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寄存工作计划范文

时间:2023-02-28 15: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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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寄存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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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工作是档案管理的重要环节,受到工作人员的普遍重视和关注。但在计划生育归档工作中,由于一些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没有严格落实相关制度措施,制约档案归档工作效率提升,需要采取改进措施。本文介绍计划生育档案归档工作的意义,指出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法,希望能为实际工作开展提供启示。

1 计划生育档案归档工作的意义

在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工作中,结合管理需要,提升归档工作效率是不可忽视的内容,其重要意义表现在以下方面。

1.1 保证档案资料完整

归档工作是档案管理的重要流程,也是计划生育档案管理的重要内容。在开展归档工作时,通过采取有效措施,遵循规范流程进行归档,保证资料收集完整。有利于确保档案资料完善,防止资料遗漏和丢失,进而为计划生育管理和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1.2 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要想实现对计划生育档案资料的有效利用,首先就要做好归档工作。作为管理人员,通过严格执行相关规范措施,有利于避免档案资料丢失,提高档案归档率。进而实现对归档工作的有效改进,也为提高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工作效率奠定基础。

1.3 促进作用有效发挥

加强计划生育档案归档工作,保证各项资料完整,能为管理和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进而方便使用者对档案资料进行查询,有利于提高档案资源利用效率,同时也能为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奠定基础。

2 计划生育档案归档工作存在的问题

虽然归档工作具有重要作用,但在档案管理工作中,相关制度没有严格落实,一些工作人员素质偏低,制约归档工作效率提升,存在的不足表现在以下方面。

2.1 制度没有严格落实

虽然很多单位制定严格的归档管理制度,对各项工作开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价值。但在归档工作中,相关制度没有严格执行,一些工作人员归档和管理意识淡薄,难以有效规范归档工作,制约计划生育档案归档水平提升。

2.2 责任意识比较单薄

相关单位忽视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素质,他们没有严格执行归档工作流程,信息技术应用不到位,档案管理数字化被忽视,影响归档工作效率提高。此外,也没有建立完善的管理培训制度,难以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不利于激发他们的工作潜能,导致在归档管理工作中缺乏责任意识,制约归档管理的实效性提升。

2.3 管理流程不够规范

归档管理有着明确的规范和流程,对各项工作开展产生重要指导价值。但在计划生育归档工作中,相关流程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和落实,工作流程不规范,相关细节没有得到有效把握,不利于提升归档工作水平。

2.4 奖惩激励没有执行

健全完善奖惩激励机制有利于提升归档效率,充分调动档案管理人员积极性。但在归档工作中,一些单位不注重激发工作人员热情,奖惩激励机制没有严格落实。导致工作实效性不足,难以有效提升归档工作效率,也不利于激发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主动性。

3 计划生育档案归档工作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

为弥补归档工作存在的不足,有效提升档案管理的归档效率。结合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以下解决对策。

3.1 严格执行管理规章制度

归档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工作效率提升,离不开健全完善的制度约束和规范。作为管理人员,应该严格执行归档管理各项制度措施,有效提升工作水平。首先,要制定健全完善的归档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归档管理目标和流程,让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和落实各项制度措施,提高归档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其次,落实归档管理责任制。为防止相互推诿现象发生,在归档工作中要严格落实各项制度措施,明确管理人员职责,让他们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各项工作。进而有效规范归档管理每个要点和工作流程,激发工作人员热情。要增进归档工作人员相互之间的联系,加强协调与配合,相互形成合力,实现对各项规定的有效执行,努力提高计划生育档案归档工作效率。最后,建立并落实管理培训制度,综合采用课堂授课、现场参观和访问学习、相互借鉴和交流、观看视频等形式,熟悉归档管理工作流程,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综合技能和素质。并提高计算机应用技能,掌握档案数字化管理和应用技巧,构建归档管理信息工作平台,顺应新时代和新形势,促进计划生育档案管理水平提升。

3.2 提高管理人员责任意识

认真学习并掌握《档案法》的相关规定,让归档工作的开展具有制度约束和规范。让档案管理人员有效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的学习和交流,尤其是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业务和技能培训。采用案例展示等形式,让管理人员充分认识归档管理的重要作用,增强归档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提升归档工作效率,为计划生育决策和管理创造条件。档案管理人员还要主动作为,积极履行职责,在归档过程中做好资料审核工作,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实现对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另外还要积极配合本单位档案资料检查工作,加强质量审核,获得本单位领导的重视。进而得到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支持,也为提升归档率,促进档案管理水平提高创造条件。

3.3 落实归档管理工作流程

计划生育档案归档应该严格遵循工作流程进行,推动各项工作制度化和流程化,有效约束和规范各项活动,努力提高归档工作实效性。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归档工作流程,定期对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和技能培训,让他们熟练掌握各项操作,努力提升工作效率。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构建归档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数据库,促进资源共享。对归档流程做好详细记录工作,统计每个月档案的归档情况,为改进服务和工作流程创造条件。设立专门负责人员加强档案管理监控,保证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让工作人员严格按规范流程对计划生育档案进行归档。

3.4 建立落实奖惩激励机制

根据归档工作需要,建立并严格落实计划生育归档管理奖惩激励机制,激发管理人员积极性。对归档效率高,相关制度严格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奖励,包括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对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惩罚措施。

4 结束语

作为计划生育档案管理的重要内容,归档工作是不可忽视的环节。因此,管理人员在开展档案管理时,应该充分认识其重要作用,结合计划生育工作需要,健全并严格落实各项制度措施,努力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和归档率。从而确保档案资料完整,为计划生育管理和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促进档案归档工作水平提升。

参考文献

[1]宋学民.新形势下基层计划生育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办公室业务,2014 (7),230-231

[2]何叶.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工作的科学管理[J].中国外资企业,2015(23),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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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缺乏对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即使为了提高对于计划生育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行了大力的宣传与教育,但是在实际的计划生育档案工作过程中仍有不少的工作人员疏于职守,看轻甚至忽视档案管理工作,因此档案资料收集不全、归档不及时的现象时有发生。或者有的基层部门的领导自己都不注重计划生育的档案工作,以致单位制度严重滞后,无法形成科学的考核体系,从而为相关工作的进行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1.2缺乏专业的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工作人员

由于只注重技术服务专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缺乏对于计划生育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所以大多数人口计划生育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的门槛变低,用人方面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工作人员存在着学历水平、理论知识、专业素养、管理水平较低的问题,思想观念和管理水平跟不上时展,仍然停留在传统经验上,缺乏面向现代化的意识,缺乏创新和活力。由此也阻碍了计划生育档案工作向着科学、高效的信息化方向发展。

1.3缺乏科学的计划生育档案管理手段和模式

当前的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工作仍旧采取传统的手工管理模式和手段,没有紧跟时代将现代化信息技术运用其中,比如说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整理只能通过手工进行;各部门对计划生育档案管理信息化认识不到位;一些偏僻或者落后的地区没有一个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设备;能在计划生育文化网站上进行查询的信息资料过少等。这些都易使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工作出现混乱,从而影响到档案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

2 计划生育档案工作问题的应对策略

2.1提高整个计划生育部门的档案意识

针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档案意识不强这一项,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来 开展广泛持久的档案管理法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全面提高计划生育干部尤其基层的县、乡级计划生育干部对于档案管理重要性的思想认识,再通过分级指导,提高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2.2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

