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28 15: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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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积金中心受理
核实申请条件、申报资料、申请额度等,初审通过后由银行邀约面谈。
3、贷款审批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受理,5个工作日内作出给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
4、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5、办理抵押等级手续
商务部、财政部根据农民消费特点以及节能、环保、耐用、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招标确定有关企业生产的具体规格和型号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作为家电下乡产品。我市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国家财政比照出口退税率,对农民消费者给予销售价格13%的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一)家电下乡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家电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今后,国家将根据农民需求情况,对家电下乡产品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
(二)补贴对象。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对象为我市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所有人员,但农民每户对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
(三)实施时间。自*年12月1日开始,到2012年11月底止,为期4年。实施期间,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家电下乡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四)指定销售网点。国家招标确定我省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以下称销售企业),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经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成为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1.必须是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3.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4.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五)补贴申报。农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日后,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2.购买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二、主要任务
(一)销售企业及其销售网点的主要任务。
1.签订责任书。销售企业在我市范围内设立的销售网点,在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和服务等方面做出明确承诺,作为检查、考核的依据。销售企业不履行承诺以及有骗取补贴资金、坑农害农、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报请商务部取消其销售企业资格。
2.健全销售网络。销售企业要加强县乡基层网点建设,扩大乡镇覆盖面,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建立面向农村市场的完善的分级物流配送体系。销售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家电下乡产品进入其流通网络。
3.进行网点备案。销售企业要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添加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并以县(市、区)为单位,完整准确填写《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附上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备案网点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以及备案网点申请书,于规定时间到网点所在地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集中备案。网点集中备案结束后,销售企业需要增加销售网点的,可按上述程序和方式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
4.加强经营督导。销售企业要针对销售网点制订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开展对网点的业务培训,安排专门人员监督检查网点的销售、服务情况,切实加强对网点特别是授权网点的管理,确保网点规范经营。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
5.登录销售信息。销售企业要督促销售网点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并在产品售出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凡不及时登录信息的备案网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商务局备案。由此导致农民不能申请补贴的,由授权经营的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6.提供优质服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要主动提供家电下乡的政策咨询,指导农民申请资金补贴,积极为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退换等做好服务。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1)补贴未申报的或补贴申报已备案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2)补贴已申报备案但县级财政部门核查不通过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3)补贴已申报备案并经县级财政部门核查通过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预退货”申请,待金融机构完成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后,再按照下条所述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理。(4)已获得补贴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退货”申请后,购买人持原销售发票到乡镇财政所审核,并按规定退回补贴资金;乡镇财政所在信息管理系统对“退货”申请进行确认,并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并加盖公章;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
7.积极开展宣传。销售企业要配合商务、财政部门做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工作,制订本企业的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8.规范市场营销。销售企业要严格按照承诺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工作,把好销售渠道的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不得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
9.及时报送信息。销售企业要根据要求,定期向商务、财政部门报告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网点的销售、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
(二)商务主管部门主要任务。
1.制定实施方案。县、市、区商务局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家电下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抢购、脱销、断档、不正当竞争以及农民不能及时领到补贴等,事先制订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2.开展业务培训。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销售网点组织开展家电下乡政策特别是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的业务培训,确保销售网点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信息管理系统。
3.广泛宣传政策。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印发宣传单、设立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销售企业及网点,要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农民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4.受理网点备案。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网点备案的标准和要求,加快网点备案进度,及时完成网点备案工作,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严禁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
5.规范市场秩序。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6.做好协调服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农村消费特点,向中标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并为销售企业开展网络建设和家电下乡促销活动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
7.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形成专门的工作档案,并于每月初将上月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向上级部门报告。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商务局备案。
