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28 15: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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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证据的概念及其意义
审计证据(auditevidence)是审计人员在执行某项审计业务的过程中,为形成审计意见而获取的各种凭据。审计证据对整个审计工作是十分重要的,审计意见和审计结论必须以审计证据为基础,离开审计证据而得出的任何审计意见和审计结论都是不切实际的、不能令人信赖的。同时,审计证据也是控制审计工作质量的重要工具,审计业务负责人可以通过查阅审计证据判断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
从审计证据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审计证据是审计意见形成的重要基础,审计证据的最终目的是形成审计意见。通常审计证据的获得,都是相对应于管理当局对会计报表的认定。不同的会计报表认定,需要不同的审计证据来证实。审计证据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全过程,整个审计程序可以看成是有目的、有计划的收集审计证据、鉴定审计证据并作初判断的过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业务量急剧增加,大量金融工具的出现,审计报告越来越受到需求者的关注。同时,大量的审计诉讼不断出现,审计责任越来越重大,这使得审训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审计风险越来越大。为了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报告的质量,审计人员必须获取符合特定标准的审计证据,这种标准就是指审计证据的特征。确定了审计证据的特征,能够更好的引导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证据、评估审计风险并且降低审计风险提供参照标准。
二、审计证据的特征
审计证据的特征也称之为审计证据的总体要求,包括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一)关于审计证据的充分性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针对于审计证据的数量而言的,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必须建立在足够数量的审计证据的基础之上。审计证据的数量实际上是指审计人员能够形成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所需审计证据的“最低数量”。审计证据是否充分,主要受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
1.审计风险。审计风险与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成正向变动关系:审计风险越大,对充分性要求高,即需要审计证据的数量就越多。同时,审计证据数量的增多,能够降低检查风险,最终达到降低审计风险的目的。
2.审计项目的重要性。通常重要的审计项目要求的审计证据就越多,因为一旦这些项目上出现判断错误,就会容易导致审计结论的失误。
3.审计经验。对于一项审计业务而言,除了要求审计人员要有专业审计知识以外,还要求审计人员有丰富的审计经验,经验可以减少审计人员对审计的证据的以来程度,也就是说,经验丰富的审计人员所需要的证据相对就能够减少。
4.审计证据的质量。通常审计证据的质量是指审计证据的证明力。不同类型的审计证据证明力各不相同,不同途径获取的审计证据证明力也各不相同。但不论是何种类型、何种途径获得的审计证据,只要审计证明力强,审计人员所需要获得的这类审计证据就可以减少;反之,审计证据就需要增多。
5.成本效益原则。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审计证据的收集,一定要考虑到审计成本,过多的审计证据会造成审计成本的增加;另一方面,审计成本的耗费也并不是越少越好。对于重要的审计项目,则需要一定的审计成本的投入,以保证审计质量。
(二)关于审计证据的适当性
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针对于审计证据的质量而言的,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管理当局的相关认定,或发现其中存在错报、漏报方面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1.相关性。审计证据的相关性指审计人员所收集的审计证据要与审计目标密切相关。严格来说,每一个审计证据都与审计目标相关,只是相关性强弱不一样。当然,审计人员需要收集相关性强的审计证据,因为这种证据说服力较强。另外,审计证据的相关性主要是针对具体项目的审计目标而言的,例如:存货监盘的结果与存货的存在性相关,而与存货的计价和所有权显得相关性很弱。
2.可靠性。可靠性是指审计证据能否如实反映客观事实,即审计证据的可信程度。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有赖于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客观性。具体来说:第一,真实性是指审计证据必须能够反映其所拟反映或理当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项。要想审计证据达到这一目标,就必须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来取得证据。同时,审计证据的真实性也要求审计证据不带有任何偏向,即具有中立性。这要求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不能将个人的情绪或偏向带入决策或判断中。第二,合法性指审计证据是在充分考虑审计人员独立性的前提下,依照审计准则和审计程序而取得的。只有这样,取得的审计证据才具有法律的效力,才能够作为可靠的审计证据。第三,客观性指审计证据的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独立存在的客观事物,同时审计证据还能够证明客观存在的事实。客观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审计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的,无论是实物证据、书面证据、口头证据或者环境证据,都具备一定的客观的外在载体。另一方面,审计证据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的,即反映的情况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臆想、猜测的。
