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负效应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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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负效应

篇1

中图分类号:F8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7-0020-03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我国金融业务要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税等。金融业营业税税负为5.2%,大大高于其他行业3%的平均税负水平。我国金融业流转税负较重的原因有:

一是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全额征税;二是金融企业的进项税额不能扣除,金融企业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双重承担者;三是由于营业税是按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征税的,在滞收利息较高时,银行所承担的实际税负就要比法定税率高;四是目前对一般性贷款按照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外汇转贷按照利差征收营业税,而内资银行的业务主要以人民币贷款为主,外资银行以外汇转贷为主,所以外资银行税负远低于内资银行;五是金融机构间的往来没有纳入营业税征税范围。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是指商业银行之间,商行与央行之间,以及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账务往来,并按约定的利率互相计息取得的收入,目前国内银行的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所占比重较大且日益增加,有些银行甚至超过50%,对往来收入不征营业税有违市场经济原则,也是银行资金运用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

二、间接税税负对银行经营业务的影响

李文宏(2005),平新乔(1995),顾晓敏(2005)对税收制度与银行经营行为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国外学者Atkinson(1980)对直接税与间接税配置进行了讨论,指出了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差别在于:在福利损失最小的这一点上,直接税优于间接税,所得税用于筹措税收收入,间接税实现公平。目前的金融业营业税税制已经对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的发展不利,也与营造合理的金融生态相违背。因此分析营业税对银行业经营行为的影响,探讨营业税与增值税税负效应,对我国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将是大有裨益的。

1、模型的设计。

商业银行的标准模型可以认为是经营目标和商业行为的结合,可以假定(1)没有交易费用,信贷市场是完全竞争市场;(2)考虑到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为存贷款,并产生成本,其利润来源于利息收入与经营成本的差额,考虑呆坏账准备的提取;(3)资金来源为存贷款、金融机构往来款项、超额准备金;(4)虽然新证券法修订后放松了银行资金入市的限制,但是新证券法指引意义大于实际,具体的操作法规产生效果还有待时日,因此我国商业银行的资金主要还是通过同业市场进行的,结合哈维尔・指雷克斯(2000)、李文宏(2005)思路,建立商业银行的模型:

令X,S1,E,R分别为银行贷款额、银行同业市场资金的出账额、超额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金。Y,S2,H分别为存款额、银行同业市场的进账额和自有资本。这样,银行资产负债平衡等式为:

3、增值税效应分析。

虽然我国银行业目前并未开征增值税,但是我们可以在局部均衡分析下探讨增值税对我国信贷行为的影响。假定银行信贷行为的需求和供给弹性既定,SS与DD分别代表增值税前的贷款供给曲线与贷款需求曲线,DD'表示增值税后的供给曲线,DD与ss决定的均衡价格P0,均衡数量是Q2,DD上移形成DD',Pd是借款付出的价格,包含两个部分内容:银行收益价格PS,增值税销项税款T,Pd=Ps+T,在新的均衡条件下, 借款者支付的价格提高了,提高了Pd-P0,银行的收益价格降低到PS,降低了P0-PS,由此可见,增值税负转嫁的规律是:银行信贷的税负是由银行和借款者共同负担的,负担的比例取决于银行信贷供求弹性大小,负担份额的多少取决于银行信贷的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的对比关系,而且成正比关系。

税率越高,转嫁比例越大,银行税负率也越大;反之亦然。但我国为混合流转税制,因此银行承担的增值税是转嫁不出去的。

同时,银行承担的增值税税负与我国银行信贷资金的供给需求弹性有关,并决定了税负转嫁程度。

4、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可行性探讨。

综合分析可知,营业税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较大。主要的原因在于我国银行金融机构基本在城镇,所以城市维护建设税为7%或5%,同时金融业存在大量交易合同印花税一般按照交易额向交易双方征收,印花税负偏高,综合考虑各种税计算得出:

银行一般金融业务的综合流转税负担率=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税=5%+5%×7%+0.005%÷rL×100%+5%×3%。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7年3月18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rL已经上调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6.39%,因此一年期的贷款综合税负为:5%+5%×7%+0.005%÷6.39%×100%+5%×3%=5.5782%。

5.5782%大大高于邮电等行业3.3%的综合税率,虽然同为高利润服务业,邮电业税负仅为金融业的60%。混合流转税制下的金融业税负高于单一增值税制下税负。当增值税率为17%,金融业营业税率为5%时,64.71%既是混合流转税制和统一增值税制下金融业税负均衡点的增值率,混合流转税制下的税负过重。

现在假定对金融业开征增值税,由于金融服务难以确定增加值,因此可以考虑4%的简易征收率,以此消除重复征收增值税的问题。可以通过银行的毛利率来推算出增加值率,并以此确定增值税率。

假定银行机构实行生产性增值税,适用17%的销项税率,且能可靠计量进项税额。可以将银行业的税基转换为“增值额”,便于税负比较。我们用三种方式确定其增值额,然后将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与增值额相除,换算成相应的增值税税率,本文决定将工资、薪金和利润的总和作为增值额,此方法考虑了进项抵扣的因素,对增加值的估算准确。得出增值率约为29%。假设实际税负为4%,设c为银行的经营成本,M为毛利率,增值税率以17%计算,根据等式可以得到:

可以得出M约为27.52%,如将实际税负定为3%,M约为20.65%,前面经测算可知,我国银行的毛利率在20%-30%之间,因此对银行征收3%-4%的增值税是比较合适的。

三、建议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国有商业银行由于资产质量不高,不良贷款较多,滞收利息比率较高,需用营运资金为大量应收未收利息垫付税款,其实际实现的利息收入承担的税负远远高于法定税率。而从国外情况看,金融业务一般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且多数国家对银行信贷等主要金融业务免征增值税因此其进项税额不能扣除,对于一些辅业务如提供保险箱服务等,则按照一般情况征收增值税。

首先,要对金融机构往来课征营业税,降低金融业营业税负。考虑到对地方财政的影响,可采取逐年降低税率、逐步调整到位的方式;适当调整中央地方分配额,还可以对财政承受能力强的地区进行先行试点再推广。

其次,应适时开征增值税,我国增值税改革已逐渐深化,东北地区增值税改革成效初现,因此进行金融业的增值税改革应该提上日程。也可采取先试点,总结经验,再逐步推广的办法。

最后,应该把金融税调节资源配置效率的作用、矫正金融负外部性结合起来进行金融税改革。金融负外部性是由于金融行为的私人成本向社会的溢出而导致的公共社会福利的损失。由于我国金融的脆弱性使得金融业在金融动荡导致的金融风险极大。同时国有商业银行大部分经营性损失以及资产贬值损失实际上由财政注资承担如国家多次动用外汇储备注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形成直接的负外部性。因此金融税制不仅是政府调控金融产业的重要的手段,并且是满足公共产品需求的融资手段,在考虑满足公共产品需求下进行金融税制改革更符合我国经济现状。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税收政策研究小组.关于我国金融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研究[J].税务研究,2002(11)

[2]王聪.中国银行业税负分析[J].金融研究,2000[7]

[3]中国金融税制改革小组.中国金融税制改革研究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

[4]李文宏.中国银行业税制结构的选择[J].国际金融研究;20052

篇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简称“营改增”)是指将之前由税务机关征收营业税的税目改为征收增值税。在“营改增”扩围至房地产业后,房地产企业应是最能直观感受到税制环境变化的市场单位,税负高低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到房地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为能切实反映房地产企业在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的流转税税负变化情况,本文以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基础,运用微观财务分析的方法,并借用生产法对进项税额进行估计,采用房地产上市公司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数据对其的税负做出计算,以求能够反映“营改增”的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的改变情况。