8.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均要设立相应的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三)财政部门主要任务。
1.细化资金管理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制定本地区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拨付、发放补贴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
2.审核补贴申报材料。乡镇财政所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1台。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乡镇财政所应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3.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购买人使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等账户且其开户银行不是特设专户开户银行的,县级财政部门可以将补贴资金通过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专用存折开户银行,由其分解到购买人专用存折的账户。
4.建立资金台账。县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5.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安排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三、组织实施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方针,发挥财政政策对扩大农村消费的职能作用,完善农村商品流通体系,促进农村家电消费,提升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具体政策
(一)实施期限。从2009年2月1日起到2013年1月31日止,暂定4年。
(二)补贴对象。
1.全市范围内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2.按照省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具有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资格的农户。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在家电下乡推广期内,在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备案的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人员(以下简称“购买人”),均可享受财政补贴。农户户主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但家庭范围内其他成员符合上述两项条件之一的,也可认定为补贴对象。
上述补贴对象身份认定,仅适用于家电下乡工作(或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业产品下乡),不作为其他用途。
(三)补贴对象身份认定程序。以村(组)为单位,由各村(居)民委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初步审核后,登记造册报镇人民政府(街道)确认后,抄送各镇(街道)财政所(办)及市财政部门备案。各镇(街道)财政所(办)按照购买人户口簿内载明的家庭范围内人员及补贴对象认定统计表核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家电下乡补贴手续(补贴对象认定统计表见附件1)。
(四)补贴方式。购买人在规定时间内(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向户口所在地镇(街道)财政所(办)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由市财政给予直接补贴。
(五)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2台(件)。
(六)补贴产品及最高限价。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空调、热水器、电脑、微波炉、电磁炉、摩托车,共10类,其中,摩托车补贴归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实施。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2000元、冰箱(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空调2500元、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电脑、微波炉、电磁炉等产品的最高限价待商务部、财政部确定后另行下达。今后,若国家增加家电下乡产品品种,我市将做相应调整。
三、销售网点备案的条件和程序
销售网点备案受理。我市销售网点备案由市经贸局负责受理。
(一)销售网点备案条件:
1.与中标销售企业签订直营、加盟或授权协议。
2.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3.有相应的经营场地、设施,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
4.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
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二)备案的程序:
1.申请。家电销售企业持网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与我省中标销售企业签定的有效协议(授权书、加盟协议)等证明材料和《浙江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申请表》两份、《浙江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一份,到市经贸局申请备案登记。
2.审核确认。市经贸局要严格按照网点备案的条件进行审查,不得放松标准,必要时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工商部门进行现场核实,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做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应在销售网点备案申请表上盖章核准,并将盖章后的1份销售网点备案申请表交还给销售网点保存备查,同时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上审核通过。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备案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备案材料由市经贸局存档。
3.网点公布。市经贸局对核准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月上报嘉兴市经贸委。
(三)购买和申领补贴程序
1.购买程序。农村居民持个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和“居民户口本”到省内任何一家经过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均可购买规定范围内的补贴类家电产品。购买时要注意索要“税务发票”和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并核对所填内容与本人情况是否一致。为便于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原则上购买人为所在户持有涉农补贴“一卡通”存折,即农资综合直补“一卡通”的开户人。
2.申报补贴资金程序。购买人持有关票据和证件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财政所(办)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以下资料:①购货发票;②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③居民户口本;④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⑤购买人所在户持有的涉农补贴“一卡通”存折,即农资综合直补“一卡通”。尚未开设专用存折的,应及时到当地邮政储蓄银行开设“一卡通”存折。
3.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兑付程序。
(1)各镇(街道)财政所(办)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购买人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初审内容主要包括:①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是否列入享受补贴对象范围;②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的最高限价之下;③产品标识卡是否与购买产品一致;④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是否超过2台(件)。
(2)各镇(街道)财政所(办)初审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将有关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并打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见附见2),一式三联,由申请人和受理人签字盖章,分别用于申请人留存、镇(街道)财政所(办)存档、上报市财政局,并做好申报材料复印及档案管理工作;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当面作出明确说明。
(3)市财政对镇(街道)财政所(办)上报的补贴申请认真审核无误后,应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补贴资金特设账户将补贴资金经邮政储蓄银行,将其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农资综合直补“一卡通”账户。
(四)退货审核
按照先退补贴后退货的原则,购买人确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镇(街道)财政所(办)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镇(街道)财政所(办)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已发的,购买人应根据镇(街道)财政所(办)提供的补贴资金银行账户,将领取的补贴资金缴入该户后,由镇(街道)财政所(办)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镇(街道)财政所(办)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四、销售网点的主要任务
(一)要做好销售服务。要对补贴类产品购买人准确开填税务发票并提交随机标识卡。开填发票可以一人(一户)一票多品,但不得多人(多户)共用一张发票。发票除完整清晰填写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等外,还须在右上角清晰工整注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码(一票多品均须填写)。
