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工作方案范文

时间:2023-02-28 15: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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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工作方案

篇1

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是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内容。要从实践“**”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对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保障公平交易、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加快建立健全诚信、规范、透明、法治的房地产市场体系,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的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与职责分工

围绕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中容易发生违法违规和商业贿赂问题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在项目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预(销)售活动、房地产广告、房地产展销、房地产经纪、税收征管等方面切实加强管理。

本市成立由市房地资源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监察委、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审计局、市规划局组成的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市房地资源局为牵头部门。各联席会议单位(以下简称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本部门涉及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市联席会议定期召开,推进、协调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在专项整治中的主要内容和职责如下:

房地部门:组织协调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总体工作,检查和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已达预售标准不上市、已开盘拒绝对外销售和以虚拟预订(预售)合同或挂牌价格畸高等方式的捂盘惜售行为,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制造虚假销控表、人为组织排队等方式哄抬房价的行为。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交易及中介服务环节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治理房地产开发、交易环节存在的商业贿赂等问题。

建设交通部门: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批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环节中,开展违法违规、权钱交易等问题的整治工作。

监察部门:参与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房地产领域违纪违法案件。

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房地产企业价格违法行为的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哄抬房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赚取房屋差价等行为,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或垄断行业向房地产企业违规收费的行为。

工商部门:严把房地产市场主体准入关,重点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企业及其执(从)业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房地产交易合同的监督管理,与房地部门一同修改完善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00版),严肃查处房屋销售中的虚假违法广告、合同欺诈、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行为。

财税部门:开展本市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建材产销、建筑安装、房产销售等关联企业涉及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缴纳情况,以及相关税收政策的执行落实情况。

审计部门:结合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中区、县长经济责任审计、市属党政机关及市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重点检查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环节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加强信息反馈,积极配合重点抽查工作。

规划部门:检查房地产项目中违反规划法律法规和批准文件的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

三、专项整治工作的步骤和安排

1、动员部署阶段(20**年5月~20**年6月)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八部门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结合市联席会议的部署,制订本部门贯彻落实专项整治活动的工作方案,部署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明确整治工作节点。工作方案报牵头部门。

2、组织实施阶段(20**年7月-20**年1月)

(1)组织开展全面的自查。对在建并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面清理,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要求进行自查和组织房地产企业自查,重点一是房地产项目立项、规划审批、设计审批、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环节的违规审批、权钱交易行为和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二是房地产企业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违法广告、偷税漏税等行为。房地产企业自查结果应报有关主管部门。

(2)检查和抽查。在房地产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分批分类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对于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要进行重点检查,检查中要对照整治内容查找在开发建设、销售经营、中介服务等方面的违规行为,督促企业自行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严肃处理。市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力量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依法进行审计和检查。

(3)典型案件通报和经验交流。抽查结束后,集中处理、通报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组织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交流、剖析案情,加强警示教育,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3、总结经验、巩固成果阶段(20**年2月—20**年3月)

各有关部门对本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作法,提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有关政策措施,今后一阶段整治工作的重点,并汇总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市联席会议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汇总后,报市政府和建设部等部门,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抽查。

四、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和工作落实到位,要落实本部门的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推进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

篇2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税收政策,加强税法普法教育,强化财政收入监管,堵塞征缴漏洞,确保各项税收应收尽收,在全市营造公平、和谐的财税环境,提高纳税者自觉纳税意识。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2007年至2012年6月期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纳税情况,对某些重大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整治重点

1.查清2012年21个市重点项目情况。主要对伊科思新材料等15个重点建设项目和利群购物中心等6个服务业重点项目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项目基本情况,开展税收分析预测与监控。

2.对个体工商业户进行税收排查。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地点、经营行业及同行业对比营业额进行全面分析,按照账管户、票控户、税控户、查认户分类,确定税收标准。

3.对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装修装饰等企业的税负进行检查评估,重点是对偷逃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及营业税的企业和业主进行集中清理整顿。

4.对药品经销行业、交通运输业、非居民企业纳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5.对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企业个人所得税零申报户进行清查。

6.对农产品等重点行业进行专项纳税评估及清查。

7.对总分机构纳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工作安排

本次财税秩序整治工作自2012年8月中旬开始,至10月底结束。分为3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与普查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财政、国税、地税、监察、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认真做好本次财税秩序整治活动的思想发动和舆论宣传工作。广泛开展财税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税法普法教育,并通过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等形式,鼓励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国税局、地税局以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对辖区内的工商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纳税登记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登记,摸清底子,建立台账。

(二)重点整治阶段(9月1日至10月20日)

