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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认定机构应及时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
3.准备并提交材料。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将下列材料提交认定机构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组织审查与认定上述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
(来源:文章屋网 )
根据国家最近颁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及本市实际情况,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领域;
(二)生物工程、新型医药与医疗器械领域;
(三)先进制造与现代交通领域;
(四)新材料与精细化工领域;
(五)新能源与高效节能领域;
(六)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领域;
(七)文化创意与知识型服务业领域;
(八)现代高效农业与海洋工程领域;
(九)航天航空与核应用技术领域;
(十)其他经市级认定委员会确认的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上述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情况和我市实际适时进行补充、修订。
二、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凡要求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应是在本市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登记注册时间二年以上,是以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为主的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型经济实体,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从事本办法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服务,具有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人员、场地和设施,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企业领导班子重视科技,企业领导班子中应有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8%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
(四)建有相应的技术开发机构或有稳定、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
(五)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农业类高新技术企业放宽到3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六)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至1亿元的企业研发经费比例为4%以上,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经费比例为3%以上。
(七)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八)有严格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
(九)根据分级培育,做大高新技术企业群的原则,原则上要求申报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必须为区、县(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必须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根据《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由杭州市科技局会同市经委、市发改委、市农办、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信息办、市文广新局等部门组成认定委员会,负责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动态管理和考核工作。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同时,认定委员会负责对省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推荐、管理和考核工作。杭州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两个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报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市认定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为认定提供咨询意见。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
科技评估机构评估、认定委员会审定、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的基本程序。
(二)申请认定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必须提交《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以下有关材料:
1.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2.本单位情况简介(内容包括科研、生产及销售经营情况、资产状况、场地、设备、生产规模、人员组成及内部机构设置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财务管理制度情况等);
3.企业上月份财务会计报表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本单位技术开发费的提取和使用证明;
5.本单位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证明;
6.本单位专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
7.本单位研制或生产的高新技术成果、产品或技术等的鉴定(验收)证书、技术标准、测试或质检报告等;
8.本单位银行贷款证和信誉等级证明(复印件);
9.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认定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书一式12份、其它材料一式3份统一报送到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市认定委员会常年受理申请,分批审定。
在申报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同时,并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可采用申报省级材料(具体要求见《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申报单位应首先委托经市科技局批准的具有科技评估资格的相关科技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统一由市科技局承担。科技评估机构根据认定条件,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数据进行核实、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评估责任。企业申报材料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不要求)及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并盖章。在具有法定资格的科技评估机构批准成立前,评估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
(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用常年受理,定期评审的方法,市认定委员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定期审查,对申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提出认定意见;对同时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确认同意推荐后,提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意见。向社会公示征询意见。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告,授予《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并颁发相应证书。
四、监督管理
(一)市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或委托区、县(市)、开发区科技局对经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考核一次。对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市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限期改正”直至“取消资格”的处理。各产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各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培育扶持和服务监督职能。
(二)市高新技术企业应分别在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按时、如实填报《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报表》,企业将其生产、经营的情况报所在地的区、县(市)、开发区科技局,经上述部门核实汇总后,向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
(三)市高新技术企业若变更经营范围或合并、分立等,均须
报请市认定委员会重新认定,如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迁移或
歇业等,须书面通知市认定委员会。
(四)申报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将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收回证书,并在三年之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五)对相关的科技评估机构,由市科技局视其评估申报企业的业绩,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的评估经费补助。市科技局对上述科技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如果发现科技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意见与申报企业的实际状况不符,甚至弄虚作假的,可暂停其评估业务、直至取消评估资格。
(六)鼓励区、县(市)培育、扶持、认定区、县(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订。同时加强对区、县(市)培育发展各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考核,将此纳入区、县(市)党政领导科技目标责任制考核、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目标考核和区、县(市)科技局工作考核。
五、政策措施
(一)根据市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杭政〔2006〕5号)文件精神,对研发资金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规定比例且经认定的区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从其对当地财政所作贡献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奖励该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
(二)加大对市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设立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项目,专门对各级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的火炬计划项目、新产品开发等高新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项目进行支持;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工业技改项目、工业企业信息化项目资助金额适当上浮;各级财政资金,包括科技资金、工业资金、产业化发展资金要根据确定的项目,优先向高新技术企业倾斜。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
(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三章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第十条(四)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五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0-0041-02
为了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上述规定,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联合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进行了规范。截至2010年底,全国各地认定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已经突破了3万家,发挥了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的导向和推动作用,有效地促进了高新技术产业化。但是,在实际运行中,现行认定方法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或加以改进。
一、主要产品(服务)的概念不清晰
