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28 15: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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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向拟建幼儿园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对拟办幼儿园(班)进行办园基本条件初审,写出初审意见并盖章;
2、申请人将签署初审意见后的书面申请和申报材料提交教委。申报材料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层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使用等; 申请人身份证件、个人简历、资格证件;拟任园长、主要行政负责人、专任教师、拟聘兼职教师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验资机构出具的办园开办费用验资报告、办园经费的来源渠道证明文件;民办幼儿园发展规划;办园场地证明文件;
3、区教委联同区卫生局和区消防支队等相关部门对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备、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审批通过后由区教委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和《XX市幼儿园等级证》。
(来源:文章屋网 )
第二条为了加强我市民办幼儿园管理,促进全市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暂行)》,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教育局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贯彻实施国家相关的政策和规定,制定和组织实施幼儿教育的发展规划,审核认定幼儿园办园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定级管理,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规范教材征订,统一收费标准等。同时具体负责幼儿园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检查、考核、师资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市卫生局要贯彻落实有关儿童卫生保健工作的法律法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对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全市幼儿园卫生许可的审核认定、饮食卫生的督查,卫生保健及常见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指导,教师、幼儿健康的体检等工作。
第七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对全市幼儿园安全进行监管,对园舍、设施进行安全鉴定,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幼儿园进行整改,责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幼儿园停办。
第八条市交警部门主要负责幼儿园接送车辆的管理,要将民办幼儿园的接送车辆纳入客运车辆的户籍化管理,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驾驶员资质的审定和安全法规的教育。
第九条市公安、消防部门主要负责全市幼儿园周边治安环境的整治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幼儿园进行整改。
第十条市财政、物价部门主要负责对全市幼儿园的收费进行管理和督查。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幼儿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备案并公示。
第十一条市广播电视局主要负责协助市教育局对全市幼儿教育发展情况,通过艺术活动和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及时进行宣传报道,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第十二条民办幼儿园要严格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对已经过市教育局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十四条市规划局和建设局在审批小区新楼房建设设计、规划中必须带有一定规模的幼儿园用房。
第十五条实行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市卫生、安监、公安、交警、消防、财政、物价、广播电视、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规划、建设等部门参加的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协调、解决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全市幼儿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章举办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幼儿园的审批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幼儿园的设置符合市教育发展规划;
(二)幼儿园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隐患;
(三)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幼儿园的园舍、场地、设施、设备以及卫生、安全状况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六)有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
(七)有根据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方案以及课程教学计划;
(八)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拟聘任的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学历证明)文件;
(五)拟办幼儿园的章程草案和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课程计划等);
(六)拟办幼儿园的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计划配置情况说明及场地使用权证明;
(七)幼儿园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需经市公安消防部门安全检查,并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八)市卫生监督所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幼儿用餐的幼儿园);
(九)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
第十九条幼儿园审批程序。
举办者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填写《*市幼儿园审批申请表》。对申请的幼儿园实地考察,由主管局长在《*市幼儿园审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意见分为两类,完全具备条件的可签署“同意注册”;条件不完全具备,但符合安全要求的可签署“同意筹设”,所有举办者都必须按申报材料的要求提供实证式材料(打印或复印)。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申办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批。对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给予注册登记,颁发办学许可证;对不完全具备条件,但符合安全要求的发给筹设批准书。
幼儿园凭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和筹设批准书,到市民政局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然后到市物价局办理备案登记后方可招生。
第二十条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班)。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手续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停办,对拒不执行决定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市公安、卫生、物价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非法办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非法办园者承担。
第二十一条民办幼儿园停办应在停办前两个月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停办手续。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应报审批机关核准。未经审批机关核准同意,不得随意停办幼儿园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民办幼儿园不得进行和参与宗教或迷信活动。
第二十三条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校车接送、安全防护等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儿童接送、安全教育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民办幼儿园出现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师生伤亡等重大事故,市教育、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规范,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
第二十六条民办幼儿园使用幼儿学习和活动的教材、手工操作教材和音像资料,必须严格按照市教育部门的要求征订,严禁使用盗版教材。
第二十七条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国家要求聘用教师、保育员、医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凡学历不达标的,幼儿园应督促他们参加学历培训,尽快取得相应学历。