三、审计证据的经济性原则
在不考虑收集审计证据的成本以及客观条件限制的情况下,审计人员应该取得足够的审计证据来支持审计结论,也就是说,从理论的角度分析,可靠的审计证据是越多越好。但从现实的角度分析,审计人员很难不考虑收集审计证据的成本,并且基于各方面条件,审计证据并不总是可靠的,因此审计证据还要充分考虑到经济性。
经济性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方面审计证据不是越多越好,审计人员在有限的审计时间内将被审单位的全部信息收集起来是不现实的,过多的审计证据会成为审计负担。比如:全部盘点总是比部分盘点得到更加可靠的审计证据,但是考虑到经济性,审计人员大多选择重要的项目进行部分盘点。另一方面审计成本不是越少越好,对于一些必须要重点审查的项目,为了获得更加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则应该投入一定的成本,如数额巨大的应收账款,尽管获取审计证据需要一定的成本,但基于该项目的重要性,则一定的成本耗费是必要的。
总之,充分性和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的总体要求,但同时我们也要考虑到审计证据的经济性。充分性和适当性在获取审计证据的过程中同样重要,缺一不可,相关性和可靠性较强的审计证据,所需的审计证据就会较少;反之,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就会较多。同样,只有数量充足的审计证据才能够全面反映被审计对象的情况,有助于甄别、提高审计证据的质量,保证其适当性。审计质量是否充分和适当,决定了审计结论是否正确。审计人员在获取审计证据时不能一味的只关注总体要求的某一方面,偏废另一方面,两者应当兼顾。
参考文献
[1][美]罗伯特.K.莫茨,[埃及]侯赛因,A.夏拉夫,审计理论结构[M].文硕译,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90
[2]蒙哥马利审计学翻译组,蒙哥马利审计学(上)[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89
审计证据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产生的会计信息经过收集、评价、使用,得到的可以作为出审计意见的依据。在独立审计中,审计证据是开展审计工作的必要支持,在审计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是独立审计的核心内容。对审计证据的总体要求是规范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证据的需要,提供审计人员收集和判断审计证据工作是否合理、有效的标准,为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证据,发表合理审计意见提供指导。
一、确立审计证据总体要求的意义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审计证据的定义是,“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从这一定义中可以看出,审计证据的最终目的是形成审计意见,而这一目标是与整个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目标相一致,而且不但会计信息是形成审计意见的依据,会计信息以外的信息,如被审计单位会议记录,内部控制手册等也是佐证审计意见的依据,本文将这两类信息称为审计信息。发表审计意见是依照一系列的审计工作程序来完成的,审计人员接触审计工作最先面对的是被审计单位繁多的审计信息,最终得到的是依据原始的审计信息出具的审计意见。从审计信息到审计意见实际上是一个信息的再加工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审计信息成为审计证据是一种质的飞跃,这凝聚了审计工作的大量努力,包括对审计信息的收集、评价、使用。最初的审计信息是大量零散的,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不便于存储、查找和利用。而形成的审计证据是要进行综合归纳的。因此,存在一种统一的审计证据总体要求,有助于提高独立审计工作的工作效率,为实现审计信息转化为审计证据提供一致的标准。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业务量急剧增加,大量金融工具的出现,独立审计的结果——审计报告越来越受到需求者的关注,对审计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审计诉讼大量出现,审计责任越来越重大,这就为审计报告的供给方——审计人员带来了审计风险。在此种情况下,审计证据的获取就不得不充分考虑风险的影响。在实际审计工作的程序中,实施风险评估程序,实施控制测试以及实质性程序艘是为了避免风险给审计工作带来的损失,然而实际上风险是无法被消除的,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被降低。为了使审计风险降低到一个可以接受的水平,获取的审计证据就应当符合特定的标准,这一标准就是对审计证据的总体要求。明确了审计证据的总体要求,就为审计人员在评估审计风险,获取审计证据提供了引导,为降低审计风险提供了参照标准。
二、审计证据的总体要求
在明确了审计证据总体要求产生的必要意义后,本部分主要探讨审计证据总体要求的含义及其作用。关于审计证据的总体要求,国内外审计理论界、审计准则都提出了相应的解释,被广泛接受的内容是审计证据总体要求或称为审计证据特征,包括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审计证据的适当性。
