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28 15: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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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是中小学和幼儿园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交通工具,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未成年人。近年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采取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工作成效明显,广大学生的上下学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但在车辆营运资质、安全状况及校车标识、校车驾驶人和跟车护送管理等方面仍存在着一些漏洞,成为威胁乘车中小学生及幼儿的安全隐患。为认真吸取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校车特大交通事故教训,具有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教育、公安、交通、安监、质监等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进一步切实加强校车的交通安全监管。
二、管控源头,明确校车责任主体
各中小学、幼儿园是自备校车的管理及安全责任主体,中小学、幼儿园及社会租赁车方是非专用校车管理及安全责任主体,明确中小学、幼儿园和非专用校车方主要负责人为校车安全第一责任人。
(一)严格校车准入。学校自备校车必须按照规定办理非专用校车标牌(符合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的除外),新购自备校车必须购买符合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的专用校车(在国家未出台幼儿园专用校车标准前,对各幼儿园购买的小学生专用校车,车辆管理所应按相关政策予以上户);租用社会车辆时,必须租用有营运资质且符合校车标准的客车,并办理非专用校车标牌。严禁租用未办理非专用校车标牌的车辆运送学生。校车必须每天例检一次,每月保养一次,每季度二级维护一次,并建立检查、维护台账。
(二)严格校车标识。各中小学、幼儿园购置或租用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作为校车时,需喷涂统一外观标识或核发非专用校车标牌。车辆性质发生变化,不再作为校车使用时,需如实填写《校车登记/撤销申请表》,经所在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后,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校车变更登记手续,重新申领机动车行驶证,同时消除校车外观标识或上缴校车标牌。
(三)严格校车驾驶。驾驶校车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年龄在55周岁以下,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3年内未发生负同等责任以上重大交通事故,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计记满12分,未受过刑事治安处罚,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同车型的从业资格证,1年内未出现超载20%和超速50%违法行为及酒驾行为;并且参加了每月第一个星期六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交通安全培训。
(四)严格跟车制度。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加强跟车护送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培训,建立接送车辆教师跟车制度和收车验车制度,设立接送车考勤表,清点学生上下车人数,做到“一个都不能少”。每天值班校(园)长必须对校车每趟次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每趟跟车护送老师应提醒校车驾驶人不超速、不超员,对经多次提醒不改的,应向有关部门举报,并建立每日日志。有关部门应根据举报,对校车驾驶人违法驾驶行为进行查处。
(五)严格校园管理。各中小学、幼儿园要严格控制进入校园的车辆,加强校园内车辆行驶管理。教学区和学生生活区实行人行道、车行道分离,划定车辆停放区域,设立警示标志,限制行驶速度,进入学校教学区和学生生活区的车辆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在学生上课和晚自习期间,所有车辆不得进入教学区(除救援、消防等应急车辆外),为师生员工创造一个安全的学习和工作环境。
三、落实管理,确保校车运行安全
(一)严格档案管理。严格校车及驾驶人户籍化管理。全市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学校和幼儿园的校车及驾驶人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电子台账,实行户籍化管理。
(二)严格校车查验。学校自备校车(含专用校车)、租用客运企业客车申领校车标牌,应在初审校车和驾驶人资质的基础上填写《申领校车标牌审核表》,经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当地交巡警支(大)队。交巡警支(大)队对校车和驾驶人证件进行查验,并核对车辆登记信息、审验信息和驾驶人交通违法、事故情况等,严格做到与校方、校车、校车驾驶人三见面。《申领校车标牌审核表》和其他相关手续应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交巡警支(大)队各存档一份。交巡警支(大)队在完成上述相关审核查验的基础上,填写《校车登记表》一式三份,报送车属地车管分所,领取校车标牌。车属地车管分所要严格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校车标识》(GB24315―2009)和《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等规定,对校车进行认真查验,严格核定校车车载人数,在机动车登记系统中及时录入校车类型、乘员数、学校名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等信息,在《机动车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乘员数,并核发校车标牌。校车车身应当喷涂校车载人数。2011年12月31日前,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交巡警部门,按照以上程序对本行政区域内校车进行一次逐车清理排查,督促其到车属地车管分所重新申领校车标牌。
