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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断增加,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社会各界对此类案件也高度关注,为此,《侵权责任法》中就设专章对此类案件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自《侵权责任法》施行以来,本院共受理两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一件已调解结案,另一件为新收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从数据可知,本院辖区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少的,其主要原因之一是作为基层的医疗卫生机构治理的病例相对大医院而言少且简单,因而发生医疗事故的几率也相对较低。
该类案件的特点是审理周期长、处理难度大,诉讼时双方常会发生冲突、哄闹等现象,调解难度大,且普遍存在着一个主要难点:鉴定问题。由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大多涉及医疗领域的专业知识,其高度专业性和复杂性大大的超出了法官的认知水平,因而,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鉴定结论成为影响案件事实的具有杠杆作用的重要证据,医疗损害鉴定的公正性、科学性也成为当事人双方关注、争议的焦点。但目前,我国的医疗鉴定制度并不完善。
一、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现状
医疗损害鉴定的二元平行机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及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鉴定方式主要有两种: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和社会鉴定机构的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组织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专家由双方当事人在医学会医鉴办工作人员的组织下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结论由鉴定组集体负责,鉴定人员不接受法庭质证。医学会的鉴定专家库充分吸纳了医学专业的权威,为鉴定的科学性提供了坚实的保证,但是,由于医学会的性质,其与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着紧密的联系,甚至有些专家就是由卫生行政机关的人员兼任,而专家库中的临床医学专家与被鉴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或多或少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具有一定的行业倾向性,因而其公正性受到患者一方的质疑,难以被患者认同。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依据职权或应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有无过错、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是由果及因的鉴定,鉴定目的主要是确认人身损害的方式、方法、程度及后期治疗费用等,鉴定人个人对鉴定结论负责,其鉴定结论相对于医疗事故鉴定具有较强的中立性,但由于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不是从事临床的医学专家,其对医疗行为的风险性及医务人员的可预见性认识较少,对临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鉴定缺乏应有的科学性、权威性,因而难以保证鉴定的科学性。两种鉴定方式对同一医疗行为难免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从而导致鉴定结论存在差异,甚至完全不一样。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这两种鉴定方式的适用先后顺序、证明效力等级等作出规定,也未规定当医患双方就同一纠纷提出不同的鉴定方式时该如何处理,两种鉴定方式处于并存状态。
二、二元化的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鉴定混乱,不利于纠纷的化解。显而易见,医疗事故鉴定对于医院方面而言更为有利,而患者一方则会更倾向于医疗过错鉴定,出于不同的诉讼请求及趋利避害的心理,当事人双方往往会要求选择不同的鉴定方式,以达到自己所期望的医疗纠纷情形。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法院对此采取不同的做法:一、只做医疗事故鉴定,二、只做医疗过错鉴定,三、两种鉴定同时进行,四、先医疗事故鉴定,如果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再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这种情况不仅造成地域上的不公平,且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可能会让未被法院采取的鉴定申请一方对将来的鉴定结论产生心理上的不信任、不服从,这样不仅不利于案件纠纷的解决,反而可能会激化矛盾。
(二)延长审理周期,增加诉讼成本。由于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不信任、不认同,往往会提出要求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来进行抗辩,使得这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要经历多次鉴定、重复鉴定,增加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三)增加了法官对鉴定结论的采信难度。对于普通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可依据证据规则,结合逻辑推理及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而对于医疗诉讼,具有高度专业化和技术性的医疗职业行为是一般人不了解的,因而难以判断医生诊疗的过程、细节是否科学合理,其大大的超出了审判人员的认知范围,正是基于此点,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需要进行鉴定,但在面对不同的鉴定结论时,在法律没有规定效力等级的情况下,审判人员难以分析采信,这样似乎使整个案件又陷入了一种矛盾之中,给审判人员审理案件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三、打破二元鉴定体制,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
(一)整合两种鉴定体制。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机构的医疗过错鉴定各有优异,笔者建议可以结合《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鉴定制度的规定,将两种鉴定方式进行整合,对医疗损害鉴定在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技术标准、鉴定方法、鉴定程序等方面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建立拥有专职鉴定专家,摆脱卫生行政部门干预的中立的医疗损害鉴定组织,同时鉴定内容必须包括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等等。
本次调查报告主要就我院2009—2013年5年内的离婚案件进行调查,具体调查情况如下:
(一)离婚案件占民事案件比例
2009年共受理民事常规案件486件,其中离婚案件142件,占总案件的29%;2010年共受理民事常规案件524件,其中离婚案件186件,占总案件的35%;2011年共受理民事常规案件516件,其中离婚案件205件,占总案件的39%;2012年共受理民事常规案件576件,其中离婚案件269件,占总案件的46%;2013年共受理民事常规案件611件,其中离婚案件312件,占总案件的51%。
(二)离婚案件处理方式
2009年:判决56件,调解79件,撤诉7件;
2010年:判决48件,调解126件,撤诉12件;
2011年:判决49件,调解144件,撤诉12件;
2012年:判决76件,调解179件,撤诉14件;
2013年:判决91件,调解197件,撤诉24件。
(三)离婚案件当事人年龄分布
2009年:20-25岁35人,25-30岁72人,30-35岁24人,35岁以上11人;
2010年:20-25岁42人,25-30岁94人,30-35岁32人,35岁以上18人;
2011年:20-25岁69人,25-30岁95人,30-35岁23人,35岁以上13人;
2012年:20-25岁84人,25-30岁116人,30-35岁36人,35岁以上33人;
2013年:20-25岁137人,25-30岁114人,30-35岁人34,35岁以上27人。
(三)离婚案件原告方男女比例分布
2009年:男84人,女58人,女性占40%;
2010年:男102人,女84人,女性占45%;
2011年:男96人,女109人,女性占53%;
2012年:男93人,女176人,女性占65%;
2013年:男85人,女227人,女性占72%。
二、近年离婚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离婚问题日益突出
从离婚案件占民事常规案件的比例来看,离婚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并且在民事常规案件中的比例已经超过50%,说明当前离婚问题日益突出。
(二)离婚案件处理恰当
从离婚案件的处理方式上看,虽然判决案件数量有所上升,但是从其在整体案件中的比例看,是有所下降的。而通过调解方式处理离婚案件占主要部分,且呈上升趋势。这说明了在离婚案件中有效的贯彻落实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政策,有利于社会和谐,从而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婚姻低龄化
从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年龄分布来看,20-35岁年龄段的离婚人群较多。从2009-2013年间,该年龄段人群离婚数呈持续上升趋势,婚姻出现低龄化。
(四)女性离婚比例攀升
从离婚案件原告方男女比例分布上看,2009-2013年间,女方提讼要求离婚的比例持续攀升,至2013年,女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已经超过70%。这也说明了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逐渐提高,及其法律意识的增强,更加注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形成目前离婚情况的主要原因
离婚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受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习俗的和当事人的健康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但从离婚的现象看,形成的原因很多,但深入探究它的本质却是共同的,那就是感情确已破裂。而导致感情破裂的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感情基础不牢靠
