12月25日,贴现率由3•75%调至4•25%,1990年3月20日,由4•25%调至5•25%,在8月23日,由5•25%调至6•0%。[3](P7)可见,利率的提高并没有使股价提高,也没有造成经济的紧缩。中国的股票市场自2001年6月以来股价基本处于比较低迷的态势,但中国的经济增长仍处在高速增长时期。2001年GDP为95933亿元人民币,按可比价格计算(下同),比上年增长7•3%;2002年GDP突破10万亿元人民币,达到102398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长8%;2003年GDP为116694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长9•1%;2004年GDP为136515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长9•5%。[4]这充分表明了资本市场的运动与实际经济的分离,它们各自存在着不同的规律和制度安排等。
(三)经济虚拟利率的运行规律
当货币越来越多的滞留在虚拟经济领域,货币更多的投向具有投机性的股票和房地产市场。这些货币对于货币供给总量变动的方向越来越起着主导的作用,由此更多的影响着物价水平的变动。在虚拟经济领域运行的货币一旦投入或撤出股票、房地产市场,股市、楼市的价格在数量巨大的货币冲击下,往往出现暴涨或暴跌。而当虚拟资产以及房地产价格暴涨或暴跌时,会引起信贷活动的大幅度波动(股票和房地产交易通常与贷款相联系),从而造成特有的“实物和虚拟利差波动”现象,包括实物经济领域和虚拟经济领域两个领域之间的利差波动,以及两个领域各自的利差波动。假设,初始的实物经济领域的资本所有者和虚拟经济领域的资本所有者的收益率(即利率)相等,两个领域皆处于均衡状态,此时没有宏观经济政策调控。当金融资产交易膨胀出大量虚拟增值或利率时,便吸引货币资本流入虚拟经济领域以获取高收益。由于资金的注入,总体上更助长了金融资产交易以及投机性实物资产交易的增加,“虚拟利率”水平将上升,虚拟泡沫随即不断累积。与此同时,实物经济领域的利率水平可能随货币资本的转移有所上升,但由于实物经济的投资与生产经营调整的时间远比金融资产交易的速度缓慢,所以,实物经济领域的利率水平比虚拟经济领域低。反之,当金融资产交易萎缩时,上述情况正好相反。于是产生了两个领域的利差。当虚拟经济领域的泡沫破灭之后,金融资产和投机性实物资产的价格急剧收缩,银行由此产生大量的呆账、坏账,从而引起信用收缩;金融资产和投机性实物资产的持有者的财富大量缩水,甚至形成巨额债务,致使破产倒闭。总之,这种利差波动既是实物经济领域与虚拟经济领域之间资金流量和资金流向变动的原因,又是两个领域之间资金流量和资金流向变动的结果,最终必定引起整个经济的波动和导致经济的衰退。例如,日本在1986—1989年间,虚拟经济急剧膨胀。首先是股价飙升,1989年末,东京日经指数升至38915点这一前所未有的高位,年平均上涨率(年末值比较)达31•30%。其次是房地产的价格,土地价格从1987年开始大幅上升。1987~1990年间,日本住宅用地分别上涨7•6%、25•0%、7•9%和17•0%;商业用地分别上涨13•4%、21•9%、10•3%和16•7%,两者算术平均上涨率分别为14•4%、15•6%。而1985—1989年日本的名义GNP平均增长率为5•7%。(朱立南,《虚拟经济膨胀与日本的对外经贸关系》,《日本经济研究》1993年第1期)1989年末,日本的国民资产总额的价值相当于GNP的17•19倍,其中,金融资产为GNP的7•07倍,地价为GNP的5•47倍,股票价格总额为GNP的2•24倍。(日本,《经济学家》,1991年第4期第37页)在政治、经济等诸多因素的触发下,虚拟经济泡沫在1990年终于破灭。截止1992年2月,股价跌幅高达60%以上。当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时期资本市场不发达,经济发展主要依赖于间接融资时,低利率政策有效地促进了经济发展。但在金融自由化时代,当日本的资本市场高度发达而且开放的条件下,低利率政策却招致了虚拟经济从膨胀到破灭的后果。日本官定利率(贴现率)从1985年的8•5%连续9次下调,降至1987年2月的2•5%,大量资金流入股市和房地产,加上名目繁多的“生财术”,投机资本的价格迅速上涨,虚拟经济不断膨胀。最终造成了一方面实物经济领域的收益急剧减少(日元升值等原因),实物资产领域资本所有者的利率水平低下;另一方面,由于实物经济领域的收益下降,资金转入金融资产的交易,虚拟经济领域的投机交易和独立运行,导致“虚拟利率”上涨甚至恶性膨胀。这样,经济的振荡就不可避免的出现。据统计,东京日经指数上下变化100点,金融资产所有者的金融资产将增减20亿日元。股价膨胀和暴跌如同在天堂与地狱之间的变化,利率的反复冲击是这一变化的重要动力。1989年5月至1990年8月,日本的贴现率5次上调,达到6%,实物经济领域和虚拟经济领域的资金全面紧缩并且改变着流向。正是利率的变动摇动了恶性膨胀的虚拟经济,1990年10月股市的暴跌终于来临。东京股市暴跌40%,金融资产缩水高达约295万亿日元。90年代以后,虚拟资本的国际流动明显增多,经济国际化在促进虚拟经济发展的同时,由于虚拟经济的过度膨胀和国际游资的投机和冲击,这一阶段发生的虚拟经济危机也是接连不断。1992年欧洲汇率机制危机、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1998年俄罗斯金融危机、2000年纳斯达克股市泡沫的破灭等,几乎每隔两三年就会爆发一次就为严重的虚拟经济危机。