(三)严格违章处罚。各区县(自治县)公安交巡警支(大)队、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查校车的超速、超员、驾驶资质不合格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一律按上限从严从重处理,并及时通报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严肃处理。处理情况应反馈公安、交通部门,并公开曝光。
四、建立机制,提高校车管理实效
(一)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交巡警支(大)队、校保支(大)队要督促中小学和幼儿园建立完善校车使用、保养、校车驾驶人日常管理制度。校保支(大)队要严格落实“五不出校制度”(车况不良、超员、驾驶人资质不合、校车证件不齐、跟车护送老师未到位绝不出校)。凡校车发生超速、超员、驾驶资质不合格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获属实的,公办学校(幼儿园)校(园)长就地撤职,民办学校(幼儿园)取消办学资格。
(二)强化巡查处罚机制。各区县(自治县)交巡警支(大)队、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在学校和幼儿园上下学高峰期,加强对校车通行路段和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的路检路查,强化对校园及其周边非法营运车辆的整治。
(三)建立部门合作机制。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要召集公安、交通、安监、质监等部门召开一次校车管理联席会议,通报本行政区域内校车使用单位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落实情况、校车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发生情况,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推广成功经验,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研究解决校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强化校车管理。
以建设江西最美丽集镇、打造一流的小城镇为目标,以优化城镇人居环境、增强中心集镇发展功能、提升集镇市民素质、强化集镇管理水平为主要内容,着力改善集镇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集镇功能,改善集镇环境,使集镇秩序明显好转,环境卫生根本改善,集镇居民素质整体提高。
二、工作分工
1、政府统一配置五部洒水车。具体分工为:仙来办洒水车负责仙来办、珠珊镇以及下村工业基地、袁河工业基地;欧里洒水车负责欧里镇、观巢镇、界水乡;罗坊镇洒水车负责罗坊(包括北岗、东边、南英);下村镇洒水车负责下村镇、人和、鹄山、水北;姚圩镇洒水车负责。
2、八个中心镇要做到每日上午、下午分两次洒水清洁,其它乡镇每天至少一次。
3、五部洒水车分别由负责管理,要维护好,确保人员、物质、经费,保障洒水车的正常运转。
4、实行出勤签到制。洒水车到所负责的乡镇或基地洒水实行工作签到盖章制,签到由所在乡镇或基地办公室负责,并建立正常的出勤考核制度。
5、如执行特殊任务(上级开会、应急检查等),可优先到所在的其他乡镇或基地洒水清洁,作为一项公益事业,各乡镇、基地应尽量配合,共同创造良好的宜居环境。
三、具体措施
1、经费保障。初部确定每部洒水车由区财政列工作经费5万元(含人员工资、车辆维修、油费等出勤支出),在年终实行包干经费结算。
2、强化人员管理。(1)每辆洒水车聘用两名专职工作人员(一名驾驶员,一名工作人员)。驾驶员要求最少两年以上驾龄,符合车型的相应驾照。根据市场工资标准,由所在乡镇确定,年龄在25—45岁;工作人员主要负责路面洒水、清洗工作。(2)驾驶员、工作人员上岗前进行专业培训,合格后统一着装上岗,保持个人仪容仪表,维护提高环卫形象。(3)如大雨天不用出车,闲时驾驶员应做好车辆的保养、检修,严禁故障出车。如遇重大节日或特殊事件时,应提高工作标准,随时做好出车保洁工作。(4)工作人员应爱护好洒水工具,若故意损坏,照价赔偿,并追究其相关责任。(5)上班时不得无故脱离工作岗位,有事离岗必须得到领导的批准,不得无故旷工。(6)各乡镇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要求驾驶员、工作人员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领导下达的其他任务。
3、加强车辆调配。(1)洒水车辆应本着“节约开支,提高效率”的原则,管理好车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集镇卫生提供良好的服务。(2)实行定人定车责任制,未经批准,不得将车交他人驾驶,驾驶员应加强车辆保养,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3)驾驶员应增强责任感,牢固立安全第一意识。自觉遵守有关法律和交通规则,做好谨慎驾驶,确保安全。(4)严格遵守车辆操作规程,严禁司机酒后驾驶或在身体过度疲劳(患有疾病)的情况下驾驶车辆。(5)收车后或假日里车辆要入库,不准擅自出车办私事,上级管理机构应不定期抽查车辆入库情况。(6)车辆加油工作人员按车建立台帐,据实登记加油数量,主管机构每月按工作量、车辆行程量和百公里耗油量实行定车定油,超范围发生的费用,由驾驶员负担。(7)车辆维修和保养由驾驶员提出,经乡镇主要领导同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维修。驾驶员在修理、用油、用车上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一律给予开除处理。(8)洒水车辆只能用于路面清洁洒水或根据上级安排用于其他工作,个人不得私自挪用,一经发现,从严处理。(9)对因公出车发生的事故,按交通管理部门划分的责任处理,对驾驶员驾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驾驶员承担损失的60%,对私自出车造成的一切损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4、认真做好保洁工作。各个乡镇每月评一次,实行奖罚制度,对保洁工作做的好给予奖励,差的进行相应的处罚。保证街面清洁,洒水后做到整洁,无灰土、无黄泥。在遇到对集镇环境卫生影响较大突发事件时,工作人员应随叫随到,尽快的时间内将环卫清洁工作做好,路面保洁工作时要做到勤做、听指挥、吃苦耐劳。
四、几点要求
二、建立严格的校车审批制度
校车由教育、交通运管和交警等部门和单位实行统一管理。校车的审批遵循个人申请、学校同意、交警批准办理许可、交通核准运营资质的程序。我市采取个人投资的模式进行经营,凡新上的校车必须到交警、交通运管机构办理手续。在审批过程中,要做到“四个统一”,凡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坚决不允许从事校车营运。
