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化解经验材料范文

时间:2023-02-28 15:32:40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矛盾纠纷化解经验材料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矛盾纠纷化解经验材料

篇1

一、我镇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做法与成绩

近几年来,我镇党委、政府及各村能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为指引,坚持“一手促发展,一手保稳定”,以解决民生问题为根本,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确保了我镇社会总体上的持续稳定。

(一)领导重视,抓建设统一了思想认识。思想认识是一切工作的基础和力量之源,也是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思想保障。镇党委、政府始终把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摆到突出的位置,当做关系党的事业兴衰的大事来抓,从抓什么到怎么抓,我们不断创新工作思路,从长规工作到长效机制,我们构筑起新型防控体系。20xx年初在总结20xx年工作中,我们发现全年共调解纠纷100余起,这项工作不仅牵扯了镇党委、政府很大的精力,同时也影响了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大局。基于以上认识,镇党委、政府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这几年矛盾纠纷涉及到的部门,率先提出了整合治安资源,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心这一工作思路,着力打造安全的治安环境、交通环境、发展环境和人居环境。按照这一工作思路,结合xx镇的实际情况,我们将维稳办、综治办、办、司法所、经管站等部门纳入调处中心,让他们直接介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这一工作模式探索中,我们随前旗政法委赴外地考查综治维稳工作,通过学习,我们的工作思路逐渐清晰了,在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在旗政法委的指导下,我们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的基础上,建立了大调解格局的综治维稳工作中心,形成了以部门力量的整合、资源共享、镇村联动、携手调处为主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新模式。

综治维稳工作中心建立后,村级化解不了的矛盾在一楼接待室就能得到工作人员的接待,根据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归属,由职能部门接待处理,避免了以往来访群众直接上楼找领导的现象。既方便了群众,又使领导从处理接访中腾出时间,集中精力谋发展,一心一意搞建设。

(二)建立机制,抓落实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是关系到我国社会稳定全局的系统工程,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近几年来,xx镇党委、政府正在逐步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建立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分析研判机制。

镇党委要求镇综治维稳工作中心做好日常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同时,重点加强对辖区范围内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触角前移,及早发现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将各类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不断延伸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的工作触角,“变上访为下访,变关门为开门”,扩大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的覆盖面,将各个领域、行业和群体的问题都纳入了排查的范围,采取了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和特别防护期排查等方式,坚持“村组每月一排查,镇每季度排查一次”的制度,不断提高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的频率和针对性,在此基础上,建立社会矛盾纠纷的台帐,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强化矛盾纠纷情报信息工作,建立镇村两级情报信息网络,及时掌握不稳定因素,准确分析判断治安形势,提高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防止的发生,使80%以上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截止2009年末,村级调解矛盾纠纷37起,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镇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压力。镇、村两级机构按同一工作程序运转,上下联动,系统管理,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形成了以“大排查”促“大稳定”的工作局面。

2、完善以组织建设为主要手段的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机制。由于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绝大多数是人民内部矛盾,对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主要是采取调解手段。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是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组织保证。xx镇村两级组织都成立了平安建设领导小组、综治办、维稳领导小组等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专门机构,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中发挥了组织、协调、排查、化解等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以整合各部门力量化解矛盾纠纷为目的的镇综治维稳工作中心的建立,更使我镇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有了更好地抓手。《xx镇综治维领导稳工作中心实施方案》和《xx镇综治维稳工作中心制度》等相关文件的出台,从工作原则、程序、制度、案件分理、人员守则等方面对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进行规范,将化解矛盾纠纷的责任层层分解,建立起横向和纵向的领导责任制,使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落到实处。

二、我镇存在的主要社会矛盾纠纷及其成因

(一)我镇存在的主要社会矛盾纠纷

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我镇作为前旗一个人口多、农业和工业基础较薄弱的城郊镇。虽然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采取了各种措施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但是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我镇一些矛盾纠纷仍然突出,造成了部分地区的不稳定,这些问题主要包括土地征用问题、涉农问题、林地(场)遗留问题、土地纠纷、家庭邻里纠纷、民事纠纷等。这些问题仍然是当前我镇突出的社会矛盾纠纷,影响了我镇部分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我镇社会矛盾纠纷的成因分析

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总是基于一定的成因的。只有对我省社会矛盾纠纷的成因进行分析,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1、村级治保会、调委会管理体制有待完善,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一是个别村的工作人员在实际调解矛盾中存在人情大于政策、法规等情况,使天平失衡,从而导致矛盾激化。二是对矛盾纠纷化解不及时引发矛盾激化。

2、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利益关系矛盾。一是农村土地管理不完善,农民往往因为一垄甚至半条垄而引发矛盾,此类矛盾比较突出,占镇村调解的纠纷65%以上。二是村委会换届中各种利益关系矛盾。由于在选举中或多或少会触动各方利益,引发罢选、贿选造成等,使宗派利益激化。三是村集体中群众与群众利益的矛盾。这类矛盾由于历史原因化解起来比较困难。如我镇永兴村就是因为村集体菜田引发此类矛盾并且和村换届交织在一起。

3、法制不健全、群众法律认知不够,是导致社会矛盾纠纷的法律原因。一是法律规定不完善。如,对于问题,虽然我国于2005年颁布了《条例》,但这个条例中对少数人上访人员违反《条例》的一些行为缺乏刚性的处罚规定,从而造成了许多无理上访、非法上访甚至引发了新的社会矛盾纠纷。二是农村群众法律意识有待提高,广大群众不是不懂法,而是对有些法律一知半解,往往导致与法律背道而驰。

4、部分群众道德素质不高,是引发一些家庭矛盾的深层原因。具体表现在赡养老人、离婚、扶养儿女等方面。

三、建立化解我镇社会矛盾纠纷长效机制的途径

(一)建立健全强有力的化解矛盾的组织领导机制,形成合理的组织体系

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机构,形成化解矛盾的组织体系,才能真正将化解社会矛盾工作落到实处。今年镇党委、政府重点抓基层治保会、调委会建设,从实行目标管理量化分解到业务培训都做了细致安排,并着手建立长效机制,努力打造一支业务过硬的矛盾纠纷化解队伍。

(二)大力发展经济,构建合理的利益关系协调机制

大力发展我镇经济,是解决一切社会矛盾纠纷的前提所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是相辅相承的关系。我镇要继续坚定不移地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科技兴镇、农业稳镇、乳业富镇、工业强镇”战略,努力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才能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我镇社会稳定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

(三)进一步健全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

篇2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和用好新的上升期,以构建和谐社会为主线,紧密联系我局职能范围内突出问题,认真开展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全面深入排查矛盾纠纷和隐患,着力预防和减少新的矛盾和问题,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为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社会稳定,共同建设和谐*做出新的贡献。

(二)阶段性工作目标

按照区联席会议提出的集中化解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夯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突出矛盾纠纷的工作基础;基本建立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长效工作机制和市局“两个确保”(确保我市进京非正常访数量逐月下降,尽早退出前5名;确保拆迁方面进京访的批次、人数和排名明显下降)、“一个千方百计”(千方百计减少和控制不可预见的进京访)的目标要求,认真做好案件的清理、处理、核查、息诉罢访工作。对*年以来上级领导批示交办的,市、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的,上级部门交办未结的及赴京上访未息诉罢访的案件进行彻底地排查梳理,并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注重预防,超前化解的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坚持以疏导教育为主的原则;坚持责任追究原则。制定并落实处置措施,严格做到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落实到位,切实解决本单位本部门的突出问题及隐患,确保稳定,确保全年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具体工作安排

根据市局、区政府联席会议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全面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排查清理阶段(*年4月15日至4月25日)

1.局机关各科室以及各基层单位要形成“拉网式、全覆盖、不间断”的工作机制和模式,进行横到边、纵到底的全方位排查分析,深入、彻底地查找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全面排查各种突出问题及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上级交办未结、未息诉罢访的案件以及越级集体上访、重复上访未息诉罢访的事项进行认真排查梳理。

2.要通过领导干部下访、接访及召开分析会、矛盾纠纷排查会,全面摸清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要按照诱因、时间、地点、单位、涉及人数、重点人员、事态发展预测等七项要素,逐件登记造册,建立台帐,注明包案领导、责任部门、具体承办人和拟定的办结时限。

3.4月25日前《*房管局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上报表》(附件1)及《*房管局重点案件台帐》(附件2)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局办公室(含电子版)。

4.局工作领导小组将采取听汇报、查台帐、看案卷、开分析会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阶段集中化解处理阶段(*年4月26日至5月25日)

1.各单位、各部门对排查出的突出问题和隐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包案领导和责任单位,明确解决措施和期限。

2.要落实“一岗双责”的领导责任。对排查出的突出问题及隐患一律实行领导逐案包保责任制(包调查、包处理、包稳控),同时明确责任主体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包案领导要亲自接待或约请人进行谈话,认真听取人的意见,耐心细致地做好疏导和教育工作,及时召集相关单位、科室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办法。责任单位的领导要切实担起责任,确保包案不流形式、不走过场,确保包案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确保上访人员稳定在当地。

3.全力调处。对符合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能够解决的,要尽快加以解决;对部分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要尽力解决其合理的诉求;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一时难以解决的,要积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不合理但生活有困难的群体,要真心实意地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要求过高或不符合政策的,要做好深入细致思想政治工作和稳定工作。对行为偏执、坚持无理要求的,要充分发挥基层协调作用,对上访人员做过细说服工作,对可能越级进京上访和可能采取极端行为制造事端的人员,切实加强防范,采取果断措施进行稳控。各单位、科室集中化解矛盾的工作情况要在5月25日以前书面报局办公室。

第三阶段深入完善阶段(*年5月26日-10月25日)