(二)要做好销售信息的登记工作。销售网点在产品销售的同时必须按照要求,将销售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三)要挂牌经营,设立和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告栏和农民须知,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证供应,严把产品准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和不在中标范围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网络。严格执行中标产品限价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价或变相提价销售。
(四)要做好售后服务。要为农民提供安装调试、使用辅导、维修服务、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等,坚持按规定送货上门,确保农民买得方便、用得放心;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按规定做好退换货工作;要妥善处理投诉,公布投诉电话,落实人员,负责受理和限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诉求。
(五)要积极配合宣传。各有关销售企业要积极主动地配合相关政府部门搞好惠民政策的宣传,认真制定本企业的宣传方案,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搞虚假宣传,误导农民,要杜绝坑害农民情况发生。
五、部门职责
1.市经贸部门负责中标销售企业*市网点备案。依据国家和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的公告,受理中标销售企业在本地的销售网点备案,并登陆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将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网点予以确认。与在本市备案的销售网点签订销售服务责任书,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管理。
2.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镇(街道)财政所(办)补贴审核认定工作的指导,保证补贴资金及时兑付。要强化监管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否则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对违反补贴资金兑付相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申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单位为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经营地址在**市行政区域范围,不分所有制性质;
(二)项目单位财务管理规范,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经营业绩良好;
(三)项目确属20**年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范围,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
二、引导资金的导向和要求
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对我市服务业发展中的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新兴行业以及处于发展起步阶段但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比较明显的服务业项目的补助、贷款贴息或奖励,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和社会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20**年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体现下列导向和要求:
(一)促进现代物流、综合技术服务等生产业发展。
(二)大力推进功能创新、交易方式先进和专业性强的大中型批发市场建设,增强市场辐射力,进一步做大做强专业市场。
(三)加强流通业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提升传统商业,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特别是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及社区商业网络经营,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
(四)鼓励创造服务业自主品牌,推进和培育服务业品牌建设。
三、引导资金使用范围
(一)商业基础设施及大中型市场建设。商业基础设施建设指为提升城市商业内涵,构建多层次、多功能的商业流通格局,进行商业特色街及商业中心区的改造、建设项目。申报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
大中型市场建设指大中型专业市场、农村专业市场和市区农贸市场建设。市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和县(区)、乡镇建设规划要求。其中:大中型专业市场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农村专业市场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农贸市场建设指市场的新建、迁建以及“农改超”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
(二)物流配送。指具备运输、储存保管、包装、装卸搬运等功能的第三方物流配送项目及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正在建设的物流园区、配送中心、仓储加工基地、物流信息网络平台等。申报物流配送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
(三)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及社区商业网络经营。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指涉及“菜蓝子”工程及“绿色食品”供应,与人民生活、食品安全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联系紧密、社会影响较大的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申报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已建成的连锁网点达5个以上。社区商业网络经营是指鼓励有实力的连锁企业参与社区商业建设,到城市社区设立超市、便利店、餐饮店、洗衣店等各类便民、利民的网点,并逐步搭载便民服务功能,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申报项目已建成的连锁网点需达5个以上,20**年新增网点2个以上。
(四)综合技术服务。指为生产服务的生产(技术)中心、技术交易中心、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及技术推广、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申报综合技术服务项目单位20**年技术服务收入在8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20%以上。
(五)服务品牌建设。20**年新认定的服务业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省名牌产品。
四、项目申报审批程序、要求及资金拔付
(一)20**年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贴息、补助和奖励三种方式,其中: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服务品牌建设。
(二)申报市服务业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于20**年1月底,将下列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三产办和**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逾期申报不予受理。(联系电话:3538420、3532**8)
1、申报项目单位基本情况文字材料(企业基本概况;申报引导资金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成后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情况;20**年项目单位缴纳税收、银行贷款、资产负债情况;企业发展规划)。申报贴息、投资补助、奖励哪一类扶持应在申报材料中注明。
2、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20**年项目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原件。
4、申报项目开工建设的有关许可文件;项目总投资及20**年当年完成投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5、申报贴息项目需提供贷款协议(合同)、贷款入账凭证及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支付利息凭证复印件;申报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及社区商业网络经营项目需提供连锁网点的有关证明材料;申报服务品牌建设项目奖励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6、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行业重点支持、优先发展项目需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示范单位评选活动(以下简称评选活动),是以文明规范服务为标准,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为导向,以规范行业服务管理为目的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选活动旨在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建设,培育优秀的服务文化,塑造行业依法合规经营、文明规范服务的形象,促进中国银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条 示范单位是指经过中银协组织评比和认定,具有严格的内部服务管理机制和良好的外部服务形象,依法合规,安全诚信,高效便捷,体现高度行业文明,有一流服务水平和良好经营业绩,被业内和社会公众认可的银行经营机构中文明规范服务先进单位或集体。
第四条 示范单位分为两个示范等级,分别为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百佳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百佳示范单位)、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千佳示范单位(以下简称千佳示范单位)。