培养高水平的档案专业人员、提高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是档案工作向着科学化和现代化行进的必要条件。从档案管理工作者自身来看,最重要的是要找准自己的角色定位,充分认识到档案工作对于整个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程度,另外要热爱档案事业,努力去学习专业知识,熟悉自己所管的档案内容,熟悉相应档案法规。从计划生育部门来说,首先要注重选拔与任用综合素质比较高的管理工作者要不断加强对于档案管理工作者的培训教育,普及信息化管理知识。利用在职培训、进修、研讨、考察学习等方式使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达到现代信息化管理的需要;通过设立相应的奖励与惩处制度来坚决杜绝工作中的散漫现象。长此以往,通过不断提升档案管理工作者的工作水平?硗贫?整个计划生育工作的稳步前行。

2.3创新管理模式,完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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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强农业、农村、农民档案工作为重点,紧扣“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总结经验、树立典型、规范建档、有效利用,提高村级档案管理整体建设,为我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贡献。

二、工作目标

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将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纳入长远规划。全区小康示范村建档合格率达到100%,(建档示范村暂定为如下几个村:七河乡五峰村委会、金安乡龙山村委会、金山乡金山村委会、束河办事处黄山社区、西安街办事处寨后社区),20xx年实现新农村建设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

三、方法与步骤

(一)启动阶段:

3月开始,按照古城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文件精神,对全区行政村档案人员进行较为系统的培训。

(二)实施阶段:

3月,明确1-2个小康示范村进行档案试点工作。3--4月,分片开展新农村建设小康示范村档案工作业务指导。

5—20xx年10月,全面开展小康示范村档案工作。

(三)总结检查阶段:

10月,由区档案局和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区小康示范村档案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全面推进阶段:

11月--20xx年12月,以小康示范村档案工作为样板,全面开展小康村建档工作,20xx年1月组织抽查或检查。

四、工作要求及责任划分:

根据工作计划,按照建档要求,抓好试点工作,热情服务,认真指导,严格督查的要求,开展工作,确保村级档案规范化,全面提高社会主义新农村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

责任划分:

王晓兰负责祥和办事处义和村委会。

篇4

历史文化档案是人类文化发展过程历史的记录,也是整个档案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研究区域文化发展历史,扩大文化工作影响,加快现代文化建设和现代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现代科技进步及信息化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考古学及历史文化研究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档案资料不断丰富,但这些档案资料有的还是原始的、零碎的,如何把这些档案资料有系统地予以研究、归类,成为一个整体的、系统的、能比较全面客观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文化,并为社会所利用,是当前档案编研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一、历史文化档案编研工作的意义

(一)编研工作是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档案部门系统、广泛地向社会提供利用服务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2004年,中央和国务院曾颁布了《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从国家政策层面上首次明确了文化档案编研工作的战略地位,强调“信息资源作为生产要素、无形资产和社会财富,与能源、材料资源同等重要,在社会资源结构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历史文化档案是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历史文化档案的编研,也是档案编研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在档案编研工作中具有十分突出位置。余姚是省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底蕴深厚,素有“文献名邦”之称,近年来,市档案管理部门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兴起历史文化档案编研热潮,目前编研历史文化档案已达100多种、200多册。

(二)历史文化编研工作是保护历史文化档案史料、方便利用的有效措施和途径。历史文化档案大部分为孤本,如余姚市档案馆、博物馆、五桂楼藏书楼收藏的“四先贤”等历史文化名人的一些文稿和其它档案资料,包括现代从海内外收集的,绝大多数为孤本,在开展利用服务时,直接提供原件,容易破损,影响档案质量和寿命,导致这部分档案不能对外开放。

而以编写档案史料的方式提供利用,可以使这些资料长久保存,又不影响它的开放利用。如王阳明的诗,目前分散在各种原始档案中,且都是孤本,不利于利用,于是近年编研出版了《王阳明诗集》,在内部发行,便于利用。

(三)开展历史文化档案编研工作,对于建设历史文化名城具有重要作用。余姚历史文化渊远流长,档案资料十分丰富。余姚是七千年前的河姆渡文化遗址的发源地,曾是远古时期长江流域中华文明的摇篮;秦时建县,明清时期形成的姚江文化,更是在中国文化思想史上具有重要地位,期间出现了王阳明、朱舜水、黄梨洲等杰出思想家,连同严子陵成为中国文化史上具有重大影响的余姚“四先贤”;抗战时期,作为全国十九个革命根据地之一四明山抗日革命根据地,形成了独特丰富多彩的革命文化。

这些历史文化档案,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就规划编研出版《姚江文化丛书》,已陆续编研了二十余种档案资料,如《姚江传统建筑》《姚江文化史》《姚剧剧作选》《浙东抗日根据地革命文化史料》《姚江名人》《姚江风俗》等,对余姚的历史文化名城的软件硬件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姚江传统建筑》对于传统历史特色街区的设计和名人建筑的复原,提供了大量真实的资料。

(四)开展历史文化档案编研工作,对于加强爱国主义教育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档案的编研成果具有存史、资政、文化功能外,其教化功能更为明显。通过编研,档案可以提高社会利用率,扩大公众认知度,很多档案材料还通过再编研、再创作成为爱国主义教育题材。

根据河姆渡遗址发掘过程中所形成的档案资料,编研成《河姆渡遗址》,并根据这个编研材料设计了河姆渡遗址文化遗址展览,已成为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根据《浙东革命文化史料》《余姚文史资料・余姚解放四十周年专辑》等编研资料,在2015年4月革命老区梁弄镇重新复原了抗日革命根据地的旧貌,已成为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又如余姚姚剧团根据王阳明和严子陵的编研资料,撰写了《王阳明》《严子陵》剧作,在省内公演,王阳明的“真三不朽”,严子陵的“高风亮节”,被形象地展现出来,引起了强烈反响,被推荐为余姚中小学生爱国主义教育教材。

二、当前历史文化档案编研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档案保管的分散性。历史文化档案资料的丰富性和多样性,决定了当前档案资料馆藏的分散特点,但对于编研工作来讲,不利于综合开发利用。

余姚素有“东南名邑”之称,历史文化积淀十分丰厚,但没有集中收集馆藏,分别散藏在市档案馆、博物馆、史志办、党史办、政协办、梨洲文献馆、文化馆、图书馆及一些民间编研机构、学会、协会和个人收藏爱好者手中。这对编研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如确定专题编研时,先要做大量协调工作,对各类分散的档案进行调查摸底,还要办理借阅手续等。

另外,由于各类收藏档案侧重面不同,还存在着档案的安全问题,这将给编研工作带来较大影响。

(二)档案编研的功利性。档案编研是一项十分严肃、十分严谨的工作,承担着“存史”的职责,真实性和严谨性是最为重要的原则,也是编研材料的价值所在。但是,一些单位和部门存在着为编研而编研,为出书而出书的偏向,如为召开某某名人学术研讨会,为纪念某某名人几十周庆典活动,由于编研工作时间仓促,收集查阅资料有限,草草出书,同时又请名家题词,领导写序等,带有明显的功利性,影响了编研成果的质量。