离婚案件中多是青年夫妇,他们婚前恋爱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从而因为一时的情投意合而草率结婚,婚后矛盾日益突出,又缺乏合理有效的沟通,考虑问题不全面而轻易离婚。以在外打工的年轻人为例,他们接触异性的机会大,父母无法在身边监督,这样的恋爱自由产生草率同居的副作用,随之而来的是“闪婚”、“闪离”。在社会调查中,离婚案件中婚前恋爱时间不满一年的占19%,表示后悔草率离婚的占68%。
(二)经济问题突出
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必要程序,而家庭则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一旦经济基础不稳定,那么家庭、婚姻也会随之出现裂痕。目前,因为缺少充实经济来源而离婚的夫妇越来越多,他们对于物质条件的需求也逐渐提高。这种类似于成本与收益关系的经济活动,如果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很容易导致婚姻破裂。
(三)婚姻质量要求较高
由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冲击,婚前所向往的婚姻生活,在婚后成为泡影。人们过高的追求高品质的生活,却又无法调和现实中的矛盾与冲突中,使得婚前婚后反差太大,而对婚姻失去希望,从而选择逃避,选择离婚。
(四)女性地位的提高
在以前,女性社会地位低下,是社会中的弱者,今天,她们敢于发泄心中的不满,集中表现因男方问题而导致离婚的情况显著、普遍。离婚男性问题主要有大男子主义、存在婚外情、嗜酒赌博习惯、婚姻暴力等方面,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因为男性旧思想没有转变,视妻子为附属品,从而在婚姻关系中不平等对待。随着社会对妇女问题的重视,女性的社会地位逐步得到提高,她们有权为自己做主,已经不需要通过自己的低声下气去换取不值得付出的婚姻了,面对男人的种种罪行采取“零容忍”。
四、有关离婚案件调查的建议
经过对离婚案件的调查,我们应该以维持正常和谐的婚姻生活为己任,通过夫妻双方的相敬如宾与司法部门的有效调解,减少离婚事件的发生率。对此,有以下几条建议:
(一)避免草率离婚
婚姻并非儿戏,在产生离婚念头的过程中,要全面进行考虑。婚后一至二年是最容易产生离婚案件的婚姻危险期,在这阶段,双方要多加强婚后交流、沟通,产生矛盾后要相互谦让、包容,既要看到对方的优点,也要检讨自己的不足。不要一有感情问题,就贸然办理离婚手续,或许可以采用试离婚的方式。
(二)加强诉讼调解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抢劫案件的基本事实:2007年7月22日晚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本村村民刘某家中盗窃时被刘某发现,被告人张某某遂持砖头朝刘某头部猛砸数下,后抢劫现金2600元及其他物品一宗。经法医鉴定:刘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本辩护人接受被告人姑母张某某的委托后,经过阅卷和进行广泛的社会调查,现将有关调查结果逐一向法庭陈述如下:
一、张某某的家庭情况。
张某某的童年时代,父亲张**在某某县某某乡工作后转到德州**公司后来又去济阳承包窑厂,母亲王**在**县一棉储备库工作,父母平日对张某某疏于管理和教育,加之教育方式简单粗暴,在与父母生活期间,家庭并没有给张某某带来多少温馨。
八年前(约1999年底)因在济阳承包窑厂亏损严重,父亲抛妻弃子、和张某某的舅母私奔据说去了东北,至今下落不明。因父亲杳无音讯、母亲心灰意冷还要照顾年幼的妹妹,基本上对其放任自流,更为严重的是,约在2003年,母亲悄悄的带着年幼的妹妹(现年12岁)出走,再也没有回家,当时张某某12岁。张某某上到小学四年级后就被迫辍学在家,主要跟随年条件极其艰苦的奶奶(现年78岁)生活。
二、张某某辍学后的主要经历。
在其2001年辍学后,家中本就无人管教的张某某又失去了学校的约束和教育。无所事事、生活无着的张某某成了名副其实的野孩子,整日在外流浪,形同孤儿。这段时间主要是和邻村(铁匠村)的同龄人周浩兵在一起,整日上网游玩度日。由于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支付上网费,除了从奶奶手中讨点零钱外,张某某主要靠捡破烂卖钱上网玩游戏,不上网时就自己在家看武侠小说。但张某某的奶奶没有精力和能力对其管理约束,自身生活极其艰苦更没有能力照顾张某某的生活。
亲友看到张某某整日沉迷网络,于心不忍。2005年其小姑张某为其联系了**县**纺纱厂(在**县***镇),张某某在该厂工作了4个月。期间表现还算可以,只是很少与工友沟通交流。因年幼且从没有喝过酒,在工友的婚宴上喝多了酒,自觉很是丢人,张某某辞去了工作。继续在社会上流浪,在网吧的虚拟世界中度日。
2007年春天,因小姑父何某某发生车祸在某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在荣庄针灸治疗,张某某在**县***镇*村和荣庄等地守候照料姑父三个月。姑父病情稳定后,张某某离开医院,在花完小姑给的部分生活费后,又回到从前的生活轨道。
三、张某某的性格特点。
幼年时父母疏于管理教育加之教育方式粗暴简单,后来父母相继弃年幼的张某某而离家出走,失去家庭温暖的张某某辍学在家、生活无着,其幼小心灵受到严重创伤,陷入极度孤独、自卑、怨恨的不良情绪中,越来越性格内向,自我封闭,除了和邻村的伙伴周**结伴捡破烂、上网游戏外,不愿与任何人交往,并逐渐对现实生活中的东西失去兴趣,平日没有任何爱好,整日沉迷于打打杀杀的网络游戏。
四、实施犯罪前后的情况。
在实施犯罪前的几天时间,张某某一直在平原县城上网度日,因为没有生活来源,已经连续几天没有吃东西了。因为无钱支付上网费用,张某某不得不将衣服押在网吧。为了能填饱肚子,他徒步从**县城走回老家**镇*庄找奶奶想点办法。但奶奶不在家,他才想到前邻家偷点东西变卖。
作案后,张某某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依然回到县城、等地的网吧上网度日。
五、对张某某抢劫案件的思考。
张某某抢劫案件,虽属个案,但其反映的却是带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本案之所以发生,主要因为如下几方面的原因。
1、家庭结构缺陷和家庭教育方式不当,是发生本案的深层次原因。家庭的残缺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催化剂”。夫妻关系是家庭存在的基础,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或因其他原因而失去一方乃至双方时,家庭结构完整性遭到破坏,极易导致未成年人放任自流,误入歧途。家庭的不完整导致家庭成员间情感交流失衡,人际关系冷漠,加之父母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影响,作为未成年人的张某某逐渐形成孤僻、冷漠、自卑等不良性格特点和厌世情绪。
2、文化程度偏低缺乏学校教育是发生本案的又一原因。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对家庭教育的不足起到弥补和矫正作用,帮助未成年人抵制和消除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但由于过早辍学,使张某某失去了接受学校思想品德教育和培养的机会。
3、沉溺于上网是诱发赵子龙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性格孤独内向又无人管教,上网成为张某某缓解内心紧张,释放内心积郁的理想选择。虚拟的网络世界可以不受法律和道德规范的约束,未成年人不成熟的心理无形中被无限放大。各种充斥着暴力拼杀等不健康内容的网络游戏对张某某的成长产生了不可忽视的腐蚀作用。在未成年阶段,其主要的行为方式和行为习惯就是模仿,网络上大量不健康内容成为他们模仿的对象,久而久之,耳濡目染,少数未成年人在性格上表现为极强的攻击性,遇事头脑简单,不计后果,容易导致暴力犯罪。同时,由于没有经济来源,为了解决上网费用和基本的温饱问题,赵子龙靠捡破烂、偷废铁卖钱来维持生计。也正是在实施盗窃的时候,才导致了本案的悲惨发生。
综上,张某某抢劫案件的发生,让人深感同情和遗憾。希望法庭能综合考虑到导致本案发生的各种综合因素,本着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罪犯的方针,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
(一)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呈总体上升趋势。由于假劣烟利润高达几十倍,且不像假劣酒、假劣药那样具备直接的人身伤害性,不少消费者没有足够的防范意识,给犯罪分子较大的售假空间。蒙山县人民检察院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0日共办理涉烟刑事案件3件12人,其中2010年2件9人,2011年1件3人,连续二年都有涉烟案件发生。
(二)涉案人员一低二多。“一低”是指文化程度低。3件涉烟案涉案人员共12人,其中小学文化程度的7人,初中文化程度的5人, “二多”是指罪犯中农民和团伙以及本地人所占比例多,12人均是农民,其中本地人员7人,外地人5人,其中来自云南省1人,来自广西荔浦县3人,平南县1人。作案人数最少3人,最多6人。
(四)处罚结果上宣告缓刑居多。除主犯个别判实刑外,其余从犯一般以如实交待犯罪事实,退出违法所得,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从轻处罚,过多宣告缓刑,会出现烟贩“反弹”现象。在12人罪犯中被判实刑的 仅2人,而被判缓刑的有10人。
(五)犯罪趋势向组织化复杂化发展。涉烟刑事案件犯罪过程出现组织化以及向销售行为的上游蔓延的趋势,其具体的操作过程如供应、生产、保管、运输、销售分工严密;同时案情越来越复杂,犯罪现象从早期单纯的销售假烟等行为向着更为复杂的生产、销售一条龙以及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方向发展。
(六)作案方式隐蔽。涉案的主犯往往躲在幕后,租赁乡镇不起眼的民房作为窝点,雇佣临时民工对低档次卷烟进行加工,改装成高档香烟仿冒他人品牌包装成条后进行出售,并派专人负责运输、销售。如云南省罗平县长底乡本块村农民赵某于2007年6月至7月从云南省收购一车烟叶共120包(6000公斤)拉运到广西荔浦县城,以每包(50公斤)550元卖给广西荔浦县烟贩陆某,陆某又将烟叶贩给荔浦县的钟某等人,钟某在荔浦县青山镇永华村自己的家中加工成烟丝进行贩卖销售,于2007年7月至2011年6月间,钟某将加工的烟丝拉运到蒙山县城市场销售给蒙山人陆某等人,烟值70000元,从中获利6000多元。2011年6月28日,蒙山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钟某家中扣押尚未销售烟丝烟叶359公斤。
(七)主要假冒畅销品牌。蒙山县陆某、陈某、黎某、廖某(夫妻)、杜某、韦某(夫妻)非法经营假烟一案,于2006年5月至2010年1月,从广东省顺德市勒流镇从当地烟贩手中购得冒牌的红塔山、红河、椰树、红梅、五叶神、红双喜等牌子的卷烟,通过班车托运运回蒙山县,6人既有分工又有合作负责,发货、接货、送货一条龙销售,用三轮车运送假烟到县城及乡镇等地销售,销售假烟烟值61万多元,从中获利。
以上烟叶烟丝,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验,尚有使用价值,其他卷烟双喜、红梅、红河、五叶神、椰树等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伪劣卷烟, 12名被告人均无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而销售假劣烟。
二、对策建议
(一)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