一、微观财务分析方法

增值税的一般计算规律即为:应缴纳增值税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

其销项税额的计算中,依照现行的房地产业“营改增”税制税率安排,改革后其应税增值税税率为11%。

房地产业进项税额包括主营业务成本、新增固定资产、土地出让金等几个可抵扣进项税额扩展项。主营业务成本可抵扣进项税额即为房地产业成本中可抵扣增值税额的部分。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可从上市公司年报中的财务报表项目附注中获取相应的数据,本年新增折旧可从年报中的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获取,人工费用使用年报中资产负债表内的应付职工薪酬这一项的数据。土地出让金一项本文参考相关研究成果选取主营业务成本的30%作为估算。主营业务成本的可抵扣比例本文通过运用生产法按中间投入的比例做出估计。

在房地产企业新增固定资产中,房屋、建筑物等企业自有的不动产纳入营改增进项税的可抵扣范围,两者的抵扣税率分别使用17%与11%的增值税率。

鉴于地价占房地产业成本的比重较大,土地出让金及相关土地成本能否作为进项抵扣税额将极大的影响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额大小。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相关文件规定指出,本文统一以房地产企业地价成本的11%作?橥恋爻鋈媒鹂傻挚劢?项税额。

二、样本企业微观财务测算

为筛选出具有代表性的房地产企业作为微观财务测算的分析样本,本文从沪深两市以房产开发与销售为主业的上市企业中进行筛选,同时结合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披露信息的详细与完整程度,最终筛选出绿地控股、万科A等10家房地产业“营改增”微观财务测算样本企业。根据前文所给出的计算方法,本文从这些上市公司2015年报中获取其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等数据进行增值税各款项的计算,在计算现行税制情况即房地产业“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率为11%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

在分别获得了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后,将两者相减即可得到其该企业在“营改增”之后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再通过与该企业原应征缴的营业税税金进行比较,即可直观的反应“营改增”对企业税负带来的变化。这里所使用的样本企业应缴纳营业税额均来自其当年度年报中财务报表项目附注内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一项的数据。结果如下表1所示。

篇3

一、引言

“营改增”税制措施的实施对商业银行而言,不仅带来了潜在的发展机遇,同时也使商业银行面临了更大的挑战。商业银行发展直接影响着金融业的稳定性,进而影响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常见税种就是增值税和营业税,经济征税范围中这两种税种是同时进行的,因营业税自身就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因此导致并行征税中增加了主体的税收负担,导致经济运行扭曲,最终造成了经济运行效率低下的情况,可见进行税制改革是非常迫切的。2012年开始上海交通运输行业和一些服务行业试运行了“营改增”税制,“营改增”对国民经济中商业银行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下面文章主要分析其对商业银行税负效应的影响。

二、我国商业银行营业税发展及税负概况

我国的商业银行营业税征税是从1984年开始的,后来经过几年的发展相关条列中具体规定金融行业的营业税税率是5%。中间经历过几次的变动,但最终还是稳定在5%。按照税法中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上缴的营业税应该是其计税营业额,具体而言就是商业银行提供金融行业征税范围内的劳务,并从中取得全部收入,商业银行的计税营业额有三种:第一种是利息收入,利息收入全部纳入计税营业额,大概占95%的份额;第二种是利息收入差额;第三种是金融服务性收入。商业银行税收是政府税收的主要来源,举例说明某市2012年金融所得税是236.78亿元,大概占本市所有企业所得税的55%,其中商业银行业所得税为172.23亿元,大约占金融行业总税收的72%。可见,商业银行业税负的合理性直接影响着银行自身的发展和当地的经济发展。总体上我国的商业银行税负偏重,商业银行税率比国际水平要高一些,同样也比其他行业税率高。营业税过高就会影响商业银行在经济发展中的资金杠杆作用。近几年我国的金融行业慢慢开始和国际金融领域接轨,这样金融行业必然会面临更多的机遇和风险。为保障金融安全,必须深化税制改革,这样就能为金融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更有利的环境。

三、“营改增”对我国商业银行税负效应的影响

商业银行经营目的就是获得最大经济效益,这也属于经济领域中的理性人或经济人假设。要分析“营改增”对商业银行税负效应的影响,应该先分析模型假设条件,同时构建数理模型,然后结合经济学和数学知识进行税负效应的分析。具体如下:

(一)模型假设条件

第一,最基本假设是理性人假设,很多经济学模型都是以经济人假设为基础构建的,认为经济主体的最终目标就是获取最大经济效益。所以假设商业银行经济建设的最终目标就是获得最大经济利益。第二,假设商业银行收入主要靠资金借贷业务,不考虑其他业务影响。同时假设商业银行的资金余缺调整主要是应用同业拆借及向中央银行贴现。第三,商业银行的资金借贷是按照固定利率进行的,同时假设借贷利率比较稳定,不会相关因素出现浮动情况;且其固定利率是出清利率。第四,假设所得税变化不影响商业银行行为。

(二)建立模型

假设银行某时点存款量和贷款量分别是C和D,同业拆入量和拆出量分别是I和T,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分别是R和ER,再贷款资金是RE,贷款坏账率是Y,按照资产负债平衡可知:D+T+R+ER=C+I+RE,上式中左边是资产项目总和,右边是负债项目总和。在不考虑期限的条件下,可按照经济理论和数学微积分对上式进行进行一阶求导,设一阶导数是0,进而算出利润最大时的利率值。因运算复杂,所以此处省略。最终结果:贷款均衡率是:D*=1/α*[(1-β)*RD-RI],存款均衡率是:C*=1/γ*(RI-RC),其中α、β、γ都是大于RD是贷款率、RI是同业拆借率、RC是存款率。

(三)“营改增”对税负效应的具体影响

按照模型得到的均衡率可知,银行资金贷出数量和贷款利率是正比关系,但和同业拆借率是反比关系;银行资金借入数量和同业拆借率是正比关系,和存款率成反比,此种结果和一般的经济学常识相吻合。“营改增”实行后,将进行增值税征收,假设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数量分别是Q和P,那“营改增”后,商业银行要缴的增值税额就是:D=[RD(1-β)D+RI*I+RB*B-RC*C]*[μ/(1+μ)],RB是央行资金借贷率。按照上式能求出均衡率水平,“营改增”后实际增值税率>均衡率时,会提升银行税负,降低银行贷款数量。按照乘数效应可知,贷款数量下降会使经济资金总量大量减少,对经济发展造成负效应。相反“营改增”后实际增值税率

三、商业银行应对“营改增”影响的措施

(一)适当降低营业税率

因我国商业银行业营业税负水平高于国际水平,所以应该适当降低营业税税率,这对减轻商业银行税负压力具有重要的影响。条件允许时可将营业税税率减至3%。核心金融业务要逐年递减。营业税下调不能太快,太快会影响财政收入,应该缓慢进行这样也能确保金融市场有充足的时间进行调整。营业税调整应该从中央开始逐步到部分地区再到全国所有范围。

(二)合理调整税基

税基调整能使银行资金结构更加科学合理,提升资金配置率。对此,首先,把现有的全额征收税变为利息差征收税。其次,为减轻银行垫付运营资金,增加现金流,将呆坏账计税限制放宽到三个月;最后,慢慢放宽税前扣除限制。

(三)统一各种银行税制

调节对外资银行的优惠,统一按利息差进行营业税的征收;为保证公平性,外资银行也应该缴纳相关附加税;统一营业税扣除标准,保证内外资商业银行在同一起点上。另外,还应该缩小国有银行与股份制银行间的优惠差,降低股份制银行税收压力,创造公平的竞争条件。

(四)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

增值税能有效展示出公平税负的功能,营业税在金融业发展中的弊端日益明显:比如相对其他行业,商业银行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会更大一些,进而使得其营业税负担变重,然后在很重的税负压力下就会出现替代型机构,这对银行的健康发展非常不利,因此鉴于上述种种情况必须实施增值税改革。

