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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政策法规、上级的办学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我们出台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要求、规范、方案等,诸如《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工作计划》、《教师奖励性绩效考核方案》、《市小学课堂教学评价细则》、《班级百分赛考核细则》、《学校管理干部工作职责》,从而进一步完善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高度重视民主管理。
我校形成了校长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教代会民主参与的管理体制。党支部在学校中起到核心堡垒作用。全体党员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党员名师工程”初见成效。学校工作有条不紊,各项改革顺利进行。我校工会组织积极参与学校的管理,每年召开教代会,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校务公开制度的建立、校务公开栏的设置,更增强了学校工作的透明度。学校各部门设置符合规范,职责明确,实行全员管理,全方位管理,确保“事事有人干,人人有事干”,从而保证了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重要工作抓重点,提高常规管理的效能。
(1)以文化建设为抓手,注重管理层次的提升。
在学校发展的过程中,我们深刻地认识到:校园文化是一种软实力,是学校生生不息的永恒动力,它体现着学校的共同价值和师生的共同情感。我们从文化立校的战略高度,以“理念引领,外化于形,固化于制、内化于心”的思路,努力打造精品小,精心培育文化小。
首先,我们坚持理念引领,明确学校定位。秉承多年的传统,我们把校训、校风、学风揉和在校园文化理念体系里,突出学校的办学个性,形成学校的文化特色。
其次,我们借助外化于形,建造精品育人环境,努力形成墙壁说话,花草育人的浓厚氛围。在校园里制造了数十张宣传牌,弘扬传统文化,在楼宇的走廊内设计了现代科技环保教育等文化标牌。在各功能室、教室、办公室布置了名人名言、规范制度、艺术精品等标语、标牌、字画。假山、雕塑相映成趣。
再次,通过固化于制,规范师生良好行为。建立一整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是建设精品校园文化的基础和必由之路。我们把团结奋进的文化精髓渗透到学校管理制度的建设之中。将人文关怀和刚性约束紧密结合起来,教导和引导师生形成共同的价值观,达到用学校文化来提升学校管理水平的目标。一是制定制度,学校出台了《市小学管理制度汇编》、《市小学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方案》等。二是健全学校管理体制,落实“二制”“三全”“四精”管理。“二制”即岗位目标制、岗位管理责任制。“三全”即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四精”即管理精细,文化精致,教学精彩,育人精心。
还有,根植于心,形成师生的价值取向。把“文明活跃,团结奋进”文化内化到每个小人心灵深处,成为人人遵循的理想信念,最终形成师生的价值观念和共同情感,是我们矢志不移的追求。
(2)以师德教育为抓手,注重教师队伍的建设。
学校按照师德优先、队伍优化、学历提升、面向全员、突出骨干、整体推进的原则,通过教师素质提升工程,使教师队伍在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与学术水平,教育教学能力与教育科研水平等方面得到很好的提升。
一是活化师德教育。首先多渠道、多层次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道德教育,学习师德典型事迹,学习关于师德的文件,并组织广大教师评议、讨论,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不断加强师德建设的自觉性,其次是立足本校实际,深入挖掘,发现典型,推广典型,如我校的张留萍同志爱岗敬业、乐于奉献,被评为泰州市师德标兵,还有学校的泰州市优秀班主任、泰州市优秀教师等都是我们身边师德教育活生生的教材。学校通过师德演讲,师德论坛,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光荣感、责任感。再次是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修订有关制度,完善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长效机制。继续落实我校制定的师德“十要十不要”以及市局制定的行风建设“十不准”。并将教师道德表现作为教师年终考核、职称、职务、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第四是活动推进。根据市局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开展师德建设的主题活动,如“话师德,铸师魂,提师能”活动以及“践行师德创,办人民满意教育”的主题教育活动,全面提升教师的师德水平。
二是以校为本,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学校实施“教师读书富脑工程”,确定“常读政治书,以长志气,勤读业务书以养才气,多读文艺书,以养雅气”的读书目标。重点开展了以解读课程标准,品读古典名著,研读教育专著为主要内容的“三读”活动,丰富老师的知识结构,增强教育教学底蕴。?开展多种形式的校本培训,如请特级教师、教研室的专家到校举办专题讲座。?开展传帮带活动。学校大胆起用校内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教师,教研组长作为校本培训的师资力量,一方面要求骨干教师每学期上1-2节优质课、示范课,另一方面要求他们每学期至少在不同范围内作一次讲座,当一次中心发言人或组织一次专题活动,再一方面要求他们每学期带一到两个徒弟,促进教师快速成长。④积极走出去学习取经。学校积极创设条件,组织教师外出参加各级各类培训,多层次的参观学习,各种形式的教学观摩,并及时在本校移植、推广。⑤积极开展业务竞赛活动。增强老师提高业务水平的内推力,学校通过组织形式多样的业务竞赛,如:青年教师优秀课,同题异构、青年教师说课比赛、人人上好一节课等。⑥以“课题”为引领。学校继续围绕泰兴市“十一五”立项规划课题和个人申报的微型课题制定了教师培训计划,个人学习计划和具体的培训内容。集中时间对全体教师进行多次课题培训。教师再分别写出了自己的学习心得。通过培训,使全体教师对课题研究所需要的理论不仅了解,而且认识更深刻,并能在课堂中主动运用实践,并尝试建构课堂教学模式。全校教师在聆听专家讲座和自我学习的基础上,围绕课堂展开了扎扎实实地研究工作。课题组领导组织实验教师深入课堂听课、评课,撰写教学案例和教学反思。
(3)以课堂效益为抓手,注重教学质量的提高。
在课堂教学改革上,我们始终把课堂作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主阵地、主渠道。
首先,我们学习借鉴外地先进教学经验并结合我校实际开展了“生本课堂”研究,在专家引领、学习讨论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市小学“生本课堂”教学基本要求》和《生本课堂教学评价标准》,规范教师课堂教学行为。
其次,实施集体备课制度,凝聚同学科教师的智慧和力量,研究教学目标设计,教学方法优化,形成性训练设计,尤其要体现襟江小学课堂教学的“六个必须”的精神,教师在初备教案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教学风格和学生实际进行二次备课。
第三,研究课型的特征,努力转变教与学的方式,对课型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掌握各种类型课的教学目标、教学结构、教学方法等方面的规律。为此,我们组织教师分学科对授课、讲评课、复习课等主要课型结构进行研讨,针对年级、学科特点尝试构造高效课堂的教学模式,确保课堂有效教学,达到教学最大程度的优化,最终提高课堂效率。
第四就是教学方法的研究。我们要求各教研组把“生本课堂”教学方法作为校本教研的主要内容,倡导“生本教育”理念指导下的“先学后教,以学定教,教少学多”的教学方法。注重口算,古诗文背诵,生字词的基本知识的过关训练。同时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带头作用,上好研究课、示范课,认真开设同课异构研讨课、课题实验课等多种形式的公开课,真正实现互相学习,互相总结,共同提高。
第五,加强课堂教学质量的监控。学校通过预约听课、抽签听课、走动听课,每人一节优质课等方式确保每个教师都能认认真真上好每一节课。
第六,积极进行作业改革的探索。学校要求通过集体备课,对同年级同学科的作业规范作业的形成,控制作业质量,分清作业层次,提高作业布置的针对性。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服务环境建设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是指由市纪委监察局聘请的,对本市各镇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服务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专兼!职人员。
第三条督察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派人士、企业负责人等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督察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届聘期为二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第四条督察员的基本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定的政治信念,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心服务环境建设工作,关心时政,参政议政能力强,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善于开展监督,敢于大胆发表见解,乐于为群众和企业排忧解难;
(四)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具有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
(五)身体健康,有参加监督检查和评议的时间和精力。
第五条市纪委监察局负责督察员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及时向督察员通报服务环境建设工作推进情况,听取督察员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督察员的义务