一是统一思想认识,完善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建议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主动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凡是涉嫌犯罪的案件,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烟草专卖部门做好案件侦办、证据固定等工作,确保证据采集合法、及时、有效。同时,公安机关应定期向烟草专卖部门通报移送案件的受理、立案、销案情况,检察院应定期向烟草专卖部门通报涉烟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批捕、等情况,适时介入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二是进一步完善衔接工作机制,发挥检察机关监督作用。在充分尊重审判独立这一重要司法原则的前提下,扩展衔接工作机制,形成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内的全方位司法协作机制。同时,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司法监督作用,加强对案件移送、侦查立案、刑事审判的全方位监督,及时将监督情况反馈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应加大打击制售假冒卷烟犯罪分子追刑力度,以判实刑为主,缓刑为辅,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二)多管其下,综合治理,逐步清除制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窝点的生存土壤,从源头遏制暴利中的“舞者”。
一是从源头上堵塞卷烟打假工作漏洞。在运输环节,针对假烟运输已逐渐由雇人运输发展为物流公司运输这一实际,建议由国家制定出台有关法律或条例,规定物流托运行业实行托运实名制,对所承运物品的安全性、合法性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在烟机生产环节,建议涉案地的烟草和有关部门进一步规范小型私营机械制造厂的生产和销售渠道,让假烟制造者无犯罪设备来源,彻底切断卷烟制假销售网络命脉;在消费市场环节,烟草部门要及时填补目前国内中低档卷烟的生产空白,以适应当前广大农村市场消费水平,占领“烟贩子”的市场阵地,不给“烟贩子”生存空间。
二是进一步加强对出租房屋或仓库的管理,使得制售假冒伪劣烟草窝点难以藏身。针对一些不法分子喜欢将制售假冒卷烟窝点选择在郊区闲置农房或仓库的特点,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房或仓库出租活动的管理工作,可以采取农房或仓库出租登记备案制度,日常情况信息汇总制度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动态掌握农户房屋或仓库的出租以及承租人的有关经营情况,使得制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违法犯罪人员无处藏身。
1、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25起轻伤害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具有高中文化的仅1人,其余24人只有初中或小学文化程度,有的甚至是文盲。
2、青年人犯罪比例居高不下。青年人犯罪比例高达80%,这也与他们的年龄结构、心理特征和文化层次紧密相关。
3、犯罪嫌疑人大多为农民、无业人员或个体户。从所从事的职业来看,25名犯罪嫌疑人中没有在岗职工,均是农民、无业人员或个体户,所占比例达100%。
4、犯罪主体中绝大多数系男性,女性犯伤害罪比例较小。在这25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中男性中青年据多,仅有1名为女性。虽然有为数不少案件的起因,是由妇女之间的矛盾引起,但是由于女性的个体特征和农村家庭成员结构所限,造成轻伤害后果的往往还是在家庭占主导地位的男性成员。
5、犯罪突发性强。大多数人在犯罪时都是一时冲动,就大打出手,在造成严重后果后,又不同程度地后悔,能够积极进行经济方面的赔偿。
6、轻伤害行为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双方当事人的关系是比较亲近的,他们或为邻里关系、或为朋友关系、或位同学关系、或为同行关系,或为亲属关系。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使产生矛盾纠纷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最终导致矛盾升级,酿成伤害案件。
7、附带民事赔偿调解率及自动履行率较高,被判处缓刑的比例逐渐提高。在审结的25起案件中,附带民事部分成功调解率高达99%,最终会被判处缓刑。
8、轻伤害案件多为激情犯罪,具有偶发性。约有80%为突发性犯罪,犯罪嫌疑人一般没有预谋,大多都是先由言语争执,再到相互撕扯,终因一时冲动导致伤害后果。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当事人事先没有思想准备,事后大都认为不值得,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
二、故意伤害案件案件的原因分析
轻伤害案件多数是由民事纠纷引发,基本都是先有争执,后发展成冲突。在产生争执之时,犯罪嫌疑人往往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只是随着冲突的不断升级,情绪失控,随之发生伤害后果。其深层次的原因主要有:
1、法制观念淡薄。处理问题能力差是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中存在的普遍现象。他们往往缺乏法律意识,一旦发生纠纷或矛盾,首先想到的不是通过协商、调解或者利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而是意气用事。
2、邻里矛盾处理不当引发纠纷。部分当事人不能正确处理和对待邻里纠纷,出现矛盾不能通过协商和调解及时解决,往往随着时间的推移,误会和积冤越积越深,致发生伤害案件。
3、暴力文化侵蚀青少年的思想。目前很多影视、文学作品、电子游戏以崇尚暴力为主题。受此影响,很多青少年性格暴躁,把暴力当作征服别人、树立威信、取得社会地位的手段。调查中发现,轻伤害案件中16岁到39岁年龄段的犯罪嫌疑人占很大比例。
4、基层工作人员定纷止争的水平不高、能力不强。农村轻伤害案件大部分发生在亲朋、邻里之间。该类纠纷如果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就完全可以化解矛盾,避免伤害案件的发生。如黄垂喜故意伤害案中,嫌疑人与被害人是邻里关系,两家因土地纠纷问题长期不和。村委会人员责任意识不强,不愿得罪其中任何一方,导致双方矛盾一直未解决。今年春天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双方再次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殴斗,后被害人被铁锨打成轻伤。
三、轻伤害案件处理的现状
虽然轻伤害案件可以自诉,但司法实践中大量轻伤害案件都走了公诉途径。而从案件的处理情况来看,程序较为简化,量刑普遍较轻。
1、注重打击和惩罚犯罪,忽视诉讼经济、效率原则。当前许多人,在对自诉案件的认识上,认为刑事案件,无论轻重,都应当通过公诉程序,以最大限度的打击和惩罚犯罪,自诉案件对犯罪嫌疑人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会大大降低刑罚的震慑力度,难以切实地预防犯罪。片面地强调对犯罪的打击,忽视了诉讼经济、效率原则,导致诉累。
2、片面追求案件移诉数量,不惜浪费诉讼成本。在公安机关的考核指标中,有一项是移送审查数。为了完成考核任务,公安机关将多数应当自诉或调解成功、危害不大可以作撤案处理的轻伤害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导致大量的轻伤害案件进入公诉程序。
3、被害人选择自诉的途径不畅,其权益难以得到保护。一方面由于自诉人举证责任大,因而举证不力、胜诉难的现象较为突出,造成被害人愿意走公诉的途径;另一方面在案发当时,派出所介入后,就直接立为刑事案件,而当事人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也就无从谈起自己提出诉讼。
4、调查取证工作不到位,轻伤害案件质量和效率不高。由于轻伤害案件数量较多,案情不复杂,因此在侦查阶段得不到足够重视,加之轻伤害案件本身的特点,在证据方面存在较多问题:(1)单人作案时,证人少,且相当部分证人因为与当事人双方均有利害关系或者熟悉,而不愿意出面作证;(2)证据种类少,绝大多数案件仅限于证人证言,难以固定,容易翻供或者是出现假证;(3)在多人引起的轻伤时,很多情况下难以查清直接致害人。一般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进展就较为顺利。然而一旦证据发生变化,在案件进入审查阶段,就变得相当棘手,有些证据因为时过境迁,难以补查;(4)案件证据大多是言辞证据,证人的作证水平和素质不高,导致本来简单的案情变得复杂,而诉讼时效的延长,势必使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既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又不利于矛盾的解决。
5、从审判结果来看,轻伤害案件判刑较轻。有98%的轻伤害案件被判处缓刑。此类案件经公诉部门审查提起公诉后,除2%左右的案件,因为被告人不认罪,或因为被告人不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外,其余均被法院判处缓刑。且绝大多数案件在结案前,被告人都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的损失通过调解得以赔偿,并提出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此类案件走公诉程序意义不大。如果在侦查阶段就积极进行调解结案,既能节约诉讼成本,又能进一步缓合双方关系,真正达到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四、 处理轻伤害案件的建议
对于轻伤害案件的处理,应当把握好两个原则:一是弄清案情,分辨是非,处罚犯罪;二是调处矛盾,最大限度地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因此,从诉讼经济、效率原则出发,不宜全部毫无区别地一味提起公诉。
1、对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轻伤害案件由公安机关做调解结案。一是经法医鉴定结论为轻伤害,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的;二是双方当事人系工友、同学、同事、邻里、朋友、亲属关系;三是当事人双方主动申请调解处理;四是双方以民事赔偿方面达成协议;五是犯罪嫌疑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
2、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但不具备上述所有条件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以调解为主,并可以辅之行政处罚。调解不成,可告知当事人到法院自诉。
从市本级投诉人的从业行业看,建筑业投诉涉及1520人,占投诉涉及总人数的90.48%。建筑业以体力劳动为主,行业进入的门槛低,适合于文化程度偏低的青壮年农民工,这个行业也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最严重、最普遍的行业。
20__年,__市本级接到投诉的涉及人员基本上都没有具体的劳动合同,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发生劳务争议时很难提供必要的依据作为工资发放的依据。