四、结束语

总之,近年来“营改增”的实施范围不断扩大,为实现经济的长久发展,我国应该适当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尽量完善商业银行的营增改体系,以此提升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为此要求相关人员必须先认识到“营改增”对我国商业银行税负效应的具体影响,然后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以此促进经济的高效稳定发展,最终确保财政体系中税源的稳定性。

(作者单位: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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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在以往的税收体系中,增值税和营业税作为两大流转税,充当着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角色。据统计,2011年国内增值税和营业税收入分别为24266.64亿元和13678.61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四层以上,两大税收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然而,一方面由于两税种征收范围对立,使得税款抵扣链条断裂,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又过广,直接导致了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不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企业为了降低税负,不得以又将服务生产内部化,对服务业的专业化分工以及外包发展造成了严重阻碍,最终使得这一税收体系,越来越不适应我国国情的需求,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营改增制度应运而生,其具体益处有以下几点。

首先,营改增有利于完善税制,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其次,营改增能促进专业化分工,利于三次产业融合。再次,营改增立足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能有效促进企业正常有序地发展。最后,营改增能有效优化现阶段的投资、消费和出口产业结构,对国家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随着这一税制改革在全国范围内的有序推进,笔者相信,我国的经济发展必将迎来新的高峰期。

二、营改增对企业税负问题的影响

1.一般影响分析

通过一个简单的计算,我们就能对这个一般影响产生直观的认识。

首先,假定某一企业在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税率为X,增值税税率为Y,应纳税额为F,不含税销售额为a,外购项目价款为b,则F=a(1+X)・X。

改革之后,应纳税率为f,则f=a・Y-b・Y。

在这里,我们引入增值率Z这个概念,Z=(a-b)/b。

将Z的计算公式带入到f中,我们可以得到f=a・Z・Y。

针对F和f的计算公式进行分析,不难发现Z=(1+x)・X/Y就是营改增之前与之后,企业税负增减的分歧点,当Z大于这个值时,改革后税负增大,小于这个值时税负减轻。

统计表明,从总体上看,营改增有利于结构性的减税,例如去年一季度税收增速为近三年来最低,仅为10.3%,这对企业的减负具有重大作用,然而我们还需清醒地认识到,针对不同企业,其税负的具体变化还是很不一样的,需要我们区别对待。

2.针对不同行业的具体影响

(1)具体数据分析。通过上面的具体分析,再引入相应行业的相应税率,不难得出各自的增值率分歧点,当增值率大于分歧点时,企业税负增加,反之,企业税负减少。

对于提供有形资产租赁服务的相关企业,当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时,分歧点为30.88%,当增值税税率为13%时,其分歧点为9.62%,而当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和6%时,除非分歧点小于0,否则改革后企业的税负一定会大于改革前。

对于提供现代服务业的企业,针对17%、13%、11%、6%的增值税税率,其分歧点分别为95.59%、94.23%、93.18%和87.5%。

对于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7%、13%、11%时,对应的分歧点为53.47%、39.15%、28.09%,而当适用增值率为6%时,一旦分歧点大于0,其改革后的税负就会增加。

(2)中小企业受益匪浅。营改增制度的推进,直接降低了中小企业的税负,不仅增值税由以前的5%下降到3%,基本税率也有所下降,不难看出,政府正是为了减轻中小企业的纳税负担才推行这一制度的。中小企业的税负降低,不仅能有效提高就业率,还能为国家的稳定发展做出贡献,其优点是明显的,然而弊端也有不少,比如说导致中小企业沉迷现状,不愿扩大。这势必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带来影响,最终阻碍整个社会的前进。

三、对营改增政策的参考性意见

营改增是一把双刃剑,利用得好,能有效促进企业发展,利用得差,则会严重增加企业税负,这就要求我们以合理的方式理性对待这一税制改革,这需要政府和企业两方面统筹配合,积极交流,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1.针对相关政府部门

营改增能有效从整体上减轻企业税负,但我们不能忽视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的情况,站在政府部门的角度上看,就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确保社会的稳定发展。

(1)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密切关注结构性的增税。营改增造成的税负增加,往往是行业性的,这就涉及到一个科学的社会分工和分配问题,因此,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的时候,必须做好预期规划与设计,针对不同行业,完善营改增制度,使其在满足社会发展的前提下,全面地降低企业整体税负。

(2)积极统筹,预防税负增加产生的连锁反应。实际情况告诉我们,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这类劳动密集型企业,在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往往会出现税务增加的情况,若是因而产生了连锁反应,如某运输企业崩溃导致区域性的运输崩溃,就会严重制约社会的稳定发展。这就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做好统筹工作,在稳定物价和制定优惠政策方面积极努力。

(3)合理利用营改增政策,防治企业偷税漏税、钻政策漏洞。事实上,这是一个贯穿于所有税收制度的重要问题,不论何时何地推行何种税收政策,总是有不少利欲熏心的企业想法设法钻漏洞,逃避税务,这严重影响了相关政策的推进,制约了国民经济发展,要解决这一点,就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做好控制工作。

(4)积极进行税率调整和税款补偿工作。对某些行业,如交通运输业、建筑行业等,应进一步扩大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促进税务减负。而现阶段出现的税负不减反增,则从反面证明了税率设计的不合理,这就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进行调整完善,并且对相关企业做出合理的补偿。

2.针对相关企业

企业是纳税的主体,受营改增制度的影响最为直接,我们需要通过各种方式抓住这次减负的机会,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1)适度进行体制改革,以更适应减负效应。首先,企业分立,进行分散经营,将大而全的企业拆分为独立核算的分部,这样做可以改变企业的纳税人身份,有利于加大企业的进项税抵扣;其次,准确分析进项增值税的影响,合理调整定价体系,在减轻上游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的同时,利用进项税抵扣平衡下游企业的税负,进而在保证利益的同时降低相关企业税负;再次,还可以通过企业间的联合运作,将收入分解,进而使基税降低。当然,还有其他一些税务减负的措施,需要相关企业积极关注合理应用。

(2)合理利用各种优惠政策,深化营改增的减负功能。首先,部分业务任然能享有原来的优惠政策,如包机业务、广告等,这就需要相关企业保持关注了;其次,营改增还有许多新的优惠政策,例如“试点地区税负增加企业据实申请税收返还”等,相关企业有必要积极应用。了解了这些政策后,我们有必要从高选用抵扣率、完善抵扣链条,保证这些政策能够切实有效地产生效果。

总之,营改增是党和国家为了有效降低企业税负所提出的新制度,即便现在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可能导致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但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覆盖面的不断地提高,这些问题必然会得到合理的解决。一方面,随着改革的深入,政策的合理性会得到提高,随着覆盖面的扩大,进项税的抵扣也会增加,另一方面,随着企业对相关政策分析的深入,我们必然能在满足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措施,进一步削减企业的税务。总因素结合在一起,必将使得营改增为社会的稳步前进做出更多贡献。

四、结束语

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企业而言,既是一种机遇,能促进企业减负,增强企业发展能力,又是一种挑战,可能造成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这就要求我们从两方面入手,积极利用税制改革,为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一方面,我们需要抓住减负的机遇,加大生产力度,紧紧抓住营改增的机遇,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一方面我们必须科学合理地调整发展方式,适当做出改革,以避免税负不减反增的情况出现,进而维护自身利益,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程子建:增值税扩围改革的价格影响与福利效应[J].财经研究,2011(10).