第二十八条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卫生部门的业务检查和指导,认真做好入园儿童和在岗员工的体检、卫生、消毒、防疫、儿童营养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民办幼儿园应向家长开具行政事业性收据。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条实行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对全市幼儿园进行督导和评估的年检制度,对年检不合格和擅自办园的幼儿园采取强制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同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第五章园长与师资队伍
第三十一条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与教职工签订符合法律法规内容的集体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办理法律法规要求的各种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二条民办幼儿园实行园长任职资格和教师资格制度,其任职条件参照公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幼儿园聘任的园长报审批机关核准,聘任的教师和工作人员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幼儿教师纳入公办幼儿教师的在选聘、选优、表彰、职称评定、培训、考核、晋级、业务活动等方面实行同等待遇。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或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不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征订教材,使用盗版教材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教师的;
(八)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九)擅自变更幼儿园名称、类别、地址、法定代表人的;
(十)擅自分立、合并幼儿园的;
(十一)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十二)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的。第三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一、指导思想
以邓--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xx-2020年)>的实施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教育工作部署,认真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大力倡导尊重教育、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胜利召开。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的具体实施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xxxxxxxxxx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许若平同志兼任,负责具体工作。
三、评选条件及范围
(一)评选条件
1、坚持邓--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讲政治,讲大局,有开拓创新、团结实干精神。
2、遵纪守法,有师德修养,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3、班子团结,创新务实,有向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4、重视教育,尊重老师,尊重人才,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有突出贡献。
(二)评选范围
1、“十佳校长”评选范围:我市各学校(含幼儿园、民办学校)现任校长(园长)。
2、“十佳班主任”评选范围:我市各学校年度内在任的班主任。
3、“优秀教师”评选范围:各学校的在岗教师。
4、“先进教育工作者”评选范围:从事教育、教学或教研等工作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包括教育局各科室的工作人员)。
5、“教育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我市教育系统各学校、各单位(含幼儿园、民办学校、教育局各科室)。
6、“尊师重教先进个人”评选范围:我市各镇、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干部职工及社会各界有关人士。
7、“尊师重教先进单位”评选范围:为xxx教育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乡镇、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评选奖项和名额
1、xxx市“十佳校长”10名。
2、xxx市“十佳班主任”10名。
3、xxx市“优秀教师”50名。
4、xxx市“先进教育工作者”10名。
5、xxx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10个。
(以上奖项,各单位每个奖项推荐一个名额参加评选)
6、xxx市“尊师重教先进个人”5名。
7、xxx市“尊师重教先进单位”5名。
(第6、7奖项只限于乡镇、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人士,且每个单位每项推荐一个名额参加评选)
五、表彰方式
在教师节期间,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庆祝教师节表彰大会,对获得表彰的先进个人和集体颁发荣誉证书,并奖励一定的奖金。
体现中小学不同特点
今年的改革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维护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关键词:
统一名称
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关键词:
破格评审
根据河南省教育发展情况,结合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在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基础上,制定我省中小学教师具体评价标准。
新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要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对于少数特别优秀的教师,制定相应的破格评审条件。中小学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的评价标准要体现中学、小学的不同特点和要求,有所区别,并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
关键词:
评价办法多样
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认真总结推广同行专家评审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中的成功经验,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业务测试、量化赋分、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要在水平评价中全面推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关键词:
与岗位聘用相衔接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要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评聘工作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关键词:
试点范围涵盖中小学、幼儿园
本次改革试点选择郑州(含河南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焦作、许昌3个省辖市。改革试点的范围包括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省、省辖市、县(市、区)教研室和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方案参加职称评审。
关键词:
人员过渡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牵涉到的人员过渡问题,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对于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已经取得的资格依然有效,择优聘用到相应岗位时应给予适当倾斜,不需再经过评委会的评审。
关键词:
少先队辅导员纳入教师范围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人社部、全国少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青联发[2010]33号)精神,在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中,将大队辅导员少先队工作内容、工作量以及获得少先队工作方面的奖励和成果纳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范围。
关键词:
中学高级评审时间为11月下旬
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于10月9日至10月16日接收申报材料,10月下旬召开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议。
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于10月22日至10月27日接收申报材料,11月上旬召开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议。
河南省中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于11月3日至11月10日接收申报材料,11月下旬召开河南省中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议。
河南省工艺美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于10月23日至10月30日接收申报材料,12月上旬召开河南省工艺美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议。
河南省教育厅工程、研究、中小学、图书资料、工艺美术和中职学校等6个系列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于11月3日至11月30日接收申报材料,12月上旬召开评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