在市本级受理的被拖欠工资的案件中,群体性的欠薪案件发生比例较高,20__年共立案42件,造成的有18件,占所处理案件总数的42.86%。建筑行业农民工,以乡土地缘为纽带形成各个作业班组,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乡土人情往往会使得他们趋向于走在一起,共同讨薪。极个别人员采取堵路、泼汽油、到政府部门游行等极端方式讨薪,从而酿成。群体性案件容易导致社会矛盾和暴力冲突,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广泛宣传,营造和谐劳动关系的氛围。各级政府和机关部门应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指标之一。通过在街道、社区、网络、电视媒体等方式宣传,内容紧贴企业主和劳动者关心的内容,引导企业严格遵循《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提高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二) 建立劳动者维权援助制度,提高劳动者增强维权意识。建立完善劳动者维权免费法律援助制度。各级政府应当增加就业培训的投入,举办各种针对务工的各种就业培训及法律普及培训,增强劳动者的法律素质,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同时还应当尽可能的收集相关就业及工作信息,以及在就业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的应对措施,特别是当工资遭受拖欠时,一定及时找相关工会或劳动部门解决,如不能及时取得应得的工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高度重视,整治非法挂靠、违法分包行为。一是成立工程专项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制定整治方案,分步实施。 二是调查摸底,造册登记。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的基本概况、在建企业情况、违法违规事实等一个不漏登记在册。特别是弄虚作假,骗取工程的;不具备与工程建设相符的施工能力,经多次督促整改仍无改观的;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等要详细登记,表述清楚。三是明确职责,查处到位。只要认定为转包和违法分包的,一律视为无效。若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四是严格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企业不再审批新建项目。五是严格工程招投标和工程担保管理,对没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发生新拖欠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部门一律停止其新项目的招标投标。
(四)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机制。要建立健全严格的信用管理机制,完善各行业特别是建筑市场不良信誉记录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逐步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公示制度。对各个企业实行工资支付重点监控制度,对容易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重点企业和单位,专项登记造册,专人跟踪监控;被监控的用人单位要每月定期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书面报告劳动用工
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样就使得原本活跃于各地少年司法实践中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社会调查”)正式被立法机关采纳,也正式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融入到少年司法制度之中。从原本散落于各处的法律法规到如今法律层面上的正式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的少年司法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适用经验,这对推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意义。虽然新刑诉法对社会调查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仅仅具有原则性的指导意义,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社会调查的主体和社会调查的内容,但对于社会调查报告所应具有的法律属性却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不能明确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就会使各地司法机关产生不同的理解,进而制定出不同的实施细则。这样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即破坏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削弱此项制度所应该具有的实用性。例如,有的司法机关将其视为证据,可以在审理阶段进行质证;而有的司法机关只将其视为量刑参考意见,由法官自由裁量。不同的属性自然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因此如何在现有法律规制的条件下界定社会调查报告属性,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需要首先突破的难题。
二、社会调查报告属性之不同界定及评析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源于实践,其在施行初期并无普遍性法律的规制,所以各地司法机关对其法律属性的认定并不相同。例如河南省兰考县法院将调查报告作为证据使用,允许诉讼参与人提出质疑,然后由社会调查员进行解答。而江苏省的部分法院将社会调查员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对待,赋予其类似鉴定人的诉讼地位。随着社会调查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其在少年司法中所扮演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理论界对其研究也越发深入,总结各地的司法实践经验,学界大体上将社会调查报告界定为三种不同属性:即品格证据说、鉴定意见说、量刑参考说。
(一)品格证据说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较为普遍,其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也就是指未成年人的人格调查或是品格调查,而调查的主要内容便是未成年人的“人格”或是其“品格”,所以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为品格证据。之所以认为社会调查就是品格调查,主要是从人身危险性的角度来进行考量的。因为品格是人身危险性的重要表征,“通过考察行为人的人格特点并加以科学分析,才能使人身危险性的评估更加准确、可靠”。那么为何要考虑人身危险性这一要素呢?这主要是和社会调查的目的有关。因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的理论基点在于刑罚的教育感化功能。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他们的心理状态往往不够稳定,而且自制能力差,加之受外界的不良影响,所以其大多是出于偶然原因走上犯罪道路,比如因心血来潮、一时冲动等,他们所实施的犯罪并不一定都是有预谋和有计划的,因此大多数未成年人罪犯并非“罪大恶极”者。少年司法方针主要是考虑如何教育并改造未成年罪犯,这里就要放弃刑罚传统上的报应和威慑功能,转而找到案件处理方式和教育改造的最佳“结合点”。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找出犯罪原因,了解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将对其未来的教育改造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人格调查制度对于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其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通过审判前调查所获得的犯罪人的人格特征正是其人身危险性的表症。”因此,社会调查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便具有品格证据的性质。
笔者认为,产生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其报告的法律属性并不能简单地纳入“品格证据”的范畴。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也不能单纯地等同于人格调查或品格调查制度。一是因为“品格证据”属于“舶来”的法律词语,其并没有反映在我国的相关法律规范中。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范来看,其法定证据种类中并不包含“品格证据”。如果将其纳入现有的证据种类中,就会破坏证据适用的法定性。二是从《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来看,社会调查的主要内容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虽然“等”字属于列举未完,但从上述三个要素来看,社会调查的主要方向不仅包括犯罪主体情况的调查,也包括犯罪原因的调查。所以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品格”即人身危险性只是社会调查的一个调查选项,将其统称为“人格调查”不免会以偏概全。虽然社会调查以行为人为核心而展开,目的在于全方位掌握行为人的个体情况,但是其最终目的是并不只是对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分析和预测,它还包括行为人社会危险性方面的分析,而这其中显然又会考虑众多的社会因素。再者,因为个人生活经历的多样性也就决定了人格或品格的内涵具有复杂性,决定人格的因素有很多,社会因素和生理因素等都会对人格的形成产生影响,人格调查实际上就是追踪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轨迹,其并不能脱离社会属性。三是要对“品格证据”作出正确的理解。虽然对其概念的表面含义不难理解,但作为英美证据法中的一个重要规则,它的适用却十分复杂。“英美法上使用未成年被告人品格证据的目的有二:一是证明案件的某些争议事实或附随事实,二是攻击未成年被告人的可信性。”另外,它还会对被告人的定罪过程产生影响。因为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提出会给未成年人本身和案件的审理带来风险,所以它的提出有一定的限制条件。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它的调查内容并不是查明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而是犯罪原因的归纳,所以并不对定罪产生任何影响,主要作用是在刑罚个别化原则下对量刑和未来帮教上的考量。再者刑诉法268条对社会调查的启动并没有附加任何限制性条件。综上所述,英美法下的“品格证据”与我国少年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不可相提并论。
(二)鉴定意见说
将社会调查报告视为一种特殊的鉴定意见,是近来不少学者的主张。“无论从形式、内容还是形成的过程来看,社会调查报告的类型视为鉴定意见都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定。国外立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日本少年法》第9条规定:进行前款规定的调查,务必调查少年、监护人或者相关人员的人格、经历、素质、环境,特别要有效运用少年鉴别所提供的关于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以及其他专门知识的鉴定结论。美国也是采用类似的做法,由鉴别中心或鉴别所负责社会调查工作。”在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也将社会调查员的地位等同于鉴定人,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