[2]潘文轩:“营改增”试点中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现象分析[J].财贸研究,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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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倾销税的福利经济理论分析

根据经典博弈理论,我们假设对外贸易活动是一个一次性博弈,有A,B两个理性国家,每个国家都独立自主的制定贸易政策,每个国家的纯战略有:自由贸易,限制贸易。实际上A、B两国都选择“自由贸易”对博弈双方来说是最佳结果。但经过分析:对于A国,当B选择自由贸易时,A的占优战略是限制贸易;当B选择限制贸易时,A的占优战略是限制贸易,从而A的占优策略是限制贸易。同理,B的占优战略也是限制贸易。于是我们得到该博弈的占优策略均衡为(限制贸易,限制贸易),是一个负和博弈,双方两败俱伤,形成了“囚徒的困境”。这和目前世界上贸易战不断的情形是相吻合的。作为理性的国家来说,都有动机和对方谈判,从而达成一个协议——合作博弈,来改变“囚徒的困境”。

当进口国政府对出口国企业征收反倾销税,使得在进口国市场商品价格上升,使消费者要花更高的价格才可获得商品,减少本国的消费者剩余,但将增加本国的税收和本国企业的生产者剩余。进口国政府通常根据消费者剩余、生产者剩余和税收三者权重最大化的原则决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

二、反倾销税的征收对进口国福利影响的实证分析

1.反倾销税对进口国消费者福利的影响

进口国消费者是倾销的直接受益者,自然也是反倾销的直接受害者。若把消费者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无疑减少了消费者剩余,降低了消费者的福利水平。当倾销和其后的反倾销发生时,进口国消费者与被倾销企业之间的矛盾开始出现。生产企业希望通过反倾销来维持一个较高的市场价格,而消费者当认识到存在国外竞争企业倾销压价的机会时,则希望争取这一机会,以扩大自身的福利。反倾销税使国内商品价格得到了提高或维持,生产企业得到了保护,但却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一国政府多数时期注重的是生产者利益而非消费者利益,所以进口国消费者在整个反倾销过程中无疑成为了最大的受害者。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福利,必然会选择价格略高于被征收反倾销税方、但要远低于本国同类商品的第三国的进口商品,消费者的这种选择使得政府的产业保护政策失效,国家整体福利进一步下降。

2.反倾销税对进口国生产者的福利影响

价格的提高和国内产出的增加使国内厂商从实施反倾销税中受益。这样进口国生产这种产品的产业受到保护,反倾销税起到保护作用,产业保护效益就是使生产者剩余增加。但征收反倾销税,往往都是以牺牲消费者剩余为代价的。经计算可知征收反倾销税对产业进行保护的结果是消费者剩余的损失大于生产者剩余的损失,因此,可得出征收反倾销税实施产业保护很难达到正效应或者福利均衡。由于反倾销税作为贸易保护措施的无效性,使得受到保护的企业往往缺少竞争条件下那种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结果是产业发展缓慢,无法在政府保护条件下通过技术创新创造属于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而依靠保护、缺乏核心竞争力,却又可以获得政府保护,使得受保护产业的竞争力进一步下降。最终导致消费者选择境外第三方商品进行替代,这一选择的结果,使政府所有的保护政策失效、国内相关产业彻底失去竞争力。

3.反倾销税对进口国总体福利的影响

篇6

作为秦皇岛老牌净水商贸公司,互邦净水在当地经营多年,形成一大批净水产品购买客户群。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王总发现了一个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服务对象的“流失”。一般来讲客户服务单上所留信息都是用户的原有地址和手机电话,当这些有效联系信息更改之后,鲜少有用户会想到通知商家,这样就导致后续服务的续接出现问题。但是净水机是对售后服务依赖性极强的品类。一方面,服务是产品出水品质的保证;另一方面,服务是商家创收的主要方式之一。如果服务衔接不畅,很容易失去产品后续的销售和品牌拉力。

微营销保证了服务的持续性

随着新媒体的兴起,王总也开通了自己的微博和微信,最初仅限于工作沟通和交流。年会之后,王总吸收了会议上所展现的微营销案例,并且率先在自己的微信上进行尝试。

第二步,主动获取客户微信信息。一般来讲,获取用户的微信信息是一项比较难的工作。尤其是出现扫微信的诈骗事件出现以来,用户在“扫扫看”上更加谨慎小心,让用户主动扫码是获取信息的关键。为此,王总对用户服务单内容进行更新,除了印上自己的公共二维码之外,还将用户的QQ号码和微信号码添加到信息的重要一栏,以方便回访联系,公信力和适当合理的理由很容易取得用户信任。王总说,相对于电话号码的更换,QQ号和微信号更为稳定,并且具有与用户沟通的时时性。按照这些联系方式,可以很快的切入用户使用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包括鼓励用户在微信上晒体验照片。

第三,包括安装、使用、清洗、维护、换芯、促销、净水知识、使用常识以及团队激励等,互邦净水的动态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时时播报,一方面增加用户与商家的沟通,另一方面将商家活动讯息传递给有需求的用户,使营销对象更精准,营销活动更有目的性,营销效果更有针对性。这种与用户的互动,不仅促进了销售,同时也是解决服务断层问题的有效方式。目前王总不仅通过微博微信为用户提供了更及时的服务,也找回了不少曾经流失的客户,进一步扩大了自己的服务半径,实现了服务增值。

篇7

1.1 一般资料 我院2009年9月至2010年8月住院的肝硬化合并腹水患者61例。其中肝炎肝硬化40例,药物性肝硬化3例,酒精性肝硬化9例,布加氏综合症肝硬化4例,原因不明肝硬化5例。治疗前无肝性脑病、腹水感染、消化道出血等并发症。经限水、限钠、改善肝功能、利尿等治疗,疗效不佳,为顽固性腹水1-2。将患者随机分为二组 研究组 放腹水辅以利尿剂,白蛋白治疗 对照组 腹水浓缩超滤治疗

1.2 治疗方法

两组患者均采用保肝、利尿、对症、支持等常规治疗,疗程3周。研究组在常规治疗基础上,采用腹水超滤浓缩回输腹腔治疗,让腹水通过浓缩器,滤过腹水中小分子毒性物质和水,比重较大的腹水中蛋白等物质随浓缩液沉降于下部直接回输至患者腹腔内。对照组在常规治疗基础上,采用多次反复治疗性腹穿放液。两组初次放液控制在800至1000ml,每5天放液1次,每次放液2000ml。穿刺放液后均补充人血白蛋白,酌情补液,严格无菌操作,治疗期间心电监测观察血压及心率变化。

1.3 观察项目

所有患者每次腹穿后,查腹水常规及生化,每周查肝功能。密切观察患者症状,体征改善情况以及患者的不良反应。治疗结束后1个月随访1次,连续随访3个月。

1.4 疗效判断 显效

腹胀明显减轻,呼吸困难缓解,尿量增加,腹水消失或余少量持续3个月以上。有效:腹胀减轻,食欲改善,尿量增加,持续1至3个月。无效:症状减轻,但4周内腹水迅速恢复原来水平。

1.5 统计学方法

两组计量资料比较采用t检验。

2 结果

2.1两组疗效比较

治疗后研究组临床疗效明显好于对照组(P

表 3 研究组与对照组疗效比较(%)

与对照组比较,*P

2.2 两组腹围,体重,24小时尿量比较

治疗后研究组腹围,体重,24小时尿量均好于对照组(P

2.3两组腹水生化及补体C3变化

治疗后研究组腹水蛋白及补体C3高于对照组(P

与对照组比较,*P

2.4 不良反应

两组治疗方法均未出现明显不良反应。

3 讨论

顽固性腹水患者应用腹水超滤浓缩回输治疗可明显减轻患者因输入大量人血白蛋白而引起的经济负担。腹水超滤浓缩回输腹腔治疗肝硬化腹水的基本原理是利用分子筛技术,通过腹水浓缩系统制的超滤膜将腹腔中过多的水分和分子量小于45000道尔顿的物质[3]滤出,同时截留了腹水中的蛋白质及补体C3,细胞等物质。回输腹腔后,补体C3和巨噬细胞增加对防治腹腔感染有积极作用。腹水超滤浓缩回输腹腔为无菌密闭循环系统,不良反应少,治疗时间短,感染机会低,可用于治疗各种病因所致的顽固性腹水,并可迅速缓解症状,减轻腹水对腹腔脏器,特别是对肾脏和肾小管的压迫,肾血流和肾滤过率增加,肾小管恢复对对利尿剂的敏感性,尿量增加。[4-5]患者在治疗后血清白蛋白上升,腹水蛋白上升。腹水回输前后血和腹水中电解质变化不大,这可避免大量的腹水滤出而引起的电解质紊乱。同时回输腹腔的白蛋白通过腹膜吸收,有实践证明,向腹腔内输入白蛋白,72小时后被吸收入血的比例是23.23%[6],使血浆胶体渗透压增加同时有效循环血量增加,改善全身血流动力学及肾脏功能,从而阻断腹水的形成环节,起到治疗作用。

本实验观察组资料显示:腹水超滤浓缩回输腹腔的总有效率72.2%,与国内外报道基本一致[7]腹水超滤浓缩回输可迅速减轻患者痛苦,改善症状,减少输入蛋白量,治疗费用减低,缩短住院时间,是治疗肝硬化顽固性腹水的一种经济有效的方法。

参考文献

[1]陈灏珠。实用内科学[M].12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1983-1997.

