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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众所周知,法家崇尚“以法治国”,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那么,对于中国今天的法制现代化事业来说,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价值的传统文化资源?本文首先探讨法家思想在哪些方面具有进步的、积极的意义,与我们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再看法家思想传统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须接受改造,才能在现代生活中继续发挥其生命力。
1、法家思想简介
法家在先秦诸子中是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派,对法学也最有研究。他们对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乃至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1.1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应当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来立法,也只有按照新兴地主阶级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称为“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在法律面前与贵族平等的思想。
1.2“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①”韩非进一步把“好利恶害”的人性发展为自私自利的“自为心”②。
1.3“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人类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相应变化,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
1.4“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1.5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
按照法家说法,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
在这里,想从另一个角度谈谈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为治国方略的形式意义。法家强调法具有一种普遍的制约作用,它要约束的不仅仅是臣民,甚至包括了君主本人。其强调法律的成文化,使法律运作有高度的可预测性,认为这样有利于防止徇私。这些都表明了法家强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张“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但其“法”、“术”、“势”没有任何终极价值内涵,只是治理国家的手段而已。其始终强调治国的关键是“法”,而不是“人”,这些都充分说明法家对以“法”治国的推崇。
2、法家思想的正面积极影响
法家的阶级基础是新兴地主阶级,它是伴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形成而后产生的,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它对我国奴隶制的转化和封建大一统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法治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2.1法家重视法的客观性
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经认识到,法是用以规范和衡量人们的行为的客观的、公正的准则,并因此把法比拟为度量衡。《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2.2法家强调法的强制性
法家非常强调“法”和“刑”的结合。他们认识到,使法有别于道德或“礼”等行为规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后其后盾的,违法的后果,便是国家施予刑罚。《韩非子》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2.3法家重视法的稳定性和统一性
法律既然是向人们传递关于行为规范的信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条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们便会无所适从,法律的目标便不能实现。法家对此有充分的认识,故特别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2.4法家注重法的权威性
法家思想的其中一个关键性的特征,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管子》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
2.5法家强调法的普遍性
法家的核心主张之一是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务求家喻户晓,这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是有重大进步意义的。法家认为,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且应严格地贯彻执行,其运作应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不应被官员恣意运用。
从上面论述的法家思想传统的正面价值中可以看出法家是极其重视法律的。他们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倡导法应公布、清晰、易明,从而主张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强调法的操作的可预见性,主张“信赏必罚”;重视法的强制性,力主“法”和“刑”相结合;注重法的客观性,认为它是公平、正直的客观准则;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反对法律频频变更等等,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尤其是都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但从实质上看,法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是不同的,现代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所以,在我国,要建立现代法治,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3、法家思想的负面消极影响
