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管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3-02-28 15: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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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管工作意见

篇1

校车是中小学和幼儿园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交通工具,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未成年人。近年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采取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工作成效明显,广大学生的上下学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但在车辆营运资质、安全状况及校车标识、校车驾驶人和跟车护送管理等方面仍存在着一些漏洞,成为威胁乘车中小学生及幼儿的安全隐患。为认真吸取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校车特大交通事故教训,具有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教育、公安、交通、安监、质监等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进一步切实加强校车的交通安全监管。

二、管控源头,明确校车责任主体

各中小学、幼儿园是自备校车的管理及安全责任主体,中小学、幼儿园及社会租赁车方是非专用校车管理及安全责任主体,明确中小学、幼儿园和非专用校车方主要负责人为校车安全第一责任人。

(一)严格校车准入。学校自备校车必须按照规定办理非专用校车标牌(符合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的除外),新购自备校车必须购买符合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的专用校车(在国家未出台幼儿园专用校车标准前,对各幼儿园购买的小学生专用校车,车辆管理所应按相关政策予以上户);租用社会车辆时,必须租用有营运资质且符合校车标准的客车,并办理非专用校车标牌。严禁租用未办理非专用校车标牌的车辆运送学生。校车必须每天例检一次,每月保养一次,每季度二级维护一次,并建立检查、维护台账。

(二)严格校车标识。各中小学、幼儿园购置或租用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作为校车时,需喷涂统一外观标识或核发非专用校车标牌。车辆性质发生变化,不再作为校车使用时,需如实填写《校车登记/撤销申请表》,经所在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后,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校车变更登记手续,重新申领机动车行驶证,同时消除校车外观标识或上缴校车标牌。

(三)严格校车驾驶。驾驶校车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年龄在55周岁以下,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3年内未发生负同等责任以上重大交通事故,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计记满12分,未受过刑事治安处罚,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同车型的从业资格证,1年内未出现超载20%和超速50%违法行为及酒驾行为;并且参加了每月第一个星期六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交通安全培训。

(四)严格跟车制度。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加强跟车护送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培训,建立接送车辆教师跟车制度和收车验车制度,设立接送车考勤表,清点学生上下车人数,做到“一个都不能少”。每天值班校(园)长必须对校车每趟次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每趟跟车护送老师应提醒校车驾驶人不超速、不超员,对经多次提醒不改的,应向有关部门举报,并建立每日日志。有关部门应根据举报,对校车驾驶人违法驾驶行为进行查处。

(五)严格校园管理。各中小学、幼儿园要严格控制进入校园的车辆,加强校园内车辆行驶管理。教学区和学生生活区实行人行道、车行道分离,划定车辆停放区域,设立警示标志,限制行驶速度,进入学校教学区和学生生活区的车辆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在学生上课和晚自习期间,所有车辆不得进入教学区(除救援、消防等应急车辆外),为师生员工创造一个安全的学习和工作环境。

三、落实管理,确保校车运行安全

(一)严格档案管理。严格校车及驾驶人户籍化管理。全市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学校和幼儿园的校车及驾驶人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电子台账,实行户籍化管理。

(二)严格校车查验。学校自备校车(含专用校车)、租用客运企业客车申领校车标牌,应在初审校车和驾驶人资质的基础上填写《申领校车标牌审核表》,经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当地交巡警支(大)队。交巡警支(大)队对校车和驾驶人证件进行查验,并核对车辆登记信息、审验信息和驾驶人交通违法、事故情况等,严格做到与校方、校车、校车驾驶人三见面。《申领校车标牌审核表》和其他相关手续应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交巡警支(大)队各存档一份。交巡警支(大)队在完成上述相关审核查验的基础上,填写《校车登记表》一式三份,报送车属地车管分所,领取校车标牌。车属地车管分所要严格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校车标识》(GB24315―2009)和《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等规定,对校车进行认真查验,严格核定校车车载人数,在机动车登记系统中及时录入校车类型、乘员数、学校名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等信息,在《机动车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乘员数,并核发校车标牌。校车车身应当喷涂校车载人数。2011年12月31日前,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交巡警部门,按照以上程序对本行政区域内校车进行一次逐车清理排查,督促其到车属地车管分所重新申领校车标牌。

(三)严格违章处罚。各区县(自治县)公安交巡警支(大)队、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查校车的超速、超员、驾驶资质不合格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一律按上限从严从重处理,并及时通报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严肃处理。处理情况应反馈公安、交通部门,并公开曝光。