笔者不赞同上述说法,社会调查报告不能等同为一种特殊的鉴定意见。虽然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区社会调查工作由专业的社会工作者来承担,其运用自身所具有的专业知识和理论素养,对调查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通过分析和判断形成一份高质量的社会调查报告,从某些方面看和传统的司法鉴定者的工作相同。但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下规定的鉴定意见并不具有包含社会调查报告的可能性。第一,因为根据《司法鉴定管理决定》的要求,我国对于鉴定机构的资格和条件有着原则性的要求。鉴定机构的设立和鉴定业务的开展必须要经过相关机构的登记和公告,鉴定人的资格和要求也有法律规定。而且从现有规定看,我国鉴定工作根据鉴定对象可分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类鉴定”。将社会调查强行纳入鉴定意见,与现有法律法规相抵触,因此,不能直接套用外国的规定在我国使用。第二,鉴定意见为“鉴定人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后所作出的判断”。可以看出,案件事实也包含了定罪事实,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鉴定等同于事实调查,也就是对与定罪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但是社会调查不涉及对被告人定罪情况的考虑,并不调查与犯罪构成有关的行为和结果事实。第三,从法律责任的角度考虑,如果鉴定人故意作出虚假鉴定或不实鉴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第268条也没有规定虚假调查报告的法律后果,因此不能贸然认为其属于鉴定意见,也不能将国外的制度不加辨别地适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将社会调查报告等同于鉴定意见,其在形式上是想将社会调查报告纳入法定的证据种类,但实质上是将由专业性工作人员作出的调查报告等同于“专家意见书”,这样也是不妥的,同证据能力法定化和证据形式法定化原则相悖。虽然其中会包含专家事实意见,但对案件事实却不是亲身感受的,也并不是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三)量刑参考说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不涉及案件事实本身的调查,因为“调查报告的内容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有罪、罪责轻重等均无关联,不能称之为刑事证据,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该种观点立论的主要依据便是证据的基本特征。根据通说,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社会调查报告之所以不是证据,就是在于其并不具有关联性。因为证据的关联性是同案件事实存在的某种联系,因为证据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产生的,它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和客观的联系,对证明案情十分重要。而这里的案件事实正如上所述,主要是关于行为和结果的事实,是定罪事实。而社会调查所反映的内容却同案件事实没有必然和客观的联系,例如社会调查中关于犯罪原因的探查,其同案件事实的发生虽然有某种联系,但却不是必然联系,只是偶然或间接联系。而且社会调查中必然会涉及到第三人对未成年人的评价,这些都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案件事实并没有客观的联系。
将社会调查报告视同量刑参考的观点避免了前两种观点的“违法”嫌疑,从现有的法律规范上来说,确实没有突破证据的法定种类的限制。但这并不表明将调查报告视为量刑参考是没有问题的。笔者认为,从社会调查报告本应具有的“应然法律效果”和“应然社会效果”来看,还是有很大问题存在的。如果将其视为一般的量刑参考意见,则难以发挥社会调查报告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终使社会调查的适用效果“大幅缩水”。因为量刑参考意见只是在量刑阶段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材料提交法官,其所反映的内容只能依据法官的自由心证予以采纳。但是依据刑事诉讼的证明原则,一项诉讼材料在取得证据能力之后才可以对它的证明力运用自由心证进行综合评判。而证据能力的获得要经过法定的调查程序。那么量刑参考能否获得证据能力?另外,控辩双方如果对其真实性产生异议,能否适用质证程序?这都是深入研究后留存的疑问。因此笔者认为,将社会调查报告视为量刑参考意见仍然不妥,因为不能对其内容的真实性经过法定程序的检验。如果只是提交法官单纯的量刑建议,势必会使社会调查的内容形式化和单一化,使其无法真实反映未成年人的各项情况,以至于法官无法把握刑罚的裁量和后期的帮教矫治,削弱社会调查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社会调查报告属性之重新认识
上述几种观点都不能准确地界定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这就需要以另一种视角来解析其法律属性。可以说上述对社会调查报告属性的认识都是在我国刑事诉讼传统的定罪量刑相混合模式下进行的。能否以另一种视角重新审视社会调查报告的属性?笔者认为这是可行的。在这里首先要重新认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之重新认识――定罪与量刑的分离
之所以要重新认识社会调查制度,是从定罪和量刑程序的角度出发的。一般来说我国刑事诉讼是定罪和量刑程序相混合,量刑事实的认定并不需要经过独立的诉讼程序。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量刑前社会调查的发展和成熟已经使少年刑事诉讼体现出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的分离。之所以得出上述结论,一是因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作用便在于使量刑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进而推进量刑程序相对独立化。从社会调查的内容可以看出,其并不反映案件事实,而是围绕未成年人的个人家庭情况、社会环境和犯罪原因等因素来展开,这些因素都是量刑过程中法官所应考虑的酌定情节。考虑到这些因素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过程中或大或小的影响,加之对其未来人生发展的考量,法官必须在量刑时慎之又慎。继续延续传统的定罪量刑相混合的模式,法官可能无法掌握大量的酌定情节等材料,所以有必要将量刑从定罪程序中分离。二是因为定罪与量刑相分离的诉讼模式有法可依。根据《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院在审理活动中应当保证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或者辩护人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接受质证。从上述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对影响量刑的社会调查报告可以经过质证程序,说明社会调查报告的适用便是在定罪与量刑相分离的模式下生成的。
(二)社会调查报告属性在定罪一量刑分离模式下之重新认识
上述已经阐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报告是在定罪一量刑分离模式下生成的。社会调查报告适用于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所以其法律属性便是量刑证据材料,即用来证明量刑事实的载体。
有的学者认为,“社会调查不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事实的调查,与案件本身没有必然联系。因而,显而易见,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不是证据的属性”。许多学者也认为社会调查并不反映案件事实,所以其缺少证据所应该具有的关联性。但笔者认为,上述结论都是在定罪量刑一体化的角度下得出的,即在不区分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的基础上作出的论断。诚然,证据的关联性必须要求证据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但是,在定罪―量刑程序分离模式下,在量刑过程中也存在相应的影响量刑的客观事实,即量刑事实。“案件事实”完全可以进行扩大解释,可以分为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这两个因素合起来就影响了一个案件的定罪量刑。这里所作出的扩大解释是有法可依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的规定,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即包括了“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又包括“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这也就是说,影响量刑的事实完全属于案件事实,而社会调查所记载的事实同定罪无关,但却影响量刑事实的认定。
既然社会调查报告同量刑息息相关,那么接下来又会产生另一个问题,即社会调查报告是否就是量刑证据?笔者将其认定为量刑阶段的证据材料,而不是量刑证据。此处关于证据和证据材料的区分,一方面会涉及到二者属性的认定,另一方面也同社会调查报告所记载的事项有关。
对证据和证据材料的区分关键是要明晰证据的定义。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证据定义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这里的“材料”不是指证据材料,而是指同案件事实有关联性的材料,并且经过各种证据规则查证属实。那些同案件事实无关联,或者未经证据规则查证的材料,则是证据材料,它只是案件证据的“来源”,并不是证据本身。证据材料只有经过各种证明规则查证属实才能取得证据资格,才能具有证明能力。因此,证据资料和证据之间应该有证明规则的链接。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社会调查报告可以接受质证,表明报告所记载的事项需要经过法定的证明规则来查证属实,进而也表明了其只是证据材料,并不是证据本身。因为证据材料只有经过法定的证据调查程序之后才能取得证明能力,接下来才能对有关事实进行认定,才能纳入法官自由心证的范围并成为裁决的依据,而那些未查证属实的事项则被排除在证据之外。所以说,社会调查报告所记载的事项只有经过法庭的质证程序后,才能取得证据资格,法官才会根据自己的自由心证对调查内容进行采纳,那些被采纳的内容才会对量刑事实的认定产生影响。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定罪和量刑程序的分离,定罪程序在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下必须要对定罪事实坚持严格证明原则,对证据种类和取证方法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即证据资料必须为法定证据种类,获取这些证据资料的手段符合法律规定。而量刑程序是一个独立的阶段,是在认定行为人有罪的前提下而启动的,所以其证据材料的认定不必坚持“无罪推定”原则,以自由证明即可,证据种类和取证方式不受法定证据方法的限制,但其若要认定为量刑证据也要遵循一定的证明规则。
一、以在校学生为侵害对象的刑事犯罪的特点
(一)以在校学生为侵害对象的刑事案件不断增多。2010年我院审查此类案件3件3人,2011年我院审查此类案件4件5人,2012年我院审查此类案件5件7人,其中2012年此类案件数占三年来案件总数的41.7%,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状态。