1、建立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长效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和方法,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集中梳理、归口办理,责任明确、措施到位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努力实现各类矛盾纠纷即排即处,就地化解。

2、制定目标责任制。围绕《*市国土房管系统集中开展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区开展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实施意见》总体目标,本着既要有压力又要有动力的原则,制定本单位、科室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年度目标和阶段目标,纳入当年总体工作目标之中,要层层明确责任人,一层一层抓落实。

3、建立矛盾纠纷管辖责任制。要按属地管理原则、纠纷性质明确各单位、部门矛盾纠纷管辖范围,对跨单位、跨科室涉及到多个部门的矛盾纠纷,要实行党政统一领导,全员行动,将分工负责与联合调处相结合,采取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明确主管单位和协办单位,明确解决时限,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落到实处。

4.建立矛盾激化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即凡是因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而使矛盾激化为集体上访事件、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5.各单位要对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特色做法及时进行总结,将好的经验推广交流,进一步推动我局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年10月26日至12月20日)

1.自查报结。对上级交办及本单位、科室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按报结要求随报、随结、随审、随销帐,力争在11月底前将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全部结案,材料要做到一人一卷,一案一报,并由主管领导签字后上报。

2.总结验收。各单位、科室要认真总结本次活动开展情况,对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及时整改,确保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起到实效。同时做好接受上级部门检查验收的准备。

3.各单位科室对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有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进行推荐培养,好的典型经验将向市局推荐表彰。

篇3

在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建设上,我县自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以来,县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把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始终作为巩固和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一项保障措施来抓,在县乡两级分别成立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司法局和各基层司法所,负责社会矛盾纠纷的信息收集掌握,复杂疑难纠纷的排查调处和村组人民调解的指导工作,跟踪回访和反馈已调矛盾纠纷协议的履行情况,对存在的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协调联合做好预防控制工作。在村委会(社区)一级,一方面,把选任人民调解员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积极主动与乡(镇)党委政府协调沟通,结合村级组织换届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调整充实和壮大基层调解队伍,任前广泛听取当地干部群众意见,集思广益,按照好中选优、优中择能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好、年轻有文化、掌握一定法律法规,熟悉当地情况,群众公认的优秀同志选拔到人民调解工作岗位,对不适宜做调解工作的同志做到及时更新,对缺漏人员及时补充,村级人民调解队伍进一步优化壮大;另一方面,以乡(镇)党委文件明确村级调解委员会班子和工作职责,按照村委会大小和人口数量,每个村委会(社区)设调解主任1人,委员3—9人,为便于工作协调和职能发挥,根据各村委会具体情况,实行村级调委会主任专任或村委会干部兼任相结合搭建村调委会班子;其三,对村民小组一级,由乡级调解组织配合村委会(社区)根据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采取群众推选和乡村调委会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配群众信任、有一定法律法规知识和协调处理能力的同志担任调解员,充分发挥他们在最基层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和特点,就地化解消除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截止目前,在全县8个乡(镇)、114个村(居)民委员会791个村民小组建有乡(镇)村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村民调解小组,形成了县乡村组四级调解网络,调解人员达2574人,其中乡(镇)村两级有调解人员992人,村民调解小组有调解员1582人,同时在县内接边乡(镇)之间,跨区域邻边县乡之间建立了接边地区社会矛盾纠纷联防联调工作机制,与接边泸西、陆良、邱北、罗平等接边县乡签定了接边矛盾纠纷联防联调工作协议,县内乡镇之间互签了联防联调工作协议,人民调解队伍的逐年发展壮大,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领域的不断拓展延伸,各种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在基层一线通过调解组织的扎实工作得以遏制和消除。

在人民调解场所建设上,乡(镇)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办公室在司法所,与司法所合并办公,设立有独立的调解室,做到了调解制度、程序、纪律规范上墙,有必要的桌椅等办公条件,调处的矛盾纠纷制作有文书卷宗,有台帐档案。在村民委员会和社区,遵循因地制宜、经济使用的原则,设立有单独的调解室,做到了有房子、有牌子、有印签、有桌椅、有台帐表册,按照卷宗规范化、文书格式化的要求,制作有法制宣传登记表、简易纠纷调处登记表、疑难纠纷登记表,卷宗档案实行一案一卷,统一格式,相关材料完整,手续完备,同时制定下发了下访调查、信息报告、回访反馈和工作纪律等规章制度,每月由司法所对工作开展情况和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促检查,跟踪问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帮助指导和督促整改,村级调解室工作统一规范,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在人民调解队伍能力建设上。一是把调解人员培训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按照重在基层、立足岗位、注重实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以乡(镇)为单位,就近组织,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现场调解培训、下乡培训等多种方式,邀请上级领导、相关部门资深人员,专门抽调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培训授课小组,对人民调解工作经常适用的法律法规、调解工作的性质任务、人民调解组织的受案范围以及人民调解的原则、程序、技巧和调解格式文书制作、剖析点评典型案例进行现场授课,面对面辅导讲解,基层调解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熟知掌握和应用水平明显提高,为调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打下了坚实基础;二是分批次有针对性地组织乡(镇)村调解主任参加上级培训、到邻县邻边和县内乡(镇)之间学习交流取经,吸纳借鉴他人经验典型为己用,提高调解人员在处理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实践本领,近年来,我县在认真组织参加系统组织集中统一培训学习的基础上,加强与邻县邻边的相互交流和观摩学习,在县内分批次组织调解主任进行现场学习交流,达到了取长补短、相互借鉴的效果;三是加强对基层调解人员经常性业务指导和帮助,经常性开展业务大练兵活动,实行司法所人员连片包村的办法抓好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适时对基层调解人员的业务进行指导和帮助,达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丰富基层调解人员的实战经验,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通过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培养锻炼了一大批熟悉法律、掌握政策、精通调解、会做群众工作的调解员。

二、预防宣传为先,抓信息掌握和纠纷防控工作。

在调处机制建设当中,重点围绕“调”字作文章,在“防”字上下功夫,建立健全六个方面的工作机制。矛盾纠纷统一排查机制,以乡(镇)为单位,在抓好矛盾纠纷经常性调处化解的同时,坚持季度集中对社会矛盾纠纷统一排查,由各地制定符合其具体情况的排查方案,统一时间共同组织实施,切实做到认真细致,不留死角;接边地区以传真、电话、信函和人员往来保持经常性沟通与联系,做到发现矛盾纠纷苗头,及早做好预防消除工作,从源头上遏制矛盾纠纷激化引发刑事治安案件。信息联络和反馈机制,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充分依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人缘、地缘优势,及时收集掌握矛盾纠纷信息源头,经常性分析矛盾纠纷发生的规律、特点及其解决的办法措施,从抓早、抓小、抓苗头着手解决问题,消除隐患。领导接待机制,把每月的25日定为局长、所长接待日,对群众的来信来访进行解答、回复、分流和督办。疑难复杂纠纷联合调处机制,在矛盾纠纷调处中,注重通过部门联动协作进行有效资源整合,提高调解的有效性,对复杂疑难纠纷需要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调处的,及时向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和政法委报告,明确牵头部门,指定责任单位,相互配合,形成力量联动,开展联合调处,确保真正解决问题。已调矛盾纠纷回访反馈机制,对已经处理和解决的矛盾纠纷,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定人联系,不定时到其家中进行回访,做到经常性了解掌握协议履行情况、双方当事人思想动态和心里变化,举一反三,从源头上防止矛盾纠纷出现反复。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分管联系乡(镇)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基层司法所长为直接责任人,各地发生的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妥善调处或因工作不到位导致矛盾纠纷激化的,视其情况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引发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械斗和聚众上访的,当年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参加评先评优。

在抓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坚持宣传与预防、宣传与教育、宣传与普法相结合,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以预防为重点开展工作。一是采取散发资料、广播标语、开展法制讲座、设立法律咨询点、进村入户讲法等多种形式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群众法制观念和自觉学法用法守法的思想意识,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权、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从根本上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二是坚持调解与法制宣传教育相结合,在对已发生的矛盾纠纷进行调处时,组织当地群众现场旁听,讲事实、辩法理,调处一片,教育一村,教育引导当事人和广大民众自觉学法守法,通过合理合法的正规渠道反映利益诉求,把调解的过程变为群众学法的过程。三是在基层人民调解室醒目位置设立温馨提示,教育引导群众在依法维权,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的同时,本着遵从法律、尊重事实、互谦互让、以和为贵的原则,力求通过调解文化搭建双方心灵沟通平台,化解矛盾,并通过温馨提示营造良好调解氛围,使当事人双方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中解决处理问题。

在抓基层一线情报信息工作中,结合实际,制定下发*县社会矛盾纠纷信息情报上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地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充分依托和发挥当地村组干部、基层调解组织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收集掌握矛盾纠纷信息源头,定人连村摸排清查各地矛盾纠纷发生规律及其特点,注意随时发现新情况,掌握新动向,在基层一线遏制消除矛盾纠纷苗头。各地对排查梳理出来的矛盾纠纷信息情报,按照及时准确、客观真实的原则,提出相应的预防控制对策,按月进行上报分析,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做到矛盾纠纷情报信息来源准确及时,为预见、预防和化解消除各种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提供了可靠的信息资源。