一、基本权利影响国际私法的效力基础
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是一国法律核心价值的体现,可以直接约束各国家机关。基本权利的功能首先是一种主观权利(subjektiveRechte)¨,同时也构成一种客观的价值判断,具有“客观功能”。这意味着,国家在采取任何措施和决定时必须将基本权利作为一个客观价值加以考虑。无论是法律的制定还是法律的解释,只要这种活动属于“国家的行使”,就必须考虑基本权利。简言之,每种基本权利都有两方面的功能,一是限制国家权力、保护个人权益的主观功能,二是约束国家机关,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的客观价值功能。
基本权利的客观功能要求法院处理私人法律关系时也必须考虑基本权利。基本权利在私法领域的客观功能在德国被称为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德国联邦否定了“直接第三人效力”,但是接受了“间接第三人效力”的理论。根据该理论,基本权利的效力扩展于整个法律体系,构成对全部私法和公法有约束力的价值判断。无论处理公法案件还是私法案件,法院都不能做出违反基本权利的判决。可见,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之所以能对国际私法产生影响,是由基本权利本身的品质和功能决定的。
基于此种认识,德国学者拜茨克(Beitzke)和索内伯格(Sonnenberger)指出:“一切法律都不得和宪法抵触,国际私法也是如此。”费雷德(Feitd)提出:宪法对于冲突法的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制定冲突法时,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必须符合宪法;二是在适用外国法时,外国法的适用结果不能损害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也就是说,国际私法不是没有价值取向的中性法律,而是要受到宪法的制约。这一观点在司法中也获得支持,例如德国联邦在1982年到1985年的一系列判决中,对德国国际私法进行宪法审查,宣布德国国际私法第l7条和第15条由于违反男女平等原则而无效①。的这些判决直接导致了德国1986年国际私法改革引。
二、宪法基本权利和国际私法立法
(一)基本权利对国际私法立法的直接影响
1.男女平等原则。德国《基本法》第3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了男女平等原则,禁止性别歧视。据此,如果冲突规范在婚姻或者亲子关系方面以丈夫或父亲的国籍为连结点,就会违反基本权利。即使按照丈夫本国法,妻子的法律地位实际上更为优越,也不能排除这一冲突规范的违宪性。因为根据基本权的客观价值面向,国际私法本身就需要接受基本权的审查,而不需考虑法律适用的结果。
根据此种精神,德国在1986年对国际私法进行了全面修订。立法者在国际私法改革的政府建议稿指出:“很多人将国际私法和实体法对立起来,认为国际私法是单纯的连结规范,这种看法造成国际私法在社会价值上的贫乏;冲突法必须根据时代的需求,致力于实现社会政策中的价值和理念。”。将所有有利于男方的连结点都用中性连结点代替。例如在第14条中,婚姻一般效力适用夫妻双方所属国法律或在婚姻期间最后所属国法律(第14条第1款);如果不存在这样的地点,就适用夫妻双方惯常居所所在国或婚姻期间最后所在国法律(第l4条第2款),或与夫妻双方以其他方式共同拥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第14条第3款)。立法者在这里采用了德国国际私法理事会(DeutsehenRatftirIPR)建议的“阶梯连结点”,以达到男女平等的目的。其他有关结婚(第13条)、婚姻财产关系(第15条)和离婚(第17条)的冲突规范也贯彻了男女平等原则,体现基本权利对连接点选择方面的效力。
2.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Kindeswoh1)。德国《基本法》第6条第2款规定了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这一基本权利也对国际私法的立法产生重要影响。在1986年德国国际私法改革中,维护和促进子女的最佳利益是立法目的之一,立法者通过两个手段达到这个目的:首先,新国际私法在一些条文中规定了选择性连结点,即对同一问题规定多个连结点,以便从中选择对子女最有利的法律适用之。例如第19条第1款规定:“子女的出身,适用该子女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就其与父母一方的关系而言,也可以适用该父母方所属国法律。如果母亲已婚,则子女的出身还可以依照第14条第1款所规定的子女出生时支配其婚姻一般效力的法律确定;如果该婚姻因为死亡而早已解除,则以婚姻解除的时间为准。”只要若干个法律中的一个满足需要,就可以适用该法律。此种选择性连结点有利于达到特定的、总体上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结果。