四、建立机制,提高校车管理实效

(一)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交巡警支(大)队、校保支(大)队要督促中小学和幼儿园建立完善校车使用、保养、校车驾驶人日常管理制度。校保支(大)队要严格落实“五不出校制度”(车况不良、超员、驾驶人资质不合、校车证件不齐、跟车护送老师未到位绝不出校)。凡校车发生超速、超员、驾驶资质不合格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获属实的,公办学校(幼儿园)校(园)长就地撤职,民办学校(幼儿园)取消办学资格。

(二)强化巡查处罚机制。各区县(自治县)交巡警支(大)队、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在学校和幼儿园上下学高峰期,加强对校车通行路段和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的路检路查,强化对校园及其周边非法营运车辆的整治。

(三)建立部门合作机制。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要召集公安、交通、安监、质监等部门召开一次校车管理联席会议,通报本行政区域内校车使用单位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落实情况、校车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发生情况,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推广成功经验,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研究解决校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强化校车管理。

篇2

以建设江西最美丽集镇、打造一流的小城镇为目标,以优化城镇人居环境、增强中心集镇发展功能、提升集镇市民素质、强化集镇管理水平为主要内容,着力改善集镇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集镇功能,改善集镇环境,使集镇秩序明显好转,环境卫生根本改善,集镇居民素质整体提高。

二、工作分工

1、政府统一配置五部洒水车。具体分工为:仙来办洒水车负责仙来办、珠珊镇以及下村工业基地、袁河工业基地;欧里洒水车负责欧里镇、观巢镇、界水乡;罗坊镇洒水车负责罗坊(包括北岗、东边、南英);下村镇洒水车负责下村镇、人和、鹄山、水北;姚圩镇洒水车负责。

2、八个中心镇要做到每日上午、下午分两次洒水清洁,其它乡镇每天至少一次。

3、五部洒水车分别由负责管理,要维护好,确保人员、物质、经费,保障洒水车的正常运转。

4、实行出勤签到制。洒水车到所负责的乡镇或基地洒水实行工作签到盖章制,签到由所在乡镇或基地办公室负责,并建立正常的出勤考核制度。

5、如执行特殊任务(上级开会、应急检查等),可优先到所在的其他乡镇或基地洒水清洁,作为一项公益事业,各乡镇、基地应尽量配合,共同创造良好的宜居环境。

三、具体措施

1、经费保障。初部确定每部洒水车由区财政列工作经费5万元(含人员工资、车辆维修、油费等出勤支出),在年终实行包干经费结算。

2、强化人员管理。(1)每辆洒水车聘用两名专职工作人员(一名驾驶员,一名工作人员)。驾驶员要求最少两年以上驾龄,符合车型的相应驾照。根据市场工资标准,由所在乡镇确定,年龄在25—45岁;工作人员主要负责路面洒水、清洗工作。(2)驾驶员、工作人员上岗前进行专业培训,合格后统一着装上岗,保持个人仪容仪表,维护提高环卫形象。(3)如大雨天不用出车,闲时驾驶员应做好车辆的保养、检修,严禁故障出车。如遇重大节日或特殊事件时,应提高工作标准,随时做好出车保洁工作。(4)工作人员应爱护好洒水工具,若故意损坏,照价赔偿,并追究其相关责任。(5)上班时不得无故脱离工作岗位,有事离岗必须得到领导的批准,不得无故旷工。(6)各乡镇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要求驾驶员、工作人员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领导下达的其他任务。

3、加强车辆调配。(1)洒水车辆应本着“节约开支,提高效率”的原则,管理好车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集镇卫生提供良好的服务。(2)实行定人定车责任制,未经批准,不得将车交他人驾驶,驾驶员应加强车辆保养,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3)驾驶员应增强责任感,牢固立安全第一意识。自觉遵守有关法律和交通规则,做好谨慎驾驶,确保安全。(4)严格遵守车辆操作规程,严禁司机酒后驾驶或在身体过度疲劳(患有疾病)的情况下驾驶车辆。(5)收车后或假日里车辆要入库,不准擅自出车办私事,上级管理机构应不定期抽查车辆入库情况。(6)车辆加油工作人员按车建立台帐,据实登记加油数量,主管机构每月按工作量、车辆行程量和百公里耗油量实行定车定油,超范围发生的费用,由驾驶员负担。(7)车辆维修和保养由驾驶员提出,经乡镇主要领导同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维修。驾驶员在修理、用油、用车上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一律给予开除处理。(8)洒水车辆只能用于路面清洁洒水或根据上级安排用于其他工作,个人不得私自挪用,一经发现,从严处理。(9)对因公出车发生的事故,按交通管理部门划分的责任处理,对驾驶员驾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驾驶员承担损失的60%,对私自出车造成的一切损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4、认真做好保洁工作。各个乡镇每月评一次,实行奖罚制度,对保洁工作做的好给予奖励,差的进行相应的处罚。保证街面清洁,洒水后做到整洁,无灰土、无黄泥。在遇到对集镇环境卫生影响较大突发事件时,工作人员应随叫随到,尽快的时间内将环卫清洁工作做好,路面保洁工作时要做到勤做、听指挥、吃苦耐劳。