(一)宣传市委、市政府有关服务环境建设的政策、规定以及各部门加强服务环境建设的情况,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参与服务环境建设;
(二)对市委、市政府有关服务环境建设的政策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通过明查暗访,了解并反馈各镇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勤政廉政、服务效率、工作作风方面的情况;
(四)收集和反映社会各界对服务环境建设的意见建议以及转递社会各界的投诉;
(五)深入调查研究,积极为市委、市政府开展服务环境建设工作建言献策;
(六)积极参加市纪委监察局召集的督察员工作会议以及组织的其它相关活动;
(七)自觉遵守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廉洁奉公,不利用督察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办理市纪委监察局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督察员的权利
(一)根据市纪委监察局的安排对全市服务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评议;
(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影响服务环境建设的问题,有权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询问、质询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对影响服务环境建设的行为,有权按照规定对责任人或责任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四)了解、查阅与服务环境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根据安排参加或列席有关服务环境建设方面的会议。
第八条督察员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督察员工作例会,必要时可随时召开部分或全体督察员工作会议。例会主要通报服务环境建设工作动态,听取督察员开展督查工作情况的汇报,提出督查工作要求。督察员开展督查工作,应形成书面材料,准确反映社会各界对服务环境建设的意见建议,并提出纠正服务环境建设中存在问题的措施。
(二)联系制度。督察员在市纪委监察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由市效能办负责联系,组织开展督查活动。
(三)信息反馈制度。督察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反映的问题以及转递的投诉,相关部门要认真办理,并及时将办理落实情况向督察员反馈。暂时落实不了的,也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督察员。
(四)分组督查制度。督察员根据服务环境建设工作的需要组成若干个督查小组,每个小组设正副组长各一名,分组开展工作。
(五)定期报告制度。督察员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一次督查情况。各督查小组定期交流汇总督查情况,并定期向市纪委监察局书面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督察员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转递的投诉置之不理或久拖不决,甚至挟私报复,违者由市纪委监察局视情进行问责。
中图分类号:F416.1(6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1)11-0153-05
一、引言
澳大利亚是世界矿业大国,号称坐在矿车上的国家。西澳州人口占澳大利亚10%,拥有近三分之一的国土面积,矿产与石油生产世界领先。由于澳大利亚是联邦制国家。矿业管理主要由州级政府承担矿产资源与矿业管理的主要责任。在西澳,《矿业法1978》是系统规范开展非油气矿业活动的基础性法律。该法共163条,明确规定了矿业用地的准人、矿权设置、矿权登记与交易变动、矿业补偿与矿权争端解决机制等内容。特别是通过矿业督察员解决矿权争端的行政执法方式以及矿业督察员法院解决矿业纠纷的司法审判形式,很好地解决了矿权之争,对繁荣西澳矿业起到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近年来,随着矿产资源开发事业迅猛发展,我国矿权之争的案件层出不穷,甚至引发,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稳定与和谐。无论是2006年四川雅安乌斯河铅锌矿矿权之争、2008年广东清远刘屋村瓷沙矿开采权之争,还是2009年最大的和田玉原生矿矿权之争、2010年的陕西波罗矿井产权案,都在很大程度上暴露了矿权管理过程中存在着行政缺位、错位或越位的现象。一方面,一些矿权之争事件的引发是由于矿权管理的不公开、不透明形成了地方保护主义。另一方面,我国矿权审批、管理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渠道并不畅通。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和公众参与制度性渠道的欠缺都表明,我国当前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无法解决矿权争端的复杂情势。西澳矿业督察员解决矿权争端的事先行政规制模式无疑对我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西澳矿业督察员制度的产生及立法演进
19世纪后期以来,也就是1885年金矿法颁布之后,西澳大利亚州就有矿业督察员行使行政裁判权解决采矿人之间“司空见惯的喧嚣争吵和暴力争端”。采矿人之间的争端往往能够被督察员解决得“天衣无缝,不留后患,并且一般不会引发诉讼的可能。因此,督察员被公认为,熟悉采矿人的习俗和欲望,能够及时、果断并权威性地处理矿区出现的矿业纠纷。现在,西澳大利亚州不仅保留着矿业督察员法院解决矿业纠纷的传统,而且主要通过督察员来进行勘探权和采矿权的授予,督察员制度在矿业行政管理体系中处于一个中心地位。有证据表明,到督察员法院的案件比由督察员解决的行政案件少得多。由此可见,矿业督察员对矿权争端事先行政规制的作用日益凸显。
早在1978年,矿业督察员制度就被列入《矿业法1978》西澳立法中。该法原第13条规定,总督可以任命任何适当人选担任督察员,包括矿务总监等享有薪金的公共部门官员往往被任命为督察员。而且督察员既在矿权管理过程中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又可在督察员法院审理矿业纠纷中行使司法裁判权。《矿业法1978》第八章司法部分专门规定了督察员法院的组成、性质、受案范围、裁判权及办案规则等内容。该法第127条授权总督在全州范围内根据需要设立督察员法院。第128条规定每个督察员法院应是一个保留案卷纪录的法院。第132条明确列举督察员法院可以受理裁判的12种涉矿案件的受案范围。第134条规定了其享有的司法裁判权。第136条规定,督察员法院审理管辖的矿业案件按照总督批准的法院规则进行;只有当法院审判程序规则没有规定,出现空白时,将适用《地方法院(民事诉讼程序)法2004》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136条的授权规定,《矿业条例1981》第七章诉讼程序周详地规定了督察员法院审理案件的具体程序和规则。
但是,有关督察员在矿权管理过程中履行行政职能的程序规定在很长一段时间并不十分明确。在Strange vPietsch一案中,GN Calder SM督察员认为,督察员审查矿权没收案件是在行使行政职能,因而没有裁判费用的权力。1999年在Re Warden Calder,Ex parte Gardner一案中,西澳高等法院合议庭审查了《矿业法1978》下的督察员角色的属性。Ipp法官认为,纵使督察员通常被要求进行司法裁判,但《矿业法1978》中用于处理督察员在公开法院开庭的条款与矿业督察员履行行政职能的角色是相一致的。当督察员没有在督察员法院中开庭时,就没有权力根据地方法院法(1904)规定的规则提供证据的命令作进一步证据调查。据此,蒂姆卡文娜(TimKavenagh)律师认为,当督察员行使行政职能而不是在督察员法院里进行司法审判时,程序和程序性权力的规定缺失意味着有关督察员权力和程序的不确定性以及与之相随的被不同督察员所采纳的不断变化、前后矛盾的观点就会出现。
为解决督察员履行行政职能的权力、程序规定不明的立法现实,《矿业修正法2004》第9章专门区别了督察员行政与督察员法院的角色,直到2007年3月31号,《矿业修正法2004》方才正式生效。为使《矿业修正法2004》得到更好的实施,根据《矿业法1978》第162条的规定,总督可依据该法制定管理条例。随后,总督于2007年3月9日批准了《矿业条例198l》的2007年修正案,即《矿业修正条例2007》,并且该《矿业修正条例2007》与《矿业修正法2004》同日生效。因此,有人把《矿业修正法2004》、《矿业修正条例2007》合称为2007年修正案。2007年修订后的《矿业条例1981》第八章分9节进一步细化了督察员基于《矿业法1978》第四章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程序规则。那些传统的由督察员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所审查的问题,现在被认为是《矿业法1978》第四章的矿权管理程序部分。具体而言,修订后的《矿业条例1981》第八章主要涉及督察员的权力、功能和职责;将遵循的判例和程序;费用的适用范围等内容。
三、西澳矿业督察员制度的基本内容
1,矿业督察员的任命及职能
在西澳,每个矿区有一名督察员。根据《矿业法1978》第13条第1款规定,凡符合《治安法院法2004》拥有治安法官职务的任何人都可被总督任命为一个督察员。反之,总督不能任命一个不具有治安法官身份的人作为督察员。事实上,一个治安法官往往可以是好几个矿区的督察员。
根据《矿业法1978》,督察员行使着三大职能。一是纯粹的行政职能,即不涉及准司法程序的职能:
(a)可以向某人发出一份矿利证书:
(b)向欲进入任何私人土地以寻找矿物或标出矿业租用地的人颁布许可证。
二是,矿权授予或没收的职能,涵盖了矿区督察员以公开听证的方式来行使的最重要、最普遍的行政职能:
(a)授予某人勘测许可证的申请和在不违背本法的情况下授予其他各种许可证:
(b)针对不支付租金或不遵守有关矿业用地要求的费用开支,基于没收勘探许可证和其他各类许可证的请求,作出决定。
三是,调查、报告和建议职能。督察员以公开听证方式审查申请并收集证据后,形成报告或者建议传送给部长,以便部长综合所有的证据记录、图片和其他文件作出是否授予或者拒绝授予许可证的决定。对于这方面的申请包括:
(a)授予勘探许可证和矿业租约:
(b)针对不履行包括年度最小费用开采计划责任的,没收勘探许可证和矿业租约:
(c)对于租约或者许可证规定的豁免证明的授予。
2,管辖