《认定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第一个条件是: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但是,以什么样的标准来界定主要产品,定性还是定量,《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并没有明确。在具体操作中,各地的理解不一、执行尺度也就不一样。一方面,有的地方认为主要产品应该是占企业销售收入比重最大的产品,那么在认定中,企业只有对占销售收入比重最大的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才符合条件。如果企业只是对占销售收入比重不大甚至很小的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对占销售收入比重最大的产品的核心技术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则不符合条件;另一方面,有的地方则认为不需要这么严格,既然国家没有规定,就不要加以限制,只要是企业的产品就可以认定为主要产品。那么在认定中,只要企业对自己的任意一款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就符合条件,而不管该产品占销售收入比重是多少。上述两种理解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导致在认定中不同省市认定口径或执行尺度不一样,同样情况的企业,在不同的地方,有的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而有的则没有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这严重影响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公平性。
笔者认为,关于主要产品的界定问题,既要达到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目的,又要保持口径一致、保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公平。从便于操作和科学地角度出发,以产品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作为衡量标准是可行的。
具体来说,以产品销售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50%以上的产品作为主要产品是最准确的说法,但是这样掌握过于严厉或教条。考虑目前企业的产品可能多种多样的经营实际,可以按照产品销售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比重最大的产品作为主要产品,再宽松一点掌握,可以按照企业应用了自主知识产权的若干种产品的合计销售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比重最大的若干种产品作为主要产品。总的来说,不管是按哪种方法或口径掌握主要产品的界定标准,最关键的是全国要统一口径,避免各地因理解不同而在具体的认定中执行尺度差异过大,人为造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不公平,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对此尽早明确。
二、自主知识产权的规定不合理
《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有自主知识产权,但是对企业获得知识产权的途径比较宽松,无论是企业自主研发获得的,还是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甚至通过五年以上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的,都可以视为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
在《工作指引》中关于自主知识产权的具体评价方法中,没有将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得方式作为评价指标,仅仅按照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评价,对企业自主研发获得的知识产权并没有任何鼓励措施。企业为了尽快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往往通过受让、受赠、并购、五年以上独占许可方式快速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实际上这些自主知识产权可能对企业发展没有实质性帮助作用,与企业主营业务也没有太大关系。
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并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这样的政策导向不利于企业加强自主研发,不能真正达到刺激和促进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目的。
我们要清醒地看到,只引进而不注重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势必削弱自主研究开发的能力,拉大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事实也告诉我们,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关键领域,真正的核心技术是买不来的。因此,笔者建议,为了鼓励企业自主研发、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一是在具体认定过程中,对于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得的知识产权和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知识产权应该区别对待,在对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得的知识产权赋予更高的分值;二是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初次认定通过后,应要求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在三年后的复核中,对这类企业应要求企业有通过自主研发获得的知识产权,从而督促企业提高自主研发能力。
三、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条件刚性不足
虽然《工作指引》对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均进行了具体的定义,但是在实践中仍然无法准确衡量,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口径弹性较大,企业和认定部门之间容易产生争议。如,《工作指引》中规定研发人员包括的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企业在申报时有的为了凑够数量,将一些不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也作为了辅助人员,有时候甚至辅助人员的数量远远超过了研发人员,而认定部门在具体审核时既无法把握技工参与研发活动达到什么程度算参与,也无法界定究竟有哪些技工参与了研究开发活动。在具体实践中,能够作为抓手的只有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和是否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因此,只要这些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和企业签订了合同并且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就可以了,这样就造成了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和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条件的刚性不足。
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对进一步细化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口径,如,可以考虑将专职研发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作为认定条件,同时降低10%的比例要求,这样可以提高认定条件的刚性,便于操作;也可以鼓励企业增加专职研发人员、从而提高研发实力。
四、中介机构鉴证和专家评审制度的约束机制不健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不仅是中国一项重大的产业政策,而且还影响着数以百亿计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关系重大。为保证质量,《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引入了中介机构鉴证和专家评审制度,但是对中介机构鉴证和专家评审的质量如何进行监督和约束规定得不够全面。
(一)中介机构管理
目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部门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关于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既没有统一格式,也缺乏对审计质量的监督。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的通知》(会协[2008]83号),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应该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的要求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规定格式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但是国家有关部门并没有明确要求中介机构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时采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的统一格式。在缺乏统一要求的情况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中介机构关于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格式混乱,审计质量参差不齐。在利益驱动下,有的中介机构在审计证据受限的情况下,仍然会出具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甚至帮助企业弄虚作假。
笔者建议:一是统一审计规范和格式。国家有关部门应明确规定中介机构要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的要求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规定格式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二是完善对中介机构审计质量的监督制度。国家有关部门应出台相应的监督制度,要求各地认定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如聘请财务专家或其他机构对中介机构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应该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资格,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同时由企业重新聘请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鉴证。
(二)专家评审制度
为了保证认定的公平性,国家有关部门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中引入了盲审制度,即认定机构在将企业的有关电子材料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时,要在电子材料中将企业身份信息隐去。
但是由于多种原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全国专家库至今尚未建立,再加上网络工作系统建设问题,盲审制度一直没有实施。目前,各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还是由本省专家进行评定,且在认定过程中多数没有实行盲审制度。由于地域限制和专家数量、研究领域等原因,在专家评审阶段可能存在问题,如,可能导致认定受少数专家的影响,而且有些专家可能与企业之间因为在某些研发项目上有过接触而存在影响客观公正的因素,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从约束机制来说,据笔者了解,多数省市没有建立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审制度,导致专家的评审意见无人监督。
笔者建议:一是科技部要尽快建立全国专家库,提高评审专家的随机性,增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公平性;二是要加快完善认定网站,加紧推行专家盲审制度,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独立性;三是建立对专家评审意见的复审制度,形成对专家评审意见的有效监督。
参考文献:
记者:新办法是在怎样的历史背景下出台的?
梁桂: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对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推动新兴产业发展、实现经济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全国企业科技创新的情况看,形势并不乐观。
据统计,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活动的仅占25%,研究开发支出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重仅占0.56%,大中型企业为0.76%,高新技术企业平均为2%;只有万分之三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这说明,整体上我国企业研发机构少,研发投入强度低,创新能力明显不足。
近年来,国际科技竞争日益激烈,自主创新能力已成为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发达国家凭借强大的技术优势和市场优势,在国际竞争中长期处于垄断地位,我国由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起步较晚,受到外部关键技术封锁和自身创新能力不足的双重制约,企业普遍面临着低端锁定困局。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市场体制的推进,我国已进入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新时期。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已成为新时期国家发展的重大战略方针。
全国科学技术大会和党的十七大的召开,为我国新时期的发展提出了明确的战略目标,也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产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实践证明,自主创新能力是一个国家长远发展的核心竞争力。自主创新能力是内生的,核心技术是买不来的。我国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掌握主动权,就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大研究开发投入,在若干重要领域掌握一批核心技术,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造就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大幅度提高国家竞争力。因此,出台符合新形势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势在必行。
记者:出台新办法的目的和总体目标是什么?