法家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是最重视法律的,对法律的研究也颇有成效。当代美国学者皮文睿高度概括了“形式的、浅度的”法治概念,即统治者的权力不是任意运用的、而是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的,其对立面是人治。基于本文第二部份的分析,我们应该可以说,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上述这种“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即法家重视法律规则,强调法律应在政治和社会中高度规范化的运行,注重以“法”治理国家。但是,现代法治必然要求是“实质的、深度的”法治,它是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人权概念相辅相成的。可见,法家的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3.1现代法治讲求法律至上,而法家则强调君权至上
法律至上,即为“任何个人与法律相比,法律都具有更高的权威。”①法律至上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理应置于首要位置。所有符合人民共同利益,符合宪法精神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与个人。法家君权至上的思想与法律至上的理念是不可调和的。权力至上与法律至上是两种不同的理念和制度,前者以个人权力为权威,赋予最高权力以最高和最终的支配力;而后者则以法为最高权威,一切权力都要受法律支配。二者无论在价值取向或实际选择上都是非此即彼的关系,绝无调和的可能。
3.2现代法治讲求权利平等,而法家思想则无权利平等观念
权利平等是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权利是平等的,就是承认所有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只有人人平等,排除个别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才能实现法律至上与法的统治。法家思想中,最容易被认为有平等色彩的是其关于“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主张。我们不能因此过高地评价它的平等意义。首先,这种主张没有把君主包括在法律可制裁的范围内。其次,从法家人物的有关言论看,其主张的真实含义,是贵族犯法和庶民一样给以刑罚处罚。
3.3现代法治讲求权力制约,而法家则倡导极端的君主专制
权力制约是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公共权力(主要是国家机构的权力),在其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而法家倡导的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与现代法治的权力制约理论是不能相容的。民主与专制是两种根本对立的制度,真正的法治从来都是与民主连在一起的。而专制制度从根本上讲,是反法治的。法家理论是一套以维护君权为核心,为君主谋富国强兵、长治久安之道的政治理论,其最大特点在于肯定君主的绝对权力。这种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很难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
3.4现代法治讲求权利本位,而法家的“法治”是以义务为本位的
权利本位是指,在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权利本位文化的实质,是个人权力的实定化和义务的相对化。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自主关系。而法家之所以强调法律普及是为了使“民莫敢为非”①。也就是说,法家讲法律普及目的在于使民众“配合”君主的专制统治,即韩非所言“以法教心”②。法家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中的法治是刑法,其从来不为民众设定任何权利,民众从来只有服从的义务。这些都是与现代法治所追求的权利本位相矛盾的。
4、结语
我们要用历史观去理解法家思想,其所反映的是当时与正在没落的封贵族和奴隶主贵族阶级相对的新型地主阶级的立场,具有进步和革新意义。本文第二部分已分析,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法家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对以“法”治国的推崇,尤其是其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对推动社会进步有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之间有不能相容之处。从根本上讲,现代法治与法家思想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系统中的理念和制度。法家思想的根本特点,在于把法看作实施君主之治的“帝王之具”,此与现代法治保护人权,约束权力的精神正好相反。从这个层次上讲,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不能与现代法治相比的。所以,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要正视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现代法治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中国法制改革学术讨论会发言摘要》载于《法学研究》1989年第2期第12页。
2.张国华著《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3.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完整、圆熟的法律传统和思想体系
在世纪之交、千年更迭的特殊时刻,回顾数千年来积淀在中华文化中的法律传统,回望过去的百年中国法制在现代化过程中的蹒跚步履,总会让人有太多的思绪和感慨。