《矿业法1978》第四章主要规定矿权设定问题。即规定了关于矿权申请程序、期限与条件、提交报告和遵守经费开支的要求以及矿权放弃和没收的情形。根据《矿业法1978》的第42条第2款、第59条第2款、第70D条第2款、第75条第2款、第90条第3款和第92条的规定,没收矿权的申请书或针对矿权申请的异议书的提交即启动督察员行政性审查程序;如果没有人基于矿权的申请提出异议的话,则由矿业登记员进行处理即可,不需督察员进行行政性审查。因此,督察员行政性审查程序要么是基于没收矿权的申请,要么是针对矿权申请异议的法定情形才会启动。简而言之,矿业督察员的管辖范围主要有两项:一是审查没收矿权的申请。二是审理针对申请的异议。
3,程序
当程序启动时,矿业登记员确定第一次提讯日期并通知各方当事人。矿业登记员在向答辩人(respondent)送达申请人的申请复印件后,也将答辩状发送给申请人。这里的答辩人包括矿权的持有人、异议人或任何受抵押人。送达给矿权受抵押人是矿权持有人的义务,这要求矿权持有人向受抵押人解释所发生的事情,使受抵押人知悉他的抵押物上存在的风险。这种义务仅仅适用于抵押,但并不适用如受中止登记申请保护的其他物权。
(1)申请没收矿权的审理程序。没收矿权的申请应当以表35A的格式提出,并且必须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授权的律师或其他被授权的人签字。申请提交之后,矿业登记员在申请书上标明第一个提讯日期,并签名加盖印章后送达答辩人,随后答辩副本返还给申请人。也就是说,在此过程中,送达的是申请书正本。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申请人被要求提供一个书面的细节陈述。
如果矿权持有人欲反驳没收矿权的申请,必须在送达之日起14日内以表36的格式进行答辩。答辩的重点是提出辩护的理由,诸如答辩人已经履行适用于作为申请标的矿权的费用开支条件;如果没有履行要求的费用开支,答辩人需要辩驳问题不足以严重到证明没收矿权的正当性。答辩状通过矿业登记员转送给申请人。在提交答辩状的同时,要求答辩人提交和送达具体细节(particular)。因此,答辩人需要提交答辩状和细节,但答辩人只需有送达具体细节给申请人。
《矿业条例1981》第143条规定,只要督察员认为其对审理的结果拥有充足的利益,任何人都可作为一方当事人参与进来。此条认可了在Smith v Sita&Blake 案中督察员的判决。在该案中,矿权持有者的清算人被加入进来作为没收矿权诉讼的当事人。
(2)异议的程序。基于矿权申请的异议应该按照附表一的表16的格式提出,异议人在提出申请时应该保留一份异议副本。当就豁免申请形成一个异议时,那么《矿业条例1981》第144、145条就会适用,这时异议人必须准备详细说明。《矿业条例1981》第147条规定,如果督察员命令公开文书,异议人应当公开文书。
四、西澳矿业督察员解决矿权争端的主要特点
1,以权利制约权力,促进矿权争端解决的实体正义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力用到极限方可休止。从对事物的支配来看,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利约束权力。”国家权力既是个人权利的保护神,又是个人权利最大最危险的侵害者。对公权力的限制除了以权力制约权力外,以权利来制约权力也必不可少。矿业督察员审理矿权申请异议案、没收矿权时,履行的是行政职能,行使的是行政权力,只有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解决矿权争端的实体公正要求。《矿业法1978》明确授权任何人享有申请没收矿权、矿权申请异议权利,让督察员的行政权公开、透明运行,能够很好地达到以权利制约权力的目的。在实践中,督察员以行政强制力,授予矿权、决定没收矿权,如稍有不慎没有对事实、证据与法律的正确的适用,就会引发新的争议和纠纷。矿权争端行政规制程序中异议申请的设置。有利于保护利害关系人或第三人的矿权,减少矿业纠纷的产生;也可以更好地维护矿业法律秩序,保障督察员行政执法行为的实体正义。
2,遵循自然公正原则。确保矿权争端解决的程序公平
在英国普通法的传统中,自然正义是关于公正行使权力的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其核心思想是公平听证规则和避免偏私原则。即任何人的辩护必须被公平的听取;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也就是说,某案件的裁决人不得对该案持有偏见和拥有利益。几个世纪以来英国司法程序中的“自然公正原则,原来就是司法程序中的规则,后来才移用到行政程序中来的。澳大利亚是英联邦国家,沿袭了英国的法律体系传统。当督察员基于没收矿权的申请或是针对矿权申请的异议启动行政审查程序时,为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公平,遵守了自然公正原则。在Savage v Teck Explorations Ltd,
(unreported,Full Courtdelivered 16 September 1988)案中,马尔科姆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认为,督察员有权驳回没有给予足够详情的。因而,在行使特定权力时,督察员有权做一些必要的事情以保证当事人的程序公平。Re Warden NichoUs SM;Exparte Plutonic Operations Ltd,一案为此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证。本案中,Plutonic申请移审令以督察员的命令,该命令要求他提供申请豁免有关采矿租约开支条件的更充分细致的理由详情,因为督察员认为他的申请只是按照该法的有关条文简单列出豁免的理由而已。Plutonic认为,根据加德纳案判决的结果,督察员在本案中不是在行使司法裁判权,因而就没有权力命令采取特定的审理程序形式以确保异议人能够得到他的申请豁免采矿租约开支条件原因的详情。大法官惠勒(法官米勒和穆雷均表示赞同)认为,根据第102条规定的行政程序的性质,支持豁免申请的法定声明不是异议人可得的文书。她进一步指出,异议人有权知道豁免申请的事实基础是
其在听证过程中作出反对豁免申请,正当提出反对材料的前提和基础。大法官惠勒认为,督察员确保异议人获得自然正义是其职责所在。如果在听证过程中,由于申请者的原因使得异议人措手不及,督察员可以决定听证会休会,并不得已采取进一步的调查措施。因此,督察员可以要求豁免申请人在听证日之前,向异议人提交申请豁免的事实材料和所依据的条件,这样就可以避免休会产生的不便和成本,并能确保豁免或没收的审理程序顺利完成。
3,采用利益激励,激发公众参与矿权争端解决的积极性
西澳督察员没收矿权时,采用利益激励机制,注重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积极性与配合作用。如《矿业法1978》第96、98条均规定,任何人以规定的方式和形式提出没收矿权的申请,督察员依法认为合适,可以处以罚款以代替没收许可证或租约,如果申请人不是部长或部长书面授权的官员,督察员可以将罚款的全部或部分奖励给申请人。而且在作出上述没收命令后的14日内,该申请人在没收的土地全部和部分上标出或申请矿业租用地方面有优先于任何其他人的权利。此规定既予以金钱奖励,又给予矿权申请法律上的优先权,这大大激发了公众参与矿权争端解决过程中的积极性,有助于形成全民参与式矿业管理,同时也弥补了政府矿业行政管理人力不足的现实。
4,申诉与司法审查,控制督察员解决矿权争端的行政裁量权
《矿业法1978》不仅专章规定了督察员的行政职能,而且对督察员在履行管理职能时,也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如督察员在任何一件与其有直接或间接利益的事情或问题上作为或作出裁决,是犯了不端行为罪,将受2年监禁或罚款1000澳元的处罚。督察员使用其在担任职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为其个人利益服务,也是不端行为,将受2年监禁或罚款1000澳元的处罚。
《矿业法条例1981》进一步规定,对督察员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部长申诉。虽然督察员享有颁布勘测许可证和杂项许可证的权力,但是部长保留对督察员这种权力行使非常重要的控管权,任何申请者都有向部长申诉的权利。部长享有足够广泛的权力去从头审查督察员的最初决定,好像申诉就是重新审理一样,部长还可以考量自己认为合适的、符合自然公正的其他材料。在ReWardenFrench;Ex
parte
Serpentine
JarrahdaleRatepayers Association and Gardner Nol一案中,Ipp法官提到,在对这类申请听证时,督察员是在履行调查职能以帮助部长做出是否授予矿业租用地决定。只有部长有权授予勘探许可证、采矿租约和做出豁免证明。部长不一定要遵循督察员的建议。部长依法被赋予很大程度依据政策来处理申请的自由裁量权。部长甚至可以直接接收当事人关于豁免或没收的申请。当然,在实践中,部长往往依赖于像矿业总监等工业和能源部官员的建议。
曲靖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市自然资源局关于2018年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期间交办X530000201806140007号举报件环境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报告如下:
一、举报内容及整改措施描述
举报内容:**市宛水街道办事处新文社区村主任王国勇不作为、乱作为。1、在龙口山大桥旁私自挖沙采石。2、在老铁路(举报信中的地址为老铁路面积,可能为笔误)强行私自建盖餐厅,办理红白喜事每桌收费 90 元。3、儿子结婚办 200 多桌酒席,请各级领导来参加;儿子小孩满月酒办 100 多桌酒席。4、在征收土地的手续、三通补助钱款等方面欺上瞒下,不向村民公开。5、超生了 2 个小孩,但仍违规参与村主任选举且当选。
整改措施:
要求曲靖宣峰水泥有限公司对采石场采矿区编制生态恢复方案报相关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及时开展采区生态恢复工作。
二、调查情况
**市于2018年6月14日收到《曲靖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单》(督转〔2018〕28号)后,立即成立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X530000201806140007号举报件调查核实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X530000201806140007号举报件办理工作方案》(宣政办发〔2018〕60 号),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经核实,1.**市宛水街道办事处新文社区村主任王国勇在龙口山大桥旁私自挖沙采石,该采石厂为曲靖宣峰水泥有限公司龙口石灰岩采石场,环境保护行政审批手续齐全且合法有效。2.宛水街道新文居委会大部分村民为回族村民,为方便村民办理红白喜事,2005年,王国勇以私人名义出资在该位置建盖伊斯兰餐厅,每桌收费80元用于水、电、气等管理费用支出。该地权被确定为集体所有,餐厅所有权也被确定为新文居委会集体所有。3.“王国勇儿子小孩满月酒办100多桌酒席”问题,属于王国勇儿子以自己名义操办,且王国勇儿子不属于公职人员,不在监督管理范围内,王国勇没有宴请他人的行为。4.2013年3月,王国勇不再担任新文居委会主任。2013年3月至2015年,新文居委会进行三通补助钱款发放、公开等工作,因王国勇自2013年3月未在居委会任职,没有参与此事。5.王国勇的三子王超和长女王楠属于超生范围,王国勇在1991年和2000年分别缴纳6000元和8000元社会抚养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问题已经处理完结。根据《**市第六届村民委员会环节选举工作方案》关于候选人资格的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经处理或处理未完结的,不具有候选人资格”,经宛水街道办事处确认,王国勇两次参与选举均具有候选人资格。举报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三、整改情况
1、**市纪委市监委已对举报件反应王国勇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了调查,反应不属实。