三、创新激励机制,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

在落实人民调解日常工作经费、培训经费财政承担的基础上,20*年司法局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精神,为充分调动基层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发挥基层一线调解维稳功能,创新基层人民调解员报酬激励机制,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与管理基层人民调解员有机结合起来,及时向县委政府汇报,与财政部门协调沟通,并与财政联合行文出台了《*县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矛盾纠纷以案定补实施意见》,按照“谁调解、补偿谁”的原则,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处解决的矛盾纠纷实行以案定补,标准为简易纠纷每件定补5元,疑难复杂纠纷每件定补50元,热点纠纷每件定补100元,重大热点纠纷每件定补200元,特别重大热点纠纷每件定补300元的标准进行以案定补,把调解案件与落实报酬按调解案件难易程度以“计件”补助方式统一规范固定下来,以案定补的落实兑现按季度由县局抽人到各乡(镇)通过抽查、回访、阅卷宗等方式进行考核兑现。“以案定补”的落实兑现,避免了调解员在工作中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大锅饭”现象,以发放“计件”工资的形式从根本上解决了基层调解员的报酬问题,进一步激活了人民调解工作,一是纠纷调处数量、质量有大幅度上升,20*年与20*年相比纠纷调处上升近70%,且件件有登记,事事有卷宗,痕迹管理走向规范。二是人民调解员积极性得到调动,化解纠纷能力显著提高。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以来,遵循“谁调解、补贴谁”的原则,打破大锅饭思想,调解员在经济上有了一定补助,工作得到社会肯定认可,调解员主动介入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明显增强,“以案定补”实施以前的推拖慢延现象变为自觉行动,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的机制得到有效保障,矛盾纠纷抓早、抓小、抓苗头得以落实,基本做到案结人和,用较少的经费投入化解处理了大量的矛盾纠纷,成效显著。三是调解网络得到有效带动。按照构建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的要求,在县一级成立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组建了*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在县直相关部门建立了行政调解工作室,在乡(镇)健全完善村级调委会及村调解小组,形成了县乡村组四级、横纵结合的调解网络,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延伸。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的有效运作,体现了政府公共财政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人民调解工作“埋单”的理念和要求,激化了基层调解组织活力,使人民调解工作方便及时快捷、操作成本较低、亲和力较强、兼之调解组织体系完善、调解队伍庞大的优势得到充分体现,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职能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

四、坚持公正原则,狠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

一是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主动向党委政府请示报告人民调解方面的工作情况,用工作的成效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二是注重发挥基层调解人员扎根基层、联系群众、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和特点,时刻关注各村各寨的矛盾纠纷发生动向和接边矛盾纠纷可疑迹象,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三是加强与公安、法院、土地、林业、民政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接边地区的联络沟通,整合人民调解资源,按照矛盾纠纷的性质属性,明确责任主体,多家互联互通,共同协作解决因山林、土地、葬坟、资源争执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四是坚持领导联系、科室联挂基层司法所调处矛盾纠纷和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村委会调处矛盾纠纷制度,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复杂疑难纠纷县乡两级共同协作解决;五是注重加强与毗邻泸西、陆良、罗平、邱北等接边地区的沟通协作与联系,以电话、传真、信函、人员往来等多种形式互联互通社会稳定动态和矛盾纠纷情报信息,对接边地区矛盾纠纷做到早预防、早介入、早消除;六是开辟老、弱、病、残、贫维权绿色通道,对老年人赡养就医、未成年人抚养就学、侵害残疾人和农民工合法权益等矛盾纠纷进行法律援助,发现苗头、及时介入,说理讲法,预防疏导,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七是认真做好“148”电话咨询解答和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做到“148”专线经常保持畅通,有专人值班解答,对来信来访人员热情接待,当事人反映的问题能答则答、能办则办、急事特事及时向领导报告,属于其他部门办理的告知办理渠道和途径,需要提供上门服务的及时向领导汇报提供上门服务。20*年以来,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受理调处各类矛盾纠纷9892件,调处成功9635件,调处成功率达97.4%,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96件109人次,防止民间纠纷激化转化为刑事案件121件826人次,防止劝解民间纠纷引发群众性械斗114件4868人次,避免和劝解民间纠纷引起群体性上访89件3237人次。基本达到了为党委政府分忧、为分流、为公安排压、为法院减负、为群众解愁的工作目的,人民调解的主渠道作用显著发挥。

在狠抓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同时,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配合。为督促落实已调矛盾纠纷协议履行,*县各级调解组织对已调矛盾纠纷实行回访反馈制度,定人定案不定时对已调矛盾纠纷进行回访落实,做到一般纠纷适时回访、重点纠纷定期回访,随时了解掌握协议履行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思想状况、心理变化,举一反三,从源头和苗头上抓死已调矛盾纠纷再次出现反复。同时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机衔接配合,创新调解工作机制,积极主动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建立人民调解协议履行和诉前民事纠纷调处机制,人民法院在受理已调矛盾纠纷协议履行案件过程中,邀请基层调解人员参加,依照法律规定程序,严格审查把关,对于调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事实清楚明了的调解协议,在立案前和时依法依理说服疏导,教育引导,讲清说明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开导督促双方各自履行协议,自觉维护调解协议的严肃性,对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存在瑕疵、调解程序不合法不规范的依法进行庭前调解,尽最大限度在调解阶段达成协议解决问题。

人民法院在受理尚未经基层调解组织调处的民事案件时,开展人民调解进驻法庭联合办案,由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在立案庭、中心法庭庭前调解和法庭诉讼调解工作中参与调解,在时或立案前通过人民调解程序化解矛盾纠纷,尽量减少当事人在情感、经济等方面带来的负担,在村(社区)一级,通过基层“三室一庭”建设,优化便民利民措施,有效整合人民调解资源,流动法庭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联合办案,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做到警力下移、机制联动、现场办公、联合调处,许多民事案件通过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联合互动得到有效化解和及时处理,调解协议的合法有效性得到较好维护,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得到良好融合,联合互动功能得到较好发挥。

篇4

在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建设上,我县自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以来,县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把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始终作为巩固和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一项保障措施来抓,在县乡两级分别成立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司法局和各基层司法所,负责社会矛盾纠纷的信息收集掌握,复杂疑难纠纷的排查调处和村组人民调解的指导工作,跟踪回访和反馈已调矛盾纠纷协议的履行情况,对存在的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协调联合做好预防控制工作。在村委会(社区)一级,一方面,把选任人民调解员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积极主动与乡(镇)党委政府协调沟通,结合村级组织换届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调整充实和壮大基层调解队伍,任前广泛听取当地干部群众意见,集思广益,按照好中选优、优中择能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好、年轻有文化、掌握一定法律法规,熟悉当地情况,群众公认的优秀同志选拔到人民调解工作岗位,对不适宜做调解工作的同志做到及时更新,对缺漏人员及时补充,村级人民调解队伍进一步优化壮大;另一方面,以乡(镇)党委文件明确村级调解委员会班子和工作职责,按照村委会大小和人口数量,每个村委会(社区)设调解主任1人,委员3—9人,为便于工作协调和职能发挥,根据各村委会具体情况,实行村级调委会主任专任或村委会干部兼任相结合搭建村调委会班子;其三,对村民小组一级,由乡级调解组织配合村委会(社区)根据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采取群众推选和乡村调委会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配群众信任、有一定法律法规知识和协调处理能力的同志担任调解员,充分发挥他们在最基层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和特点,就地化解消除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截止目前,在全县8个乡(镇)、114个村(居)民委员会791个村民小组建有乡(镇)村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村民调解小组,形成了县乡村组四级调解网络,调解人员达2574人,其中乡(镇)村两级有调解人员992人,村民调解小组有调解员1582人,同时在县内接边乡(镇)之间,跨区域邻边县乡之间建立了接边地区社会矛盾纠纷联防联调工作机制,与接边等接边县乡签定了接边矛盾纠纷联防联调工作协议,县内乡镇之间互签了联防联调工作协议,人民调解队伍的逐年发展壮大,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领域的不断拓展延伸,各种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在基层一线通过调解组织的扎实工作得以遏制和消除。

在人民调解场所建设上,乡(镇)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办公室在司法所,与司法所合并办公,设立有独立的调解室,做到了调解制度、程序、纪律规范上墙,有必要的桌椅等办公条件,调处的矛盾纠纷制作有文书卷宗,有台帐档案。在村民委员会和社区,遵循因地制宜、经济使用的原则,设立有单独的调解室,做到了有房子、有牌子、有印签、有桌椅、有台帐表册,按照卷宗规范化、文书格式化的要求,制作有法制宣传登记表、简易纠纷调处登记表、疑难纠纷登记表,卷宗档案实行一案一卷,统一格式,相关材料完整,手续完备,同时制定下发了下访调查、信息报告、回访反馈和工作纪律等规章制度,每月由司法所对工作开展情况和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促检查,跟踪问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帮助指导和督促整改,村级调解室工作统一规范,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在人民调解队伍能力建设上。一是把调解人员培训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按照重在基层、立足岗位、注重实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以乡(镇)为单位,就近组织,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现场调解培训、下乡培训等多种方式,邀请上级领导、相关部门资深人员,专门抽调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培训授课小组,对人民调解工作经常适用的法律法规、调解工作的性质任务、人民调解组织的受案范围以及人民调解的原则、程序、技巧和调解格式文书制作、剖析点评典型案例进行现场授课,面对面辅导讲解,基层调解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熟知掌握和应用水平明显提高,为调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打下了坚实基础;二是分批次有针对性地组织乡(镇)村调解主任参加上级培训、到邻县邻边和县内乡(镇)之间学习交流取经,吸纳借鉴他人经验典型为己用,提高调解人员在处理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实践本领,近年来,我县在认真组织参加系统组织集中统一培训学习的基础上,加强与邻县邻边的相互交流和观摩学习,在县内分批次组织调解主任进行现场学习交流,达到了取长补短、相互借鉴的效果;三是加强对基层调解人员经常性业务指导和帮助,经常性开展业务大练兵活动,实行司法所人员连片包村的办法抓好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适时对基层调解人员的业务进行指导和帮助,达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丰富基层调解人员的实战经验,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通过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培养锻炼了一大批熟悉法律、掌握政策、精通调解、会做群众工作的调解员。