梁桂:制定新《认定办法》的总体目标就是要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指引下,通过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和新税制优化产业结构的引导功能,进一步增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以自主研发为核心的综合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升级发展。总体思路是进一步明确认定标准、规范操作程序、改革管理体制、加强政策协调,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把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记者:什么样的企业能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梁桂:新《认定办法》最重要的特点,是以企业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为核心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新《认定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该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这里包括了三层含义,一是企业所从事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技术方向,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是具有持续的自主研究开发能力,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将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必备条件;三是企业的主营业务必须与自身的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活动密切相关。符合以上特征并达到相应认定指标的企业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没有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单纯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规范认定标准加强政策协调
记者:企业的研发和创新能力是否有具体指标来衡量?
梁桂:新《认定办法》对研究开发和创新能力等关键认定指标和测度依据均有明确规定。
原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存在一个很大的不足,就是没有规定关键认定指标的测度依据,特别是对研究开发活动一直没有给出评价标准和费用归集标准,致使各地在实际操作时,缺乏统一可测的标准。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新办法经过大量调研,借鉴国际经验(OECD、美国、韩国),结合我国实际,确定了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界定标准及费用归集标准。同时,对科技人员、研究开发人员、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等相应指标也给予了明确说明。
新《认定办法》明确了研究开发等关键认定指标的测度依据,认定标准规范统一,避免了认定工作的随意性。
记者:为什么新办法在认定工作中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取代了《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梁桂:为了实现以自主研发和创新为核心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办法》在认定工作中取消了《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上世纪90年代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是针对国际上高新技术产业蓬勃兴起,国内外差距较大的情况下制定的,当时在许多领域建立生产能力是第一位的问题,编制《产品目录》用来界定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历史的合理性。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以《产品目录》为导向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已不适应我国科技、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造成一些地方将只具备产品生产加工能力,不从事自主研发,长期处于高新技术产业链和价值链低端的加工型企业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大量伴随着现代服务业发展起来的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的企业又不能被纳入高新技术企业的范畴。因此,新《认定办法》根据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十一五”发展规划,结合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促进民生的重点任务,配套编制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用来判断企业所进行的研究开发与产业化活动是否具有创新性,是否符合国家重点支持方向,同时兼顾支持技术型服务业,并将成熟技术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排除在外,避免了《产品目录》的局限性。
记者:新办法对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调整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梁桂:新《认定办法》根据形势的发展和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不同的企业规模,对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上世纪90年代,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大都处于创业发展阶段,企业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和产品开发,销售规模较小,原认定办法把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定为5%,符合当时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情况。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取得了较大发展,经济规模增长迅速。同时也呈现出一个规律: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企业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较初创期有所降低。这是因为,初创期的企业主要从事技术和产品开发活动,在这个阶段,企业研发投入大,销售收入少,因此研发投入的比重较大。当企业渡过初创期后,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企业除了将一部分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外,还需投入大量经费用于市场开拓和扩大生产能力,因此在这个阶段,研发投入的比重较初创期有所降低。
通过对全国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强度的统计分析,考虑到我国不同规模企业的发展现实,新《认定办法》对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了适度调整,将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以下企业,比例定为6%;销售收入为5000万—2亿元的企业,比例定为4%;销售收入为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定为3%。这样做既能引导企业保持较高强度的研究开发投入,符合国家自主创新的政策导向,又能适应不同规模企业的客观发展规律,执行起来更加合理可行。
记者:新办法在认定管理方面进行了哪些改革?