3、针对宣峰水泥有限公司龙口石灰岩厂和曲靖市宇恒水泥有限公司龙口石灰岩厂两个石厂的生态环境修复问题:我局及时督促企业编制方案并实施治理,于2020年10月12日完成恢复治理并通过验收。
四、验收情况及结论
经材料核实和现场核实,符合验收要求。
五、下步工作打算
宏观环境督察信息采集
信息快速定位后,通过信息获取的方法将最合理的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并将采集的数据、文档等采用录入、上传等方式将可用的宏观环境督察信息获取进入数据库中。宏观环境督察信息获取机制中的信息获取方式既包括通过各种信息获取手段获取也包括获取一般信息后对于信息资源的评价和加工过程。以宏观环境督察在水污染防治法督察过程中需要的各种手段举例:(1)在宏观环境督察水污染防治法过程中,需要调阅相关的水污染防治法的法律内容、地区相关政策内容等,这部分信息获取是通过检索法和阅读法获得;在现场督察阶段中,需要跟地方政府交流,实际考察相关的政策落实情况,这部分信息获取是通过座谈法和现场观察法;另外,在获取民意和调查事实情况时,主要采用的是问卷调查法。(2)通过以上各个方法可以将信息汇总到宏观环境督察工作组人员手中,但是以上信息的信息来源有很大不同,必须通过信息的分类汇总和二次获取才能将以上信息顺利转化为信息过程中所需要的信息内容,其中二次信息获取主要的信息获取手段就是信息化的文档上传、基本信息的填报和录入等功能。对宏观环境督察数据获取方式进行详细分析,分析结果见表2。通过多种不同类的信息获取功能,将宏观环境督察外部的数据获取到宏观环境督察工作中来,在宏观环境督察内部将信息进行二次获取,将存在形式多样、存储形式多样的数据输入为同一种信息来源格式,方便后续的信息过程。
宏观环境督察信息加工
1.面对矛盾有办法,面对问题有路径。
2.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险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
3.朝着问题走,迎着困难上。
4.艰难困苦中淬炼洗礼。
5.问题面前不回避,压力面前不躲闪,困难面前不推脱,挑战面前不畏惧,逆境面前不退缩,矛盾面前不犹豫。
6.努力办好小事,勤勉办好实事,尽力办好难事。
7.千难万难,畏难才真难,这难那难,克难就不难。
8.千难万难,只要重视就不难,大路小路,只有行动才有出路。
9.平时工作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豁得出来。
10.抓难点,补短板,尚未推出的改革要加快推进,已经推出的改革要加快落实落地。
11.要敢于直面矛盾,不搞击鼓传花,一个领域一个领域攻坚克难,提高划句号的能力。
12.唯有不忘初心,擦亮初心,践行初心,以无畏的勇气直面矛盾,以奋进的姿态躬身实践,以攻坚克难的精神破解难题,以争创一流的劲头走在前列,才能征服新的“雪山”“草地”,交出新的赶考答卷,完成好新时代我们党的历史使命。
13.研判风险见势早、应对挑战办法多、化解矛盾措施实。
二、关于重点:
1.抓住主要矛盾、明确主攻方向、区别轻重缓急。既要攻坚拔寨,敢于啃硬骨头,又要统筹兼顾,善于抓大格局。
2.“全面”不等于撒胡椒面,不是平均用力,而是注重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注重抓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把要啃的硬骨头找出来,把要涉的险滩标出来,在节骨眼、要害处用力,做到“一子落而满盘活”。
3.把握好“加法”和“减法”、当前和长远、力度和节奏、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4.既要狠抓重点,又要兼顾均衡,实现抓重点、带全局。
5.要学会“弹钢琴”,把两点论和重点论统一起来,既善于抓重点、抓关键,又善于统筹兼顾,以点带面,拿捏好各项工作的力度和进度,实现统筹推进,牢牢掌握主动权。
6.一要找得准,善于多视角、多因素地分析比较,找准全局工作中的重点事项、关键环节;二要抓得狠,对重点工作扭住不放、一抓到底,做到踏石留印、抓铁有痕,善始善终、善作善成。
7.在把情况搞清楚的基础上,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突出重点、带动全局,有的时候要抓大放小、以大兼小,有的时候又要以小带大、小中见大,形象地说,就是要十个指头弹钢琴。
8.牵一发而动全身,落一子而活全盘。
9.突出重点抓关键,明确责任抓主体,试点创新求突破,强化督察促落实。
10.既抓重要领域、重要任务、重点试点,又抓关键主体、关键环节、关键节点,以重点带全局。
11.坚持正确的方法论,处理好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整体推进和重点突出、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胆子要大和步子要稳、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才能找到解决难题的钥匙。
12.坚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集中力量完成具有牵引性、关键性的改革任务,以点上突破带动面上改革。
13.把“细”的要求贯穿改革试点工作始终,既注重框架构建,又着眼细节把控。在综合指导、工作督导、机制运行、舆论宣传、后勤保障上要全面谋划,紧而又紧,抓好关键环节,细而又细加强对下指导,以绣花功夫推进改革施工。
三、关于督查:
1.督察是抓落实的重要手段。以督察推动改革落地,检验着谋划改革的勇气的决心,更启示着落实改革的智慧和方法。
2.加强督促检查,是衔接顶层设计、中层操作与基层落实全链条的“紧固件”;是驱散虚浮懒散、直击不严不实病灶的“杀威棒”,是推动政策落地、工作部署落实的“助推器”。
3.抓督办协调,控制进度、把关质量、协调矛盾、综合平衡。
4.要靠督察打通关节、疏通堵点、提高质量。
5.在开展改革督察工作中既要盯住改革任务,督事,牢牢扭住改革工作的“牛鼻子”;又要抓牢思想认识,察人,充分激发深化改革的内生动力,以督察持续加压,确保改革改有所进、改有所成、改有所获。
6.强化督查通报、激励奖励、惩戒问责,采取通报、约谈、重奖、记功等办法,开展“拉网式”明察暗访、“随机式”抽查暗访、“点穴式”定点暗访,下“责任状”,晒“成绩单”,亮“检讨书”,着力形成问责与激励相辅相成、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工作局面。
7.既要督任务、督进度、督成效,也要察认识、察责任、察作风。
8.投入更多精力抓督察问效,加强和改进督察工作,拓展督察工作广度和深度,点面结合,多管齐下,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实效。要善于抓正面典型,及时发现总结基层创新举措和鲜活经验,推动改革落地。
9.排出督察优先顺序,聚焦重点难点,抓住问题要害,做到眼睛向下、脚步向下,找出症结,提出对策。要抓统筹联动,完善督察职能,做到上下贯通、内外结合。
10.对督察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梳理,列出问题和责任清单,明确时限要求。
11.要强化督察职能,健全督察机制,更好发挥督察在打通关节、疏通堵点、提高质量中的作用。对已经出台的改革方案要排队督察,重点督促检查方案落实、工作落实、责任落实的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列出清单、明确责任、挂账整改。
四、关于宣传:
1.高举旗帜、引领导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团结人民、鼓舞士气,成风化人、凝心聚力,澄清谬误、明辨是非,联接中外、沟通世界。
2.围绕节点、突出重点、打造亮点,着力体现思想性、成就感、艺术性和传播力。充分运用图片、文字、视频、实物、模型、互动体验等多种展示手段和元素,立体化、全方位、多角度、全景式地展示和呈现。
3.“不要人夸颜色好,只留清气满乾坤”。今天,我们拥有讲不完的中国故事、挖不尽的新闻富矿,有足够的自信、底气和实力,来分享我们的经验和智慧,来接受媒体的聚焦和监督。
4.既要注重面的广泛覆盖,又要注重线的分类指导、点的示范带动,形成多层次、广覆盖、分众化、立体化的宣传声势。
5.宣传内容贴近群众,增强吸引力;宣传成果实事求是,增强公信力;宣传典型可亲可信,增强感召力;宣传方式改进创新,增强创造力;宣传媒体全面覆盖,增强战斗力。
6.新闻报道突出“实”字,精神文明突出“新”字,舆论导向突出“广”字,理论研究突出“深”字。
7.抓好舆论宣传,造大声势;抓好典型宣传,求大推动;抓好群众宣传,促大参与。
8.新闻求独家,手法求独创,风格求独特。
9.以大白话讲清大道理,以正气歌凝聚正能量,以新办法占领新阵地,以好队伍打造好作品。
10.求实求效,实现思想引领和民众思维合拍共鸣;突破突围,实现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同频共振;相生相长,实现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整体繁荣;借势借力,实现对内宣传和对外宣传出新出彩;实干实效,实现基层基础和队伍建设共同提升。
11.创新理念,树立“工程思维”。把重点任务分解为具体项目,将软任务变成硬指标。创新形式,坚持“内容为王”。采取多“兵种”集合、全媒体联动、故事化表达、立体式传播等方式,在宣传技巧上注重春风化雨、“滴灌”渗透,在表达方式上更加接地气、贴民情,用有思想、有温度、有品质、沾泥土、带露珠、冒热气的报道唱响主旋律、增添正能量。创新手段,实施“三化”管理。实行重点工作项目化、项目推进清单化、清单落实责任化。
12.领导率先垂范、上下齐心协力,人社宣传氛围日益浓厚;主题宣传迭起、亮点纷呈,主旋律广泛传播;舆论引导及时有效、稳中向好,正向理性渐成主流;新媒体建设加速发展、活力迸发,宣传广度和深度大幅提升;基层宣传不断加强、试点进展顺利,惠民政策更近民心;体制机制逐步完善,建设不断加强,宣传工作能力进一步提高。
五、关于宣讲:
1.脚上沾着泥土,心中装着民情,用身边事解说宣讲,接地气;哪里有群众,哪里有场所,就见缝插针宣讲,聚人气;讲关心的事,说爱听的理,生动感人,鼓士气。
2.只有号准了群众的脉搏,触摸到群众的心跳,“大思路”配套“小举措”,“大道理”对接“小日子”,才能让基层群众乐于接受、感受魅力。