四、几点要求

篇3

二、建立严格的校车审批制度

校车由教育、交通运管和交警等部门和单位实行统一管理。校车的审批遵循个人申请、学校同意、交警批准办理许可、交通核准运营资质的程序。我市采取个人投资的模式进行经营,凡新上的校车必须到交警、交通运管机构办理手续。在审批过程中,要做到“四个统一”,凡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坚决不允许从事校车营运。

1.统一审批标准。校车必须是使用年限在8年以内、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设施齐全有效的客车。驾驶人必须是驾龄3年以上、3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记录的本地居民。

2.统一外观标识。校车的车体外观标识、驾驶人标识和乘务人员标识要统一。其中,车体外观标识式样由交警大队制定,驾驶人标识、乘务人员标识式样由交通局制定。

3.统一检验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校车管理档案。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每月对校车进行两次以上安全稽查,每年定期对校车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严把校车资格准入关。

4.统一驾驶人教育。交通局、交警大队要对校车驾驶人实行统一资格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交通安全集中教育培训。教育部门要充分利用校车行驶区间和车内空间,对驾驶人及学生进行道德法制等方面素质教育。

三、明确校车的运输经营范围

校车是指收取学生一定的乘车费用,主要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专用车辆。但考虑到校车的经营成本,保证校车经营者享有一定的获取经济利益的空间,在不影响接送学生的前提下,允许校车经营者在从事接送学生的乡(镇)范围内从事婚丧嫁娶包车等经营活动,但不能上线营运,不得冲击线路班车。

四、给予校车相关的扶持政策

1.交通部门只收校车综合性能检测、二级维护、营运手续的成本费。

2.养路费实行每车每年包缴6个月的优惠政策。

3.公安部门免收校车办理牌照工本费。

4.工商部门免收个体工商管理费。

5.税务部门按国家现行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6.保险机构对于参保商业车险的校车,按最高限30%的比例予以优惠,并建立校车理赔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理赔事宜。

五、相关责任部门的管理职责

交通运管、交警部门:

1.确定校车的行驶路线,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校车营运以及校车非法从事班车客运、交通违章等违法行为。

2.组织开展定期的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时刻掌握校车的安全状况和运营情况。

3.负责校车驾驶人审验及安全教育,配合教育部门对中小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4.监督检查校车车体外观标识喷涂。

5.会同教育部门与校车经营者、司乘人员签定《安全运营责任状》。

教育部门:

1.建立学生乘车档案,记录乘车学生的姓名、年龄、住址、乘坐车型、车号,并报运管、交警、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2.负责组织学生有序乘车,保证学生上、下车安全。

3.对学生开展经常性的乘车安全知识的普及和教育,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4.配合交通、交警部门对校车进行安全稽查和检查。

六、校车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

1.签定《安全运营责任状》,并履行校车《安全运营责任状》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按时安全接送学生。

2.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办理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二级维护。每年进行一次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每季度进行一次车辆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3.按照交警的规定和设计标准,在车辆上设立统一的校车标识。

4.按照运管部门的要求配齐司乘人员。司乘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持证上岗,着装费由校车经营者或司乘人员自行解决。

5.强化安全教育,接受运管部门进行的岗位培训。没有经过培训,没有取得《从业资格证》和《乘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校车的驾驶、乘务工作。

6.自觉接受交通、交警部门的稽查和检查,严禁超员、违章行驶、违规运营。

7.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票价,不得私自抬高票价。

8.校车必须按照规定配备灭火器等安全防护设施,并提高应对安全事故的能力。

9.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10.校车必须参加保险。特别是参加交强险、第三者险、旅客座位险。

11.除扶持政策以外,按规定交纳其它各项税费。

篇4

一、严格实行校车准入制,确保“四个准入”。

一是驾驶员资格准入。一定要达到从事7座以上车型、驾龄3年以上并获得B1证的驾驶员;

二是车辆准入。凡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是经交管部门确认后合格的,且属集体牌照的农交线车辆,其它一切车辆都不得作为校车接送学生;

三是市场准入。凡符合上述条件,欲从事校车营运的车主,必须通过个人申请、公开招标、政府审批等程序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除此之外,其它任何车辆都不得从事校车营运,如有违背,均视为非法营运,必须予以坚决取缔和打击;

四是保险准入。凡需要乘座校车的学生,必须逐一核实登记,并参加校车保险。凡批准接送学生的营运车辆,其营运费用采取学生家长负担为主,政府贴补为辅的办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严格监管,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学校、幼儿园必须对校车接送学生负直接领导责任,严格监管,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好:

1.分管校(园)长岗位责任制;

2.教师每天护送值岗制;

3.学校与车主签订校车安全责任状;

4.车主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和乘车包保责任状,真正从制度上全方位落实长效监管体系。

三、切实加强领导,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

篇5

进一步规范“三车”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明确“三车”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内容、查处范围和案件移交程序,对1人死亡、且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三车”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区安监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对2人以上死亡、且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三车”道路交通事故,由市安监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调查的对象主要包括:车辆所在企业及其所服务的建设、施工单位;车辆企业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以及县、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对负有责任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建立“三车”道路交通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建立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加强对“三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三车”事故案件移交、调查、责任追究不落实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三车”道路交通事故查处结案后,其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将通过媒体向社会,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三、推进“三车”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篇6

应急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及贯彻意见汇报

应急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及贯彻意见汇报3月8日,省应急办在**召开**五市应急管理工作座谈会,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应急办主任**,**五市应急办主任及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会上,各市交流了工作情况和20xx年工作打算,**主任对今年应急管理工作作了具体部署。会上获悉,全省13个地级市今年有6个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出现迟报、漏报2次以上,5个市迟报、漏报1—2次,我市和**市未出现迟报、漏报情况;我市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管理、应急队伍建设贯彻意见出台、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省市值班室系统互联互通应急平台建设等方面走在**五市乃至全省前列。会议要求各地今年重点做好八个方面的工作:1.健全应急管理体制。目前,省政府已经成立省应急管理委员会,对应急委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和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及其职能作出明确规定,省政府办公厅的“三定”方案专门设立应急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强化、固化了省应急办的职能和地位。各地要抓住省政府出台这两个文件和当前机构改革契机,多向领导汇报宣传,加强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理顺管理体制,推动成立应急委和政府办设置应急管理职能内设机构。2.推动应急队伍建设。该项为省政府50项重点工作任务之一。要求各地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一是尽快出台具体的实施意见;二是就加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组织调研,开展试点,推动落实。3.加快应急平台建设。该项为省政府50项重点工作任务之一。各地要加快市级综合性应急平台建设,整合应急管理资源,完善应急平台功能,尽早全面实现与省应急平台互联互通。4.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各地要做好前期调研工作,在国家和省总体预案修订出台后,立即对各市的总体预案进行修订,同时要按照国务院应急办《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要求,组织开展预案演练。5.加强应急值守工作。要求各地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节假日、双休日领导在岗带班制度;实行每周五下午通过省市值班室视频系统点名制度;进一步抓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信息。6.做好“十二五”规划编制前期工作。各地在推进“十一五”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实施,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的基础上,要做好“十二五”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编制的前期调研工作,确保将应急体系建设列入地区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7.开展应急宣传培训。要求各地应急办与当地组织、人事等部门共商培训计划方案和操作办法,运用多种形式将应急管理纳入各级各类培训班计划;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加大对基层应急科普知识的宣传力度。8.创新应急工作机制。包括区域联动协调机制,与军队和武警、消防部队应急联动机制等。根据苏北五市座谈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下一阶段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3月中旬召开一次县(区)应急办主任座谈会,交流各县(区)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传达苏北五市座谈会精神,通报当前应急管理工作重点,研究落实今年各项重点工作的措施。二、围绕今年的市级十项重点工作逐项开展调研,提出方案报批,推动工作落实。具体为:一是修订市总体应急预案;二是组建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三是市应急平台图像监控系统建设;四是组建市一级应急专家库;五是组建基层信息员队伍;六是组建志愿者队伍;七是与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八是建立区域应急联动协调机制;九是建立市级有关部门移动应急指挥平台急时调用机制;十是“十二五”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三、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修订、完善各项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进一步严肃值班纪律,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在岗带班制度,严格遵守省应急办关于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视频点名制度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基层信息报送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省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四、开展督促检查,全力推动面上工作开展。一是督促县(区)参照省、市尽快成立应急管理委员会,在政府办增设应急管理职能内设机构,完善和理顺应急管理组织体制;二是督促县(区)和市各有关部门按照省、市政府关于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加快基层综合性应急队伍和各专业应急队伍建设;三是按照国务院应急办《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要求,组织和督促县(区)及市各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演练;四是组织和督促县(区)及市各有关部门开展应急知识培训和科普训传。

 