在几千年的发展递嬗过程中,中华传统文化一直保持着发展的连续性和主体的纯洁性,成为东方文化的主流,与西方文明并存于当世。在我们的文化传承中,习法、尚法、重法的精神也占有重要的位置。自古以来,“刑德”就被当作经国治民的“二柄”,以刑法为中心的古代法律制度,构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部分,成为传统价值体系的重要载体。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无论在精神旨趣还是在制度、技术层面,都是环环相扣,具有明显而密切的联系性,故而后人一般都将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概括地称为“中国法律传统”。这是一套经过几千年的积累和回旋,从简单幼稚的法律幼苗发展而成的体系完整、内容全面、义理精深、风格特异的庞大法律系统,是一套以“天道”观念和阴阳学说为哲学基础、以儒家学派的主流思想为理论根据、以农业生产方式和血缘家庭家族为社会土壤、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完整而圆熟的法律传统和法律体制。
这套法律传统,不仅以国家强制的方式积极而有效地统治着传统社会、传承着历代祖先的生活智慧和中华文明,而且也曾对封建时代的日本、朝鲜、越南及西域诸国法律文化产生过“决定性”的影响,形成了世界法律文明史上独树一帜的著名“中华法系”。对于今人而言,这是一笔无比丰厚的法律遗产,也是一笔精华与糟粕杂糅、让人爱恨交织的法律财富。
重视法律的作用。自秦汉至明清两千余年间,各个主要政权,在立国之初都要制定一部大而全的律典,作为国家法制的基础,并作为“祖宗成宪”垂范后世。除基本法典外,历史上还先后出现过令、科、比、格、式、典、敕、条例、指挥、故事等名目繁多、功能各有侧重的法律形式,作为成文律典的重要补充。这些法律法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规定之详细、思虑之缜密,在世界古代立法史上都是首屈一指的。唐朝代表性法典《唐律疏议》以其高超的立法技术、详备而完整的体系、丰富而有特色的内容,在世界上享有极为广泛的声誉,其中许多制度的设计,在千余年后的今天,读来仍是让人赞叹。清朝的传世法典《大清律例》中,就包含律文436条,条例近2000条,有效法律条文约40万字。如此规模的成文法律,足以批驳那种“中国古代是人治社会,根本没有法律可言”的论调。
强调法律、刑罚与道德教化的相互为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这是中国古代社会对道德教化与法律刑罚之间关系的典型概括。儒家的政治学说是以人性性善论为基础的。孔子曾说:“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所以只要通过适当的礼义教化,则“人皆可为尧舜”、“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就不难实现。法律刑罚的功能是相对有限的,所谓“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仁,能杀人而不能使人廉”,所以“刑罚为盛世所不能废”,亦“为盛世所不尚”。因此,治理国家应该是“导之以礼,齐之以刑”,应该“德主刑辅”。意思是治理国家、统治民众应以发扬德政、宣传教化为主要的手段和根本目的,而不能像法家主张的那样本末倒置。同时,制定法律、实施刑罚也应反映、适应礼义教化的要求,使法律成为道德仁义、纲常名教的最好载体。所以,儒家不仅主张实行“仁政”,也强调执法要“仁恕”,要审慎,要“恤刑”。过于强调道德教化的作用,在实践当然容易导致泛道德主义泛滥,容易使法律沦为政治和道德的附庸和工具,这是其消极的一面。但这种理论注意到从更宽泛的角度,多方面看待和处理社会问题,无疑又有其值得参考借鉴价值。
注重家族伦理,注重维护家庭的和睦和亲情。我们的祖先认为,家庭的生命是一脉相承的整体,个人的生命是父母生命的延续,子女的生命又是个人生命的延续。所以我们把家庭亲情称为“骨肉之亲”,兄弟关系称为“手足之情”。在这种情形之下,一遇到与亲情伦理有关的问题,考虑的、注重的东西,就和常人大不相同了。传统法律制度,很自然地被深深地烙上了这种印痕,“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伦理特性也就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为鲜明的特征。在各朝法律特别儒家化以后的法律中,有关处理亲属、家族成员间杀伤、侵犯、奸盗、婚姻、田宅及子孙不孝、违反教令等伦理性条款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处理这些亲属间纠纷的原则,向来是儒家所宣扬的尊卑、亲疏观念,完全是一套不同于常人的评判标准。这些伦理性规则中,充斥着相当浓厚的尊卑、亲疏、名分等色彩,含有明显的父子、夫妻、尊卑长幼间不平等的成分,但是其中也包含有维护家庭和睦、强调家庭成员间相互扶助,特别子孙对父祖、卑幼对尊长的尊敬、抚养的义务。这些正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重要表现。
注重调解、调处,强调息讼、和息纷争。“和谐”是中国社会的悠久而珍贵的思想传统和价值追求,包含了我们祖先关于社会和人生的高超智慧,对传统社会司法诉讼、解决纷争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孔子强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并直接提出“无讼”的理想,就是主张每个人都应该尽量克制自己的欲望,大家相互忍让、体谅,按照自己的身份地位去过自己应该过的生活,就不会发生争讼;即使有了争讼,也可以相互妥协,和睦相处。在漫长的传统社会里,“无讼”被士大夫阶层视为一种终极的理想和目标,逐渐设计和形成了一套关于“贱讼”、“息讼”、调解和调处的特殊制度。这些制度的消极面在于过于强调“息讼”而忽视了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但对缓和社会矛盾、降低社会成本、消除滥讼现象、达成社会的整体和谐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但是,中国传统法律制度毕竟是在农耕社会条件下形成的一套观念和体制,其中天然地存在着一些根本性的、结构性的缺陷。由于这些缺失是根本性的和结构性的,所以在社会进步的历史洪流中,必然会逐渐成为社会进步的精神羁绊。
从传统到现代法制的转换
以来,在内忧外患之中,中国法律制度一直处在传统与现代之间的艰难转换过程中。传统法律中的许多有益的营养成分,已经潜移默化地存在于现代社会。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消极落后的观念与现代法治理念间的冲突,越来越明显地显现出来。传统法律中的身份观念、等级观念,与现代社会的平等观念、权利观念相冲突。中国的传统法律强调的是君臣、父子、兄弟、夫妇、长幼、贵贱、尊卑、亲疏之间的不平等的关系,各朝法律无一例外地规定了臣民、子孙等“卑幼”对于君父、官贵等“尊长”的绝对服从的义务,绝少涉及现代社会所关注的个人的基本尊严和基本权利。现代法治的精髓在于,法律应以大多数人的意志为依归,应该是造福天下苍生的“公器”,而不应是少数人强权的工具;法律应以保障每个社会成员的平等权利为原则,而不应因种族、身份、阶级或经济地位的不同而差别对待;法律应该以促进大多数人的幸福、促进社会进步为宗旨,而不应以限制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为目的。经过一个世纪的社会革命,我们已经从制度上铲除了不平等的封建专制体制,在保障公民个人的平等和权利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我们在今天的社会中,国家为推进现代法治的种种努力,仍然经常被传统阻力消减。