(三)编研工作者知识的单一性。档案编研工作者一般是单位在编人员,他们历史文化知识丰富,工作勤恳,任劳任怨,年龄普遍较大,对历史文化档案编研工作作出了巨大贡献。但随着当前科技的迅速发展,特别是信息化、数字化技术在档案中的应用,要求档案编研工作者不仅要掌握档案相关知识,掌握一些历史、社会、经济方面的知识,还应掌握相应的外语及计算机知识,才能更好更有效地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他们单一性知识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编研工作的发展。许多编研者不善于利用数字化技术查找和编研档案资料,也不懂外文,来查阅外籍人士对我国历史文化的研究,如日本人对王阳明的“心学”“良知”的研究非常系统,著有大量学术论文;朱舜水在反清复明失败后,东渡日本讲学多年,他的“实学”思想在日本有巨大的影响,形成了大量丰富的档案材料,由于不懂日文,一些编研工作者只能望文兴叹。

(四)编研工作的重复性。由于档案保管的分散性和编研工作的功利性,又导致了编研工作的重复性。如对余姚市革命文化史料,不同部门曾出现过多次编研活动,形成了多个编研材料,如《余姚革命文化史料选编》《浙东抗日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等,内容大同小异。虽然文化和学术讲究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但对历史文化档案的编研工作由于其真实性和严谨性的特点,应有序开展,不宜重复编研,否则就会浪费有限的资源和财力物力。

三、历史文化档案编研工作新途径

(一)统一规划,增强历史文化档案编研工作合力。由于历史文化档案收藏的分散性,对历史文化档案的编研应由权威部门统一规划,还应根据文化建设发展需要,根据历史文化档案特色,统一编制编研计划,整合所有历史文化档案,整合编研人员力量,分阶段实施,提升编研材料的质量,扩大编研成果的影响力。

如余姚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就对历史文化档案的编研工作制订了规划,由市政府出面协调,确定《姚江文化丛书》编研25册,分别由档案局、政协办、史志办、党史办、文化局等单位和部门落实,档案材料实现共享,该丛书已基本编研完毕,对档案的利用工作发挥了较大影响。

(二)精确选题,突出地方历史文化特色和亮点。历史文化档案的编研,其目的是如何让档案更好为社会利用,更好地为文化建设、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发展服务。因此历史文化档案的编研,一定要注重选题,选题上既要坚持有创意,突出特色,又要注重实用。

近年来,余姚编研了一大批具有地方特色的“精品”,除《姚江文化丛书》25册以外,还编研出了《认识黄宗羲》《河姆渡遗址》《余姚文史资料》(30多辑)、《余姚名人》,及反映抗战文化的《红色记忆》《古邑红旗扬》等,这些编研材料专题性强,有深度,具有一定的史料价值,体现了地方文化特色,有利于促进余姚文化建设和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在社会各界均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三)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档案编研现代化工作水平。随着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人们对档案的利用和需要已不满足于过去在档案室查阅复印一下资料的手工方式,数量大,时效性强,专题性和准确性要求提高,这也要求历史文化编研过程中采用计算机编目检索技术、档案编研材料数字化处理手段,实现编研材料的网络化。编研材料的网络化,是指一定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档案室、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建档单位,都可通过计算机网络来查阅编研材料,以提升档案编研工作水平,提高档案编研材料的社会利用效率,更好地达到档案编研工作服务社会、服务发展的目的。

(四)努力提高编研人素质,提升档案编研成果质量。档案编研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和知识性较强的工作,档案编研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应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确保档案安全,自觉遵守档案法律法规。档案编研工作的专业性、技术性特点,要求档案编研人员除了具备系统扎实的档案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外,还需要有渊博的历史文化知识和地方文献知识脉络,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还要掌握一定的计算机技术水平和一定的外文知识,利用现代化的档案检索工具来吸纳中外档案材料,丰富历史文化档案编研材料,增强编研工作的实效性,提高编研成果的水平和质量。

总之,历史文化档案编研工作是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功在当世,利于后代的伟业,也是一项持久的建设工程。作为档案编研工作者,一定要加强学习,提升自身素质,勤奋工作,勇于探索,克服编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努力编研出更好、更多的历史文化档案材料,努力为文化建设服务,为社会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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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和健全乡镇档案工作,规范乡镇档案管理,科学开发利用乡镇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农业、农村工作和农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档案是指乡镇党委、人大、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在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乡镇档案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乡镇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四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档案工作职责,将乡镇档案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为科学发展乡镇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确保乡镇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乡镇应设立综合档案管理机构,主管全乡镇档案工作,集中保管并科学开发利用乡镇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有条件的乡镇宜建立融管理档案、现行文件、图书、资料等于一体的档案信息中心。

第六条 乡镇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业务培训。乡镇所属部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乡镇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制定乡镇档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乡镇所属部门(包括企事业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档案工作;

(四)收集、整理乡镇应归档文件材料;

(五)接收并集中统一管理乡镇档案,按规定移交档案;

(六)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各方面利用提供服务;

(七)接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及时报送乡镇档案工作基本情况及档案事业统计综合年报。

第八条 确保乡镇档案安全。乡镇应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规范统一的档案装具,配备防火、防盗、防霉、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等必要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乡镇档案的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九条 乡镇应科学整合档案信息资源,加强档案工作公共服务功能建设。因地制宜开展政府(务)信息公开查阅或现行文件利用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为农民群众提供综合信息服务。逐步把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建设成为保管乡镇档案的基地,社会各方面利用档案的中心,政府(务)信息公开的重要场所,农民群众获取信息的服务窗口。

第十条 每个乡镇为一个独立的立档单位,所形成的档案为一个全宗,乡镇名称即为全宗名称。

第十一条 县(市、区)主管机关在乡镇设立的直属机构形成的档案,根据档案联系的紧密程度,并经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归乡镇全宗或县(市、区)主管机关全宗,但前后必须保持一致。

乡镇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能够构成立档单位的,其档案可以独立构成全宗,自行管理;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可由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代管或寄存。不能构成立档单位的,由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暂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经规范整理后,可交由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代管或寄存。

第十二条 乡镇应根据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均应归档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三条 乡镇档案应分类整理归档。总体要求是: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乡镇形成的文书档案按《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要求整理归档。

乡镇形成的会计、基建、设备、科研、专业(门)档案、音像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 乡镇文件材料应及时归档。其中,文书档案应随办随归,最迟应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完成归档任务。其他门类和载体档案的归档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乡镇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准确,所使用的载体、书写材料和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第十六条 乡镇应根据规定,在乡镇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由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鉴定小组,定期开展档案鉴定工作。对到期或过期档案认真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写出鉴定报告。对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经乡镇负责人批准后按程序销毁,严禁擅自销毁档案。鉴定报告和销毁清册报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乡镇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

(一)乡镇保管的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向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乡镇职能部门形成且归属乡镇全宗管理的档案,在本部门保管一年后向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上级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被撤销或合并的乡镇的档案,应当及时向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四)乡镇所属的被撤销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应当及时向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五)被撤销或合并的行政村的档案,应当及时向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八条 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应积极主动做好档案资源提供利用工作。编制系统、规范的档案检索工具,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简化利用手续,多形式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乡镇档案的利用和公布,应当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涉及知识产权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第二十条 乡镇应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将档案工作纳入乡镇信息化总体规划,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电子政务、办公自动化建设协调发展,规范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管理,提高乡镇档案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乡镇应建立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人员调动时,应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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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乡镇企业档案的科学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开发利用,更好地为乡镇企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结合乡镇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中小型企业。大型乡镇企业,参照《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乡镇企业档案是乡镇企业在生产、经营、科研、基本建设以及各项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对企业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维护乡镇企业历史真实面貌、合法权益的历史凭证,是提高产品质量、增长经济效益的重要条件。

