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28 15: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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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然而在坡乡某村却有一对结婚10多年的夫妻,因偿还结婚欠下的债务,丈夫常年在外打工发生外遇,不顾亲属强烈反对,竟与妻子协议离婚了。 某村的李
俗话说:“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然而在坡乡某村却有一对结婚10多年的夫妻,因偿还结婚欠下的债务,丈夫常年在外打工发生外遇,不顾亲属强烈反对,竟与妻子协议离婚了。
某村的李建由于身材相貌等原因,年近30才娶上媳妇。虽然有家传的木工手艺,但早些年,李建的父亲生病,拉下的账还没还清,结婚时修房、巨额彩礼的欠款又在不断啃噬着这个贫困的家庭。为了尽快还清6万多元的欠款,夫妻俩一合计,不能在家里死守着这一亩二分地。于是,婚后1个月,两个人就外出打工去了。
头两年,夫妻俩在同一个城市打工,除去租赁房屋、吃饭等各项花销,没挣了几个钱。在6万元的欠款中,有着2万多元的贷款。看着这笔贷款连本加息一天天增长,夫妻俩愁眉哭脸。第三年春节,夫妻俩商定,兵分两路,王霞南下深圳,李建北上东北各自为营打工挣钱。由于一南一北相隔甚远,10多年来,夫妻俩聚少离多,使本来就不牢固的婚姻在无休止的“赚钱———还账”的跋涉中,如履薄冰。打工期间,感情生活匮乏的李建竟与当地一个30多岁的离婚女人产生了感情,继而发展到了非你不嫁,非她不娶的地步。而一切都蒙在鼓里的王霞,只知拼命打工挣钱还债,对丈夫的所做所为一概不知。
眼瞧着多年的债务即将还清,王霞还一度庆幸,憧憬未来的美好生活,但她万万想不到,两人从各自的打工地赶回家过年时,李建竟以感情不和提出离婚,并以儿子的抚养权相要挟,强迫王霞答应离婚。王霞权衡再三,同意离婚。离婚后,王霞回到娘家,终日以泪洗面,她想不通,自己辛苦14年换回的竟是丈夫的遗弃。娘家人虽然埋怨她只顾挣钱,管不住自己的丈夫,但还是一次次劝其往开里想,然而这样的劝说不仅不奏效,反而像复印机一般,一遍遍地复制着她的伤痛。在深圳打工期间没日没夜地工作,加上长期负债的思想压力,王霞早就患上了精神衰弱,这次李建的突然背叛,更让她深受刺激,病情加重,精神彻底崩溃。后经医生诊断,王霞的精神衰弱已演变成精神分裂症。她整天又哭又笑,痴痴傻傻,娘家人不得不把她送进了一精神病院进行治疗。望着精神病院里女儿可怜的样子,王霞的母亲后悔地说:“都是索要结婚彩礼惹的祸,如果当初女儿出嫁,不向男方要那些彩礼,女儿也不会为还债务十几年与女婿两地分居,也就不会落得今天的结局……。”
开庭后,法庭继续进行举证质证。北大医院人对张女士方多数证据不认可。调查结束后,法官询问双方是否可以调解,双方表示同意。在赔偿数额上,双方分歧较大。经过法官调解,终于达成协议。调解书没有进行责任认定,只表述“被告同意适当赔偿”,医院一次性支付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8万元。
无效约定之一 、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婚姻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无效约定之二、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无效约定之三、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无实际意义。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