1.制定具体检查方案。根据财税秩序整治重点,拟定需进行重点检查的企业,由财税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门力量开展重点检查。国税、地税、财政及监察部门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制定具体详细的重点检查工作方案,包括拟定的重点检查企业名单、检查组的划分及工作分工、检查组人员名单等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将重点检查工作方案于8月26日前报送市财税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开展重点整治工作。根据重点检查工作方案,国税、地税、财政部门负责对重点纳税企业进行清查整顿。深入企业逐户调查,全面了解情况,对发现的偷税、漏税和骗税行为进行清理整顿,达到查处一户、整顿一户的目的。发改、城建、国土、工商、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横向一体的联动机制,确保整治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3.集中进行处罚处置。对重点整治阶段查出的问题,要从严处理,除补交税款、加收滞纳金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三)总结阶段(10月21日-10月31日)。对本次整治活动进行全面分析总结,针对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完善征管措施,达到“以查促收、以查促管”的目的,使整治活动成果真正体现在地方税收的增加上。同时,对在税源普查与财税秩序整治工作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推诿应付、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四、职责分工

(一)市财政局:负责对耕地占用税、契税以及镇级引税情况进行清查,负责整治活动的日常组织协调及数据汇总工作。

(二)市国税局、地税局:

1.根据工商局提供的工商登记情况,会同镇级协税护税组织,对我市的工商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情况进行全面普查,摸清底子,建立台账。

2.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全方位稽查,核实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税款缴纳、发票管理及其它各类涉税信息,并录入建档,实行动态监控。对出现“低税负”、“零税收”、“长亏不倒”以及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的企业,进行重点稽查,对核算不实的,依据《税收征管法》实行核定征收。

3.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不按时据实申报、故意偷漏税企业进行严肃处理,对核算不实的实行核定征收。

4.对企事业单位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及其他应税收入进行全面清理,对不按时申报和不申报的企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对个体工商业户纳税情况进行清查,对未达起征点以及税负偏低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税收定额核定,确保税负公正、公平、合理、合法。

(三)市发改局:负责提供市重点项目核准、备案、审批及投资等情况。

(四)市城建局:负责提供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项目招投标情况、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信息等。

(五)市国土局:负责提供市重点项目供地情况信息,包括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土地转让出让合同或协议、土地价格、供地批文、土地证发证情况等。

(六)市工商局:及时提供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信息,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源普查工作。

(七)市监察局:配合各部门开展整治工作,对有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或企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八)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发动本级协税护税机构,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搞好镇、村两级税源清查,摸清底子,加强税收征管。

五、工作要求

篇3

2、组织开展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核查。检查临床用血是否存在擅自自采自供情况。

对目前仍自采自供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血液安全进行一次彻底检查。重点检查一次性采血器材来源,使用、回收、处置情况,筛选试剂的使用情况,血液检测记录、血液供应量和去向。

3、组织开展对单采血浆站的核查。重点检查血源管理、血浆检测情况,耗材使用量与采浆量是否匹配,原料血浆供应情况以及一次性采浆器材来源,使用、回收、处置情况等。严肃查处手工采集、跨区域采集、超量频繁采集和冒名顶替采集原料血浆。

4、对近年来采供血液(浆)安全事故多发地区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及时将督察情况反馈给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

(二)企业核查组。

1、负责查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违法收购原料血浆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2、组织对有关检测试剂、与血液制品或采供血有关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等的核查。重点检查试剂、医疗器械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等情况。

3、组织抽查血液制品和采供血有关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情况。

(三)案件查处组。

行政违法案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违纪违法行为,需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的,由监察机关负责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他部门配合。具体任务如下:

1、组织开展明察暗访。对无偿献血工作开展不力、非法组织社会人员卖血较严重地区以及非法采集、买卖血液(浆)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明察暗访,并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打击整治和防范此类活动的针对性措施,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

2、梳理排查案件线索。研究部署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对近年来各部门接报的非法采供血液(浆)等典型案件线索进行认真梳理、排查,抓住线索,一追到底,并逐一明确破案责任单位和人员,尽快查清结案,依法严厉打击。

3、挂牌督办重大案件。公安部将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选择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确定为公安部督办案件。

4、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在计划无偿献血中组织外单位或社会人员顶替献血的;对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采供血机构秩序混乱、非法采供血问题严重、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对在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中,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的案件线索,各级监察机关要认真调查处理,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宣传教育组。

1、组织协调设立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举报电话,收集整理相关信息,编写整顿工作信息简报,报全国整顿办及有关领导。

2、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自觉守法意识,形成社会监督氛围。

3、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后,选择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通报。

(五)技术保障组。

1、负责组织、落实抽查血站、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情况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2、负责抽查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对偏远地区医疗机构紧急用血血液检测情况进行检查。

3、为其他工作小组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工作目标

(一)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血(浆)站。通过专项整治,使采供血机构的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提高采供血各个环节的工作质量,规范血液和原料血浆的采集、检验和供应等活动,对不符合条件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血(浆)站,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二)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查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血(浆)站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对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追究责任。

(三)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非法采集血液、原料血浆和组织他人卖血(浆)、或以暴力胁迫及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血(浆)的违法犯罪分子;坚决取缔非法采集血液和原料血浆的窝点。

(四)通过专项整治,使非法采供血违法活动大幅度减少,采供血秩序明显好转。保证临床用血安全和原料血浆质量,有效控制艾滋病和其他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传播,保证人民群众临床用血和血液制品的安全。