篇7

二、工作内容

1、申领对象及要求:此次高龄卡的发放对象为常住户籍在区年满70周岁的老人和办理暂住证一年以上、已申领区《高龄证》的年满70周岁的外地、外籍老人。本地老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两寸彩色正面免冠近照,外地、外籍老人还需提供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已申领的区《高龄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领时间及地点:凡目前符合办理条件的老人为此次集中办理对象,由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集中申领发放;今后符合条件的老人在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高龄卡申领的集中办理时间为年5月15日至年5月30日,具体在我区各社区、村委会,各社区、村委会工作点对辖区内且需要办理高龄卡的老人进行初审、登记,办理卡押金及保险费收取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汇总和资料报送工作,待市交通一卡通统一制作好后发放给高龄卡申办人。区行政服务中心增设高龄卡代办服务窗口,受理本区70周岁以上老人的高龄卡申领发放工作。

3、使用要求:高龄卡的启用时间确定为年7月1日,可乘坐市区及区内所有线路的公交车,高龄卡为实名卡,一人一卡、专人专用,一经发现违规使用,即由各公交企业收回上交发卡部门,并参照《市公共汽车乘车规则》作应处理。高龄卡新增、补办、升级、年审工作具体按《市70周岁以上老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办法》操作。

4、经费负担。个人按市规定标准负担高龄卡押金、保险费;免费乘坐公交车的政府补贴,政府按实际刷卡量和补贴标准给予公交企业财政补贴。

三、工作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70周岁以上老人免费乘坐公交车IC卡发行工作期间的宣传工作;

2、区交通局负责高龄卡发放组织实施工作,统一部署高龄卡发放的关事宜及具体操作;

3、区民政局负责协调镇(街道、开发区)、社区、村委会民政条线工作人员办理老人信息登记、收费和发卡工作;

4、区财政局负责财政分担经费按时结算工作;

5、区公安分局负责协调各地提供对老人身份信息核查工作、人员变动情况;

6、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7月1日后增设高龄卡代办窗口工作;

7、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辖区内的申领高龄卡的材料汇总及报送等工作;

8、各社区、村委会负责辖区内高龄卡的登记、收费、汇总、发放等工作。

四、具体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应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具体负责高龄卡申领关工作,要建立高龄卡申领发放工作网络,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区交通局、民政局要加强上下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工作进展,负责对申领发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关配套工作。

篇8

一、幼儿园坚持就近入园

幼儿年龄小,自理能力差,一般不适合接送车上下学。幼儿园举办者及幼儿园领导要本着对幼儿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幼儿就近入学,原则上不主张幼儿园使用接送车接送幼儿上下学。幼儿园要向社会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工作,带头拒绝使用幼儿接送车,并有责任向家长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动员家长从幼儿生命安全角度考虑坚持就近入园并亲自接送孩子上下学。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幼儿接送卡制度,做好接送各个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严格接送车管理

如确实因附近(7公里以内)无园点设置,允许较大规模的幼儿园(在园幼儿200人以上)使用符合要求的接送车。接送车的使用必须从严把关,规范管理。

1、规范手续,许可运行。幼儿园接送车必须是幼儿园自有客车或专业企业具有有效证件的客车;接送车辆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把关同意后报教体局审核通过,由交通运管部门按照定时、定范围、定核载人员的原则,核发道路运行证;用于幼儿接送的车辆除必须由公安部门定期检验合格外,还应按交通部门要求进行一年一次的检验;车辆必须具有车身、座位等保险手续;接送车驾驶员必须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和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书,近三年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负主要或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驾驶员不得从事幼儿接送驾驶活动。

2、提高认识,落实职责。交通安全事关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涉及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宁,幼儿园要从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幼儿园园长、业主是为校园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幼儿安全工作的研究和部署,全面落实幼儿安全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园长、业主要与接送车驾驶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签定安全责任状,加强检查,督查工作,减少和避免幼儿伤亡交通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坚决予以责任追究。

篇9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不时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时提高,近年来。车辆的急剧增加与停车场建设滞后的不协调,造成车辆停放无序问题日益突出。车辆的停车难、停车乱问题,不只侵害乡村道路设施的完好,妨碍乡村交通秩序,也造成了市民生活方便,更严重影响乡村市容景观和城市形象。为解决上述问题,市及时以政府规章立法的方式出台《方法》就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严格停车场经营管理秩序、规范车辆停放管理等事项制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制度。方法》出台,填补了市停车场管理方面的制度空白,为我市车辆静态管理的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观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乡村和广西“首善之区”为动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贯彻落实《方法》促进我市停车场管理工作更上新台阶,全力营造我市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和整洁的市容环境。

(二)总体目标

解决停车场建设与停车需求不平衡问题。加强对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规范管理,着重从源头上合理规划、建设停车场。合理利用现有停车资源。加强对违章停车和车辆停放秩序的整治,形成交通疏通和市容整洁的乡村环境。争取到2012年,基本实现“便当停车、有序停车”车辆静态管理的秩序。

三、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科学合理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