第五条 评选活动原则上每2年举行一次,采用自愿申报、差额评选的方式进行。千佳示范单位、百佳示范单位的评选数量由中银协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和分配。原则上,千佳示范单位、百佳示范单位数量总计不超过1000家。
第六条 示范单位由中银协命名、表彰、授牌,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评选活动组织
第七条 中银协是评选活动的领导机构,中银协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评选活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
(一)制定银行业服务规范、管理办法、检查标准以及年度评选活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分配各地区千佳示范单位和百佳示范单位评选数量,组织开展对各地区初选百佳示范单位的检查验收;
(三)组织审查示范单位名单;
(四)组织示范单位的命名、表彰、公告、宣传和经验交流;
(五)组织对示范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六)负责评选活动的档案管理。
第八条 各地银行业协会是评选活动的地方组织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银行业会员单位开展评选活动。
(一)制定本地区评选活动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报中银协备案;
(二)组织会员单位参加评选活动,组织示范单位的申报、推荐、审查、初选,根据中银协核定数量,确定本地区不同等级示范单位的初选名单,汇总和上报相关材料;
(三)组织千佳示范单位的检查验收,配合中银协开展百佳示范单位的检查验收等工作;
(四)组织本地区示范单位的经验交流和日常监督;
(五)负责本地区评选活动的档案管理。
第九条 中银协各会员单位为评选活动的系统组织机构,负责组织本单位各级机构积极参加评选活动。
(一)制定本单位评选活动方案,并报中银协备案;
(二)推动本系统各级机构积极开展评选活动,对候选单位进行报备管理和检查监督;
(三)对本系统百佳示范单位的候选单位进行资格审定;
(四)配合中银协开展千佳、百佳示范单位的检查验收和复选等工作;
(五)总结推广本系统示范单位的先进经验。
第十条 会员单位和地方银行业协会必须建立完善的服务管理及评选活动领导及工作机构,尽职尽责,履行义务,联动工作。对协调配合不力,不能履行职责的,中银协将终止其参与评选活动的资格。
第三章 示范单位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资格:
(一)各级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所辖经营机构(信托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暂不在此列);
(二)经银行监管部门批准经营金融业务,具有独立经营场所;
(三)综合性支行(含其所属各经营网点)或单点式营业机构;
(四)开业2年以上(不含机构地址、名称变更)。
原则上,申报单位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特殊情况须书面报经中银协审查认可方能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健全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坚决杜绝和抵制各类商业贿赂行为,二年内(含评选年度和上年度)未发现各类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其机构和从业人员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二)出色完成上级行下达的各项业务经营指标,且经营业绩在系统内表现突出,在当地市场表现出色,知名度较高;
(三)有专门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银行服务工作,在年度评选活动中,有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员 工积极参与,团队和谐上进。
第十三条 示范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及实施细则等各项基本规定, 积极倡导和实践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安全、诚信、便捷服务,通过服务特色满足客户不同服务需求,坚持业务创新、服务创新和技术创新,整体服务水平在系统中和区域内具有先进性和示范性。
第四章 示范单位申报和初选
第十四条 申报和推荐
(一)符合条件的经营机构自愿向地方协会会员单位提交候选单位申报表和申报材料;
(二)地方协会会本文来源:文秘站 员单位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并在检查评比的基础上确定本系统候选单位,向地方协会推荐;
(三)地方协会会员单位推荐候选单位时,统一提交对该机构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审核鉴定意见书;
(四)地方协会会员单位推荐的候选单位总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中银协核定的本地区千佳示范单位评选数量合计的1.2倍。
第十五条 地方协会审查和初选
(一)根据会员单位的推荐材料,地方协会对候选单位进行初审;
(二)对符合条件的候选单位的参评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性等进行全面公正审核;
(三)对审查合格的候选单位进行初选,初步确定本地区千佳示范单位和百佳示范单位初选名单;
(四)将本地区示范单位初选名单提请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合格单位纳入地方协会检查验收范围。
第五章 示范单位检查验收
第十六条 中银协会同各地协会和会员单位,依据考核标准,分别对初选的示范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其中,千佳示范单位由各地协会组织进行检查验收,中银协进行监督;百佳示范单位由中银协组织各地协会和会员单位进行联合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检查验收的组织
(一)根据工作要求,依据考核标准,组成验收组,培训验收人员,安排验收任务。
(二)验收组由各级银行业协会和会员单位的服务管理专业人员组成,每个验收组不得少于三人,设组长一人,负责领导验收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验收工作任务。
(三)地方协会和会员单位应选派熟悉银行服务管理工作、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的人员,参加验收工作;各地协会和被验收单位应积极配合验收组工作。
第十八条 验收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现场检查可采用公开检查、召开座谈会、暗访检查等形式;非现场检查可采用听取汇报、查验申报材料和服务档案、调阅录像资料等形式。
第十九条 检查验收工作程序
(一)现场检查。对候选单位的服务设施、环境状况、员工礼仪、服务行为、服务技能、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二)访谈或询问。随机选择员工了解员工掌握服务规范、服务标准和制度规定的广度和深度,了解客户对银行服务的认知度和满意度。
(三)审阅。查阅候选单位的申报材料、文件或服务档案资料,调阅监控录像,全面了解、验证其服务工作情况、质量和效率。
(四)座谈会。召开候选单位不同层面人员的座谈会,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沟通和交流意见。
(五)评议。对被验收单位申报和鉴定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管理和服务是否符合示范单位的条件,进行评议鉴定。
(六)验收结论反馈。向被验收单位反馈验收结论,包括:总体印象和基本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等。
(七)报告。根据验收和反馈沟通情况,完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被验收单位的基本情况、服务经验特点、存在问题、整改建议、验收结论等,并经验收工作组成员共同签字确认。
(八)千佳示范单位检查验收使用《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千佳示范单位考核标准》,百佳示范单位检查验收使用《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百佳示范单位考核标准》。
第六章 示范单位产生
第二十条 千佳示范单位的产生
(一)各地协会在检查验收基础上,按照本地区的分配名额差额择优由地方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或理事会确定推荐名单,各地区千佳示范单位推荐总量应控制在1000家。
(二)地方协会向银行业内和社会公示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公示期不少于15天;公示可以采用门户网站、张贴公告、印发公告等形式。
(三)公示无异议,由地方协会向中银协上报千佳示范单位名单,并附地方协会理事会或自律工作委员会会议决议。
(四)中银协对地方协会推荐的千佳示范单位不再进行验收,审查后提请中银协自律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百佳示范单位的产生
(一)各地协会在检查验收、公示、审核基础上,在本地区千佳示范单位推荐名单中,按本地区百佳示范单位分配名额向中银协推荐百佳示范单位候选单位名单及推荐报告;
(二)百佳示范单位的资格审定。中银协将候选单位资料提交该单位所属系统内总行级管理机构,由总行出具候选百佳示范单位资格审定意见书。
(三)百佳示范单位的复查。中银协按照检查验收程序,组织验收组,对百佳示范单位候选单位进行复查打分。
(四)百佳示范单位的测评。按照检查验收程序,中银协引入社会测评机构对百佳示范单位候选单位进行测评打分。
(五)综合计算百佳示范单位候选单位的评价得分,其中复查得分占80%,测评得分占20%,根据得分排名确定百佳示范单位名单,提交中银协自律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 中银协自律工作委员会对千佳、百佳示范单位评选结果进行审定。
第七章 示范单位表彰
第二十三条 中银协组织对千佳、百佳示范单位进行命名、表彰,可采取通报或召开表彰大会等形式宣布表彰决定,并授予统一制作的牌匾和荣誉证书,同时向业内和社会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中银协、各地协会及各会员单位组织开展各种有效的交流、观摩等活动,宣传和推广示范单位的先进事迹。
第二十五条 会员单位应制定并落实激励政策,对本系统获得各等级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可采取纳入系统内绩效综合考评体系、设立单项奖等形式给予奖励,奖励应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章 示范单位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银协、地方协会和各会 员单位共同负责示范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示范单位应按照中银协统一设计规范制作奖牌展架,并由地方协会监督示范单位将各等级示范单位奖牌摆放到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通过验收认定的示范单位,在表彰授牌之前出现重大问题且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中银协随时予以否决。评选年度的次年,中银协组织或委托地方协会对示范单位进行复查与考核,不合格的给予撤消称号和摘牌处理,并在业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九条 示范单位示范期限为两年(自发牌匾月计起),届满应将牌匾主动收归荣誉室陈列。