作者:张旗 单位: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大学生没有将学习到的法律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的机会,了解到的法律知识非常有限,很难将其运用到实践中,无法树立基本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淡薄。师资力量薄弱,缺少心理健康教育辅助大多数高校的法律基础课程教师是由德育教育人员,甚至高校行政人员担任或兼任的。他们大部分并未受过系统化的专业理论训练,也没有解决法律问题的实践,这些都直接导致了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效果不能达到教学要求。大学生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的确立时期,思想尚未完全成熟和自主。普及法律基础课程,虽然能使大学生短时间内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但这种浅层次的法律知识的灌输并没有真正内化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的精神和价值并没有被学生完全理解,其思想意识中缺少公平、正义等基本法律理念,更谈不上对法律的信仰。当这些问题与社会化的协调发展发生矛盾冲突后,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调和排解,就会影响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所以法制教育尚需要心理健康教育的辅助,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但目前很少有高校开展专门的心理健康辅导。近年来,大学生因心理问题导致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增多,恶性极端事件不时见诸报端,引发了社会对高校法制教育的思考和质疑,没有完善的心理健康教育应该是原因之一。
大学教育的目的不只是知识的传承,而是对于大学生求知、做人、做事等综合素质和人文精神的培养,因此在专业教育的同时,必须重视加强法制教育,实现精神道德和科学知识的均衡发展。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对于大学生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的培养,应该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法律基础课程包含法律知识和法律知识的运用两部分。根据法律基础课实践性强这一特点,必须加强并且重点突出法律基础课程的实践性教学,采用启发式、讨论式、案例教学法,突出学生在该课程中的主体地位,还可以通过模拟法庭式教学,开展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等社会活动,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养成追求真理和善良的品格。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大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主要场所是大学校园,而经过长期沉淀的校园精神和校园文化氛围具有潜在的渗透性和浓厚的感染性,直接影响着大学生的身心健康。应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弘扬民主和法治精神,建立完善的校园管理制度,使大学生在校园内的学习生活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错必究。应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保证学生在校园建设和问题处理时的发言权和参与决策权。同时,应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可以与司法部门配合,请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针对大学生的特点开展专门的法制讲座或专题讨论,营造出浓厚的校园法律文化氛围。加强法律课教师的培养法制教育是一项对政治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要求很高的综合性教育,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法律基础课程教师队伍水平的提高,是开展法制教育的关键。法律基础课程教师不仅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还要深谙学校教育规律和青年学生的成长规律。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建立适合本校教学发展实情的教师队伍,以保证法制教育师资队伍的教学水准。
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当今国际国内社会形势复杂多变,人们受到多元化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念和思想伦理观念的冲击。由于大学生活而导致的学习环境、学习方式、人际交往、自我评价等方面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大学生的心理健康,这又更直接影响了大学生学习知识和适应社会的能力。法制教育作为人文教育的一方面,与心理健康辅导相结合,会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高校能广泛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在大学生出现不良情绪时,可以通过心理辅导的方式来疏导和排解,就能预防和避免大学生因心理问题等而导致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有效巩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成果。当然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的培养,不能单单靠几堂法律基础课程实现,专业教育与法制教育的有机结合,更有利于增加学生学法的实效性。高校学生法制教育任重而道远,需要高校教育人员和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和共同努力。
现代服务业是指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发展起来的,信息、知识和技能相对密集的服务业,特别是指服务业中最具活力的,在产前、产中和产后为生产服务的生产者服务业。而现代制造业则是指能够不断吸收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并将先进制造技术、制造模式及管理方式综合应用于研发、设计、制造、检测和服务等全过程的制造业。