第四条乡镇企业档案属企业所有,由企业管理。企业安全保管条件暂不具备、档案安

全无保障的,可由乡镇档案部门或县、市档案馆代管。

第五条

乡镇企业档案工作是乡镇企业档案工作管理和档案管理的总称,是乡镇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组成部分。乡镇企业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企业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切实解决档案库房、设备等实际问题,保障档案工作与企业各项工作同步发展,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第六条乡镇企业档案工作在企业内实行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

全,便于企业各方面利用的原则。

第七条档案工作所需经费纳入企业财务预算和计划,并予以保障。

第二章档案机构与人员

第八条根据企业规模和需要,建立档案机构,配备档案人员。档案工作由一名企业负

责人分工领导。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建立企业档案馆。

企业档案机构主管全企业的档案工作,对企业内各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统一管理本企业的档案及有关图书、资料和信息,形成企业档案信息中心。

企业各部门应开展档案工作,配备档案人员,形成企业档案工作管理网络。

第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政治素质好,并经过档案管理专业培训,熟悉企业职能任务。乡镇企业档案管理人员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享受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

企业对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档案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危害档案安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十一条乡镇企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党、群工作文件材料

二、行政管理文件材料

三、企业产权文件材料

四、劳动人事文件材料

五、经营管理文件材料

六、生产技术管理文件材料

七、产品文件材料

八、科学技术研究文件材料

九、基本建设工程文件材料

十、设备仪器文件材料

十一、会计核算文件材料(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凡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字迹工整、图像清晰、签字等手续完备,便于长期

保存。

第十三条归档时间

1、各项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在形成的次年六月底前组成保管单位,由产生文件的职

能部门负责人审定签字后归档。

2、产品、设备、基建、科研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在任务完成后或告一段落时组成保管

单位,由项目负责人审定签字后归档。

3、产权方面的文件材料,在工作进行完毕或文件正式生效后归档。

4、会计核算方面的文件材料,由财会部门整理立卷,保管一年后向档案部门移交。如

有特殊情况,也可以分阶段归档。

第十四条建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制度,并列入管理工作程序,列入

企业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第十五条

档案人员应参加产品试制定型、创优、科研成果鉴定或评审、基建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引进技术资料验收、设备开箱验收等活动,指导、监督文件材料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企业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和参加会议获得的文件材料,按照

归档范围的规定,及时向档案部门归档。

第四章档案的管理与利用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各类档案的登记、交接、保管、统计、保密、利用、鉴定、销毁及

图纸更改补充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编制档案及其有关图书、资料、信息等总目录、分类目录和底图目录等检索

工具,完善信息查询体系。

第十九条

乡镇企业档案分类,依据文件材料形成情况,参照国档发(1991)20号《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试行规则》进行。档案形成数量少的,可将有关类目适当合并;归档的案卷质量要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进行档案收集、管理、利用、鉴定、销毁等情况的统计。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及中央有关部门的规定,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确定保管期限的基本原则是:对企业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应永久保存;对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有利用价值的档案分别为长期或短期保存;凡是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档案其保管期限一律从长。

档案鉴定工作,由企业领导、专业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负责进行,逐卷、逐件鉴定档案的价值,并形成鉴定报告。该销毁的档案,编造销毁清册,提出销毁报告,经企业领导审核批准后销毁,并由档案鉴定小组人员监销。

第二十二条

逐步改善档案保管条件,档案库房有防火、防盗、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防潮、防高温等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对破损或褪变的档案进行修复,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十三条

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实行档案、有关图书资料和信息一体利用,为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等各项活动提供档案信息服务;积极配合技术部门参与信息市场和技术市场交流;保护知识产权;严格执行国家和本企业的保密制度。

第二十四条档案管理现代化应纳入企业现代化管理的统筹规划中,逐步采用先进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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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中小型企业。大型乡镇企业,参照《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乡镇企业档案是乡镇企业在生产、经营、科研、基本建设以及各项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对企业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维护乡镇企业历史真实面貌、合法权益的历史凭证,是提高产品质量、增长经济效益的重要条件。

第四条乡镇企业档案属企业所有,由企业管理。企业安全保管条件暂不具备、档案安全无保障的,可由乡镇档案部门或县、市档案馆代管。

第五条乡镇企业档案工作是乡镇企业档案工作管理和档案管理的总称,是乡镇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组成部分。乡镇企业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企业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切实解决档案库房、设备等实际问题,保障档案工作与企业各项工作同步发展,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第六条乡镇企业档案工作在企业内实行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便于企业各方面利用的原则。

第七条档案工作所需经费纳入企业财务预算和计划,并予以保障。

第二章档案机构与人员

第八条根据企业规模和需要,建立档案机构,配备档案人员。档案工作由一名企业负责人分工领导。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建立企业档案馆。

企业档案机构主管全企业的档案工作,对企业内各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统一管理本企业的档案及有关图书、资料和信息,形成企业档案信息中心。

企业各部门应开展档案工作,配备档案人员,形成企业档案工作管理网络。

第九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政治素质好,并经过档案管理专业培训,熟悉企业职能任务。乡镇企业档案管理人员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享受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企业对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档案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危害档案安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十一条乡镇企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党、群工作文件材料

二、行政管理文件材料

三、企业产权文件材料

四、劳动人事文件材料

五、经营管理文件材料

六、生产技术管理文件材料

七、产品文件材料

八、科学技术研究文件材料

九、基本建设工程文件材料

十、设备仪器文件材料

十一、会计核算文件材料(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凡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字迹工整、图像清晰、签字等手续完备,便于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归档时间

1、各项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在形成的次年六月底前组成保管单位,由产生文件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定签字后归档。

2、产品、设备、基建、科研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在任务完成后或告一段落时组成保管单位,由项目负责人审定签字后归档。

3、产权方面的文件材料,在工作进行完毕或文件正式生效后归档。

4、会计核算方面的文件材料,由财会部门整理立卷,保管一年后向档案部门移交。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以分阶段归档。

第十四条建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制度,并列入管理工作程序,列入企业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第十五条档案人员应参加产品试制定型、创优、科研成果鉴定或评审、基建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引进技术资料验收、设备开箱验收等活动,指导、监督文件材料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企业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和参加会议获得的文件材料,按照归档范围的规定,及时向档案部门归档。

第四章档案的管理与利用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各类档案的登记、交接、保管、统计、保密、利用、鉴定、销毁及图纸更改补充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编制档案及其有关图书、资料、信息等总目录、分类目录和底图目录等检索工具,完善信息查询体系。

第十九条乡镇企业档案分类,依据文件材料形成情况,参照国档发(1991)20号《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试行规则》进行。档案形成数量少的,可将有关类目适当合并;归档的案卷质量要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进行档案收集、管理、利用、鉴定、销毁等情况的统计。