1.统一审批标准。校车必须是使用年限在8年以内、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设施齐全有效的客车。驾驶人必须是驾龄3年以上、3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记录的本地居民。
2.统一外观标识。校车的车体外观标识、驾驶人标识和乘务人员标识要统一。其中,车体外观标识式样由交警大队制定,驾驶人标识、乘务人员标识式样由交通局制定。
3.统一检验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校车管理档案。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每月对校车进行两次以上安全稽查,每年定期对校车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严把校车资格准入关。
4.统一驾驶人教育。交通局、交警大队要对校车驾驶人实行统一资格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交通安全集中教育培训。教育部门要充分利用校车行驶区间和车内空间,对驾驶人及学生进行道德法制等方面素质教育。
三、明确校车的运输经营范围
校车是指收取学生一定的乘车费用,主要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专用车辆。但考虑到校车的经营成本,保证校车经营者享有一定的获取经济利益的空间,在不影响接送学生的前提下,允许校车经营者在从事接送学生的乡(镇)范围内从事婚丧嫁娶包车等经营活动,但不能上线营运,不得冲击线路班车。
四、给予校车相关的扶持政策
1.交通部门只收校车综合性能检测、二级维护、营运手续的成本费。
2.养路费实行每车每年包缴6个月的优惠政策。
3.公安部门免收校车办理牌照工本费。
4.工商部门免收个体工商管理费。
5.税务部门按国家现行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6.保险机构对于参保商业车险的校车,按最高限30%的比例予以优惠,并建立校车理赔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理赔事宜。
五、相关责任部门的管理职责
交通运管、交警部门:
1.确定校车的行驶路线,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校车营运以及校车非法从事班车客运、交通违章等违法行为。
2.组织开展定期的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时刻掌握校车的安全状况和运营情况。
3.负责校车驾驶人审验及安全教育,配合教育部门对中小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4.监督检查校车车体外观标识喷涂。
5.会同教育部门与校车经营者、司乘人员签定《安全运营责任状》。
教育部门:
1.建立学生乘车档案,记录乘车学生的姓名、年龄、住址、乘坐车型、车号,并报运管、交警、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2.负责组织学生有序乘车,保证学生上、下车安全。
3.对学生开展经常性的乘车安全知识的普及和教育,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4.配合交通、交警部门对校车进行安全稽查和检查。
六、校车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
1.签定《安全运营责任状》,并履行校车《安全运营责任状》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按时安全接送学生。
2.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办理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二级维护。每年进行一次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每季度进行一次车辆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3.按照交警的规定和设计标准,在车辆上设立统一的校车标识。
4.按照运管部门的要求配齐司乘人员。司乘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持证上岗,着装费由校车经营者或司乘人员自行解决。
5.强化安全教育,接受运管部门进行的岗位培训。没有经过培训,没有取得《从业资格证》和《乘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校车的驾驶、乘务工作。
6.自觉接受交通、交警部门的稽查和检查,严禁超员、违章行驶、违规运营。
7.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票价,不得私自抬高票价。
8.校车必须按照规定配备灭火器等安全防护设施,并提高应对安全事故的能力。
9.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10.校车必须参加保险。特别是参加交强险、第三者险、旅客座位险。
11.除扶持政策以外,按规定交纳其它各项税费。
一、严格实行校车准入制,确保“四个准入”。
一是驾驶员资格准入。一定要达到从事7座以上车型、驾龄3年以上并获得B1证的驾驶员;
二是车辆准入。凡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是经交管部门确认后合格的,且属集体牌照的农交线车辆,其它一切车辆都不得作为校车接送学生;
三是市场准入。凡符合上述条件,欲从事校车营运的车主,必须通过个人申请、公开招标、政府审批等程序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除此之外,其它任何车辆都不得从事校车营运,如有违背,均视为非法营运,必须予以坚决取缔和打击;
四是保险准入。凡需要乘座校车的学生,必须逐一核实登记,并参加校车保险。凡批准接送学生的营运车辆,其营运费用采取学生家长负担为主,政府贴补为辅的办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严格监管,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学校、幼儿园必须对校车接送学生负直接领导责任,严格监管,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好:
1.分管校(园)长岗位责任制;
2.教师每天护送值岗制;
3.学校与车主签订校车安全责任状;
4.车主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和乘车包保责任状,真正从制度上全方位落实长效监管体系。
三、切实加强领导,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