二、预防宣传为先,抓信息掌握和纠纷防控工作。

在调处机制建设当中,重点围绕“调”字作文章,在“防”字上下功夫,建立健全六个方面的工作机制。矛盾纠纷统一排查机制,以乡(镇)为单位,在抓好矛盾纠纷经常性调处化解的同时,坚持季度集中对社会矛盾纠纷统一排查,由各地制定符合其具体情况的排查方案,统一时间共同组织实施,切实做到认真细致,不留死角;接边地区以传真、电话、信函和人员往来保持经常性沟通与联系,做到发现矛盾纠纷苗头,及早做好预防消除工作,从源头上遏制矛盾纠纷激化引发刑事治安案件。信息联络和反馈机制,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充分依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人缘、地缘优势,及时收集掌握矛盾纠纷信息源头,经常性分析矛盾纠纷发生的规律、特点及其解决的办法措施,从抓早、抓小、抓苗头着手解决问题,消除隐患。领导接待机制,把每月的25日定为局长、所长接待日,对群众的来信来访进行解答、回复、分流和督办。疑难复杂纠纷联合调处机制,在矛盾纠纷调处中,注重通过部门联动协作进行有效资源整合,提高调解的有效性,对复杂疑难纠纷需要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调处的,及时向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和政法委报告,明确牵头部门,指定责任单位,相互配合,形成力量联动,开展联合调处,确保真正解决问题。已调矛盾纠纷回访反馈机制,对已经处理和解决的矛盾纠纷,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定人联系,不定时到其家中进行回访,做到经常性了解掌握协议履行情况、双方当事人思想动态和心里变化,举一反三,从源头上防止矛盾纠纷出现反复。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分管联系乡(镇)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基层司法所长为直接责任人,各地发生的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妥善调处或因工作不到位导致矛盾纠纷激化的,视其情况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引发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械斗和聚众上访的,当年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参加评先评优。

在抓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坚持宣传与预防、宣传与教育、宣传与普法相结合,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以预防为重点开展工作。一是采取散发资料、广播标语、开展法制讲座、设立法律咨询点、进村入户讲法等多种形式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群众法制观念和自觉学法用法守法的思想意识,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权、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从根本上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二是坚持调解与法制宣传教育相结合,在对已发生的矛盾纠纷进行调处时,组织当地群众现场旁听,讲事实、辩法理,调处一片,教育一村,教育引导当事人和广大民众自觉学法守法,通过合理合法的正规渠道反映利益诉求,把调解的过程变为群众学法的过程。三是在基层人民调解室醒目位置设立温馨提示,教育引导群众在依法维权,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的同时,本着遵从法律、尊重事实、互谦互让、以和为贵的原则,力求通过调解文化搭建双方心灵沟通平台,化解矛盾,并通过温馨提示营造良好调解氛围,使当事人双方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中解决处理问题。

在抓基层一线情报信息工作中,结合实际,制定下发县社会矛盾纠纷信息情报上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地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充分依托和发挥当地村组干部、基层调解组织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收集掌握矛盾纠纷信息源头,定人连村摸排清查各地矛盾纠纷发生规律及其特点,注意随时发现新情况,掌握新动向,在基层一线遏制消除矛盾纠纷苗头。各地对排查梳理出来的矛盾纠纷信息情报,按照及时准确、客观真实的原则,提出相应的预防控制对策,按月进行上报分析,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做到矛盾纠纷情报信息来源准确及时,为预见、预防和化解消除各种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提供了可靠的信息资源。

三、创新激励机制,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

在落实人民调解日常工作经费、培训经费财政承担的基础上,今年司法局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精神,为充分调动基层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发挥基层一线调解维稳功能,创新基层人民调解员报酬激励机制,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与管理基层人民调解员有机结合起来,及时向县委政府汇报,与财政部门协调沟通,并与财政联合行文出台了《县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矛盾纠纷以案定补实施意见》,按照“谁调解、补偿谁”的原则,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处解决的矛盾纠纷实行以案定补,标准为简易纠纷每件定补5元,疑难复杂纠纷每件定补50元,热点纠纷每件定补100元,重大热点纠纷每件定补200元,特别重大热点纠纷每件定补300元的标准进行以案定补,把调解案件与落实报酬按调解案件难易程度以“计件”补助方式统一规范固定下来,以案定补的落实兑现按季度由县局抽人到各乡(镇)通过抽查、回访、阅卷宗等方式进行考核兑现。“以案定补”的落实兑现,避免了调解员在工作中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大锅饭”现象,以发放“计件”工资的形式从根本上解决了基层调解员的报酬问题,进一步激活了人民调解工作,一是纠纷调处数量、质量有大幅度上升,今年与去年相比纠纷调处上升近70%,且件件有登记,事事有卷宗,痕迹管理走向规范。二是人民调解员积极性得到调动,化解纠纷能力显著提高。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以来,遵循“谁调解、补贴谁”的原则,打破大锅饭思想,调解员在经济上有了一定补助,工作得到社会肯定认可,调解员主动介入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明显增强,“以案定补”实施以前的推拖慢延现象变为自觉行动,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的机制得到有效保障,矛盾纠纷抓早、抓小、抓苗头得以落实,基本做到案结人和,用较少的经费投入化解处理了大量的矛盾纠纷,成效显著。三是调解网络得到有效带动。按照构建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的要求,在县一级成立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组建了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在县直相关部门建立了行政调解工作室,在乡(镇)健全完善村级调委会及村调解小组,形成了县乡村组四级、横纵结合的调解网络,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延伸。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的有效运作,体现了政府公共财政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人民调解工作“埋单”的理念和要求,激化了基层调解组织活力,使人民调解工作方便及时快捷、操作成本较低、亲和力较强、兼之调解组织体系完善、调解队伍庞大的优势得到充分体现,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职能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

四、坚持公正原则,狠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

一是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主动向党委政府请示报告人民调解方面的工作情况,用工作的成效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二是注重发挥基层调解人员扎根基层、联系群众、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和特点,时刻关注各村各寨的矛盾纠纷发生动向和接边矛盾纠纷可疑迹象,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三是加强与土地、林业、民政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接边地区的联络沟通,整合人民调解资源,按照矛盾纠纷的性质属性,明确责任主体,多家互联互通,共同协作解决因山林、土地、葬坟、资源争执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四是坚持领导联系、科室联挂基层司法所调处矛盾纠纷和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村委会调处矛盾纠纷制度,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复杂疑难纠纷县乡两级共同协作解决;五是注重加强与毗邻等接边地区的沟通协作与联系,以电话、传真、信函、人员往来等多种形式互联互通社会稳定动态和矛盾纠纷情报信息,对接边地区矛盾纠纷做到早预防、早介入、早消除;六是开辟老、弱、病、残、贫维权绿色通道,对老年人赡养就医、未成年人抚养就学、侵害残疾人和农民工合法权益等矛盾纠纷进行法律援助,发现苗头、及时介入,说理讲法,预防疏导,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七是认真做好“148”电话咨询解答和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做到“148”专线经常保持畅通,有专人值班解答,对来信来访人员热情接待,当事人反映的问题能答则答、能办则办、急事特事及时向领导报告,属于其他部门办理的告知办理渠道和途径,需要提供上门服务的及时向领导汇报提供上门服务。去年以来,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受理调处各类矛盾纠纷9892件,调处成功9635件,调处成功率达97.4%,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96件109人次,防止民间纠纷激化转化为刑事案件121件826人次,防止劝解民间纠纷引发群众性械斗114件4868人次,避免和劝解民间纠纷引起群体性上访89件3237人次。基本达到了为党委政府分忧、为分流、为公安排压、为法院减负、为群众解愁的工作目的,人民调解的主渠道作用显著发挥。

在狠抓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同时,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配合。为督促落实已调矛盾纠纷协议履行,县各级调解组织对已调矛盾纠纷实行回访反馈制度,定人定案不定时对已调矛盾纠纷进行回访落实,做到一般纠纷适时回访、重点纠纷定期回访,随时了解掌握协议履行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思想状况、心理变化,举一反三,从源头和苗头上抓死已调矛盾纠纷再次出现反复。同时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机衔接配合,创新调解工作机制,积极主动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建立人民调解协议履行和诉前民事纠纷调处机制,人民法院在受理已调矛盾纠纷协议履行案件过程中,邀请基层调解人员参加,依照法律规定程序,严格审查把关,对于调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事实清楚明了的调解协议,在立案前和时依法依理说服疏导,教育引导,讲清说明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开导督促双方各自履行协议,自觉维护调解协议的严肃性,对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存在瑕疵、调解程序不合法不规范的依法进行庭前调解,尽最大限度在调解阶段达成协议解决问题。

人民法院在受理尚未经基层调解组织调处的民事案件时,开展人民调解进驻法庭联合办案,由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在立案庭、中心法庭庭前调解和法庭诉讼调解工作中参与调解,在时或立案前通过人民调解程序化解矛盾纠纷,尽量减少当事人在情感、经济等方面带来的负担,在村(社区)一级,通过基层“三室一庭”建设,优化便民利民措施,有效整合人民调解资源,流动法庭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联合办案,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做到警力下移、机制联动、现场办公、联合调处,许多民事案件通过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联合互动得到有效化解和及时处理,调解协议的合法有效性得到较好维护,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得到良好融合,联合互动功能得到较好发挥。

篇5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市第七次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通过百人企业建立调解组织,形成人民调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格局,确保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筑牢社会治安管理的第一道防线,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平安慈城、和谐慈城”做出积极的努力。

二、工作目标

百人企业建立调解组织,是强化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调处、预防、法制宣传“三大功能”,拓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不断扩大调解覆盖面,积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百人企业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做到“五有”,即有工作机构、有调解人员、有工作场所、有工作制度、有运作机制,为全区三年完成百人企业普遍建立调解组织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工作内容和主要职能