目前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之间的边界越来越模糊,二者之间逐步建立了一种相互作用、相互依赖、共同发展的动态内在联系,显现出融合发展的趋势。现代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融合发展体现了制造业和服务业之间更深层次的专业化分工,既可以提升企业的专业化水平,让企业集中力量于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产出质量,又可以促进企业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实现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之间的相互支撑和协调发展。
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融合发展的形式
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融合发展更多地表现为服务业向制造业的渗透,特别是与生产过程相关的生产业直接作用于制造业的生产流程,其融合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层次:
(一)企业内部的融合发展
随着现代服务业和制造业的快速发展,许多企业的制造和服务功能已逐步融于一体,作业管理也从制造领域延伸到了服务领域,一些企业已经逐步从以制造为中心向以服务为中心转变。在许多著名的公司中,由于其服务业在产值和利润中所占比重越来越高,因此很难判断它是否还是一个制造企业,还是应重新划分为服务企业。
(二)产业链上的融合发展
在现代制造业中,产品真正处于生产制造环节的时间只占很少部分,大部分时间处在研发、采购、储存、运输、销售、售后服务等阶段,而这些阶段正是现代服务业的覆盖范围,服务业的效率对整个产业链条的效率影响越来越大,产业链条的运转更加依靠现代服务业,二者在产业链上逐步融合,既促进了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和壮大,又使现代制造业能够集中可以动用的各种资源发展其核心业务,不断提高运营效率。
(三)区域内的融合发展
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的融合发展也就是其在特定地域内的集群化发展。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产业集群与产业竞争力密切关联的阶段,长三角、珠三角和其他一些地区已出现产业集群现象。在推进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融合发展的过程中,产业集群将是一种有效的生产组织方式,要将金融、保险、物流、培训等生产业与制造业紧密结合,紧密围绕在制造业的周围,构成产业集群的服务支撑体系,推动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的融合发展。
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融合发展的态势
(一)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融合发展成加速趋势
一方面,现代制造业非主营经济活动的外包带动了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如制造业营销网络的形成过程就是聚集营销人才、进行产品研发、产品运输与储存、广告、保险、会计和法律服务等开发市场的过程,在这一过程的每一环节都伴随着新的服务需求。另一方面,现代服务业加速向现代制造业生产前期的研发、设计,中期的管理、融资和后期的物流、销售、售后服务、信息反馈等各个环节渗透,现代制造业内部逐渐由以制造为中心转向以服务为中心。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的关系正在变得越来越密。在现代制造业的中间投入中服务的投入大量增加,制造业的部门功能也日趋服务化。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许多原来的制造企业通过大规模的进入或兼并现代服务业来整合其原有的业务,从而使其能够为客户提供从硬件到软件、从销售到咨询的全套服务。
(二)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的融合主要发生在大城市
在我国,大城市往往是高新技术的密集区、现代制造业的集中区、体制和机制的创新区。同时,大城市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载体,现代服务业也主要集中在大城市。究其原因,因为现代服务业的需求者——现代制造业,主要分布在大城市;现代服务业和制造业发展所需要的关键生产要素,主要是先进科技和专业人才,也正在流向城市;另外,大型城市良好的制度环境也为现代服务业和制造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服务业的规模对当地的市场容量依赖性很强,人口规模和密度是决定城市服务业比重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向大城市集聚是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的融合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趋势。
(三)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融合发展体现出国际化特征
伴随着现代制造业的全球化发展,现代服务业也相应地表现出越来越突出的国际转移趋势。现代服务业的国际化转移主要通过以下形式来实现:项目外包。即把企业的一些辅助型的非核心业务委托给国外其他公司;跨国公司业务离岸化。即跨国公司将一部分服务业务转移到人力资源等成本较低的国家;一些与跨国公司有战略合作关系的服务企业,如物流、咨询、信息服务企业,为了能够为跨国公司在新兴市场国家开展的新业务提供配套服务,而将服务业进行国际转移,或者是服务企业为了开拓东道国的服务市场和开展国际服务贸易而进行服务业国际转移。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的国际化自然导致其融合发展具有着国际化的显著特点。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融合发展所面对的主要问题
(一)生产要素整合和利用能力较弱
一个企业乃至一个产业的竞争力取决于它整合和利用生产要素的能力,整合和利用生产要素的能力强,就会形成竞争优势。从整体上来说,我国的生产要素并不是很丰富,但在一些地区,特别是一些大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生产要素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集聚,已经具有很多好的生产要素。但是,我国生产要素的整合和利用能力相对较弱,各种优势未得到充分发挥,资源利用不足,影响了产业集群的发展,不利于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的快速融合。