其次,1986年德国国际私法在父母子女关系的确定、撤销和效力方面,均选择子女惯常居所地作为基本连结点。例如第19条第1款规定,子女的出身,适用该子女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第20条第2句,子女可以在任何情况下根据其惯常居所地国法律撤销其出身。通过这些规定,可以适用惯常居所地法律对未成年子女的特别保护,从而维护和促进了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二)基本权利对国际私法立法的间接影响
宪法基本权利影响国际私法的另一个途径在于,宪法基本权利可以通过实体法间接影响国际私法立法。这种间接影响的发生有两个条件:一是基本权利对民法立法具有约束力,二是国际私法和实体私法在内容上具有对称性。由于宪法基本权利对所有立法都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民事立法也必须符合基本权利规范之内容、精神及价值判断,所以第一个条件自不待言。就第二个条件而言,国际私法本身就是作为国内民法的适用法而诞生的,所以各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都对它的国际私法有直接的影响。因此,如果实体私法的规定由于基本权利的影响发生变更,此种变化也会相应的发生在国际私法领域。两者的变化虽然不是同步,但常常是并行的。
例如,德国《基本法》第6条第5款规定了对非婚生子女不得歧视,根据这一宪法基本权利,德国1997年9月25日颁布了《改革亲子关系法的立法》,在实体法律上对婚生子和非婚生子平等对待,并且废除了准正制度。实体法上的这些变化在两方面引起国际私法的变革:首先,德国旧国际私法对婚生子和非婚生子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而1997年改革后的国际私法废除了对婚生子和非婚生子的区分,对所有子女适用同样的冲突规范。如新国际私法第21条规定,无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他们和父母之问的法律关系都适用该子女的惯常居所地国法律。第二,由于实体法上废除了准正制度,德国新国际私法中也废止了关于准正的冲突法规范。
三、宪法基本权利和外国法的适用
(一)基本权利“并入”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宪法基本权利对司法权力的约束要求法院的判决不能违反宪法基本权利,如果适用内国法的结果违反宪法基本权利,需要通过违宪审查程序纠正,如果适用外国法的结果违反了宪法基本权利,则需要通过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在适用外国法的时候,宪法基本权利常常作为“公共秩序”的判断标准,用以对外国法进行审查。
德国联邦通过西班牙人裁定中将宪法基本权利确立为公共秩序保留的审查标准,在该案中,一位住所在德国的西班牙男子想和一名德国女子结婚,女方曾经在德国某法院通过判决离婚。根据德国冲突法,缔结婚姻能力分别适用双方的本国法律,而当时的西班牙法律不承认离婚,并禁止其国民和曾经离婚之人结婚,因此男方无法缔结有效婚姻。德国联邦法院认为:适用西班牙法律不违反德国宪法,其理由是:(1)国际私法虽然应当服从宪法,但涉外法律关系已超出宪法的适用范围,不能用宪法来审查应适用的外国法。(2)宪法作为公法只能属地适用,如果要作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必须以冲突法指定适用内国法为前提。(3)国际私法在适用顺序上优先于宪法,决定着宪法的作用范围,若国际私法指向西班牙法,自然就排除了德国宪法的影响力。当事人不服,向德国。德国联邦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并且指出:德国国际私法本身,以及根据国际私法适用外国法的结果都必须符合宪法,如果不允许当事人在德国结婚,就会违反德国基本法第6条第1款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权利,因此适用西班牙法律违反德国的公共秩序,应当排除¨。在这里,借助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排除了西班牙法的适用,从而肯定了当事人的结婚能力,维护了基本权利的贯彻。德国在1986年的国际私法改革中采纳了的观点,新国际私法在第6条第2款明确规定:如果适用外国法的结果与基本权利相违背时,不得适用该法律。据此,宪法基本权利被“并入”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成为德国法院用来确定公共秩序的标准,可以作为排除外国法适用的理由。