(一)职能设置。

百人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与综治或劳动争议调解合署办公,主要职能是在镇调解中心的指导下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二)队伍建设

调解委员会设一名主任,成员根据实际需要设3至5名。主任每年参加由区组织的培训,其他成员由镇培训。

(三)规范化建设

重点是建立相关规章制度、有一间并挂牌子和统一的专用印章。

(四)工作流程。

调委会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属于人民调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由调解中心自行调处;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矛盾纠纷涉及到综治成员单位或街道其他职能部门,交给相关单位调处;对跨行业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与相关单位联合调处。并根据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建立档案进行存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提讼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四、实施步骤(具体日期安排附后)

(一)调查摸底阶段(20__年3月1日至3月31日)。通过认座谈和走访和填表的形式,了解百上以上的企业的综治、工会,,调解工作现状,征求意见,提出思路。

(二)组织实施阶段(20__年4月1日至4月30日)。以综治进民企为依托,进行粗放形和规范形的组建。

(三)总结验收阶段(20__年5月1日至5月15日)。5月5日之前进行自查,6日至10日拾遗补缺,不断完善,并整理有关经验总结材料,上报区司法局;10日后,迎接区局的检查和现场会的召开。

五、组织领导

要加强综治、司法、劳动、工会、等相关部门的协作,积极发挥相互间的职能作用,实现优势互补。要及时向镇党委、政府和调解中心领导小组汇报情况,积极争取各级领导对调解中心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为确保百人以上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试点工作顺利进行,镇成立百人以上企业建人民调解组织领导小组:

组 长:__

篇6

健全调解组织网络。各企事业单位要聘请调解能力强、社会威信高、群众基础好的同志为调委会组成人员,同时注重年龄结构、知识层次的合理配比。巩固壮大车间、班组、部门信息员队伍建设,建立起反应灵敏、汇报准确、覆盖面广的多层次信息网络。充分调动广大调解员、信息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做到“有其责、有其为、有其奖”。行业性纠纷矛盾集中、突出的企事业单位可探索建立专业化人民调解委员会,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网络建设的覆盖面。

规范调解组织建设。各企事业单位要以深化领导层思想认识为突破口,进一步重视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做好调解组织的人员和物质保障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做到人员公示、制度上墙、保障到位、运作规范。

健全基础台帐。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总结部署工作,研究工作中的重点、难点,进行政治业务学习,有关会议、学习、活动等情况要作详细记录。调解工作年度有计划,半年有小结,年度有总结。调处的矛盾纠纷要登记在册,制作调解协议的要形成规范的调解卷宗。

建立矛盾纠纷预警机制。每月进行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元旦、春节、5月份和9月份及其他重大活动期间要做好重点排查,各调解委员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企业改制、劳资纠纷、医患纠纷、拆迁纠纷等行业性、区域性矛盾纠纷进行专项排查,对各类矛盾纠纷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报告、早调解。广大人民调解员要变被动调解为主动调解,主动及时地调解多发性、易激化纠纷,积极介入热点、难点纠纷和群体性纠纷的调解工作,努力减少和消除由此引发的、“民转刑”案件,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更好地发挥企事业调解组织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

二、着力加强人民调解能力建设

着力加强调解能力建设,扎实提高发现、预防、控制、化解和处置矛盾纠纷必须具备的各种本领,要具备处置复合性纠纷、群体性纠纷、突发性事件的应对能力,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加强人民调解员的教育培训。通过教育培训进一步提升民调干部的政治理论、法律知识、调解实务、岗位技能等综合素质。按照分级负责、分批实施的方法,实行学习班集中短训与培训基地定期脱产参训相结合的形式,对各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的调解人员轮训一次。年内区司法局将组织企事业民调干部集中培训,并选送部分调解骨干至法院培训基地参加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脱产培训实习。各调解组织要定期组织自我培训,每年的政治业务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6个工作日,重点学习《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及调解工作常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维护社会稳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民调干部的调解技能和调解本领,使调解人员达到“四懂”(懂方针政策、懂法律法规、懂业务知识、懂调解技巧)、“四会”(会预防、会调查、会调解、会制作调解文书),具有善于调解疏导能力、规范的语言表达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调查事实的能力、协调各方的能力。

加强调解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各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要在社会矛盾纠纷涉及的各个行业、领域大力培养发展专业调解员,特别要在社会纠纷多发的交通、建设、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行业或部门首先发展专业调解员,形成一批具有较高素质、较高调解能力的调解专家。

加强调查研究。广大调解干部要积极撰写调研文章,理性思考,系统提炼,着力把握矛盾纠纷特点和规律,及时总结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行之有效的经验和方法,提高对新时期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驾驭能力。

加强对调解工作的宣传。为配合*区政府对20*至20*三年来的民调工作的总结表彰,区司法局将通过电台报纸等多种渠道,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专题宣传活动,各调解组织要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并报送人民调解成功案例和人民调解员先进事迹材料,通过宣扬先进典型事迹,进一步弘扬正气,营造调解光荣、防激化有功的良好氛围。

篇7

  一、以规范化建设为抓手,不断完善各项调解工作制度。 

1、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风起于青萍之末,重大疑难纠纷都有一个由小到大的发展过程,密切掌握矛盾的发展动向是调解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因而我们不断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制度。每月开展常规排查,在“五一”、“国庆”、“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前开展定期排查,在重要会议等敏感时期进行专项排查,做到定期排查与专门排查相结合。在镇机关各部门中建立矛盾纠纷情况书面通报制度,月底各部门要将掌握的矛盾情况向司法所报送,改变以往排查工作由司法所一家单打独斗的情况。由于排查制度的不断完善,使我们的调解工作掌握了主动,能够在最佳时机介入矛盾纠纷的调处。

 2、坚持重大矛盾主动介入调处制度。发生重大矛盾纠纷时,镇调委会都能够在获悉情况后的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控制事态扩大,并主动介入纠纷的调处,直至纠纷妥善解决。

3、强化疑难案件联合调处制度。在镇调委会直接受理或由基层调委会移送的案件中,有一部分案件涉及多个部门,而且已经由其他部门或基层调委会多次调解,形成客观上的疑难案件,如何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平息纷争呢?我们主要通过“部门联动、司法为主”的联合调处方式来解决疑难问题。

  4、有效落实调解回访工作制度。在一些抚养、赡养纠纷中,因为调解协议的履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所以我们一直注重调解回访工作,并使之制度化。通过回访及时掌握纠纷调处的效果和协议履行情况,对不全面履行或不履行协议的,说服教育当事人,督促其履行协议。通过回访还可以了解到其它一些隐藏在民间的矛盾纠纷。 

二、狠抓队伍建设,着力提高调解人员业务水平。

1、狠抓队伍,重视镇调委会队伍建设,在稳定人员的基础上,每年选调政治可靠,有威信,有业务基础的人充实到镇调委会及基层调委会;其次在政策上向调解员倾斜,让他们在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得实惠;第三,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综治工作经费预算,解决调解场所建设及调解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实际困难。

篇8

一、大调解机制的概念

调解是以“调”的方式达到“解”的目的,是指第三者(调解人)依据纠纷事实和社会规范(风俗、惯例、道德、法律规范等),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相互妥协,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3]。调解的概念中包含了纠纷原因分析、防止矛盾激化和冲突升级、控制处理矛盾纠纷之意,是一种综合的社会治理手段。根据主持调解的主体不同,调解可分为友好调解、邻里调解、家族调解、社团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不同种类的调解其性质不同,达成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已就不同。大调解中“大”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站在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理解,目前对大调解有三种理解:站在法院的角度,对内所称的大调解是全员、全程的诉讼调解,除法院自己调解外,还包括委托协助调解,对外所称大调解强调诉讼调解与其他单位、其他调解的有效对接;站在司法局的角度,大调解主要指主体人民调解,尽管一定程度上揉合了行政调解和其他民间调解力量,强调是人民调解的网络建设;站在党委的角度,指党政领导,政法综治部门牵头协调,司法部门指导、其他部门参与、各种手段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纠纷排查和处理各种矛盾的机制。本文所称的大调解是指区县党委主导下的大调解,主体多元、手段多样、方式灵活、反应灵敏、协调顺畅的矛盾纠纷的协商和处理。而大调解机制是指矛盾纠纷的一系列的程序、制度、规范和章程的总和。

大调解与ADR都能缓解法院审判压力,都能满足多层次纠纷解决的需求,都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通过对话和协商的解决渠道,但他们还是区别:ADR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的总称,包括诉讼外的调解、传统仲裁,还包括法院附设调解、仲裁、早期中立评估、简易陪审团审判等方式。大调解是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整合各种调解资源,协调处理社会纠纷的一种机制,其范围仅限于各类调解,与ADR的运作方式不尽相同,而且与我国传统的调解也有差别,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4]。

调解只是纠纷解决的一种手段而非唯一手段,行政处理、仲裁和诉讼可以调解结案,但也可以以其他方式结案,大调解中含行政处理、仲裁和诉讼中的调解,但大调解并不能完全涵盖行政处理、仲裁和诉讼,大调解是多元化解决手段的一种但并非全部,大调解可以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机的衔接起来,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

二、大调解机制的构建

(一)定位:一项机制制度要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首先解决定位问题,明确其内涵和外延,才能与社会环境相互适应,发挥应有的作用。

1、目标定位:

(1)整合纠纷解决资源。目前我们的纠纷解决渠道除调解外,还有行政处理、仲裁、诉讼,但由于彼此缺乏信息交流,条块切割,各自为政,不能形成有机的统一的整体,大调解对外而言,就是要整合纠纷的各种解决渠道,与各种手段融为一体。对调解的内部来说,由于调解的范围缺乏标准,各类机构调解的职能不明,无专职的调解人员、凭想象和经验进行调解,没有调解的具体规范,调解的组织乱、调解的人员乱、调解的行为乱。因没有一整套制度和机制,调解人员不愿调解、不会调解、不能调解,其能力弱;调解行为和程序不规范、缺乏对调解过程的监督和对调解结果的审查,干涉当事人的处分权利、强制调解,对调解地过程缺乏客观的记载,其效力弱;人员机构不健全,调解网络不健全,调解制度不健全,调解手段缺乏,组织管理弱。大调解机制对内而言,就是要针对调解中的散乱弱,有效整合各类调解组织、调解人员和调解手段。

(2)畅通诉求表达渠道。由于各类组织的调解职能没有充分发挥的,纠纷当事人想调解找不到有关组织和人员,被迫寻求行政处理和诉讼仲裁,随着时间的拖延、解决层级的提高,当事人花费的成本越来越大,矛盾纠纷日趋复杂,当事人的调解、和解意愿逐渐降低,解决的难度越来越大,加上极个别法律条文与社会现实脱节,行政处理和诉讼仲裁中不注重调解,个别处理裁决和判决的结果使当事人之间更加对立、对法律更加抵触、对社会更加绝望,并不能有效解决矛盾纠纷,以至纠纷解决渠道人为变窄,出口不畅。因矛盾纠纷的量大,而解决渠道单一,不可避免发生迟延和梗阻现象,而构筑大调解机制,其目的就是有效畅通群众的诉求表达渠道,使矛盾纠纷解决渠道与矛盾纠纷的规律特点相匹配,给当事人创造更多的便宜及时有效的解决渠道。

(3)保障合法权益。目前调解有两种倾向,一是过分强调规范化,将调解引向司法化,不能有效及时化解当事人的对立,促使其和解,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过分强调灵活性忽视合法性,重结果而不注重过程,强制调解、违法调解时有发生,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构筑大调解机制,就是要对调解行为进行规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大调解作为矛盾纠纷的综合治理手段,就是要将矛盾纠纷引入正常的解决轨道,从而控制矛盾纠纷流量和流向,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控制其流动秩序,维护的社会稳定。与此同时,我们通过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信息采集,总结经验教训,提高调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摸索矛盾纠纷特点和规律,消除产生的根源,促进社会和谐。

2、性质定位:大调解机制中可以分别制定各类机构的组织管理规范和调解的行为规范。但由于家族邻里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属于民间调解,诉讼仲裁调解又自成体系,如果单独制定组织管理规范将其全部纳入其中就有行政化的嫌疑;加上各类调解的侧重点不同,民间调解重在行为规范、行政调解重在网络建设和职能的发挥,诉讼调解重在支持和保障,分别制定规范造成制度的数量大,制度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将不可避免,无法形成有机统一的整体。为了将各类调解有机整合起来,有必要制定一个集组织管理、行为规范于一体的制度规范。

3、功能定位:

(1)消解弥合:调解的过程,是一个协商谈判、信息交流、成本分析、风险判断、情感调控和利益妥协的过程,它可以弥合双方当事人的分歧和对立,摸平创伤和裂痕,消解当事人的误解和积怨,消解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的脱节,化解矛盾和纠纷。消解弥合是调解的基本功能。

(2)预防引导:大调解作为一种矛盾纠纷的综合治理手段,就是要将调解贯穿于民间组织行为活动、贯穿于行政管理、诉讼仲裁程序之中,从而预防矛盾的激化与冲突升级,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矛盾纠纷、合理表达诉求、选择合理的调解手段和方式,正确分析风险和成本,合理追求利益,妥善的达成协议,尽快解决矛盾纠纷,使各类矛盾纠纷进入经济安全快捷的解决渠道。预防引导是大调解机制的重要功能。

(3)协调控制:大调解之所以大,是因为涉及的机构多、人员多、方法多、范围广,要综合发挥最大效益,就必须相互协调,整体进行控制。我们在大调解机制中,应重视调解信息的收集、上报、分析、管理和综合利用,从而使各类中调解方式相得益彰、相互补充,各类调解人员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各类调解机构职能明确、目标一致,共同协调纠纷、控制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协调控制是大调解机制最为突出的功能,也是其最大的优势。

4、范围界定:理论上讲,只要是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均可以进行调解,大调解也不应例外。但是有些调解属于有些机关的专属特权,除主管机关的授权和委托,其他机关不能染指,因此大调解中有职责划分,如涉及有关确权、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与处罚、党纪政纪处分,刑法定罪量刑等,各类调解机构应当准确把握自己的职责和定位,不能逾越自己的职权,否则达成的协议将得不到确认和保障。公安机关处于矛盾纠纷的前沿,接触和处理大量矛盾纠纷,但其调解职能有所弱化,有必要在大调解中恢复,如治安案件、交通事故、轻伤害案件的处理,其他如案件、行政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完全也可以进行调解,都应当在调解范围中一一列举。

(二)整合:大调解并非各个机构、各种调解行为、各种调解方法的简单相加,而是对调解中的观念、机构、职能、方法手段进行整合,使其目标一致,发挥最大效益。

1、整合观念显作用。调解并非解决矛盾纠纷解决的唯一手段,但有其他手段不能相比的优越性,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全局认识调解,从弥补法律规则局限性来创新调解,从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角度来把握调解,从矛盾纠纷的彻底解决来推动调解,扩展调解的范围、加大调解的力度、提高调解的效果,在行政处理和仲裁诉讼时植入调解理念、嵌入调解程序、贯穿于矛盾纠纷解决的全程,与其他解决纠纷手段相互融合,求得和谐的结果。

2、整合机构强核心。大调解的整合中机构整合尤为重要,具体整合时,应当凸显区县党委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作用,政法委作为党委的该项工作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规划制定、日常信息收集、组织协调、检查考核、表彰和弘扬先进、通报问题和不足、总结经验和教训。各部门实行分工负责制,明确牵头协调单位,明确参与职责。街镇党委要充分利用维稳中心的信息采集传递、分析预测、联系协调、检查考核职能,发挥其核心枢纽作用。在机构整合中,应当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现有机融合,搭建合力平台,要重视网络建设,在纠纷多处建立联络点、在易脱节处建立对接点、在基础好处建立示范点、在僻远地区建立巡回点,将矛盾化解在前沿,消灭在基层。

3、整合职能建网络。大调解中,调解的种类纵多,而各类调解性质不同、定位不一,工作方式和重点区别较大,故应对其职能进行整合。应当以家庭、邻里、友好调解为前沿,以村居调解、企业调解和街镇维稳中心为骨架,以人民调解为主体、以仲裁诉讼为支撑保障,以行业、社团和行政调解为补充来构筑调解网络,注重各类调解的相互转换,有效对接,合理分流过滤矛盾纠纷,使其在各类调处渠道有序流动,充分发挥调解人员引导、促进、服务职能,强化制度建设、促进机制形成,促使矛盾纠纷的消除和解决。

4、整合方法求效果。由于各类机构的性质不一、调解的范围不同,方法手段有所区别,但亦有其共性,也需要进行整合。具体调解中,调解人员要把握角色和定位,要引导当事人对准焦点、调整情绪、追求权益,选择合理的解决渠道,选择正确的调解方案;进行法律释明、政策宣传、风险提示,引导当事人控制情绪、进行信息沟通、成本估算和效果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即可当面调解,又可背靠背进行,即可单独进行,又可委托他人、请外来力量协助,方法、地点、方式可灵活掌握。同时在调解过程中,把握引导、合意、审查三各关口,促使当事人尽快履行,彻底消除矛盾纠纷。

(三)规范:大调解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制度,而权益的维护就必须有一系列的管理规范、程序规范、行为规范和结果规范来作保障,才能使各机构、各种调解行为实施有效对接、有机衔接。

1、管理规范:就是对各单位各部门调解行为进行组织管理、协调控制、有机整合的规范。大调解实行分工负责制,确定日常工作机构,落实了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和责任,与此同时,完善诉调对接、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制度,在法院和仲裁机构设立调解办公室,法院内部设立导诉室,在各街镇设立便民诉讼点,聘请诉讼联络员,使诉讼制度与其他调解方式有效契合,与大调解网络有机融合。与此配套,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分析预警制度、矛盾激化防范制度、信息上报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培训制度,检查考评制度、奖励表彰制度等管理措施。

2、程序规范:对各类调解的形式、方式和步骤进行规范,规定委托、协助、移送调解应当履行的手续,完成时间界限,使调解网路与诉讼调解实现有机对接;保障当事人的调解方式、调解机构、调解方案的选择权,回避权等程序性权利,规定调解的步骤、调解方案提出程序,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文书制作与送达、诉讼调解笔录提出了要求,对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直接申请执行和支付令的条件予以明确。

3、行为规范:对调解的范围进行细化、列举加强调解和着重调解的矛盾纠纷,明确调解边界和重点;对调解人员禁止进行细化,明确实施禁止的法律责任,对调解人员引导、协助、保密义务进行细化,增强调解行为的可操作性,规范调解行为;明确诉讼调解的监督和审查义务,规定了调解协议的审查内容、审查原则进行细化,规范调解的监督和审查行为;对委托调解、协助调解行为进行规范,强化诉讼调解,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结案的,根据诉讼进程对诉讼费实行减免,对案件实行快审快执快结,建立当事人选择调解行为的激励机制。

篇9

一、委托调解提出的理念动因

委托调解是法院借助社会力量调处民事纠纷的新举措,是努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有益尝试,是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的有力武器,符合中国传统文化中“和为贵”的思想,在当事人双方即将或者已经对簿公堂的情况下,创造性地通过人民调解和风细雨的工作化解纠纷。

