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网点申报材料范文

时间:2023-02-28 15: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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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网点申报材料

篇1

查询房源或受托银行指定的公积金贷款业务网点,可到网上办事大厅填写申报材料,也可直接到网点办理。

2、公积金中心受理

核实申请条件、申报资料、申请额度等,初审通过后由银行邀约面谈。

3、贷款审批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受理,5个工作日内作出给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

4、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5、办理抵押等级手续

篇2

商务部、财政部根据农民消费特点以及节能、环保、耐用、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招标确定有关企业生产的具体规格和型号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作为家电下乡产品。我市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国家财政比照出口退税率,对农民消费者给予销售价格13%的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一)家电下乡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家电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今后,国家将根据农民需求情况,对家电下乡产品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

(二)补贴对象。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对象为我市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所有人员,但农民每户对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

(三)实施时间。自*年12月1日开始,到2012年11月底止,为期4年。实施期间,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家电下乡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四)指定销售网点。国家招标确定我省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以下称销售企业),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经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成为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1.必须是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3.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4.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五)补贴申报。农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日后,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2.购买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二、主要任务

(一)销售企业及其销售网点的主要任务。

1.签订责任书。销售企业在我市范围内设立的销售网点,在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和服务等方面做出明确承诺,作为检查、考核的依据。销售企业不履行承诺以及有骗取补贴资金、坑农害农、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报请商务部取消其销售企业资格。

2.健全销售网络。销售企业要加强县乡基层网点建设,扩大乡镇覆盖面,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建立面向农村市场的完善的分级物流配送体系。销售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家电下乡产品进入其流通网络。

3.进行网点备案。销售企业要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添加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并以县(市、区)为单位,完整准确填写《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附上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备案网点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以及备案网点申请书,于规定时间到网点所在地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集中备案。网点集中备案结束后,销售企业需要增加销售网点的,可按上述程序和方式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

4.加强经营督导。销售企业要针对销售网点制订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开展对网点的业务培训,安排专门人员监督检查网点的销售、服务情况,切实加强对网点特别是授权网点的管理,确保网点规范经营。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

5.登录销售信息。销售企业要督促销售网点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并在产品售出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凡不及时登录信息的备案网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商务局备案。由此导致农民不能申请补贴的,由授权经营的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6.提供优质服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要主动提供家电下乡的政策咨询,指导农民申请资金补贴,积极为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退换等做好服务。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1)补贴未申报的或补贴申报已备案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2)补贴已申报备案但县级财政部门核查不通过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3)补贴已申报备案并经县级财政部门核查通过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预退货”申请,待金融机构完成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后,再按照下条所述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理。(4)已获得补贴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退货”申请后,购买人持原销售发票到乡镇财政所审核,并按规定退回补贴资金;乡镇财政所在信息管理系统对“退货”申请进行确认,并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并加盖公章;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

7.积极开展宣传。销售企业要配合商务、财政部门做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工作,制订本企业的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8.规范市场营销。销售企业要严格按照承诺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工作,把好销售渠道的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不得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

9.及时报送信息。销售企业要根据要求,定期向商务、财政部门报告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网点的销售、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

(二)商务主管部门主要任务。

1.制定实施方案。县、市、区商务局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家电下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抢购、脱销、断档、不正当竞争以及农民不能及时领到补贴等,事先制订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2.开展业务培训。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销售网点组织开展家电下乡政策特别是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的业务培训,确保销售网点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信息管理系统。

3.广泛宣传政策。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印发宣传单、设立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销售企业及网点,要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农民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4.受理网点备案。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网点备案的标准和要求,加快网点备案进度,及时完成网点备案工作,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严禁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

5.规范市场秩序。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6.做好协调服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农村消费特点,向中标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并为销售企业开展网络建设和家电下乡促销活动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

7.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形成专门的工作档案,并于每月初将上月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向上级部门报告。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商务局备案。

8.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均要设立相应的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三)财政部门主要任务。

1.细化资金管理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制定本地区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拨付、发放补贴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

2.审核补贴申报材料。乡镇财政所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1台。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乡镇财政所应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3.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购买人使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等账户且其开户银行不是特设专户开户银行的,县级财政部门可以将补贴资金通过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专用存折开户银行,由其分解到购买人专用存折的账户。

4.建立资金台账。县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5.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安排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三、组织实施