(二)涉案人员以青少年为主,多数犯罪嫌疑人为刚刚辍学的初中生,文化程度普遍偏低。至2012年12月,我院审查的此类案件共10人,其中18岁以下的有6人,18岁至25岁的有3人,25岁以上的仅有1人。刚刚辍学的有5人,而且涉案人员文化程度为初中文化的占大多数。其中小学文化程度的有3人,初中文化程度的有6人,高中文化程度的仅有1人。如我院提起公诉的郁某案,被告人郁某刚年满16岁,初中毕业刚刚辍学在家,以约受害人马某到县城关镇"阳关地带"网吧上网的名义把受害人马栽先骗至"阳关地带"网吧,之后被告人郁某把受害人马某又带至县城内的天翔宾馆内,在该宾馆房间内郁某把受害人马某。
(三)犯罪类型以类犯罪较多,犯罪侵害对象多为女学生,大部分为留守学生。至2012年12月,我院审查的此类案件中罪名分布为:5件,强迫3件,故意伤害3件,非法拘禁1件,以等案件居多,占案件总数的41.7%。这些案件被侵害对象多为女学生,其中父母在外地打工的3人,占总数的25%。如我院办理刘某一案的过程中,经查明被告人刘某一女初中生的犯罪事实,该女学生父母长期在外地经商做生意,此女初中生长期得不到关爱,再加上此事件对其造成的恶劣影响,对其精神的创伤一时难以回复,最终刘某以构成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四)侵害对象以初中生为主,携带手机并开通QQ聊天通过网络引发犯罪的居多。至2012年12月,我院审查的此类案件中,被侵害对象为初中生的有6人,占总人数的35%。这些学生中有5人拥有手机,开通QQ聊天的有4人,通过网络聊天引发犯罪的有2人。如我院办理的李某案中,李某从携带手机开通QQ联系到被害人赵某,两人通过网络聊天,聊到一定程度双方见面,李某利用网友见面的机会将其,并以公布照片等方式威胁被害人不得报案,最终李某得到应有的惩处。网络犯罪的势头呈现越来越厉害的现象,需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二、以在校学生为侵害对象的刑事犯罪频发的成因
以在校学生为侵害对象的刑事犯罪频发的原因是深层次的,涉及家庭、学校、社会、个人成长经历等诸多方面的因素,笔者分析认为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学生家长长期分离,父母在外地打工,家庭父母的管教长期缺失。此类情况在农村普遍存在,很多父母都在外地打工挣钱,生活很困难,无暇照顾孩子,很多把孩子交给学校以后就不再操心了,这些学生基本上都得不到家庭应有的关爱和温暖以及应当的教育。
二是学校法制教育不同步,部分学生法制观念不强,自我保护意识较弱。现在学生考试压力大,一切以考试成绩论,目前法制教育形式、内容等较单一,宣传力度不够,活动经费投入较少,学生的法制意识淡薄,自我保护和防卫意识差。
三是使用的手机随意开通网络,网络的不良诱惑较多,QQ聊天易迷失方向。而今大部分在校学生,尤其是多数初中学生,很多人携带有手机,并随意开通网络,网络管理不规范,社会的“黑网吧”、读书无用影响极大,一些暴力事件侵蚀学生思想认识,容易引入歧途。
四是忽视学生价值观的正确引导,人生观价值观错位,思想随意性较大。长期以来,教育一直是一方净土,学生的价值观、人生观都是由老师引导教育。近年来,经济观念主导的思想影响了部分人,造成社会上部分人心浮躁,价值观、人生观偏离了正常规道,也带给了这些未涉世的学生。很多学生思想上是一张白纸,容易受社会上方方面面的影响,不可避免的造成了部分学生的“三观”混乱。
三、预防和减少这类刑事案件发生的对策及建议。
预防和减少以在校学生为侵害对象的刑事案件的发生需要个人、家庭、学校、社会和相关机构等多方面协作,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力度,多措并举,标本兼治。
(一)创新教育模式,解决留守学生的家庭教育问题。在目前的教育体制下,面对数量如此多的留守学生,只有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做好少年儿童法制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合理安排,定期研究和落实,不断探索新思路,拿出新措施,创新教育新模式。同时也呼吁社会上的父母与子女尽可能的不出现或者少出现留守学生的情况。
(二)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作用,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法治教育力度。我院与县教育局和相关学校密切配合,建立了检察干警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制度,共计任命十多名检察官担任了全县中小学的法制副校长,定期到学校开展法制讲座,以案释法,通过一个个生动的案例,一次次惨痛的教训,警示未成年人如何守法,如何识别不法分子,不走弯路,健康成长。
家庭、学校、社区应加强互动联系,充分发挥其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和监管作用。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在学校、社区等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引导青少年正确利用网络,使他们了解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后果及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其思想上架起预防犯罪的“警戒线”。在农村应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发挥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教育引导新生代农民的作用,通过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健康上网。比如可以组织开展一些文体活动,使他们树立正确健康的生活方式,减少网络不良信息对他们的影响。
(三)加大对以在校学生为侵害对象的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贯彻“打”“防”并举措施。继续履行检察职能,严格遵守法律文件、法律规定,对于以在校学生为侵害对象的犯罪分子依法严厉打击,同时在校园周边地区、网吧加强管理,举行专项治理活动,使打击与预防效果并举,依法从快从速处理案件,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合理结合。
经调查,我市辖区小区共172个,分布在东城办、西城办的14个社区。其中,东城办事处6个社区102个小区,单位型社区兴化社区31个小区;板块型社区5个,西关社区12个小区,西南社区16个小区,东南社区25个小区,西北社区13个小区,东北社区5个小区。西城办事处8个社区70个小区,其中单位型社区6个,十一公司社区2个小区,华兴社区7个小区,秦岭公司社区9个小区,省塑料厂社区1个小区,陕玻社区3个小区,陕柴社区6个小区;板块型社区2个,七里庙社区28个小区,友谊社区14个小区。
我们选取了华宇金城一号、政协家属院等8个典型的小区,对业主、物业公司及其员工做了全面的走访调查,获得了宝贵的第一手材料。其中,佳源小区原为十一公司家属院,后由开发商接管。小区共分两期,一期建有198户,入住100余户,由十一公司自主管理,配备外墙红外线、摄像监控、跟踪棒定时巡查系统等安保设施,管理人员尽职尽责,小区安全保证有力,业主满意。二期建设规模360户,入住200余户,开发商自设物业管理部门,但无正规物业从业资质,共有人员10人,其中保安5人,小区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并能严格执行,小区大门处建有车辆管理系统,各类车辆出入有盘问,有记录,治安事件较少发生,业主对小区管理总体满意。金都雅苑、金都花园均为市住建局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管理。其中金都雅苑建设规模600户,入住200余户,有物管人员13人,没有固定保安人员,没有成套物业管理制度,正在安装摄像监控系统,车辆被盗、入室盗窃事件时有发生,安保问题突出,业主意见较大。金都花园亦有类似情况。金城一号小区由华宇实业有限公司开发,并聘请具有正规物业管理资质的汇华物业管理公司管理。金城一号建设规模50000平方米,400户,入住率50%,物管人员11人,其中保安4人。物业管理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管理较为规范,保安人员负责认真,并配备监控系统,以“硬件不足,软件补”为基本要求,使得小区安全有保障,业主对安保十分满意。馨泰佳苑原为水泵厂生产区,后由开发商开发建设,由西安金辉物业公司管理,建设规模12万平方米。金辉公司具有正规物业管理资质,共有保安人员8人,后期将增加5人。其管理制度完备,执行有力,采取封闭式管理,小区治安状况良好,业主对其服务甚是称赞。从选取的8个小区来看,安全状况良好的约占30%,较好的占50%,一般或较差的占20%。华宇金城一号、馨泰佳苑、佳源小区等小区制度完善,机制健全,物业管理者一直保持着高度的责任感和扎实的工作作风,安全状况一直良好。还有一些小区虽然硬件略有不足,但由于领导重视,防范严密,制度健全,责任落实,群众对安全状况比较满意,如政协家属院等。一些建成较早的小区基础条件较好,但在防范工作中,存在物业管理者责任心不强,导致入室盗窃财物、小区内盗窃车辆问题比较突出,小区安全状况大不如前,如金都花园、金都雅苑等。
二、现状分析
(一)小区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机制尚未形成。目前,我市住宅小区物业招投标管理不规范,基本是谁开发谁管理,未形成市场竞争机制,主要表现在:小区竣工交房阶段业主入住较少,基本是开发商自行选聘物业,在业主入住达到一定规模后,由于社区管理工作缺位,没有单位牵头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难度较大,业主很难选聘自己满意的物业公司。
(二)小区安全管理主体一元化,安全状况良好。这类小区包括厂矿企业所管辖的单位型小区和规模较大的社会型小区,厂矿企业所管辖的单位型小区有明确的管理机构,规模较大的社会型小区聘请有资质的物业公司。这些小区责任明确,呈现出有人管、认真管的局面。治安工作井井有条,资金投入到位,人力配备充实,安全责任明确,人防、技防到位,防控任务落实,小区综治力量集中,作用明显,形成了良好的生活环境,居民倍感安全。
(三)小区治安人员素质不高,权责不清,导致防控人员责任心不强。小区大门是小区安全管理的第一道防线,关系着整个小区居民的居住安全。调查中,物业管理人员未进行专门培训,整体素质不高和管理水平有限。一些小区虽有门卫人员和安保人员,但小区大门口没有安装门禁系统,人员和车辆随意出入,没有人盘问。单元门是维护业主居住安全的第二道屏障,但是不少单元门存在损坏或者不关的情况。据了解,仅清明节前一天下午,某小区就有两户业主家被入室盗窃,一业主家被盗走电视、电脑及现金,财产损失达10000余元。另一家被盗走电视、电脑、手机、相机、金银首饰、收藏品等,财产损失达60000余元。小区业主交纳了物业管理费和停车费,但是业主财产和车辆被盗后,物业公司未承担应有责任,未予适当赔偿,业主因此拒交物业费,导致物业人员不尽职,工作涣散,不负责任,造成防范不力,业主和物业人员之间矛盾愈演愈烈,入室盗窃及自行车、摩托车、小车被盗事件时有发生,业主怨声载道。
(四)小区治安无人管理,小区环境混乱。由于认识上存在分歧,一些单位自建家属院,单位不想管,社区不愿管,有的小区对治安情况无人问津,有的轻描淡写,有的干脆与安全问题脱离干系,不愿负责任,不想插手治理。同时,建设时,开发商没有建物业办公场所,又入住户偏少,聘请物业公司负担较重。这些小区发生入室盗窃的问题较严重。
(五)小区住户认识多样化,阻碍了治安工作进展。由于小区住户的思想认识不同,个人觉悟有差异,围绕各自利益考虑,说话做事出发点不同,在对待小区安全问题上,有的人观念落后,大局意识淡漠,没有集体观念,缺乏无私奉献精神,做事只愿“自扫门前雪”,对小区公共事务漠不关心,对不正常现象熟视无睹。更有甚者,只图自己方便,进出对讲门不主动关闭,还有破坏对讲门的现象发生,为不法分子盗窃业主财物提供了机会。虽然这类人只占少数,但阻碍着小区对安全防控的统一部署、集中整治和综合力量的实施。表现在:有关费用不积极交纳,有关安全的事情不配合、不支持,甚至为了私利从中作梗,充当“绊脚石”的角色,严重影响了小区的治安工作。
(六)小区的治安防控物质基础薄弱,技防设施不力,影响了治安工作的效果。绝大部分小区目前物质基础十分脆弱,门房、围墙、车棚、警卫器械、消防器材等还严重不足,至于高科技防控措施更是欠缺,普及率极低,这种情况不仅影响小区的安全质量,也使“以防为主,打防结合”的治安工作方针难以落实。
三、措施对策
(一)明确治安管理的主体,形成集中治理的格局。把小区的各项公共事务管理好,落实管理主体是前提。对于社会型小区来说,应尽快成立物业公司,并在社区指导下成立业主委员会,明确各自权利和责任,让其充分发挥职能,实现小区的全面管理。对于一些单位型没有统一管理的小区,应由社区或单位牵头,成立业主委员会,制定小区管理制度,充实管理人员,强化设施,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以利于小区安全防范工作的开展。