台与大陆合资经营企业 220-港澳台与大陆合作经营企业 230-港澳资企业 240-港澳台投资3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2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30-外资(独资)企业 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方式 1.研究 2.开发 3.生产 4.销售 5.服务 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 企业注册资本
(万元、万美元、万港元) 中资 外资 实收资本
(万元、万美元、万港元) 中资 外资 股东各方名称应出资额(万元)已出资额(万元) 上年度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上年末总资产 万元 总负债 万元 净资产 万元 生产规模(台套数) 从业人员总数(人)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技术人员数(人) 占从业人员的比例(%) 从事高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人) 占从业人员的比例(%) 上年度产值销售额出口额利税全年总产值
(现价万元)高新技术产品产值
(万元)占全年总产值(%) 全年总收入
(万元)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万元)占全年总收入(%) 高新产品销售收入技术性收入 全年总出口额
(万美元)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
(万美元)占全年总出口额(%) 全年实现利税总额
(万元)高新技术产品实现利税额(万元)占全年利税
由于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出台,使在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体系下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新的税收优惠中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实施条例仅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的一般特征,没有规定更细化的认定条件。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明确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认定条件和相关管理程序。
认定管理办法明确可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范围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功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下列六大条件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企业从事的业务必须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指明的8大类领域的范围,即:
(1)电子信息技术
(2)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3)航空航天技术
(4)新材料技术
(5)高技术服务业
(6)新能源与节能技术
(7)资源与环境技术
(8)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3.符合学历要求员工的人数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要求
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技术性收入要求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其他要求
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以上三部门将共同组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流程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向认定机构提交所需申请资料。认定机构认定评审专家库内的专家对申报企业审查后,提出认定意见。认定机构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取得资格后,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以享受15%的低税率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后经复审合格有效期可延长三年。通过复审后的资质有效期届满时,如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时,视同为初次申请认定。
尚待进一步明确的重要事项
1.关于“独占”的含义。据本刊到截稿时获知的有关信息,“独占”的含义是指在世界范围内独占,而非仅仅在中国独占。如果某些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希望保留知识产权,根据这一要求,这些外商投资企业将很难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认定管理办法研究开发费用的比例做了限制,但哪种类型的费用属于研究开发费用,目前仍未明确,以及科技人员的概念尚未作清晰定义。
3.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即“5+1”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政策的衔接问题。认定管理办法要求申请企业必须注册一年以上,这一点与国发[2007]40号文件的内容有欠协调。根据40号文件,2008年1月1日以后在“5+1”地区登记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而“注册一年以上”的要求可能使企业从第二年才享受优惠政策。
4.企业持有期限已经达到三年以上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上述列示一些尚待明确事项的要点,需要等待即将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来加以明确。
本刊建议
1.有关企业应继续相关部门的最新文件的,并与主管税法机关保持适当有效的沟通。
2.由于申请过程中将要递交大量涉及主客观指标评定的材料,技术研发部门与财务部门的紧密合作非常重要,建议企业从前瞻性的角度对内部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减少未来的时间和资源耗费。
3.认定条件对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以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作出比例规定,可能导致研发经验丰富但学历偏低的员工无法计入在内。若未来比例条件没有变更,实际难于达到条件的企业,可以考虑精简未来人员编制,生产外包等方案。
4.鉴于更多具体的实施细则与政府管理主体尚未落实到位,且资格申请要求严格,希望获取高新技术资质的企业应按照25%的税率(或其他适用过渡税率)做季(月)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由于上述时间差异和是否能取得高新技术资质的不确定性,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进行恰当的会计处理和财务披露。
(国科发火[2008]172号;2008年4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随着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不同税制下的内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首度在新税法的背景下按照统一政策进行月(季)度所得税预缴。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提出了相关的政策要求。
通知明确内、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此文件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
通知第五条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居民纳税人。
这就意味着包括内、外资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作为居民纳税人,都要按照此文件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
通知确定预计利润率的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就预售收入(开发项目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预缴企业所得税。项目完工后,再按实际利润进行调整。
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
1.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1)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3)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2.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不得低于3%。
企业需注意到:上述利润率,仅适用于月(季)度预缴申报,并不适用于按实际利润据实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通知规定文件开始执行时间
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已按原预计利润率办理完毕2008年第一季度预缴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季度起按通知执行。
通知相关规定,与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预售收入按预计毛利率计算毛利额再减期间费用税金计算利润总额预缴是否不同?
通知规定采取据实预缴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是在利润总额基础上计算确定的,利润总额中已经扣除了企业的期间费用和税金,因此,通知与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是一致的。