篇3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方针,发挥财政政策对扩大农村消费的职能作用,完善农村商品流通体系,促进农村家电消费,提升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具体政策

(一)实施期限。从2009年2月1日起到2013年1月31日止,暂定4年。

(二)补贴对象。

1.全市范围内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2.按照省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具有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资格的农户。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在家电下乡推广期内,在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备案的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人员(以下简称“购买人”),均可享受财政补贴。农户户主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但家庭范围内其他成员符合上述两项条件之一的,也可认定为补贴对象。

上述补贴对象身份认定,仅适用于家电下乡工作(或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业产品下乡),不作为其他用途。

(三)补贴对象身份认定程序。以村(组)为单位,由各村(居)民委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初步审核后,登记造册报镇人民政府(街道)确认后,抄送各镇(街道)财政所(办)及市财政部门备案。各镇(街道)财政所(办)按照购买人户口簿内载明的家庭范围内人员及补贴对象认定统计表核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家电下乡补贴手续(补贴对象认定统计表见附件1)。

(四)补贴方式。购买人在规定时间内(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向户口所在地镇(街道)财政所(办)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由市财政给予直接补贴。

(五)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2台(件)。

(六)补贴产品及最高限价。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空调、热水器、电脑、微波炉、电磁炉、摩托车,共10类,其中,摩托车补贴归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实施。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2000元、冰箱(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空调2500元、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电脑、微波炉、电磁炉等产品的最高限价待商务部、财政部确定后另行下达。今后,若国家增加家电下乡产品品种,我市将做相应调整。

三、销售网点备案的条件和程序

销售网点备案受理。我市销售网点备案由市经贸局负责受理。

(一)销售网点备案条件:

1.与中标销售企业签订直营、加盟或授权协议。

2.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3.有相应的经营场地、设施,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

4.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

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二)备案的程序:

1.申请。家电销售企业持网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与我省中标销售企业签定的有效协议(授权书、加盟协议)等证明材料和《浙江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申请表》两份、《浙江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一份,到市经贸局申请备案登记。

2.审核确认。市经贸局要严格按照网点备案的条件进行审查,不得放松标准,必要时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工商部门进行现场核实,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做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应在销售网点备案申请表上盖章核准,并将盖章后的1份销售网点备案申请表交还给销售网点保存备查,同时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上审核通过。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备案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备案材料由市经贸局存档。

3.网点公布。市经贸局对核准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月上报嘉兴市经贸委。

(三)购买和申领补贴程序

1.购买程序。农村居民持个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和“居民户口本”到省内任何一家经过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均可购买规定范围内的补贴类家电产品。购买时要注意索要“税务发票”和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并核对所填内容与本人情况是否一致。为便于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原则上购买人为所在户持有涉农补贴“一卡通”存折,即农资综合直补“一卡通”的开户人。

2.申报补贴资金程序。购买人持有关票据和证件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财政所(办)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以下资料:①购货发票;②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③居民户口本;④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⑤购买人所在户持有的涉农补贴“一卡通”存折,即农资综合直补“一卡通”。尚未开设专用存折的,应及时到当地邮政储蓄银行开设“一卡通”存折。

3.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兑付程序。

(1)各镇(街道)财政所(办)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购买人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初审内容主要包括:①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是否列入享受补贴对象范围;②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的最高限价之下;③产品标识卡是否与购买产品一致;④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是否超过2台(件)。

(2)各镇(街道)财政所(办)初审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将有关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并打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见附见2),一式三联,由申请人和受理人签字盖章,分别用于申请人留存、镇(街道)财政所(办)存档、上报市财政局,并做好申报材料复印及档案管理工作;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当面作出明确说明。

(3)市财政对镇(街道)财政所(办)上报的补贴申请认真审核无误后,应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补贴资金特设账户将补贴资金经邮政储蓄银行,将其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农资综合直补“一卡通”账户。

(四)退货审核

按照先退补贴后退货的原则,购买人确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镇(街道)财政所(办)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镇(街道)财政所(办)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已发的,购买人应根据镇(街道)财政所(办)提供的补贴资金银行账户,将领取的补贴资金缴入该户后,由镇(街道)财政所(办)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镇(街道)财政所(办)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四、销售网点的主要任务

(一)要做好销售服务。要对补贴类产品购买人准确开填税务发票并提交随机标识卡。开填发票可以一人(一户)一票多品,但不得多人(多户)共用一张发票。发票除完整清晰填写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等外,还须在右上角清晰工整注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码(一票多品均须填写)。