3.从身边事出发,努力把“普通话”翻译成“地方话”,变“书面语”为“聊家常”,做到既有高度、又有温度,既增信心、又暖人心。
4.广泛深入、细致生动的宣传宣讲活动,有利于精准传递精神要旨,增强解疑释惑的针对性,从而凝聚党心民心,集聚众智众力。
5.在“要讲”和“想听”中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把“陈情”和“说理”结合起来,通过精彩精炼的故事,使精神宣传深入浅出、群众喜闻乐见。
6.在宣讲中,必须正确处理严谨与生动的关系。在严谨中“上接天线”,确保学习宣传的权威性、准确性,做到忠实原文、忠实原义;在生动中“下接地气”,确保解读阐释的形象性、生动性,做到贴近群众、贴近生活。
7.上连天线有高度、有深度、有广度,下接地气粘泥土、带露珠、冒热气,提升传递主张的引导力,巩固反映人民心声的公信力,扩大弘扬时代主旋律的影响力。
8.让标语覆盖到山山水水,让学习体现出原原本本,让宣讲深入到旮旮角角,让活动展现出风风烈烈,让贯彻落实到方方面面,让精神渗透到家家户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不得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六条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 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三) 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 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及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
(四) 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 对拟任人的考察意见;
(六) 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七) 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八) 拟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九) 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托管银行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前款除第(二)项、第(九)项以外的申请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当是中文文本,一式3份。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查。
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进行审查。考察、谈话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谈话应当作出记录并经考察人和拟任人签字。
第九条 申报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机构的章程等规定作出选任或者改任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拟任人未按照拟任机构的规定履行拟任职务的,除有正当理由的外,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免董事和基金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报送任职、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独立董事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二) 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
(三) 最近3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四) 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
(五) 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职。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 董事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六)项、第(九)项所列材料。
独立董事任职报告材料还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独立董事作出的本人符合前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 基金经理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 基金经理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的证明;
(四)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所列材料。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职务,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免职报告材料:
(一) 免职报告;
(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免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法律意见书。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基金经理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免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机构改正。
第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的任职和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
董事、基金经理不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规定予以更换。任免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得从事与所服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托管银行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第二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未经规定程序不得离职。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审慎和客观地发表独立意见,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执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安全完整,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应当协助总经理工作,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有关投资制度的规定,审慎勤勉,充分发挥专业判断能力,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二十五条 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各项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完整。
第二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应当加强业务学习,跟踪行业发展动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拟任人在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中作弊,或者提交虚假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的,中国证监会3年内不受理其任职资格申请。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建立考核档案。
中国证监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档案进行检查,对高级管理人员守法合规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记录高级管理人员从事基金业务的相关情况。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任其他职务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性机构兼职。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不得担任基金托管银行或者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任何职务。董事兼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其兼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 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
(二) 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三) 拟因私出境1个月以上或者出境逾期未归;
(四) 直系亲属拟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
(五) 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
(六) 其他可能影响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情形。
督察长发生以上情形时,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被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者被工商、税务和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的,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者督察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报告。