第三十条 地方协会在日常监督考核中发现示范单位存在问题时,须下达整改通知书(同时报备中银协),限期整改时限不超过一个月。被限期整改的单位,必须尽快落实整改要求,并向地方协会报送整改方案和报告。整改不合格的,由地方协会向中银协提交撤销其示范单位称号并摘牌的建议书。
第三十一条 示范单位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协会应及时报告中银协,撤销其称号并摘牌:
(一)单位或主要负责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发生各类案件及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出现经营异常,被监管部门督查的;
(四)出现重大业务差错造成严重损失,被上级单位查处的;
(五) 发生服务质量的重大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第三十二条 被摘牌的单位在下一个评选年度不能参加示范单位的评选。
第九章 附 则
金融工作办公室是政府负责金融监督、协调、服务的办事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督促落实各主管部门有关金融、保险等工作的决定和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修订地方性金融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促进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与处理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加强区域内中小企业和小额担保公司信用体系建设,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发展;协助、配合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改善金融发展环境,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开辟各种融资渠道。
长岛县金融办自成立以来在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创新金融思路和方式,稳定推进企业融资上市,不断加大金融监管力度,全面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平稳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一、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和民间融资公司的筹建工作,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新渠道
1.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增加“三农”和小微企业资金供给,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和省要求,经烟台市金融办推荐,目前我办正在积极配合由蓬莱京鲁渔业有限公司作为主发起人的蓬莱市德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来我县设立分支机构。
2.推进民间融资机构的筹建工作,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新渠道。金融办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联系,深入申办企业对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统计摸底,了解、掌握融资渠道和帮助解决申报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积极与省、市金融办沟通对接已将我县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放贷范围扩大至长岛、蓬莱和开发区三地,目前金融办正在按照市金融办最新下发的《2015烟台市民间融资机构规范发展工作方案》和《长岛锦润民间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报材料审核意见》积极引导企业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完善,想尽一切办法开辟和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助力中小企业的发展。
3.积极邀请驻烟证券公司有关人员来我辖区进行实地考察,对我县有上市意向的几家企业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了提升企业竞争力和上市融资管理的专题培训,并将这几家企业的实际情况制作成汇报材料上交给驻烟证券公司的有关人员,最大力度的对企业实施推介,助力企业到资本市场进行有效的、更大规模的融资。
二、编拟我县金融业发展意见督促我县资本市场和企业融资工作健康发展
我办借鉴烟台各县市区鼓励企业上市有关政策和反复汇总财政、发改、渔海、人民银行、银监和金融机构及保险公司等部门意见编拟的《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已报给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等待批复,争取能够早日以政府文件出台,以督导和促进我县资本市场和企业融资工作健康发展。
三、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区域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办法,鼓励、督促、监管各金融机构的平稳、健康发展
根据当地实际并结合省经济责任审计有关文件要求,广泛征求金融机构意见,汇同人民银行和银监局修订完善了《长岛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暂行办法》,现已通过县政府办公室文件下发,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地方经济建设支持力度,盘活存量、优化结构、防范风险。以实现地方经济与金融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双赢模式。
四、优化金融环境,防范化解债务风险,促进经济发展
1.金融办加强对渔村金融债务沉重问题的督导,积极督促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恒丰银行等金融机构努力向上争取政策,目前农业银行正与砣矶镇、县第三育苗场等采取一户一议的办法进行协商处置债务,当前两户利息已争取市行同意核销,本金的核减工作已提报省行争取批复中;恒丰银行经总行批准已与砣矶镇达成回购协议;邮储银行正在向省行争取在县内开展首家以海域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贷款业务。有效的防范和化解了债务危机,确保了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和金融机构的平稳运营。
*省纳入“家电下乡”的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空调、热水器等六类,具体型号及价格由商务部、财政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并规定最高限价,彩电20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洗衣机2000元、手机1000元、空调2500元、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产品尚未招标,待定。
为便于农民识别家电下乡产品,商务部、财政部特别制定了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家电下乡产品外包装的正前面(手机包装应为正上面即顶部)应印制家电下乡中标产品标识及“财政部商务部家电下乡中标产品”字样;洗衣机、彩电、冰箱(冰柜)外包装的左侧面右上角应印制家电下乡产品说明;手机的外包装应在正前面印制家电下乡说明;家电下乡产品使用说明书封面左上角应增加家电下乡专用标识及“财政部商务部家电下乡中标产品”字样,右下角粘贴有“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
三、销售渠道。我省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按照规定在乡镇建立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我市农民可在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购置各类家电下乡商品。经贸局对销售网点进行验收、确认和备案。为便于农民更好地识别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要求各销售网点在明显位置悬挂同商务部、财政部专门制定的家电下乡销售门店标识(门店标识牌由中标销售企业统一制作)。
四、乡镇销售网点备案条件及备案程序。
(一)条件:
1、与中标的销售企业签订直营、加盟或授权协议;
2、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3、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
4、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
5、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二)程序:
1、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销售网点备案信息;
2、中标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向经贸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销售网点备案申请表2份;
(2)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1份;
(3)销售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网点公章)1份;
(4)销售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网点公章)1份;
(5)销售网点与中标销售企业签订的直营、加盟或授权协议书原件1份;
(6)*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销售服务责任书2份。
3、经贸局对提交资料和网点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备案。
五、补帖申领。我市具有农业户口(凭身份证、户口薄确认)的农户在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所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可以享受销售价格(购买价格)13%的财政补贴。每户农户每类家电下乡产品的补贴数量为1件(台)(注意:以后可能政策会变化)。
农民申领财政补贴的步骤:
1、在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
2、销售网点开具正规税务发票,提供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将标识卡上的卡号、产品编码的条形码和购买人的个人信息进行登记,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3、农户携带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购物发票、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储蓄存折(帐号),在规定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