(二)要做好销售信息的登记工作。销售网点在产品销售的同时必须按照要求,将销售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三)要挂牌经营,设立和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告栏和农民须知,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证供应,严把产品准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和不在中标范围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网络。严格执行中标产品限价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价或变相提价销售。

(四)要做好售后服务。要为农民提供安装调试、使用辅导、维修服务、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等,坚持按规定送货上门,确保农民买得方便、用得放心;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按规定做好退换货工作;要妥善处理投诉,公布投诉电话,落实人员,负责受理和限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诉求。

(五)要积极配合宣传。各有关销售企业要积极主动地配合相关政府部门搞好惠民政策的宣传,认真制定本企业的宣传方案,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搞虚假宣传,误导农民,要杜绝坑害农民情况发生。

五、部门职责

1.市经贸部门负责中标销售企业*市网点备案。依据国家和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的公告,受理中标销售企业在本地的销售网点备案,并登陆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将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网点予以确认。与在本市备案的销售网点签订销售服务责任书,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管理。

2.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镇(街道)财政所(办)补贴审核认定工作的指导,保证补贴资金及时兑付。要强化监管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否则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对违反补贴资金兑付相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篇4

申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单位为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经营地址在**市行政区域范围,不分所有制性质;

(二)项目单位财务管理规范,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经营业绩良好;

(三)项目确属20**年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范围,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

二、引导资金的导向和要求

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对我市服务业发展中的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新兴行业以及处于发展起步阶段但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比较明显的服务业项目的补助、贷款贴息或奖励,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和社会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20**年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体现下列导向和要求:

(一)促进现代物流、综合技术服务等生产业发展。

(二)大力推进功能创新、交易方式先进和专业性强的大中型批发市场建设,增强市场辐射力,进一步做大做强专业市场。

(三)加强流通业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提升传统商业,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特别是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及社区商业网络经营,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

(四)鼓励创造服务业自主品牌,推进和培育服务业品牌建设。

三、引导资金使用范围

(一)商业基础设施及大中型市场建设。商业基础设施建设指为提升城市商业内涵,构建多层次、多功能的商业流通格局,进行商业特色街及商业中心区的改造、建设项目。申报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

大中型市场建设指大中型专业市场、农村专业市场和市区农贸市场建设。市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和县(区)、乡镇建设规划要求。其中:大中型专业市场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农村专业市场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农贸市场建设指市场的新建、迁建以及“农改超”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

(二)物流配送。指具备运输、储存保管、包装、装卸搬运等功能的第三方物流配送项目及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正在建设的物流园区、配送中心、仓储加工基地、物流信息网络平台等。申报物流配送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

(三)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及社区商业网络经营。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指涉及“菜蓝子”工程及“绿色食品”供应,与人民生活、食品安全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联系紧密、社会影响较大的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申报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已建成的连锁网点达5个以上。社区商业网络经营是指鼓励有实力的连锁企业参与社区商业建设,到城市社区设立超市、便利店、餐饮店、洗衣店等各类便民、利民的网点,并逐步搭载便民服务功能,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申报项目已建成的连锁网点需达5个以上,20**年新增网点2个以上。

(四)综合技术服务。指为生产服务的生产(技术)中心、技术交易中心、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及技术推广、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申报综合技术服务项目单位20**年技术服务收入在8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20%以上。

(五)服务品牌建设。20**年新认定的服务业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省名牌产品。

四、项目申报审批程序、要求及资金拔付

(一)20**年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贴息、补助和奖励三种方式,其中: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服务品牌建设。

(二)申报市服务业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于20**年1月底,将下列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三产办和**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逾期申报不予受理。(联系电话:3538420、3532**8)

1、申报项目单位基本情况文字材料(企业基本概况;申报引导资金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成后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情况;20**年项目单位缴纳税收、银行贷款、资产负债情况;企业发展规划)。申报贴息、投资补助、奖励哪一类扶持应在申报材料中注明。

2、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20**年项目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原件。

4、申报项目开工建设的有关许可文件;项目总投资及20**年当年完成投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5、申报贴息项目需提供贷款协议(合同)、贷款入账凭证及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支付利息凭证复印件;申报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及社区商业网络经营项目需提供连锁网点的有关证明材料;申报服务品牌建设项目奖励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6、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行业重点支持、优先发展项目需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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