(二)基本权利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中的适用方法
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中,法院审查的对象不是抽象的外国法规范本身,而是外国法规范适用后的结果。当法院以“基本权利”为审查标准的时候,也遵循这一原则¨。这意味着,即使外国法规范本身违反德国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也不一定会引起对基本权利的损害。例如当事人的本国法是伊斯兰法,按照伊斯兰法律,离婚之后亲权由父亲单独行使,而无须考虑子女之最佳利益。此种法律规定本身并不违反德国基本权利(子女最佳利益),只有在具体案件中,如果这一规定导致子女的个人发展受到限制,才会违反公共秩序¨。对于伊斯兰法中的Talaq(休妻制度)也是如此,虽然该制度本身严重违反德国宪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但是如果妻子同意离婚,或者该婚姻根据德国法律也可以解除,那么就不存在对德国基本权利的损害。
德国法院在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时,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内国联系(Inlandsbezug)”。只有当案件和德国有确切联系(例如当事人具有德国国籍或者在德国有住所),法院才会根据公共秩序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反之,如果案件没有内国联系,或者内国联系极为微弱,那么即使适用外国法的结果违反了德国的公共秩序,也不会被排除适用。由于“基本权利”比一般的法律原则或者公共秩序更为重要,当德国法院将基本权利作为审查标准的时候,此种“内国联系”的判断也有所不同。很多学者主张,如果涉及基本权利,只要德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就可以认为存在内国联系12。其理由在于:(1)基本权利的保护并不限于德国公民或者在德国居住的人,而是每一个处在德国之下的人。此种隶属关系并不以在内国有住所或者具有内国国籍为前提_2。只要德国法院具有国际管辖权,就说明当事人已经隶属于德国的之下,具备了“内国联系”,此时德国法院即受到基本权利的制约,不能做出有违基本权利的判决。(2)基本权利既然是一种客观价值判断,它的效力就是绝对的,不应该由法院自由裁量,法院不能以欠缺“内国联系”为由限制基本权利的贯彻。
(三)基本权利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中的具体运用
如前所述,基本权利对国际私法的效力主要发生在国际家庭法领域,包括结婚、婚姻关系、离婚、亲子关系和收养等方面。在这些领域中,平等原则、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和婚姻自由这几项基本权利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影响最为显著。
1.平等原则。如外国家庭法的适用结果不符合男女平等原则,法院可以根据基本权利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例如在一个德国法院的判决中,案件的准据法规定父亲对子女姓名有单独决定权,德国法院认为适用这一规定的结果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不予适用。平等原则还要求在国际私法中对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平等对待,如果继承准据法的适用结果剥夺非婚生子女的法定继承权,就违反了基本权利,可以排除其适用。其他诸如继承人由于性别或者而在遗产分配上受到歧视,或者在结婚条件上对男女有不同规定,也属于违反平等原则之情形。
2.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如果适用外国法的结果不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可以根据基本权利效力排除其适用。这一基本原则常常出现在涉及伊斯兰法律的案件中。例如伊斯兰法中常常将亲权赋予男方,如果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这一规定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就会以违反德国基本权利为由排除该法的适用。又如,根据摩洛哥法律,如果母亲离婚后获得亲权,但改变住所后没有通知前夫,就会丧失亲权。若这种规定的适用结果违反子女最佳利益和子女意愿,就会构成违反基本权利。此外,在国际收养法中,如准据法国规定收养者必须无子女,该规定在个案中也有可能因为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而被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