以促进和谐为动因。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大和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旧有矛盾不断积累、新生矛盾不断出现、各种利益诉求层出不穷,并以案件的方式进入法院,法院单一化的诉讼手段已不能满足解决纠纷的需要,如何依托社会资源,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妥善处理发展中的社会矛盾,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矛盾解决机制成为当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以缓解诉讼压力为动因。近年来,__县法院的收案数平均每年以两位数的速度增长,1998年__法院受理各类案件1987件, 20__年1至10月受理各类案件3976件,较20__年同期上升29.4%,是10年前的2倍,而全院的在编人数却比10年前少2人。20__年至20__年,__法院法官每年人均结案都在100件以上。审判力量严重不足,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法官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如何缓解案多人少带来的诉讼压力,已成为__法院改革的重要课题。

以创新调解理念为动因。大量案件涌入法院,说明法律手段愈来愈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诉讼愈来愈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但这些手段和途径所对应的司法资源却是有限的,不可能包揽解决所有的矛盾纠纷。如何平抑社会矛盾、调节利益关系、维护和谐稳定,就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发挥人民调解植根基层、熟悉情况的优势,创造性地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使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

二、委托调解的基本模式、框架

以和谐稳定为目标,以大调解网络为载体,以良性互动为保障,构建全方位的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联动机制,初步形成了5个乡镇、1个街道、6个社区、12个清真寺调委会参与的覆盖全县的县乡村三级民事纠纷调解网络。

形成委托调解组织网络。__县有人民调解委员会119个,其中乡镇级调委会5个,南梁台子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村级调委会61个,社区调委会6个,企业调委会34个,清真寺调委会12个。这些调委会均隶属于__县司法局,20__年3月,__县法院与__县司法局出台了《关于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涉诉民事纠纷的实施意见》,确定了委托调解的范围、程序,以民一庭和基层法庭为基干向三级人民调解组织委托调解案件,在5个乡镇设立了委托调解示范点,聘请10名人民陪审员、120名乡村干部、15名宗教人士作为特邀调解员,通过诉前诉中委托的方法初步形成了以法院各庭为基础,人民调解组织为骨干覆盖县、乡、村三级的委托调解网络。20__年8月份,在学习上海松江区法院经验后,对委托调解又进行了完善,在__法院设立“人民调解驻法院”和专职人民调解员,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收费渠道、标准等又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拓展委托调解工作范围。按照实施意见确定的委托调解范围,在纠纷的主体上,__法院不仅将公民与公民之间传统的民事纠纷对外委托,还将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对外委托,在纠纷类型上,不仅将婚姻、家庭、相邻、债务等多发、常见的民事纠纷对外委托,还尝试将一般侵权和轻微刑事伤害等案件对外委托。

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在人民调解组织建立信息点,人民调解员兼任信息员,在群众和法院之间架起信息沟通的桥梁,基层法庭定期召开人民调解工作例会,参加乡镇组织的综治工作会议,利用这样一些平台,人民调解员和综治成员单位通报近期辖区内各类矛盾纠纷信息和综治工作,基层法庭向他们反馈案件的受理及审理情况,使他们随时掌握这方面的动态,实现信息传递互联互通,对个别影响较大、积怨又深的矛盾,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法及调解方案,邀请相关部门、宗教人士或当地有威望的人士参加调解,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始,始终掌握解决矛盾纠纷的主动权。

促使各方优势互补。针对调解人员文化程度不高、法律知识不足、调解手段单一的问题,__法院采取缺什么补什么的办法,由法官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引导,如为其配备法庭专用工具书、讲解实体法和程序法、讲解针对不同案件及当事人应适用的不同调解方法,讲解制作调解协议书应注意的事项以及集中旁听案件审理等,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荣誉感和素质能力。人民调解员熟悉乡俗民情、贴近百姓、容易沟通、善做工作等特点,也不断影响着法官,潜移默化地成为法官增强亲民为民意识的不竭雨露。

创新委托调解工作机制。

一是在法院设立“司法局驻法院调解室”。法院为专职人民调解员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等,配备书记员一名。办理立案庭委托调解的案件,由法院对驻法院调解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向司法局反馈专职调解员的工作情况。

二是对委托调解“以案定补”。对于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和好的案件和即时清结的案件,法院按照一定的标准发放办案包干差旅费,同时要求其不得再向双方当事人收费,为委托调解工作提供有效的经费保障,激发了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

三是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对经人民调解组织或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将调解结案

报告和调解协议书报送法院备案,一方要求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法院经审查可以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

规范委托调解流程。一是当事人来法院的,对符合委托调解的案件,立案前法官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15天,先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二是对已立案但符合委托调解条件的民事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15天内调解成功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确认效力或撤诉;调解不成的,及时回转案件材料,由法官依法审判。三是法院审判庭、执行庭在诉讼调解案件和执行和解中,可邀请特邀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参与协助。

三、委托调解取得的效果

委托调解工作的开展,实现了整合资源,优势互补,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为群众提供了更为方便快捷经济的解决途径,实现了三赢,即: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提升了人民调解的影响力、实现了当事人解决小额债务、简单民事纠纷的零成本。

推动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进程。__法院的委托调解,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项有益尝试,通过对委托调解的广泛实践,辖区内的人民调解组织、司法所、宗教人士等各种社会资源得到了有效的整合,形成规模优势,共同服务于纠纷的处理和矛盾的化解,推动了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的进程。20__年3月至20__年10月,共委托调解案件313件,占全院民事案件的8%。调解成功251件,成功率达79.8%。其中,驻法院调解室工作以来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即调解成功38件,成功率达74.5%。

促进了整体司法效益的提升。通过诉前源头预防、中间环节疏导,过滤掉大量的矛盾纠纷,使审判力量得到了有效的整合,节约了有限的审判资源,降低了诉讼成本,减轻了法官的办案压力,有限的司法资源发挥出了最大的功效,法官可以集中精力办理大、要案和疑难案件,提升质量和效率。20__年1至10月,__法院审判案件结案率达到80.5%,同比上升3.1个百分点,执行案件结案率为66.3%,同比持平,服判息诉率为93.65%,调解率为73.1%,同比分别上升了3.5个百分点和4.2个百分点,上诉率为6.35%,发回、改判率为12.87%,同比分别下降了1.8个百分点和2.1个百分点,案件较去年少6件。

提高了人民调解的影响力。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依托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员则多是由村委会、居委会的主任、委员兼任,虽然在当地有一定威信,但毕竟文化程度不高,特别是法律知识欠缺,调解的纠纷大多仅限于邻里吵架之类的琐事。同时,由于人民调解协议缺乏法律强制力,许多纠纷调解后却因当事人反悔而宣告无效,加之经费难以保障、调解人员积极性不高等种种因素,使人民调解的影响力越来越低,人民调解制度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群众发生纠纷到法院打官司成为首选,人民法院从最后一道防线成了前沿阵地,而人民调解正逐渐失去优势,被人淡忘。委托调解实践证明,只要向当事人讲明人民调解的便捷和优势,讲明接受委托调解的益处,80%以上的当事人都愿意接受这种方式,人民调解组织通

过办理大量的委托案件,影响力就能不断扩大和加深。

减少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首先,以委托调解的方式,可以有效突破诉讼程序的一些“”,省去了某些案件中的鉴定、评估等环节,又为当事人提供了相对“合情合理”的解决办法,节省了当事人诉讼中鉴定、评估等费用。其次,法院立案前委托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即使当事人申请确认协议书法律效力,受理费在200元以内的仍实行免交,实现了小额债务、简单民事纠纷的零成本。第三,即使受理费在200元以上,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法院也会按规定减半收取。初步测算,__县法院委托调解成功251件案件就为当事人节省了律师费、误工费、车费等诉讼开支34万余元,有143件案件实现了零收费,68件案件减半收费,共计免收诉讼费24500元,少收诉讼费44100元。

四、目前存在的问题

以委托调解为主的联动机制,是一项需要长期努力、多方协作、创新完善的社会系统工程。目前__法院在完善委托调解工作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受到主观条件和外部环境的制约,不可避免的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委托调解工作开展不平衡。个别庭室担心把容易调解的案件都委托出去会影响本庭调撤指标的完成,剩余下来的案件都是关系复杂、对抗激烈的案件,会影响办案效率,没有轻装上阵、办大案、疑难案件的勇气和心理准备。因此,有些庭室开展的较好,个别庭室开展的不尽如人意。

二是人民调解队伍整体不稳定,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不高。人民调解员多数都由村两委成员担任,每一次的村级换届选举都会引起村级调解队伍较大的变动。据统计,变换率约在60%左右,一些调解骨干因此而离开人民调解队伍。新增补人员的法律、政策和文化水平也参差不齐,依法调解、规范运作的整体水平不高。

三是当事人对委托调解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的效力认识不足,担心一方反悔后调委会的调解协议无法履行,仍偏向于用诉讼手段处理纠纷。

四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人员工作时间不能保证,人民调解员主要由村级人民调解员组成,大多身兼数职,经常忙于村社事务,不能充分保证开展委托调解工作的时间。

五是尚未尝试设立调解员名册,由当事人自主选择调解员,扩大当事人在调解中的自主选择权,增强当事人在调解中的主体地位,从而使当事人更愿意选择以委托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五、今后委托调解工作的思路

今后__县法院要加强领导,积极发挥委托调解的化解矛盾纠纷,预防矛盾纠纷和法制宣传教育三大功能,加大对委托调解工作的投入,切实提高委托调解工作的物质保障能力。

要建章立制,进一步加强委托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调整和完善已有模式及举措。在此基础上,将委托调解工作纳入全院重点工作任务,并将其确定为年终目标考核的内容。量化考核,指标约束,奖惩激发,切实强化干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以及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意识。