[2]刘超英,胡大荣,彭小君,等.FSCLZLY-A腹水超滤治疗仪研制与临床应用[J].中华肝脏病杂志,2002,10(1):77

[3]张永玲,吴桂美.腹水超滤浓缩回输治疗肝硬化顽固性腹水126例的护理体会[J].实用肝脏病杂志.2007,10(3):200

[4]Bemardi M,Rimondi A.Ascites apheresis,concentration and reinfusion for the treatment of massive or refractory ascites in cirrhosis [J].J Hepatol,1994,22:289-95.

篇8

“营改增”自试点以来,有关“营改增”是减税还是增税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税率是衡量税负的主要标志,“营改增”的税率选择无疑便成了学者们研究的焦点。李星、刘红艺(2012)研究认为,在增值税“扩围”改革过程中从低适用现行增值税税率,可以改善居民的福利水平。谭郁森、朱为群(2013)从增值税中性的角度提出,在“营改增”过程中,强调地区和行业差异,增加更多档次的低税率,势必会大大增加税制的复杂性,影响增值税中性优势作用的充分发挥。他们利用投入产出法测算出我国增值税税率为12%是较为合理的,并提出了过渡期相应的过渡措施。在既有的研究中,很少学者就“营改增”的不同税率选择对相关纳税人及最终消费者的税负影响进行研究。本文分析了“营改增”试点行业的属性特点,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增值税的抵扣制度,来探讨“营改增”的不同税率选择对相关纳税人及最终消费者的税负影响,进而提出税率改进的建议。

一、“营改增”试点范围特点分析

目前“营改增”试点范围为交通运输业与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交通运输业与现代服务业在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与制造业的关系非常密切,其所提供的服务绝大部分都不是居民直接消费,而是由生产性企业购买,服务产生的价值将通过价值链传递到最终消费品上。由于流转税的税负转嫁特性,虽然最终消费者不是纳税义务人,但其却是流转税的最终税负人。因此,交通运输业与现代服务业在流转过程中被征收的税收,最终也通过流转链条转嫁到了消费者身上。

二、税负指标选择与基本假设

(一)税负指标选择

衡量税收负担的指标有很多,宏观的有国内生产总值税负率、国民收入税负率等,微观的有总产值税负率、增加值税负率、净产值税负率等。本文在研究分析时采用增加值税负率指标。

增加值税负率=增值税税额÷企业增加值

根据增值税的原理,商品价值由C+V+M组成,增值税是对商品中的V+M进行征税。流转税具有转嫁性,选择该指标有利于分析商品或服务在每一环节增加值的实际税负。当然这些税负最终由消费者来承担。

(二)基本假设

实际生活中的商品与服务流通环节比较多,本文为了方便分析,作如下假设:假设1,把整个服务与生产活动简化为三个环节,分别代表服务、生产、零售环节,且三个环节连续;假设2,把服务提供环节看作整个生产过程的起点,对服务提供环节中的一般纳税人的进项扣除简化为零,也就是如果前面环节有税款,则全部体现在本环节;假设3,为了便于分析,此处假设所有环节增值额为100,每个环节的销售价等于商品的进价加上本环节所承担的增值税;假设4,每个环节抽象为只经过一个纳税人;假设5,因原营业税纳税人“营改增”后的小规模纳税人对链条的状态影响较小,所以本文不研究原营业税纳税人“营改增”后的小规模纳税人情况,且其也只有一个3%征收率,研究它对本文的意义不大,故分析时只考虑原营业税纳税人“营改增”后为一般纳税人(以下都称为“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假设6,假设各环节不存在免税情况,也不存在其他不能抵扣情况;假设7,生产环节与零售环节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并假设一般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进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小规模纳税人进货不可以抵扣。生产环节与零售环节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

基于上述假设,可以得出以下四种流转过程:

(1)“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生产环节一般纳税人零售环节一般纳税人消费者

(2)“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生产环节小规模纳税人零售环节一般纳税人消费者

(3)“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生产环节一般纳税人零售环节小规模纳税人消费者

(4)“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生产环节小规模纳税人零售环节小规模纳税人消费者

三、税负率计算

以下基于上述四种流转过程对各自的税负情况及最终消费者整体税负进行列表计算。在进行税率比较时,选择“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6%、10%、17%三种情况(选择其他税率分析结果类似)。

(一)生产环节为一般纳税人,零售环节为一般纳税人的计算结果(见表1)

(二)生产环节为小规模纳税人,零售环节为一般纳税人的计算结果(见表2)

(三)生产环节为一般纳税人,零售环节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算结果(见表3)

(四)生产环节为小规模纳税人,零售环节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算结果(见表4)

四、“营改增”税率选择对相关纳税人及最终消费者整体税负的影响分析

(一)对“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影响

从上述结果可以看出,对“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也就是其自身影响来说,随着税率的不断提高,其自身税负不断加重。

(二)对生产环节纳税人的税负影响

从表1、表2计算结果可以看出,“营改增”税率选择对生产环节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影响结果是相反的,即随着“营改增”税率的不断提高,其下一生产环节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率不断下降,而其下一环节的生产者如是小规模纳税人,则随着“营改增”税率的不断提高,其税负不断升高。

(三)对零售环节纳税人的税负影响

从表1的结果看,如零售环节一般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处进货,则“营改增”的税率选择对其没有影响;从表2的结果看,如零售环节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则随着税率的提高,其税负将不断提高;从表3的结果看,零售环节小规模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处进货,则其“营改增”的税率选择对其税负没有影响;从表4的结果可以看出,零售环节小规模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随着“营改增”税率的不断提高,其税负也不断提高。

(四)对最终消费者的税负影响

从表1、表3的结果看,只要生产环节为一般纳税人,不管零售环节为哪类纳税人,最终消费者的税负都不会因为“营改增”税率的改变而改变;从表2、表4的结果看,只要生产环节为小规模纳税人,最终消费者的税负都会随着“营改增”税率的提升而不断加重。

五、“营改增”税率选择建议

各行业所承担税负的轻重将直接影响各行业的切身利益,而税率必然是影响各行业税负最重要的因素。因此,在“营改增”的过程中,如何合理选择税率,将直接影响“营改增”的顺利推进。针对“营改增”的税率选择,本文给出如下建议:

一是从最终消费者税负的角度看,在不增加最终消费者负担的前提下,“营改增”的税率应选择低税率。

二是从平衡各方现有利益的角度看,“营改增”的税率宜选择与改革前税负相同或略有下降的税率,以利于改革的顺利推进。

三是从增值税中性的角度来看,增值税宜采用单一税率的形式,但从“营改增”的实际来看,目前立刻统一会造成税负上升企业的反对,因而增值税税率宜适度下降并逐步过渡到统一税率。对此谭郁森、朱为群(2013)已提出了较为可行的过渡期做法。