(二)依托社区居委会抓好小区的工作。无论是社会型小区还是单位型小区,社区服务中心应承担起管理责任,党委、政府应确立社区服务中心的领导地位,这样,才会“纲举目张”,事半功倍,更有效的推进工作。社区服务中心要把小区管理放在整体工作的突出位置,每年对物业管理人员进行专门培训,邀请物业管理专家或有资质的管理经验丰富的物业人员授课,使物业从业人员提高管理水平,成为物业管理的行家里手。定期深入辖区小区,了解存在的问题,发现先进典型,举办安全小区观摩会,推进小区安全管理进程。
(三)加强安全保卫队伍建设。物业公司要按照小区入住人口配足配齐物业管理人员和安保人员,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小区特别是重点部位实行24小时安全监控,严格昼夜巡查制度,增加巡视密度,及时发现可疑人员,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四)签订权责对等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损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小区管理监督主管部门,应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审查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对于物业管理企业违约后,恶意逃避法律责任的条款,应及时纠正,并予以处罚,从而解决物业管理企业不尽责造成业主财产损失不适当赔偿的霸王行为,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五)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治安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政法机关要加大小区治安工作力度,充分发挥社会治安巡查团的作用,吸纳小区“五老”人员加入治安巡查团,坚持白天巡逻制度,义务为小区安全服务。同时,公安机关要适时开展各种专项整治活动,有效打击犯罪分子,保证居民安居乐业。如秦岭公安分局破获的大型盗窃团伙,既震慑了犯罪分子,也维护了一方平安。
(二)经济发展和建设成效。近年来,全镇上下以旅游开发统揽工作全局,树立“机遇、形象、发展”三大意识,履行“保护、开发、管理”三大职能,加快建设“旅游名镇、经济强镇、和谐新镇”。通过广大干群的齐心协力的苦干巧干,景区配套设施进一步完善,创建了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被评为“国家级旅游景区”、“国家地质公园”、“国家自然遗产”。镇的道路、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文教、卫生、环保等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特别是旅游经济发展迅速,不少群众依托旅游产业发展服务业实现了脱贫致富。获得了“全国文明村镇”、“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省卫生镇”、“省乡村旅游示范镇”等荣誉。
二、镇安全社区建设情况
(一)健全组织领导。为确保镇省级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镇党委、政府按照省级安全社区建设标准,整合辖区各方资源,成立了镇省级安全社区建设工作推进委员会,由镇党委书记、镇长分别担任组织、副组长。政府各科室、辖区各村(社区)、派出所、工商所、司法所、卫生院、辖内各企业、志愿者、村(居民)代表共同参与,全面组织实施镇的省级安全社区建设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近10年来,为着力打造“入川第一镇”和“国家AAAA级景区”,省、市、县加大了对镇的投入,累计投入近8亿元,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完善,民居改造基本完成,公共设施基本齐备。为确保安全社区建设顺利推进,一是镇政府多方争取,各部门积极支持,全力保障资金投入。二是将创建任务分解到县级各部门,效能局、目督办定期督查,每月召开一次交账会,并将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三)推进社区创建。镇安全社区建设通过前期的积极组织动员准备,于2012年12月13日正式启动,先后完成宣传发动、调查诊断、项目确定和实施、自查整改、评审完善5个阶段的工作。2013年5月,镇省级安全社区建设促进委员会推进办公室邀请县级相关部门,协助指导隐患排查、数据汇总、调查问卷、居民走访等工作,梳理出10大类促进项目,48个子项目。2014年,镇党委、政府以积极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工作为契机,全力巩固安全社区创建成果,并认真探索、持续改进,为我镇下一步持续、稳定开展好安全社区创建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四)社区创建成效。2010年至2012年连续三年获全县安全生产年度综合考核先进单位;获得2010年“省乡村旅游示范乡(镇)”,“2011年度安全综治维稳防邪工作先进单位”,2013年“全省安全社区建设知识竞赛优胜单位奖”;同时,保密、环境治理、财政等工作也得到相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三、安全社区建设的认识
(一)加强安全社区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社区作为一个地理单元,是一个城市、一个国家的细胞,城市的枝叶要繁茂、国家根基的要深厚,离不开一个个健康细胞的汇聚与凝结。当前我国正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努力实现伟大“中国梦”,亟需加强安全社区建设,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才能真正凝聚人心、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筑牢发展基石、凝聚发展力量,确保科学发展观的全面落实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面实现。
(二)加强安全社区建设,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一方面,社区安全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晴雨表、减震器,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很多,例如邻里纠纷、群众、违法犯罪等社会问题,它们不是能突然出现的洪水猛兽,而是以安全隐患的形式在一个社区中出现。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苗头、妥善整改安全隐患,很多社会问题都可解决于基层、消灭在萌芽,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另一方面,社区安全是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剂、助推力,只有安全、稳定的投资环境,才能吸引投资、拉动内需,才能为经济健康发展注入生机和活力。
(三)加强安全社区建设,是抓好安全生产、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而安全社区建设是抓好安全生产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就不能说抓好了安全生产工作。通过安全社区创建,可以更好地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更好地完善安全生产所需的基础设施,更好地加强安全生产各环节的日常监管。在当前安全生产存在诸多问题的情况下,安全社区建设是我们抓好、抓牢、抓实安全工作的必由之路,我们必须紧紧依靠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及广大人民群众,把更多的基层组织、企业单位建设成安全保障型的健康细胞,才能真正实现我国社会经济的和谐稳定、健康发展。
四、镇安全社区建设存在的困难
(一)影响安全因素多
1、道路交通安全方面。一是辖区道路坡陡、弯急、临崖且路面较为狭窄;二是地质地貌特点明显,悬石和浮土下落对车辆通行造成威胁;三是辖区公路沿线植被茂盛,弯多弯急,视野狭窄形成安全隐患;四是驾驶人员交通安全意识薄弱,驾驶技术良莠不齐;五是部分路段安保施设和警示标识标牌不齐;六是辖区通村公路无客运车辆运行,居民私车和非法载客现象时有发生。
2、旅游安全方面。一是景区面积大、客流量多、管理难度大;二是景区旅游基础设施薄弱;三是野生动物出没,一定程度上存在安全风险;四是景区山高坡陡,地质灾害对游客造成安全威胁。
3、社会治安安全。镇旅游业的发展,吸引外来客商置业置产,加上客流量大、类别多,人口结构复杂,由各种利益纠纷引起的不稳定因素增多。
4、其它方面安全。包括学校安全、居家安全、森林防火安全、涉水安全、施工安全、公共场所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等,类别多、范围广,安全工作形势严峻。
(二)安保基础设施弱。
一是硬件设施跟不上。辖区居民聚居点分散,道路交通无护栏、医疗卫生条件差、人居环境安全隐患多等现象突出。
二是软件设施跟不上。受地理区位因素影响,通讯覆盖面有限,网络服务还未彻底实现。
三是服务水平比较低。在阵地建设、管理机制、社会服务等方面,还无法满足安全监管工作的客观需要。
(三)体制机制不完善。
一是上下联动乏力。近年来,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社区创建工作,积极开展“三级联管”、“五创联动”,努力创建和谐校园、敬老模范村(社区),各村(社区)也积极动员参与,发挥了基层创建主体作用。但是,村(社区)基层组织与镇党委、政府沟通乏力,不能将基层的具体实际反映到政策决策上来,导致安全监管工作中还存在盲点和弱点。
二是区域壁垒存在。目前,较为普遍的现象是,各村(社区)之间沟通较少,只自顾本辖区的安全监管,思想保守、方法简单、区域监管乏力,未真正整合力量、相互监督、优势互补。尤其在辖区交界处,责任不明晰,遇事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亟需打破偏安一隅的区域壁垒,整合部门监督、行业监督、制度监督、社会监督等各方力量,形成合力,健全安全监管网。
三是工作创新不足。镇的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立足于本地实际,借鉴了其它乡镇安全社区建设的成果经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在一定程度上没有更好的接地气、合民情,在创建中没有新特色、新成效。
五、安全社区建设的建议
为平安××建设努力奋斗
——××乡贯彻落实全市政法和平安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调查报告(之一)
2月20日,全市政法工作会议后,我们××乡党委政府采取多种措施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把推进“平安××建设”工作当做一件大事来抓,按照《平安××建设工作意见》的要求,全力搞好“平安建设”和综合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各类不稳定因素的出现,为确保我乡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推进平安××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下面,将我乡贯彻落实全市政法会议和平安建设会议精神情况报告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全市政法会议精神