要加强指导,促进委托调解和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对调解员高标准严要求,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

训、审理旁听、专题讲座、案卷评析、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分层次对调解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人民调解工作实务培训。以争当“十佳人民调解员”活动为载体,积极鼓励人民调解员立足本职、争创一流,激发调解员的自豪感、责任感,不提升人民调解员自身的形象和人民调解工作的整体形象。

篇10

2012年3月2日上午9时许,合马镇办接到该镇联合村群众称:“石厂组村民黎某围堵公路,情绪激动,可能导致打砸事件。”正在整理前一天案子材料的联络员罗安宝接到电话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找到事发双方,经过 12个小时持续调解,黎某与天生桥除险加固工程指挥部签下了占地补偿协议。像这样的农村纠纷和矛盾,该镇发生一起调处一起。

“近年来,特别是国发2号文件出台后,我镇白酒工业园区建设、红粮规模科学种植、以合马羊肉为特色的餐饮业日益增多,无处不彰显出合马经济蓬勃发展。伴随而来的基本民生、历史遗留、产权矿群矛盾和征地拆迁等引起的一系列矛盾纠纷,也成为制约合马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合马镇综治办副主任黄万全说出了当前维稳工作的难处。

“面对发展和群众合理诉求,我们坚持走下去了解真情,请进来交心谈心,帮助理清头绪,化解群众心中积怨,积极访贫问苦,宣传相关政策,控制群众情绪;同时做到定人、定点、定案例,包区域、包案例、包调解,督导包办,限时办结,达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就2012年上半年,合马镇共成功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32起,化解积案5起,无一人进京、越级访,无一起发生。”面对黄万全提出的问题,镇政法委书记何刚说出了解决办法和效果。

“我们调整结构、整合资源、规范建设。一是加大投入,建立党务政务服务大厅,加强综治、维稳、、合医、社事、人劳、危改等部门的条块联动,在调处矛盾纠纷和化解积案上发挥综合协调作用,集中统一办理。二是规范化建设综治工作中心,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综治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和调解小组,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调解体系。三是充分发挥“五老”余热,让有较强业务能力和丰富经验的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劳模出山把脉,组成“五老”人民调解小组,针对辖区内出现的疑难纠纷进行调处。今年该小组已调处纠纷110件,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四是坚持“六步”调处法。即:一走,深入走访、全面梳理,认真从案件中分析研判群众诉求中合理成分和不合理成分。二谈,在对案情充分了解掌握的基础上,与当事人面对面、心贴心的谈案情,做到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三帮,对当事人现实生活确有困难的给予关怀,予以帮助。四解,以“解决事情”为原则,对群众反映问题中的合理成分,在政策范围内全力解决。五访,对已调处的矛盾纠纷、化解的积案进行回访,了解双方当事人思想动态,防止事情反弹。六控,对于经过重新研究、调查、处理认定为“无理上访”案件,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实施稳控。”站在一旁在镇长何凤如是说道。

“大爷,您有什么事吗?”一声亲切的问候,一杯淡淡的清茶,这是合马镇办吴丽每天讲的最多的一句话,做的最多的一件事。

篇11

3月初,我镇及时成立了镇人民调解百日会战活动,领导组织,由镇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办事处书记为成员,并数次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相关工作。

3月15日,城关镇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文件,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出台了《城关镇人民调解百日会战实施方案》,明确了此次会战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方法步骤及相关要求,以文件形式下发到各村、各社区对照落实。

3月26日,镇政府专门召开了人民调解百日会战友动员大会,镇直各单位负责人、镇包点干部、办事处干部、村、社区书记、调解主任等共100余人参加了会议。副镇长兼司法所长薛立在会上宣读了镇工作方案,并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党委副书记宫保运对工作落实提出了四点具体要求,并就活动开展进行了充分动员。

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氛围

为使我镇广大群众全面了解、知晓、参与人民调解百日会战活动,城关司法所专门制作人民调解百日会战活动彩色宣传页共份,发放到各村、社区广为张贴、散发。镇属23个村、社区全部悬挂了宣传横幅。同时,镇政府、村、社区还分别采取专栏、壁字、广播、标语、会议、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了人民调解百日会战活动的目标、任务、措施、意义及《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等,在为期百天的会战活动中,全镇共悬挂横幅40条,出宣传栏48期,书写壁字115处,张贴标语500余张,广播宣传300余次,出动宣传车26次,上报动态信息12条,在全镇上下营造了人民调解百日会战的浓厚氛围。

三、健全网络,提升人员素质

为进一步健全我镇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加强人民调解联合会建设,我镇于4月份对全镇各村、社区调委会进行重新调整,吸收充实了一批文化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群众威信高的人员到调委会担任主任。在镇派员进行认真考核后,以文件形式予以明确,使我镇基层调解工作力量得到明显加强。

为全面提升基层调解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城关司法所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于4月份、5月份先后2次召开基层调解人员培训会议,在培训会上,城关司法所工作人员先后组织学习了《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城关镇人民调解百日会战实施方案》及有关基层调解工作知识,城关司法所编印了专门的培训材料发放给基层调解人员对照学习和操作。通过集中培训,基层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得以进一步提高。为促进基层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全面落实,对照统一标准,我镇制订了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创建标准,将各类标准量化细化,发放到基层各调委会对照落实。通过百日会战期间的工作,我镇23个基层调委会软硬件建设进一步规范,全部达到“六统一”标准。

四、深入排查,化解各类矛盾

为使人民调解百日会战活动了得真正实效,我镇采取每周一排查暨零报告的方式,要求各村、社区每周周五将当周基层矛盾纠纷排查结果报送城关司法所,在排查中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深入细致、不留死角,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及时明确调处责任人及镇包案领导,登记在案,依法限时调处。在具体调处当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规范相关卷宗材料,并积极运用推广本所归纳总结的“早介入、晚撤出”、“热制止、冷处理”、“先背靠背、后面对面”等成功经验,较好地调处了太中东门拆迁纠纷、东北人饭店伤害纠纷、雷石ktv伤害纠纷等重大疑难纠纷,在百日会战期间,全镇共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43起,调处43起,调处率100%。调处成功41起,成功率95.3%,出现了诸多鲜明事例,通过每一个矛盾纠纷的具体调处和化解,为我镇社会稳定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五、强化技能,完成网上竞赛

在百日会战第三阶段,城关司法所全体工作人员及部分基层调解主任,积极参加了县司法局组织的网上竞赛活动,参赛人员对相关业务知识进行了认真学习,并组织了多次集中讨论和培训,全面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人民调解知识,积极演练计算机操作技能,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程序知识,在5月底全省组织的网上竞赛活动中,我所全体工作人员和基层调解主任代表全部通过网上测试,并取提了优异成绩,自身的调解业务素质和微机操作能力也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六、保障经费,健全长效机制

篇12

*同道政治坚定,善于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在工作实践中,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心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坚持以专家型、复合型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参加法院组织的政治学习活动,注重学习、深刻领会党在新时期对政法工作的要求,以“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法律制度至上”作为自己工作的指南。在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及大学讨论活动中,能够积极参加学习,认真记录笔记,结合本职工作撰写了学习心得和党性分析材料。通过学习自觉的强化自身党性修养,进步思想政治素质,做到了学以致用,使学习讨论活动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二、加强实践,注重调节,促进互动

*同道在平时的工作中,始终坚持业务学习,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将所学的法律知识付诸于审判实践,审理了大量的民事案件。所审理的案件,都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关,做到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几年来所审理的案件中,98%的案件做到了案结事了,当事人能够服判息诉。尤其在法庭工作后,审理的案件大多是由一些邻里关系、生产经营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等引起的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大多积怨较深,矛盾轻易激化,稍不留意,会引起大的事件。为此该同道能够将一个“情”字贯串与案件的全过程,耐心细致的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以情感人,以心调节,辩法析理,努力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让他们在*的气氛中,理智的对待双方的矛盾纠纷,再加上自己细致进微的观察、沟通和揣摩当事人的心态,立足事实,勘定是非,适时的进行调节,这样,即使由于意见分歧太大而达不成协议,做出判决,当事人也能服判息诉,案结事了。在党号召*社会的今天,更加注重调节工作,是促进辖区人民安居乐业、*相处的重要途径。为此在院党组的安排和组织下,在全庭同道的共同努力下,*法庭积极开展建立了“三调联动”机制,让每一起矛盾纠纷能够化解在萌芽状态,探索出了一条可贵的经验,那就是以司法、行政、基层人民调节组织三方进行有效配合,互动的而不是各自为阵进行调节,最大限度的体现基层调解职员人熟地熟的特点,对纠纷矛盾进行有效化解,从而防止矛盾纠纷升级恶化。很多矛盾纠纷的调处仅靠法院的气力是远不够的,*非常注重凝聚各种气力参与调解,帮助调解,密切与辖区乡镇政府、派出所、村委会的关系,形成协力攻克矛盾纠纷的调解关。同时,多年来坚持对人民调解的指导,针对乡、村两级调解组织工作经验丰富,熟悉本村情况,但法律知识较为缺乏的情况,*法庭加强了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法律业务指导,近年来共指导人民调解工作160余人次,并将常用的法律编辑成册,分发给调解组织,并且注重与人民调解的双向互动,建立了法庭、调解组织联系手册,做到互通有无、互相协助。并在辖区各村建立了巡回审理点,方便群众诉讼,同时以实际案例进行了普法宣传。在此机制的探索中,该同道付出了辛勤的汗水,竭尽全力,为完善该机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受到上级部分的好评。该同道参与调节处理的案件,服判息诉率高,自动履行率高,当事人满足率高,为辖区构建*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三、顾全大局,乐于奉献,注重团结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