编制完成我市停车场专项规划。专项规划要坚持以人为本,根据乡村总体规划、乡村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科学预测、依法设置原则,与乡村用地布局和功能性质相协调;根据乡村不同区域的功能要求,采取“分期分区、区别对待”方式制定控制性与实施性有机结合的停车战略。

责任单位:市规划管理局、市公安局。

(二)制定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的优惠政策

吸引社会资金的积极投入。优惠政策可以从政府专项资金补贴、低息或无息贷款、土地使用权出让、税费减免等方面着手,制定鼓励公共停车场建设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与经营。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乡村管理局、市规划管理局、市法制办公室。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严格把好工程建设停车场配建的审查关

应当严格依照规划和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新建工程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验收和同时交付使用。各部门在料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时,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物、居住区和商业街(区)旅游景点、大(中)型建筑等项目。应当严格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照规范配套设计、建设停车场。

配合单位:市城乡建委、市住房保证和房产管理局、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规划管理局。

(四)清查不按规范设置停车场和违法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行为

使原配建的停车位达不到规定规范的应当先就近补建或者以购买等方式补足停车位,对未依照停车场设计规范和设置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建筑物和场所进行清查。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否则,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对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的依法责令纠正并恢复使用。

责任单位:市规划管理局。

(五)制定和完善停车场收费管理政策和标准

着重解决政府定价范围、收费规范、计费方式、审批顺序、收费规范、短时免费停车的控制时段及超时加倍收费、占用道路停车累进收费等主要问题,研究制定我市停车场收费管理政策。积极谋求停车收费管理的新举措。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六)规范设置和清理道路停车泊位

对不符合设置技术规范或条件以及《方法》禁止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合理设置道路停车泊位。要及时进行调整或者撤除。对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临时停车场以及各种形式的道路停车泊位或者指示标志进行清查,取缔在道路上非法设置的停车场。加大日常检查力度,严格执法,严查违法占道停放车辆行为。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乡村管理局。

(七)依法公开出让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权

以公开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对未按规定以公开方式出让的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权,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权依法实行有偿出让。应当依法收回,以公开出让方式确定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权的所得收益上缴市财政。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乡村管理局、市财政局。

(八)严格各类停车场的经营管理

对不符合《方法》规定,对现有各类停车场(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不具备经营资质的停车场(点)要求按规定重新料理相关手续。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停车场(点)一律取消收费资格。对于随意设置停车场(点)经营收费,未按规定设置统一价牌实行明码标价、违法违规收取停车费、拒绝车辆进入空位停放、妨碍道路停车泊位正常使用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乡村管理局、市物价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方法》立法目的全面理解各项具体规定。各责任单位要从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乡村和广西“首善之区”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全面贯彻落实《方法》重要性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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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措施

(一)支持做大金融产业

1.支持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支持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壮大。全面执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对取得银监部门开业批复新增设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其注册资本金规模分档测算给予一次性补助,用于增加资本公积金。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补助100万元,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以下的补助200万元,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以上的补助300万元。

2.加快金融组织体系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县(区)及乡镇增设分支机构和网点,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覆盖面。积极组建村镇银行、民营银行、科技支行,发展社区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创造条件,积极引进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资产管理公司、基金投资公司等相关机构来攀设立分支机构,扩大金融资源供给。财政对新进入的金融机构给予专项经费补贴。加快金融组织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另文制定。

(二)促进扩大信贷增量

3.实施年度贷款增量奖补。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信贷规模。根据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市级分行、政策性银行市级分行、股份制银行分行、邮储银行分行年度贷款增量,综合考虑年度贷款增量占比、增幅等相关因素确定奖补对象。对上述金融机构中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占比或增幅在纳入支持对象范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排名全市前5位的,财政按照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增量的0.3‰给予补贴。

4.实施新增客户首贷奖补。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客户。对金融机构向无贷款记录企业发放的首笔贷款,按实际发放贷款额度的1‰对经办金融机构予以补贴。

5.实施金融专项债券奖补。支持我市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和“三农”专项金融债券。对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专项金融债券,按其年度发行额的1‰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激励增加定向贷款

6.实施重点产业固定资产贷款奖补。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壮大、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军民融合产业深度发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我市新兴产业发展壮大、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军民融合产业深度发展的企业提供的固定资产贷款,按实际发放贷款额的0.5‰对经办金融机构予以补贴。

7.实施基金投资项目贷款奖补。鼓励金融机构积极给予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投资项目融资贷款支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省、市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投资项目发放的贷款,财政按实际发放贷款额的1‰对经办金融机构予以补贴。