4、乡镇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
5、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银行发放到农户储蓄存折帐户上。
六、组织机构及职责。
1、负责人:经贸局分管商贸副局长。
2、职能科室:经贸局商贸科(经贸局420室、电话*)。
3、主要职责:
(二)发展目标。着力打造管理集约化、网络规模化、服务社会化的现代乡村邮政物流综合服务平台。解决影响和制约邮政服务“三农”乡村流通渠道不畅、市场化程度低、流通方式滞后、部分流通产品质量没有保证等瓶颈问题,建设“布局合理、双向高效、种类丰富、服务便利”乡村邮政物流服务体系。年底前,完成县区级邮政物流仓储配送中心建设;年底前,完成46处乡镇级(邮政支局所在地)邮政物流仓储中心建设,完成2282个行政村服务“三农”村邮站建设;年底前,完成25个空白乡镇邮政局(所)及邮政物流仓储中心补建工作。
二、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加强乡村邮政基础设施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邮政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新乡村建设村庄规划。年底前,对各乡镇、村街进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完成尚未设置邮政局(所)乡镇新建邮政网点的选址,依照邮政行业标准,年至年完成新建工作。进一步加大对乡村邮政普遍服务和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入和支持力度,选择地理位置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乡村邮政局(所)将其建成中心支局,负责区域内村邮站建设和网点统一管理,并作为区域内邮政物流配送中心。按照以下两种方式,加快村邮站的选址和建设:一是以规模较大、农业生产较为活跃、能够辐射周围村落的村街为主要对象,通过村委会无偿提供场地和房屋,按标准设立;二是以乡村小超市、小商店、农资店为依托,由邮政部门在其经营基础上叠加邮政基本业务、缴费和邮政物流服务业务而设立。由市、县区财政按照村委会负责人的补贴标准,对村邮站服务人员给予适当补贴。此外,要紧密结合“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立足把村邮站建成“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入围农家店,把“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入围农家店发展成村邮站,将村邮站的建设纳入乡村消费经营网络建设大局。
(二)支持邮政物流拓展乡村市场。邮政企业要积极在乡村开展现代物流综合改革试点。可以经营化肥、农药、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和农膜等农资产品。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支持邮政企业进一步拓宽和完善乡村邮政物流服务功能,发展“将农民急需的高品质农资产品配送到户,将农民持有的农产品运送出去”双向物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要进一步简化程序,提供便利。市、县区邮政企业直营门店及加盟连锁“三农”服务网点(村邮站)可持市、县邮政企业的连锁经营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或由邮政企业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手续。农业、商务、工商、卫生、文化、教育和交通等部门,要鼓励和支持邮政“三农”服务网点充分发挥网络和品牌优势,拓展经营范围,大力开发农业生产、生活资料的销售配送以及图书教材的发行配送等便民惠民服务和第三方物流服务,支持邮政“三农”服务网点利用智能终端和信息化联网手段,开展一站式缴费便民服务,逐步建成集邮政、农资、消费品、缴费等多种经营为一体的综合性便民服务平台。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邮政企业纳入涉农企业范畴。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邮政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邮政、发改、商务等部门要做好国家、省乡村物流体系建设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抓好项目对接,争取更多支持。同时,支持重大乡村邮政物流项目列入省重点项目计划,并享受相关配套政策待遇。
三、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
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快乡村邮政物流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协调联运,形成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促进乡村邮政物流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推进乡村邮政物流的发展。
发改部门要将指导和帮助邮政部门做好全市乡村物流体系建设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乡镇邮政局(所)和村邮站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抓好项目对接,争取更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国土和规划部门要按照公共设施建设用地政策。对乡镇邮政局(所)和配套物流仓储中心等邮政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支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工商注册手续。对经营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村邮站经营者,书面委托在有效区域内供销其种子的依申请直接核准登记;对于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规要求的予以当场登记。
农业部门要简化邮政企业办理相应经营许可证的手续,加强对乡村邮政物流服务的帮扶和指导。避免出现对邮政物流连锁经营网点进行多头和重复检查。要做好业务和技术指导,支持邮政企业与农技推广部门开展合作,探索实践依托村邮站开展定期或巡回农技知识培训指导的新方式,提升邮政科技服务“三农”水平。
交通部门要对邮政物流运输车辆给予政策支持。降低服务成本,打造畅通、高效的绿色运输通道”
票据按期兑付难。
人总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会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发行兑付考核工作的通知》(银发[2005]112号),就票据的发行和兑付标准,除了对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降比有指标要求外,还对成本费用支出、盈利能力、法人治理结构等有具体的规定。相对先期试点的8个省市而言,票据的发行和兑付门槛抬高了很多。同时,人总行对分支行关于票据发行和兑付的申报材料的质量将进行严格考核,导致人民银行分支行要求县联社分批次申请发行和兑付票据,使得部分符合条件的县联社不能及时申请和兑付票据。
产权模式向更高层次发展难。
银监会最近下发的《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对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又实行了新的标准:一是不良贷款的标准,原来要求15%以下,现在要求按照五级分类的标准,达到15%以下,同时到2007年底,多数合作银行要达到5%以下。二是资本充足率标准,原要求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现在要求资本充足率达到8%,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并保持持续两年不降低。三是账面资能抵债。原没有这一要求,现在要求清产核资后除去股金,使账面净资产大于或等于零。四是股金结构要求高。原投资股占比没有比例要求,现在要求扩大法人股比例,投资股比例要达到60%以上。按照新的标准,原拟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联社又要重新募集股金、按五级分类进行清产核资等工作,不但难度大,而且在短期内也难以达到新的标准,从而影响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的进程。
不良贷款降比“两头”达标难。
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操作办法》(银发[2003]181号)规定:专项票据到期时,以县为单位考核,按“一逾两呆”口径考核,不良贷款比例较2002年12月末的降幅不低于50%。从具体情况来看,要达到专项票据兑付条件,存在着不良贷款占比下降“两头”难的状况。一方面信贷管理较好,2002年底,不良贷款占比较低的联社,不良贷款占比再下降50%难度较大。如湖北省宜昌城郊联社2002年底不良贷款占比为8.75%,到2004年底不良贷款占比为12.17%,不良贷款占比要降到规定的4.48%以内非常困难;另一方面,近两年因禽流感、洪灾等自然灾害和宏观调控等政策性因素,造成不良贷款大幅增加、占比较高的联社,要在2002年的基础上下降50%,其难度更大。如湖北省神农架林区联社2002年底不良贷款占比为22.42%,到2004年底不良贷款占比已高达47.89%,要达到票据兑付条件,不良贷款占比要下降36个百分点,难度很大。
取消对农村信用社的一切歧视性政策落实难。
有的省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是非常支持的,政府明文取消了一切歧视农村信用社的政策,但有些歧视性政策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下发的,因此,落实起来难度很大。如,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以国务院令第259号形式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该《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又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五家商业银行范围内,确定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现在有关部门担心执行了地方政府的政策,又怕违反了国家政策而受到查处,处于地方政府的政策执行也难,不执行也难的“两难”境地。
支农服务与经营绩效的矛盾解决难。
改革之后的农村信用社效益能否从根本上好转是花钱能否买到机制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一些因经营成本远远大于其经营效益而出现连年亏损的农村信用社分支网点势必会被撤并。这将导致该地方为“三农”服务的金融机构出现空白点。如果为了支农不撤销这些亏损网点,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效益又会上不去,这就出现了经营绩效与服务功效的矛盾。以湖北为例,经测算全省有400家、近三分之一的基层农村信用社处于亏损状况,正是这些亏损的农村信用社吃掉了全省所有农村信用社的盈利。而且这些经营网点,由于当地经济状况较差,即使改革注资,化解历史包袱后,也因业务规模太小,经营成本过高而难以盈利,风险还会逐年积累。如果撤销了这些网点,谁去为“三农”服务?那里的农民还会说,我们入了股,是农村信用社的股民,为什么剥夺我们享受就近接受金融服务的权利?