四是综合上述分析情况,在短期内,价格调整不可能一步到位,也可以说税负的转嫁不可能一下完全转嫁给链条上的下一环节,各方利益博弈可能非常激烈,因而当前税率选择应尽可能与行业改革前相一致,以便于“营改增”的顺利推进。但从长期看,税负会通过价格传递给最终消费者,前面环节受税率选择的影响较小,特别是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更是如此。因此,为了不扭曲经济,宜逐步过渡到统一税率,以充分发挥增值税中性的作用。

篇9

[中图分类号]R57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9―6019―[2010]06―03―03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我院2004年6月至2008年9月住院的肝硬化合并腹水患者中,经限盐、限水,利尿,补充蛋白和保肝等治疗,疗效不佳者67例为肝硬化合并顽固性腹水。其中肝炎后肝硬化39例,酒精性肝硬化25例。将患者随机分成两组,观察组32例,男30例,女2例;对照组35例,男31例,女4例。

1.2 治疗方法

两组患者基础治疗相同,观察组进行腹水超滤浓缩回输腹腔,腹水从左下腹经管路引出进入超滤器,经过超滤浓缩后,再经回输管路将腹水从右上腹输入腹腔,超滤出的水排出体外。每次排腹水量5000~10000ml,每周1次。对照组进行腹腔穿刺放腹水,每次排液2500~3000ml,每周1次。两组术后均补充白蛋白,每日10g,连用3天。

1.3 观察方法

治疗前后分别测量体重、腹围、尿量变化,观察电解质、肾功及肝功,同时观察肝性脑病、腹水感染及消化道出血等并发症。

1.4 疗效判断标准

①显效:治疗后腹水消失或仅存少量腹水,在辅助应用利尿剂的情况下维持3个月以上。②有效:治疗后腹水明显减少,在辅助应用利尿剂的情况下维持2~3个月。③无效:治疗后腹水明显减少,在辅助应用利尿剂的情况下维持时间短于2个月。

治疗以单次结果为准,显效率+有效率=总有效率。

1.5 统计学处理采用t检验和x2检验。

2 结 果

2.1 两组治疗后比较见表1。

观察组治疗后显效26例,有效6例;对照组显效16例,有效5例,无效11例。两组疗效比较,差异有非常显著性意义(P

2.2 并发症发生情况

篇10

doi:103969/jissn1004-7484(x)201309575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9-5333-02

肝硬化腹水是指由于肝脏疾病而导致肝脏反复炎症,当纤维化以及肝硬化形成后,就会出现许多的病理因素,例如水钠潴留、低蛋白血症、门脉高压等,从而引起腹腔内积液的临床症状。[1]肝硬化腹水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疾病,而是许多的肝脏疾病在终末期所表现出的共同临床表现。如果不采取积极的干预治疗,就会使预后非常差。我院采用奥曲肽联合腹水浓缩回输治疗肝硬化腹水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将收集的病例资料进行分析。

1资料与方法

11临床资料选取我院2006年1月份―2012年12月份收治的肝硬化腹水患者60例,其中男性38例,女性22例,年龄22-84岁。其中酒精性肝硬化3例,乙型肝炎肝硬化35例,丙型肝炎肝硬化22例。采用随机分组系统RandA10软件,将患者分为治疗组和对照组,每组30例,对两组患者的性别、年龄等一般资料进行统计学分析,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121治疗方法两组患者都采取常规的保肝、补充白蛋白和血浆、利尿等治疗,腹水感染者给予抗生素治疗。治疗组患者都采用WLFHY-500型伟力电脑腹水超滤浓缩回输机,对其给予腹水超滤浓缩回输腹腔。[2]1次滤除液体为6000-8000ml,治疗时间为15-3h,在此基础上加用瑞士诺华制药生产的奥曲肽01mg进行皮下注射,每日一次,10天为一个疗程。

122疗效评定标准显效:尿量明显增加,呼吸困难、腹胀减轻,腹水消失或者少量腹水能够维持在3个月以上;有效:治疗后症状有所减轻,能够维持在1-3个月;无效:症状虽然有明显的减轻,但是腹水在短期内恢复到原有水平。[3]

13统计学方法采用SPSS160统计学软件对数据进行检验,所有的计量资料都使用χ±s表示,使用t检验,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结果

通过对两组治疗效果进行比较,治疗组明显好于对照组,经过统计学处理,两组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讨论

形成肝硬化腹水的原因有许多,主要包括继发性醛固酮增多而导致肾钠重吸收增加、出现了过多的淋巴液等。[4]采用浓缩腹水回输腹腔,就能够滤出大量的水分,从而避免由于大量的利尿剂而导致电解质紊乱等不良反应。与此同时,随着腹压的减轻,肾动脉的压力也会随着减轻,这就会减少肾素、血管紧张素―醛固酮系统的分泌,这对增加尿量及尿钠的排出量有很大作用。[5]此外,如果腹水白蛋白浓度升高,而腹压减轻,淋巴系统就会增加白蛋白的顺应性吸收。

奥曲肽属于生长抑素中的八肽类似物,这就会保留天然生长抑素的药理学活性,从而使其具备半衰期长的特征。在治疗肝硬化腹水的过程中,生长抑素能够起到降低门脉压力和降低血管紧张素―醛固酮系统活性的综合效应结构。与此同时,采用低剂量的奥曲肽,就具有保护肝细胞和抗损伤的作用,而且奥曲肽还能够在细胞水平中降低脂质过氧化物和自由基造成的肝脏损害。

通过本组研究显示,采用奥曲肽联合腹水浓缩回输腹腔治疗肝硬化腹水,其总有效率达到了90%,而采用常规的治疗的总有效率只有70%,其效果明显好于常规治疗。在住院的时间上,对照组的治疗时间为(146±24)d,治疗组为(102±26)d,治疗组明显短于对照组,这就大大缩短了住院的时间。肝性脑病、消化道出血、肝肾综合征等并发症能够在很大程度减少,降低外源性人血白蛋白的用量。产生的不良反应少,而且比较安全。因此,采用奥曲肽联合腹水浓缩回输腹腔治疗肝硬化腹水能够达到较为理想的效果,值得在临床应用中推广。

参考文献

[1]曹舸,彭刚,韦会全,王力腹水超滤浓缩回输技术治疗顽固性腹水32例疗效观察[J]现代医药卫生,2009,8(11):167-168

[2]赵侠,邓爱民,王玉刚,张艳华,张小芳,马圆圆奥曲肽联合腹水浓缩腹腔回输治疗肝硬化顽固性腹水疗效观察[J]临床荟萃,2009,12(03):53-54

篇11

腹水是肝硬化患者常见病、多发病, 合并腹水患者每年有10%发展成顽固性腹水, 以往对这类患者多采用大量放腹水(LVP)的方法治疗, 但此种方法易并发低血压休克、肝昏迷、水电解质紊乱、腹腔感染、放后腹水增长迅速等副作用。2008年3月以来作者用腹水浓缩腹腔回输术替代LVP治疗顽固性腹水, 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选择2008年4月~2013年3月本科收治的乙型肝炎肝硬化并顽固性腹水患者68例, 所有患者诊断均符合国际腹水协会1994年对顽固性腹水的定义。其中男53例, 女15例, 年龄35~70岁, 随机将68例分为A组(治疗组)35例, B组(对照组)33例, 两组入院时基本情况相似, 术前均无肝性脑病、腹膜炎、上消化道出血及肝肾综合征。

1. 2 仪器 北京伟力WLFHY500腹水超滤浓缩回输系统。耗材:北京伟力公司提供的一次性使用的体外循环管路;LST120空心纤维透析器。

1. 3 治疗方法 两组患者在基础治疗的同时, 术后均使用呋塞米40 mg腹腔注射。治疗组行腹水超滤回输加新鲜冰冻血浆(每滤出1000 ml腹水静脉滴注100 ml血浆), 对照组行放腹水加静脉滴注新鲜冰冻血浆(每放出1000 ml腹水, 静脉滴注血浆100 ml)。