(二)服务业未形成完善的服务体系
目前,我国服务业发展仍然存在着总量不够大、发展不够快、整体结构不优、总体水平不高、竞争力不强等问题,特别是产前研发、设计,产后物流、销售、售后服务、信息反馈等发展不充分,未形成完善的服务体系,影响了企业的竞争力的提升。例如,根据世界银行的估计,目前我国社会物流成本相当于GDP的18%,而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就已低于10%。该比例每降低1个百分点,我国每年就可降低物流成本1000亿元以上。缺少完善的服务体系对现代制造业的发展以及其与现代服务业的融合都存在着很大的不利影响。
(三)产业配套和服务条件欠佳
产业配套和服务条件对于一个产业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如果一个地区产业配套和服务条件优越,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融合的程度高,企业的运营成本就会相应较低,就会吸引外部厂商前来投资设厂。但是,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中产业配套的整体水平还比较低,如很多企业附近缺少配套厂家,导致很多零部件或半成品需要远距离输入,增加了生产成本,既不利于制造业、也不利于服务业的发展。
我国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融合发展的途径
(一)有效推动业务外包的发展
现代服务业的成长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业务外包,企业业务外包造就了各种新的服务业态,乃至占国民经济较大比重的生产者服务业,大力推进了服务业的发展,同时也使得现代制造业能够增加使用服务中间投入,实现产业链重组,改变过去的“大而全”和“小而全”的组织结构,通过外包方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在分工深化的基础上实现规模经济。从而,促进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的协调、互动发展。在我国现阶段,业务外包发展仍然较为缓慢,究其原因,既有发展水平方面的,更有体制政策和经济环境方面的,因此,需要多管齐下,有效推动业务外包的发展。(二)大力完善服务支持体系
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国际竞争,不仅是现代制造业之间的竞争,同时更是现代服务业之间的竞争。如果现代服务业的效率不能尽快提高,会对现代制造业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应从发展产业链的角度来完善服务支撑体系,推动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的融合。
完善服务支撑体系,一方面要设法提升公共服务的水平。公共服务具有公益性和非盈利性的基本特征,通常由政府提供,它是居民生活、产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公共平台。对于包括现代服务业与现代制造业融合在内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来说,完善公共服务具有重要的意义,公共服务不仅将降低融合的成本,而且将有力地推动融合发展的进程。目前的经济环境中仍较缺乏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必须要以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为目标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
另一方面,完善服务支撑体系要大力发展金融保险、商用房地产、教育培训、研究开发、物流、信息服务、工程和程序设计、会展等各种形式的现代服务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的融合。
(三)培育和发展产业集群
要充分认识产业集群在现代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实施集群化发展战略,通过培育创新型企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积极发展园区经济,形成良好的区域发展环境;发展重点产业的上游、下游相关产业,增强配套能力,提高产业链的竞争力;消除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障碍,为企业和产业依据市场规则向某些区域聚集创造条件;积极引导和鼓励同类产业集群化发展,形成规模和特色。产业的集群化发展对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壮大提出了迫切要求,也提供了现实可能,必将对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的融合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四)加速信息技术的应用和发展
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的融合必须建立在信息化这个平台之上,随着信息技术应用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延伸,融合度会越来越高。无论对传统制造业的信息化改造,还是以信息化带动和发展现代制造业,都深刻地体现了信息技术在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融合发展过程中的“粘合剂”作用。信息技术在为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融合发展提供技术平台的同时,也有助于解决产业融合中的制度障碍。
(五)改善创业、投资和发展环境
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的融合发展需要一个良好、宽松的环境。所以,政府要转变职能,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放松经济性管制,减少审批环节,通过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规范自身行政行为;加强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工作,解决侵权行为屡禁不止的难题;加强诚信建设,培育良好的信用环境和市场经济秩序。最终为企业的创业、投资和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从政策层面为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的融合发展提供最大力度的支持和保护。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