农村信用社结算渠道畅通难。
目前,除农村信用社外,其他金融机构都实现了“一卡通”,而农村信用社由于体制、资金等因素,至今无法实现全省乃至全国的通存通兑,严重影响了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发展,极大地削弱了农村信用社的竞争力。因全国没有农村信用社的统一结算中心,即使参加了银联也解决不了异地资金“进”的问题,加之近几年农村信用社经营状况又不佳,亏损较大,对网络建设投入较少,现要实现全国通存通兑,其成本较高,投入较大,农村信用社财力有限;同时,全国农村信用社对网络建设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统一的标准,出现了重复建设和投资,浪费较大,因而农村信用社网络建设步伐较慢。
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四大监督点
《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和人民银行两个《办法》的相继出台,标志着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开始,由于农村信用社主要功能是为“三农”服务,机构也分布在广大农村地区,作为基层人民银行应该发挥好监督作用,以保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做好防范本地区农村信用社的金融风险工作。
一、加强对增资扩股检查监督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的《2009年中国信用卡产业发展蓝皮书》显示,信用卡产业涉及计算机、互联网、制造业等十多个行业,在拉动内需、增税、对上下游产业链的贡献、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方面对国民经济发展和GDP增长的贡献起着积极作用。
一、信用卡业务在我国发展中的主要问题
当下,在我国,信用卡业务规模快速扩大,逐步形成产业经济。中外合资信用卡中心渐次登台,品牌竞争日趋白热化,市场细分和产品多样化日趋成熟,其功能已向多领域、全方位的功能转化。加之法制建设逐步健全,信用卡新兴业务发展壮大,专业化服务雏形初现。
但是,目前中国信用卡市场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几大问题。
(一)信用卡数量上粗放式增长,坏账风险日益凸显。
中国国内信用卡持卡人数从2003年到2009年增长了三十多倍。截止2009年,中国信用卡累计发卡量逾1.5亿张,超过3000万人有了自己的信用卡。坏账随之而来,《蓝皮书》显示,2009年信用卡累计损失透支余额总计约52.27亿元,同比增加78.68%。
中国信用卡市场仍有较大的增量发展空间,而商业银行信用卡不良贷款率大都在5%的国际警戒红线之下,但一些问题值得引起注意:商业银行竞相采取粗放式的促销来扩大发卡规模。随着信用卡坏账的攀升,信用卡业务处于发卡量上升和信贷质量下降的两难境地。
(二)重发卡轻管理,“睡眠卡”引起巨大成本,产品盈利能力面临挑战。
在领卡人中,相当一部分用卡意识淡薄,不会将卡激活,造成“睡眠卡”现象。信用卡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卡的年费收入,消费交易利润,透支(贷款)利息收入及沉淀存款运用的利差收入和业务的手续费收入。从这些收入来源看,与巨大的设备投入和维护投入相比,我国信用卡盈利能力不容乐观。
(三)渠道建设不够成熟,电子银行安全性有待提高且法律保障体系未完成,难随信用卡发展“与时俱进”。
网上银行日益成为信用卡业务的重要渠道,但其安全性是所有银行都面临的最突出的问题,而这依赖于IT平台的建设,强大的计算机技术作为支撑。手机银行是新兴的业务渠道,发展势头很足,但是由于没有太多经验可借鉴,新兴的同时也伴随着不小风险,普及度并不高。
在信用卡业务高度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经过长期经营和管理实践,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与信用卡业务经营行为相关的法律体系。而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中,信用卡产业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无法对所有与信用卡业务相关的法律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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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大问题的应对策略构想
(一)缩小发卡泡沫,实现数量转型;充分利用申请信息,唤醒“睡眠卡”(代表:招商银行)
2009年以来,该行在加大营销力度、提高单卡消费的同时,发卡量强调得少了,以更强调持卡人数的增长来慢慢转型。同时,参考国内学者的实证分析结果,有效发卡量、POS成功率与信用卡消费信贷额有正相关关系。合理分布POS的布点,实现联网通用,完善商户的信用卡受理环境对信用卡消费信贷的健康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该行在2009中国零售银行峰会上入选为四个2009年最佳零售银行之一。
(二)核销已有坏账,防范潜在风险
鉴于前面提出坏账风险的凸显,对于已出现坏账,可参考《蓝皮书》建议:进一步完善信用卡呆账核销制度——调整部分类别呆账的申报条件;简化核销申报材料;修订责任认定制度。对于潜在坏账风险,可借鉴美国对信用卡的生命周期分阶段的信用评分模型进行风险管理。
(三)有重点地进行电子银行规划建设,拓宽信用卡盈利道路(代表:浦发、中国银行)
信用卡业务对营业网点的依赖性并不大,针对营业网点缺乏的银行(如浦发银行等),加紧电子银行的建设的任务迫在眉睫。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推出手机银行业务,其在功能与操作上的优势,使浦发银行信用卡2009年在市场占用率上已经超过15%,是2009年三家最佳手机银行之一。而2009年作为最佳网上银行的中国银行则由于网银安全保障的优势而独领,且该行于2010年1月,与亚洲最大的网络零售商圈淘宝网及支付宝共同推出的“中银淘宝信用卡”,就与当下的宅文化相呼应。诸如京东商城等网上商城,商业银行依赖信用卡有着大量机遇,通过多方合作从越来越红火的网购消费利润中分一杯羹。
最后,监管部门、司法部门应有所为。在此,《2009年中国信用卡产业发展蓝皮书》已提出相关的权威性建议,随着监管、司法体系的日益成熟和完善,有望为信用卡市场注入一针强心剂。
参考文献
[1]徐志宏. 发展信用卡业务:商业银行实现转型的战略选择[J].特别关注专题,2006年1月
[2]许伟,曾屹,陈兴海. 金融市场开放背景下信用卡业务发展态势研究[J].金融论坛,2008,(6):41-46
[3]董萍.信用卡产业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J].财政金融,2007,(5):150-151
[4]黄运涛,邱珈,冯一萌,龚鸿燕.信用卡坏账来袭[J].第一财经周刊,2009,(10):39-44
(一)各入驻部门要按照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省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的十条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精神,将本部门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管理职能进一步整合集中到中心“窗口”并充分授权,原单位一律不得再受理和办理,坚决杜绝体外循环。