1. 3. 1 治疗组操作方法 A组均采用腹水超滤浓缩回输方法。治疗开始前用1000 ml生理盐水+30 mg肝素钠冲洗循环管路。患者取平卧位, 常规消毒、铺巾、局麻, 穿刺成功后, 左下腹穿刺针连接正压泵软管, 右下腹穿刺针连接负压泵软管, 设置正压泵流速为90~120 ml/s, 腹水经蠕动泵的转流, 并通过滤过器在负压泵作用下形成超滤浓缩, 浓缩后的腹水自右侧管路回输入腹腔, 整个过程为无菌操作, 术中床旁心电监护, 术毕多头胶带加压包扎72 h, 术后患者平卧8 h, 并观察生命体征, 一次治疗时间为1.5~3 h, 每次滤出3000~6000 ml, 第1次不超过4000 ml, 根据患者腹水情况决定间隔时间, 多数治疗为2~5次。

1. 3. 2 注意事项 严重心肺功能不全、2周内有上消化道出血者、严重凝血障碍、腹水感染者禁用;术前均测体重、腹围, 记24 h尿量、血尿常规、腹水常规、血电解质、肝功、肾功、凝血功能;治疗过程中生命体征监测, 以便调节腹水排放量及回输速度。

1. 4 观察指标 观察两组治疗前后体重、腹围、24 h尿量及腹水消退情况。

1. 5 疗效判定标准 显效:腹胀明显减轻, 体重下降, 腹围缩小, 腹水消失或少量并持续3个月以上;有效:腹水减轻, 尿量较前增加, 腹水1个月后又增多者;无效:腹胀减轻, 尿量增多得到短期缓解, 两周左右腹水增多至治疗前。

2 结果

2. 1 观察两组治疗前后体重、腹围、24 h尿量及腹水消退情况, 治疗1个月后对其进行t检验。见表1。

2. 2 两组综合疗效比较 见表2。

2. 3 不良反应 治疗组35例并发电解质紊乱1例, 低血压1例。对照组33例并发电解质紊乱6例, 腹水感染2例, 肝性脑病2例, 上消化道出血1例。治疗组不良反应明显少于对照组。

3 讨论

肝硬化顽固性腹水是内科顽症之一, 乙肝后肝硬化并顽固性腹水多发生于终末期肝病[1]。大量腹水不仅影响呼吸和循环功能, 常常还易并发消化道出血、自发性腹膜炎、肝肾综合征等致命的并发症[2]。目前对肝硬化顽固性腹水的治疗方法有:放腹水(LVP);腹腔静脉分流;经颈静脉肝内门体分流(TIPS);腹水浓缩静脉回输;腹水浓缩腹腔回输。放腹水要求每放1 L腹水, 补8 g人血白蛋白, 其治疗费用高, 腹水中的有用物质如蛋白质被丢弃, 造成浪费, 且放腹水后疗效维持时间短, 需反复放并增加感染机会;TIPS手术不仅费用高, 且术后易发生肝性脑病;腹水超滤浓缩腹腔回输术治疗顽固性腹水已在我国得到广泛应用[3]。其基本原理是利用分子筛所独有的单超滤功能, 滤出过多的水分和中小分子有害物质, 保留白蛋白等大分子物质, 提高腹水蛋白浓度, 达到回收蛋白的作用, 从而使血浆白蛋白浓度增加, 提高胶体渗透压, 增加全身有效循环血量, 使肾小球滤过率增加, 肌酐清除率增加, 增加尿量, 达到治疗腹水的目的[4]。本资料显示腹水超滤浓缩回输术加小剂量血浆应用, 对治疗肝硬化顽固性腹水, 疗效有累加作用。在临床症状缓解、腹水消退、蛋白回升、肾功能改善等方面明显优于LVP, 亦证明在肝性脑病、腹水感染、电解质紊乱等并发症发生上明显少于LVP。

腹水超滤浓缩腹腔回输治疗肝硬化顽固性腹水疗效可靠, 价格低廉, 操作简单, 且并发症少, 副作用少, 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更适宜基层医院开展。

参考文献

[1] 李保森,邹正升,孙颖,等.各型重症肝炎的临床特征及影响其颈后的危险因素分析.传染病信息, 2007,20(3):151-154.

篇12

一、绪论

农业税在我国有着2600多年的历史, 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后与1999年相比,农民每年减负总额超过1000亿元,人均减负120元左右,9亿农民得到了实惠。但与此同时,农业税的取消,也对农村经济产生了许多问题,如农村基层财政捉襟见肘,农村债务危机不断加重,宏观调控效应变窄等等。正如贺学峰(2007)所言:农业税的取消不只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它加速了农村无序力的形成,而这种无序力打破了农民组织化对未来尚存的预期。这种情况是以前中国农村社会从未出现过的。

财税改革的历史是一部人类进步的历史,同时也是一部充满了血与泪的历史。政治就是妥协,改革就是牺牲。取消农业税的政策早已颁布,并且已经平稳运行了六年,取得了很多令人瞩目的成果。本文讨论的意义在于分析农业税取消后给农村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如何将其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二、文献综述

(一)黄宗羲定律

“黄宗羲定律”是秦晖在其论文《并税式改革与“黄宗羲定律”》(2002)中根据黄宗羲的观点而总结出来的历史规律,即农民负担会在农业税改革初期下降一段时间后上涨到一个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从而走向了改革初衷的反面。

不同的学者对“黄宗羲定律”的成因有不同的见解。项继权(2004)认为,虽然多数朝代的农业税税率不高,但农民税外之费不绝,朝廷上下随意征派附加税、杂税以及地方政府和官吏的行为与国家财政分配的不合理是导致其定律的主要原因;叶青教授(2005)认为,出现“黄宗羲定律”的原因是国家未对农民实施国民待遇以及政府实行的“城乡分治”政策;伍潜娜(2010)认为,农民集团和官僚集团之间的利益博弈是导致这一定律形成的重要原因。

通过以上文献总结,本文认为: “黄宗羲定律”是确实存在的,并且带有很明显的周期循环性,其主要原因是我国的税收体制一直都缺少的思想。政府可以任意的加税减税,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受任何约束。这就使得税费改革中的问题只能通过体制内不断的自我纠正来解决,缺少外部监督,更缺少合理法律依据,其效率十分低下。但同时我们不也能将该定律的影响扩大化、严重化,更不能形成消极的心理预期。

(二)沉重的农业税负

过重的负担直接影响到农民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影响农业发展。项继权(2004)认为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农业收入增长缓慢;第二,由于工农业价格剪刀差的扩大。经营非农业比经营农业能获得更多的收入,于是农民的务农积极性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张季生(2005)认为,农民经营土地收入低和负担重,导致出现农民背离土地的现象,此外基层债务问题也日趋严重。因此本文认为:农业税取消后,单从经济上讲是合理可行的。首先,征收农业税的成本已经远远高于税收本身,是不合算的;其次,取消农业税后,增强了农民的购买力,为农村持续发展做出了贡献;再次,农民增收使得农业的投入效应明显增大,巩固了农业第一产业的基础地位。

(三)农民与基层政府的变化

农业税取消前,农民负担过重,因此各地农民与政府关系紧张,矛盾积聚,抗税、逃税,甚至是暴力殴打税务人员的事件时有发生。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后,官民关系得到了一定的缓和。项继权(2004)认为,农业税无论是税费负担还是农民负担,都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农村税费改革的本身并不是单纯的“税改费”或“减轻农民负担”的问题,它的实质内容首先是国家与农民关系的调整,其中包括政治以及权力的调整。贺雪峰(2005)认为,取消农业税会使乡村组织在为村民提供公共品时变得消极,农民也只能各自为战,不可能有效解决农村公共品供给的问题。