8.实施“支农支小”贷款奖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三农”、小微企业增加贷款规模。落实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对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条件的涉农增量贷款,按年度贷款增量的2%予以补贴;允许市辖区金融机构参照执行涉农贷款增量补贴政策,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财政对经办金融机构发放的小微企业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20%的部分,按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增量的1%予以补贴。

9.实施精准扶贫贷款奖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我市扶贫攻坚行动。对向我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按当年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实际发放贷款总额的1%给予补贴。

(四)健全融资分险机制

10.实施企业贷款风险补贴。建立企业贷款风险补贴机制,实施实体企业贷款风险补贴,对金融机构为我市创新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等贷款发生的损失给予风险补贴;实施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贴,支持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无需抵押、质押或担保的贷款)损失,财政部门按最高不超过损失额的60%予以风险补贴。企业贷款风险分担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11.建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机制。建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小微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财政部门按保险超赔约定比例予以补贴。小微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12.促进政策性担保机构发展。鼓励县(区)政府出资设立由政府出资控股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增加注资,按照县(区)财政新增出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3.鼓励担保机构开展定向业务。引导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对符合条件的市级、县(区)级融资担保机构,财政部门按“支农支小”担保业务年度担保平均余额增量的0.8%予以补贴。

(六)改善基础金融服务

14.支持农村支付环境建设。支持金融机构在农村布放ATM机具(含CRS机)、发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及提供持续基础金融服务。对在农村地区布放ATM机具(含CRS机)和发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政部门按新增ATM机具(含CRS机)每台1万元和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每个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提供持续服务的ATM机具(含CRS机)按每台每年1000元给予补贴,对提供持续服务的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按每个每年30元给予补贴。

15.推进基础信用平台建设。支持金融机构及信用信息采集机构采集农户及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对采集并向人民银行报送农户及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涉农金融机构和信用信息采集机构,财政按报送信息户数测算给予补贴。支持县(区)政府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财政对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的县(区)政府给予50万元定额财力补助。

三、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一)本意见所称经办金融机构是指具体办理业务的县域金融机构或县(区)分支机构。

(二)申请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的市级金融机构、企业,按程序向市级相关部门进行申报,经审核后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市级金融机构和企业。区级金融机构、企业按程序向区级相关单位进行申报,经审核后由区财政将奖补资金全额预拨付相关金融机构,并将资金拨付凭证作为申报资料要件一同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补助预算指标下达区财政。扩权试点县按照目前财政体制,向省、市分别报送相关项目奖补资金。相同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工作统筹

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落实。市级成立以市财政局、人行市中心支行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银监分局、市保险业协会等为成员单位的市财政金融政策互动工作协调小组,定期召开会议,通达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银政企融资对接机制。

(二)明确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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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依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__〕125号),结合我市校车管理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履职、齐抓共管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立足长效管理,建立健全校车管理的协调机制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减少和避免学生交通意外,杜绝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二、工作目标

我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目标是:到2014年底,300辆已配置的校车全部投入正常运营;到2015年底,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线路与站点设置更加科学,所有需要乘车上下学的中小学生和幼儿都可以乘坐城市公交、农村客运、镇村公交客车或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

三、主要制度

1.准入与退出制度。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的车辆必须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实行车辆户籍化管理。对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核发校车标牌,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等。坚决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严厉打击非法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的车辆。已取得校车运营资质的车辆,因故不符合校车使用条件或达不到安全技术条件的,严格实行退出制度。

2.驾驶人管理制度。校车驾驶人必须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无校车驾驶资质的驾驶人员,已经聘用的要予以清退。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

3.安全乘车制度。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校车、校车驾驶人和管理人档案,实行台账管理。使用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与当地教育部门、公安机关签订校车安全运营管理责任书,落实各方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安排随车人员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维护上下车和乘车秩序。乘车学生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监护人与学校签订乘车协议。入园幼儿确需乘坐校车的,须由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护送至乘车站点。鼓励保险公司为校车运营提供优质保险服务。

4.线路备案制度。校车接送学生的行车时间、路线和停靠站点,分别报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选择校车行驶路线时,尽量避开复杂和繁忙的路段。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按日填写校车运行安全日志,如实记录校车运行情况。校车只能在核定线路上或区域内运行,禁止跨线路、跨区域接送学生,禁止除长途接送外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禁止参与非接送学生的活动,禁止接送学生途中搭乘其他无关人员或货物。

5.定期检测制度。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建立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和车辆管理台账,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车辆处于良好技术状态,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校车年度审核时,公安机关和机动车检验机构,对校车进行严格检测,确保校车安全运行。建立校车检测责任追究和校车安全事故倒查制度。