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及中央有关部门的规定,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确定保管期限的基本原则是:对企业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应永久保存;对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有利用价值的档案分别为长期或短期保存;凡是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档案其保管期限一律从长。

档案鉴定工作,由企业领导、专业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负责进行,逐卷、逐件鉴定档案的价值,并形成鉴定报告。该销毁的档案,编造销毁清册,提出销毁报告,经企业领导审核批准后销毁,并由档案鉴定小组人员监销。

第二十二条逐步改善档案保管条件,档案库房有防火、防盗、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防潮、防高温等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对破损或褪变的档案进行修复,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十三条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实行档案、有关图书资料和信息一体利用,为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等各项活动提供档案信息服务;积极配合技术部门参与信息市场和技术市场交流;保护知识产权;严格执行国家和本企业的保密制度。

第二十四条档案管理现代化应纳入企业现代化管理的统筹规划中,逐步采用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方法管理档案。

第二十五条企业实行兼并、破产、产权拍卖和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以及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等资产产权变动时,档案的处置参照《国有企业资产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执行。其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类档案应按产权关系,决定是否向乡镇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或寄存。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会计档案管理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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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等学校档案(以下简称高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高校档案工作是高等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应当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档案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档案工作。

国家档案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高校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高校档案工作由高等学校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

(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

(四)研究决定高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档案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第六条高校档案机构包括档案馆和综合档案室。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档案馆:

(一)建校历史在50年以上;

(二)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在1万人以上;

(三)已集中保管的档案、资料在3万卷(长度300延长米)以上。

未设立档案馆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综合档案室。

第七条高校档案机构是保存和提供利用学校档案的专门机构,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和管理设施。

需要特殊条件保管或者利用频繁且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档案,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分室单独保管。分室是高校档案机构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高校档案机构的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规划学校档案工作;

(二)拟订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负责贯彻落实;

(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学校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四)编制检索工具,编研、出版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五)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

(六)开展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

(七)开展学校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利用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档案的文化教育功能;

(九)开展国内外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有条件的高校档案机构,可以申请创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第九条高校档案馆设馆长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馆长一至二名。综合档案室设主任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一至二名。

馆长、副馆长和综合档案室主任(馆长和综合档案室主任,以下简称为高校档案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心档案事业,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

(二)有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精神;

(三)年富力强,身体健康。

第十条高等学校应当为高校档案机构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

高校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列入学校事业编制。其编制人数由学校根据本校档案机构的档案数量和工作任务确定。

第十一条高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以及现代化管理技能。

第十二条高校档案机构中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或者职员职级制,享受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对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其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待遇以及其他有关待遇,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三章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检查、考核与评估制度,定期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明确岗位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学校档案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对纸质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材料同步归档。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是:

(一)党群类: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党委、工会、团委、派等组织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及纪要;各党群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上级机关与学校关于党群管理的文件材料。

(二)行政类:主要包括高等学校行政工作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纪录及纪要;上级机关与学校关于人事管理、行政管理的材料。

(三)学生类: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培养的学历教育学生的高中档案、入学登记表、体检表、学籍档案、奖惩记录、党团组织档案、毕业生登记表等。

(四)教学类:主要包括反映教学管理、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等活动的文件材料。按原国家教委、国家档案局的《高等学校教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87)教办字0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科研类:按原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的《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7]6号)执行。

(六)基本建设类:按国家档案局、原国家计委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执行。

(七)仪器设备类:主要包括各种国产和国外引进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以及在接收、使用、维修和改进工作中产生的文件材料。

(八)产品生产类: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在产学研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样品或者样品照片、录像等。

(九)出版物类:主要包括高等学校自行编辑出版的学报、其他学术刊物及本校出版社出版物的审稿单、原稿、样书及出版发行记录等。

(十)外事类:主要包括学校派遣有关人员出席国际会议、出国考察、讲学、合作研究、学习进修的材料;学校聘请的境外专家、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活动中形成的材料;学校开展校际交流、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办学及管理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专家、教师、国际学生、港澳台学生等的材料;学校授予境外人士名誉职务、学位、称号等的材料。

(十一)财会类: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执行。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归档范围。归档的档案材料包括纸质、电子、照(胶)片、录像(录音)带等各种载体形式。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实行档案材料形成单位、课题组立卷的归档制度。

学校各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归档要求,组织本部门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人员及时整理档案和立卷。立卷人应当按照纸质文件材料和电子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对文件材料系统整理组卷,编制页号或者件号,制作卷内目录,交本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检查合格后向高校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七条归档的档案材料应当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电子文件的归档要求按照国家档案局的《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执行。

第十八条高校档案材料归档时间为:

(一)学校各部门应当在次学年6月底前归档;

(二)各院系等应当在次学年寒假前归档;

(三)科研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基建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归档。

第十九条高校档案机构应当对档案进行整理、分类、鉴定和编号。

第二十条高校档案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确定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对保管期限已满、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经有关部门鉴定并登记造册报校长批准后,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二十一条高校档案机构应当采用先进的档案保护技术,防止档案的破损、褪色、霉变和散失。对已经破损或者字迹褪色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或者复制。对重要档案和破损、褪色修复的档案应当及时数字化,加工成电子档案保管。

第二十二条高校档案由高校档案机构保管。在国家需要时,高等学校应当提供所需的档案原件或者复制件。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与其他单位分工协作完成的项目,高校档案机构应当至少保存一整套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以外,应当将复制件送交高校档案机构保存。

第二十四条高等学校中的个人对其从事教学、科研、管理等职务活动所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档案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归档,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对于个人在其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档案材料,高校档案机构可以通过征集、代管等形式进行管理。

高校档案机构对于与学校有关的各种档案史料的征集,应当制定专门的制度和办法。

第二十五条高校档案机构应当对所存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遇有特殊情况,应当立即向校长报告,及时处理。

档案库房的技术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由专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高校档案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档案统计年报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第二十七条高校档案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档案。未经高等学校授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无权公布学校档案。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对外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档案形成单位规定限制利用的。

第二十八条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或者持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个人,在表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并履行相关登记手续后,均可以利用已公布的档案。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利用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查阅、摘录、复制未开放的档案,应当经档案机构负责人批准。涉及未公开的技术问题,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本人同意,必要时报请校长审查批准。需要利用的档案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国家秘密,应当经学校保密工作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高校档案机构提供利用的重要、珍贵档案,一般不提供原件。如有特殊需要,应当经档案机构负责人批准。

加盖高校档案机构公章的档案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高校档案开放应当设立专门的阅览室,并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著录标准按《档案著录规则》(DA/T18-1999)执行),提供开放档案目录、全宗指南、档案馆指南、计算机查询系统等,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

第三十二条高校档案机构是学校出具档案证明的唯一机构。

高校档案机构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用于公益目的的,不得收取费用;用于个人或者商业目的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

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其所移交、捐赠的档案,高校档案机构应当无偿和优先提供。

第三十三条寄存在高校档案机构的档案,归寄存者所有。高校档案机构如果需要向社会提供利用,应当征得寄存者同意。

第三十四条高校档案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档案的编研工作。出版档案史料和公布档案,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同意,并报请校长批准。

第三十五条高校档案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如举办档案展览、陈列、建设档案网站等),积极开展档案宣传工作。有条件的高校,应当在相关专业的高年级开设有关档案管理的选修课。