本文认为:经济基础必然决定上层建筑,而上层建筑也会对经济基础产生反作用力。尤其是在政府大力推行基层民主制的背景下,农业税的取消进一步弱化了乡镇的影响,农民获得了更多的自。但同时,乡村公共品的供给又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取消农业税的负面效应

(一)财政危机效应

首先,农村公共品的提供更加困难。根据公共财政理论,政府层级的财政支出配置主要取决于:(1)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经济规模;(2)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外部性,即受益的外溢范围大小;(3)居民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偏好[1]。但是行政管理体制与分权型财政体制之间的矛盾所导致的后果是下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的不一致,以及政府支出职责配置的背离。其次,乡村干部的积极性下降。取消农业税后,由于法治建设的长期滞后,以及传统“皇粮国税”思想的影响,农村干部的职能一时难以转弯;再次,农村基层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低,社会管理能力弱,农村自然灾害多,基层政府事权划分不清晰等等问题的存在,使得很多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受到了很大影响。

当然,中央针对以上问题也加大了对农村经济的转移支付。但转移支付在制度上本身也存在缺陷。第一,针对地区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较高,这就会造成区域间的不公平,同时也会为“寻租”提供可能;第二,缺乏法律层面上的制度安排,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第三,效率低下,农村公共财政的决策机制并没有真正建立,财政资金投入完全是自上而下,缺乏一种自下而上的需求表达和决策机制[2];第四,缺乏对转移支付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机制,所以往往会出现政令不畅,效果不佳的结果。

(二)债务危机效应

乡村债务问题是个长期遗留问题,也是各种发展不平衡下积累的结果,只是由于农村税费改革使农村债务的负面效应更加公开明显化。崔昌玺(2007)认为,改革前,由于“三提五统”和其它税费收取渠道的存在,使得部分债务负担转嫁给了农民;祁岩(2007)指出, 取消农业税后,一方面乡村收入大幅度减少,造成乡村政府的运转和组织活动经费不足,这就为新债务的出现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取消向农民收费,税费尾欠也不予追究,这就使得乡村政府无法获得偿债的资金,而短期内乡镇财政又无法得到大幅度的提高,乡村两级的债务消偿压力明显加大。

目前,我国乡村债务表现出的三大特点:一是负债额高; 二是负债面广;三是负债增长快[3]。高额的村级债务成为了新农村建设的瓶颈所导致的问题具体如下:其一,高额的村级债务让很多农民失去了对未来的希望,于是纷纷离开农村,几乎没有人愿意或敢于来对负债负责。其二,高额的债务让村干部失去了基本的工作热情与责任感。其三,债务也使乡镇领导失去了还债的信心[4]。

(三)宏观调控变窄效应

在国外,农业税免征已成为了惯例,但中国有着自己的国情。中国正处在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紧要阶段,农民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通过市场法则壮大和发展农业似乎更适合市场经济规律。

在我国对农业经济调控手段和空间有限的现实条件下,农业税是一个很好的调控工具[5]。可以通过税目的选择、税率的设计、税收优惠政策的安排等来指导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汤贡亮,1995)。同时李晓丹(1998)认为,税收中性化大大的削弱了宏观调控对资源配置具体过程的干预,让宏观领域内的配置更加市场化。李永刚(2011)则认为, 税收可以从宏观上调节商品供应总量与需求总量的关系。此外税收的固定性、无偿性、强制性的特征又使其在调控效果和速度方面明显高于其它手段。

取消农业税后,剩下的手段只有政府的直接补贴,但这种补贴有着很大的局限性。首先,在目前财权与事权相分离的大背景下,财政补贴往往很难直接到乡村一级财政,复杂的中间环节大大增加了政策的滞后性;其次,政府补贴不具有法律规范性,随意性很强,无法向农民传达一个积极持久的心理预期;再次,在政府补贴的具体操作过程很难做到透明化,这就为各种各样的“寻租”提供了可能。极大了削弱了宏观调控对农村经济的影响。

四、相关政策建议

(一)健全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机制

在农村公共品供给上,应合理界定政府与农民的责任。政府的重点应该放在那些农民办不了、办不好的事情上,开展农村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农村公益事业、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同时应该建立农村社区公共品的民主决策机制,让农民能表达自己的偏好,监督公共品的提供。具体建议如下:

1. 理顺乡村关系,完善民主选举。农村必须要先理清“政务”与“村务”的事权范围及相互关系,明确领导责任。同时健全社区公共品决策机制,保障村民的选举权和监督权。

2. 提升农村的决策能力,强化民主决策程序。一方面加强村干部的能力建设,使之承担起提供公共品的责任;另一方面,规范议事决策程序,完善民主监督制度。

3. 建立农村公共产品选择机制。各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经过村民委员会讨论批准,并且要及时进行村务公开,接受监督。

从制度上有效控制农民负担的增加。全面取消农业税后,专门向农民征收的税费项目是被全部取消了。但在目前的管理体制下,涉及农民生产生活的收费项目仍然不少,包括一些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等,而且一些超标准、乱设收费项目的现象也比较普遍。所以增强其收费的透明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 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并且建立规范制度

农业税取消后,基层财政依赖转移支付的程度加深,加之在分税制中中央和各级地方的财权和事权分配不合理的背景下,进一步改进现行的转移支付方法、建立健全规范转移支付的制度就显得尤为关键。

首先,应该继续加大对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以各地经济的发展水平和收入差距等客观因素为基础,准确合理有差别的确定支付规模;第二,转移支付方法多样化。运用多种方法相结合的手段,使得转移支付效果最优化;第三,明确拨款的使用方向,使专项拨款结构得到优化。将节省下来的资金投入到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缩小城乡之间的财政投入方面的差距,使更多的农民得到具体的实惠;最后,建立缓解基层财政困难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划分省、市、县、乡四级财政收入,完善基层财政收入体系。将地方税种的收入主要留给县乡两级,或提高县乡财政分享的比例,调动县乡政府发展经济和增加收入的积极性。

(三)增加农民收入

农民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根本,而增加农民收入又是解决农民其它一切问题的关键。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积极进行体制改革,大刀阔斧的去除体制中的弊端,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使城乡社会经济发展融为一体。同时要从严约束公共权力、防止公权滥用,实现政府职能向提供公共物品的根本性转变。

第一,鼓励农民工进城务工。我们承认在近几年里,农民工进城打工的权利以及受到的待遇都有很大的改善。但是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和城市对进城农民的不公正、歧视性待遇,极大地影响了这一政策的贯彻和落实,因此要继续推进相关改革,并将其成为一种制度性的安排。第二,加强农村第一产业的同时鼓励发展农村二、三产业。第一产业发展的好与坏直接影响着这个国家的根基是否稳定。在此基础上应该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尤其是对待乡镇企业,一方面要求乡镇企业推进改革和调整,积极引进强势企业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等现代企业生产要素。另一方面创造更加有利于乡镇企业充分利用资源优势的政策体制,只要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就不能随意打压。

(四)建立乡村债务的化解和管制机制

面对全国乡村数千亿的债务,化解的方式既不可能是靠中央和省级财政的一揽子政策,也不能完全由县乡财政自行解决。要在摸清债务底数的基础上进行化解式的处理。

首先,应该了解当地的事实情况,根据自身特定情况,制定出适合当地的方法。其次,对现有的乡村债务,应该区分债务形成的原因,分类逐步化解。要首先解决涉农债务,防止出现农民以债抵税,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再次,要严格控制新增负债。对具体项目要实行责任制,确立责任人,债随人走,并且引入司法机制,加大举债主要责任人的风险成本,杜绝因个人利益而举债的事情发生。

参考文献:

[1]崔昌玺. 废除农业税的负面效应及对策探究, 甘肃社会科学[J],2007,(2)

[2]崔立勇.取消农业税:农业减负不是全部[J],中国经济导报,2011,(3).

[3]黄国帧. 值得关注的农民收入统计数据, 党政干部参考[J],2011,(4)

[4]韩俊. 调查中国农村[M],中国发展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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