四、宣传工作与总体安排

(一)宣传工作。

宣传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及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作出的总体工作部署,贯穿于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始终。具体安排如下:

5月至6月,宣传工作按照四部门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全面展开,侧重宣传非法采供血的社会危害、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抵御非法采供血行为可能给自己带来的健康损害。

7月至9月,集中宣传各小组以及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10月至11月,重点宣传督察工作情况,通报一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大要案的查处情况。

12月,侧重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效。

(二)总体安排。

5月底以前,卫生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报送国务院及全国整规办,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展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要求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提出切合本地实际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作出部署。各地于6月10日前将贯彻落实电视电话会议情况、有关领导批示和组织机构情况上报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

5月至6月,各地开展全面自查工作。

7月至11月,各地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全面整改。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对采供血机构的全面核查以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抽查。

各小组、各省自7月开始,每月底向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报告一次当月工作进展情况。11月底以前上报各组和各省份的工作总结。

11月,卫生部、公安部、监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成检查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展及成效进行重点抽查。

12月,卫生部、公安部、监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全面验收,进行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并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总上报国务院及全国整规办。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对于进一步规范采供血秩序、维护医疗用血安全、防治艾滋病和其他传染病的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意义。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维护改革开放大好局面以及实施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民心工程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切实抓紧、抓细、抓实。

篇4

按照“属地管理”和“权责统一”原则,按照“逐步整改以前、严格控制今后”的思路,由镇民政站牵头,____社区负责集镇周边违规坟墓整改任务,其他各村(社区)负责辖区内交通干线两侧违规坟墓整改任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坟墓整改任务,具体分五个阶段推进。

(一)排查摸底阶段(2015年5月10日-6月29日)。按照各自整改任务,各村(社区)、各单位要要确定专人负责,深入村组、农户地块,对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村组干部所修建的违规坟墓进行全面排查摸底,逐一登记造册,制定整改方案,并将排查摸底情况于6月27 日前报镇党政办。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5年6月30日-2015年10月30日)。按照“迁移、改造、拆除、遮挡”的办法,凡是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村组干部存在违规修建坟墓行为的,主动到镇政府登记自查情况并积极整改到位的,不再追究相关责任。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干部职工的教育引导(包括退居二线领导和离退休人员),力求在自查整改阶段自觉整改到位。

(三)综合整改阶段(2015年11月1日-2016年1月31日)。对在自查整改阶段隐瞒情况不登记或不自觉整改的,经排查核实后,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整改的,由公安机关、殡葬执法大队等依法依纪进行集中清理,对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一律实行严格问责。

具体措施是:集镇建设规划区内不得出现新坟,已有的旧坟全部迁移或就地改造。对交通干线可视区和集镇周边影响观瞻的坟墓要迁入各村组规划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无法迁入的,墓碑要改小、改矮,墓碑瓷砖要改造为灰、黑两种颜色,并绿化遮挡。对查不到所有人的坟墓,要进行公告,待公告期满后按无主坟墓依法处置。对活人墓,根据《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24条“禁止为活人建造坟墓”规定,必须进行拆除。今后,在火葬区安葬的职工干部,一律实行火葬,骨灰统一安葬丹凤岭公墓,不得乱埋乱葬,不得到农村购置墓地;在非火化区遗体安葬,单人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墓碑采用灰黑色,长宽不超过0.8米,厚度不超过0.1米,提倡推行卧碑。

(四)完善巩固阶段(2016年2月1日-2016年3月31日)。各村(社区)、各单位在认真做好排查整治工作的同时,着眼长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对重点区域管理不力、整改后又出现反弹问题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管理责任。要研究建立干部违反殡葬规定问责制度,对出现违反殡葬规定的干部,要依法依纪严肃追责。要加强公墓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各村(社区)规划的农村公益性墓地的规范管理,禁止随意划拨和对外出售。要加强殡葬执法,坚决杜绝非法出售墓地进行牟利行为。要大力宣传火葬政策,推行火葬奖补机制,强化制度保障力度。

(五)检查验收阶段(2016年4月1日-4月20日)。由镇民政站牵头,组织各村驻村工作组对各村违规墓葬排查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结果在全镇范围内通报。

(一)加强领导,夯实责任。镇上成立由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镇属及驻镇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违规坟墓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

办公室设在镇民政站,由镇民政站站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各村(社区)党支部,各单位负责人是违规坟墓排查整治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研究部署整治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具体抓好工作落实,立即结合本村(社区)、本单位实际制定整治推进工作措施,明确时限和整改要求,于5月30日前将整治工作措施报镇民政工作站。 (二)严肃纪律,主动整改。各村各单位要加强对干部违规修建坟墓行为的管理,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积极主动开展自查,带头实施整改,对自行整改到位的,不再追究责任;逾期自行不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拒不执行整改办法,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由镇党委、政府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镇纪委依纪给予当事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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