(国税函[2008]299号;2008年4月1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5月19日紧急了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要求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可以适用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企业所得税方面:
1.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法规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政府,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个人所得税方面:
1.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法规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特殊规定:
财税[2000]30号文: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财税[2003]204号文:个人向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4.本刊在“法规选登”刊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向汶川地震灾区捐款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供大家参考,个税扣除的注意事项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房产税方面:
1.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2.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契税方面:
因地震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具体的减免办法由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资源税方面: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
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方面:
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进出口税收方面:
对外国政府、民间团体、企业、个人等向我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抢救工具等,免征进口环节税收。
具体政策详见本刊“法规选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四川省等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延期申报纳税的通知
5月12日,四川、重庆、甘肃、陕西、云南、青海和湖北等省市遭受强烈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上述地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纳税事宜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其应缴纳的税款,可以延期缴纳。延期时限由各省市在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自行核准。核准期限届满,因灾情影响仍无法正常缴纳税款的,应上报税务总局。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一律不加收滞纳金、不罚款。
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受地震灾害影响而无法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90天之内进行认证。申报资料暂不作“一窗式”票表比对,待申报纳税正常后,将申报纳税期内申报表销项数据、进项数据分别相加,与税务机关采集的累计报税信息、认证信息进行总额比对。
受灾期间,税务总局不对受灾地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四小票数据采集工作进行考核。
三、对因强烈地震灾害导致本省(市)出口企业不能按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以及全国其他地区出口企业因受灾地区企业原因导致退税单证没有收齐影响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文件第4条规定,办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手续。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通过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以及电视、广播等多种渠道,将上述延期申报纳税等有关规定事项尽快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国税函[2008]409号;2008年5月16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第1号)
当前,抗震救灾工作进入关键阶段,为尽快向灾区群众提供最急需的金融服务,满足灾区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并为灾后重建做好准备,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决定对受到地震灾害影响的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等重灾省市实施恢复金融服务的特殊政策。现将各项特殊金融服务政策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六项服务承诺”,保证各项捐赠和救助资金及时到位。银行业金融机构都要切实履行“六项服务承诺”,特事特办,确保抗震救灾捐款、汇款通道顺畅运行;做好救灾款项的支付清算服务,确保救灾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做好资金调运和汇划,保障灾区客户提取现金的需求,保证救灾款项及时入账和拨付;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设法恢复受灾地区网点的正常营业,特殊情况下可设临时营业点,以保证客户办理业务的需求;对有关抗震救灾的国际救助资金快速办理,并尽可能减免费用;开启抗震救灾绿色授信通道,积极做好抗震救灾贷款投放,支持抗震救灾物资的及时采购和流通,对电力、通讯、公路、铁路等受灾害影响大的行业和企业采取特殊的金融服务支持,保证信贷审批效率,确保救灾贷款及时到位。
二、紧急布设服务网点,确保受灾群众在安置点就近获得银行服务。由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协调指定,在每个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区域,至少要有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网点,只要技术条件具备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全力支持与合作,加紧改造相关系统,实现上述网点可受理其他银行业务,并免收客户各类相关跨行费用。同时,其他各金融机构要抓紧修复受损较小的营业网点,在保证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恢复对外营业。对损毁严重、伤亡较重,不能正常营业的网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要从全系统调配专业人员支援灾区,满足灾区网点正常营业的人员需求。根据灾区需要,安排充足的业务运作机具和相关设备,确保ATM机、电脑、发电机、不间断电源和保险箱等支持设备及时到位。要及时公告通知客户网点变更情况,确保受灾群众能够就近获得金融服务。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采取一切措施确保灾区现金供应和支付结算渠道畅通,帮助受损机构特别是当地农村信用社开展支付业务;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执行简便快捷、易行易控的特殊准入政策安排,同时做好临时银行营业网点非营业时间的安全管控。
三、千方百计做好资金调度,采取灵活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方便提取存款。根据受损的实际情况,尽一切力量保障受灾群众的存款支取。对于持有效存款凭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办理。对于有效存款凭证缺失,但存款人可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信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其先行支付5000元以下的现金。对于其他可能出现的各类特殊情况,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局要及时组织商业银行迅速做出反应,提出安全可行的解决办法。对短期内恢复营业有困难的金融机构,当地银监局可协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业务支持。
四、妥善安排好灾害发生前已发放贷款的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考虑到受灾地区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救灾信贷支持。对借款人主动还款的,应及时周到地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及时将上述措施以信函或公告等方式通知借款人。
五、尽快做好受灾群众金融权益调查、跟踪和确认工作,尽力保障客户存款和银行资金等重要信息的安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抗震救灾的同时,及时摸清各类财产,包括营业场所(如营业大楼、金库)、业务运作设备(如电脑、ATM机、POS机)、各类档案资料(如档案、合同、账册)等受灾情况,对各类财产损失要分门别类,准确评估登记;要保护好客户和银行机构各类业务数据和交易信息,尽快恢复备份数据;实时跟踪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确认的罹难和失踪人员名单,严格确认客户身份信息,并及时核对其与本行相关债权债务基本信息,耐心妥善地处理好其家属和直接相关人员的查询核实工作。
六、切实做好抗震救灾和灾区重建的信贷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资源调配力度,优先保证抗震救灾急需物资生产与流通的信贷需求。要抓紧制订灾区重建的信贷支持计划,合理调整信贷资源地区配置,从信贷总量、信贷资金和授信审查等多方面优先支持灾区重建。