董事会决定的人员不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董事会限期另行决定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
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90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因故同时不能履行职务,董事会不能按照前条规定决定代为履行职务人员的,主要股东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一) 业务活动可能严重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或者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导致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隐患,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
(三)违反诚信、审慎、勤勉、忠实义务;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建议任职机构暂停或者免除其职务:
(一)最近1年内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两次以上,或者在收到警示函、被监管谈话后不按照规定整改;
(二)最近1年内受到行业协会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两次以上;
(三)擅离职守;
(四)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责;
(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按照前条规定作出建议之前,应当事先告知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机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任职机构作出说明,任职机构对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任职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建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或者免除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不得聘用被按照前款规定免职未满两年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基金经理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计、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三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计报告应当附有被审计人的书面意见;被审计人员拒绝对审计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基金托管银行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查报告应当附有被审查人的书面意见;被审查人员拒绝对审查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的,应当配合原任职机构完成工作移交,并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任职。
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后,不得泄漏原任职机构的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聘用离任未满3个月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或者基金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擅自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二)违反程序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任免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
(三)对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暂停或者免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建议,未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四)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聘用从事投资业务的人员;
(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查。
第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兼任其他职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区环保局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职责分工
根据市、区有关文件精神和各科室单位职责,专项行动职责分工如下:污管科负责组织制定我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工作分工方案;负责制定专项行动督查工作方案,牵头组织开展全区督查工作;负责与区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负责与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建立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分阶段组织召开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准备相关会议材料,协调解决难点问题,撰写会议纪要;负责专项行动相关法制工作;组织审核修改专项检查报告,工作总结草稿以及挂牌督办名单。
环境监理所、监察中队负责专项行动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全区信息汇总报送工作,负责与各乡镇街环保办的协调联系,似定挂牌督办名单的基本情况,辖区内环境安全隐患督查专项工作,9月18日前完成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存在的环境问题,负责撰写专项检查报告、工作总结初稿,准备提交专项行动联度会议讨论的有关材料,负责收集并建立专项行动档案。开发科负责“敖江”饮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加强对山仔水库、柯坪水库、南口水库环境检查及辖区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局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新闻单位参与环保专项行动,及时报道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召开新闻会,通报查处情况。
主要工作安排
(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
开发科组织对“敖江”饮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加强对山仔水库、柯坪水库、南口水库(日溪乡环保办配合),并于8月18日前将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报送专项办通过网站,11月10前报送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责任单位:开发科)。检查的主要内容:
1、检查饮用水源地的建设情况。重点检查设立的护栏、界桩、警示牌等,是否损坏。
2、彻底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
3、检查201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停业(产)或关闭,对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进行全面清理。4、对影响水质安全的各类隐患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5、加大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对堆放江河、湖库最高水位线滩地和岸坡上的生活垃圾和其它固体废弃物,要进行清理,消除其隐患。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
集中开展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理场专项检查,环境监理所、监察中队负责(各乡镇环保办配合)对洋里污水处理厂、红庙岭垃圾场进行专项检查,9月18日前报送检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阶段整改情况报告。检查的主要内容:
1、查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了解进水水质、处理水质及污染物去除。
2、对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是否正常运行,对于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数的且后果严重,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的行政或刑事责任。3、检查已建生活垃圾理填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填埋量、兩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过滤处理设施运行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4、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过处理直排、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三)巩固整治效果