6.运营监督制度。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切实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完善的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会商机制和联合检查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运营管理规定的行为。在每辆校车车厢内的显著位置,公布校车安全运营监督电话或举报方式。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一时间根据《条例》和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7.应急处置制度。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校车安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和落实校车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学校定期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应急安全教育,定期组织校车安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演练,帮助学生增强安全乘车意识,增长安全乘车知识,提高应急自救自护能力。校车发生交通意外后,校车驾驶人和随车人员应第一时间救人、保护现场并报警,及时将学生转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有关防范工作,防止发生次生交通事故。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校车安全管理,以县区政府为责任主体,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县区成立由政府负责人为 组长的农村学生校车安全保障工程领导小组,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定期研究制定校车安全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全面落实工作会商、信息共享和联合检查机制,加强督查监管。各县区政府要抓紧制定完善校车运营服务方案,方案于2014年4月30日前报市农村学生校车安全保障工程领导小组。

2.严格职责分工。教育部门把校车安全纳入学校安全工作考核重要内容,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制订学生乘车安全守则,组织开展对随车照管人员、中小学生和幼儿的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主要负责校车驾驶员资格审核、管理,办理校车注册、年检并核发校车标牌,查处校车交通违法行为,牵头相关部门排查校车安全隐患,完善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财政、交通、安监、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校车安全运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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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意见》提出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即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管和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进一步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健全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这“四个进一步”同样也适用于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贯彻落实这“四个进一步”,首要的是进一步转变观念,理清思路。

第一,不能简单用“国有”还是“非国有”来划分档案工作的服务范围与对象,而要从有利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利于档案事业发展来考虑,应该将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纳入档案行政管理范围,即纳入档案事业总体规划,纳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议程。

第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鼓励、引导服务主要是从宏观上为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这种环境对所有的民营企业都是平等的,不可能也没必要为一个又一个民营企业提供直接具体的服务。

第三,民营企业数量众多,规模大小不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宜搞什么档案管理规定,让民营企业档案工作这么做、那么做;也不宜肯定几种档案管理模式,在民营企业去推行。适宜的可以多制定一些管理规范、技术标准,供民营企业借鉴、参考,用规范、技术标准引导民营企业档案工作。

第四,应当明确,衡量一个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工作水平高低的标准是其是否适应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档案工作适应民营企业发展需要,那它的管理水平就是高的,反之则是低的,判断其高低的最有发言权的是民营企业的管理层、决策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宜用机关事业单位档案管理以及国有企业档案管理水平去衡量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水平。也不宜笼统地说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水平低,是我国企业档案工作的一个难点。我们应该相信,民营企业所有者、决策层,他们会认识到档案工作的重要性,他们会认识到应该投入多大的力量来做好档案工作。

二、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对档案工作的自主管理

《若干意见》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改变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若干意见》还要求“加快清理、修订和完善与保护合法私有财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民营企业形成的档案属于民营企业财产,其档案管理是企业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作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应进行干预,对其档案财产也不应强制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民营企业对档案工作享有充分的自主管理权,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自主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在档案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档案统一还是分散管理上;二是在档案工作列入民营企业各项管理、采取文件材料归档控制措施上;三是在档案的收集、整理、统计、鉴定、保管、利用上;四是在档案信息开发利用上。也就是说,民营企业完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自身形成档案自主管理,当然对涉及国计民生、安全生产、司法审计等方面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民营企业必须依法管理。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对档案工作自主管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一是应该充分相信民营企业最了解档案的重要性,最有能力从实际出发把自身档案管好用好;二是应该充分放手让民营企业依法、依照实际进行档案管理;三是应该充分为民营企业创造一视同仁的服务环境,包括档案管理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四是认真建议有关部门对不适应民营企业档案管理需要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清理、修订。

三、引导、服务、监管民营企业档案工作

民营企业档案由民营企业自主管理,并不是说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没有责任,在不干涉民营企业自的前提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该积极引导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开展,为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依法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管。

第一,积极引导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引导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我认为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规范引导。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一些档案管理规范、标准,虽然对民营企业没有强制力,但可作为其参考,比如电子档案、照片档案、录音录像档案等管理规范,民营企业完全可以借鉴。在目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基本上不往民营企业印发文件的情况下,民营企业完全可以从网上获得有关文件、规范、标准的内容。第二,典型引导。在自愿的前提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挑选各行业各类型的有代表性、影响力较大的民营企业进行档案管理规范化的试点,树立一批典型,用典型引导、带动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发展,这种典型引导是比较有效的,既可以受到这些民营企业的欢迎,又能带动其他民营企业抓好档案工作。第三,机关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特别是国家综合档案馆的示范引导。一座城市,一个标志性的档案馆建筑、一个为公众提供良好服务的档案馆,本身就是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示范引导,除了国家综合档案馆之外,机关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现代化管理,也会极大地影响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所以大力强化档案馆建设,实现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现代化,也是引导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开展的重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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