七、加强安全保卫,严防金融欺诈。确保重灾致损营业网点的安全,在保证人员搜救通道的前提下维护好划定的警戒线,设定专人轮流守护损毁的金库、保险箱、现金尾款箱等现场,确保现金安全。其他部分受损的网点和临时网点要做好金库守护和运钞安全工作,严格实施安全控制,保证网点安全运营。严防各类针对受灾地区银行服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和监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制止,同时保障银行员工人身和银行财产安全。
八、加强协调,密切合作,为灾区恢复金融服务提供有力支持。有条件的重灾省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应适时公布服务热线电话或设置呼叫中心,及时了解灾区人民金融服务需求,并做好灾区金融服务政策等相关咨询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应尽全力对受灾地区网点提供支持,在可能和急需的情况下,积极协助受灾地区分支机构,配合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对其他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帮助,共同做好恢复灾区金融服务工作。
本通知相关内容适用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等重灾省市,具体灾区范围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局以县为单位进行划定。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施行,直至救灾工作基本结束,具体时间由当地人民银行和银监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银发[2008]152号;2008年5月19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向汶川地震灾区捐款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
四川汶川地区发生了严重的地震灾害后,广大纳税人积极踊跃向灾区捐赠。为了进一步鼓励纳税人的捐赠行为,支持抗震救灾,现就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以及纳税人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北京市慈善协会和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准予全额扣除等机构向四川汶川地震灾区捐赠,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除上述机构以外,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纳税人向上述单位捐赠时,以取得相应的捐赠专用票据作为抵扣个人所得税的凭证。
二、由于此次灾情严重、紧急,纳税人以银行转账、电汇或通过邮局汇款等方式向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未能及时取得正式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按汇款凭据作为当期计税时的抵扣依据,事后以取得接受捐赠的单位开据的正式捐赠票据作为正式税款抵扣依据。
三、对于单位统一将个人的捐赠款汇总捐赠的,代扣代缴单位在取得统一的捐赠票据后,将与其相对应的个人捐款的明细单附后,以此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
(2008年5月16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
一、为有利于灾区紧急救援,规范救灾捐赠进口物资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对外国民间团体、企业、友好人士和华侨、香港居民和台湾、澳门同胞无偿向我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三、享受救灾捐赠物资进口免税的区域限于新华社对外和民政部《中国灾情信息》公布的受灾地区。
四、免税进口的救灾捐赠物资限于:
1.食品类(不包括调味品、水产品、水果、饮料、酒等);
2.新的服装、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用品等;
3.药品类(包括治疗、消毒、抗菌等)、疫苗、白蛋白、急救用医疗器械、消杀灭药械等;
4.抢救工具(包括担架、橡皮艇、救生衣等);
5.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灾区救援的物资。
五、救灾捐赠物资进口免税的审批管理。
1.救灾捐赠进口物资一般应由民政部(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提出免税申请,对于来自国际和友好国家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澳门红十字会和妇女组织捐赠的物资分别由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提出免税申请,海关总署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核并办理免税手续。免税进口的救灾捐赠物资按渠道分别由民政部(如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民政部应会同相关部门)、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负责接收、管理并及时发送给受灾地区。
2.接受的捐赠物资,按国家规定属配额、特定登记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向有关部门申请配额、登记证明和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证验放。
3.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免税进口的救灾捐赠物资转让、出售、出租或移作他用,如违反上述规定,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条款规定处理。
六、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的救灾物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不含宁波):
根据2021年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会要求,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2018年认定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至2021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申报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统一申报、受理和评审的方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受理各市、县(市、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各地认定管理机构”)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除宁波)。各地认定管理机构上报的截止时间为8月31日。高新技术企业专家评审采取全封闭网络评审方式。
三、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
申报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自主编写完成申报材料。
(二)网上申报
1.“国网”提交材料
申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innocom.gov.cn,以下简称“国网”),新申请认定企业先完成注册登记,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对照申报材料清单上传相关附件,附件要求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且与纸质申报材料完全一致。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上报材料不涉密。纸质材料按清单顺序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每一部分用彩页分割,封页采用A4铜版纸装订,加盖页码,并提交至属地科技部门备案。企业在国网上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不晚于8月15日,具体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2.“政务网”提交材料
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zjzwfw.gov.cn/,以下简称“政务网”),进入省科技厅窗口,选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入网络申报界面,填报企业自评表。
3.“省网”状态查询
为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科技大脑—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网址:202.107.205.11:8612/,以下简称“省网”)将对接国网、政务网导入企业申报材料实现数据共享,企业提交的材料、申报认定评审等状态均可在省网查询。第一次评审未通过企业可在省网完善材料。
(三)地方汇总
地方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要点参考附件)。
各地认定管理机构要在上报截止时间前一并完成省网的审核工作,并由省网汇总生成“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纸质加盖认定领导小组公章(无领导小组章也可加盖三部门公章)报省认定办,一式1份。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认定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各地科技部门要结合高企“回头看”工作,积极主动会同当地财政、税务部门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指导和培训,提高申报质量;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申报工作高效有序开展;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加强同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统一出具相关材料。