(一)对于审计证据充分性的考虑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描述审计证据的数量特征,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使审计证据在数量上能够满足形成审计意见的需要。审计过程中对于审计证据数量的要求是获取审计证据的首要条件,只有取得充分数量的审计数据,审计工作才能正常开展,才能形成有佐证的审计意见。当然,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决不是对审计证据无限量的要求,还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的影响:
1.审计风险。
审计风险对审计证据充分性的影响表现在:审计风险越大,对充分性要求高,即需要审计证据的数量可能越多。从一般意义上讲,风险与证据数量呈正相关关系,风险大的审计项目其存在风险的审计信息分布较散,涉及较多的审计信息,为获取如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信息必然要增加审计证据的数量。另一方面,审计证据数量的增多有助于发现被审计单位不易发现的舞弊行为,规避审计风险。
2.审计项目。
审计证据的数量,还与审计项目的特征有关。通常,重要的审计项目要求的审计证据越多。例如:对建设项目的审计,其本身就是一个包含复杂数据信息的工程,而且建设项目在整个企业的战略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是占有企业大量人力、物力的项目,也是整个审计工作的重点,显然要对这样的审计对象实施审计获取相当数量的审计证据是不可缺少的环节。
3.成本效益。
对审计证据充分性的要求并不意味着审计证据可以无限制的多。在获取审计证据的同时,审计人员需要耗用大量精力甚至财力,在有限的审计时间内将企业长时间积累的审计信息全部用于辅助审计证据是不现实的,况且某些审计证据的取得并非是免费的,过多的审计证据会成为审计负担。成本效益因素的另一层含义是审计成本的耗费并不是越少越好。对于一些必须要重点审查的项目,如数巨大的应收账款,尽管取得该审计证据存在一定难度,需要一定的成本,但该项目的重要性决定了耗用成本的必要性。
(二)对于审计证据适当性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定义为,“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的相关认定,或发现其中存在错报方面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证据对于质量的考虑是从相关性和可靠性的角度来看的,这似乎是与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相吻合,但实际上并非如此,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是服务于会计目标决策有用性的,而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是要符合审计目标即作为出具审计意见的依据,“不相关”、“不可靠”的会计信息并不意味着审计证据的“不相关”、“不可靠”,正是这样的会计信息揭示了被审计单位存在的可能舞弊的行为,是值得审计人员高度重视的。
1.审计证据的相关性。
审计证据的相关性是与审计目标密切联系的,是指审计证据的获取应能为做出审计意见提供佐证,也就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认定。对于符合性测试获取的审计证据,其相关性的决定因素包括:内部控制的存在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内部控制的遵守情况。对于实质性测试获取的审计证据,其相关性在于对会计报表的认定及认定报表中列示项目的存在,权责关系,业务发生,完整性,计量,信息披露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审计证据相关性的原则要求是:“特定的审计程序可能只为某些认定提供相关的审计证据,而与其他认定无关;针对同一项认定可以从不同来源获取审计证据或获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只与特定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并不能替代与其他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按照相关性的要求对审计信息加工形成有证明力的审计证据是对审计证据质量要求的体现。
2.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可靠性是指审计证据的可信程度,即审计证据能否如实地反映客观事实。这是从审计证据质量的另一个方面来考虑的。符合相关性的审计证据是对会计报表事项的认定,这种认定的前提是审计证据的真实可靠。如果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可靠,那么对于证据内容的认定就是无意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审计证据可靠性的原则要求是:“从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内部控制有效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比内部控制薄弱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审计证据更可靠;以文件记录形式(无论是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的审计证据比口头形式的审计证据更可靠;从原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传真或复印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文号)
×公安局经侦总队:
一、绪言