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环境,监理所、监察队,负责2009年以来市、区政府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落实情况,确保重点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负责2007年开展的造纸行业专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被取缔关闭的造纸企业或生产线是否停产。设备拆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防止死灰复燃和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转移,巩固COD减排成效。各部门要对群众健康污染严重的重点企业加大力度严格查处,确保群众环境安全。
1、污管科负责汇总第一阶段百日安全隐患督察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报告;负责全面检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查处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是否具有环保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以及转移审批和联单制度。
2、监理所、监察中队负责对影响群众健康,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监督管理,凡未建成污染防治设施或治理设施又不完善的,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的,一律停产整改。检查的步骤与内容:各科室、直属单位要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重点检查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重点流域(水库)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检查和整治,严厉查处环境违法企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污染事故隐患要立即书面责令整改,限期消除隐患,关及时向局领导、区政府上报。各科室、直属单位要按照以下要求将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⑴7月30日前报送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查情况报告和市级挂牌督办的环境问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⑵8月20日前报送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存在的环境问题阶段整治情况报告;
⑶9月20日前报送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存在的环境问题阶段整治情况报告;
⑷10月20日前报送重点流域(水库)存在的环境问题阶段整治情况报告和今年挂牌督办环境问题的查处、整改情况报告。
督查工作安排
我镇共10个行政村,我镇农村户厕主要适宜类型为水冲卫生厕所。截止到2050年8月底,现存农村户厕12519户,其中水冲卫生厕所10175户、水冲非卫生厕所1102户、卫生旱厕615户、传统旱厕627户,和无厕所144户。共计12663户。
二、农村改厕工作存在的问题
因为我镇长年外出务工人员数量多,常驻人口少,为推进改厕增加了不少难度,通过调研发现,我镇农村改厕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得到了群众的广泛拥护和支持,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思想认识不到位。一是镇村推进改厕积极性不高。二是农户认识程度不够。三是宣传引导缺失。
2、施工质量不达标。前期改厕质量要求不高,反复维修导致群众看不到改厕的优点好处,导致群众不愿意改,不想改。
3、管理使用不规范。一是农户使用不规范。二、没有积极引导农户如何使用卫生厕所
4、监管不到位。没有严格按照县级改厕文件的要求推进改厕工作,基本是按照县里下达的奖补指标购买厕具后,分配到相关村(社区),村里联系施工队伍集中安装。而乡镇在改厕过程中,只发挥了“二传手”的作用,没有派业务人员盯靠在改厕一线,缺乏对各个施工环节的有效监管,直接导致改厕设备质量低、材料不合格、施工质量不达标。
三、下一步打算
1、提高思想认识。“小康不小康,厕所算一桩”,改厕是对传统观念、传统生活方式、环境建设的深刻革命。各村社区要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认识和把握农村改厕,特别是镇改厕办、村委会要切实担负起推进农户改厕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沟通协调,形成上下联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2、狠抓任务落实。切实完成县级下放的指标。
3、抓好人员培训。改厕工作要有“明白人”,尤其是镇村两级要培养一批熟悉改厕流程、掌握技术标准、明晰使用方法的“明白人”。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在分局有关领导带领下,我要严格对标对表,深入学习贯彻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要强化组织的领导和学习。严格按照要求执行任务,亲自研究、亲自协调、亲自落实,强化调研检查,列出任务清单,狠抓责任落实。二要打牢工作基础。及时开展大排查、大梳理、大补漏,着力在修订完善长效机制上下功夫。三要营造浓厚氛围。借鉴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多形式、多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全力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四要提高执行效能。切实抓好常态学习、机制建设、信息化建设、大监督构建、如实填报、追责问责6个方面的工作,推动各项工作跨越式发展。
我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严格对照“三个规定”,认真查摆了自身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打听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是否存在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转递涉案材料等行为。
一、存在问题
1、理论学习不深入,忽视了主动学习,存在“以会代学 以干代学”的思想倾向
2、工作摆布不均衡,深入企业、基层调研不多,帮助解决问题困难不多。
3、工作方法有待改进,在工作中更多注重感情,保持一团和气为上,影响了工作的深度推进。
二、努力方向
1、加强理论学习,正确处理好工作和学习的关系,根据自身工作岗位和工作环境,围绕丞待解决的问题,有的放矢的搞好工作,用实践升华理论,最大程度的学以致用,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养、业务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
2、要提高政治站位,在凝聚思想、深化认识上再下功夫。要增强政治敏感性,深化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把贯彻落实好“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现实检验,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落实政治监督主体责任的实践要求和重要内容,全力解决“零报告、少报告、漏报告”问题,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要求上来。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一体化的逐步深化,对工程施工工程利润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加强安全、生产、经营一体化的管理是对工程经济管控的有效手段。工地监管成为施工管理重要一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与实地核查相结合,对施工工程多维度立体交叉监管,以达到施工过程高效运营的目的,形成安全生产、经营高效率的监管有机体。发挥办事处全方位服务与安全、生产、经营,协调安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执行好公司预结算制度,保障措施、执行到位,工作完备,竭尽全力服务于施工工程形象进程。
(一)、构建内部信息一体化监管工程管理模式。
建构办事处监管工程安全、生产、经营、信息一体化管理模式,要先从组织设计开始,施工措施考核、安全生产考核施工工序、工艺、经营考核合同执行及材料消耗、关系协调,组织设计一套表格,进行数据报表,形成格式化标准,最终根据数据报表演绎出综合评价、评估报告。根据生成报告内容,督察、督办、改正。
基于实际操作中的现实情况特制定信息流汇总如下:
施工现场信息汇总表格办事处技术组办事处信息汇总分析制定整改意见现场督察督办意见反馈协调解决。
安全隐患排查流: 根据施工形象进度工序工艺节点重点排查隐患排除措施现场核查意见反馈闭环完成。
经营监管工作流:根据合同背书协调催办到期应付账款统一服务思想解决问题。
材料及设备使用检查验收计划购买材料及使用设备安全超出计划或不合格制定解决方案直至解决。
通过以上可以看出办事处琐碎、全面、专业的工作,工作的效率发挥直接影响施工工程安全生产及经营问题,另外她还协调各方关系保障施工正常进行,监督总公司预结算制度执行结果。
一名办事处管理人员要带着安全生产问题、经营问题进入工地全面检查,发现问题然后及时解决问题,不把问题滞后。
﹙二﹚、施工工程现场与信息数据报表对应核查策略。
⑴报表分类为安全生产、经营报表,在办事处需要把这两类报表合二为一,进行综合分析,得出问题以便现场及时纠正。设计报表时要摆正逻辑关系,不能混肴。预算计划、实际生产量、统计分析三者之间关系,是互为传承制约的数字逻辑关系。形象工程进度及材料设备消耗统计,与预算计划对应之比值形成效益值。
生产报表组织设计要遵循实际应用,做到生产所应用材料设备人工全覆盖,经营报表是对工程形象进度价值,材料及设备人工等使用费用减增过程。
⑵形象工程进度月度报表,产值,对应工作量完成、材料、设备、人工管理费用月度消耗,以预算计划为考核依据进行现场核查。超减预算计划原因排查,预算外资金使用,应急管理反应速度,都要纳入办事处日常工作计划。