第五章条件保障

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将高校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保证档案工作的需求。

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为档案机构提供专用的、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库房,对不适应档案事业发展需要或者不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的馆库,按照《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2008)的要求及时进行改扩建或者新建。

存放档案应当设有专门库房。

存放声像、电子等特殊载体档案,应当配置恒温、恒湿、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必要设施。

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设立专项经费,为档案机构配置档案管理现代化、档案信息化所需的设备设施,加快数字档案馆(室)建设,保障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同步进行。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高等学校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下列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档案学研究及档案史料研究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高校档案机构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高等学校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造成档案损坏、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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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等学校档案(以下简称高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高校档案工作是高等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应当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档案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档案工作。

国家档案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高校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高校档案工作由高等学校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

(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

(四)研究决定高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档案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第六条高校档案机构包括档案馆和综合档案室。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档案馆:

(一)建校历史在50年以上;

(二)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在1万人以上;

(三)已集中保管的档案、资料在3万卷(长度300延长米)以上。

未设立档案馆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综合档案室。

第七条高校档案机构是保存和提供利用学校档案的专门机构,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和管理设施。

需要特殊条件保管或者利用频繁且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档案,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分室单独保管。分室是高校档案机构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高校档案机构的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规划学校档案工作;

(二)拟订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负责贯彻落实;

(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学校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四)编制检索工具,编研、出版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五)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

(六)开展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

(七)开展学校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利用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档案的文化教育功能;

(九)开展国内外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有条件的高校档案机构,可以申请创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第九条高校档案馆设馆长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馆长一至二名。综合档案室设主任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一至二名。

馆长、副馆长和综合档案室主任(馆长和综合档案室主任,以下简称为高校档案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心档案事业,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

(二)有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精神;

(三)年富力强,身体健康。

第十条高等学校应当为高校档案机构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

高校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列入学校事业编制。其编制人数由学校根据本校档案机构的档案数量和工作任务确定。

第十一条高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以及现代化管理技能。

第十二条高校档案机构中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或者职员职级制,享受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对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其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待遇以及其他有关待遇,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三章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检查、考核与评估制度,定期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明确岗位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学校档案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对纸质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材料同步归档。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是:

(一)党群类: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党委、工会、团委、派等组织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及纪要;各党群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上级机关与学校关于党群管理的文件材料。

(二)行政类:主要包括高等学校行政工作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纪录及纪要;上级机关与学校关于人事管理、行政管理的材料。

(三)学生类: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培养的学历教育学生的高中档案、入学登记表、体检表、学籍档案、奖惩记录、党团组织档案、毕业生登记表等。

(四)教学类:主要包括反映教学管理、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等活动的文件材料。按原国家教委、国家档案局的《高等学校教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87)教办字0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科研类:按原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的《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7]6号)执行。

(六)基本建设类:按国家档案局、原国家计委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执行。

(七)仪器设备类:主要包括各种国产和国外引进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以及在接收、使用、维修和改进工作中产生的文件材料。

(八)产品生产类: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在产学研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样品或者样品照片、录像等。

(九)出版物类:主要包括高等学校自行编辑出版的学报、其他学术刊物及本校出版社出版物的审稿单、原稿、样书及出版发行记录等。

(十)外事类:主要包括学校派遣有关人员出席国际会议、出国考察、讲学、合作研究、学习进修的材料;学校聘请的境外专家、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活动中形成的材料;学校开展校际交流、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办学及管理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专家、教师、国际学生、港澳台学生等的材料;学校授予境外人士名誉职务、学位、称号等的材料。

(十一)财会类: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执行。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归档范围。归档的档案材料包括纸质、电子、照(胶)片、录像(录音)带等各种载体形式。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实行档案材料形成单位、课题组立卷的归档制度。

学校各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归档要求,组织本部门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人员及时整理档案和立卷。立卷人应当按照纸质文件材料和电子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对文件材料系统整理组卷,编制页号或者件号,制作卷内目录,交本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检查合格后向高校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七条归档的档案材料应当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电子文件的归档要求按照国家档案局的《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执行。

第十八条高校档案材料归档时间为:

(一)学校各部门应当在次学年6月底前归档;

(二)各院系等应当在次学年寒假前归档;

(三)科研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基建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归档。

第十九条高校档案机构应当对档案进行整理、分类、鉴定和编号。

第二十条高校档案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确定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对保管期限已满、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经有关部门鉴定并登记造册报校长批准后,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二十一条高校档案机构应当采用先进的档案保护技术,防止档案的破损、褪色、霉变和散失。对已经破损或者字迹褪色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或者复制。对重要档案和破损、褪色修复的档案应当及时数字化,加工成电子档案保管。

第二十二条高校档案由高校档案机构保管。在国家需要时,高等学校应当提供所需的档案原件或者复制件。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与其他单位分工协作完成的项目,高校档案机构应当至少保存一整套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以外,应当将复制件送交高校档案机构保存。

第二十四条高等学校中的个人对其从事教学、科研、管理等职务活动所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档案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归档,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对于个人在其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档案材料,高校档案机构可以通过征集、代管等形式进行管理。

高校档案机构对于与学校有关的各种档案史料的征集,应当制定专门的制度和办法。

第二十五条高校档案机构应当对所存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遇有特殊情况,应当立即向校长报告,及时处理。

档案库房的技术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由专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高校档案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档案统计年报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第二十七条高校档案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档案。未经高等学校授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无权公布学校档案。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对外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档案形成单位规定限制利用的。

第二十八条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或者持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个人,在表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并履行相关登记手续后,均可以利用已公布的档案。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利用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查阅、摘录、复制未开放的档案,应当经档案机构负责人批准。涉及未公开的技术问题,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本人同意,必要时报请校长审查批准。需要利用的档案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国家秘密,应当经学校保密工作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高校档案机构提供利用的重要、珍贵档案,一般不提供原件。如有特殊需要,应当经档案机构负责人批准。

加盖高校档案机构公章的档案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高校档案开放应当设立专门的阅览室,并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著录标准按《档案著录规则》(DA/T18-1999)执行),提供开放档案目录、全宗指南、档案馆指南、计算机查询系统等,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

第三十二条高校档案机构是学校出具档案证明的唯一机构。

高校档案机构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用于公益目的的,不得收取费用;用于个人或者商业目的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

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其所移交、捐赠的档案,高校档案机构应当无偿和优先提供。

第三十三条寄存在高校档案机构的档案,归寄存者所有。高校档案机构如果需要向社会提供利用,应当征得寄存者同意。

第三十四条高校档案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档案的编研工作。出版档案史料和公布档案,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同意,并报请校长批准。

第三十五条高校档案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如举办档案展览、陈列、建设档案网站等),积极开展档案宣传工作。有条件的高校,应当在相关专业的高年级开设有关档案管理的选修课。

第五章条件保障

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将高校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保证档案工作的需求。

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为档案机构提供专用的、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库房,对不适应档案事业发展需要或者不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的馆库,按照《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2008)的要求及时进行改扩建或者新建。

存放档案应当设有专门库房。

存放声像、电子等特殊载体档案,应当配置恒温、恒湿、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必要设施。

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设立专项经费,为档案机构配置档案管理现代化、档案信息化所需的设备设施,加快数字档案馆(室)建设,保障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同步进行。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高等学校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下列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档案学研究及档案史料研究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高校档案机构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高等学校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造成档案损坏、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赠送、交换档案的;