(二)各地认定管理机构要加强廉政风险防范,严把审核关。要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做好审查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核关。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对组织申报全过程的监察和监督,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各级认定机构要加强对企业完成申报材料的指导和服务,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
(三)落实好企业承诺制。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提供企业科研诚信承诺书。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认定办将按照《认定办法》相关规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列入科技部门不良信用记录。对涉及参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列入科技部门不良信用记录,并将违规情况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科技政策的落实工作。各地科技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认真宣传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科技创新券等相关政策,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认定办反馈。
(五)任何以承诺为企业通过评审为由诈骗钱物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请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部门提醒有关企业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网络操作有关事项请仔细阅读“省网”办事指南。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应提供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以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工作指引》引入中介机构“专项审计”制度,其目的显而易见,中介机构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实施专项审计,并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结果应当成为评判申报企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关键性证据。为了指导、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确保执业质量,降低执业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为此专门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遗憾的是:从审计署抽查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116户企业,竟有85户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这些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36.31亿元。一方面,这些“假”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直接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也造成企业之间不公平性竞争;另一方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引入“专项审计”制度出发点是好的,但未能有效地防止虚假的高新技术企业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中介机构难辞其咎,发人深思。
一、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过程中“专项审计”制度形同虚设
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存在着巨大利益冲动,企业一旦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可以在三年内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从而获得一笔现实的或潜在的税收收益;另一方面,企业冠以“高新技术”的头衔,也是一种无形资产,它将会给企业带来其他的经济利益,如广告效应、地方政府对高新技术企业资金扶持等。一部分企业在这种多重利益驱动下,将不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经过人为包装,让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从而加大了审计的风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专项审计”业务竞争异常激烈,中介机构为了争取这项业务,一方面不惜牺牲执业质量,低价竞争;另一方面中介机构一味地迎合客户要求,对于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在专项审计过程中睁一眼闭一眼,不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不足为奇了。此外,一些地方政府的主管部门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为了完成当地考核目标任务,以及地区之间相互攀比,这些政府主管部门纵容或默许一些不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企业通过人为调整数据,让其达到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各项指标。由于上述主观、客观上的原因造成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的“专项审计”制度形同虚设,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工作只不过是走过场,完成必要的程序,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一种必备材料。
二、中介机构在实施专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一)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非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划分缺乏标准和必要依据,注册会计师难以准确做出划分
目前,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没有明确的一一对应产权关系,各地还没有建立一套高新产品(服务)认证管理办法。注册会计师要对企业申报的高新技术以及高新产品(服务)的性能、特征、技术特点、应用的领域等全面了解、掌握,做出专业判断,在某种程度上超出了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如何判断申报企业的产品(服务)能够归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也是个难题。注册会计师只能依赖于某些领域的专家,而这些特殊领域的专家往往来自于申报企业。
另外,部分申报企业收入核算不够明细,企业未专门设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账,一些高新产品技术(服务)收入与非高新产品技术产品(服务)存在相互交叉,如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生产技术或工艺改变了,产品(服务)没有明显改变,这类产品(服务)收入是否属于高新产品(服务)收入?在专项审计过程中,申报企业将产品(服务)收入分为高新产品(服务)与非高新产品(服务),人为因素较大。
(二)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归集、分配不规范,人为调节因素过大
由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大部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也有部分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对“研发费用”归集内容、分配方法不尽相同,特别是“研发费用”资本化条件、内容区别相当大;《小企业会计制度》没有相关“研发费用”归集、分配规定,因此,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采用会计制度不尽相同,从财务核算上讲,“研发费用”归集内容、分配方法无法有统一的标准。
《工作指引》要求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目核算,并提供《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归集明细表》及相关凭证。注册会计师在研发费用专项审计过程中发现:大部分企业财务上通过“研发费用”科目归集的研发费用支出与企业申报的研发费用支出差异很大,且前者远远小于后者。申报企业“研发费用”辅助账目所反映研发费用支出是从“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中剥离出来,且将其分摊到每个研发项目上(研发项目少的有6个,多的有13个以上),申报企业在研发费用剥离、分摊过程中,人为因素难以避免。注册会计师在审核辅助账目核算“研发费用”剥离、分摊时,无法与财务上“研发费用”归集、分配结果相互核对,且很难反证,其归集、分摊缺乏合理性、准确性。
作者简介:齐富刚,江苏农牧科技职业学院(江苏泰州,225300)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教学管理以及水产动物营养与饲料;魏冬霞,江苏农牧科技职业学院(江苏泰州,225300)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高职教育教学兽医寄生虫;冯炜,江苏省苏州通威特种饲料有限公司(江苏苏州,215211)人事总监,主要研究方向为人力资源管理。
近年来,江苏省农牧科技职业学院水产科技系水产养殖技术专业与通威集团苏州通威特种动物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威公司)合作成立的订单培养班“通威班”人才培养效果显著。
一、合作开办“订单式”培养班的基本原则
(一)自由选择原则
“订单式”培养班的建立应该是以企业与学生为主体,学校在其中起到辅助作用,主要是前期的宣传和引导。学生有自主选择企业的自由,企业也有自主选择学生的自由。自由选择原则还体现在,企业有权清退“订单式”培养班部分不合格学生,学生也有权随时退出。学校不对学生的选择做出任何限制,也不对企业的选择做出干扰。同理,企业对学生的进入和退出都保持相对的自由,彼此都不做出任何限制。另外,合作期间,企业也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学校对企业的决定和培训计划只有建议权,企业对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变动和调整,亦如此。