应贵总队的聘请,对A某某涉嫌金融凭证诈骗案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案情概述:×年×月至×月,A某某伪造甲公司的印鉴章等,将美元×元从该公司开设在×银行的账户,划至A某某用“B某某”假身份证开设在×银行的借记卡美元账户,然后通过×银行的在线银行电话系统,将美元×元结汇分次转至用“B某某”假身份证开设在×银行的借记卡人民币账户。×年×月至×月,A某某分别在本市×银行、×银行等自动取款机(下称ATM机),提取人民币现金×元,又从×银行的下属营业网点柜面提取美元×元。
鉴定要求:(1)检验和确认A某某用“B某某”假身份证在×银行办理借记卡的情况。(2)检验和确认A某某从甲公司开设在×银行的账户,划至用“B某某”假身份证开设在×银行的借记卡美元账户的数额。(3)检验和确认A某某在×银行、×银行等ATM机提取人民币的数额。(4)检验和确认A某某从×银行的下属营业网点柜面提取美元的数额。(5)检验和确认A某某提取人民币和美元的资金去向。
检材提供:A某某涉案的材料,由×公安局经侦总队提供。
二、检验
(一)关于A某某用“B某某”假身份证开设×张×银行的借记卡的查证
1.经查,×年×月×日,A某某用“B某某”身份证在×银行开设×#的×张借记卡,并办理了×银行在线银行电话系统个人基本信息注册(见附件一/1-2)。
2.经查,×年×月×日至×月×日,A某某利用×银行在线银行电话系统可自由实现多个账户之间的划款,而且1万美元以下的交易不需到柜面办理,可通过在线银行电话系统自由结汇的功能,先后用“B某某”身份证在×银行办理借记卡。这样,已注册个人基本信息的×#借记卡作为母卡,×张借记卡作为子卡。具体领卡营业网点和卡号如表1所示(见附件二/3-31):
3.经查,×年×月×日,A某某先作操作试验,将美元×元存入×#借记卡账户,然后于×年×月至×月通过在线银行电话系统转账结汇美元×元,再从ATM机提取人民币现金(见附件一/32―36)。
(二)关于甲公司开设在×银行账户内美元×元被A某某划入用“B某某”假身份证开设在×银行金穗借记卡美元账户的查证
1.经查,×年×月×日,A某某填写汇款申请书,用伪造的甲公司印鉴章等欺骗×银行,将美元×元(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同日美元交易中间牌价USD100:RMB827. 73计算,折合人民币为×元)从甲公司开设在×银行的账户,划至用“B某某“身份证开设在×银行的×#借记卡(母卡)美元账户(见附件二/1―8)。
2.经查,×年×月×日至×月×日,A某某从×#借记卡(母卡)美元账户,将上述美元×元,按美元1万元以下的不同金额,通过×银行在线银行电话系统结汇或转账,分别转入以“B某某”身份证开设的×张借记卡账户(其中×#金穗借记卡,因已注册,故未用)(见附件二/9―40)。
(三)关于A某某在×银行、×银行等ATM机提取人民币×元的查证
经查,×年×月×日至×月×日,A某某用×张借记卡,从×银行、×银行,×银行、×银行、×银行、×银行、×银行、×银行等ATM机,提取人民币现金×元。具体取款情况如表2所示。
(四)关于A某某从×银行的下属营业网点柜面,提取美元×元的查证
经查,×年×月×日,A某某用×张借记卡,从×银行的下属营业网点柜面,提取美元×元。具体取款情况如表3所示。
(五)关于×张借记卡存款余额,以及A某某提取的美元×元、人民币×元去向的查证
1.经查,截至×年×月×日,×张借记卡的存款余额,合计人民币×元、美元×元.其中人民币存款户人民币×元、美元存款户美元×元已冻结。具体情况如表4所示(见附件五/1―4)。
2. 经查,案发后已扣押A某某藏匿在×银行、×银行保管箱人民币×元和美元×元,还扣押A某某藏匿在家人民币×元;其余人民币×元(×元-×元-×元), 则被A某某用于消费(见附件五/6―14)。
三、鉴定结论
(一)×年×月×日至×月×日,A某某用“B某某”身份证在×银行开设×张借记卡,其中×#借记卡为母卡,×#借记卡未用;
(二)×年×月×日,A某某使用汇款申请书和伪造的甲公司印鉴章欺骗×银行,从该公司开设在×银行上海的账户,将×美元(折合人民币×元)划至以“B某某”身份证开设在×银行的借记卡(母卡)美元户,然后通过×银行在线银行电话系统结汇转转账,分次从借记卡(母卡)划到其他×张借记卡账户;
(三)×年×月×日至×月日,A某某用×张借记卡从本市各大银行自动取款机提取人民币×元;×年×月×日,A某某还用×张借记卡从×银行的下属营业网点柜面提取美元×元;
(四)截至案发日,A某某划入借记卡(母卡)美元户的美元×元,除柜面提取美元×元外,实际转入各借记卡美元×元,结汇后由A某某提取人民币×元。上述各借记卡账户尚有:美元存款余额为美元×元、人民币存款余额为人民币×元。案发后已冻结A某某以“B某某”身份证开设在×银行借记卡的人民币存款户人民币×元、美元存款户美元×元;扣押A某某藏匿在银行保管箱的人民币×元、美元×;扣押A某某藏匿在家的人民币×元。
鉴定人:
(签章)
(司法会计鉴定资格证书号×××)
复核人:
(签章)
日期:
第二部分文证审查意见
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
文号
一、基本情况
×年×月×日,公诉人某某某提出委托,要求对A某某金融凭证诈骗案件中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文书进行审查。
二、审查情况
该鉴定文书存在以下问题:
(一)结论之前,名为检验,却未对检材特征进行观察,也未对同一事实检验不同的检材,使用的是查账常用的简单的报告方法;
(二)将A某某使用假身份证开设银行账户、办理银行卡等,本应由办案人员调查的事实也列入了鉴定范围;
(三)直接指名道姓说A某某实施了什么行为,而不是说某某账户实施了什么行为;
(四)文书名称为“鉴定书”,但使用的方法却是查账的,尤其是未经任何论证,直接提出了鉴定结论;
(五)鉴定结论基本上重复了检验的内容。
三、审查结论
(一)文书名称改为查账报告;
(二)以“某某账户实施了什么什么行为”,代替文书中“A某某实施了什么什么行为”;
一、现行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存在的问题
(一)审查逮捕阶段适用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的依据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此前颁布实施的两个“证据规定”中有关非法证据的认定及排除的实体和程序性规则的原则性规定,就非法证据包含的对象、适用程序等作了一般规定,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的绝对排除和非法物证、书证的相对排除原则。