(五)不按规定归档,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据为己有的;

(六)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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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开工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乡镇、各单位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列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提供必要的业务经费,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保障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对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或者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本县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七条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县的档案事业,依法对本县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各乡镇、各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县档案馆负责接受、收集、整理、保管所管辖范围内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各专业档案馆、单位档案馆的建立,由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本县境内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应当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档案,其档案工作接受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配置适宜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和必要的设施,对本单位档案资料行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和安全。并根据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配备各种存贮、复制、检索等技术设备,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根据自己的业务,制定本单位、本系统、本专业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业务建设规范,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资料,由业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归档范围收集齐全,及时交本单位档案室,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整理立卷、分类归档、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者拒绝归档。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三条各单位的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在验收、鉴定时,应有本单位的档案工作人员参加,并按照规定要求,对所形成的档案资料进行验收。

县级重点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鉴定时,要有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工作人员参加,并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本县境内的重大活动、重大事件以及中、省、市领导来潼视察工作所形成的档案资料(含录像、照片),由承办单位随时向县档案馆移交;中、省、市部门在本县境内进行重点工作建设,其档案资料(含设计图纸、予、决算)在工程结束后一年内,由县级协办单位负责向县档案馆移交。为了保证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各有关承办、协办单位应通知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收集、整理所形成的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档案室(馆)移交档案:

(一)各乡镇、各单位列入城镇规划内的基本建设档案(含地下管网),自工程结束后,一年内向城建档案室(馆)或县档案馆移交。

(二)司法案件档案及其它专业档案自结案之日和专业项目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交本单位档案室(馆)整理归档。

(三)凡列入各单位档案室(馆)收集范围的其它档案资料,自档案形成之日至第二年月底前交单位档案室(馆)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凡列入县档案馆接受范围的各乡镇、各单位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向县档案馆移交。

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长移交期限的,应征得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保存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列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分立、合并、解散、重组或者依法撤销、破产时,应当在专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档案资料对其他国有资产一起,统一评估、移交和处理,在资产转让时,有关档案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非国有单位的档案归该单位所有,国家和省、市、县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或者以继承、受赠等全法方式获得的档案归个人所有。

单位和个人对档案所有权和管理权有争议时,由档案行政管理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七条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及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在协议、合同生效后形成的档案,为中外双方共同所有。该协议。合同终止时,档案原件移交县档案馆保管,双方可以保存复制件。

第十八条国家所有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出卖;需要向国外组织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其复制件的,必须依照国家规定报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或者赠送、寄存、出售给县档案馆;未经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卖、交换和赠送;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或其保管条件恶劣,有可能危及档案安全时,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收购征购等强制措施。

第二十条县档案馆、各单位档案室(馆)应当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程序和办法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和处理,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县档案馆保存的档案,按照《档案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类别、年限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

我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件,可以利用县档案馆已开放的档案。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利用本县已开放的档案,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县档案馆同意方可查阅利用。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和公民利用档案时,应当遵守查阅档案的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抽取、涂改、伪造或者擅自抄录、复制和公布档案。

第二十三条县档案馆对所保存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原件要妥善保存。

载有县档案馆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档案复制件,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非国有单位和个人在档案馆寄存、代管的档案,需要向社会公布或者利用时,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

第二十五条集体、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或保密的档案公布时,应经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六条县档案馆提供利用档案,要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同时对责任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或者违法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出售、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不按期移交档案或将档案据为已有的;

(七)对本单位档案不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管理混乱的;

(八)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出现破损、霉变、字迹褪变直至散失、损坏的;

(九)档案人员,造成档案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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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市档案工作主要任务

1、用科学发展观引领档案事业的发展

科学发展需要档案事业,档案事业需要科学发展。一是各级档案部门和全体档案工作者要深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理解和把握其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联系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和研究档案工作中存在的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和突出问题,树立新的工作理念,确定新的工作目标,开辟新的工作领域,探索新的工作方式,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建设现代新*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二是增强学习和贯彻市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的实效性,充分认识档案工作服务于现代新*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找准档案工作的突破口,确立档案工作的抓手,锐意进取,顽强拼搏、扎实工作,奋力开创档案工作追赶型、率先型、跨越式发展的新局面。三是按照市十二届五次人代会和市政府全会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结合档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档案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层层负责、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促进档案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四是对照《*市档案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要求,找准差距,狠抓落实,加快档案事业发展步伐。

2、积极推进档案法治建设

档案法治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长抓不懈。不但要抓紧档案立法,更要抓好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法检查工作。一是搞好档案系统“五五”普法宣传教育活动,认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云南省档案条例》,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档案法律意识。二是各级档案部门要深入推行档案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档案执法检查工作长效机制,定期开展档案执法检查工作。三是认真组织好《*市档案管理条例》的立法调研,在学习先进发达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上级档案部门和全市档案工作者的意见,聘请法律专家和学者进行论证,形成提交人大审议稿。

3、加强档案馆规范化管理

档案馆规范化管理是档案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实现档案安全管理和开发利用的前提。一是继续做好重点工程、重点项目、重大事件、市属国有破产企业以及到期进馆档案的接收工作。二是开展民生档案资源建设,将涉及民生部门档案列入重点监督和接收进馆范围。三是做好到期档案的鉴定、开放和利用工作。四是加大档案征集工作力度,要注意收集各种专门档案和不同载体的档案,特别是要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将反映本地区特色的档案征集进馆,不断改善馆藏结构和丰富馆藏内容。

4、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步伐

按照《*市档案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目标任务,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步伐。一是各县(市)区档案部门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部门和支持,加大投入力度,还没有建立局域网的县区,今年内要完成建立档案局域网任务,并加快利用率高的馆藏档案数字化转换工作。二是以档案网络建设为基础,以档案信息资源建设为核心,以扩大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目标,建立面向社会、服务公众的档案信息网站,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前提下,本着资源共享的原则,通过互联网对公众提供利用服务。三是认真贯彻执行《*市电子公文归档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做好电子公文的接收管理和提供利用工作。四是在档案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进行*市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利用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政务信息公开平台的建设,整合各门类的档案信息资源。各部门、各立档单位应加快对档案的数字化转换工作,及时向当地档案馆移交。

5、广泛开展争先创优活动

今年确定为档案系统“争先创优”活动年,在档案系统内迅速掀起创建先进馆(室)、文明单位、争创一流工作业绩活动。一是根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要求,积极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支持,开展创建国家级标准化档案馆活动。市档案馆力争在年内创建国家“一级”馆,盘龙、五华、西山、官渡四个区2010年8月以前要实现创建国家级标准化档案馆“保二争一”的目标任务。其他县(市)区档案馆要在巩固提高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创建国家级标准化档案馆活动。二是按照全省档案工作“八项工程”建设的要求,各级档案馆和档案室要加快创省“星”级档案馆室活动。还没有申报省“星级”评审的县区档案馆,要制定工作计划,争取多方支持,在两年内完成转“星”或升“星”目标任务。各级机关档案室、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室要创造条件,加快转“星”或升“星”步伐。使档案馆室进入全省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先进行列。三是各县(市)区档案局馆要广泛动员,精心策划,认真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为全市档案系统创建文明行业奠定良好基础。四是认真组织全市档案系统“双先”评选活动。