(二)配足配强“窗口”工作人员。各入驻单位应遵循高标准、严要求,选派综合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业务骨干入驻中心“窗口”,并配足配强“窗口”必要工作人员,“窗口”负责人应由单位后备干部担任。被派驻到“窗口”的干部,在中心工作时间必须满一年以上,确需调换的要与中心交换意见,禁止频繁调换。
(三)中心管理层干部要认真履职,按照市委、市政府赋予的职责,行使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协调、督促职能。认真实地踏勘、召集联审会议,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处理项目审批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对拒绝参与或不接受协调的单位,实行缺席默认,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认真落实运行机制,对不能当场办结的项目申报和审批实行容缺预审制和超时默许制,对建设项目实行“并联审批”制,对重大项目实行免费全程制,对“五大战役”、“三维”项目审批全部进入项目“绿色通道”,开辟“企业直通车”,优先保障、重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严格按照行政审批时限在法定时限再缩短50%以上的要求,继续科学合理地优化审批流程,积极推行网上审批服务,充分利用中心网络公开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申报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及审批结果,逐步实现网上申报审批。
(五)实行“一个窗口”收费和一次性缴费,协调商业银行在中心设立营业网点,负责中心各“窗口”的所有收费。
(六)进一步优化中心内部管理,通过制度建设、创新工作机制、改进绩效考评办法,开展评先评优活动等激励机制,激发干部创先争优、优质服务、无私奉献精神,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对在中心“窗口”工作多年,表现突出的干部应优先得到提拔重用,“窗口”人员提拔应把中心对该同志的工作鉴定作为重要考核依据。
二、加强监督保障切实问效问责
(一)效能办要按委〔〕47号文件要求,向中心派出驻点督察组。负责对中心“窗口”人员工作情况的监督,组织明察暗访和绩效考评工作。
(二)设立投诉受理窗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和工作网站,负责投诉的直查快办,重点查处“两头办理”、“体外循环”、超时办件情况,督促缺席默认、超时默许制度落实。
(三)加强对行政审批全程监督,坚决制止入驻项目的申报、审批游离于审批系统之外运作,规避监督的行为,及时纠正行政审批办件制度、运行机制落实不到位情况。
(四)对违反制度规定、行政效能低下和其它违纪行为的要实行责任追究。处理结果要公开曝光,坚决整治审批工作中的“中梗阻”。
三、加快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
(一)强化中心管理机构。中心的协调、牵头任务较重,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主要领导原则上不低于正科级配备,可设置综合科、业务科、督查科、技术科、法规科、公共资源管理科等内设科室,中心管理机构作为行政机构,应使用行政编制,配齐配强领导班子和科室工作人员,强化管理力量。
(二)凡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均应纳入中心办理。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中心合并的一体化管理模式。提供面积合适、交通便捷、方便群众的办公场所。
(三)进驻中心“窗口”的单位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制定审批流程,配好、配足“窗口”工作人员和设备,并充分授权给“窗口”。
(四)县(市、区)效能办向中心派出驻点督察组,负责对中心“窗口”人员工作情况的监督和行政审批全程监督,组织明察暗访以及负责受理各类投诉。
资产处置业务经营情况: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全行不良贷款余额3.87亿元;占比为4.49%,双逾贷款3.21亿元,实际净降1396万元。全年收回5919万元,完成清收任务1700万元的348.17%。
二、全年主要做的工作
1、认真、详实地进行了委托资产尽职调查核查工作,主要对法人客户有偿还能力的进行了核查,核查企业有效资产、抵押担保类资产、主债权诉讼时效、担保诉讼时效。
2、制定了渭滨农商银行2020年不良资产清收奖励办法,按时统计任务完成情况,并及时将奖励资金计算兑现到单位、个人。
3、按监管实施细则,采取现场方式和非现场方式对19个支行进行了部门自律监管,确保了资产处置业务制度化、规范化。
4、安排部署了委托资产集中清收活动,明确了清收范围、目标任务、工作重点、清收措施、奖罚措施、工作要求,并与主管行长、深入网点,进行了现场督导,虽然效果不太明显,但该项活动还是取得了一些成绩。
5、全力做好呆账核销工作,呆账核销工作作为资产处置工作之一,我部及早安排,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呆账认定条件、呆账核销要件、核销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符合条件并准备核销的呆账贷款,我部比照核销申报要求督促网点积极搜素内外部证明资料,创造核销条件,组织好申报材料及时上报。全年上报呆账核销资料38笔,金额3356万元。
6、按章有序、稳步操作的完成了催收系统的上线,系统平稳运行,未造成舆情风险。
7、被逼无奈隐忍接收营业部2笔(中建房地产及至源石油建筑)抵债资产共计937万元。
8、在省联社风险部及科技部的对接指导下成功完成了淘宝拍卖平台单位入驻信息,未以后资产处置打下坚实基础。
9、按月到市分行资产处置中心对疑难类委托资产清收本息进行了账务处理、数据录入。
10、认真做好EAS系统信息补录、数据核对、系统维护工作,确保了委托资产信息系统数据真实、准确。
11、按时完成了行长、主管行长交办的其他性工作。
12、对上级行下发的各类文件、邮件、报表,做到及时处理,按时办结。
13、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积极协助其他部门开展工作,为全行各项业务运营提供了保障和支撑作用。
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委托处置资产清收管理督导措施不力,没有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清收工作滞后,时间与任务不能同步进行,任务欠账较大。
2、部门自律监管工作不深、不细、对监管检查出的问题整改不到位,重视监管,忽视整改。
四、2021年工作打算
1、继续扎实有效地做好资产处置业务,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有效监测、督导全行自营不良贷款,委托资产清收工作,促使全行资产处置业务制度化、规范化。
2、狠抓“两个”不良资产清收,确保全年清收目标任务圆满实现。下年,继续按照属地清收管理方式,立足货币清收,抢抓清收机遇,充分运用奖励政策,采取多策并举,因地制宜,进村驻户,强有力地清收办法、清收措施、积极动员全行所有客户经理下大力气,攻坚克难、真抓实干,全面清收自营不良贷款与委托资产。
3、继续加强部门自律监管工作,进一步细化监管实施方案,转变监管方法及手段,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确保自律监管重点突出,内容全面,工作连续,使我行资产处置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4、继续督导网点做好委托资产法律时效维护工作,确保委托资产主债权诉讼时效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