⑶日消耗材料与设备分类管理。施工原材料及设备为消耗物类,周转材料及设备为周转物类,报表分类报送有利于工程成本体现,更好地现场考核物类使用效率,对工程综合评估、评价提供依据,切实做好现场施工第一手资料。
⑷协调供应商与项目部供货及验收。工地到货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勘验,依据预算计划落实到货验收,有问题及时通知生产厂家处理。
﹙三﹚、建构工地材料零库存JID供应模式。
⑴安全生产库存及即时使用库存设计。即时库存存量以日为单位,安全生产库存根据预算计划满足需要为原则。即时库存以日使用量为结算单位与供应商结算,安全生产库存是与供应商合同库存,不做结算依据。
⑵通过库存优化运营方式,实现零库存以此降低公司资金占用,减少储备金使用。
⑶加强工程施工过程经营管理效率,日材料、设备、人工消耗统计成为可能,形象进度成本核算更为便利,实现动态管理库存服务于工程项目,充分发挥办事处现场监管作用。
日前,财政部了《关于印发新旧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对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单科成绩有效期过渡和免试等政策的衔接做了详细的规定。《通知》明确规定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凡在2013年7月1日前,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单科成绩合格有效期或长期有效政策的地区,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过渡政策,允许已取得单科合格成绩的考生有不超过1次机会只报考未通过的考试科目,但过渡政策的截止日期不应晚于2014年12月31日。
审计
为落实《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鼓励扶持项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了《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若干政策措施奖励资金申报办法》。办法适用于《支持措施》中涉及的会费返还、资金奖励、专项资助等扶持措施的申报,具体包括承接大型银行保险公司年报审计业务、多元化经营、走出去、形成会计服务产业集群4个重点方向。比如对于大型银行和保险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并且其同类客户数量保持同步净增的事务所,经申请认定,其来自于上述新增客户年报审计业务收入上交中注协的会费,3年内给予其50%的返还。
中注协要求抵制上市公司购买审计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近日约谈了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要求:事务所应当高度重视新承接项目的风险管控,一是要完善事务所的业务承接流程;二是要加强项目工时管理和成本控制;三是在审计过程中保持高度的职业怀疑态度;四是充分考虑管理层由于业绩压力或避免退市导致舞弊的可能性,密切关注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抵制上市公司购买审计意见的倾向;五是要实施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充分评估以前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影响,确定期初余额是否存在可能对本期财务报表重大影响的错报;六是要恰当应对收入、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关联方交易等高风险领域,关注异常重大交易和疑难特殊事项,妥善处理各种意见分歧。
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避免多头、交叉重复税务检查和重达税收执法。统筹安排对纳税人的各种检查。意见明确,各级税务机关要推进办税公开,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推行阳光行政,坚持以公开为原则。意见要求,推进减负提效,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本着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大力清理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审批项目。意见还提出,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公布《税收票证管理办法》。重新界定了税收票证的定义,税收票证是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和罚没款等各项收入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办法增设了税收完税证明作为新的证明类票种,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税收完税证明各税种通用样式全国统一。办法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税收执法督察规则》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税收执法督察规则》。与《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相比,规则主要有七大变化:一是用税收执法督察取代税收执法检查;二是明确了督察内审部门代表本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执法督察的法定地位;三是突出执法督察行政监督特性,以及自上而下进行层级监督、专门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四是与信息管税的税收管理模式相适应,增加了信息化手段运用于执法督察工作的相关内容;五是规定了执法督察的具体形式。六是补充完善了实施执法督察的一些程序性规定;七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执法督察结论性文书的种类。规则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金融
银监会警示九大行业五类企业贷款风险
银监会日前下发《2013年大型银行监管工作要点》,要求大型银行特别关注与经济周期变化密切相关行业、产能过剩行业及五类重点企业的风险暴露,具体包括房地产、工程机械、钢铁、风电设备、光伏等九大行业,以及快速多元扩张型、集团关联复杂型、多头举债借款型、高财务杠杆型、私募基金包装型等五类企业。专家表示房地产、企业集群和产能过剩行业贷款总额或达三、四十万亿元,集中度高、影响面大。银行人士指出,目前各家银行对房地产开发贷款、产能过剩、落后产能及节能减排控制行业授信权限已经上收至总行。
证监会明确非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事宜
证监会于3月19日公告,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定向发行审核的有关事宜予以明魂公告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证监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点设行政许可受理窗口,专门受理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定向发行的申请;二是申请材料应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等有关规定的要习之,证监会依法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三是证监会依法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受理窗口将证监会核准文件送达申请人及相关单位。
上交所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融券相关问题
上海证券交易所3月18日《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规范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通知明确,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开展以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通知强调,上交所会员在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时,应当要求投资者向会员申报其持有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情况,以及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会员应当对投资者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进行相应的前端控制。
国际
PCAOB批评普华永道质量控制不严
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PCAOB)3月8日批评普华永道,认为它的质量控制不严,为保障审计质量所做的工作还不够。PCAOB公开批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十分罕见。PCAOB详细指出了普华永道对其审计师的疏于监管:普华永道对一些审计人员没有充分监管,在工作旺季对部分合伙人的工作量不检查;在审计流程中,审计人员没有质疑企业管理者的报告,出现问题后企业管理者说什么就信什么;审计团队过分依赖审计师的“审计知识和经验积累”而轻视新证据;在公允价值之类的复杂审计项目中,即使公司管理者的陈述与公司历史业绩或审计文件中的其它证据不相符,审计师也没有进行质询。
塞浦路斯达成临时求助协议
塞浦路斯3月25日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央行和欧盟委员会达成救助协议草案,不对塞浦路斯各银行的存款征税,该国第二大银行Laiki Bank将被关闭,第一大银行塞浦路斯银行的大型储户将承受巨额损失。按照协议概要,账户存款低于10万欧元的储户将不会受到影响,Laiki中存款超过这一规模的储户将被大幅减记。塞浦路斯银行大额存款的损失尚未决定,但比例可能高达40%。据相关数据显示,塞浦路斯银行系统37.1万储户中有36.1万储户存款规模都低于10万欧元,只有1万储户超10万欧元而这其中大部分是俄罗斯富人。
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