新刑诉法第54条吸纳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在第二款规定在侦查、审查、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意见、决定和判决的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5条、第66条、第67条也针对新刑诉法第54条作了规定,细化了审查逮捕阶段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种类。结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三条,笔者认为这是新法对于审查逮捕阶段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依据的继承发展。
(二)现行制度设计存在的问题
1. 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度不明确
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2条、第3条,以及新刑诉法第54条之规定,对于审查逮捕阶段审查发现的非法言词证据绝对予以排除,对于瑕疵证据予以相对(裁量性)排除。
但是问题在于“两个证据规定”以及刑诉法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主体上是围绕审判阶段进行设计,且审判阶段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与审查逮捕阶段并无明确区分。然而在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上,两个阶段是一个推进的过程,对于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不同,审查逮捕阶段要求证据能够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发生、有一定社会危险性即可;但审判阶段重在通过证据确定犯罪所有事实情节,进而定罪量刑,两者的这种区别却在非法证据排除上没有体现,使得办案人员难以把握。审查逮捕毕竟只是刑事诉讼中阶段性的评判,必然要受阶段性的限制,若一味强调排除非法证据,使得审查批捕与审判阶段对证据的要求同一化,不仅影响了逮捕正常功能的发挥、降低了办案效率,反而不利于打击犯罪。
2. 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
(1)启动主体单一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8条至73条,审查逮捕阶段对非法取证行为要经过调查核实后确定证据的合法性。主体上是由负责审查逮捕的人员依职权启动。那么为了保证发现非法证据即被排除以及调查核实的客观性,弥补检察人员审查证据视野的不足、防止负责审查逮捕的人员滥用权力、偏袒侦查机关,是否应该借鉴《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采取可以依申请进行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
(2)排除程序与审查程序交叉重合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71 条,对非法取证行为调查核实后应制作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然后报请检察长依法处理,并且对于排除的非法证据应该在报告中说明、随案移送。根据刑诉法第98条关于侦查监督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对于公安机关的违法侦查行为应根据违法程度或口头或书面向其提出纠正意见。但是,侦查行为本身的目的就在于搜集证据,违法的侦查行为即就是非法取证行为,可见,对于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核实与后者无本质区别,关键在于调查核实非法取证行为本身就是贯穿于审查批捕全过程的。在确立了审查逮捕阶段针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核实程序后,与纠正违法行为程序的交叉重叠部分应该在程序上作何简化?
二、对存在问题的相关建议
(一)对于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度
笔者认为对于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的排除应该把握好一个度。检察机关承担着追诉职能,审查逮捕是完成这一职能的一个环节,刑事诉讼法要对侦查机关获取的的证据进行全面核实甄别,以确定犯罪行为是否存在应受刑法处罚;又要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并对违法侦查行为进行纠正,这从价值本质上看即是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一对矛盾。审查逮捕阶段是为侦查机关为进行进一步侦查必经的程序,批捕后的侦查才能收集更多证据,从而为定罪量刑做准备,如果在审查逮捕阶段一旦排除了有罪证据并导致比较明显的犯罪嫌疑人无法被羁押,极容易造成刑事案件停滞不前甚至倒退。而且审查逮捕中证据的不确定性也影响对非法证据的排除。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言词证据在审查时应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重点考察言词证据间的客观性、关联性,非法言词证据应坚决排除;对于瑕疵物证和书证,应该偏重于程序上的审查,重点考察合法性,能够通过补正保留的就补正,对于定案有关键作用的一次性证据则不可以排除。只有这样,才能使审查逮捕与审判阶段有所区分,并为诉讼程序推进到审判阶段在证据方面做好准备,才能在程序上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二)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
1. 对于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主体单一,笔者认为可以设置依当事人、证人申请启动,但应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明材料,防止随意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