(二)互惠互利原则
“订单式”培养班,对学校、企业及学生都是有利的。企业向学校支付一定的校企合作费用,用于“订单式”培养班的组建、日常管理等,企业在学生课外时间有目的有步骤地对“订单式”培养班学生进行强化提高;学校须为企业成立“订单式”培养班提供前期宣传、指定校内指导教师等支持工作,帮助企业建立“订单式”培养班,并负责做好“订单式”培养班的日常管理引导工作;学生可从“订单式”培养班的强化学习中提前了解企业的管理模式与行业的发展动向等方面信息,迅速提高自己的思维水平,还通过与企业人员的沟通交流了解课堂外的信息,补充自己课堂学习的不足。另外,学生可以从企业获取企业奖学金等物质支持。
二、“订单式”培养班的运行机制
(一)建班时机的选择
“订单式”培养班应该选择在大一的第二学期建立。经历了一个学期,大多数学生对于专业有了基本的认识,不会像在一年级第一学期那么盲目。一般情况下,学校在二年级的第一学期将会给专业兴趣不高的同学提供一次再选择专业的机会。学生已通过渠道了解了行业发展情况,在这个时期思想相对稳定,有较强的把握自己专业发展的能力。恰恰是在这个时间,企业强有力的介入――组建“订单式”培养班,相对自由的学习氛围,会让学生对专业、行业企业有更深入的了解,从而提高专业学习的兴趣,使得学生、企业、学校三方获利。
(二)“订单式”培养班的教育阶段
“订单式”培养班一般分为四个阶段,分别为“培育”、“成长”、“展翅”、“翱翔”四个阶段。详见图1。
第一阶段:“培育”。
大一的第二学期,学校在3月份与通威公司建立40人左右的校企合作“通威班”,学员在校期间的4―6月份、9―10月份学习学校安排的课程,通威公司的领导、讲师、特聘专家每月定期到学校讲授行业动态、管理、专业技术类课程。通过一系列的讲座,主要是通威公司企业文化的渗透,稳定了学员的思想,认可了通威班教育理念。大部分学员充满自信和热忱,养成了团队合作精神,逐渐认同饲料行业,认同通威公司的企业文化与经营理念。
每年的七、八月份,一年级“通威班”的学员,开展体验式实习,即充分征求学生意见,安排所有学员到不同分公司,经培训后到生产一线跟班实践,了解通威公司饲料生产全过程,熟悉饲料生产工艺。
学校与企业希望通过这个阶段培训和生产实践,让学员了解饲料生产工艺、销售、品质管理等基本流程,可以坦然面对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挫折,并进一步了解“通威班”的所有学员,逐步选拔优秀学员,给予奖励,淘汰一部分后进学员,以增强“订单式”培养的活力。
第二阶段:“成长”。
二年级的第一学期,依然以稳定专业思想为主。这一阶段,主要安排部分一线人员,如一线业务员、业务经理、技术骨干,以杰出校友为主,以其奋斗经历为主线逐步深入引导学员,进一步了解企业文化,并内化成为自己的行动准则。
江苏省农牧科技职业学院水产养殖技术专业采取“1.5+0.5+0.5+0.5”的培养模式。[1]学生在二年级的第二学期主要是生产实习,公司在5―6月份安排学员利用两个月时间到南京、扬州等养殖基地进行水产养殖生产培训,主要深化水产养殖专业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强化鱼类养殖技术、水质调控技术、常见鱼虾蟹类病害诊断技术、常用渔用药物的使用技术等水产养殖基础技能的培训。部分学员可根据个人意愿到通威公司各公司各部门内勤、化验员、鱼病热线等岗位,学习基础财务知识、办公自动化、分析检验技术等方面专业知识。
在7―9月份,公司借鉴研究生教育模式,安排部分专业人员(一般情况下是企业资深经理、管理骨干、业务骨干、技术骨干、技术专家)担任导师,根据学员的个性以及特长,充分参考学员的意见,帮助学员选择合适导师,进行单独指导。所有学员都到自己相应的岗位,在导师指导下开展工作,由浅入深,逐步适应公司的各项规章管理以及工作方式。在这一阶段,导师会逐渐选拔优秀学员推荐给公司,淘汰部分无法适应公司管理模式的学员。
第三阶段:“展翅”。
大三第一学期,经过一年半的培训及筛选,这一时期“通威班”的学生已经相当稳定。无论是学员的专业思想,还是学员对于企业文化的认可程度,都会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公司可利用学生这一时期高涨的积极性,做好引导工作,做好下一届“通威班”的宣传鼓动工作,通过学员吸引优秀学生进入“通威班”。经过几个月生产实习的锤炼,大部分学员意识到自己的不足,求知欲被激发。公司再引导学生充分利用这段时间,积极充电,提高自我。在生产实习中表现优异的学生(大概占学员的三分之一)将由公司指定高级导师进行强化培训引导。
11月份至毕业前的实习阶段,导师对学员的指导将逐步减少,学员将由浅入深逐渐独立开展养殖数据收集处理分析、客户回访、目标客户拜访、技术服务和技术营销甚至处理客户投诉等方面的学习,进一步升华和强化之前掌握的技能,掌握更熟练的技巧。
第四阶段:“翱翔”。
毕业一年之内,学员加盟通威公司后,会根据自己的意愿进入市场部或市场服务部,同时可选择品管、生产等岗位工作,公司提供销售、技术多向的发展通道,也可选择通用类部门内勤、化验员等管理岗位就业。这一阶段,“通威班”学员已经发生角色转换――由学生转为员工,但是导师依然要对自己的学生负责,定期与学员交流,在这一年之内要求学员完成4―5篇工作心得。
毕业3―5年,所有学员将由新员工转为老员工,继而成为公司骨干,将成为一名优秀的市场销售、服务人员,或者一名优秀的业务主管。接着,他们将会在通威公司提供的更广阔的平台上,成为市场的片区经理、服务技术工程师,其他部门的经理助理、生产主任、主持工作的部门经理等等。
三、“订单式”培养班的管理
“订单式”培养班主要以虚拟班级的形式存在,即平时分散学习专业知识,定期召集开展培训,也就是所谓的“形散而神不散”,其运作的基本原则就是所有的课内时间不变,所有的课外时间(其中包括周末、假期等)归企业。每一个学期结束后,企业可根据表现情况对学生作出评价,给予一定的奖学金或者助学金等物质鼓励。同时,一部分不适合在“订单式”培养班的同学被淘汰出班,一部分新成员又会加入这个班。这种淘汰更新,不仅可以给“订单”班带来活力,同时也可以增加“订单”班学员的危机感,激发他们的上进心和学习热情,进而带动周围的同学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形成良性互动。
四、关于“订单式”培养模式的思考
由近些年的办学实践可知,现在我们遇到的不是学生就业难的问题,而是学生供不应求的问题。由于生源数量和学生综合素质的限制,学生培养质量和数量都无法满足企业的需要,而校企合作“订单式”培养就可以解决企业和学校共同的问题。[2]
一、进一步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科技、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认定工作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要严格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申报推荐工作程序。
企业网上申报后,及时将书面申报材料分别报所在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县市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辖区内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进行核实,形成统一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联合行文分别报送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县市区科技、财政部门上报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时,同时报送“推荐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汇总表”、“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申报材料审查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企业情况表”。
三、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提报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证明材料。
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应同时提交研发费用明细账页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企业提报的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研究开发费用证明材料中金额,应与企业研发费用明细账及记账凭证、原始单证等会计核算资料相一致。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亦应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账及原始凭证等相关会计核算资料归集口径、金额一致。无研发费用明细账或企业申报材料金额与会计核算有关资料不一致的,不予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四、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管理。
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条件,并能够切实履行规定职责。申报企业原则上要从省财政、税务部门推荐的名单中选用认定鉴证机构,选用推荐名单之外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条件并能够切实履行规定职责。
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有关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作出客观实际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材料进行核实。如中介机构出具材料与企业提交的研发费用明细账出现差异,该中介机构应作出专项说明。
市高新技术企业推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中介机构资质和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如果中介机构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中,存在帮助企业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资格,在网上予以公告,并向其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提请主管机关进行处理。企业如因其选择的中介机构违规造成企业认定无效或其他损失的,由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以及已经获得资格的企业,不定期进行抽查和复核。发现问题的,取消其申报和复审资格,同时建议上级部门取消为其服务的中介机构从事此业务的资格,并向其业务主管部门反映该事务所执业质量问题。
五、对市级初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公示制度。
经市科技、财政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