6、努力提高档案服务水平

今年在档案系统全面开展档案“服务质量年”活动,各级档案部门和全体档案工作者要不断创新服务机制、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积极探索建立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和方便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一是以服务民生为重点,不断丰富档案工作服务大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建设的内容和手段,做好档案查阅利用服务、现行公开文件查阅中心工作。二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把档案馆建设成为各级党委、政府指定的政府公开信息场所,积极做好政府公开信息提供利用工作。三是围绕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和做好农业农村、林权改革、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社区等档案工作的指导服务。四是建立和完善档案寄存、档案鉴定整理、档案抢救保护、档案目录、档案信息资源中心管理工作。五是建立为非公经济建档服务体系,积极主动为非公经济建档提供指导服务。六是大力宣传家庭建档知识,积极做好家庭建档指导,广泛推广家庭建档。七是积极探索档案协作组工作方式,抓好机关档案协作组工作,采取丰富多彩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档案业务学习与交流活动,掀起档案馆室和档案工作者之间“比、学、赶、帮”的热潮。

7、高度重视档案学术研究和理论研讨

坚持科技兴档方针,大力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理论研讨活动,为创新发展档案事业作积极贡献!一是充分发挥各级档案学会的作用,积极开展档案学术研究、理论研讨活动。二是围绕市委、市政府和各级各部门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档案编研工作,特别是做好为领导决策作参考、为部门和单位工作做查考、为民生服务和编史修志作依据的档案资料编研工作。三是市、县(市)区档案局馆要做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展厅的参观接待服务,加强与省内外同行的交流与协作。四是今年内组织1—2次档案学会会员考察学习活动,开阔视野、拓展思路、增长知识,不断增强做好档案工作的能力和本领。

8、坚持不懈抓好档案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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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省、市级档案馆之间相互备份工作主要从2009年开始,截止目前,许多省级、市级档案馆签订了档案数据异地备份协议,互建了档案异地备份基地,有的省、市已按批次移交了部分重要档案数据。例如备份结对的省、市有:海南省与江西省、湖北省与青海省、山西省与河南省、云南省与贵州省、黑龙江省与河北省、四川省与甘肃省、重庆市与上海市、天津市与广州市、成都市与沈阳市、深圳市与青岛市、宁波市与长春市、杭州市与大连市等等。这些省、市的结对备份是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提出的实施重要档案异地备份的要求,是充分利用双方的档案保管条件,确保档案数据完整安全的重要举措。然而,在备份工作的实践操作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需正确认识、完善和解决。

一、档案异地备份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与机制问题

由于突发性,地域性灾难发生的频率不是很高,许多单位哪怕是专职的档案工作人员都觉得进行档案数据备份如同买保险,可能花钱做的备份永远都用不到,所以不愿投入大量的精力和资金。同时,有的档案馆管理者有“本位”思想,担心档案的异地备份保管会造成本馆馆藏档案特色的损失。此外,档案馆与档案馆之间协调机制不健全,不同级别、不同地区以及在多大范围内档案馆之间进行档案的异地备份保管,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可操作性。

(二)宏观性指导规范及理论研究的匮乏

目前,我国对于重要档案的划分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就可能会导致国家的一些珍贵档案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另外,国家也没有对档案的异地备份建设提出统一的规范化建议或标准,因此各地也只是按照要求,各自采取不同的方法自愿结对,互为对方建立档案备份库。在理论研究方面,我国对国外关于这方面的研究现状只是笼统提及,并未对其进行深入研究。

(三)档案备份及后期管理耗费人力、财力

档案数据备份的首要任务就是进行重要档案的数字化工作,而数字化工作要求高,费时费人,一些档案部门不愿意做。另外,档案备份后的管理和维护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而国家拨给档案部门的经费有限,能够应付本部门的日常开支已属不错,想从有限的经费里拿出资金进行档案的异地备份,这对档案部门而言很难承担。

二、档案异地备份工作中采取的方法及措施

(一)提高异地备份的意识

突发性灾害一旦发生,就会给档案带来无法弥补的灾难,如果此时后悔已为时已晚。档案部门的各级领导要从汶川地震中汲取经验和教训,高度重视异地备份工作,尽快制定本单位档案异地备份工作计划,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备份工作顺利进行。加强理论研究,借鉴国内外现有成果;加强人才队伍培养,以适应实际工作需要。同时应建立健全档案馆之间的协调机制,制定规章制度,使得档案的异地备份顺利实现。

(二)确定需异地备份的重要档案的范围

确定需备份的重要档案的范围十分重要,范围过小,会使一些重要档案漏于备份,范围过大,会耗费更多的人力和财力。需异地备份的重要档案的范围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而定。各地档案馆实施异地备份的档案应包括三类:首先,是本馆拥有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而且能够突出本馆特色的馆藏档案;其次,是档案馆永久保管档案中被确定为一级保管级别的档案,这一类可能跟第一类有所交叉;最后,是除去一级永久保管档案之外的二、三级永久保管档案。如果个别档案馆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技术基础的话,还可以考虑对本馆所保存的其他重要的档案进行异地备份。

(三)正确选择异地备份的介质、技术和地点

档案异地备份的介质选择非常重要,介质的选择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本馆档案数据信息的特点、介质的数据存储容量、本馆对数据保存的安全性要求、数据的传输速率、备份介质的可管理性以及自身费用状况等方面。磁盘是目前档案机构广泛采用的备份载体;缩微胶片具有很好的安全性,能满足确保档案信息长久保存的需求,但缩微胶片成本较高,查看起来不方便,可用来备份对安全性要求高但现阶段利用率不高的重要档案。各个档案机构应该根据自己的特点来具体选择最合适的备份介质。

重要馆藏档案进行异地备份的技术应该有多种实现方式,同时还要根据具体的应用情况酌情选择不同的技术手段。特别是在当今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其淘汰速度是很快的,如果只采用一种技术进行档案数据备份,那么一旦所采用的技术因时代进步而被淘汰,则备份数据就会变成一堆毫无利用价值的废物。因此,我们在进行档案数据备份时,要尽可能的多选择几种技术手段进行备份,这样即使其中一种技术被淘汰了,备份信息仍然可以通过其他手段识读出来,从而减少了档案信息在长期保存过程中相对贬值的风险。

保存备份的异地选择也很重要,所选择的对应城市应与原城市有不同的地理特征、城市间的距离与要相对远一些,同时还应具有更为先进的保管条件。总之,异地备份的场所以“相距300公里以上,不属同一江河流域、同一电网、同一地震带的地方”为宜,其最终目的就是保证档案材料的安全。然而,有些已互建备份库的城市却未达到上述要求,不能有效地保证档案的安全。如:遂宁市和南充市相隔不到100公里,浦东和合肥同属长江流域和华东电网,昆明和贵阳同属南方电网等。因此,异地备份基地的选址要通盘地理特征、距离等因素的影响,建议国家制定相应的制度并在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城市的综合因素进行评估,以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为异地备份保存提供保障。同时异地备份地点的保管条件应符合文件、档案的要求,最好能满足《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的要求,力求适宜的温湿度,做到防磁、防水、防光等,以延长备份文件的寿命。

(四)选择好异地备份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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