全市政法工作会议和平安建设会议后,我们××乡党委及时召开专题会议,传达了郭兆信书记、唐华同志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市政法委的要求,根据我乡实际,明确了工作思路,研究制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维护稳定工作措施,组织召开了全体乡干部、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治保主任、民调委员等200余人参加的××乡“平安建设”动员会,向大家传达了全市政法会议精神,安排部署了今年我乡平安建设工作任务,并和各村党支部书记签订了维护稳定工作责任状,把维护稳定工作责任落到了实处。
二、科学制定平安建设工作思路
我们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全市政法暨平安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围绕市政法委提出的平安建设要求,根据我乡平安建设工作实际,制定了适合我乡实际的平安建设工作思路: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强村级综治办规范化建设为抓手,重点搞好闫营、范王庄等28个村庄的综治办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治安防范工作机制;以契约式保险联防为突破口,6月底前在全乡38个行政村全面推行契约式保险联防,不断加大防范力度,有效防止各类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切实做到“六无”、“六低”、“六个确保”,有效维护我乡政治稳定、社会安定。
三、采取了以下工作措施
在今年我乡的综合治理暨平安建设工作中,主要采取了以下工作措施:
一是采取试点建设,稳步推进的方式,努力搞好村级综治办规范化建设工作,最大限度的改善村级综治办工作人员的办公条件。
二是积极探索农村契约式保险联防工作,采取干部进村、书面调查等形式,在群众中广泛开展了契约式保险联防调查工作,及时了解了群众对契约式保险联防的认识,为顺利推进契约式保险联防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是广泛开展了进千家门知千家情活动,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加强信息督察员队伍建设,努力搞好矛盾信息传报工作,及时掌握矛盾信息,为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奠定了基础。
四是运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手段,大力加强群众政治思想教育、文化科技教育和法制教育,教育他们学法、知法、守法,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意识、依法维权意识、治安防范意识和自觉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意识,形成依法办事的良好社会风尚。
五是进一步加大严打工作力度,我们采取广播、宣传车、标语等形式,在全乡开展了一次严打整治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我市的严打方针和政策,在全乡形成了全民动员,全社会参与严打的良好舆论氛围,在全乡范围内形成了对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
六是对全乡38个行政村的群防群治联防网络进行了一次集中整顿,对村治保主任、民调委员进行了培训,有效提高他们解决问题的能力,确保把群防群治网络建设成我乡“平安建设”的坚强后盾。
七是加大了对×××、门徒会等的斗争力度。发动干部群众搞好门徒会、基督教私设聚会点的排查整治力度,于“五一”期间,搞好了对×××练习者的管控力度,防止了×××练习者串联、外逃、进京滋事事件的发生。
八是进一步加强了对工作的领导,实行主要领导包案制度,乡党委书记、乡长每星期一公开接访,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减少上访诱因,确保了我乡政治稳定、社会安定。
九是积极开展了安全生产教育活动,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制度及应急预案,并对各 企业进行了安全隐患大检查,指导企业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有效防止了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了企业职工人身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
四、取得的成效
自20__年平安建设工作会议以来,我乡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主要取得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成效:
(一)、搞好了村级综治办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
我们根据市、县政法委的要求和平安建设的需要,下大力气搞好村级综治办规范化建设,在全乡8个村庄建设了高标准的综治办公室,配置了高标准的办公用具,制作了精美大方、标准较高的制度图版,使我乡村级综治办办公条件达到了全县一流的水平。
(二)、在全乡38个行政村实行了契约式保险联防
我们把村级契约式保险联防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治安防范新模式,在全乡38个行政村全部推行了契约式保险联防。我们筹集治安联防保险费用3万多元,统一上缴到冠县人民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签定了治安损失赔付合同,减少了治安防范承包人的承包风险。
在契约式保险联防工作中,我们采取干部进村、广播、宣传车、村民会议、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宣传村级契约式保险联防的重大意义,有效提高了群众对村级契约式保险联防的认识,形成了大家积极参与契约式保险联防的良好氛围。在治安防范承包人的选聘上,我们采取自愿报名、公开招标、竞争上岗、择幼录用的方式,优选了38名治安防范承包人,并建起一支拥有109名巡逻队员的村级治安防范队伍,进一步壮大了村级治安防范力量。我们统筹承包费用,多方筹集承包费40万元,由综治办统一发放,确保专款专用,并与治安承包人签定了责任状,充分调动了治安承包人的责任意识,防范力度不断加大,有效减少了各类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发生,20__年以来,全乡发生刑事案件3起,同比减少40;发生治安案件5起,同比减少44,有效确保了我乡社会稳定,保障了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搞好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我们实行了严格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乡每半月排查一次,村每周排查一次,及时了解调处各类矛盾纠纷。我们还建立健全了信息督察员队伍,由各包村干部作为所包村庄的矛盾纠纷信息督察员,并完善了信息传报制度,发现矛盾纠纷苗头,及时上报,为党委政府正确决策提供了可靠的信息,确保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20__年以来,我们共调处各类民事纠纷28起,其中乡调解7起,调解成功率达100,避免了民转刑案件的发生,有效维护了我乡社会安定。
(四)开展了春季严打整治斗争
我们采取多种措施广泛开展了夏季严打活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全乡查处各类治安案件5起,拘留2人;侦破各类刑事案件2起,批捕2人,严厉惩处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我们还广泛开展了缉枪治爆专项治理活动,有效维护了我乡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我们还加大了对×××分子的监管力度和门徒会、基督教非法聚会点的清理清查力度,“五一”期间实行了“×××”分子活动情况日报告制度,坚持乡干部每天与×××分子见面制度,使×××分子得到了有效控制,全乡没有出现一起×××分子外逃和进京滋事事件,有效维护了我乡的社会安定。
(五)、加强了对流动人口和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
我们组织建立了暂住人口管理站,对暂住人口进行了认真登记。今年以来,全乡办理流动人口管理证100余件,其中流入我乡的人口共21人,分别与派出所签订了责任书,每人一档,管理规范,从而做到了人来登记,人走注销,底数清、情况明,暂住人口发证率达100。
加大了对刑释解教人员、五类外执人员的管理力度。我乡共有刑释解教人员、五类外执人员5名,我们坚持一季度一谈话的制度,对他们进行定期帮教工作,同时发动被帮教人员的家庭人员,对他们耐心帮教,使他们树立了重新做人的信念,有效预防了刑事解教人员重新犯罪。
(七)、加强了预防青少年犯罪教育
调查背景
近几年,虽然我国不断加大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但“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产业链条依然危机四伏。卫生部的统计数据表明,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更趋严重,频频见诸媒体和走进公众视野的如广东“毒大米”案件、“瘦肉精”猪肉中毒事件、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苏丹红一号事件”等。
我们进行此次关于居民食品安全的调查,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对海宁各地区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的食品安全意识观念进行一次比较详细的调查,了解在浙江这样一个经济和教育都比较发达的省份,居民的食品安全意识状况以及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差别。
二、调查方法
本次调查以问卷法为主,访谈法为辅。另外为了保证结果的客观性与准确性,我们还采用了观察法与文献法。观察法主要是我们结合身边的实际情况,在农村或城市生活获得的感受,以及自己的所见所闻。除此之外,我们还用到文献法,在浏览一些资料,文献,尤其是网络资源、报刊等二手资料,甚至直接查找了一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话题调查活动及论文作为参考。
本次调查对象基本包含了各个职业,包括学生、工人、商人、农民、教师、行政官员及其他等。被调查者年龄从20岁到70岁,以20-40岁为主;调查内容主要包括: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性别、年龄、职业等);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和认识;食品安全知识的掌握情况;食品安全的消费意识;遇到的食品问题以及处理方式;问题产生原因及解决对策等。
调查结果及分析
1、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100份,回收100份,问卷回收率为100%,其中有效问卷98份,有效率为98%。参与调查的居民中,男42名,女58名,男女比例基本平衡;年龄在20岁以下的占24%,20-30岁的占30%,30-40岁的占26%,40岁以上的占20%。调查对象基本包含了各个职业,包括学生、工人、商人、农民、教师、行政官员及其他等。
2、消费者眼中的食品安全状况
调查发现,对于近几年中国的食品安全环境,农村居民中有35%认为是逐年好转的,而城市居民中有高达59%的居民认为是逐年好转的。20%的农村居民和11%的城市居民认为食品安全状况的一年不如一年。
消费过程中曾遭遇到的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问题 农村 城市
食品不清洁加工 12% 17%
转基因食品 24% 37%
食品添加剂超量使用 44% 32%
农药、抗生素、重金属等高残留 8% 10%
食品过期变质 28% 33%
据调查现阶段居民在食品安全方面最担心的问题主要有食品过期变质,农药、抗生素、重金属等高残留,食品添加剂超量使用,食品不清洁加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